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优秀范文 单位法人变更申请书

单位法人变更申请书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3-06 16:03:22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单位法人变更申请书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单位法人变更申请书

第1篇

一、筹设申办民办教育机构需提交材料及审批程序

(一)申请筹设民办学校,需提交的材料

1.单位或个人提交筹办学校申请书(申请书需说明举办者、办校(园)宗旨、培养目标、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拟办校(园)名称等)。法人申办要盖有法人单位公章和署有法人代表人签字,公民个人申办要署有开办人本人的签名与联系方式;

2.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先到民政局或工商质监局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根据举办者自愿原则,拟申办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应到民政局进行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拟申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应到工商质监局进行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举办者应将核准后的办学名称交至民办学校审批部门报审。

3.举办者的身份、资格证明文件;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简历;若是两个(含两个)法人联办或两个以上(含两个)公民合办,应有合法的联办或合作协议,并说明主要开办单位或主要举办者;

4.递交办学资金验资证明,明确注册资金数量和经费来源;启动资金和运转资金的来源、数量、使用计划;

5.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教育部门组织考评组进行初步审核(审核报批的各种资料及察看场地),写出考察意见提交县教科体局党委会议讨论。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二)申请正式设立学校,需提交的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用作校园的房产证及校园校舍平面设计图、房产所有权人的身份证、租赁协议或同意借用的证明及房舍使用性质证明,在住宅小区内开办的要提供小区的有关规划文件。

6.消防建筑工程许可意见书(备案)、消防建筑工程验收意见书(备案)、食堂卫生许可证,校舍建设竣工验收合格证或房屋安全鉴定证明。

7.校(园)长、教师、财会人员、保健员等资格证明文件。

8.购办校、办公设备资产总账。

布点在乡(镇)的幼儿园,须由乡(镇)中心小学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上报教育局政策法规股。

教育部门在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三)审批程序

1.举办者提交筹设申请;

2.审批机关审核与签署意见;

3.举办者按设置标准筹备;

4.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相关材料;

5.审批机关对同意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放办学许可证民政局法人登记公安局刻印章物价局核价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法人代码证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证

二、变更(终止)程序

民办学校举办者、办学地址、名称、层次、类别发生改变和终止,均须事先向县教科体局提出书面申请,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经县教科体局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变更。

(一)变更程序

1.举办者更改程序

(1)应由举办者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书(写明变更的项目、原因及涉及到的人员安置、财务结算、确保安全稳定等情况),填写变更审批表一式2份。财务清算资料(由会计事务所整理造册),新旧法人代表办理交接手续。

(2)申请变更的要提交变更协议,新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新法人代表学历证书、个人简历、承诺书等材料及办学许可证的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3)公众媒体登记事项的证明。

2.更改办学地址程序

(1)由举办者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书:变更原因、原校址关于校舍所属权、债权债务、设备处置情况;

(2)新校址资料法律文书(房产性质、租赁协议等)、新办学校办学地址及校舍平面设计图;

(3)消防建筑工程许可意见书(备案)、消防建筑工程验收意见书(备案)、食堂卫生许可证,校舍建设竣工验收合格证或房屋安全鉴定证明;

(4)新学校采购的设备资产总账;

(5)填写变更申请表。

3.办学名称更改程序

(1)由举办者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书注明变更原因;

(2)在公众媒体登记变更事项,提交资产资产明细表;

(3)填写变更申请表。

4.其他变更程序

书面申请及变更内容所需的材料。

(二)办学终止程序

1.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办学的程序及依据

(1)向审批机关提交理事会(董事会)关于终止办学的会议纪要。

(2)向审批机关提交终止办学申请书(需写明终止原因、财务清算情况、教职员工安置分流情况、学生安置情况)。

(3)向审批机关递交申请时,必须携带财务清算报告和审计报告(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原件交给教科体局政策法规股审验后退还,留复印件存档。

