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3-02 15:05:30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关键词:森林;资产;评估;认证
森林资产是自然资源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以森林资源为内涵,在现有认识和科学水平条件下,能够被特定的权利主体拥有和控制,通过交易或经营利用,能够或预期能够为特定的权利主体带来经济利益和使用价值的各种资源。其资产包括森林、林木、林地资产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植物资产、微生物资产、林内人工养殖的动植物资产、森林景观资产、森林生态资产和森林资源相关的其他资产。
森林资产评估是根据特定的评估目的、遵循社会客观经济规律和公允的原则,按照国家法定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可行的方法,以统一的货币单位,对具有资产属性的森林资源实体以及预期收益在评估基准日进行评定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意见》中提出“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加快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师制度和评估制度,规范评估行为,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这是当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业的行为准则。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涉及农民的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要充
分尊重农民意愿,采取自愿、从低收费的原则,不得设置交易条件,强行要求农民评估。
目前我国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业认证机构尚为明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之间衔接不够,社会上出现乱现象。
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机构及人员认证工作已纳入国家行政许可范畴,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各省物价认证中心参与,已统一形成认证体系,统一编制培训教材,2012年11月、12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在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组织培训班,有511人参加培训,469人经过严格考核,取得了首批森林资源资产高级价格评估师评估资格人员资格认证。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产管理范畴,是对特定目的和条件下的森林资源资产以及与森林资源相关的其他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主要涉及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企〔2006〕529号) 的有关规定执行,即“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凡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银行抵押贷款项目,应委托财政部门颁发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银行抵押贷款项目,可委托财政部门颁发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评估或由林业部门管理的具有丙级以上(含丙级) 资质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林业科研教学等单位提供咨询服务,出具评估咨询报告”。
关键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智能决策系统;设计
中图分类号:S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944(2012)06-0036-02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决策支持系统是以现代管理科学和信息技术为基础,通过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的半结构化、结构化和非结构化问题进行决策分析的人机交互系统。
1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属于一种社会中介行为,直接对森林资源资产进行评估的机构和人员,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结果负有法律和经济责任,也就是说与评估机构和人员的利益相关。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系统是建立在决策支持系统基础之上的,再加上人工智能专家系统,这也是人类智慧和科学技术相结合的结果。根据现代我国的技术情况来看,在国际上,对决策支持系统的研究取得较好成绩的包含美国与新西兰,目前新西兰已经开发出了一套完整的嵌入线性规划模型决策支持系统。此系统主要解决林业财务方面等的诸多问题。除此之外,也从多方面对决策支持系统进行了深入分析。可以说,此方向的研究是在传统的森林资源资产实物量分类体系的基础上,在进行全面的预测与优化的同时还要制定出一套完善的解决问题的措施。另外,此系统的开发工作在空间上具有一定的适应性,可以进行模拟预测、人机交换等工作,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系统的实施打下了牢固的基础。
2 设计要求
2.1 支持智能化
智能化是指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决策支持系统能够有效地利用知识库中的材料、数据等信息进行分析和总结,从而提出一些具有建设性意义的决策,这是从实践中总结经验和教训,只是这个过程不仅仅只是人的参与,还利用了先进的科学技术。
2.2 数据多元化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智能决策支持系统要支持智能化,应具备数据多元化。只有多元的数据,才能提供更多的参考信息。数据的多元化,体现在这样几个方面:一方面,在网络环境下的评估决策支持系统要求集成内部档案数据,这些数据都是管理和决策的重要依据。另一方面,可以和网络系统相连,并且随时都可以更新数据信息,例如:林木价格、物价指数等数据信息,从而形成一套完善的评估决策支持系统,这样做主要是为了随时都可以关注到当前市场的发展动态,从而进一步更新数据库信息。
2.3 安全性要求
通常来说,此系统的评估决策支持系统的安全性主要包含两个内容:一方面,评估策略安全性能。其性能较高可以确保决策者能够获得较准确的数据信息,同时,系统中出现的多种现象产生的分析结果是不会影响到决策者作决策的;另一方面,在连接网络的前提下,必须要根据终端的类型来限制提供服务的门禁措施,这样一来,可以确保系统中的各种数据信息更加安全与可靠。
2.4 系统的结构化设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智能决策支持系统,首先要结合系统的基本特性,来建立相符合的结构与流程。
2.4.1 评估先决条件判断
森林资源的资产评估的先决条件决策是资产评估决策的基础条件。但直接影响评资产估准确性的先决条件有很多,如林地地租的相关情况、利率变化、资金时间价值变化等。由此看来,必须要对此环节的质量加以合理控制,同时还要结合有关的先决条件制定出一套完善的解决措施,进而根据当代市场的变化,挑选最适合的解决方案。
2.4.2 评估方法选择
事实上,林分组成和年龄的结构有多种,所以,应充分了解林分与先进条件情况,然后再对林分资产评估预测方案做出相应的决策。在做足充分的准备工作后,利用调用数据库与模型库数据的信息数据、公式,同时还要根据知识库建立的规则对其进行竹林评估方法预测进行决策。当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智能决策评估方法有年金资本化法、市场价倒算法、重置成本法等,系统还会根据实际状况决策者提出各种评估方法。
2.4.3 结果分析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智能决策支持系统的结果分析环节对每个步骤做出阶段决策后评估结果输出,并根据相应的模型来研究步骤对总评估结果的影响,以便为系统提供更可行的方案,另外,还要将结果直接反馈到评估方法,进一步选择决策方案。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智能决策支持系统会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所以,要想建立一个非常完善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智能决策支持系统,就应该对此系统的设计非常重视,进一步完善此系统的流程图。
3 结构设计
在明确了系统的工作流程后,就可以进行具体决策支持系统的设计。结合决策理论的模型和系统开发周期方法,明确决策支持系统的开发过程。因为资产评估决策支持系统目的是支持评估决策,
在已经确定系统的工作流程之后就要对具体决策支持系统设计。并且根据相关的决策理论模型与系统开发周期方法,进一步指出决策支持系统的开发。所以,森林资源评估决策支持系统主要是为了支持评估决策。因此,必须综合多方面的因素,对该系统进行科学设计。
3.1 数据库系统
关键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高职教育;教学方法
中图分类号:F234文献标识码:A
