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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局安全生产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3-06 16:0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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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局安全生产

第1篇

一、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

(一)加强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建设。

1、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和监督体系。企业及其下属单位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领导、研究、部署、检查、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地研究重大安全生产事项,制订、实施和改进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制度和措施。(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州、县政府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2、督促企业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类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从业单位,存在重大危险源以及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他单位,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专职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单位按照满足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需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安全技术中介服务机构、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专家等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技术服务。(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经商委、国资委、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3、督促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的有关规定、安全条件、行业标准、工作职责和承担的法律责任。(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发改委、经商委、法制办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4、强化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第一责任人责任和班子成员“一岗双责”责任制。法定代表人要依法确保安全投入、管理、装备、培训等措施落实到位,确保企业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5、明确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在涉及重大安全事项时,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持有一票决策和否决权;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实施日常综合管理;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6、督促企业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责任体系应涵盖本单位各部门、各层级和生产各环节,明确有关协作、合作单位责任,并签订安全责任书;要做好相关单位和各个环节安全管理责任的衔接,相互支持、互为保障,做到责任无盲区、管理无死角。(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7、充分发挥职代会在企业安全生产重大问题中的监督作用;发挥工会组织的劳动保护监督力量,建立企业内部工会组织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健全机制,落实职工在安全生产中的参与权和监督权。(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三)健全完善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8、督促企业健全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安全生产例检、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现场带班、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卫生健康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安全培训计划、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民主管理监督、安全生产承诺等基本制度。(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四)加强企业班组安全管理。

9、督促企业要切实加强车间、工段、班组等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强化班组安全管理基础,严格执行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定期组织对安全设施、设备和个体安全防护用品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保障安全设施、设备正常运转和正常使用。(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经商委、国资委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10、建立班组长岗位绩效考核机制,强化和落实班组安全责任。(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11、在企业、车间、工段、班组全面开展“零事故”活动,推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州、县总工会牵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二、严格企业安全管理

(一)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2、加强对生产现场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三违”行为。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和超时限组织生产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对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以资源整合、地质勘探、基建和技改名义违规违法组织生产、或故意拖延工期的企业,立即责令停产停业,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资委、经商委、交通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二)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

13、建立安全隐患拉网排查、挂牌整改、追踪督办、台账档案常态机制。企业要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和隐患排查治理后续评估制度,确保整改到位。(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14、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重大隐患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州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州安委会办公室挂牌督办,督促地方政府和企业及时整改。对整改不及时、措施不力的,依法依规从重处罚,对处罚后仍不进行隐患整改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事故责任。(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三)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

15、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落实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和该带班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事故处罚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公安、监察等相关部门配合)

(四)强化企业职工安全培训。

16、督促企业制订详细的员工教育培训计划并严格组织实施,针对不同岗位人员落实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机构、培训费用,提高员工安全生产素质。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按规定接受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加强新进人员岗前培训工作,新员工上岗前、转岗员工换岗前要进行岗位操作技能培训,保证其具有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检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17、凡存在对井下作业人员没有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及未按规定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要立即停产整顿,依法进行处罚。(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监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五)全面开展安全达标。

18、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的要求,加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投入,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各类企业都要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19、督促大中型露天矿山、地下矿山和四级以上尾矿库在年底前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2013年底前,所有金属非金属和尾矿库要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年1月1日以后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须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否则不予办理延期换证手续。(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发改委、经商委、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配合)

20、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经营和使用剧毒化学品企业、有固定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使用化学品从事化工或医药(化工)生产的企业,按照相关要求在年底前完成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经商委、国资委、发改委、环境保护局配合)

21、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经商委、质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配合)

(六)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

22、督促各类生产经营建设企业完善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健康设施设备,新、改、扩建和引进工业项目其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要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实行职业健康许可制度。全面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加强职业安全健康防护培训,配备合格的职业危害特种防护用品,定期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发改委、经商委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配合)

(七)严格落实承包工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23、督促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建设项目工程依法招标,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交予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违规违法分包、转包和盗用、挂靠、借用资质等行为的,依法停工停产,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和损失的要追究法律责任。对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生产协调、管理职责,并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效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交通局、水利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配合)

24、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未对承包(承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协调、管理职责,发生事故的,要同时追究发包或者出租单位的相应责任。承包、承租单位必须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配合)

(八)严格城镇地面挖掘施工安全管理。

25、督促地方政府要制定城镇地面挖掘施工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和责任,建立和执行城镇地面挖掘安全确认制度。(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交通局、水利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配合)

26、督促项目业主和施工企业在组织实施挖掘地面前,要认真查阅有关资料,全面摸清项目涉及区域各类地下管道(线)的分布和走向,严禁在管道(线)保护范围内搭建建(构)筑物,制定可靠的保护措施,在取得各类管道(线)业主单位书面确认后,方可按照安全施工要求进行作业,严禁在不明情况下,进行地面开挖作业。各类管道(线)业主单位要配合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对地下管道(线)情况进行现场交底,并作出明确的标识,必要时在作业现场安排专人监护,确保地下管(线)网安全。(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27、未经管道(线)业主单位确认擅自组织施工或已知管道(线)分布和走向仍不当施工造成管道挖断、破坏或在管道(线)保护范围内搭建建(构)筑物发生事故的,追究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的相应法律责任。(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三、建设坚实的安全技术保障体系

(一)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

28、督促企业强化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大力培育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等安全生产技术职业队伍。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29、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而产生重大隐患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监察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二)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装备。

30、督促企事业单位开展安全科技研发,加快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装备的换代升级,着力推广安全生产适用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引导重点行业提高机械化、自动化生产水平。加快在安全检测监控、安全避险、安全保护、个人防护、灾害监控、特种安全设施及应急救援专项装备等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方面的推广和应用,促进生产经营企业加快提升安全装备水平。(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发改委、科技局、经商委、质监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31、督促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排专项资金,建设完善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要在3年内实施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四等以上的尾矿库要在3年内完成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规模以上露天矿山(不含型材矿)要在年底前全部采用中深孔爆破、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技术和装备;逾期未采用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发改委、经商委、科技局配合)

32、督促化工企业在“十二五”期间完成采用“十五种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企业实现自动化控制、中央控制和自动连锁控制系统改造。(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发改委、经商委、科技局负责)

