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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保险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2-10-06 04:52:45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体育保险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体育保险

第1篇

关键词:体育旅游;保险;旅行社;游客

中图分类号:G80

文献标识码:A

文献标识号:1004-4590(2006)06-0046-03

Abstract:The tourist insurance of sports is the important component of the insurance of our country. The tourist insurance of sports can divide the responsibility of travel agency dangerously with the travel casualty insurance of sports according to the assured. The former means the travel agency pays the insurance premium to the insurance company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of the contract of insurance, the insurance company is in engaged in the sports travel business activity in the hotel, when visitor's rights of the person, property are damaged and should be undertaken responsibility by the travel agency, compensate the behavior of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insurance premium; And the latter means the tourist pays the insurance premium to the insurance company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of the contract of insurance, the insurance company is during the process of going out to travel to the travel visitors of sports, it is not an original idea to suffer to, at the time of the outside and unexpected injury, compensate the behavior of the insurance. This text will combine the above-mentioned 2 respects, on what several questions and countermeasures which develop the sports travel insurance of our country to carry on the discussion.

Key words:sports travels; insurance; travel agency; visitors

体育旅游是近几年来兴起的现代旅游方式,并已成为旅游业的一个新亮点。我国拥有丰富的体育旅游资源,具有独特的区位优势,加上大众体育的开展及2008年奥运会申办的成功,在我国发展体育旅游具有可行性。开发体育旅游对我国的旅游业、体育产业及整个经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进入新世纪,国内体育旅游迅猛增长,2005年全年出游5.2亿人次,成为全世界人数最多的国内体育旅游市场。根据专家预测未来几年,国内体育旅游发展前景乐观。我国体育旅游消费者信心指数可望逐渐提高;体育旅游供给能力将继续增强;乡村体育旅游开始升温;服务质量将着实提高。同时,我国体育旅游业将面对更加多样的需求。体育旅游业的变化是由市场决定的,而市场的变化又取决于消费者的需求。近年来,体育旅游消费者的需求突出表现为:体育旅游地点,关注新鲜与稀罕;近地旅游,热衷自驾;观光,讲究主题与深度;游乐,更爱新潮;休闲,趋向健身与轻松。体育旅游项目亦呈多元化发展趋势。武术、太极拳及少数民族地区的众多文体结合的节目和项目,已被海内外旅游者所青睐;依托独特地形地貌与生态环境构成的自然旅游资源而发展起来的登山、攀岩、漂流、探险和冰雪运动,不断扩大旅游接待规模;众多富有地方和少数民族特色节目举行的赛马、射箭、摔跤、散打、荡秋千等活动,成为组织游客进入民族地区观光旅游的最佳时间;许多旅游资源集休闲、娱乐、健身、回归自然、探险、漂流、文化追求、科学考察等为一体,并突出参与性与趣味性。“体育活动已成为我国旅游资源的组成部分,随着全国体育事业蓬勃发展,我国全民健身运动遍及城镇乡村,为开展体育健身游丰富我国体育旅游产品和种类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随着我国社会的进步和体育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尤其是加入WTO和申奥成功后,体育旅游保险已成为我国体育旅游业不可缺少的内容。但目前在我国体育旅游保险理论与实践研究方面还是一个新的领域。因此,现阶段加强我国体育旅游保险业的研究,科学地利用现代保险的强大保障功能,有效地降低和化解与体育旅游相关的风险,已成为亟待解决的课题。

1 我国体育旅游保险的险种

我国是体育大国,也是世界旅游大国,2005年国内旅游人数达12.12亿人次,出境旅游人数达3102万人次。但我国体育旅游保险消费明显滞后,目前除了约20%的游客是随团体育旅游由旅行社办理保险外,绝大部分出游者处在无保险状态。来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的资料表明,我国体育旅游市场每年至少应有30亿元保费潜力,但有八成至九成的市场尚未开发。

1.1 旅行社责任险

凡是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合法经营的旅行社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旅行社责任险。它的保险责任范围是:在该保险合同期限内,因被保险人的疏忽或过失造成被保险人接待的境内外体育旅游游客遭受的:(1)因人身伤亡发生的经济损失、费用;(2)因人身伤亡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包括医疗费,必要时近亲属探望的交通、食宿费,随行儿童或长者的送返费用,旅行社人员和医护人员前往处理的交通、食宿费以及补办体育旅游游客证件的费用和因行程延迟所导致的费用;(3)行李物品的丢失、损坏或被盗导致的损失;(4)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上述各项每人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中的每人赔偿限额,即国内游每人每次赔偿限额是8万元,国际出入境游每人每次赔偿限额是16万元;国内旅行社年度赔偿限额是200万元~1000万元;国际旅行社年度赔偿限额是400万元~2000万元。另外,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被保险人为减少赔偿责任,抢救受伤的体育旅游游客及施救游客的财产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该项费用每人赔偿总额国内不超过16万元,国际不超过32万元。该保险还有附加旅行社特殊旅游项目责任附加险。游客在从事由旅行社组织的赛车、赛马、樊岩、滑翔、探险性漂流、潜水、滑雪、滑板、跳伞、热气球、蹦极、冲浪等具有高风险的旅游活动过程中,旅行社可以就由于自身的疏忽或过失造成游客人身伤亡和随身携带行李物品损失向保险公司投保,如依法应由旅行社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可以负责赔偿。附加条款的费率为旅行社责任保险基本费率的20%至30%。而对于以下几种情况,参保责任保险的旅行社并不能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一是体育旅游游客在旅游过程中,由自身疾病引起的各种损失或损害;二是由体育旅游游客个人过错导致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由此导致需支出的各种费用;三是体育旅游游客在自行终止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后,或在不参加双方约定的活动而自行活动时间内,发生的人身、财产损失。

1.2 体育旅游意外险

目前我国保险公司为体育旅游游客提供了4个类型的可供选择的意外险种:一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这类保险主要为游客在乘坐交通工具出行时提供风险防范服务,游客所购买的车票和船票金额中的5%是用于保险的;二是住宿游客人身保险,主要承保游客在宾馆住宿期间的人身意外事故;三是体育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承保您进入景区后至出景区这段时间出现的意外伤害;四是体育旅游救助保险,适合出境游的旅客。是保险公司与国际救援中心联合推出的,游客一旦在体育旅游过程中遭遇险情都可拨打电话获得无偿救助。如果为了游客的人身安全更加有保障,出游前最好能够投保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可附加医疗保险,可以弥补旅行中发生的其他不在旅行保险保障范围内的意外伤害情况。

体育旅游意外保险的投保范围是我国境内的体育旅游团队的全体成员、包括体育旅游旅客及旅行社派出的为体育旅游游客提供服务的导游、领队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该保险。而且,体育旅游意外保险对体育旅游途中被保险人急性病发作或意外伤害者事故承担责任。保险责任一般包括医疗费用、人身意外、意外双倍赔偿、紧急医疗运送、运返费用、个人行李、行李延误、取消旅程、旅程延误、缩短旅程、个人钱财及证件,还有个人责任等。

自国内保险公司开办体育旅游保险业务以来。我国体育旅游保险的发展速度很快。目前,国内大部分保险公司都开办了体育旅游保险业务,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分别是旅行社责任险和体育旅游意外险市场的领头羊。

2 制约我国体育旅游保险业发展的因素分析

2.1 游客方面

主要是因为游客的保险意识薄弱,侥幸心理强。这是导致体育旅游热、但体育旅游保险冷的重要因素。体育旅游的游客认为,外出就几天时间,根本不会出事,犯不上掏腰包买保险,或者认为买保险不吉利。

2.2 保险公司方面

2.2.1 保险公司对体育旅游保险业务的发展不太重视

认为体育旅游保险业务的保险期限短,收费不可能高起来。而且,从现在已经开办的情况看,体育旅游保险业务的确存在赔付率高而利润低的情况。保险公司的不重视,致使体育旅游业保险的宣传做得不到位。一方面,保险公司对体育旅游保险缺乏有广度和深度的宣传。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体育旅游保险产品“养在闺房人未识”。

2.2.2保险公司缺乏相关的风险控制技术,难以对体育旅游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进行有效控制

首先,由于缺乏相关的控制技术,各保险公司对体育旅游意外险产品都将“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滑翔、登山、攀岩、探险、狩猎、蹦极运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博击、特级表演、赛马、赛车”作为责任免除条款,虽然这可以有效地降低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却抑制了游客的有效保险需求。随着“野外生存体育游”、“生态体育游”等体验式体育旅游的流行,登山、攀岩、探险等越来越受到游客青睐,随之而来的是游客所面临的风险系数加大。对于很多游客而言,这些责任免除条款正是很多游客希望得到保障的方面;其次,由于缺乏相关的风险控制技术,保险公司就无法为游客提供极富人情味、个性化的服务,无法为客户量身定做适合的保险;第三,由于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技术跟不上,致使大多数的体育旅游意外险只卖团体险,只针对旅行社的游客,而对于自行参与体育旅游的散客暂不承保。有资料显示,我国目前出外体育旅游的人群中有80%是自助型散客。而目前的做法就把相当多自行参与体育旅游的散客挡在了门外,使之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

2.2.3 体育旅游保险的险种问题

第一,在旅行社责任险方面,它的费率是确定的,缴费实行一刀切。没有根据实际情况,如:体育旅游期限长短、风险大小、旅行社的经营情况而有所变化。由于我国目前体育旅游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大部分旅行社大打价格战,有些短线体育旅游的游客的纯利润平均只有人均4-5元钱,甚至更低。因此,规模较小的旅行社有时一年赚不到钱,甚至会是亏损。而旅行社责任险又是强制性保险,至少2万元的保险费对于它们是一个不小的包袱。这就使旅行社陷入了不得不买,可又没钱买的尴尬境地。一些规模较大、收入较高的旅行社就比较愿意购买旅行社责任险,用以转嫁自身的风险。另外,旅行社责任险的条款本身也还存在一些有待完善的地方,如体育旅游游客自由活动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责任,因为这不属于旅行社的责任。但在实际操作中,究竟是旅行社的责任还是游客的责任,并不是那么容易确定。而责任归属不明确,保险公司就可能拒赔。第二,在体育旅游意外险方面,险种不够完善,覆盖面较窄。体育旅游仅有4个类型的险种可供选择,即体育旅游救助保险、体育旅游人身意外伤害险、体育旅游游客意外伤害险、体育旅游游客住宿人身保险。面对日益拓展的体育旅游市场,这些有限的险种显然无法涵盖体育旅游游客在出游中遇到的各种风险,难以适应不同层次体育旅游游客的不同需求。另外,由于现有体育旅游保险产品较为单一,使得产品之间缺少互补性,没有形成系统完善的体育旅游保险链,无法为参与体育旅游的游客提供全程式的服务。

