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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学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3-06 16:00:43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教育法学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教育法学

第1篇

(一)打破了学生惯于依赖的传统法学教学方式

开放教育历经了十几年的发展过程,虽然倡导远程学习为主、教师面授辅导为辅,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依然不高,过分依赖于教师的面授辅导,使得远程教学失去了本来的意义,导致学生知识体系的建立基本依赖于教师的面授辅导。就法学专业课程教学而言,学生只注重考试中考核的重点内容,而并非根据自身的实际去掌握知识点,出现了课堂互动较少、网络教学资源利用率偏低、案例讨论开展效果不理想,学生参与积极性不高等现象。本文作者曾对某电大开放教育法学专科班的17名学生发放调查问卷,进行随堂调研,其调研结果是:依靠教师面授方式进行学习的学员占到了75%,所占比例非常大;积极主动学习的学员为9%;能够有效利用网络资源的学员为11%;能够有效掌握学习资源的学员仅为5%,所占比例最小。因此,我们不难看出:学生学习严重依赖教师的面授环节,被动学习现象十分突出。而慕课的出现和发展,给开放教育法学专业课程教学模式带来了巨大的冲击,打破了学生惯于依赖的传统法学教学方式,实现由教师“主动”变为学生“主动”。慕课首先要求教师负责将课程按照整体结构,分割为若干知识点,并且将这些知识点进行有机衔接和融合,使得这些知识点既相互独立,又相互结合,重难点突出,针对性强;其次要求学生主动学习,摆脱对教师面授这一教学方式的严重依赖,主动选择和利用网络平台和资源,根据自身需要和学习兴趣选择知识点,并依据辅导教师的建议分点、分节、分章的掌握课程,逐步建立起自己的知识结构图,从而进一步提升学习的兴趣以及利用网络资源的能力。

(二)对于法学课程知识体系以及知识点的讲解提出了新的要求

目前,开放教育法学专业的教学模式仍是采取单线程式教学模式,即教师根据法学专业课程的课本和大纲要求,依照顺序从第一章开始进行讲授,知识点的构造是依据章节而来,完全束缚于教材。同时,教师在讲解的时候,一般根据章节所涉及的知识点穿插适当的案例进行辅助教学,从而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形成了一种惯性思维,即知识的构建是依据教材目录进行,而非根据学生实际需要和掌握能力进行。因此,这种单纯追求知识的完整性,忽略兴趣性和实用性的授课难以与时代同步,往往造成了教学过程枯燥无味,学生被动听课的现状。慕课的出现和发展对于开放教育法学专业课程教学理念和知识讲解提出了新的要求,即陈旧的教学理念应予摒弃,具有现代信息化特征的教学理念应该及时树立。以往法学专业课程教学理念侧重于知识点的分散讲解,知识点的讲解仅仅是蜻蜓点水,案例的分析过分简单,小组讨论也只是形式,这就造成了课堂互动性不强,学习方式单一的现状。因此,开放教育法学专业的课程体系的建立应该是以相对独立又相互衔接的每个知识点组成,课程教学以知识点的讲授为重点,打破章节的限制,做到知识体系和分割知识点的完整统一。而对于学生而言,可以对自身感兴趣的知识点进行选择式学习,但这种选择并非盲目选择,而是自身要制定一个合理化学习安排,并由课程责任教师进行分类指导。以《经济法律基础》一课为例,学生可以根据自身工作实际,选择相关知识点。会计从业人员可以选择“会计法、审计法和统计法”为学习的起始切入点,银行从业人员可以选择“金融法”为切入点,实现因工作而选择学习、因兴趣而选择学习,从而通过对某一部门法的学习全面了解《经济法律基础》一课的课程体系结构和特色。

(三)迫使课程教学方法进行转变

目前,开放教育法学课程的教学方法仍采用面授辅导、网上教学及答疑、视听教学和自主学习相结合等方式[3]。虽然积极倡导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专业基础、工作环境和家庭情况,在教师的指导下,利用业余时间进行个别化自主学习,但效果并不明显,依然停留在以教师教授为主的初级学习阶段。与此同时,教师的授课方法依然是循规蹈矩,且严格按照教材所提供的知识结构进行讲解,仅仅注重知识讲授的完整性,广而不精,缺乏实践性,特色不鲜明,从而影响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导致学生很难形成自己的知识体系。慕课的发展对于开放教育法学专业课程教学方法来说是一次深层次的转变,转变的不仅仅是一种教学方法,更是一种与时俱进的教学理念。慕课对于教师教学方法的要求更为严谨、更为灵活,更符合实践要求。慕课要求教师一是要对整个课程有深层次的掌握,并能根据学习对象的不同,及时对课程体系和内容进行修整、完善,从而引导学生根据兴趣和工作实际进行学习;二是要熟练掌握知识结构,并能实现对知识点的独立分割和统一。教师既要做到能够熟练分割每个知识点,让它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知识块,同时又能根据学生的选择进行有效构建,最终实现将这些相对独立的知识点进行归纳统一,形成完整的知识体系,构筑知识结构图。以《经济法律基础》一课为例,将书中涉及的每个部门法做成一个个独立的知识点,如“专利法”“增值税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知识点进行讲解,并供学生选择,同时又能将这些知识点进行有效衔接,统一于经济法,并能分析彼此之间的联系和区别,使得学生在掌握单一知识点的同时,又能够养成良好的逻辑思维习惯。