33、督促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以及公交车、校车、企业自备客车、各类工程应急抢险车辆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GPS卫星定位装置,在2年之内全部完成;大型特种设备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州、县交通局牵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局、财政局、质监局、旅游局、经商委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三)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

34、以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金安”工程)建设原则为指导,以提高安全监管效率和优化服务为目标,依托计算机网络技术、软件技术、通信技术、CA技术(数字认证技术)、GIS技术(地理信息系统技术),用3—5年的时间,建立国家、省、州、县四级五层信息网络广域网。(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发改委、财政局、科技局配合)

35、通过业务重组和工作规范,建立起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监管、危化品监管、烟花爆竹监管、重大危险源监管、伤亡事故管理五个子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行政执法系统以及包括事故调度快报、事故统计、行政执法统计、职业病危害统计和安全生产辅助决策支持等五个子系统的安全生产调度与统计系统和信息系统(信息网站)。(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发改委、财政局、科技局配合)

四、建设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一)加快省级安全生产区域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36、按照行业类型和区域分布,依托有关大型企事业单位,加快建设一批行业特点突出、专业性强、辐射面广的州级安全生产区域性应急救援队伍。依托有关企业的专业救护队,采取政府与企业共建方式,加快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州级区域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和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的企业应当依法依规建立应急救援机构,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同时与邻近专业救援队伍和专业机构签订救援协议。(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发改委、财政局、公安局、交通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局、政府应急办负责)

37、督促交通、石油、电力、燃气、给排水、通讯等行业建立并完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并接受同级政府应急管理机构的工作指导。(州、县公安局、交通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商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发改委、政府应急办配合)

(二)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

38、督促企业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39、加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严格落实重大危险源登记、申报、建档、检测、评估和监控。全面开展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落实整改责任、人员、经费和时限。(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40、督促企业及时掌握气象、水利、地震等部门的预警预报信息,情况紧急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停止生产、停止作业、停止建设及撤离作业人员等必要措施,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商委、国土资源局牵头,气象局、水利局、地震局和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负责)

(三)完善企业应急预案。

41、督促企业认真落实《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建立完善应急管理制度,加强应急预案的编写、评审、、备案等工作,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根据演练评估情况,不断修改和完善应急预案,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同时加大对应急预案的宣传培训力度,确保人人了解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职责和程序。严格落实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府应急办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五、严格行业安全准入

(一)加快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

42、督促各行业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根据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对实施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危险性作业要制定落实专项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州、县经商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二)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

43、把符合安全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严禁烟花爆竹生产加工企业进入州内,继续实行专营化经营。矿山以及用于生产、储存、运输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凡不符合安全条件或违规建设的,要立即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关闭。降低标准造成重大隐患的,追究相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发改委、经商委、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质监局、供销联社负责)

六、严格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一)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力度。

44、发挥各级政府安委会平台推动作用,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全面落实公安、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建设、工商、质监、气象等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指导职责,严格执行《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五项制度(试行)》,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公安局、交通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商委、工商局、质监局、气象局和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二)加大“打非”工作力度。

45、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强化政府监管主体责任,切实落实县、乡(镇)两级政府属地工作监管职责;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以强有力措施取缔、查处非法违法企业。(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察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三)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

46、建立健全州县安监机构,充实人员编制,落实装备经费,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强化基层监管能力建设,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管和技术指导。(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编办、财政局配合)

(四)强化对企业安全生产的属地化和行业管理。

47、督促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加强日常安全监管工作,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驻、省管企业和招商引资企业)实行严格的监督和监管。(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察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48、督促州级有关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对省管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同时对颁发行政许可的企业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资委、监察局、法制办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49、各县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明确各乡镇和所属政府各部门安全监管的范围和职责。(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察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50、督促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组织对下一级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五)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

51、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原则,严格落实审批、监管的责任,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要包括安全监控设施和防有毒有害气体、防尘、排水、防火、防爆及防治职业病危害、防雷电灾害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的设计和验收要依法取得行业主管部门的专项审查。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生产和安全许可证或者不得投入使用,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发改委、经商委、公安局、交通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气象局、总工会和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52、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确保建设项目施工安全。严格执行化工企业试生产方案备案制度,凡是不符合规定要求、不具备试车条件的,一律不允许试车。(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发改委、经商委、公安局、交通局、水利局、电力公司和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六)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53、充分发挥工会、共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对举报者予以奖励。(州、县总工会、团委、妇联、财政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

54、有关部门和地方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宣传部、总工会、监察局配合)

七、落实安全生产政策措施。

(一)加大安全生产投入。

55、督促各级政府视地方财力的情况,不断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州、县发改委、财政局牵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

56、督促安全监管、财政和税务部门切实做好高危行业(领域)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的监管工作,规范企业安全费用的提取范围、标准、收取、使用等,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经济政策。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隐患治理、安全技术改造和装备资金投入到位。(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财政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57、督促金属非金属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交通运输等高危行业(领域)企业必须落实提取安全费用税前列支政策;安全费用必须专项用于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新技术应用、应急救援器材装备、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事故隐患评估整改和监控、安全技能培训、企业安全文化和应急演练等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投入。(州、县财政局、国税局牵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局、交通局和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58、督促高危行业(领域)企业积极探索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财政局负责)

59、严格落实工伤保险制度,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

(二)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

60、从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并依法发放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财政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配合)

八、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一)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划。

61、未编制“十二五”安全生产规划的县,要加快编制。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时,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专项规划。(州、县发改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62、督促企业把安全生产落实到企业发展和日常工作之中,在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中要突出安全生产,确保安全投入和各项措施到位。(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经商委、国资委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二)强制淘汰落后技术和企业。

63、凡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予以强制性淘汰,更不得以招商引资的名义进入我州。各县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工业布局的实际,积极支持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严禁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和职业危害严重的项目建设和延续。(州、县发改委、经商委牵头,科技局、财政局、监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配合)

64、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和职业危害严重的企业,要予以公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改委、经商委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三)加快产业重组步伐。

65、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大对相关高危行业企业重组力度,进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费资源、安全保障条件低和职业危害严重的落后产能,提高安全基础保障能力。(州、县发改委、经商委牵头,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国资委、国税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配合)

九、实行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

(一)严格安全生产目标考核。

66、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体系,做到月分析、季通报和年考核,进一步严格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和较大以上事故指标考核,按照州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的要求和下达的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对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全面综合考核,对考核成绩优秀的由各级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严格落实重大事故“一票否决”。(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监察局、公安局、交通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资委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67、对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工矿商贸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面党纪政纪处分的规定,由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追究县级及以上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监察局和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二)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

68、企业(道路交通运输企业负主要责任的)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对较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察局牵头,国资委、总工会和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三)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

69、对于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道路交通运输企业负主要责任的)或一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由安全监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投资、国土资源、财政、建设、银行等主管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财政资金支持、银行贷款等。(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宣传部、发改委、经商委、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银监局负责)

(四)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地方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

70、各县政府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打非”工作,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经营企业(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经营企业(单位)存在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县、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察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第2篇

然而就在几年前,这里还仅是一个年产不足5万方的采石场,设备及开采工艺均十分落后。是什么使这个民营采石场在短短数年后有了如此改变呢?

