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3-06 16: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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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保险作为我国财产保险公司的重要支柱险种,2006年以来,车险保费收入占产险保费收入比例一直维持在70%左右,且车险赔付率直线上升,且仍有继续上升的趋势(见表1),经营效益却持续下滑,其经营发展状况直接关系到我国非寿险业做大做强目标的实现。全面提升经营机动车辆保险的核心竞争力,始终是我国财产保险公司的重心。如何防范和控制车险经营风险,提升车险盈利能力是目前各财产保险公司的重要任务。本文将从承保风险、理赔风险、财务风险、新《保险法》对车险的影响等方面进行分析机动车辆保险经营中的风险防范。
2006年-2009年5月江苏省扬州市车险业务发展情况表1
年份
2006
2007
2008
2009.1-5
财险总保费(亿元)
5.54
7.11
8.18
4.52
车险保费(亿元)
3.83
4.98
5.64
3.11
车险保费占比(%)
69.2
70.07
68.99
68.86
车险简单赔付率(%)
82
50
60
54
一、车险承保风险的防范
承保管理是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的总关口,承保质量如何,关系到公司经营的稳定性和经营效益的好坏,同时也是反映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水平高低的一个重要标致。目前市场上的绝大部分保险公司都以追求规模、追求保费为目标,在保源有限增长、竞争激烈的情况下,各公司迫于业务压力,展开非理性价格竞争,导致车险“高返还、高手续费、低费率”现象愈演愈烈。为了抢占更多的市场份额,一味地追求业务规模和发展速度,向保户开出诸多优惠条件,甚至不惜牺牲公司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对承保质量的高低漠然视之,不仅增大了承保标的风险系数,降低了车均保费,同时也为以后的理赔工作带来诸多隐患,致使承保效益进一步降低。主要存在以下几个个问题:
一是业务基层只要数量不问质量。长期的思维定势,致使业务基层单位思想仍然停留非理性价格竞争上,承保管理环节相对薄弱。面对业务发展和市场竞争压力,“拾到篮子里就是菜”的思想普遍存在于各经营单位特别是基层一线。不符合承保条件的车辆仍可按正常标准承保,部分车辆“套用条款”现象屡禁不止,保户为了“节省”保险费,往往采取“套用条款”投保的行为,变相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从而改变车辆条款适用类别。如:人为将营业用车作为非营业用车性质承保、家庭用车作为非营业用车承保,由此虽然实现了保费收入的增长,但业务质量参差不齐。
二是承保政策执行力不够。目前核保工作基本上局限于要素核保,不验车承保。基层展业单位对验车承保重视不够,对投保车辆根本不进行检查验车,片面轻信投保人的表述,而核保人员又无力顾及,造成诸多风险漏洞。
因此,车险迫切需要在经营上实现由大到强、由量到质的转变。要求我们必须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合规经营,防范风险,实行有效益的承保政策,提升风险选择能力,提高保费充足性,推动业务质量的持续改善。
一是合规经营,严控违规风险。开展合规经营教育,树立效益第一的意识。随着保险市场主体不断增多,保险竞争日趋激烈,竞争手段单一、经营数据不真实、市场秩序不够规范等问题逐步暴露出来,影响了保险业的科学发展,为止,保监会以保监发[2008]70号文件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要求合规经营,规范市场秩序。江苏保监局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推出五项监管新举措,重拳规范车险市场秩序,实施了“四高”(业务非正常增速高、展业成本高、综合赔付率高和市场不良反映呼声高)指标为核心的产险分支机构分类监管办法,建立了保险公司月度监测指标制度。根据月度监测获取的数据将各产险分公司分为低成本扩张型公司、低成本收缩型公司、高成本扩张型公司、高成本收缩型四类,并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通过检查式调研、约见谈话等方式,进一步分析其成本偏高的根本原因,对存在违法违规和恶性竞争行为的公司,坚持从严从速查处,有效防范了系统性风险。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也从6月20日起降低手续费用,商业车险10%-12%。保险公司要自觉遵守行业自律,特别是在市场中起主导作用的公司要引领市场,降低违规经营成本,规范市场秩序。
二是提升承保定价能力,是要通过业务风险识别能力的加强,提升定价体系的精确度,不断优化业务结构,主动甄别风险,进行选择性承保。解决业务结构问题,首先要进行动态盈利性分析,通过分析,甄别客户的盈利水平,配合承保政策、销售费用和服务资源,形成对风险的主动选择能力,推动业务结构改善。首先是制定科学的承保政策,目前人保财险公司按业务盈利能力高低,将业务分为A、B、C、D、E、F六个风险分类,结合对各客户群具体险别业务的盈利分析,明确各客户群的效益险种,根据客户类别有针对性地加大效益险种的营销力度,限保亏损险种,提升业务整单盈利能力。全力巩固A类业务,积极发展B类业务,有效提升C类业务,控制D类业务,重点管控E、F类业务,提高优质业务续保率。通过精细化分析对险别进行细分制定差异化的承保策略。江苏省目前商业车险理赔赔信息共享平台已建立,各公司承保转入业务(F类)时通过平台逐单查询商业险上年出险次数,并严格根据费率规章使用系数。出险一至二次不得使用无赔款优惠系数,出险三次上浮10%,四次上浮20%,五次及五次以上上浮30%。二是要严格执行统一核保制度,加强核保力量,树立核保工作的权威性,防止病从口入。三是确保原始数据录入真实可靠,强化数据质量管理,加强考核,落实责任制,为业务数据的积累和业务分析奠定基础。四是做好数据分析,对公司的车险经营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做好业务风险的预测,以提高承保政策制定的前瞻性,并通过费用差异化配置,有效进行风险选择,在竞争中赢得主动。
二、车险理赔风险及防范
车险赔款支出作为保险公司最大的经营成本,赔付率过高,车险经营效益压力很大。赔款未能及时兑现保险公司规定时间内结案赔付的承诺,造成理赔难的局面,直接影响保险公司的声誉。车险理赔工作中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是近几年汽车走进了普通家庭成了代步工具,随着车辆的巨增和新驾驶人的不断涌现,交通事故也随之而增,当前有效报案数增速和已决赔案数量增速已达历史最高水平。2008年人保财险公司处理已决案件呈高速增长态势,每月平均处理赔案超过100万件,出险率不断增高。
二是三责险赔付率持续上扬,其中人伤案件赔款占比逐年增大,案均赔款居高不下。涉及人伤案件的诉讼也呈上升趋势。
三是理赔关键环节管控不严,现场查勘过程的粗放管理,加上部分理赔人员素质不高、原则性不强,把关不紧,增加了理赔水分。
四是保险欺诈行为不断扩散,道德风险有蔓延的趋势。
上述问题的出现有悖于现代保险公司注重经济与社会效益的最终目标。加强理赔管控,提升理赔工作水平,以优质的服务赢得客户,强化理赔关键环节管控,挤压理赔水分,提升车险盈利能力,使业务发展及服务和谐社会的要求相匹配。
1、加强理赔专业化队伍建设,提升客户服务能力。一是把好队伍的入口关,强化培训。选择高素质人员充实理赔队伍。强化理赔专业技能建设,提高理赔人员的综合素质。实行专业岗位任职资格制,初中高定损员的权限管理和初中高核赔人员的专业化管理。二是完善理赔人员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建立健全理赔业绩量化考核体系,提高理赔人员的责任心和工作积极性。三是持续开展理赔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和警示教育。
2、加大车损险查勘定损力度,把好理赔第一关。车险的经营好坏与现场查勘力度有直接关联,提高现场查勘率,加强查勘定损环节时限管理,强化第一现场查勘要求:一是对单方事故采取快捷服务程序处理的案件,第一现场查勘率包括复勘事故第一现场查勘率必须达到100%。二是出险后未及时报案和有疑问的案件必须查勘第一现场,对于汽车修理厂代办的案件必须和被保险人或事故当事人联系,核实出险情况和复勘事故第一现场。三是对关键时间和关键车型出险的车损案件,当场报案的必须查勘第一现场,如未当场报案的,要复勘第一现场。关键时间如:下午一点半左右,晚上七点半左右;关键车型如使用年限8年以上的老旧车型等。四是建立健全理赔后监督机制,定期开展定损复查。查勘案件复查率不低于10%,核损案件复查率不低于3%。五是加强对异地代查勘案件的授权,车损超出一定数额的案件要派出高级别定损员前往出险地查勘定损。六是规范定损标准,强化报价和核损管理,坚持能修不换,不能修则换的原则,区分合作与不合作4S店,严格理赔定价标准,努力提高定损的准确性。
3、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进一步加强对疑似虚假案件的调查,严控通融案件,建立支公司赔案反制性监督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安驻保险公司警务室的建设,加大打假防骗的工作力度,提高打击效果。对有疑问的人伤赔案中的户口性质、被抚养人的情况及有明显伤残评定不合理的认真调查,申请重新进行伤残评定。对重大欺诈骗赔案件的查获给予特殊奖励。
4、加强人伤案件的管理,挤压不合理赔付。近年来人伤案件赔款逐年增大,其中医药费、死亡伤残赔款也是逐年增大,人伤案件的案均赔款居高不下,1-5月江苏人保财险人伤案均赔款22411元,同比增加4261元,增长率为23.48%。如何挤压人伤案件的水分是今后理赔工作的重点。一是要成立由理赔部负责人、医疗专家、医疗跟踪人员组成的医疗跟踪、审核小组。对涉及人伤的案件进行跟踪服务,提前介入,对医疗及用药方案、费用标准等与医院进行沟通,并及时告知保户。并要示跟踪人员在第一时间到达医院,询问伤势和伤者的职业及工资收入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二是对涉及人身伤残和死亡案件的被抚养人、伤者收入等相关情况进行调查。重点加关注10级伤残的。三是严格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进行医疗费审核,严格剔除赔案中不合理费用,对医疗专家进行相关考核,提高其工作积极性。
5、增强车险未决赔款管理能力,提高数据准确性。未决赔款的准确于否直接影响到公司的综合赔付率、利润率等指标,直接影响车险经营成果。建立未决赔案长效管理机制,明确专人负责车险未决赔款管理,定期与保户联系,了解案件进展及时对车险未决赔款进行修正,使其与赔款相近,确保数据的准确性,防止车险未决赔款估损过高或过低而影响车险经营效益。
三、车险财务风险防范
