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3-02 15:04:58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律师聘用合同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手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聘请方与受聘方经友好协商,就聘请私人律师的相关事宜订立协议如下:
聘请事项及期限
第一条 受聘方接受聘请方的聘请指派__________律师担任聘请方的私人律师。
第二条 聘请期限为__________年,自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
私人律师的职责和工作范围
第三条 私人律师的职责是:为聘请方就涉及商务有关法律事务提供高效的法律服务,维护聘请方的合法权益。工作范围如下:
(1)解答日常生活中涉及商务、个人财产权益、人身权益的有关法律咨询,诸如债权债务、置业、消费、继承、婚姻、劳动、名誉权、交通事故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等等;
(2)提供______小时多渠道咨询服务(包括:电话、email、传真),一般问题立即解答,疑难问题_____小时内解答;
(3)为您从事各种经济、民事活动提供规范化的合同文本格式;
(4)根据您的需要提供最新法律法规信息;
(5)为您提供全年免费律师见证服务;
(6)对涉及个人的有关法律文件进行起草、修改、审查或协助与第三方就涉及个人权益之问题进行谈判;
(7)帮助您策划、分析判断所涉及个人的法律事务,并提出建议和解决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
(8)以委托律师的身份维护您个人的名誉、人身、自由、财产、知识产权(专利权、著作权)等个人合法权益;
(9)协助您与有关部门交涉,通过媒体发表声明、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函等;
(10)办理个人财产(房屋、股权等)的转让、质押等手续;
(11)免费办理涉及财产(标的额在5万元以下)的民事、经济诉讼案件二件,或无财产争议的诉讼案件三件。
律师费的标准和支付方式
第四条 聘请方向受聘方支付私人律师费标准为__________rmb元/年,半年为__________rmb元,由聘请方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受聘方。
第五条 本协议第三条第(1)-(11)项,聘请方不必另办委托手续,除按本协议书第五条支付个人律师费用外,不再另交付费用;超出上述服务范围的法律事务或聘用合同期满正在办理续约手续,须另行办理委托,律师费按照本律师事务所规定的标准内给予聘请方__________%的优惠。
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 聘请方的权利
1、有权监督律师工作,对律师失职行为提出意见和投诉;
2有权对私人律师的工作提出具体要求,但违背事实和法律、法规规定,或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规定),或根本不能实现的事件除外;
3、如因私人律师重大失误或故意损害聘请方利益的,聘请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第七条 聘请方的义务
1、聘请方应按照本协议第五条约定支付律师费;
聘请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提供下列文件:
聘请方身份证明复印件;
向受聘律师签署《授权委托书》,明确私人律师的权限范围和期限;
2、应聘请方的要求,私人律师在进行项目谈判或进行调查、非诉讼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以及需要私人律师现场办理等活动时,相关差旅费及其他直接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机关收取的费用,复印费等)由聘请方负担。受聘方应就该等费用的发生提供必要的单据和说明。
3、为了使私人律师能依法执行职务和更好地提供法律帮助,聘请方应积极配合律师工作,并向私人律师真实详细地介绍有关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影印件,以及相关证据线索,必要时应提前邀请私人律师参加有关的会议、谈判及研究等。
4、经私人律师参与草拟、谈判或审查、修改的各类合同,聘请方应将其(包括修改后的合同稿和正式签署的合同文本其副本或影印件)及时送交私人律师留存备查。
第八条 受聘方的权利
1、有权拒绝聘请方要求办理涉嫌违法的法律事务;
2、如聘请方不及时支付私人律师办案相关费用,受聘律师有权暂停法律事务的办理,因此而引发的所有后果均由聘请方自行承担。
第九条 受聘方的义务
1、 受聘方接受聘请担任私人律师后,对聘请方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任何从聘请方获得的信息或资料,未经聘请方书面同意,受聘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给第三方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任何目的。若受聘方泄密而导致聘请方遭受损失,聘请方有权要求依法赔偿。
2、受聘方为聘请方开通____小时法律热线,为聘请方随时解答法律疑问,一般服务响应时间为_____小时内;如需私人律师现场办公,____市内一般在三小时到达;重大事项由双方适时商定。
3、因受聘方律师重大过失或故意损害聘请方利益,造成聘请方经济损失的,聘请方有权要求赔偿。
违约责任
1、聘请方没有按照本协议第五条约定支付律师费,除支付全额律师费外,还应向受聘方支付违约金(计算比例参照银行逾期付款罚息计算);
2、聘请方无故解除本协议,应向受聘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_元,受聘方已收取的律师费不予退还;
3、因受聘方律师工作失误而导致聘请方遭受损失,聘请方有权要求依法赔偿及单方面提前终止本协议,且受聘方应按本协议实际履行天数进行折算后将剩余法律顾问费退还聘请方。
争议的解决
如双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其他约定
第十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所签订的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第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聘请方、受聘方各存一份。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生效。
协议签订方:
聘请方:(签字) 受聘方: (签字)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私人律师聘用协议书范本一
聘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手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聘请方与受聘方经友好协商,就聘请私人律师的相关事宜订立协议如下:
聘请事项及期限
第一条 受聘方接受聘请方的聘请指派__________律师担任聘请方的私人律师。
第二条 聘请期限为__________年,自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
私人律师的职责和工作范围
第三条 私人律师的职责是:为聘请方就涉及商务有关法律事务提供高效的法律服务,维护聘请方的合法权益。工作范围如下:
(1)、解答日常生活中涉及商务、个人财产权益、人身权益的有关法律咨询,诸如债权债务、置业、消费、继承、婚姻、劳动、名誉权、交通事故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等等;
(2)、提供______小时多渠道咨询服务(包括:电话、email、传真),一般问题立即解答,疑难问题_____小时内解答;
(3)、为您从事各种经济、民事活动提供规范化的合同文本格式;
(4)、根据您的需要提供最新法律法规信息;
(5)、为您提供全年免费律师见证服务;
(6)、对涉及个人的有关法律文件进行起草、修改、审查或协助与第三方就涉及个人权益之问题进行谈判;
(7)、帮助您策划、分析判断所涉及个人的法律事务,并提出建议和解决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
(8)、以委托律师的身份维护您个人的名誉、人身、自由、财产、知识产权(专利权、著作权)等个人合法权益;
(9)、协助您与有关部门交涉,通过媒体发表声明、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函等;
(10)、办理个人财产(房屋、股权等)的转让、质押等手续;
(11)、免费办理涉及财产(标的额在5万元以下)的民事、经济诉讼案件二件,或无财产争议的诉讼案件三件。
律师费的标准和支付方式
第四条 聘请方向受聘方支付私人律师费标准为__________rmb元/年,半年为__________rmb元,由聘请方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受聘方。
第五条 本协议第三条第(1)-(11)项,聘请方不必另办委托手续,除按本协议书第五条支付个人律师费用外,不再另交付费用;超出上述服务范围的法律事务或聘用合同期满正在办理续约手续,须另行办理委托,律师费按照本律师事务所规定的标准内给予聘请方__________%的优惠。
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 聘请方的权利
1、有权监督律师工作,对律师失职行为提出意见和投诉;
2有权对私人律师的工作提出具体要求,但违背事实和法律、法规规定,或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规定),或根本不能实现的事件除外;
3、如因私人律师重大失误或故意损害聘请方利益的,聘请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第七条 聘请方的义务
1、聘请方应按照本协议第五条约定支付律师费;
聘请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提供下列文件:
聘请方身份证明复印件;
向受聘律师签署《授权委托书》,明确私人律师的权限范围和期限;
2、应聘请方的要求,私人律师在进行项目谈判或进行调查、非诉讼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以及需要私人律师现场办理等活动时,相关差旅费及其他直接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机关收取的费用,复印费等)由聘请方负担。受聘方应就该等费用的发生提供必要的单据和说明。
3、为了使私人律师能依法执行职务和更好地提供法律帮助,聘请方应积极配合律师工作,并向私人律师真实详细地介绍有关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影印件,以及相关证据线索,必要时应提前邀请私人律师参加有关的会议、谈判及研究等。
4、经私人律师参与草拟、谈判或审查、修改的各类合同,聘请方应将其(包括修改后的合同稿和正式签署的合同文本其副本或影印件)及时送交私人律师留存备查。
第八条 受聘方的权利
1、有权拒绝聘请方要求办理涉嫌违法的法律事务;
2、如聘请方不及时支付私人律师办案相关费用,受聘律师有权暂停法律事务的办理,因此而引发的所有后果均由聘请方自行承担。
第九条 受聘方的义务
1、 受聘方接受聘请担任私人律师后,对聘请方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任何从聘请方获得的信息或资料,未经聘请方书面同意,受聘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给第三方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任何目的。若受聘方泄密而导致聘请方遭受损失,聘请方有权要求依法赔偿。
2、受聘方为聘请方开通____小时法律热线,为聘请方随时解答法律疑问,一般服务响应时间为_____小时内;如需私人律师现场办公,____市内一般在三小时到达;重大事项由双方适时商定。
3、因受聘方律师重大过失或故意损害聘请方利益,造成聘请方经济损失的,聘请方有权要求赔偿。
违约责任
1、聘请方没有按照本协议第五条约定支付律师费,除支付全额律师费外,还应向受聘方支付违约金(计算比例参照银行逾期付款罚息计算);
2、聘请方无故解除本协议,应向受聘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_元,受聘方已收取的律师费不予退还;
3、因受聘方律师工作失误而导致聘请方遭受损失,聘请方有权要求依法赔偿及单方面提前终止本协议,且受聘方应按本协议实际履行天数进行折算后将剩余法律顾问费退还聘请方。
争议的解决
如双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其他约定
第十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所签订的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第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聘请方、受聘方各存一份。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生效。
协议签订方:
聘请方:(签字)
受聘方: (签字)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签约日期:年月日
签约日期:年月日
签约地点:
私人律师聘用协议书范本二
聘请方: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受聘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聘请方与受聘方经友好协商,就聘请私人律师的相关事宜订立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受聘方接受聘请方的聘请指派_________律师担任聘请方的私人律师。
第二条 聘请期限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三条 私人律师的职责是:为聘请方就涉及商务有关法律事务提供高效的法律服务,维护聘请方的合法权益。工作范围如下:
(1)解答日常生活中涉及商务、个人财产权益、人身权益的有关法律咨询,诸如债权债务、置业、消费、继承、婚姻、劳动、名誉权、交通事故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等等;
(2)提供24小时多渠道咨询服务(包括:电话、email、传真),一般问题立即解答,疑难问题24小时内解答;
(3)为您从事各种经济、民事活动提供规范化的合同文本格式;
(4)根据您的需要提供最新法律法规信息;
(5)为您提供全年免费律师见证服务;
(6)对涉及个人的有关法律文件进行起草、修改、审查或协助与第三方就涉及个人权益之问题进行谈判;
(7)帮助策划、分析判断所涉及个人的法律事务,并提出建议和解决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
(8)以委托律师的身份维护个人的名誉、人身、自由、财产、知识产权(专利权、著作权)等个人合法权益;
(9)协助您与有关部门交涉,通过媒体发表声明、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函等;
(10)办理个人财产(房屋、股权等)的转让、质押等手续,;
(11)免费办理涉及财产(标的额在5万元以下)的民事、经济诉讼案件二件,或无财产争议的诉讼案件三件。
第四条 聘请方向受聘方支付私人律师费标准为_________rmb元/年,半年为_________rmb元,由聘请方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受聘方。
第五条 本协议第三条第(1)-(11)项,聘请方不必另办委托手续,除按本协议书第四条支付个人律师费用外,不再另交付费用;超出上述服务范围的法律事务或聘用合同期满正在办理续约手续,须另行办理委托,律师费按照本律师事务所规定的标准内给予聘请方50%的优惠。
第六条 聘请方的权利
1、有权监督律师工作,对律师失职行为提出意见和投诉;
2、有权对私人律师的工作提出具体要求,但违背事实和法律、法规规定,或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规定),或根本不能实现的事件除外;
3、如因私人律师重大失误或故意损害聘请方利益的,聘请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第七条 聘请方的义务
1、聘请方应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约定支付律师费;
2、聘请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提供下列文件:聘请方身份证明复印件;向受聘律师签署《授权委托书》,明确私人律师的权限范围和期限;
3、应聘请方的要求,私人律师在进行项目谈判或进行调查、非诉讼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以及需要私人律师现场办理等活动时,相关差旅费及其他直接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机关收取的费用,复印费等)由聘请方负担。受聘方应就该等费用的发生提供必要的单据和说明。
4、为了使私人律师能依法执行职务和更好地提供法律帮助,聘请方应积极配合律师工作,并向私人律师真实详细地介绍有关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影印件,以及相关证据线索,必要时应提前邀请私人律师参加有关的会议、谈判及研究等。
5、经私人律师参与草拟、谈判或审查、修改的各类合同,聘请方应将其(包括修改后的合同稿和正式签署的合同文本其副本或影印件)及时送交私人律师留存备查。
第九条 受聘方的权利
1、有权拒绝聘请方要求办理涉嫌违法的法律事务;
2、如聘请方不及时支付私人律师办案相关费用,受聘律师有权暂停法律事务的办理,因此而引发的所有后果均由聘请方自行承担。
第十条 受聘方的义务
1、受聘方接受聘请担任私人律师后,对聘请方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任何从聘请方获得的信息或资料,未经聘请方书面同意,受聘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给第三方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任何目的。若受聘方泄密而导致聘请方遭受损失,聘请方有权要求依法赔偿。
2、受聘方为聘请方开通24小时法律热线,为聘请方随时解答法律疑问,一般服务响应时间为24小时内;如需私人律师现场办公,_________市内一般在三小时到达;重大事项由双方适时商定。
3、因受聘方律师重大过失或故意损害聘请方利益,造成聘请方经济损失的,聘请方有权要求赔偿。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聘请方没有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约定支付律师费,除支付全额律师费外,还应向受聘方支付违约金(计算比例参照银行逾期付款罚息计算);
2、聘请方无故解除本协议,应向受聘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受聘方已收取的律师费不予退还;
3、因受聘方律师工作失误而导致聘请方遭受损失,聘请方有权要求依法赔偿及单方面提前终止本协议,且受聘方应按本协议实际履行天数进行折算后将剩余法律顾问费退还聘请方。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如双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_________。
第十四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所签订的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聘请方、受聘方各存一份。
第十六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生效。
聘请方(签字):_________ 受聘方(签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私人律师聘用协议书范本3三
