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3-02 15:0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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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委托贷款 银行 角色定位 法律风险
一、委托贷款的概念及法律关系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7条规定,委托贷款是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金融机构(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发放的贷款。受托金融机构只负责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从中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委托贷款涉及三方当事人,即委托人、受托人(银行)和借款人;包含三个法律关系,即委托人与受托人(银行)之间的委托关系、委托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借贷关系、银行作为受托人与借款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委托贷款中银行的行为实质是法律行为,应遵守《民法通则》中有关的相关规定。
二、银行在委托贷款业务中的角色定位
委托贷款一向被认为银行仅作为受托人,仅负责办理贷款的相关手续,不承担贷款的风险,贷款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因此该业务对银行而言,是一项没有风险的业务,但实际上,如果银行未能正确和全面履行其受托权利及义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还是应当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的。因此,明确银行在委托贷款业务中的角色定位至关重要。
(一)银行在委托贷款中的权利
1.银行作为受托人有向委托人和/或借款人收取手续费的权利,且手续费的收取不与委托人的利息是否收到挂钩。
2.银行有权利审查委托贷款用途。用途须符合《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的规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根据《贷款通则》第20条规定,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除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以外,不得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不得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使用外币贷款。
3.银行不承担委托贷款风险。根据《贷款通则》第7条规定,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二)银行在委托贷款中的义务
1.银行要确保自身有接受委托人委托发放委贷的资格。《贷款通则》规定,贷款人必须是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根据2000年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应向人民银行备案,但此规定在《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银监发〔2007〕56号)已经失效。
2.根据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银行必须审查委托贷款资金来源是否合法,以防止委托人通过委托贷款业务进行违法活动,或者通过委托贷款将黑钱洗白。
3.银行有审查委托人和借款人的主体资格合法的义务。(1)对委托人而言,委托人应是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目前对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政策性银行、城市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和信用社、外资银行及其在华分支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以及除投资管理公司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委托人获得有权部门批准的除外)作为委托人的委托贷款业务暂不受理。(2)对借款人而言,借款人包括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同时要注意对借款人的资格限制有2方面:①单位内设职能部门不能作为借款人;②委托人是上市公司的,借款人不能是委托人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4.银行有按照委托贷款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的义务。
5.银行向委托人履行报告义务。根据《合同法》第399条和401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指示处理委托事务,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因此银行应向委托人报告借款资金去向和借款人还款情况。
6.银行协助委托人收取委托贷款利息和逾期催收义务。根据《合同法》第404条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据此银行应将向借款人收取的委托贷款利息支付给委托人。根据委托贷款合同约定,在委托贷款逾期后,银行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频率向借款人进行贷款催收,并将催收结果书面通知委托人。如果委托人需要银行继续协助回收委托贷款的,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另行签订书面委托协议。
三、委托贷款诉讼中的法律风险提示
明确了银行在委托贷款业务中的角色定位,在履行受托人角色过程中,银行应做好以下工作,防范风险。
(一)全面履行义务
银行注意委托人、借款人、抵押人各项资料的真实性审查,确保相关当事人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签字用印等事项的真实性。应当充分了解合同中受托人义务条款,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如对贷款使用情况的监督义务、协助贷款回收义务等,避免因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而承担违约责任。