(四)促使教师和学员提升实际运用网络课程资源的能力

开放教育法学专业的课程教学方法中虽然非常注重教师和学员对于网络课程资源的运用能力,并且积极鼓励教师进行网络课程资源的建设,但对于提升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增加学生的认同感而言却收效甚微。网络课程资源重复建设较多、精品课程较少、学生参与过程流于形式,因而导致学生利用网络资源学习的有效性大打折扣,学生利用网络课程资源的积极性不高。同时,教师自行制作的网络课程针对性不强,仅是扩散知识点,所以如何因材施教,并让学生自觉自愿地利用网络课程资源进行学习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而慕课的出现正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慕课并非是单纯的网络视频课程[4]。其具有四个特点:一是参与的学生数量规模很大,可以是几百人、几千人乃至几十万人;二是针对性强[5],它是将知识结构进行有效分割,形成一个个相对独立的小知识点,更便于学生进行选择;三是网络教学资源更为丰富,具有立体性和直观性,如三维动画和教学游戏等手段的介入,为学员营造了一种充满乐趣,妙趣横生的学习氛围;四是在线交互学习。这种交互并非仅仅针对课程内容的交流和问答,更是学习经验、学习方法的沟通和借鉴,从而真正能够实现教学相长。利用慕课的网络课程资源作为提升学生学习能力的手段来说是十分有效的,因为学习将不是一种被动的负担,而是一种充满乐趣的享受。以《经济法律基础》一课为例,可以将有“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这一知识点设计为一种小游戏,将每个设立条件设计成为一个个游戏障碍,以增强学生参与的乐趣,做到寓教于乐,使学生在游戏中掌握相关知识。

二、慕课对开放教育法学专业课程教学模式的启示

(一)教学方式由学生“被动学习”变为“主动学习”

开放教育的发展过程中,教学方式的改革尤为重要,而慕课的出现及其发展速度的迅猛对于开放教育法学专业课程教学方式而言,既带来了冲击又提供了启示。慕课的教学方式中突出学生选择学习的重要性,即学生自主、有效学习为主,教师作为辅导为辅。因此法学专业课程的教学方式应由学生“被动学习”变为“主动学习”。具体应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的转变:(1)打破传统的惯性学习思维模式和教学方式。目前,法学专业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知识的获得主要途径就是教师的讲授,对于教师面授的依赖程度较高,从而遏制了自身主动学习的积极性,因此打破这一惯性学习思维模式非常重要。与此同时,教师的教学方式也应变按章节讲授为主为以讲授相对独立的小知识点为主,增强小知识点的适用性和趣味性,同时兼顾整个知识体系的全面、系统性。本文作者认为可以将每个知识点以小案例分析的形式呈现,学生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和学习,进而达到对知识点的掌握。(2)在教师有效的辅助下,由学生自主选择知识点。慕课的教学方式促使开放教育法学专业课程教学方式的转变和改革。较之以前,这种教学方式的改变对于教师的要求更为严格、更为全面,要求教师不但要熟练掌握每个知识点,还能做到分割的每个小知识点既相对独立又相互衔接,既有实践性又有理论性。学生根据每个小知识点进行选择性学习,但这种选择并非是盲目的选择,而是根据课程体系结构,并在教师的有效指导下进行。学生可以根据自身工作的实际和兴趣,有选择地对小知识点进行学习,然后对于其他知识点的学习可以通过对已学知识点进行类推和比较,从而提高学习的兴趣。以《经济法律基础》一课为例,可以先让学生有针对性地选择自己感兴趣的知识点,如选择“房地产法律制度”一章中的“商品房预售条件”这个小知识点作为全面学习和掌握房地产法律制度的突破口,让学生解决实际问题,进而增强学习的乐趣和动力。(3)根据知识点之间的衔接和逻辑关系,学生构建自己的知识结构图。学生通过对知识点的选择性学习,可以全面提升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并在教师的指导下,由浅入深、有效衔接,最终实现对于课程内容的全面掌握。之所以借鉴慕课的教学方式主要的目的还是为了提高学生学习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促使其形成自己的知识结构图,通过以点带面的方式,最终达到对知识的整体把握。以《经济法律基础》一课为例,通过对于“竞争法律制度”中若干知识点的学习,可以进一步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内容和原则,最终可以达到对经济法概念以及调整对象的掌握。

(二)重点加强对知识点的梳理与讲解

目前,电大开放教育法学专业课程教学模式虽引入了微课程、M-Learning等教学方式,但从根本上来说,仍不能提升学员学习的自觉性和自主性,究其原因为知识结构设计和学生实际掌握之间存在矛盾。以教材规定的章、节为设计知识点的蓝本,因其不具有发散性和针对性,故难以引起学生的共鸣。慕课的出现则带来了新的启示,在开放教育法学专业课程教学中,应重点加强对知识点的梳理与讲解。具体体现为以下三点:(1)打破教材章节的设计限制,结合知识体系结构,将授课内容分割成小知识点。以分散而又独立的小知识点讲授为重点无疑是对授课教师提出了挑战,但对于知识结构的构建却能进一步加深和强化。并且每个小知识点都要能够彼此相通,让学生可以举一反三。以《经济法律基础》一课为例,在讲授“无效民事行为”内容时可以和“无效合同”的内容结合在一起,并可以延伸到“无效”的相关内容,从而使学生可以掌握得更深入。(2)在分割相对独立的小知识点的同时,还要突出适时性,能够为学生解决实际问题提供借鉴。开放教育法学专业的授课对象多是成人,这些学生分布在社会各个行业,因此需求各有不同,所以在设计知识点的时候,教师一定要注意针对性和选择性。以《经济法律基础》一课为例,在讲授“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中要求要有公司名称”这一知识点中,可以重点讲授公司名称由哪几部分组成、如何设计、如何避免侵权等内容,这样可以给学生“实战”的感觉,增强其学习的乐趣。(3)知识点的梳理和讲授必须符合知识体系的完整性要求,既要突出“个性”又要兼顾“共性”。教师在设计知识点的时候,要注意能够将每个重点知识点能够有效衔接,能够确保知识的完整性,避免学生学习的片面性,突出个性,兼顾共性。以《经济法律基础》一课为例,要牢牢抓住经济法是主要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这条主线,无论是《税法》还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内容都要遵循和体现这一主线。

