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3-02 15:03:32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小额信贷论文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小额信贷扶贫方式具有如下三个特点:(1)采取市场经济的一般运行规则,商业利率、满负荷工作量等,使为穷人服务的小额信贷机构在财务上可持续,而政府又不承担沉重的财政负担。(2)吸收民间互相组织或合作组织的特点,外化银行成本,又用社会压力(实际是信用)替代抵押担保。(3)小额、短期、高时间成本,自动淘汰了非穷人,保证项目的基本目标群体是穷人。
小额信贷的基本操作方式包括以下内容:
1.以穷人作为贷款对象
小额信贷,顾名思义,额度小。需要这种资金的人,一定是穷人。格拉米乡村银行GB明确规定只有无地(landless)或无财产(assetless)的人才有资格成为GB的成员。所谓无地,是指土地少于半公顷的人;所谓无财产,是指全部财产折合成现金达不到一公顷土地价值的人。GB贷款对象在加入小组时,100%符合这个条件。马来西亚利用GB模式实施的AIM扶贫项目则明确使用另一个标准,即国家贫困钱以下80%最贫困的人口。
印度尼西亚人民银行(BRI)被视为福利主义的代表,经常被讨论其目标问题。但是它的贷款对象依然是正规金融系统无法覆盖的小农,一般是在农村中收入较低的20%人群中选择有还贷能力的人。
2.在自愿的基础上建立穷人自己的组织
农户自助组织的建立是小额信贷项目成功的关键,因为它不仅是贷款传递的渠道,也是交换思想的论坛。没有在自愿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组织,小额信贷活动将永远依赖外部的指导和帮助,没有自我生存能力。
大部分小额信贷项目比较严格地遵守GB模式组织小组和中心,也有一些国家做了变更。菲律宾ESA-K项目,是由25个人组成一个小组,其规模实际上接近于GB的一个中心。虽然没有严格的中心会议制度,但是每个成员都必须自愿参加,每个小组都必须取得共识:增加资金的积累,扩大经营规模,改进管理能力,并承诺在其他成员发生还款困难时相互帮助。他们在一起接受技术和管理方面的培训。每2-5个小组组成一个大组,由项目工作人员同他们保持联系。3.同政府部门保持密切合作和良好关系,得到政府各方面支持
GB从一成立到现在,一直同政府保持着良好的关系。政府为银行提供的便利条件是:(1)提供资金支持,以4%-5%的利息向GB提供贷款,累计超过50亿达卡;(2)法律支持,允许银行以非政府组织的形式从事金融活动;(3)政府支持,对银行提供免税的优惠政策。
马来西亚用GB模式实施的AIM扶贫项目。在1986年发起时是一个非政府、非赢利的研究性项目,到1997年,该机构已经在马来西亚13个州的9个建立了35个营业所,有461个雇员。覆盖的贫困农户为48,000(占全国贫困人口一半以上),其贷款总额达到7500万美元,贷款余额2560万美元,小组基金720万美元,其规模和影响仅次于孟加拉国的乡村银行。马来西亚政府对该机构的支持表现在宏观政策和财务帮助两个方面,具体有:
AIM在建立时就明确,自己是作为政府设计的扶贫信贷活动的一种补充形式,一种可能的替代方案,而不是要取代政府的作用。AIM董事会成员包括政府有关部门的官员,同时聘请一些高级政府官员为顾问。机构的日常运行保持相对独立,但是同政府的政策保持一致。在进行技术推广时,AIM也向从联邦直到乡村的各类、各级部门寻求帮助(如兽医、农艺、渔业和市场等)。
在马来西亚第七个发展计划中,政府向AIM项目提供了2亿吉林特(马来西亚货币名称)的无息贷款,在AIM全部本金中,政府提供的贷款约占59%。从AIM建立的1986年到1995年,马来西亚政府为该机构无偿提供了2700多个吉林特的财政拨款,以作为机构运行费。
4.独立的组织系统和经营机构,以非政府操作为主
尽管各国成功的小额信贷活动都得到政府的支持,但是他们都是作为独立的组织系统存在的,并且按照金融市场的规则独立运行。即使政府实施的小额信贷项目,也有自己独立的工作系统和运行方式。
非政府的小额信贷机构是当前的主流。印度成功的小额信贷项目是自我就业妇女协会,一个非盈利、非政府的准金融机构。巴基斯坦有一个非盈利、非政府的第一妇女银行在从事类似于GB的活动,取得了一些成效,受到国际组织的关注。
即使是政府操作的小额信贷项目,也必须有自己独立的工作系统和管理方式。国际一般经验表明,如果以行政组织加上行政手段管理小额信贷,很容易导致项目失败。在80年代,菲律宾、印度和巴基斯担等国都曾经得到国际组织的帮助,由政府出面在农村地区大规模推广小额信贷项目。
但是,这些国家的政府在重复着他们操作其他国际项目时的共同错误:有办法从国际组织拿到钱,却没有能力用这些钱为穷人服务。传统贴息贷款的弊病在这些官方大规模推广的小额信贷项目中无法得到克服:官员腐败、目标偏离、利益漏出、还贷率低等等。最后,这些项目都失败了。
5.鼓励穷人储蓄
临沂市小额信贷保险2008年开始发展,经历六年的开拓进取,保险的险种从无到有到现在的不断丰富,参与的保险公司和金融机构不断增加,参保人数不断增加,保费收入和承保规模不断扩大,社会公众及地方政府的认知度不断提高。临沂市小额信贷保险的发展呈现出以下三个方面的特征:一是保险规模较小,发展潜力巨大。2009年以来临沂市小额信贷保险呈现较快发展态势,但保费占比较小。据临沂市行业协会数据显示,2013年全市小额信贷保险实现保费收入约1.2亿元,与临沂保险整体规模相比,小额信贷保险保费收入占比不足全市保费收入的2%。同时,全年小额及小微企业贷款金额同比增长超过20%,高于全部企业贷款3个百分点,显示小额信贷发展较快。二是参与保险公司较少、险种少结构不合理。当前,参与小额信贷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足10家,约占全市保险公司总数的20%,保险种类少,范围窄,仅有定期寿险、农村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消费信贷保证保险这三个品种。三是政府及主管部门政策支持力度明显不足,政策推动乏力,有利于小额信贷保险发展的政策环境尚未形成,小额信贷保险的市场深度还有待进一步挖掘。
2临沂市农村小额信贷保险存在的问题
2.1产品设计不合理,影响了小额信贷保险的推广。目前市场销售的小额信贷保险主要是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和定期寿险,对一些农户反映较为强烈的“小额信贷”+“养殖业”、“小额信贷”+“小微企业”等险种却并没有开办。
2.2经营风险高。小额信贷市场属于新兴市场,保险公司对于保险责任的划分及保险费率的厘定等尚无经验可循,且国内无完善的信用体系,搜集借款人资信数据困难,因此借款人信用风险不可控,制约了小额信贷保险的开发推广。
2.3政府政策支持不到位,无小额信贷保险发展的有利土壤。政府及金融监管部门并没有出台相关小额信贷发展的政策,也没有相关的保费补贴和税收政策,保险公司经营的意愿不强。2.4借款人保险意识较低,对保险缺乏了解,制约着小额信贷保险的发展。小额信贷保险的主要服务对象是农民、个体工商户及小微企业,他们的知识层次和文化素养相对较低,对保险产品的认知度不高。由于发生在身边投保的反面案例使得借款人抵触参保投保,小额信贷保险发展的整体环境并不宽松。
3促进临沂市小额信贷保险发展的建议
3.1广泛宣传引导,提高借款人及社会大众保险意识。首先,充分利用小额信贷机构的人员、机构优势,大力宣传和推介小额信贷保险。其次利用多种媒体强化宣传效果,大力宣传小额信贷保险的意义及作用。再次,保险公司也应从细节做起,不误导,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提高公信力。
3.2设计适合小额信贷需求的保险产品。以市场为导向,深入调查研究,开发不同种类的小额信贷保险产品来满足市场多方面的要求。如创新保险业务解决可能引起借贷人丧失还款能力的风险;为顺应农村小额信贷需求,研究开发“小额信贷”+“养/种殖业”、“小额信贷”+“个体工商户”等险种。在开发产品的同时,适当降低保险费率,减轻贷款人的负担。再者简化小额信贷保险投保流程,从小额信贷保险核保、承保收费和理赔等环节加强创新,实现手续简化服务高效,给小额信贷客户更好的体验。
3.3加强保险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保险公司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建立一支专业的小额信贷保险团队,还要不断丰富保险公司资信查询手段,提高公司风险识别能力和经营能力,提高保险公司对客户资信的调查水平。
关键词:小额信贷公司;盈利;联保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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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信贷是指专向低收入阶层提供小额度的持续的信贷服务活动,它与传统银行的不同点是提供无须抵押的信用贷款。目前,作为小额信贷试点的小额信贷公司实行市场化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只贷不存”,小额信贷公司发放的贷款要坚持立足农村、服务三农的原则和方向,以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为目标,坚持商业可持续经营。
