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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在岗履职报告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3-06 16:03:30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公务在岗履职报告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公务在岗履职报告

第1篇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以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为主要内容,切实加强和改进机关作风,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为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监察范围

全市国家工作人员,即国家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内容和要求

以制度建设为重点,在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岗位承诺制、绩效考核制、责任追究制“三项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并推行政务公开制、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绩效考核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等行政效能建设七项制度。

(一)政务公开制。政务公开制的具体要求: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和涉及机密的内容外,凡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均属于公开的内容。要公开机关和各科(室)在职责范围内,制定并公示办事程序流程图,公开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要求、办事时限、办事纪律及承办部门、承办人员、负责人姓名等内容。

(二)岗位责任制。岗位责任制的具体要求:1.坚持因事设岗、职责相称、责任分明、任务明确和便于考核的原则。2.把岗位责任落实到具体的工作目标责任之中,保证岗位责任制的落实。3.岗位责任要按规定采取一定方式进行公示。4.岗位责任人因事暂时离岗,其职责必须有人代替履行,不能因责任人离岗而使工作停滞。5.岗位责任制履行情况要纳入行政效能考评内容,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接受评议。

(三)服务承诺制。服务承诺制的具体要求:1.行政机关特别是一些窗口服务单位,要向自己管理和服务的对象作出明确具体的服务承诺。2.承诺机关要设立违诺举报投诉电话。3.对违诺人员要进行诫勉教育或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四)首问负责制。首问负责制的具体要求:1.群众来访时,第一位被来访者询问的机关在岗人员为首问责任人。2.首问责任人对群众提出的问题或要求,无论是否属于本人职责范围,都要按规定给予耐心细致的答复,做到来访有人接,询问有人答。3.对来人或通过电话反映的问题,属于责任人本职工作范畴的事项,应立即办理;当时不能办理的,应讲明原因和办理期限,并在期限内负责答复;对属于本单位其他人员工作范畴的事项,应立即转交相关人员办理。

(五)限时办结制。限时办结制的具体要求:1.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工作事项,实行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缓事一周内办结。2.人大、政协“两会建议、提案”必须在其规定时间内办结并上报办理结果。3.上级机关和领导转办、批办、交办的事项,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并上报办理结果。4.对群众来访事项,能马上办理的,要立即办理;需要会议研究的,一周内办结;问题比较复杂的,要抓紧时间尽快办结;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要对来访者耐心解释,做好思想工作,取得群众的理解与支持。5.下级单位的请示、报告,要及时答复,最迟不得超过三周。

(六)绩效考核制。绩效考核制的具体要求:以岗位职责为基础,以工作实绩为重点,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绩效三部分。工作态度主要包括敬业精神、服务意识、遵章守纪等,工作能力主要包括业务水平、合作创新能力等,工作绩效主要包括工作量、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履行岗位职责情况等。绩效考核采取定量考评与定性考评相结合、年终考评与平时考查相结合、领导评议与群众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公布考核结果,把考核结果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挂钩。

(七)过错责任追究制。过错责任追究制的具体要求: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失职渎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进行责任追究:1.不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认真解决职责范围内出现的有关问题。2.本人分管范围内的工作人员发生效能低下、作风恶劣,对其违纪违规现象长期失察以及管理不严或放任其错误行为。3.工作不负责任,发生严重事故,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4.工作作风拖拉、互相推诿扯皮,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5.违反保密制度,失密、泄密,造成不良后果。6.在执行公务活动中,接受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活动的吃请或参加有碍公正执行公务的公款消费活动。

四、工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是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从严治党,从严治政,促进各级各部门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一项重要工作部署。市委决定成立“三项制度”督查考核办公室和国家公职人员履职过错投诉中心,将严格执行行政问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坚决整治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问题。全市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规范机关管理,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确保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市纪委监察局行政效能监察室负责处理行政效能监察日常性工作,并组织开展行政效能监察活动。

第2篇

(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学院,北京100038;

2.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北京100026)

摘 要:职务犯罪侦查主任检察官制度构建既应坚持检察改革的总体指导思想,又应遵循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运行规律。在此基础上,应从优化职权配置、健全办案组织、制定选任标准、加强履职保障以及强化权力监督等五方面着手构建一套有特色的职务犯罪侦查主任检察官制度。

关键词 :检察改革;职务犯罪侦查;主任检察官;制度构建

中图分类号:DF7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933(2015)08-0179-13

序言

主任检察官制度又称为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度,具体来讲:是指在检察长的授权和领导下,以主任检察官为主要负责人并和其他检察人员共同组成办案组,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职权的办案责任模式,以及相关选拔任命、考核奖励、监督制约和配合保障等机制的总称。它是新时期新条件下检察机关进一步改进办案方式、继续探索内部办案组织改革的最新尝试,同时也是深化检察人事制度改革、加强检察干部队伍专业化建设,以及推进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的大胆探索‘1]。客观而言,目前,全国一些主任检察官制度试点的地方检察机关关于主任检察官制度的设计主要是参照和借鉴了以前检察机关公诉部门所推行的主诉检察官制度,其主要着眼于刑事检察部门履行起诉、审查逮捕等职能的需要,很少关注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实际需求以及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运行规律;此外,虽然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0年5月制定并下发了《关于在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开展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试点工作的意见》,并且北京、广东、上海等地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也进行了一些探索,但是效果并不明显,有的甚至在实践中已经屏蔽不用;加之,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部门因所办案件的种类、模式、阶段和性质等具有很强的特殊性,职务犯罪侦查主任检察官(以下简称“职侦主任检察官”)制度的构建应区别于检察机关其他部门,为此,本文着重从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实际工作情况出发,就职侦主任检察官制度构建提出一些想法,以供借鉴。

一、构建的前提:坚持检察改革总体指导思想

主任检察官制度构建是一次规模较大、触动较深、影响较广的检察改革,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是检察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职侦主任检察官制度构建的探索直接关系到整个主任检察官制度构建的成败。职侦主任检察官制度构建应当坚持检察改革的总体指导思想精髓,进一步优化职务犯罪侦查权配置,提升职务犯罪侦查现代化水平。具体而言,应注意以下三点:

(一)须突出检察官的主体地位

我国检察官法第2条明确规定:“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而在检察实践尤其是基层检察实践中,一线检察干警是办案的主力,但是往往“审者不定”、“定者不审”,检察干警需要将办案情况层层汇报,然后再按照主管领导意志来办理案件,这样的弊端越来越影响到检察权依法公正独立地运行,正如有专家所言,检察官作为鲜活的个体从刑事诉讼法条文中已然消失了,取而代之的是给人一种庄重、威严但难以实定化的人民检察院。而主任检察官制度实质上确立了检察官在日常执法办案中的主体地位(核心地位),主任检察官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行使检察权,开展办案工作,独立作出决定或者提出相关建议,并对自己所承办案件承担相应责任,能够较为充分地体现了检察办案的亲历性,实现所谓的“审定合一”。因此,主任检察官制度有助于充分发挥主任检察官的个人主观能动性和自身业务专长,最大限度地体现了主任检察官的业务权威,切实增强了一线检察干警的荣誉感、责任感和使命感。

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具有明显的“上命下从”式的行政属性,在侦破工作中采用“层层讨论研究一逐级请示汇报一领导审核把关一集体决策负责”的行政机关工作程序;此外,职务犯罪案件本身往往具有重大性、敏感性以及复杂性等特性,从而导致许多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一线侦查人员将自己仅仅定位为被动的、消极的、机械的“执行者”,而非主动的、积极的、灵活的“实践者”,基本上是“事事汇报、层层汇报、时时汇报”,于是,在现有的体制和机制下,职务犯罪侦查的决策权基本上由领导来决定,其他侦查人员基本上无须考虑和专业要求,学识、能力、技术、经验等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只要惟命是从,“熬年头”就可以晋升,很难有效地提升他们的办案积极性和独立办案能力。因此,职侦主任检察官制度的构建也应当注重突出一线检察干警的办案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其办案的主观能动性,促使他们更加积极、高效、负责任地参与案件办理,并且促使整个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检察队伍建设进一步朝着“精英化”方向发展。

(二)须优化检察权的内部配置

党的十、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及十八届四中全会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为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关键举措,并强调要确保“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而主任检察官制度较好地体现了本次司法体制改革的上述要求,是进一步优化检察权内部配置的重要举措。主任检察官制度的核心就是“放权”,就是要实现“放权检察官”(也有的称之为“还权检察官”),赋予主任检察官及其办案组一定的独立办案权。这就意味着检察权力内部应进行必要地适当地调整、分化以及重组,从而达到一种“优化”的目标和效果,最大限度地保障检察权依法公正独立高效运行。