该采石场场长李文清的一席话解开了我们的疑惑。“这几年,莆田市安监局对全市的非媒矿山进行了大整顿,对规模、设备、工艺达不到安全要求的已关闭。在这种压力下,我们场先后投入了七八百万元用以引进机械化设备,改进开采技术。开始的时候我们心里还没底,怕投入后会血本无归,后来把小的那些采石场都关了以后,我们的效益一天比一天好。现在我们年产已经达到15万方以上,人员却从原来的七八十人减到现在的十几人,你看。我们现在基本实现了机械化开采。加工……”说到这时李场长的自豪之情溢于言表。

涵江区安监局陈凤潘局长告诉我们,这家企业在整合后。采用了机械化铲装和中深孔爆破开采技术,到目前为止未发生过安全生产事故。

记者了解到在莆田市,安监部门在国土、公安等部门的鼎力支持和配合下,实现了非煤矿山的安全一票否决制。从进入市场前就进行控制,在矿山拍卖前实行安全论证,在拍卖后严格实行“三同时”,又在生产过程中实施监控。通过相关部门多年来的共同努力。根据省政府、省安监局的部署。对不符合要求的矿山进行整顿关闭,非煤矿山数量由300多家下降为现在的100多家。而开采规模却没有下降,目前全市大部分矿山都建立健全了安全机构,95%以上的矿山企业均设立了档案柜,并做到了相关制度上墙、图表完备、证件齐全、警示标志到位;90%矿山实现了机械化铲装,60%矿山采用了中深孔爆破开采;10%的矿山安装了“全球眼”监控系统,实现了对矿山现场情况实时和远程监控。这些改变都归功于莆田市委市政府对安全生产的重视,实现了多部门联手抓安全生产监察、监管……

多部门联手力量显

过去仅凭安全生产部门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管,安监系统上下常有“腰不硬,刀不快”的感慨,虽有监管之名,实际效果却大打折扣。再加之多部门之间交叉管理,权责不清晰,给安全生产工作带来了很大压力。而随着安全生产形势的不断发展,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一些问题,越来越迫切需要几个或多个部门联合才能解决的事故隐患和有关问题,对此莆田市安监系统积极探索,对此做出了有益尝试。

安全生产工作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消除隐患。确保生产安全,莆田市委市政府对此充分认识,针对一些安全问题突出的行业、企业和发生过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安监与监察、国土、公安、工商、环保、林业、水土、供电等部门组织展,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一些问题。越来越迫切需要几个或多个部门联合才能解决的事故隐患和有关问题,对此莆田市安监系统积极探索,对此做出了有益尝试。

安全生产工作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消除隐患。确保生产安全,莆田市委市政府对此充分认识,针对一些安全问题突出的行业、企业和发生过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安监与监察、国土、公安、工商、环保、林业、水土、供电等部门组织在一起,各尽其职,共同组织集中的或专项的安全检查执法活动,对违法者实施行政处罚。并与司法机关建立了密切协调的执法机制,运用多种法律手段,将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结合起来,形成疏而不漏的法网,不让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从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全面开展工作,形成高压态势,督促企业加大投入,严格整改,将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阶段。

2007年10月,莆田市安监局联手发改委、国资等部门对省道201线段的莆田市东吴路堤、莆仙大剧院等市内在建重点项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督查,安监局的技术人员对所了解的情况进行了分析,指出了存在的隐患并提出整改方案,责令其限期整改。在安监、发改委、国资的联合监督下,仅两个月便全部整改到位。

据莆田市安监局局长张志宏介绍,像这样的联合抓安全在莆田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是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去年在发现了全市大部分建筑行业特种作业人员仅持有“上岗证”,未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这一现象后,市安监局便立即与建设部门联手对65家在建项目施工工地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情况进行了拉网式检查,共同督促企业组织特种作业人员依法参加培训取证,取得了显著成效:对于全市矿用起重机械大部分为无证土制桅杆吊的现状,安监局与质监局联合开展了土制桅杆吊整治验收工作,共改造合格13台、取缔29台、查封33台、停用7台,已基本整改到位;与水利、电业部门联合开展了水电企业安全督查,消除了一大批安全隐息,全市水电企业安全现状明显好转……

与此同时,莆田市安监局2007年还重点加强了对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群众举报的以及发生过事故的非煤矿山或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并于5月下旬和6月上旬分别组织了两次“回头看”,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督查。对7家分层开采不合格、安全生产条件下降的矿山进行了严厉处罚,责令限期整改;对3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给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对2家拒不整改的非煤矿山进行了挂牌督办;对15家非法无证开采矿点,采取拆除工棚、拆除开采设备、断电等措施,强制予以取缔;对28家存在安全隐患的矿山企业,责令其对照整治标准按期整改到位;对6家埋头生产、消极整改的予以停产整顿;对1家未按开采安全设计进行建设而擅自开采的企业。责令停止建设。并函告公安部门停止供应火工材料。

第3篇

第一条为了依法加强对建材生产企业规范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森林法》、《水土保持法》、《大气污染防治法》、《退耕还林条例》及《省墙体材料革新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县建材生产企业管理办法》。

第二条以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和发展循环经济为宗旨,紧紧围绕节能降耗,减排治污工作任务,以大力发展节地、节能、利废、环保和改善建筑功能的新型建筑材料为主要目标,大力推进技术进步,促进建材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根本性转变、质量和效益的根本提高,使建材生产取得突破性进展。

