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3-06 16: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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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出口信用保险;农产品;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融资担保
一、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性特点
出口信用保险是各国政府支持出口、防范收汇风险的国际通行做法,是世贸组织规则允许的贸易促进措施,具有风险保障、出口促进、政策导向等重要作用。出口信用保险自产生以来,有力地推动了各国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据统计,目前世界贸易额的12%至15%都是在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下实现的,出口信用保险已成为国际贸易中不可缺少的工具。各国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由政府创立、参股或保证
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按照承保政策性业务的主体性质不同,出口信用保险可以划分为政府直接办理、政府全资公司经营、政府控股公司经营、政府委托私营机构经营和进出口银行兼营五种模式。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均由政府作为后盾,与政府有着密切的联系,这样最终的责任都由政府承担,也是政策性金融机构区别于商业性金融机构的最重要的特征。
(二)不以盈利为目的
出口信用保险是为贯彻政府促进出口和对外投资政策的金融形式,这种政策导向(Policy—Oriented)的特点决定了它不可能以盈利或者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而且政策性金融业务常常与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业务相矛盾,也就是说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是非盈利的或低盈利的。
(三)确定的业务领域和对象
出口信用保险的本质决定了它有特定的服务对象和特定的服务领域。首先,它主要支持的企业或项目一般在国际上的竞争都比较激烈,属于国家重点发展和扶持的行业,或者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其次,投资额较大、投资周期长的大型设备输出,资本性项目输出以及海外投资等中长期项目出口也是出口信用保险重点开展业务的领域。
(四)特殊的融资原则
除了担保融资外,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和银行合作提供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贸易融资。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贸易融资不同于过去传统意义上的抵押、质押和担保贷款,而是引入了“信用贷款”的新概念。它以出口应收账款的权益作为贷款的基础,通过对出口商应收账款的全面分析,在出口商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并将赔款权益转让给融资银行的前提下,银行针对出口企业的真实出口业绩和确定的国外应收账款提供信用贷款。这种全新的贷款模式使出口企业摆脱了因为抵押、担保能力不足,无法获得银行融资的尴尬局面,为其扩大出口规模,提高竞争能力创造了有利条件。
(五)独立的法律依据
在世界各国的金融法规体系中,从央行到商业银行,从保险到证券都有针对行业的立法,但是这些法律一般都不适用于政策性金融机构。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都对进出口政策性金融制定了相应的法律,以作为其行为的基本规范,对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宗旨、经营目标、业务领域和业务方式等作出规定。如日本的《贸易和投资保险法》、韩国的《出口保险法》、英国的《出口和投资担保法》等。
目前我国还没有对出口信用保险进行独立的立法,只是在200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五十三条加入如下内容:“国家通过进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出口退税及其他促进对外贸易的方式,发展对外贸易。”这是第一次在人大通过的法律中提到出口信用保险。
二、目前我国对外贸易商品结构及重点扶持行业出口情况
对外贸易商品结构是反映一国对外贸易质量的重要指标,包括出口商品结构和进口商品结构,由于本文讨论的范围限制,因此将就出口贸易商品结构进行分析。
按照初级产品和工业制成品划分,从1980年到2005年,前者占比分别从50.3%降至6.44%,后者从49.7%升至93.56%,我国出口商品结构正在逐渐得到优化改善。按照农产品、机电、高新产品重点扶持行业划分,2005年出口占比分别为2.60%、56%和28.60%。
数据表明我国出口商品结构正在得到优化改善,成功地实现了出口商品结构从以初级产品为主向以工业制成品为主的转变。但仍存在诸多问题,下面将对农产品、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三种国家重点扶持行业的出口情况分别展开讨论。
(一)农产品出口
长期以来,农产品进出口贸易顺差是我国国际贸易顺差的重要来源。近年来我国已经从农产品净出口国转变成为农产品净进口国,我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由于竞争力弱势而受到的冲击已开始显露,我国农产品出口面临的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技术壁垒、反倾销、“特保”条款是农产品出口的主要贸易壁垒,成为中国农产品扩大出口的主要障碍。如因农产品技术标准不能达到出口国官方或行业协会最低标准,特别是最近日本政府出台的“肯定列表制度”,对我国农产品对日出口影响较大。2.出口农产品以初级产品为主,出口缺乏后劲,容易引起发达国家采取反倾销等保护主义措施。3.农产品出口企业规模小、实力弱,缺乏国际竞争力,抵抗出口市场风险和突破技术壁垒的能力不强,农产品行业组织发展滞后。4.农产品出口管理体制不顺,出口支持政策与服务滞后。
(二)机电产品出口
2005年我国机电产品出口总额4267.5亿美元,占全国外贸出口的比重达到56%,拉动外贸增长17.4个百分点。持续、稳定、快速增长的机电产品出口为全国外贸出口增长和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目前在机电产品出口中存在的问题包括:1.机电出口产品的质量和价格仍然较低,低价竞争依然很激烈。2.随着机电产品贸易规模的扩大和贸易不平衡等问题的加剧,贸易摩擦不断发生。2005年全年我国机电产品共受到¨项国际上发起的反倾销、特保调查和保障措施等摩擦,涉案金额3.2亿美元,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我国出口企业利益。例如欧盟环保指令(即《关于废弃电气、电子设备的指令》及《关于限制在电气、电子设备中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的指令》)分别于2005年8月生效和2006年7月1日生效。两项指令涉及十大类机电产品及其20万种规格。3.自主创新能力弱、自主品牌少,知识产权观念薄弱。大部分企业技术水平较低,主要依靠引进、仿制,对知识产权重视不够,现在已开始遭遇到国外企业越来越多地以知识产权保护为由的阻击,成为机电产品扩大出口的一大障碍。4.人民币升值对机电产品出口产生不利影响。特别是出口自主品牌占比较大的大型单机和成套设备因出口时间跨度长、资金占有量大和收汇周期长而受到很大影响,大量未收汇资金受到损失。
(三)高新技术产品出口
在“科技兴贸”战略的推动下,我国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继续保持高速增长势头,拉动全国外贸进出口大幅增长,进一步优化了外贸出口结构,贸易规模和结构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我国开始迈入“科技兴贸”向“科技强贸”转变的关键时期。