甲方: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
乙方:(姓名)
住址:
律师证号码: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后签订本合同。各项条款如下:
第一条 合同期限
1.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乙方如与甲方首次签定本合同,则本合同期限内的前_个月为试用期。
3.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如希望续订聘用合同,可在本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向另一方提出,甲乙双方经重新协商并达成一致后,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4.如本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虽未续订本合同,但仍然按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条件实际履行,则本合同自动延续一年。
第二条 工作条件和职责
1、甲方聘用乙方为甲方律师,并为其办理人事关系调动、律师执业证申请和年审的有关手续,乙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因办理人事调动、律师执业证申请或年审时须向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缴纳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同时,乙方无须向甲方交纳任何押金或保证金。
2、甲方应指定专人对乙方就甲方的内部管理制度等进行培训,使乙方充分了解自身的工作环境和工作要求。
3、甲方应向乙方提供适当的工作场所以及办公条件,同时有权根据自己的业务需要及乙方的工作情况,合理调整乙方的办公地点及工作方式,或由甲方合伙人安排乙方出庭或出差。
4、乙方应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按照甲方制订的工作标准或提出的业务要求,努力完成甲方合伙人安排的各项工作。
5、甲方可根据乙方的业务情况,结合合伙人对乙方的评价,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乙方的工作表现进行考核,并可根据考核结果适当调整乙方的薪资或奖金。乙方有权了解甲方的考核结果,并可向主管合伙人反映自己的意见,但应服从甲方的最终决定。
6、乙方全年业务工作量为小时(或创收额)。乙方应按甲方规定如实填写、提交和修改业务工作记录。但甲方合伙人有权根据客户的反映以及乙方的实际工作情况,在合理的范围内调整乙方的业务工作记录(或重新核定乙方业务工作量)。乙方对甲方合伙人的调整决定不服,可以向甲方的主管合伙人申诉。
第三条 工作时间
1、甲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除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带薪休假以及甲方规定的其他休假制度外,乙方每天应根据甲方的要求按时上班,并完成不少于八小时的出勤时间。
2、甲方合伙人因工作需要,可以要求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在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加班。同时甲方应酌情安排乙方休息或给予适当调休。乙方使用休假或调休时应事先向甲方申请,并根据甲方的统一安排办理相应的调休手续。
第四条 薪资及福利
聘用律师可以选择薪资方式:
年薪制
1、甲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每年向乙方支付年薪_元人民币,其中包括除奖金以外的工资、加班费、补贴和津贴等一切报酬。甲方合伙人可根据甲方的经济效益不时修订甲方薪酬制度,并因此确定或相应调整乙方的薪资标准。
2、乙方年薪将按月分期发放。甲方在每月_日前以现金/电汇方式向乙方支付当月薪资,但也可因甲方以外的特殊情况适当提前或顺延发放。
3、甲方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性规定,自行制定或修改其奖金政策,并可根据其经济效益以及对乙方的考核结果向乙方发放各类奖金(注:包括但不限于提成奖、绩效奖、年终奖等)。
4、甲方为乙方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并代扣代缴乙方收入中的个人所得税以及社会保险金中乙方应自行承担的部分。同时,甲方也可根据自己的能力以及业务特点,决定向乙方提供其他合适的保险或福利项目。
5、乙方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或产假等。乙方休假应向甲方申请并经批准。甲方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甲方的规章制度,向乙方支付休假期间的法定工资。
提成工资制
1、乙方的业务创收在____万(这个数字由事务所根据自身情况而定)万元以内的,薪金提成比例为____%;超过____万元的,超过部分每增加 ____万元,提成比例提高5%,但最高不得超过____%;(关于提成比例不宜过高,事务所应考虑成本、税务、利润、行业中通行做法等因素)
2、甲方依法为乙方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其费用在乙方提成工资中支;
3、乙方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由甲方代扣代缴。
第五条 工作纪律
1、乙方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性规定,以及律师协会制订的各项规定;严格遵守甲方不时制定、修订并公布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及离职以后,均应严格保守甲方、甲方合伙人和甲方客户的商业秘密。甲方、甲方合伙人和甲方客户的任何业务或财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纸张、电脑磁盘、软盘、胶卷、录音、录像、草稿以及笔记等形式记载或存放的文件、范本、档案、传真、信函、数据、报表、表格、图纸、密码、名单、电话号码、地址等,均为甲方财产。除非甲方业务需要,否则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上述资料,也不得将上述资料复制、下载、私自携带或发送至甲方工作场所以外的地方。
3、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应勤勉尽责,履行对甲方的全部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在任何第三方兼职,也不得从事其他任何有偿工作。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不得从事或帮助任何第三方从事与甲方相竞争的任何活动。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在与甲方解除本合同之后的一年内,不得自行聘用或帮助任何第三方聘用甲方律师和员工,也不得以自己或任何第三方的名义为甲方现有或曾有的客户,或为与甲方客户相对立的一方提供任何有偿或无偿的法律服务。
4、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如由甲方出资对乙方进行了培训,或甲方为乙方向本市有关政府部门办理了引进外地人才的必要手续,乙方应对甲方履行服务期义务。服务期应自乙方培训结束后,或者甲方为乙方办理完人才引进手续后的第二天起计算,期限为年。此时,如服务期限长于本合同期限,则本合同期限将相应顺延。如果乙方在服务期中与甲方解除本合同,或甲方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的有关规定与乙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5、乙方在聘用期间不得向客户私自收取任何费用,律师服务费应甲方统一收取,并开具合法票据,应客户的请求或者其他原因,由乙方代收、代交有关费用的,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客户的委托书。
6、如乙方违反上述工作纪律,除应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相当于乙方离职前_个月的全部收入。如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了经济损失,并且该经济损失超过了违约金,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该经济损失和违约金之间的差额。
第六条 合同解除
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在合同期届满前随时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期间经考核不符合录用条件;
(2)违反本合同第五条工作纪律的有关规定;
(3)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职被客户投诉并经甲方调查确认属实;
(4)伪造个人学历和经历:
(5)因个人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处分。
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1)不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应得薪金或提供工作条件的;
(2)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工作的。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多发一个月工资代替提前通知期。同时,应按其在甲方的连续工作时间,以一年工作时间折算一个月工资(注:不到半年折算半个月工资)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补偿金。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_个月医疗期(注:可参照苏州市劳动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
