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3-06 15:5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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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 暂予监外执行 检察执行监督 检察监督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对于不宜继续采用监禁措施的罪犯所采取的一种变通举措,这既是法律温和性的体现,也是轻刑化趋势下所产生的制度设计。这种以人权保障为初衷的制度在运行时却被作为逃避承担刑罚惩处的工具,成为了司法腐败滋生的温床,如不加以治理,不仅会影响法律的权威性,让司法体制丧失公信力,更会延缓我国法治进程。201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的全国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查活动,以及2014年10月24日印发的《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是对这一司法腐败现象的“拨乱反正”。从专项检查活动开展的成果看,是卓有成效的,但也说明了这一腐败问题的严重性 。仅仅依靠事后不定期的“突击纠正”行为是不足以防止腐败发生的,“阳光是腐败的天敌” ,检察机关只有充分发挥法律监督的职能优势,通过创新监督方式、扩展监督领域、延伸监督环节才能堵塞制度漏洞,让腐败没有滋生的土壤。
一、现有监督方式的深层挖掘
(一)提高监督的透明度,加大检务公开力度
检察信息化建设是检察监督工作向纵深发展的有效保证。《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应当上网公开”,但是这仅限于执行的终结性文书的公开,检察监督工作在这一方面如何体现则没有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应该以检察机关统一业务软件的应用为契机,将检察机关对罪犯被监外执行决定的审核意见书纳入上网公开文书的范围。因现在并没有统一性的文书格式,这需要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统一的制式文书模板,这样通过将相关法律文书上网公开,既增加监督渠道,提高透明度,又提高了司法公信力。
(二)提高监督的时效性,完善同步监督制度
为保证检察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活动监督的时效性,做到同步监督。《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办法》都有所规定 。但是这些规定的做法不够细化,无法体现监督工作如何开展,从而无法保证监督效果。笔者认为应做到以下五个方面:1.与监狱、看守所建立患病罪犯信息通报制度,定期(每月)将罪犯的患病情况、用药治疗情况、病情是否好转、是否需要住院治疗等情况及时向检察机关通报,驻(监)所检察室及时做好登记,为以后的评查监督提供依据。2.审查相关文书。不但要查看被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病残鉴定和病历材料,还要对审?思?ɑ?沟淖手实暮戏ㄐ浴⒓?ǔ绦虻恼?毙浴⒓?ń峁?氩±?牧系墓亓?砸约坝氡M饩鸵椒段У姆?闲浴?.深入监室实地查看被提请罪犯所病残状况,通过与罪犯本人面对面的观察、询问病情,与同监室其他罪犯谈话了解病情及日常表现,此外还要查看被提请人的看病用药记录。4.列席保外就医监狱(看守所)评审会议,听取管教民警对被提请罪犯病情的汇报,拟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分析,如继续羁押会产生的后果,对相关情况进行记录汇总成为得出审查意见的依据。5.与拟暂予监外执行罪犯住所地社区矫正机构联系,了解罪犯是否有能力满足规定的监管条件。
(三)提高监督的科学性,建立“双审制”及上级院复核制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的监督由监所检察部门负责。正如上文论述由于专业知识的原因检察监督停留在形式审查的层面,实质审查不足的问题,因此只有保证技术支持、对其中的伤残鉴定进行专业监督检察才能保证监督的实效。笔者认为监所检察部门在接到监狱(看守所)提交的拟提请监外执行罪犯的相关鉴定意见病历材料后,应该及时复印移交本院技术部门进行审核,同时还要提交上级院的技术部门进行复核,由上级院拿出审核意见作为监所检察部门作出监督结论的依据。该项举措在侦查监督和公诉办理相应刑事案件时对伤情鉴定的由上级院复核的做法如出一辙,监所检察部门可以参照相应的规定做法办理。
二、新的监督方式的开辟
一、社区矫正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年10月——*年6月)
按照上级要求完成社区矫正对象的排摸、组织的建设、实施意见、实施方案的拟定和开展必要的宣传活动等准备工作。
(二)启动阶段(*年7月——9月)
召开动员大会并举行交接仪式;组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三)全面实施阶段(*年10月——11月)
建立、健全和不断完善工作程序和各项工作制度:指导、督促全县各乡镇遵守各有关工作程序和制度,协调解决具体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证社区矫正工作顺利进行,提高工作的质量。
(四)总结提高阶段(*年12月)
总结前阶段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分析具体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探索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方法和途径,为全县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推进提供成功经验和做法。
二、社区矫正工作基本流程
(一)社区矫正的衔接
1、县公安局在*年9月底前以乡镇为单位将现有社区矫正对象的相关法律文书和监督考察档案等有关材料的副本提供移交给县司法局,由县司法局送达各相关司法所,司法所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书后,要及时建立社区矫正对象监督管理和考察档案。
2、人民法院对构成犯罪的刑事被告人,判处管制、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后,应及时将生效的判决(裁定)书副本和执行通知书,一并送达执行地的公安局、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后,应立即分别转送相关公安派出所、司法所。
3、社区矫正对象回社区报到时,司法所工作人员和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立即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谈话教育,并邀请其家属参加。同时,告知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必须遵守的相关规定。
(二)社区矫正的执行
1、司法所应当对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基本情况、所犯罪行及所处刑罚、改造表现、家庭成员及社会关系等基本情况和矫正情况建立档案,并会同公安派出所根据其特点制定相应的矫正方案,建立监督考察小组,落实日常监督管理和考察措施。
2、司法所应当及时与有监督管理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直系亲属签订监督管理协议,明确其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教育责任。社区矫正对象没有直系亲属的,可与其所在单位、村(居)委会或愿意承担监督管理和教育责任的近亲属签订监督管理协议。
3、司法所应当本着符合公共利益、社区矫正对象力所能及、可操作性强、易于监督检查的原则,组织、督促、检查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参加社会公益劳动。社区矫正对象参加社会公益劳动的时间,每月累计不少于2个工作日。
4、司法所应当按照集中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以个别教育为主的原则,定期安排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形式多样的学习教育活动,充分运用社会资源,配合、参与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活动。学习教育活动的内容包括法律法规、政策、道德规范、行为规范、时事形势等方面。社区矫正对象集中学习教育的时间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2个小时。乡镇应当提供必要的学习教育场所和设施。县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可根据需要组织以县为单位的社区矫正对象集中学习教育活动。
5、司法所可以根据矫正工作的需要,组织有关人员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心理矫正等活动。结合社区矫正对象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等制定心理矫正方案,进行心理咨询引导,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
6、符合试学条件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教育部门应当选择适当的学校安排其试学。
7、司法所应当会同公安派出所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表现、遵纪守法、参加学习教育和参加劳动改造等情况,每季度对其进行一次考评,每年进行一次年度综合考评,有关情况填入《社区矫正对象年(季)度考核表》,存在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档案。
8、司法所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的改造表现,按照《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奖惩考核办法》的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奖惩。
(三)社区矫正的解除
1、在社区矫正对象期满前30日内,司法所应指导其完成《自我鉴定》,并会同公安派出所召开由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社区矫正志愿者、社区矫正对象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评议会,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社区矫正情况进行评议,根据评议结果作出鉴定,并将鉴定结果上报县司法局和公安局。其中,被暂予监外执行和被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期满鉴定情况,由县公安局通报该社区矫正对象原关押监狱和看守所。