目前森林资源经营管理已经打破了原来封闭式的模式,森林资源资产作为一种特殊的资产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自1996年林业部(1998年改为国家林业局)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颁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起,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在全国范围内才逐步展开,直至目前还有不少地区相关的评估体系、评估标准还未建立起来。在这种情况下,作为直接服务于生产的高职教育,如何使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课程更好地服务于林业生产及怎样在高职院校教学中开展该课程的教学与实践值得深入研究。
一、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课程基本要求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一门综合性非常强的课程,学习前必须学习过一些相关的课程,具备一定的知识背景,具体讲这些课程包括:森林调查、森林经理、森林经营、森林生态学、林业政策法规等相关课程,因此一般是在在校学习的最后一个学期开设为宜。
高职高专院校的教学模式多样,我校实行的是“2+1”模式,即学生在校学习2年,到生产单位实习1年,学生在校学习时间有限,因此“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课程所占课时也有限,教学工作者必须对课程的核心、重点内容十分清楚,才能熟练、准确、高效地讲述该课程。笔者在该课程教学总学时数为86节(包括1个星期的实习),周学时数为6,实训课的比重占总课时的50%以上。
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课程内容安排
(一)教材的选择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课程目前没有专门的高职高专教材,在其他林业专业教材中略有相关知识的讲述,但不够详细,市场上也很难找到相关书籍。笔者在教学中曾采用中国林业出版设2002年4月出版的,由陈平留、刘健主编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运作技巧》和中国林业出版社2002年5月出版的,由罗江滨、陈平留主编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两本书。
(二)理论知识内容的安排
以罗江滨、陈平留主编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为教材,结合高职教育特点,内容的安排见表1:
课程内容的安排以生产应用为出发点,着重讲述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相关财务知识、林木资产评估和林地资产评估三大部分,其中相关财务知识是难点,学生比较难掌握,需要一些练习题加以巩固,而在林木和林地评估的理论教学中,评估方法的推倒是重点也是难点,应适当调整讲解速度进行讲解,如讲述收获现值法时,可以画一时间线段轴,分清各时间点的成本与收入,然后转为现值再做加减推倒得出公式,这样比较容易理解。
(三)实训教学内容的安排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涉及的学科较多,评估的项目也多种多样,目前在林业生产活动中主要分为林木评估和林地评估两大类,其他评估如森林景观资产评估学生离校工作以后应用较少,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本课程开设了以下实训项目,见表2。在课程实习的一周则按照《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中规定的要求进行综合实训,要求学生提供完整的图、表及报告。
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教学方式和教学方法
(一)教学方式、教学方法
高职教育的教学要与生产密切结合,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课程是一门应用性极强的课程,因此结合生产是必需的。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教学中结合生产实际的途径有多种,笔者总结如下几点:一是以学生实际情况出发,结合生产实际。学习改课程的学生中有不少学生是来自农村,可以采用他们遇到的实际问题作为上课讲解的例子,如果需要还可以在课后帮助他解决实际的问题,从而带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二是在实习周带领学生到附近的木材交易市场、资产评估事务所调查收集所需的数据、了解行业特点及了解木材交易情况。三是利用校(下转第52页)(上接第23页)附属林场的独特优势,如在采用市场价倒算法评估成熟林林木价值这个实训项目时事先联系了解林场哪里的林木要砍伐,待做完实训后,将评估的结果与实际价值比较;在采用重置成本法评估幼龄林林木价值时,让学生亲自参加林场的实际造林,然后再用收集的数据进行评估,这样学生的学习兴趣和评估的准确性都可以有很大提高。
同时为让学生更注重实践环节的质量,在期末成绩中实训项目的成绩与期考的卷面分所占比重为4:6,还可向学校申请采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实际操作考核代替笔试的方法提高学生的操作水平。
(二)生产实例在教学中的应用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的实例在采用的教材中有,为了让学生更加对改课程感兴趣,可以用本地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报告和相片作为例子(需注意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内容一般是保密的,例子应用时要对数据进行修改),学生也可以用例子作为模板在实习和以后的工作中都可用于参考。在实训过程中也可按照学生的兴趣要求对目前流行的树种如速生桉树进行评估,收到不错的教学效果。
四、结语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课程综合性强,技术性高、发展快并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有密切的联系,对教学的要求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教学工作者来说除不断学习理论知识外,参加实际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是必不可少的,只有在实践中总结丰富的经验,教学中才能够抓住重点,解决难点,从而使学生更好地掌握这一门课。
【参考文献】
[1]陈平留,刘健.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运作技巧[M].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2002.
第一条为规范森林资源转让行为,保障森林资源转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森林资源,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森林,包括乔木林和竹林。
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
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森林种类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的以下五类:
(一)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
(二)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
(三)经济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四)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五)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森林资源转让,是指森林资源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将其可以依法转让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和林地的使用权,按照法定程序以有偿或者互换的方式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林地的所有权不得转让。
第五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权属证书的森林资源的转让及其管理活动。
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林地致使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的,不适用本条例。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转让的管理工作。国有森林资源的转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共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协助林业主管部门做好森林资源转让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森林资源转让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
(二)有利于保持水土、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三)自愿、平等、公开、合法;
(四)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五)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依照本条例转让取得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再转让。
