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3-02 15: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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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十三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五条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
第二十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指令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必要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非法和违法行为及其责任者。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的,应该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二十一条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其被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提请原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把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纳入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中加以治理,落实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挂牌督办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对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第二十四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每季将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逐级报至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每半年将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第二十七条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可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的资质。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促进和强化对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彻底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在全局建立事故隐患排查监管责任制度,对事故隐患实行分部门管理和分级负责制。
一、事故隐患的分类
1、事故隐患按照其可能造成的事故性质和危害程度,共分三类:
一般性事故隐患:指在一定条件下,有可能导致一般性安全生产事故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指随时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隐患。
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指随时能够造成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而且事故征兆比较明显,已经危及国家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隐患。
2、事故隐患按照其发现途径和方式,共分三类:
一是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
二是各有关部门上报事故隐患(包括书面或口头反映)。
三是受理社会举报的事故隐患。
二、事故隐患的处理方式
1、一般性事故隐患:应要求有关单位或企业限期排除。
2、重大事故隐患:应做出暂时局部、全部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强制措施决定,并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的具体要求,督促其进行限期整改。
3、特别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做出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强制性措施决定,并及时进行人员疏散、加强安全警戒等相应措施,依法强制监督其立即进行彻底整改。
三、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和上报
按照局工作分工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工作管理职责》,各科室对分管领域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和上报实行排查整改和上报责任制。
1、对单位和个人通过各种途径上报的事故隐患,应及时按规定进行查实,并认真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及企业进行彻底整改。
2、科室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尤其要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监管。
3、对生产经营单位或乡镇政府,交通、商业、教育、卫生、旅游、文化、建设、城市管理等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上报的各类事故隐患,各科室要按职责分工,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协调和督促有关单位或部门限期消除。
4、各科室对重大隐患或一时难以解决的隐患,要及时采取必要的临时安全措施,并立即上报主管局长,由主管局长负责协调解决;主管局长不能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应随时上报局长,召开局长办公会研究解决措施;本局无法协调解决的,立即向县政府报告。
5、各科室要建立健全事故隐患,将群众举报、检查发现、上报等各类事故隐患的发现、隐患具体情况、采取的措施、监管责任人、整改结果、复查时间等一一进行详细记录;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档案,将分管领域危险源数量、类型、所在单位、具置和部位、危险程度、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监控措施、管理责任人、监控责任人、检查时间、检查情况等详细登记造册。
