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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筹划方案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2-07-16 11:2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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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筹划方案

第1篇

一、案例分析

案例如下(教材P107):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3年12月,公司将1000平方米的办公楼出租给乙公司,负责供水、供电,每月供电8000度,水1600吨,电的购进价为0.4元/度,水的购进价为1.25元/吨,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公司应如何进行税务筹划?教材解答如下:方案1,双方签署一个房屋租赁合同,租金为每月150元/平方米,租金包含水电费。

则该公司房屋租赁行为应缴纳营业税为:150×1000×5%=7500元。同时购进水电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因此应作为进项转出,即相当于负担增值税:8000×0.4×17%+1600×1.25×13%=804元。该企业最终应负担营业税和增值税合计为:7500+804=8304元。

方案2,甲公司与乙公司分别签订转售水电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分别核算水电收入、房屋租金收入,并分别作单独的账务处理。转售水电的价格参照同期市场上转售价格确定为:电每度0.6元,水每吨1.75元。房屋租赁价格折算为每月每平方米142.4元,当月取得租金收入142400元,电费收入4800元,水费收入2800元。

收该企业的房屋租赁与转售水电属相互独立且能分别准确核算的两项经营行为,应分别缴纳营业税:142400×5%=7120元,增值税(4800×17%+2800×13%)-804=376元。

该企业最终应负担营业税和增值税合计:7120+376=7496元。两方案税负相差:8304-7496=808元。

该解答方法有以下问题:

1.两方案本身的问题。按方案1,承租方共支付150000元;而按方案2,由题意承租方购买水电要支付增值税,所以共需支付租金及水电价税合计:142400+4800×(1+17%)+2800×(1+13%)=151180元。与方案1相比,多支付1180元,即水电的增值税部分。而从题意来看,承租方购买水电是用于办公,而不是用于生产,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即与方案1相比,承租方在方案2中要多负担费用1180元,所以对承租方来说,两方案不具有可比性(若承租方购买水电用于生产,且为一般纳税人,则多支付这笔钱是可能的,两方案具有可比性,但本案例中已明确是用于办公,所以不能抵扣进项税,两方案不具有可比性)。要使两方案对承租方是相同的,方案2中租金应降为142400—1180=141220元。以下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将方案2租金降为141220元,使两方案对承租方相同时,分别签订转售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仍优于方案1。

2.假设承租方对两个方案没有偏好(或没有选择权),教材中的解答也是错误的。教材的解答中方案1考虑的是“负担”的营业税和增值税合计,而方案2考虑的实际是“缴纳”的营业税和增值税合计。对两方案作不同的比较,只能得出错误的结论;只有对同一项目进行比较,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若比较两方案“负担”的两税合计。教材中方案1的思路是:支付给销售方的增值税不能抵扣,则也应作为“负担”的增值税。若以此思路考虑方案2,则方案2中支付给销售方的增值税和支付给国家(即缴纳税款)可由转售水电时收取的增值税抵消,从购买方收取1180元增值税,抵消支付的增值税804元和纳税376元,所以“负担”的增值税为804+376—1180=0元,即方案2“负担”的两税合计为7120元,两方案相差8304—7120=1184元。

若比较两方案“缴纳”的两税合计。缴纳税款指按税法规定的应支付国家的税款,而购买货物时“支付”的增值税并不是“缴纳”的税款。所以方案1只缴纳营业税7500元,方案2缴纳两税合计7496元,两方案相差7500—7496=4元。但如前文所述,两方案的差别不仅在于缴纳税款的多少,方案2中还向承租方多收增值税款1180元,两部分差额之和为1184元,与比较两方案“负担”的两税之和相等。笔者在讲授增值税时强调购买购买货物时“支付”增值税、销售货物时“收取”增值税,而只有在将税款交给国家时才能叫“缴纳税款”,从本案例也可以看出它们的区别。

如前文所述,两方案不具有可比性,这样的方案设计脱离了实际,在教学中只有比较可行的方案才有意义。若要使两方案有可比性,方案2中租金应降为141220元,这样方案2比方案1节税4元,仍优于方案1。

二、税务筹划的决策方法

税务筹划是通过事前的决策,实现税收负担最低化和税后利润最大化的活动。在税务筹划中,如何进行决策,选择适当的筹划方案,直接决定了税务筹划的成果。从上述案例中我们可以发现可以有多种方法进行税务筹划方案的选择。

1.比较不同方案的现金流量。税务筹划本质上是一种理财活动,可以借用财务管理中比较现金流量法进行税务筹划决策。

两方案均要购买水电支付价款5200元、增值税804元,所以这部分为无关现金流量。方案1相关现金流量为:支付营业税7500元、收取租金150000元;方案2相关现金流量为:收取租金142400元、转售水收取4800元、转售电收取2800元、转售水电收取增值税1180元、缴纳增值税376元、缴纳营业税7120元。两方案差额现金流量为(142400+4800+2800+1180—376—7120)—(150000—7500)=1184元。

比较现金流量法是财务管理学科中的基本决策方法,它的的逻辑最严密,综合考虑了各种因素,是最完善的方法。

2.比较不同方案的会计利润。方案1的收入即为房租收入150000元;相关费用包括营业税、水电的成本5200元和购买水电支付的不能抵扣的增值税804总计13504元,利润为150000—13504=136496元。方案2的收入为房租142400元、转售水电的收入7600元总计150000元,支付的增值税可以抵扣,不影响损益,所以费用为营业税7120元、购买水电的成本5200元总计12320元,利润为150000—12320=137680元。两方案之差为1184元,与前述结论相同。

