发布时间:2023-03-02 15: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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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工作会议和全国饮用水源地保护专项执法检查现场会精神,保证我市饮用水源环境安全,确保饮用水源水质长期稳定达标,我局决定自即日起,至明年9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饮用水源地保护专项执法检查(以下简称饮用水源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本次饮用水源执法检查对象是市级、区(县)级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源地和地下饮用水源地。
二、工作重点
根据我市实际,本次饮用水源执法检查的工作重点是:
(一)查清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及污染源的基本情况
1.查清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数量、地理位置、所属水系、面积、水质本底、取水规模、取水供水方式、服务人口以及饮用水源地审批情况,查清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分、标牌和界碑的树立情况。
2.查清地表饮用水源一、二、三级保护区和地下饮用水源防护区的工业污染源、加油站、医院;查清保护区外对饮用水源地可能构成威胁的重点污染源;查清全市正规生活垃圾填埋场垃圾渗滤液的处理、排放状况及其地下水水质。
3.查清地表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农业面源、生活污染源和水面流动污染源,重点是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网箱养殖、机动船只。
4.查清20*年以来在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审批的建设项目,重点区域是地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重点项目为工业企业及无市政排水条件直接向水体排水的单位。
5.查清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环境安全隐患。
(二)处理影响饮用水源水质的污染源
1.对于超标排放的单位,要责令其限期治理,治理期间要限产限排;治理后仍达标无望的要报请同级政府关停(中央、市属单位上报市环保局处理)。
2.建议同级政府年内取缔一级保护区内所有直接排污口,清理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安全无关的项目及建筑、码头、养殖场、垃圾堆放场、网箱养殖,明年取缔二级保护区内所有直接排污口。
3.依法查处未经审批和未经验收的建设项目。
4.对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单位,责令其年内必须完成整改;没有环境应急预案的,年内必须制定完成;对严重影响饮用水源安全的企业,要建议同级政府责令其在20*年底前搬迁或关闭。
(三)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管理的后续工作
1.对未按规定划定保护区、未树立标志牌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要限其年内必须完成整改;对确实不能继续作为集中式地下饮用水源地的,要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调整建议。
2.组织制定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应急预案,年内必须完成,确保“一地一案”。
3.按照“城乡统筹、合理布局、防治并重、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原则,组织编制《区县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三、几点要求
(一)挂牌督办重点环境问题
对严重影响饮用水源水质的污染源和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环境安全隐患,要挂牌督办,明确整改目标、解决时限、责任单位、督办单位。市环保局将确定一批市级挂牌督办单位。
(二)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要联合监察部门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的环境违法违纪人员的行政责任,严肃处理直接责任人。对于清查不力、整治不到位的区县、部门和单位,市环保局将会同市监察局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并予以通报。
(三)信息公开
要通过新闻会、开设专栏、专题片等形式在各种媒体上公布饮用水源地水质状况、挂牌督办单位名单、解决措施和进展情况,使广大市民更多地了解本市饮用水源保护情况,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监督作用。
(四)按期报送进展情况
为确保饮用水源执法检查的进展情况汇总、信息等工作的顺利进行,请按下列时限要求将进展情况报送至市环保监察队:
1.20*年*月*日前,报送工作方案;
2.20*年*月*日前,报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分布情况调查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调查表》,建设项目的检查情况和《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建设项目专项检查调查表》;
3.20*年*月*日前,报送加油站的整治情况和《加油站调查表》、挂牌督办名单,农业面源、水面流动源的整治情况和《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调查表》,工业企业、医院、正规生活垃圾填埋场的整治情况和《工业污染源排放调查表》、《医院调查表》;
4.20*年*月*日前,报送环境安全隐患的整治情况;
5.20*年*月*日前,报送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安全无关的项目及建筑、码头、养殖场、垃圾堆放场、网箱养殖的整治情况,一级保护区内的直接排污口的整治情况和《入河(库)排污口调查表》,饮用水源地、环境安全隐患单位的环境应急预案制定情况;