(三)实现教与学的多线程模式

慕课要求教师对知识的掌握必须全面、深入,做到能够收放自如、游刃有余。而开放教育法学专业的课程教学却仍是遵循单线程的教学模式,即从教材第一节讲到最后一节,故无法满足学生学习的个性化要求,更无法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因此实现教与学的多线程模式十分重要。多线程的教与学模式主要体现为:(1)根据知识体系,理清知识结构间的逻辑顺序,梳理出知识点之间的逻辑关系。知识点的划分并非是杂乱无章、随心所欲,而是根据知识结构、教学需要以及彼此间的逻辑联系而相对产生。因此,设计知识结构剖析网络模型图,就是为了规范知识点的设立。所有的知识点均是这个网络模型图的线条,既有教学线条又有学习线条,彼此之间相互融合,相互借鉴。(2)根据知识点衔接的逻辑性,将授课内容首先分割为若干模块,然后继续分割成每个小知识点,并指导学生进行有效选择。教师指导学生选择知识点的过程就是教学相长的过程。学生根据自身需求选择知识点,并充分发挥自身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根据教师建议,厘清知识点之间的逻辑性和完整性,结合自身学习体会,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辅导教师;教师根据学生的反馈可以及时调整知识点在设计中的不足,并逐步改进,从而实现教与学的多线程模式。

(四)利用优质网络教学资源,同时结合学员实际

第2篇

法学是一门专门培养法学专业实用人才的学科,实践性较强。因而对开放教育法学实践教学模式进行探索,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开放教育法学教学模式存在的问题

法学这一门专业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同时也有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一些地方电大仍存在偏重于理论教学的现象

在我国多年的法学教学过程中,侧重于对法学理论的教学。最近几年里,一高校开始由理论教学逐渐转向实践能力的培养,但依旧是以理论教学为主。因为有些条件的限制,所以电大仍偏向于理论教学。

(二)实践教学应用仅限于少部分课程,有些地方电大仅限于毕业实践环节

电大的大部分课程都延续了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只是在刑法学、民法学等少数课程进行实践教学,设立实践环节是为了让学生能够将实践与理论相结合。在实际的课程教学中,实践教学的应用相对较少,就算是毕业实践环节也不能得到真正的落实。

(三)校外实践基地的效果与实践教学的目的存在较大差距

电大主要采取两种形式来进行法学实践教学,一种是校内模拟实践,另一种是校外实践基地。但从目前的发展来看,所收获的效果还是与实践教学的目的差距还是相当大的。

三、开放教育法学实践教学模式相关说明

(一)课程实践性教学模式

这一模式的真实度很大,主要运用于专科的民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学、刑事诉讼法学、经济法学和本科的证据法学、知识产权法学、合同法学等具有较强实践性的课程。而这一教学模式采用的是“二元”教学的模式,“二元”教学模式指的是以一个标准为基点,即学生是否能够经常参加面授学习,并以学生个人特点作为参考,将学生分为两组,针对这两组进行两种不同程度的教学,一种是以面授为主,另一种是以网络教学为主。第一,采用模拟法庭方式进行教学活动。在模拟法庭教学中,给个案件的选取是在不同课程内容的基础上进行的。如《刑法学》(2)中,模拟法庭的教学活动是在让学生收集相关材料下展开的。我校还建立模拟法庭以满足开放教育的需要,对此还配备了相关的服装和设施,从而使得模拟法庭的教学活动没有受到时间的限制,能够随时进行。同时,为了满足学生的实践需要,方便与实际情况接轨,还在鞍山铁西法院、海城法院建立了实践基地。第二,其他组模式方案。其他组是在网络的虚拟环境下进行实践教学活动,充分利用网络这一平台采取网络虚拟模拟法庭、网络案例分析、网络小组案例讨论等方式进行实践。

(二)综合实践环节实践教学

综合实践环节主要有四中形式,分别为法律咨询、模拟法庭、法学专题辩论、观摩法院庭审。第一,法学专题辩论。教师将选取当时的社会热点话题或者有关法学标题的热点争议,并把学生分为正、反两方而展开专题辩论。第二,法律咨询。可以在空余时间组织学生在当地开展法律咨询活动,这样不仅可以为社会做出贡献,有能够更好的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专业水平。第三,模拟法庭。模拟法庭案例所选取的案例应该在当时社会产生较大的影响,同时学生可以选择自由报名参加,但最终的名单由任课老师来决定,其他的同学必须旁听。

四、开放教育法学实践教学模式措施探讨

(一)进一步明确开放教育法学专业

实践教学的开放教育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有其自己的任务和培养目标,主要表现以下三个方面:

1.培养学生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具有从业岗位所必备的操作技能。

2.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要有所提高。

3.学生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思想品德。

(二)加强“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实践能力

学生实际的应用能力要想得到有效提高,与加强实践教学力度和教师自身实践能力的提高息息相关。从法学这一门学科来看,自身的实践性就比较强,这就要求教师要积极融入现实社会,并进行法律实践,从而对于司法实践有了更全面的了解,这样也就能够不断的提高教师的法律运用能力,增加专业知识的储备。