一、小额信贷公司的盈利分析
2005年8月开始,央行在现有政策框架选定山西、四川等五省开展商业小额信贷公司试点。这些小额信贷公司都是以自有资金开展贷款业务的经济组织,不得对公众吸收存款,也不得向金融机构通过融资形式获取资金,以转贷形式发放贷款。
鉴于以前的金融机构(如农村合作基金会)违规经营导致了巨大的金融风波,央行以及各个地方政府对小额信贷公司有严格的限制:一是表现在股东人数均不能超过五人,并且原则上小额信贷公司不得跨县(区)经营。二是表现在服务对象上,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小额贷款公司招标文件中规定,三农贷款比例最初不得低于10%,第六年不低于25%;贵州省江口县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三农贷款比例不得低于30%;山西平遥县小额信贷公司三农贷款比例不得低于70%。三是表现在单笔贷款规模上,内蒙古东胜融丰小额贷款公司单笔贷款规模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5%;四川广元全力小额贷款公司、贵州江口华地小额贷款公司规定单笔贷款规模不得超过全部资本金总额的2%。
从注册资本来看,内蒙古东胜融丰小额信贷公司注册资本最高(5000万元),山西平遥晋源泰、日升隆的注册资本最低,分别为1600万元和1700万元。因此可以肯定的一点是,小额信贷公司和农信社相比,它的贷款规模实在是太小。山西平遥小额贷款公司还要求要保证足够的资本充足率8%、设置不良贷款警戒线、实施抵押担保等措施,同时还设立了风险担保基金,以发起人自有资金的10%、委托贷款人委托资金的6%作为风险担保基金,用于委托资金和其他负债资金的担保,这些规定使得本身注册资本就不多的山西小额信贷公司的贷款规模小于注册资本,即两家小额信贷公司的3300万元注册资本只有2970万元可用于贷款。山西平遥日升隆在2006年3月左右开始贷款后的四个月里就贷出1039万,晋源泰1600万元的注册资本就只剩下200万元,他们面临资金用光的困境。到2006年7月31日止(前后共113天),四川广元全力小额信贷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当地的小额信贷需求据统计大约是1.7亿元,虽有把注册资本扩大到2000万元的计划,但还没有实施。在这期间全力公司共计向171户贷款者发放了707万元,已经收回的贷款为130万元,但全力公司已经面临资金营运压力。
从贷款利率来看,山西平遥晋源泰小额信贷公司平均年利率最高,达20.05%,陕西户县的西安信昌和大洋汇鑫小额信贷公司最低,平均年利率为18.6%。而国际上商业可持续的小额信贷组织平均的管理成本是10%~15%左右;我国的资金成本若直接吸收存款则成本比较低,批发资金成本6%,市场上借款利率在7%~8%,坏账准备应该为2%~3%,2007年9月15日起我国一年期存款利率为3.87%(小额信贷公司的机会成本),因此每笔贷款成本大约在20%以上。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几乎所有的小额信贷公司的利率水平都比农信社高,比民间利率低,根本不能够实现公司正常运营。
二、解决小额信贷公司盈利难问题的措施
通过上面的简单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直接影响小额信贷公司盈利的三个因素:贷款规模、贷款利率、贷款成本,同时还有一些间接因素影响其盈利,这些因素表现在影响小额信贷公司的贷款给予率,如信贷风险等。为此,要解决小额信贷公司盈利难问题就需从这几个方面入手:
1.小额信贷公司批发资金
在“只贷不存”、资金量有限的情况下,小额贷款公司要实现盈利,必须保持资金的快速流动,就是说在贷款操作上要短平快。小额信贷公司的初始资金来自民间资本,但是不能够按照民间资本的形式进行贷款,也就是要给经营状况良好的公司提供批发资金的条件,使其产生做大做强的预期,实现小额信贷公司商业性可持续发展。虽然银监会规定“小额信贷组织不得向金融机构通过融资形式获得资金,以转贷形式发放贷款。”但是法律是可以完善的,小额信贷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其贷款业务肯定会比农村金融机构做的好,就像农村金融机构的存款业务一样,应该取长补短,如果小额信贷公司有批发资金的需求,而金融机构又能够承担批发资金的风险,那么这一措施还是可行的。一旦某个金融机构对小额信贷公司批发了资金,那么它就会起到监管该金融机构的作用,这点也不是出于法律责任,而是金融机构为了批发资金的安全性考虑所采取的一项措施,这就弥补了银监会不能监管小额信贷公司的缺陷。
.利率与贷款项目挂钩
在实际的贷款发放过程中小额信贷利率应该实行差别化,对不同的信用状况的贷款者,不同的贷款项目给予不同的贷款利率。对小额信贷公司来讲,维持好每一个老客户,比开发一个新客户所花费的成本要低的多,并且老客户还会产生广告效应介绍一些新的贷款者,他们彼此之间会很了解,降低信用风险。适当地给咨信良好的老客户一定的贷款优惠,比如可以降低贷款利率或者增加信贷额度,激励他们创造贷款信用,让他们体会到信用在贷款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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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项目是贷款者把在小额信贷公司取得的贷款用在未来会产生一系列现金流的生产性活动项目。贷款项目是要在贷款合约中注明的,这样可以防止部分贷款者用贷来的资金从事投机性活动,取得风险收益,这会间接性的造成小额信贷公司的贷款风险,影响资金的安全性。贷款项目本身具有不同程度的风险,回报也不一样,那么小额信贷公司在发放贷款的时候有必要了解贷款者的贷款项目,并且对项目的风险以及项目的预期收益做一定的调查。对风险小,收益好的项目放款贷款条件,给予合适的贷款利率,不能够把利率定的过高,否则会丢失这部分客户。小额信贷公司将贷款利率和贷款项目结合起来考虑贷款的发放,会使得小额信贷公司的资金更具有安全性,从而提高盈利的概率。
3.联保贷款
面对众多农户的贷款需求,小额信贷公司若是按一户一户的分析他们的信用状况的话,审核成本相当高,并且有些农户可能是第一次贷款,因此根本就不能通过以前的贷款情况来说明他的信用状况。小额信贷公司在向农户发放贷款的时候,由于种种原因始终解除不了小额信贷公司对贷款者的风险顾虑,使得农户的贷款额大打折扣。同时小额信贷公司也会损失信用好风险小的贷款者,造成利息损失。
联保贷款是农户向小额信贷公司借款时,相互提供担保的一种借款方式,但是担保人并不承担还款责任,具体几个农户参加才算是联保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而定。这种贷款方式的效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联保贷款能够有效地降低农户贷款的信息不对称程度。虽然小额信贷公司不能很好地了解农户的信用情况和资金使用的风险情况,但是邻里之间的长期朝夕相处,使得信用状况不好的或者是资金使用风险很大的农户难以找到联合担保人。这样小额信贷公司可以根据联合贷款来排除高风险的借款者。虽然可能存在众多农户联合欺骗小额信贷公司的行为,但是应该认识到这种情况是极少数。(2)联合贷款起到一种变相的抵押作用,只不过他是用农户的社会关系做抵押。如果贷款农户没有按期或者是处于某种原因偿还不起贷款,他们都会想一切办法去还款,否则他们在联合担保这个群体中的信用就会下降,甚至被开除这一贷款群体。
4.加强贷后管理
贷后管理就是小额信贷公司对贷款知情权、控制权的掌握能力。贷后小额信贷公司对资金的直接控制权变成了间接控制权由于受信息不对称、风险管理手段落后等因素的制约,小额信贷公司的贷后管理处于被动地位。
首先,小额信贷公司应该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学习小额信贷操作流程、政策、制度、信贷业务管理知识,通过集中培训从而提高信贷员的业务素质,给现有的信贷员搭建一个良好的工作平台,这是加强贷后管理的基础。
其次,是要注意在贷后管理中应该注意的一些问题,要深入基层,把农户的大贷款用途与贷款合约中的用途进行对比,看贷款者是不是按照合约的规定进行生产经营的,以防止将资金用在高风险项目中,信贷员应该及时进行制止。要把贷后管理与清收不良贷款相结合,对于逾期未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农户,信贷员要了解原因,对于那些信用状况好,但是由于一时资金周转不便而影响其还款的农户,小额信贷公司可以进行再贷款,帮助农户解困。从盈利角度来讲,过去损失的成本是沉没成本,不在我们考虑下一步投资的范围之内,如果我们知道再贷给农户一定资金,其经营状况就会改善的话,那么在贷款方案是可行的,这样可以保证小额信贷公司的本金不受损害。
其实小额信贷公司通过贷后管理可以达到与农户沟通的目的,为下一次贷款做好基础,可以降低小额信贷公司的审核成本,主要原因是把贷后管理同下一次贷款的贷前审核相结合。
总之,探索建立贴近农民和农村需要、直接服务于三农的商业性小额信贷公司,对于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引导农村金融创新,规范民间融资,增加农村金融供给,解决农民贷款难,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作用。现在正值我国培育和发展小额信贷公司的好时机,小额信贷公司的运作理念和经营机制与以前的农村基金会完全不同,只要基本贷款业务经营的好,能够取得政府的政策支持,各方面相互配合,就能实现小额信贷组织与客户的“双赢”,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小额信贷新路子。