(二)做好协助催收工作
在委托贷款协议书中,一般约定受托银行应当“协助委托方做好委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催收与回收资金转账工作”,但在实际业务中,银行在委托贷款逾期后,往往忽视甚至不履行协助催收义务,一旦出现纠纷,委托方往往以未履行协助催收工作为由要求受托银行承担违约责任,致使银行在诉讼中陷入被动。
(三)有效规避时效风险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我国法律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为两年,即债权人未在两年内主张权利或虽主张过权利而未留下证据将面临不受法律保护的风险。因此,委托贷款到期后,应注意在诉讼时效内及时主张权利(如发送催收通知或提讼等),并妥善保存主张权利的证据。
(四)合理确定诉讼主体
根据最高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而发生纠纷的,贷款人(即受托金融机构)可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讼,贷款人不的,委托人可以委托贷款协议的受托人为被告、以借款人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讼。根据该批复,可从快速解决、利于诉讼等角度出发,合理确定诉讼主体。
1.由委托人提讼。即以委托人作为原告、银行为被告、借款人为第三人提讼,这种做法的有利之处在于:一般情况下委托人的诉讼请求都是针对借款人的,如银行及时履行了委托贷款协议中的协助催收等义务,则无需承担任何诉讼风险,仅需在庭审中对贷款事实、利率、利息计算等配合法庭审理作出专业解释即可。
2.由银行提讼。目前银行委托贷款逾期后发生纠纷的案件中,基本都采用这种做法。实践中,如因客户较强势或不愿涉诉等原因,必须由银行提讼的,则银行可以配合,但在诉讼中应注意以下问题:(1)律师选聘。可采取以下两种做法:一是要求委托人自行选聘律师,并与其就事项、权限、费用支付(由委托人支付)等问题达成一致后直接签订《委托协议》,后由委托人再向受托银行出具相关书面材料(并将上述《委托协议》作为附件),表明“该律师系由委托人选聘,已与委托人达成协议,银行仅为方便诉讼需要,为该律师出具授权委托书,因该授权行为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委托人承担,与受托银行无关”。二是由委托人、受托银行、律师三方共同签订《委托协议》,协议中必须明确费用由委托人支付,后果由委托人承担,银行仅是配合诉讼向律师出具授权委托书,与人之间并无实质委托关系。(2)授权权限和期限。银行对外出具的此类授权委托书的权限均为一般,即代为(出庭应诉)、提交证据、接收法律文书、申请执行。授权期限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一般为授权书生效后半年。具体权限和期限也可根据委托人的书面指示确定。(3)授权委托书的出具。A、作为对外出具的具有重大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书,授权委托书的用印必须严格执行银行有关签字用印的规定;B、对授权委托书中留白的地方必须加盖“此处空白”章或以斜线划去,同时,必须留存一份原件与贷款资料一起归档备查。(4)注意证据的收集保全。对交易过程中涉及的各类协议、票据、催收通知等书面材料,应派专人专夹保管,业务结束后应及时归档,以备诉讼举证等不时之需。(5)关注贷款执行回收工作。无论是以委托人或银行为原告提起的诉讼,诉讼阶段结束后,受托银行仍然必须关注贷款回收情况,确认案件全部执行完毕后,将相关回款到账票据或《执行终结裁定书》一并入档管理。
3.管辖法院的选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答复》(法明传〔1998〕198号1998年7月6日)规定“委托贷款合同以贷款人(即受托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委托贷款合同应尽量明确以银行住所地法院为管辖法院。若合同中未选择管辖法院,而委托人选择自行的,可能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向借款人住所地法院,并将银行列为第三人,可能增加银行诉讼成本,因此特别注意合同中应约定管辖地在银行所在地,并特别约定涉及诉讼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参考文献
[1]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95年7月1日实施
[4]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答复》(法明传〔1998〕198号1998年7月6日)
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农民小额信贷;保值增值
一、问题提出
从1991年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开始试点以来,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从参加养老保险的人数看,整体参保率较低。1998年以后参加养老保险的人数却逐步减少,有的地方甚至在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后不久又停办了。实证研究结论表明,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制度不成功的根源在于制度设计上存在致命缺陷,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在筹资渠道方面,养老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是参保者个人缴费,政府和集体尚未承担起应该承担的责任。二是基金运作方面,养老保险机构本身运行所需要的资金按照农民缴费的3%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在投资方向有限、收益率很低的背景下,这种做法的结果就是养老保险基金本金的萎缩[1] 。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深入,覆盖全体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险制度将逐步建立起来,这就对养老保险基金运作提出了挑战:通过制度创新在控制风险的同时实现基金保值增值。保证农民收入持续增长是新农村建设中一项长期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任务。实现这一目标的手段,除了各级财政和农村集体需要加大农村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支出,最重要的就是农民各种生产型投资支出的增长。由于农民自身积累有限,农村金融发展严重滞后,农民对资金的需求难以得到满足。笔者对江苏省苏南某县的一个行政村作了调查发现,由于农业生产、家庭生活、人情礼节来往、孩子教育等多方面的需要,家庭资金不足后及因此而发生的借贷行为已经成为农村家庭的常态。调查结果显示,逾90%的家庭一年至少发生一次借款行为,剩下不到10%没有借钱的家庭并非没有资金需求,而是其资金缺口通常由子女支付。由于农村金融发展滞后,解决短期资金需求最常见方式就是向亲戚、朋友、邻居或高利贷者借钱,数额从几十元到数百元不等。能够从农村信用社贷款的只限于当地极少数信誉极好、主要从事生产加工活动的民营企业,贷款期限以短期为主(三个月和半年),且数量十分有限。南京大学学生暑期所进行的相关调查结论与上述状况基本相同。根据南京大学天健社暑期实践调研团对江苏省苏北的来龙进行的调查数据,有83.5%的