2、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司法所应会同公安派出所向社区矫正对象本人及其居住地的群众宣告解除社区矫正。缓刑、假释、管制、剥夺政治权利人员的《缓刑期满证明书》、《假释期满证明书》、《恢复政治权利证明书》、《解除管制通知书》,由当地公安机关签发。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对象服刑期满时,由原收押的监狱、看守所办理释放手续。
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需要收监执行的,由司法所会同公安派出所提出意见,经县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后,送县公安局审核。其中保外就医的,由县公安局通知其原收押监狱、看守所收监(所)执行;因其他原因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由县公安局提请该社区矫正对象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决定收监执行。同时,将有关的审查、审核意见和该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表等有关材料分别抄送对其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和原收押监狱、看守所。
4、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被收监执行或在社区矫正期间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对象,自羁押之日起自然解除社区矫正。
三、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一)例会制度
县、乡镇社区矫正组织应当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传达上级社区矫正工作的指示精神,研究、制定本地区社区矫正工作的规划和实施方案,听取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交流工作情况和工作信息,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工作,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二)请示报告制度
县、乡镇社区矫正组织要建立请示报告制度,加强组织观念,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逐级上报,不得隐瞒不报,紧急情况要边处置边报告。同时,对本地区社区矫正工作的经验、做法、重要活动及典型案例等各种社区矫正信息,也应及时逐级报送。
(三)建档统计制度
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对象要逐人建档。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情况、改造表现、家庭成员、社会关系、接受教育、参加公益劳动、考察鉴定等情况要记入档案。县司法局和各司法所要建立起社区矫正工作情况统计报表制度。统计报表和统计数据分析,要保证真实、准确,不得拒报、错报、漏报、虚报和瞒报。
(四)培训工作制度
县、乡镇社区矫正组织,要建立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学习培训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对专业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进行业务培训,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
(五)监督检查制度
人民检察院对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的社区矫正工作实行监督。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上述机关调阅社区矫正工作的档案、资料,可以向上述机关了解社区矫正工作情况,可以找社区矫正对象谈话。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工作应予以配合。人民检察院发现社区矫正对象需要收监执行的,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也可以向原收押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对象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在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监督的同时,社区矫正组织要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检查制度,要积极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上级社区矫正组织的监督检查,要通过设立举报箱、投诉电话等多种形式认真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及时纠正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查处社区矫正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确保公平、公正执法。
减刑、假释是我国有关刑法具体运用的两项重要内容,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和国家一贯坚持的对犯罪分子实行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方针政策精神。减刑、假释如果运用得当不仅能够促进罪犯认罪服法,积极改造,有效实现改造罪犯的目的,而且对于强化社会主义法制,促进社会综合治理有重要意义。相反,如果减刑、假释运用不合理不仅不利于罪犯认罪服法,而且还会增加犯罪分子违法犯罪的嚣张气焰,直接影响到社会治安秩序。所以,减刑假释是刑罚执行机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检察机关监所检察工作的核心内容和重要职责。对减刑假释的实施行使有效的监督,对于提高监所检察的监督质量和水平,保障刑罚执行机关严格执法,鼓励服刑犯人加速改造,实现刑罚目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往往由于种种原因导致检察监督的效力受到一定的影响,现就如何加强减刑假释检察监督谈一些我个人粗浅的看法。
一、检察机关在减刑假释检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1、检察机关虽然对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和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活动可以予以监督和制约,但在程序操作中有些相互脱节、在公安、监狱、检察、法院三个诉讼环节司法的透明度不高,存在暗箱操作现象,影响了司法公正形象。受执法环节的影响,不可否认存在个别服刑犯利用减刑、假释制度逃避法律制裁现象,由于现行司法程序的不完善,在减刑、假释活动中容易产生执法不公的问题和腐败问题。
2、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对象表现的真实情况了解掌握的不够准确、全面。服刑犯的表现是决定其是否具备减刑、假释条件的重要依据。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服刑犯人的具体表现主要分为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四个方面,刑罚执行机关对服刑犯人以这四个方面的考核作为基础,实行量化计分,然后根据量化分数,对照减刑条件,确定其是否应当减刑,减刑幅度的大小等等。以上反映服刑犯具体表现的四个方面,后三个方面还可以具体量化,比较客观进行考核,而认罪服法一项由于其表现隐性化,笼统化,概念化,无法依据有关标准衡量计分,这就造成司法人员考核量化的弹性操作。作为监所检察部门对此项工作要进行有效的监督,就必须全面、客观、准确地掌握每一位服刑犯的具体表现,而作为监所检察部门首先由于驻狱所人员力量所限,要通过自身的工作,全面、客观、准确的了解掌握每一位服刑犯的表现是很难做到的;其次就是驻狱所人员就是深入到押犯劳动、生活、学习三大现场,也有“看不到、问不着”掌握不了的情况;三是驻狱所人员通过查档案,看“双联”考核记载来了解服刑犯表现,这些文字记录如果中间有“水分”也是很难发现的。假若驻狱所人员责任心不强、工作敷衍马虎,不深入调查了解那就更无法对服刑犯人的日常表现全面、准确、真实的了解和掌握。
3、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呈报的程序和环节难以有效监督。监狱对减刑假释的呈报一般是由分监区根据所分指标研究好减刑假释对象报到监区,监区再研究好减刑假释对象后上报监狱,监狱再召开由管教三科等部门参加的会议决定本监狱向法院上报的减刑假释对象。在以上程序中只有在监狱研究减刑假释对象中才邀请监所检察部门人员参加,检察监督只有对减刑假释的各个呈报程序和内容进行全方位的监督才能确保监督效果,仅对某一个环节的监督,参加某一个研究会议,听听汇报材料是难以确保监督效果的实现。
4、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的检察和监督是滞后的和无力的。对中级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按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法院减刑假释进行监督。但实际操作中,是法院裁定后,将裁定书送达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才能审查监督,属事后监督,很难有效地发现和纠正法院裁定减刑中的违法现象。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认为法院减刑裁定不当,应当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内,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但司法实践中,减刑裁定一经送达,立即生效。这样,一些减余刑的人员,就已刑罚期满当裁定送达后,即予以释放,或几天即予释放,假释的罪犯也立即予以执行,即使检察机关发现裁定有误,提起纠正意见时,也难以收监执行。这样就造成检察机关对法院减刑、假释的检察监督等于零,形同虚设。
二、影响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检察监督的原因