第九条森林资源转让后,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的保护义务和责任同时转移。
第二章转让范围
第十条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森林资源不得转让:
(一)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之外的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
(二)山林权属有争议或者不明晰的;
(三)没有权属证书的。
第三章转让管理
第十二条国有森林资源的转让应当依法采用拍卖、招标的方式并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
国有森林资源以外的其他森林资源的转让除可以采用拍卖、招标的方式外,还可以采用其他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森林资源的转让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权限,由转让人报经管理该森林资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国有森林资源的转让,由管理该森林资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转同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已依法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森林资源需要流转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办理;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森林资源的转让,在报管理该森林资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前,还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第十四条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权限对转让森林资源的申请进行审核或者审批:
(一)面积500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审批;
(二)面积5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审批;
(三)面积1000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审批。
第十五条转让人申请转让森林资源,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向负责审核或者审批该森林资源转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三)林地类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积及地形图、林种、树种、林龄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受让的森林资源用途说明;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转让共有或者合资、合作经营的森林资源的,还应当同时提交共有人或者合资、合作各方同意转让的书面意见。
转让国有森林资源的,还应当同时提交拟转让森林资源的资产评估报告。
转让集体森林资源的,还应当同时提交拟转让森林资源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同意集体森林资源转让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
第十六条受理转让申请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转让的森林资源的基本情况,在转让的森林资源所在地及相邻乡镇,通过新闻媒体或者布告的形式予以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七条转让森林资源的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受理转让申请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或者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其中转让国有森林资源的,应当在审核同意后3个工作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转交审核材料,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审核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抄告同级林业主管部门。
对公告期内有异议的,由受理转让申请的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复核后,再按前款规定办理;复核工作应当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完成。
第十八条以拍卖和招标方式转让森林资源的,按照有关拍卖、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十九条转让森林资源必须签订转让合同。国有、集体森林资源的转让合同应当报同意或者批准转让该森林资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国有森林资源的转让合同还应当报批准转让该森林资源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森林资源转让合同的内容由转让人和受让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转让人和受让人的名称(姓名)和住所;
(二)转让的森林资源的林地类型、坐落位置、面积及四至界线地形图、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等;
(三)转让价款和支付方式;
(四)转让期限及起止时间;
(五)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责任;
(六)合同期满时森林资源存量的补偿;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制订森林资源转让合同的示范文本,供森林资源转让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参考。
第二十一条受让人按照转让合同的规定支付转让金后,应当会同转让人向核发原森林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受让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用途,对转让的森林资源进行开发利用和管护。
第二十三条森林、林木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的转让期限为15年至70年。
第二十四条受让人再行转让森林资源的,应当告知原转让人,并不得超过合同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原转让人的合法权益;剩余期限低于转让林种的生长周期或者一个轮伐期的,不得再转让。
第二十五条国有、集体森林资源的转让,其转让金应当以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价值为基准。
第二十六条国有森林资源的转让金应当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用于职工安置、清偿债务以及森林资源的培育和管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有资产、财政、审计等部门加强对国有森林资源转让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转让后的森林资源由转让前管理该森林资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其森林、林木的采伐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采伐量纳入该县(市、区)的森林采伐限额。
第二十八条森林资源转让后应当进行更新造林的,受让人应当于当年或者次年内,按照管理该森林资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划设计,完成迹地更新造林,并通过该林业主管部门的造林质量验收和成林验收。
第二十九条转让期限届满时,森林资源郁闭成林的,其郁闭度不得低于0.6;未郁闭成林的新造林地,其造林合格率和成活率不得低于85%。
第四章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第三十条国有、集体森林资源的转让应当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其他森林资源的转让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由转让人、受让人双方自行决定。
第三十一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应当由依法成立的评估机构进行。
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机构必须具有3名以上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十二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技术规程和办法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自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出具之日起满2年后转让的,应当重新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人转让森林资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办理森林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不准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转让森林资源的,其转让行为无效,责令限期改正。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转让森林资源的,其转让行为无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没收违法所得。