(4)审批机关对上述情况进行审核无误后,下发终止办学决定并收回办学许可证,同时销毁印章,注销登记。

以上四点依据:第1点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章第二十条;第2.3.4点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章的第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条。

2、民办学校因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资不抵债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程序及依据

(1)审批机关组织对学校进行资产清算。

(2)民办学校清偿所有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3)审批机关下发撤销办学资格的决定并收回办学许可证,同时销毁印章。

第2篇

第二条企业法人登记(包括公司登记,下同)中的法定代表人的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企业法定代表人)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资格。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七)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八)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能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

第五条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免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法人的组织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出现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该企业法人应当申请办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第七条企业法人申请办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对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

(二)新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三)由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出现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不能或者不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由拟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据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关于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决议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法人以外的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出现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不能或者不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由拟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根据企业出资人关于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决定签署。

第八条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法人的组织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九条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条违反本规定,隐瞒真实情况,采用欺骗手段取得企业法定代表人资格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应当申请办理企业

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而未办理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3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工商登记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管理办法办理公司工商登记。

第三条公司工商登记主管部门是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公司各部门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的指导下开展公司工商登记工作。

第四条未履行前期审批程序,公司各部门不得擅自进行工商登记。

第二章登记事项

第五条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六条公司的登记事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开业登记

第七条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没有主管部门、审批机关的企业申请开业登记,由登记机关进行审查。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三十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第八条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二)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三)组织章程;

(四)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

(五)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六)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七)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第九条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的单位,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企业即告成立。企业法人凭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以刻制公章、开立银

行账户、签订合同,进行经营活动。

第四章变更登记

第十条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核准变更登记,分支机构、或分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十一条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三)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第十二条变更名称时,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变更住所时,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第十四条变更法定代表人时,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变更注册资本时,应当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应当提交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以募集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自减少注册资本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9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至少三次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

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十六条变更经营范围时,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

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变更类型时,应当按照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的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第十八条变更股东时,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股东或者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公司章程内容修改,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第五章注销登记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织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五)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第二十三条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法院破产裁定、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

(三)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四条经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第六章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登记

第二十五条分公司或分支机构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或分支机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二十六条公司设立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应当向分公司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市、县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

第二十七条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二十八条设立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的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九条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的,换发《营业执照》。

第七章前期审批

第三十条办理公司工商登记,由公司业务部门或分支机构进行前期市场调研,调研情况提交规划发展部,进行可行性审查出具审查意见书。

第三十一条经过审查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三十二条法律意见书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总经理签署审批意见,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按照董事会会议审议程序,形成相关的董事会纪要。

第三十四条需股东会审议的工商登记事项,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按照股东会会议审议程序,形成相关的股东会纪要。

第八章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向登记机关进行公司工商登记事宜咨询和材料提交工作,并负责中介机构的联系工作及中介合同的签订。

第三十六条业务部门或分支机构及时准确提供所需的各种信息。相关业务部门或分支机构对所出具的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对材料真实性、

准确性、合法性、形式、格式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经工商登记机关审查合格后,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三十八条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对工商登记材料的备案存档工作。确保公司工商资料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公司及所属部门实行工商登记工作领导责任制。相关部门或分支机构工商登记工作发生责任问题,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负责人的责

任。因工商登记责任问题,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公司内部将对责任部门和部门负责人实行加倍处罚。触犯刑律的,送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如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4篇

行政复议申请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住所、联系方式;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三)行政复议请求;

(四)申请行政复议的事实和理由;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注:必须留下联系电话,方便行政复议机关和你联系。

例文: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刘某某,男,30岁,某某个体户,住本市湖北路X号,联系电话:1234567

被申请人:青岛市公安局某某分局

复议请求:申请人刘某某不服被申请人某年某月某日作出的治安拘留15天的处罚,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依法撤销或变更某某分局XX号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