6.20*年*月*日前,报送区县饮用水源环境保护规划;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加强我县饮用水水源保护,保证饮用水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水源特指饮用水水源,是指我县行政区域内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水源,包括县城及各乡镇的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水源。本办法适用于涉及我县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山塘、水库、引水渠道,河溪、备用水源等及其相关的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活动。
第三条县、镇政府(街道)应加强对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领导,做好上级安排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对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区进行巡查和监管。
第四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县有关部门及各镇政府(街道)的目标考核评价和绩效评估范围。
第五条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管理实行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分工负责,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以保证饮用水安全为重点,以维护生态环境良性循环为目标,坚持饮用水水源保护与开发并重的原则,实现社会、环境、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环境质量以及保护饮用水水源相关设施的义务,对污染饮用水水源、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设施的行为,有权向有关机关检举。
第七条各镇政府(街道)、县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各单位应当重视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对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意识和法制观念。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政府将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防护
第八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根据防护要求,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依据实际需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统称水源保护区。
第九条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执行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Ⅱ类标准,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执行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Ⅲ类标准,并确保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二、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
三、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一般不准进入保护区,必须进入者应事先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
四、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捕杀鱼类。
第十一条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二、原有排污口必须削减污水排放量,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水质标准;
三、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第十二条一级保护区内,除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
三、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
四、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五、禁止设置油库;
六、禁止从事经营性、商业性种植、放养禽畜,禁止网箱养殖活动;
七、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
第十三条县城及各镇(街道)集中式供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根据《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
由镇政府(街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县政府审定后按相关规定上报批准。
在办理好取水许可登记后,按上级部门规定的程序划定的各类水源保护区均按本办法进行有效保护。
县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供水范围包括丹霞街道、董塘镇)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该方案如下:
一级保护区:指赤石迳水库的库区水面及三百米岸地范围。
二级保护区:指赤石迳水库集雨面积范围、塘村引水渠水渠面上方五百米范围。
准保护区:指高坪水库水面及岸地三百米、红山河新白至高坪水库段两侧一百米范围。(准保护区未获省政府批准,结合我县实际,予以保留)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定期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进行监测,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的监测档案;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政府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源。