第二章申报核准

第三条凡新建建材生产项目必须经过申报核准方可开工建设。

第四条项目业主向县乡镇企业局提出申请。

第五条县乡镇企业管理局受理后由主管领导牵头,组织发改委、土管、环保、林业、安监、水利、水保、建设、电力等相关部门及所在乡镇进行现场考察论证,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六条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同意后,由乡镇企业管理局通知业主及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1)国土部门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证和采矿许可证;

(2)环保部门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3)水保部门依法办理水土保持相关手续;

(4)林业部门依法办理占用林地手续;

(5)水利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6)建设部门依法办理城乡规划手续;

(7)安监部门依法办理安全生产相关手续;

(8)电力部门办理用电许可手续;

第七条项目所需的相关审批齐全后,县乡镇企业局提交县发改委办理项目核准文件。

第八条工商部门依照核准文件办理工商注册,县乡镇企业局根据项目核准文件向所在乡镇及业主发出开工通知。

第九条没有开工通知,电力部门不得供电;质监部门不能进行质量监测。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所有建材生产企业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依法经营。由县乡企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定期不定期的对建材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凡发现有下列违法行为的,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后,依法责令整改或停产整顿,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按照国土、林业、水保、水电等部门指定的区域进行生产经营的;

(二)安生生产措施不力,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的;

(三)污染排放超标或不按要求采取环保措施的;

(四)不按水保部门的要求采取水保措施的;

(五)不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改进生产工艺、淘汰落后设备的。

(六)没有依法缴纳相关规费的;

(七)不服从主管部门管理的。

第十一条建材企业安全生产实行属地管理,由所在乡镇与企业签定安全管理责任书并进行监督。县安监局和乡企局定期督查。

第十二条实行企业年检制度。每年由县乡企局对企业进行年检。对于拒不接受年检的企业处1-1.5万元罚款,并由电力部门停止供电,质检部门不予质检。

第四章处罚

第十三条对于未经发改委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建材项目采取强制性措施予以关停,造成的损失由业主自负。

第十四条各乡镇无权审批建材项目,不准以任何形式许可建材项目开工建设,凡擅自开工建设的建材项目,所在乡镇不干涉、不上报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五条安监局和乡企局对乡镇安全生产责任措施落实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安全责任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由所在乡镇负责。

第十六条未经核准,电力部门不得给项目提供用电,擅自给项目提供用电产生后果的由供电部门负责。

第十七条未经核准,质监部门不得给企业产品进行质检,擅自给企业产品进行质检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4篇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县经信局和农网办高度重视农电安全工作,12月22日至29日,会同县水务局、安监局组建3个工作组,由三名副局长带队深入全县供电企业及供区全面开展安全检查。检查前进行了统一培训,制定了《县农村配电网络安全检查评分细则》,明确了检查内容、方法和工作要求,对15家发供电企业,采用事先不打招呼直接赴现场、不听汇报直接查阅资料、询问领导及员工等方式,详细了解各电力企业2014年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了整改措施和建议,要求对照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排查安全隐患,加大整治力度,建立长效机制,坚决杜绝各类事故发生。

二、突出重点,严格检查

此次检查突出五个重点:一是对各单位的安全生产“双主体”责任落实及履职情况。二是安全生产制度及执行情况。三是主要设备、设施安全运行情况。四是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五是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情况。

三、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通过检查,督促了各供电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大部分企业都已落实了安全生产责任,成立了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落实了专(兼)职安全人员,做到了有机构、有制度,层层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制定了应急处置预案,能严格执行“两票三制”;能积极组织职工安规培训和考试,持证上岗制度落实较好。通过检查,共查出安全隐患136处,下达了整改通知书16份,并限期整改,定期复查。综合全县电力安全生产检查情况,发现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部分企业安全生产双主体责任不落实。个别企业年初未签订安全生责任书,未落实专兼职安全生产员,员工未进行安全培训和考试,未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分析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问题。如:红渠电站未签订2014年安全目标责任书,安全员未取得安全员资格证上岗。

2、电网安全隐患严重。由于投入不足,小水电供区未实施农网改造,木电杆多,线路对地安全距离不够,档距跨度大,线径小,长期超负荷带病运行,安全隐患十分突出。如:西清电业公司汇滩供区低压线全部使用木质电杆且电杆高度不够;电力公司供区村3社220V线路对地距离不够,村一社低压线路老化;桃园电站工地线路凌乱,对地对物安全距离不够,消防器材未定期检修,灭火器超过使用期且受潮严重。

3、小水电站,由于建设年代久远,生产设备陈旧老化,未全面实施技术改造,设备更新进度缓慢;人员技术素质较低,规范管理差,潜在安全隐患较多。机械传动部分无防护罩,设施设备未进行评级和编号挂牌。小水电站对发供电设备设施提出保护的水平参差不齐,部份小水电企业不能及时排除故障,可能导致主网跳闸事故的发生,严重威胁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

4、安全经费投入不足。小水电供区资产清理后,对低压供电设施维护和隐患整治无积极性,不愿意再投入,存在的隐患不能完全消除。S101线升级改造,造成新的安全隐患未整治。上关10KV、上银10KV线路,由于业主单位未支付补助资金,迁改不及时,S101线道路施工,部分电杆基础破坏,随时都有倒杆断线涉及施工、行人触电的危险,同时危及110KV寨坡变电站安全运行。

5、高低压线路障碍多,进户线、广播通讯线路交叉,用户用电安全保护装置不齐全,入户线路零乱,线径小,导线老化严重。

6、用电企业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整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具体,造成了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如赶场供电公司年内发生人员伤亡事故,下两电站排查的安全隐患未落实责任人限期整治。

7、个别企业两票三制执行不到位。工作票未执行,操作票填写不规范。

8、安全工器具、消防器材未配备齐全,无台账,未定置摆放。

9、配电台区警示标志不齐全,变压器未按规定校验。如乡街道变压器跌落开关、接地装置锈蚀严重。镇村4社变台开关箱锈蚀严重。

10、安全管理软件资料不齐全,填写不规范。如:桃园电站2014年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未及时修订和演练,无安全管理记录,未建立隐患排查整治台账。

第5篇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各用电单位:

受去冬今春未见有效降水影响,我县遭遇了多年罕见的冬春连旱,大部分乡镇旱情严重,农业灌溉供电面临严峻形势。当前正值春灌时期,确保春灌用电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为切实做好电力供应,确保春灌用电工作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调度,最大限度地保障电力供应。面对严峻的供用电形势,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站在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充分认识搞好春灌用电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合理安排、周密调度,密切配合,切实把关心人民生活用电摆在重要位置上来。要以宏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大化为中心,资源优化配置为导向,进一步按照“先错峰避峰,后中断负荷,再负控限电,最后拉路”的操作顺序,优先确保春灌用电,同时要协调好全县工农业生产用电,做好城乡居民生活、重要用电单位的电力供应,为全县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发改局、供电局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组织各用电单位做好错峰避峰用电工作,做到一班制生产企业,每天后夜(晚22:00-次日6:00)用电;两班制生产企业,后夜负荷必须高于白班,中班只使用照明和生活用电,停用生产用电;三班制连续生产的重点工业企业,要根据自身负荷特性必须将非连续性用电设备放在后夜。供电局要及时搞好负荷预测工作,争取提前通知有关企业做好负荷中断准备,尽量减少中断负荷带来的损失;各相关企业要做好生产调度方案,在规定的时间内降下指令负荷,努力消减尖峰负荷,以减少全网拉闸限电次数及损失。编入《赞皇县电网事故拉路及限电序位表》的用户,当接到限电通知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把负荷降到通知许可范围以内,否则,供电局要按拉路及限电序位进行拉路限电控制负荷。电力用户要积极使用“双蓄”、“高效节电”、“绿色照明”等先进调荷节电技术,更新改造现有工艺设备,优化产品结构,减少单位产品电力消耗。同时,对于工艺落后、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已列入“新六小”整顿和取缔范围的企业,要坚决停止对其供电。对新上大功率高耗电设备,要严格按规定程序报批,努力实现电力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供电局要加强安全管理,克服松懈情绪和麻痹思想,对供电设备、设施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及时消除,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同时,要进一步完善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做到有备无患。公安局、发改局、供电局要针对盗窃电力设施多发季节的特点,共同协调有关部门搞好供电设施的巡视检查,加大打击破坏、盗窃电力设施的力度,震慑涉电犯罪,降低电网事故发生率,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三、强化服务意识,切实将确保春灌的各项电力供应措施落到实处。在电力紧张的情况下,供电局更要坚持以人为本,做到“三公”调度,把“缺电不缺服务,限电不限热情”真正落实在行动上。大力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搞好电力供需预测、预警和预报,在停、限电时提前通知电力用户。在对供电设施进行检修改造时,努力做到不影响居民生活和重要用户的电力供应。确属不可避免的,必须提前通知到重要用户。在检修改造期间,要科学安排运行方式,合理安排施工进度,严禁长时间停电,以免居民断电断水,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和社会稳定。发改局要加强对迎峰度夏期间电力供应工作的协调调度,组织有关人员到重点用电企业进行督导和检查,切实将电力调控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第6篇

一、安全综合整治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综合整治活动,成立以刘成副市长为组长,市国土资源局、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发改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电力公司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市非煤矿山安全综合整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名单附后),组织协调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综合整治工作。

安监部门:负责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的综合协调,研究制定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方案,负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接受、审查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整治矿产资源管理秩序,依法严格审批、清理、整合采矿权,查处越界开采和取缔无《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的违法行为;对政府决定关闭的非煤矿山企业,应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公安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以及有关案件的查处;对政府决定停产整顿的非煤矿山,及时收回其《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暂停民用爆炸物品的供给;对政府决定取缔和关闭的非煤矿山,依法吊销其《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终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

发改委:负责冶金、有色矿山《生产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要严格《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对不符合《省冶金、有色矿山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省政府第号令)和《省冶金、有色矿山生产许可证制度考核办法》(冶矿行[]号)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不予发放《生产许可证》;对政府决定关闭或取缔的冶金、有色矿山,应依法吊销其《生产许可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建立健全规范的矿山企业用工制度,加强和完善工伤保险体系建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矿山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登记前置审批规定,对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登记注册;政府决定取缔和关闭的非煤矿山,应依法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监察机关:负责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矿山负责人在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加大对事故责任者的追究力度。

电力供应部门:负责电力供应管理工作,对政府决定停产整顿的非煤矿山及时停止供给生产用电,待验收合格后再恢复生产供电;对依法决定关闭的矿井停止供电,拆除供电设备,并查处私自转供、偷接电行为。

各县、区也要成立由主管县区长任组长的非煤矿山安全综合整治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真正做到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各负其责,协调联动的工作局面。

二、安全综合整治总体目标

非煤矿山安全综合整治分为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和安全生产两个方面。

(一)通过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整治,坚决取缔一证多家开采、一个井田多家开采、重叠开采、越界开采、非法转包以及无证开采等违法采矿的矿山,整合矿权,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实现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根本好转。

(二)通过安全生产整治,依法取缔、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非煤矿山,加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基础管理,提高企业安全技术装备水平,逐步形成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实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三)年月底前,实现露天采石场全部实行台阶式或分层开采,彻底关闭一面墙式开采的采石场;年底,实现地下矿山全部实行机械通风;安全评估为A级矿山总数要达到矿山总数的以上。到年底,安全评估为A级矿山企业达到以上,C级矿山企业低于,彻底淘汰D级矿山。

三、安全综合整治标准

(一)矿山企业,按开发利用方案开采。

(二)一证多家开采、一个井田多家开采、私自增设开采作业面、变相分割、转包、非法转让采矿权等违法采矿的矿山要彻底取缔。

(三)无证采矿、越层越界采矿得到彻底整治。

(四)布局不合理、矿业权发生重叠的矿山按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矿业布局得到调整,矿产资源管理制度规范。