目前在高科技产品出口中存在的不利因素有:1.世界经济发展存在风险。我国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市场集中于美国、日本等较易出现经济波动的国家,因而使得我国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存在一定风险。2.国际市场竞争日趋激烈。首先,近年来国际市场涌现出了印度、马来西亚等一批新的竞争对手,它们以其特有的优势承接了国际高新技术产业中高端环节的转移,加剧了高新技术产品国际市场的竞争;其次,高新技术产品国际贸易竞争的重点正从价格、单一产品出口竞争转向非价格竞争(如技术标准、知识产权等方面)、多样化、复合型贸易方式转化。3.人民币面临升值压力。我国的高新技术企业多集中于国际分工中的劳动密集型环节,产品的附加值偏低。人民币升值将造成出口商生产成本和劳动力成本的相应提高。此外,由于我国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受外商投资影响极大,人民币升值将会直接影响外商对高新技术产业投资的势头。4.贸易保护主义日益增强。由于国际竞争日益加剧,很多国家和地区为了保护本地市场,大力推行新贸易保护主义政策和措施,安全标准、质量标准、环境标准等技术性贸易壁垒开始抬头,对我国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形成了很大障碍。
三、出口信用保险在促进重点行业出口中的政策性作用
针对重点行业出口过程中遇到的种种困难,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保)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职能,从各个方面为国内企业的出口创造便利条件。
(一)丰富的资信渠道为出口商提供信息以及风险预警
一是商业渠道。中国信保对海外买家的资信情况主要通过以下几个商业渠道:资信报告渠道、美国海运进口数据、船舶数据库、香港法院信息资料库、全球银行信息库、全欧企业数据库、全球并购交易分析库。其中资信报告渠道有27家,覆盖135个国家和地区;全球2万余家主要银行及金融机构的经营数据分析;各买家公司业务介绍、通讯方式、行业分类码、雇员人数,详细股东及附属机构信息;公司财务指标、财务分析比值、上市公司股票信息等。二是政府渠道。作为一家政策性信用保险机构,中国信保同我国驻海外使领馆、商务部等相关政府机构保持紧密联系,在商业渠道无法或不能全面获取买家资信情况时,这将成为中国信保获取信息的重要补充渠道。全面的征信渠道保证了中国信保对海外买家资信的准确把握,定期更新的数据保证了国内出口商及时了解买家动态,在签订合同或执行合同过程中根据情况适时调整交易方式,确保风险及时化解.同时,针对进口国的各种技术、关税壁垒等限制进口政策进行实时监控,为出口企业做好防御措施起到了预警作用。
(二)根据不同行业出口特点制定特殊的承保政策
农产品方面:农业问题关系国计民生,近年来我国已从农产品净出口国转变成为农产品净进口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由于竞争力弱势而受到的冲击已开始显露。针对农产品出口中遇到的种种问题,2004年商务部、财政部、农业部等七部委联合发文《关于扩大农产品出口的指导性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第七条明确规定:健全农产品出口信用保险制度,增强农产品出口企业的风险防范能力。在意见的指导下,2005年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共支持了500余家农产品生产企业14.4亿美元的农产品出口,并且为其提供了约36亿元人民币的融资担保,农产品赔付率超过90%。2006年初,商务部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采取一系列措施完善农产品出口信用保险:把风险保障范围从原来的报关出运后覆盖到出运前,取消中小企业的投保门槛,完善保单项下的融资功能等。
机电产品方面:建立机电产品出口信用保险制度,降低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费率,对国家风险分类和国家限额进行调整。建立全面的国家风险预警网,及时向企业提供风险信息。
近年来,中国信保同中国重点家电企业分别签署了合作协议,为家电企业出口提供海外应收账款债权保障、海外投资风险防范以及融资便利等全方位服务,提升其国际竞争力。最终目的是帮助企业完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从而更有效地整合其产品、制造、客户等内外资源;并与现代金融工具结合,在获得融资便利的同时有效规避人民币升值给企业造成的汇率风险,形成“产品力”与“资本力”相融合的特殊优势,在国际化发展中实现规模和效益双增长。
高新技术产品方面: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在2004年7月出台的商技发[2004]368号中将列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2003年版)的产品以及信息通信、生物医药、软件、航空航天、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作为业务重点,予以全面支持。在承保程序方面,对列入《目录》产品的承保给予“绿色通道”支持,对符合承保条件的客户,争取5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保单;在限额审批方面,同等条件下,限额优先保证列入《目录》产品的投保。在理赔速度方面,对符合理赔条件的案件,在收到索赔单证后,3个月内完成理赔工作。
(三)信用贷款与担保贷款相结合的融资方式
在现行的银行信贷体制下,中小出口企业往往因不具备银行融资所需的抵押和担保条件,难以从银行获得所需融资,常因周转资金不足限制其正常发展,严重影响其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针对这一问题,中国信保自成立以来,已与30多家银行开展合作,推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业务”,为出口企业提供了一条全新的贸易融资途径。由于保单融资使得企业提前从银行获取大部分应收账款,因此在缓解企业资金压力的同时,一定程度上规避了人民币升值带来的利润损失,成为出口企业解决外汇压力的方式之一。
除了保单融资方式外,中国信保通过传统的担保融资包括打包放款担保、出口押汇保险、卖方信贷担保、项目融资担保等产品为大型项目出口、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和跨国经营等海外项目提供了必要的保证。
(一)工伤保险费率现状《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八条规定,“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这就是我国目前的主要费率制度,即“行业费率”制度和“差别费率”制度。2003年劳动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卫生部、安全监督局共同了《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将国民经济行业划分为三类,分别确定不同的费率,平均缴费费率原则上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1%左右。一类行业属于风险较小行业,如金融保险、商业、餐饮业、邮电、广播等,基准费率为0.5%左右;二类行业为中等风险行业,如农林水利,一般制造业等,基准费率为1%左右;三类行业为风险较大行业,如石油开采加工、矿山开采加工等,基准费率为2%左右。关于用人单位内部浮动费率:三类行业中,一类行业不浮动,二类和三类行业的用人单位可实行浮动费率,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一至三年浮动一次。具体浮动办法是,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上下各浮动两档,上浮第一档为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第二档为150%,下浮第一档为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第二档为50%。