第十五条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各镇(街道)政府要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污染源,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责令当事人停止污染物排放。当事人拒不停止排放污染物的,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采取相关强制措施,相关单位要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发现的不能确定责任人的污染源,由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予以清理。
第十七条县、镇政府(街道)要组织编制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同时做好相关的应急准备和应急演练工作。
第十八条有关单位发生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要按照应急方案的规定,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向所在地应急办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发生后,应急办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启动相应的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及时向受影响地区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警报。
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导致饮用水供应中断的,县、镇政府(街道)要立即采取措施,保障饮用水应急供应。
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信息披露,由县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部门职责
第十九条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饮用水水源所在地人民政府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将划定方案报市政府批准;负责对超标排污的单位实施限期治理;负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可能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建设项目实行环保审查和审批;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质量状况的监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的情况向县政府上报。
第二十条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合理配置水资源,维护水体自净能力,会同国土、林业等部门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上游区、涵养区的监督管理及有关的水土保持工作;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依法查处向河道内倾倒各类垃圾的违法行为;会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河道取石、采砂、淘金的单位及个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取石、采砂等行为。
第二十一条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陆域土地资源的监督管理,对不符合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土地审批手续。并会同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对河道取石、采砂、淘金的单位及个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取石、采砂等行为;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合理规划集中式供水饮用水水源涵养林,并加强对饮用水水源涵养林及相关植被的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卫生质量的监督、监测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处理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防止和控制因水源水污染引起的疾病发生和蔓延。并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源头的医疗垃圾收集、转运工作;对集中式供水单位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城排污管网、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及供水设施的规划管理;指导各镇(街道)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与保护及其他饮用水水源地的规划管理。负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生活固体废弃物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及饮用水源头地区的农药、化肥等农业面源污染和养殖禽畜粪便及屠宰场的监督管理,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及饮用水源头地区推广使用有机肥料和生物农药、限制使用化肥和化学农药,防止污染饮用水源。