YZSN/CP—AHGL-010
1 目的
使生产作业中的安全隐患得到及时、全面、有效的整改,提高安全本质程度,实现生产安全,确保生产正常进行。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安全生产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的管理。
3 职责
3.1总经理负责批准和签发隐患排查整改制度;按照《双重预防机制》要求认真贯彻执行隐患排查整改制度;对重大隐患组织制定措施,保障整改资金到位,使隐患得到及时全面整改。
3.2 生产安全科负责组织修订、审核隐患排查整改制度;检查督导各部门车间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开展情况;负责隐患排查体系平台的运行管理。
3.3生产安全科负责公司各类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并做好相关检查记录台帐。
3.4各部门车间
3.4.1及时将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改制度传达给各部门车间全体员工。
3.4.2认真贯彻执行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3.4.3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隐患整改与监控全面负责。
3.4.4在日常生产管理中,定期组织进行安全、设备检查,对所查出的隐患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协调、组织人员解决处理。
4 管理要求
4.1隐患分级
根据隐患整改、治理和排除的难度及其可能导致事故后果和影响范围,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4.1.1 一般事故隐患
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4.1.2重大事故隐患
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无法立即整改排除,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4.2 隐患分类
事故隐患分为基础管理类隐患和生产现场类隐患。
4.2.1 基础管理类隐患
以下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判定为基础管理类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资质证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教育培训;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安全生产投入;应急管理;相关方安全管理;基础管理其他方面等。
4.2.2 生产现场类隐患
主要包括设备设施;场所环境;从业人员操作行为;消防及应急设施;供配电设施;现场其他方面等。
4.3 组织实施
4.3.1 排查类型
4.3.1.1日常隐患排查是指班组、岗位员工的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以及基层单位负责人和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安全管理等专业技术人员的经常性检查。
4.3.1.2综合患排查是指以保障安全生产为目的,以安全责任制、各项专业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为重点,各有关专业和部门共同参与的全面排查。
4.3.1.3专业或专项隐患排查主要是指:对工艺、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建筑结构、消防等分别进行的专业排查;根据行业特点进行的专项隐患排查。
4.3.1.4季节性排查是指根据季节特点结合实际情况开展的专项隐患检查,主要包括:春季以防雷、防火、防静电等为重点;夏季以防雷暴、防台风、防洪、防暑降温等为重点;秋季以防雷暴、防火、防静电等为重点;冬季以防火、防爆、防雪、防冻防凝、防滑、防静电等为重点。
4.3.1.5节假日隐患排查主要是指节前对安全、保卫、消防、生产准备、备用设备、应急预案等进行排查,特别对节日期间各级管理人员、检修队伍的值班安排和安全措施、原辅料、备品备件、应急预案及物资的落实情况等进行重点排查;
4.3.1.6专家诊断性检查是指技术力量不足或安全生产管理经验欠缺的企业委托安全生产专家排查隐患;
4.3.1.7事故类比隐患排查是对企业内或同类企业发生事故后的举一反三的安全排查。
4.3.2 排查周期
4.3.2.1根据风险点特性及危险源确定隐患排查周期包括:每班一次、每日一次、每周一次、每旬一次、每月一次、每季一次等。隐患排查周期可根据安全形势的变化、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等情况适当增加。
4.3.2.2公司进行隐患排查的周期应满足:
a)日常隐患排查包括岗位人员、班组长进行班前、班中不间断安全检查等内容;
b)综合患排查应由总经理组织,至少每月组织一次;
c)专业或专项隐患排查应由工艺、设备、电气、仪表等专业技术人员或相关部门,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
d)季节患排查应根据季节性特点及本单位的生产实际,安全科至少每季节组织开展一次;
e)节假日隐患排查安全科应在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前,组织进行一次隐患排查;
f)当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公司应及时组织进行相关专项隐患排查:颁布实施有关新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或原有适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重新修订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调整的;发生事故或对事故、事件有新的认识;气候条件发生大的变化或预报可能发生重大自然灾害。
4.3.3 组织级别
公司根据自身组织架构确定不同的排查组织级别和频次。排查组织级别包括公司级、专业级、车间级、班组级、岗位级。
4.3.3.1日常隐患排查的组织级别为班组级、岗位级;
4.3.3.2综合患排查的组织级别为公司级、部门级;
4.3.3.3专业患排查的组织级别为部门级,按照专业类别划分;
4.3.3.4季节患排查的组织级别为部门级、班组级;
4.3.3.5节假日隐患排查的组织级别为公司级、部门级。
4.4 隐患治理
隐患治理实行分级治理、分类实施、重点处理、动态处理、综合处理的原则。分级治理主要包括岗位、班组纠正、车间治理、专业治理、公司治理等。
隐患治理应做到方法科学、资金到位、治理及时有效、责任到人、按时完成。
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后极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保养和监测监控,防止事故发生。