车险财务风险主要表现为:应收保费的风险、成本归集不合理的风险。防范财务费用风险要从源头抓起,降低车险经营中的各项成本,将综合成本率作为重要考核指标。
1、强化分险核算工作,确保车险经营成本的准确归集。目前直接费用间接化、间接费用平均化的问题仍不同程度存在,各险种间费用分摊不均衡现象仍未得到根本解决。要从源头提高费用归集的准确性、合理性,真实反应经营情况。一是实行销售费用的差异化配置,以增强风险选择能力,将费用向优质业务、优质客户群倾斜,切实提高销售效率。二是推进车险理赔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操作,提高理赔效率,降低理赔成本,提高理赔资源利用效率。要重点解决在车险赔案中不合理列支各种行政管理费用问题。
2、全面推广车险“见费出单”,加强应收保费管控,集中清理存量应收。严格管理和考核机制,全面规范应收保费管理。
四、新《保险法》对车险的风险防范
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新《保险法》,关于被保险人利益保护的条文有了明显的增加,这既是法律对当前保险业主体关系地位的调整,也是当前保险业务经营中尤其是理赔过程中诸多问题的体现。因而如何顺应《保险法》的要求,规范财产保险公司的内部理赔流程,提升理赔服务能力和速度,降低理赔过程中发生的诉讼风险,是车险理赔所面临的新课题。
本文所说的人事风险不同于保险学范畴的风险,它是指由于经营管理上的不善和制度上的缺陷而导致的对企业(组织)利益造成损害的可能性。风险从不同的角度可分为不同的种类,风险发生的原因有直接的和间接的,这些原因可以是来自内部的或外部的,但是内因是事物变化的依据。从某种意义上讲,所有的风险都是人的风险,或思想道德方面的,或工作能力方面的,或故意的、或非故意的,或作为的、或不作为的。所以,搞好风险防范,抓住人的因素,就是抓住了根本。
二、人事管理几个重要环节的风险防范
人事管理是一个系统,它包括组织机构及职能设计、人员甄选与录用、晋升与调配、考核与任免、工资管理、教育培训等多个有机联系的环节。对于人事风险,应该不放过每一个环节,要系统地加以防范,同时要抓住用人、选人、进人等重要环节,有重点地推进人事风险的防范工作。
(一)关于用人风险
这里所说的用人,主要是指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身居高位,握有权力,而级别越高,岗位越重要,责任就越大,其行为的影响力也就越大。用好了,影响力是正面的;没用好,影响力就是负面的。所以,对领导干部使用问题的风险防范应当是人事风险防范的重中之重。来自领导干部的风险有两个方面,一是思想道德风险,二是本职能力风险。
1思想道德
风险思想道德风险即由于思想道德境界和水准与领导岗位的要求相比的不足和偏差而形成的风险。
2本职能力风险
本职能力风险即由于能力的不足而形成的风险。能力的结构可分为四个部分:一是常识、专业知识和相关知识;二是技术、技能和技巧;三是工作经验;四是体能和智能。这些方面的某一点或几点的不足都可能影响领导者的决策、判断、执行、协调、沟通和公关等能力。其中,决策能力和执行能力的不足是需要重点防范的。
领导干部的基本职责是决策,诸如,一个企业的组织机构设计、经营思想和方针的确立、机构的设置与分布、公司名称的确定和变更、产品的研究和推出等等,决策正确,则推动企业发展,使企业进一步走向繁荣或使企业走出困境;决策错误,则将给企业造成很大的损失,甚至将企业带向困境直至衰败。象保险公司这样的企业,一个决策的错误,造成的损失往往是几十亿甚至上百亿元。这方面的经验和教训,在人保公司的历史上并不是没有过,其教训也是非常深刻的。当然,决策的正确与否,不仅与决策者的决策能力有关,而且与决策者的指导思想和决策动机有关。
领导干部的执行行为中往往包含着决策,单就执行行为而言,如果决策正确而执行不力或发生偏差,决策目标也不能实现,这也是一种常见的风险。
针对上述问题,用人的风险防范,首先是要防止思想道德素质有问题、品质不过硬的人走上领导岗位,进入决策层;其次是不要让那些能力平平、不善决策的人担任领导工作。防范措施,一是要按照德才兼备的要求和干部四化”的标准选拔领导干部,为此要健全、完善并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免制度,杜绝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从制度上保证将那些符合条件的人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二是要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依靠制度而不仅仅是依靠道德信任来保证权力的正确使用。三是要建立和健全严格的人事考核制度,同时真正建立起能上能下”的淘汰机制,使用人不当和监督不力所形成的潜在风险不致成为现实,并使那些与领导岗位要求不相适应的人能够及时得到调整。
(二)关于选人风险
这里所说的选人,指的是根据岗位特点和要求,选择合适的人,是人与事相适应的问题。其实,任何一个岗位,如果选人不当,都有风险问题。我们知道,每一个岗位都有其特定的工作内容,这些工作的职责、环境、繁重程度、复杂程度等所要求的人的素质,包括思想道德水平、知识、经验、技能等也是特定的。一些岗位对思想道德素质要求更高,而另一些岗位对专业工作能力的要求更高,特定的岗位有特定的要求。如果所选用的人与特定的事相适应,这个岗位所要求的工作目标就能实现,工作就能进步,反之,就停止不前,无所作为,甚至造成重大损失。保险公司的很多岗位诸如承保、定损、理赔等,虽然不是领导岗位,但却是重要的、关键的岗位,这些岗位一出问题就是大问题,就会发生大的损失。
人事工作的直接目的就是使人与事相适应。选人是人事部门的一项基本工作。防范选人方面的风险,就是要把人选好,一是要把好进人关,把我们所需要的人选进来。二是要在了解事的基础上了解人。了解事,就需要进行岗位分析,进行定岗定责,并制定职务标准”(每个岗位的每项工作的内容和要求)和“职能标准”(每个岗位的工作对人的素质要求,包括德行、知识、经验、技能等),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基础工作,这项工作我们一直没有做,而要搞集约化经营,要讲科学管理、防范风险,就有必要将这项工作摆上议程。了解人就是要了解每个干部职工的德、能、勤、绩状况,特别是德和能的情况,为此要建立健全人事考核制度,重视和加强人事考核工作,通过科学、严格的考核掌握人与事的适应状况、人的潜能和不足,并予以及时、合理的调配。三是要强化教育培训工作,通过针对性的培训,解决企业人力资源总体素质和个体素质与工作和事业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
(三)关于进人风险
[关键词]信贷风险防范
世界各国金融监管机构十分重视银行风险的评价,因为商业银行经营对象特殊,社会联系广泛,影响力巨大,是风险聚集的焦点。而在商业银行的资产中,贷款所占比例最大,银行信贷风险的防范就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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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业银行信贷风险形成的原因
1.产权关系不明确,大量不良资产产生。四大国有银行产权关系模糊、资本非人格化、所有权与经营权难以分离,由此导致责权利不明、缺乏有效的自我约束机制、经营效率和效益低下等。
2.政府职能尚未转变。
3.贷款风险分散的观念不强.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
4.呆账准备金计提的比例偏低,呆账准备金严重不足,抗风险能力低。
二、商业银行信贷风险防范的对策
1.资产置换,“改存为股”。
2.提高资本充足率。一可以增加商行的资本;二可以减小风险资产。
3.分类计提呆账准备金。央行应要求各银行在统一的分类指导原则下,按照五级分类结果,对各类不良贷款提取适度水平的专项呆账准备金。
4.调整信贷投资方向,发展银团贷款业务。严格控制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及向过度投资的行业和地区发放贷款。
5.适度运用破产方式。
6.建立健全商业银行信贷内部控制制度。
三、我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防范的建议
1.努力发展信贷资产证券化
信贷资产证券化对风险的处理方式。信贷资产证券化对风险的处理首先体现在将贷款从商业银行的报表上隔离出来。信贷资产证券化后,发行贷款的机构不再吸收由基础信贷所产生的全部风险。贷款不再仅仅集中在发行贷款金融机构的报表上,而是通常被组合为同质的资产组合,然后出售给信托或其他特殊目的机构。这种资产的集中首先方便了保险公司等担保机构分析他们的风险,方便了评估机构和信用增级机构等的第三方来审查和加强担保决定;其次,信贷资产证券化使贷款变得更加透明,并且降低了资本市场投资者的风险。
信贷资产证券化通常将信贷风险分为三个或者更多的部分,并将它们分配给能最好吸收各部分的机构或个人投资者。
信贷风险的第一部分覆盖了与正常或期望的信贷组合损失比率相联系的合理部分。所有在此上限下的损失应当由发起人承担。但发行者不适合对贷款组合的非正常风险承担责任。这种风险来源于发起人试图在一个特定的行业或者地区进行最好的操作而缺乏多样化组合。通过将发起人的风险限制在一个上限的第一损失,信贷资产证券化可以减少多样化带来的风险。
第二部分风险覆盖了超过合理损失上限部分的风险。这一波段所描绘的风险通常是资产池预期损失的7~8倍。这部分由一个高级别、资本实力雄厚的贷款增级者来承担。
第三部分是超过第二部分的风险,这些风险由购买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自己来吸收。
2.加强贷后管理
贷后管理是指在信贷经营管理过程中对信贷资产的检查、回收、展期及不良资产管理等一系列内容,是信贷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具体体现,随着入世及信贷业务的迅速发展,竞争更加激烈,客户情况的瞬息万变,贷后管理的极端重要性越加突出。然而,实际工作中,贷后管理却成了信贷管理“链条”中薄弱的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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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前信贷经营管理中贷后管理存在的问题。①贷后检查不到位。在近年来的各种内审外查中,贷后管理薄弱是反映最多最普遍的问题。②信息采集和处理系统建设相对滞后。主要表现在贷后信息采集不力。③贷后管理的观念滞后,存在着种种不良的信贷习惯。一是认为能还息就是好贷款,进而放松贷后管理或盲目办理转贷,忽视了企业的实际情况。