(五)矿山企业符合以下安全生产条件:⑴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⑵企业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⑶有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开采设计和附图,并严格按设计要求开采(施工)。⑷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要经专门的培训、考核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其他从业人员要按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特别是新入矿的工人,要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制度。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非煤矿山生产经营管理工作。⑸每个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行人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其间距不得小于米。每个生产水平和各采区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出口相通。提升竖井作为安全出口时,必须有保障行人安全的梯子间。井上、井下(含各中段)必须有可靠畅通的通信联络设施和措施。⑹矿井应当采取机械通风,其风质、风量、风速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⑺矿井提升运输系统有防过卷、防跑车、防坠等安全保护和独立、完好的声光信号系统装置,严禁普通箕斗提人。⑻矿井井口的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一米以上,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山,必须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有水害防治措施,井下主要排水设备的型号和数量应当满足井下排水的要求。露天采场的总出入沟口、平硐口、排水井口和工业场地等处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洪措施,深凹露天采场有专用防洪设施。⑼露天矿山要按设计由上而下分台阶开采,严禁掏采。台阶高度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对现有不能采用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但最大开采高度小于米的小型采石场,要按设计采用自上而下分层、按顺序开采。⑽相邻矿井之间、矿井与露天矿之间、矿井与老窑之间必须有足够的安全隔离矿(岩)柱,并不得擅自开采各类保安矿(岩)柱。⑾有自然发火倾向的矿山应有具体可靠的防灭火措施。炸药库、油库(储油点),主要进风巷、井架、井口建筑物和井下机电设备硐室等使用可燃性建筑材料的应有防灭火具体措施和设施。⑿井下电器设备必须有安全可靠的防漏电、防触电的设施和措施。井下电器禁止接零。井下必须设低压照明专线,工作面、天井、井筒应为安全电压照明。

四、安全综合整治工作重点

(一)以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工作为主线,实施动态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对全市非煤矿山再进行安全评估,并把安全评估工作与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结合起来,作为日常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对已通过整治和评估验收的企业,按不同等级分类指导,重点监督。把专项整治工作与《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凡是在年月日前未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申请的,一律停止生产。切实把好市场准入关,通过《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工作,淘汰一批安全投入不足、工艺装备落后、管理水平差的非煤矿山企业。

(二)取缔非法(无证或证照不全)和关闭经整治仍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尤其要严厉查处证照过期还在继续生产的非煤矿山企业。

(三)促进非煤矿山企业规模化生产,对一证多家开采矿山,走整顿、联合、提高之路,规范科学的开采方法,禁止使用已淘汰的开采工艺和开采方式,逐步实现机械化作业、规模化开采。

(四)昌黎县政府将朱各庄乡;卢龙县政府将卢龙镇、木井镇和石门镇及全县选厂;青龙满族自治县政府将马圈子镇、肖营子镇;抚宁县政府将石门寨镇、茶棚乡、杜庄乡列入重点整治对象,对被列为重点整治对象的乡镇,县政府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采取强有力的治本之策,狠抓各项措施的落实,下大力,抓出成效。

五、安全综合整治时间安排

矿产资源管理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安监、监察、公安、工商、发改委、劳动和社会保障、电力等部门参加,从现在开始到年底全部结束。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集中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方案的通知》(办字[]号)明确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范围和内容、方法和步骤进行专项整治。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由安监部门牵头,国土资源、监察、公安、工商、发改委、劳动和社会保障、电力等部门参加,从现在开始到年底结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从现在起到年月底前,要全面完成非煤矿山企业评估分级工作,其中A级非煤矿山数达到以上;完成以上非煤矿山整治验收;力争在年矿山总数的基础上再关闭8%以上;推进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工作,培育和发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样板矿山;遏制非煤矿山事故上升势头。

第二阶段:从年月至年底,要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号),要求,健全和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机制和体制;按评估结果对非煤矿山进行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动态监控;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加强查处力度,严禁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抓好典型,总结推广安全质量标准化样板矿山的先进经验,在全市非煤矿山行业基本实现安全质量标准化。到年底,全面完成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验收工作。

六、安全综合整治验收方法

各县区要按照非煤矿山综合整治标准、内容和时间的要求,加强督导,严格验收,确保整治取得实效。由国土资源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分别组成由有关专家参加的验收工作组,坚持标准,严格程序,按照规定时间,对非煤矿山企业逐矿审查、核定,逐矿验收。

非煤矿山安全综合整治和验收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各县区要对所属企业进行验收。市政府将对各县区验收合格的矿山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20%。

七、安全综合整治具体措施

(一)足额提取非煤矿山企业四项费用:

1、为保证安全生产的必要投入,按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安全费用按照矿山维简费的或固定资产折旧费的提取,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安全费用由企业自行提取,专户储存,专项使用,主管部门监督其提取和使用。

2、全员足额提取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根据危险程度,地下矿山按每人—万元提取,露天矿山按每人—万元提取,由县(区)财政专户储存,管理、使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3、提高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赔偿标准,凡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矿山企业对死亡职工的赔偿标准每人不得低于当年平均工资的倍,最低不少于万元。

4、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要按照规定的费率,及时为所有从业人员足额缴纳保险费,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落实。

(二)建立健全规范的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和劳动合同用工制度

1、建立健全规范的矿产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在采矿权的设置、延续和变更过程中严格依法审批;确保矿山规模、布局、开采方案科学合理并符合规定;确保越层越界等非法开采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要力争在三年内取消规模以下矿山,实现一个矿体只发一个采矿许可证。只有一个法人的目标。

2、建立健全规范的矿山企业用工制度,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矿山劳动力市场,加强和完善工伤保险体系建设,加大工伤保险收缴力度。

(三)实施“科技兴安”推进质量标准化建设

1、实施“科技兴安”战略。要加大科技投入,推动安全生产科技创新。选择基础工作扎实、积极性高的企业,开展安全科技示范工程试点。特别是在露天边坡和尾矿库稳定性监测、顶板地压监控以及超层越界勘测等环节,率先采用科技含量高、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以提高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科技含量和监管能力,提升非煤矿山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2、安监和有关部门要组织企业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按照省安监局制定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检查表》和《非煤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手册》,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各县区要培育一批安全质量标准化样板矿山,并加大推广力度。争取年非煤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率达到,年达到。

(四)严格落实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凡新建、改建、扩建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从可行性研究报告到竣工验收、投入生产和使用,都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要求进行建设与管理。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进行施工;安全设施建设竣工后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要加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杜绝边建设、边生产现象。

(五)加大安全培训力度

第7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号)、《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业生产管理依法保护环境保障民生的紧急通知》(政发电〔〕10号)和呼和浩特市关于矿业治理整顿工作的要求,切实加强我县矿业秩序管理,规范矿山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保护生态环境,保障群众利益。