事实与理由:我与邻居王某某多年以来一直存在矛盾。某年某月某日,因琐事我和王某某发生争执,相互撕打,后我将王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王某某构成轻微伤。某年某月某日某某分局以殴打他人致轻微伤害为由裁决我治安拘留15天。我认为虽然王某某之伤是我造成的,但事后我主动向王某某赔礼道歉,消除两家多年来的矛盾,具有从轻情节,王某某也表示不再追究我的法律责任。望行政复议机关依法撤销或变更某某分局XX号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对我从轻处理。

刘某某(签名)

某年某月某日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您的复议申请书后将严格按照下列要求办理:

1、严格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审理案件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2、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

3、对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5天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第5篇

全市旅游行政管理相对人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对各市(县)区旅游局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各市(县)区旅游局作出的有关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3、认为各市(县)区旅游局侵犯合法的经营自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各市(县)区旅游局颁发许可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各市(县)区旅游局核准有关事项,各市(县)区旅游局没有依法办理的;

5、对各市(县)区旅游局关于具体事项作出的决定或者批复不服的;

6、认为各市(县)区旅游局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对*市旅游局作出的有关处罚决定、核准批复事项或其它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向*市政府或辽宁省旅游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具体程序按照*市政府或辽宁省旅游局的规定执行。

二、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备法定资格;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申请事项属于行政复议申请范围;

4、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超过法定期限的,应有正当的事实和理由。

三、申请行政复议应提交的材料

1、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书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复议请求、事实与理由、提交的复议机关、日期及签字或盖章等。

2、申请人身份证明

申请人是公民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公民死亡,其近亲属申请行政复议的,提交公民死亡证明和亲属关系的证明。

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承受已终止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提交承受权利义务的证明。

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机关同意该组织成立的相关证明材料、负责人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他人代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提交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

4、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文书(处罚决定书、确权决定书等)。

5、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法定复议申请期限申请行政复议的,提交有效的证明材料。

6、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复印件必须带原件现场核对。

四、办理程序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直接向*市旅游局(培训指导科)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

2、市旅游局对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立案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除此之外,复议申请自市旅游局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3、对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市旅游局自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各市县区旅游局),由被申请人在法定时间内(10日)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4、市旅游局根据行政复议申请和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等材料,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

5、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市旅游局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查阅文件和资料。

6、市旅游局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7、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方式送达有关行政复议法律文书。

五、行政复议申请人权利、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也应当承担一定的义务。

(一)权利

1、申请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有权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委托人代为参加;

3、申请人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

4、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前,经说明理由,申请人可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5、认为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合法的,可以依法提出审查申请;

6、申请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7、申请人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义务

1、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行政复议申请书,提交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明材料;

2、复议期间,申请人应当执行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3、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申请人协助调查取证的,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4、行政复议决定送达后,申请人应当履行。

六、法律责任

对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或者不按规定转送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行政复议监督方式

监督部门:市旅游局机关党支部

监督电话:*

第6篇

2、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

3、经办人身份证明;由企业登记机构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机构营业执照。

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原件。

5、新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法定代表人信息。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

第7篇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批发零售、餐饮服务(包括食堂)、食品摊贩、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举办食品集贸市场等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食品卫生许可和监督工作;卫生监督机构承办食品卫生许可的受理、审查、发放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食品添加剂和保健食品生产单位实施食品卫生许可。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直接管辖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

施食品卫生许可。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除省和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管辖以外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食品卫生许可。

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之间对管辖有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能解决的,报请共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管辖,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请示后15日内做出决定。

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实施食品卫生许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卫生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听证程序按卫生部《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章申请受理

第八条申请人申请卫生行政许可证,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书格式文本由卫生行政部门提供。

申请人可以委托人提出卫生行政许可申请,人办理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供委托证明。

第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示下列与办理食品卫生许可事项相关的内容:

(一)食品卫生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

(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三)申请书示范文本;

(四)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的操作流程、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监督电话。