除了上述确定费率方式,在实践过程中,针对不同的就业形势,还可以采取其他确定工伤保险费率的方法,如:小型矿山企业可以按照总产量、吨矿工资含量和相应的费率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内蒙古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工伤保险费率现状1.参保情况2006年自治区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开始实施工伤保险省级统筹,截至2013年,参保单位29户,参保职工104800人。同时,工伤保险基金的规模也在不断扩大,2013年煤炭行业工伤保险基金收入16356万元,比2006年的4311万元,增收12045万元,基金规模扩大近4倍,确保了工伤保险基金的平稳运行。2.内蒙古国有重点煤炭企业费率执行情况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原劳动部《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精神,自治区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工伤保险费率实行行业差别费率的基础上,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结合老工伤纳入统筹管理情况,确定统筹单位各年度缴费费率。2006年实施之时,按照《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内劳社字【2005】10号)的有关规定,纳入自治区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统筹的单位实行三类行业差别费率,企业初次工伤保险费平均缴费费率原则上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2%-3%,其中:露天煤矿平均费率在2%左右,井工煤矿平均费率在3%左右。2008-2013年,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考虑工伤保险运行和工伤发生情况,老工伤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以及缴费基数不封顶保底政策的出台等因素,适时对煤炭企业费率进行测算调整。各年度平均费率分别为2.26%、2.11%、2.13%、2.09%、2.16%、2.13%。
二、内蒙古煤炭行业费率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费率档次少,差距小,风险关联性不强我国工伤保险费率分三类十一档,除一类行业外,二、三类行业有四个浮动档次,较少的费率档次,难以反映各类行业的风险,对处在同一档次中风险较小的企业不公平,达不到费率与风险相关联的目的。同时,工伤保险费率差距最高与最低只有六倍,最低的一类0.5%,最高的煤炭等三类行业也仅有3%,这与各行业伤亡率不成比例(采掘业伤亡率大概是金融业的1000多倍),费率差距过小。由于费率差距小,无法真实反映煤炭行业中不同企业的工伤风险程度,一方面不利于督促风险高的煤炭企业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另一方面安全生产管理好的煤炭企业因缴纳过多的工伤保险费而增加了运营成本,影响了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积极性。费率档次少,费率档次拉不开,不好制定奖优惩劣的制度,不能很好解决“公平”与“效率”的关系,达不到费率与风险相关联的目的,不利于工伤保险的进一步开展。
(二)煤炭等高风险行业费率偏低自治区统筹的煤炭企业大多数为1998年下放地方的原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工伤人员及历史遗留问题多。内蒙古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工伤保险自2006年实施,基金结余少,2011年老工伤纳入统筹管理后,47103名老工伤人员纳入基金管理,更是增加了基金的压力。按目前的政策规定,煤炭行业最高费率不能超过3%,经对企业收支数据的分析,如不考虑老工伤趸缴因素,一些企业支缴率超过了100%,个别企业费率达到了5%左右。此外,老工伤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一些企业和协议医疗机构放松了工伤人员的就医管理,工伤医疗费用增长过快,基金收支平衡受到挑战。因此,应尽早提高高风险行业的基准费率,制定科学的浮动费率机制,解决目前基金收支存在的潜在问题。
(三)目前没有建立较科学的浮动费率机制自治区工伤保险统筹范围主要是盟市级和旗县级,国有重点煤矿为省级行业统筹,鉴于统筹层次的限制,目前自治区还没有出台全区关于浮动费率的具体政策和指导意见。自治区煤炭行业立足实际,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总体原则,在不同时期对费率进行了一些调整,如2008年受金融危机影响下浮了费率,西三局离退休人员移交时下调了移交企业的费率,2011年新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时上调了部分煤炭企业的费率,费率的适时调整,帮助解决了一些企业的实际问题。但因没有建立起一种科学的费率机制和费率指标体系,费率测算和调整时,一定程度存在不合理、不科学的地方,需要不断完善并使之制度化。
三、建议和对策
(一)增加费率档次,提高煤炭等高风险行业的费率国家和自治区应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增加费率浮动档次,提高煤炭等高风险行业基准费率。目前只有4个浮动费率档次,费率差距较小,应适当增加费率浮动空间,尤其是适当增加高风险行业的浮动空间,有效发挥浮动费率对用人单位的制约和激励作用。德国平均费率为1.7%,澳大利亚为2.3%,加拿大为2.5%,我国平均费率仅为1%,相比较我国费率偏低,同时欧美等国煤矿、建筑等高风险行业的费率达到8%左右,而我国最高不超过3%。建议包括煤炭行业在内的高风险行业基准费率提高到3.5%,在确定基础费率的基础,上浮3档,分别为120%、150%、180%,下浮3档,分别为90%、60%、30%。这样划分后,费率区间从1.05%到6.3%。
(二)建立科学合理的煤炭行业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机制费率浮动机制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首先要合理确定科学完整的费率指标体系。这些指标应包括;①连续三个年度使用工伤保险基金情况;②煤炭企业的开采方式;③煤层开采的自然环境和条件;④近年来煤炭企业的伤亡事故发生率;⑤职业危害程度;⑥煤炭企业工伤人员的管理水平,特别是就医管理水平;⑦煤炭企业工伤预防工作的开支程度;⑧企业所在地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状况。其次,使用信息化手段,建立科学合理的费率指标体系和数据模型,每一个指标赋予一个权数,一到二年计算一次费率,用科学合理的制度来确定参保企业应执行的费率。
论文摘要:一个完整的保险市场由保险人、被保险人、保险中介(人、经纪人、公估人)三部分构成。 现代 保险业越来越离不开保险中介,而中介组织中保险人是其最主要的组成部分,保险人的不诚信行为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文章从这一角度出发,探讨在保险业的 发展 中不容忽视的诚信问题。
保险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保险人是连接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桥梁,常见的保险人包括专业人、兼业人、个人人。自1992年美国友邦保险进入
(二)改革佣金制度,减少道德风险
对现有的保险人佣金制度进行改革,严格各类保险人的佣金制度。适当降低首期佣金支付率,提高续保期佣金比率,促使人提高后续服务,增加投保人满意度。对从事保险业务的新手和长期从事业务的保险营销人员,提取不同比例的佣金。也可以考虑从佣金中提取部分作为每月固定的收入,或作为底薪以保持人队伍的稳定性,促使保险营销人员向职业化方向 发展 。此外,保险人大部分都是原失业或未就业人员,属于社会的弱势群体,国家应从税收制度上给予扶持。国内一些省份的地方保监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分步骤地适当上调营业税的起征点,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保险人税负过重的问题,有利于促进保险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同时,保险人有必要根据观测到的营销业绩变量,设计一个激励合同对人进行奖惩,以促使人选择有利于保险人的“诚信”行为。