(三)弄虚作假,骗取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转让森林资源的,其转让行为无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四条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森林资源未经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而转让的,其转让行为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受让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四项规定,擅自将林地改为非林地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改变林地面积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完成迹地更新造林的,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以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转让期限届满时,森林资源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处以恢复该森林资源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机构弄虚作假、的,其评估行为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该评估机构处以收取的评估费用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从事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森林资源转让变更登记过程中,、、,对不具备转让条件的森林资源进行变更登记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条为规范森林资源流转,保护森林资源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改革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森林资源流转是指森林、林木,以及林地使用权全部或者部分,依法由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的行为。
森林资源流转可以采取承包、拍卖、招标、协议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但国有森林资源流转应当采取拍卖或者招标的方式进行。
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使用权流转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森林资源流转应当有利于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不得损害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森林资源流转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开、平等、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流转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流转范围和程序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权属明确的下列森林资源可以流转: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不在公益林经营区内的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的使用权;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流转的森林资源。
第六条国有森林资源流转及其流转方式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集体森林资源流转及其流转方式、流转保留价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集体林地使用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还应当报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林地使用权的流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合资经营、合作经营或者权属共有的森林资源流转,应当依法征求合资方、合作方或者权属共有方的意见。
第七条国有森林资源流转应当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集体森林资源采取家庭承包方式流转的,是否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集体森林资源采取拍卖、招标、协议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评估价可以作为森林资源流转保留价。
其他所有制的森林资源流转是否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由其权属主体自主决定。
第八条委托拍卖企业拍卖森林资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非委托拍卖企业拍卖森林资源的,应当在森林资源所在地的林业、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出让方在森林资源流转前七日公告;公告一般包括拍卖标的、拍卖形式、竞买者条件、竞买者登记期限、竞买时间、竞买地点等内容;
(二)竞买者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出让方登记,领取有关资料;
(三)出让方审查竞买者条件;
(四)符合条件的竞买者不得少于三个,并应当在向出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参加竞买;
(五)竞买的价高者为受让方,但最高价不得低于保留价;受让方应当当场与出让方签订流转合同;其他竞买者交纳的保证金,由出让方当场如数退还。
第九条招标流转森林资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协议流转森林资源的程序:
(一)流转双方依法协商;
(二)流转双方签订流转合同。集体森林资源采取协议方式流转的,应当接受村务监督小组的监督,其流转价款不得低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价。
第三章流转管理
第十一条森林资源流转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一)流转双方名称;
(二)流转的森林资源的林种、树种、林龄、地点、面积、四至、蓄积量或者株数;
(三)流转价款、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
(四)森林管护责任、风险承担;
(五)流转期限、用途和更新造林责任;
(六)违约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十二条森林资源流转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七十年,再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原流转的剩余期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森林资源流转后,流转双方向森林资源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权变更登记的,受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二十日内进行变更登记,但国家规定需要公示的,从其规定;不符合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申请森林资源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所流转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林权证;
(二)流转双方依法签订的流转合同;
(三)依照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批准或者同意流转的相关文件、决定、决议或者协议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应当由具有相应评估条件的机构进行。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受让林木的采伐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采伐量应当纳入所在县(市、区)森林采伐限额。