在应用比较会计利润法时要注意两个问题:

2.1方案的会计利润与现金流量的差别是由于增值税造成的。纳税人销售货物收取的增值税不构成其收入,采购货物时支付的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也不属于费用。这是增值税独特的税制决定的,这一点也需要在增值税的税务筹划中注意。

2.2在本例中,计算会计利润时没有考虑其他如折旧等费用,只考虑了与决策有关的费用,这里的会计利润不是完整意义上的会计利润,因此这种决策方法只可用于决策,但理论上并不严密。

3.比较不同方案的纳税额。这是税务筹划决策中应用最多的一种方法。前文已计算出本案例中两方案纳税差额为4元。但这种方法的缺陷是没考虑其他尤其是影响现金流量的因素。所以这种方法适用于其他方面都相同,只有缴纳税额不同的情况下采用。

第2篇

关键词: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收筹划

一、现行增值税政策概述

2009年1月1日,我国开始施行《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即在维持现行增值税税率前提下,允许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抵扣新购进设备的进项税额,未抵扣的部分结转下期抵扣。同时,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将小规模纳税人税率率统一调至3%。此次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包含的主要内容为:企业新购进设备所含进项税额采取抵扣办法,企业购进设备与原材料直接抵扣进项税额。

二、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动因

(一)内在动因

1、会计信息的不对称

在税收征管过程中,税务机关必须承认会计确认与计量方法、原则,允许选择会计政策并将会计资料作为计税依据。在会计信息问题上,企业掌握的会计信息远远高于税务机关,这就有助于企业进行相应的税务规划与调整,为税收筹划创造空间。

2、资金瓶颈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数量占企业总数的80%以上,而中小企业风险较大,使得金融部门一般都不愿给中小企业贷款。

3、增值税税负

一般而言,中小企业产品竞争力较差,且主要表现为价格竞争。2009年1月1日施行的增值税改革方案进一步拓展征收范围外,适度降低增值税宏观税负成为是税制改革的主要目的。

(二)外在动因

1、税收法律制度

合理、规范、健全的税收法律制度将缩小纳税人违法行为的空间,促使其通过税务筹划寻求税收利益,这也是企业行为理性化的象征。

2、税收执法环境

税收执法环境对纳税人而言主要包括两方面,即外部环境与内部环境。如果高管层素质高,法制观念强,企业内部就很容易营造良好的税收执法环境,办税人员就会试图通过正确的税务筹划谋求企业的税收利益,提高税务管理与会计管理水平。

3、增强企业竞争能力的需要

2009年,我国成为世界第三大贸易大国。数据表明:税务咨询收入占到美国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全部业务收入的35%,这足够说明外企对税收筹划的重视程度。因此,我国企业为了在市场竞争中获胜,必须进行有效的税收筹划。

三、增值税税收筹划的目标与原则

(一)增值税税收筹划的目标

在企业发展不同阶段,企业税收筹划的具体目标也是存在差异的。一般而言,增值税税收筹划目标主要包括:

1、履行纳税义务,实现涉税零风险

这是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基础目标,旨在规避企业纳税风险、避免不必要损失,进而做到诚信纳税。

2、纳税成本最低

这也是增值税税收筹划的最基本目标。纳税成本包括直接纳与间接纳税成本。

3、实现现金流入最大化

增值税是流转税,能直接体现现金流入;(4)增加企业竞争能力。增值税是价外税,相对购买者的直接表现是价格降低,进而增加了企业竞争力。

(二)增值税筹划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增值税筹划的基本原则是增值税税收筹划活动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主要包括:

1、法律原则

增值税税收筹划须遵守税收法律法规,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进行。

2、有效原则

企业增值税筹划活动须与企业战略目标相符合。

3、成本效益原则

在筹划税收方案时,企业须考虑税收成本与实施该方案的其他费用,综合考虑该方案给企业带来的收益。

4、全面筹划原则

增值税税收筹划与企业其他财务管理活动相互影响、相互制约。

5、适时调整的原则

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在法律环境下,以经营活动为背景,有明显的针对性与时效性。

四、新制度下增值税税收筹划的特征

新制度下增值税税收筹划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不能体现企业的最终税负;易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限制;能够通过税负转嫁进行筹划;运用转移定价的方法不能降低税负。

五、新制度下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筹划的方法

(一)税种选择的税收筹划

由于“增值率=增值额/经营收入”,所以:应纳增值税税额=经营收入总额×增值率×增值税税率;而营业税计税原理:应纳营业税额=经营收入总额×营业税税率。设经营收入总额为Y,增值率为D,增值税税率为t1,营业税税率为t2,则应纳增值税税额=Y×D×tl;应纳营业税税额=Y×t2,二者税负相等时:Y×D×tl=Y×t2,则D=t2/tl。因此,当实际增值率大于D时,纳税人筹划缴纳营业税比较合算;当实际增值率等于D时,缴纳增值税与营业税相等;当实际增值率小于D时,缴纳增值税比较合算。

(二)增值税纳税期限递延的税收筹划

企业推迟纳税义务发生,关键在于结算方式。增值税纳税期限递延的筹划普遍采取两种方式,即赊销与分期收款方式的筹划、委托代销方式销售货物的筹划。

(三)折扣销售和销售折让的税收筹划

税法规定,折扣销售可按余额作为应税销售额。对于折扣销售,纳税人必须满足三个条件才能将折扣余额作为销售额,即销售额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折扣销售不同于销售折扣,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应按全部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折扣销售仅限于货物价格折扣,实物折扣按增值税条例“视同销售货物”中的“赠送他人”计算征收增值税。

参考文献:

第3篇

【关键词】中小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

目前,我国的中小企业发展比较迅速,但企业的盈利能力相对薄弱,特别是中小企业人员的税务知识淡薄,导致企业的税负比较严重,对于中小企业的发展存在严重的制约,所以如何提高中小企业的纳税筹划能力成为了首要解决的问题。中小企业充分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合理避税,对于中小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伴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营改增的全面推开,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显得尤为重要。

一、中小企业的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动因

增值税纳税筹划是中小企业的一项基本权利,对于国家和企业来说是双赢的局面,著名的拉弗曲线说明即使是同样的企业取得同样多的收入,也可以采用不同税率进行税负计算,从理论的角度来看,能够充分计算出最佳税率的存在,虽然在实际企业很少存在,但是企业可以根据相应的理论积极探索最佳税率,从而达到纳税筹划,合理避税的目的。而增值税的转嫁功能、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和税法的差异性,使得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活动具有可能性,而税收政策的引导使得增值税纳税筹划变成了现实。

二、中小企业的增值税税收筹划点

(一)合理选择购货对象的筹划

增值税在进项税方面的不同的规定,给中小企业如何选择购货对象方面提供了纳税筹划空间。企业可以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也可以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1、一般纳税人采购货物,在选择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货物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而可以按照买价的17%计算抵扣进项税,如果是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即便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也只能按照3%的税率计算抵扣。小规模纳税人为了弥补这一税收差异,可能在销售价格上有所折让,所以要对这两种方式进行计算,选择税后利润大的方式进行纳税筹划。2、小规模纳税在选择采购对象时,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无论是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无法取得相应的发票,都不能抵扣进行税额,但是小规模纳税人为了在市场上生存,与一般纳税人竞争,会选择在价格上给予优惠,所以可以选择从小规模纳税处进行采购。不同的进项税抵扣额会影响企业的增值税额,企业应当综合考虑自身的纳税人身份、供货方的纳税人身份以及货物的价格等各方面的原因,合理选择购货对象。

(二)促销方式的纳税筹划

企业的促销方式有很多种,主要的有:商业折扣、现金折扣、赠送购物券、返还现金、买一送一等。促销方式的纳税筹划主要从企业利润最大化的角度来考虑。某商场为一般纳税人,销售1000元产品,其成本率为60%,假设进项税均能抵扣,可以采用以下三种方式进行销售,对其进行纳税筹划(所有价格均为含税价,暂不考虑其他税费)。第一,商品按照7折销售;第二,消费满1000元返现金300元。第三,消费满1000元送300元的商品(成本180元,均为含税价);方案一:应缴增值税额=700÷1.17×0.17-600÷1.17×0.17=14.5(元)利润额=700÷1.17-600÷1.17=85.5(元)应缴所得税额=85.5×25%=21.4(元税后净利润=85.5-21.4=64.1(元)。方案二:应缴增值税税额=[1000÷1.17-600÷1.17]×17%=58.1(元)利润额=1000÷1.17-600÷1.17-300=41.9应纳所得税额=41.9×25%=10.5(元)税后利润=41.9-10.5=31.4(元)方案三:应缴增值税额=1000÷1.17×0.17-600÷1.17×0.17+300÷1.17×0.17-180÷1.17×0.17=75.5(元)利润额=1000÷1.17-780÷1.17=188(元)应缴所得税额=188×25%=47(元)税后净利润=188-47=141(元)。我们可以看出,在以上三个方案当中,虽然都是购买1000元的商品,让利300元,第三个方案缴纳企业所得税最多,但是税后净利润最高,为最优方案。第二个方案缴纳企业所得税最少,税后净利润却最低,从企业利润最大化的角度来看,第二个方案最不可行。因此,盲目的进行促销活动不仅不会带来收益甚至会带来亏损,进行相关的纳税筹划之前就应该计算各种方案的税负利润以及现金流情况,以使企业降低成本,实现效益最大化。

(三)利用不同销售方式的筹划

不同的销售方式,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不同。销售方式一般有直接销售、分期收款、委托代销、托收承付、预收款销售等。而不同的销售方式的纳税筹划是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的延迟纳税的时间,达到延期纳税的目的。最大限度的降低增值税额,销售方式的选择就显得尤为重要。比如,税法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小于等于3万元的,免征增值税。企业可以将这个月的销售额控制在3万元以内,超过3万元的销售额可以在下一个月或者以后确认收入,有效的降低税收,减少企业成本支出。同样可以采取没有收到货款不开发票的方式以达到延期纳税的目的,延迟的税额就可以在企业进行资金的循环周转,带来货币的时间价值。