第十条申请人申请食品卫生许可证,应当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有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工商局核准企业名称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职务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4.房产证(或建筑许可证)和/或租房协议复印件等有效证明材料;

5.生产加工功能间布局平面图(标注面积)、生产工艺流程图;

6.从业人员健康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从业人员相片1张/人;

7.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卫生设施设备清单;

8.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9.卫生管理组织和卫生制度;

10.生产用水的水源、水质资料;

11.卫生质量检验机构人员、仪器等资料;

12.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二)食品销售企业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职务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或单位名称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单);

4.从业人员健康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5.经营场所平面布局图;

6.卫生管理组织、制度;

7.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三)饮食服务企业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职务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或单位名称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单);

4.从业人员健康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5.经营场所平面布局图;

6.卫生管理组织、制度;

7.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四)食品摊贩

1.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生产经营场地使用证明(占道证、设摊证等);

3.生产经营项目;

4.从业人员健康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5.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五)保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职务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批准企业成立证明文件复印件

4.产品剂型、品种名单及保健食品批准(注册)证书复印件

5.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报告

6.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市级以上卫生检验机构出具的连续三批产品检验报告;

7.产品质量标准

8.产品标签及说明书样稿;

9.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上款规定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拟接受产品转让或接受其他企业委托生产加工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还需提供转让(委托)、受让(受委托)双方经公证部门公证的产品转让(委托生产)协议(合同)书;本企业无保健食品批准(注册)证书但拟接受产品转让或接受其他企业委托生产加工的,照此规定办理。

(六)集贸市场: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职务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企业名称复印件;

4.有关部门批准设立集贸市场的批件;

5.房产证(或建筑许可证)和/或租房协议复印件等有效证明材料;

6.经营场所平面布局图;

7.市场管理人员健康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及照片;

8.卫生管理组织和卫生制度;

9.其它有关资料。

散装白酒等有特殊要求的经营者,申领食品卫生许可证时,还应符合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条件。

第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其食品卫生许可申请,并出具《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及《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二)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卫生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补全的,视为未申请。

第三章审查决定

第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审查符合要求后,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出具《卫生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

第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依法需要对申请人进行现场审查的,于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到现场进行审查,审查内容按照《浙江省食品卫生许可条件》和相应的《卫生许可审查评分表》,进行逐项审查评分,并摄制主要功能间和卫生设施、仪器设备的照片存档。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依法需要对申请的许可事项进行检验、检测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检验、检测,并书面告知所需期限。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卫生行政许可期限内。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予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六条经审查符合食品卫生许可条件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加盖卫生行政部门印章的食品卫生许可证。

食品卫生许可证应载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业主、许可项目、生产经营方式、许可证编号,有效期限和发证机关及发证日期等内容。

许可项目按《食品生产经营类别和品种》填写。

《食品生产经营类别和品种》中未列入的食品生产经营项目和品种,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具体情况确定项目名称。

生产经营方式按生产加工、经营(批发、零售)、供应(酒菜面饭)、自制零售等填写。

第十七条食品卫生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四年,食品摊贩、季节性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展销等临时从事食品生产经营者颁发临时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不设副本,不复核年审。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筹建过程中需要证明的,可发给临时卫生许可证,注明筹建用,有效期限视具体情况而定,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影楼、娱乐厅、酒吧、茶楼等有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公共场所按相应的卫生许可条件颁发食品卫生许可证。

食品集贸市场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由市场举办者申领;市场内生产加工经营直接入口食品且有独立固定场所的,应单独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或临时食品卫生许可证。

卫生许可证编号格式为:(浙)卫食证字[发证年份]第AA-BB-C-D号,AA指市级代码;BB指县区级代码(市、县、区代码按浙江省行政区域代码);C指生产经营方式:生产加工代码1、经营代码2、供应(酒菜面饭)代码3、自制零售等代码4;D指顺序号。