(三)加强实践基地软硬件建设,进一步提高实践教学基地运行质量

校内实践基地和校外实践基地都是进行法学教学活动所必要的法学专业实践基地。在校内实践基地进行教学活动,要注意四方面的内容,一是可以适当的增加资金的投入,为满足实践教学的需要增添必要的设备;二是所制定的实施计划要符合实践教学得内容;三是参加实践教学的教师队伍要稳定;四是将实践教学活动逐渐向收集、整理、运用典型案件的机制发展。而在校外实践基地方面,需要注意五点,一是实践基地不能一成不变,要适当的进行巩固和拓宽;二是与实践基地鉴定教学协议,这样不仅能够调动双方的积极性,同时还实现“双赢”;三是电大应该经常派校内实践老师深入校外实践基地并与基地加强沟通,从而对学生的实践情况有个全面的了解。在实践基地的帮助下解决学生所面临的问题,让学生更好融入到司法实践中去,提高学生的实际水平;四是在实践基地里,碰到典型的案件应该及时收集,对此还应该组织老师和学生进行讨论分析。

第3篇

关键词:教育法学;理论体系;学科建设;初步讨论

中图分类号: D922.1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6)36-140-2

0 引言

教育法学的学科建设涉及到了许多方面的问题,本文就教育法学学科理论体系的研究方法进行讨论,对教育法学学科的理论定位性质内容等进行研究和探讨。这些问题对教育法学学科体系的构建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理清这些问题有助于教育法学学科体系的科学构建。

1 学科理论定位

学科群理论体系的主要范畴是学科名称,它在学科的理论产生阶段逐渐发展并形成一种理论体系。教育法学的学科性质是具有多层次的,它在二级学科中既扮演了教育学二级分支学科的角色,又扮演了教育管理学三级学科研究的角色。川如教育学的组成范畴包括在教育学的产生发展阶段逐渐形成的教育教学、师生、学校管理以及校规等因素,并以体系的状态所存在,我们所需要讨论的重点应该集中在对学科群理论以及学科理论之间的联系上,划分维度不同,其所具有的联系也有一定的差别,以时间为比较依据,学科群出现的时间相对较晚,以含义为比较依据的话,学科群所包含的内容更加多,以内容为划分依据,两者在内容上具有一定的一致性。例如将教育学学科中的教学、育德、学校管理等内容进行一定的拓展,就演变成了教育学学科群的分支学科内容,如教学论、德育论以及学校管理论等等,两者之间内容具有一致的逻辑关系;另外,学科群理论体系与学科理论体系两者间还进行着频繁的互动,相互影响共同进步。

我们可以从理论体系角度来看,学科群中的教育法学学科与学科中的教育法学学科的构建都可以通过教育法学来完成。教育法学学科构建可以从两方面同时着手进行。首先教育法学体系需要不断的提升,这要通过学科体系的充实和完善来完成,这其中还涉及到了充实和完善著作体系与教材体系的问题。其次可以分两个步骤来进行学科群体系的建立。第一步是可以将学科群体系进行横向的分析,分为几个具体的学科;第二步需要对教育法学学科群体系进行不断的充实和完善以得到提高,还要将第一步分成的学科进行细化。

2 学科理论性质

教育法学与其相近学科之间的关系是对教育法学学科理论性质问题进行探讨的主要方面。

教育法学对于法学来说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并行于宪法学、刑法学等等。教育法学从法律的角度来探究教育问题,对法律现象中的教育法律问题进行研究。教育法学是行政法学的一个分支,但是政法学并不涵盖教育义务与权利。同时,教育法学是教育学的一个分支学科,与其并行的是教学论、教育史等学科。教学论是对教育中涉及到的教学问题及课程问题进行集中地探讨,教育史也是对教育历史发展问题的研究,而教育法学就是对教育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进行探究,从教育的角度来对法律进行解读。

教育法学的学科性质是具有多层次的,它既是教育学的一个二级分支学科,又是教育管理学中的三级学科研究领域。教育法学并不是教育学与法学的简单的相加得来的,而应该是两者的有机融合。教育法学同时具有教育学和法学的性质,又互相融合成为教育学与法学的交叉学科。教育法学的毕业生由于教育法学的这种特殊性质可以同时获得教育学学位和法学学位。我国从最近十几年开始重视教育法制建设,因此对于教育法学的研究还有所欠缺。长期以来,教育法学被认为是教育管理学的一个研究领域,对其与教育学和法学之间的关系认识不够全面。

3 学科理论内容

教育法学学科是我国高校重要学科之一,其对此学科进行研究的过程中要把目光集中在对教育法现象以及教育法学学科现象的研究上。

以静态角度为切入点,对教育法现象研究的本质就是对教育法体系结构进行探讨,以动态角度为切入点,以动态的目光对其进行研究的过程中实则就是对教育法的产生以及变化进行研究,也就是说对教育法从产生到实践一系列形态的表现形式的探究。就时间上而言,教育法学学科现象出现的时间比教育法现象要相对较晚,换而言之就是教育法学学科现象的研究是建立在教育法现象研究的基础上的,没有教育法现象就不会出现教育法法学学科现象。但就独立性而言,教育法学学科现象又是以独立状态所存在的,其对于教育学现象的研究有着一定的促进作用。

在对教育法学学科现象进行研究之后,可以在研究基础上形成教育法的学科理论,从本质上而言教育法学学科理论的研究对象其实就是教育法学学科现象。两者之间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可以说学科现象的丰富状况将会直接对学科理论的丰富状况造成影响。教育法学学科理论可以分为两种:

一种是教育法学的原理论与方法论,这是通过对教育法现象学的研究而形成的理论体系;另一种是在第一种情况的基础上对教育法学的原理论和方法论进行更加深入的探讨和研究而形成的理论体系。教育法学学科理论的产生与发展可以遵从四种不同的逻辑。第一种是对教育法的产生发展变化即实践形态进行研究从而形成理论体系;第二种是从理论发展形态即理论逻辑上来进行研究;第三种是对实践形态和理论形态分别按照顺序进行研究;第四种则是从理论形态到实践形态的研究,与第三种方式顺序相反。