检察机关在减刑、假释检察监督中存在的以上种种问题,严重影响和制约着检察监督效力的发挥,从而也影响了减刑假释的依法公正进行,原因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1、对减刑检察监督重视不够,认识不到位。对减刑、假释监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神圣使命,也是确保减刑假释公平、公开、公正,严格依法进行的重要保障,对此认识不到位是影响监督效力的首要原因。另一方面驻监所检察部门远离检察机关,缺乏监督制约再加上监所机关提供了不少办公、工作、生活条件,从而造成一些干警怕惹麻烦不想监督,怕出错误不敢监督,业务不精不会监督,措施不力不能监督,检察监督工作不能深入、细致、全面的进行。
2、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监督措施不到位。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具有监督权,这就要求监所检察不仅要履行这种监督权,而且要达到法律要求和期望的监督效果。而在实际监督工作中,存在着监所检察部门死抠法律程序上的条文,被动地听取监所部门的意见,不是主动出击,采取积极有效地措施,将监督落到实处,而是片面强调法律只明确监督权,而对如何监督,如何保障监督效力没有具体说明,监所部门不好好配合,不欢迎你对其监督的太仔细,太认真,而得过且过,应付了事。该深入调查的不深入调查,该进入程序的不进入程序,使监督流于形式,难收效果。
3、法律对减刑检察监督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最突出的表现是法律仅规定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具有监督权,但如何开展减刑假释监督,如何保障减刑假释监督效力没有具体规定,这就是监督活动的过程无法可依,无法保障。例如对监管场所在减刑假释监督中你提出的意见,监所部门不接受怎么办,无法可依。另外对法院减刑假释裁定的监督,仅是法院裁定后送达检察机关审查,发现问题可提出纠正意见,但法院裁定的程序是否能保证严格依法进行,只有法院一家说了算,没有人能监督,法院裁定后基本上是同时送达监所和检察机关,而法院一送达监狱宣布到犯人就生效力,检察机关要对裁定书进行审查,时间上如何保障,很可能产生你发现了问题,监所已把人放了的情况。
三、如何加强检察机关减刑假释的检察监督
1、充分认识减刑假释检察监督的重要性。监所干警要站在“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高度,充分认识减刑假释监督的重要意义,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要认识到不履行好监督职责就可能导致减刑假释活动的不公平、不公正;就可能影响服刑犯的改造积极性;就可能影响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认真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确保监督效果的实现。
2、减刑、假释监督工作作为检察机关监所部门的一项工作,对于监所检察干警要有高标准的要求。要掌握刑法、刑诉法的有关知识,要有较强的责任心和正义感,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这就要求对监所检察的干警要加强培训,提高业务和思想素质的水平。
3、做好减刑、假释检察监督的准备工作。驻所检察室把减刑、假释的监督工作同日常检察监督工作结合起来,随时注意了解、掌握罪犯思想动态及悔罪态度,为日后的减刑、假释工作打好基础。这中间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监督监管单位实行“三公开一推荐”减刑、假释办法。即对罪犯考核量化得分公开、奖惩公开、奖励条件和指标公开,由群犯选举推荐本监区减刑、假释的被听证人员。通过“三公开一推荐”减刑、假释办法制度的实施,一方面增强了减刑、假释的准确性和公开性;另一方面也赋予了检察机关检察监督工作以新的手段和内容,使检察监督工作的主动性和监督效力大为增强;再一方面对加强监狱干警的廉政建设、树立检察机关的崇高形象也起到了很大作用。“三公开一推荐”减刑、假释办法充分体现了执法工作的公正公平,有效稳定了罪犯的思想情绪,从促进了监管场所的安全和监管秩序的稳定。
二是监督监管单位实行听证制度,并列席参加听证会议。对监管单位每次进行的减刑、假释活动都进行全程监督,监督监管单位必须举行听证会,驻所检察人员列席参加“罪犯推荐、公开听证”会议,实行同步监督,并具有监督、举证、指证、反证和发问的权利,掌握被听证人员的真实情况。以便在研究减刑、假释对象时,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作用。
三是及时掌握罪犯的服刑表现情况。主要采取“五个经常”。即经常找在押犯人谈话,了解其认罪悔罪态度;经常到罪犯劳动、学习、生活三大场所实地观察,去主动发现问题;经常到监管部门“双联考核”办公室了解罪犯的双联考核分数,以及奖、扣分情况,和重大违规、违纪情况;经常与监管部门联系,了解罪犯奖惩情况;每月与各包号干警座谈一次了解罪犯表现情况。同时还通过检察官约见制、投诉制等形式全面、准确、客观了解服刑犯的表现。版权所有
4、积极采取措施,确保法律监督效果的实现。法律既然赋予了监所检察对减刑假释的监督权,我们就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积极探索,开拓进取,确保监督效果的实现。对监管部门呈报的减刑、假释材料检察机关也都要进行认真审查,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我认为主要审查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是审查监管部门上报的减刑、假释罪犯的对象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如果不符合条件,应向监管单位口头建议或发《检察建议书》督促监管单位及时纠正。
二是核实监管部门上报的罪犯表现情况与掌握的表现情况是否一致,是否确有悔改表现,证明材料是否真实,提出建议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等。一方面要通过调阅该罪犯档案等有关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另一方面要通过向包号干警了解,与同号室的在押人员谈话等形式全面了解该罪犯在狱内的表现情况,是否遵守监规,是否确有悔改表现,来进行实质审查。通过书面和实质审查后,以便发现监管部门在办理罪犯减刑、假释活动中有无违反法律或有关规定的情况,及时向监管单位提出纠正意见。
5、对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有关部门,凡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纪严肃处理。同时对违法减刑、假释的依法纠正,决不姑息迁就,放纵犯罪。
四、对检察机关加强减刑假释检察监督的几点建议
对减刑、假释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肩负的一项重要职责。然而,目前有关法律和监所检察工作细则对监所检察部门开展减刑、假释工作的程序、方法并未做统一明确规定,所以,如何有效开展减刑假释监督工作,需要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和规章,规范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检察监督的行为。
1、建议增加事前监督、事中监督有关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21条的规定,减刑、假释活动分为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和人民法院审核裁定两个阶段。刑事诉讼法第222条同时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罪犯减刑、假释活动实行监督的程序,可内容只限于检察机关对后一阶段,即对法院的减刑、假释裁定实行监督,而对前一阶段即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假释建议活动的监督没有做出规定。我认为,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减刑、假释进行"事后监督"不能使其刑罚执行监督权得到充分、切实的实现。这是因为:⑴监所检察部门接到人民法院的减刑、假释裁定书后进行监督只是对书面材料的审核监督,属被动性,补偿性监督,发现违法减刑、假释的机率小。⑵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平时不接触罪犯,不了解罪犯在执行机关的真实表现,作出裁决只单凭执行机关上报的书面材料,容易造成疏漏。⑶是监狱看守所为罪犯办理减刑、假释工作比较集中,使监所检察部门很难在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而且罪犯接到假释裁定后即出狱,接到减刑裁定后也开始执行,这些都给监所检察部门审查工作带来很多不便。所以,我认为刑诉法的相关解释应对此加以补充和完善。而在减刑、假释检察监督的程序方面应包括如下内容:
(1、)监狱、看守所在决定提请罪犯减刑、假释时,应将提请减刑、假释意见书,一审或二审判决书,罪犯表现情况及评审表,监狱、看守所领导意见等材料装订成卷移送检察机关派驻监狱或看守所的监所检察部门。
(2、)监所检察部门的检察人员应当在接到监狱、看守所报送材料的第二天起若干日内认真审查,对监狱、看守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对手续不全,需要补充的,应退回对监狱、看守所。对准备予以办理减刑、假释的罪犯,要找该罪犯所在分监区的干警和同队、同监室人犯了解其表现情况。
(3、)审查完毕后,应制作检察机关《减刑、假释监督审查意见书》,送交监狱或看守所,并移送法院裁定。
鉴于此,我认为应当在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执行机关在提请减刑、假释的时候,执行机关应将提出减刑、假释建议书,报送人民检察院审查,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执行机关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这样不仅使减刑、假释的全过程都置于检察机关的监督之下,而且还使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的事前监督更具有法定的程序。这样补充和完善,既符合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而且也与刑诉法第224条相一致。
2、修改有关对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检察监督的条文
