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3-06 16:0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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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交申请书: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2、仲裁受理: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3、开庭审理: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照撤诉自理,对被申请人可以做缺席裁决。
4、仲裁调解: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仲裁范围]
第二条家庭承包方式发生的下列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依照本法仲裁: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纠纷;
(二)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五)承包土地被征收征用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六)其他土地承包纠纷。
[仲裁依法原则]
第三条仲裁应当根据事实,依法公平、公正、合理地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
[仲裁独立原则]
第四条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仲裁与诉讼关系]
第五条因农村土地承包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
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地域管辖]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由争议涉及土地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二章仲裁委员会
[设立仲裁委员会]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县级设立。
设区的市设立的,市辖区不再设立。
仲裁委员会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仲裁委员会的组建]
第八条仲裁委员会分别由县级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农业、林业等部门和有关农村工作机关组建。
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仲裁委员会的备案]
第九条设立、变更、撤销仲裁委员会应当向省级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十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
(二)有必要的办公条件;
(三)有该委员会的成员;
(四)有聘任的仲裁员。
[仲裁委员会组成]
第十一条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员7至11人组成。
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从事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人员和法律专家等担任。
[聘任仲裁员]
第十二条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经培训合格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
(一)从事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指导工作满5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二)从事律师工作5年以上;
(三)曾任法官职务5年以上;
(四)从事农业和农村政策法律研究5年以上,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五)从事人民调解工作5年以上,掌握农村土地承包法律。
仲裁委员会应当建立仲裁员名册。
[仲裁工作人员基本操守]
第十三条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仲裁员及其他仲裁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索贿受贿、。
[仲裁员的除名]
第十四条仲裁员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规定情形且情节严重的,或者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除名。
第三章一般仲裁程序
第一节申请和受理
[申请仲裁的条件]
第十五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二)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三)属于该仲裁委员会管辖;
(四)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仲裁申请]
第十六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递交仲裁申请书。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面申请有困难]
第十七条提交书面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并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由申请人盖章或者捺印。
[受理]
第十八条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及解决争议的其它途径。
[不予受理和驳回仲裁申请]
第十九条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并受理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仲裁委员会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仲裁申请。
[送达仲裁通知]
第二十条仲裁委员会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应当将仲裁通知、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将仲裁通知、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答辩]
第二十一条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2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和证明文件。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放弃、变更、反请求]
第二十二条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在仲裁裁决作出前提出反请求。
[委托]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法定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它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律师和其它人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经委托人签名或者留印的授权委托书。
[第三人]
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双方的仲裁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或者由仲裁委员会通知他参加仲裁,仲裁裁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可以自收到裁决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
[先行裁定]
第二十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为保证农业生产的正常进行,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先行裁定维持现状、恢复生产、停止破坏。
组成仲裁庭的,由仲裁庭依法做出裁定。
[财产保全]
第二十六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证据保全]
第二十七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第二节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组成]
第二十八条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
[选定仲裁员]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应当自收到仲裁员名册之日起5日内,各自选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并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
在规定的期限内,当事人没有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组庭通知]
第三十条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
[仲裁员回避]
第三十一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人有可能影响公正仲裁关系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人请客送礼的。
[提出回避申请]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应当在首次开庭前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回避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仲裁员更换]
第三十三条仲裁员因回避或者其它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依照原仲裁员产生的程序重新选定或者指定。
第三节开庭与裁决
[审理方式]
第三十四条仲裁应当开庭进行。
当事人约定不开庭或者仲裁庭认为不必要开庭审理并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交的文件进行书面审理。
[保密义务]
第三十五条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共同提出或者一方当事人提出,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作出裁决的期限]
第三十六条仲裁庭应当在组庭之日起60日内作出仲裁裁决;确有必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延期,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开庭地点]