(2)加强贷后管理,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采取的对策。贷后管理既是控制信贷风险的重要环节,又是维护客户的重要手段,为了有效的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应该做好以下几方面的贷后管理工作。①加强观念创新,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贷后管理要在与商业银行的企业文化建设相结合的前提下,对信贷经营人员进行素质及职业道德的培训与控制,树立贷后动态管理观念,人才资源战略观念,贷后管理的效益观念。②规范贷后管理程序和内容。从信用发生到收回必须建立严格、规范、科学的管理程序,明确各环节管理内容和要求,建立考核制度,确保贷后管理程序明确,内容规范,要求具体。③做好贷款风险分类工作,强化贷后管理。做好贷款风险分类工作,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化解措施,克服因银企之间信息不对称对信贷管理造成的不利影响,使贷后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同时,加强贷款档案管理,建立信贷管理台账与会计系统挂接网络,启动贷款到期预警系统,确保贷后管理的及时高效。④切实将贷后管理工作做到制度化、责任化、精细化。建立和完善一套具体、详细的贷后检查考核管理办法。把客户检查过程、信息分析过程、预警预报过程、客户退出过程等纳入信贷工作整体考核范畴,针对每个管理环节和要素制定考核标准和依据,促使贷后管理人员自觉深入地进行贷后管理;完善激励机制。
3.监管机构实行审慎监管
作为消费信用形式之一的消费信贷,是在买方市场的条件下,金融机构向消费者个人提供的用来满足其消费方面的货币需求的贷款,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信贷手段促进消费品购销的重要方式。提供信用的债权人是商业银行,接受信用的债务人是个人消费者。消费信贷作为一种人为刺激个人消费需求、促进生产发展的手段,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
1999年年初,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戴相龙再次强调将允许有条件的商业银行试办一些信贷业务新品种,真正“把促进消费需求的增长作为拉动经济增长的一项重要措施。”为响应号召,各家商业银行纷纷根据自身特点,在消费信贷品种和对象以及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方面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的机会和选择余地:如建设银行准备将消费信贷与住房开发挂起钩来;中国银行着眼于大额耐用消费品贷款和教育助学贷款等业务新品种的开发与推广;农业银行在研究如何把消费信贷推向农村;交通银行成立了个人消费信贷处,专司消费信贷业务。可以预见,我国发展消费信贷业务有巨大的市场前景。如何加强消费信贷法制管理已经提上议事日程。
一、推进消费信贷的法制障碍
目前影响消费信贷推进的法律障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开展消费信贷业务无法可依
为推进消费信贷业务的展开,各家商业银行制定了一些相应的管理规范和服务办法,但这些管理规范和服务办法并不当然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目前商业银行开展消费信贷业务以及居民个人申请消费信贷基本上仍是沿用《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借款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消费信贷作为银行的一项零售业务,其业务规则自有其独特性,但由于目前我国在消费信贷方面还没有专门的保护消费者、销货商和金融机构三方权益的法律法规,导致消费信贷业务的开展出现了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
1.消费信贷中的广告不真实。销货商为了推销自己的产品、银行为了推销自己的信贷品种,往往以夸大其辞的广告引诱消费者;有的广告甚至会在消费者心目中造成这样一种感觉:现在不拥有某商品将是一种罪过;有的广告名不副实,给消费者一种误导,等接受了商品或服务后,才发现大上其当。例如有一则广告这样宣传:“分期付款购买某某花园一处住宅,便可拥有一片面积为140平方的绿地”,某消费者购买了商品房之后,才发现广告所谓的“绿地”纯粹是子虚乌有。
2.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大打折扣。由于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消费者信贷的利息、还款方式以及消费信贷的总费用等予以规范,消费者对商业银行提供的消费信贷的有关条件是否合理无从知道,并且也少有选择的余地,消费者往往处于被动的地位,要么被动地接受银行提供的这些条件,要么拒绝接受消费信贷。
3.消费信贷中的合同关系缺乏规范。住房,轿车及其他高档耐用消费品消费信贷一般要涉及到两个合同,即银行与借款人之间的信贷合同以及借款人与销货商之间的销售合同,有的国家把这种消费贷款叫作限制性贷款(thetiedloan),这种形式的消费贷款是最普遍的消费信用形式(注:J.calais-AuloyH.BricksM.-T.calais-AuloyJ.MauryFsteinmetzH.Temple,ConsumerlegislationintheEccounties,ConsumerlegislationinFrance,AstudypreparedfortheEccommission,VanNostrandReonholdcompany,1981,第15页。)。有关这两个合同之间的关系我国没有法律予以规定,因此引发了许多问题,严重影响了消费信贷的推进,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信贷合同和销售合同的联系问题。申请消费信贷的消费者总会认为这两个合同之间存在着相互制约的关系:消费者没有得到商品,就没有义务去提取贷款;反之,消费者没有得到贷款,他也就没有义务去提取商品或者向销货商付款。但金融机构和销货商往往各自从自己的利益出发,导致银行、借款人、销货商三者之间合同无法统一。住房消费信贷中消费者认为只有先从银行借到款,然后才能向房地产开发商支付住房款项;而房地产开发商则坚持认为,只有消费者的自有款项和银行贷款的款项全部到帐后才能给购房的客户办理产权证;银行则认为消费者应办理房屋的抵押登记,待抵押合同生效后,才能向客户放款,但消费者没有取得房屋产权证之前无从办理抵押登记,因而无从取得贷款。这个怪圈至今仍困扰着消费者、商业银行及销货商。
第二,合同的履行问题。即一个合同的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是否必然会影响到另一个合同的履行。在我国开展消费信贷的实践中,信贷合同或销售合同的履行一旦出现了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会影响到另一个合同的履行。典型的情况主要发生在分期付款购买商品房或其它高档耐用消费品中。例如,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房或者其它高档耐用消费品的质量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有很多消费者就会拒绝向银行继续分期还款,导致银行的利益受损;或者银行没有按照信贷合同的向消费者如期提供约定的款项,消费者就会拒绝履行其在销售合同中的义务,导致销货商的利益损失。
(二)没有建立消费者资信制度
消费信贷是负债消费,负债是一种信用关系。我国在启动消费信贷的过程中,尚未建立起个人信用制度,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没有对自然人的身份、个人帐户、收入来源、个人可用于抵押的资产以及过去的信用状况等情况进行评估和调查的制度,没有家庭财产登记制、个人财产破产制度,更没有个人资信状况信用等级的专业信用认定机构;二是居民的收入尚未完全货币化,贷款机构无法确切计算和查证居民收入的实际水平。由此,消费信贷机构无法了解居民的资信,不利于消费信贷的开展,加强消费者资信制度立法很有必要。
(三)消费信贷担保难
消费贷款往往要求消费者提供担保,但现行《担保法》及有关担保的法律法规,只有生产性信贷规范,致使消费信贷在担保上难以操作。住房消费信贷,汽车和其他耐用消费品消费信贷的担保方式有抵押、质押、保证及抵押(质押)加保证四种方式,在这些担保方式中,当前办理最为简便、快速,使用较多的是质押。借款者只要将自己或他人签字同意的面额不小于借款总额的存单或国库券等有价证券作为质押物交给贷款银行,与贷款银行签定《借款合同》和《质押合同》,支付所购商品价格20%以上的首期付款,最快两天就可办好手续。但如果有价证券的所有人急需用款的情况出现,则在现有担保法律法规的框架下是无法解决的。以抵押方式申请消费贷款手续最为复杂,例如以房产作抵押,要涉及房屋的抵押登记,价值评估、公证等手段。这种方式一方面周期长,另一方面消费者需承担一定的费用,如律师费、评估费、公证费等,增加了消费者的负担;此外,消费者所能用于抵押的财产的产权证明目前仍十分有限。选择第三方作保证人的担保方式在实践中更是难以操作,一是保证人难以寻找,自然人中符合担保条件的极为有限,大多数企事业单位因经济状况欠佳,无力也不愿意为职工担保;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讲,现在单位进行人事制度改革,人员流动性加大,单位很多职工是招聘的,即使正式职工也面临着下岗分流,单位若为职工提供保证,就要承担相当大的风险,所以单位不愿意为职工作担保。此外,担保的执法环境差也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如以住房为抵押物,一旦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执行抵押物就非常困难,处理不好还有可能引起小范围的社会震荡。
(四)无完善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据统计,中国目前享受养老金和医疗保险待遇的人有1.5亿,仅占总人口的12%,也就是说,中国目前有88%的人要为自己的健康与安全负责(注:宋文峰:《信贷消费、我们还缺少什么》,载《今日信息报》1999年5月28日。)。拿深圳来说,参加养老基本保险、社会医疗保险的人数只占深圳常住居民的14%和12%,加上其他企业性质的保险公司经办的保险业务,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人口比率还很小(注:李南玲:《消费信贷,我们还缺少什么》,载《经济参考报》1999年5月25日。)。随着产业结构的变化,居民的就业形势也出现了许多不明朗的因素,如果无法对居民提供更强有力的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障,消费信贷推广的空间将是十分有的限的。目前,我国尚无统一的养老、疾病、失业等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已颁布的一些规定因其立法层次低而不具权威性,这极大地阻碍了消费信贷的推进。
二、营造消费信贷健康发展的法制环境的思考