第十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变更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人或业主、生产经营方式、许可项目和扩建、改建生产经营场所的,应向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卫生行政部门应予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编号及有效期限与原证保持一致;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变更,并作出《不予变更决定书》。

食品生产经营者变更地址、重建生产经营场所,应重新申领食品卫生许可证,如果属于同一卫生行政部门管辖的,变更后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编号与原证保持一致。

第十九条食品卫生许可证每年复核一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领证或复核后满一年的前30日向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核。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复核向设区的市或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复核应当与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相结合,其食品卫生等级达到A、B、C级的准予年审通过,并在食品卫生许可证上加贴复核标志和食品卫生等级标志;D级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不予年审通过,并作出《不予年审决定书》。

第二十条食品卫生许可证期满后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符合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应予办理延续手续,延续后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编号与原证保持一致;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延续,并作出《不予延续决定书》。

第二十一条食品卫生许可证必须置于食品生产经营场所明显位置,亮证经营。

食品卫生许可证遗失的,应登报声明并向原发证单位补证。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本辖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资料档案,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并按照规定记录监督管理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管理记录应当按照要求归档。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日常监督管理和年度复核工作由设区的市或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第二十三条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实施食品卫生许可的监督检查,发现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实施食品卫生许可违反规定的,应当责令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纠正或者直接予以纠正。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卫生许可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撤消,并作出《撤销卫生行政许可证决定书》:

(一)超越法定职权作出的卫生许可决定;

(二)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卫生许可决定;

(三)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骗取卫生许可证的;

(四)伪造、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的。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卫生许可证,并作出《注销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书》:

(一)逾期未申请复核或延续的;

(二)自行歇业或停止营业六个月以上的;

(三)被工商行政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四)复核或申请延续时不符合卫生要求,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第五章附则

第8篇

借款单位:(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银行:(简称乙方)中国人民建设银行___________行

甲方为适应生产发展需要,依据_______________,特向乙方申请_______________借款,经乙方审同意发放。为明确双方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规定用于_____________.

二、借款期约定为_______年_______个月,即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乙方保证按计划和下达的贷款指标额度供应资金,甲方保证按规定的用途用款。预计分次用款计划为:

日期

金额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三、贷款利息,自支用贷款之日起,以支用额按月息_______‰计算,按季(或月)结息。甲方不按期归还贷款,逾期部分加收利息_______%;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挪用部分罚收利息_______%;超储、积压设备、材料占用的贷款,加收利息_______%.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国家调整利率,从调整之日起,乙方即按调整后的贷款利率计(结)算贷款利息,同时书面通知甲方和担保单位。

四、甲方保证按还款计划归还贷款本金。还款计划为:

日期

金额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甲方保证按下述方式按时付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不能按时付息的,乙方有权从甲方帐户中扣收或暂时停止支付贷款。

五、借款到期,甲方如不能按期偿还,由担保单位代为偿还。担保单位在收到乙方还款通知一个月后仍未归还,乙方有权从甲方(或担保方)的各项投资和存款户中扣收,或变卖甲方抵押的财产归还其借款。

六、乙方有权检查贷款使用情况,了解甲方的经营管理、计划执行、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甲方保证按季提供有关统计、会计、财务等方面的报表和资料。

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因实行承包、租赁,兼并等而变更经营方式的,必须通知乙方参与清产核资和承包、租赁、兼并合同(协议)的研究、签订的全过程,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债务、债权关系。

八、需要变更合同条款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应签订借款合同补充文本。

九、甲方向乙方填送借款申请书,并对偿还借款本息,以抵押或(和)第三方保证的方式提供担保,并签订抵押担保协议书。甲方填送的申请书和各方签订的协议书,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乙双方商定的其它条款)

十一、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贷款本息全部偿清后失效。

十二、本合同正本三份,甲乙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副本_________份,送乙方财会部门和有关部门。

借款单位:(公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银行:(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