(2)经考核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届时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4、乙方如希望解除本合同,应提前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否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相当于乙方自甲方离职前个月的全部收入。如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了经济损失,并且该经济损失超过了违约金,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其损失和违约金之间的差额。
5、如甲方违反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并给乙方造成损失,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并可要求甲方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6、当本合同提前解除或期满终止时,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乙方必须根据甲方要求:
(1)立即停止以甲方名义从事一切活动或完成甲方的未了事务;
(2)及时向甲方移交其所有业务和全部工作;
(3)及时向甲方交还其所保存或管理的全部甲方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第五条第2款中列举的一切甲方文件和资料;
(4)按甲方规定结清所有账目。
7、除非乙方尚有未了的业务或财务事项,或未能及时办理上述移交和交接工作,否则甲方应在本合同提前解除或期满终止后的____天内为乙方办理离职或转所手续。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或者与对本合同理解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由双方根据苏州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纠纷调解规则,在律师协会的主持下,由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纠纷调解委员会通过调解方式加以解决。调解不成的,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注册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第八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由甲方与乙方于年月日签定并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
3.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持一份,报司法行政部门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_________律师事务所(盖章〕
乙方:(签字)
第一条 工作部门和职务
甲方聘用乙方担任 部门 职务
第二条 聘用期限
甲方聘用乙方的期限为 年 月。 自 年 月 日起至年月 日止。
第三条 工作时间
乙方每周工作五日,每天工作8小时,上下班时间按甲方规定执行。
第四条 工作报酬及职务职称晋升
(一)甲方根据乙方受聘的工作部门和工作职务,以及甲方规定的相应职务的工作级别确定乙方的工资水平。
(二)甲方每月付给乙方基础工资不低于人民币 元。并将根据甲方规定的《工资制度》等考核办法,对工作突出者给予适当的奖励(以物质奖励为主),工资总额不可低于 元。
(三)甲方因行政方面的特殊情况,需要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按每小时 元付给报酬,休息日安排乙方工作且不安排补休的,按每日 元付给报酬,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安排乙方工作的按每日 元付给报酬。
(四)乙方在奖惩、职务考核和提拨方面,按甲方有关规定进行。
(五)乙方在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评定方面,按国家和本市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福利待遇
(一)乙方在医疗、伤残抚恤费、休假、养老金等方面的待遇按甲方有关规定执行。
(二)乙方在节假日、婚丧假、产假、探亲假方面的待遇按甲方有关规定执行。
(三)根据乙方的实际情况,甲方视具体情况给予乙方特殊福利待遇。但当乙方享受这种待遇的情况发生变化或消失时,甲方可以减少、停止或取消收回给予乙方的特殊待遇。
(四)甲方应自己方受聘之日起,依法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
第六条 乙方责任
(一)乙方必须认真履行甲方所规定的工作职责,完成甲方所分配的工作任务。
(二)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的章程、《员工守则》、《考勤制度》、《财务制度》、《福利制度》等规章制度,以及商务惯例业务操作规程。
(三)乙方应保持身体健康,加强业务学习,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四)乙方在本合同生效至合同期满或解聘、辞聘后的一年半内(即整个在岗期和下岗后的547日内)负有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义务。
(五)乙方应爱护由甲方提供的办公、交通、房屋、设备、工具和物品及甲方的其他财产。
第七条 甲方责任(义务)
(一)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性的工作环境。
(二)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办公、业务工作的设备、工具和物品。
(三)甲方根据工作的需要,按国家规定向乙方提供劳动保护,甲方按国家规定在女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
(四)甲方在乙方被聘用期间,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工作技巧及各种规章制度的教育和训练。
(五)甲方尊重乙方对工作方法、管理制度和技术改进等方面的合理化建议。
(六)由于甲方制度的失误而对乙方造成损害时,甲方应予以赔偿。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
(一)因甲方业务量的增减、经营范围、经营性质的变化,需要对乙方的任职部门和职务作适当调整的,在不增加乙方工作负担情况下,乙方也应接受甲方的安排,同意变更合同。
(二)在同行业的工资水平均有较大幅度增长时,乙方可在本合同终止之前3个月提出变更合同中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条款的要求,甲方应予以合理地满足。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非因(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之情由,无故解除聘用劳动合同辞退乙方的,应根据乙方在甲方的工作年限和贡献大小给予一次性的解聘补助费 元,并支付违约金 元。
(二)乙方非因《劳动法》第三十二条之情由,擅自解除合同,辞去职务的,应支付违约金 元。凡经甲方出资培训的,乙方应在辞聘离职前分批或一次性赔偿甲方的培训费。培训费的赔偿标准为按乙方培训后在甲方的工作年限,以每年递减20%的比例计算。(培训后工作满五年的,不再赔偿培训费。)
(三)乙方违反工作纪律或违反律师职业道德等方面的规定,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或有损于律师声誉和形象的,甲方有权给予其行政处分,并按规定扣除工资、奖金,其不足部分可要求赔偿损失。
第十条 其他事项
(一)合同中未尽事宜,在合同生效后经双方协商,可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二)合同执行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劳动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四)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五)本合同附件包括:《律师事务所章程》、《员工守则》、《考勤制度》、《财务制度》、《福利制度》、《奖惩制度》、《工资制度》。
国家在2002年提出了对全国范围内的国家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随即在2002年7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了 〔2002〕35号文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据此,四川省人民政府于2002年12月16日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川办发〔2002)40号《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并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至此四川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正式开始。
3月24日四川省人事厅公布了《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等样本的通知》。2003年3月25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成办发[2003]43号), 6月13日成都市教育局《关于转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成教人[2003]22号),学校人事制度改革也在今年暑假期间正式实施。