家庭在2006年都发生了透支现象。其中83.3%的家庭选择向亲戚朋友借钱,只有27.1%的家庭选择了向银行贷款[2] 。
一方面,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为控制风险而导致投资渠道狭窄、保值增值难;另一方面,农民在日常的生产生活中对于短期的资金需求难以通过正常渠道得到满足。如果通过某种制度创新,将两者有机的连接起来,那么就可能实现一种真正的双赢,为农民带来多重收益。
二、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信贷投放:理论分析框架
按照现行的制度框架,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渠道主要是认购国债和银行专项存款。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规模相对较小,投资渠道单一。由于银行存款利率较低,而国债利率与银行存款利率之间呈现高度的正相关,因此单一的投资渠道大大制约了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空间。如果能够对该项基金运作模式进行创新,即运用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进行低风险(甚至无风险)的信贷活动,那么基金收益将大幅提高。
本文所探讨的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运作的创新模式描述农民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后,其缴费(包括财政和农村集体的补助)全部进入个人账户,即采用完全的积累制,由此而形成了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当参保农民因各种原因需要资金时,可以用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有效证书作为抵押,向养老保险基金申请借款,上限为其个人账户中的保险金总额;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向农民发放资金。一旦有借款人违约,将直接以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抵补。这种信贷模式可以避免本金和收益的损失。
为了便于分析,先作如下假设:第一,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渠道为商业银行存款;第二,农民满足生产、生活中临时资金需求的方式是民间借贷(即高利贷);第三,无论是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还是农民的借贷,期限都按照一年计算。
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可能产生的收益、农民借贷活动需要支付的成本见图1。按照现行制度(传统模式),保险基金存放在商业银行而带来的收益为r1,如果采用银行贷款方式投资(创新模式),那么将带来r2的收益,比较而言,创新模式将增加收益r2-r1。农民为了满足资金需求,按照现行的做法(民间借贷),则其资金成本为r3,如果能够顺利的通过金融机构得到贷款(创新模式),那么其资金成本为r2,
后者的融资成本降低了r3-r2。
在资金供求方面,只要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制度,就可以从这种创新模式中获得贷款,且缴纳保险费越多,申请到的贷款额就越多。参保就会受益,必将提升农民的参保意识,导致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规模不断扩大,从而扩大创新模式中的资金供给规模。上述分析可以列入表1中。
显然,采用农村养老保险的创新模式,对于保险基金和农村居民而言将产生双赢的效果。通过对图1和表1 的分析可以发现,运用养老保险基金向农民发放贷款的创新模式,分别对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和农民产生的诸多收益,而这些收益实现的同时,几乎没有任何经营风险(见表2)。
除了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和农村居民可以从这种创新模式中受益外,社会也将从中受益:
(一)这种创新制度是将农村资金真正留在农村、为农业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最佳方式。目前金融机构吸收了农民的储蓄存款,但为了减少贷款风险、降低运营成本以及为了带来更高的收益,很少将资金直接贷给农民,而是将资金贷给城镇地区或者少数农村地区的非农产业。这样运作的结果是农村和农民的资金不断流出。而农村保险基金创新模式真正实现资金取之于农民(还有部分资金来自于农村集体和财政),用之于农民,堵住了农村资源流出的渠道。
(二)有助于缩小分配差距,实现农村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从公共财政角度看,养老保险制度是维护社会稳定、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的有效手段。运用养老保险基金向参保农民发放贷款,贷款规模取决于农民保险账户中的金额,且前者通常不大于后者。为了能够有资格申请并多得贷款,农民必然主动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自愿增加养老保险上缴的规模。从现期看,缴费与受益直接挂钩,有助于刺激农民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积极性。在当前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尚未完全建立、农民缺少参加养老保险动力的状况下,这种创新模式将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普遍建立起到有效的推动作用。
三、案例分析—“呼图壁模式”