(三)提高人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
适当提高保险人准入门槛,运用各种综合的评价指标考核、选聘人,把好营销员的“入门关”与“质量关”。目前的人资格 考试 过于简单化,只注重人资格考试的成绩,忽视对营销人员 教育 程度、实际经验和职业道德等多方面的素质要求。因此,应该改革现有的资格考试制度,开展系列化的保险营销执业资格考试。首先有一个基本的资格考试,获得资格的人可以销售最基本的保险产品。然后,针对不同的险种、不同阶段的营销人员,有不同的培训、考试,从业人员可结合自身的特点由低级到高级发展自己的职业生涯。此外,保险人培训和继续教育作用也不容忽视,加强师资力量建设,探索建设人继续教育 网络 ,并将继续教育试点逐步推广;同时,建立保险人退出机制,对于未达到培训目标,且工作态度恶劣的人,取消与之签订的合同,另聘优秀人。
(四)完善对保险人员的制约体系
对人等级评定制度建设,监管部门应利用 现代 信息化技术,尽快建立人的信息和查询系统。同时,行业自律组织也要发挥相应的作用,行业内部要通过自律组织加强协作力度,充分实现信息共享,完善行业,对违规违纪人员公示,改善保险业展业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而且严重的还要将其驱逐出保险业,并追究相应的 法律 责任。此外,需要建立行业统一的信用评级标准,对优秀的人进行宣传和表扬,从正面引导人树立诚信意识、规范行业行为。
1“双师型”教师的政策要求
早在1998年颁布的《面向21世纪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原则意见》中就提出了“双师型”教师的概念。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也提出:以“双师型”教师为重点,加强职业院校教师队伍建设。为了规范“双师型”的内涵,教育部办公厅于2004年下达了《关于全面开展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的通知》,在通知的附件一《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中对“双师型”教师解释为“:双师”素质教师是指具有讲师(或以上)教师职称,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任教师:有本专业实际工作的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含行业特许的资格证书及有专业资格或专业技能考评员资格者);近5年中有两年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第一线本专业的实际工作经历,或参加教育部组织的教师专业技能培训获得合格证书,能全面指导学生专业实践实训活动;近5年主持(或主要参与)两项应用技术研究,成果已被企业使用,效益良好;近5年主持(或主要参与)两项校内实践教学设施建设或提升技术水平的设计安装工作,使用效果好,在省内同类院校中居先进水平。从中,不难看出“双师型”教师的评价标准首先是强调了教师职称基础,其次,严格规定了这些教师的实践和科研的时间。说明了“双师型”教师既要有相应的职称,又要有相应的开展实践教学的能力。《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职业(高专)院校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在“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问题上也指出:“各高职(高专)院校一方面要通过支持教师参与产学研结合、专业实践能力培训等措施,提高现有教师队伍的“双师”素质;另一方面要重视从企事业单位引进既有工作实践经验、又有较扎实理论基础的高级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充实教师伍。”2006年,《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重申并强调了以上“双师型”教师的培养方式。
2金融保险专业“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的现状
金融保险专业是一个特殊的专业,和其他专业不同,高职教育阶段的金融保险专业主要培养面向基层、面向操作与管理、面向业务第一线的应用性、实践性金融专门人才。现今高职金融保险专业培养的学也主要面对一些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学生未来所从事的业务也主要以一线的柜台操作、金融商品和保险产品的营销为主,所以,金融保险专业的高职教育必须要结合实际,对“双师型”教师的需求也非常迫切。但是,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这些企业在现今属于高收入行业,远的不看,就近来广东省的各行业平均收入显示,金融保险业也是位居前列,正因为这个行业在国人看来是白领高薪的行业,使得在培养学校的专业教师,引进兼职教师方面存在了很大的阻碍。
2.1培养专业教师
2.1.1证书的获取
“双师型”教师培养的首要途径是利用现有的教师,从“双师型”的要求来看,教师要有职业资格证和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金融保险行业在从业时,银行要求从业人员有银行从业资格证,保险公司要有保险人资格,证券公司要求有证券从业资格证,这三个证都是从事金融保险行业的入门门槛,然而它们不是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不符合“双师型”要求,符合要求的只有中(高)级经济师。据了解,金融行业内部工作人员也是考取中(高)级经济师,而中(高)级经济师只要通过相应考试教材的学习就可以考到,但是通过后对实际的教学没有太大的实践帮助,高职的学生主要针对的是银行、保险和证券一线从业人员,中(高)级经济师对这些一线操作很难起到指导作用。但时至今日,各个高职院校恰恰都是以“双证”来要求和评定教师,教师取得的证书能否改善实践教学根本不去评定。
2.1.2教师的培训与实践
金融保险专业的在职教师要到一些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去培训和实践是非常难的。首先,本专业教师的基础教学任务很重,由于该专业的招生计划在高职阶段基本上都会维持在50到80之间,最多也就是两个班级,金融保险专业的专职教师如果要完成学校的教学任务,每学期最少都要承担两门以上的不同专业课,而这些课程的教育教学就要花掉教师大多数的时间。其次,金融保险专业是一个实际操作很强的专业,不是简短的一两个月的培训就可以的,一定要教师亲自进入行业亲自操作相关的业务,而教师完成教学任务后只有下班时间、节假日或是寒暑假去行业实践。但是,不管是银行、保险公司还是证券公司只要是新进职员,第一要事就是要上岗培训,金融机构不会愿意找专员为教师进行岗前特别培训,培训所花去的成本费用的结算都是问题。第三,就算教师通过培训可以开始阶段的上岗,但是金融保险行业都是服务行业,服务行业要面对顾客,顾客的口碑是服务行业的支柱,一旦由教师来操作给顾客留下不好的印象,那将会是很大的损失,而企业又没有机制来约束教师,就算教师愿意免费给企业做事,企业也不会拿自己的声誉冒险。第四,金融保险业是大量资金融通的行业,在企业中存在大量的客户资料和相关文件,有些涉及到隐私和机密,不能外泄,所以金融保险行业进入教师挂职锻炼和顶岗实习都非常慎重,与高职院校的合作也都是浅层次的交流。最后,由于行业收入的差距,金融保险的专业教师如果真正熟悉了企业的业务,能为企业服务或是给企业带来不错的业绩时,企业也会高薪留下教师,因为教师丰富的理论也能弥补企业的不足,所以高校教师跳槽的并不少见。这种情况下,企业往往只愿意提供见习、访问、讲座等形式的合作,教师就很难深入参与到金融业日常经营运作当中,也就很难提高实务技能,获得工作经验为教学所用。
2.2从企事业单位引进高级人员
