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3-02 15:05:11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基地申报材料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一、刻苦勤奋工作,完成全年工作任务
随着信息化的发展,快递业务量不断提升,我部全体干部员工认真学习公司工作精神,提高思想觉悟,做到在思想上、行动上、工作上与公司保持一致,想公司所想,急公司所急,做到刻苦勤奋、兢兢业业工作,全部完成公司每天安排的取派件任务,取得良好工作成绩。在业务量大、工作繁忙的情况下,干部员工不等领导安排,不怕苦不怕累,自觉加班加点,全面完成公司安排的取派件任务,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为公司发展作贡献。
二、加强管理力度,提高工作效率质量
2015年,在老员工离职、新员工进来的频繁情况下,我部加强管理力度,对员工进行深入的思想工作,开展国情、厂情教育,培养员工的感恩心。通过开展思想教育工作,使每个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提高思想政治觉悟,热爱企业,热爱工作岗位,做到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增强执行力,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完成工作任务,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与此同时,华为安捷信项目2015年要求逐步提高,我部严格按照要求,加强精细管理,实现工作无差错。
三、始终严格要求,培育良好工作作风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粤发〔*〕4号)精神,扎实推进全省中小企业培训工作,引导中小企业培训示范基地建设,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培训示范基地认定工作由省中小企业局组织有关部门领导、著名专家学者以及专业人士组成的培训示范基地认定工作小组负责。
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当地培训示范基地的申报初审工作。
第三条对认定的培训示范基地,采取每三年重新认定一次的办法,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申报条件与申报材料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培训单位均可自愿申报认定培训示范基地:
1、独立法人单位。
2、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财务状况稳定,发展前景良好。
3、拥有独立开展培训工作的办公场地、教学设备和多媒体教室、会议厅、餐厅、住宿等场地。
4、拥有相关行业专业人员,以及整合相关师资力量的能力,专业师资队伍及管理人员本科学历以上的超过30人。
5、具有科学的中小企业培训模式、丰富的培训经验,设有相关资格认证课程。
6、已积累丰富的中小企业发展案例,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和水平,能根据企业需求编制相关培训课程,组织多种单项或综合性培训项目。
7、经常性开展论坛、讲座、公开课等公益。
8、已建立自己的网站,并能与广东省中小企业服务网链接,构成我省中小企业网络远程培训平台体系。
9、在开展中小企业培训服务中接受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申报材料
1、广东省中小企业培训示范基地申请表。
2、广东省中小企业培训示范基地推荐表。
3、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课程设置、教材选定、收费标准、师资状况以及教学设施、办公、教学、宿舍、食堂等场地的图片资料)。
4、为中小企业培训服务的主要师资人员及工作人员的构成情况。其中申请中小企业培训师资资格的按《广东省中小企业培训师资人才招聘细则》办理。
5、上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资格证或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复印件。
7、从事培训业务资格资质证明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上述复印材料由所在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第三章推荐要求与认定程序
第六条推荐要求
1、申报机构提供5家中小企业培训服务对象或3个社会团体或1个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评价推荐意见。社会团体可以是省级以上中介服务行业组织或市级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
2、同一家中小企业、社会团体或行政主管部门每年推荐培训示范基地名额一般不超过2个。
3、推荐单位须出具有实际考评依据的文字材料,并对所出具文字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七条认定程序
1、符合申报条件的培训基地向所属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省培训机构直接向省中小企业局申报。
2、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完整性审查后提出初审意见,填写广东省中小企业培训示范基地推荐汇总表,连同申报材料报送省中小企业局。
3、省中小企业局组织培训示范基地认定工作小组结合行业特点、产业分布、区域经济等方面对申报材料、申报基地的硬件、管理、经验、效果以及申请基地实地设施等状况进行复审。
4、复审合格的由省中小企业局发文公布培训示范基地名单。
第四章权利、义务与管理
第八条权利
1、有权优先获得承办省中小企业培训计划的各类培训项目。
2、优先申请省扶持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资金补助。
第九条义务
1、原则上按企业要求或年度培训计划举办相关培训。
2、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培训计划举办的个别免费培训、公开课或论坛,各培训示范基地应全力支持配合。
3、协助建立中小企业案例库或完成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管理
1、省中小企业局颁发牌匾,并在媒体上公布认定培训示范基地名单,提高其知名度。
2、开展中小企业培训过程中必须接受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3、培训示范基地每年度要撰写书面总结,于当年12月底前报当地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报省中小企业局。
4、培训示范基地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省中小企业局取消其培训示范基地资格,并在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信息平台上公布。