2.2.4 保险公司的销售服务做得不够,销售渠道有限

据了解,目前,我国体育旅游旅客投保的渠道包括旅行社、机票点代售,网上投保等三种方式。而且旅行社的积极性往往不高,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保险公司考虑到成本问题,机票点代售的网点还不多;网上投保尚未普及。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体育旅游游客购买保险的积极性。

2.2.5 保险公司之间恶性竞争

如按照有关规定,国内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时,保费为1万元,保额为200万元。但是随着旅行社责任险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各保险公司不断地降低保费标准,有的甚至降到了4000元。降幅之大让人瞠目结舌。这种无序的价格竞争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保险公司的应收保费减少。于是,保险公司在理赔上更加谨慎,赔付不能迅速到位,这让旅行社和参与体育旅游的游客“很受伤”。

2.3 旅行社方面

第一,旅行社的经营还存在着不规范经营的因素。旅行社为了招揽更多的参与体育旅游的游客,常常会夸大旅行社责任险的保障范围,当体育游客发生的事故属于旅行社主观扩大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时,保险公司就会拒赔,这就容易引发体育旅游法律纠纷,从而损害保险公司和游客的利益。目前,由于组团社和地接社实行分离制,体育旅游游客一旦发生意外,就可能发生处理不及时或相互推诿,不愿承担责任的情况,无法保障旅行者的利益。这对我国体育旅游业的发展和体育旅游保险业务的开展是十分不利的。第二,旅行社应该在理赔中承担及时提供相关证据的责任和义务,但是在这一点上,一些旅行社认识不足,旅行社出了事故后理赔不积极,直接导致了理赔难。

3 发展我国体育旅游保险的措施与对策

加入WTO和申奥成功后,随着我国体育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各种新奇特的体育旅游项目也将会不断涌现,这将会造成体育游客所面临风险的增大。这都呼唤体育旅游保险为游客的出游提供保障。虽然目前体育旅游保险市场相对冷清,但却蕴藏着无限的商机。积极推进我国体育旅游保险的发展,有利于为参与体育旅游的游客提供切实有效的保障,有利于进一步优化我国体育旅游业发展的软环境、促进体育旅游业的繁荣和健康成长,有利于促进我国体育旅游保险业的发展。推进体育旅游保险的发展,使之与体育旅游业的发展相适应。

3.1 加强对体育旅游保险险种的开发与利用

目前我国体育旅游保险的险种非常少,而且销售渠道也不宽,宣传力度不大,使得自助体育旅游者接触到体育旅游保险的机会很少。拓展体育保险投保的渠道,使体育旅游者更加直接方便地接触到体育旅游保险;增加体育旅游保险的险种以满足不同的体育旅游保险需求;加大对体育旅游保险险种的开发和利用力度。

3.1.1 关于旅行社责任险

保费收取要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要考虑到各个地方和各个旅行社的实际情况。由于旅行社责任险的保险费是记入旅行社成本的,若收费过高,负担过重,会影响其购买欲望。而且一些小旅行社无法和大旅行社相比,一刀切的保费使其无力承担。同时,针对实践中出现的诸如有关条款的认识模糊的问题,要不断地改进和完善相关的条款,适应实践发展的需要。

3.1.2 关于体育旅游意外险

第一,要扩大体育旅游意外险的承保范围。保险公司要提高风险管理技术水平,应针对不同的体育旅游群体,设计出不同的保单,尽可能为所有的体育游客提供合适的保单。在应当的时候,将广大的自助型散客纳入保障范围。要为特定的体育旅游项目提供单项保障,如专门的峡谷体育旅游保险、水流漂流体育旅游保险、惊险体育旅游保险等。体育游客选择此类游乐项目时,可以购买此类保险以提高保障额度。将过去不可承保的风险转化为可保风险,在满足体育旅游消费者需求的同时、扩大保险公司的利润来源。第二,各大保险公司应围绕体育旅游业的发展现状及其发展趋势,开发一批新的体育旅游意外险产品,将体育旅游保险延伸到吃、住、行、游各个环节,深化现有产品之间的互补性,形成系统的体育旅游保险链,为体育游客提供全程式、一条龙的服务。第三,由于保险公司的大多数体育旅游意外险产品都是通过相关的网点销售,因此,险种的设计做到尽量规范化,简单易懂,便于操作。

3.2 保险公司要在服务上多下功夫

第一,大力发展体育旅游保险险种,保险公司必须改善与拓宽其销售的渠道。可以让体育旅游保险产品上银行柜台。现在大多数保险公司都与国内银行签订长期的合作伙伴关系,多为销售保险公司的分红险与投连险。保险公司完全可以利用这种合作伙伴关系,让银行销售相关的体育旅游保险产品,银行网点众多,银行销售体育旅游保险产品,即可以有效地节约保险公司的成本,又方便了体育旅游游客投保,体育游客可以在银行办理支付款项时,即可以办理体育旅游保险,同时还可以增加银行的收入,实乃“三赢”之举。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要积极地发展网上投保业务,推进体育旅游保险产品的销售。对于保险公司来说,网上投保可以有效地节省营销和广告成本,减少中介环节和由于利益驱动给保险公司和游客带来的风险。24小时全天候在线作业,可以使体育游客不受时间地点限制投保。目前,国内各保险公司做出了积极的探索,特别是在网上投保方面,如购买泰康人寿的“旅游救援保障计划”的体育游客,出游前只需要登录“泰康在线”填写有关出游信息,公司就会根据客户提供的E―mail地址将电子保单及时送到其信箱中。平安保险公司在2002年9月作出了体育旅游自助卡,它将体育保险产品的外在形态设计制作成为配有账号和密码的保险卡,游客在出游前,登录平安的“PA18”网站,填写相关的信息。自助保险卡的最大特点是购买与消费相分离,即“平时购买,用时保险”;第二,在售后服务上,保险公司的核损,定损及理赔一定要及时。如果保险公司的这些售后服务跟不上,将会对体育游客造成损失。体育旅游游客的出游时间较短,流动性较大。游客可能在一个地方投保,而在另一个地方出险;甚至可能是在国内投保,而在国外出险。这些都为保险公司的核损、定损及理赔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个保险公司之间要加强合作,包括国内保险公司之间的合作,国内保险公司与国外保险公司的合作,利用各自的网点优势,快速核损、定损,及理赔。切实抓好体育旅游安全,不断加强体育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安全是体育旅游的生命线,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完善安全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加强安全管理。要完善体育旅游保险安全服务体系,继续推进体育旅游保险紧急救援、信息服务等体育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与保险行业的合作,推进体育旅游意外险等险种的开发,推动旅行社责任险的改革,探索统保、自保的新模式,推出体育旅游综合保险。进一步完善体育旅游保险安全预警制度和中国公民出境体育旅游预警机制,逐步建立中国公民体育旅游安全救援机制和体育旅游综合救助保障体系。进一步加强体育旅游保险公共信息服务,加强与体育、媒体、网络的合作,提供及时、准确的体育旅游信息服务。

3.3 做好体育旅游保险险种的宣传工作

保险公司要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广泛地宣传体育旅游保险险种,增强旅行社和体育旅游者的风险意识。通过网络推广和销售体育旅游保险险种。保险公司可以明确旅行社等中介机构在销售体育旅游保险种时,有向参与体育旅游的游客进行必要的宣传和推荐的责任,以督促其做好宣传和推荐工作,扩大体育旅游保险险种的宣传覆盖面。

3.4 充分发挥体育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作用

体育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推进我国体育旅游保险发展中发挥着独特而重要的作用。体育旅游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旅行社办理旅行社责任险的监督与检查,要将旅行社是否开办旅行社责任险作为对其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如在向旅行社办理经营许可证的时候、在进行旅行社业务年检的时候,要对于没有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旅行社进行必要的惩罚,以有效地提高旅行社办理体育旅游保险的自觉性和积极性。要采取措施,依法督促旅行社向游客推荐意外险的责任和义务,使旅行社在普及旅游质量评判方面的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这样才能在归属责任时更加明确,节约时间,节省人力物力。

参考文献:

[1] 方千华. 北京奥运会保险市场可行性分析及发展对策研究[J]. 体育科学,2003,23(5):1-4,40.

第2篇

【关键词】 竞技体育 保险 体育改革

竞技类体育保险主要指的是在竞技类体育活动中存在的保险行为,这种保险活动和其他的保险活动都属于一种商业行为,国际上一些经济发达国家,在经济类体育的保险上有十分严格的法规规定,以及高效的管理保险制度与体系,能够在竞技类体育活动中给竞技类运动员提供更加高质量的人才技术队伍和成熟的保险产品。

1 我国竞技体育保险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我国的体育保险制度导致运动员自我保险意识较差

我国的竞技类体育保险长期以来受到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运动员的各种意外伤害长期由国家负责,他们已经习惯在发生意外后由国家承担后果,在我国,除了一部分商业运作水平高的俱乐部,很大一部分运动员都不具备自行投保意识,在这一点上,西方国家于此形成鲜明对比。一些国外的运动员都有意识的对自己的身体投入重金进行保险与训练,由此一来,市场经济下,很多运动员都得到发展,大多数竞技类运动员都为自己的一条腿以及身体的某一个部分投下非常大额的保险。如国际米兰的罗纳尔多为自己的双腿投下了数千万美元的保险,这意味着,如果他本人因为腿伤而不能在足球场上继续工作,那么凭借着保险金仍然能够保证自己衣食无忧。

1.2 保险公司本身的运营能力不足

竞技类体育在我国有着非常广阔的发展前景,但是却一直没有较大的发展,从很多保险公司的角度来看,因为保险险种存在着地区性差异,很多地区的费率较高、不同险种中存在着诸多不明确条款以及不够及时的赔付能力都使得我国很多体育运动员和保险公司不敢参与。因为竞技类体育本身各种项目具有较大差异性,因此就会发生较大的偶然性和随机性,保险公司不愿意涉足一些具有较高危险性的竞技类项目,因此对于高危险性的竞技类运动保险品种的开发和相应的风险承担都有顾虑,这就造成了对于高危性竞技类运动险种服务的欠缺。