三、结论

第4篇

由于A公司是一个经营加工、生产、销售综合业务的管件公司,因此在购货的过程中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运费的7%进行进项税款的抵扣。并且在购货过程中会有相当大的现金流动,对应的运费也数额很大,因而运费情况的变动,将会对公司的纳税情况造成重大的影响。因此必须重视运费的税务筹划,将自营运输方式和外购运输的运费进行对比,采纳最合适的方案。A公司现在自己具备运输工具,通常情况下,根据销售产品的数量、运输距离和对方的需求等确定运输方案。在此,用一个实际操作中的例子来阐明如何筹划购货中的税款,来增加公司的利益。A公司把一单产品卖给某公司,该产品不计算税款价格是200万元,价格之外的运费是20万元,当中能够抵扣的进项税款是20万元,物料损耗能够抵扣的进行税额是1.6万元,假如只是从节约纳税方面分析,A公司应该怎样安排运输才能实现节税的目标。方案一:自营运输的增值税税负为:增值税销项税税额为:2000000×17%+200000÷(1+17%)×17%=369059.83元增值税进项税税额为:200000+16000=216000元。应缴纳增值税税额为:369059.83-216000=153059.83元。方案二:独立出自营车辆,组成运输公司,同时使用购买运输的税负为:增值税销项税税额为:2000000×17%+200000÷(1+17%)=369059.83元。增值税进项税税额为:2000000+200000×7%=214000元应该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369059.83-214000=155059.83元。应该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200000×3%=6000元。因为采取购买运输时,A公司先行支付运费并由运输公司出具发票,接着A公司独立的为买方开出增值税发票。所以,在实际操作中税额与自营运输相比,高出了155059.83+6000-153059.83=8000元。方案三:独立出自营车辆,组成运输公司,同时使用委托运输的税负为:增值税销项税税额为:2000000×17%=340000元。增值税进项税税额为:200000元。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340000-200000=140000元。应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200000×3%=6000元。由于此种方式中不计入销货运费,发票是运输公司开具给买方,所以,实际流转税税负相对于自营运输来说,减少了153059.83-140000-6000=7059.83。经过对以上方案的对比可知,采用委托运输的应缴纳税额最小,因此选择第三种方案。

二、A公司生产管理中的税务筹划

(一)存货发出计价的税务筹划

企业存货主要指其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是耗用而储存的各种资产。可以用以下公式来表示企业销货的成本:销货成本=期初存货+本期存货-期末存货存货对公司的收益以及应税所得额都具有重要影响,而且存货计价方式的差异也会对公司的利润和应缴税额产生影响。所以,企业应该选择一个税额最低的方式。针对A公司的存货计价,应该分以下情况进行税务筹划:在物价上升的情况下,为了持续增加收益,推迟缴税时间,对期末存货可以使用一次加权平均法;在物价下降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A公司可以把税务筹划的方向放到国家对税收的优惠措施上。在减免税收期间,最大可能地提高当期利润或者尽量把利润的实现提前,提高免税额。在非减免税期间或者高税率期间,公司应该采用一次加权平均法,降低当期的收益减少税额。存货计价法使得公司可以根据产品的价格波动来减少税额。产品价格的波动使得公司能够根据价格的调整和存货计价的筹划提供了条件。

(二)固定资产折旧的税务筹划

在固定资产的折旧中可以使用的方式很多,例如:双倍余额递减法、平均年限法以及年数总和法。不同的折旧方式不仅影响固定资产的成本,而且影响企业收益以及企业所得税,所以可以通过采用不同的折旧方式来进行税务筹划。A公司的税前平均利润是150万元(平均年限法折旧),2010年12月该公司新买原值60万元的设备,此设备残值率估计为3%,假如折旧期限是五年。假设A公司在正常的纳税期间,用以上折旧方式来计算,A公司能够计提的折旧额如下:(1)平均年限法。预计净残值为:600000×3%=18000元。每年折旧额为:(600000-18000)÷5=116400元。(2)双倍余额递减法。此设备每年的折旧率为:2÷5×100%=40%。(3)年数总和法。根据表格发现,,三种不同的折旧方式存在明显区别。双倍余额递减法以及年数总和法,其折旧额都是随着年份的增加而减少的,公司前期计提较多,后期计提较少,这样可以通过把公司的利润变为从前往后递增的方式,完成固定资产折旧的税务筹划。

(三)固定资产大修理的税务筹划

税法规定,禁止在当期直接扣除合乎条件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要求对其分期摊销。假如公司是盈利的情况,要达到降低当期税负的目的,可以提前扣除某些税前扣除款项,提高当期税前扣除额,例如尽量采用把支出的费用化等的方法。2009年12月,A公司曾经进行了一次设备大修理,并在12月完成,该生产设备原本价值660万元。修理中支付修理费用380万元,修理后将该设备延长了四年的使用期限。2009年完成税前利润320万元,没有其他纳税项目。此次修理支出应当作为固定资产大修理,不能在当期内直接扣除。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20万元。2009年应纳所得税额为:320×25%=80万元。假如对此次过程进行筹划,可以分两次进行筹划,第一次支出维修费用320万元万元,完工于2009年12月;第二次维修支出费用60万元,完工于2010年6月,其他一致。于是2009年支出的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能够当期直接扣除。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20-320=0元,2009年应纳所得税额为:0×25%=0元。

三、A公司营销中的税务筹划

(一)兼营行为及混合销售的税务筹划

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税额是不同的,公司在兼营和混合销售的选择中,其实就是缴纳增值税还是缴纳营业税的筹划。A公司曾经在一次销售中,免费为买方提供安装管道服务。此笔业务的总价款是400万,并雇用安装公司为买方进行管道安装,A公司支出安装费用20万元。A公司在该业务中应该缴纳的销税额为:400÷(1+17%)×17%=58.2万元,安装公司应该缴纳的营业税额为:20×3%=0.6万元。经过分析可知,A公司在该业务中缴纳了多余的税额。对于这种业务,可以采用以下方法来筹划税收:A公司为买方开出380万元的销货发票,安装公司为买方开出20万元的发票,这样就使得A公司的增值税税额变成:380÷(1+17%)×17%=55.2万元,与之前相比,节省税额为:58.2-55.2=3万元。