参考文献:
【关键词】农村信用合作社小额信贷风险防范
经过6年的实践,中国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无论从数量、影响程度还是机构的合法性来看,已成为我国小额信贷的主流,代表和反映了我国小额信贷制度的总体特征。从制度绩效来看,该信贷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农村金融的空白,丰富了农村信贷制度的内容,对农村金融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中国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的发展,其风险也日益凸显,严重影响了小额信贷业务的正常健康发展。因此,研究我国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风险的表现,构建其防范对策,对化解农村金融风险,确保金融和社会稳定,解决扶贫与追求金融机构自身可持续发展的矛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中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经营小额信贷业务的现状
1、中国农村信用社是农村金融的主力军
自1999年开始,国有银行大规模撤离县及县以下基层机构,目前仍在农村开展业务的国有银行分支机构寥寥无几。随着国有商业银行逐步从县域经济以下撤退,中国农村信用合作社成为分支机构最多的农村正规金融机构、也是农村正规金融机构中唯一与农业农户有直接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
从图1中我们可以看到,从2000年开始,中国农村信用社的农业贷款占整个农业贷款的比例不断提高,到2004年达到了近50%,超过农业发展银行成为主要的农业资金来源,农村信用社逐渐成为农村金融的绝对主力军。
2、农信社的小额信贷比例不断下降
针对如何解决农村信贷的问题,农村信用社借鉴国际通行的农户小额信贷的做法,于1999年、2000年相续制定了《农信社农户小额信贷暂行办法》,全面落实农户小额信贷。但从目前情况看,农村信用社的小额信贷占信用社农业贷款份额仍比较小,发放贷款的覆盖面较小,农业贷款的增长与农户小额信贷的增长还不成比例,农户小额信贷在有些年份甚至出现了下降,例如2004年农村信用社发放小额贷款1678亿,而2005年却减少到1578亿。
从图2中可以看出,农信社的小额信贷在农业贷款中的比例逐渐下降,这与国际上其他成功国家小额信贷业务的发展趋势背道而驰。究其原因,随着小额信贷在广大农村地区的广泛开展,其风险也日渐暴露出来,绝大部分信用社贷款的回收率较低。因此,有些农信社因畏惧风险而不愿向农户提供此类贷款,即便提供,也附加许多额外条件,大大降低了农户申请小额信贷的积极性。还有的农信社干脆对小额信贷采取消极应付的态度,农民贷款难的问题仍然未得到改善,农信社与农民之间的信任与合作关系再次受到了严峻的考验。
二、农村信用合作社小额信贷的风险表现
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小额信贷不但具有一般农业贷款的风险(如自然风险、市场风险),而且由于其特殊性,具有一般农业贷款不具备的风险。正是这些风险的存在,使得农村信用合作社产生“惜贷”的行为。这些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道德风险
与其他贷款不同,小额信贷以其“无需提供贷款抵押”的特点,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扶贫功能,降低了抵押过程中所需的各种成本。但其缺陷是农信社对“无需提供贷款抵押”要承担一定的道德风险。道德风险因素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从农村信贷机构方面看,有的农村信贷机构内部管理机制不完善,没有形成对信贷人员行为的管制和激励机制,有的农村信贷机构人员素质低下,不能很好地处理小额信贷资金发放和收回过程中的调查、计划、决策、信息处理和风险管理工作,这是导致道德风险的重要原因。从农户方面看,由于受小额信贷无抵押的影响,农户产生依赖思想。一部分农民习惯性地认为,小额信贷是扶贫贷款,是“救济款”,是不需要偿还的或不要利息的政府贴息贷款,还款意识薄弱,抱着能拖就拖的心理。有少数农户从贷款一开始就无还贷念头,存在恶意拖欠行为。由于居住集中,有些农民会效仿自己的邻居、亲朋好友恶意拖欠贷款,甚至不理解主动还贷的行为。还有个别农户把借来的小额信用贷款转手放高利贷以牟取不法利益。有的借用信用证、身份证,冒名借用小额信用贷款。有的“凑零为整”,最终使贷款集中于一家一户。种种情况说明由农户所引发的道德风险不容忽视。
2、利率因素
国际上成功小额贷款的存贷差要高达8%-15%左右。在中国,由于不需要建立新的金融组织来发放小额信贷,加之贷款的方式也较国外简便,因此,成本可能比国外同类贷款低一些,但可能也需要5%-7%左右的利差。在目前农村信用社资金成本在3.5%左右的情况下,贷款利率在8%-10%左右才能使项目自负盈亏。而从实际执行结果看,我国绝大多数小额信贷项目执行的都是低利率政策,都没有从财务自立和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制定一个合理的利率水平。在低利率的情况下,借贷者可能不注重贷款使用的效率,从而导致了高违约。另外,如果利率定得太低,虽对农户有利,却易被非农户或其它部门分割抢占,引发各种腐败现象。这样,真正需要低息扶贫贷款的农户却得不到贷款,而那些富裕农户、工商业者和政府干部反而能得到贷款。他们在获得贷款后往往并不运用于生产经营,或者把钱存入银行以获取利息收入,或者只需按市场利率或灰色市场的高利率转手贷出就能获利。结果造成在低利率政策条件下,社会各阶层都会出来争夺这份资源,往往使贷款难以到达真正的贫困者手中,也使借款者难以产生精心经营的压力和动力。
3、信用评定制度不健全
小额信贷理论认为,农信社贷款对象应是具有一定还款能力和还款愿望的中低收入阶层,我国目前对还款能力和还款愿望的评价是以农户信用等级高低为标准的。因此,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的准确度与真实度成为决定还贷率高低的重要环节。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信用档案资料不够准确及时,评级带有盲目性;信用评价受多方干扰与影响,如村干部照顾关系评级,带有明显的偏向性,虚报数据和信用等级;评级缺乏复审,呈单一性。信用等级不准确,贷款额度核定不科学,甚至可能造成不够条件获得贷款的人也借此获得贷款。一些地方政府、村委会在协助农信社工作的过程中,认为信用的评定是一件有责无利的份外之事,还有些地方为了获得“信用村(镇)”的荣誉称号,在信用评定工作中不严格把关,这给小额信贷埋下了极大的风险隐患。
三、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风险防范对策
1、建立和完善小额信贷的激励机制
一是对农户的激励。信用社可根据农户信用等级状况和还款情况,建立动态的数据资料库,对按时还款的农户给予更优惠的服务。二是改变农信社对信贷员的单一激励机制,即由单一的负激励转变为正负激励机制并举。目前,许多农信社实行“三包”(包放、包收、包赔)制度,贷款损失由信贷员赔偿,这虽然不失为强化风险管理的一种有效手段,但在实践中由于信贷人员的责权利不对等,在很大程度上抹杀了信贷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最终导致小额信贷业务严重萎缩。因此,要进一步完善责权利相结合的考核制度,既要对信贷员实施一定的惩罚制度,又要实施奖励制度,只有双管齐下,才能保证较高的收贷率。三是对信用社的激励。人民银行对收贷率高的信用社应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如在分配制度上给予更大的灵活性,在再贷款的安排上给予更优惠的条件等。
2、确定合理的小额信贷利率
要让参与小额信贷的金融机构赢利,这是这些金融机构愿意扩大并持续提供小额信贷的根本保证。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逐渐深入,银行商业化的程度提高,一个不可回避的现实是如果农村信用社在小额信贷项目中长期处于亏损状态又得不到有关部门的补助,那么目前开展得轰轰烈烈的小额信贷工作就不可能持久,也不可能更大规模地深入发展下去。要使参与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赚钱,国际经验证明最关键的因素是利率的高低。小额信贷与银行一般贷款的操作程序不同,有额度小、成本高的特点,因此较高的存贷差才能弥补操作成本。
这里似乎有一个悖论,一方面开展小额信贷的目的在于支持农业、帮助弱势群体,一方面又要收高利率,这里是否存在矛盾?首先,我们应该指出农村信用社的小额信贷是商业贷款,并不是政府的扶贫款,不亏损经营是最起码的商业要求。其次,国内外各种调查几乎一致显示,对于农民来说,他们更关心的是能否借到钱,利率稍高一些是完全可以承受的。以3000元的小额信贷为例,高一个百分点的利率,借款者一年要多付出利息30元。这一个百分点对借款者来说不算什么,但对农村信用社来说却是愿不愿意大规模开展小额信贷的关键所在。