第十七条森林资源流转合同规定的更新造林责任方在林木采伐后,应当于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迹地更新造林,并通过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的造林质量验收。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建立森林资源流转信息库,及时森林资源流转的供求信息,并为流转活动提供指导和服务。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建立森林资源流转市场。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二条规定,进行森林资源流转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予办理林权变更登记。违反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组织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受让方未按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与出让方签订流转合同的,取消其受让方资格,所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造成出让方损失的,受让方应当赔偿损失。出让方不按规定与受让方签订流转合同的,应当如数退还保证金;造成受让方损失的,出让方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十一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的,其评估结果无效,并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该评估费用二至四倍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流转当事人弄虚作假、操纵拍卖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该森林资源流转价款总额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的罚款。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流转双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贿受贿、贪污挪用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一、金融支持林权改革的主要做法
2006年,一场以“明晰产权、放活经营、规范流转、综合配套”为主要内容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在普洱拉开。2010年顺利通过省级检查验收,确权率和发证率分别达到98.3%和99%。普洱市的“组织领导到位、工作队伍到位、经费落实到位、宣传培训到位、督促指导到位、责任落实到位”的“六到位”做法,受到国家林业局,云南省委、省政府、省林业厅的充分肯定,形成的“普洱模式”在全省乃至全国得到推广。
(一)深化改革,完善服务
一是建立林业管理服务体系和信息平台。截至2012年末,市级和10县(区)均建立了林业管理服务中心,全市建立了5个木材交易市场;县级林业管理服务中心设置4~6个服务窗口,下设林权登记管理中心、木材及林产品检验检疫中心、林权抵押贷款服务中心、林业科技与法律服务中心和拍卖大厅,开展林权管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科技法律咨询、木材及林产品运输管理、林木采伐管理,以及收集、林权流转交易信息和木材及林产品价格信息等业务工作,为广大林农和企业办理林权抵押贷款提供了优质、便捷、高效的“一站式”服务。二是规范和完善林权抵押登记手续。为加强对全市林权抵押贷款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普洱市制定了统一的林权抵押登记申请表、林权抵押登记他项权利证明书和林权抵押登记簿的格式和内容,有效解决了林权抵押贷款实际开展中的核心难题。
(二)制度先行,政策引路
一是出台《普洱市集体经济林确权、流转问题的若干意见》和《普洱市集体林地使用权、非国有林木所有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明确森林资源资产流转程序,规范林权流转行为;二是出台《普洱市林权抵押贷款指导意见》,引导金融机构积极稳妥开展以森林资源资产抵押为核心的金融服务创新;三是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善金融服务支持林业发展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云南省银行业林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并结合普洱实际,制定林权抵押贷款的有关管理办法和意见,完善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三)加强协作,合力推动
一是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由林业、人行、银监、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等多个单位组成的“普洱市林业金融服务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通报、会商、座谈、调研,紧密配合,形成联动格局,发挥合力;二是把林权抵押贷款作为重点推广的农村金融创新产品,建立了林权抵押贷款和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专项监测报告制度,及时跟踪、监测林业金融服务情况;三是加大宣传培训,把《林权抵押贷款简明实用手册》发放至基层乡镇林业站、农村信用社网点,同时,加大对金融机构、林业基层站所、林农和林企培训,使借贷双方进一步了解林权抵押贷款对象、条件、用途和贷款程序,为林权抵押贷款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了良好的氛围和条件。
(四)试点探索,稳步推进
一是确定林权抵押贷款重点推进县,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从2010年起,普洱市按照林权抵押贷款发展“全面铺开、重点推进”的原则,先后确定了景谷、思茅、景东、孟连4县(区)作为推进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发展的重点县,并取得明显成效。截至2012年末,4个重点县(区)林权抵押贷款余额11.5亿元,占全市余额的59.3%。二是争取政策性森林火灾保险试点,分散和化解林业经营风险。云南省政策性森林火灾保险试点项目于2010年11月正式启动。通过积极争取,普洱市被列为全省5个试点州市之一,纳入保险试点林地面积4567.3万亩,保险金额为400元/亩,保费以县为单位按1‰的费率收取,即每亩统一投保0.4元。截至2012年末,全市缴纳政策性森林火灾保险保费1826.93万元,共发生森林火灾案件60起,受损面积1.4万亩,保险公司赔付金额574.47万元。三是开展林权社会化服务体系试点,提高林权服务效率。2012年7月云南省林权社会化服务体系试点工作在普洱市江城县启动,在县级林权管理服务中心的基础上,通过采取行政管理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整合金融、保险、林业资产评估等资源,搭建了以管理、交易、服务三大职能为主的一站式新型林业社会化服务平台,实现了“管理信息化、业务规范化、服务专业化、收费标准化、操作统一化”,既方便了群众,又提高了效率。
(五)创新机制,灵活管理
在严格贷款标准、程序的前提下,结合林企和林农实际,灵活信贷管理模式。一是放宽贷款用途。贷款不仅用于林木种植以及林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林业生产流通环节,还可用于生活、消费等领域;二是在抵押林权资产的评估方面,实行“一地、一行、一策”的灵活政策,推行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量价分离”的方式,同时实行银行内部评估和30万元以下小额贷款免评估政策。三是创新林业信贷产品。如农村信用社把林权抵押贷款、小额农户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以及其他担保方式贷款有机结合、共同实施,扩大林农、林企的担保范围,创新了不同担保方式下的综合授信管理模式;富滇银行为企业办理特色经济林抵押贷款,采用“企业+基地+农户”模式,由企业为农户提供反担保,将贷款直接发放给农户,企业在富滇银行结算,有效解决了林权抵押贷款风险高、评估难、处置难的“三难”问题,创新了产业链融资模式。
二、金融支持林权改革的主要成效
随着金融机构的不断参与和积极支持,普洱市林业信贷投入不断增加,全市林产业得到快速发展,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凸现。
(一)提高了群众造林营林积极性
开展林权抵押贷款,拓宽了林业融资渠道,有效缓解了林业资金投入不足问题,提高了群众营林造林的积极性,推动了特色林产品大发展,特别是橡胶、咖啡、核桃、板栗、坚果等特色经济林产业取得突破性进展,有效地保护了生态环境,带动了农民脱贫致富。如今,全市很多地方出现了群众“买山造林、争苗植树”的喜人场面,不管是采伐迹地还是林中、林缘空地,甚至荒废的山垄田埂都成为造林的热点,思茅松、桉树、西南桦、核桃等苗木供不应求,人工造林面积逐年扩大。2009年以来,全市新增林地面积153万亩,森林覆盖率增长3个百分点,森林蓄积净增3100万立方米,森林生态系统和社会服务功能价值每年达到2111亿元。
(二)加快了农民增收致富步伐
林改使农民做到了“耕山有责、务林有利、致富有门”,广大农民以林权作抵押向银行贷款,变“资源”为“资金”,获得了自身发展所必需的资金支持,增强了营造用材林、发展经济林、开发林下资源的积极性,拓宽了农民在林业生产中直接就业的渠道,大幅度增加了农民来自林业的收入,农民形象地说,现在是“活树变活钱、叶子变票子、青山变‘银行’”。如思茅区南屏镇整碗村老董寨董祖祥等村民,在当地政府和林业部门的指导和帮助下,成立了茶叶专业合作社和林业专业合作社。2007年以来,通过林权抵押贷款900万元,采用“公司+合作社+农户”的发展模式,大力发展林产业和茶产业,带动周边800户林农致富增收,社会经济效益显著提高,林农的人均收入从800元提高到15000元。
(三)促进了金融机构增盈增效