(二)不同促销方案的税务筹划

由于不同的销售方法对应不同的税收政策和税率,那么,为了降低公司的税额,A公司需要依据销售业务的不同选择最优的销售方法。假如A公司拟定了三种新产品的促销方案,计划从中选取一种最合适的方案。第一种方案是进行九折销售;第二种方案是购买产品满10万元,送10000元的赠品,并且该赠品的成本价是6000元;第三种方案是购买满10万元,给予现金10000元。倘若10万元的产品其成本是6万元,公司需确定一种方案,以实现利益最大化(上述价格均含税价)。第一种方案:九折销售产品,实际上以9万元价格卖出10万元的产品。增值税为:90000÷(1+17%)×17%-60000÷(1+17%)=4358.97。第二种方案:购买产品满10万元,送价值10000的礼品。10万元产品应该缴纳的增值税为:100000÷(1+17%)×17%-60000÷(1+17%)=5811.97元。将10000元礼品也视为销售,应该缴纳的增值税为:100000÷(1+17%)×17%-6000÷(1+17%)=581.2元。总计增值税为:5811.97+581.2=6393.17。第三种方案:购买产品满10万元,返现金1万元。增值税为:100000÷(1+17%)×17%-60000÷(1+17%)×17%=5811.97元。对比以上三种方案发现,第一种方案税负最轻是最合适的方案。

四、A公司合同签订中的税务筹划

(一)合同结算方式的税务筹划

根据税法的规定以及公司实践,为了实现节税的目标,可以采用以合同条款来约定结算方式,通过变更纳税义务的时间来进行税务筹划。(1)选取结算方式来调整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对于销售货物并支持劳务服务的,通常以货款到账或者得到销货发票的日期为业务发生日期,并且能够把发票开出的日期确定为纳税义务日期。对于销售收入的筹划,应该遵循以下思路:将实际收入日期提前或者跟法定收入日期保持一致,相当于为公司提供了一笔没有利息的贷款。A公司在业务过程中,可以用合同的特殊条款约定结算方式,来变更纳税义务发生日期,实现节税的目标。(2)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法律规定。企业在销售其产品过程中符合下列条件的,应该按时确认收入:企业不再控制售出的产品,并且不具有保管权;风险和报酬以销售的方式转移给买方;可以准确计量收入的金额和已经发出或者即将发出的货物的成本。采用特殊销售方法的,确认方式如下:以托收手续的完备确认收入;在产品即将发出时确定预收款收入;在检验或者调试产品的情况下,于调试、检验后确定收入。综上可知,A公司为了降低纳税税负,应根据业务发生时的资金情况及产品特点选择合理的结算方式。

(二)变更合同业务的税务筹划

在公司的实践中不同类型的发票也会对抵扣进项税额造成影响,而且以小规模纳税人为采购对象时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在采购中应当对采购合同的条款进行分析,以实现合理的筹划。A公司曾经参加了一个招标,此次招标是一个新建大楼的管道安装。当时,公司估测能够中标的总造价是450万元,其中管道的款项是300万元,安装支出费用150万元。但是,公司只是将工程450万元的总价款拟定在合同中,应按照450万元的总造价承担增值税。如,公司在当时能够筹划合同的拟定,将150万元的安装费明确写入合同,那么A公司应该承担的就是300万元的管道价款部分的增值税,150万元安装费缴纳企业营业税。如此,节省的税款为:150×(17%-3%)=21万元。

(三)购销合同的税务筹划

为了节约税负,可以将购销合同中的常用条款“支付全部货款后,由供货方出具发票”,改成“依据支付的实际金额,由供货方出具相关票据”。A公司曾经接受某建筑安装公司的委托,进行该建筑安装公司所需管道的制作加工,并且所需原料由A公司提供,该建筑安装企业共支付给A公司加工费用、原料费140万元,此外,A公司还供应了20万元的配件。该业务合同中,A公司共需缴纳印花税:(1400000+200000)×0.5%=800元。根据印花税法的规定,A公司与该建筑安装公司交易中,由于合同签订失当,多缴纳了800元印花税。因此,如果A公司把原料价款、加工费用分别记录,就可以减少印花税额。如:原料费100万元,加工费用40万元,配件20万元,其印花税为:1000000×0.3%+600000×0.5%=600元,如此一来就减少了印花税。

五、A公司税务筹划组织管理体系

第5篇

关键词:产品销售 税收筹划 策略

本文结合产品销售过程中的不同销售方式系统地分析了不同的税收筹划策略。

1 特殊销售方式下的税收筹划

1.1 折扣方式销售 所谓折扣销售方式就是指销售方出于销售因素考虑,而在商品或劳务价格上给予购买方折扣优惠的销售方式。我国税法规定,在这种销售活动中,如果购销双方在同一张发票上同时注明销售额和折扣额的,可按销售额扣除折扣额后的金额计算税款,否则企业就应该按照销售额全额确认收入,并计征税款。

1.2 赠送实物方式销售 赠送实物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时无偿赠送部分价值的商品。根据税法的规定,不论赠送的货物在会计上如何处理,均应视同销售货物计征增值税。同时对于消费者来说,受赠送获得的货物属于偶然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应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

1.3 返现方式销售 返现销售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时,当购货达到一定金额时给予购货方一定的现金返还。由于返现销售方式下的返现肯定没有与销售额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根据税法的规定,其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而应以发票上所列的销售金额全额计征增值税。

1.4 以旧换新方式销售 目前以旧换新的销售方式比较流行,也有利于促进环境保护。以旧换新的销售方式是指企业在销售自己的货物的同时,有偿收回旧货物的销售行为。根据税法的规定,企业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商品的,应按商品的同期市场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除旧货物的回收价格。

例1:D企业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利润率为40%,D企业购销货物时均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该企业商品市场售价为1000元每件。为配合公司的促销,现拟定了以下三种销售方案。方案一:打折商品一律按七折销售;方案二:凡购物金额达到1000元者,均可获赠价值300元的商品(该商品的成本为180元);方案三:凡是购满1000元者,将获返还现金300元。请选择哪个方案对D企业最为有利(所有价格均为含税价格,不考虑其他税费)。