一、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内容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实行监督,依照刑事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进行监督。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主要是通过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的方式。其次是对人民法院的审判进行法律监督。它主要包括二个方面:第一是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刑事诉讼法16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第二是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进行监督,其方式是提起抗诉。再次,是对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具体表现为对交付执行、收押、监管、释放、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等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二、现阶段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由于在认识上存在误区,检察机关把大部分的精力花在追究
犯罪上,而忽视了对其他机关的监督,使相当部分的内容流于形式。因为怕影响与其他机关的关系,而在相互妥协中追求某种平衡。
(一)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的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的监督,首先,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不能主动监督。对于公安机关该立而没立的案件,一般而言,是通过被害人向检察机关提出,再由检察机关作出决定。从这一点上说,如果公安人员徇私舞弊与犯罪嫌疑人一起打击报复被害人,或在利益的驱使下,被害人不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对此种情况,检察机关似乎没有什么办法。其次,对不应立案而立案的行为没有列入立案监督的范围。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检察机关只能对应当立案而没有立案的行为进行监督,但在司法实践中,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行为也有大量违法现象存在,其危害性同样不能忽视,如这种违法行为得不到纠正,立案的合法性就失去了不保障。(1)再次,对立案监督缺乏强制措施的保障,刑事诉讼法87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众所周知,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是条件、模式,后果,而从这一条法规中,看不出法律后果是什么。在实践中,由于公安机关在社会上占有重要地位,由于法律条文缺乏制裁措施,往往公安机关未必把检察机关的通知认真得执行下去。
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的监督,也存在一些问题,和对立案监督一样,对侦查活动的监督缺少权威性的强制措施,监督活动往往走样。《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3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应当根据公安机关的回复,监督落实情况,没有回复的,应当督促公安机关回复。”而实践情况往往是,既然公安机关不愿回复,你“督促”又有何用,这种不具权威性和操作性的规定在实践中自然得不到贯彻。(2)据有关媒体报道,有的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甚至当着检察人员的面将送达的《纠正违法通知书》撕得粉碎。另一方面,检察机关的监督方式相当有限,相应的保障机制更加缺乏,以至于监督效能较低,并常流于形式。
(二)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对法院的审判活动的监督,依照六部委《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违反法定程序的厅审活动提出纠正意见,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在庭审后提出。”这样,审判监督成了事后监督,书面监督,从而使庭审活动得不到及时有力的监督,审判人员滥用审判权侵犯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其次,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方式有限,除了提起抗诉这有效手段外,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又是那么苍白无力,监督缺乏有效保证,对于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制裁措施没有具体规定。
(三)对执行活动进行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对执行活动进行监督也存在不少问题。第一:作为看守所是一个临时的羁押场所,法律上规定只关押未决犯,但现实中,对于一年以下的已决犯大都关押在看守所,这一点已违反了法律的规定。现在,这种行为存在合理与合法的矛盾,一方面,法律不允许这样做,另一方面,由于经济的高速发展,犯罪现象越来越多,关押场所严重不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是否对这种行为作出否定的决定。第二:对于执行机关申请减刑、假释的行为。现阶段,对于这种行为,是依靠审判监督的程序进行的,这样,单凭一分法院的裁定书,检察机关在审查时很难得出减刑或假释是否合法,是否正确的结论。如果执行机关在提起减刑或假释的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用这种方式是难以发现的,更难以纠正。(3)
三、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中存在问题的完善方法
对于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和侦查活动,从长期的目标而言,应当确立侦检一体化,使检察官在侦查阶段占核心地位,增强检察机关对侦查程序的监控力度,使侦查机关的所有诉讼行为,特别是调查取证行为,必须服从检察机关的领导、指挥和监督。围绕侦检一体化进行的司法改革包括:1、区分公安机关的行政职能,将公安机关的刑事司法警察在业务上归检察机关节制。2、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检察机关的侦查指挥权,以便于其对刑事侦查的引导、监督和对犯罪行为审查、控诉。3、侦查机关不能再独立享有立案、撤案的重大的诉讼权力,只有检察机关才享有最终的审查决定权。(4)从近期目标而言,一是在法律上明确强制性惩罚措施的规定,在法律应规定对严重刑事案件,经检察院监督以后仍不立案,或立而不侦、侦而不结的,或在侦查活动中违法但拒不改正的,应当以渎职罪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二是完善立案监督制度,在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中,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都享有一定范围的刑事立案权,应把它们也纳于立案监督对象。同时也把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行为列入立案监督的范围,这样刑事立案监督才更全面、科学和完整。三是扩大侦查监督的手段,将那些直接限制或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其他权利的重大的强制侦查措施,如搜查、扣押等纳入检察机关的监督和控制范围,原则上规定侦查机关只有经检察机关批准后方可使用,而不能由侦查机关自行决定,自行执行。(5)
对法院的审判活动的监督,一方面要加强监督的及时性和权威性,对法院的违反程序的行为要当庭指出,如法院拒不接受建议,检察官可以主动退庭,要求延期审理向本院的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汇报,寻求解决途径,而不能任由违法的诉讼活动继续进行。如还不能解决问题,建议渎职侦查部门对其以枉法裁判罪进行追究责任。另一方面,将自诉案件和书面审理案件纳入审判监督的范围,检察机关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了解这类案件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避免造成监督空白。(6)再次,可以在法律上规定检察机关拥有向人大提起弹核权,如审判人员拒绝纠正违法行为,检察机关有权向人大提起弹核,建议撤消其审判员资格。
对于执行机关的监督,一方面,要在法律上给看守所作出一个准确的定位,应当准许其关押短期的已决犯,对其权限作新的定义,同时,对驻监所检察室的人员进行优化配备,适应新的形势。另一方面,对执行机关提起的减刑、假释的申请,要规定先由执行机关向检察机关提交材料,由检察机关审查以后,再向法院提交申请。如不符合条件的,可以作出检察意见,把材料退回执行机关。执行机关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请复议。
(1)杜昌发、邝红魁《加强立案监督工作的思考》《检察实践》2000/3
(2)谭世贵主编《中国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12月版
(3)赫海斌、刘晗《检察机关应加强对申请减刑、假释的法律监督》《检察实践》2000/4
(4)刘树选、王雄飞《略论我国的检察监督权》《中国检察论坛》2000/2
本刊第7期刊登了《疑罪从无,演绎三判死刑的大学生无罪释放》一文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广大读者来信来电,希望进一步了解检察机关在孙万刚案中是如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依法纠正这起错案的。为满足读者的愿望,本期刊登了《纠错,不仅仅是为了改判》一文,详细披露了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对孙万刚案件从复查到改判的全过程。云南省检察院在深入开展的全国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教育活动中,坚持“有错必纠”的原则,应该说,对孙万刚案件的改判,是依法纠正了错案,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活动所取得的成果,也充分体现了现代法治的理念和我国司法文明的进步,其社会意义已远远超过案件改判的本身。今年4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了全国检察机关深化“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教育活动电视电话会议。会议特别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继续履行宪法赋予的神圣职责,严肃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犯人权的案件,坚决清除司法腐败,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我们相信,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在今后的工作中,一定会不辱使命,不负众望,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而作出更大的努力。