1.3 竞技类体育费率难以界定,险种缺乏

很久以来我国的竞技体育没有被各大保险公司纳入到正常经营项目中,在保险行业中最主要的工作就是精算,但是还没有一个用于竞技类体育的精算模型,这就导致了日常的风险核定中难以对风险进行详细的评估,如果无法对风险进行详细的运算就难以对风险进行评估和定价。除了在精算方面竞技类运动项目对于身体的损伤也没有完全的了解,只凭着保险公司单方面很难做出相应的风险评估和保费定价。根据有关数据表明,在保监会已经上报的保险产品目前只有四种,这几种保险产品分别为水下运动责任保险、滑雪类运动意外伤害险、跆拳道意外伤害和道馆责任保险以及登山户外运动意外人身保险。因此很多运动员虽然想对自己的某项运动项目投保,但是保险险种的单一严重制约了竞技类体育运动的保险发展。

1.4 竞技类体育运动中介主体少,专业性差

保险中介类机构的发展水平体现了该种保险市场的发展程度,根据保险业的惯例,竞技类体育保险通常是由保险经纪公司代为办理的,在西方发达国家的成熟保险市场中,差不多有一半的投保人都是通过经纪公司进行投保,在我国的香港地区,这个比率将近百分之六十以上。因为我国内地的竞技类体育项目保险项目起步本来就比较晚,直接导致了保险中介行业发展滞后。直到2004年我国第一家体育竞技类运动保险公司在北京正式挂牌成立。除了保险中介机构较少之外我国竞技类体育保险发展缓慢还因为这个行业本身的专业复合型人才严重缺乏,我国的人才培养体制造成了在竞技类体育保险行业中缺少保险专业人才。整个竞技类体育保险工作从体育风险的评估到新险种的协助开发,从投保后的售后服务到发生事故后的理赔工作都需要体育复合型保险工作人员的参与。

1.5 与竞技类体育相关的保险法律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

截止到上世纪九十年代末,我国体育基金会和保险公司共同制定的《国家运动员伤残事故程度分级标准》、《国家队运动员伤残事故程度分级标准定义细则》、《国家队运动员伤残保险试行方法》等对于国家运动员伤残开始有了涉及,到目前为止,我国的保险法和体育法没有涉及体育相关保险,虽然我国的保险法经历了多次的修订,但是为了强化保险法在体育保险理赔过程中的可操作性,还有待于通过更加详细的法律和规章制度进行有益的细化和补充。

2 我国体育竞技保险发展对策

2.1 改变有关部门对于我国竞技类体育保险的观念

我国很多的保险界专家认为我国的体育类保险应该属于商业类保险的范畴当中,这一点就决定了我国的竞技类体育保险一定要通过市场化的道路进行发展,但是我国体育运动中的竞技类项目真正实现职业化和市场化的并不是很多,而且我国很多的运动员没有清楚地认识到自身的角色应该有国家所有转向自我所有,在这个观点转化的过程中,国家有关体育部门要充分发挥自身作用,通过加大对竞技类体育项目保险的宣传使得运动员对运动类保险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使得他们能够真正树立一个明确的保险意识。除了要改变运动员的传统观念还要加强运动项目主办单位的保险承购意识,因为人们对于竞技类体育项目中的风险认识不够充分,只有在发生了事故造成重大损失之后才想到保险可以作为转移意外风险的重要工具,所以要通过承办赛事机构加强风险宣传教育,提高整体保险意识。

2.2 加快我国竞技类体育项目保险的市场化运作

竞技类体育保险项目和体育事业之间是相互促进的,为了能够促进竞技类体育的发展,除了要解决制约发展的主要瓶颈,还要调整好保险产品和竞技类体育的关系,在双方的发展过程中要尽量融入商业化和市场化的元素,从而促进一种新型的市场关系。目前我国的竞技类体育保险和体育项目之间的合作主要是通过一种赞助的形式进行发展,这种发展模式是在市场化初期起到了非常好的作用,但是随着竞技类体育产业化和市场化的纵深发展,这种赞助类型对于庞大的竞技类体育市场是远远不足的,通过建立新型的市场化运作模式来促进我国竞技类体育项目的保险市场发展。

2.3 加快开发新型保险品种,提高市场占有率

我国国内的保险公司要根据我国国内的市场形势和市场需求开发出新的保险品种,提高我国保险公司和国外保险公司竞争的实力。在进行根据市场开发产品的过程中最主要的是制定合理的保险费费率,保险公司要在能够保证自身利益的前提下维持公司的良好运行,但是在开发的过程中不能过分重视短期利益,以此避免在日常业务开展中产生道德危机等风险。同时在险种开发的过程中要注意和保险公司以及和保险中介公司之间的合作,在开展业务之前要对竞技类体育市场进行充分地调研,调研后对数据进行整理。然后在借鉴国外成功开发保险的基础上,研发出适合我国竞技类体育市场的保险险种。

2.4 发挥体育保险中介的积极作用

在我国竞技类体育保险的发展过程中,受到一些相关因素的影响,我国的竞技类体育中介市场存在着很大的待开发市场,这对于我国人口众多的的现实情况是十分不相匹配的。建设一个良性的竞技类体育保险中介市场,同时在教育过程中也要同时注重对保险和竞技类体育的并重教育,两者教育不可偏废,以此培养同时精通体育和保险领域的人才,通过多方面的培训来加强对竞技类体育保险公司发展环境的建设,为体育保险提供多个方面和多个层次的服务,将市场当中潜在的需求转化成为实际的市场需要。

2.5 建立、健全体育保险的法律法规体系

西方的体育保险法律法规是比较健全的,很多国家对于所有体育项目和运动员都进行了相关投保。在我国的体育保险法律法规发展过程十分缓慢,而且远落后于现代化的体育保险发展。所以我国要在体育保险上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加和体育保险有关的内容,同时在进行竞技类体育运动时必须要进行商业投保,以此提高对于运动员的保险率。

3 结语

综上所述,竞技类体育保险是社会商业保险的一部分,社会保险体制的不断发展也在推动着竞技类体育本身的发展,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由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这是我国市场发展的重要的根本性转变,而我国的竞技类体育在社会经济和政治文化的运行中不断的影响着社会的发展,因此竞技类体育保险作为一种保险事业,国家要通过投资和合理引导实现保险资源在该行业的合理配置。同时国家有关部门要对竞技类体育投资行业做出管理,制定出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规章制度,通过对竞技类体育行业进行评估,对该种保险进行客观的评价,并且在未来的几年中将竞技类体育保险事业当做保险行业中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来培养,结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环境逐渐强调竞技类体育保险的经济性。

参考文献:

[1]林学斌.北京奥运会后我国体育保险发展趋势探讨[J].军事体育进修学院学报,2011.(4):19-20.

[2]徐云.对我国体育保险业的再认识[J].体育世界,2012,(3):53.

[3]王贞琼,雷选沛,陈宏星.北京奥运风险管理与我国体育保险的发展[J].理论月刊,2013,(10):78-81.

第3篇

1我国体育商业保险的供给和需求现状

1.1需求现状

需求是在一定时期既定的价格水平下,消费者愿意且能购买的商品的数量。故保险需求就是在一定的费率水平下,有保险需求且有能力购买的保险产品的数量。对目前体育商业保险市场的需求现状进行分析,有助于体育商业保险的投资者做出正确决策,进而推动体育商业保险的发展。根据《体育法》对体育结构的分类,可以将体育保险分为三大类,即竞技体育保险、学校体育保险和社会体育保险。该文将分别阐述这三类体育商业保险的需求状况。

1.1.1竞技体育保险方面在竞技体育中运动员们不断挑战自身的生理极限,各级各类比赛的竞争性、对抗性变得越来越强烈。竞技体育在带给观众极大的刺激性和观赏性的同时,风险无处不在。在追求高难度、高强度动作的赛事和训练中,尤其是竞技体育依赖运动员自身的特殊属性,运动员很容易发生身体事故。据了解,我国目前有专业运动员8万多人,每年大型体育赛事近600场,每年都有许多运动员因为运动损伤而退役,每场赛事也都会出现大大小小的问题。竞技体育风险(见表1)的高频性、多样性催生了运动员、赛事组织者对体育商业保险的需求,他们希望通过保险来转移风险,降低损失,使得竞技体育保险的潜在需求变大。然而潜在的需求并不代表有效的需求,受到收入、举国体制、意识等的影响,大多数运动员事实上并没有购买保险。

1.1.2学校体育保险方面随着大众体育的推行,越来越多学生走出教室参加体育活动,学校体育风险也随之增高。近年来各大媒体频频报道学生因为参加体育活动而发生意外事故,学生的安全问题受到社会极大关注。这不仅影响学生的健康成长,而且影响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学校体育风险指在校园或与学校有关的体育活动中发生体育风险的可能性,主要涉及人身伤害和责任风险(见表2)。学校体育风险和其他体育风险的不同之处在于其主要参与人是学生,其风险发生时会涉及到学生、家长、学校三方的利益,处理不当会引发社会问题。因此降低和转移体育风险成为学校管理的重点,体育保险也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首选。目前,根据教育部的规定,大部分学校要求学生购买基本的学生险,但是这种学生险的保险范围小、免责范围广、起赔标准高,在很大程度上不能满足越来越多样化的学生体育保险需求。

1.1.3社会体育保险方面目前全国有3.4亿人口城乡居民参加体育锻炼,随着全民健身的推行,体育人口比2007年增长了48.2%,主要集中在40~60岁。然而,有运动就有风险,有风险就有伤害,社会体育风险相对竞技体育要低很多,但是相对学校体育又高一些,虽然参加体育活动是为了提高身体素质,但其受伤、甚至死亡的事件也屡屡发生。应该说,体育锻炼的人口数量决定了应该存在一个巨大的市场,然而,通过对体育锻炼人群的调查,很少有人购买体育保险,即使购买也只是一般的人身意外险,这主要是因为很多人的保险意识不强,认为不需要购买,而且现有的保险服务不能满足不同人群的个性化需要。

1.2供给现状

1.2.1竞技体育方面面对庞大的竞技体育需求市场,我国的体育商业保险表现出严重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专业保险公司几乎没有。截止2013年我国有9家保险集团,4032家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而在众多的保险公司中没有一家专门的体育保险公司,只有少数保险公司涉足竞技体育保险,这主要是因为目前我国保险市场非常大,保险公司在利益的趋势下追求高利润,并不屑于高风险且低回报的竞技体育。二是竞技体育保险险种单一,保障范围小。市场上并没有专门为竞技体育设计的险种,更多的是人身意外险和责任险,例如对于刘翔的腿,国内并没有能有保躯干一部分的险种,现实只能让刘翔放弃投保。另外,虽然国家实施了运动员伤残险,但是更多默默付出的运动员并没有保障,他们同样付出却没有适合的险种可以享受。