案例解析:

方案一:该销售方式属于折扣销售

增值税=700÷(1+17%)×17%-600÷(1+17%)×17%=14.53(元)

应纳税所得额=700÷(1+17%)-600÷(1+17%)=85.47(元)

应缴企业所得税=85.47×25%=21.37(元)

应纳税总额=14.53+21.37=35.90(元)

方案一税后利润=700÷(1+17%)-600÷(1+17%)-21.37=64.10(元)

方案二:该销售方式属于赠送实物的销售方式

销售1000元货物应缴增值税=1000÷(1+17%)×17%-600÷(1+17%)×17%=58.12(元)

赠送实物视同销售,应缴增值税=300÷(1+17%)×17%-180÷(1+17%)×17%=17.44(元)

D企业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00÷(1-20%)×20%=75(元)

应纳税所得额=1000÷(1+17%)-600÷(1+17%)=341.88(元)

应缴企业所得税=341.88×25%=85.47(元)

应纳税总额=58.12+17.44+75+85.47=236.03(元)

方案二税后利润=1000÷(1+17%)-600÷(1+17%)-180÷(1+17%)-75-85.47=27.56(元)

通过对比可以看出,方案一中D企业采取折扣销售方式下税负最低,税后利润最高。

结论:企业在市场营销活动中,应在充分了解和掌握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合理进行税收筹划。在选择营销策略时,企业应根据消费者心理偏好、折扣商品范围等其他因素,制定科学的营销策略。

2 混合销售的税收筹划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既涉及货物销售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行为。其中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为了直接销售一批货物而提供的,二者之间具有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我们以最为常见的工贸企业为例:工贸企业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而工贸企业的运输行为如果能与货物的销售分开核算则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但如果不分开核算则属于运输劳务与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全额征收增值税。这里就产生了一个筹划的空间,企业在制定营销策略时是否可以采用运销分离的做法,已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例2:E企业属工贸企业一般纳税人,2010年销售货物8000万元(不含税价格,下同),其中货物价格为7200万元,运费800万元。购进原材料4880万元,其中原材料价格为4800万元,购进运输用油料80万元。企业的货物销售与购进货物均适用17%的税率,运输费用如缴纳营业税,适用税率为3%。试说明E企业是否应该采取运销分离的做法?(不考虑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案例解析:如果该企业在销售货物时,运销收入未分开核算,其采取统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形式,根据税法的规定,该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其收入全额应计征增值税,不征营业税。

此时税负情况如下:应纳增值税=8000×17%-4880×17%=530.4(万元)

如果该企业将运销收入分开单独核算,并且对货物的销售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运输收入开具运输发票,则企业应当就货物的销售收入计征增值税,就货物的运输收入计征营业税。企业购进的原材料可抵扣进项税额,而企业缴纳营业税的运输项目,其所消耗的购进运输油料则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此时税负情况如下:

应纳增值税=(8000-800)×17%-4800×17%=408(万元)

应纳营业税=800×3%=24(万元)

应纳税款合计=408+24=432(万元)

比较上述两种计税方式的税负差额=530.4-432=98.4(万元)

从以上比较的结果可以看出,E企业如果采取运销分离的核算方式,比混合销售节税98.4万元,节税收益显著。

结论:工贸企业只有把运输业务彻底分开核算,真正实现运销分离,才能有效降低混合销售的税负。

3 代销方式销售的税收筹划

代销方式是企业在日常营销过程中经常采用的一种特殊销售方式,通常有两种类型:一是收取手续费的方式;二是受托方包干销售的方式。这两种方式下的税务处理是不一样的,企业要选择合理的代销方式,以尽量减轻税负。

例3:F公司与G公司由于业务关系签订一项代销协议,由G公司代销F公司的产品1000件。有以下两种代销方案可供选择:方案一:F公司委托G公司以每件10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F公司支付20%的代销手续费。即G公司每代销一件产品,支付F公司80元,剩余的20元作为手续费收入。方案二:F公司与G公司签订协议,F公司按照每件80元的价格收取货款,G公司在市场以每件100元的价格进行销售,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由G公司所有。

案例解析:

方案一中双方的税负情况如下:

F公司:收入为8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10×17%=1.7(万元)

G公司:收入为2万元,应缴营业税=2×5%=0.1(万元)

方案二中双方的税负情况如下:

F公司:收入为8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8×17%=1.36(万元)

G公司:收入为2万元,应纳增值税税额=(10-8)×17%=0.34(万元)

经比较,F公司与G公司的收入总额相同,税负总额方案一为1.8万元,方案二为1.7万元,从总体上来看,方案二可节税0.1万元。

单独从个体上来看,对于F公司来说,方案二比方案一税负轻1.7-1.36=0.34万元;对于G公司来说,方案二比方案一税负重0.34-0.1=0.24万元。在实际操作中,F公司可以考虑全额弥补G公司多缴的0.24万元,剩下的0.1万元的税收利益与考虑分部分给G公司,这样G公司就可以更加接受视同买断的代销方式,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参考文献:

[1]王萍.我国企业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J].财经界,2013(4):223-224.

[2]易光承.企业财务管理中的税收筹划应用问题研究[J].企业研究,2013(6):157.