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引发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的要求进行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4.4.1 治理流程
4.4.1.1 通报隐患信息。在每次隐患排查结束后,将隐患名称、隐患等级、治理期限及治理措施要求等信息向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通报。
4.4.1.2 下发安全隐患排查整改记录。隐患排查组织部门制发整改记录,应对隐患整改责任单位、措施建议、完成期限等提出要求。
4.4.1.3 实施隐患治理。隐患整改单位在实施隐患治理前应当对隐患存在的原因进行分析,制定可靠的治理措施,并时限要求实施隐患治理。
4.4.1.4 治理情况反馈。隐患治理后,应根据隐患级别组织相关人员对治理情况进行验收,实现闭环管理。
4.4.1.5 验收单位根据隐患整改单位反馈的整改信息,对隐患整改效果组织验收。
4.4.2 一般隐患治理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根据隐患治理的分级,由各级(公司、车间、班组等)负责人负责组织整改,整改情况要安全科进行确认,安全科要负责复查验收闭环。
4.4.3 重大隐患治理
经判定或评估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应当及时组织评估,并编制事故隐患评估报告书。评估报告书应当包括事故隐患的类别、影响范围和风险程度以及对事故隐患的监控措施、治理方式、治理期限的建议等内容。
重大事故隐患由总经理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a) 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b) 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c) 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d) 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e) 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f) 防止整改期间发生事故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应当组织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或者委托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4.4.4 隐患治理验收
隐患治理完成后,应根据隐患级别组织相关人员对治理情况进行验收,实现闭环管理。重大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应当组织对治理情况进行复查评估。
5 隐患排查奖励与处罚
5.1奖励
为充分调动员工参与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建议的积极性,使公司隐患排查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安全生产动态管理水平,及时发现生产现场人的不安全行为、设备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中的缺陷,消除各类安全隐患,防止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安全科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建议按月进行评估,反映事实经查符合规定,根据隐患危害程度、范围和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相应奖励:
5.1.1在隐患排查中积极排除事故隐患,避免了事故发生;对安全生产提出合理化建议并采纳,认定为一般事故隐患的,给予15—200元或等价的奖励,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给予200—500元或等价的奖励。
5.1.2员工奖励申请由所在部门提出,经安全科认定,并出具奖励意见后,经分管领导、总经理批准后发放。
5.1.3为抢救国家及公司财产和处理事故中表现突出的有功人员根据贡献大小,给予200—1000元或等价的奖励。
5.1.4在隐患排查中表现突出,受到上级有关部门的表彰,给予一次性奖励500元。
5.1.5安全科每季度进行奖励汇总,按公司财务制度报销奖励。
5.2 处罚
5.2.1本制度执行情况列入各车间部门年度安全生产先进评比项目。
5.2.2隐患排查系统管理系统中已经录入的隐患问题,应及时确认并落实整改,若超出整改期限一周,状态栏仍显示本单位下发责任或进行隐患的确认,不及时在网站填写隐患排查任务,不落实整改闭合,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次,对负责人罚款50元/次,并将纳入季度安全考核。
5.2.3对违反本办法或执行本办法不力,安全检查组织不力、不积极配合安全检查的,由安全管理部门提请安全生产委员会对有关责任人不按规定开展隐患排查、不落实整改闭合,对部门负责人罚款500元/次。
5.2.4安全检查人员在安全检查过程中,不积极制止违章违纪现象者、不认真检查者、徇私舞弊者,由安全管理部门提请人力资源部根据部门有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罚。
5.2.5对拒绝接受、阻挠检查或无故不按整改意见按期整改的各责任单位人员,对部门负责人罚款500元/次。
5.2.6对于现场检查发现的隐患及问题项未整改,违反操作规程、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管不力等未造成各类安全事故的,对责任人按《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处罚细则》处罚。
5.2.7责任人因下列情形造成事故或未遂事故的,除按规定罚款外,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5.2.7.1挪用、擅自拆除、停用安全、消防、环保设施的。
5.2.7.2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5.2.7.3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5.2.7.4过失引起重大火灾或蓄意纵火的。
5.2.7.5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串通)、迟报或阻扰事故救援,贻误事故抢救,造成危害的。
5.2.7.6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或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
6 附则
6.1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6.2本制度的编制、评审、修订和解释由安全科负责。
7 记录
一、安全责任再落实、法律法规再宣传