第二十六条县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运输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处置的安全管理;对阻碍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执法的行为进行治安处理,对破坏保护区管理设施、污染饮用水水源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县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水源保护项目建设、污染防治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新建项目,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前不得核发营业执照,对已发营业执照,但未通过环保审批的项目,要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要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人们自觉保护水源的认识。
第三十条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处置的安全监管;协调配合处理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
第三十一条县供电部门对不符合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规定的环境违法企业,配合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生效的书面决定,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第三十二条县行政区域内所有集中式供水企业,应当制定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机构,确定专人,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工作,发现异常现象立即向县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汇报,确保供水安全。
第三十三条各镇政府(街道)应当监督指导本辖区内的供水单位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制度,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划定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长效管理机制。定期对辖区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巡查,一旦发现水源地有异常现象,应立即向县政府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汇报,按水源保护应急预案的有关要求妥善处理异常情况。
从2011年开始,在全省81个主要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建设水质自动监测站,至2012年底,所有水质自动监测系统如期通过验收,并实现与省数据平网运行,全省县以上主要饮用水水源地基本实现水质监测和预警自动化,水源地监测从传统的“人防人管”逐步走向自动化、网络化模式。同时,还实行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月报制度,定期监测28项常规指标,每季度再加测33项;并对设区市的饮用水水源地开展每年一次的109项全指标分析。此外,还在杭州、宁波、湖州、金华、舟山、台州、丽水等7市率先建立了藻类生物生态监测实验室,完成了藻类监测预警体系建设。
问题:饮用水水源监测能力不足
李霞委员认为,饮用水水源保护能力不足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监测能力不强。由于缺少必要的经费支持、设备支撑和编制限制,全省各级疾控中心对饮用水卫生监测的42项常规指标,开展率不高。二是预警应急体系不完善。不少地方应急预案编制不完善,应急队伍建设、技术与物资储备还不足。
另一方面,分散在各部门的监测资源得不到有效整合。目前,各级政府的环保、水利、卫生等部门以及供水单位,虽然各具备一定水平的监测能力,可以开展一定范围内的饮用水水源的监测和检测,但这些监测资源处于比较分散的状态,功能整合不够,互补和共享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
建议:加大投入,提高监测、预警、应急能力
一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水域环境监管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打击违法排污企业,加强对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力度,确保饮用水安全。
二组织机构
县人民政府成立水域环境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具体负责,县环境保护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局县建设局县卫生局县城管局县农业局县畜牧水产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县环境保护局为牵头单位。
三各部门职责
县环境保护局负责牵头开展水域环境综合整治行动,并继续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打击违法排污企业,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力度,确保饮用水安全。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优先安排饮用水源保护工程用地饮用水源护区范围内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管及土地管理。
县畜牧水产局负责畜禽等动物养殖业渔业生产对饮用水源污染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突发性死鱼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制定并监督实施禽畜粪便渔业生产对饮用水水源污染的防治措施;开展打击毒鱼炸鱼电鱼非法捕鱼专项行动;按政府要求组织实施人工放养鱼苗计划。
县林业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水域沿岸荒山造林及公益林保护方案,规划和划定水源涵养林保护区;加大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力度。