新疆呼图壁县的农村社保工作于1995年10月启动。试点工作开始之时,农民参保积极踊跃。截止1997年,全县共有1万多农民参保,参保基金达1478.7万元。按照国家规定,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资金只能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这样做虽然保证了养老基金的安全,但难以实现保值增值。1998年,呼图壁县的农保暂停下来,参保人数下降到8696人,基金规模降到1260万[3]。为了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呼图壁县农村社保办开始进行投资方式的创新。从1998年7月开始实行一种新型的农保基金投资模式:允许农民在发展生产急需资金时,用养老保险证办理质押短期借款,利率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相同。为了使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发放贷款合法化,2001年,呼图壁县农村社保办与县农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正式签订了《农保基金委托贷款协议书》,通过银行和农村信用联社将农保基金贷给持保险证质押借款的农民,农保办按利息收入的1.5%向银行缴纳手续费,借款农民如无法归还借款,银行可用被质押的保险证余款核销抵账。这就是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运作的“呼图壁模式”。 (一)“呼图壁模式”的基金运作产生了多方面的经济和社会效应。
1.养老保险基金实现了在控制风险前提下的高收益。根据调查,以保险证质押借款的农民还款比例一直保持在99%以上,全县未出现一户质押的保险证被银行核销抵账的事件。通过几年运作,农保基金收益800多万元,每年的平均利息收入超过了百万元,基金规模也从1998年的1260万元增加到2004年的2100万元,年均增长7%以上[3]。
2.解决了农业生产中农民对资金需求的难题,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从1998年项目启动到2004年底,借款的农民有1252户3756人,占全县参保人数的43.37%[3],超过四成的农户参与了保险质押借款,所借款项相当于农民投保资金总量的一半,参保农民受益面广,资金使用率高。
3.调动了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呼图壁县的农民表示:农保办这种质押贷款我们都很欢迎,手续简单方便。以前没买保险的村民都后悔了。县农村社保办主任郭新才说:“我们的基金运行得很顺利,但现在遇到的问题是,从1998年起,全疆的农村养老保险停办7年了,一些已参保的农民纷纷表示:如果这项制度能持续下去,他们会更加积极参保,而当时未参保的许多农民则经常到我们这儿打听农保工作何时才能重新启动,他们的迫切希望为制度所覆盖” [3]。
(二)对“呼图壁模式”的评价
在“呼图壁模式”中,尽管农保机构的营运资金依然从农保缴费中提取,但由于资金是按照商业银行信贷模式进行运作,其收益率远高于固定投资类收益率与农保机构提取的运作费率(占保险资金的3%),农村养老保险的保值增值目标比较容易实现。“呼图壁模式”还产生了一个具有现实意义的效
应,即将参保农民的当期受益与未来受益结合起来:一方面,农保贷款解决了农民生产经营过程中对小额资金存在信贷需求、却难以通过金融机构得到满足的困境,使他们在缴费后即可受益;另一方面,当他们达到一定年龄(60岁)后又能够获得养老金。 “呼图壁模式”不仅解决了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问题,更是农村金融制度的一个创新。此外,从农村金融发展角度看,由于“呼图壁模式”的服务对象是农民,这就保证了来自于农民缴纳的保险资金依然为现期的农业生产与经营活动服务,避免资金外流。从基金运作角度看,“呼图壁模式”是一种典型的ppp模式,即公私伙伴关系:公共部门负责养老保险基金的资金筹措,金融机构负责基金运作,以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从国外已有的经验看,为了实现基金保值增值而采用的ppp模式,在商业性机构的选择上同样可以多元化,完全可以通过竞争机制来选择最佳的商业公司进行基金运作,从而真正实现基金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不断增值。
由于历史原因和地方政府财力的制约,“呼图壁模式”在执行过程中同样面临着困难。(1)由于“呼图壁模式”的创新是在基金的运作模式方面,在养老保险制度上依然采用的是1991年的试点模式,缴费问题没有解决,因此,“呼图壁模式”如果能够真正成为一种广受农民欢迎并积极参与的制度,需要突破基金缴费方面存在的政府缺位问题。(2)信贷对象有限:只能将资金贷给养老保险制度的参保者。由于当初执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缺陷,导致参保者数量有限,这样实际具有信贷资格的农民自然有限。(3)信贷金额有限。一般情况下,农民能够得到的信贷规模不超过其个人账户中的保费额。由于所有的保费都来自于个人缴费,账户中有限的累计金额自然限制了贷款的额度。
四、政策建议
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运作的创新模式本身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制度变迁,如果能够在实践中得以顺利操作,需要突破现行的制度性障碍。当前的制度限制主要有两方面:一是为保障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国家相关管理部门有明确的规定: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投向只能是认购国债,或者在银行的专项存款。二是根据现行银行管理法规规定,只有商业银行和从事信贷业务的信用社才可以从事现代业务,其他机构不允许从事贷款活动。
从制度层面上看,如果政府管理部门没有自上而下的制度变迁,那么本文的创新模式只是纸上谈兵。为促使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创新模式得到顺利运作,本文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1.放开对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运作方式的限制,对相关的管理规定作出修改,使以参保农民作为贷款对象的养老保险基金运作模式合法化。
2.在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信贷发放上,通过竞争机制引入最佳的商业性合作伙伴(包括商业银行和信用社),将基金的运作委托给具有专业知识、运作经验丰富的商业性金融机构。保险基金只需要向金融机构支付手续费。
3.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大背景下,只要国家财力允许,可以通过财政贴息方式鼓励养老保险基金向参保农民发放低息甚至无息贷款,这样既从制度上鼓励农民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又能够真正保障农民增收节制。
4.在基金运作的过程中,农保机构的主要职能就是对商业性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保证商业性公司能够按照合约的要求运作基金,以便维护参保人的利益。
参考文献:
[1] 尚长风. 农村养老保险的财政学反思[j].南京大学学报.2004(5):113-118.