第三十七条开庭审理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进行。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仲裁委员会批准,为方便群众,可以就近进行。
[开庭通知]
第三十八条仲裁庭应当在开庭10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当事人、第三人。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请求提前或者延期开庭,是否提前或者延期由仲裁庭决定。
[当事人缺席]
第三十九条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第三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仲裁代表人]
第四十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仲裁。代表人的仲裁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仲裁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举证责任]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
[仲裁庭自行收集证据]
第四十二条仲裁庭依法调查事实、收集证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协助。
仲裁委员会之间可以相互委托调查。
[质证]
第四十三条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当事人可以质证。
未经质证的证据,仲裁庭不得作为裁决依据。
[辩论]
第四十四条仲裁庭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庭审笔录]
第四十五条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名、盖章或者捺印。当事人和其它仲裁参与人拒绝的,应当记入笔录。
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申请仲裁庭补正。仲裁庭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
[先予执行的裁定]
第四十六条仲裁庭对下列请求返还土地承包经营权、追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追索承包土地被征收征用补偿费用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
第四十七条仲裁庭作出先予执行裁定后,被申请人应当履行。不履行的,申请人应当将先予执行裁定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受申请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和解]
第四十八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申请仲裁。
[调解]
第四十九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之日起生效。
[裁决]
第五十条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进行裁决。
[不同裁决意见的处理]
第五十一条仲裁庭应当按照全体或者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裁决书的制作]
第五十二条裁决作出后,应当制作仲裁裁决书。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裁决日期。
[裁决书的署名]
第五十三条裁决书应当由仲裁员署名,并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持有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不署名。
[裁决书的送达]
第五十四条裁决书作出后应当将裁决书送达当事人。
[裁决书的法律效力]
第五十五条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
逾期不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
第五十六条调解书或者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不予执行]
第五十七条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审查核实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不予执行:
(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范围,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三)仲裁员仲裁该案时,有、枉法裁决行为的;
(四)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
第四章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第五十八条仲裁委员会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简单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适用简易程序。
[受理]
第五十九条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立即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仲裁通知。
[答辩]
第六十条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和证明文件;如有反请求,也应在此期限内提出反请求及有关证明文件。
[仲裁员的选定]
第六十一条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在5日内共同选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双方当事人逾期未选定,仲裁委员会主任应当立即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审理。
[审理方式]
第六十二条仲裁庭可以依据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和证据决定采取书面审理或者开庭审理。
双方当事人同时到仲裁庭请求解决纠纷的,仲裁员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开庭审理]
第六十三条开庭审理的案件,仲裁庭应当于开庭3日前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
仲裁庭决定开庭审理的,一般只开庭一次。
[简易程序的终结]
第六十四条经变更的仲裁请求或者反请求已不适用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简易程序变更为一般仲裁程序。
简易程序变更为一般仲裁程序的,应当重新组成仲裁庭,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原独任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
[裁决作出的期限]
第六十五条仲裁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一般应当自组庭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
[本法其他条款的适用]
第六十六条本章未规定事项,适用本法其它各章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附则
[原仲裁机构的规范]
第六十七条本法实施前已成立的农村土地承包及农业承包合同仲裁机构应当按照本法规定重新组建。
[仲裁规则]
第六十八条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其它承包方式争议的仲裁适用]
第六十九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发生争议,可以依照本法仲裁,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向其它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仲裁费用]
第七十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工作经费应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依法缴纳仲裁费用。
仲裁费用包括案件受理和处理费。收费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当事人交纳仲裁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规定向仲裁委员会申请缓交或者减免。
[实施细则]
第七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民事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本一申请人: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广西XX号。身份证号码:。
被申请人:广西南宁市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XXX,总经理。联系电话:XXXXXXXX。
申请内容:
1、依法强制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人民币XXXXXX元整。
2、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人的逾期付款利息¥ 元(自XXX年X月X日至判决生效之日XXX年X月X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
3、依法强制被申请人给付迟延履行利息¥ 元(自XXX年X月X日起暂算至XXX年X月X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
申请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南市民一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9年X月XX日经南宁市XXX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申请人不服提起上诉。现业经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并于2019年X月XX日作出(2019)南市民一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为终审判决,但被申请人拒绝执行该判决内容的给付义务。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既得利益,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恳请贵院依法强制执行。
此致
南宁市X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及纳印):
民事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本二申请人:曹x,女,198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阳新县大王镇下海村七组。