3、建立有效的信用等级评价制度
农户个人信用是信用社发放小额信用贷款的依据,是控制信用社贷款风险的基本要求。第一,要进一步完善信用评级指标体系,统一操作规范,提高信用评级的层次和质量,整体推进农村的信用环境建设。第二,要加强与村委的联系,村委会是信用社与农户之间建立信贷关系的桥梁和纽带,当资金紧缺时可以帮助农户和信用社建立信贷联系,为农户和信用社取得“双赢”的效果做出贡献。由于村“两委”比农信社信贷员更了解本村农户经济状况,他们参与信用户评定和授信额度核定,能有效防范不知情放贷风险。同时,由于信用户评定和授信额度由农信社、村“两委”和村民代表等集体核定,并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在操作程序上可以有效地防范信贷过程中的内部道德风险和信息不对称。第三,要加大信用等级评价的硬件投入,健全资料档案,逐项认证审查核实,并且对农户的信用档案实行电子化管理。农户资料要真实、全面、准确地反映农户实际情况。第四,要明确评级责任。农户的基本状况及信用反映等由村组干部负责审查把关,并签字负责,信用等级初评由信贷员负责,避免因不负责导致的评级不准确。第五,要严格按照评级标准,评定农户信用等级,对所有农户都采用统一的标准,以确保评级客观公正。
四、结语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服务“三农”主力军作用,真正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有效途径,也是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方式的一项重大改革。近年来的实践也充分证明,农户小额贷款对有效解决农民贷款难、支持“三农”经济发展及提高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效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也存在多种风险。农村信用社的小额贷款事业正在从起步阶段向成长阶段过渡,如果我们能够正确引导,注意风险的防范,小额贷款必将在我国的扶贫事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从而进一步推动我国扶贫事业的发展。
(注: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助,基金项目编号05CJL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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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当今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下,中国的许多行业在这次“海啸”中被淹没,但同时也有些行业经受住了考验,小额信用贷款就是这些剩下硕果中的一颗。一直以来我国的小额信用贷款在扶贫工作中展现其特有魅力,在活跃城乡经济方面更是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回顾并思索我国小额信用贷款成长经历,对比他国小额信用贷款的发展之路,充分挖掘其成功背后的原因,不仅能更好地促进小额信用贷款成长,还能为我国其他行业的发展提供借鉴和帮助。
关键词:小额信贷;城乡经济;协调发展;信贷扶贫
我国的小额信用贷款最早出现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1993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成立“扶贫经济合作社”;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开始倡导商业性小额信用贷款的试点;2006年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挂牌成立,开始试行小额信用贷款业务。中国小额信用贷款的发展时间要比外国晚十多年,但已取得了许多重要的成就,尤其在扶贫和活跃城乡经济方面效果显著。同样地,它也存在供给不足、机构整体水平不高,面临政策、管理能力和资金来源的限制等方面的巨大挑战。因此,如何正确分析当前我国小额信用贷款的发展之路,拓展小额信用贷款,成为我国信贷业的一项重要课题。
1小额信用贷款的含义
根据中国小额信贷发展促进网给出的定义,“小额信贷”(Microfinance),从国际流行观点看,是指专向中低收入阶层提供小额度的持续的信贷服务活动。以贫困或中低收入群体为特定目标客户并提供适合特定目标阶层客户的金融产品服务,是小额信贷项目区别于正规金融机构的常规金融服务以及传统扶贫项目的本质特征;国际主流观点认为,各种模式的小额信贷均包括两个基本层次的含义:第一,为大量低收入(包括贫困)人口提供金融服务;第二,保证小额信贷机构自身的生存与发展。这两个既相互联系又相互矛盾的方面,构成了小额信贷的完整要素,两者缺一都不能称为是完善或规范的小额信贷。从本质上说,小额信贷是将组织制度创新和金融创新的信贷活动与扶贫到户(或扶持到户)项目有机地结合成一体。
2中国小额信用贷款发展情况
2.1中国小额信贷发展阶段
1994~1999年为第一阶段,这个阶段一个很重要的特点是实验和示范,主要是以项目的方式来推进;同时,该阶段主要是把小额信贷作为扶贫的手段和工具来看待,人们重点探索的是孟加拉乡村银行式小额信贷项目。
1999~2005年为第二阶段,与前一个阶段相比较,该阶段政府开始介入小额信贷。同时,正规金融领域特别是农村信用社领域,开始利用小额信贷的一些机制来开展信贷活动。从2002年开始,借鉴农村信用社经验,政府开始针对国有企业下岗失业职工再就业发放自主创业贷款。
从2005年开始至今为第三阶段,该阶段具有了小额信贷只贷不存的特点。这一阶段政府积极介入,监管部门推出了很多有利于小额信贷发展的框架。从整个行业来讲进入了商业可持续发展的阶段,供给和需求都出现了多样化的特点。2006年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始试营小额信贷业务,标志着商业化信贷的形成。
2.2中国小额信贷组织形式分类
(1)利用双边或多边项目成立专门的机构(办公室)来管理和操作外援资金,按照出资机构的要求和规章进行运作。按这样的组织机构来运作的项目有UNDP的项目、世界银行资助的项目、UNICEF的项目、执行期间的澳援青海项目、加拿大CIDA的新疆项目等。
(2)利用民间机构(非政府组织)来实施小额信贷扶贫。由这样的组织机构运作的项目有社科院的“扶贫社”项目、香港乐施会的项目。
(3)三是由政府部门成立专门机构的管理和操作扶贫贴息贷款。由这样的组织机构运作的项目有陕西省、云南省、四川省和广西自治区等政府扶贫项目。
(4)由金融机构直接操作的小额信贷项目。例如,河北省滦平县农村信用社的小额信贷项目、澳援青海项目执行期满后交到地区农行执行的项目。以及从2002年开始全国范围农信社开展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
不同组织机构实施的项目有各自的特征:一般说来,民间机构和外援项目重视社会发展和持续发展目标;政府项目注重发展速度和规模;金融机构的项目多数注重持续性和风险控制。
2.3我国小额信贷发展取得的成效
在监管当局的引导下,截至2005年,国有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总额3.26万亿元,其中小企业数量为485.53万户。通过对已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数据的分析,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平均贷款余额大致在4-7万元之间,平均年利率约为18%,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有所缓解。从商业银行角度分析,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有助于信贷结构优化,降低了信贷集中度、推动商业银行发展战略调整和经营转型。
3对比他国小额信用贷款
小额贷款在国外大大促进了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和个人收入水平,然而在我国小额贷款虽然引入时间较早,但是它发挥的作用却远远低于外国,以下几个国家小额信贷的发展模式值得我国借鉴和思考。
3.1经典模式
3.1.1GB模式
GB(乡村银行,GrameenBank)是孟加拉国小额信贷体系的核心和基础,也是最具代表性的形式,其特点是专为贫困群体主要是农村贫困妇女,提供存、贷款、保险等综合服务。获得GB贷款的借贷人从得到贷款后的下周起,每周分期还贷一次,贷款期一般为1年,每周还款率为总贷款本息的2%。GB贷款实行连带责任制,借贷人需参加由不含直系亲属的5人组成的互助互保贷款小组,再由6-8个小组组成一个中心,分别选出组长和中心主任。为了建立小组成员间的相互帮助和监督,发挥联保作用,形成组内制约机制,要求借贷人和GB各拿出少量资金,共同建立救济基金,用于紧急情况时帮助借款人;同时双方还再拿少量资金,为借款人办理医疗保险。中心主任每周(或每旬、每半月或每月)召集中心会议,检查贷款项目落实和资金使用情况,办理放、还、存款等手续,并交流经验。GB目前基本能自我实现持续发展,贷款回收率达98%。