一般来讲,职务犯罪侦查权大致可以分为初查启动权、侦查启动权、一般侦查权(专门调查权)、采取强制措施权、技术侦查权和补充侦查权等六项子权力。职侦主任检察官制度构建应当注重就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子权力行使主体问题进行慎重考量和科学配置:一方面,应适当地将一些在侦查阶段不具有终局决定性的权力配置给主任检察官,以减少相应的审批层级、审批流程和审批次数,从而切实提升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运行效能;另一方面,对于一些涉及案件的实体审批权力,主任检察官享有充分的建议权,比如,主任检察官应当对案件初查终结后是否立案以及侦查终结后是否移送起诉享有充分的建议权,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应当充分听取主任检察官的意见。总之,在现有法律的范围内通过合理分解和配置职务犯罪侦查权,切实赋予主任检察官一些必要的权力,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行政化带来的弊端,促进职务犯罪侦查权的高效运行。

(三)须实现权责利的有机统一

主任检察官制度赋予了一线检察干警相对独立的办案权,但是也应该认识到权力和责任是一对“孪生兄弟”。在赋予主任检察官权力的同时,必须建立起一套“责任清晰、权力明确、监督到位、运转高效”为目标的责任体系,依法依规加强对主任检察官权力的监督制约,确保主任检察官及其办案组依法公正独立行使检察权。与此同时,主任检察官由于承受的工作任务多、工作要求高、担负责任重,有必要为其提供必要的甚至是优厚的工作条件和履职保障,真正做到“以价值体现价值、以价值回报价值”,让主任检察官感受到应有的职业地位和职业尊严。

职侦主任检察官制度的构建过程中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着眼:第一,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强调的是集体行使侦查权,而非个人行使侦查权,其往往需要采取“集团作战”的方式来查办案件,而在这一模式极有可能导致责任不清,“吃大锅饭”的状况,因此,职侦主任检察官制度必须建立更为严格的执法过错追究机制,依法实行执法责任终身制,在侦查执法过程中,建立起清晰明了、环环相扣、协调一致的责任体系;第二,侦查活动在整个刑事诉讼中占有基础性的地位,“中外刑事诉讼的历史已经反复证明,错误的审判之恶果从来都是结在错误的侦查之病枝上的”;此外,侦查阶段是整个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矛盾最为尖锐的阶段。因而,相比检察机关内设其他部门,职侦主任检察官制度在构建过程中必须通过建立健全内外监督机制,更加注重如何监督好主任检察官及其办案组的权力运行状况,最大限度地减少因“放权”而可能引起的侦查风险或者侦查事故。第三,职务犯罪侦查活动是侦查力量与反侦查力量之间的一组活力对抗,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一线侦查人员往往面临着包括人身安全在内的各种职业危险,因此,职侦主任检察官制度在构建过程中应更加重视主任检察官及其办案组的相关履职保障问题,尤其是建立符合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特点的特殊职务保障机制,比如出差办案经费保障机制、身份保密机制、安全保护机制等。

二、构建的关键:遵循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运行规律

抛开职务犯罪侦查权定位问题,客观来看,职务犯罪侦查权和普通刑事侦查权在权力运行规律具有诸多相似之处。在构建职侦主任检察官制度的时候,应遵循职务犯罪侦查权所具有的特殊运行规律,方能实现改革初衷,达到改革良效。

(一)须提高职务犯罪侦查权运行效率

侦查权作为一种国家法定的追诉权,具有积极性和主动性,只要侦查主体对自行发现或者报案、举报、控告的犯罪嫌疑线索经过判断认为有侦查的必要,就应开始侦查追诉活动,行使侦查权。对于职务犯罪侦查权来讲,同样如此,其对时效性、统一性和协调性的要求极高,稍有不慎就会“打草惊蛇”,破案时机转瞬即逝。此外,根据侦查学关于“信息递减原理”,一线侦查人员办案所获的犯罪信息最为全面,随着侦查管理层级的递增,犯罪信息会被侦查人员、部门负责人不断地加工整理而无法呈现出原始的面貌,犯罪信息的客观性不断被侵蚀和削弱,而最终呈现在侦查决策者面前的仅仅是被加工过的不完整的犯罪信息,从而影响到侦查决策者及时科学作出侦查决策,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引发侦查风险甚至导致侦查失败。在此,笔者仅以我国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刑侦部门)的体制改革为比较借鉴视角,1997年6月,全国刑事侦查改革的重要成果之一就是我国公安机关刑侦部门统一实行了所谓的“队建制”。而队建制的最突出特点是强调了刑侦部门的“行动性”,促使刑警队伍从“机关化”到“实战化”,有效地打破条块分割,减少中间环节,增强实战功能,从而对待刑事犯罪做到快速反应、灵活反应、协调反应和主动反应。从根本上提升侦查效率。反观,我国多数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办案组织形式主要为一名检察员(或者助理检察员)配备一名书记员(或者助理检察员)的“检书配合形式”、“检检配合形式”,这样的办案组织形式根本无法满足在职务犯罪初查和侦查工作任务需求,严重影响到职务犯罪侦查效率提升;虽然在突破案件的时候,由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负责人来为具体承办案件的侦查人员来调配力量部门其他侦查人员予以配合,而其他侦查人员往往由于前期对于案情的掌握不全面甚至全然不知,造成这种配合显得比较被动、机械、迟缓,无法真正形成高效的侦查合力,造成职务犯罪侦查效率不高。

因此,职侦主任检察官制度构建,应当着眼于最大限度地提升职务犯罪侦查效率,注重吸取和借鉴我国公安机关刑侦部门改革的上述做法。笔者认为,职侦主任检察官办案组应当实行“主任检察官负责制”,其办案组设置以6-8人为宜,对于6人办案组而言,其中一名检察员为主任检察官,负责办案组的整体办案活动,两名助理检察员和三名书记员作为辅助人员,配合主任检察官开展办案工作;对于8人办案组而言,一名检察员为主任检察官,负责办案组的整体办案活动,三名助理检察员和四名书记员作为辅助人员,配合主任检察官开展办案工作。由主任检察官自行决定组内人员的具体分工,依法开展外围调查取证、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法律文书制作工作等具体办案工作。当遇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时,增加办案力量的时候,主任检察官可以通过启动联系会议机制,向部门负责人汇报相关情况,请求其他办案组的支持。在主任检察官办案过程中,部门负责人应当尊重主任检察官的办案工作以及所做与案件有关的决定,做好协调和沟通工作。

(二)须满足职务犯罪侦查的技术需求

侦查技术就是有关侦查活动的技术,抑或运用于侦查活动过程之中的技术,是侦查活动与科学技术相结合的产物,其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内容:一是关于现代化技术设备的内容;二是针对现代化设备的科学技术的内容;第三,关于现代化设备、技术在职务犯罪侦查活动中的具体应用内容。随着社会的进步,侦查技术作为侦查破案提供服务的特定技术手段和方法越来越得到重视,“侦查中科技含量的高低,越来越成为衡量侦查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标志……在侦查中运用现代化科学技术是推进‘由供到证侦查模式’向‘由证到供侦查模式’转变的迫切需要”。但比较遗憾的是,与承担普通刑事侦查工作的公安机关相比,我国检察机关对于职务犯罪侦查技术的研究相对滞后、投入相对欠缺、发展相对缓慢,尤其是面对着越来越趋于隐蔽化、智能化、集团化、国际化的职务犯罪,传统的职务犯罪侦查模式已经远远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亟需构建积极、主动、开放的现代化职务犯罪侦查模式,而这就需要侦查技术为其提供有效支撑和重要保障。

201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了《“十二五”时期科技强检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而“科技强侦”战略正是“科技强检”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该《纲要》指出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应加快查办职务犯罪情报信息系统建设和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技术项目建设②。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提出了“侦查信息化、装备现代化建设”(以下简称“两化”建设),以此作为提升职务犯罪侦查现代化水平的重要途径和举措。因此,在职侦主任检察官制度构建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应当充分重视职务犯罪侦查权运行过程中的技术需求,尤其是在办案组设计过程中,应注意区别于刑事检察部门、诉讼监督部门等办案组的组织形式:一方面,实现“组内技术保障”,即注意将一些具有侦查学、心理学或者计算机学等特长的检察干警分别配置到每个主任检察官办案组,争取在办案组组内实现智力资源、技术资源、体能资源等的优化配置组合;另一方面,实现“整体技术保障”,即应重视侦查技术力量的专业化配置,通过成立专门负责侦查技术的主任检察官办案组,开展包括职务犯罪侦查情报信息搜集、公共信息查询、常用侦查装备使用等在内的职务犯罪侦查技术工作,为职务犯罪侦查办案提供坚实的技术保障和支持,进一步推动职务犯罪侦查朝着专业化、科技化、现代化方向发展。

(三)须注重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需求

客观来讲,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尤其是在查办专案行动上的效果更加明显。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建设主要包括横向上的一体化和纵向上的一体化。横向上的一体化主要要求打破各级检察机关内部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分散局面,着力建构统一的职务犯罪侦查内部机构,统一和集中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纵向上的一体化就是要打破职务犯罪侦查在运行过程中的地区阻碍,进一步实现各地检察机关在独立办案基础上的协同侦查办案。