委托人:湖北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骆名贵,程凌。
被申请人:伍xx,男,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阳新县兴国镇东岳路35号。
申请事项:
1、请求依法强制执行(20xx)阳民一初字第88号《民事调解书》;
2、依法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本案全部申请执行费用。
申请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20xx)阳民一初字第8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被申请人应于20xx年12月30日前偿还申请人50000元。该调解已于20xx年7月9日作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对(20xx)阳民一初字第88号《民事调解书》均一致同意并签名捺印,该一审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生效调解规定的偿还日期已过,但被申请执行人至今仍未主动履行该生效调解所规定的义务。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人民法院判决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曹x
申请人:(基本情况)
民事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本三被申请人:(同上)
请求事项:
强制执行市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事实和理由:
(写明事情的起因、经过及有关行政部门所作的行政处罚,以及执行结果等)
鉴于上述情况,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特申请贵院依法强制执行。
此致
人民法院
2006年5月24日,15家葡萄种植户来到县消费者协会,称他们几个村共有2.7 hm2葡萄相继在5月19日至20日使用了从当地某经营部购进的某公司生产的农药喷治病害,三至四天后发现所有喷过该药的葡萄和未喷过的葡萄完全不一样,喷过药的产生了疤状、叶片变硬、颗粒表皮布黑褐色斑点,有网状相连现象,失去商品性,造成较严重的经济损失,种植户要求经营方赔偿经济损失28万元。
[处理结果]
县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后,立即组织农林局专家、经销商、投诉方进行实地调查,厂方也特邀中国农科院植保所葡萄病虫害研究中心教授进行实地调查。
中国农科院植保所葡萄病虫害研究中心的王教授观察后认为:用过药的同未用药的确有所区别。最后定性为:该农药是世界通用药,认定不是药害,表皮伤害是何原因有待进一步研究。
省农业厅鉴定结论为:本次葡萄生产事故是药害,原因是果农使用不当所致。
葡萄种植户认为:事实放在面前,毫无疑问是药害,并且按包装上的说明使用,不存在使用不当的问题,对结论不服。
生产商认为:中国农科院植保所葡萄病虫害研究中心已有结论,不是药害,不同意赔偿。
消费者协会多次与生产商电话联系调解事宜,建议厂方补偿消费者损失,毕竟用过药的与未用药的葡萄确有明显区别,厂方也对这一点予以认同。不过经销商强烈要求进行消费争议仲裁,否则不接受调解,让葡萄种植户上法院。当日双方一致请求简化仲裁程序,不开庭审理本案。最后仲裁庭裁决:由经销商一次性补偿消费者83600元。
[案例评析]
一、注重实地调查分析,做到事实清晰是解决问题的前提
只有经过调查分析,做到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才能进一步准确公正的划分责任。
本案中,消费者协会收到投诉后,积极与农林局专家取得联系,会同经销商、投诉方到田间进行比较试验。厂方也积极邀请专家人员进行调查分析。此外省级鉴定专家组也实地调查鉴定是否药害。这些表明了各方对事实情况的重视,也是合理、正确解决纠纷的前提。
二、经过调查各方都有了自己的观点,其中省农业厅的鉴定结论具有法律效力
专家学者的观点是一种学术科技上的参考意见,并没有法律上的效力。《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第三条规定:现场鉴定由田间现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所以,省农业厅具有法律上的鉴定主体资格,其经过调查分析作出的鉴定结论:本次葡萄生产事故是药害,原因是果农使用不当所致,具有法律效力。
三、种植户和经销商双方一致请求简化仲裁程序,不开庭审理本案,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因此经销商强烈要求进行消费争议仲裁否则不接受调解的行为并未违背法律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九条:“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因此在仲裁中,原则上是开庭审理,但是如果当事人双方一致请求不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
1. 通过实习,培养运用所学的基本技能、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去独立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 通过实习,树立职业意识,增强敬业精神,提升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3. 通过实习,进一步巩固专业知识,提高专业技能。
4. 通过实习,提高适应社会的能力和人际交往能力。
5. 通过实习,将学到的理论知识向实践方面转化,尽量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6. 通过实习,学习一些办案经验,提高实践能力。
二、实习单位及岗位介绍
xxxx律师事务所 是二一年经xx省司法厅批准的临沂市首家市属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该所由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丰富执业经验的律师组成,以为大中型企业服务为重点,以金融、知识产权、房地产、电力、涉外业务、公司法律实务、企业改制等业务为专长。该所现为xx兰陵集团、临沂电业局等十几家企事业单位担任法律顾问,承办了许多在知识产权、涉及业务、经济合同、非诉讼法律实务等方面在全国及省内有影响的案件。 律师所将以高素质的律师队伍、高起点的管理、高层次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专长领域:一般债务债权,损害赔偿,财产问题,婚姻家庭,名誉诽谤,暴力伤害,妇幼权益,刑事辩护,仲裁,遗嘱继承,合同,劳动,金融,证券,票据,房地产,著作权,专利,医疗事故,股份制改造。
在这次实习中,我主要承担律师助理的工作,我的岗位职责是:
1.收发、整理和保管文件档案资料;
2.处理有关法律问题的来信、来访,解答简单的法律询问,简单的法律文书;
3.协助律师调查取证、抄写文书、摘录案卷材料、会见被告或当事人,送达文件及办理其他辅工作。
三、实习内容及过程
很幸运,xxxx律师事务所录用实习生。怀着兴奋而又紧张的心情来到律所,开始了我的实习之旅。第一天,工作人员带我参观了律所的各部门,并详细介绍了律所的业务范围,工作流程,实习生管理制度等。然后开始分配工作,我的第一份工作就是整理并阅读卷宗。
整理卷宗,看似平常的事情却并不像我想象的那般简单,在做之前还是需要一些时间去熟悉和掌握。卷宗的分类很仔细,有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一些简单的案子,卷宗只有30多页,而遇到复杂的案子,卷宗可多达200多页。一个案件的卷宗通常包括授权委托书、起诉书、证据资料、词、答辩状、判决书等,可以说是一个案件的完整记录和完全再现。因为卷宗的整理关系到其他程序的进行,比如装订次序排列就和办案流程紧密相关,也和相应的司法程序相对应,所以在整理的过程中应该格外认真和细心。在这些已经审结的案件中有很多典型案例,其中涉及到事实的认定,证据的采信,责任的认定等等,在整理卷宗过程中,对各种该归档的文书的分类有了详细的了解,也对民事案件从立案到审结的程序及流程有了一定程度上的熟悉。虽然工作很繁琐,我依然非常认真的完成了这项工作。
在整理的过程中我仔细阅读这些卷宗,一些律师告诉我说,在阅读卷宗的过程中,最关键的工作是要认识各项证据在整个案件中的作用,结合所学知识,分清哪些是直接证据、间接证据、原始证据、传来证据等。弄明白每项证据能证明什么事实,证据间的联系又是怎样的。然后,根据这些证据,假设自己是法官,将会怎样去审理这些证据,运用什么法律去判决。最后,结合判决书,找出自己的知识漏洞,弄懂法院判决的依据,不断提高自己的分析能力,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在阅读这些案卷的过程中我学到了很多很多东西,对学过的知识重新进行梳理,做到温故而知新。把在学校学到的理论知识与真实的案件相结合,对增加理论修养提高专业技能有很大的作用,同时也学习到了一些办案经验,增强实践能力,为以后从事法律工作做铺垫。
第二周我才见到了我的指导律师陈国栋律师,我开始了紧张忙碌的“小跟班”工作。陈律师要求我每天收集新的法律法规和律师行业的最新动态。他告诉我说:“虽然不是每天都有新的法规和规章公布,但是仍然有必要及时的收集和整理,否则,有可能在某次开庭的时候,你还引用着已经被替代的版本,而被对方律师当庭驳斥”。在我实习的一个多月的时间里,我每天都要去中国律师协会和本地律师协会一些大牌的律师事务所的网站和一些理论性的网站上转一圈,看看有没有最新的情况。时刻关注行业的最新动态,了解那些大牌律师的消息和法学家们的最新理论,搜集整理后打印交给陈律师。
在接到案件后,陈律师阅读了所有文件,就会将我叫到办公室开始交待任务,他会根据文件列出重要证据和次要证据,还需要补充哪些证据,哪些文件对案子没有任何帮助反而有害。围绕案件的事实,我要收集现行法规对这些事实的认定。有了事实和法律依据后,他安排我撰写案子的文书。我要撰写的文书很多,起诉书、答辩状、财产保全申请书、管辖异议申请书、延期举证申请书、证据清单、质证意见、词、补充意见、法律意见书、结案报告、谈话记录、当事人声明书等等。虽然在学校学过法律文书的写作,但是当我真正面对这些真实案件的时候我有些不知所措。其实,写出一个基本合格的文书很容易,因为只要将要表达的写出来就行,但写出一个优秀的文书却是很难的,因为表达的方式有很多种,不同的人对不同的文字会过敏。幸亏陈律师给了我很大的帮助,慢慢地我可以自己独立完成这项工作了。在这些文书交付前,我会逐字逐句的校稿,因为没有任何一位指导律师喜欢看满是错字的文件。
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我要旁听案件的审理,甚至有时对审理过程进行记录。对案件的审理并不像我想象的那样充满了激情的辩论,现实中的审理即不精彩也不动人心魄。以前在学校活动中我参加的模拟审判是大都是民事方面的案件,比较注重程序,法庭审理过程比较严肃,但在实际中的民事审判很多程序性的问题都省略了,我觉得实际中的庭审虽然严格但也有灵活的一面。
我还跟着陈律师到法律援助中心、工商局、派出所等部门调查取证。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我深深体会到辩护律师通过阅卷所获得的案件材料其实是非常有限,但是法律对律师向被害人、证人取证却有着种种的限制,导致律师在取证的过程中面临很多的困难。
除此之外,我还担当了很多角色,诸如整理案件的资料,打印复印材料,送文件,接待客户等等。在一个多月的实习时间里,我帮忙做一些力所能及的的事情。在空闲时间理,我经常向律师拿一些案例学习,看看他们最后是怎么处理双方争议的焦点。
我最有体会的则是参与了两起案件的开庭审理,认真学习了标准的司法程序,真正从课本走到了现实案件,从抽象的专业理论回到了实际生活。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我细致的了解了庭审的各环节,认真观摩了律师举证、辩论等全过程。这些经历对于我来说,真是一笔宝贵的财富,让我对法律有了全新的认识:原来,那些枯燥无味呆板的法律法规,运用到实际生活中,可以如此的丰富多彩。
四、实习报告总结与体会
1.在人际交往方面