一是属地安全管理责任再落实。年初出台了《*县20*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意见》和《*县20*年特种设备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部署到各镇区等属地安全管理机构,落实了属地安全管理责任。二是部门监管责任再落实。与南通质监局、*县政府分别签订了安全监察工作目标责任书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书,制定了《20*年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察计划》,核定了全县重点监控设备共11家27台,在本科室制定了《20*年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重点工作目标》,明确了承办责任人员和完成日期要求,健全了各类台帐,确保事故隐患不遗漏,将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及整改结果及时录入计算机动态软件中。同时,内部监管责任得到进一步明确。三是企业主体责任再落实。前两年,我县已基本完成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责任告知,今年来我科继续在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过户及变更前增加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责任告知程序,今年来共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实施告知45家。为了使安全责任告知更有效,我科年初转发了《南通质监局关于开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管理责任达标活动的通知》(通质技监发〔20*〕34号),及时召开了全县重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使用达标动员大会,使用单位到会113家,会上宣传贯彻了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表彰了20*年度5家特种设备使用标杆单位,安排了2家标杆单位代表在会上做了经验交流发言,起到了很好的效果。四是法律法规及安全知识再宣传。今年来我局利用“3·15”、“安全生产月”活动,在局办公大楼悬挂了宣传标语,开展咨询安全宣传活动,共发放了“气瓶安全呵护千家万户”、“如何安全使用管理电梯”、“怎样使用管理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宣传资料270份左右。
二、有序开展特种设备专项治理和隐患治理工作
今年是全国事故隐患治理年,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今年在特种设备专项治理上主要有化工企业的简易升降机(吊笼)、冶金起重机械、育苗锅炉的专项整治和特种设备事故隐患的治理。目前已经做了以下工作:一是育苗锅炉的事故隐患的普查和整治。1月份我局与当地镇政府一起对育苗锅炉进行了专项检查,查清了育苗锅炉存在的事故隐患,及时签发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34份,明确了整改的要求和时间,根据安委会育苗锅炉专项治理会议纪要精神,印发了《关于公布沿海育苗区域存在事故隐患锅炉的通知》,提出了严禁存在事故隐患的锅炉继续使用,并由各属地政府进行监督。二是继续对冶金起重机械进行整治。4月份我科对全县7家14台冶金起重机械再次进行现场监察检查,送达了上级有关冶金起重机械整治的文件,签发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5份,明确整改的要求和整改完成时间,落实了监控措施和整改计划。对屡教不改的单位,我科及时向稽查移交进行查处1家。南通东日钢铁有限公司2台50吨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我科及时向局领导报告,并向县安委会进行了书面报告,东日钢铁以重大停产损失(据说每天50万税金)为代价,于5月10日停止运行,进行改造。5月份组织召开冶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整治工作推进会,与使用单位签订了承诺书,并对下一步工作明确了具体要求。最近,对冶金起重机械的整治上级有了新的精神,我科已结合新的要求重新逐家逐项进行整改措施的落实,预计七月底完成冶金起重机械整治工作。三是加大现场监察力度,开展事故隐患督查。年初我局通过县安委会向各镇及有关部门转发了《20*年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明确了治理范围、组织、方法步骤、时间和治理要求。4月份我科组织对20*年以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还未落实整改以及执法查处中仍然存在事故隐患进行了专程回访督查,查出仍然存在重大隐患38条,共查封了两台特种设备,对复查过程中在用特种设备未经检验的,均由使用单位书面申请,我局签署意见书面移交南通特检分院*所共40台。在此基础上,我科及时召开了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推进会,在会上下发了《*县特种设备安全百日督查方案》(东质技监〔20*〕28号),结合百日督查,对下一步工作进一步提出了要求。今年来我科共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检查68家383台,发现重大事故隐患2条,重大隐患29条,签发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记录58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13份,对屡教不改的钉子户向稽查大队书面移交18家,重大事故隐患已经进行了整改。重大隐患*年以前38条已落实整改31条,今年29条已整改了19条,还有10条未进行整改,整改率达75%。四是对全县新增特种设备未登记注册的进行全面清理整治。根据市局召开的特种设备安装工作会议精神,我局对历年特种设备安装已办理告知而未注册登记的进行了全面清理,共清理出314台,其中锅炉116台、起重机械160台、电梯38台。5月初召开了相关单位会议,落实了责任、措施和完成时间,同时签订了承诺书。目前据统计,锅炉未落实整改2台;起重机械未落实整改共8台。五是召开了气瓶充装检验单位工作会议。重申了气瓶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规定,通报了全县充装、检验单位违规情况和全县安全管理相关情况,与充装及检验单位分别签订了责任状和检验协议,完成了各充装单位与我局气瓶数据库的更新对接工作,严肃查处了个别单位违法行为,对外地流入本县的不合格钢瓶进行了追踪和移交稽查查处。
三、规范管理积极履行职能
今年以来,我科对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从程序到手续又进一步进行了完善。今年以来,共接受特种设备安装告知1*份、登记注册发证共565台、气瓶注册登记9855只;特种设备注销15台、停用33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发证395人次、复审889人次,管理人员培训发证60人次。
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难点