4 学科理论形式

教育法学学科理论的形式主要是利用著作体系和教材体系对教育法进行表述而形成的一种学科理论。

按照研究者的认识研究逻辑而展开的理论体系即为著作体系,而按照学习者的认识逻辑展开的理论体系则是教材体系。这样的划分是相对的,在实际使用中著作体系与教材体系常常会混淆,这种情况普遍出现在高等教育中。

教材体系是出现在著作体系之后的,人们会在著作的参考下编写教材。高质量的教材需要丰富的著作体系为前提,并进行不断的更新,整改。在教材施工过程中,会发现一些问题从而进行进一步的探讨和修正。从这一点来说,教材体系能够丰富著作体系的内容,并高于著作体系。著作体系教育法学的形成就是从研究教育法现象的角度对不同的著作者的认知逻辑来构建教育法的著作体系。教育法现象的形成与受教育权与教育权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展开有关,对受教育权的研究就会不可避免的涉及到教育权的研究,而两者之间又是相对的关系,这就形成了以二者为中心的法律关系。

将教育法学的内容按照教材体系即学习者的认知逻辑来构建的提议即为教材体系的教育法学。在构建过程中需要按照教育法的逻辑进行,还要从使用者的角度进行考虑。构建教育法学的教材体系有两种。第一种是按照从实践到理论的方式来进行的。再对研究者的认知逻辑进行考虑的同时,又要考虑使用者的认知逻辑,两者需要兼顾。第二种是从理论到理论,即在对教育法学学科现象进行研究的同时兼顾使用者的认知逻辑。

5 结束语

综上所述,作者将自己的一些对于教育法学的理论进行整理之后梳理成问题展示给大家,希望能够给予大家一些建议,并且希望能够得到大家的广泛建议以推动其发展。教育法学的理论体系与学科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研究,包含了有关教育学和法学的方方面面。需要有一个清晰的逻辑来进行理论体系的建设及学科的建设,同时要注重基础学科对于体系建设的重要作用。对基础问题的把握有利于理论体系与具体学科的构建。

参 考 文 献

[1] 赵维田.世贸组织(WTO)的法律制度[M].吉林人民出版社,2011.

[2] 李浩培.条约法概论[M].法律出版社,2013.

[3] 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乌拉圭回合协议导读[M].索必成,胡盈之译,法律出版社,2012.

[4] 梁西.国际组织法(总论)[M].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

第4篇

【关键词】远程开放教育 教学模式 法学专业实践环节

一、树立正确的远程开放教育法学专业实践环节教学理念

(一)实践教学的内涵

《现代汉语词典》中实践的意思从教育学的角度看是“人们改造自然和改造社会的有意识的活动”,而“教学”则是“教师把知识和技能传授给学生的过程”,总而言之,实践教学就是教师为使学生能够实现改造自然和改造社会的目的把专业的知识和技能传授给学生,是学生成为应用型复合型人才的过程,是学生学习过程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专业学习过程中理论课程的延续和拓展。

(二)远程开放教育法学专业的实践环节教学

1. 远程开放教育实践环节教学

在中央广播电视大学远程开放教育的教育形式下,其实践教学不同于普通高校的实践教学,每个开放教育学员的专业背景、文化基础、自学能力以及年龄、职业、家务负担等方面情况不同,针对不同的学员必须因材施教,实现其实践环节教学,比如实习、实验和社会调查研究等等。

2. 远程开放教育法学专业的实践环节教学

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是以实习和社会调查为主要内容的,为实现远程开放教育培养技术应用型人才的目标,我们实用性极强的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有必要让学生不仅能够分析处理法律问题,更重要的是形成依法办事,用法律的眼光看待社会事务,在工作单位中有法律职业道德的观念。

二、实践教学在远程开放教育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价值体现

(一)有利于培养学生司法实践能力

用案例教学法,根据教学目标和内容的需要,以具体案例为出发点引导学生为主体,用法学理论讨论分析案情,提高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用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实习形式,给学生提供职业训练的平台,提升其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熟悉职业技能,培养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在经过实践教学后,远程教育法学专业的学生逐渐将一些理论运用于实践,能够得到较好的锻炼,增强了其适应社会的能力,推动了法学应用型人才的培养。

(二)有利于远程教育师生之间交流互动

远程开放教育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模式包括案例教学法或叫做判例教学法,还包括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形式,在实践教学过程中,存在大量的师生之间的问答,辩论,形成了师生之间的良性的交流互动和以学生为中心的导学模式,师生之间的平等对话,积极讨论,激发了学生对学习探索发现的兴趣,提高了学生运用法律思维判断问题的能力,使学生在实践过程中,学会运用思维能力面对法律问题,青出于蓝而胜于蓝,学生法律思维的形成,反应能力逻辑思维能力的增强,就更有利于远程教育师生之间加深交流互动,形成良性循环。

(三)有利于教师更新教学观念

通过实践教学,远程开放教育法学专业教师跳出传统讲授式教学,作为组织者组织案例讨论,模拟法庭等,引导学生主动用法律思维思考,对社会热点法律问题有所关注,这样也提高了教师更新教学观念的意识,不再故步自封,以平等的对话和积极的互动充实实践教学。

十以后随着教育思想、教育观念的更新和改革的深化,远程开放教育法学专业实践教学长期仍将是教育过程中的重要内容,应当积极研究远程开放教育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理论,并在教学实践中不断创新,以克服当前远程开放教育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中遇到的困难,充分发挥实践教学在远程开放教育法学教育中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贺卫方.中国法律教育之路[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120.

[2]王晨光, 陈建民.实践性法律教学与法学教育改革. 法学,2000(7).

[3]杨海坤.法学应用人才培养模式的反思与重构[M].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2 .

[4]孙晓楼.法律教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5]周汉华.法学教育的双重性与中国法律教育改革[J].比较法研究,2000(4).

