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3-06 15:5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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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是指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进步等项目的专项扶持资金。
第三条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在每年年度预算中安排。
第四条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由市安监局负责归口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条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安全监察:主要用于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及救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配置、基层安全生产体系建设和基层安全生产专用设备配置补助;
(二)应急管理:主要用于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应急演练、应急装备配置;
(三)宣传培训:主要用于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包括对农民工的培训)等;
(四)考核奖励:主要用于全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安全隐患整治、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的考核奖励和事故举报奖励;
(五)信息体系:重大危险源监控体系建设、安全生产监控网络平台建设、专家库建设;
(六)政策补助:主要用于重大事故隐患整治补助、高危企业提前淘汰安全隐患较多的生产工艺设备、生产设备设施加快和提前更新、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安全生产科研开发与新技术推广应用项目;
(七)经市领导批准的其它安全生产支出。
第六条对企业的政策性安全生产补助资金,实行“企业申报、部门会审、以奖代补、绩效评价”的管理办法,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安监局和市财政局另行明确。
第七条市安监局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出年度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预算;
(二)确定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
(三)编制年度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决算;
(四)监督检查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会同市财政局对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八条市财政局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安排年度安全生产专项资金;
(二)负责审核并会同市安监局下达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计划,拨付资金;
(三)会同市安监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和监督检查,并对发现问题做出处理;
(四)会同市安监局对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九条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严格按照现行财政制度使用,不得用于捐赠、赞助,不得移用挪用。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对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造成损失浪费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为什么说生产经营单位是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主体?
在《条例》所明确的相关主体中,生产经营单位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主体。《条例》对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的义务和责任作为较为具体和明确的规定。《条例》共六章四十六条,其中与生产经营单位直接相关的内容就有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等17条的规定。因此,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职责。
二、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是如何划分的?
根据《条例》第三条规定。生产安全事故以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划分为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 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条例》还规定上述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三、《条例》对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报告方面规定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条例》对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报告方面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等的内容,具体包括三个方面:
1、事故报告及补报的时限与程序。第九条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第十三条规定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2、事故报告的内容。第十二条规定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3、事故报告的要求。第四条规定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第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四、《条例》对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应急处置方面有哪些规定?
《条例》对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面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两条的内容。如第十四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在事故的处置中要注意保护现场。如第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五、《条例》对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调查与处理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条例》对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与处理方面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等条的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1)配合、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如第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2)组织事故调查。如第十九条规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并接受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照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整改建议采取措施抓好落实,如第三十三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4)公布事故处理情况。第三十四条规定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六、《条例》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有关人员不履行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有关规定要承担哪些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有关人员不履行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主要体现在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等规定中。具体可以从两个层面看:
(一)以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为主体承担的责任
有以下十五种情况之一的,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可能被处于以下处罚:
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三种情况之一。即(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
至80%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六种情况之一的,即(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 00%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即《安全生产法》第17条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法定职责。主要有六条:①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②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③保证安全生产投入;④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⑤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⑥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四十条规定的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此外,有上述情况,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以事故发生单位为主体承担的责任
与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有关的六种情况之一的。即第三十六条六种情况之一的(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 OO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工作不落实导致事故发生的,第三十七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 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歉: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
七、《条例》中有关规定所说的“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中的“负有责任”主要是指哪些情况?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中的“责任”,主要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没有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操作规程的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从而导致事故发生的各种情况,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1、未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及相关证照、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2、没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的。
3、没有建立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不落实的。
4、未按照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的。
5、不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
6、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危险物品从业单位及矿山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没有经过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安全的资格。
7、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或者未按规定审批、验收,擅自组织施工和生产的。
8、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证照、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9、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10、违章指挥,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1 1、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允许从业人员上岗,致使违章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没有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证书而上岗的。
12、制造、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或者产品的。
13、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经营,拒不执行有关部门整改指令的。
1 4、拒绝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1 5、生产经营单位没有按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场所和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
1 6、生产经营单位没按规定对生产安全设备进行维修保养、定期检测并确保正常运行的。
1 7、不按有关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制定应急措施及监控的。
18、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的安全距离情况以及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出口通道情况。
1 9、生产经营单位对爆破、吊装与交叉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落实情况。
20、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监督使用不到位的。
2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日常管理不到位的。
22、对承包租赁的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的安全管理不到位的(没有专门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对安全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村镇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努力减少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意见》(通政发[*]51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街道(乡)、开发区、区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村镇建设工程的组织领导。各街道(乡)、开发区主要领导为辖区内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负责人,各街道(乡)、开发区要明确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专门部门,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并不断加强学习和专业培训,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水平。区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建设、安监等部门负责对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指导,发改委、农经、卫生、教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二、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1、村镇建设工程要按规定要求如实上报,办理相应审批手续,确保工程的合法性。