编者对《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以及聘用合同样本进行了研究,感到:事业单位用人制度改革具体化政策的出台有它特有的特点,同时基于部门政策上与生俱来的条块权益分配、以及政策与法律不可调合的特性,必然随之带来的无法避免的缺陷、必然存在很多与法律法规冲突、操作性较差等重要方面存在不足,在目前这些问题只有通过在签订合同时用补充条款来加以弥补,编者对这些方面初作浅析如下:
〖《试行办法》与《聘用合同书》的突出特点〗
1、将目前在事业单位中实行的聘用制正式纳入合同制,虽然目前政策尚未明确合同的性质与不具有法律性质,必竟引入了规章、政策与有限法律并行调整的机制。
2、行政政策保护向受聘人员作较大倾斜。
3、将合同期限最短限制为3年,有望保证事业单位从业人员的稳定以及受聘人员的利益在相对期限内得到保护。
4、明确了受聘人员在合同解除时可能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
5、保护了在合同制下研究生、转业军人、以及国家调用人员、担任国家科研项目人员的相对稳定以及相关权益。
6、明确规定了受聘人员在拒聘时,事业单位的行政责任。
7、规定了“内部离岗待退”政策。
8、打破了受聘人员的身份界线与性别界线。
9、规定了受聘人员在享受培训后的服务年限,以及单位商业秘密保护等方面,部分和相应保护了事业单位为受聘人员支付培训费用后的权益。
10、《试行办法》第49条规定突破了《劳动法》及配套法规的相关规定。
〖《试行办法》与《聘用合同书》存在的问题〗
一、关于是否适用现行法律法规的问题:
1、目前刚推行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是离开我国现行法律单独实施,还是与现行《劳动法》“接轨”,虽然《试行办法》第一条有“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2002〕3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的描述,但因相关文件中没有载明具体法律,在合同条款中也未得以体现具体适用的法律法规。因此,只能认为《试行办法》与《聘用合同书》的依据仍为政策,而不适用法律与法规,更不适用《劳动法》以及相关配套法规。从两个文件的全部规定看,仍是行政起主导,辅之协商、调解与仲裁,而并不适用法律。
这样就出现了若干突出的问题:将事业单位从业人员与社会各界从业人员在适用《劳动法》方面割裂开;将事业单位中的“工人”与其他行业劳动者割裂开;《劳动法》是我国基本法律,事业单位不适用是不合法的,也是违宪的。事业单位与劳动者均无法律救济手段可用。
2、《试行办法》第47条、第48条、第49条载明的“经济补偿”,从条文看,实质上套用了《劳动法》及配套法规的有关规定。只是在第49条上有所突破,但无任何依据。而不知何故依据该《试行办法》制定的聘用合同书的第十一条第(二)款却出现了“一定的经济补偿”的模糊规定条款。
3、对于纠纷仲裁方面,合同条款采用了〔2002〕35号文和川办发〔2002)40号文两文的模式,即首先协商,再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再向“当地人事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而无法律适用,即当事人无法律救济途径。对于人事仲裁,即无法律依据,也不适用相关法律,如《仲裁法》。其所谓“当地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更是与法无据。是否凡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发生纠纷均属于“人事仲裁”?人事仲裁包括哪些内容?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约束力”是否真实存在?借鉴我国目前对医疗事故鉴定的从原医疗卫生行政机关法定为民间医学会的制度立法看,人事仲裁机构设在人事行政管理机构的模式,是不能实现与保障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的。
4、对于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方面,事业单位责任条款、向个人倾斜的条款较多,规定也较为明确;而维护事业单位合法权益方面的条款少且规定模糊,这不符合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一致性。这样不利于合同严肃与顺利全面履行,更不利于部分事业单位,如学校教师队伍的相对稳定与发展。
二、条款中的具体操作方面的问题:
1、关于合同期限,目前事业单位通常采用短期合同一年一聘,层层负责的方式。而《试行办法》第21条规定为3年以下,成都市教育局以细则方式规定为最少3年,实际上由于底线太长,从实践中看,这种期限导致合同履行困难、中途履行不能的可能性较大。
2、关于试用期,《试行办法》第22条规定“首次参加工作的。试用期为12个月。聘用合同期包括试用期。”。这样形成一个事实,合同期为3年,试用期就占了一年,这对劳动者极为不利。在合同履行期内,如果劳动者感到此条款对已不利,大致只能利用《试行办法》第37条、《聘用合同书》第十条第(六)款“随时解除合同”,此时对合同双方的实际利益及预期效益均极为不利。
3、关于合同有效期内,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如何办理没有规定;对于事业单位不同意解除未到期合同如何办理没有规定;对于个人提出提前解除合同,事业单位不同意,而个人是否向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也未规定。
4、《试行办法》第七章规定了“未聘人员的管理”,第50条是规定的受聘人员拒聘的情形;第51条规定了受聘人员落聘的情形。但对于实践中出现较多、矛盾较为突出尖锐,容易引起纷争的方面,即单位不同意解聘和不同意拒聘的情形却未作规定。对于事业单位,乃至企业都存在一批掌握业务技术、经营渠道、经营信息的人员,而这部分人员往往是单位花大力气、支付相当数额财力培训的人员,一旦流失,不仅会给单位带来巨大损失,甚至可能导致单位解体。
5、违约金针对哪些方面,约定违约金的原则是什么,依据何在未规定,是否依据《聘用合同书》第十四条第1款,“约定为准”。如果合同双方约定高额违约金,而个人无法支付的情形如何办理也未规定。
6、向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调解的原则、程序、期限、方式与内容未作规定。且这种方式属于纯行政方式,当事人地位权利不可能作到公平。
7、向当地人事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依据、性质、原则、组成、规则、程序、期限、方式与内容、以及法律救济等重要方面未作规定。这种方式仍属于纯行政方式,当事人地位权利不可能作到公平。
三、其他方面的问题:
1、以行政方式推行《聘用合同书》,据成都市人事局规定,每个教职员工《聘用合同书》文本一式三份,每份人民币2元,这无疑增加了事业单位或者个人负担。
2、据成都市人事局规定,每份《聘用合同书》文本合同鉴证费1元,即每人3元。不知人事机构鉴证权何来,收费依据是否经听证,是否符合国家近期制止行政乱收费的政策。
3、鉴证的效力从何无来。由于《聘用合同书》主要依据是国家职能部门政策,而非法律,合同纠纷发生后并不能提起诉讼,那么鉴证的效力对合同当事人有何法律意义。
4、从政策角度讲,〔2002〕35号文和《试行办法》第54条并未强制规定合同鉴证,人事行政机关自己作出这样的规定,却回避了是否实行自愿原则的重要事项。
〖为弥补《聘用合同书》不足,所拟参考补充条款(一)〗
一、关于合同内中途解除合同的培训费承担,对应《试行办法》第45条:
1、乙方参加研究生(含博士、硕士生、研修班)学习毕业后必须回甲方单位工作服务六年。若服务不满六年乙方提出调离、自动离职、辞职等解除合同的,乙方________(注:空格处由乙方本人签入姓名)向甲方支付人民币贰万元的违约金。
乙方________(注:空格处由乙方本人签入姓名)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承担带薪学习一年(或N年)期间内由甲方已支付的全部费用。
乙方服务不满六年的,应当按每年减扣甲方支付的全部费用的10%向甲方支付。
甲方支付的费用包括:工资收入(含固定工资、活工资及各项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以及在本合同期间内其他投保的费用、商业保险费以及各项有关福利待遇费用。
2、乙方参加各类专业技术培训,必须在甲方单位工作服务三年。若服务不满六年乙方提出调离、自动离职、辞职等解除合同的,乙方________(注:空格处由乙方本人签入姓名)应按每次(培训项目)实际发生的全部费用的三倍支付违约金。
培训费用包括:培训费用、出差补助、车船费等因本次培训发生的全部费用。
二、合同当事人双方关于违约金及有关费用支付的实现,对应《试行办法》第58条、《聘用合同书》第十三条第1款:
3、乙方对补充条款第1条、第2条、第5条、第6条应当自觉履行,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以及本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费用。若乙方在违约责任产生后,甲方提出要求乙方履行支付义务的10日内未支付的,甲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强制执行。
注:甲方向人民法院直接申请强制执行的,《聘用合同书》应进行公证。
4、甲方与乙方因执行本合同发生的纠纷,双方可以选择前款规定处理。对于支付经济补偿金、违约金、赔偿金、支付费用等给付之诉可直接到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保密条款,对应《聘用合同书》第十一条第(三)款:
5、乙方________(注:空格处由乙方本人签入姓名)工作岗位与工作性质掌握、知晓和涉及甲方商业秘密,________(注:空格处由乙方本人签入姓名)保证在终止、或解除本合同的三年内,不到设有同类岗位、或经营同类业务的用人单位受聘任职,________(注:空格处由乙方本人签入姓名)保证不自己经营或从事、包括变相经营或变相从事同类业务。
乙方违反本条约定的,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万元赔偿金。