(1)经查实申报材料虚假的;
(2)被司法机关处罚的;
(3)受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处分的;
一、申报企业的基本条件
申报企业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组织形式。申报企业必须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外商独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两年以上。
2、企业经营主业。企业的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70%以上,主业突出,产品优良。企业按照我县农业产业化规划要求,围绕发展粮食、油料、有机蔬菜、林果、水产品和畜禽等六大产业链条,突出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产品的加工和销售。
3、企业规模。企业固定资产400万元以上,连续两年实现销售收入800万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连续两年实现交易额5000万元以上。
4、企业效益。企业主营产品连续两年销售利税率在7%以上,产品转化增值能力强,有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
5、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6、企业带动能力。企业有可靠、稳定的利益联接机制,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县内有稳定的、较大规模的原料基地并由上述基地提供的原料占企业加工量的40%以上,带动农户800户以上。
7、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产销率达90%以上。
二、申报材料
按照上述基本条件,企业必须提供如下申报材料:
1、企业情况一览表;
2、1000字左右的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介绍;
3、银行出具的该企业有效期内的信用等级证明(原件);
4、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该企业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原件);
5、县农口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情况证明(盖章);
6、科技成果、专利及有关部委、省、市认定的证明材料;
7、产品质量认证、环保方面的证明材料(包括无公害产品、绿色和有机食品、HACCP认证、ISO9000系列体系认证等);
8、市以上权威机构出具的行业排名证明。
以上前5项申报材料为必备材料,后3项可根据企业情况据实出具。
三、申报程序和认定
1、申报企业直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工业园区管委提出申请。
2、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工业园区管委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后,报县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3、县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根据所报材料,会同农口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县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名单,报县政府审核认定,并由县政府发文公布,颁发匾牌与证书。
一、组织领导
自治区科协和财政厅联合成立“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全区“科普惠农兴村计划”的实施工作。
自治区“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科协,具体办理“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的日常工作。
自治区“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专家学者成立评审组,负责对申报推荐对象进行评审,并对有关项目进行评估监督。
盟(市)科协和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科普惠农兴村计划”的实施工作,协调解决有关事宜;组织开展“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的宣传工作;组织相关单位和技术人员审查本行政区域内申报单位、个人的参评资格,审核整理相关申报材料;组织开展“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工作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旗县(市、区)科协、财政局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工作,协调解决有关事宜;组织开展“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的宣传工作;组织相关单位和技术人员审查本行政区域内申报单位、个人的参评资格,进行项目实地评估;整理相关推荐材料,做好公示和申报工作;组织编制审核专项资金项目预算表;对计划专项资金进行管理监督;对“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计划实施的有关工作,并协助各级科协、财政部门落实计划。
各级科协、财政部门应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听取有关意见建议。
自治区及各级科协、财政部门对在“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实施原则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坚持全国科普示范旗县(市、区)申报推荐优先的原则;
——坚持“全国百强农技协”、“全区星级农技协”、“全国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和“全区星级科普示范基地”申报推荐优先的原则。
三、宣传动员
各级科协和财政部门根据中国科协、财政部《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方案》及有关规定,通过区内主要媒体开展宣传工作,向政府机构、社会组织和广大农牧民公开评比和筛选农牧区专业技术协会、农牧区科普示范基地、农牧区科普带头人和少数民族科普工作队的推荐条件和申报程序。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组织指导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申报。积极宣传获奖单位和个人的先进事迹,加大对获奖单位和个人开展农牧区科普工作的指导力度,使其在提高农牧民科学素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