1.2.2学校体育保险方面由于我国体育保险刚刚起步,整体上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学校体育保险也相对比较落后,目前我国体育保险的主要投保对象是运动员,普通学校的学生并不适用。市场上针对学生的体育保险很少,与学校学生体育运动有关的保险基本都是包含在意外保险内,显然,单一的险种远远不能满足学生多样化的保险需求。

1.2.3社会体育保险方面相对国外发达的体育保险业,我国的体育保险还是一片空白,针对专门的竞技体育的险种很少,针对大众体育参加健身开设的保险就更少了,因此许多人要么就不投保,要么就用意外伤害险代替,对于一些不严重的小伤害就自行处理了。由于保险的缺失,很多体育活动的组织者都会通过签订免责协议来转移风险,一旦发生事故,便有参与者自己承担。我国第一个专业的体育商业保险是龙腾虎跃跆拳道运动险,其保障人群是包括学员、教练员。

2影响体育商业保险市场发展的因素

2.1从需求方面来讲,主要是投保意愿和投保能力。

体育活动的参与者仍然参保意识不强主要表现在:一是运动员有国家保障,工资、伤病医疗、养老等都是国家负担,各种体育赛事的风险也由国家承担,他们认为没有必要购买保险,其对保险的认识浅薄。二是普通大众对体育保险的认识不足,并不了解体育商业保险会给他们带来什么样的保障,且他们认为一般的运动只要做好防护措施就不会发生意外,存在着一种侥幸心理。三是有体育保险需求的人认为现有保险并不能让他们满意,因而不愿意投保。我国体育参与者未能真正投保还主要受到投保能力的限制。对于大部分运动员来讲,他们的收入并不高,难以支付高额的保费,参加体育锻炼的体育大众也都是中等甚至大收入的人群,他们也不会将有限的资金用于保险上,另外,对于一些赛事组织,很多的活动都是非盈利性的,经济效益不好,资金来源匮乏,无力投保。

2.2从供给方面来讲,主要是保险险种和保险费率。

产品的质量是影响消费者决策的一个重要因素。目前我国的保险险种少、缺乏针对性、条款粗,很难真正满足消费者的需求。我国仅有少数的针对专门体育运动的保险,大部分都是从普通险中延伸出来的,导致消费者选择空间小,由于一些保险公司设计的体育险种是从其他险生搬硬套的,条款粗犷,和体育项目本身不匹配,保障的范围不够全面,最终还是不能让消费者满意。目前国内体育保险供给少,和发达国家相比导致保险的费率偏高,这主要是因为体育运动的风险高,保险公司为降低损失率不得不提高保险费率,另外,保险企业本身实力弱,成本高,需要通过提高费率来弥补成本。目标消费人群的单一,风险的无法分散,市场的不完善也是其费率居高不下的原因。

3解决体育商业保险市场供求矛盾的对策

3.1从需求方面来看,要变潜在需求为有效需求

3.1.1加大体育保险的宣传力度,提高投保意识体育活动往往伴随着伤害的发生,而商业保险的投保是遵循自愿原则的,这就需要保险公司在积极承接体育赛事风险管理的同时,积极宣传投保的意义,扩大品牌的知名度,让客户更加了解体育保险。政府也应该出台相关的政策,一方面提高人们的投保意识;一方面通过优惠政策鼓励各类人群投保,再推动体育保险投保的过程中促进商业保险事业的发展。

3.1.2增加体育保险资金来源,提高有效需求体育运动面临的风险频发性高,这就意味着体育保险的费率不会很低,对于低收入的普通运动员来说只能是望而却步,因此国家应该出台相关的体育商业保险政策如税收的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等,鼓励运动员积极选择商业保险投保,不仅保障运动员的权益,也为国家减轻了负担。

3.2从供给方面来看,改善服务质量,提高供给能力

3.2.1创新产品,满足不同的体育保险需求国内的相关体育保险公司要积极对体育活动产生的风险进行调研,针对不同的风险和人群设计不同的险种,创新和升级旧险种,增加保险责任内涵的针对性,寻找普通保险和体育专业保险的结合点,重点开发各种赛事险、资源险、肢体险、财务险以及针对普通大众和学生群体的特殊体育保险,完善体育保险的产品体系。今年跑男为范冰冰的脸买巨额保险即是我国很好的例证。另外要注重对地方特色和体育产业特色的险种开发,进一步满足不同阶段、不同地区、不同人群的体育商业保险需求。

第4篇

论文摘要:采用文献资料法、问卷调查法、专家访谈法、数理统计法和案例分析法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赔偿与学寸茹体育保险救济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后认为,体育保险将是解决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赔偿纠纷的有效途径。但是我国体育法制建设的滞后直接影响到体育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而保险公司缺乏开发体育市场的专业人才也是导致我国体育保险发展速度缓慢的主要原因。

据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的报道,在引发学校和学生间意外伤害事故纠纷、司法官司的案例中,体育意外伤害事故占到了第3,4位。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纠纷,从形式上看表现在学校侵权责任认定上,实质是损害赔偿。目前,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承担遵循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实行的是侵权责任赔偿制度。但是,认定责任,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举步维艰。因此必须寻求新的解决途径,将保险制度引人其中,从而将注意的焦点由追究事故责任主体转向责任承担的方式上。本文通过学校体育主体(教师和学生)的几个易发、常见的典型案例来研究学校体育保险救济对解决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纠纷问题的重要性。

1对学校体育教师的保障

在所有的学校课程中,体育课无疑是危险系数最高的一门必修课程。体育教师作为体育教学课的教授者和组织者,在上课、训练期间承担着巨大的精神压力。出现伤害事故后经济、事业受损在所难免。究竟学校是否会为教职工的行为承担责任,则需要根据行政职务关系(民事或劳动关系)以及行为的性质进行具体分析。

案例1:青海省徨源县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因学生上体育课时,由教师纠正做操动作不当造成学生身体伤害的损害赔偿案。2001年3月13日上午,张某在学校上体育课时在教师吴某的指导下做弯腰动作,吴某认为张某的动作不规范,便在纠正动作时,用力压张某颈部两下,造成张某“腰椎生理曲度存在L5S1间盘变形”。张某住院治疗47天共花去医疗费、交通费等费用13 899.56元,并给张某的精神及生活造成一定影响。因此,张某将大华学区和吴某推上被告席。

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方向原告赔偿医疗费、交通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3 899. 56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 000元。

学生伤害事故已成为世界上各个国家通存的现象。我们要考虑的是如何为老师解决后顾之忧。据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因考虑到体育课各项目的危险性和当前大学生较差的身体素质状况而放弃了很多有益的教学手段的教师占总数的80%。如果不保持这样的上课状态,万一出现了伤害事故,责任教师该怎样面对学校的追偿,教师有何经济保障?这种结果不仅严重影响到教师的生活,同时也严重影响到受害人的生活。这就是为什么在问卷中表示希望通过保险或其他途径来解决赔偿或补偿受害者的教师比例会高达93 %体育教师迫切需要体育保险的救助。

从事高风险、承担巨大精神压力的体育教育工作者需要教育主管部门以及保险业的关注。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21条这样规定:“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合格的体育教师,保障体育教师享受与其工作特点有关的待遇”。一旦我国的体育保险市场完善起来,依据此条法规认为学校应当依法为体育教师购买相应的保险,为教师解决后顾之忧,从而确保体育教学课的质量,确保“提高全民身体素质”政策的具体落实。

此外,造成教师精神压力过大、学校体育课伤害事故增多的另一重要原因是学校和相关部门没有认真考虑体育的特殊性。各体育项目发生伤害事故的几率是不同的。目前教育部规定体育课的上课人数为每班30人,这样的规定,是否太笼统了呢?比如游泳项目,根据《北京市游泳场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进行游泳教学时,初级班不得超过15人,中、高级班不得超过20人。这种地方性行业管理办法虽不属于法律范畴,但却考虑到了学员的安全问题,也考虑到了一个教师所能承受的注意范围,是人性化的规定。学校如果真正考虑到学生的健康情况和人身安全,应该在排课方面更讲求科学性。问卷显示,认为学校教务部门应根据不同体育项目的不同危险系数来安排体育课上课人数的体育教师占86 0%。各体育项目危险系数测定需要保险业专业人士的参与。要开发体育保险,这是一个必不可少的关键环节。由此可见,体育保险不仅可以解决赔偿纠纷问题,也可以降低体育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率,使学校体育改革朝着更科学、更安全的方向发展。

2对高校运动代表队成员的保障

高校运动代表队是高校中的特殊群体,简称校队。在本研究中所指的校队成员为“特长生”,即从普通学生中挑选出来的在体育运动方面比较突出或者说是有这方面特长的学生。这些学生对体育项目有着浓厚的兴趣,校运动代表队为他们提供了在大学展现自己特长的空间,大学生体协各单项体育协会又为他们提供了为个人和学校争得荣誉的机会。在校期间,他们的运动风险主要来自两方面:学期中的运动训练和各种校际赛事。本文着重关注大学生赛事风险。

在大学生的各项体育比赛中,伤害事故时有发生。最受人关注的就是2004年在北京国际马拉松赛中碎死的北京交通大学学生刘红斌。“由于组委会收取的15元报名费只是组队参赛以及交通运输的费用,保险得由参赛选手自己去保险公司购买,所以大多数参赛者都和刘红斌一样,没有为此次马拉松上保险。”因此造成事后纠纷不断。国家体育总局有关人士说,通过这次马拉松碎死事件,给大型体育比赛主办方敲响了警钟。今后,不论是专业赛事还是业余比赛,都要有一个严格的参赛标准,严格规范主办方和运动员的权利义务,出了事后谁负责任、怎么处理都应该规定。国家体育总局体育法学研究会、中国政法大学体育法研究中心都将重点研讨依法处理有关体育事件、加强体育立法等焦点问题。问卷调查结果显示,69%的调查对象认为大学生赛事主办方应该为参赛所有人员购买短期赛事保险。

今年的北京马拉松赛举办方吸取了去年的教训,为每位参赛者购买了保额5万元的团体意外伤害险。但是目前我国在大学生赛事保险方面还缺乏稳定性,比如2001年的世界大学生运动会,太保公司就签约向第21届世界大学生运动会提供总保额达154亿元人民币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医疗险、随身财产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等风险保障,从而创下国内保险公司承保最大规模运动会保险的纪录。而到了2004年的第7届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却是各省参赛队自己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由此可见我国体育保险业尚不成熟。究其主要原因是我国的《体育法》发展严重滞后导致体育赛事组织者处在一种放任自流的状态,没有从法律上明确规定赛事主办方的权利义务。