3.1.2孟加拉国的GB实行的是NGO模式的典型
GB的基础是以贷款小组为单位的农户组织,贷款小组由社区内社会经济地位相近的贫困农户自愿组成。小组成员相互帮助选择项目、监督项目实施、承担还贷责任;在小组基础上建立中心,作为贷款交易和技术培训的场所,提供小额信贷,但要求贷款农户分期还款,定期参加中心活动。对于遵守GB规则、在项目成功基础上按时还贷的农户,给予连续放款激励。GB实行商业化经营,内部推行以工作量核定为中心的成本管理。以非政府组织为主体,建立依赖于市场化经营的组织体系。
3.2国外小额信贷的成功经验
主要有:为小额信贷建立良好的法律、法规体系;以中低收入者为对象,提供以免担保贷款为主体的综合服务;以自愿为原则,建立借贷人自己的组织和相应的运行机制;以非政府组织为主体,建立依赖于市场化经营的组织体系;以政府支持为前提,主动与政府保持密切合作和良好关系。
3.3引入中国后产生的问题
第一,所有小额信贷几乎都直接模仿了孟加拉的GB模式,但未能有效地与实际相结合,形成小额信贷体系化,没有确立可持续发展宗旨,缺乏持续发展能力。第二,我国小额信贷一直被作为一种扶贫方式,缺乏专门针对农村小额信贷机构的金融政策和法律制度。第三,与国际上普遍通过适当提高利率,来排除非小额信贷对象贷款人的做法不同,我国政府一般规定其利率不得高于法定利率。第四,政府和农业银行共管的正规金融小额信贷存在政策属性和商业经营的体制性矛盾,责、权、利关系模糊,经营成本高,贷款回收率低。第五,小额信贷机构服务规模小。一是贷款余额规模非常小,二是覆盖范围小。第六,小额贷款出现多而滥现象。
4分析我国小额信贷产生的问题
4.1根据自身的特点来发展
中国地理、经济、社会环境和国外有着很大的区别,所以要充分地结合自身的特点来制定发展战略。孟加拉、印度等国家的小额信贷取得了较大的成功,但是这些地方与中国的地理、社会条件差异很大,这些国家处于低纬度地区,地形以平原为主,人口密度高,农业人口巨大,农业占GDP比例较大,社会闲置劳动力较多,具有极强的生产潜力,非常适合小额信贷的培育。而中国大部分地区处于高纬度,东西人口分布不均,经济发展速度很快,社会闲置劳动力很少,政府注重发展农业,商业、手工业活跃。中国家庭注重高存款、低消费,对于通过借贷来进行生产和发展并不习惯。
4.2思想上正确对待借贷人
中国是由数千年封建思想古国转化为社会主义文明国家的,许多人的意识中仍存在一些阶级等级思想,在与农村和城市贫困借贷人的接触中,不自然地就在思想上划分了阶层。贫困借贷人需要通过借贷获得生产资料,从事高效率的生产使自己走出困境,这点正与小额信贷分配公平和提高生产效率相符。
4.3如何摆脱金融市场垄断
中国小额信用贷款问题的产生和金融市场的垄断有着极大的联系,中国农村金融制度的运行和变革,由于走的是一条“机构路径”,长期以来只注重农村金融机构的存在形态,忽视了农村经济对金融资源多层次、多元化需求和农村金融制度整体功能发挥,机构改革举措不少,但固有问题却总得不到有效解决。一方面,由于没有实现金融功能的相应途径,农业发展对某些金融功能的需求得不到满足。另一方面,由于金融过度集中于正规途径,商业金融对利润的追逐使某些金融功能又发挥过度,其结果必然是金融资源配置的效率和公平双双受到损害。如农村的4万亿元存款只有1万亿元作为贷款返回农村,其他都流到了城市。而返回农村的贷款又被地方政府、金融机构的关系户或富裕户截流,难以起到农业贷款的作用,降低了金融机构进入农村市场的热情。
4.4政府要加大对小额信贷的投入
小额信用贷款是一项对扶贫工作和活跃城乡经济有极大帮助的经济行为,但是它的发展遇到了许多政策、资金方面的困难,如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小额信贷业务就没有国家给四大国有银行一样的政策补贴,导致其小额信贷的高利率而缺乏竞争力。小额信贷的活跃性同样不足,目前只有几家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在开展小额信贷业务。所以政府拓宽小额信贷,加大对其资金投入,才是解决其发展滞缓的关键所在。
5对小额信用贷款的几点建议
第一,打破信用合作社和少数几家商业银行一统信贷市场的局面,鼓励各家商业银行加信贷体系建设,吸纳资金入股,并建立多种金融机构,实现金融的多样化,从而完善市场金融的竞争体制。第二,尽快出台相关法律,规范小额贷款条件和程序。要以信用贷款,不需要抵押;金融监管方面应采取相对灵活的政策和做法。第三,关注小额信贷的“可持续”。通过满足小额信贷的多元目标,如小额信贷资金的持续回收和不断扩大,小额信贷的受益人实现就业和摆脱贫困等,最终实现小额信贷的可持续发展。第四,对小额信贷进行宣传,教育、培训相关工作者,合理发放和运用小额信贷,减少风险,实现致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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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小额信贷覆盖面可持续性
小额信贷作为一种金融制度的创新,自出现以来一直致力于为低收入阶层提供金融服务,通过提供金融服务来提高低收入群体的收入,增加就业机会。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历史证明小额信贷是缓解贫困、促进就业的有效方式。中国小额信贷的历史只有十几年时间,但是发展迅速,在反贫困和发展农村金融等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实现了重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但是我国小额信贷还不尽完善,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小额信贷的相关概念
从国际流行观点定义,小额信贷指向低收入群体和微型企业提供的额度较小的持续信贷服务,其基本特征是额度较小、无担保、无抵押、服务于贫困人口。小额信贷可由正规金融机构及专门的小额信贷机构或组织提供。小额信贷组织按照业务经营的特点,分两类:商业性和福利性,也称制度主义和福利主义。前者更强调小额信贷管理和目标设计中的机构可持续性,以印尼的人民银行为代表;后者则更注重项目对改善贫困人口经济和社会福利的作用,以孟加拉乡村银行为代表。
二、我国小额信贷的现状及问题
我国小额信贷组织主要分三类,即依靠国际组织援助的非政府形式的小额信贷机构或国内公益组织开办的小额信贷项目;正规金融机构开办的小额信贷业务;试点的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本文主要比较非政府形式的小额信贷机构和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这两种组织形式。因此在发展小额信贷运作思路上,主要按照独立的小额信贷机构来设计,而不涉及正规商业银行开展小额信贷业务的机构组织设计问题。总体上,我国小额信贷现状存在制度主义与福利主义的矛盾,也就是覆盖率与可持续发展之间的矛盾。
(一)非政府形式的小额信贷机构覆盖面广,但是不能可持续运营
我国的非政府形式的小额信贷机构和国内公益组织的小额信贷项目基本上都属于福利主义的小额信贷,它们着重强调小额信贷为低收入的贫困人口服务,注重对这些人的收入和福利的改善,不少机构强调以贫困妇女为主要受益群体。在这方面,这些机构的小额信贷确实给贫困人口提供了信贷上的帮助,提高了他们的自立能力和生活水平。在我国,这类小额信贷机构约有300家,但是现在仍然存在的约有100家,能够经营的约有50家,能够可持续经营的不足10家。它们不但经营状况不理想,而且市场份额很小,约10亿元人民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03年对非政府形式的小额信贷机构普查数据显示,非政府形式的小额信贷机构整体上处于亏损状态,亏损比例超过50%。
(二)试点的商业化的小额贷款公司实现可持续发展,但是覆盖面难以顾及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初衷是解决农民特别是贫困地区农民融资难的问题,探索民间资金进入金融领域的新路子。其经营原则是为在农村的自然人和微小企业提供小额度的贷款服务。2005年12月27日,山西平遥晋源泰和日升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挂牌成立。在经营一年后,小额信贷公司遵循商业化的运作模式,平均贷款利率为20%左右,运转良好,公司基本都实现自负盈亏,实现了经营性可持续发展。但从05至06年成立的7家贷款公司的贷款方式和贷款对象可以看出,大多数公司的贷款方式依旧采取抵押和担保形式,贷款条件过于严格,单笔贷款额度过大,贷款对象倾向于回报较大的微小企业和经济能力比较好的农户,在可持续发展的背后,贫困者真正从中获益的较少。
三、我国小额信贷的发展之路
(一)小额信贷的双重目标
小额信贷通过向贫困人口提供金融服务,成为农村扶贫的一种有效工具,但其在本质上是一种金融活动,若只注重社会及扶贫效益,必然导致自身难以生存和持续下去。反之,如果没有扶贫理念,社会责任感缺失,纯商业化的经营会带来机构的可持续发展,但是不可能真正为贫困人口提供金融服务。在这个意义上,完善的小额信贷机构应以为真正的穷人提供资金支持和追求机构的可持续发展为双重发展目标,兼顾覆盖面和可持续性。而且,扶贫和小额信贷的可持续性目标是不矛盾的,二者是相辅相成的。从国际小额信贷的实践来看,小额信贷可以兼顾消除贫困和持续地扩展金融服务的双重目标。如孟加拉乡村银行和印尼的拉基亚特银行尽管分别以扶贫和扩大商业银行持续性为其主要目标,但殊途同归,最后都实现了扶贫和持续发展的双重目标。