第5篇

教师不仅要教书,更要育人。以自己模范的品行来教育和影响学生。教育工作者的全部工作就是为人师表,教师作为传播人类文明的使者,更应该为人师表,严格要求自己,其言行要透出真、善、美,要时时做到言行一致,表里一致,更得发扬落红不是无情物,化作春泥更护花的献身精神,当然,也要以思想进步、道德高尚、遵纪守法、言行一致、以身立教、严于律己等标准要求自己,在思想、道德、学习、生活等各个方面,成为学生的表率。同时,还要不断学习,更新知识,跟上时代的步伐。

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不断丰富自身学识,努力提高自身能力、业务水平,严格执行师德规范,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爱岗敬业。关注第一个生命个体,重视对每个学生的全面素质和良好个性的培养,不用学习成绩作为唯一标准来衡量学生,与每一个学生建立平等、和谐、融洽、相互尊重的关系,关心每一个学生,尊重每一个学生的人格,努力发现和开发每一个学生的潜在优秀品质,坚持做到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教师是人类掌握知识、开发理性、奔向光明的引路人。教师的职业要求我们学而不厌,诲人不倦,不但教学生掌握知识,还要教学生如何做人。教师置身于现实生活中,市场经济的环境下,如何不受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敬业尽职,专心致志,作好教育人的工作,做一名真正的教师,名副其实的教师,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我认为,比学高为师,德高为范更重要的,还是对自己所从事的职业的价值和意义的深刻认识和坚定信念,这是21世纪教师素质的最重要的方面。因此,教师必须时刻牢记自己肩负的社会和历史责任,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修养,自觉维护教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关爱学生、廉洁从教、精心育人、团结协作、勇于创新。在教师之间,师生之间,教师与家长之间形成互相尊重、互相爱护、善于交流、及时沟通的氛围,也是保持教师心理健康的必要环境。教师是人类的灵魂工程师。教师职业道德素质高低,直接关系亿万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成长。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提高教师的思想道德水平,刻苦钻研业务,不断学习新知识,探索教育教学规律,改进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和科研水平。

总之,作为一名教师,我将尽心尽力的作好本职工作,发扬春蚕吐丝,蜡烛燃烧的奉献精神,维护人类灵魂工程师的声誉,将自己的一生奉献给教育事业。

第6篇

对法学实践教学无专门的师资配备实践教学的建设需要大量资源,这些资源包括有兴趣和有经验的教师、司法部门的配合等,与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相比,这些资源的取得更为困难,也昂贵得多[2]。法学实践性教学的目的在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法学实践能力,这就要求从事法学实践教学的教师本身拥有相当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与实务活动相关联的实体和程序问题,在法学实践教学中起导师作用的教师,不仅要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而且需要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但远程教育的法学教学仅设置了法学专业责任教师和课程责任教师,没有配备专门的法学实践教学师资力量,即便在专业责任教师和课程责任教师中,有些人基本上没有司法实践经验,缺乏专业实践的阅历,在回答学生提出的实务性较强的问题时,给出解决问题的方案与实务界的通常做法相距甚远,因此这些教师难以胜任实践教学的指导任务。

传统法学实践教学手段不能满足远程教育模式的需要目前,传统法学实践教学的常见模式主要有模拟法庭、法律咨询、法院旁听、毕业论文、毕业实习等形式,现在也有些法律院系开始采用诊所式教育和社会调查作为实践教学手段。这些实践教学模式在增强学生学习兴趣、培养学生实践能力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然而,这些教学形式在教学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以诊所式教育为例,一些高校引入法律诊所教学理念,开展法律诊所教育;部分高校没有诊所得以依托的法律援助中心,无法进行诊所教育。即便引入诊所教育的部分高校,也存在诸如案源不足、学生选择方向、课程设置、学分计算等这样那样的问题[3]。此外,虽然这些法学实践教学方法也能在远程教育模式下运用于法学实践教学,但作为主要以网络平台为依托的远程教育模式,仅有这些教学手段是远远不够的,要满足远程教育模式的需要,教师必须要凭借网络教学平台为学生提供法学实践教学资源和支持服务,在网上教学平台中应专门设置“实践教学”栏目,通过网上教学平台,给学生以法学实践教学方面的引导和帮助,提高学生的司法实践能力。

当前法学实践教学与远程教育“以学生为中心”的理念存在冲突在当前的开放教育法学实践教学中,发挥作用的主体地位不明,仍旧采用教师是中心,学生是知识的接受者的教学方式。以笔者数年来开放教育的亲身实践来看,无论是网上教学平台的教学还是面授课的教学都是以一种灌输式的教学方式,教师为主体,学生主体地位不明,甚至有些课程的实时交互和非实时交互环节仅有教师的参与而很少有学生参加,网上教学平台上的教学资源中也很少有实践教学资源,这样不利于培养学生的辨证思维能力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法学实践教学评价体系不合理现代远程教育的特点需要教师具备崭新的评价观念,强调异质的平等观,强调对学生的评价要区别对待,这就要求教师要具备善于适时对不同学生的学习过程做出评价、并及时提供有益支持的能力[4]。目前的实践教学评价体系包括两个部分:一是教师评价体系;二是学生评价体系。就教师评价体系而言,“重科研轻教学”、“重理论轻实践”的现象普遍存在,如现行的职称评定制度中,科研是主导因素,这就导致教师将主要时间、精力投入科研,不重视实践教学的研究与改革。就学生评价体系而言,形成性考核主要以学生完成作业的情况来评价,终考则主要以考试成绩来评价,这都不能准确反映学生的实践能力,有些积极参与实践教学、思维活跃、分析问题能力较强的学生,其考试成绩却不一定很理想,导致评价结果可能与学生实践能力的真实水平差异很大。