本条约定不因本合同的解除、终止而失效。
四、经济补偿金,对应《聘用合同书》第十一条:
6、对本合同第十一条补充如下:除本合同有关条款已作约定的外,乙方________(注:空格处由乙方本人签入姓名)在本合同期内解除本合同而甲方不同意的,应向甲方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
7、本合同当事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幅度应当一致。经济补偿金的具体支付金额应按《试行办法》第47条、第48条、第49条规定执行。
五、合同期届满受聘人员拒绝续聘的处理,对应《试行办法》第五章、第七章:
8、下列受聘人员不得拒绝续聘,本合同约定最长服务期限届满,或甲方不再续聘的除外:
(1)、甲方出资引进和培训的人员;
(2)、《试行办法》第39条第(1)项、第(2)项、第(3)项的人员;
9、本合同履行期届满,凡属于补充条款第8条之列人员拒绝续聘的,甲方有权不办理人事关系转移手续。
六、合同中适用仲裁方式的人事纠纷约定,对应《试行办法》第九章、《聘用合同书》第十三条:
10、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的,可向____________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1)、非工人调令,从事非工人岗位的乙方(编者注:如职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教师等)与甲方之间因录用、调动、工资、辞职、辞退发生的人事争议;
(2)、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仲裁的人才流动争议和其他争议。
11、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的,应依据《劳动法》及配套法规向____________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1)、工人调令,或依据合同约定从事工人岗位的乙方(编者注:如工人、勤杂工、临时工、编制聘用的工人等)与甲方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2)、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的的乙方与甲方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法律顾问聘请合同模板一
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为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协议,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委派律师_______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为甲方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甲方指定_______为法律顾问的联系人。
二、法律顾问工作范围:
1.为甲方解答法律问题,必要时提供法律意见书。
2.协助草拟、修改、审查合同和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3.接受甲方委托,参与经济合同谈判。
4.接受甲方委托,担任人,参加诉讼、非诉讼、调解、仲裁活动。
5.应甲方要求,向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6.接受甲方委托、办理其它法律事务。
三、律师的工作时间、地点,根据甲方的提议,随时联系约定。
四、甲方向乙方每月缴纳聘请律师费_______元。律师费用按季缴纳,参加诉讼、非诉讼、调解、仲裁、以及项目谈判,收费按规定另议。
五、律师受甲方委托,外出差旅费由甲方支付。
六、甲方应向律师提供与业务有关的情况、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七、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期限为_______年。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甲方电话:乙方电话:(签字)
地址:地址:
签约时间:
年月日
法律顾问聘请合同模板二
甲方:
乙方:
甲方因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为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协议,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委派律师____________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为甲方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二、法律顾问工作范围:
1.为甲方解答法律问题,必要时提供法律意见;
2.协助草拟、修改、审查合同和有关法律意见;
3.接受甲方委托,参与合同谈判;
4.接受甲方委托,担任人,参加诉讼、非诉讼、调解、仲裁活动;
5.接受甲方委托,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三、律师的工作时间、地点,根据甲方的提议,随时联系约定。
四、甲方向乙方每年缴纳聘请律师费______________元。参加诉讼、非诉讼、调解、仲裁以及项目谈判,收费按规定另议。
五、律师受甲方委托外出,差旅费由甲方支付。
六、甲方应向律师提供与业务有关的情况、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七、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期限为____________年。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日 年 月日
法律顾问聘请合同模板三
甲 方:
乙 方:
诚信合作是一切事业发展的基础,外部智力是企业进步的源泉。甲乙双方已相互介绍了涉及本合同主要内容的有关情况,在自愿平等和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签定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自愿到甲方从事兼职财务顾问工作,甲方决定聘乙方为兼职财务顾问。
第二条 乙方的聘任职务是甲方的兼职财务顾问,其工作内容包括:甲方财务管理制度制定、会计人员专业知识培训及日常业务指导、全程税务筹划(事前、事中、事后)、财务指标分析、经营成本监控、企业年度经营目标预算、内部审计、经营成果分析等;其工作采取兼职、不坐班的工作方式。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行使以下权利:
1、根据公司日常业务的实际需要,为乙方安排财务财务顾问工作,分配具体工作任务;
2、监督检查乙方工作情况;
3、在乙方工作成绩突出或对甲方有重大贡献时,给予奖励;对乙方工作中发生的违章违纪行为,予以处罚。
甲方须履行的义务:
1、使乙方及时获取劳动报酬;
2、使乙方合理享受规定的待遇;
3、为乙方履行职务提供一定的工作条件;
4、依法维护乙方在履行职务时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以下权利:
1、依法履行财务顾问职务,按时完成甲方交付的工作任务;
2、获取劳动报酬;
3、对甲方财务的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4、辞职(须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乙方须履行的义务:
1、遵守甲方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甲方的领导和监督;
2、在履行财务顾问职务时,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违背职业道德;
3、不得从事有损于甲方公司声誉的活动,严禁泄漏甲方公司的秘密和有关财务数据,造成财务数据丢失和泄密,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五条 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学校临时工聘用合同 保姆聘用合同 经纪人聘用合同 教师聘用合同
1、甲方每月付给乙方基本报酬( 元),在公司发放职工薪酬日支付报酬。
2、因甲方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到外地出差时,出差补助执行甲方规定标准。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在下列情况下,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乙方违反合同规定,不积极履行义务,经劝阻不改时;
2、乙方因违法乱纪被撤销会计师资格
3、乙方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履行职务时。
在下列情况下,合同自行解除:
1、乙方因病或人身意外事故无法继续履行职务2个月;
2、乙方无故连续两个月不完成工作任务;
3、甲方公司被撤销。
在下列情况下,合同可以变更:
1、双方协商;
2、因国家政策法令发生变化时。
第七条 合同解除后一个月内,乙方须立即交出有关文件,案卷材料和财务的各种档案,并办理业务交接手续停止履行财务顾问职务。
第八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为壹年,从合同签字生效之日起至2007年3月31日止,合同期满时,双方可以另行办理续签事宜。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第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广西XX药业有限公司 乙方:
据悉,自2008年至2012年的5年间,网易在未获经济参考报社授权的情况下,非法转载和使用后者版权作品数千篇。经济参考报社几经交涉,网易不仅没有停止侵权行为,反而在此后的使用和转载过程中故意修改或删除文章真实来源与作者姓名,使其侵权行为更加隐蔽。经济参考报社在对上述侵权行为进行网络证据保全后,于2012年7月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讼。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经济参考报社对《通胀期要比想象来得长》等九篇涉案作品享有除署名权之外的著作权其他权利,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亦未向原告支付任何费用,擅自在其经营的网站转载,其行为已侵犯了原告对上述涉案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九篇涉案作品的赔偿判决加起来是3.8万多元。
法院认为,被告在转载《王健林:一个人的10个亿 22年造“万达”综合体》等八篇涉案作品时,虽注明来源为“经济参考报”,但未经授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被告在转载《通胀期要比想象来得长》一文时标注来源为“中国新闻网”,未注明该作品最初刊载的报刊出处,其行为存在主观过错和侵权,除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外,还需在其经营的网站新闻中心频道首页以连续48小时刊登声明的方式向原告赔礼道歉。
下面摘登判决网易转载《通胀期要比想象来得长》一文侵权的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282号,2013年3月7日]主要内容:
原告经济参考报社诉被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人刘家辉,被告委托人朱继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经济参考报社诉称:被告是网易的经营者,原告于2011年5月发现被告在未经原告授权的情况下擅自转载原告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于是与被告沟通,要求其取得合法授权后使用原告的作品,被告此后假借与原告磋商的机会,无视原告停止侵权的要求,不仅继续使用,甚至篡改作品来源及作者名字。《方烨:通胀期要比想象来得长》为2011年8月26日被告转载的作品。根据《经济参考报》与作者的合同约定,著作权属于《经济参考报》所有,原告对于《经济参考报》上刊载的作品(包括但不仅限于文字、图片、图表等作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而被告此种行为,无视国家法律法规,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转载原告文章的行为,在网易首页显著位置公开道歉;2、支付著作权侵权赔偿费500元,承担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律师费2400元、公证费769.23元、其他合理开支1598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辩称:一、原告陈述与事实不符,被告不存在篡改涉案作品来源及作者名字的行为,原告不拥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和人身权,原告请求赔礼道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1、被告不存在篡改涉案作品来源的行为。2、被告不存在篡改涉案作品作者名字的行为。3、原告不享有涉案作品的署名权,也不享有著作权的其他人身权利。4、原告要求在网易首页赔礼道歉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二、被告在收到本案诉状时翻查网易网站全网,未能在网易网站上查到涉案文章,故原告有关停止转载的请求已经失去履行可能,应依法予以驳回;三、被告不存在侵犯原告著作权的主观恶意,原告诉状中陈述与事实不符;四、原告请求侵权赔偿畸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1、涉案文章主题为事实消息采编,仅含有少量记者评论,原告对文章的智力创作较少,仅应当享有少部分著作权权益。2、原告要求的涉案文章赔偿数额标准为千宇500元,这一标准没有法律依据或相关规定,并明显高于市场价值。3、原告诉请要求律师费、公证费,其他合理开支,属于原告自己造成的额外支出并且扩大其合理支出的范围,应由其自己承担费用,原告主张的其他合理开支没有任何证据也没有任何说明,故不应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26日,原告所属《经济参考报》登载其所聘记者采写的《通胀期要比想象来得长》(署名为“方烨”)文章,该文章总字数约950字。
2006年7月1日,原告(甲方)与上述文章作者方烨(乙方)签订《聘用合同书》,主要内容包括:甲方聘用乙方从事采访中心部门记者岗位的工作。乙方服从甲方安排,按照岗位职责要求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工作质量标准;乙方为完成甲方工作任务或以甲方工作人员名义所创作的作品为职务作品,职务作品有乙方署名的,乙方享有署名权,甲方享有著作权的其他权利;无乙方署名的,甲方享有著作权。职务作品由甲方统一管理,甲方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甲方根据国家政策和单位的有关规定、乙方从事的岗位以及乙方的工作表现、工作成果和贡献大小,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待遇。2009年8月20日,原告与方烨签订了《聘用合同续签书》,将《聘用合同书》期限延至2012年6月30日。上述协议书有原告签章及方烨签名。
被告系网易网站(网址)的经营者,该网站新闻中心频道热点新闻栏目于2011年8月26日刊登了《方烨:通胀期要比想象来得长》一文,标题下方注明“来源:中国新闻网(北京)”,文末署名“方烨”,并再次注明“本文来源:中国新闻网”。2012年2月24日,原告申请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对操作该公证处的计算机通过百度搜索涉案文章进入被告网站的过程进行了证据保全。
被告提交中国新闻网网页打印件显示,上述文章转载自中国新闻网,中国新闻网2011年8月26日转载涉案文章时注明了“来源:经济参考报”以及作者“方烨”。转载时原被告与中国新闻网以及原被告之间均不存在合作关系。被告另提交2012年11月6日百度网页打印件显示,当日通过百度搜索,被告经营的网易网站已不存在涉案文章,原告对此无异议。
原告另提交2011年5月、2012年6月电子邮件打印件两份,称邮件收件人均系被告工作人员高欧“gaoou”(邮箱地址),内容分别为原告编辑刘砚青及原告委托人刘家辉律师向被告函告涉案侵权事实。其中2012年6月刘家辉律师发送的邮件附有律师函一封,内容为原告委托人受原告委托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支付使用费、作出不再侵权的承诺。被告称未收到原告发出的律师函,对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原告以涉案文章具有专业性为由,主张经济损失以每千字500元的标准计算,原告主张其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公证费及其他费用,上述费用在本院受理的(2012)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281至1285号案中分摊,每案主张律师费2400元、公证费796.23元、其他费用1598元,上述共计4794.23元,已提交《委托协议》及律师费发票12000元、公证费发票复印件10000元、差旅费及其他费用票据799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经济参考报》、《聘用合同书》及《聘用合同续签书》、(2012)京中信内经证字第02093号公证书、MSN沟通函件、电子邮件及附件打印件、《委托协议》、律师费发票、差旅费票据、公证费发票复印件,被告提供的网页打印件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涉案文章登载于《经济参考报》时署名为记者方烨,在被告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予以的情况下,本院确认方烨是《通胀期要比想象来得长》一文作者。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系职务作品。涉案文章均创作完成于方烨任职期间,且原告与上述作者签订的《聘用合同书》及《聘用合同续签书》也已明确约定其为完成原告工作任务或以原告工作人员名义所创作的作品为职务作品,故本院依据现有证据确认涉案文章均为上述作者为完成原告工作任务所创作的职务作品。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且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原告与方烨所签《聘用合同书》及《聘用合同续签书》明确约定上述作者对其创作的职务作品享有署名权,职务作品的其他权利归原告所有,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因此,原告对涉案文章享有除署名权之外的著作权其他权利,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亦未向原告支付任何费用,擅自在其经营的网站转载涉案文章,且未注明该作品最初登载的报刊出处,其行为已侵犯了原告对涉案文章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鉴于被告已删除涉案文章,原告要求被告停止转载原告文章的诉讼请求已经实现,故本院不再支持原告的该项诉请。综合考虑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及侵权情节,本院认为被告应在其经营的网易网站新闻中心频道首页以连续四十八小时刊登声明的方式向原告赔礼道歉。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因被告的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损失,被告的违法所得亦无法确定,原告主张的计算依据并无法律依据,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独创性程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费用的合理程度以及本案为系列案之一等因素,并参考我国相关稿酬支付标准酌情确定被告的赔偿数额,对于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其发现侵权后通过向被告发送邮件及律师函等方式主张权利但被告未予删除涉案文章的侵权事实,虽提供了电子邮件及附件打印件等证据,但对于其主张的邮件收件人的身份及其有权代表被告处理涉案侵权事宜并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原告主张该侵权情节证据不足,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其经营的网易网站新闻中心频道首页以连续四十八小时登载声明的方式向原告经济参考报社赔礼道歉(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公布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承担);