今年4月1日,本刊率先报道了被列为去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挂牌督办案之一――云南省“孙万刚故意杀人案”,在历经三判死刑后,被改判“无罪”的新闻。由于此案是在没有查到杀人真凶的情况下改判的,在执法理念上是个突破,被誉为我国司法进步的一个标志!
孙万刚之所以获得新生,与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坚决纠正错误,维护公平正义”的态度和认真复查案件的精神分不开,也是承办案件的公、检、法3机关正视办案中存在的问题,用“疑案从无”的执法思想统一认识,坚决纠错的结果。
死不服判,申诉引起重视
孙万刚“故意杀人”,在连续3次被判死刑后,虽然为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枪下留人”,自己暂免一死而感激,但他始终坚称“自己是受冤枉的”!因此,在被送去监狱服刑的5年里,他本人和其家人写了无数申诉状,向全国、全省凡是与法律占边的部门和报刊媒体投寄。全家人望眼欲穿地盼星星,盼月亮,最后终于盼到了“云开雾散”的时候:孙万刚的申诉引起了最高人民检察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的高度重视。
2003年4月,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处在全面清理排查服刑人员的刑事申诉案件和申诉材料中,对孙万刚称自己“冤枉”,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其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死缓的申诉状给予了高度重视,经过审查,发现“本案确实存在较大疑点,有错判的可能”。于是,他们立即将情况向分管院领导作了详细汇报。省检察院检察长李春林得知案情后,提出了“只要有疑点,就必须认真查清”的要求。
2003年6月20日,孙万刚的申诉案作为服刑人员申诉的重点案件被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立案复查。同年7月中旬,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在接到孙万刚的申诉材料后,发现该案“确有错判的可能”,将该案列为高检院为服刑人员申诉专项清理中的4大案件之一,实行挂牌督办,要求云南省检察院抓紧复查此案。至此,检察机关复查孙万刚案件事实的工作开始了。
不护自短,认真复查监督
正式受理复查孙万刚案件的时候,正值全国检察机关开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教育活动,要求各地检察机关抓住执法中的典型案例进行剖析、总结、教育,提高检察机关的执法水平,确保办案质量,维护公平正义。
孙万刚案件从侦查、批捕、到判决,都是公、检、法3机关办的案子。如果真的查出此案是错案,检察机关也有自身的责任。面对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领导的态度非常明确和坚决: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自身公正执法和监督其他机关公正执法的重任,就是检察机关自身在执法中发生了错误,也必须正视问题,坚决纠正,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春林、分管副检察长陈恩康对此案的办理,分别多次指示,提出了严格的要求;李春林检察长对上报高检院的立案复查报告亲自修改定稿,同时将案情向省委副书记陈培忠,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李明朝作了汇报:分管申诉工作的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赵建生直接亲自参与办案。
复查孙万刚案件,由于时间跨度较长,原办案侦查机关人员变化大,加之当地原办案的检、法机关对此案在认识上的原因,复查工作面临诸多困难。
孙万刚在申诉中,除称自己无辜外还提供了与他同一县城,系列抢劫案的被告人李茂富是杀害其女友陈兴会的真正凶手的情况。据此,刑事申诉检察处决定首先从追查真正的杀人凶手入手,展开调查工作。
主诉检察官高洁峰凭着自己对工作极端负责的精神和厚实的法律功底,加班加点,在一星期内,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调阅了孙万刚、李茂富的审判卷;向昭通市人民检察院、巧家县公安局调阅了孙万刚、李茂富的侦查卷、检察内卷20余卷,从核实杀人真凶入手进行全面审查,从而找出了孙万刚案件的疑点,写出了详尽的案件复查提纲。接着,高洁峰先后3次下到昭通市和巧家县,在10多天里,冒着当地42度的高温,整天背着10几本卷宗材料,强忍着身上长满热痱子、胆囊炎发作彻夜难眠的苦楚,找了近40人调查、询问、提讯,收集到了大量的有力证据。
2003年7月中旬,申诉处处长倪绍霞带领办案人员到发案地巧家县,进行调查走访,他们不顾因当地气温引起的面部皮肤过敏,通过对近20人的调查、询问、提讯,申诉检察官对整个案件建立了清晰的复查框架。同年8月3日,申诉处处长倪绍霞、副处长王向红再次带队到昭通市、巧家县,进一步核实案件事实和有关证据,又一次提讯了李茂富的同监犯,走访了巧家县公安局的办案人员。结果,事实否定了李茂富是杀害陈兴会真凶的嫌疑。
2003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厅长王晋和杜亚起处长亲自来到云南省检察院督办案件,在专门听取了孙万刚案件的复查情况汇报后,与省院的有关领导和申诉处的干警一起,共同研究了孙万刚案件深入复查的方案,作出了要进一步补查的决定,提出了让省院公诉处介入复查和在9月底要向高检院上报复查结果的要求。
复查结果,“死刑”证据不足
“孙万刚会不会作案?如果是孙万刚作案,他作案的动机又是什么”?此乃是复查孙万刚案件的关键,问号需一一拉直。
9月上旬,申诉处承办检察官高洁峰与本院公诉处副处长李红学再一次赴昭通市和巧家县,深入核实原判决认定孙万刚的作案动机的相关事实,到原案发地察看并计算孙万刚在发案当晚是否有充足的作案时间,又对近20人进行了调查了解;向原办案的公安侦查、检察院批捕和、法院审判的承办人了解了各个诉讼环节的办理情况。之后,申诉处又抓住蛛丝马迹,到监狱、看守所,进工厂、下农村。经过扎实细致的调查工作,查清了孙万刚案件的疑点和在整个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案件复查情况及时汇报到李春林检察长和分管领导那里后,李春林检察长指示:“孙万刚案件经过认真复查,既然提出孙万刚被判死刑‘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就必须要搞得非常准确!案件复查工作还需要再慎重、再过细!”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认定“孙万刚作案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孙万刚应该无罪。”其具体依据是:
其一,孙万刚为陈兴会借钱,削甘蔗给陈兴会吃,陈兴会不吃,虽然两人有过不快,但孙万刚就产生要杀害陈兴会的念头,没有这种可能;
其二,原认定孙万刚了陈兴会,可当时经过对其两人的衬裤检验,均未发现有孙万刚的、,这与侦查认定孙万刚陈兴会的事实不符;
其三,本案的作案工具至今没有找到,孙万刚原供述的作案工具的刀子,并用这把刀割下了陈兴会的器官,而这刀子经检验无人的血迹,且只能砍,不能割,这与侦查认定孙万刚用“尖刀”的事实不符;
其四,孙万刚原供述割下陈兴会的器官,用陈兴会的乳罩包裹后扔掉,而在当时对陈兴会的尸体检验时,其乳罩依然在其身,且被割下的陈兴会的器官一直就没有找到,这证明孙万刚的供述与事实不符;
其五,案发时陈兴会身上背有的一个挎包至今没有找到,这不能证明侦查认定孙万刚“用陈的挎包带将陈勒昏”的事实;
其六,在案发现场没有发现孙万刚的血迹、脚印等痕迹,而所发现的一枚白色四眼有机玻璃纽扣和金黄色皮带扣,经核查,既不是孙万刚的,也不是陈兴会的,现场有第三者;
其七,孙万刚的视力只有0.2,而公安机关有意安排他在冬日的凌晨5点上山去指认现场,且无指认照片,指认笔录也是在半年后经过整理才让孙万刚签字,孙拒签;
其八,检察官根据在巧家县向1996年初在看守所接触过孙万刚的同监犯、看守人员及医生了解到的有关情况,后经请求协查,其证词反映出:孙万刚在被关押期间手指、腿、后背有伤痕以及孙万刚曾绝食三四天的情况,孙万刚的辩护律师又提供了其当时被刑讯逼供的情况,可以初步确定孙万刚的有罪供述是在刑讯逼供的情况下作出的;
其九,经过重新鉴定,孙万刚的有罪供述署名不是孙万刚的亲笔,而是公安侦查人员代签的,这份定罪的关键性证据应该无效。
正视问题,认真总结教训
“不畏艰难,查微析疑,科学分析,法理判断,‘无罪推断’”,经过两个多月认真细致的复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办案认定孙万刚系杀害其女友陈兴会的凶手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发现本案在侦查、批捕、和审判过程中均存在问题:
在案件侦查阶段,巧家县公安机关在办理此案中,由于急于求成,存在着承办人代替孙万刚对有罪供述的签字;没有合理理由变换讯问地点;指认笔录半年后经过整理才交孙万刚签字(孙拒绝);重要证据的提取不规范;鉴定物混装致使无法排除相互污染的可能性;没有合理解释一直未能提供孙万刚案件侦查内卷等违反法律规定的问题。
在案件审查批捕、审查阶段,巧家县检察院在办理此案中,对案卷中明确记录的孙万刚控告巧家县公安局刑讯逼供的材料没有引起重视,也未调查核实;昭通市检察院在审查批捕、审查过程中,未提讯孙万刚,不同程度地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的公诉部门在办理此案中,虽然提出过合理怀疑,但没有进一步找证人、鉴定人调查了解,核实有关证据,都认为可以认定孙万刚杀害了陈兴会,导致孙万刚案件的错误没有在检察机关审查阶段得到纠正。
在案件审判阶段,二级法院3次审理孙万刚案件,在程序和实体上均存在着严重的瑕疵:……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第二次审理,其合议庭成员中有两位曾参加过第一次的审理,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据以定罪的两个关键证据,即“昭公处法物技字(1996)20号法医物证检验鉴定书”、“孙万刚的有罪供述”,均存在问题:血型鉴定的结论不具有排他性,孙万刚的有罪供述和无罪辩解相互矛盾、前后不一,并与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复勘笔录、尸体检验报告、活体检验笔录、刑事科学鉴定书等证据不相吻合,也没有其他证据加以证明。但法院依然认定了孙万刚杀害了陈兴会。