为此,职侦主任检察官制度构建中,不仅要建立和完善“职侦主任检察官联席会议机制”,而且应当尽快确立“职侦主任检察官协同办案机制”,进一步形成“协作有力、运转顺畅、统分结合”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格局。具体来讲:第一,在本院范围内,科学调整职务犯罪侦查内设部门,有效整合职务犯罪侦查力量,统一设立科学合理的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组织形式,促成有效的职务犯罪横向一体化建设;第二,加强各级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协调配合,重点是加强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的领导,主要通过引领侦查、组织侦查、指挥侦查、协调侦查等方式,在充分尊重和保障下级检察院职侦主任检察官依法、独立、规范办案的基础上,有效实现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领导、指导和引导。

(四)须保障职务犯罪侦查的独立相对

相较于其他检察权运行而言,职务犯罪侦查权运行的独立性往往面临着更易被侵蚀的危险。这是由于职务犯罪一般具有保护层厚、关系网密、干扰阻力大等显著特点,从而导致一方面,职务犯罪侦查的独立性非常容易受到检察机关外部的不正当干预,比如,有些地方出现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权被滥用为个别领导者和地方政府谋取小团体利益和不正当利益的工具;另一方面,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独立性也非常容易受到来自检察机关内部的不正当干预,比如,有些上级检察机关以“指导”、“领导”、“监督”等为名擅自插手或者干预下级检察院的办案,再比如,有些本级检察机关其他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干警对于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办案的不正当干预。

独立性是保障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得以有效发挥功效的“天然屏障”,“如果职务犯罪侦查机构没有必要的独立性去抗衡国家公职人员犯罪,那么侦查此类犯罪的效果必会大打折扣。独立性是有效侦查的先决条件,也是有效侦查的基本保障。”笔者承认职务犯罪侦查权具有强烈的行政属性,但是绝不意味着否定职务侦查权应兼具判断性、独立性、亲历性、目的性等司法属性,尤其在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权由检察机关来行使,职务犯罪侦查人员也必须遵守“检察官客观义务”,保持相对独立,做到客观公正。因此,职侦主任检察官制度的构建过程中应当倍加呵护职务犯罪侦查权运行的相对独立性。在本级检察院内部,要赋予主任检察官充足的执行权和一定限度的决策权,满足主任检察官履职的需要,尤其是要重点处理好主任检察官和内设部门负责人的关系,防止内设部门负责人在行使检察行政管理权时,随意干涉主任检察官的正常办案活动;此外,在处理上下级检察院之间关系时,为了确保下级检察院相对独立地行使侦查权,应做到:一是要厘清上下级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关系和权限,确保各自在法定范围依法履行职权;二是改进上级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部门领导方式,既要采取“刚性领导”,实现职务犯罪侦查命令的“上命下达”,又要采取“柔性领导”,充分尊重下级检察院,采取协商、劝告和认可的方式予以领导;三是赋予下级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以消极抗命权,下级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对于上级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违法指令,有权提请上级检察院以指定管辖的方式将案件移交其他检察院办理,但是在上级检察院作出决定之前,下级检察院不得中断侦查工作。

三、样本素描:北京试点院的实践分析

北京市A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A院)、北京市B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B院)、北京市C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C院)被确定为作为2014年全国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三家试点改革单位。就各自职侦主任检察官制度构建而言,由于三家单位职侦部门在人员数量、结构层次以及办案数量等存在较大的差异,于是,改革试点实践呈现出一定差异性(如表1)。在此,笔者仅以A院反贪部门主任检察官制度的设计与实践为主要研究样本,对职侦主任检察官制度的构建情况进行全面考察和深度分析。

(一)核心内容:优化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内部配置

相较其他检察权而言,职务犯罪侦查权具有非常强烈的“上命下从”的行政属性。那么,在遵从职权特性和规律的前提下,如何优化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内部配置,通过适度“放权”,进而调动职侦部门检察官的工作积极性和提高侦查效率呢?对此,虽然北京市改革试点检察院都认为在职侦部门应当实行“主任检察官负责制”,但改革态度又都比较慎重。以A院为代表,其赋予主任检察官的职权为:一是部分的侦查决策权,即主任检察官有权直接对侦查活动的一些事项直接作出裁定,不需要报请检察长(主管检察长、局长)进行审批;二是具体的侦查指挥权,即主任检察官有权组织、协调、管理本组成员开展具体的侦查活动;第三,充足的侦查意见权,即主任检察官对于一些重大事项和在侦查环节具有终结性的事项,享有充足的意见表达自由,可以提出自己独立的拟处理意见,供检察长(主管检察长、局长)进行审批;第四,其他经检察长授权的事项。

关于部门负责人的权限划定方面,三家试点院都规定了部门负责人可以兼任主任检察官,此外,部门负责人有权分配案件、组织对主任检察官进行业绩考核、协调本部门与本院其他部门的业务关系、督促检查本部门主任检察官的履职情况。但是,A院对于一些具有涉及到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等重大事项以及在侦查阶段具有终结性事项仍然实行“三级审批制”:(1)立案、不立案报告;(2)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变更、撤销强制措施的决定;(3)公开进行初查或者首次接触初查对象的决定;(4)对外侦查协作事项;(5)侦查终结报告及移送审查起诉、不起诉的意见或者撤销案件意见。而B院和C院则完全取消了部门负责人的“审批权”,主任检察官对于上述事项拟出意见后,直接报主管检察长(局长)决定或者批准。

通过上述可以发现,北京三家试点单位都基本承认职侦部门负责人应具有一定的检察行政管理权限,但是都又规定部门负责人本身就是主任检察官,这样很容易导致“检察行政管理权”和“职务犯罪侦查权”仍然处于一种“交织状态”,检察行政管理权的天然扩张性很可能不断压缩职务犯罪侦查权行使的空间。此外,A院希望通过保留部门负责人关于业务上的部分审核权限,达到对主任检察官的监督制约和保障案件质量的“双重目的”,但是这也将导致可能出现以下问题:第一,部门负责人极有凭借上述权力任意干涉主任检察官的办案权,本来“放权”给职侦部门主任检察官的较为有限的权力更无法得到保障;第二,这样的权力划分也将导致办案职责的模糊,因为部门负责人既非亲临一线办案,又不能最终处理决定,部门负责人这道“审核”程序既显得尴尬,又显得多余;第三,这样的权力划分极有可能导致主任检察官办案组演变成为一个个微型的“内设机构”,其实到最后还是还原成“三级审批制”,甚至“四级审批制”。

(二)组织架构:结合实际具体确定办案组织形式

以A院反贪局为例,该局于2012年开始探索在两个侦查处分别设置三个办案组,并指定一名检察员为组长,以组为单位进行办案,并为各组设定考核任务,当遇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时候,则由局长或者处长指挥临时组成办案组进行办案。2012年立案数比2011年立案数上升了33.3%,2012年平均办案天数比201 1年平均办案天数少了约6.5天;2013年立案数比2011年立案数上升了16. 7%,2012年平均办案天数比201 1年平均办案天数少了约3.6天;2014年上半年立案数比2011年立案数上升了83.3%,2014年上半年平均办案天数比2011年平均办案天数少了10.3天。这种探索可以被看作为“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雏形,也为“职侦主任检察官制度建设”做了前期铺垫和预热活动。为了保障改革的稳定性、连续性和一贯性,A院反贪局并未取消内设二级机构设置,仍然保留了一个办公室两个侦查处,在这三个处室下面,再行设置主任检察官办案组。办公室内设置两个主任检察官办案组,分别为侦查技术组和后勤保障组,而两个侦查处分别设置三个办案组,为每组配备约6-8名检察干警,主要负责办案工作(如图l所示)。目前,这样的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组织方式基本形成了一个更加紧密、分工负责、协作顺畅的“微循环”,较好地满足检察机关尤其是基层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办案的需求。

但是,在对从事侦查信息技术、案件线索日常管理以及内部法制审查、侦查协作等检察人员如何定位的问题上,出现了分歧意见,存在“广义说”和“狭义说”。其中北京A院和C院认为,案件线索管理、侦查协作以及侦查技术工作等都是办案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应当设置专业类型的主任检察官;而B院认为从狭义的角度理解,只有真正从事一线办案的才能为其配备主任检察官,而案件线索管理、侦查协作以及侦查技术工作等具有较为明显的办案辅质,不应当设置主任检察官,其在实践中设置“局长助理一职”,并配备局长助理组。上述的分歧反映出在改革试点初期对于职侦主任检察官的定位、性质以及工作任务等存在不同的认识,而这种认识将直接影响到职侦主任检察官制度的“特色之处”,需要予以慎重考虑。