林权抵押贷款的创办,拓宽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金运用渠道,有效提高了信贷资金质量和经营效益。普洱市农村信用社以小额信用贷款和小额林权抵押贷款为突破口,信贷投放快速增长,盈利能力逐年增强,不良贷款实现“双降”。2012年,全市农村信用社实现利润总额3.4亿元,同比增长70.5%,不良贷款率同比下降0.8个百分点;普洱民生村镇银行自2012年7月开业以来,已办理林权抵押贷款9笔、余额2005万元,实现利息收入120余万元。
(四)“贷”动了林产业大发展
林权抵押贷款促进森林资源优势迅速转化为经济优势,带动并培育了一大批有市场竞争优势、产业关联度大的企业和品牌产品,提高了林业产业化水平,推动了山区林区经济结构调整,实现绿色增长。在金融机构的大力支持下,普洱市已形成了以“林纸为龙头、林板林化为两翼、林下资源开发为一体”的林产业新格局。2012年全市林业总产值首次突破百亿元大关,达到123亿元,林产工业产值66亿元,实现了“森林面积、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森林经济”四增长。
(五)维护了林区社会和谐稳定
普洱市山区面积大,森林资源丰富,林业是当地群众的主要经济来源之一,群众对林业的依赖性较大。2007年孟连傣族拉祜族自治县胶农与橡胶企业因利益分配问题引发“7.19”事件,导致橡胶企业半停产,金融机构2亿元贷款出现风险。在当地政府的协调下,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平息矛盾、化解风险,进村入户开展贷前调查,共向2274户胶农发放林权抵押贷款1亿元,胶农用林权抵押贷款向橡胶企业买回了橡胶树全部产权,企业回笼资金除用于扩大再生产外,归还银行贷款,为企业恢复正常生产提供了“救命钱”。林权抵押贷款既帮助胶农维护了合法权益,又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还成功化解了社会矛盾和信贷风险,促进了“孟连事件”向“孟连经验”的转变。
三、金融支持林权改革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2007年农业银行向景谷县威远镇香盐村农户办理第一笔以林权证抵押的小额扶贫贴息贷款以来,普洱市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经过了6年多的探索实践,在缓解林农和林企融资难、支持林产业发展方面取得了突出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阻碍了全市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可持续发展。
(一)林权抵押具体操作办法不完善
我国《森林法》、《物权法》、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和政策性文件对林权抵押有原则性的规定,但仍缺少具体操作性强的实施办法作支撑。在林权改革这个大背景下,虽各省市在各自范围内制定了有关抵押贷款的管理办法,但依然缺乏国家层面的政策法规。
(二)林权评估体系不健全
除西盟县外,普洱市9县(区)均成立了以县(区)森林资源监测站或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为基础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截至2012年末,全市具有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有2家,具有丁级的单位有13家。而按照《云南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开展评估业务工作的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单位只有1家,丁级资质单位有6家。参加过全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人员培训班,取得《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人员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只有36名。大宗林地林木评估还需要到昆明聘请省林业调查规划院、资产评估公司等单位来完成,费用高、耗时长。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少、资质低,评估人员缺乏,制约着全市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的推进。
(三)林权抵押贷款交易成本高
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办理程序复杂,包括林农申请银行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到现场进行森林资源资产核查委托评估申请林权抵押登记林权管理部门审核登记出具林权抵押登记他项权利证明书银行办理贷款手续,完成一笔林权抵押贷款所需时间至少要1个月左右。林农认为,办理林权抵押贷款费时、费力、费心、费钱。另外,相对于林业企业,林农抵押林权的评估价值普遍较低,单宗林地的贷款金额也较低,林农和金融机构缺乏积极性。以景谷县为例,林农林地评估价值仅为1.014万元/公顷,林农林权抵押贷款为1.25万元/宗,而林业企业的贷款为582.5万元/宗,可见单宗林地企业林权抵押贷款的数额是林农的46.7倍,因此,金融机构缺乏主动开展林农林权抵押贷款的内在利益驱动,林农林权抵押贷款的积极性也不高。
(四)林权抵押贷款期限短、利息高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林权抵押贷款期限最长可达15年,利率最高不超过同期基准利率的1.3倍。但在实际操作中,各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多以1年期为主,长则3-5年,不适应林业生产发展需要。贷款利率同商业经营性贷款基本相同,部分机构甚至达到基准利率的2倍,林业企业和林农难以承受。由于林业贷款范围限制,相当多企业和林农无法享受林业贴息贷款政策。
(五)林业融资抗风险能力弱
目前森林保险工作仅开展了森林火灾和野生动物肇事保险,保险种类单一,而纳入政策性森林火灾保险试点的林地面积仅占全市林地面积的13.9%,保险面积较小。由于受自然原因及不可抗拒因素的影响,特别是森林火灾、病虫害、干旱、冰冻雨雪等,许多保险公司不愿涉足林业,林权抵押贷款的风险保障缺失,使贷款抵押悬空,导致偿贷风险,影响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发展。如有个别金融机构将林权抵押贷款视同为信用贷款,仅针对优质老客户发放。
(六)林业贷款担保体系不健全
根据当前普洱市金融机构发放林权抵押贷款的担保情况来看,基本都是借款人本人提供或者是借款人委托其他人提供的担保。由于借款人担保能力的不足以及外在担保的缺失,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信贷支持林业发展的力度。
四、完善金融支持林权改革的有关建议
(一)尽快协调出台《全国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从制度上对林权抵押贷款用途、期限和利率,拟抵押林权的评估,抵押登记程序,抵押财产的管理和处置等有关问题进行设定,以便于各地在开展林权抵押贷款时有所参照遵循。同时,在国家层面建立林业金融服务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间合作,发挥政策合力。
(二)构建森林资产评估体系,突破贷款瓶颈
加强森林资产评估中介机构、评估专业队伍、评估技术标准等森林资产评估体系建设;建议林业服务中心林业调查规划评估办公室采取合作引才、外脑引才模式不断壮大森林资产评估队伍,提高森林资产评估资质;同时,完善森林资产评估市场准入机制,鼓励市场中介服务机构依法开展评估工作,形成多元化的森林资产评估体系。
(三)创新林权抵押贷款管理模式,适应贷款需求
以财政、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金融机构优化林权抵押贷款设计,延长贷款期限、降低贷款利率、扩大贷款规模、简化贷款程序,积极创新林业融资模式和产品,如“林权抵押贷款+小额信用贷款+ 小额贴息贷款”、小额循环贷款、收储中心担保贷款、林农联保贷款、“金融机构+龙头企业+农户”、“金融机构+信用平台+农户”、“金融机构+民间担保公司+农户”等贷款模式。
(四)促进林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降低贷款成本
以林业产业协会(县、乡、村和组四级) 为组织依托,拓展协会服务职能,为林农提供林业产前、产中和产后环节的物资采购、技术指导、产品销售、金融信贷等服务,尤其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金融支持的重点,允许合作社从事农村金融业务。通过壮大林业合作经济组织,构建“公司+基地+林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户”、“金融机构+林业合作经济组织/村社信用担保会/小额贷款促进会+林农”和“农村金融合作社+林农”模式降低林权抵押贷款成本。
关键词:集体林权;林权抵押贷款;制度障碍;策略建议
一、重庆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权抵押贷款的现状
(一)重庆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现状
重庆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2008年6月全面启动,涉及39个区县、900个乡镇、8680个村、565万农户、1900余万农民,至2009年底,主体改革基本完成,分山到户比例为70.6%,分股比例为15.1%,发证农户538万户,发证面积达5110万亩,均超过应发证的90%,全面完成了以明晰产权为主要内容的改革任务,实现了巴渝大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建立起了林业良性发展的机制。同时,配套改革及时跟进,区县启动了林业产权交易市场、森林资源流转、林木采伐、林权抵押贷款、森林保险等方面的配套改革。
(二)重庆市林权抵押贷款的现状