孙万刚案件复查完毕后,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处针对办理孙万刚案件的问题和教训,及时分别向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昭通市有关检察院、省检察院批捕和部门发出了《检察建议》书,引起了公、检、法3机关的特别重视。云南省公安厅主动与省检察院申诉处联系,详细了解有关情况,在2003年11月中旬召开的全省公安系统支队长培训会上,以孙万刚案件中反映出来的问题为重点,进行检查、剖析,对公安干警进行了教育。2004年1月初,省公安厅专门派出工作组,到巧家县和昭通市,查清了巧家县公安局在办理此案中程序和实体方面存在的问题,在全省公安机关进行通报,以警示后人。
统一认识,坚决纠正错误
2003年9月16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处将一份理由充分、证据详实的孙万刚案件的复查报告提交省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形成了3点意见:(1)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确有错误;(2)先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公安厅通报有关情况,建议法院启动再审程序;(3)若省法院不采纳检察建议,则由我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
鉴于此案复查中发现公、检、法3机关办案中在程序和实体上存在的诸多问题,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召开公、检、法有关人员联席会议,通报案件情况,协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
9月17日下午,云南省公、检、法3机关在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召开联席会议。与会者听取了孙万刚案件的审查报告,就如何纠正此案的错误统一认识。大家一致认为:执法机关的执法原则就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有错必纠”。孙万刚案件既然错了,就必须坚决纠正!孙万刚案件的特殊性在于杀害陈兴会的真凶还没有查到,纠正孙万刚错案,应该更新执法观念,根据“无罪推定”的原则来处理。
2003年9月18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正式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了对孙万刚案件再审的检察建议书。省高级人民法院领导对此非常重视,于9月28日召开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孙万刚案件。
2004年1月15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再审,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孙万刚杀死陈兴会一事,孙虽作过供述,但与现场勘察、尸体检验情况,存有疑点,且时供时翻;虽经鉴定其身上沾染的血迹与陈的血型相同,但不具有排他性。故原判认定孙万刚杀死陈兴会的证据不足。据此,依法作出如下终审判决:一、撤销昭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6)昭中刑初字第107号、(1997)昭中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和本院(1996)云高刑一终字第657号刑事裁定及(1998)云高刑一终字第361号刑事判决;二、宣告原审被告人孙万刚无罪。
2004年2月10日,孙万刚被无罪释放,走出了监狱。
孙万刚被宣告无罪后,已依法向法院提起了国家赔偿。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目前正在抓紧办理两件事:一是对孙万刚的赔偿要求已经立案,力争尽快依法处理;二是从上到下就孙万刚案件的出现,从转变执法观念方面认真总结了教训,把确保案件质量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层层签订目标管理责任制,表示在今后的执法实践中坚决杜绝类似案件的发生。
孙万刚案件的错误得到纠正后,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分别作出重要批示。承办复查、纠正孙万刚错案的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受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通报嘉奖。目前,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正在积极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的重要批示,按照李春林检察长的要求,就孙万刚案件要求全省检察机关进一步总结教训,在执法思想、执法观念、执法纪律、执法作风等方面,进行认真的清理和整顿,制定出切实有效措施,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案件质量,努力避免错案的发生。
66名全国各地的侦查监督检察官齐聚北京,参加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和侦查监督厅首次组织开展的“全国侦查监督十佳检察官暨全国侦查监督优秀检察官”评选活动。
6日这一天,气温已达零下3度―5度。而评选活动现场,紧张热烈的气氛早已驱散了寒意,每一位参赛选手都尽可能地施展自己的本领。经过激烈的角逐,首届“全国十佳侦查监督检察官”、“全国侦查监督优秀检察官”产生,上海市闵行区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科长吴燕摘取桂冠,荣登榜首。
不爱大海爱高山
2008年的1月8日,记者在闵行区检察院未检科见到了吴燕,“请稍等,让我把材料整理一下。”还未放下手中的电话,她不失礼貌地说,然后,处理完工作上的事,迅速地整理好原先零乱地摊在办公桌上的材料,聊起了这次进京参赛并获奖的感受。
那是一个从未有过的无眠的夜,无论她用什么方法,都难以入睡,明天就要进入决赛,她还是心中无底。
想到肩负的责任,这可是代表上海检察官的形象和体现上海检察水平的一次实战,不管她怎么说自己可代表不了上海的检察官水平,可事实上这是一个客观存在;想到年龄优势的不再,比赛的最佳年龄是在25―30岁左右,如今她已步入不惑之年;又想到参赛的选手中大都是从事侦查监督工作的检察官,而自己多年来从事的是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虽然以前也干过控申、公诉等工作,但专业上毕竟有些距离……,如此,越想快点睡着,明天好以饱满的精神进行答辩,越偏偏进入不了睡眠状态,莫奈何,只得起床练起了瑜伽,可还是眼睁睁地等到东方发白。呵,实在是心理压力太大了。
第二天一早,她身背两台电脑,拖着一拉杆箱的业务书,来到比赛现场。
案件汇报,电脑演示,要求在10分钟内完成,她掌控在9分58秒,台上答辩,一开始确实有些紧张,台下的评委都是老资格的检察业务专家,一旦进入状态后,她凭借自己娴熟的业务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充分发挥。
回忆起紧张的答辩场面,她感慨万分。评委之一,高检院公诉厅副厅长彭东提问到“三类案件”时,她说:当时,我的脑子顿时“嗡”的一下,有些闷住了,然后迅速地在脑海中进行搜索,哦,找到了答案……后来,听到彭东说:“你的回答我很满意”时,心中一块石头落地,松了一口气。紧接着,又有评委提出了关于司法解释的问题,她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作了恰到好处的回答。她形容这次的答辩,就像是运动场上的举杠铃,评委的问题层层加码。她就像一个举重运动员,经受了一次体能和心力上的挑战。随着提问的深入,她越来越游刃有余,一位评委在听了吴燕的答辩后,给了吴燕这样的褒奖:“你的沉着冷静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在和吴燕的交谈中,我发现这是一个正直善良,具有活泼开朗个性,又有着坚强毅力的女检察官。
父母均为上海本地人的她,在新疆出生长大,喜欢民族舞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能说地道的上海话,又有一口不带上海口音的普通话。工作时专心投入,休息时放松心情,生活中随遇而安,坚持晨练,无论刮风下雨,每年度假时,约上朋友,外出旅游。谈到旅游,我顺便问道:你喜欢的是大海还是山川?她说她不爱大海爱高山,因为山能让人去攀登,攀登需要勇气和毅力,攀登有无穷的乐趣,这是她爱山的理由。正是这种磨炼,培养了她对事业的忠诚和在艰难的探索中的淡定从容。
面对犯错的孩子
初识吴燕是在2004年8月的一次由闵行区政法委召开的座谈会上,会上她介绍了正在尝试中的“未成年人社会关护体系”,按照惯常做法,涉罪未成年人“构罪皆捕”,在看守所里等待被。而在吴燕看来,他们是孩子,和自己的儿子一样,是成长中的孩子,只是他们是犯了错的孩子,她认为,让那些犯了错的孩子走进冰冷的铁窗和留在温暖的社区进行观护,两者相比,效果绝对不一样。
她想起有一天,她去看一个犯了罪错的未成年人,偶然发现那孩子手上有一块深深的伤疤,母亲的天性使她情不自禁地握住孩子的手,轻轻地抚摸小手上的疤痕,这双充满温情的手传递着母爱,传递着鼓励,传递着促使那孩子纠正错误的勇气,这在吴燕看来并不经意的举动,使这颗小小的孤独的心被感动了,那孩子哭了起来,泪水顺着他的脸颊淌下来,这时,吴燕猛然察觉到,作为一个从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的检察官,除了需要严格地履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以外,还需要以博大的胸怀去容纳那些犯了错的孩子,像老师对待学生,像医生对待病人,像家长对待子女,给他们真诚的关爱。拉一拉,使犯了错的孩子早日走上正道,推一推,就有可能将犯了错的孩子“送”得更远。
所以,吴燕常对科里的同事说,“我们要像爱自己的孩子一样爱那些失足的孩子”,不要轻易地把这些孩子都当成坏人,如果我们首先在心理上设防,就会和他们产生距离,这样不利于挽救那些犯了罪错的孩子。因此,每每到了吃饭的时候,吴燕总是嘱咐同事们安排好那些受审孩子的饭食。
吴燕的手机上一直保留着儿子的短信。“妈妈,祝贺你!我为你骄傲!”那是吴燕在北京获奖后与儿子分享那一刻的喜悦时,儿子发给她的短信,母子两人一直像朋友那样相处。吴燕对孩子们无言的爱,甚至还使儿子产生了“嫉妒”,因为吴燕更多关心的是社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尤其是对那些犯了错的孩子,要给他们留有余地,给他们空间。
上海某技校嘉定分校有两名学生,强索他人财物,被公安部门处理,学校将两人开除。吴燕在审查此案时,仔细研究和分析案情,认为,两人强索他人少量财物的行为属于寻衅滋事性质,情节轻微,可以不定罪处罚,因此,她建议公安机关另处。与此同时,多次到嘉定,与校方商量,建议校方让两人回校完成学业。吴燕和科里的同事们一方面制定措施加强管理,一方面进行跟踪教育,两名犯了罪错的青少年在吴燕他们的关爱、帮助下,有了明显的进步,两人先后被推选为班干部,又在船舶装配等级考核中取得中级资格,两人顺利毕业并被上海一钢铁集团正式录用。
法律背后的温情
在教育、改造、挽救未成年人的问题上,通常会涉及“情、理、法”的话题,心中的天平与砝码绝不能越过法律的高压线,这是把握每一个案件的尺度。
这是一次庭审现场。