第5篇

办公地址: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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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

为了推动我国____项目体育运动的发展,防范体育赛事举办过程中的风险,甲乙双方根据各自职能签署____赛事承办协议。本协议中,甲方是组织实施赛事的组委会,是本合同的投保人,乙方是保险公司,是本合同的保险人。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财产保险范围

凡为甲方所有、或为他人保管、或为他人共有而由甲方所负责的财产,均可成为本保险单项下的保险标的。

艺术作品、电脑资料及现金非经甲方与乙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时,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之内。

有价证券、票据、文件、账单、图纸、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一律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之内。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财产在本保险单注明的地点由于自然灾害及任何突然和不可预料的事故(除本条款第三条规定者外)造成的损害或灭失,乙方均负责任。

第三条 除外责任

乙方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3.1 自然磨损、物质本身变化、自然发烧、鼠咬、虫蛀、大气或气候条件或其他逐渐起作用的原因造成财产自身的损失。

3.2 进行任何清洁、染色、保养、修理或恢复工作过程中因操作错误或工艺缺陷引起的损失。

3.3 电气或机械事故引起的电器设备或机器本身的损失。

3.4 政府或*命令销毁财产的损失。

3.5 贬值及发生事故后造成的一切间接后果损失。

3.6 盘点货物时发现的短缺。

3.7 甲方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

3.8 明细表中规定应由甲方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3.9 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民众骚扰以及政府有关*的没收、征用引起的损失。

3.10 直接或间接由于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引起的损失。

第四条 赔偿处理

4.1 发生保险单责任范围的损失事故后,甲方应该立即通知乙方、并在_天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向乙方提供详细的书面事故报告及损失清单。

4.2 保险财产若遭盗窃,甲方应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追查损失财物,同时立即通知乙方,如果乙方派员进行现场调查,甲方应给予便利。

4.3 发生损失后甲方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乙方可予合理偿付,但以不超过受损财产的保额为限。

4.4 甲方要求赔偿时,应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事故报告、损失证明和其他乙方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单证。索赔期限,从保险财产遭受损失之日起,不得超过一年。如发现甲方提供的单证有任何虚假、欺骗或夸大失实时,乙方对该项索赔有权拒绝赔偿。

4.5 保险财产遭受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应按受损保险财产损失当时的市价计算赔偿,其市价低于受损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时,按市价赔偿;如其市价高于受损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时,则其差额应认为由甲方自保,乙方按受损财产的保额与其市价的比例赔偿。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款规定办理。

4.6 保险财产发生部分损失时,本公司可按损失程度赔付现金或赔付基本上恢复原状的合理的修配费用。

4.7 保险财产发生损失后,乙方如按全损赔付,其剩余价值应在赔款内扣除。乙方可以不接受甲方片受损保险财产的委付。

4.8 任何属于成对或一套组成的财产,如发生损失,乙方的赔偿责任不得超过该受损财产与所属成对或整套财产保险金额的比例。

4.9 赔偿损失后,由乙方出具批单减少相应部分的保险费,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甲方要求恢复保险金额,应加缴恢复部分按日平均计算的保险费。

4.10 保险财产的损失应由第三者负责时,甲方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行使或保留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在乙方赔付支付赔款时,甲方应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乙方,向乙方提供一切所需要的单证,并协助乙方向责任方进行追偿。

4.11 如本保险单所保证财产在损失发生时另有其他承担该项财产的保险存在,不论甲方或他人所投保,乙方仅负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责任。

第五条 其他事项

5.1 甲方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发生意外事故,对乙方代表提出的合理化防损建议应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

5.2 发生本保险单承保的损失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用书面提供详细经过。

5.3 为便于调查,被保险人在检验损失前应保护事故现场。

第六条 索赔和赔款

6.1 甲方向乙方索赔时,应提供必要的有效证明单据,作为索赔依据。

6.2 乙方的赔款以恢复投保项目受损前的状态为限,受损项目的残值应予扣除。

6.3 赔款可以现金支付,也可以重置受损项目或予以修理替之,总赔款金额不得超过保单规定的保险金额。

6.4 保险金额如低于本条款第四条规定的数额,其差额视为甲方自保,乙方仅按保险金额与本条款第四条规定数额的比例赔偿。

6.5 乙方赔付损失后,如需恢复原保险金额,该恢复部分应另交原保险费率按日计算的保费。

6.6 本保险单负责赔偿的损失、费用或责任,如另有别家保险的存在,不论为甲方或他人投保,或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乙方仅负责按比例分担赔偿的责任。

第七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选择以下争端解决方式:

7.1 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7.2 诉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八条 其他

本协议一式两份,签字盖章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传真签字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公章) 乙方______(公章)

代表_________(签字) 代表______(签字)

第6篇

关键词:日韩奥运举办国;体育保险市场制度;后奥运时代;启示

中图分类号:G811.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590(2010)05-0038-06

Abstract:By using methods of literature survey, Internet search, expert interviews, logical analysis and comparison, this paper selects Olympic Games host country Japan and South Korea, which is typical representative of Asian sports insurance market system, and does research on comparison of insurance market in Japan and South Korea sports development system model. Results: Olympic hostJapan and South Korea have successful sports insurance market system development model, but the two countries have difference inthe social, economic, cultural and insurance systems. Japan and Korea Sports Insurance Market have different characteristics of the system development model. Japan and Korea sports insurance market system development model after the successful experience of the Olympic Games is worthful to the building of the Chinese sports system of insurance market development model and improve an important reference value. China should learn from Japan and Korea in the sports insurance market system development model, combined with China's national conditions and physical status of the insurance market, build and improve the situation of sports insurance in line with our market system, make efforts to achieve post-Olympic era by the physical power to a sports power in China's sports development strategy towards providing insurance services.

Key words: Japan and South Korea Olympic Games host country; sports insurance market system; post-Olympic Period; inspiration

体育保险泛指为体育领域内的各种群体,提供风险保障的保险解决方案。它主要包括以下3个方面的内容:面向体育组织者的赛事保险与责任保险;面向体育设施与产品提供方的责任保险、财产与收入保险;面向运动员、观众、志愿者及所有参与人员的人身保障保险等[1]。体育保险制度是指涉及体育的保险行为、制度、体系等的总合[2]。 体育保险制度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在长期体育保险经营和市场监管实践中形成的、被依法认可并广泛运用的一种组织管理形式。它对体育保险市场的经营和管理以及稳健发展,都有着重大而深远的影响[3]。在欧美发达国家中,例如奥运会举办国家的美国、英国和德国体育保险市场的历史发展悠久,规模庞大。特别是日韩奥运会举办国国家的体育保险业之所以兴旺发达,得益于良好的体育保险市场制度的法律环境、健全的法律法规及有效监督机制的制度建设的完善。无与伦比的北京奥运会虽然早已落下了帷幕,但与奥运会有关的保险机构却远没有到与奥运说“再见”的时候,并开始于后奥运时代体育保险市场的制度安排,其体育保险市场很可能将持续5-10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后奥运时代,随着以奥运经济为核心的体育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体育发展观的改变,我国民众对体育需求的增加,体育保险市场的发展潜力巨大。我国应在充分利用和借鉴日韩奥运会举办国体育保险市场制度发展模式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大力重视和加强对我国体育保险市场制度发展模式的研究,逐步构建和完善符合后奥运时代我国体育保险市场制度的发展,为努力实现后奥运时代我国由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迈进的体育发展战略提供保险保障服务。

1 日韩奥运举办国体育保险市场制度发展模式的比较

体育保险市场制度是指在体育市场领域内,根据国家保险法律制度建立的具有承保相应体育风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体育保险市场制度是市场经济国家为了降低和分散体育风险而建立的一种特殊的体育保险补偿制度。体育保险市场制度是由国家法律确定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是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体育保险市场制度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社会管理以及保护保单持有人利益、防止风险蔓延、提高体育保险市场效率的功能。一个健全、稳定、高效、创新和可持续发展的体育保险市场必须有制度作保障。我国体育保险市场制度的构建和完善是为实现我国群众体育、竞技体育和学校体育协调发展,建设由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迈进体育发展战略目标提供保险保障服务的重要举措。成功举办奥运会的日本和韩国体育保险市场非常发达,目前日韩两国的体育保费收入分别占到了全国总保费收入的32%和34%,体育保险市场制度建立的非常完善,跨越社会保险体系和商业保险体系两大保险领域,充分利用和发挥两大保险体系的优势,形成了一个健全完善,实用性、操作性强的体育保险市场制度体系。

1.1 日本发展模式

日本是亚洲唯一最早举行奥运会的国家之一,同样,日本也是世界上体育保险业最发达的国家之一。日本的保险企业中既有专门的体育保险公司,又有兼营体育保险业务的公司,日本还有比较发达的中介组织――保险经纪人,也有专门的体育保险经纪人,极大地促进了体育保险的发展。1964年的东京奥运会促进了日本体育保险市场制度体系的发展,20世纪70年代以后日本的体育保险市场制度体系有了飞跃性发展。这对以后一些主办奥运会国家的体育保险市场制度体系的构建以及扩建城市体育设施保险等产生了极大的影响。日本体育保险制度体系的特点是政府主导和财政支持,政府主导和财政支持在建立和发展体育保险市场制度体系过程中发挥着双重主导性作用。(1)日本体育保险市场制度体系的政策性强。日本通过立法对主要的关系国计民生和风险影响较大的体育保险实行法定保险,其他则实行自愿保险;(2)日本经营体育保险的组织是民间的不以赢利为目的体育保险合作机构――市、都、道、府和县组合联合会;(3)日本中央政府对体育保险市场进行技术监督指导和提供再保险以及一些竞技体育项目的保险保费补贴和管理费补贴。