(二)具体的制度设计建立覆盖面和可持续并重的小额信贷模式
1.在良好的宏观政策环境下,提供法律和制度的保障
首先,要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我国从整体上尚未完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贫困地区的市场机制的发育情况更为缓慢,因此,我国目前尚不存在小额贷款运作的市场载体,小额贷款的扶贫效果在市场机制发育不完善情况下,必定大打折扣。其次,政府应充分肯定小额信贷机构在扶贫和金融创新领域的作用,给予其合法经营权。对于那些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经营历史达到一定年限并具有优良业绩的机构,给与一定金融业务的合法经营权,并在中央银行的指导下,通过行业自律的方式加以监管。
2.具有社会责任感扶贫的目标
首先,确定目标对象,把低收入的贫困人口作为服务对象。这要有一套有效的识别目标群体的作法。对农民的土地、收入和家庭成员的职业状况进行分析做出基本判断,区分贫困人口。其次,提供无抵押无担保的信用贷款,设计符合贫困者需要的信贷产品,建立完善的贷款和还款机制。小额信贷应根据贫困户的经济和社会特点,合理设计一套有利于改善对贫困户的信贷服务,使得贫困户随时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金融产品。
3.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首先,实施真正意义上的商业化经营。在利率方面,政府应放松对利率的管制,允许小额信贷机构按照合理的市场利率开展经营活动。制定激励贷款人按时还款又能使信贷机构实现自负盈亏的利率政策。在资金来源方面,除了接受捐助外,还应获得优惠贷款,当地商业银行可以直接向小额信贷组织提供贷款。另外,还可借鉴国外经验,创立一个总部机构或批发式资金形式。其次,完善管理体系,提高自身运营能力。建立有效的运作机构,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和财务管理体系,提高人员素质,有效运作资金,保证信贷活动正常进行。
总的来说,在我国,不管是非政府形式的小额信贷机构还是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都有着各自的优点和缺点,我们应该根据其各自的具体情况提出具体的发展战略,覆盖面和可持续发展是互相促进的两个方面,是可以兼容的,非政府形式的小额信贷组织可以在发挥其覆盖面优势的同时,多解决可持续发展的问题,而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在保持其商业运作的基础上,多注意其社会责任感的体现,两种组织形式不一定要按照某种固定的模式发展,可以在侧重某方面的同时,适时兼顾另一方面,发挥出组织自身的特色。只有实现覆盖面和可持续性这两方面的目标,小额信贷机构才会实现其真正的使命,取得其更广阔的发展天地。我国正在探索小额贷款的发展之路,但是在探索的过程中,要防止小额信贷产生变异。我国小额信贷机构的组建形式也不能完全照搬国外模式,而应根据我国金融体制环境因地制宜,探索一条真正适合我国国情的小额信贷发展之路。
参考文献
关键词:小额信贷;农村金融;对策
随着市场经济在我国的确立,市场力量的不断成长,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的经济飞快的发展,农村发展中的资金需求也不断增长,据统计,目前我国农村每年资金需求缺口约为1万亿元,农村发展中的资金供给不足,将深刻影响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也关系到“三农”国策的顺利实施。如何解决农村地区的资金缺口问题,普遍推广小额信贷不失为一种良策。
小额信贷从国际流行观点看,是指专向中低收人阶层提供小额度的持续的信贷服务活动。它通常具有额度小、期限短、分期还款、不需担保或具有灵活多样的担保形式等特点。
国内的小额信贷始于1994年,根据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计,截止到1998年8月,政府小额信贷扶贫项目已经在全国22个省的605个县开展,发放贷款6亿元。到1998年底,投入资金总计10多亿元。政府项目规模较大的省(区)有陕西省、云南省、四川省、广西自治区、贵州省等,到2001年底,累计发放扶贫到户贷款250亿元,累计扶持贫困农户1715万户。
一、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发展中的问题
(一)放贷主体缺少金融监控
目前我国的小额信贷根据放贷主体,分为三类:一类是以国际资助为资金来源,以民间或半官半民组织为运作机构的小额信贷试验项目;一类是以国家财政资金和扶贫贴息贷款为资金来源,以政府机构和金融机构为运作机构的政策性小额贷款扶贫项目;还有一类是以农村信用社存款和央行再贷款为资金来源,以农信社为运作机构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社贷款。第一类项目的主要矛盾是长期发展的合法性问题没有解决。如何把这类机构纳人正规农村金融机构中,对其行为进行金融监管,是解决这类项目问题的关键。从目前来看,这类机构项目由于利用的是非政府资金进行扶贫活动,一般不吸收社会存款,作为小范围内的短期项目是可以进行利率灵活性的运作的,但如果作为长期生存和推广发展的金融活动,那么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稳定其运作规程,使之规范化,才能有利于农村金融稳定的发展。而第二类项目可称之为“政府主导型”项目,它的基本目标是实现政府的扶贫攻坚任务,但其在确立项目和机构的可持续发展问题上尚未得到重视,且在体制和管理制度上存在着弊端,加之农行和政府部门两者的责任和权利关系不清楚或信息不对称,也造成了金融监控困难的问题。
(二)利率偏低
小额信贷的第三类项目,也就是农信社作为放贷主体以存款和央行再贷款为主要资金来源开展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的贷款项目,在整个小额信贷的业务中处于主力军地位。现阶段,我国小额信贷具有涉及面广、操作成本高的特点,因此必须收取较高的利息,才能弥补成本。然而我国商业银行和信用社的贷款利率只能在规定的范围内浮动,利率控制使目前大部分小额信贷机构的利息不能补偿操作费用,不得不依靠外部补贴,因而不可能达到可持续发展。
(三)缺乏保障机制,风险无法分散
一般的金融机构发放贷款,都需要担保。坚持有担保原则,对保障贷款债权的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而现行小额信贷原则上不需要抵押担保或可采取灵活多样的抵押担保形式。但是因为贷款对象都是最贫困的农民,其担保作用与一般金融机构的商业贷款担保相比也是微乎其微。因为当前我国很多地区的农业并没有形成集约化、产业化经营,仍处在粗放式经营的自然经济时期,靠天吃饭的现象十分普遍。农民一旦遭遇“天灾”影响,导致收成减少,便会无法及时还贷,其授信额度因此下降,使得小额信贷无法发挥其正常作用,发出去的贷款成为呆、死账,对信用社等小额信贷机构造成冲击。
(四)贷款种类单一、额度小、期限短
现行的农村小额信贷的发放,主要集中在种植业和养殖业,贷款投向结构单一;实行贷款额度“一刀切”制度、额度小,难以支持农户在高效农业、畜牧养殖、农产品加工和流通等方面的大额资金需求;目前农村小额信贷期限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使得小额信贷在促进发展农村经济的金融支持中难以发挥更大的作用。也加大了信贷资金使用的风险。
(五)资金供求矛盾大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广大农民越来越多地参与市场竞争,迫切需要资金支持,而当前农业银行全面收缩乡镇网点机构,将业务的重点转向大中城市和获利高的行业;农业发展银行业务单一,服务农村经济的功能存在缺陷,设在农村的邮政储蓄机构只吸收存款,而不发放贷款,大量分流了农村资金。因此,直接为农民服务的金融机构实际上只有农村信用合作社一家,但农村信用合作社也缺乏足够的资金。一方面是农户强烈的资金需求,另一方面是农村资金的大量流失,农村的资金缺口很大,农民贷款难的问题长期没有得到实质性的解决。
二、促进农村小额信贷发展的对策
从国外小额信贷的发展过程来看小额信贷真正进入制度化的发展阶段,真正在农村经济发展中起到中坚作用的明显标志是:政府对小额信贷政策的明朗和规范以及金融机构的大规模介入;在强调小额信贷扶贫和助农功能的同时强调其金融服务功能;加强小额信贷机构服务能力的建设;健全小额信贷机构的规范化的财务管理体系并提高其控制风险的能力;小额信贷的贷款本金从以外援和政策性资金为主,逐步过渡到来自当地金融市场的资金占相当比重。要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普遍推广小额信贷,实现小额信贷扶农助农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目标具体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加强立法,建立弱势群体便利融资的法律支撑