吴燕在法庭上进行有力的指控,准确的答辩。到了教育阶段,她较好地把握了感化点,她对接受庭审的7名被告人实施教育时,心情十分复杂,她说:你们看看前面庄严的国徽。你们只有十八、十九岁,没有坐在课堂上,没有站在领奖台上,却站在被告席上。你们再回过头去看看自己的父母。他们在短短的几个月里憔悴了多少?增添了多少白发?流了多少眼泪?他们吃不好,睡不好,担惊受怕,冒着三十七、八度的高温到处为你们求情……说到动情处,吴燕的声音哽咽了,7名被告人双膝跪地,旁听席上被告家属一个个流下了眼泪,连审判长也抹起了眼泪。她指出,由于这些犯错孩子的无知、哥们义气,给被害人带来了多大的伤害,给社会治安带来了危害,给家庭、自己带来的不仅是伤害,还有耻辱。同时,吴燕也给他们以鼓励:“你们的路还很长,希望你们记住今天,今天不仅是对你们审判的日子,今天也是你们人生路上新的起点。”不久,这段教育词成了常被同行们援用的“吴式”攻心经典。
法律是严酷无情的,该案的7名被告以抢劫罪分别被判处1年半至3年有期徒刑。
严酷的法律背后有着一个个温情的故事。对7名被告的指控经历了一段曲折的过程,一些家长不断地上访,有关部门需要重新立案,检察官需要掌握大量有力的证据,对案情进行不能有丝毫差错的复核,这一切的努力都是庭外的功夫。
庭审结束,原来闹着不服要上访的家长们心服口服,并友好地向吴燕挥手致意,辩护律师主动热情地和她握手表示敬意,
原来,这7名被告是上海某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其中一人为未成年人),他们分别结伙,先后9次在闵行、黄浦两区于夜间实施拦路抢劫,其中有一名被害人是怀孕妇女。对于这样的犯罪行为,必须严格执法,决不故息。
来沪少女小静因盗窃同事价值3200元的金银首饰被收押,因为,非本市籍罪错少年尚无取保候审的规定,几经商讨,权衡利弊,决定作一尝试,设立两万元的保证金,让小静取保候审,“如果小静在取保候审期间不逃跑,这笔钱全部还给你们”,吴燕向小静的父母介绍取保候审的条件,说明这样做的理由。小静的父母听了吴燕的一番话,没作任何表示。
见小静的父母没有反应,吴燕心中不免有些失望,有谁会知道,小静的父母是怎么想的呢?检察官们可是一番好意啊!是为了挽救这位少女才不得已而为之的举措。
第二天,当小静的父亲将两万元交到检察官手中时,不由得人一阵心酸。原来,这两万元均是50元、10元、5元的票面,是小静残疾的母亲和矮小的父亲一家家跪借而来。羁押在看守所的小静听说此事,哭喊着:“我不要出去,欠那么多钱,今后你们怎么过日子啊?”父亲死死拖住女儿,父女俩哭成一团。
在以后三个月的取保候审阶段,小静表现良好,没有任何违规行为,受到了观护老师的好评,闵行检察院依法对小静做出了不的决定。
关键词:阅读教学;有效性;策略
英语阅读能力是小学英语重要的技能目标之一,阅读能力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学生英语水平的发展。要发展学生的综合语言运用能力,没有足够的语言输入是不行的。阅读是主要的语言输入来源,其价值不仅在于提高阅读理解能力,对于巩固和扩大学生的词汇量,促进听、说、写能力的发展也大有益处。教师在进行阅读教学活动时,要努力指导学生形成一定的阅读技巧,培养学生的阅读习惯,并帮助学生达到一定的阅读量,以此培养学生用英语获取信息、处理信息、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只有这样,才能为学生进入中学后进行更广泛的阅读打下良好的基础。
一、阅读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小学高年级学生在阅读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归纳起
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词汇积累量小
由于小学生词汇量少,在阅读中“拦路虎”较多,虽然读了,但不能理解其内容,往往使小学生对英语阅读产生惧怕心理,对英语读物望而生畏,造成心理紧张,越紧张就越难以读懂,往往是阅读还未开展,心理上就已经形成失败定式。
2.阅读技巧欠缺
五六年级的学生在英语阅读方面经验十分欠缺,所以更难以说形成一系列适合自己的阅读技巧。如,不会抓文章段落大意,不会找关键词,不懂得词义猜测,不懂得通过上下文联系或是插图来帮助自己理解文章意思等。
3.阅读习惯不良
由于缺少系统的阅读指导和训练,学生在平时断断续续的阅读测试与练习中,形成了种种不良的阅读习惯。例如,机械性地阅读,用手指点着单词,一个接一个地阅读,读完了,马上又忘记刚才的内容。另外,使用电子词典或网络辞典的现象十分普遍,学生见到新词,就打开电子词典或是百度等搜索工具,根本不去思考、推敲或是联系上下文等。这些都导致了阅读效率的低下,阅读技巧难以形成,能力难以提高。
二、有效阅读的原则、模式和策略
可见,在小学高年级教学中,教师不断探索并形成有效的阅读教学方法与策略等变得十分重要。在长期小学高年级教学过程中,我做了不少尝试,逐步形成了一套较为有效的阅读教学原则、模式和策略。
(一)有效阅读教学应遵循的原则
1.整体原则
根据实际需要整体设计章节教学内容。阶段目标明确,知识体系连贯,利于学生学习和理解。
2.主体原则
始终把学生放在主体地位,使学生的每一节课都有明确的学习目标,明确的学习任务,稳定的实践时间,最大限度地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发展学生的能力。以学生的英语能力发展为最终目标,体现以生为本。
3.层次原则
能引导学生由浅入深、层层深入地学习,要体现分层教学的特点,做到目标分层、任务分层、测试和评价分层。
4.参与原则
增强人人参与的意识,创造人人参与的机会,激励人人参与的热情,提高人人参与的能力,让学生在参与中学习。
(二)有效阅读教学的模式
【讲】阅读导入;【练】集中练习;【演】演示、展示过程;【提】师生互动。
讲――教师指导,包括目标、任务、要求、示范、解释、启发,示范是核心。
练――学生活动,包括读、写。
演――学生演示、表演活动的过程。
提――学生独立或师生共同总结,提炼学习内容。
小学高年级的阅读课,尤其是阅读活动课上,要努力创设阅读活动与情境,让学生在课堂上不仅能读,还要“敢说”“会演”“演得精彩”,真正落实“让学生动起来,课堂活起来”的课堂改革
目标。
在“讲”的环节,教师要做到三个明确:(1)明确讲的内容。讲的内容应该是学生自学后还不能掌握的知识,即自学中暴露出来的主要疑难问题。(2)明确讲的方式。讲的方式是“生练生”,也就是先让会的学生讲,如学生讲对了,教师要表示肯定,不必重复;讲得不完整的、达不到深度的,教师要补充;讲错了的,教师则要引导更正。(3)明确课堂小结。即教师要对教学内容进行小结。这样,教师讲的时间最好不要超过10分钟,但能通过补充、更正的方式达到解决疑难问题的目的。
“练”就是检测反馈,主要任务是对前面的课进行反思和总结,对预设的学习目标进行回归性的检测,本环节尤其要突出“弱势群体”,让他们说、谈、演、写,进一步检查落实情况,是否达到三维目标。这一环节主要利用好“生教生”“生帮生”策略,促进学生全面地发展。学生练的时间累计约15分钟。
“演”的目的在于让学生“秀出自己”。小组合作学习是小学英语课堂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组内异质、组间同质”的原则分成5~6个小组,每组4~5人。每小组做好分工,尤其是设好小组长、梳理员、汇报员等。小组长的职责是对本组成员进行分工,组织全组人员开展交流、动手操作或展示汇报。教师要充分“相信学生、利用学生、发展学生”,既不能由教师自己唱独角戏,也不能让几个优生唱主角戏。要由“读”到“演”,使小学英语课堂成为“快乐享受的地方,不是被动接受、枯燥无味的看守所”。这一环节的时间控制在10分钟左右。
“提”,则是师生共同构建知识结构图、提炼文本要点的过程。教师以课堂板书或课件展示方式,帮助学生总结与提炼阅读的方法,形成一定的阅读技巧。在此环节,老师要尽可能提供机会,让学生将本课读的材料进行延伸与拓展,借以进一步挖掘课程资源,培养学生的综合英语能力。本环节的时间大约5分钟。
(三)有效阅读教学的策略
学生乐学、乐读是教师开展有效阅读的前提与基础。在探索有效阅读教学模式的过程中,我以培养学生乐学为重点,努力创设阅读情境,让自己的阅读课变成“悦读”课。
1.兴趣导航,导入阅读活动
巧设导入环节是上好阅读课的前提。在备课中,教师应在充分驾驭教材课题内容结构的基础上,着力发现可以引起学生兴趣的点,以此在课堂上设疑激趣,导入课堂教学,调动学生的兴趣和探索欲望,让学生在轻松愉快的气氛中完成阅读任务,无形中就提高了阅读课的效率。
2.小组合作,分享阅读方法
教师应根据文本设计活动任务,“以活动为载体”,注重学生阅读能力的培养,提高他们独立阅读文本的能力,体验阅读的快乐。广大学生在活动中积累了与该话题相关的词汇,为接下来的阅读减轻难度,减少学生的畏难情绪,增加了自信心。
教师在课堂上要充分发挥自己的教学机智,随时捕捉教学环节中能刺激学生兴趣的关键点,并用好它,使学生在好奇和笑声中展开阅读和探究活动,解决学生“读懂”“读通”的问题。
3.问题引领,提升阅读效率
问题设计得好不好,关系到学生的阅读兴趣能否被有效激发、
能否准确检测阅读理解能力的整体水平。因此,阅读课的成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个环节。我们在备课时需要特别多花些时间,把文章读深、读透,然后再设计问题,这样设计出来的问题才更有针对性,更能提高阅读课的效率。
4.情境表演,体验阅读成果
阅读活动完成后,教师需要对学生的阅读情况进行检查,根据反馈解决疑难问题,开展巩固性和拓展性活动。做好巩固环节可以加深学生对课文的理解,使学生有机会练习刚学的知识。通过阅读展示活动,广大学生展示了自己的阅读成果,并从中感受到成功的快乐,树立了阅读的自信。
小学高年级的英语阅读教学是一项比较复杂的、师生双边的语言思维相互作用的活动过程,这就需要教师在实践教学中不断地学习和探索。学生阅读能力的形成是一个长期积累的过程,它不可能有立竿见影的效果, 而是一个从易到难、由浅入深的学习过程。教师在教学中要以学生为中心,重视语言的实践性,采用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创设有利于阅读教学的各种环境,把生活中有趣味的、可利用的因素引入课堂教学,让学生从“怕读文章”到“乐读文章”,最后到“找文章读”,达到会读、悦读的境界。
参考文献:
[1]陈静波,沈峰.义务教育英语课程标准(2011年版)案例式解读.教育科学出版社,2012.
这天晚上值班,张前进叫来贴身心腹——办公室主任胡侃,让胡侃给他出出主意。胡侃瞪着一双耗子眼儿看了张前进半天,终于说话了:“张局,您现在什么都不缺,就缺点政绩。”张前进眉头一皱:“这个我知道,可政绩从哪来呢?”胡侃说:“把电视台请来给您拍个专题片不就完了。”张前进一听,脸上露出了笑容:“这倒是个好办法,你抓紧去办吧。”
几天之后,胡侃来到张前进办公室,说:“张局,电视台答应给您拍个专题片,只是有个条件。”张前进问:“什么条件?”胡侃说:“现在电视台给下边拍专题片都是有偿服务,根据片子长短,人家要适当收点费。”胡侃拿出一张价目表,说,“半个小时的专题片,收费20万元,20分钟收费10万元,10分钟专题片收费5万元,您看您拍哪个档的专题片?”张前进一听就嘬上了牙花子:“咱局里经费不多呀,你跟他们再商量商量,能不能少要点儿?出1万,你问问他们能不能给拍个专题片。”胡侃摇了摇头:“1万少点儿,我试试看吧。”
时间不长,胡侃回来了,跟张前进说,他已经跟电视台协商好了,给拍个3分钟的新闻短片。张前进一听,连连点头:“那你叫他们来吧,还有,你给我好好准备准备材料,看看让电视台给我拍点什么好。”胡侃说:“我早就给您准备好了,就让电视台拍您亲自下乡入户推广科学养殖的事迹,题目就叫‘落实科学发展观,局长下乡当猪倌’,您看怎么样?”张前进点头:“就拍这个吧,你把发言稿给我写好喽。”胡侃把一张纸交给张前进:“都在这呢,到时候您照着这个说就行了。”张前进看看那张纸笑了:“行啊小胡,这事办完了要是真有影响,我考虑考虑你进步的事儿。”胡侃一听,赶紧鞠躬:“那就谢谢张局了!”