四、申报推荐
申报单位和个人向所在旗县(市、区)科协、财政局报送典型经验事迹材料;填写推荐表;提供相关登记、奖励有效证件和有关照片;编制专项资金项目预算。
旗县(市、区)科协、财政局整理审核申报对象的申报材料(包括①申报单位、个人的推荐表②登记、奖励证件和有关照片③专项资金项目预算表④3000字左右的简要事迹材料);制作相关推荐材料(包括①正式报送函②推荐工作简要总结和说明③公示材料);向所在盟(市)科协和财政局提出本行政区域内申报推荐的单位和个人,报送相关申报推荐材料。
盟(市)科协、财政局汇总所属旗县(市、区)申报推荐名单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整理,确定推荐单位和个人;制作相关推荐材料(包括①正式报送函②推荐工作简要总结和说明);向自治区“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申报推荐确定的单位和个人,报送相关申报推荐材料。
自治区“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汇总各盟(市)申报推荐名单和相关材料;在推荐名额内,确定推荐单位和个人名单;制作相关推荐材料;向中国科协和财政部推荐确定的单位和个人,报送相关推荐材料。
五、公示监督
建立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机制,广泛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旗县(市、区)科协、财政局将本行政区域内推荐名单在有关乡村公示10天,广泛征求意见,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正式上报所在盟(市)科协、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管理,防止乱占滥用土地尤其是耕地建房、建猪场等现象发生,促进农村节约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和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我县农村土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控制村镇建设用地规模
(一)实行规划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城市建设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地上建筑物建设必须按批准的规划要求实施。农民建房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尽量不占或少占农用地。各乡镇要采取严格有效的措施,积极引导农民建房向集镇和中心村集中;同时,积极配合规划建设部门科学合理地编制好新农村建设详细规划,在农民申报宅基地时严格依照详细规划进行规划选址,逐步消灭“空心村”,按照城镇化和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集中建设农民新村。农民建猪场必须严格按照划定的禁养区、控养区、可养区范围建设,并按“一头一平方米”的标准审批。确需使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耕地的,必须落实占补平衡措施。县城规划区内的农民建房管理依照干府办字[2007]35号规定执行。
(二)实行指标管理。农民新建住宅应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和未利用地,凡村内有空闲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新增建设用地。并将农民建房用地纳入年度用地指标管理,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市下达的农民建房计划指标,经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分解下达到各乡镇。各乡镇必须严格按下达的计划指标审核农民建房。县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各乡镇农民建房占用计划指标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凡超占指标的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一律不得上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二、严格依法按程序审批农民建房
(一)把握农民建房申请条件。坚决贯彻农民建房“一户一宅”即农村居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符合《江西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严禁“一户多宅”,禁止城镇居民购买或租用农村集体土地建房。农民建房申请,必须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条件。
(二)规范农民建房审批程序。农民建房的审批,必须在完成村庄规划的基础上进行。没有进行规划的村庄必须先做好新农村建设规划,其农民建房申请才能受理。使用村内原有建设用地的,由村申报、乡(镇)审核,批次报县政府批准后,由乡(镇)国土资源所逐宗落实到户;占用农用地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由乡(镇)国土资源所逐宗落实到户。
宅基地审批应坚持实施“三到场”。接到宅基地用地申请后,乡(镇)国土资源所要组织人员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明确建设时间并受理农民宅基地登记申请。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符合规定的方可办理土地登记,发放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三)明确农民建房时限和收费标准。(1)农民建房审批时限:村民向村民小组提出用地申请,经村委会讨论通过后,由村代办员统一报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国土、规划窗口。乡镇国土所、规划站受理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派员现场勘查。经现场勘查,符合建房条件的,建房申请户向乡镇国土所、规划站提交相关申报材料。乡镇国土所、规划站受理农户建房申报材料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上报县国土局、规划建设局审核。县规划建设局自收到申报材料后,须在10个工作日内向建房户下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县国土局须在规划建设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10个工作日内向建房户下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建房户得到《建设用地批准书》后方查动工兴建。对于由于各种原因不予批准的建房户,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2)农民建房审批收费标准。国土部门《土地证》工本费,普通本5/本,特制本20/本。建设部门《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工本费10/本。规划区内农民建房收费依照干府办字[2007]35号规定执行。