消费信贷在西方发达国家已非常普遍,消费信贷的每一过程、环节,消费信贷的广告、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履行、违约及责任处理,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此外,还有政府的控制。借鉴西方发达国家近百年来发展消费信贷的经验,我国建立、健全有关法律法规,推进配套改革,营造有利于消费信贷业务发展的良好的法制环境,应当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制定《消费信贷法》
消费信贷业务开展得比较好的国家如美国、法国、英国等都订有专门的法律:美国1968年颁布了《统一消费信贷法典》(theUniformConsumerCreditCode)及《消费信贷保护法》(ConsumerCreditProtectionAct),1974年美国又颁布了新的《统一消费信贷法典》;英国1974年颁布了《消费信贷法》(ConsumerCreditAct),法国于1978年颁布了《消费信贷法案》。我国亦可单独专门制定一部《消费信贷法》。《消费信贷法》应包括立法的原则、调整对象及范围,消费信贷的广告、费用、利率,合同的订立、履行、违约及责任处理等内容。
1.制定《消费信贷法》应遵循的原则。首先应当遵循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原则。纵观大多数国家的消费信贷立法都有一个明显的特点:充分保护消费者权益。我国《消费信贷法》亦应遵循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因为给消费者权益予以保护是以“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不平等关系为基础的,其目的在于对消费者的弱者地位予以补救”(注:梁慧星:《消费者运动与消费者权利》,见《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二,引导消费者科学消费的原则。为扩大内需、支持相关产业的发展,《消费信贷法》应对消费信贷合同标的物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对可消费的商品或服务,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规定鼓励哪些消费、限制哪些消费。第三,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生产发展的原则。我国《消费信贷法》应规定,一般的消费信贷主要应面向大件耐用消费资料市场,要通过运用消费信贷杠杆启动耐用消费资料消费,促使耐用消费资料生产经营行业及与之相配套的相关行业迅速壮大起来,使产业结构向耐用消费资料方面倾斜,从而逐步抑制当前社会上存在的在传统产业里的过度投资现象。
2.《消费信贷法》的调整对象。我国在制定《消费信贷法》时,应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及一些发展中国家的成功经验,消费信贷法的调整对象不仅应包括金融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的信贷关系、销售商与消费者之间的货物买卖关系,而且也应包括消费者、金融机构、商业机构三者之间的关系。此外,还应调整消费者参加消费信用交易所发生的,如分期付款、买卖居间合同、人佣金、债款收取等辅助信用业务关系。
3.《消费信贷法》的调整范围。在西方发达国家,消费信贷可以划分为两类,一是以信用卡形式出现的普通消费信贷,另一种是以借贷方式出现的特种消费信贷,如汽车、住房消费信贷。对于以信用卡为表现形式的普通消费信贷,我国已有法规对其进行规范,但规范得不够具体和全面。所以,我国消费信贷法不仅应调整以信用卡形式出现的普通消费信贷,而且应包括诸如住房、家用轿车、其他高档耐用消费品、教育助学、旅游消费等各种形式的以借贷方式出现的特种消费信贷。
4.消费信贷的广告。消费信贷的广告,包括销货商为推销商品的广告和金融机构为推销消费贷款金融服务的广告。英国的《消费信贷法》明确规定:消费信贷广告应对出资条件、标的商品和信用的性质作真实的说明,广告的实质性内容必须明白无误,不能使人误解和有虚假。我国的《消费信贷法》应借鉴英国的经验,对消费信贷广告的有关情况予以规范。
5.消费信贷的费用、利息、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情况。为了保护消费者的知悉权,各国的消费信贷法都要对消费信贷的费用、利息、还款方式等情况予以明确规定,如美国《消费信贷保护法》和《统一消费信贷法典》对“贷款真情”的有关规定就是对消费者知悉权的保护规定。银行和商业机构应对消费信贷的有关具体内容明确公布于众,以便消费者了解、比较各经营机构推出的消费信贷的条件,从而作出有利于自己的选择。
6.消费信贷合同的订立。为体现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应对信贷合同和销售合同的要约和承诺作出明确规定。此外,可以借鉴法国、英国及比利时等国消费信贷法的有关规定,信贷合同成立后,并不马上生效,而是规定一个冷却期(cool-offperiod),一般为七天,让消费者与其家人有时间共同商讨申请消费信贷的有关情况,以便做出最终的决定。
7.信贷合同与销售合同的关系。《法国1978年消费信贷法》建立了信贷合同和销售合同相互独立,但又相互依存的制度,信贷合同以销售合同为条件,销售合同以信贷合同为条件,任何一个合同的不履行都会影响到另一个合同的履行。首先,信贷合同以销售合同为条件。其目的在于避免迫使借款人在货物没有运送或永远不会运送的情况下去提取贷款,即当销售合同的结果仍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时候,不能要求借款人履行信贷合同。此外,与销售合同履行有关的诉讼也会影响到信贷合同,或是通过中止信贷协议的履行来推迟诉讼结果,或是在销售合同无效的情况下结束信贷合同。其次,销售合同以信贷合同为条件,当消费者发现由于种种原因使贷款落空,他就必须使自己摆脱对销售方的所有义务。我国的《消费信贷法》可以借鉴法国1978年消费信贷法,对信贷合同与销售合同关系予以明确的规定。
8.违约及责任处理。
(二)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法律制度
根据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消费信贷业务的推广必须以个人资信判断为基础。消费信贷业务的健康发展需要与健全和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相配套。
1.建立个人信用调查和评估机构,对个人信用进行调查和评估。居民在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个人消费信贷时,银行可请专业信用认定机构对个人信用进行调查和评估,可以对自然人的身份、个人帐户、收入来源、个人可支配用于抵押的资产及过去的信用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了解申请人的总体信用状况,然后决定贷与不贷。
2.实行存款实名制和居民收入完全货币化。每个自然人与银行打交道时,都应该用自己的真实姓名。居民的所有收入都应以货币化的形式出现,杜绝非货币收入和灰色收入。每个人只能有一个帐号,只能有一个银行为之服务,应把除小费外的所有收入全部在个人帐户中反映出来。这样贷款机构就可以确切计算和查证居民收入的实际水平,在此基础上就很容易确认消费者的贷款资格,也容易对消费信贷进行风险控制。
(三)完善消费信贷担保制度
应完善消费信贷担保制度的理由有如前述。当前住房消费信贷中实行房地产开发商全程担保的方法,上海、成都市实行置业担保公司担保方法,都是行之有效的方法,法律法规应对这些担保方式予以确定和规范。此外,应完善和加强担保执法力度,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要依法处理担保物品和追究保证人责任,从制度上保证银行贷款不受损失和敦促借款人依法履行还款义务。
一、“保险泡沫”何来?
泡沫这个词在近些年来已经被广泛使用,频繁见诸报端,什么“股市泡沫”、“房地产泡沫”等等,最近有人又提出“保险泡沫”。经济学中所借用“泡沫”_词,一般是说﹁个经济部门或很多部门生产的产品供求脱节,特别是供大于求,使这些产品的价值不能实现,不能实现的那部分价值虽然也可以用货币计量,可能被计入GDP,但价值不能实现的那部分就是“虚”的,就是“气泡”,如果这种“泡”太多,大量“聚集”就会产生了“泡沫”,造成“虚假繁荣”。显然,这种“泡沫”对经济是有破坏性的,不仅仅是经济统计数字不真实,而且在一定条件下就会造成某个生产部门或多个部门的危机。某些亚洲国家在1997年以前就出现过这种“虚假繁荣”,GDP、GNP增长速度很高,人均GDP、GNP也比较高。但是国民经济中一些部门(如房地产、股市),“聚集的小泡”太多,加上国际大“炒家”的恶意炒作,最终导致资金链的大面积断裂,引发了金融危机。
有学者称,我国保险业近年的发展也有泡沫,而且泡沫数量相当惊人,有40%之巨。这种论断值得分析和推敲。目前,我国保险业中的供求关系还看不出有什么脱节,保险价格也未有虚高的问题,保险业持续以30%以上的增长速度高速发展,保险公司实实在在收集了保险费,不断积累起越来越多的保险基金。保险资产到目前已达11000多亿元。即便如此,从各种分析来看我国的保险密度仍低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是相对较低的,我国居民的储蓄余额相当大,2004年前半年已经达到近12万亿元,对保险的购买力是毋庸置疑的,问题是适应居民需要的保险产品还不够多。就是说我国保险资源相当丰富,需求还有很大潜力可挖掘。我国的保险供给不是太多了过剩了,而是需要增加。另一方面,外国保险资本、金融资本和其他产业资本、国内的各种产业资本都看中保险市场的巨大潜力,强烈希望投资保险产业。适应这种发展态势,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近几年履行人世承诺,批准一大批外资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进入我国保险市场,最近又新批了18家中资保险公司,增加了保险市场的供给主体,以适应保险发展的需要。显然,“保险泡沫”论是站不住脚的。
二、保险产品中的“投资”、“储蓄”部分不是“泡沫”
“保险泡沫”论者没有定义什么是“保险泡沫”,但从媒体的相关报道来看,似乎是指近年在保险公司,特别是寿险公司的业务结构中,投资型和分红型保险产品所收保费在寿险公司的保费总收人中所占比例太大,或者说投资型保险产品和分红型保险产品,太偏重投资和储蓄功能而保障功能不足。认为投资和储蓄功能不能算保险,而是属于“泡沫”,应当“挤出去”。此观点持有者还引用某些不同于我国统计口径的其他国家保险现状作论据。
上述论断有两个误区:其一,投资型、分红型保险产品从原本来说都是“舶来品”,都曾经是保险业发达国家的保险创新产品,如今它是世界发展的潮流,在不少国家这类产品所收保费在寿险公司的总保险费收人中的比例是持续上升的,有的国家仅投资型产品保费的比例就超过了60%.尽管有的国家对于投资连结型产品不叫保险产品,但大多数国家都是将这类产品中的投资账户或储蓄账户部分算作保险费收入,并没有将这类产品计入保费要“打折”或者把“投资”、“储蓄”部分当作“泡沫”挤出去。因为无论投资连结产品还是分红型产品都具有风险保障和养老保障的功能。保险产品和银行产品的根本区别是保险产品具有不确定性,而银行产品都是确定性产品。这是我国台湾省的一个界定。这种界定是有意义的。目前我国任何投连产品或分红产品都具有不确定性,所以都是保险产品,购买这些保单的保费毫无疑问是保险费。至于这类保险产品中所谓“保障”的份额的大小,并不是区分保险产品和其他金融产品的本质要素。