20世纪80年代以后日本体育保险市场快速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将体育保险市场制度纳入国家的法制化建设之中。目前日本有完备的体育保险法规[4]。主要的法律有《新保险业法》、《体育保险法》、《健康保险法》、《国民健康保险法》、《老人保健法》、《体育振兴法》、《日本体育、学校健康中心法》、《日本体育、学校健康中心法实行规则》和《独立行政法人日本体育振兴中心法实施令》等,从而推动和保障了日本体育保险市场制度体系的实施,使体育保险市场有法可依。日本按照这些相关体育保险法律法规制度体系的构建要求,先后建立起了全民健康保险制度体系、学校灾害互助保险制度体系、体育指导员综合保险制度体系等;在群众体育、学校体育、竞技体育等各领域全面推广了体育保险市场制度体系。同时,日本政府还托由政府主导建立的各层级体育组织、以及大量公益体育组织,普及不同类别的体育保险措施,比如:由日本市长会建立学校伤害事故保险,由都道府县教委联合会设立学校管理者赔偿责任险,由体育安全协会设立体育安全保险,由体育设施协会设立社会体育设施保险等等。日本体育的商业保险公司也提供了网球、滑雪、登山等专项以及不同类别的责任、财产和意外伤害保险。经过数40年的不断发展,日本建立起以政府为主导、横跨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各层级体育组织和商业保险公司积极参与的体育保险市场制度体系。例如,2003年7月18日,日本通过了《保险业法》修改案,并规定了新的体育保险市场制度体系。日本确立的新的体育保险市场制度体系要求参加体育赛事的运动员必须加入保险, 并逐步建立起了政府和保险公司合作的体育赛事风险保险制度。其做法是首先由原保险公司在市场上出售体育赛事风险保单, 然后由日本再保险公司对原保险人承保的体育赛事风险保险提供再保险。日本体育赛事风险再保险公司再将所有体育赛事风险再保险分成 3个部分, 一部分作为自己承担的份额自留; 另一部分反过来向各直接保险公司进行转分保; 最后一部分向日本政府转分保, 由政府担任最后的风险承担者。这样, 体育赛事风险保险的全部风险就由各保险公司、日本再保险公司和日本政府3方共担。日本的体育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占的比重大,覆盖范围宽。健全的体育社会保险体系保证了日本各种不同人群、不同职业和不同领域体育运动的开展[5]。日本共荣火灾保险公司有很好的网球保险,日本富士火灾海上保险提供家庭体育综合保险;日本体育安全协会还设立了一种专门的体育保险――体育安全保险。与此同时,日本国的法律中都针对体育保险市场的特殊性而建立起体育保险保障基金。该制度使日本体育保险市场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风险自救机制,提高了依靠体育保险市场自身力量防范化解风险的能力,从而切实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维护了体育保险市场的稳定。例如,日本体育保险业于1996年引入基于“保单持有人保障基金”的保单持有人保护系统,该系统会协助破产公司的保单持有人将其合同转签到其他运作良好的保险公司,在转签期间发生的索赔,将由保护公司对单个的保单持有人进行100%的赔偿。在日本的社会保险市场制度体系中与体育保险市场制度体系密切相关的是医疗保险、灾害补助和专门的体育保险市场制度体系。同时日本政府在制定的《体育保险法》中规定了私人体育保险公司和政府共同建立体育保险市场制度体系。在体育风险控制方面,日本创造了一种由政府和民间体育保险再保险公司共同分担的二级再保险模式,即体育保险公司在收取保险费后,向日本体育再保险公司全额投保,日本体育再保险公司再将部分体育保险分出,向各保险公司购买的体育再保险签约。该体育保险机制整合了体育保险公司和政府的力量,通过体育再保险方式分散了风险。

在日本体育保险市场体系中具有严格的学校体育保险管理体系。为使少年能够亲近大自然,获得集体野营锻炼的机会,日本政府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参与校外活动的青少年。1999年日本通过了《独立行政法人少年自然之家法》,配备设施、资金、人员,用于组织青少年进行野外活动和研修。为了振兴体育,增进学生的健康,切实有效地运营运动设施,对在学校或幼儿园的教育活动中发生的事故等提供必要的补助金,日本于2002年废除了《日本体育、学校健康中心法》,重新制定《独立行政法人日本体育振兴中心法》。内阁与文部科学省为切实实施该法,相应制定《独立行政法人日本体育振兴中心法实施令》与《有关独立行政法人日本体育振兴中心的省令》。日本根据《独立行政法人日本体育振兴中心法》的有关规定,学校体育保险以学生、老师的身体、生命作为保险标的和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承担的理赔责任作为保险标的保险,由此建立一系列学校体育保险管理体系,促进了学校体育保险的发展[5]。1970年,日本成立体育安全协会,协会为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公益法人,目前,协会会员已达930万,协会推出的体育安全保险是一种专门的体育保险,其特点是保险范围广,险种多,可以说是对体育的全方位保险。日本的体育保险组织可分为由国家或其他公共团体按国家的经济政策经营的公营保险与私人经营的民营保险。商业性体育保险组织的主体是民营体育保险公司,其监管部门是大藏省。在日本的体育保险市场上,体育保险公司的退出机制也由几部分组成,首先也具有完善的法律框架。1998年6月,日本将金融监管机构从大藏省分立出来,成立了隶属于内阁府的金融监督厅,统一对民间金融机构实施检查和监督。其次,规定了体育保险公司的退出标准。

1.2 韩国发展模式

韩国和中国是一衣带水的邻邦,两国在历史传统、文化背景等方面存在许多相似之处。从保险业来看,韩国是世界第七大保险国,保险市场比较成熟,保险公司的管理水平和经营水平较高。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中期之后,韩国的保险市场也经历了一个从封闭到开放的过程,其间所遇到的问题和挑战与我国当前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保险市场进一步对外开放面临的形势有许多类似之处。韩国是亚洲第2个举办奥运会的国家。1988年汉城(今首尔)奥运会成为很多韩国体育保险公司走向世界保险市场的一个新起点,为后奥运时代韩国体育保险市场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后奥运时代韩国体育保险市场制度的异军突起与其独具特色的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密不可分。体育保险制度是韩国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6]。目前韩国的社会保险包括年金保险、医疗保险、产业灾害补偿保险、雇佣保险和体育保险等。韩国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颁布的社会保险法律包括:《保险业务法》(1962年)、《保险招揽管制法》(1962年)、《国外保险公司法》(1962年)、《公务员年金法》(1962年)、《医疗保险法》(1963年)、《产业灾害补偿保险法》(1963年)、《国民福利年金法》(1973年)、《私立学校教职员年金法》(1974年)、《国民年金法》(1986年)、《雇佣保险法》(1993年)、《体育保险法》(2001年)和《老年人长期看护保险法》(2007年)等。韩国在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的过程中社会保险保障制度有了较大的发展, 20 世纪90 年代末, 以基金积累制为主要内容的国家养老金制度已覆盖全体劳动者。作为发展中国家, 已走上市场经济道路的中国, 与同属东亚的韩国具有十分相近的历史文化传统, 因此, 韩国体育保险市场制度发展模式的成功经验对于我国的实践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韩国在社会保险制度中,年金保险、医疗保险和体育保险是其主要的构成部分。尽管韩国的体育保险市场起步较晚,但是,由于其依托的机构是韩国体育保险协同组合中央会(简称“体保协中央会”)。这个体育保险组织早在20世纪60年代就已经建立了较为健全的体系,在体育保险市场中有较深的根基。政府将体育保险业务委托给体保险协中央会经营,不需要单独建立一个新机构,只是给体保协中央会增加一些新的业务内容,政府负担全部的经营管理费。通过50多年的运作,这项体制已经充分显示出其优越性。为确保体育保险所需财源,依照《体育保险法》设立“体育保险基金”。体育保险基金来源主要是:加入体育保险公司和体育保险机构的保险金、政府及政府以外和来自其它基金会的捐款、再保险金的回收资金、基金运营收益及其它收益、借贷资金等。基金由体保协中央会长官负责管理和运用,主要用于再保险金的支付、偿还借贷本息、基金管理运用所需经费支出以及维持、改善再体育保险事业所需经费等。韩国从事体育保险的职能部门有两个:一是根据国家《保险业法》成立的有资质的专业体育保险公司,二是根据《体育保险协同组合法》成立的“体育保险协同组合中央会”。他们必须向主管部门提交体育保险计划书、体育保险规定条款、体育保险金及责任准备金计算方法等资料,同专业体育保险公司和体保协中央会长官签订相关协约,依法从事体育保险市场业务。在履行必要手续、获得从业资格后,即可开展营销业务、招揽体育保险客户。韩国的体育保险市场制度体系的构建是以中央政府、体保协中央会和各专业体育保险公司组合为载体开展起来的,由中央政府委托全国体保协中央会和各专业体育保险公司组合从事体育保险业务的保险。韩国体育保险市场制度体系规定体育保险的险种由金融保险研究院负责开发,与体保协中央会同各专业体育保险公司组合经营。体育保险市场的业务经营是体育保险公司和体保协中央会业务组成部分,区域体保协中央会是体育保险市场业务的机构,不承担任何风险赔付责任。体育保险人投保的上交保费到区域体保协中央会以后,由区域体保协中央会将所收上来的保费全部上缴到体保协中央会。韩国在体育保险的立法上,除了《保险业法》规定的有关体育保险制度外,于2001年制订了《体育保险法》,明确体育保险的政策性性质,对体育保险的经营给予立法支持。体育保险经营也有专门的立法。而且这些法律在颁布以后仍然根据实际不断修改和完善。韩国的体育保险监管机构由财经院和保险监督院共同担任。财经院的职责为负责建立实施体育保险监管的法律法规,制定体育保险行业发展政策,审批经营体育保险业务的许可;而负责分管体育保险的监督院是于1988年成立的,负责检查各家体育保险公司的经营,调查处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纠纷,以及管理体育保险保证基金等;另外韩国还有体育保险理事会、体保协中央会等半官方行业组织,为体育保险监管提供自律和决策实施的支持。韩国的体育保险偿付能力监管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制度:(1)体育保险产品报告 (规定了体育保险产品报告审批的规范和程序) 制度;(2)体育保险资金运用管理规定了安全性、效益性和社会福利性三项原则) 制度;(3)体育保险资金保障存款 (注册资本的30%必须以现金形式存入体育保险监督院) 制度;(4)体育保险准备金 (规定保险公司必须提取体育保险费准备久未到期保费准备金、分红准备金等,每年留存保费总额不能超过净利润的5倍) 制度;(5)体育保险保证基金 (各家体育保险公司每年须缴纳其保费收入的0.1%给体育保险监督院,作为保证金使用) 制度。目前韩国奉行严格与松散监管结合的体育保险监管制度体系,监管的严格性体现在政府对体育保险费率、资金运用管理、偿付能力等内容进行严格控制与监督。尽管从1986年起韩国开始开放体育保险市场,计划放宽对费率的控制,但直到20世纪90年代体育保险公司才得到确立费率标准的自由。在简化市场现有体育保险产品审批手续的同时,韩国政府继续禁止外资体育保险公司在韩国销售运动员意外保险。但从另一方面看,韩国体育保险监管机构仍为体育保险展业行为提供了较大的空间。努力鼓励各保险公司扩大体育保险销售的渠道并积极为其提供便利,体育保险产品的销售流程越来越规范,保单在明显位置注明了免责提示,体育保险有了风险测试的硬性指标,在开放进入体育保险市场壁垒的同时实现了体育保险费率的自由化,并在保险公司严控销售误导行为过程中,对体育保险公司的营业限制进一步放宽等。目前韩国体育保险监管政策变化表现有几个特点:一是放宽体育保险市场准入条件。1998年底废除境外保险人在韩国设立办事处的许可制,将以前的审批程序变为登记备案程序,同时降低保险公司最低资本金要求,为体育保险市场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准入条件;二是逐步扩大体育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体育保险业务有各种不同类型、不同性质的保险公司经营着,业务范围几乎覆盖了专业体育、群众体育、学校体育等所有体育领域。险种既包含面向专业体育的运动伤残险、意外伤害险、医疗险和财产损失责任保险,也包含面向业余体育运动者的超额医疗保险、普通责任保险、集训营保险等;三是推进体育保险价格自由化。1994年韩国政府开始推进体育保险产品费率自由化,从2004年开始实行预定利率和预订营业费自由化。