(三)配套机制:保障主任检察官制度的顺利运行

1.初步构建选任工作程序

立足于筑牢主任检察官制度的基础,北京市改革试点院均成立了“主任检察官任免委员会”(又称“主任检察官任免考核委员会”),具体负责对主任检察官选任的日常工作。一般而言,主任检察官选任需要经过以下程序:“个人申报”——“部门推荐”——“资格审查”——“组织考察”——“民主测评”——“党组研究决定”——“对外公示”等,选任程序最大限度地体现出“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力求选贤任能,实现主任检察官的“精英化”。不过,北京三家试点院对于所有岗位的主任检察官统一了选任条件,并未将不同检察职能部门主任检察官的选任条件加以区分,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职侦主任检察官选任条件的特殊性。如果没有建立一套符合职侦部门岗位特色和需求的主任检察官选任标准体系,很难保证所选任的主任检察官能够与职侦部门岗位相匹配,进而影响到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运行效果。

2.初步建立职务保障机制

为保障职侦主任检察官职业稳定性和权力的有效行使,以A院为代表,在职务保障机制方面规定的最为全面仔细:第一,非依法定程序,不能随意免去或者调离主任检察官岗位;第二,主任检察官在晋职晋级中享有优先权,比如规定本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正处级检察员原则上从特别优秀的主任检察官中进行选任;第三,落实主任检察官岗位津贴制度,按照主任检察官工作性质以及年终考核情况评定岗位津贴;第四,主任检察官作为全院高层次人才享有一系列高层次培训、进修、调研等优先权。客观而言,在现有的体制之下,北京三家试点单位已经提供比较充足的主任检察官职务保障。单就职侦主任检察官开展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而言,上述的履职保障规定仍有一些欠缺之处:一是职侦主任检察官的岗位津贴和其他部门主任检察官的岗位津贴一样;二是缺乏对职侦主任检察官在履职过程中如何保障自身生命、人身、财产安全的相关规定;三是尚未关注到职侦主任检察官在履职过程中相应的经费保障问题,比如侦查装备更新换代所需要的经费问题等。总之,职务犯罪侦查运行过程中的高度风险性决定了职侦主任检察官履职保障应更加充足。

3.注重加强监督制约机制

在北京三家试点院中,A院和B院专门就对于主任检察官监督制约机制做了专门规定,其中A院在监督主体和程序上,明确规定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主任检察官任免委员会”、本院案件管理、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各部门负责人以及办案组成员从各自权限和工作角度出发对主任检察官都具有监督权(如图2所示)。但是,值得反思的是:一方面,从表面上看,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主任检察官任免委员会、案件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部门负责人甚至办案组成员都对主任检察官行使职权具有监督权,但正是这种“多元化”的监督主体很可能造成监督力量的分散,监督责任的模糊以及监督程序的混乱,最终极有可能导致监督效果非常有限。另一方面,侦查阶段往往被认为是最容易引发办案风险的阶段,而上述所述监督机制中均未关注对职侦部门一些特有的监督制约机制构建问题。

四、构建的设想:建立协同发展的五项制度

主任检察官制度是检察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检察改革又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改革必须在司法体制改革的整体框架和要求下开展。这就要求我们在思考如何完善职侦主任检察官制度时,应当站在更高、更广、更深的角度来进行思考,构建符合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实践的职侦主任检察官制度。

(一)在科学划分侦查权权限基础上实现优化配置

职侦主任检察官制度构建成功与否的核心就在于职务犯罪侦查权能否实现科学划分并优化配置。第一,对于检察长(主管检察长、局长)而言,其应享有侦查决策权和整体的侦查指挥权,其在办案过程中所作出的有关指令,主任检察官应当予以执行。第二,对于负责侦查的主任检察官而言,其应享有侦查执行权、具体侦查活动的侦查指挥权、紧急侦查决策权以及充足的侦查建议权;对于负责信息技术的主任检察官而言,其应享有侦查情报信息管理权、侦查装备管理权;对于负责综合保障的主任检察官而言,其应当享有案件线索日常管理权。第三,对于内设部门负责人职权而言,笔者认为,可以适当借鉴我国台湾地区主任检察官职权的相关内容,我国台湾地区的主任检察官乃监督者,需要负责检察事务监督、行政管理及法学研究等多层面的工作,尤以对检察事务的监督职责最为重要。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所涉的检察文书,在由检察首长核定之前,必须先经主任检察官审阅,而这种审阅为实质性审查,需要通过阅卷文书审查是否存在应调查之事实尚未调查、事实之认定是否适当、法律见解有无违误等,但是主任检察官对于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并无指令权,主任检察官在审查中如果发现问题,不能做出相应处理,而应报检察首长做出裁决。为此,可以借鉴上述我国台湾地区主任检察官的做法,将部门负责人的职权限定为:第一是行政管理权,即部门负责人应对除办案业务以外的部门日常性工作进行日常管理,比如日常的队伍建设、组织开展相关调查等;第二是有限的侦查监督权,即部门负责人应通过办案系统或者调阅案件,对主任检察官办案活动进行监督,但是这种监督以不得侵犯主任检察官独立办案为前提,发现问题后,应事先与主任检察官进行沟通,如果意见不一致,应直接向检察长(主管检察长、局长)进行汇报。第三,对于主任检察官办案组成员而言,其应享有侦查执行权以及充足的侦查建议权。总之,应通过科学划分各自的职务犯罪侦查权权限,实现职务犯罪侦查权优化配置的目标。

(二)在加强横向一体化建设基础上健全办案组织

检察机关的反贪、渎侦部门分置模式在司法实践运行已经出现的一些较为明显的缺陷和弊端。为此,有学者建议,根据贪污贿赂类型犯罪与渎职侵权类型犯罪在侦查方法、措施、及程序等方面的相同或者相似情况,可考虑按照统一、精简、高效以及协同的运行原则,改革并重新设置机关的侦查机构,将反贪部门与反渎部门进行机构合并,统一设立职务犯罪侦查局,实现职务犯罪侦查权的优化配置。同时,可考虑将现在的举报中心调整到职务犯罪侦查局,并将检察技术部门的司法会计、技术人员调整到职务犯罪侦查局。笔者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整合职务犯罪侦查力量和资源,统一规范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加强职务犯罪侦查横向一体化建设。在此基础上,地方各级检察机关职侦主任检察官制度在构建过程中,应当实现反贪部门、渎检部门、职务犯罪预防部门三部门侦防力量的整合,取消内设机构,并且可以考虑按照所办案件的种类、性质、难易程度等来科学划分主任检察官办案组,并且应增设负责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主任检察官,真正实现职务犯罪侦查横向一体化建设,实现对于职务犯罪的“打防结合”。

必须建立起“该统则统、该分则分、统分结合”的办案组织结构体系。笔者建议,可以根据案件线索的难易程度,在线索评估过程中,划分为A、B、C、D四个基本等级,按照这四个基本等级确定办案所需要的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组数和人数,从而进一步科学合理配置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的人力资源,提升办案效益。(如图3)当然,需要说明的是,各院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来灵活和具体地确定办案组。

(三)在坚持选任标准统一性基础上满足特殊需求

检察机关主任检察官选任标准应当具有若干共性条件,以实现主任检察官选任制度的统一性、规范性和科学性。在此基础上,还应当关注各个业务岗位上主任检察官选任标准的特殊性,以保障所选任的主任检察官既符合自身所在岗位的业务需求,又突出主任检察官这一群体“精英化”的主要特征。在中国语境下,职侦主任检察官应当具备坚定的政治素质、良好的职业操守以及较好的群众基础之外,对职侦主任检察官的选任标准应注重围绕职务犯罪侦查岗位的特色需求来予以精心设计,将主任检察官关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业务能力”作为选任的核心标准之一,以区别于其他部门主任检察官的选任条件,不断促进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主任检察官队伍建设朝着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发展。具体而言:第一,职务犯罪侦查能力,即主任检察官应当具备较强的职务犯罪侦查基本主观能动条件,其包括较强的观察能力、思维能力、应变能力以及操作能力等;第二,职务犯罪侦查经历,即主任检察官应当具有从事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一定年限要求,笔者通过对全市30余名一线职务犯罪侦查人员进行访谈,统计得出其独立承办案件前在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工作年限为五年以上,据此,笔者认为,职侦主任检察官连续从事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年限应不低于五年;第三,职务犯罪侦查综合素能,即主任检察官应当具有履职的必备条件,包括良好的身体素质、过硬的心理素质,以及广博的社会知识等;第四,主任检察官选任标准体系设计可以考虑和现有的职务犯罪侦查人才库建设相衔接,即进入高检院一级侦查人才库、省级院二级侦查人才库以及市级三级侦查人才库的检察干警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选任主任检察官的资格。