1.特种设备数量多与监察人员少的矛盾。当前安全监察工作越来越细、要求越来越高,主要表现在安全会议越来越多,上级布置的整治治理任务越来越多,需要数据统计、文字材料记录越来越多、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越来越多。我县每年特种设备审查发证达600台左右,操作人员培训、复审发证近2000人,导致工作厌倦,疲于应付,缺乏创新。
AQ-801-R1
1、目的
1.1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事故隐患的检查与整改,明确各部门的职责,有效保证公司员工在生产经营中的安全与健康,保证公司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2事故隐患是指在某个处所,基本设备、设施、工序,甚至系统在作业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如不加以解决或消除,就可能导致事故的发生。
1.3隐患检查与整改工作是防止事故发生的主要预防性的措施,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2、隐患的检查、登记与确认
2.1隐患的检查
2.1.1公司每月,部门每周、班组每日至少对本部门各种设备、设施、建(构)筑物、危险源及其作业环境等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
2.1.2公司工艺、设备、安全等主管要定期组织专业患检查,每月一次。
2.2隐患的登记
2.2.1各部门均要建立隐患检查登记台账,对检查出的隐患及时登记。登记内容为:检查人员、时间、隐患部位及危险状态,责成的整改责任人、整改标准和完成期限等。
2.2.2凡检查出的隐患经确认为本部门无力整改的,应立即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汇报,并在登记台账上注明上报时间、部门及接受人等。
2.3隐患的确认与反馈:
各归口管理部门在收到下一级隐患报告后,要及时进行确认,班组级隐患由车间领导通知班组长,进行确认反馈;公司级隐患由归口管理部门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反馈。
3、隐患的分级、分类与归口管理
公司实行四级隐患、十大分类、四级管理制度
3.1隐患的分级:隐患划分为四级,即公司上报级、公司级、部门级、班组级。凡公司内无力整改的隐患属公司上报级;部门无力整改的属公司级;班组无力整改的属部门级;班组内能够整改的属班组级。
3.2隐患四级管理:实行四级管理制度,同级隐患在同级管理为主的前提下,接受上一级监管;上一级管理部门可以越级检查督促下级的隐患管理工作。班组级隐患由班组管理,班组长是隐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自己管理为主的基础上,部门对班组隐患负有管理义务,同时具有监管责任(下同):部门级隐患除自己管理外,接受公司职能部室管理;公司级隐患坚持自己管理为主,上报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协助管理。
3.3隐患实行分类:隐患划分十大类,按照公司现行管理分工,班组、部门在上报隐患时,按照设备、电气仪表、工艺、产品质量、环保、火灾爆炸、建(构)筑物、厂内交通、盗窃等分类,以便归口上报。
3.4隐患的归口管理:依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归口管理。凡属设备、电气仪表、环保隐患由公司工务部管理;产品质量事故隐患由质管部管理,工艺事故隐患由制造部管理,火灾爆炸、盗窃等隐患由人事部管理,厂内交通事故隐患由物流部管理。其他相关部门必须协助归口管理部门的工作。
4、隐患的整改
4.1隐患的检查与整改工作要坚持“三明确、三不交”原则。三不交即:班组能整改的不交部门,部门能整改的不交公司,公司能整改的不交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三明确即:明确隐患整改的责任人、明确整改标准、明确完成时间。
4.2各归口管理部门在收到下一级隐患报告后,要及时进行确认,及时安排整改计划,均不得借故推委和拖延。凡属公司级整改的隐患项目,在未整改前由公司主管部门及隐患所在部门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4.3公司定期组织安全综合大检查,凡公司检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公司安委会下达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书,令责任部门限期整改。
4.4隐患整改具体要求
4.4.1建设项目(新、改、扩建、大修改造、挖潜、革新)隐患的整改:建设项目必须在建成投产后,使安全卫生、环保设施能够达到国家法律规定和行业标准,不留隐患。如确因某一环节疏漏而留下的隐患,由有关部门整改。
4.4.2生产过程中隐患的整改
各部门发现隐患后,应根据分级、分类管理原则,及时确定整改级别和整改部门。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部门,并制定出整改前切实可靠的防范措施,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个人。
4.4.3其它隐患整改也应遵循以上程序。
4.5隐患项目的整改须经管理部门验收确认后才算整改完毕,同时记录确认人员及时间。
4.6公司财务部门必须优先安排隐患整改的有关费用并监督其正确使用。
5、考核
5.1隐患的检查与整改工作要一级考核一级,各部门要纳入安全生产责任书考核,并作为绩效考核的内容之一。
5.2对下列隐患检查和整改情况进行奖惩:
5.2.1各部门未按规定进行隐患检查工作;对已立项整改的隐患项目未按“三明确”要求按期整改;对已整改的隐患因维护和使用不当又重新造成不安全状态;扣责任部门安全生产奖金200—500元,安全第一责任人免除奖金。
5.2.2对非设计、基建、设备制造、现场工艺等原因造成的隐患,要认真分析,对造成隐患的责任者;免除安全生产奖金,安全第一责任人免除奖金。
5.2.3对一时无法整改的隐患,各部门要及时制定可靠的防范措施,落实具体人员负责监控,要有应急预案,设置明显标志,否则每项扣责任部门安全生产奖金100-200元,安全第一责任人免除奖金。
5.2.4生产装置有重大异常未找出原因的情况下,为保证安全,暂停开车,安全科组织有关部门专题研究,查明原因,安全科全程监督,对强行开车者,部门安全生产奖励时间重新计算,扣除安全第一责任人200元现金。
5.3因隐患整改不及时或失控,或因人为原因造成隐患而导致事故的,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严肃处理。情节十分严重,性质十分恶劣的,构成违法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市、县委政府和县安委办的重要指示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此方案。
一、工作目标
经局党组研究决定,班子成员分别带队交叉开展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排查、道路顽瘴痼疾等重点工作督查,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严格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措施,坚决堵塞安全生产监管漏洞,有效防范和减少一般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和坚决杜绝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努力维护我局安全生产稳定大局。