刚进律师事务所的时候,一张张陌生的脸孔着实让我有些恐慌和紧张。平时在学校里同学之间,由于大家都没有真正踏上过社会,在待人接物、相互交往间,总是略显稚气。但我知道,在社会里,就是纯粹的尔虞我诈了,人际交往确实是我这次实习中的一大课题。所以在踏入律所之后,我始终保持微笑,主动地向其他律师们询问是否需要帮助,帮他们倒茶,主动打扫会卫生,做我力所能及的事情。没过几天,他们就逐渐接受了我。他们也放心地把一些手头上的工作交给我去做。负责指导我的师傅陈律师也带我出去,参加咨询、会见委托人、会见当事人、调解、庭审等等。这次实习让我深刻了解到,在工作中和同事保持良好的关系是很重要的,尤其要注重对沟通能力的培养。做事首先要学做人,要明白做人的道理,如何与人相处是现代社会的做人的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对于我这样一个即将步入社会的人来说,需要学习的东西很多,他们就是我最好的老师,正所谓“三人行,必有我师”,要向他们学习更多的知识和做人的道理。
2.在工作上
我的实际工作主要是整理文书。陈律师细心教导了我格式的写法,然后把他积存的一大堆资料交给了我。内容虽多,但是熟能生巧,没几天,这些法律文书就都搞定了。其实作为律师,在事务所呆的时间并不多。来事务所咨询的人也是少之又少。所以单纯地呆在律师事务所里,能学到的东西是相当有限的。幸好陈律师经常带着我出去走走,比如去监狱会见当事人,去调查取证,去做法律咨询等等,让我从中受益匪浅。
3.关于律师职业。
所谓看人挑担不吃力。很多人觉得律师是非常轻松的职业,整天不用呆在办公室里,到处走走,钱就来了。通过这次的实习,我体会到了其实律师工作也不是那么简单就能完成的,何况当今的社会,这么多的律师,这么多的律师事务所,相互间的竞争如此激烈,每一位律师都非常辛苦的利用毕生所学来服务大众的。
想到这些,我也不禁联系到了自己。所谓知者行之始,行者知之成。通过这次的实习工作,我认识到了自己所学与现实社会的需求之间的差距。
1.理论修养不够。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在短暂的实习过程中,我深深的感觉到自己所学知识的肤浅和在实际案件所运用中的专业知识的匮乏。在学校以为自己学得不错,但是一旦接触到实际,才发现自己知道的那么少,只有这时才真正领悟到“学无止境”这个成语的含义。在以后的时间里,我会特别注意对专业知识的学习和研究,增强理论知识修养,多参加实践活动,提高实践能力。
关键词:基层法院;人民法庭;简易法官
法院体制和法官制度的改革是当前法学界和司法实务部门讨论的一个热点,而在法院系统中,基层法院又是法院的重头。从法院和法官总的数量来看,基层法院大约都占5/6以上, 因此,搞好基层法院的改革,对我国司法化的实现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基层法院的改革,涉及到其功能定位、地域分布以及工作群体的重组等方面,本文拟就其中的几个主要问题(侧重于民事)作些探讨,以期引起学界的关注和进一步。
一、 基层法院的功能定位
关于基层法院的功能定位,国际上大致有四种模式。第一种模式是将基层法院定位为简易法院,将其上一级法院设计为普通案件的一审法院,两级法院共同构成初审法院。从比较法而言,多数发达国家的法院组织都采这种模式,即四级三审制。德国、日本、英国即属此例;第二种模式是基层法院中包括审理简易案件和审理普通案件的两种审判机构,基层法院就是初审法院,法院为三级三审,如法国。法国民事案件的审理实行三级三审制, 具有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的法院主要是小审法院和大审法院。此外还有商事法院、劳动法院等专门法院。除专门法院管辖的案件外,第一审民事案件主要在大审法院与小审法院之间分配,小审法院只受理3万法郎以下的民事案件,其审理案件的程序比大审法院要简化很多。设置小审法院民事程序的理念是:简易、迅速、低费用。[1](P.14)法国的大审法院和小审法院均为第一级法院。 且不服其裁决要上诉到第二级法院-上诉法院。第三种模式是我国地区的法院。在基层法院即地院中设普通庭和简易庭两种审判机构,分别适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处理案件,不服简易庭裁判的案件,可直接上诉至本院的普通庭,同一法院内包括两个审级,其兼有前两种模式的特点。 第四种模式在审级和基层法院即初审法院方面与第二种模式是相同的,不同点在于,基层法院不再区分为审理简易和普通案件的审判机构。所有民事案件都适用同样的程序,如芬兰。芬兰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包括两个阶段──初审(the preliminary hearing)和主审(the main hearing),主审也就是开庭审理或者称口头审理。初审主要是进行书面审理,只有当被告对原告提出抗辩时,法院才安排口头听审。每个民事案件都以同样的方式开始:即原告申请法院向被告发出传票。原告的申请采取书面形式,申请书可简可详。如果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无可争辩,则可以采用简易申请书。如果一宗民事案件以简易申请书开始的话,则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在简易申请书中陈述其诉讼请求( 比如一定数额的金钱、利息、费用)及其事实理由。法院不要求原告向法院提供发票或其他单据,只需要在申请书中列名。如果法院签发了传票,就会要求被告在一定期限内进行答辩。假如被告没有向法院提出答辩,则裁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另一方面,如果被告进行答辩,并向法院提出合理理由,则不能裁决原告胜诉,法院将安排口头初审。口头初审由一名法官主持。独任法官应为这一案件进入主审阶段做好准备。如果当事人同意的话,独任法官可以尝试对当事人进行调解,甚至可以起草调解协议,也可在初审结束后的即时主审阶段对该诉讼事项做出裁决。如果初审没有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接受即时主审裁决的,法院将安排主审,主审由三名法官主持,或者也可以由一名法官和三名非专业法官共同主持。不过,芬兰只有1—3%的民事案件进入这种主审阶段。绝大多数(大约90%)可能在书面初审阶段就可做出裁决。因为大多数案件中,被告对原告起诉未提出异议,正是基于这一点,法院才在书面初审结束后迳行裁决。
上述法院设置,第四种模式有较大的独特之处,所有民事案件都以简易的方式开始,只有在用简易的程序解决不了时,才进入到较复杂的程序,仅有及少数的案件进入到最复杂的程序,即三名法官主持的主审阶段。这种模式避免了用普通程序处理简易案件所造成的司法资源的浪费和法院对规定的适用普通程序案件的进一步的繁简分流, 其理念有值得借鉴之处。 但这种三级法院体制,对地域辽阔的我国来说显然是不合适的。所以我们主要还是要借鉴前边所谈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经验。
前三种模式之间既有区别又有实质上的相同之处。其区别仅在于普通法院和简易法院由上下级关系变为同级关系,或两级法院合并在一个法院中。其共同点在于均将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简易、小额案件确定为基层法院或其简易法院、简易庭的专门职责。这样的定位是有道理的。因为,案件的重要性不同,相应的当事人也就有不同的要求。对一些涉及标的金额较小的纠纷和轻微的民事案件,当事人一般都希望迅速的作一“了断”,而不愿耗费过多的时日和金钱。简易小额诉讼程序无疑满足了这种需要。另外,基层法院的这种设计,使绝大多数的日常纠纷化解在简易法院(或简易庭)中,节省了国家的司法资源,有利于普通法院将精力集中在更为重要的案件上。那么,三种模式中我国借鉴哪一种更为合适呢?从法院划分的级别来看,只有第一种模式同我国现行的法院层级相同,即都是四级法院。但就我国的国情而言,完全按照第一种模式来设置我国的基层法院还存有诸多问题。因为,采第一种模式的德国、日本和英国等国家,国土面积较小,设施先进,一般不存在诉讼不便的问题。而我国地域辽阔, 地理状况复杂,交通设施较发达国家相对落后,尤其在广大农村,这些问题更为突出。所以,笔者主张主要借鉴第一种-德日等国的模式,即将基层法院改造成简易法院, 并在重新设置基层法院的同时,对我国各级法院的功能重新定位,改变各级法院均为初审法院和普通案件的终审法院层级较低并由此导致的法律适用严重不统一的状况。 将中级法院作为普通案件的初审法院和简易案件的上诉审法院,高级法院作为普通案件的上诉审法院,最高法院则主要负责法律适用的统一(如有原则意义案件的第三审)。同时,借鉴第三种模式-我国台湾地区普通法院附设简易庭的理念,在部分简易法院中附设普通庭, 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模式,即在中级法院所在地的城市基层法院及距中级法院较近的基层法院(如20公里以内),完全按简易法院来设置。而这些地方以外的基层法院,在定位为简易法院的同时,附设普通庭。该普通庭受理两类案件:一是第一审普通案件中争议价额相对较小的案件和其他普通案件中当事人选择基层法院普通庭审理的案件 ;二是小额诉讼的上诉案件和简易诉讼当事人选择基层法院普通庭审理的上诉案件。 这种设置方案既突出了基层法院简易法院的特征,实现了基层法院设置与国际上的接轨。又照顾到了我国的国情。其在人员分流方面阻力较小,容易推行。而且这种方案将部分普通案件和小额上诉案件留在基层法院审理,也保障了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便利了群众诉讼。这里需要探讨的是,基层法院内设置的普通庭,其隶属于中级法院还是基层法院更为合适?笔者认为其隶属于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有利弊。隶属于中级法院的优点是在审级上比较顺畅,否则,就会出些事实上的五个审级。当事人心理上也更容易接受一些,毕竟两个审级的法官是来自不同的法院。但不利之处在于,管理以及法庭办公费用等方面问题较为麻烦。同时,法官调动、家属安置等方面亦存有诸多问题。基层法院管辖普通庭,其利弊正好与中级法院相反,权衡利弊,从司法机构的合理设置和有利于案件的正确处理出发,以普通庭隶属中级法院并作为中级法院在基层法院固定的派出机构似乎更妥当一些。其上诉法院与中级法院审理的普通案件的上诉审法院相同,即均为第三级法院,也就是我们现在的高级法院。
法院对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依照再审程序对案件的再行审理,其目的是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属错误的判决或裁定。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再审申请书范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再审申请书范文1再审申请人:__市____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__市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x,经理。
再审被申请人:____x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__市____x大厦。法定代表人:__x,董事长。
原审被告:__市____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__市______x号。法定代表人:__x,经理。
原审被告:谢__,男,19__年x月1x日生,汉族,住__市______x
原审被告:韩__,女,19__年x月x日生,汉族,住__市滨______
原审被告:山东__市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市渤海五路__x。法定代表人:__x,董事长。
原审被告:__市__x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__市渤海五路__x号。法定代表人:__x,总经理。
原审被告:__x,男,__x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__市滨城区黄河五路__x
原审被告:__x,男,____年4月29日生,汉族,住__市滨城区北镇办事处__x
原审被告:__x,男,____年9月11日生,汉族,住__市滨城区黄河八路____
原审被告:刘__x,男,__x年5月9日生,汉族,住__市x区x路x号x号楼x单元x室。