(四)在推进检察权去地方化基础上加强履职保障

2009年开始,新一轮的司法体制改革和检察改革推进了检察经费和保障体制建设,比如以落实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为重点,进一步提高了全国检察机关的检务保障水平;推进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提升检察工作科技含量。在新的一轮检察改革中,主任检察官制度能否具有长远的生命力,其中一个关键因素就是履职保障能否充分实现。目前来说,检察权去地方化成为一个主流观点,其认为“比较现实与直接的改革方案就是将人权、财权收至省级统一管理”,应当来讲“这种改革方案着眼于人权和财权对于保证检察权依法独立行使的决定性作用,直接指向导致检察权地方化的两大病因,具有加强的针对性。”因此,在推行此项改革中应当将如何加强职侦主任检察官履职保障作为重要考虑内容,具体来讲:一是要改革检察官职务薪金制度,探索建立同公务员法相协调,符合检察官职务等级要求的检察官薪金独立序列制度,从顶层制度设计解决基层检察官办案量大、责任重、待遇低等突出问题,真正落实“从优待检”,尤其是对于主任检察官的薪酬应当与其他检察人员、检察辅助人员以及检察行政管理人员适当拉开。二是赋予职侦主任检察官履职必要的权力,其主要包括赋予其在职务犯罪侦查紧急状况下的临时决策权或者处断权,以及对于上级检察机关或者检察官具有一定范围内的消极抗命权,以进一步保障主任检察官履职的相对独立。三是建立职侦主任检察官人身安全保障机制,即主任检察官在履职过程中遭到打击报复并且面临生命人身安全时,依据主任检察官的申请,为其调动工作岗位,异地安排工作等保障,以及给予适当履职经费补贴等。四是建立和完善符合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特点的侦查经费保障制度,不仅应将办案出差、侦查协作、追逃追赃等纳入到相应的预算中来,而且应将侦查装备更新换代的经费也纳入进来,为职侦主任检察官履职提供充足的经费物质保障。总之,在推进“省级以下人才物统管”改革试点过程中,应注重通过真正建立和完善符合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规律特征的主任检察官履职保障制度,真正促使职侦主任检察官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养成“敢于负责、勇于负责、善于负责”的执法作风、工作态度以及职业素养,进一步提升职务犯罪侦查办案能力和水平。

第3篇

(一)大造宣传声势,全力营造浓厚氛围。对森林防火宣传,我们既秉承了往年注重实效的优良传统,又着重从形式上不断创新,使防火宣传的教导面大大增加。一是巡回宣传。3月2日,我县开展了“森林防火游行车队巡回宣传”活动,组织车辆20多台,排成长龙,气势浩大,游行车队途经全县18个乡镇(林场)所在地,89个行政村,宣传时间历时整整一天,为森林防火宣传造足了声势。二是会议宣传。据防火办统计,我县召开各类森林防火会106次,其中乡镇召开森林防火会20次,村组召开群众大会86场,群众直接受教导达3万人次以上。三是电视宣传。在防火紧要期,县电视台各频道通过插播、滚动和飞字幕等形式播放《防火通告》、《紧急通知》和森林防火公益广告。为确保宣传实效,加大了播放频率。县新闻台天天晚上重复播放2次,白天3次;图文频道每1小时滚动播出一次。四是新闻宣传。在防火紧要期,嘉禾电视新闻台、《今日嘉禾》、嘉禾政务网等多家媒体加大森林防火新闻报道,仅2至3月一个月多时间内,嘉禾新闻台采播放森林防火新闻稿26条,《每周聚集》栏目制作2期森林防火专题节目,《今日嘉禾》刊发森林防火新闻报道19条,嘉禾政务网多次对森林防火会议和县级领导讲话材料进行全文刊发。

县内各大媒体不遗余力地宣传,有力地提高了我县森林防火的社会影响力。五是短信宣传。移动、联通部门一遇高火险天气,及时向全县20万用户群发森林火险等级预报和有关火源治理警示短信,全县群众直接受教导率达70%。清明节3月25日至4月5日间,不论天晴下雨,移动、联通都天天保持发送“失火烧山,一律坐牢”等警示短信,时刻提醒人们注重森林防火,为清明森林防火创造良好的环境。六是标语宣传。各乡镇、林场、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所有公务用车都在车上统一张贴了“违规用火,一律拘留”的宣传标语;各乡镇所在地和集市区都悬挂了宣传横幅,村组醒目处都刷新和书写了宣传标语;县林业局在重点林区入口处竖立了森林防火宣传牌;县*林场标语宣传更是做到了铺天盖地,场内场外,路边墙上都有防火标语,全县防火标语宣传氛围极其浓厚。七是广播宣传。为宣传新《森林防火条例》和《郴州市野外火源治理规定》,县防火办重新录制森林防火宣传磁带100块和vcd碟30块发放到各乡镇、村组。八是《通告》宣传。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印制《通告》4000张,乡镇翻录和自行印发《通告》1万多份,每个自然村1份,重点防火自然村或人口1000人以上的大村则达到3份以上,确保《通告》深入人心。

(二)强化组织领导,层层落实防火责任。一是会议部署,落实责任。2月14日,“2.12”森林火灾完全扑救后第二天,县委就立刻组织召开乡镇党委书记、镇长以及县直部门负责人100多人参加的森林防火工作紧急会议,县委书记曹建平、县长陈荣伟、县委办主任邓泽佳、副县长*作了重要讲话。2月22日,县委副书记、县长陈荣伟主持召开政府常务会,会议听取了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和县林业局森林防火工作情况报告,会议认真剖析了我县森林防火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工作对策。3月11日,全县农村工作会召开,表彰2009年度森林防火工作先进单位,兑现2009年度森林防火责任状,17乡镇、林场与县人民政府签订了《森林防火责任状》。3月16日,县委、县政府为确保清明森林防火平安,又紧急召开了清明节期间森林防火工作会议,县委常委、县委办主任邓泽佳、副县长*等县领导就清明明期间的工作做了重要指示和认真安排。二是文件安排,落实责任。“2.12”森林火灾后,2月13日,县委、县政府就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当前森林防火工作的紧急通知》,通知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动员全民,全民动员,把森林防火工作作为一项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2月16日,县委办又接着下发了《关于对当前森林防火工作进行督查的通知》,紧急部署全县森林防火督查工作。2月底,县委督查室根据前段督查情况,下发了《全县森林防火工作情况督查通(一)》。3月10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下发了《关于确定*林场等4个单位为全县森林防火黄牌警告和警示单位的通知》,一系列文件的下发,确保了全县森林防火工作有序、高效运转。三是“四包四定”制,落实责任。即“县级领导包乡、乡镇领导包片、乡镇干部包村、村组干部包户包山头”,“定责任领导、定责任区域、定责任人、定奖惩制度”,确保了防火责任落实到山头,落实到人。四是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对重点林区防火工作,我县以县政府名义明确了责任单位。县*林场防火责任由县*林场、石羔乡和盘江乡三个单位共同负责;“两园一寺”(烈士公园、东塔公园、普照济寺)防火责任由县林业局、建造局共同负责;市县交界山头、县内主要交通干线由县林业局和所在乡镇共同负责;乡镇交界村、山头防火责任由相邻乡镇共同负责,其它重点地段按辖区自行负责。五是实施黄牌警告制,落实责任。从今年起,我县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黄牌警告和“一票否决”制,一年内两次被黄牌警告的单位,农村工作“一票否决”。3月11日全县农村工作会上,通报了今年第一次被黄牌警告和警示的四个单位。六是加大问责力度,落实责任。*林场火灾发发生后,县纪委、县检察院立刻介入,对林场场长、分管防火及相关人员共11人进行了追究。其中7人被行政问责,4人被刑事拘留。七是严厉纪律,落实责任。在4月12日前,我县森林防火工作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各乡镇主要领导、分管森林防火领导原则上不得离开辖区,确需离开的,需经上一级有关领导同意,确保森林防火组织领导到位。

(三)严管野外火源,保持高压治理态势。一是禁火《通告》。2月24日,县人民政府以嘉政通〔2009〕3号文件印发了《嘉禾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森林防火期有关工作的通告》,确定2月24日至4月30日为森林防火期,全县所有林区及林缘500米范围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二是加大非凡群体管护责任。对痴呆傻和精神病人进行逐一登记造册,建立专门台账,与其法定监护人签订《森林防火监护责任书》,并分别明确一名村组干部或党员作为跟踪监护人,凡系该非凡群体引发的森林火灾,一律由监护人承担,跟踪监护人负连带责任。对在校未成年学生则由班主任负责监管。三是突出加强林场、风景区、墓群集中区等重点区域的火源治理。*林场通过与周边乡镇村组签订《联防协议书》、召开森林防火座谈会等形式抓好火源治理工作,共同防范和扑救森林火灾。县林业局在清明前对我县“两园一寺”(烈士公园、东塔公园、普照济寺)开展了“三清”工作,即清杂草,清枯死枝丫,清坟墓。此次“三清”工作,共出动劳力410个,开设15米宽隔离带7公里,清除枯死枝丫30吨,清扫坟墓86座,有效确保了我县城区重点风景区清明期间的安全。四是强化火源巡查责任。