第6篇

关键词:新增值税法;企业;纳税筹划

中图分类号:F81 文献标识码:A

一、对增值税及纳税筹划的界定

(一)对增值税的界定。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就其货物销售或提供劳务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为征税对象所课征的一种流转税。根据对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税金扣除方式的不同,增值税制分为生产型、收入型和消费型三种类型。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消费型增值税。

(二)对纳税筹划的界定。由于纳税筹划是一个比较新的概念,目前对纳税筹划的定义并不统一,但是其内涵是基本一致的: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为达到减轻税收负担和实现税收零风险的目的,在税法所允许的范围内,对企业的经营、投资、理财、组织、交易等各项活动进行事先安排的过程。纳税筹划包括节税和避税两个方面的内容。

二、新增值税法下纳税筹划的具体措施

(一)企业设立的增值税纳税筹划

1、企业组织形式选择的筹划。不同类型的企业所享受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不同,其承担的税负也有所不同,可以通过选择特殊的企业组织形式来减轻税负。如,企业以高新技术企业的名义,在高新技术开发区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从而可按进料加工的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2、企业纳税人身份选择的筹划。增值税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差别待遇,为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性。通常认为,由于一般纳税人可抵扣进项税额,因而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但实际并不尽然。若小规模纳税人转化为一般纳税人反而交税更多的话就适得其反了。可以通过运用无差别平衡点和净现金流量最大化理论进行纳税筹划。(表1)

在无差别平衡点上,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相同;当增值率低于无差别平衡点时,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当增值率高于平衡点时,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轻于一般纳税人。

(二)企业采购活动的增值税纳税筹划

1、选择恰当的购货时间。采购时间往往具有不确定性,但市场是变化的,企业采购所支付的价格也可能受到供求关系的巨大影响,因此选择恰当的购货时间对企业的纳税筹划有很大帮助。筹划时,首先必须注意适应市场的供求关系,充分利用市场的供求关系为自身谋取利益,在保证正常生产的条件下选择供大于求时购货,压低产品的采购价格来转嫁税负,实现逆转型税负转嫁。另外,在确定购货时间时还应注意物价上涨指数,如果市场上出现通货膨胀现象,而且无法在短时间内得到恢复,那么尽早购进才是上策。

2、合理安排购进货物入库时间的筹划。我国税法规定,企业购进货物实行购进扣税法,即工业生产企业购进货物在验收入库后,方能申报抵扣,计入当期的进项税额。增值税实行购进扣税法为企业通过各种方式延缓纳税创造了条件,延缓纳税虽不能减少企业的应纳税额,但纳税期的推迟可以使企业无偿使用这笔款项而不必支付利息,对企业来说等于降低了税收负担;同时,延期纳税有利于企业资金的周转,节省了利息支出,还可以使企业享受通货膨胀带来的好处。例如,企业通过合理安排货物的入库时间,将货物尽可能在月底或年底入库,就能延缓当月或当期的应纳税款。

(三)企业销售活动的增值税纳税筹划

1、兼营业务的增值税纳税筹划。兼营是指纳税人除主营业务外,还从事其他各项业务。《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在取得收入后,应分别如实记账,按其所适用的不同税率各自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即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若能分开核算的,则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不能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上述规定对一般纳税人来说无疑应该分开核算以减少纳税,但若对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其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适用营业税率为3%,其不分开核算没有什么影响,而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适用营业税率为5%,则不分开核算反而更有利,因为增值税征收率按新规定只有3%,而营业税率却为5%。但税务机关在征税时可能会考虑这种特殊情况而采取变通的方法,征收营业税而不征收增值税,所以不管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分开核算的好。

2、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筹划。混合销售行为原则上依据纳税人的“经营主业”判断是征增值税,还是征营业税。在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若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则征增值税;若年非应税劳务营业额超过50%,征营业税(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由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一般为17%,而营业税税率为5%或3%,所以若能使混合销售行为中的非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而缴纳营业税便达到目的了。

第7篇

税收筹划方案存在知识和信息局限,往往严重脱离企业实际情况,缺乏全局观念、战略观念,没有站在战略高度设计。政策风险,例如土地增值税政策发生变动,产生筹划风险。执法风险,由于税务部门不予认同,产生的不合法行为。成本风险,筹划成本超过了筹划收益。土地增值税筹划成功,但综合税负反而上升等风险。

2.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风险形成的主要原因。

税收筹划是主观的。税收筹划方案设计往往取决于设计人员的主观判断。征纳双方对税收筹划的认可存在分歧,税务机关是否认可,直接影响到方案能否达到预期的目的。税收筹划会受房地产企业的内外部条件限制,外部条件主要是适用的税收政策,内部条件主要是内部从事的房地产开发活动。税务机关执法力度的加强。税收筹划需要支付筹划成本,所以房地产企业要遵循成本效益法则,控制筹划成本。

3.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风险控制。

(1)完善税收筹划信息管理机制。要广泛收集相关税务信息,主要是针对税收法律法规方面的信息,全面的了解我国税收法律法规,全面了解土地增值税的相关政策,对整体的企业现状全面研究,对税收问题进行整体考虑,必须联系各个税种之间的制约关系,例如要了解行政听证、复议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同样要全面的收集税收筹划信息主体的相关内容,企业是税收筹划的主体,受到内部各因素的制约,因此税收筹划的方案应该根据企业自身的经营情况、内部管理情况、人力资源情况等进行税收筹划。全面综合的考虑才能有效的避免风险的发生。要提高税收筹划信息质量,信息必须是准确、及时、完整的,相关人员在取得信息时,要熟练的掌握国家的政策,准确理解法规意图,及时反映国家的税收法规的变化,信息必须是完整的、全面的,才能提高税收筹划信息的质量。