县建设局负责主要水域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无害处理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督促建筑工地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把主要水域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全县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把好选址和布局关,未经环评的项目,不予审批。
县水务局负责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合理规划和调度水资源,在确保饮用水源区功能的前提下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防治水土流失;开展全县性整治河道河床乱采乱挖专项行动;制定整治河道环境绿色行动计划,禁止在河道河床乱采乱挖,禁止在水域规定范围内建房,禁止往河床河道倾倒垃圾。
县农业局负责种植业对饮用水源污染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并监督实施控制农药肥对饮用水水源污染的防治措施。
县卫生局负责医疗卫生机构的医源废弃物的收集清运和无害处理的监督管理;负责饮用水水质卫生质量的监督监测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处理饮用水源污染事故,防止和控制因水源污染引起的疾病发生和蔓延。
县城管局负责对舞水河县城段南岸的监管,禁止往城区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乡(镇)及街道社区负责辖区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创建和巩固合格饮用水源保护区;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辖区内饮用水源保护规划和具体措施;各个乡(镇)明确一名副乡长街道社区明确一名领导兼职抓水域环境监管工作,积极筹措资金,组织建设生活污水垃圾的集中处理设施。
三工作要求
1完善基础调查工作。县环境保护局对县境内主要河道及支流沿线的主要排污企业进行全面排查摸底,摸清生产项目排污总量污染源治理等情况,确保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无排污口,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不新增排污口。
2制定完善的应急处理预案。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范围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当水域环境受到污染及破坏时,视情况启动相应预案。
3加强监管与监测。各成员单位对饮用水源地现场监察每月不少于1次,县环境保护局对饮用水源水质监测每月不少于1次。各成员单位需建立饮用水源保护区监管台帐,县环境保护局需建立监测动态管理档案。
4推进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对于饮用水源保护区监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群众举报反映的重大问题,要坚持快速反应,采取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果断进行处置。
为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工作,防止水源地环境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现将环保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环办[**]3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贯彻落实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尽快完成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报批工作。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分和建设,是对水源地进行依法管理的基础。科学合理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明确饮用水源保护区界限,成为依法保护饮用水源的当务之急。各地应尽快审核完成城镇水源地保护区区划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由市政府报省政府批准。同时,启动乡镇集中式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工作。
二、加强辖区饮用水水源地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在前期城镇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及评估工作成果基础上,按照环保部要求,继续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及上游地区污染源的调查清理,加强对可能影响饮水安全的化工、造纸、制药等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分析建档,提出应对措施。
三、加大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执法工作力度。结合每年开展的环保专项执法行动,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关于水源地保护区的有关规定,加大保护区违章建筑、排污口和违法行为的整改查处力度,实行整改销号制度,消除水源地环境安全隐患。
四、完善水源地立标工作。在水源地保护区内有公路通过或水源地保护区在公路、铁路等交通运输道路旁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树立显明的交通标志或明确禁止油类和危险化学品的运载、装卸和储存,防止交通运输事故引发的水源地污染事故。
五、加强水源地监测工作。扎实组织开展乡镇水源地基础环境环境调查评估工作,建立乡镇水源地水质监测数据库。严格水源地水质监测制度,对存在风险隐患的水源地,要加密污染特征因子的监测频次;对不具备监测能力的城市,要抓紧配备相应的监测仪器,或委托具备监测能力的环境监测部门进行监测。对监测结果不达标水源地,要分析不达标原因,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省环保局污染控制处。**等国家环保重点城市要按照环保部门统一要求,制定饮用水源地达标方案,开展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并按规定程序上报监测结果。
关键词:城市供水;水库型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影响评价;思路