2、村镇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各类园区建设工程、农民集中居住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街道(乡)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区建设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区安监部门负责综合监督检查。
3、村级基础建设工程、农民自建住宅由所在街道(乡)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区建设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区安监部门负责综合监督检查。
4、由各街道(乡)、开发区实施的拆除工程项目,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各街道(乡)、开发区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台帐内容严格审查把关,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予以撤销或停止施工。
三、切实抓好建设施工各环节的管理
1、各街道(乡)、开发区村镇建设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健全村镇建设工程所有项目台帐,内容应包括:建设单位名称、工程规模、开竣工时间、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工程师、设计单位等有关内容。
2、实现建设工程项目承诺制。在项目开工前,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项目所在村的主要负责人进行承诺,主要是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3、建设单位在工程发包时,必须到工程招投标市场进行,合理编制标底,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单列,不得压减克扣。工程发包必须给持有相应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企业,提倡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严禁建设单位把工程发包给无资质企业或“包工头”施工。
4、所有建设工程都必须向市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安全报监、质量报监。工程图纸都必须由正规设计单位设计,并通过市审图处的审查。
5、规范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行为,强化二次分包的监管。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在进行专业发(分)包、劳务分包时,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发包给有相应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企业,并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的规定,到有关部门备案。项目经理必须持有建造师注册证书和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必须持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严禁建筑企业转让、出借企业资质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挂靠承接工程。
四、强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检查
各街道(乡)、开发区要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相应的法律法规,强化建设工程监督检查,加大检查整治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事故隐患要立即督促整改,并及时做好复查,确保及时整改到位,同时要建好档案,健全制度。区建设、安监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定期对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进行多角度、全方位、立体式的督查,及时分析、查找安全生产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制定相应措施,遏制事故的发生。在重大节日、重要会议、特殊季节恶劣天气到来之前和施工高峰期,要根据建设工程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检查和部署工作。
1.培训对象的分类
分类教学法是根据参培人员的不现岗位(包括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单位的人员),针对他们所从事的工作类型进行有侧重培训的教学方法。在《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等培训中,就是采用这种分类教育法对他们的心理特征和不同岗位进行分析和分类,从而编制出具有针对性的教案,做到因人施教,内容有别。
1.1共同特征
几年来,我们掌握的第一手资料表明,各类参培人员学历水平较以前有了大幅度提高,对工程建设的实践经验也较丰富,但仍普遍存在重质量轻安全的现象。再者,参培人员所从事的工作流动性强,尤其是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之间的人员变动尤为频繁,培训方案应当根据各类人员所从事工作的工作内容和安全责任进行重点讲解,对于不是其工作范围的安全责任也应有所涉及,使参培人员能够全面了解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责任,以适应各类不同工作岗位的需要。
1.2分类特征
第一,在以往工程建设过程中,法规没有对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单位的施工安全责任作出明确的规定,使得有关人员对安全法律法规的了解不够。《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后,明确了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行为和安全责任。
第二,施工单位原来作为工程建设的第一责任单位,是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主要管理者和参与者,对《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等安全法律法规较为熟悉,并有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因此,培训授课时重点应对建设工程安全管理中出现的实例加以分析、比较,充分调动参培人员听课的积极性,这样才能提高培训效果。
第三,为了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得到有效控制,监理单位工程管理要从“进度、质量、投资”三控制发展为“进度、质量、安全、投资”四控制。因此,监理人员必须全面掌握《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的原则,把好施工现场安全关。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将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参培人员的不同安全责任进行分类,从而做到教学有针对性,听课有目的性,服务生产现场。
2.教案实例
鉴于《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实施已有5个年头,而《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中部分内容互相交错,象这样的安全教育培训,我们力求通过大量实例全面系统分析、比较,使培训内容通俗易懂又具有可操作性,并且通过多媒体演示等方式将内容形象化,使参培人员能够掌握安全管理的基本概念和好的管理方法,确保施工安全。
2.1安全概论
安全是一个大家都很熟悉的课题,全国建设系统的安全事故发生频率仅次于煤矿系统,《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建筑施工安全管理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给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研究课题,做为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高度重视安全生产,通过学习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概论,全面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安全理论具有与时俱进的本质,它是在不断发展中完善的理论,这是学好《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的基础,参培人员必须加深和解决当前安全理论基本概念的认识。
2.1.1安全为质量服务,质量由安全保证。“质量与安全谁为第一,是否存在矛盾?”这是施工管理人员经常提出的问题。质量与安全是互相作用,互为因果的关系,两者并不矛盾。安全第一是从保护生产因素的角度提出来的,而质量第一则是从对产品成果的要求提出来的,丢掉哪一方面,施工生产活动都要陷于失控状态。
2.1.2安全管理是动态因素。在建筑施工过程中的任何时候,安全与危险是并存的,它们是同一事物运动中相互对立,相互依赖,相互转化的辩证关系。安全是可控制的,它并不是约束施工活动的顺利进行,而是将人和不安定因素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确保顺利施工。