各乡镇都成立了20-30名的森林防火巡逻队,防火巡查实行定人、定村、定山、定责任“四定”制,确保火源巡查不走过场。哪块山头或或哪片责任区因违规用火行为未及时得到发现或制止而发生森林火灾的,要追究相应责任人和责任领导的责任。五是加大造林炼山审批力度。为防止造林炼山和林缘可燃物烧除出现“跑火现象”,我们实行了造林炼山风险金制度,假如出现“跑火”,风险金则作为罚金进行处理。对于炼山超过150亩的山场,县林业局专业扑火队会到现场督火。六是加大违规用火查处力度。县林业局天天安排一组由4人组成的巡查队,由领导带队,深入山头地块和重点防火单位进行巡查,巡查中做到有烟就查,有火就灭。一个多月来,县林业局处置违规用火12起,罚款4600元,责令张贴《检讨书》2009份。对违规用火的每起处理情况都及时进行了电视曝光,确保达到处理一人,教导一片的作用。七是严厉打击火灾肇事者。我县各有关部门按照事故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处理不到位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汲取不放过的原则,从重从快打击火灾肇事者。对于社会影响较大、群众反应强烈的森林火灾,森林公安非凡加大了破案力度。*林场2·12森林火灾,犯罪嫌疑人畏罪潜逃,为把犯罪嫌疑人早日抓捕归案,森林公安采取了多项侦查手段,网上追逃令,印发《悬赏通告》,《悬赏通告》并在电视上连续播出两个月,终于在案发后63天把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盘江乡宅候村2.14森林火灾,为找到突破口,森林公安在宅候村四周的几个小组设立了3个“举报箱”,以方便群众提供有价值的线索,在盘江乡政府和宅候村的积极支持下,森林公安在10个工作日终将此案告获。

(四)严格工作督查,确保各项措施到位。在今年森林防火工作中,森林防火督查始终贯穿于所有工作中。按照市级要求,我县成立了森林防火督查组。督查组由县委、县政府督查室牵头,县纪委、县林业局和县电视台3个单位参加,督查时间从2月16日起,持续到4月底,督查的重点是“九查”,即:查组织机构是否健全,查防火巡逻队是否履职,查防火宣传是否深入人心,查野外用火监管是否得力,查森林火灾隐患是否杜绝,查应急分队能否正常发挥作用,查扑火工具是否备足,查防火值班是否正常,查责任制是否落实。督查工作以来,督查组共明查暗访26次,双休查岗3次,电话查岗4次,发现违规用火现象26处,要求乡镇写出书面说明6次,下发“县委交办函”9份,提出整改意见32条,问责乡镇4个。通过督查,有力地促进了乡镇林场森林防火各项措施的落实。与之同时,县林业局内部成立了四个防火督导小组,每组由1名局领导、1名公安人员和1名防火办工作人员组成。督导工作实行轮班制,天天都有一组人员深入乡镇督查和指导基层防火工作,主要是“四查”,查防火值班领导是否在岗,查防火宣传车是否在宣传,查火源巡逻队是否在履职,查“四包”责任制是否得到落实。对督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督导小组都及时记录在案,并通报乡镇,其结果列入年终考核成绩。

(五)狠抓应急预备,提升科学处置水平。一抓值班备勤。今年县林局充实了值班力量,增加了一名值班人员。并规定,对发生较大或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必须两名值班人员同时值班。对于出现缺岗或漏接电话的现象,一经查实,从严查处。对于乡镇值班,县防火办天天都会不定时电话查岗,确保全县防火政令、信息畅通。二抓队伍建造。为使扑救森林火灾专业化,落实省市要求的“三禁止”,我县加强了专业和半专业队伍建造,全县成立了17支半专业扑火队和两支专业扑火队。每个乡镇依据辖区森林面积情况,都成立了一支10-20人不等的森林扑火半专业队,森林扑火半专业队人员和车辆都保持相对稳定。这项内容是乡镇森林防火工作考核的一项硬指标,对未按要求建立半专业扑火队的,森林防火工作年底考核为不合格。县林业局、县*林场在原来专业扑火队的基础上,都增加了专业扑火人员。天晴间,队员食宿相对集中,确保一有火情,能快速反应,速战速决,实现打早、打小、打了。三抓物资储备。针对扑救*林场大火,扑火工具消耗大的实际情况,我县及时添置了扑火工具。当前县级储存二号扑火工具有300把,砍刀100把,风力灭火机16台。同时各乡镇林场按照市县要求,都配备了可供50人扑火的工具,重点林区乡镇购买了风力灭火机。

二春季森林防火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下段工作打算

第4篇

按照计生统计口径,今年计划生育工作的年关快到了,现在所剩时间仅有1个多月。今天,县委、县政府决定召开这个会议,目的就是要进一步认清形势,找准差距,动员全县上下振奋精神,集中力量大干45天,进一步突破重点难点问题,以扎实的工作迎接省市年终考核检查,确保解除降类预警告。等一下,县委林书记将作重要讲话,希望各级各部门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下面,根据会议安排,我先讲三点意见:

一、形势不容侥幸,问题势必认清

今年以来,全县各级各部门按照县委、县政府的部署要求,在“夯基础、解警告、促发展”上做了很多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因受近期村级换届的影响,部分乡镇、村计生工作有所放松,有的甚至停滞不前。从1-10月计生统计报表数据分析和工作运行态势来看,存在问题还较为突出,形势仍然严峻。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人口出生统计严重不到位。1-10月全县出生2567人,比上年同期减少60人。考虑坂面乡的移民因素,全县还有8个乡镇的出生量比上年同期减少,分别是:梅仙镇减少29人、城关镇、汤川乡减少21人、西滨镇减少13人、中仙乡减少10人、管前减少9人、八字桥减少6人、溪尾减少4人。全县补报往年出生135人,其中政策外97人,占71.85;出生补报数量较多的是中仙乡25人(其中政策外20人)、西城镇18人(其中政策外11人)、新阳镇16人(其中政策外12)、坂面乡15人(其中政策外12人)、梅仙镇14人(其中政策外12人)、台溪乡12人(其中政策外6人)。说明“补往年、漏当年”现象仍是我县人口出生统计的严重问题,极大影响了人口出生的统计准确率。按目前各乡镇所掌握的孕情跟踪数据推算,年内全县的出生总人口将比上年减少200人以上,人口出生率将仅为7.5‰左右,远远低于正常值,作为统计的基础性指标,人口出生的统计不到位,将使我县所有的计生统计指标,在省计生委的考核评估中,很难有说服力,无法真实体现我县计生工作的现有水平。

2、女性初婚漏统、已婚育妇漏管现象较为严重。据“五普”资料推算,1-10月全县女性初婚人数应在2600人左右,但是报表女性初婚统计仅为1910人,女性初婚占总人口的比例仅为4.52,远远低于全市平均水平,说明我县女性初婚统计严重不到位。女性初婚量同比减少较多的是:溪尾乡减少16人、城关镇、联合乡各14人。初婚漏统必然造成已婚育妇漏管、出生漏报。从政策外生育情况分析看,全县因已婚育妇漏管造成政策外生育的比例达21.15。

3、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二孩性别比持续攀升。1-10月全县出生人口性别比为123.80,虽比上年同期下降1.89个比值,但仍然偏离正常值18.80个比值。出生性别比较高的乡镇是:八字桥212.00、中仙165.75、新阳148.87、西城128.57。全县一孩出生性别比为108.22,基本正常;但二孩出生性别比高达177.27,比上年同期上升22.26个比值,二孩出生性别比较高的乡镇有:溪尾280、新阳276.92、中仙240、坂面213.33,说明我县乡镇、村在孕情跟踪管理上还不够到位,仍然存在非法使用B超鉴定胎儿性别、人为中止妊娠等问题。

4、政策外出生屡禁不止,一男户超生现象严重。全县1-10月政策外出生人数达182人,出生人口政策符合率为92.91%,比上年同期上升2.58个百分点,其中一孩出生政策符合率达96.9,保持在较高水平,但二孩出生政策符合率仅为83.3,一男超生现象较为严重,全县1-10月一男超生达80人,占政策外生育总数的44.96,其中,西滨、洋中分别占66.67;新阳占58.00;中仙占52.94;,在一男超生中,有58人属丢环、非法取环造成的,占一男再生总数的72.50,说明我县仍然存在偷取环现象,在打击偷取环案件方面,成效不够明显。从政策外生育地点来看,1-10月全县政策外生育中,有24.73的政策外生育育妇在本县内怀孕,其中在本乡镇内怀孕的占15.38,有61.54的政策外在本县内出生,说明我县部分乡镇孕情跟踪管理责任不落实,已婚育妇管理不到位。

5、长效节育措施拖欠严重。从统计报表上看,全县长效节育率虽然略有上升,但质量不高,截止7月31日,全县上环拖欠141例,结扎拖欠184例,其中二女扎拖欠93例,外逃人数达61人,中仙、新阳、台溪、西城、西滨等乡镇节育措施的拖欠数量仍然居高不下。