中图分类号:P343 文献标识码: A
引语:
某城市拟建设第二水源为位于城市北部山区的约30km的大(二)型水库,该水库已经当地政府作了第二水源的决定,并汇同相关职能部门,作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及水资源论证等,并作了几年的水质监测,各项水质监测指标基本达到了国家地表水水质标准中的II类水质标准,可满足作为水源的水质要求,并划分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一、二级及准保护区),对水库水源地保护区上游河流沿途采金矿区等工矿企业作了相关整治,现拟建设供水水源设施,通过输水隧洞输送到城市郊区的自来水厂处理后对城市进行供水,该供水水源工程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1选址选线的比选
1.1取水口论证
取水口选址是否合理主要考虑水质安全的确保,取水口一般应有2个以上方案比选,主要从以下几个要素考虑,水质保证、周边水土涵养,水质不易有大的变化、方便施工等几个要素。
首先要远离水库的上游入水口,并偏离来水水流方向,主要考虑上游河流受金矿区多年的开采,水质虽未受大的影响,但底泥重金属经多年累积影响已受到一定程度的污染(须作底泥重金属渗滤试验对水质指标的影响);同时取水口不宜设置在下游水坝,造成水体流动加速,易引起水质变化;取水口附近陆域宜为没有村庄及水体养殖区、没有支流、冲沟等,以免对水质造成影响;不宜为周围坡地为农村经济作物及桉树种植区,易造成面源污染,而宜尽量在自然植被较丰富地区;地形地质条件应利于确保进水塔地基可靠和隧洞进口洞脸边坡稳定。
1.2输水线路的论证
输水线路方面的比选主要考虑从地质环境、对生态环境影响、村落敏感点、征地拆迁、项目投资、施工期环境影响等几方面综合比较,应尽量避开地质断裂带及敏感不良的水文地质,沿途避免或尽量远离自然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及敏感物种及野生动物栖息地,偏离村屯密集区及当地水源地,以减缓拆迁及环境影响。拟应选择3个以上输水线路方案进行对比分析,如通过隧洞输水方案、全管道输水方案或隧洞+管道输水方案,及不同线路方向等比选。一般优先考虑采用无压隧洞输水、重力自流供水方式,及输水线路经过敏感点较少的方案,主要原因是隧洞多深埋山体内,生态环境影响小,仅施工营地等临时占地需征用补偿,工程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相对于较小,无需搬迁安置,社会影响程度也相对较小;各施工营地和施工支洞距离各敏感点较远,产生污染对周边居民影响较小。
2水质、水量的保证
为确保取水口水源水质的安全、应加强入库河流、库区底泥监测数据及浸出试验,完善取水口汇水陆域地表水、土壤监测,加强水源地水质达标的论证及环保措施,作为第二水源的供水量与城区现有水厂同时供水,水量应依据城区需水量的近、远期的预测,科学给出需水量,应设置在线水质、水量监测,确保供水设施安全,制订相应的应急措施,应急预案。
3水资源的论证
水库现状赋有灌区供水(包括灌区毛需水、其他供水工程供水),农村人畜需水的供水功能,同时,为保证水库的生态用水及下游的生态补水,避免对下游水位及水量造成较大影响,应满足近、远期对城市供水、灌区供水、农村人畜需水及生态用水的供需平衡,结合在建灌区节水改造工程及水电枢纽的调水,进行水文情势分析,构建水资源供需平衡,确定城市供水规模下的最低保证率及供水最低运行水位。通过水资源的论证,确保城市供水规模达到设计要求。
4环境影响
4.1对地表水影响
项目环境影响项目建成运行后,水库作为供水水源将以本项目取水口为中心,重新划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随着各项水源保护工作的展开,过对库区范围内各项污染源的控制和治理,水库水质应得到进一步的改善,其次通过分析水文情势,对各功能用水的进行影响分析;施工期地表水影响主要表现在施工区及施工营地对地表水的污染分析及防治措施。
4.2外环境对本项目影响
水源地工程评价范围内的矿区企业分布及农业面源等对水源地保护区的环境
影响分析。
4.3地下水影响
主要考虑施工期对沿线地下水影响,调查区域地下水补、径、排情况,隧洞施工涌水情况、排放去向,沿线村民饮用水情况,主要考虑对区域地下水水位、水质影响,根据区域水文地质情况,分段分析隧洞对地下水环境影响及相应的环保措施。
4.4水土流失
结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土地利用情况、对周边环境影响,着重分
析取、弃土场选址的环境合理性,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规定范围内是不得设置弃土、弃渣场的。
4.5生态影响
了解生态功能区划,调查野生动物、保护物种、古树名木分布、取、弃土场周围环境现状,水生生物现状,分析隧洞疏干水对植被影响,分析围堰施工对水生生物的影响。
5、水源地的防治措施及对策
5.1农业面源污染整治
集合农村生活污染源治理,综合利用农作物秸秆,农用残膜的集中回收再利用;削减农药施用量,提高农药利用率,推广应用有机肥,削减化肥施用量。
5.2居民点整治
对水库饮用水水源地附近尚有的部分居民及房屋,其生活污水对水源地水质会产生较大影响,采取措施有:
(1)设置垃圾收集点,建设垃圾临时堆放场,添置垃圾桶、环卫车等,定点存放农村生活垃圾,定时清运,减少垃圾堆饮用水水源地的污染。
(2)大力推广农村沼气和秸秆气化工程建设,产生的沼气用于炊事、取暖、照明,沼液可作为优质有机肥,形成良性循环。
(3)加强禽畜养殖业的管理,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禁止禽畜养殖活动,保护区范围内禁止兴办大型规模养殖场。
5.3种植业污染整治
水源地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营造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养林,建设林草缓冲带。在一级和二级保护区内不得再新种植速丰桉树林,逐步改造为水源涵养混交林。
5.4矿山污染整治
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禁建工矿企业,对已有矿区进行关停,并落实闭矿后的污染整治措施,结合地区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对准保护区内禁建工矿企业,已有矿区进行整合,确保“以新带老”措施的建设,进一步减少各项污染物的排放,同时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设立污染事件应急预案,防治突发污染性事故的发生及扩大,避免其对库区水质造成污染。
5.5非工程措施
做好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工作,开展保护区内的各项污染源控制和治理工作,在项目建成供水前,该区域水质可以满足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I类水质标准的要求;应依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实行分级防护;加大环保法及水污染防治法的宣传,加大执法力度;加大水土保持及生态农业;用行政、法律、技术、经济等多手段进行水环境管理。