再审申请人与再审被申请人因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____)鲁商终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六)项之规定,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 审 请 求
1、请求撤销(____)鲁商终字第__x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再审申请人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再审诉讼费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再审事实和理由
一、再审被申请人____x担保有限公司(下称__x公司)是本案《借款合同》的实际出借人,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违法放贷,《借款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1、关于“代__”的身份。
“代__”是再审被申请人__x公司的法人股东(____投资有限公司)中的一名普通员工。在借款人谢__与再审被申请人的商谈借款的过程中,代__的身份是受再审被申请人的安排的职员。况且,代__本人没有巨额资金,假如代__有巨额闲散资金,完全可以与谢__自行联系借款事宜,没有必要经过再审被申请人这一中介环节。
其实,涉案争议焦点之一就是要查明代__的资金来源,即可确定实际借款人是再审被申请人,代__只不过是再审被申请人的关联企业的一个职工。无能力进行民间借贷。
2、关于“代__”资金账户。
一审中,谢__、再审申请人均提交了需法院调取代__资金来源的申请,并提供了详细账户信息,遗憾的是一审法院拒绝调取。
二审中,再审申请人再次提交需法院调取代__资金来源的申请,同样提供了详细账户信息,阐明了该证据为查明出借借款事实的关键证据。再次遗憾的是,二审法院拒绝调取。
关键证据“代__”资金账户问题,一、二审均未查清。
3、关于新证据。
因案情复杂,再审申请人再次调查后,获取以下新信息证据:再审被申请人__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__。__又是____投资有限公司股东之一。____投资有限公司是再审被申请人__x公司的法人股东。并迅速递交二审法院,二审法院没有开庭质证,武断作出不予采信的决定,致事实不清。
二、借款人谢__与再审被申请人故意隐瞒解除房产抵押的事实,恶意串通、欺诈再审申请人,再审申请人依法不承担反担保责任。
1、借款人谢__在一、二审庭审中,明确认可与再审被申请人一起,欺诈再审申请人作反担保人的事实,并提交了书面证据材料。
一、二审法院无视该重要的证据存在,避而不提。
2、“代__”与借款人谢__、韩__以公证方式,在____年10月31日签订了《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一年(____年10月31日至____年10与月30日止),借款人谢__、韩__以其自有四套房产作抵押。
但,以上当事人又与____年11月13日签订了第二份借款合同(未公证),借款期限变更为1个月的时间即:____年11月13日至____年12月12日止。
以未公证的后借款合同变更公证的原借款合同的借款期限,法律效力值得商榷,一、二审判决也未作法律效力的认定。
3、____年3月19日,借款人谢__、韩__借款逾期。
再审被申请人突然与谢__、韩__签订《承诺书》和《委托保证合同》,从实际借款人的身份变更又为保证人。明知谢__、韩__的借款逾期、四套房产被解除抵押以及山东__市__汽贸有限公司、__市__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经营状况恶化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保证,这一行为的本身就存在主观上的欺诈。
4、再审被申请人在提供格式反担保合同时,要求再审申请人等人进行提供反担保。
但是在,签订反担保合同时后当日下午,借款人谢__、韩__按照与再审被申请人已商定的意见,将四套房产进行解除抵押,再次印证了再审被申请人、代__、谢__、韩__恶意串通的事实。
原因是,在提供反担保时,借款人谢__、韩__告知再审申请人已有房产抵押,房产价值远远大于借款数额,反担保无风险。基于信任,再审申请人才决定提供反担保。谢__、韩__借款数额巨大,如果知道房产随即将被解除抵押,再审申请人根本不会为其提供反担保。
再审被申请人与谢__、韩__损害了再审申请人的权益。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反担保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依法不承担担保责任。
三、反担保合同第3.2、3.3条款,因违反担保法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1、担保法及物权法对于债务人以自有财产设定抵押和有保证人保证并存时,明确规定了实现权益的法定顺位。
法律依据为:《物权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2、本案中,代__、再审被申请人均放弃了对借款人谢__房产抵押,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作为反担保人在再审被申请人丧失抵押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3、再审申请人及其他反担保人均没有书面承诺继续提供担保。
四、二审对上诉费的处理不妥,再审申请人上诉时,二审法院是按照两个案件立案的,收取诉讼费也是按照两个案件收取诉讼费的,而二审判决却只判决了一份诉讼费。
综上所述,请最高人民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改判再审申请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此 致
最高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__市____有限责任公司
____年12月26日·
再审申请书范文2申请人(原判被告、终审上诉人):李介有,男,×岁,汉族,农民。住内蒙扎兰屯市中和镇库堤河村;邮寄地址——。
被申请人(原判原告、被上诉人):吴再富,男,×岁,满族,村长;邮寄地址:扎兰屯市中和镇库堤河村二街。
第三人:荆树贵,男,×岁,汉族,干部,住中和镇库堤河村一街。
申请事由:
再审申请人因债务纠纷一案,不服呼盟中级法院在内蒙高级法院裁定指令再审情形下,做出驳回再审请求的判决;理由如下:
1、民案原判,定性不准,实体错误!违背基本事实和法律。
2、民案终审,违背法定程序,对上诉案件不审不问维持原判。
3、民案再审,无视案件性质,覆辙原判错误,做出驳回再审诉求。
本案三审判决的错误,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1项、2项、3项、4项、6项、10项、11项规定的: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据是伪造、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力的、原判决遗漏以及第二款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应当再审的事由。
请求事项:
1、撤销两级法院初、终、再审判决;
驳回被申请人的诉求;判令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2、判令被申请人给付拖欠款(原判遗漏)×元。
3、被申请人的诉求属于恶意,应于惩罚,判令由此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害(车旅误工等)赔偿人民币×元。
纠纷事实:
申请人与银行约定是70平米土瓦结构房。签定《抵押合同书》、《卖房契约》。被申请人购买后,索要115平米临街的砖瓦结构住宅房;不顾民事行为主体和约定标的,诉求法院判给该房。
民案原判:
故意违背基本事实和法律用债务曲解立案、规避约定审理、做出与约定相悖的判决:被告给原告倒出临街的土瓦结构房。
1、证据足以推翻原判:《抵押合同书》、《卖房契约》、《还款凭证》、房屋照片,是确定纠纷事实、案件性质、约定标的、民事行为主体的关键证据;
法院原判未予认证质证!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规定情形。
2、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认定的事实是伪造的,没有质证。
纠纷源之房产抵押买卖;认定债务纠纷,没有证据证明。
署名潘振林、标明63平米土草房的《房照》,来路不明;村委会代签的日期是在此房出卖并且建成砖瓦结构房之后,是废弃无效证件;不具证明力。做定案依据未质证。
如此审判错误,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的2、3、4项规定情形“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以及“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3、原判适用法律错误:房产抵押买卖纠纷用《民法通则》债权条款判决,明显与纠纷性质不符。
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第6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规定情形。
4、原判决遗漏:庭审时,被告反诉原告欠款事项没有认证。
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第12项“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的”规定情形。
民案终审:
对上诉案件,不审不问判决维持,违背《民诉法》第152条“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询问当事人”的法定程序。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和第179条一款10项“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力的”规定情形。
民案再终审:
对确定纠纷事实、案件性质、约定标的、民事行为主体,足以推翻原判的关键证据仍不质证认证;覆辙原判错误,主观臆断做出驳回再审诉求的判决。
综上所述:
两级法院,对债务案的“两审一再”的审判,是在故意违背房产抵押买卖基本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情形下做出错误判决的。
被申请人,违背依法诉权,恶意诉求;本诉与本诉之外均没有证据证明!是以非常手段干扰破坏司法公正,陷无辜的申请人于诉讼中;蒙受人生各方面的惨重损害与精神折磨。由此造成的侵害必须赔偿。
恶意诉讼,祸国殃民法理不容!为有效制裁和遏制民事恶意行为,彰显正义维护法律尊严;故此依法诉求。
此致
再审申请书范文3再审申请人(原审诉讼地位):(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单位的法定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责任人的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诉讼地位):(列法同上)
__×(申请人名称)因与__×(被申请人名称)__纠纷一案,不服__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____)__×第__号民事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
2、
申请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款第×项(具体内容列明)
申请理由
1、再审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款第×项,具体理由与依据如下:
2、再审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款第×项,具体理由与依据如下:
综上所述: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自然人签名或法人公章
×年×月×日
再审申请书范文4申请人:______工程有限公司,地址:__经济技术开发区十三号街__号,法定代表人:康__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证: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一:____建设集团有限公司__分公司,地址:__省__市__大道__大厦四楼,企业负责人:余__,组织机构代码证: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二:____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__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351号__外经贸__厦14楼,法定代表人:曾__x,组织机构代码: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三:__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地址:__市__区新洋路民主大厦,法定代表人:__,组织机构代码:____________。
申请人不服__省__市中级人民法院于____年6月25日作出的案号为(____)x中法民一终字第100号的民事判决书,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撤销__省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x中法民一终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
2.请求贵院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支持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工程款人民币2517745.83元和利息人民币253337.68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____年11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现暂时计算至____年6月30日,共计589天),申请人二对上述申请人一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申请人三依法承担其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的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之间签订的《建筑外装饰工程承包合同》并非属于违法分包,其已经通过其后续的默认行为同意了该分包工程,符合《__市文化研究教育推广中心工程施工合同》关于分包的约定,应被认定为有效。
首先,在____年10月10日申请人提交的《幕墙过程分部分项报验申请表》、《幕墙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经被申请人的监理机构__宏达过程顾问有限公司签收确认认可,被申请人三在该监理机构签收确认后也未曾提出任何的抗议,应视为对申请人幕墙工程的认可。其次,在长达两年之久的施工过程中,被申请人的施工都是在被申请人三的监督下进行的,且其未曾提出任何抗议,也在积极配合申请人施工。申请人自____ 年5月17日签订《建筑外装饰工程承包合同》后参与__文化馆幕墙施工,并在____年5月竣工,在这两年的时间内,申请人一直积极参与工程的施工,并多次进行了工程的增补,而且每项工程的竣工均有向被申请人三和其监理单位申报验收,在这种情形下被申请人三是不可能不知道申请人承包了幕墙工程的施工,因此,对被申请人三的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默认和许可,而并非违法分包,《建筑外装饰工程承包合同》应属合法有效,综上,在不违反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情况下,应遵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认定该分包合同合法有效。
二、被申请人二作为被申请人一的总公司,应对其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申请人三作为发包人,应依法对申请人一欠付的工程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被申请人二系申请人一的总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应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申请人三作为本案的发包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规定,被申请人三应对申请人一拖欠的工程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关于工程款如何确定的问题,原审法院应依职权组织双方对工程款数额进行确认,不应以工程款无法确定为由驳回申请人的诉求。
首先,工程款的确定不是单方就可以确认的,申请人在竣工后已经多次向被申请人一请求对工程进行结算,但被申请人一一直不予结算。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见证据4《__市文化研究教育推广中心幕墙工程结算书》、《工程结算汇总表》),申请人已于____年12月15日向被申请人一提交了相关的结算资料,但至始至终被申请人一直无动于衷,既不对申请人提交的结算资料进行审核,也不否认其真实性。之后,申请人也多次向其表明支付剩余工程款的问题,其中证据可见申请人给被申请人一的《律师函》(备注:上有林x的签收确认(字迹不清,暂时以x代之),但被申请人一以各种理由进行拖欠。现申请人通过法院起诉的方式,目的在于通过法院的公权力对工程款进行强制确定,以便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三签订的《建筑外装饰工程承包合同》第14条第14.2、14.3条款的约定,在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及相关竣工验收报告后,被申请人应在21日内组织进行验收并提出修改意见,如未在规定的期限提出,即视为同意。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本案中的工程结算款完全可以参照申请人提交的《__市文化研究教育推广中心幕墙工程结算书》、《工程结算汇总表》进行结算。
最后,原审法院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驳回申请人的诉求明显适用法律不当,上述规定适用于基本事实认定的举证,而在本案中,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一拖欠申请人工程款的事实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只不过在关于工程款数额的确定上双方无法协商确定,对于双方无法协商确定的,法院应依职权组织双方对该工程款的实际造价进行评估,促成本案的解决,化解双方之间的矛盾,而不是驳回申请人的诉求,浪费司法资源。
退一步看本案,如原审法院以申请人无法确定工程款实际数额就驳回申请人的请求,不利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第二条款的落实,使得本条款成为纸上的条文,而无实际意义。依据该条款,如果建设施工合同无效的,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应参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由此可以看出,建设施工合同无效,确定工程款的依据还是要看双方合同的约定,而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签订的《建筑外装饰工程承包合同》以及补充合同二套以及增补报价书三套都对工程造价作了明确的约定,具体金额为11917729.86+314726.71=12232456.57元,原审法院对此却视而不见,既不组织双方对工程款的数额进行确认评估,也不参照双方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数额,在被申请人一不配合做工程结算的情况下,对工程款的确定法院应积极主动依职权对工程的造价进行评估,这样才能惩罚被申请人一赖账的行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生产的正常秩序。
综上,原审法院在不顾被申请人事后默认事实的情况下,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签订《建筑外装饰工程承包合同》为违法分包,为无效合同,属于事实认定不清,应依法予以撤销。另虽然原审法院审理查明了建设施工的相关事实,认定申请人为__x市文化研究教育推广中心幕墙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但却以实际工程结算款无法确定为由,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诉求,属于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以撤销。因此,恳请贵院能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法撤销__省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x中法民一终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支持申请人的诉求,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再审申请书范文5申请人:李国平,男,196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三轮车司机,住岳阳市芋头田社区居委会,电话:13501386270
委托人:朱木军,北京市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周正兵,男,196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岳阳市梅溪桥洞口,电话: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8月1日作出的(2011)岳中民一终字第227号民事判决,现提出再审申请。
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再审,纠正原判错误;
2、撤销(2011)楼民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和(2011)岳中民一终字第227号民事判决;
3、驳回原审原告的无理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湖南省岳阳市两级法院的审判违背基本法律原则和精神,违法认定相关事实和证据,审判程序严重违法,而且在审判中粗俗地对待申请人,该案的审判人员法律职业道德缺失,法律业务水平低下,不仅使申请人为本不应该受理的诉讼所累,还错误地判决申请人承担责任,这是对法律的亵渎,是对申请人利益的严重侵害。
一、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其起诉是滥用诉权,立案时应不予受理,受理后应裁定驳回其起诉。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从事雇佣活动受到伤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申请人是死者雇主,是人身损害的赔偿义务人,不是受害人,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当然之意就是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且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本案中的被申请人,是侵权行为的加害方,其作为原告起诉,与法律的精神原则不符,是滥用诉权的行为,人民法院对其行为应予以制止,立案时应不予受理,受理后应裁定驳回起诉。