在金融保险业一线工作过的高级人员,既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又熟悉一线的业务工作,不仅在教学中能够很好地将理论知识与工作经验相结合,还能够将企业管理、企业文化、企业精神等相关知识传授给学生,更好地指导学生适应工作岗位的要求。但是,这样的人员对于高职院校来说只能是可望而不可及。首先,就是行业收入所致,金融保险行业的薪金很高,而教师的工资与之差距很大,这些在行业中的高级人员根本不可能来高校做专职教师,而金融保险业的薪酬激励机制也和高校不同,这些人员宁愿花时间去提高自己的业绩和水平也不愿意来赚取一节课四五十元的课时费。其次,在金融保险企业工作的高级人员自己本身的工作也很忙,经常有加班和会议,从实际教学来看,笔者所在的高职校就先后聘请过多位地方商业银行支行的行长、副行长,人寿保险公司的部门经理和海通证券的相关负责人,这些兼职人员有相当的行业从业经验,通晓行业的业务,他们所授的课程很受学生的欢迎,但是,这些人员本身的工作都很忙,经常会有临时性的会议和出差,学生计划安排的课时也要随教师的问题而临时调整,有时实在没有时间完成不了规定学时的,最后还得由本校专业教师继续授完,而且课程结束后的相关教学资料也得需要本校专业教师完成。最后,学院就算花大笔资金聘请了这些专业人员,过不了多长时间也会大量流出。由于理论和实际操作存在不对等,这些金融从业人员的能力主要在于知晓实践操作和实用技能,而理论基础不强,或是已经淡化。而在高校职称评定中,是以教师发表的论文数量来分高低,中级职称主要看省级及以上期刊的论文数,高级职称主要看核心期刊的论文数,这恰恰是从企业聘来的这些人员的弱点,所以很快会不适应高校的收入分配机制而再次流出。#p#分页标题#e#
3建立金融保险专业“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建议
金融保险专业“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建设面临着比一般专业更为困难的问题。结合“双师型”教师的内涵和金融保险专业的特殊性,以及高职金融保险专业的培养目标,建立金融保险专业的“双师型”教师队伍要做到几点:
3.1高职院校要树立正确的“双师型”观念
现在的高职校都是全面型的院校,既有工科专业也有文科专业,工科专业和文科专业有不同的特点,就算在同样的文科专业中也有不同,有些专业要取得双证很容易,通过短期的培训课程就可以获得职业证书,所以高职院校应该对不同的专业区别对待。比如,从金融保险专业所培养的学生素质来看,学生大三毕业后要进入金融机构,从实际看可以进入的有邮政储蓄银行、农信社、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但是进入邮储、农信社要求学生有相应的金融从业证,而且要通过省里统一的招考,考的也是银行对应的专业理论知识,进入保险公司对应的是考取保险人资格证,进入证券公司并没有一定要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作为金融保险专业的教师在教学时要以学生的就业为导向,帮助学生毕业前考取相应的从业资格,所以教师考取相应的从业证书等于也在实践教学中为学生输送了现实的知识,培养了学生从业的能力,因此,学院在实际操作中要树立正确的观念,淡化“双证”,更多注重实践能力。
3.2改革高职院校薪酬激励机制
适当提高“双师型”教师收入水平。众所周知金融保险行业的薪金高,要吸引符合“双师型”教师的人才,就有必要缩小收入的差距,改革现有薪酬机制,应当尊重市场规律,而不是一味的空谈奉献精神,对符合“双师型”教师资格的老师应该给予嘉奖或是给予高于同级别教师的薪金,而“双师型”教师在职称评定中并不是主要因素,远远不如教师的数量,“双师型”教师考取证书要有相关费用,到企业实践要耗费自己的时间和精力,也会产生一定的费用,学校要求教师奉献自掏腰包,但是却不给予教师应有的奖励,教师会没有动力和热情。
3.3完善职称评审制度,修订职称评审标准
改革完善现有高职院校教师职称评审制度,根据高职院校教育教学工作特点和人才培养要求,研究制定适合职业教育特点的教师职称评审条件和标准。不能仅仅以论文来评定,要加强教师专业实践考核的要求,量化教师专业实践的时间、任务,通过职称评审引导教师队伍重视实践教学的意义,引导师资水平的整体转型。
关键词:财产保险公司、模式、弊端、科学化、保险论文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保险是金融行业的重要支柱性产业,自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我国的保险行业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在三十年的黄金发展期内,我国保险从最初的政策主导型行业逐步演变到现在的市场主导型行业,在为国家高速发展的经济保驾护航的同时,自身也得到了发展和壮大,从最先开始半官方企业的独家经营,到如今政企的完全脱离,整个行业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运行,出现百家争鸣的璀璨局面,随着中国特色市场经济理念的进一步深化,我国保险行业必将步入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虽然,在发展的道路上,保险行业遇到了各种各样的挫折和困难,也曾经在前进的方向上艰难的探索和反复,但这些都不是什么不可逾越的障碍,我们有理由坚信,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完善、对外开放程度的进一步提高,以及金融监管的日趋成熟,加之对国际上同行们先进经验和方法的学习,我国保险业一定能够得到又快又好的发展,本文就是立足于国内财产保险的发展现状基础上,通过对照国内外保险业的经营策略和政策法规,深入的对我国财产保险发展的前景和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一一进行分析和研究,探讨适合中国国情的财产保险发展方向及目标模式。
世界经济全球化、自由化发展加快了各国金融保险业开放有序的演进速度。随着我国经济改革与开放的不断深化,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健全与完善,金融保险业取得了快速发展,中国保险业,特别是财产保险,经营模式面临着巨大的挑战,经营发展急需找准方向,可持续价值增长战略已成为各保险公司的共识。虽然中国财产保险已不是一项新生的事物,但是对它的理论研究确是一项亟待深化与开拓的新领域。过去的十余年来,我国对一般企业经营的理论与实证研究取得了不少富有意义的成果。然而,不能不看到并承认事实,对财产保险可持续发展的研究尚处于较初级的介绍和分析阶段,分析的内容也谈不上深入和系统;鉴于此,本文在梳理有关国内外保险业发展的文献的基础上,借鉴国内外相关理论和实践运作的成功经验,结合中国财产保险发展的时代背景和趋势,运用理论与实证相结合等方法,围绕中国财产保险市场发展为主题,展开了相关的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
二、国内外相关文献综述
1.对我国当前财产保险市场的研究综述。作为分析的前提和研究方法的出发点,对在我国改革开放30年整体社会发展背景的前提下,我国财产保险业走过一段怎样的发展史,以及此发展模式演变到今天形成的市场格局和对外形式,描述了是怎样的内因和外因的共同作用,使得我国财产保险在产品划分、市场目标、竞争形态以及行业监管方面呈现的多元化和多样性,换句话来说,谁也不能在30年前准确预测到今天财产保险市场的状况,以及此状况形成的具体过程,这个过程是在主体与主体、产品与用户、监管和自律等多种因素的相互作用下,遵循一定的规律进行的。同时根据作者对我国财产保险所处的特色环境以及参照发达国家保险行业的发展规律,提出了未来我国财产保险发展的趋势和潜力。
2.财产保险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困难及其成因。从经济学最基本的供求理论入手,具体到细分行业的展业特征、地域的发展平衡性问题、市场主体的操作方法、产品创生和价格销售综合策略到由此产生的市场竞争形态和政府监管手段进行了由浅入深,由内而外的深度分析,经过实证分析,试图找出在行业发展过程中暴露的问题和面临的困境,进行追本溯源的探究,提出了在这种非正常状况下各种问题产生的原因和可以参考的解决办法。保险业是一个经营管理风险的特殊金融行业,在运营的过程中,需要有高度的前瞻性和可控性,对于经验教训的产生和总结显得尤为重要,任何忽视风险管理的保险经营主体,任何不按照客观经济规律进行的经营活动,都必将给自身甚至整个行业带来灾难性的打击,面对困境和问题,不是简单的拿出临时应对方法就可以一劳永逸的解决问题,在发展的同时,也务必注重科学性和可持续性,那么,对于保险主体来说,一方面提高自身的产品创新能力,另一方面巩固和加强风险管控的能力,同时,政府的监管也能够动态准确的进行调控,对过程管理中的隐患和问题加强理论分析,遏制风险的根源,才能够有利的促进财产保险业的健康快速的前行。
【关键词】金融保险;高职教育;人才培养
一、我国高职教育金融保险专业人才培养的现状