其二,不同国家对于保险业的统计口径并不一样,与有没有“泡沫”没有关系。至于寿险产品如何统计并没有什么统一的所谓“国际惯例”。有的国家将养老险、个人年金等产品在统计时另列项目,只是为了监管的方便或者本国的统计惯例,并不表明这些国家是将投资类、分红类保险产品产生的保费当作什么“虚假”保费,或“泡沫”。如果说投资型或分红型寿险产品中的储蓄保费是“泡沫”的话,传统型生存寿险产品的保费中大部分也是储蓄保费,也该属于“泡沫”,如果这样推论,无论中外寿险公司其大部分保费都应届于“泡沫”了。这显然不是事实。可见,“保险泡沫”论者所作定义及其某些依据是站不住脚的。
三、分红等投资型产品本身不容否定
“保险泡沫”论者进一步认为挤出保险业“泡沫”的途径只能是让保险业回归保障,让保险业回归主业,即不是看中保险的投资收益,而是转向注重投保收益。从而从根本上否定了分红险等投资型险种本身。其实这是一个如何看待保险业的制度创新和产品创新的问题,涉及一些重要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一方面,保险从纯保障走向在保障功能的基础上不断衍生新功能,既是产品创新的需要,也是为了满足社会多层次需求的需要,这是必须肯定的发展方向,不能因为新型产品发展出现一些问题就矫枉过正地全盘否定。
保险产品与任何其他有形产品一样,要适应市场,适应消费需求,必须不断创新,才有生命力。我们以手机为例,手机最初的基本的功能是打电话,但是现在手机衍生出一系列的新功能,摄影、文字、图像传输、上网、甚至用来进行银行无线结算等,而这些衍生功能正是消费者追求的热点,没有人认为手机新的卖点是泡沫。如果现在要求手机回归到打电话的单一功能,是非常可笑的。同样,投资型分红型理财寿险产品,都是在传统寿险产品基础上的创新,是在保障功能的基础上衍生出新的功能,这是市场的需求。市场需求是多元化的,丰富多彩的。投资型保险产品在美国诞生就是因为具有固定预定利率的传统寿险产品,无法有效对付通货膨胀对保险金给付的侵蚀。而投资型寿险产品可以有效解决这个问题,因为他们发现从趋势来看,股市指数与物价指数是正相关的。所以,这种新产品问世之后,很快赢得了消费者。如果当时不创新,寿险的发展就面临危机。在我国投资型产品的问世和受到欢迎,同样是在低预定利率的传统寿险产品缺乏吸引力,和保险公司需要对巨大利差损风险进行有效分散的背景下出现的,直到现在,仍有不少消费者对其有购买兴趣。这就是市场,这就是需求,没有什么对与错的判断,与“泡沫”毫不相干。保险产品无论寿险还是产险都还会进一步创新,与银行产品、证券产品结合,一定会出现具有更多功能的更加方便消费者的产品。记得有一位朋友介绍过香港一种与信用卡结合在一起的生存寿险产品很受欢迎,因为它极大地方便了消费者。假如要这种与银行产品相结合的寿险产品也要回归,那是不可能的,也没有实际意义。不能否认,传统的寿险产品也还会有其市场,当然传统的寿险产品也需要创新。但是无论是谁既不能要求保险公司只能卖传统寿险产品,也不能要求消费者放弃追求新型的理财产品。保险世界是多元的,因为消费需求是多元的,保险及其产品只会向前走,恐怕不会“回归”。
四、保险产品保障功能弱化值得关注
综上分析可以看出,将分红险等投资型寿险产品中非风险保费收入视为“泡沫”是不妥的,将这类产品本身完全否定是不对的。但另一方面,“保险泡沫论”者提出的另外几个问题确实很有警示意义:分红险等产品中投资功能和保障功能的比重失调、产品期限超短期化倾向以及趸缴与期缴保费比重失调等。
近年来,保险资金运用收益率逐年下降,分红等投资型产品很难在短期内获得可观收益,而经营费用却有增无减,短期性新型产品弊病开始显露,很难在短期内获得可观收益。事实上,投资型产品正是基于长期投资的理念设计的,所发生的费用期限一般都长达20、30年,是一种长线投资渠道。在国际市场上,它往往被投资者作为一种养老金的积累和孩子未来教育的资金。
因此,经营新型产品的公司要树立长期运作的理念,逐渐减少、甚至停止销售期限太短的新型产品,有必要将重点放在长期性新型产品的经营上来。
投资型产品自1999年在我国问世后遭遇到一些挫折,其重要原因是,产品销售过程中出现的误导和偏差,使得其投资功能被片面放大,再加上投资环境不佳,客户对产品投资回报率的心理落差过大。因此,在产品兼具保障、投资功能的情况下,考虑到中国保险资金运用的现状,在发展思路上应适当扩大产品的保障功能。我国目前保单覆盖率很低,保障应是大多数中国老百姓最迫切需要的。保险公司可以针对短期同类产品保障功能低的缺点,在加大保障功能方面多做文章。比如,可以期限较长的新型产品为主险,附加重大疾病险、意外伤害等保障功能强的险种,附加险的保费较低,保额却很高,这样可以附加险为卖点,吸引客户购买其长期的投资型产品,从而很好地协调产品的多维功能。
同时,新型产品的发展不能以传统产品的萎缩为代价,二者应该相互配合,共同满足人们的多种需求,共同把保险市场这块蛋糕做大。国内居民的保障需求远未达到基本保障的程度,在许多人还根本没有保障的特定环境下,大力发展保障型产品,是现阶段甚至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寿险公司发展业务的基石和重点。当然,如前所说,传统产品也要创新,使其更加适合消费者的胃口。最近,央行提高银行存贷款利率,对于保险公司开发更加有吸引力的传统寿险产品也许是一个良好的契机。
五、产品结构不合理隐含的风险亟需关注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保险泡沫”论者的本意不是要否定保险业的健康快速发展,也不是认为保险公司的业绩有水分,而是需要优化业务结构。近年来保险公司特别是寿险公司在业务快速发展的同时,的确存在业务结构不够合理的情况。这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短期分红型产品占比过高和趸缴业务占比过高。比较而言,我国中资寿险公司和同台竞技的外资寿险公司有较大差距,外资寿险公司的业务结构相对较为合理,其期缴个险长期业务比重相对较高,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2003年,外资寿险公司的续期保费收人为30.61亿元,占全部保费收入的53.44%;趸缴保费收人为10.22亿元,占全部保费收入的17.84%,大大低于整体人身保险业务46.12%的平均水平;个人营销业务保费收人为50.44亿元,占全部保费收入的88.05%,大大高于整体人身保险业务57.20%的平均水平。
趸缴比例较高的短期分红型业务比重占比过高,其实是对保险资源的一种过度开发,其发展难以持续,目前寿险业增长趋缓的重要原因可能正在于此。在目前的通货膨胀压力和加息的市场环境下尤其如此,退保率有可能会上升、续保率有可能会下降,有些保单持有人很可能利用保单贷款等形式,套取现金从事获利更高的投资活动。同时,在物价指数和利率上升过程中,公司为应对竞争,需要提高分红保单的分红水平,实际负债成本也将随着上升。
更为严重的是,这种业务结构主导的增长模式在未来若干年保险给付大幅增加,但其难以持续的增长却使未来的现金流量减少,甚至断流,最后有可能酿成现金流严重不足的流动性危机,严重影响甚至危及公司的财务稳定性。
另外,目前我国寿险业的投资资产主要由定期存款和固定收益证券组成。一方面,这种资产结构下投资收益率较低,这与短期分红型产品占比较高的负债结构下的分红压力不匹配。特别是在当前的通货膨胀压力下,物价指数上涨和利率趋升将使固定利率债券等固定收益证券类产品的市场价格下跌,一旦寿险经营中新增资产投资收益跟不上物价指数上涨幅度时,大量以保值增值为目标的被保险人,将退保而转向投资基金、股票等收益率能随通胀率变动而变动的投资工具。
另一方面,由于利率敏感型产品在资产构成中占比偏高,保险投资过度依赖利率敏感型产品,以至于利率的较小调整和物价指数的变化,都有可能对保险资产的价值产生重大影响。但由于金融市场普遍缺乏长期固定收益证券,公司难以通过对资产和负债平均期限的管理来控制利率风险。
综上所述,寿险业趸缴短期分红型占比过高的业务结构不合理,将有可能导致其未来的业务成长难以持续发展,如果不采取更大的力度优化和调整产品和业务,将有可能诱发现金流严重不足的流动性危机。而在通货膨胀压力下,水平低下的投资收益率将进一步降低产品的吸引力。随着客户以退保和保单抵押等形式的流失,现金流的流出将明显大于流入,这将进一步加大流动性风险,对此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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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阶段,企业普遍面临资金短缺问题,筹资就成为企业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财务渠道。负债筹资是现代企业的主要筹资方式之一,也是企业普遍采用的筹资方式。有负债就会有筹资风险,因此,因负债而引起的风险也是每个企业都不能回避的现实问题。
一筹资风险的来源
筹资风险,是指与企业筹资相关的风险,一般是指由于资金供需情况、宏观经济环境等因素的变化,企业筹集借入资金给财务成果带来的不确定性。它有两层含义,一是指负债筹资导致企业所有者收益下降的风险;二是指负债筹资可能导致企业财务困难甚至破产的风险。
企业的筹资风险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投资利润率和借入资金利息率的不确性。当企业投资利润率高于借入资金利息率时,企业使用一部分借入资金,可以因财务杠杆的作用提高自有资金利润率;当企业投资利润率低于借入资金利息率时,企业使用借入资金将使自有资金利润率降低,甚至发生亏损,严重的则因资产负债率过高或不良资产的大量存在,导致资不抵债而破产。
2.企业经营活动的成败。负债经营的企业,其还本付息的资金最终来源于企业的收益。如果企业经营管理不善,长期亏损,那么企业就不能按期支付债务本息,这样就给企业带来偿还债务的压力,也可能使企业信誉受损,不能有效地再去筹集资金,导致企业陷入财务风险。
3.负债结构。借入资金和自有资金比例的确定是否适当,与企业财务上的利益和风险也有着密切的关系。在财务杠杆作用下,当投资利润率高于利息率时,企业扩大负债规模,适当提高借入资金与自有资金之间的比率,就会增加企业的权益资本收益率。反之,在投资利润率低于利息率时,企业负债越多,借入资金与自有资金比例越高,企业权益资本收益率也就越低,严重时企业会发生亏损甚至破产。同时,负债规模一定时,债务期限的安排是否合理,也会给企业带来筹资风险。若长、短期债务比例不合理,还款期限过于集中,就会使企业在债务到期日还债压力过大,资金周转不灵,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4.利率变动。企业在筹措资金时,可能面临利率变动带来的风险。利率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企业资金成本的大小。当国家在实行“双松”政策,即扩张的财政政策和宽松的货币政策时,货币的供给量增加,贷款的利息率降低,企业此时筹资,资金成本较低,企业所负担的经营成本减少,这样就降低了企业的筹资风险;相反,当实行“双紧”政策,即紧缩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时,货币的供给量萎缩,贷款的利息率提高,企业此时筹资,资金成本增加,企业所负担的经营成本提高,这样企业就要承担较大的筹资风险。