[2] 来龙报告——天健社暑期实践调研团调查报告(2006年7月,南京大学内部调研资料).
关键词:财务视角 小微企业 融资行为
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既具有国际难题的普遍特征,也具有典型的“中国特色”,不仅和企业实际收益严重脱节,高成本资金产生的债务甚至会把风险最终传递给金融机构。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是实现区域经济可持续健康发展的基本条件。
一、YB小微企业融资环境的主要特征
(一)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涛声依旧”
从2014年以来,央行虽然已经连续下调了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基准利率,但由于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定价上限已经完全放开,加上县域经济资金持续外流,市场资金供求关系严重的不对等,有的金融机构甚至采取提高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的逆向操作弥补预期收益的下降等多种因素叠加,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依旧没有明显改善,民间借贷、社会融资和所谓内部集资再度成为许多县域小微企业维持生产经营流动资金的主要手段。对长期处于资金供求矛盾紧张下的经济欠发达县域小微企业,为了解决经济增长和就业等矛盾,许多地方政府也只有在被动认可下,其融资手段和融资行为都发生了比较明显变化。
(二)融资链拉长导致价格居高不下
2013年以来,在市场资金供求矛盾不断加剧大背景拉动下,各地民间投融资理财机构呈现井喷式的迅速增长发展态势。许多小微企业,融资链明显拉长,“银行机构投融资中介机构小微企业”已经成为企业市场资金供求主要资金链,导致融资价格不断攀升。然而到了2013年,随着整体经济增长趋势明显放缓,尤其是房地产市场持续低迷,开发商和购房观望群体的时间较量已经演变成为价格和成本的较量,难以持续承受高成本负债的许多开发商和企业的偿债能力迅速下降,导致许多投融资中介机构的资金链开始出现断裂,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加剧。
(三)市场主体增多加大资金供求矛盾
调查显示,2014年底,YB市在册企业达3.01万户,注册资本1184.87亿元,同比增长57.3%、21.95%。一是民营企业2.56万户,出资者人数4.4万人,雇工人数20万人,注册资本783亿元,注册资金82亿元,当年民营经济实现增加值850亿元,占GDP比重达58%。二是YB在册个体户18.48万户,注册资金81.63亿元,从业人员30.5万人。三是2014年底,YB市农民专业合作社2988户,成员总数4.2万人,资金总额达62亿元。四是2014年,YB当年新增企业4710户,注册资本179.93亿元,同比增长45.12%、106.36%。其中新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企业34户,注册资本75.83亿元;新登记个体工商户数1.32万户,资金达到13.4亿元。
(四)优势企业的融资议价能力有所提高
调查显示,近年来大多优势小微企业的融资议价能力明显提高,成为金融机构竞争的优质客户。例如,YB某优势小企业。2014年6月初该公司与农村商业银行签订了4000万元的贷款意向协议书,农商行承诺贷款利率浮动幅度从规定的上浮80%下降执行上浮30%的优惠。几天后该公司单方撤销了同农商行的贷款协议,同工商银行正式签订了4000万元的贷款合同,贷款利率浮动幅度下降到10%。再如,YB某小企业不仅有长期稳定的生产经营和利润收益,也有比较优质的房地产。原有银行贷款1740万元,但由于难以忍受不断上涨的贷款利率,企业以房地产做集资抵押,集资年利率12%,并且按月支付员工利息。企业360多名员工全部参加了集资,迅速用集资款项全部偿清了银行贷款。
二、县域小微企业融资行为的主要变化
(一)企业融资的银行贷款比重有所下降
抽样调查显示,截至2014年底,72户样本企业的银行贷款余额49362万元,和年初相比减少7950万元,下降13.87%。银行贷款占企业融资总额的37.4%,所占比重比年初下降12.81个百分点。在银行贷款比重下降的同时,企业异地贷款有所增长。2014年底,72户企业中有27户企业和外地银行机构长期存在信贷关系,有11户企业今年和外地银行新建立了信贷关系,27户企业的异地贷款余额为11720万元,占全部银行贷款的23.74%,同比增加3.19个百分点。调查显示,今年以来样本企业银行贷款满足率为33.75%,同比下降7.92个百分点。