近年来,我国将教育事业的发展作为重心,对于职业教育,尤其是高等职业教育更是将其放在了重要的方向发展。因此,许多高等职业院校开设了金融保险专业,但是,如何培养人才,怎样培养人才成了现阶段最主要的任务。我国经济事业的发展必须要将上层经济建筑与具体实际相结合,而高职教育事业的发展也要结合具体的市场需求实际。目前,在人才市场上,针对金融保险专业的人才需求量较大,这与金融行业的迅猛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国民经济的发展决定了人才的需求量,而金融保险行业的发展决定了金融保险专业人才的水平。高职教育金融保险专业人才培养的目标是培养具备金融保险专业知识的有用人才,为社会金融保险行业输送大批的优秀的人才,为建设国家和社会发展做出重大的贡献。但是,多数的高等职业院校开设金融保险专业,还没有形成一套完善的教育体系,没有制定出详细的教学计划,没有构建出出完善的课程大纲,甚至连一套合适的教材都没有。这对高职教育金融保险专业人才的培养造成了极大的束缚。
二、金融保险专业人才培养的探索与实践过程中的问题
1.教学体系不完善。突出教学的实践性和在教学过程中加强对就业技能的培养和发展是高等职业院校培养人才的宗旨。由于金融保险专业作为近几年响应国家号召、顺应社会发展而产生的新兴专业,大多数开展这个专业的高等职业院校还存在及其强大的疑问与困惑。没有一系列完善的教学体系,人才的培养十分迷茫。探索与实践过程中也不免产生疑问:应该重点培养怎样的人才,应该教育怎样的知识观点。2.教学方法与考核如何改革。金融保险专业作为一个新专业,又要适应社会的发展,必定与传统的高校的教育有所改革。是坚持教学实践相结合还是在此基础上增添特色课程教育都是值得深思的问题。再者,对于考核方面,采取传统的书本考试与高职教育的原本目的不符,而采用实践考核,没有可以借鉴的前车之鉴,不免违背考核的准确性与公正性。3.培养的人才能否适应社会。人才培养的基础是专业知识储备要过关,除此之外学生的基本素质、专业基础素质还有综合素质都需要过关。金融保险专业更需要专业的学生具有过硬的心理素质以应对不确定有风险性的金融行业。
三、高职教育金融保险专业人才培养的策略
高职教育金融保险专业人才培养是针对金融与保险及与其密切相关的职业有计划的有需求的培养专业性的人才,应注重培养学生的金融专业的知识技能和保险专业的高级技能,将二者系统的结合。1.建立多元化的就业体系。以培养学生的金融保险专业知识与技能为主,加强其他与之相关的专业知识的教育,针对不同学生不同方向的意愿与兴趣,细分专业方向,建立多元化的就业体系,实现教学的灵活性。高等职业院校可以设置类似于保险营销、保险管理等不同的专业方向,让学生明确金融保险专业的内在含义,明确自己的兴趣所在,选择合适的方向去学习、去发展。2.建立制备完善的教学体系。建立制备完善的教育教学体系就需要符合高等职业院校的教学培养计划并加以创新。加强对学生就业的技能的培养一直以来是高等职业院校的办学宗旨,尤其是金融保险专业的学生,更需要有专业的金融保险专业的技能。制备教学体系一定要按照金融保险行业的人才培养的要求,以知识为基础,以实践作为根本方向。如邯郸职业技术学院制备的一系列的教学体系:“一条培养路线,三种实践训练”。3.拥有专业对口的实践基地。建立一个专门针对金融保险行业的实践基地,可以同业界赫赫有名的金融保险单位形成良好的合作关系,如平安保险、中国人寿保险等单位,使学生在实践过程中更透彻的了解到金融保险专业。也可以聘用社会经验丰富的成功人士作为讲师来指导金融保险专业的学生。高等职业院校要制定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实践内容,按部就班的指导学生进行实践活动。学生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及意愿去选择自己感兴趣的单位和专业方向进行实践活动,培养专业技能和就业技能。除此之外,也要在实践过程中培养学生其他的技能。比如与金融息息相关的市场调查,可以分配给学生派发传单、市场调研等力所能及的小任务,提升学生的社会生存技能。4.学校与企业合作,联合办学。高等职业院校的办学主旨就是为社会的企业培养人才,而企业也需要高等职业院校的人才推动其发展。两个联合办学,形成合作关系,不仅加大了金融保险专业学生的就业率,也向企业源源不断的输送人才,形成共赢的局面。可以与金融保险行业相关的企业形成良好的合作关系,如中国银行、中国人寿保险等企业。5.改革创新教学方式和教学考核。对于金融保险专业这个新兴专业,传统的教学方式不再适用,应将传统教学方法与具体实际相结合,改革创新出有利的教学方式。如邯郸职业技术学院在教学实践过程中走出传统课堂,利用校外的实践基地,通过实践教授学生知识技能。而考核方式也不再拘泥于传统的纸上考核,将实践报告、论文还有技能操作等与书面考核相结合,按比例判定学生的综合成绩。总而言之,高职教育金融保险专业人才培养的探索与实践仍然任重而道远,过程中不免存在或者产生一些错误与问题,但是,只要积极响应国家的政策和策略,高职院校制定出行之有效的教学措施,学生们积极认真的学习金融保险专业的知识与技能,高职教育金融保险专业人才培养的探索与实践就将会有巨大的成效,并且金融保险行业的发展前景也会越来越明亮。
参考文献:
[1]付莹.《高职高专开设保险专业相关问题探究》.现代经济信息,2015年12期.
论文关键词:巨灾保险;国情;体系
论文提要:我国巨灾风险发生频繁,损失逐年加重,而现有的保障体系对灾区的经济补偿和人民生活的恢复只能是低层次和小范围的。尽快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巨灾保险体制显得非常必要。
一、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急迫性
2008年我国遭受了两次巨灾,其涉及范围之广,涉及人数之多,给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的伤害。2008年1月中旬以来,冰冻雨雪灾害突袭我国南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516.5亿元,造成107人死亡。于5月12日发生的汶川大地震,地震灾害造成工业企业经济损失估计超过2,000亿元,死亡人数截至6月9日达69,142人。
面对这样的灾害,政府及时拨款700多亿元,社会踊跃捐了300多亿元,而保险公司作为社会的稳定器,在这两次灾害中仍然没有充分发挥其职能,据中国保监会公布的数据,截至2008年2月25日,我国保险业共接到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保险报案95.3万件,各商业保险公司赔款已经超过16亿元。但与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造成的1,516.5亿元的经济损失相比,保险行业赔付金额所占比例约为1%。而对于发生在5月12日的汶川大地震,截至6月5日,保险业共接到地震相关保险报案24.9万件,已付赔款2.8亿元,与所估计的地震灾害造成的2,000亿元的损失相比,保险行业赔付金额0.14%。
保险公司的赔付和实际巨灾损失之间的强烈的落差是有原因的,我国海啸、地震和飓风等自然灾害目前还没有正式列入保险责任范围内。商业保险公司对于诸如海啸、地震和飓风等自然灾害采取“谨慎”的承保态度,多数自然灾害只能作为企业财产保险的附加险,不得作为主线单独承保。一旦巨灾风险发生,保险公司只能发挥有限的作用,大部分人员和财产损失只能由政府和社会来承担。
二、国外巨灾保险体制比较分析
目前,国际上主流的巨灾风险管理模式有三种:一是政府主导模式,也就是政府直接提供巨灾保险;二是市场主导模式,也就是由市场自我调节,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巨灾保险,政府为局外人;三是协作模式,保险公司商业化运作巨灾保险,政府作为协作者提供政策支持与资金支持。下面分析各种模式的代表国家:
(一)政府主导模式。在美国的洪水保险和加利福尼亚地震局地震保险中,所有业务和品种都由政府提供,保险公司并不开展保险业务。在美国全国洪水保险计划中,保险公司并不参与保险业务的经营管理。保险公司在巨灾保险中主要是协助政府销售巨灾保险保单,从而取得相当于保费32.5%的佣金收入。政府承担着巨灾保险的保险风险和承保责任。美国政府以其在1973年颁布的洪水保险法将洪水保险界定为强制性保险范畴,并以此法为依据,设立了洪水保险基金,并设立联邦保险和减灾局负责经营和管理巨灾保险。
(二)市场主导模式。英国的洪水保险提供方全部为保险公司。私营保险也自愿地将洪水风险纳入标准家庭及小企业财产保单的责任范围之内。保险需求与资源的配置由保险市场决定。投保人在市场的作用下自愿地选择保险公司进行投保。英国政府不参与洪水保险的经营管理,也不承担保险风险,其主要职责在于投资防洪工程并建立有效的防洪体系。
(三)协作模式。日本经历了1964年新泻地震后,颁布了《地震保险法》,逐步建立由政府财政和商业保险公司共同合作的地震保险制度,其做法是首先由原保险公司在市场上出售地震保险保单,然后由日本再保险公司对原保险人承保的所有地震风险提供再保险。地震再保险公司再将所有保险公司购买的地震再保险分成3个部分,第一部分反向各普通保险公司购买地震再再保险,第二部分向日本政府购买地震再再保险,第三部分作为自己承担份额保留。这样,一个风险巨大的地震保险最终由各保险公司、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和日本政府三方来分担。