例1某工程各班组日常生产管理均由配备的一名施工员全权负责,在检查中发现项目经理和负责安全生产的专职安全员经常不到位,施工现场存在不少事故隐患,例如:小孩随意出入,切割机械没有加防护罩装置,木配电箱随意丢弃地上等。施工员对安全知识一问三不知,却再三强调“自己在建筑行业已干了三十多年从没有安全事故,工程已是收尾阶段,应该没有问题。”
从以上例子我们可以看到因为该工程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企业安全生产人员和安全经费投入严重不足,配备的管理人员没有意识到安全生产管理是动态管理,任何时候安全事故都可能发生,尤其是工程收尾阶段容易出现麻痹思想,即使是处于安全状态也会由于盲目乐观使安全状态由量变到质变发展成为危险状态,这也是安全动态管理中的人为因素,应引起参培人员的重视。
2.1.3安全程序化管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明确了建设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责任,按照一定程序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确保安全生产顺利进行。安全程序化管理是深化安全监督管理模式,转变安全监督职能,提高安全管理标准化、规范化的重要举措,也是今后安全监督管理形式转变的重点。
例2某工程高支撑模板工程搭设后,施工单位通知安监员到工地进行专项检查,安监员检查发现专项施工方案未有审批和监理单位的审查手续,无交底和自检验收记录,搭设的模板工程也与施工单位所提供的施工方案存在较大差异和安全隐患,部分需拆除或重新搭设。
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1.对安全生产责任的认识存在误区。在工程实际中,各单位主要依据内部各部门履行的主要功能划分部门职责。人们通常以顾名思义的方式判断该部门的主要职责,认为安全工作就是安全部门的事情;施工单位接收到安全隐患文件、整改通知书时,便交给安全部门全部负责,认为安全隐患应该由安全部门负责整改;对于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监理单位认为安全隐患都是施工单位的责任,忽略了自身应该承担的监管责任。这些对安全生产责任的认识误区,导致参建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不明确、不健全、不落实,管理混乱。2.末端安全生产责任缺失。安全生产责任末端即岗位安全职责,人们常常强调要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但往往是层级越多,执行力削弱越多,在执行过程中,责任的不明晰是导致执行力削弱的关键因素。因为在没有明确应该承担什么责任的前提下,人的责任意识强弱将直接影响执行效果,如果责任体系对每一级监管人员和保障体系人员的责任进行了明确,那么将大大减少人员责任意识强弱对执行力的影响。在责任明晰的管理体系中,每个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会涉及的责任风险,非常清楚,这才是安全责任管理的根本所在。3.安全生产责任交叉漏洞。各参建单位内部存在着综合监管部门与专业监管部门的法定职责、职责界限和相互关系不明确的问题,在工作中产生了职责交叉、互相扯皮的矛盾,影响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整体性、协调性,出现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脱节和漏洞。
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责任追究机制
1.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的基本原则。参照当前国家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的模式,健全安全监管体系和保障体系责任。《安全生产法》第19条明确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因此,在明晰的责任体系中,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不仅必须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综合监管职能,而且各参建单位对其他安全生产保障部门要建立明晰的安全生产职责,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发挥技术、资金、物资等的保障作用。安全生产责任要按照单位、部门、岗位从上至下,必须涵盖每个人,每个岗位。职责就是在合理分工的基础上确定每个人的职位,明确规定各职位应当担负的任务,一定要落实到每个人。2.参建各方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框架。(1)单位层级。工程涉及的参建方主要有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出租单位等其他服务性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确定建设主体各方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构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第一层级框架,解决单位与单位之间在安全责任上的相互关系,约束生产经营活动。(2)部门层级。独立开来看,建设各方作为生产经营单位,都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在其内部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按照分工对各个职能部门分解安全生产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在安全监督责任和安全保障责任上,要做到责任明晰,落实“一岗双责”。(3)岗位层级。岗位职责是对部门责任的进一步补充,是安全生产责任对生产活动中人的具体约束,是指将安全生产责任从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分解到各个岗位,包括各副职、部门、班组直到每一位作业人员,真正做到人人负责。3.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机制。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在建立明晰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前提下,安全生产责任必须建立责任追究考核机制,因为只有通过对不履行安全责任行为的不断追究,安全责任的强制性才能体现,安全责任意识才能得到加强,安全责任才能在人的意识中得到强化,才能真正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活动。所有安全隐患产生的根源在于,安全责任链中某一个层级存在薄弱环节或者整个责任链中某个岗位存在失职和履行职责不到位。现阶段,必须重新认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核心地位,建立安全生产责任明晰的管理体系,只有通过对各个层级、每个岗位安全责任履职的管理和追究,才能强化安全管理基础;必须重新认识安全监管体系和安全保障体系的内涵,根据职能分工,将安全责任合理分解到相关部门,切实落实“一岗双责”,才能构筑安全工作的坚实“体魄”;必须统一步伐,加快责任追究机制的建设,不仅仅是建设单位,更重要的是作为责任主体的施工单位,对于安全隐患和事故,不能再遮遮掩掩,只有通过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才能解决隐患产生的真正薄弱环节。
本文作者:余杰工作单位:大庆油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管道公司
一、领导重视,贯彻落实,认真组织竞赛活动。
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举办全国农机安全监管知识竞赛的通知》精神,我局成立了由局纪检组长吉庆国任组长,副局长朱成贵任副组长,局办公室、监理站、政策法规股执法大队、科教科、农机装备股负责人员参加的农机安全监管知识竞赛领导小组,认真组织学习《农机化促进法》、《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道路交通法》、《道路交通法实施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例(gb16151.1—XX)》、《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及农业部有关农机安全监理方面的规章。提高自身的安全防范意识,为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做好准备。同时为更好的完成本次农机安全监管知识竞赛,我们进行了安排部署,要求局各相关站、办、股室,组织进行统一的培训宣传教育活动。
二、深入学习《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规,结合实际开展安全生产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农机安全生产意识。
在活动期间,以各站、办、股室为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农机化促进法》、《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道路交通法》、《道路交通法实施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例(gb16151.1—XX)》、《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及农业部有关农机安全监理方面的规章。大大提高了自身的安全防范意识,使广大职工进一步熟悉农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准确掌握农机安全生产操作内容和流程,提高安全生产和安全防范意识。