远程教育模式下法学实践教学导师制的构建

(一)设置科学合理的远程教育法学实践教学课程体系首先,要保留“实践课”模块,即在法学本科开设毕业论文和法律实践课程,在法学专科专业开设毕业论文和社会实践课程,并将这两门实践课程的教学落到实处。在实施法学实践教学导师制时,应对这两门实践课程配备专门的导师团队,以一名导师指导10名学生为宜,专门引导学生参与司法实践,学生完成既定的实践活动才能获得相应的学分。其次,在专业课、专业拓展课及通识课中,应改变与普通高校相类似的课程设置,加大实践课程在整个教学规则中的比重,使开设的课程更符合培养学生法律职业能力的目标。在调整专业规则时,可将分散于各理论课程中的实践教学内容按照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需要进行整合、提炼,形成若干独立的实践教学课程。最后,对于现有法学专业规则中过于偏离法学理论和法律职业能力培养的现有课程,应当果断地剔除。

(二)组建“双师型”远程教育法学实践教学的导师团队构建法学实践教学导师制,应组建法学实践教学的导师团队,团队成员应由“双师型”的教师组成。所谓“双师型”教师,是指既是高校法学教师又是兼职执业律师的教师[5]。双师型教师既要有从教的资格,是法学教学的骨干,具有与从事教育工作相适应的理论水平和能力;又要有职业经历和实践技能,能够及时掌握法学专业发展动态和司法实践能力,熟悉和精通相应法律业务。在法学实践教学中,导师团队可发挥集体的力量,集众人的智慧和经验来共同创建网上法学实践教学资源,中国开放大学的导师和省校导师可以网上教学平台为依托,在网上开展法学实践教学的导学,分校和教学点的导师可直接指导学生参与真实的司法实践,必要时也可邀请省校或中国开放大学的导师参与指导,团队成员根据自己的专业特点有针对性地指导学生参与实践,每人所指导学生人数以10至15名为宜。

(三)在法学实践教学中采用与远程教育相适应的导学方法在法学实践教学中,除了采用现有的一些法学实践教学形式和方法外,还应结合远程教育特点来拓宽法学实践教学的渠道,丰富法学实践教学的形式,对不同阶段和不同基础的学生适用与其相适应的实践教学方法,以及对相同基础的学生适用不同类型的实践教学方法来培养锻炼学生各方面的实践能力。如根据大多数学生为成人的特点,可多采用社会调查、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方式来进行实践教学;对于模拟法庭、法律咨询、法院旁听等实践教学形式可采用远程教育的方式来进行,依托于网络平台,做到资源共享;对于毕业论文、法律实践或社会实践课程可采用导师带队实习或指导其进行社会调查来进行,导师也可在网络平台上提供给学生相应的支持,在学生实践过程中给予适时的指导。

第7篇

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要注重学生能力的培养,我认为这是我们教育教学改革中最本质的内容,是我们教育教学改革的方向。

我更加清楚了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对实施素质教育提出的明确的法律要求。新《义务教育法》在总则第3条中明确规定着:“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在第34条还规定:“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义务教育法》第一次将素质教育明确写入法律,提出要“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符合教育规律和身心发展”、“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强调要“把德智体美有机地统一在教学的活动中”,还明确提出了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阅读《义务教育法》后我感到它注重了学生的素质培养、全面发展;注重了学生身心的健康发展。如果每一位教师都遵循它,在教育工作中注意让学生更快乐更全面地发展,一定能培养出更出色的学生。

通过学习,再联系实际,使我感悟到:教师的人生,还应该有创新精神。年年春草绿,年年草不同。而我们的学生亦是如此,因为人与人之间存在差异,所以教育既要面向全体学生,又要尊重每个学生的个性特点。因材施教的目的是为了调动每一个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让每一个学生主动地、活泼地发展。在组织教学中把整体教学、分组教学与个别教学结合起来;在教育过程中,贯彻个别对待的原则,讲求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学生们像一朵朵稚嫩的小花苗儿,但每一颗都有与众不同的可人之处。因此便更需要我们用不同的方法用爱心去浇灌、呵护。用《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护法》来规范和鞭策自己,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还要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这样才得以使我们的事业走向辉煌使我们的教育对象健康成长。

第8篇

[关键词]地方院校;法学本科教育;定位;改革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2)03-0229-02

一、对地方院校法学本科教育目标定位的反思

法学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社会文明程度和法治建设进程的重要标尺,肩负着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双重历史使命。随着教育体制的改革,我国法学教育办学体制开始从单一化向多元化转变,法学专业的数量猛增,专业层次加大,形成了法学本科、硕士、博士培养体系,招生规模不断扩大。然而,我国法学教育却面临着很多的问题,突出表现为毕业人数激增,毕业生就业困难与法学专业人才稀缺,难以满足实务部门需求上的矛盾,这为我国法学教育敲响了警钟。相比较国家一流的法律院校而言,地方院校,尤其是一些地处偏远、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地方高校的法学本科教育面临着更为严峻的挑战,如何生存下来、发展下去是地方院校法学本科教育面临的突出问题。

地方院校法学本科教育首先面临的问题就是在教育目标上如何找准定位。目前,法学界对于法学教育的目标主要有三种定位,分别是:“第一,精英说。即把我国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于培养法学精英人才;第二,职业需要说。即我国的法学教育旨在培养能够适应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发展要求的职业法律人;第三,通识说。有学者指出,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是培养法律人才的首要价值标准。”[1]反思我国地方院校法学本科教育目标定位上是混沌不清晰的,甚至是矛盾的。比如有的地方院校借口照顾以后立志从事法学理论研究学生,而在教学环节上忽略实践教学,做出了许多与法律职业化相去甚远的教学安排;有的地方院校在教育目标上既要造就大批高级理论人才,又要输送大批实务性人才,使得有限的教学资源和宏大的教育目标无法配套。