三、严格农村土地管理制度。
(一)实行耕地保护责任制。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层层落实耕地保护责任,每年县政府与各乡镇政府签订耕地保护责任状,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对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负总责。在新增建设用地中,要尽量使用坡地、荒地等未利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即使需少量占用耕地的,也要坚持占一补一,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要严格落实基本农田“五不准”制度,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挖塘养鱼、畜禽养殖以及通道绿化。
第一条为积极培育市场主体,增强微观活力,通过先进文化企业的示范、窗口和辐射作用,引导促进我省文化产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不断提高文化产业的总体实力和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化行政部门管理的演出业、影视业、音像业、文化娱乐业、文化旅游业、网络文化业、图书报刊业、文物和艺术品业以及艺术培训业等领域的各类所有制的文化企业,都可以根据本办法申报安徽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
第三条示范基地原则上每两年评选命名一次。
第四条安徽省文化厅将对示范基地在政策、信息服务和市场开拓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并从省级示范基地中推荐申报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五条申报示范基地的文化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⒈在发展文化产业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在全省本行业中具有典型和示范意义。
⒉企业发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与国家文化产业政策的要求,坚持发展先进文化,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协调和统一。
⒊所生产的文化产品和提供的文化服务能够面向市场,面向群众,有一定生产规模,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
⒋有一支坚强有力的管理团队和行之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具有自主创新和市场开拓能力,企业保持较快的发展速度。
第三章申报程序
第六条厅直文化企业向省文化厅计财(产业)处申报;各地文化企业向各市文化局申报;情况特殊的可直接向省文化厅申报。
第七条申报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十份):
⒈企业的基本情况;
⒉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所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⒊企业的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⒋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⒌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
第八条申报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申报资格。
第四章评审程序
第九条示范基地评审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十条安徽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审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公室)设在省文化厅计财(产业)处,具体负责审核和评审过程的组织工作。
第十一条由评审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评审组。
第十二条各市文化局和省文化厅计财(产业)处对申报企业的材料进行初审,然后报评审办公室审核、组织专家评审组评审。
第十三条专家评审组对上报企业材料进行评议审查,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四条评审办公室根据专家评审组提出的评审意见提交拟命名示范基地名单报省文化厅核定,由省文化厅公布并颁发证书和铜牌。
第五章管理机制
第十五条示范基地的管理工作由省文化厅计财(产业)处负责。
第十六条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期对示范基地进行巡检。
第十七条组织示范基地交流经验、相互观摩,对示范基地的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八条组织有关领导和专家指导示范基地建设。
第十九条对在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示范基地,省文化厅将给予通报表彰。
第二十条示范基地应于每年2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向省文化厅计财(产业)处汇报上一年的企业发展情况。
第二十一条示范基地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省文化厅对其示范基地称号予以撤消:
⒈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手段骗取示范基地资格;
⒉宣传虚假文化产品信息的;
⒊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⒋所生产的文化产品或企业行为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⒌不按规定时限上报企业发展情况的;