6、“双查”工作不扎实。虽然双查进度统计到位率都在98以上,但从全县1-10月政策外生育情况分析看,直接“双查不到位”造成政策外生育达95人,占政策外生育总数的52.20。截止8月11日,全县第二轮双查未到位人数达1907人,其中未查环1133人,未查孕774人。第二轮双查未到位人数较多的乡镇有:中仙447人、新阳338人、西城267人、洋中221人,现在离第二轮双查关门仅剩半个月时间,全县尚差将近20__人双查未到位,在今年年终省市检查中,双查到位率将以我县的第二轮双查到位情况作为考核标准,双查工作的严重不到位,势必对我县今年的年终迎检工作带来很大影响。

7、社会抚养费征收不够到位。截止7月31日,全县20__年以来拖欠的社会抚养费还有866.01万元未征收,20__年社会抚养费应征265人,已征198人,征收面仅74.72;应征金额316.6万元,已征177.38万元,征收额为56.03,征收面、征收额离目标要求差距较大,征收面较低的乡镇有:中仙54、台溪56、联合67、城关69.2;征收额较低的乡镇有:中仙36.9、台溪37.1、城关46.3、管前52、新阳56.9。

8、60个重点村工作进展很不理想。为推动60个重点管理村各项工作落实,县委于6月份专题研究了相应措施,安排县处级领导每人挂包1-2个重点管理村,并制定了奖惩办法,但从统计分析来看,除了新阳镇高士村、管前镇东上村、汤川乡溪坪村取得明显成效外,其余各村工作进展普遍缓慢。据报表统计,截止7月31日,60个重点管理村第一轮双查仅补落实19例,占任务的10.3;节育措施仅落实44例,占任务的27.3,其中二女结扎仅落实2例,仅占任务的4.1;社会抚养费征收45.05万元,仅占任务的7.59。全县只有管前镇东上村百分百完成任务,其余各村还有较大差距。

9、信息通报、孕情跟踪不到位。个别乡镇卫生院没有严格执行孕妇入院分娩通报制度,甚至导致二女外逃。7月10日,坂面乡际头村二女育妇肖秋梅通过在某乡镇卫生院的熟人介绍,在该院分娩

生下第二胎(为女婴)。分娩后,院方没有及时将肖春梅住院及分娩的有关信息向计生部门通报,梅仙镇一个所站负责人还开车送对象到新阳镇垄上娘家,导致肖春梅二女产后外逃。县计生领导小组得知后,责成相关单位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停职,限期协助落实。所幸该对象于8月4日被追回并落实结扎手术。县计生领导小组对相关责任人也予以经济处罚。10、乡村计生月例会制度不够落实。7月和8月初,县计生领导小组都要求计生局对乡村计生月例会召开情况进行督查。从督查情况看,例会制度很不够落实,问题突出,没有真正发挥例会的作用:一是乡村没有召开例会。8月份督查时发现梅仙镇汶潭村、坪寨村、梅营村,溪尾乡埔宁村、本洋村、湖山村,城关镇埔头村、园溪村,台溪乡莒洋村等村没有召开当月例会,一些乡村在督查时临时在编例会、补例会。二是例会程序不规范。从本月和上月例会记录来看,各村包片干部汇报时只简单汇报几个数据,未能就本片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或提出建议。有的乡村只是在例会时组织学习,没有对存在问题进行分析。有的挂村领导虽然从记录上看有到会,但没有发言,不符合逻辑。三是例会记录不完整。有的乡村例会记录只简单罗列几个数据,有的议题如分析问题、领导发言只以一、两行字代替。

从以上情况分析来看,当前全县计生工作形势绝对不容盲目乐观,也不能有任何侥幸心理,如果不抓紧利用最后45天时间抓好各项工作落实,我县解除省降类预警告的目标可能就会落空,大家背水一战的结果将难以翻身。因此,全县上下要清醒地认识到当前计生工作所面临的严峻形势,广大干部的思想和行动务必统一到县委、县政府对今年计划生育工作的总体目标上来,切实增强抓紧抓好当前计生工作的危机感和紧迫感,进一步振奋精神,下定决心,真抓实干,群策群力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二、目标不能偏离,措施务必跟进

针对当前我县计生工作存在的不足和差距,在最后的45天内,必须紧紧围绕事关全局的重点,集中领导、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狠抓各项计生工作任务的落实,进一步巩固、提高一年来全县上下“抓整改、解警告、促发展”的工作成果,确保全县计生工作面貌有明显改观,争取顺利通过省市检查验收。

1、在难点问题上,要求突破、求实效。一是开展性别比专项治理要取得实质性进展。为有效遏制性别比升高势头,6月中旬的全县计生工作会议对这项工作作了专项部署,但两个月来没有取得明显突破。近期市计生领导小组专门制定方案,要求各县(市、区)在8月-10月内深入开展专项治理,本月2日,县计生领导小组已把方案转发给你们。各乡镇要对持生育证擅自终止妊娠、女婴死因不明等现象进行逐个排查,从中发现线索,一查到底。特别是新阳、台溪、八字桥、坂面、联合、管前等6个乡镇,要确保在9月底前各查处1例以上“两非”案件。公安、计生、卫生、药监、纪检监察、宣传等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方案要求,按照确定的职责分工,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在查处案件时,公安部门要牵头负责,计生部门要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在源头管理上,计生、卫生、药监等部门要依据管理权限,全面检查B超登记使用制度、抗早孕药品管理制度、孕情跟踪管理制度、持生育证终止妊娠制度、举报有奖制度以及新生儿出生、死亡登记和报告制度的落实情况,堵塞漏洞。二是偷取环案件要继续从严打击。今年来,我县在查处偷取环案件上虽然取得一定成效,端掉了几个偷取环窝点,但从一些一男再生较严重的乡镇来分析,从事偷取环的还大有人在。因此,各乡镇重点要对近年来一男再生对象进行全面摸排,深入追查。公安、卫生、计生等部门要根据乡镇摸排的线索,组织精干力量从严从速查处。同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乡村医生、离退休医务人员教育管理。三是社会抚养费征收硬任务要想方设法完成。截止上月底,全县20__年度以来的社会抚养费还拖欠866.01万元,今年度应征的还拖欠139.22万元,征收面和征收额离责任目标要求还有较大差距。下一步各乡镇对拖欠对象要逐个排查,近期有能力缴纳的,要通过教育、行政等各种有效办法促使其主动缴纳;确实有无缴纳的,要签定分期缴款合同,使他们明确自身法律责任,分期分批逐步缴清,绝对不能因为对象家境困难而不管不催,以免造成这部分人长期久欠不缴。县法院前阶段对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例进行了调查,下一步要切实加大强制执行力度,增派警力投入工作。各乡镇要注重通过法制强制力来推动征收工作开展,认真筛查、选准典型,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以达到执行一例、震动一方、教育一片的效果,不断提高征收率,特别是要确保当年度征收面达100、征收额达70以上,或者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占当年政策外生育的20以上。四是后进乡村整顿转化要势如破竹一个不拖后腿。全县计生工作的突出问题都集中反映在后进乡村上,后进乡村的硬件工作拖欠量占了全县的大多数。如果后进乡村的面貌不改变,全县计生工作也难以改变面貌。因此,要切实采取过硬措施,推进后进整顿转化。在这一点上,新阳镇在6-7月份集中整治高士村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下一步要以点带面,乘势推进。中仙、台溪等任务较多的乡镇都要学习借鉴新阳镇的作法,集中力量突破一、两个村,以强大的声势带动全乡工作的有效开展。60个重点管理村要正确处理班子换届与抓好当前计生工作的关系,对照目标任务,倒排计划,全力冲刺。希望从本月起有更多的村能领到县里颁发的奖励金。县里将坚决兑现奖惩措施,谁也不能拖全县工作的后腿。

2、在常规工作上,要抓具体、抓落实。一是第二轮双查要落实到位。必须严格按照技术规程和要求组织开展双查,不得放松标准和要求。具体要把握四个“严”,即①在时间上要严把握。一年三次双查要争取做到“月对月”,也就是某一对象如在第一轮的第一个月双查,第二轮、第三轮双查也必须要求其在该轮的第一个月到位参加双查,防止某些