林权抵押贷款已于2003年开始陆续在福建、浙江、江西等地试点并取得良好成效。重庆市林权抵押贷款2009年开始试点,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制定了《林权抵押贷款实施细则》,个人凭林权最高可贷200万元,企业单位最高可贷1000万元,并率先在重庆市发放了首笔25万元林权抵押贷款。在两年试点的基础上,林权抵押贷款2011年在重庆全面推开,农行、农发行、建行、邮储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等也纷纷推行林权抵押贷款业务,贷款对象主要是我市范围内的农户、农村中小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主要用于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林业、渔业、农副产品加工、流通等农业产业化项目以及满足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支农资金需求。截至2011年5月31日,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已经累计林业产业授信10亿元,用信1.5亿元,农行已授信16亿元,其他金融机构对该业务未取得较大实质性进展。同时,我市建立了农村产权抵押融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首期规模为5亿元,用于对金融机构因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居民房屋、林权抵押融资产生的损失进行适当补偿,补偿比例最高不超过损失金额的30%。
二、重庆市林权抵押贷款存在的制度障碍
推进林权抵押贷款是重庆市委、市政府加快推进农村金融服务改革创新的战略部署,是统筹城乡金融服务的重要突破,是破解农村资金瓶颈的重要措施,是促进林农增收致富的重要手段,也是金融事业发展的重要契机。但是,林权登记、林权交易、风险机制等制度障碍使得信贷收益与风险严重失衡,是现实中金融机构贷款不愿、林业经营者贷款不能的根本原因。
(一)林权登记不规范
林权登记和变更登记是国家对林业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也是明确林权权属的法律凭证。《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虽然对林权登记和变更登记做出了原则性规定,但存在明显的滞后性,缺乏较强的可操作性。一是登记发证程序不规范。虽然林权证中的“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有对林权四至部分,但部分登记部门往往填表不够详细具体,也没有附图,致使林权证无法真实反映林权标的物的所在位置。二是林权抵押登记不规范。一些地方存在林权登记申请表、台帐、林权证发放登记表等一整套档案资料不规范、不健全的问题,必将影响抵押权人权利的实现。
(二)林权抵押成本高
林权抵押贷款的首要环节是对林业价值实行评估,但目前重庆市有资格对林地价值评估的机构只有2家,评估中介太少,不免收费较高,进一步增加了林业生产经营个人以及一些中小企业的抵押融资成本,阻碍了林权抵押贷款全面推进的步伐。同时,林木价值抵押率通常为林业评估价值的30-70%,限制了林业经营者的用款规模,提高了林权抵押的成本;贷款期限通常为1-8年,而多数用材林需10年甚至20年以上,即使是速生丰产林从投入到产出也需要3-5年,发生林业经营者未见收益就疲于还贷情形,增加了贷款周期成本。
(三)抵押物估值复杂
森林资源资产是一种特殊的资源性资产,其抵押程序复杂,估值较难。一是抵押程序繁杂,按最简单的林权证直接抵押贷款模式,一套完整的程序也要经过抵押申请、贷前调查、资产评估、贷款审批、抵押登记、抵押物保险、签订合同、发放贷款、监督检查、贷款归还等l0个步骤。二是估值较难。主要是:森林资源资产构成复杂,既包括林木,还包括林地;不同林种价值差异大,不同林龄的同一林种价值差异也很大;商品林、公益林价值不同,由于公益林主要功能是生态效益,目前生态补偿政策还未落实,价值一般较低;没有相应的交易市场或交易市场不规范,森林资源资产的公允价值难以确定;资源性资产的价值具有自然增值性和生长的长周期性。
(四)抵押物价值保全难
森林资源资产的特殊性导致放款行难以实施有效监管,森林资源经营管护过程中也面临着雪灾、火灾、水灾、病虫害、污染等自然灾害和人为偷盗灭失抵押物,林业显现为产出不稳定、不确定,给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保全抵押物价值带来较大风险。风险可控是抵押贷款的前提,但目前中国保险机构还没有提供相关的林业险种,重庆市虽然建立了农村产权抵押融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但补偿比例最高不超过损失金额的30%。
(五)林权抵押权实现难
设立抵押权的目的是对债务实行担保,当债务人到期不能偿还债务时,抵押权人可得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受偿。如果借款合同到期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本息,则需处置抵押物,使债权得以受偿,抵押权人可通过林权流转变现和木材砍伐后出售变现两种途径实现抵押权。但是,重庆目前大部分地区尚未建立起功能完善的林权流转市场,极大地制约了森林资源资产交易,提高了债务人违约时抵押物的变现风险;林木的特殊性在于它不仅有商品价值还有重要的生态价值,国家对木材实行限额采伐,未经林业部门批准,金融、司法部门对抵押物均无权进行变卖处置。
三、重庆市加快推进林权抵押贷款的策略建议
(一)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满足融资支持
1.放宽抵押对象,推进小额贷款。《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对抵押对象范围限制严格,贷款对象多以林业企业、林业大户为主,忽略了占林业生产经营多数的个体林农和中小企业。在林业发展初期,金融机构可加大对林业发展的配合、对林农贷款的支持,适当放宽抵押对象范围,开发出更多适合个体林农和中小企业的信贷产品,大力推进小额金融服务。
2.因时因地制宜,科学推广产品。从林权抵押贷款试点至今,各省市结合地方特色和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出了符合林业生产与产业发展的抵押贷款办法,形成了比较成形的林权证直接抵押贷款模式、林农联保贷款模式、林农+担保公司+金融机构模式、林农+信用平台+金融机构模式、林农+龙头企业+金融机构模式等5种林权抵押贷款模式。大城市、大农村、农村发展极不平衡是重庆市市情,各(区)县金融机构应结合(区)县特色和林业发展状况,加强与保险公司、保担保公司密切合作,积极开发贷款新品种及金融衍生品,适时推出符合当地林业生产与产业发展的抵押贷款模式。
3.打造诚信市场,建立退出机制。林权抵押贷款必然会遇到还款违约等情况,建立相应的《林权证》抵押贷款退出机制尤为重要。一是加强与林业部门配合协作,对违约、无法偿还银行及非金融机构贷款的,依法对抵押的林权进行挂牌拍卖。二是鼓励林业企业、国有林场等单位发挥收储功能,积极参与投标竞买,遏制买标、围标等串通投标违法行为,规范并搞活森林资源流转市场。
4.设立专项科目,灵活贷款期限。目前,国内金融机构对林权抵押贷款大都参照消费贷款、助业贷款等管理模式发放贷款,还没有设置统一的或没有明确的贷款科目归属,变通体现在其他贷款科目中,这直接造成林权抵押贷款期限的短暂且单一。金融机构可积极配合林权制度改革,创新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根据不同林种林业生长生产的特点,推行多元化的抵押贷款期限和放贷额度,设立专门统一的贷款科目,按林种生长周期以及经济价值的不同下设子科目。
5.加强信贷监管,竭力防控风险。金融机构应强化贷后管理,持续跟踪检查林权贷款的使用,对潜在风险应及时采取有力措施予以防控。加强与林业等部门紧密配合,加大林业资产处置和防范不良信贷风险等方面的调控和处置力度,确保抵押贷款安全,维护金融资产稳健高效营运。
(二)政府部门:深化配套改革、分散融资风险
1.明确林权权属,规范林权登记制度。林权抵押登记制度以便于对林权的权利状况进行确认并形成合理预期为目的,必须形成一个集体林权的认证、采伐、流转、交易、登记为一体的综合化电子联网数据管理系统,并非只对林权证作简单的书面记载。在林权实现过程中,林权人和林权抵押权人对林权权属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林权人有可能利用自身信息资源优势从事转让抵押标的物、隐瞒标的物瑕疵等投机行为,登记机关应加强林权登记信息的管理,坚持林权登记的行政管理性与物权公示性并重,对已设立抵押权的林权,从承包、出租、转让、入股等多种方式实施监督。
2.完善评估机制,降低林权抵押成本。林权制度改革的推进所带来的发展紧迫性和产业特殊性,要求政府应尽快建立规范的林权资产评估机制,规范评估服务,统一收费标准,降低林权抵押成本,促进林权抵押贷款正常营运。加快修订《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办法》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指导林权评估机构对于林权的评估工作应当坚持以社会效益为主,尽量做到保本微利。
3.培育中介市场,准确评估林权价值。林业资产评估既具备一般资产评估的共性又具备林业资产价值评估的个性,专业性很强,即便掌握了一般资产评估方法或技术也难以承担林业资产评估。实践中随意估价和短期流转的现象不仅可能导致林权流转合同出现“显失公平”或“乘人之危”而潜伏法律纠纷,而且不利于林业的可持续发展。政府部门应加快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对林业资产评估的研究,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 允许现有资产评估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林业资产评估业务, 并逐渐发展专业的林业资产评估组织,规范评估服务,增强中介市场有序竞争,准确评估林权价值。
4.完善配套机制,合理分担贷款风险。一是建立政策性林业保险制度,对承办林业保险的保险公司给予政策倾斜,对具有公共产品性质的保险品种给予政府补贴。二是设立森林保险风险准备金,资金筹措可从林业发展资金中划拨和对保险公司承办政策性森林保险所形成的保费盈余进行滚存,对保险公司当年赔付率超过既定限额部分按一定比例补贴。三是实行政府贴息,对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担保公司、农户给予适度贷款贴息,对金融机构给予税收优惠等政策。