5.汇率变动。企业倘若筹借外币,还可能面临汇率变动带来的风险,当借入的外国货币在借款期间升值时,企业到期偿还本息的实际价值就要高于借入时的价值。当汇率发生反方向变化时,即借入的外币变软(贬值)时,可以使借款企业得到“持有收益”,即由于借入外币的贬值,到期仍按借入额归还本金,按原利率支付利息,从而使实际归还本息的价值减少。
6.决策失误。投资项目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如果决策失误项目失败或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很快建成并形成生产能力,无法尽快地收回资金来偿还本息,会使企业承受巨大的财务危机。
二负债经营的利弊分析负
债筹资是一把双刃剑,既可带来财务杠杆利益,又能引起筹资风险。用负债筹集来的资金从事生产经营的活动,即负债经营。在资本结构一定的条件下,企业从息税前利润中支付的债务利息是相对固定的,当息税前利润增多时,每一元息税前利润所负担的债务利息就会相应地降低,扣除所得税后可分配给企业所有者的利润就会增加,从而给企业所有者带来额外的收益,即财务杠杆利益。同理,由于负债经营的作用,当税前利润下降时,税后利润下降得更快,从而导致企业所有者收益大幅度下降,甚至可能导致企业破产。对企业来说,采用负债经营必须衡量由其带来的收益和风险损失。因此,研究负债经营对企业产生的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负债经营对企业的积极作用
1.负债经营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规模,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竞争的成败除了与竞争方式等有关外,还取决于企业的竞争实力,即企业的资金规模。企业通过举债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筹集足够的资金扩大经营规模,参与市场竞争。
2.负债经营可使企业得到财务杠杆效益,提高企业股东的收益。在投资利润率大于债务利息率的情况下,由于企业支付的债务利息是相对固定的,当息税前利润增加时,每一元息税前利润所负担的债务利息就会相应降低,从而给企业所有者带来额外的收益。
3.负债可以使企业获得节税收益。企业负债应按期支付利息,根据现代企业会计制度中的有关规定,负债利息应在税前支付。在同样经营利润的条件下,负债经营与无债经营企业相比,由于上缴的所得税减少,企业可获得潜在的利益。
4.负债经营可减少货币贬值的损失。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利用举债扩大再生产比自我积累资本更有利,因为通货膨胀可以导致货币贬值,借款与还款时的利率差,使债务人偿还资金的实际价值比没发生通货膨胀时的价值要小,实际上债务人将货币贬值的风险转稼到债权人身上,减少了由于通货膨胀造成的损失。
5.可以降低综合资金成本。企业借入资金,不论盈亏均应按期偿还本息,对于债权人来说风险较小。同时,企业除还本付息外,不再承担其他经济责任,不象发行股票那样,在税后还要支付一笔不小的股利,而且企业支付的利息是在成本中列支的,不需要负担所得税。因此,比较而言,债务的资金成本一般低于权益资本成本,从而有利于降低综合资金成本。
(二)负债经营对企业的消极作用
1.负债经营增加了企业的财务风险。企业进行负债经营必须保证投资收益高于资金成本,否则,将出现收不抵支或发生亏损,降低了偿债能力。在负债数额不变的情况下,亏损越多,以企业资产偿还债务的能力就越低,财务风险也就越大。过度的高额负债,使筹资风险增大,不仅需要支付巨额的利息,而且降低了企业的安全性和竞争能力,危及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最终将因无力偿还债务而破产倒闭。终极的财务风险表现为企业破产清理后的剩余财产不足以支付债务。
2.过度负债降低了企业的再筹资能力。企业过度负债,导致债务负担过大。企业债务到期,若不能按期足额的还本付息,就会影响到企业的信誉。若是信誉好的
企业,可以很容易地举新债还旧债;但是信誉不好的企业,金融机构或其它企业就不愿再给此企业提供资金,再筹资能力也就降低了。
3.负债比率过高,可导致股票市场价格下跌。就股份制企业而言,负债经营所产生的财务风险,不仅影响企业所有者权益,而且还会影响到股票的市场价格。当负债率超过允许范围,负债比率越高,股票风险越大,其市场价格也必然随着下降。
4.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影响资金的周转。企业负债经营必须按期支付本息,一方面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另一方面如果还款期限比较集中,短期内要求企业筹集巨额资金还债,就会影响企业资金的周转和使用。
三筹资风险的防范
负债经营是现代企业的主要经营手段之一,运用得当会给企业带来收益,成为发展经济的有利杠杆。但是,如果运用不当,则会使企业陷入困境,甚至会将企业推到破产的境地。因此,企业对负债经营的风险应有充分的认识,必须采取防范负债经营风险的措施。
第一,应树立风险意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企业必须独立承担风险。企业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导致实际结果与预期效果相偏离的情况是难以避免的。如果在风险临头时,企业毫无准备,一筹莫展,必然会遭致失败。因此,企业必须树立风险意识,即正确承认风险,科学估测风险,预防发生风险,并且有效应付风险。
第二,应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企业必须立足市场,建立一套完善的风险预防机制和财务信息网络,及时地对财务风险进行预测和防范,制定适合企业实际情况的风险规避方案,通过合理的筹资结构来分散风险。如通过控制经营风险来减少筹资风险,充分利用财务杠杆原理来控制投资风险,使企业按市场需要组织生产经营,及时调整产品结构,不断提高企业的盈利水平,避免由于决策失误而造成的财务危机,把风险减少到最低限度。
第三,应确定适度的负债数额,保持合理的负债比率。负债经营能获得财务杠杆利益,同时企业还要承担由负债带来的筹资风险损失。为了在获取财务杠杆利益的同时避免筹资风险,企业一定要做到适度负债红营。企业负债经营是否适度,是指企业的资金结构是否合理,即企业负债比率是否与企业的具体情况相适应,以实现风险与报酬的最优组合。在实际工作中,如何选择最优化的资金结构,是复杂和困难的,对一些生产经营好,产品适销对路,资金周转快的企业,负债比率可以适当高些;对于经营不理想,产销不畅,资金周转缓慢的企业,其负债比率应适当低些,否则就会使企业在原来商业风险的基础上,又增加了筹资风险。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统计,目前我国企业资产负债普遍过高,一般在70%左右,有的在80%以上,为了增强抵御外界环境变化的能力,我国企业必须着力于补充自有流动资本,降低资产负债率。
第四,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负债财务计划。根据企业一定资产数额,按照需要与可能安排适量的负债。同时,还应根据负债的情况制定出还款计划。如果举债不当,经营不善,到了债务偿还日无法偿还,就会影响企业信誉。因此,企业利用负债经营加速发展,就必须从加强管理,加速资金周转上下功夫,努力降低资金占用额,尽力缩短生产周期,提高产销率,降低应收帐款,增强对风险的防范意识,使企业在充分考虑影响负债各项因素的基础上,谨慎负债。在制定负债计划的同时须制定出还款计划,使其具有一定的还款保证,企业负债后的速动比率不低于1∶1,流动比率保持在2∶1左右的安全区域。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提高企业的盈利水平。同时还要注意,在借入资金中,长短期资金应根据需要合理安排,使其结构趋于合理,并要防止还款期过分集中。
第五,针对由利率变动带来的筹资风险,应认真研究资金市场的供求情况,根据利率走势,把握其发展趋势,并以此做出相应的筹资安排。在利率处于高水平时期,尽量少筹资或只筹急需的短期资金。在利率处于由高向低过渡时期,也应尽量少筹资,不得不筹的资金,应采用浮动利率的计息方式。在利率处于低水平时,筹资较为有利。在利率处于由低向高过渡时期,应积极筹集长期资金,并尽量采用固定利率的计息方式。
针对社会有效需求不足,经济增长缓慢,通货持续紧缩的经济态势,从1998年起,我国实行以增发国债为主要内容的积极财政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内需的不足,拉动了投资和消费需求的增长,有效地遏制了经济增长速度下滑局面。与此同时,随着积极财政政策的实施,我国财政赤字和债务规模也在不断扩大,2001年中央财政赤字达到2598亿元,占GDP的比重为2.7%,债务余额15608亿元,占GDP的比重为16.3%。虽然财政赤字率和国债负担率都在所谓的安全警戒线以内,但我国财政基础相对脆弱(两个比重低),潜在财政债务风险很大,特别是我国财政债务风险有其特殊性,因此,不仅需要从数量关系上,更要从本质特征上把握财政债务风险问题。
1、国债发行额与财政赤字额的互动
财政赤字既可能是由被动发生收不抵支现象引起的,也可能是政府为刺激总需求而主动采用的一种积极财政政策。1997年以前,我国财政赤字主要是收入增长缓慢而支出膨胀引起的,实施积极财政政策以后,财政赤字的弥补,主要有三种方法:一是用历年的财政盈余;二是以货币融资形式向中央银行借款;三是以债务融资形式向社会发行国债。我国1986年以来政府财政全为赤字,《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现已明确规定财政不允许向银行透支。因此,财政赤字只能靠债务融资来弥补。从财政赤字与国债发行额的关系来看,赤字是原发性的,债务是由赤字派生的,二者在数量上具有正相关性,财政赤字高的年份,国债发行额也较高,近年来的实际情况也是如此(见表1)。但是,现在存在的问题是债务发生并不纯粹是被动发生的,债务额与赤字额具有相互推动的发展趋势。其中一个原因是由于宏观调控政策的需要,把增发国债作为积极财政政策的操作工具,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其资金回报率较低,随着国债规模的扩张,还本付息额也迅速增加,国债规模的迅速扩张反过来推动财政赤字的急剧攀升,陷入借新债还旧债的恶性循环当中,如1997年国债发行额为2412.03亿元,同年的还本信息额为1820.40亿元,还本付息额占发行额的75.47%,在财政收入不可能有较大增长的情况下,中央财政的偿债成本和偿债风险都相应增加。
2、低债务负担率与高债务依存度并存