对象打时间差逃避孕情监测,造成政策外生育。②在对象上要严管理。上半年某中学曾发生一名教师政策外生育,说明我们对干部职工及其家属放松了计划生育管理,一些管理制度没有得到落实。今后在双查过程中,不仅要对农村育龄妇女从严管理,还要对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育龄妇女从严管理,切不可麻痹大意。③在证明上要严审查。从近年政策外生育原因来分析,双查假证明已成为我县政策外生育的一大隐患。县里已多次强调各乡镇对外出人员寄回的证明要严格把关,辨别真伪,但有些乡村干部责任心不强,对证明的真伪与否不去深究,有的明知是假证明,但也把它当做“救命稻草”来抵任务。从前阶段县计生局复核的情况看,假证明数量之多,令人担忧。从上个月起,要求各村挂村领导、工作组长和计生办包村人员都要对每一张双查证明严格审查,仔细辨别。凡是寄回假证明的,都必须要求对象回乡复查。同时,坚决不能连续两轮双查寄证明,双查对象寄回一轮证明后,第二轮必须要求其回乡复查,防止对象以冒名顶替和其他各种弄虚作假手段蒙混过关,造成政策外生育。县计生局从上个月起,也对各乡镇外出人员寄回的证明逐一进行复核,今后要长期坚持。凡经复核确定为假证明,而乡村没有要求对象回乡复查的,要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④在技术上要严要求。即在双查的技术操作上,要严格按照技术规程进行实施。近期发现有的乡镇在组织双查时,为提高双查速度,仅使用PH试纸,用这一方法只能测出有孕无孕,但却监测不到查环对象的环情,而在双查登记簿上双查结果却体现“环存无孕”,造成管理上的漏洞,必须立即纠正。二是长效节育措施落实到人。一定要努力做到从紧、从严、从速。从紧就是要从紧抓落实,各乡镇对产后对象要加强跟踪管理,时间一到必须督促其及时到位落实相应措施,县医院对二女剖腹产的对象应同时实施结扎手术,防止产生新的外逃。从严就是要从严抓鉴定。各乡镇对不宜上环、结扎的禁忌症对象和使用药具的对象情况要全面进行清理,该上环的一律上环,该结扎的一律结扎。近期发现个别乡镇为图方便,没有认真组织禁忌症对象进行重新鉴定,而是重新开一张禁忌症证明了事,凡是这种情况的,必须重新返工,否则,一旦出现政策外怀孕或生育,将严肃处理有关医技人员。从速就是要从速抓外逃。7月初,管前镇及时从外省追回一例二女外逃对象,在全镇产生了较好影响,使其他二女对象也正确认清了形势,同月该镇2例二女对象都主动落实了结扎手术。可见,追逃紧不紧,对一个地方的风气影响极大。各乡镇对追外逃工作要高度重视,发现一例二女外逃就要及时组织乡村干部追回落实节育措施。如果没有及时追回,任由二女对象长期外逃,势必造成政策外生育,并对其他对象产生不良影响。对目前已经长期外逃的对象,要进一步深挖细找,广泛收集信息,想方设法予以追回。同时,卫生部门要从近年来查处的偷取环案件和西城镇卫生院不履行信息通报制度的事件中吸取教训,进一步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卫技人员管理,杜绝此类现象发生。三是计生业务规范化管理要落实到底。乡村计生业务要严格对照省市县规范化要求,认真抓好落实。特别是要落实好孕情跟踪、相关部门资料核对、依法行政、乡村月例会和计生信息化建设等有关制度,督促乡村计生工作人员在开展日常宣传服务的同时,规范做好各项业务软件,提高业务软件整体水平。在省市半年检查时,对我县计生信息化建设提出了新要求,各乡镇要加强微机管理,及时充实、完善育龄妇女和流动人口管理信息库,发挥信息库作用。特别是城关镇流动人口为全县最多,但信息提交量较少,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相符,必须在本月底前健全完善信息库,并通过交换平台提交反馈有关信息。此外,上次会上要求各乡镇对服务所在编不在岗人员进行清理,限期归队,但至今没有得到很好落实,各有关乡镇党委必须在近期内清理到位,以加强医技队伍力量。3、在迎检准备上,要早部署、早安排。从10月中下旬开始,省市将对我县20__年度计生工作进行考核检查。这次年终检查结果如何,将直接决定我县能否解除省降类预警告。因此,各乡镇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县里转发的省考核标准(尤计生领[20__]11号文),早部署、早安排,为迎接省市年终检查做好充分准备。(1)乡镇要做到硬件过硬,软件过关。各乡镇在抓好上述各项工作的同时,还要根据考核内容逐条逐项对照,认真补缺补漏。这里重点强调6个方面:①经费投入方面:年度计生经费按人均经费标准列入预算,并按序时进度拨付到位,9月底应到位70以上,严禁经费回拨,严禁坐支挪用社会抚养费。20__年7月-20__年6月新增的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结扎户法定奖励费要全部兑现,同时严格按程序做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贡献奖励对象的资格确认工作。村计生管理员每月200元工资要及时足额兑现,村协会会长、小组长报酬要落实到位。②几项重点指标:政策符合率、出生性别比、统计准确率、政策外多孩率要比往年有明显好转,社会抚养费征收率、群众知晓率和满意率要达到上级要求。③队伍建设方面:乡镇计生办要按要求配有1名公务员和正式微机人员,计生服务所有1名以上执业助理医师,计生协会要配有1名专职干部。④政风行风建设方面:要坚持依法行政,严禁发生行政侵权案件;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加强计生办文明窗口建设;押金未全部清退的,要及时清退。⑤技术服务方面:要按照“创先晋级”标准加强服务所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双查和长效节育措施要严格按规范要求落实,严禁弄虚作假。⑥微机和流动人口管理方面:WIS和流动人口管理软件要确保正常使用,数据提取准确;流出人口办证率和流入人口登记管理率均要达90以上,信息提交率和反馈率达80以上。⑦协会工作和“三结合”工作:深入开展“双创”活动,发挥协会组织和协会会员在计生工作中的作用。实施“幸福工程”和“三结合”工作富有成效。(2)部门要履职到位,确保万无一失。年终省市将到相关部门检查综合治理职责履行情况,各部门要根据年初责任书要求认真履职,并负责督促本部门延伸到乡镇的所站认真做好各项工作,特别是公安、卫生、民政、法院、计生、林业、建设、

财政、工商、纪检监察、劳动保障、教育、广电等部门要重点做好准备。这里对省市必查的5个部门职责再次重申如下:①公安局:要配合参与流动人口计生管理、打击非法抱送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溺弃女婴等工作,督促基层派出所每月要向计生办通报户籍人口变动信息。②民政局:要制定有利于计划生育家庭的社会救助政策,在实施扶贫、农村低保、造福工程、救灾救济、慰问等工作中向计生户倾斜;每月向计生部门及时通报婚姻登记信息;在村委会换届选举中严把候选人资格关。③卫生局:加强B超和卫生技术人员管理,严禁“两非”,督促医疗单位按要求及时通报接生和中期以上终止妊娠信息。④计生局:指导基层认真开展统计年报,规范县乡村三级各项计生业务,协调相关部门开展综合治理。⑤法院:要加大社会抚养费强制执行征收力度,推动全县征收工作开展;对“两非”、偷取环等案件要从速审理,依法判决。在落实相应职责的同时,各部门还要由分管领导负责,抽调专门人员做好各项资料的收集整理,以备查。三、要求不能降低,问责必定从严

之所以把最后一个多月作为计生工作的冲刺阶段,就是因为这一阶段计生工作时间紧、任务重,不采取非常举措,不转变作风、真抓实干,难以确保顺利解除省降类预警告目标的实现。

1、力量要加强。从现在起到9月底,全县上下必须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大干45天。会议之后,县处级领导要深入所挂包乡镇,与乡镇党政班子研究部署如何抓落实、求突破;各村挂包单位的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并由一名得力的副职领导带队,带人、带车、带经费投入所挂包村,协助抓好各项重点难点工作;各乡镇党委、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主动主为,特别是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抓部署、抓督查,切实履行“亲自抓、负总责”职责,对当前计生工作进行一次全面动员安排,充分调动广大乡村干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全力以赴投入当前计生工作。当前正临村级换届,各乡镇、村要正确处理好村级换届与计生工作的关系,统筹安排,组织村两委干部在当前计生工作中接受考验,主动走上计生工作第一线,确保村级换届期间计生工作不滑坡、不落空。

2、作风要扎实。作风不实,难以见行动、抓落实、求实效。在当前这个紧要关口,各级各部门一方面坚持“干字为先”,自觉克服三种错误思想。即在思想上要克服畏难情绪,特别是后进乡村在困难面前要树立信心,迎难而上,攻坚克难,不能畏难退缩;要克服麻痹思想,特别是在落实双查和节育措施过程中,谁也不得拍胸脯、下保证,往往我们认为不会外逃的偏偏外逃,不会超生的偏偏超生,这种情况屡见不鲜,各乡镇、村要引以为戒;要克服无所作为思想,坚决摒弃计生工作做与不做一个样、做好与做坏一个样的思想,主动主为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另一方面,要坚持“严字当头”,发扬求真务实作风。乡镇主要领导要亲历亲为,分管领导要当好参谋,深入分析把握本乡镇计生工作形势,对重点难点问题,要制定可行的对策逐项攻克。挂村领导要改变漂浮作风,实实在在沉到一线,掌握所挂包村的真实情况,全力以赴清拖欠、补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