二、督查方式
采取四不两直(即不发通知、不打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方式,坚持暗访与明查相结合,主要以突击检查、随机抽查、回头看复查等方式进行,主要领导每月带队检查一次,分管领导每月带队检查两次。
三、重点督查内容
1.贯彻落实省、市、县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大排查大管控大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的要求,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四个一批周报和每月一小结制度。
2.城市交通顽瘴痼疾整改落实情况。
3.各单位领导干部带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台账记录情况。
4.重大事故隐患和突出问题整改,重点行业领城安全生产开展专项整治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广泛宣传发动,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强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力度,扩大社会参与度和认知度。
对安全生产大排查活动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报道,进一步增强会公众安全意识,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工作质量,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严格工作程序。
局属各单位要积极主动及时向局领导汇报,确保安全生产督查活动有序开展。安全检查要做到六有,即有方案,有重点,有记录、有总结、有措施、有跟踪,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反馈,对重大事故隐患要督促严格按照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的要求进行整改到位,要认真填写《领导干部四不两直检查安全生产工作记录表》,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归档管理。
(三)强化整改落实。
局属各单位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到岗带班、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和事故信息报告制度。对安全生产检查走过场、搞形式的,要通报批评,并作为事前问责依据,发生安全事故的要倒查责任。领导干部每月带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制度执行情况,占年度考核的70%,年终考核只占30%。
一、安全控制目标:
1、群伤、重伤、较大及重、特大安全事故(包括各种质量等其它重大以上安全事故)为零。
2、无重大治安、刑事案件。
3、预防发生人员轻伤和其它一般安全事故。
4、财务资金安全、货物运输、业务风险为零。
5、现场违纪现象做到人见人管,形成一个群防群治,人人维护的安全管理格局。
二、安全管理职责:
(一)、严格执行公司各种安全规章制度,并结合工厂实际,建立、健全本部门具有可操作性的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巡检制度、各岗位操作规程和物流管理程序);全面落实部门安全管理职责;组织好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好辖区内的各种机械、电气设备和生产成品、物资;做好安全综合检查,彻底整改隐患事故、各种消防器材设施须保持完好状态;加强所属人员的思想、品质教育,注重作风和廉正建设;组织制定本部门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重大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二)、认真落实公司2009年年度安全工作计划书,结合部门的安全生产特点,制订并落实部门年度安全工作计划,计划中有明确的安全工作目标和重点,同时落实公司日常的安全管理要求。
(三)、建立、健全部门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实行“一岗双责制”,公司、车间、班组、员工逐级签订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日常综合安全检查、教育、规范和隐患整改,确保各种生产成品的质量,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四)、加强重大危险源及重点区域的安全管理。车间周查、部门月检时,须对重大危险源和
重点区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做到及时发现隐患和彻底整改,对其实行登记、建档,并按公司有关制度要求及时控制处理,并上报公司安全监督主管部门。
(五)、外出业务人员加强对人身及财产的安全;财务、贸易、储运部门加强公司资金、财产、货物等物资流通领域的安全防护。
(六)、按照公司有关安全规章制度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报告安全事故,配合公司做好安全事故调查,并认真落实公司的处理意见和整改要求,形成教育和整改记录。
三、安全奖惩
奖惩原则:依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
(一)、人事行政部与安全主管人员实施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并做好各种日常安全管理台帐,公司年终对各部门进行安全考核。
(三)、全面完成了“安全控制目标”,年终由公司进行通报表彰。
(五)、执行安全问题 一票否决制。对于隐患整改多次不及时、弄虚作假、隐瞒事故的部门(包括车间或班组),年终取消评先资格,对其直接主管,根据公司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主管责任人: 安全目标责任人:
关键词:隐患;事故;控制措施
中图分类号: B845 文献标识码: A
1前言
2013年6月一段时间内,吉林、山东、四川、辽宁、黑龙江、湖南、贵州接连发生8起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作出重要指示,强调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痛定思痛,认真反思,本人认为发生这些事故的原因是隐患的长期存在、累积且没有及时发现、及时消除造成的。因此充分认识隐患就是事故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2有关法律规定