(二)融资结构现状折射融资形式变化
调查显示,由于信贷资金供求矛盾长期严重,目前县域小微企业资金来源渠道结构主要有银行贷款、银行票据性融资、预收及应付款、企业自有资金、企业内部集资等。2014年底,调查的72户县域小微企业上述五项资金来源所占全部资金来源比重分别为37.4%、14.7%、10.2%、17.3%、20.4%。其中企业所谓内部集资,实际上已经成为社会集资比年初增加了12.9个百分点,应付款项比年初增加9.26个百分点。融资结构折射融资行为变化。资金需求是县域小微企业寻求其他形式融资的主要动因,尤其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县域小微企业,市场行为迫使更多的县域小微企业在融资手段和方式方面不断变化,在融资行为变化的同时,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也在逐步暴露。
(三)企业内部集资方式呈现多样化
在被调查的72户企业中,有59户企业存在不同形式的内部集资。内部集资比年初增加12.9个百分点,并且集资形式呈现多样化。比较普遍的是临时性集资,期限大多1年,到期后企业以略高于银行贷款利息支付职工,一般年利率为10%到15%。但是值得关注的是,大多企业到期有能力支付利息,无力支付本金而采取本金反复延期,形成长期集资。此外还有入股型集资,职工向企业缴纳股金,企业每年向职工支付一次利息,企业不退还股本,但是可以在企业内部转让。还有近年来比较流行的招工型集资,企业招录工人时,规定每人缴纳3000元-10000元不等的保证金,企业根据年度核算效益支付红利。
(四)企业民间融资行为几个突出表现
对更多的县域小微企业,由于银行贷款利率水平持续走高,导致许多小微企业被动采取手段吸收筹集社会资金,企业集资行为中的“四化”倾向比较突出。一是短期集资长期化。县域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稳定性较差,大多企业在集资到期后只能按期偿还集资利息而无力偿还集资本金,反复将集资本金进行延期,使得原本名义上的短期集资成为长期集资。二是内部集资社会化。由于企业集资利率远高于银行存款利率,在地方政府的认可下,其集资范围实际上已经从内部集资演变为社会集资。三是固定利率变动化。近年来许多企业的集资约定利率从原本比较普遍的固定利率集资变成了变动利率的集资模式。
三、小微企业融资行为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相互拖欠情况有进一步加剧趋势
调查的72户小微企业,几乎全部存在拖欠其他企业和被其他企业拖欠的行为。2014年底,拖欠其他企业款项合计为7276万元,被其他企业拖欠款项为10392万元。县域小微企业被大企业拖欠情况更为突出,72户样本企业被大企业拖欠款项为7933万元,占全部被拖欠款项的76.34%。大多企业认为,目前小微企业正常需求的流动资金并不多,通过少量贷款、自筹和集资完全能够解决。但是企业生产经营最怕的就是拖欠。一家原来被银行评定为AAA级信用的小企业,由于150万元货款被拖欠多年,最后企业无法正常生产,被迫关闭停止生产经营。
(二)大企业向小微企业转嫁资金紧张矛盾
调查显示,随着市场资金供求矛盾的不断加剧,许多大企业也开始逐步面临资金短缺的尴尬困境。由于大企业在产业链中的优势地位,资金紧张转嫁的手段也比较多。一是硬性拖欠明显增加。今年以来样本企业被大企业拖欠明显增加,占全部被拖欠款项的76.34%。二是远期支付明显增加。2014年以来,银行承兑汇票已经成为大企业向小企业支付的主要工具,样本企业当年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平均占应收款项的71.8%,同比提高21.6个百分点。三是对小微企业产成品硬性压价。由于大多小微企业缺乏市场议价能力,被大企业压价已经屡见不鲜。四是硬性挤占小微企业资金。大企业通过提高预付款比例等手段硬性挤占小微企业资金,导致企业利润空间被严重挤压,资金紧张矛盾加剧。
(三)小微企业贷款利率水平偏高
对12家金融机构的调查发现,2014年实际执行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上浮幅度平均达到62.41%,贷款年利率水平平均已经逼近10%。有73.9%的企业认为目前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水平明显偏高,和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收益水平不相适应。尤其是许多地方性金融机构,传统僵化的贷款利率定价方式,偏高的贷款利率水平,如果再加上企业办理抵押登记的各项行政费用,目前小微企业贷款综合成本已经逼近20%。有67.2%的企业认为,由于市场化程度逐步提高,近年来市场对生产性企业原材料和产品价格的不断修正,企业生产经营的利润水平有所降低,加上银行贷款利率水平居高不下,大多企业的盈利能力明显下降。