2、被申请人作为雇主行使追偿权的前提不存在。
《解释》第九条:……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可见雇主行使追偿权的前提是承担了连带责任。需要强调的是:连带责任是一种判决责任,通过诉讼由法院判决承担。被申请人私自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不构成连带责任的承担,其行使追偿权的前提不成立。
二、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其判决缺乏事实依据
(一)民事责任认定错误
1、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归责可能涉及的责任主体有:被申请人、申请人、死者张海波,定作人许国祥,一审法院仅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进行责任划分与认定,违背了相关法律;
也正因为一审原告诉讼主体的不适格,才导致民事责任认定的错误。
2、一审法院确认民事责任的证据无效
一审法院确认民事责任的唯一依据为《12·22高空坠落死亡事故调查报告》,该调查报告在内容和形式上存在诸多瑕疵,明显系人为炮制,不能作为本案审理时划分民事责任依据
(1)事故调查报告属于行政机关内部行文,不具有公示公定效力,
不得作为有效证据在民事诉讼中予以采信。
(2)《调查报告》是被申请人违法取得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可见事故调查报告是不对外的,被申请人取得程序违法。
(3)《事故调查报告》明确了申请人的责任人却未给予其申诉权利,依照行政法相关理论,该调查报告对申请人不产生法律效力。
(4)事故调查程序违法,调查报告不具有相应法律效力:①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参加;②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第三十条规定,事故调查组成员应该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字。然而遗憾的是,被申请人提交的事故调查报告其调查没有检察院参加,事故调查组成员也没在调查报告上签字,是一份不具备法律效力的调查报告。
(5)事故调查报告用语模糊,所谓的“直接原因”、“主要原因”、“重要原因”及“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等概念很明显是人为炮制的产物,非正常的事故原因分析和责任划分。
(二)赔偿数额认定违背法律基本原则和精神
(1)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民事协议具有严格的相对性,不得以协议对抗第三人。被申请人与死者张海波家属私自达成的赔偿协议,该协议并未得到申请人的认可,对申请人不产生法律效力。一审法院以该协议确定的赔偿数额为基础,要求申请人分担赔偿责任,违背基本的法律原则和精神。
(2)一审法院已给了明确的举证期限,然而质证时被申请人却未提交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其所提交的赔偿协议为复印件,申请人当即予以了否认,一审法院竟然以复印件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
三、一审法院审理程序错误百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二审应当发回重审。
1、被申请人于2011年1月28日起诉,法院应在收到起诉书状之日起7日内立案,而判决书写明2011年3月11日才立案,违反了法律规定。
2、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结。
本案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则其审理时限早已超过。
3、送达程序违法。
《民事诉讼法》规定: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的,应交由受送达人签收。一审法院在申请人送达第二次开庭传票时,采取的是直接送达的方式,但没有被上诉人的签收;且送达行为粗俗,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形象。
4、开庭程序违法。
《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在开庭前三日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一审第二次开庭没遵照此规定,头天通知第二天开庭,致使申请人人无法参加诉讼。
5、举证质证程序违法。
一审法院给予了明确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届满后被上诉人未提交有效证据,一审法院竟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又安排质证,违反了《证据规则》有关规定。
6、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而一审判决确定的案件受理费是按普通程序收取的,与法律规定不符。
四、本案中申请人对死者家属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1、被申请人应对死者家属承担赔偿责任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从事雇佣活动受到伤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可见,被申请人对死者家属承担赔偿责任是基于法律直接规定,其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
(2)被申请人主客观上都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依照相关规定,承揽家庭居室装修应具备相应资质,且其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被申请人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属于违规承揽工程;其雇工也不具备从业资格和高空作业资格;施工现场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施工人员也无任何安装装备,现场指挥人员缺失,因此被申请人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赔偿责任。
2、申请人对死者家属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只有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才承担赔偿责任。对过失认定采取义务违反的客观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已是不争的事实。本案中申请人为个体运输工人,非被申请人长期雇工,也不具备防盗网安装的专业技术,对安装工程只是起协助作用,且是按被申请人雇佣的专业安装人员的指令进行施工,并无违反任何义务性规定,因此申请人对损害发生主观上不具有重大过失,对死者家属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一审法院的违法错误判决,申请人及时予以了上诉,然而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的错误,不依法予以纠正,而是维持原判。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公正性,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第一条为公正及时地处理人事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人民文职人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事争议:
(一)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第三条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其中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可以向聘用单位的上一级单位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四条当事人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地位平等,适用法律、法规平等。
当事人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申请仲裁的权利。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于不熟悉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第五条处理人事争议,应当注重调解,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中央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设在人事部。
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地(市、州、盟)、县(市、区、旗)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独立办案,相互之间无隶属关系。
第七条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公务员主管部门代表、聘任(用)单位代表、工会组织代表、受聘人员代表以及人事、法律专家组成。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至四名、委员若干名。
同级人民政府分管人事工作的负责人或者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任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
第八条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不同意见应如实记录。
第九条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负责处理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
(二)决定仲裁员的聘任和解聘。
(三)法律、法规规定由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承担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其职责是:负责人事争议案件的受理、仲裁文书送达、档案管理以及仲裁员的考核、培训等日常工作,办理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办事机构设在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
第十一条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度,仲裁庭是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案件的基本形式。仲裁庭一般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仲裁员担任首席仲裁员,主持仲裁庭工作;另两名仲裁员可由双方当事人各选定一名,也可由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简单的人事争议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