韩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建立的,80年代养老金的覆盖范围得到扩大,90年代后期开始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其中韩国运动员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一种缴费制的社会保险方案,由国家承担最后担保的责任。韩国运动员的社会保险养老金覆盖率明显高于我国。韩国运动员的社会保障包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方面,韩国已经将运动员养老保障工作纳入到国家保障工作的制度体系中,使运动员养老保障工作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社会化的轨道。韩国从1984年奥运会开始,对参加奥运会的优秀运动员实行终身保障的特殊政策。目前韩国的体育医疗保险业十分发达,慈善事业比较完善。一名运动员严重受伤,他将得到一份完备的保险,因为他们都有保险经纪公司作为。同时,相关的运动员伤残和退役基金会和一些慈善机构还会给予这名伤员必要的资金投入。同时,相关医院一条龙终生服务[7]。韩国体育保险市场制度体系中具有明显的公估人制度。韩国体育保险公估人协会在行业监管、教育培训、资格认证、信息沟通以及对外交流等方面日益发挥着其他组织所无法替代的主导作用。韩国明确规定损害体育保险公司应聘用理赔公估人对体育保险事故的损失额及体育保险金进行公估或委托从事理赔公估事务的入担任此项工作。

2 日韩奥运举办国体育保险市场制度发展模式对后奥运时代我国的启示

日韩奥运会举办国体育保险市场制度发展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已经形成相对独立、较为完整的体系,可为后奥运时代我国体育保险制度发展模式提供很好的借鉴经验。后奥运时代,随着我国加入WTO过渡期的结束、2009年第一个“全民健身日”的启动,2010年广州亚运会、2012年英国伦敦奥运会和2014年中国江苏省南京第2届夏季青奥运会的召开,使各种新的体育保险险种将陆续登陆我国。虽然我国体育保险面临着良好的发展机遇,但由于经营风险高、管理难度大、政策支持不充分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发展不够充分,商业性体育保险基础仍然薄弱,不论是从法律建设、环境治理还是从体育保险主体培育、体育保险模式创建、财政收入扶持等方面,都不能满足体育产业经济不断发展的需求。因此面对人们对体育保险的有效需求严重不足、保险公司对体育保险的供给严重不足、国家扶持力度不够及体育保险体系不完善等,急需构建和完善后奥运时代我国体育保险市场制度。

2.1 建立和完善体育保险经纪人的法律制度,明确体育保险经纪人的法律地位

从日韩国体育保险供给主体来看,他们的保险企业中既有专门的体育保险公司,又有兼营体育保险业务的公司,他们还有比较发达的中介组织――保险经纪人,也有专门的体育保险经纪人,极大地促进了体育保险的发展。体育保险经纪人是重要的体育保险中介主体,其利用自身丰富的市场经验和专业知识为客户提供体育保险中介服务。体育保险经纪人的出现不仅极大缓解了体育保险市场供需双方信息不对称的矛盾,还大大节省了体育保险交易成本,从而成为体育保险市场供需双方高效合理结合的重要力量。我国体育保险经纪人是2006年1月初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列入职业目录的。体育保险经纪人大都既懂得保险业务,又内行于体育,既了解客户的需求,又熟知承保人的承保能力。体育保险经纪人是体育风险管理的执行者,拥有完善的风险管理服务机制,可以提供专业化的风险制度、规定、方法、方式的执行服务。体育保险经纪人是体育风险管理的受托方,除作为执行者以外,体育保险经纪人也可以全权代表体育行业客户为其提供风险查勘、评估、分析,制定风险管理计划,执行风险管理制度措施,乃至监督检查等全系列一站式委托服务。他们是体育风险管理的技术、经验、资源提供方,体育保险经纪人也可以只提供咨询服务,利用自身横跨体育和保险双行业的天然优势,为客户的体育风险管理工作提供各种咨询服务,或单独提供风险管理中的某一项服务。从日本和韩国两国以及世界体育保险发达国家的发展经验看,体育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离不开体育保险中介市场的良好运行,而体育保险中介市场的良好运行离不开体育保险经纪人法律制度的合理构建。但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没有对体育保险经纪人进行明确定位,不利于我国体育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我国应该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参照日本和韩国两国以及世界体育保险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的体育保险经纪人的法律制度,明确体育保险经纪人的法律地位,有利于我国体育保险经纪人制度的健康发展。

2.2 构建良好的体育保险市场管理制度环境

体育保险市场管理制度是体育保险市场经营活动中遵守的规定和准则的总称,是体育保险市场赖以生存的的体制基础,是体育保险市场经营活动的体制保障。构建良好的体育保险市场管理制度体系环境,包括体育保险市场管理制度的文化环境、管理制度的管理环境和非正式管理制度环境。体育保险市场管理制度的文化环境包括体育保险市场管理制度文件的基本理念、体育保险市场管理制度构建的远景规划、体育保险市场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体育保险市场管理制度环境的构建则包括:高层支持并参与体育保险市场管理制度建设、建立持续动态的体育保险市场管理制度机制、建立常规有效的执行监督机制、全员全过程参与体育保险市场管理制度建设、提升体育保险市场的规范与自律意识等环节。体育保险市场管理制度非正式体育保险市场管理制度环境包括“体育经济人”群体的存在、理性的风险态度、非正式保险制度的弱化、“非人格化交易”行为的兴盛,以及诚实守信成为社会“显俗”等[8]。在体育保险市场管理制度文化环境的要素中,确立体育保险市场管理制度文化的基本理念至为重要。体育保险市场管理制度文化就是企业对员工的行为给予规范和制约的文化,既包括管理制度本身,还包括一个很重要的内容:体育保险市场管理制度建设的具体工作理念。理念是先导,以统一的工作理念为指导,才能确保体育保险市场管理制度建设的方向正确,行动协调一致。理念也是武器,当理念被员工认同时,员工会主动地参与到制定制度、学习制度、执行制度、创新制度中来。在体育保险市场管理制度环境的要素中,提升体育保险市场管理制度的执行力是关键。一方面要加强宣传、培训和引导。宣传的是管理制度内容,培训的是规范意识,引导的是执行行为或自律行为。另一方面要加强督查、沟通和考评。具体地说,要建立领导、督察组、部门3级督察制,并实现日常督查与专业督查相结合;要采取召开阶段性座谈会、开展问卷调查、深入基层走访等方法及时了解到制度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要将考核处理与教育激励相结合,实现规范化管理与人性化管理有机结合,促进员工行为的规范和素质的提高。体育保险市场管理制度建设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任何制度的内容和形式都需要根据企业经营的变化而不断地完善、再完善。

2.3 建立和完善体育保险机构的退出机制

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上承接体育保险业务的公司多达百余家,发展水平参差不齐,有些公司甚至举步维艰,为促进体育保险行业的市场效率,有关部门应研究建立体育保险市场退出的标准和程序。但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体育保险公司市场退出的专门性、系统性的立法。因为体育保险公司作为一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市场退出行为与一般企业有较大区别,且对宏观经济和金融的影响程度也较大,所以要慎重处之。对破产的管理规定不明晰。一旦体育保险公司破产,由于缺乏破产管理人,广大保户和债权人的切身利益将很难保证。体育保险保障基金制度不完善。其中按保费规模缴纳保障基金就极易引发体育保险市场上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导致社会混乱。借鉴日韩国两国以及世界体育保险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我们认为我国建立和完善体育保险公司退出制度的路径有:(1)尽快修改保险法律法规中的有关完善体育保险市场机构退出机制相关的法律法规。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体育保险企业一直保持着惊人的发展速度,取得了举世目睹的成就,已经成为国家保险业中发展最快、最有活力的朝阳行业之一。体育保险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只有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框架,才能在实践中为有问题的体育保险公司提供有法可依的指导和保证。(2)借鉴《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尽快建立和完善体育保险市场退出的制度。在北京奥运会成功举办之后,应继续建立有效的风险分散退出机制,深化体育保险服务,大力发展体育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制定积极稳妥的、多层次的体育保险市场退出方式,鼓励体育保险同业之间实施兼并、收购和重组,通过合理的资源配置,尽可能减少体育保险公司破产给整个社会所带来的负面效应,最终达到提高核心竞争力之效果。(3)参照《破产法》的规定,明确体育保险企业的破产管理人。由于体育保险企业的特殊性,建议采用《破产法》第24条的规定组建体育保险企业的破产管理人组织,由保险监督机构指定的人员和中介组织专业人员构成。这样既有利于保监会了解破产体育保险企业情况,又能做到专业化、公开化和公平化,最大限度地保护广大保户的利益。(4)建立科学的体育保险保障基金制度。我国现存的体育保险保障制度,按保费规模缴纳保障基金极易诱发保险公司逆向选择问题。在技术成熟的条件下,应按体育保险公司的风险大小征收相应比例的保障基金,让那些具有较高破产风险的体育保险公司缴纳更高的费用,以减轻保障基金的某些不良后果。