二、目标任务

通过全面整顿治理,依法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进一步增强矿山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依法保障企业利益和群众的合法利益,实现矿业产业和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矿业生产管理,依法保护环境保障民生,成立矿业整顿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联合整治督查组,办公室设在政府办,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协调和督查结果汇总工作;联合整治督查组分别由人大、政府、政协分管领导带队,抽组监察、发改、经贸、国土、农牧、环保、林业、安监、水务、交通、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对全县矿产资源开发进行专项排查治理整顿,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人大办、政府办、政协办分别负责整治督查的召集工作和督查结果汇总工作。

四、实施步骤

(一)全面排查阶段(6月20日--6月30日)

按照《投资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政发号)、国家发改委等五部委《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号)、《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煤炭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能源〔〕2605号)和《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局6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我县境的各类矿山、交通干线和城市周围砂石采石场和煤炭物流中心的环境状况、企业用地手续、安全生产、交通运输、地质环境治理、草原作业许可和生产经营行为等进行专项检查。

各乡镇要协调相关部门对各自辖区范围企业进行自查自纠,对存在的问题立即责令企业进行限期整改。监察、发改、经贸、国土、农牧、环保、林业、安监、水务、交通、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要组织精干力量,进行彻底的排查,全面查清查实有关情况。

(二)整改整顿阶段(7月1日--7月10日)

对排查出的安全生产制度不落实,以采代探、超层越界,违规排放、乱排废弃物,违法占用林地、耕地、草原等违法行为和企业证照不一致的违规行为及隐患,要勒令企业立即限期整改;对于无证生产、占地补偿不到位、生产运输严重影响周边群众生产生活、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问题的企业要立即停产整顿,待整改完成并经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复工生产。对于未按要求进行积极整改的企业,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吊销有关证照,同时责令企业做好停工期间的厂区管理工作,确保安全稳定,有关乡镇和部门要做好监督监管工作。

(三)总结提高阶段(7月11日--7月20日)

全面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完善企业有关手续,提高企业认识,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各企业和有关部门要将排查整改方案和整顿整改总结上报矿业整顿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逐步探索建立企业投资诚信制度,严格企业依法依规生产经营行为。

五、具体要求

(一)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打击违法开采、越界开采、偷采盗采、私采滥挖、证照不一、证照不全、安全生产和环保措施不达标等行为,重点打击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过程中无证勘查、无证开采、圈而不探、以采代探、违规占地等违法行为。要进一步畅通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按照“一岗双责、党政同责”的要求,依据《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严禁非法采矿的通告》(武政告字〔〕3号),切实加大打击力度,对各自辖区盗采矿产资源、私采滥挖行为的矿点,责令其自行拆除生产设施设备,关闭非法采矿点,停止一切非法开采活动。对拒不停止非法开采活动的违法人员,公安、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及时介入调查,依法查处,构成非法采矿罪的一律立案查处。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号)文件精神,各乡镇对各自辖区的“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工作负有主要责任,对私采滥挖等非法行为,发现两次的,纪检监察部门对乡镇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对上级督办和群众举报仍然存在并发现两次以上的,对乡镇主要领导给予降级等相应处分,并追究有关领导干部责任。

(二)严格环评审批制度

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家森林公园和饮用水源保护地等环境敏感区域及附近从事生产破坏活动,对上述区域已经存在的矿山企业,按照《关于切实加强矿业生产管理依法保护环境保障民生有关规定的通知》精神,暂时可开采,但是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逐步进行清理整顿或关停取缔。企业要尽快完善有关手续,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加强监管,确保企业不得以采代探,不得扩大探、采矿面积。

进一步严格环评审批制度,加强对粉尘、噪音、地下水污染的监管和治理。矿区要探索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应尽量回用,不能回用的要达标排放,可能造成地下水资源污染的应当采取防渗漏等防护措施。

国土、环保、林业、农牧业、水务等部门要加强联合监督检查,督促矿山建设单位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在开发建设过程中严禁施工扰民和破坏、污染环境。在目前植被保护较好的地区开发矿产资源,必须认真做好开采区表土覆盖和生态恢复工作,制定可行的生态恢复方案,报环保、林业等有关部门批准实施,边开发边治理。有关部门要对开发建设全过程开展环境监理工作,确保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到实处,切实保护好森林和草原生态。

(三)严格用地审批制度

各矿山开采必须依法征地,项目用地、征地补偿标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补偿或安置方式要征得被征地农民同意,确保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草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办理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手续。

国土部门要坚持“源头控制,预防和控制相结合”的方针加强监管。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和降低土地破坏程度。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企业要依法严肃查处。二是加强土地复垦工作,坚持土地复垦与提高开采工艺相结合,努力实现“边开采、边保护、边复垦”的原则,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复垦土地用途,实现矿山土地可持续利用。三是建立健全矿产资源执法监察长效机制,国土部门要进一步充实执法力量,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定期对辖区的矿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要依法从严、从快查处。四是进一步建立健全采矿权标识制度,在开采作业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立采矿权标识牌,标明矿区位置、矿种容,接受社会监督。

(四)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各矿山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依法采矿,对于新建、改建、扩建的矿山企业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三同时”手续。

强化对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周期管理,一是对新建、改建、扩建非煤矿山企业未经安监部门审批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的不得开工建设,如开工建设,立即责令停建,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二是非煤矿山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工期施工。三是实行试生产(运行)备案制度,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通过的,不得投入生产。在竣工验收前确需试生产(运行)的,建设单位必须组织单项工程验收,并制定试生产(运行)方案及应急预案,报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后,才能进行试生产(运行)。四是试生产(运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确需延长的要向安监部门提出申请,延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五是建设单位要在试生产(运行)结束前1个月向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并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正式生产运行。

安监部门要严格监管,确保安全生产。严肃查处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对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企业要限期整改,必要时停产整顿。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实行安全标准化管理。安监部门要联合有关单位督促井工矿企业逐步安装使用“六大系统”(即:建设完善矿井监测监控系统,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矿井压风自救系统,矿井供水施救系统,矿井通信联络系统),在规定时限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企业,立即进行停产整顿。

(五)严格交通运输管理

矿山企业开工建设要科学确定矿用车辆行驶路线,并采取工程措施固定行驶线位,最大限度减少对当地生态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影响。交通、运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大治理超载超限工作力度,确保公路交通安全畅通;严禁在公路安全控制范围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炸作业等危及公路安全的活动。