二、被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参考报社经济损失包括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3900元;
三、驳回原告经济参考报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关键词:律员 概念 性质 特点 形式 任务 意义
0 引言
翻开古今中外的含及法律和法学的专著、全书、汇编、词典、大辞典等等,可以这样说,可能从未有人听过或者见过“律员”一词。那么,“律员”一词究竟是什么概念呢?在此,笔者觉得很有必要作一番比较详细的阐述。因为,律员一词毕竟乃笔者所创,毕竟在本文中首次面诸于世。
1 律员的法律性质
律员一词,由二字构成,一为律,一为员。毫无疑问,律员一词与律和员二字紧密关联。与律或员紧密相联的词还有许多,如律师、文员、技术员、业务员等等。那么,律员一词与它们有何异同呢?换句话说,律员的工作特点及法律性质如何呢?——这个问题提得好,因为如此比较会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律员一词的内涵。下面,我们来试着进行分析。
1.1 律员与律师 律员与律师两词同有一个律字,很明显,律员与律师都涉及法律,涉及法律的专业和范畴。是的,律员与律师同是从事法律专业的专门工作人员,或者说律员与律师同属于专门从事法律行业或事务的工作人员。
但是,律员与律师并非同一概念。因为它们毕竟有着显著的区别:第一,两者身份不同,律员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乃至行政机关中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内部人员;而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第二,服务基础不同。律员的服务基础是具有主体资格或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乃至行政机关依法与其建立的劳动合同关系、聘用合同关系或录用关系;而律师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是基于当事人的委托或聘请,在一定条件下也可由法院指定。第三、我们可以发现,律员的被聘用与律师的受聘请,其工作性质并不相同。律员处理法律事务是基于本职,或曰基于单位分配;而律师从事法律服务是基于委托,或者聘请(有聘任、邀请、请求的涵义),或者指定。第四,两者的法律地位不同,或者说,律员、律师两者与各自的服务对象的地位不同。律员是服务单位中的一名普通职员,其地位是由服务单位给予,从属于服务单位,亦就是说,从工作的范畴和角度来说,他(它)们之间的地位是不等的,律员受工作单位主管人员的领导;而律师的地位恰恰就在于他与服务对象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律师的特点之一便在于他的独立性。
以上是从本质上将律员与律师所进行比较,此外,他们之间还有一些非本质的区别。比如:第一,律员的收入来自服务单位所支付的工资等,而律师的收入来自服务报酬。第二,前者工作及其报酬具有相对稳定性,后者则不然。第三,律员与其单位的关系主要受劳动法或公务员法调整,律师与其服务对象的关系主要受合同法和律师法调整。第四,律员对外对内进行法律工作,一般都可以代表其单位,因为其是自身单位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职员,律员在单位内部的工作性质最大特点便是依法性和合法性,因此,从维护单位的根本利益出发依法所处理的事务的行为自然可以代表本单位,自然可以以本单位名义进行,但律员的代表性还受授权性制约。这里的意思是说,律员的代表性首先得具有合法资格的主管人员或部门的授予或者是同意,至少是默许才有效,其次还体现在单位主管人员随时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审查律员代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尤其是合理性。如果律员处理单位内外部法律关系的行为侵害了单位的根本利益,那么,律员的代表性就必须予以撤销;而律师的活动只有在委托权限内进行才有效力,而且即使律师有被人的特别授权委托书,可以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但对于案件事实的承认和否认权仍然不能完全拥有,其充其量只能依据法律、逻辑、事物发展规律及行为规律对案件事实进行分析、推理和反驳的权利,这是由案件或诉讼当事人的人身性质决定的。第五,律员必须是专门学习或研究过法律或法学的人,但他不一定具有律师资格,一般情况下不可能拥有律师执业证书,不过一般而言,律员的法律水准应在普通高校法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层次以上,否则,其将难以胜任本职工作要求;而律师则必须具有律师资格并拥有合法有效的律师执业证书,等等。
1.2 律员与文员、技术员、业务员等 律员与文员、技术员、业务员等词同有一个员字,顾名思义,律员与文员等同属于自身工作单位的内部人员,同受自身单位主管人员的领导。只不过,律员是单位内部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而文员则是单位内部专门从事文字工作的职员,技术员是单位内部从事专业技术活动的职员,业务员是单位内部从事信息的收集和处理、原材料的采购和产成品的销售等工作的人员,另外技术员在特定场合下还是一种技术职称。
2 律员的工作特点
通过以上比较,我们可以粗略地发现,律员具有以下一些基本特征:
2.1 职务性 律员首先是本单位的普通职员,其与本单位的工作关系是基于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者录用而产生的。律员的工作是由单位分派、分配或者指令给予的。因此律员从事法律业务是自身职务使然。
忠实的上海读者 李萍等10人
你们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这也是目前法律最新规定的、方便、快捷且具有法律效力的方式,它无须经过开庭审理即可解决工资纠纷。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执行,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支付令具有非诉讼性且简易、灵活,不必经过双方诉讼,也不必经过辩论、调解和裁判,而是由法院经过书面审查,以命令的方式催促用人单位履行支付工资的义务;支付令与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具有同等强制力;用人单位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工资,如果不清偿工资又不提出异议,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注意哦:申请支付令,必须是权利义务关系(即拖欠工资的事实客观存在,应支付的工资过期未付,彼此不存在其它纠葛)明确、合法,如果用人单位在15日内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则支付令失效,劳动者只能另行提讼(若用人单位只主张经济困难、或者要求分期付款等的除外)。
律师袁 梅
退休返聘工资也扣养老金吗?
我是个高级技师,退休后原单位聘用我继续从事原来的技术工作。当时说定每月工资2000元,因单位效益不好,工资没有按月发放。年底发工资时,从2000元中扣除了我退休金1500元,每月只发给了我500元,说是按规定给“补差”。请问这合法吗?
郁闷的石家庄读者 老章
老章,你已退休,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劳动合同终止,你与原单位已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单位继续聘用你从事原工作,你们之间形成的是一种雇佣关系,这种雇佣关系不是原劳动合同关系的继续。根据2005年《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的通知》以及1996年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3条的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聘用后的报酬、医疗、工伤待遇等权利义务由双方约定。养老保险是公民的社会福利待遇,养老金由社会统筹、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发放。而退休后被聘用,聘用单位给付被聘人员的报酬,是聘用单位根据被聘用者的能力,依据聘用合同发放的,这与养老金没有联系。聘用单位从工资中扣除被聘用者的养老金,只发“补差工资”是违法的。
律师王景龙
离婚,非法收养的孩子怎么办?
我和张强去年5月1日结婚,婚后不久,我上班时在路旁拣了个弃婴。我喜欢孩子,就一直养着,但没有到有关部门办理收养手续。今年,我和张强因感情破裂准备离婚,案子已到法院,对孩子法院会怎么判?
痛苦的合肥读者桂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