国债负担率(国债余额/当年GDP)反映了负债规模与一国尝债总体经济实力的对比关系,这一指标对不同国家有着不同的实际意义,经济发达国家的债务是建立在雄厚的财政经济基础上的,整个国家对债务的承载能力较强,其国债负担率可以高些,如《马约》规定欧盟成员国这一指标上限为60%,而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规模和经济实力较差,其债务负担率也应较低,一般国家应不超过45%。我国的国债负担率一直低于17%,2001年也仅为16.3%,远低于国际警戒线。但是从动态分析,我国国债负担率近年来增长很快,由1990年的4.5%,迅速提高到2001年的16.3%。
从财政对国债的依赖程度和财政承载债务的能力上看,则需要考察国债依存度和偿债率两个指标。由于我国国债的发行和偿还都是由中央政府操作的,在分税制条件下,真正能衡量国债所蕴涵的财政风险的应为中央财政的债务依存度和偿债率,所以研究中央财政的债务依存度和偿债率也更有实际意义。
中央财政的债务依存度是指当年国债发行额与中央财政支出(包括国债还本付息额)的比重,它反映了中央财政支出对国债的依赖程度。债务依存度过高,表明财政支出过度依赖于债务收入,财政处于相对脆弱的状态,因为国债毕竟是一种有偿收入,高依存度对财政的未来发展形成潜在的威胁。国际上公认的控制线为25%-30%,而我国的财政依存度表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从1994年开始超出国际警戒线,1999年高达62.49%(见表1),是国际警戒线的两倍多,也是美国、日本、英国等发达国家的3-10倍。显然,中央财政支出有60%的资金来源于国债收入,财政风险较大。
表1财政收支与国债有关指标
附图
资料来源:2001年中国统计年鉴
反映中央财政偿还债务能力的指标是偿债率,即当年国债还本付息额与中央财政收入的比重,这一指标越高,说明中央财政的还本付息压力越大,偿还能力越弱,国债的承受能力越差。从国际经验来看,偿债率的安全线为8%-10%,警戒线为22%,1990年我国中央政府的偿债率为11.43%,1998年迅速攀升为45.91%,是国际警戒线的两倍多,近两年虽然有所下降,但仍然高于国际警戒线(见表1)。考虑到我国财政收入大幅增长的潜力不大,加之国债发行期限多为中期,还本付息相对集中,国债的偿还困难还是较大的。
上述分析表明,我国国民经济总体应债能力相对较强,而财政本身特别是中央财政对国债的承载能力有限,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财政收入占GDP比重和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比重过低,既压缩了国债继续增加发行的合理空间,也说明潜藏着财政债务风险。
3、国债筹资成本硬约束与投资收益隐性化
国债筹资是有代价的,到期偿还本金是不言而喻的,同时还要支付国债利息。国债是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的借贷形式,其发行主体是政府,在所有的本币市场参与者中信誉最高,信用风险最小,流通性能好,变现能力强。正因为国债具有这些特征,西方国家一般都以国债收益率作为金融市场的基准利率,从投资者角度来看,投资是国家政权担保的此种金融产品最安全,风险几乎为零。因此,国债利率通常低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我国的情况与此正好相反,由于缺乏科学的债券定价方法和基准利率形成机制,债券发行定价反而比照银行储蓄存款利率,国债利率比同期存款利率高出1-3个百分点(见表2)。
表21990-1996年银行储蓄利率与国债利率表单位:%
附图
资料来源:袁东:《中国证券市场论》,东方出版社,1997年,250页。
近年来虽然二者利差在减少,但国债利率仍高于银行存款利率。1999年发行的2、3、5年期国债利率分别是2.55%、2.89%、3.14%,而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分别是2.43%、2.70%、2.88%。使利率高低与风险大小相悖,同时也增加了国债的利息支出,1997、1998年的利息支出分别高达563.3亿元和763.6亿元。甚至有个别种类国债的真实利率高于产出增长率,如1998年第一期、第二期凭证式国债、30年期的特种国债利率偏高,从而增加了国债的筹资成本。
国债是信用性质的财政收入,是一种集借、用、还三者于一体的政策融资工具,其主要特点就是国债资金使用的有偿性。国债资金的偿还就要考虑它的使用效益。国债资金的使用效益包括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两方面:从社会效益来看,通过国债投资,可以增强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能力,改变社会消费与投资结构,促进基础设施建设,有利于环境保护等,但这些溢出效应是隐性的,很难用投资收益率等指标衡量的,因此、在短期内不能作为国债的偿还基础。从经济效益上看,国债资金主要用于弥补财政赤字和还本付息,用于生产建设上的比例很小,况且基础设施投资的盈利水平较低,想用这些投资项目的盈利来偿还国债是不现实的,国债投资的自偿能力是十分有限的。
4、隐性债务显性化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体制改革的深化,将促使以前的隐性债务显性化。目前我国尚存在各种形式的债务,虽然在名义上不是中央财政的债务,但在性质上类似于国债的国家债务,在实际运作中将由中央财政承担其中的大部分支付责任,最终构成中央财政的实际债务组成部分。
(1)社会保障资金债务。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实行的是低工资、广就业、多补助的收入分配制度,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障全部由国家和企业承担,个人未形成养老积累,也不承担任何费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新的社会保障制度也逐渐形成,这就产生了弥补历史欠帐,支持国企改革,对原有职工的偿债问题,这部分债务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取决于未来经济增长率、实际工资率、利息率和人口因素等参数的变化。按照世界银行1997年测算结果,我国养老金隐性债务为1994年GDP的46%-69%,即21468~32202亿元,而他们最近的一项测算则认为在1998年中国养老金隐性债务占到GDP的94%(DorfmanandSin,2000)。即使最保守的估算,按下限计算这部分债务也达2万亿以上。
(2)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国家隐性债务。在我国的全部金融资产中,银行资产占85%以上,但由于多种原因,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比重居高不下,1995年末为21.4%,以后逐年有所增加,2000年末高达29.2%,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总规模至少在27000亿元以上;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在1997~2000年由于国有企业改制而核销呆坏帐1829亿;截止2000年末,在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开户的企业中,逃废债企业达32140户,悬空银行贷款本息达1851亿元;三家政策性银行的不良资产,根据朱民1999年提供的数据也在3000亿元左右。而以上也仅是冰山一角。
(3)粮食企业在采购和流通中累积的亏损债务,目前高达2000多亿元,这最终也将成为政府负担的债务。
(4)截止2001年底,全国拖欠当年国家统一政策规定的工资65亿元,占应发工资总额的1.8%。
我国国有经济是由财政、银行、国有企业三部分组成,政府财政实质上为银行的不良贷款和企业债务提供担保,为社会保障提供资金来源,在动员银行和企业最大潜力仍存在缺口的情况下,上述隐性债务必将最终由财政负担,其本质与国债是相同的。所以说,虽然名义国债负担率低于国际警戒线,但如果在名义国债规模基础上,再加上社会保障资金缺口、国有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的不良资产债务、粮食企业亏损挂帐、各级政府欠发工资等隐性债务计算在内,我国财政债务至少在5万亿元以上,占我国GDP的50%以上,即国债总体负担率超过50%,财政债务风险是不言而喻的。
5、外债风险虽小,但成本较高
财政债务包括国内债务和国外债务两部分,近年来总的趋势是内债规模大幅增长,而外债负担相对减少,外债风险相对较小。一是外债余额增幅较小,由1995年的1056.90亿美元增加到2001年的1700余亿美元,个别年份甚至绝对减少,如1999年。二是从外债风险指标上看,2000年我国外债的偿债率为9.2%,债务率为52.1%,远低于国际公认的警戒线(即偿债率为25%,债务率为100%),2000年我国外债负债率为13.5%,也低于同期世界平均水平。三是从外债偿还期限结构上看,2000年长期外债余额占全部外债余额的91.0%,而短期外债余额仅占9.0%。四是我国外汇储备逐年增长,到2000年已达1655.74亿美元,为外债偿还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可见,我国的外债规模、债务风险指标与国民经济增长速度和外汇储备比较起来,其负担较为合理,均在国力可承受范围内。
但是,另一方面,从外债借款成本来看,贷款利率较高的国际商业银行贷款占主导地位,2000年国际商业贷款余额占整个外债余额的65%,而利率较低的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仅占16.9%和18.1%,这必然导致我国外债的借款成本提高。从外债币种结构上看,币种单一,主要是美元和日元,外债币种缺乏多样化,增加了外债的汇率风险,因此,对外债风险同样不能掉以轻心,仍需加强外债风险管理。
二、财政债务风险的防范
积极财政政策的效应是双重的,在充分发挥其促进经济增长正面效应的同时,必须看到积极财政政策也导致国债规模有所扩大,进而放大财政债务风险的负面影响。为此,应针对财政债务风险的本质特征,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与化解财政债务风险。
1、适时淡出积极财政政策
一般而言,财政政策的行政色彩较浓,人为因素较大,往往侧重于需求管理,是一种熨平经济周期的短期措施。我国1998年制定并实施积极财政政策之初,只是把它作为一项应对东南严金融危机的特殊手段。而数年连续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已经使这一短期政策长期化了。但社会经济及财政方面深层次的问题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却积累了大量财政债务风险。因此,有必要适时调整财政政策,逐步淡出积极财政政策,控制财政赤字规模,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财政支出效率,深化预算制度改革,规范财政分配秩序,完善税费改革。
2、控制国债规模,调整国债结构