交通、交警、路政等有关部门要加大运输车辆联合监管力度。一是按照户籍化管理要求,对矿产开采车辆、驾驶人建立工作台账,实行“一车一档”,严格办理注册登记、挂牌工作,督促无牌无证车辆完善相关手续,定期对矿山开采车辆进行交通安全检查和检测,不断提高车辆的登记率和检测率。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车辆,坚决予以停运,同时切实加强对矿山开采车辆驾驶人员的教育、培训、考试和审验工作。二是不断净化矿山周边道路通行环境。对需要进入矿山的运输车辆,由交警部门严格审核发放《道路通行证》,并明确运输路线、时间和行驶速度,矿产运输车辆必须采取封闭保护措施,严禁“超长、超宽、超高”及客货混载车辆上路行驶。三是加大对运输车辆的违章查处力度,公安交警和公路路政部门要实行联合执法和共同监管,对在道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超速超限行驶及随意遗洒、飘散运载物的行为予以严厉查处,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除依法进行处罚外,必要时取消其矿山开采运输资格。四是禁止机动车辆离开道路通过草原、耕地等非运输途径行驶,违者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赔偿损失。

(六)严格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制度

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由矿山开发企业出资,聘请具有相关资质和能力的专业企业进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各矿山企业要立即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预防和治理因矿山开采造成的矿区沉陷、滑坡等地质灾害,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程要与开采工程同步实施。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对未按规定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要限期恢复治理,规定期限仍不恢复治理的要责令其停止开采,使用保证金进行恢复治理,工程费用超出保证金及其利息的部分由采矿权人承担。

(七)加强危爆、易制爆和危险化学品的管理

公安、环保、卫生、安监、质监等有关部门对贮存、运输、使用危爆、易制爆和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要进行定期排查和不定期抽查。严格落实企业各项有关管理制度和工作措施,保障合法购买、依规运输、安全贮存、规范使用,确保安全使用,不发生任何泄露事件。各有关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使用管理措施,对危爆、危化品的使用和管理严格实行“双人双发、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双人使用”的“四双”制度,纸质、电子收发记录存档、保存。

(八)严厉打击非法转让矿权行为

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要符合法定条件,要依法依规足额缴纳股权转让交易个人或企业所得税,经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同意后,上报上级有关部门进行批准,各有关部门方可依法为其办理法人变更登记。国土、工商、税务、经贸等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管,禁止以出租、买卖、承包、融资、参股或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对于非法转让行为要依法进行严厉查处。

(九)加强尾矿库、沉陷区的监管

安监、环保、国土等有关部门要联合监管,一是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不允许投入使用,要对企业尾矿库及排污设施和运行情况进行定期排查和检测,企业不得擅自违法排污,特别是重金属和涉重金属企业要加强日常监管和监测工作,不得违规排放含有重金属和涉重废水而导致周边水体受到污染的事件发生。二是对无合法矿石来源、规模达不到产业发展规划要求、非法建设尾矿库的企业要依法关闭。三是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监督企业认真做好矿山沉陷区治理工作,切实保障治理措施到位,确保安全。

(十)加强产业监管,促进企业诚信经营

发改、经贸、国土、环保、农牧业、林业、税务、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联合监管机制,每月定期巡查,对矿山开发项目从勘探、项目核准备案、建设、竣工验收到生产运营进行全过程监管,凡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依法及时处理。加强对项目建设的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矿山建设项目税收贡献少、证照不全、证照不一且存在毁坏环境、草原的企业,坚决予以关闭;未按规定程序开展前期工作,擅自开工建设或未按期进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治理、安全验收、足额交付占地补偿的,有关监管部门要立即责令其限期整改,发改、经贸部门要对其进行存档记录,在两年暂停对违规项目单位开展前期工作和核准申请的受理,一年暂停受理该单位法人建设其它矿山开发项目。对于在项目申报和建设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违反法律法规的,要依法予以惩处,在一定时期限制其投资建设活动。

探矿权人在领取勘查许可证后,应当在6个月组织开工,并向县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送开工报告。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之规定,由县国土资源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建议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探矿权人被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自勘查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6个月不得申请探矿权。

第8篇

第二条:市安监局负责全市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发改委、经信局、住建委及其他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条:工业生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投资建设单位)对其承担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负责全面落实。

第四条:建设项目设立应当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设立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并形成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对安全生产的影响;建设项目对周边设施、单位的生产活动和居民生活安全方面的影响;建设项目周边设施、单位生产活动和居民生活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

设立重点监管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单位在申请安全审查前,应当依法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并取得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报告应包括对安全环境的评估。

第五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单位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出具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第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或备案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施工质量负责。

第七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投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监测和竣工验收,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八条:对重点监管建设项目的设立、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实行审查批准制度。投资建设单位在向投资主管部门申请立项前,应先行到市安监局进行项目安全审查。

市安监局接到审查申请后,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依法进行审查,并出具相应的审查意见书。设立阶段,向投资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意见书;设计阶段,向投资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竣工验收阶段,向投资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第九条: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的设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投资建设单位要到市安监局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的备案。

市安监局接到备案申请后,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依法进行审查,并出具相应的备案告知书。设立阶段,向投资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备案告知书;竣工验收阶段,向投资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备案告知书。

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需要报经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其安全设施设计由有关部门在审批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时一并予以审查。

投资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时,需安监部门出具审查意见的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参照本规定第八条执行。

第十条:市发改委、经信局等有关投资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工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时,应当严格执行安全设施监督管理规定。重点监管工业生产建设项目设立未经安全审查合格的,投资主管部门不予立项,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一条:市住建委应当严格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情况,把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列为施工许可的前置条件。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合格的,不予施工许可,投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第十二条: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投资建设单位应先行到市安监局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由投资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

有关单位在对建设项目进行总体竣工验收前,应当严格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情况。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市安监局验收合格的,不得组织总体竣工验收,投资建设单位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三条:对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设施审查或不按照安全设施审查意见审批建设的建设项目,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市安监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施工和投入生产(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对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责令停止建设施工并限期整改,同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本制度所指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包括:矿山建设项目;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使用危险物品为生产原料和设施、设备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黑色及有色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化工、建材、轻工等行业的重大建设项目;国家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统称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