国家应该在条件成熟时制定关于小额信贷的法律、法规,运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国家关于小额信贷的立法首先要依法明确小额信用贷款的发放对象,它应该包括在农村务农的农户、进城务工需要救助的农民、城市下岗失业人员等一切需要救助的社会弱势群体。其次要依法明确承办小额信贷业务的存款及非存款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商业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机构均能获取此项业务的经营权,并且在条件成熟的地区组建城、乡风险投资公司,让其对需要救助的弱势群体投入创业资金,帮助广大的农村弱势群体及早符合申请小额信贷的法定条件。同时要依法加大社会信用治理力度,对一切不守信用的行为和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小额信贷实施过程中,要坚持将小额信贷功能定位与信用社改革模式、城乡金融机构功能定位有机结合起来,按照所在地信用社改革模式、金融机构的性质,因地制宜的开展“政策型”小额信贷、“政策、商业结合型”和“商业型”小额信贷。(二)明确信贷发放主体,建立全面的小额信贷发放体系
首先,国家应整合对农村的资金投入,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应向有政策性金融业务的机构提供资金和补助,用少量的财政补贴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农业和农村。农业发展银行要全面开办“政策型”小额信贷业务,发放对象主要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贫困阶层。其次,加大中国农业银行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支持力度,中国农业银行要以全面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的综合性银行为目标,主要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农业银行在农村吸收的存款必须拿出一定的比例用于城乡小额信贷业务特别要发放一定数量的农村小额信用贷款。再次,要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解除信用社沉重的历史包袱,进一步增强其支农能力。妥善解决信用社的累积亏损和呆坏账,对农村信用社因各个改革时期国家政策导向所形成的沉淀资金,应比照国有商业银行的政策,对此类不良贷款予以科学合理的处置。最后,在农村地区资金流失严重的情况下,央行可以增加对农村信用社的支农再贷款,确保信用社的资金来源。
(三)建立完善的政策支持体系,实现农村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
首先,可以借鉴国外一些国家的成功做法,并结合我国实际,尝试由各级政府设立风险投资基金,对薄弱产业、弱势地区、弱势群体提供支持,培育出更多的符合小额信贷发放条件的借贷主体。其次,借鉴国际小额信贷的通用做法,由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共同出资建立小额信用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以解决小额信用贷款因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投入成本高而容易形成“财务不能自立”的风险补偿问题。再次,可以组建农村政策性保险公司,创立政策性保险基金,主要为农户、农业和农村提供互的保险,为开办小额信贷的金融机构提供保险服务和补偿业务。最后,可以给予开办农村小额信贷达到一定量的金融机构给予税收优惠以调动各种金融机构开展此项工作的积极性。
(四)建立小额信贷科学管理体系,实现良性循环
一方面,疏通正规金融机构间资金融通的渠道。当前我国大多数农村以信用社作为主要的资金调度机构,因此可以在地方农村信用社的基础上,建立区域性的农村信用社资金融通网络,在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逐步扩大规模最终形成全国性的资金市场。另外农村地区的邮政储蓄机构应当改变其“抽血”的角色,可以通过同业拆贷和购买金融债券等的方式,将其吸收的储蓄存款转借给当地农村信用社和农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使用,扩宽农村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另一方面,建立健全一套责、权、利相统一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适应小额信用贷款建设发展要求的信贷管理责任制度。对各农村商业金融、合作金融信贷人员实行依据贷款发放的数量和质量进行业绩评价的机制,按照发放成效制定奖惩措施,以激发和调动农村金融机构信贷人员开拓业务的积极性和能动性,鼓励和促进信贷人员多放款、放好款。此外可以实行贷款“风险比例管理”制度,根据农村金融机构的实际业务量和收息情况,按年核定不良贷款的相对数或绝对额,制定相应的收款政策,保证贷款的按期收回。
(五)实行灵活的小额信贷利率并逐步实现利率市场化
利率的过分管制会带来资金使用价格的扭曲和金融资源配置上的不合理,而且还直接影响到商业性金融机构在农村金融市场上的赢利水平。小额信贷扶贫是一种经济行为,不是权宜之计,应考虑信贷资金的回收和财务上可持续发展。世界上不少小额贷款项目半途而废的原因归根到底都是因为亏损,特别是由国际组织、国外资金所资助的小额贷款项目,往往是国际组织撤出之日,就是小额贷款活动的完结之时。鉴于此,监管部门要根据市场需要,放宽利率浮动的范围,对农村小额信用贷款实行灵活的利率。
(六)扩大贷款种类和额度,放宽贷款期限
目前小额信贷的对象仅限于生产性贷款。可以按照消费信贷模式,拓宽小额信贷的种类和领域。比如,可以结合当前农村的税费改革和对农民的直接补贴,给农民提供农机补贴等,在促进农业发展的同时,使得农民的收入提高。同时,在总结农户小额信贷和推行农户资信评价系统的基础上,尝试对有一定经济基础,发展高效农业,农产品加工业、流通和畜牧养殖业的农户提供额度较大的“中额”农户信用贷款。
在扩大小额信贷种类和额度的同时,也要对小额信贷实行灵活的贷款期限。根据农户的不同贷款需求,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力求在贷款期限方面进一步贴近生产经营的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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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小额信贷;国际经验;财务可持续性;商业化运作
一、问题的提出
小额信贷作为一种有效的扶贫和金融发展的手段,最早于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在孟加拉国出现,随后以其成功的经验和远大的发展前途在全球尤其广大发展中国家得以推广和实践。鉴于小额信贷在扶贫和经济发展进程中的巨大作用,联合国把2005年定为世界小额信贷年,而孟加拉国的格莱珉银行(GrameenBank,简称GB)的创始人尤努斯(Yanus)教授荣获2006年的诺贝尔和平奖。这也充分证明了国际社会对小额信贷在扶贫进程中所起作用的高度重视和充分肯定。同时,小额信贷自创立以来,受到了穷人的热烈欢迎,迅速推广到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的许多发展中国家,成为一种非常有效的扶贫方式。小额信贷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演化经历了四个阶段:从20世纪70年代的农户小额贷款发展到80年代微型企业的小额贷款,进一步发展到90年代追求商业可持续发展和贷款覆盖率为目标的小额贷款,目前,多元化模式的小额信贷正逐步融入金融体系。小额信贷这一概念也已大大拓展,由原来的高利率无担保小额贷款(micro—credit)发展成为涵盖存款、贷款、汇兑、保险、住房金融、小额租赁等多种金融服务的微型金融(micro-Finance)。国际小额信贷正迅速向商业化、金融化和正规化方向发展。
中国小额信贷的发展1999年以前主要是由政府扶贫办下设的扶贫社农行扶贫贴息贷款;1999年后改由农行直接发放到农户。政府主导的小额信贷从大规模的推广到目前的业务大量萎缩,经历了一个大起大落的过程。但在国际小额信贷发展和深化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小额信贷发展出现了新的转机。在200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总理指出:推进农村金融组织创新,适度调整和放宽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准入政策,降低准入门槛,鼓励和支持发展适合农村需求特点的多种所有制金融组织,积极培育多种形式的小额信贷组织。发展小额信贷,特别是商业小额信贷成为今后我国农村金融改革的重点之一。而目前,中国从事小额信贷的主要有以下机构:国际发展机构和非政府组织资助的小额信贷项目、政府主导的小额信贷扶贫项目(一般由农行、扶贫办及扶贫社操作)和农村信用社的小额信贷业务。非政府组织、政府主导的小额信贷扶贫项目均是单一项目型模式,资金主要依靠外部供给,不具备持续性。小额信贷从业人员多为兼职,小额信贷经营没有组织机构的保证,在管理机制上无法创新,只是在形式上照搬了国际上的做法。因此,目前中国小额信贷发展还存在诸多问题。