(四)民营企业个人名义贷款有所增加
由于绝大多数小微企业属于民营企业。在最近一项调查中发现,目前大多银行机构的信贷部门都大致划分为“公司信贷部”和“个人信贷部”两个部门,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企业办理贷款业务显然应当在“公司信贷部”办理,但是在实际情况中,由于企业本身信用资质偏低和办理企业贷款手续较多等原因,许多民营企业对生产经营季节性所急需的流动资金,采取以民营企业主个人、家属名义或个人资产作抵押的方式向银行申请个人贷款。调查发现,目前民营企业以个人名义办理贷款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情况近年来明显增加,而银行机构以违反规定提供方便争拉客户也是造成这个问题的一个重要因素。
四、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环境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困境比较突出
绝大多数样本企业认为,近年来宏观经济对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的间接影响比较突出。主要集中在,一是市场有效需求不足,销售下滑、存货和应收账款两项资金明显增加。二是下游企业,尤其是大企业和小企业的相互拖欠增加较快。三是企业生产经营资金大多处于严重短缺状况,大多企业的短期支付能力和盈利水平有所下降。四是企业的财务成本、环保成本、原料成本和劳动力成本等有所上升。五是企业生产经营的市场预期信心大多有下降趋势。六是大多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和自主创新能力不足,产品附加值偏低,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不强。七是企业整体税赋负担较重,往往要承受比大企业更多的税赋压力。
(二)许多企业的支付能力明显不足
2014年底,调查样本企业的平均资产流动比率和资产速动比率两项流动性指标关键分别为113.4%和91.9%,和企业会计制度意义上的相对合理指标比较分别偏低了86.6和8.1个百分点,直接反映出小微企业整体的短期支付能力和即期支付能力开始明显不足。影响企业短期和即期支付能力下降的最主要的原因有:一是小微企业面临生产经营成本和融资成本增高等多重压力。二是市场资金供求矛盾仍然比较突出。三是相互拖欠导致企业资金回笼缓慢,各项应收账款过快增长。
(三)企业整体的赢利能力有所回落
2014年底,样本企业平均资本金利润率为5.09%,和同期的银行贷款平均年利率水平9.72%相比偏低4.63个百分点,即使和目前民间借贷平均利率水平相比也明显偏低。这个指标直接反映出大多企业投资者的投资回报水平,指标偏低会直接损害投资者的利益,挫伤投资的积极性。因此,降低企业成本费用,提高企业赢利水平的问题应当引起重视。调查发现,一是大多企业有效资产明显偏低,账面资产和实际资产相差有一定的差异性。二是企业货币资金占比不足,样本企业的货币资金占全部流动资产比例仅有16.04%。三是应收账款和存货增长较快,样本企业2014年底应收账款和存货分别增长21.5%和26.7%,其他应收账款增长高达23.9%。四是企业负债率整体水平增加值得关注。
(四)小微企业的公共服务水平有待提高
调查发现,许多样本企业认为,现代文明社会,企业纳税,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相互依法办事,诚实守信,这实质本身就是一种默认契约。尤其是目前经济欠发达地区,政府的公共服务效率、质量和水平都有待提高。一是企业贷款抵押登记中间环节和成本居高不下,部分相关政府部门和中介服务机构受自身利益驱动,对贷款抵押物的各项评估、办证、登记等环节手续仍然偏多,中介的各项费用仍然居高不下,中介部门的不规范行为仍然存在。二是目前的法律法规对企业和政府部门的约束严重失衡,其对企业行为的约束非常刚性,而对政府部门的行为约束比较弹性。三是管理和服务严重脱节。目前仍然存在有关部门对企业只重视执法管理、缴纳各种税费,不重视政府服务。四是企业生产经营等各种经济活动活动需要在相关部门办理的各种手续等程序偏多、收费偏重、效率偏低,服务水平不高,企业实际支付的行政成本居高不下。