2.4 建立跨国体育保险公司技术战略联盟组织模式

经济全球化是指世界经济活动超越国界,通过对外贸易、资本流动、技术转移、提供服务、相互依存、相互联系而形成的全球范围的有机经济整体。经济全球化是当代世界经济的重要特征之一,也是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趋势。经济全球化的过程早已开始,尤其是上世纪80年代以后,特别是进入90年代,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大大加快了。经济全球化,有利于资源和生产要素在全球的合理配置,有利于资本和产品在全球性流动,有利于科技在全球性的扩张,有利于促进不发达地区经济的发展,是人类发展进步的表现,是世界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但它对每个国家来说,都是一柄双刃剑,既是机遇,也是挑战。特别是对经济实力薄弱和科学技术比较落后的发展中国家,面对全球性的激烈竞争,所遇到的风险、挑战将更加严峻。目前经济全球化中急需解决的问题是建立公平合理的新的经济秩序,以保证竞争的公平性和有效性。在世界经济全球化发展的过程中,跨国体育保险公司联盟已经成为当今跨国体育保险公司发展的新趋势。技术联盟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体育保险企业,为达到共同拥有技术市场、合作进行技术创新、共同使用技术资源和研究成果等目标,通过各种股权或非股权联盟,合作协议而结成的优势相长、风险共担、要素水平式双向或多向流动的松散型网络组织。这种联盟不但促进国际间高技术体育产业技术创新的加速发展,而且促进跨国体育保险公司竞争战略从单维的追求低成本向多维技术创新转变。尽管技术战略联盟在技术转移、体育保险企业资源共享的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但是,联盟在迅速爆发的同时也面临着高失败的威胁。大量的实证分析表明,多数联盟失败都与联盟组织模式选择不当和联盟管理问题有关,因此技术联盟组织模式的选择就成为管理者要考虑的首要问题。(1)充分认识跨国体育保险公司技术联盟的性质。跨国体育保险公司技术联盟是介于体育保险市场和体育保险企业之间的一种中间组织,这种组织能够避免体育保险技术市场交易中由于资产专用性、交易的不确定性,以及交易频率的提高引起的交易成本的增加,同时又能有效减少单个体育保险企业技术创新所需承担的较高的资金和技术风险。尽管我国体育保险企业已经具备了建立技术创新的外在环境,但是国内体育保险企业在技术创新的瓶颈问题就是产权资源投入不足和知识资源投入不足,与跨国体育保险公司开展技术联盟能够弥补这些不足。各联盟成员可以通过股权或协作来加快技术创新的速度,我国与跨国体育保险公司建立技术联盟有利于激励体育保险企业的技术创新,也是必要的。(2)我国与跨国体育保险公司建立技术联盟模式必须在重视实用性的基础上、选择适当的联盟组织模式、积极探索适合的收益分配机制和发挥政府的指导和中介服务的作用。(3)重视联盟合作研发战略和多元化管理机制的结合以及政府政策的支持,形成技术资源共享型组织模式。

3 结论与建议

北京奥运会为我国体育保险市场制度的建立树立了良好的国际形象,后奥运时代我国体育保险市场制度的发展模式自然应借力这一形象平台不断开发体育保险市场,提升体育保险市场的国际形象,强化宣传促销。后奥运时代我国的体育保险被称为一座等待发掘的金矿,而今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已经开始进行试采了。后奥运时代我国体育保险市场是新兴的体育产业市场,实现体育产业市场化是发展体育保险市场的前提条件和基本要素条件及需求条件,完善后奥运时代我国体育保险市场制度又是推进体育产业化良性发展的重要保障。中体保险经纪公司的有关专家表示,要使我国体育保险今后不再仅仅是一种谈资,除国内保险业需要加快体育风险管理技术和体育保险产品的研发、供给之外,更为重要的是我国体育界对风险的重视。在国际上,体育保险已成为体育运动领域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运动员保障体系通常是通过购买高额商业保险来实现的,即便是普通的体育爱好者,也会有一定的保险保障要求。目前我国的体育保险市场制度体系尚未建立,体育保险风险管理模式还存在很多问题。日韩奥运会举办国的体育保险市场制度已经建立了多年,形成了比较成熟的管理模式和运营经验。但随着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居民生活水平提高、闲暇时间增多以及人们体育消费需求激增,体育保险市场的发展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后奥运时代我国体育保险市场的发展机遇将对提升我国体育保险市场的国际形象、丰富体育保险险种和新产品的问世,完善体育保险市场制度等具有重要的意义。但缺乏应有的战略指导是我国体育保险市场制度发展模式的一个通病,许多体育保险公司总是以眼前的既得利益作为行动的目标,仅仅制定一些短期的工作计划,没有长远发展的目光,即使有少数制定了发展战略或发展的体育保险公司,其战略也多停留在意念之中,未能形成架构完善、阶段目标明确的战略,导致策略体系模糊,体育保险行业的规范不足。建议后奥运时代我国体育保险市场制度的发展模式应建立起一种完整的战略体系,逐步树立国际竞争理念,培育大型体育保险公司集团,提高公司创新能力,调整体育保险产业政策,强化市场营销,引导市场消费发展方向,加强政府的体育保险监督和控制,挖掘体育保险的社会资源,注重对网络营销、整合多种营销等营销手段的综合,合理利用外资的体育保险市场,逐步提高奥运时代我国体育保险市场的国际竞争力,抓住奥运时代我国体育保险市场的发展机遇,促使我国体育保险市场走上快速、健康、持续、稳定的发展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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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

摘 要 体育包括竞技体育、学校体育和社会体育三部分,当今我国体育报道中却存在较为严重的“唯竞技体育现象”,即只报道竞技体育,而忽视社会体育和学校体育。本文首先分析了报纸、电视以及网络媒介中的“唯竞技体育现象”,然后从受众需求、媒介认识的缺位及我国体育发展的社会大背景三方面阐述了此现象产生的原因,最后为解决此现象提出了几点建议,以期能让更多的人关注到我国体育报道的缺位现象,对体育新闻工作者有一定的启发和借鉴。

关键词 体育 新闻报道 媒体 平衡 唯竞技体育现象

体育包括竞技体育、社会体育和学校体育三个部分,我国在1995年分别出台了《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和《奥运争光计划纲要》,强调社会体育、学校体育及竞技体育协调发展,切实执行体育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然而在我国的各类体育报道中,却出现竞技体育完全占主导而社会和学校体育被忽视的不平衡现象。

一、本文通过对报纸、电视和网络的分析,可以清晰的观察到此现象

(一)报纸

自19世纪30年代以后,报刊便成为大众传播媒介,虽然电视、互联网的兴起对其造成了一定的冲击,但报刊以其自身的特点依然占据大众传播的主流。在此,本文首先分析报刊的体育新闻报道。

《解放日报》2009年4月下旬三类体育新闻比例。竞技体育:87.5%,社会体育:11.43%;学校体育0.95%。

竞技体育所占比例远远超过其他两类体育。笔者在对其他几版报纸的分析中发现竞技体育新闻的数量都超过85%。可见 “唯竞技体育现象”在报刊媒介中已经较为明显。

(二)电视

电视是大众传播中最具影响力的媒介,在20世纪末我国电视人口覆盖率已达89%,电视受众超过九亿。下面我们将对电视体育报道的“唯竞技体育现象”进行分析。

有关学者专门对体育新闻节目做过调查,发现在2003年的最后一周(12月25日至31日)中,CCTV-5的体育新闻咨询节目《体育新闻》共播出134条新闻,其中竞技体育新闻为114条,占85%,其他诸如场馆建设,国际国内体育新闻评选等方面的13条,占9.7%,社会体育方面的只有7条,只占0.9%。虽然其中并没有提到学校体育的占有情况,但是我们从百分比中可以看出其占有量不超过5%。

(三)网络

互联网是当前发展最为迅速的媒介,目前我国网民人数已经超过了2.5亿。网络在大众传播中具有巨大的影响力,因此关注媒介的大众传播,互联网是我们不能忽略的领域。

笔者观察了在2009年的4月1到4月9日的九天中,虎扑nba、新浪体育、搜狐体育三个网站的体育新闻内容。除了“虎扑NBA”有两条关于学校体育的新闻以外,其他所有新闻全部是竞技体育新闻。可见在网络媒体中,“唯竞技体育现象”已经发展到极致。

二、“唯竞技体育现象”产生的原因分析

首先,从三类体育的特性而言,竞技体育更具激烈性、悬念性、丰富性和高情感性等特点,从尼尔森媒介研究提供的数据看, 各台体育频道排在收视率前10名的几乎全部是竞技体育的内容。06年德国世界杯时,我国有100亿人次通过电视观看比赛。因此为了追求高收视率,吸引更多的观众,竞技体育新闻自然成为了媒体的宠儿。

其次,从受众的需要来看,竞技体育也比社会体育和学校体育更具有优势。受众中很大部分为体育迷,而体育迷通常关注高水平的体育赛事,因此拥有这些特性的竞技体育对他们的吸引力将远远超出社会体育和学校体育。

三、对解决“唯竞技体育现象”的方法探索

(一)政府和社会的大力支持

社会体育和学校体育的蓬勃发展是为媒介提供体育素材的基础,而二者的发展需要政府和社会的大力支持。

1.倡导体育明星走进社区、走进校园

虽然这样的活动不能治本,但却可以起到催化剂的作用,为三类体育在媒介中平衡发展起到良好的过渡。

2.加强基层体育活动的引导,提高领导老师的体育意识

只有在社区和学校中有媒介可以报道的体育活动,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社会体育和学校体育活动的举办离不开基层组织和学校领导老师的支持,因此,加强基层组织对居民体育活动的引导和提高学校领导老师的体育意识是解决“唯竞技体育现象”的重要途径。

(二)加强体育媒介意识

1.加强地方台对社区体育和学校体育的报道

相对于外界事物,老百姓更关注发生在身边的事情。因此,地方台应加强对本地的社区体育和学校体育的报道,这不但可以提高大众对此的关注程度,也可以增加本地观众数量,提高自身的收视率,创造双赢的结果。

2.提高体育报道工作人员体育素养

由于多年来媒介中的“唯竞技体育现象”,体育报道的工作人员已经形成了思维定式,几乎都是把体育理解成高水平的竞技体育。提高体育报道工作人员的体育素养,让他们更全方位的认识体育,了解体育的本质,关注到自身存在的问题,才能改变“唯竞技体育”的现状。

总之,解决唯竞技体育现象的方法和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在此本文只是提出个别的看法和见解,而要真正的解决此问题,还需社会各界共同的探索和实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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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康健.论大众传媒在体育宣传中的作用[N].体育文化导刊.2007.9.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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