目标是教育的基础性问题,直接决定着教育的模式、内容和方法。民国时期著名的法律教育家孙晓楼认为:“教育的目的,是为国家培养人才;法律教育的目的,是为国家培养法律人才。”[2]也就是说,教育的目的应该致力于国家需求、社会需求的实现。“社会需求是特指社会对人才的专业方向、数量、素质等的要求”,[3]它是法学教育持续发展的源动力,能够揭示法学教育的真谛,能够决定法学教育的走向。地方院校,尤其是一些地处不发达地区的地方院校在师资、教学设施等软硬件上都无法与国内一流的法律院校相比,所以,在教育目标的定位上更应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扬长避短,发挥特色。地方高校法学教育的定位需要考虑三个因素:所处的时代特征和社会经济发展趋势;高等法学教育肩负的适应并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历史责任;对自身办学条件和实力的客观估计。[4]因此,强调法学教育的职业化特点,为地方法律实务部门培养高素质的职业化法律人才,促进地方经济、文化、法制建设是地方院校法学本科教育的重要目标,也是地方院校生存和发展的源动力。

二、定位后的地方院校法学本科教育改革

(一)完善法学教育内容和教学方法,突出司法考试和地域特色

以为地方司法实务部门输送高素质法律人才为目标,在教学内容和方法上应当首先进行改革。在课程设置,应当平衡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关系,以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为目标,适当增加实践教学环节的比重。在教学内容上,一方面,应当考虑到司法考试对于法学本科毕业生的重要性,在内容上适度与司法考试试题相结合,尤其是民商法、刑法、行政法以及相对应的程序法课程等,司法考试所占比重比较大的课程的教师更应该对司法考试内容有所掌握和强调,从而改变法学本科教学内容和司法考试相脱节的问题;另一方面,一些地方院校应当根据自己所处地方的地域特色开设一些有特色的边缘性课程,比如地处民族地区的院校可以增开民族法课程,师范类的地方院校可以增开教育法课程,以此增加办学特色。在教学方法和手段上要丰富、多元化,比如采取案例教学法、诊所式教学法等,增加学生的参与度,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注重培养学生发现和观察问题,理解和做出判断,进行法律调研,进行逻辑思考,进行价值权衡,从而得出结论,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培养学生的高水平的语言表达能力。

(二)优化师资配置,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

教师是法学教育的直接实施者,教师的专业素质和职业水平直接关系到法学教育的成败。有些地方院校由于地理位置不优越,师资待遇不高,发展空间有限,很难引进优秀的高水平的法学教师,也没有充分的机会供现有教师进行再培训、再提高,直接制约了法学教育目标的实现。地方院校法学专业,应集中力量在优化师资配备上下功夫,具体说来,在教师的招聘上首先要避免“近亲繁殖”,多引进外来人才,形成开放的积极的学术交流环境;设计出科学、有效的教师考核机制,对教师的专业水平、职业技能定期进行考核,从而督促教师不断提高,不断完善;要鼓励法学教师在不影响教学的情况下,兼职于司法实务部门,真正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对青年法学教师要着重加强培养,要多提供机会让他们走出去,参加一些学术交流会议,参加法律技能的培训。[5]

(三)建立地方院校与法律实务部门合作模式

法学教育的发展是实现法律职业的基本前提,而法律职业的完善又会丰富法学教育的内容和方式,构成法学教育不断完善和发展的动力。地方院校在软硬件设施上都非常有限,实现与地方法律实务部门实务性人才的培养合作是一个全新的尝试。

一是在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上要实现全面合作。以与法院的合作为例,法院可以选择一些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在高校进行审判,使审判走进高校。在审判活动结束后,还可以请办理案件的法官为学生讲述办案的过程,回答学生有关案件办理方面的疑问,让学生体会理论对实践的指导以及理论与实践的差异。高校还应该聘请一些有经验、高素质的法官走进学校,成为学生的实践指导老师,定期为学生答疑,参与学生的理论讨论,辅导学生的模拟审判活动等等。学校应当定期组织学生去法院旁听,让学生接触大量的形形的案件,了解真实的审判程序,了解实际,了解社会。学校还应该在法院等实务部门设立固定的学生专业实习点,改革现有的专业实习模式,让学生实习不再流于形式。

二是在双方人才的交流上实现合作。以法院为例,一方面,法院等司法实务部门的执业人员面临着充实理论知识、提高理论水平的压力,高校应当发挥自身的优势,定期选派教学经验丰富,理论水平高的老师去法院讲课,为法官们在办案中遇到的理论上有争议的问题进行答疑,为法院工作人员讲解新出台的法律法规,更新他们的理论知识。教师还可以与法院工作人员组成团队,优势互补,申请、完成科研项目,实现理论与实际的真正有效结合,打破过去双方合作少、交流少的局面。另一方面,鉴于相当一部分的法学教师都是在毕业后直接登上讲台,缺少或没有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机会和经验,缺少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在教学和科研上难以避免纸上谈兵,高校与法院部门的人员可以定期的进行交流座谈,高校教师可以分批在法院各部门进行挂职锻炼,从根本上改变教师实践教学能力低,科研脱离实际,难以出有价值的学术成果的问题,最终实现科研促进教学,培养出理论功底深、实践能力强的法学人才。

当然,合作模式的有效建立存在很多的制约因素,最关键的就是经费如何解决,这需要高校、法律事务部门和地方政府都能够站在全局、长远的角度上看问题,积极互动、协调,,为实现“多赢”局面做出努力。

【参考文献】

[1]徐波,张茂荣.我国地方高校法学教育法学教育探索[J].

长春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3):77.

[2]孙晓楼.法学教育(修订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11.

[3]李爱玲.基于社会需求的法学教育改革方向及措施[J].管理工程师,2011(12):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