发行国债既要考虑社会公民的应债能力、国民经济的承载能力和财政的偿还能力,更要注重国债资金的使用效益和运作成本,兼顾国债发行的可持续性,科学界定国债的合理规模。(1)加快“费改税”进程,规范预算外收入和各种制度外收入,把它们纳入到统一的财政收入中,使财政收入稳步提高。同时,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合理调整分配结构,遏制行政经费膨胀,杜绝资金浪费,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零基预算、单一帐户制度,以此强化支出约束,压缩财政赤字,这是控制国债规模的最关键因素。(2)广泛采用竞争性招标发行方式,降低发行成本;动态调整国债利率,形成科学规范的基准利率机制,适度调低国债利率,降低筹资成本,控制国债利息负担;调整国债期限结构,增加短期和长期国债品种,均衡分布国债还本付息额度。(3)提高国债资金的使用效应,走出借新债还旧债的怪圈。对于投向非盈利性公共物品的国债资金,在选择项目时要兼顾经济效应和社会效应并重的原则,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尽量降低成本,尽可能地发挥基础设施的效益,创造更多的社会价值。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国债投资应逐步由基础设施投资转向有市场需求、有经济效益的制造业领域转移,加大用于竞争行业的投资比例,同时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缩短项目建设周期,项目建成后,采取公司运作方式,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提高国债资金的自我偿还能力。(4)为了使国债资金的筹措、使用和偿还步入良性循环轨道,应建立国债偿债基金制度,坚持基金有效运作,预算上单独列支,闲置部分可以投资,确保基金增值,使国债偿还有一个可靠的基础。
表3国家外债余额及风险指标
附图
资料来源:2001年中国统计年鉴
3、多元分散债务风险
当国债资金投向基础设施项目时,一般具有巨大的社会效益,地方有关部门可能从中获益,因此,这些国债的偿还应按受益大小由中央和地方政府按比例分摊;目前我国不允许地方政府发债,为解决地方政府使用债款,一般由中央统一发行国债,再从中转货一部分给地方政府使用,这实际上是中央政府替地方政府发债,所以按谁受益谁偿还原则,这部分债务理应地方政府负担;对于银行不良贷款和坏帐损失,最终不应由财政全部“兜底”,而要以法律法规形式明确规定银行破产后财政负担偿还储户资产的比例,按照利益与风险对等原则,规定财政、银行、储户各承担一定比例风险;对于地方政府债务,要严格界定责任,真正属于政府的,由地方政府列入预算;对于商业性债务、有关政府担保的企业债务,首先由债务人偿还;对于社会保障资金缺口这种隐性债务,应由财政、企业及个人按比例分摊,财政和企业分摊部分可通过开征社会保障税、国有股减持、出售转让国有资产等方式弥补。
4、强化外债管理,防范外债风险
由于外债具有特殊的传导机制,一国外汇市场可能成为国际投机商追逐的目标,东南亚金融风险的教训应引起我国高度重视。必须建立外债统一管理机构,结合国家的进出口政策、汇率政策,运用科学管理方法和现代化手段,统筹政府外债的借入、使用和偿还;在合理控制外债规模条件下,降低借款成本,尽量多争取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对于国外商业贷款,一定要注重提高外债资金的使用效益,使外债本息偿还有一个可靠的保证。同时,还要注意汇率风险,合理安排外债币种结构,提高汇率走势的预测能力,把外债风险控制在较低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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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进口押汇的含义可以看出,其运作大体分为三个步骤:开证行根据与进口商签订的进口押汇协议对外付款;进口商凭信托收据领取货运单据;进口商销货后,将货款归还银行,换回信托收据。
因此,进口押汇协议和信托收据是进口押汇中的两个主要文件。这里所说的信托收据(TrustReceipt,T/R)是指进口押汇业务中,在进口商未付款之前向银行出具的领取货权的凭证。通过信托收据明确了进口商所提取货物的所有权仍属银行,及由进口商代为保管和销售货物的地位。进口押汇虽然给进口商提供了融资便利,但对银行的风险是显而易见的。进口押汇过程中经常面临的风险有:
第一,货物价格下跌风险。当进口企业与外商签订进口合同时,商品的市场价格看好,进口是有利可图的,但等货物进口销售时,价格却大幅度下跌,原想盈利反而亏损。这时企业的还款能力会出现问题,风险就出现了。
第二,企业挪用资金风险。进口企业虽然将货物卖出,顺利收回货款,但恰有其他方面急用款项,如应归还其他银行到期贷款、又需资金做一笔新生意、其他公司向其借款,或债务纠纷账款被冻结扣划,无法按时归还押汇银行的到期押汇款,此时银行的风险将不可避免。
第三,汇率变动风险。银行对进口企业押汇币种如果是人民币,则国内贷款回收也是人民币,就不会有汇率变动风险。但若押汇币种是美元或其他外币,则企业要承担人民币贬值的风险。可能因企业还不起款,形成银行押汇款逾期。
分析进口押汇风险存在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
第一,根本原因:是据现行《担保法》,将导致银行在单据上设定的担保因法律障碍而无法落实。我国银行在进口押汇中一般在单据上设定质押,然而在我国担保法的现有规定下,质押权的成立与有效必须以质押权人占有质押物为条件,如果质押权人将质物交还给出质人,则银行享有的质押担保权益将不能得到法律上的支持。我国《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7条明确规定“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质权对抗第三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见,在进口押汇方式下,开证行将作为质押的单据交付给开证申请人后,就会违反《担保法》司法解释的禁止性规定而丧失质权所保障的权益。而且,银行在叙作进口押汇时,有时会要求进口商提供第三人做保证,以作为银行在行使质权后仍不足以保障债权的补充担保方式。然而,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保证人只对物的担保之外的债权承担责任,并且保证人在银行放弃物保或怠于行使物保的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可见,进口押汇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面临着一定的法律冲突,同时也可能导致银行不能合法地享有获得保证人赔付的权利。
第二,进口商资信不佳或还款能力弱。实务中,进口商恶意拖欠银行垫款的事例屡见不鲜,许多企业从根本上缺乏诚信的观念。而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经营不善等客观风险常常使某些企业在还款时心有余而力不足。
既然银行在进口押汇业务中必然要发生进口单据脱手,也就带来了如何保障脱手后银行合法权益的问题。因此,如何防范进口押汇中的风险便成为各家银行关注的重点。关于这个问题,我认为应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第一,银行要严格按照现行《担保法》的要求构建进口押汇的担保机制,确保每种方式的担保合法有效,并且不会引发相互矛盾。协调好质押和保证两种担保方式之间的关系。在进口押汇中,银行一般将质押的货物或者单据转交给了进口商,这就可能导致质押无效或者质押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法院对此将认为银行放弃了物保,那么保证人就仅在物保价值之外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此,笔者以为,银行应该要求保证人在签订书面保证合同时,明确约定在银行将货物或单据交给进口商后,自愿承担包括对货物所担保债权范围内部分的责任,避免银行因转交质物而造成保证人享有对银行物保放弃的抗辩权而引发的贷款损失风险。第二,银行要处理好质押与信托收据之间的关系,慎重构建信托收据的内容。银行对货物或单据享有的是质权而非所有权,质押的效力是以质权人占有质物为前提条件;信托收据是以所有权的转移为基础,银行享有对货物或单据的所有权。所以这就造成了银行对货物或单据既有所有权又有质权的矛盾,而且在质押关系下,银行向进口商放单会引起质押效力的丧失。所以,这两种保障银行权益方式的并存并不能为银行带来“双保险”。
第三,银行要。银行只有对财产具有合法的权利时,才能在该财产上建立信托关系,银行除了要求进口商在信托收据上承诺财产所有权归于银行,还应注意对需要进行权利变更登记的货物,一定要在相关部门进行登记,确保银行对财产的合法所有权。
第四,严格审查押汇申请人以及担保人的信用和能力,全面考察开证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进口押汇业务的风险主要来自于申请人的业务经营能力和履约付款能力,银行在信用证项下给客户提供融资要清楚地认识到客户的信用风险才是最根本的风险。这一措施是最终防止押汇担保机制固有缺陷的有效措施。从实践来看,一些押汇申请人恶意与担保人串通,恶意逃避银行债务。银行尤其应注意关联公司之间的担保和交易,对进口押汇业务的影响。目前大多数集团公司的进口业务都交给其下属的子公司进行。这种公司的一大特点就是资金小,高负债经营,它本来就是由于集团公司基于规避风险的考虑而产生的,一旦出现问题还能弃车保帅,将损失减少到最低,这种战略也是中国目前信用机制极不健全的结果。基于此,银行应该做事前的信用和能力的审查。
第五,严格把握开证额度的使用条件,科学匹配开证额度与保证金比例之间的关系。使用额度开立信用证应满足一些基本条件,在条件达到的前提下使用开证额度,搭配以部分比例的保证金开立信用证,可以有效控制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风险。
第六,在操作时要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增强微观金融主体的风险防范意识,改善银行融资信息的不对称状态。扭转这一状态的根本手段是全面,准确,及时的信息披露与报告制度,进行全面的风险管理。即对整个机构各个层次的业务单位通过系统信息处理,集中化的控制与管理风险。银行内部和外部联行间信息资源进行归类、整合,通过信息共享,建立可以在银行内部及联行之间共享的信息系统、风险控制系统、决策支持系统,形成一个以风险管理为核心的资产负债管理体系。
第七,加强放汇后的管理。银行有关部门应随时了解押汇申请人的经营状况、银行状况、财产状况以及进口货物的销售、国际国内市场信息。如发现押汇异常情况,及时采取防范、补救措施。应加强对进口押汇的风险管理,原则上不允许对客户被动押汇,特殊情况必须严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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