三、完善和落实各项安全规章制度,进一步加强农机安全工作基础建设
在活动期间,通过学习农机安全监管的有关法规,针对存在安全生产意识比较薄弱,安全生产管理力度不够和安全规章制度不落实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加强农机安全工作基础建设。
四、全员参与,切实落实,认真开展农机安全监管知识竞赛工作。
在竞赛活动中,竞赛活动领导小组,认真组织全体职工,认真学习有关农机安全监理方面的规章,要求每个参与学习的同志汇报学习体会,结合本部门安全生产实际提出自己的意见或建议。增强了每一位同志的安全生产与防范意识,推动了我局安全管理规章与制度的完善,使安全生产管理与决策更具代表性和可行性。
第一条 企业法人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企业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第二条 建立健全了与维修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了安全生产网络,层层分解安全责任,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责任落实到人,并在营业场所明示。
第三条 对所有员工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做好台帐记录。对新进员工,先培训教育,后上岗。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四条 配备与维修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安全保护设施、消防设施等均符合有关规定。有毒、易燃、易爆物品、腐蚀剂、压力容器等危险物品的储存、使用和维修派专人负责。
第五条 建立和健全了各工种、各类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明示在相应的工位或设备附近。定期对举升设备、校正设备、烤漆房等易发生生产事故的设施设备、电气线路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做好检修记录。
第六条 落实专人加强生产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检查,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与隐患自查自纠,主要负责人每月到作业现场检查不少于1次。
第七条 生产厂房和停车场等已符合安全、环保和消防等各项要求,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明。
第八条 建立健全了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制度,认真落实维修前、维修中、修竣后的质量检验规定。对汽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或者整车修理的,检验合格后,当由维修质量检验人员签发机动车维修合格证。
第九条 按许可证核定的许可项目承修机动车辆,不超范围经营。不承修已修公路安全环保承诺书
报废的机动车,不擅自改装机动车。对维修配件实行入库检验制度,不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凡涉及汽车安全部件的维修,均加强检验或检测。
第十条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立即向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部门上报。
承诺单位:(盖章)
化工企业的安全管理主要依靠企业的领导者和监察部门的检查,一线生产人员对于安全管理也是出于应付的心态,企业的安全管理长期处于缺位的状态。企业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通常会忽视和放弃对安全管理方面的检查;监察部门的监督作用也只能为企业生产让步,更多时候是作为辅助工作来进行的,难以起到应有的作用。多数化工企业中,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尚不完善,企业实现安全管理的进程缓慢。企业的安全管理仍有很大层次上依托于技术、工艺和设备,企业生产中技术、工艺水平不达标,安全管理难有突破。而现实的情况中,很多企业的易燃、易爆物品中阻火器及其它防火防爆措施跟进速度有待提高;设备的安全阀、压力表等没有设定合理的检定周期,往往是进厂后就开始使用直至报废。安全生产要更大程度上依靠技术的力量,提高企业设备的自动化程度和安全监测能力,可以有效帮助企业实现安全生产管理。实际上,企业更愿意在生产技术上投入,而在安全生产管理上的技术投入略显不足。
化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是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要内容,直接关乎企业社会形象的建立,也是企业经营和发展更进一步的关键环节。企业实现安全生产,不断加强安全管理,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次数,降低企业的损耗成本,对于化工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来说意义重大。要做好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首先要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管理对于企业的生产推动作用,用科学先进的生产理念来指导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安全是一切生产活动进行的根本前提,企业管理者应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管理在企业经营活动中的重要地位。一方面,企业应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的理念,明确安全生产是企业进行其它一切经营活动的重要保障,通过编制安全发展规划、制订配套和保障措施,确保化工企业的安全生产。另一方面,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和技术指导,在企业内部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管理意识,将治理安全隐患、防范生产事故发生作为中心任务,着力解决好影响制约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的深层次问题,把握安全生产的主动权。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是一项综合性管理工作,需要企业内部全体员工的参与和监督,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问责制可以充分调动企业员工的积极性,从而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实现自我约束、自我检查;杜绝违规操作,有效降低安全事故的发生率。安全生产问责制的建立,首先要对违反国家法令条例(如:《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行为追究相应的责任;其次,在企业内部编制严格的生产规范制度,对违反规范操作的人员进行一定的惩罚;接着,企业还应当对事故处理中的应急制度作出规定,对事故处理不力,放任事故无限扩大影响的责任人进行追究;最后企业员工的安全教育及岗位技术培训也必须落入制度管理,对不按时参加和借故逃脱的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以提高员工对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视。
化工企业的生产工艺流程复杂,由设备因素在安全生产中引发的事故不在少数,保持企业内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也是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由于多数化工企业的设备都处于老化状态,设备中的一些零部件都面临磨损失效的不确定因素,因此,加强企业内设备的检修制度管理,制定合理的检修周期对于企业的设备安全非常重要。一方面,要求企业的每一项设备检修工作编制作业安全方案,制定详细的安全保障措施,保障检修作业安全顺利完成。另一方面,提高对企业内部的设备监测力度,应安排技术人员加强对设备的巡视,一旦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补救或报停维修;在操作员工的作业前技术培训中也应该加强一些设备参数的常识,以便及时监控设备的状态。
安全生产管理对于化工企业的意义十分重要,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顺利进行的保障。化工企业应该通过创新安全生产理念,有效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预防和遏制事故的发生,避免事故造成的生命、财产等损失。化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不仅直接关系到企业员工的人身安全,也是企业发展的生命线,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是化工企业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