第二天上午,电视台的记者就到了。张前进满脸堆笑,把记者让进会议室,向记者简单汇报了工作。汇报完了,记者问:“咱们这次拍的专题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局长下乡当猪倌’,我想听听您的具体做法。”胡侃一听,赶紧说:“这个我说吧,为了推广优良品种‘俄罗斯一号’,张局每周都要下乡一次,走家串户为养猪户义务配种,宣传科学养殖知识,为了方便群众,张局自己养了一头‘俄罗斯一号’,只要张局一进村,老百姓全都欢呼雀跃呀,‘我们家的猪不让别人配,就让张局配!’那场面相当的壮观呢!”张前进一听,心里不大高兴,心说,胡侃,你小子那么夸我像话吗?老百姓要真那么喊,我不成了‘俄罗斯一号’了?张前进悄悄踢了胡侃一脚。胡侃也知道自己说走嘴了,赶紧说:“我说的只是个大概意思,具体情况还是到现场去拍吧。”
张前进一听,把胡侃拉到了一边,小声问:“你说我自己养一头‘俄罗斯一号’,我哪养了?”胡侃把手一摆:“这个您就甭管了,我都给您准备好了!”
张前进跟着胡侃出了屋,一看,胡侃还真给他准备好了。院子里停着一辆农用车,车上装着一头“俄罗斯一号”种猪,那猪都憋了三天了,看着人嗷嗷直叫,一个劲地乱蹿。胡侃一指种猪,对张前进说:“这就是您养的俄罗斯一号,到了村里,您牵着它下户就行了。”张前进一看,胡侃这小子还真能耐,得了,拍片去吧。
一行人浩浩荡荡来到了胡侃提前联系好的一个村子。进村之后,村干部直接把张前进他们领到了一个养猪大户家里。记者拍完场景之后,让张前进对着镜头讲两句,张前进就按照胡侃准备的材料说了一遍,说完记者让张前进该干什么干什么,他们随意拍。张前进一看,那给养猪户配种吧。想着,张前进就上了农用车,把那头“俄罗斯一号”牵了下来。一下车那猪就四处乱蹿,最后竟蹿到了一头毛驴身上,跟毛驴弄了一个不清不楚。张前进一看,赶紧走到记者跟前:“记者同志,刚才我没弄好,不行咱再重拍吧。”记者一摆手:“没事儿,挺好,就这样吧,我们已经拍完了。”
送走了记者,张前进就开始等消息。一直过了一个多礼拜,电视台也没告诉什么时候播他的专题片。胡侃打电话一问,电视台说那天拍的片子早就播了。张前进愣了,这些日子他天天都看新闻,怎么没看见呢?张前进让胡侃去电视台一趟,把专题片的带子拿回来看看。
胡侃专程跑到了电视台,拿回了专题片的带子。张前进高兴得不得了,组织全局干部职工观看。新闻节目之后,电视上出现了“乡下奇观”几个字,播音员的开场白过后,屏幕下方打出了一行字:“乡下奇观——农家院上演猪驴恋”,接着,画面上就出现了“俄罗斯一号”蹿毛驴的镜头。张前进一看,鼻子都气歪了,弄了半天,他们就给我拍了这么一个专题片呀?张前进让胡侃赶紧问问电视台,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儿?
胡侃打完电话之后,悄悄跟张前进说:“张局,记者刚才跟我说了,这事儿不能怪他们,他们稿子带子全都弄好了,可到播的时候就走了样儿,记者说,他们也没有办法,电视台播节目不是他们说了算,您给的一万块钱只够几个记者的辛苦费,导播啦、剪辑啦什么也没见着,这些人都有权力,播什么不播什么他们都说了算,您没在电视上露脸儿,就是他们搞的鬼。”张前进说:“这意思,咱那一万块钱算白花了?”胡侃说:“记者说了,您要是真想在电视上风光风光,他们还可以下来,只是费用不能少,最少五万块钱,他们给您拍一个10分钟的专题片。”张前进想了又想,最后一咬牙一跺脚,舍不得花钱,就弄不出政绩来。张前进让胡侃去打电话,他掏5万,让记者来吧。
胡侃打完电话,记者立刻就来了。这回,导播、剪辑人员都来了,二十多位。导播亲自给张前进策划,就拍他顶着烈日,冒着酷暑下乡传授科学养殖技术,专题片就叫“草帽局长”。张前进一看,还是导播点子高,这主题不错。
张前进跟着记者东跑西颠忙了大半天,完事儿一看,已经下午两点多了。导播拉着张前进的手说:“张局,这回您放心,这片子我会安排第一时间播出,保证有轰动效应。”张前进连连点头:“那就谢谢您了,时间也不早了,我们吃饭去吧!”
张前进带着一行人来到了县里最好的酒店,一通足吃足喝之后,张前进就有点帽儿歪了,拉着导播的手说:“兄弟,我当了三年局长,还是头一次上市电视台,你可得给我把节目做好喽。”导播也是两眼通红:“哥哥,你放心,这……事儿包在我身上!”张前进一听,“啪”地一拍胸脯:“好,就冲兄弟这么讲义气,哥哥今天让你们玩个痛快,开车走,上俄罗斯洗浴中心去!”导播连连摆手:“不行不行,那地方咱不能去。”张前进一瞪眼:“什么不能去?那地方都是我的老熟人,走吧!”
张前进带着一行人来到俄罗斯洗浴中心,让老板每人安排一个房间。记者一看,连忙说:“不行,我们都进去,机器没人看了。”胡侃一听,自告奋勇抢过机器:“你们忙你们的,机器我看着。”记者一看,既然这样,那就走吧。
记者们一走,胡侃晃晃悠悠抱着机器可就转开了,犄角旮旯转了一遍,往沙发上一歪就打上了呼噜。
两个多小时之后,张前进伸着懒腰出了屋,导播记者们也都从浴室里走了出来。一行人就此告辞,各自散去。
第二天上午,张前进给导播打电话,问专题片什么时候能播。导播打着哈欠,说昨天喝得太多了,脑袋还有点沉呢,没有特殊情况,午间新闻之后就能播出来。张前进一听,这导播办事儿还真利索,那就等着看吧。
到了中午,张前进让局里的人全部在机关就餐,完事后在会议室看午间新闻。局里人都知道张前进请了电视台拍专题片,也想看看张前进在电视上是什么模样。
午间新闻开始了,胡侃往电视前边一站也说上了:“同志们,今天电视上要播张局一个专题片,大家要认真收看,做好宣传,要处处以张局为榜样。”胡侃说完,新闻也播完了。一段广告之后,一行大字随着音乐打了出来:“扫黄打非专项斗争掠影”。接下来,便是市公安局检查黄色窝点,抓捕人员的镜头。局里的人都愣了:“怎么是这个呀?不是说新闻完了是张局的专题片吗?”张前进不高兴了:“别着急呀,这个完了是!”张前进刚说完,电视上还真出现了他的尊容,不过不是什么“草帽局长”,而是“裸舞局长”,正跟一个小姐在沙发上疯呢!大伙全都捂着嘴,想乐不敢乐,张前进可傻眼了,怎么回事儿?记者怎么把这段给弄电视上去了?这是专题片啊?还是啊?张前进“噌”地站了起来,“啪”地关了电视:“散了散了,都别看了!”说完,一把揪住了胡侃:“你赶紧给我打电话到电视台,问他们到底是怎么回事儿?!”
胡侃赶紧给电视台打电话,问他们为什么播张局洗浴的镜头。记者说,他们也不知道是怎么回事儿,带子里本来录的是张前进“草帽书记”的专题片,不知是谁把以前录的内容都抹了,录成了洗浴的镜头。胡侃一听,猛地一拍脑门,还能有谁呀?昨天他喝醉了,扛着机器一通乱鼓捣,张前进的光辉形象肯定是他给录进去的。可这事儿不能跟张前进说呀,只好编瞎话,跟张前进说电视台搞错了,电视上那个人不是张前进,是跟张前进长得差不多的一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