综上所述,这三种巨灾保险模式各有特点,英国模式因为其保险市场发达,人们的保险意识高,且英国拥有世界上第三大非寿险再保险市场,其再保险市场非常发达和完善。商业保险公司在提供洪水保险时,完全可以通过再保险市场把风险分散出去。
三、应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巨灾保险体制
由于我国现阶段既没有英国发展完善的保险行业协会和再保险市场,也没有美国那样的发达国家的政府财政强力后盾,加上我国保险市场处于起步阶段,人们的投保意识不强,大多数都依赖于政府救济,可以结合政府主导和地方政府分配统筹来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等特点,所以我国适用于政策上政府指引,政府、保险公司和社会共同协作,各地方政府参与的巨灾保险机制。
(一)建立一个巨灾管理委员会。防灾委员会的成员设置可以参照土耳其的TCPI管理机构模式,以国家代表、商业保险公司和学术界构成。
防灾委员会应该起着一个统筹规划的作用,其主要职责应为:1、重视事前防范,开发和修建防灾的公共产品。吸纳优秀人才,完善我国巨灾方面的研究技术和数据收集。2、管理巨灾风险基金。该基金由投保人缴费、政府补贴。3、成立巨灾测评专项小组,对不同地方的风险进行测探,然后根据费率公平原则,设立各地的标准费率指标,并随时根据风险状况的变化修正和更改费率。同时,帮助保险公司制定费率和开发产品。4、制定巨灾保险法,规定提供巨灾保险的保险公司的资格要求,对有能力和意愿经营巨灾保险的公司提供税收减免和政策优惠。
(二)对于灾害发生可能性比较强的地区强制投保,并限额承保。设置免赔额上限和下限,一方面可以减轻受灾以后的赔偿负担,也降低了保费,扩大保险范围;另一方面也督促公众做好防灾防损工作,避免道德风险的发生。
[关键词]保险业;保险市场;保险专业学位硕士;新“国十条”
随着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社会消费模式日趋个性化、多样化,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商业模式不断涌现,企业升级换代、重组兼并趋势方兴未艾,经济增速的下调使传统的隐性风险显性化,要将其化解尚须时日。在这种情况下,中国保险业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2014年8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简称新“国十条”),进一步明确了保险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同时也对行业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在这种新形势下,保险业迫切需要高层次的人才,率领行业应对新形势、开拓新领域、带来新突破,保险专业学位硕士的培养已成为现代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迫切需要。
一、保险行业发展面临的人才瓶颈
保险业的发展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保险需求、社会环境、经济形势、科技发展水平、国家政策以及国际环境等,但是最主要的还是保险从业者的素质水平和业务能力。人才是保险市场的主体,也是制约经济新常态下保险业发展的首要因素。总体来看,当前保险业的人力资源还不能适应新形势下保险业的发展需求。(一)高层次人才比例偏低高层次人才比例偏低,专业化程度不够。新形势下,无论是化解以高杠杆、泡沫化为主要特征的各类风险,应对质量化、差异化为主的市场竞争,还是投资中的创新驱动,都需要保险行业推出具备精算、业务管理、风险合规等知识能力的高层次人才。同时,人们的保险需求档次不断提高,并且日益个性化、多样化,需要进一步创新保险产品和保险服务。这些工作由于其性质和类型的特殊性,对学历和专业能力有较高的要求。当前我国保险业人才队伍的情况如何呢?中保协的《2018年中国保险行业人力资源报告》显示,当前我国保险业人才队伍总量不大,质量不高。保险行业大专及以下学历者占从业者的49%,硕士及以上学历者仅占3%,保险行业较高学历背景人才仍比较稀缺。同时,高校本科保险专业的培养定位缺乏鲜明的特色,多是作为金融学的分支,专业知识较为泛化。这种状况难以满足新形势下保险业的发展需要。(二)偏重于学术型人才培养偏重于学术型人才培养,实践能力培养不足。现代保险市场的发展,要求从业者不仅要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同时还必须拥有较强的研判、沟通和决策能力,以及比较丰富的保险行业实践经验,能够应对数字化时代瞬息万变的市场形势,处理各类突发事件。但是,现有的保险本科教育和学术硕士教育,都存在着重理论而轻实践的现象。一方面,教学方式仍以理论知识传授为主,实践训练不足;另一方面,实践教学内容和形式往往比较陈旧,与当下保险市场需求发展脱节,学生缺乏对保险实际业务操作的了解,更不用说大数据、网络化的市场研判和风险管理了。高职、高专教育虽然侧重于实践能力培养,但是学制短、起点较低,难以培养出理论基础坚实、实践经验丰富的人才。(三)知识结构单一知识结构单一,驾驭能力弱。目前的保险专业本专科教育还存在如下问题。一方面,教学内容主要局限于保险专业传统知识领域,与当代金融业密切相关的金融、经济、管理、投资、统计、心理、保健等领域的知识涉猎不够;另一方面,对学生风险管理与精算专业知识的培养依旧薄弱。这种单一的知识结构,使保险从业者很难应对保险业转型的挑战,更不能引领数字化时代市场经济保险产品创新服务的潮流。上述这些状况,严重制约了保险业的发展,而保险专业学位硕士教育,恰恰是打破保险行业人才瓶颈、满足保险业深入发展需求的有效途径。近年来,部分高校开始招收保险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但人数较少,并且作为一种新的教育模式,其在人才定位和培养方向上,还需要进一步探索总结。
二、保险专业学位硕士的鲜明特色
保险专业学位硕士作为一种新型的培养对象,是适应保险业发展新形势、新需求而量身定制的,它不同于传统的保险专业本专科教育,也不同于侧重于学术研究的保险学硕士培养。这不仅表现在培养的水平和方向上,更表现在学生的知识结构和能力素质上。(一)培养定位——高层次。。”[1]保险专业学位硕士培养目标是高档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不同于普通保险专业本科教育,保险专业学位硕士一方面在专业知识深度、广度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培养要求,另一方面在能力、视野和素质方面也有着更高的标准,这样才能胜任现代保险业不断创新发展的需要。这样的人才面对复杂数据资料能研判,能预见保险市场的发展潮流,面对多重利益冲突能果断决策,遇到困难挫折能坚韧不拔,有开放胸襟、全球目光和创新能力。(二)培养重点——应用型。保险专业学位硕士教育直接面对保险市场。针对目前保险市场对业务经营、保险中介人才的大量需求,尤其是对风险管理、精算、核保、理赔等专业人员的需求,保险专业学位硕士培养不仅对专业基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且以鲜明的应用型为特色。吸取近年来各高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经验,保险专业学位硕士采取“学校学习与企业工作实践相结合”的培养模式,“理论学习与实习实践经验相结合”的教学模式,“聚焦创新与行业发展需求相结合”的教改模式[2]。紧密结合保险实务,注重实践教学,鼓励学生参与产品项目研发,同时提倡学生采用调研报告、案例分析和业务设计等形式完成课程论文。以保险实训基地为依托,保险专业学位硕士培养打破学习和见习的界限,学生学业完成即融入行业,“零过渡期”使其成为保险业的行家里手。(三)专业背景——复合型。当前的经济运行和保险业的运营实践都表明,传统的单一知识结构培养出的保险专业学生,已经不能满足保险市场的发展需要。无论从维护社会安定、保障经济秩序,还是从满足人民不断增长的美好生活愿望来看,保险行业都需要复合型人才。可见,必须提倡高校根据培养方向和院校特色,打造不同类型的复合型保险人才。如“复合型经营管理人才、复合型理财核保人才、复合型保险金融工程师、复合型投资管理人才”等[3]。保险专业学位硕士在招生时,可以通过鼓励跨专业报考,吸纳不同专业知识背景的学生进入保险行业。例如,具有金融、经济、法律、会计、医学等背景,到了保险专业学位硕士阶段,都具有各自的独特优势和可塑性。可见,保险专业学位硕士培养定位具有复合型的特色。
三、新形势下保险专硕培养方向