⒍其他应当撤消称号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涉及示范基地发展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省文化厅计财(产业)处报告。
第六章附则
根据电力行业仿真培训工作安排,定于 2012年10月末在西安进行电力行业仿真培训高级指导教师培训考试认证工作,同时进行已取证高级指导教师复训认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
2012年10月28日报到,10月29日—11月2日培训考试及复训。
二、地点
陕西电力职工培训中心(西安市长乐西路180号,西安电力高等专科学校燃料管理中心)
三、培训考试认证及复训认证
(一)培训考试认证:分培训与考试两个环节进行。
1.培训:以专题讲座和研讨的形式进行。专题讲座主要内容包括:国内外电力生产的新设备新技术,仿真新技术的开发及发展。
2.考试:采用答辩的形式,分电气和热动两个专业进行。每位参加考试人员答辩时间为 20分钟,首先由参加考试人员简述自己的主要业绩,包括从事仿真培训工作经历、技术和管理方面的创新、获得奖励的情况等,然后由答辩专家提问。
3.培训考试合格者,由中电联技能鉴定与教育培训中心颁发培训考试合格证书,证书自颁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四年。
(二)复训认证:采用培训与交流方式进行。
1.培训:以专题讲座和研讨的形式进行。专题讲座主要内容包括:国内外电力生产的新设备新技术,仿真新技术的开发及发展。
2.交流:安排专场大会与分组交流。
3.复训合格者,由中电联技能鉴定与教育培训中心颁发复训合格证书,证书自颁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四年。
四、培训考试认证申报
(一)基本条件
1.从事仿真培训或生产运行岗位工作5年以上,具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副高职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如从事仿真培训或生产运行岗位工作20年以上,则只需具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已取得电力行业仿真培训指导教师培训考试合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能够认真执行本单位及电力行业颁布的培训大纲、计划和质量标准。
4.具有良好的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
(二)具体要求
1.对仿真培训教学、管理或仿真技术等有独到见解。
2.对本单位仿真基地(中心)建设以及培训教学、管理工作做出了突出贡献。
3.近四年的教学、研究成果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刊物上发表与仿真培训与技术有关的论文二篇及以上。
(2)主编与仿真培训相关的培训教材一部,并由出版社正式出版,或未正式出版但能证明已得到电力行业仿真培训中心广泛使用,本人承担部分不少于60%。
(3)参编两部及以上与仿真培训相关的培训教材,并由出版社正式出版,或未正式出版但能证明已得到电力行业仿真培训中心广泛使用,每部本人承担部分不少于20%。
(4)获得仿真培训教学、管理或仿真科研等省部级及以上奖励。
(三)申报材料
1.填写电力行业仿真培训高级指导教师培训考试认证申报表,个人工作简历、业绩表,本人所在单位推荐表。
2.最后学历的毕业证书复印件。
3.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
4.身份证复印件。
5.本人近期同一底版黑白一寸照片两张(不包括申报表上的相片),请在相片背面填好本人姓名。
6.获奖证书复印件。
7.论文、著作复印件(著作复印有关页码)。
8.电力行业仿真培训指导教师培训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
9.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所有材料用A4纸复印,排好顺序,装订成册。
(四)申报程序
请将申报材料(一份)于 2012年 9月 25 日前,用特快专递寄往华北电力大学(保定)自动化系(以邮戳为准)。地址:河北省保定市永华北大街619号94信箱彭学斌,邮编:071003。或将扫描件电子文档发送至以下电子信箱:。
经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合格后,通知申报人参加培训与考试认证。
五、复训认证人员报名
(一)参加人员
已取得电力行业仿真培训高级指导教师培训合格证书需复训认证人员。
(二)申报
填写报名表,提供一寸照片2张,高级指导教师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取得高级指导教师培训合格证书后的培训工作总结。将上述材料于9月25日前, 寄往华北电力大学(保定)自动化系(以邮戳为准),或发电子邮件。
六、费用
每人交培训认证费 1800 元,培训期间统一安排食宿,食宿费自理。
七、其他
(一)陕西电力职工培训中心乘车路线
1.火车站:乘坐13、231、240、105、42、511路公交车到安仁坊下车,步行至电专燃管楼;
2.咸阳国际机场:乘机场大巴至钟楼美伦酒店,步行至钟楼,乘坐4、15、11、K605路公交车到安仁坊下车,步行至电专燃管楼。
(二)联系人及电话
华北电力大学 彭学斌,0312-7522051,13803120606;陶 哲,0312-7523363,13930805790;马少华,0312-7522164(传真),13785435421。
陕西电力职工培训中心 张丛麟,98474-9082,13096901660,029-81009079(传真)。
为切实推进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印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市人社局《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精神,2012年继续鼓励和扶持一批规模较大并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成为就业见习单位,为有见习需求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机会。现将申报设立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材料报送。需要报送的材料:《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岗位信息统计表》(可登录“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下载)、申请报告、单位简介及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2012年4月30日前由各县市区初审合格后统一报送或经申请同意自行报送市人社局就业促进科,并网上注册开户。
二、评估认定。市人社局按照《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评估小组到申报单位对见习场地、培训条件、师资情况以及经营管理状况等进行现场考察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