五、改善县域小微企业融资环境的建议
(一)大力发展普惠制金融支持小微企业
金融机构小额贷款是国内外普惠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专门针对小微企业、农村中低收入群体从事种养殖业生产发展项目的一项普惠制金融服务,也是金融机构履行社会责任最基本的体现。小额贷款对解决小微企业、农户生产资金需求,尤其是推动农村土地合理流转,逐步发展规模化农业生产,优化农村剩余劳动力配置,实现农民收入的多元化等,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建立农村资金回流机制,已经列入中央农村金融改革政策之中。当前我国中西部农村地区最缺乏的不是资金,而是缺乏符合实际的农村资金回流机制。普惠制金融服务的缺陷,导致农村资金大量外流,对大力推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现代农业化联动的发展战略,逐步缩小城乡经济差距产生的负面影响将会逐步显露,建立农村资金回流机制迫在眉睫。
(二)采取综合手段治理相互拖欠
抽样调查测算显示,如果解决大企业拖欠县域小微企业问题,仅仅是72户样本企业就将会新增资金7000多万元。恶性的拖欠严重影响了县域小微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降低了企业生产效率。因此建议,一是深入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市场经济本身就是信用经济,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质量和其市场化程度明显呈现正相关。在推进市场化进程中,要通过大力开展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增强全社会的信用意识,优化企业经济活动中的信用环境,发挥地方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切实解决小微企业被严重拖欠问题。二是大企业应当从塑造“诚信企业”形象的高度,制定还款计划,限制拖欠金额,将其年利润、年销售收入按照一定比例偿还拖欠资金,逐步解决大型企业拖欠问题。三是要防止、限制和减少县域小微企业之间的相互拖欠,对长期发生拖欠行为的企业,银行和企业主管部门要降低该企业的信用等级,使得不讲信用的企业多方面受到制裁。
(三)鼓励和发展多层次的融资担保体系
一是有从政策和制度层面健全和发展县域民营融资担保机构,充分发挥近年来民间资金丰富活跃等多种优势,鼓励和创新县域民营融资担保体系,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二是要分层次建立专业信用担保体系。在实行财政分级管理体制下,各区县安排财政支出时,可按一定比例提取小企业发展基金,或由财政和银行共同出资组建,还可以通过社会集资、发行债券、股票等形式扩充基金。三是鼓励县域小微企业组建联合信用担保共同体,实行股份制,按担保比例和额度收取一定手续费。这些担保机构既有政府支持,又能通过投资和资金运作等经营手段谋求自身发展,为应付随时可能发生的代偿风险和保证自身生存积累必要的资金,逐步形成具有一定规模的担保体系,实现小微企业融资多元化。
(四)构建和扶持县域融资服务体系
从成本、风险和效率的角度出发,不同规模的金融机构有着不同的服务定位,与经济的多层次相对应,金融机构体系也应是多层次的。要推动民间资金向民营资本的转变,发展为小微企业服务的县域微型金融服务体系。一是要在政策上支持县域微型金融机构的发展,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二是县域金融机构要积极进行小微企业融资制度创新,引导不同企业通过不同的融资渠道增加获得信贷资金的机会。三是县域金融机构要深刻认识到,既使是经济较为落后的地区,信贷的存量已经相当庞大,但如果没有足够的增量投入,就不可能有效地调动存量结构的改变。四是要鼓励小微企业通过兼并、收购和股权置换等方式实现产权重组,扩大投资领域。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允许地方政府或小微企业通过发行地方债券进行融资。五是县域金融机构要积极鼓励和支持小微企业,利用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再贴现工具,加快企业资金周转。
(五)进一步活跃县域资本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