6、风险防范
应依据《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制定完善的风险防范应急措施,对污染源应分固定源、流动源及面源做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完善风险预警、响应机制,加强应急监测及应急处置能力建设,配备在线监测及应急物质储备,完善水质指标评价体系监控,规范取、中断供水制度及防控工程,完善管理机构、制度及人员,落实国家危化品管理条例,尾矿库环境应急管理办法及石油天然气管理保护法的要求,由政府组织形成以环保、城建、水利、卫生、安监等多部门联动机制,形成统一指挥体系。
7、结语
对以水库作为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从分析思路上着
重分析是如何做好水源的水质、水量,保证城市供水的安全性及可持续性,因对项目而言,城市水源地其本身就是最大敏感保护目标,此外,工程项目对环境的影响主要是生态影响,如水资源,生态需水、选址选线涉及的生态敏感目标等,在施工期主要影响即有污染的,也有生态的,从工程特征及影响的环境要素需分析全面,通过以上几个方面的关注点,可进一步捋清此类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思路,为环境的科学管理提供服务。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HJ2.1-201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HJ/T338-2007)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3)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全国环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系列参考教材,2014年版),北京:中国环境出版社,2014.
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让人民喝上清洁、安全的放心水”的要求,加强*水库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工程建设,积极创建和巩固合格饮用水源保护区,确保饮用水源安全和群众身体健康。
二、工作目标
2009年完成*水库规范化合格饮用水源创建工作,水质达标率达到100%,通过台州市验收,报省政府批准。
三、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2009年5月-6月)
1、广泛宣传
2、成立领导小组
3、制定工作方案
(二)实施阶段(2009年7月-9月)
1、调查摸底
2、污染整治
3、保护区划定
4、水质监测
5、设立标记
(三)验收阶段(2009年10月-11月)
按验收要求进行自查,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补充、完善,做好资料整理、工作总结、技术总结、图片制作、归档等工作,申请验收。
四、主要任务
(一)划分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收集保护区内有关社会经济状况、人口分布、水文资料、发展规划等,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有关要求,依照自然地理、环境特征等情况确定*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明确一、二级保护区范围,标界立碑。
(二)开展畜禽养殖专项整治。7月底前完成*水库保护区范围内猪、牛、羊存栏3头(含)以上,鸡、鸭200只(含)以上或有奶牛饲养的所有畜禽养殖场点的调查统计,出台关停搬迁方案,2009年9月底前完成关停搬迁。
(三)严格控制化肥农药使用量。积极培育生态农业,努力调整种植结构,严格控制库区内经济作物种植规模和化肥、农药施用总量,引导开展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等绿色认证,相关单位要停止对现有库区内经济作物发展的扶持政策。
(四)保护库区生态环境。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村庄应优先考虑搬迁。进一步健全库区环卫保洁体系,加大对环卫专用设备购置的投入力度,使库区生活垃圾实现“日日清”,不留卫生死角。加强生态公益林培育和山体植被保护,提高涵养水源能力。
(五)加强水质监测。设置相应的水质监测断面,按规范要求进行布点监测,并结合近三年来的水质监测数据变化,编写饮用水源水质监测报告。
(六)强化日常监管。制定《*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确定一、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及相应的环境管理要求。同时要严把*水库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关,从源头上消除污染隐患。加强环境巡查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排污行为,确保饮水安全。
(七)建立事故应急处置机制。饮用水源保护区域内一旦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立即启动饮用水源保护应急预案,由当地政府牵头实施,各成员单位分工协作,及时消除污染。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成立*水库规范化合格饮用水源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决策、协调创建有关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具体负责数据统计分析、水质监测、宣传报道、档案整理等。
[关键词]农村 饮用水源地 保护
中图分类号:TU991.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24-0157-01
现阶段,我国正在进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水源问题作为影响农村建设的大问题,应该将其纳入到新农村体系的建设中。之所以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如此急迫,主要是因为现如今我国的农村饮用水源的确出现了比较严重的问题,而其中最为典型就是用水保证率比较低,而且有些地区的水质存在着超标的现象等,如果不加以解决,不仅影响水资源的应用,同时也影响人们的身体健康。