2.1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第十七条(四)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责任之一“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2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规定: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3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6号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中阐明: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从中可以看出隐患,即,违反相关规定、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危险状态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所以预防事故发生就是要消除事故隐患,遵守国家相关规定、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危险状态。
3致因理论---海因里希法则
3.1海因里希法则(Heinrich's Law)又称“海因里希安全法则”、“海因里希事故法则”或“海恩法则”,是美国著名安全工程师海因里希(Herbert William Heinrich)提出的300∶29∶1法则。这个法则意思是说,当一个企业有300个隐患或违章,必然要发生29起轻伤或故障,在这29起轻伤事故或故障当中,有一起重伤、死亡或重大事故。“海因里希法则”是美国人海因里希通过分析工伤事故的发生概率,为保险公司的经营提出的法则。这一法则完全可以用于企业的安全管理上,即在一件重大的事故背后必有29件轻度的事故,还有300件潜在的隐患。可怕的是对潜在性事故毫无觉察,或是麻木不仁,结果导致无法挽回的损失。
3.2对于不同的生产过程,不同类型的事故,上述比例关系不一定完全相同,但这个统计规律说明了在进行同一项活动中,无数次意外事件,必然导致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而要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必须减少和消除无伤害事故,要重视事故的苗头和未遂事故,不安全因素或动作在事故发生之前已暴露过许多次,如果在事故发生之前,抓住时机,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许多重大伤亡事故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否则终会酿成大祸。
3.3伤亡事故的发生不是一个孤立的事件,尽管伤害可能在某瞬间突然发生,却是一系列事件相继连锁发生的过程,即:
(1)人员伤亡的发生是事故的结果。
(2)事故的发生是由于:①人的不安全行为;②物的不安全状态。
(3)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是由于人的缺点造成的。
(4)人的缺点是由于不良环境诱发的,或者是由先天的遗传因素造成的。
3.4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是指那些曾经引起过事故,或可能引起事故的人的行为,或机械、物质的状态,它们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例如,在起重机的吊荷下停留、不发信号就启动机器、工作时间打闹或拆除安全防护装置等都属于人的不安全行为;没有防护的传动齿轮、的带电体、或照明不良等属于物的不安全状态。
3.5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隐患存在于所有的生产经营场所,所有事故的发生都是由隐患不能及时发现并及时消除造成的,因此我们必须重视隐患,从思想认识上、制度落实上、措施执行上、日常监督检查上充分认识隐患的重要性,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把隐患当成事故对待,防止人的不安全行为,消除机械的或物质的不安全状态,中断事故连锁的进程从而避免事故的发生。
4 事故隐患控制措施
为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进行隐患排查治理,消除事故隐患,我们应该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4.1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关注安全,关爱生命,进一步认识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是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4.2生产经营单位要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要全员参与,全过程控制,全方位监管,全覆盖生产场所。
4.3做好作业场所危险源和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和评价,形成危险源清单,确定重要危险源清单。对重大危险源制定有效的管理方案并列入隐患排查治理重点监控内容。对危险源及危险因素要进行公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制定专项方案,对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的专项方案进行专家论证,并严格按方案实施,并加强过程监控。
4.4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制定有效的预防措施,通过有效的管理和技术手段,防止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出现。加强对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加强对作业场所的日常检查、巡查及过程中的监控,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对发现的隐患及时消除,做到不安全不施工。
4.5加强重点危险源控制,对于重大事故隐患,要重点监控,挂牌督办并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方案应明确以下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4.6定期进行事故隐患专项治理,加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投入,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转款专用,确保专项资金落实到位。
4.7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4.8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4.9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作业人员进场要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