5.完善交易制度,提高处置变现能力。一是调整国家林木采伐限额制度,适度放宽对其采伐的限制,使林业经营者及林权抵押权人可以根据市场状况采取采伐措施,保障投资收益或资金安全。二是建立林权交易体系,成立包括林权登记管理中心、森林资源评估中心、木竹交易中心、林业法律与科技服务中心、林业劳动力培训中心的要素市场,加强林木林地权属的登记和动态管理,林权流转管理与林权抵押管理,开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服务,收集、林权流转交易、林权证抵押、市场交易行情等相关信息,撮合林业生产要素流转、交易,提供林业法律、法规、政策的咨询服务,组织培训、提供林业科技服务等,促进林权流转良性运作,确保林权抵押贷款风险控制。
参考文献:
[1] 林苇等.论林权抵押[J].林业经济问题,2008(5):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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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林未资产的生物资产属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林木是林地上没有被伐倒的活着的立木,是森林资源的最主要的部分。要将林木纳人会计核算必须将林木认定为资产,依据资产的定义,林木资产是指企业在过去的交易、事项中形成的,其价值能够用货币进行计量的,由一定经济实体所拥有和控制的,其预期经济利益能够流入经济实体的林木资源。由于林术资产是活立木,属于生物资产,相应地可将其分为消耗性林木资产、生产性林木资产和公益性林木资产,因而,其计量可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的相关规定。
(二)林木资产计量的特殊性林木资产是一种特殊的资产,除了具有资产的一般特性之外,还有自身的特殊性。林术资产的特殊性决定了其计量的特殊要求。(1)林木资产具有生长的长周期性,传统的历史成本计量无法准确反映其价值。林木资产生长一般要经过育苗、造林、抚育、成熟、管护、收获等几个阶段,因而生长周期比较长,短则几年,长则十几年、几十年甚至上百年,而且在其整个生长过程中需要不断地投入资金,给其价值的累计和计量带来很大的难度,传统的历史成本计量根本无法准确反映其价值。(2)林木资产自然作用的时间长,具有自然增值性,采用历史成本计量无法体现价值的相关性。林术资产价值的形成是人力和自然力相互结合的产物,这其中自然力往往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是不断增值的。而这些自然增值信息按照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要到其生产消耗或销售时才予以确认和披露,采用历史成本计量无法体现价值的相关性。(3)林木资产经营效益呈现多样性,采用历史成本法是无法衡量其带来的生态和社会效益。林木资产在开发利用的过程中为人类提供了大量的木材、林副产品等实物产品,因而创造了巨大的商品价值,同时,林木资产还可充分发挥其自身的群体效应带来不可估量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采用历史成本法是无法衡量其带来的生态和社会效益。
二、林术资产的会计计量
(一)林木资产按历史成本计量历史成率计量是有关单位按照林木资产在形成过程中所耗费的培育和维护管理成本或者是从外部取得的林木成本登记入账。历史成本有其自身的优越性,这也是支持历史成本计量的理由。首先,历史成本具有可靠性。这主要体现在其客观性和可验证陡上,历史成本是为了取得、培育和经营管理林木资产所消耗的实际支出,它能够真实地反映出林木经济活动的实际情况。因为,这里的“实际支出”是林木交易双方在公平、自愿的条件下形成的。同时,这些支出的发生都有相应的原始凭证作为依据,相关的会计人员也是根据这些发生的凭证来记账的,因此,这些会计信息又是可验证的。其次,历史成本具有可操作性。这体现在其取得会计依据和后续计量上,因为历史成本是按营造和外购林术资产实际发生额的原始凭证来记账的,因此,历史成本信息的取得相对容易,且代价较小。同时,由于林木资产的价值处于不断变化之中,我国还缺乏公开、活跃的市场,采用历史成本来核算将更为简单易懂。
然而,由于林木资产自身的特性,决定了采用历史成本法计量也会出现很多不足的地方。首先,采用历史成本法林木资产的实际价值与账面价值会有很大差异。林木资产具有自然增值性,即使没有人工投入,其价值也会逐渐增加,而其账面价值只是其历年林木经营的成本累计,故二者必然存在差异。其次,采用历史成本法不符合会计信息相关性。因为林木资产自身的生物特性使其账面价值和实际价值出现不一致,而历史成本法又导致这部分自然增值不予确认、计量和披露,最终提供的会计信息不能真实地反映林木资产的价值,从而导致会计信息相关性较差。尽管如此,以历史成本为计量依据是一种广泛采用的会计惯例,而且我国最新的会计准则中规定,我国生物资产仍采用历史成本计量。
(二)林木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是指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其在国际会计中的运用较为普遍,尤其是在美国,会计准则将相关性放在第一位,强调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在我国,2(]06年才在财政部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中正式提出了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但公允价值的应用有其极为严格的规定。公允价值作为一种新的计量属性,从会计信息相关性角度看,有其自身的优点。由于林木资产具有生物转化功能和自然增值的特性,利用历史成本计量林木资产往往不能对其自然增值进行确认,从而难以客观真实地对林木资产的价值进行反映,也就无法给相关信息需求者提供有用的信息,影响会计信息的相关性。而公允价值恰好能够将林木资产的自然增值给予合理的估计,进而能够真实反映林木资产的价值,这样也就解决了历史成本在变动价值计量方面的不足,同时,采用公允价值能够将不同的林木资产进行比较,从而能够确定双方的交换价值。
近年来,虽然公允价值的提出得到了国内外许多会计界人士的青睐,在一些国家已经得到广泛的采用,但这并不能说明其很完美,公允价值的运用也存在很多不足的地方,主要表现在:首先,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差。由于可供选择的公允价值计量形式多种多样,而且受会计环境和交易资产的限制,很容易受人为因素的影响。即使是同一林木资产,不同的评估者采用这一计量属性,得出的结果也会不同。其次,公允价值计量的使用条件苛刻。公允价值的应用必须有成熟的林术要素和资产的交易市场,同时要有一支既懂财务又擅长评估的高素质人才队伍,目前尚达不到要求。再次,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要面临大量的信息收集、处理成本以及今后的审计成本,不符合成本与效益的原则。
三、林术资产会计计量属性的选择
(一)公允价值是林木资产计量的理想选择从目前的国情和林情来看,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初步建立起来,虽然受到林木资源开发体制、政策和传统等因素的影响,没有形成完全活跃的林木市场,但我国许多林木产品已经有了一个比较活跃的市场。同时,近年来我国不断强化会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技能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尤其是近年来林权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为我国公允价值的实施提供了一个融洽的操作氛围。即使在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西方国家,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在林木计量方面也并不是完全符合公允价值的计量标准,但他们的生物资产会计准则是极力提倡公允价值的,这主要归因于公允价值在提供会计信息质量方面更适合现代会计核算的要求,以公允价值模式对林木资产进行计量将成为未来发展的趋势。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不能等所有的条件都完全符合公允价值的计量标准才去应用,这样只会导致我国林木资产计量方面的落后,而应该将其在实务应用中不断改善,从而逐渐确立公允价值在林木资产核算中的地位。
(二)公允价值计量的应用设想在资产价值计量方面,林木资产与其他资产一样,都存在着初始计量、年期末计量和转让、出售计量三个环节。这三个环节最终是以公允价值来核算的,但不同环节的具体计量形式不一样,过程如图1。 (1)在初始计量阶段,仍旧以“历史成本”来计量林木资产的价值。具体来说:外购林木资产的价值,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该资产的相关费用。自行营造林木资产的价值。包括郁闭前(或达到生产目的前)发生的调查设计费、良种试验费、营林设施费、造林及抚育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之所以可以这样做是因为只要参与林木市场交易的双方是在客观、公允的基础上自愿达成的交易价格就是公允价格。即,在初始计量阶段支付或收到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数额(也就是历史成本或收入)可视为公允价值。而且这样做也完全符合我国生物资产准则的要求――初始计量采用历史成本法。 (2)在期末计量方面,按照评估价值调整林木资产的价值。由于林木资产的特性,即使不对其进行相关的资金投入,其价值也处于变化之中,此时再用历史成本将无法确定其真实价值,也就不能满足会计信息相关性的要求。企业可以考虑借助评估机构对林木资产进行估价,但考虑到成本效益原则,每年期末通过专业的资产评估机构来计量林木资产的价值,取得会计信息的成本就会很高,对于很多林术经营者来说很难实施。因此,笔者认为,可以请相关专家、学者根据其掌握的较准确的数据。建立起适应不同林种的林木资产模糊估价模型(模型的相关参数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林木类企业每年期末可按照估价模型对相关林木资产进行估价。并将评估价值与账面价值进行比较,将其差额计人相关的账户中,同时在其会计报告中予以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