围绕着“高层次、应用型、复合型保险业领军人才”这个培养目标,保险专业学位硕士在培养方向和途径上也有着特殊的要求。笔者主要从专业技能、综合素质与品行操守三个方面谈谈自己的理解。(一)专业技能。保险专业知识、保险业务能力任何时候都是保险从业者的基本素质要求。但是在新形势下,有了这些基本知识技能还是远远不够的。必须从经济新常态下新“国十条”的要求来审视保险专业学位硕士的专业技能培养。1.掌握风险管理与精算技能现代社会是一个风险社会,市场经济是一个风险聚散场,科学技术是一把双刃剑。近年来,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在业内积聚了不少局部性风险;同时,经济新常态和保险科技时代的来临,产业融合、互联网+、险资运用等因素的冲击,催生了行业新的风险点。上述种种来自多方面的风险挑战,一方面要求保险公司进一步强化风险管理,健全体制机制,保证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也对保险公司精算人才供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防范化解风险需要以精算为手段。诸如保险产品的设计、相关费率的计算、保费和保额调整等,没有精算寸步难行。新“国十条”将“坚持完善监管、防范风险”列入基本原则,《上海金融领域“十三五”紧缺人才开发目录》中,将风险管理、精算人才列为紧缺人才。这些领域专业性强、难度大,需要高层次学历教育进行专门培养,保险专业学位硕士正是上述紧缺人才的重要培养渠道。2.“一专多能”的知识架构“一专”当然指的是保险领域的专业知识。但是,在经济新常态背景下,保险公司产业融合是大势所趋,保险业与其他金融行业以及保险业跨界融合,使保险行业的经营管理日益复杂。在新形势下,高层次保险人才不仅应当精通保险专业知识,而且还需要具备相关领域的综合知识技能,这就是“多能”。保险专业本身就是综合性学科,培养复合型人才的需要,使保险学学科融通进一步强化,学科边界更加模糊。必须鼓励学生跨学科选课,除了保险学概论等核心课程外,还应包括经济管理、统计学、法学、数理基础、财务会计等相关课程,商业银行经营、证券投资、金融理财等通识课,以及医疗健康、心理学、社会人口、气象灾害等方面的拓展课程[4]。有了“一专多能”的知识架构,才能抓住机遇,适应保险市场发展的潮流,创新保险产品,推进保险业发展,有效监管经济社会风险,服务于国计民生。(二)综合素质。这里的综合素质,指未来保险业高端人才信念操守、方法手段、情感态度以及视野胸襟等品格,它制约着专业技能的发挥。在未来保险市场的广袤空间里,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如鸟之双翼。因此,保险专业学位硕士教育,还必须重视综合素质的养成。1.强化创新能力,培养能够推动行业发展的高端人才新“国十条”明确提出,要增强保险产品、服务、管理UniversityEducation和技术创新能力,促进市场主体差异化竞争,个性化服务。保险市场主体的消费需求日趋多样化,这要求从业者具备根据市场需求创新保险产品的能力,以客户需求为导向,开发出各类更具有竞争力的保险产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随着人们的消费需求层次不断提高,从业者要创新服务理念,将市场需求进一步深化、细化,为市场主体提供全方位、个性化的服务。创新保险产品、创新服务理念,其内核是思维方式的创新。创新教育对于保险专业学位硕士的培养来说必不可少,可以通过案例领悟,哲学、心理学方法启迪等进行思维方式的优化。创新教育还可以通过创新空间和平台的设置,如建立保险产品创新虚拟实验室、选定保险服务创新试验基地等。根据近年来国内专业学位硕士培养经验,通过校企联合、产学研相结合组成人才孵化基地——“协同创新中心”,这也是一个好的选择。它“提供了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的外部条件支持,如学校制度、师资、创新平台、资源环境等”[5]。2.注重科技引领,培养适应互联网金融时代的高端人才近年来,中国的保险科技快速发展,这给整个行业带来了颠覆性的变革。保险行业逐步向数字化转型,保险产品设计、保险流程管理、保险服务提供、保险营销方式等各个环节的智能化趋势日益明显,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正在使行业面貌焕然一新。互联网的发展不仅使保险业的运行方式发生重大变革,也为保险科技的创新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新形势下,我们需要培育的是能够熟练掌握计算机及网络应用,具有一定信息处理能力的新型保险人才:一方面,这是为了适应“互联网+”时代保险市场的需要,提供更好的个性化服务;另一方面,通过保险专业学位硕士对保险科技的研究,形成产学研相互促进的良好氛围,可以推动行业改革发展,更好地服务社会。3.开拓国际视野,培养适应保险业改革开放的高端人才新“国十条”明确指出,要提升保险业对外开放水平,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一方面,外资保险公司正在大规模“引进来”。截至2018年底,中国共有59家中外合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374个,共吸纳6万余名从业者[6]。另一方面,中资保险公司正在逐渐“走出去”。在政策的支持下,越来越多的中国保险公司通过多种渠道进入海外市场,行业竞争日益国际化。同时,区域性、国际性合作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主流,自贸区建设、“一带一路”建设也需要保险业作为重要支撑。在新形势下,需要大批具有全球视野、精通国际保险业务的领军人才进入这些领域,带动保险行业进一步扩大开放,从而更好地提高我国保险行业的规模与影响力。要培养国际胸襟和开放视野,学生需学习世界历史、文化和语言,学校应开设世界经济和政治等选修课,和国外名校进行培养交流。4.凸显实践能力,培养面对市场经济的高端应用人才应用性特色决定了保险专业学位硕士的培养不能以课堂教学作为单一渠道。学生入学后就要由学校和导师在相关实验基地安排见习岗位,在学习中工作,在工作中学习。导师的遴选,资深保险业务专家应占一定的比例。实践导师“为学生提供了实践创新平台”“有利于培养创新型高素质人才”“是传统研究生教育的一种创新”[7]。毕业考核方式,可以以保险产品创新报告、保险服务个性化创新报告的形式出现,并辅之以实绩考核。这样一方面可以很大程度上避免纸上谈兵,另一方面能缩短从学生到保险从业者的转化时间,及时有效推动保险事业的发展。(三)品行操守。职业道德是任何一个行业的行为底线,保险业也是如此。近年来,随着监管部门逐渐加强监督和管理,保险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行业内不正当竞争、误导销售等问题仍存在,影响了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新形势下,我国要从保险大国向保险强国迈进,这意味着我国保险业不再追求数量上的扩张,更重要的是实现提质增效的内涵式发展。人人努力,诚信造福于民,塑造良好的行业形象,打造行业品牌,是保险业内涵式发展的重要内容。保险专业学位硕士教育的主要培养对象,是未来团队的领导者和管理者,在行业中处于核心位置,可以对其他的从业者起到引领和带动作用。加强保险专业学位硕士职业道德的培养,有利于为其他保险从业者做出表率,提高行业的社会亲和力和社会吸引力。这里的一个关键问题,是角色心理转换和增强使命担当。要让受教育者从“卖产品、卖人情、卖服务”的“跑街先生”角色意识,真正转化到发挥社会稳定支柱、服务社会民生的时代担当上来。在道德修养上,导师必须躬亲垂范,通过课程思政等渠道,教育保险专业学位硕士成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模范。
[参考文献]
[1][3]许飞琼.中国保险人才战略:现状、目标与关键措施[J].保险研究,2011(12):108-112.
[2]尤嘉阳.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校企联合”实习实践基地建设的探索[J].大学教育,2019(12):157-159.
[4]崔惠贤.新“国十条”颁布后上海高校保险人才培养改革探析[J].上海保险,2014(11):52-57.
[5]盛守照,叶冯超.基于协同创新中心改革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模式的探究[J].大学教育,2015(7):10-12.
[6]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19[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