二、国际小额信贷的成功经验
小额信贷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亚洲、南美和非洲等许多国家和地区得到了广泛推广,在解决微小企业和贫困农户融资问题上取得了成功,小额信贷成功的国际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和推广。
(一)支持小额信贷的发展是各国政府的共识。实践表明,制定出合理有效的政策,并给予法律保障是促进小额信贷发展不可缺少的条件。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对小额信贷大多采取了鼓励发展的政策和支持手段。孟加拉政府一直向格莱珉乡村银行提供资金支持,即以4%-5%的利息提供的贷款累计超过50亿达卡。法律支持是允许银行以非政府组织的形式从事金融活动,政策支持是对银行提供免税的优惠政策。
马来西亚政府的支持表现在宏观政策和财务两个方面。AIM在1986年发起时是一个非政府、非赢利的研究性项目,到1997年,该机构已经在马来西亚13个州建立了35个营业所。AIM从1986年建立到1995年,马来西亚政府为该机构无偿提供了2700多亿吉林特的财政拨款,以作为机构运行费。目前,AIM规模和影响仅次于孟加拉国的乡村银行。
(二)选择适合国情的发展模式是各国的基本做法。目前,世界各国的小额信贷存在多种模式,主要包括非政府组织模式、正规金融机构模式、金融机构和非政府组织紧密联系模式、社区合作银行模式、村银行模式和国家级小额信贷批发基金模式等。选择适合自己国情的小额信贷发展模式是各国的基本做法。而各国在选择小额信贷发展模式时,均充分考虑到本国的政治模式、经济体制、金融发展状况等国情。
孟加拉国是世界上最贫穷且人口密度最高的国家之一,全国一半人口生活在贫困线以下,超过半数的人是文盲。多年来,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每年给孟加拉国的各种低息贷款和捐赠达20亿美元,但这些项目成功率极低。由于孟加拉国的金融实力有限,无力支持广大的农村地区,这样民间自发的非政府组织模式就成为孟加拉国小额信贷的主导模式。格莱珉乡村银行模式是一种非政府组织从事小额信贷的例子。它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利息收入。孟加拉乡村银行坚持股份制私有化经营。通过自身运营来解决资金问题,摆脱了受制于政府和国际援助的情况,保持了自主经营权,这样就能灵活地进行组织和信贷产品的创新,为农民提供更好的信贷服务。二是来源于孟加拉的小额信贷批发机构。具有合法非营利公司身份的孟加拉农村就业支持基金(PKSF)成立于1990年。该机构以扶贫为目的,通过扶持和资助小额信贷组织来实现其社会目标。通过与小额信贷组织建立伙伴关系,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再由这些小额信贷组织向农民提供贷款来间接实现扶贫目标。它的成功是以良性的资金运作为支撑,还得益于正确的市场定位和批发机构的扶持。
在许多发展中国家,民间金融发展不足,这样政府就成为小额信贷的发展主体,他们大多选择了正规金融机构的小额信贷模式。印尼人民银行小额信贷部(BRI-UD)是正规金融机构从事小额信贷的模式,其下设地区人民银行、基层银行和独立营业中心。独立营业中心是基本的经营单位,实行独立核算,可以自主决定贷款规模、期限和抵押,执行贷款发放与回收。机构内部建立激励机制。2003年11月,BRI在印尼成功上市,并同时在美国证券柜台交易市场挂牌交易,迄今为止,已成为世界上最大和最具盈利能力的小额信贷网络。
(三)高利差是国际小额贷款的共同特点。严重信息不对称、缺乏可抵押物、特质性成本与风险、非生产性惜贷这四种特殊性而产生的高成本,是小额贷款机构在农村发放贷款面临的主要问题,这也使其难以获利。地方性金融机构往往因资金不足或为保证贷款偿还率,不能给当地提供广泛的金融服务。印尼政府在1983年6月实施了利率市场化改革,BRI可以自主制定利率。同时,BRI
低利率可以帮助穷人获得贷款的观念已经被多年的实践证明是不可行的。这不但不能实现财务的可持续性,还会给贪污、寻租以可乘之机。印尼实行利率市场化政策的贷款年利率通常在20%-40%,孟加拉乡村银行贷款的年利率在20%左右,玻利维亚阳光银行的贷款年利率通常是47.5-50.5%。小额信贷运作成功的一些国家的现实表明,高利率贷款的需求极为旺盛,这也说明在资金稀缺的农村地区资本的可得性比低利率更重要。而且,贷款利率较高,使得较富裕的非目标群体不会产生排挤目标群体的动机,这样,低收入者和中小企业才会有机会获得贷款。同时,高利率足以覆盖成本,获得较高的利润,这也是印尼BRI村银行很好地实现了财务可持续性的根本原因。
(四)商业化运作是国际小额信贷机构的普遍选择。小额信贷商业化(commercializationofmicrofi-nance),指小额信贷机构以市场为基础,进行商业化的运作与管理以达到可持续发展的趋势。中国长期以来传统观念认为,小额信贷是一种具有福利性质的扶贫工具,不可能成为可持续发展的产业,更不用说盈利了,隐含于这种看法背后的观点是:小额信贷以国际机构援助或软贷款为资金来源,为了保持小额信贷业务进行,要有源源不断的捐助资金的注入。而依赖慈善资金的不断注入是不可能的,因而小额信贷进一步扩张的前景是极为有限的。但是,一些国家的小额信贷通过商业化运营为事实,改变了人们的理念。小额信贷机构作为独立的信贷主体,能够创造足够收入,以弥补资金成本和其他相关成本,包括填补因呆账造成的损失。在这一方面,孟加拉、印尼及拉美的小额信贷起到了示范作用。
三、发展中国小额信贷的政策取向
(一)建立与完善激励约束机制。要成为一个成功的小额信贷机构,从机构内部因素看,建立明确的员工业绩考核、激励惩罚制度,加强对小额信贷机构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知识培训,提高这些人员的综合素质是非常重要的。成功的小额信贷机构都有一套完整的以业绩考核为中心的激励约束机制,业绩水平直接决定着员工的收入层次,从而在员工之间形成较强的相互竞争关系。这些激励约束机制的成功主要基于两点。一是这些国家普遍较小、监管半径短,日常层级监督与跨级巡视监督所形成的密集而交叉的监督体系,具有较强的组织保证作用。二是高度重视商业可持续利益的约束作用。如BRI规定,村银行设立后若18个月内不能最利,则必须关闭或转移到其他地区;孟加拉乡村银行则强调总部不对新设分行提供资金,新设分行必须一年内即能盈利。
(二)给予民间小额信贷机构更多的政策空间。需要改变对小额信贷定性和定位的认识,明确小额信贷的金融属性和功能,从金融深化和金融市场发展的角度,重新审视和考虑小额信贷发展的意义。建议给予小额信贷机构更多的政策空间。第一,使小额信贷机构合法化。纯粹的公益性小额信贷机构允许在民政部门注册;商业性的小额信贷机构允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第二,人民银行确定利率上限,在此基础上对商业性小额信贷机构给予更大幅度的定价权。第三,适当放宽小额信贷机构的融资渠道,在坚持本地“只存不贷”的原则下,采用多种方式鼓励小额信贷健康发展。第四,在税收方面给予优惠,通过税收减免或税收返还等政策,保证小额信贷机构可持续发展。另外,目前中国贷款损失核销制度缺乏灵活性,与小额信贷业务金额小、笔数多的特点不相适应。由于无法及时核销损失,使得银行在不良贷款“双降”考核机制下,对开展小额信贷业务心存顾虑。监管、财税部门应研究完善支持小额信贷业务发展的配套政策,如允许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企业贷款损失按一定比例税前核销,建立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基金等。
(三)利率的市场化要与实现其他条件协调进行。世界上很多小额信贷项目半途夭折都归因于经营亏损,无法持续发展。要使参与小额信贷的金融机构能够可持续发展,利率市场化是不可或缺的条件。制定一个较合理的利率水平不仅对于发展小额信贷的金融机构有着重要的意义,还有助于改善农村金融市场的扭曲的现状。但同时,必须认识到单一地推进利率市场化并不能解决现有的农村金融市场的问题,利率市场化必须具备诸多前提条件,尤其是宏观经济稳定的背景和对金融机构实施充分及审慎的监管。若只是简单提高利率水平可能会引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从而加剧金融机构资产质量的恶化。印尼小额信贷机构运作的成功,与其利率市场化是建立在完善的监管和激励前提下是分不开的。若只一味地照搬其模式而不考虑我国的国情和当前的背景,那失败是必然的。这也正是发展中国家许多成功的小额信贷模式不能被普遍复制和推广之原因所在。目前,中国金融机构的监管尚处在不完善阶段,许多法律法规还在出台过程中。面对不成熟的环境,中国利率市场化改革还有一段路要走,急于求成是不可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