第十二条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聘任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专家学者和律师为专职或兼职仲裁员。仲裁员的职责是:受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委托或当事人的选择,负责人事争议案件的具体处理工作。
兼职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享有同等权利。
兼职仲裁员进行仲裁活动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第三章管辖
第十三条中央机关、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在京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由中央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
中央机关在京外垂直管理机构以及中央机关、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在京外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也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情况授权所在地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
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地(市、州、盟)、县(市、区、旗)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第十五条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一般由聘用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旗)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其中师级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由所在地的地(市、州、盟)、副省级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军级以上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驻京部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由中央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
第四章仲裁
第十六条当事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六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申请仲裁时效,经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查确认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第十七条当事人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仲裁申请书,并按被申请人人数递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及职务、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
(二)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发生人事争议的一方在五人以上,并且有共同的仲裁请求和理由的,可以推举一至两名代表参加仲裁活动。代表人放弃、变更仲裁请求或者承认对方的仲裁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过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第十八条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将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第十九条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交答辩书。被申请人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的进行。
第二十条仲裁应当公开开庭进行,涉及国家、军队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涉及商业秘密,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开庭的,可以不公开开庭。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书面仲裁。
第二十一条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开庭审理人事争议案件五个工作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仲裁庭组成人员等书面通知当事人。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到庭后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在开庭前可以申请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
第二十二条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应注重调解。自受理案件到作出裁决前,都要积极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当事人经调解自愿达成书面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仲裁调解书。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调解书由仲裁庭成员署名,加盖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庭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仲裁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进行仲裁裁决。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仲裁庭认为有关证据由用人单位提供更方便的,应要求用人单位提供。
用人单位作出解除人事关系和不同意工作人员要求辞职或终止聘任(用)合同引发的人事争议,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
仲裁庭认为需要调查取证的,可以自行取证。
第二十四条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人事争议时,有权向有关单位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档案、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并有权向知情人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对调查人事争议案件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军队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举证材料应在仲裁庭上出示,并进行质证。只有经过质证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才能作为仲裁裁决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辩论终结时,仲裁庭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第二十七条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并注明不予补正的原因。
笔录由仲裁员、书记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署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八条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
仲裁庭对重大、疑难以及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处理意见案件的处理,应当提交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仲裁庭必须执行。
仲裁庭应当在裁决作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制作裁决书。裁决书由仲裁庭成员署名并加盖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
第二十九条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案件,一般应当在受理案件之日起九十日内结案。需要延期的,经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三十条当事人、法定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或其他人进行仲裁活动。委托律师和其他人进行仲裁活动,应当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员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当事人和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案件的当事人、人或者当事人、人的近亲属。
(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三)与案件当事人、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和翻译人员。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人民文职人员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讼;逾期不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或者裁决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在仲裁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触犯法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干扰仲裁活动,阻碍仲裁工作人员工作的。
(二)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的。
(三)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对仲裁工作人员、仲裁参与人、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