一、农村饮用水源存在的问题
农村饮用水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缺水和水质污染程度严重,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面:
1、用水保证率问题。引起饮用水量不足的原因主要有:由于供水设施简陋或根本没有供水设施,直接从河道、坑塘、山泉、浅井取水饮用,水源保证率低,季节性缺水严重,干旱季节缺水时仍需远距离拉水或买水。
2、饮用水水质超标。大部分农村水源地没有相应的保护管理措施与水质预警实时监测体系,受到了生活污水、化肥、农药、养殖畜禽粪便、工业废水等的污染,水源水质越来越差,许多地区出现了水质性缺水。饮用水源污染,造成水中致病微生物及其他有害物质含量严重超标,易导致疾病流行,有的地方还因此暴发伤寒、副伤寒以及霍乱等重大传染病,个别地区癌症发病率居高不下。
3、高氟水、高砷水和苦咸水。长期饮用高氟水,轻者形成氟斑牙,重者造成骨质疏松、骨变形,甚至瘫痪,丧失劳动能力;长期饮用砷超标的水,造成砷中毒,导致皮肤癌和多种内脏器官癌变;长期饮用苦咸水导致胃肠功能紊乱、免疫力低下,诱发和加重心脑血管疾病。
二、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保护农村饮用水源、确保农村饮用水安全是农村水环境保护的首要任务。全国大多数城市对饮用水源保护区作了划分,建立了一大批水源保护区,并积极开展了水源地的污染防治工作,制订了一系列饮用水源保护的法规和条例。虽有的地方在城市饮用水源保护法律法规中也涉及到部分农村饮用水源保护的相关内容,但对因农村饮用水源变化引起保护区范围变化的科学论证工作相对滞后;对饮用水源如何保护缺少相应的规划和科学研究;对水源地源头周围污染源情况掌握和管理有滞后现象,缺少水源地日常动态管理系统、污染源动态档案系统和应急处理系统。我国现行环境法律制度对我国农村饮用水源的保护而言难以发挥其优势。其弊端主要表现在法律调控中的三个方面:
1、立法现状。我国环境法律制度历来突出于对城镇居民有关的生态环境的保护,对农村地区关注较少。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在法律规范中一笔带过,其保护管理的控制体系,手段和形式在法律文件不仅不突出。
2、权力运行。我国对于农村地区水环境保护而言,存在政府环境监督管理体制上的困境。农村水源主要为散置在村落或村落间的水体,而政府控制的组织依托在于行政机构,使得政府组织建构不符合农村饮用水源的自然属性,以至相关管理措施难以长期稳定的延伸到乡镇以下得农村地区,水源基层管理责任难以落实。
3、内容。对农村饮用水源的法律调控存在具体制度上的缺失。我国现行水源保护的三大主要制度为:水源保护区制度,水质标准制度和水质监测制度。我国许多农村地区居民无法享受到管网供水,只能直接从江河等地表水源取水或者依靠收集的雨水,井水为生。
三、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对策
水源地保护直接关系到农村居民所使用的水是否健康,从而直接影响到农村居民的生命健康,为了能够保证农村饮用水健康无污染,需要地方政府采取有效的措施对水源地进行保护,这才是治标又治本的方法。
首先,在选择水源地时,相关人员应该选择那些不容易造成污染的水源地,比如可以选择地下水作为水源地,因为与地上水相比较,地下水更容易保护,卫生条件也比较好,因此最好选择地下水作为饮用水;其次,做好水源工程的把关工作,质量监督人员应该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监督检查,但是因为目前我国还没有相应的法律制度,因此需要质量监督人员依照具体情况来进行检查分析,一般情况下,为了直接污染,通常会建设水源构筑物,要求其全封闭;再次,注重卫生防护工作,因为水源地主要是作为生活用水,直接关系到人们的健康,为此,需要设计一个防护地带,将水源地分为不同的保护区进行保护,同时依据各个区域的情况,采取相对应的措施来进行保护;最后,注重水质监测工作,有关人员应该设置一个布点,定期对水源地进行监测。
上述几点措施注重的是细节方面,而实际上,大环境背景也十分重要,比如法律政策以及饮用水规划体系建设等,其具体的保护措施如下:
首先,建立健全有关水源地保护的法律法规,这方面我国可以借鉴国外一些国家,然后依据我国现有情况制定相关的条例,有关部门可以依据水源保护地之间存在的差异来进行详细的划分以及制定条款,同时建立信息制度,定期水源质量的相关信息,以便居民能够了解,水源地的情况;其次,制定保护计划,目前我国正全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水源地的保护作为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制定保护计划十分必要,这对新农村建设有着重要的影响;再次,构建生态体系,相关学者应该依据农村饮用水源地的具体情况来构建生态体系,以此避免水源地点源不会发生污染,一个良好的生态屏障对农村水源地的保护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但是生态体系的构建需要做好很多准备性的工作,比如掌握生态防控机理,明确容易污染的地点等;第四,制定应急方案,无论哪种防护措施都有百密一疏的情况,为此相关人员需要制定应急预案,一旦水源地出现了污染,可以马上启动应急预案,避免污染扩大化,同时启动应急供水体系,以即使在水污染的情况下,农村居民也能够使用安全的水;第五,做好检测工作,每一个区域都应该按照级别来构建检测体系,同时建立监控系统以及监控网络,其中监控网络的建立十分重要,其主要涵盖了常规检测、移动监测等,这样相关负责人都能够及时的掌握水源地水质的变化情况;第六,编写技术规程,相关人员应该按照各个水源地之间的差别,来编写技术规程,以此为后续的水源地建设提供参考借鉴。
四、结语
综上所述,可知农村饮用水源地的保护应该注意细节方面,也需要注重宏观方面,只有微观与宏观相结合,才能真正的做好这项工作,因为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并不是一项简单的工作,所以还需要很长一段时间能够完成体系的建设工作,而在这一过程中,政府应该大力支持,也可以联合当地的企业,获得企业的赞助,同时国家的有关部门应该制定相关的法律,将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纳入到法律体系中,从而工作的开展更有保证。
参考文献
[1] 侯俊,王超,兰林,万雷鸣.我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法规体系现状及建议[J].水资源保护. 2009(01)
[2] 董秋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管理机制的思考[J].中国农村水利水电. 2008(09)
[3] 李保刚,周克梅,林涛,陈卫.水源地保护及突发性水污染事件预警应急的研究与实施进展[J].水资源保护.20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