(2)提高税收筹划人员素质,针对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涉及到多个领域,如法律、财会、税务、建筑等各个领域的专业的知识,所以合格的税收筹划人员必须具备熟练的财务会计知识、法律、税务、建筑知识,良好的沟通与统筹能力,良好的职业道德,注重培训和后续教育,不断的提高筹划人员的知识和技能。

(3)建立税收筹划方案修正制度,政府部门也在不断的对土地增值税税收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房地产企业作为税收筹划的主体,经营的情况也在不断的变化,根据变化中的税收筹划策略,为企业带来了各种风险,企业必须根据环境的变化,及时调整计划,将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

(4)积极寻求税务机关支持,政府税务机关是服务于企业的部门,具有对企业的相关政策咨询有解答的义务,企业在税务筹划的过程中,如果把握不准,应积极寻求支持和帮助,向税务人员进行咨询,给予专业的指导,由于各个地方的征管方式和征管地点的不同,要求税务筹划人员应当多与税务机关沟通,及时获得沟通,达成双赢的共识,将税收筹划风险降低到最低。

(5)事后采取积极有效的补救措施,税务筹划的方案虽然全面,会采取各式各样的措施进行筹划,但是风险不可避免,仍然会受到突如其来因素而干扰,税收筹划方案可能受到各种原因而导致失败,企业必须在一定范围内将风险控制,采取积极有效的补救措施,将事故发生的可能性降低到最低。

(6)土地增值税的核心是增值率,房地产企业项目的应税收入和扣除项目,是房地产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关键点,因此,房地产企业必须紧紧围绕这两个因素进行开展,减少税费开支,在保证有合理利润的前提下,提供条件合理的减少税费,是税收筹划的目的。

4.总结

第8篇

关键词:混合销售 净现金流量平衡点 纳税筹划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6-0128-02

一、混合销售行为及其税收法律规定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行为。所谓营业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纳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缴纳范围的劳务。

新税法对混合销售行为有如下规定:混合销售行为无论是否分开核算,都必须按照纳税人的主营业务适用的税种纳税。即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营业税劳务,缴纳营业税;其中,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如果纳税人分立成为两个独立核算的企业分别从事增值税应税货物和营业税应税劳务,则可以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上述规定可以简要概括为:如果纳税人被认定为增值税纳税人,则其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如果纳税人被认定为营业税纳税人,则其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二、混合销售行为纳税筹划方案设计

依据税法相关规定,混合销售行为下纳税人可以缴纳增值税,也可以缴纳营业税,究竟缴纳哪种税,主要取决于纳税人是增值税纳税人还是营业税纳税人。此外,作为增值税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缴纳的税额也有区别。如果纳税人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按照17%或13%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如果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如果纳税人属于营业税的纳税人,则应按照营业税的相关税目和适用税率缴纳营业税。由于混合销售行为原则上依据纳税人的“经营主业”判断是征增值税,还是征营业税。因此,企业可以通过控制应税货物或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比例来选择是缴纳增值税还是缴纳营业税。也就是说,在混合销售行为中,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若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则缴纳增值税;若年非应税劳务营业额超过50%,则缴纳营业税。

据此分析,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筹划重点就是找出混合销售的利益平衡点,分析企业究竟是作为增值税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还是分别作为增值税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由于企业纳税筹划不仅仅是为了减轻税负,更重要的是要提高企业整体的经济效益,因此,笔者选择现金净流量作为衡量企业经营好坏的指标,以此来评价企业纳税筹划的效果。那么,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筹划重点就是计算混合销售现金净流量的平衡点。

(一)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根据税法规定,其购进材料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假定纳税人混合销售行为发生的含税销售额为S,含税购进金额为P,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t1,发生的营业税应税劳务适用的税率为t2,适用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及附加税率为3%、所得税税率为25%。目前,该企业有两个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企业不进行筹划,继续缴纳增值税,此时获得的现金流量为F1。

方案二:企业通过筹划,尽量使非应税劳务营业额超过50%,使企业缴纳营业税,此时获得的现金流量为F2。

如果企业选择方案一,此时获得的现金流量=含税销售额-含税购进金额-应缴增值税-应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应缴企业所得税。用公式表示为:

F1=S-P-(S-P)÷(1+t1)×t1×(1+7%+3%)-[(S-P)÷(1+t1)(S-P)÷(1+t1)×t1×(7%+3%)]×25%;

如果企业选择方案二,此时获得的现金流量=含税销售额-含税购进金额-应缴营业税-应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应缴企业所得税。用公式表示为:

F2=S-P-S×t2×(1+7%+3%)-[(S-P)-S×t2×(1+7%+3%)]×25%;

令F1=F2,解得现金净流量平衡点的含税购销额之比P/S=1-t2-t2÷t1.下面分别设增值税税率为17%,13%,营业税税率为3%,5%,,代入上式可得增值税与营业税在不同税率下现金净流量平衡点的含税购销金额比,计算结果如表1所示。

根据表1可做如下决策:当P/S大于平衡点的购销比时,F1>F2,此时企业应尽量使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缴纳增值税;当P/S小于平衡点的购销比时,F1<F2,此时,企业应尽量使年非应税劳务营业额超过50%,缴纳营业税。

(二)纳税人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当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时,根据税法规定,其购进材料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3%。假定其他条件和上述一般纳税人时相同。此时,

F1=S-P-S÷(1+t1)×t1×(1+7%+3%)-[S÷(1+ t1)-P-S÷(1+ t1)×t1×(7%+3%)]×25%,将t1=3%代入得F1=0.7260S 0.75P

F2=S-P-S×t2×(1+7%+3%)-[(S-P)-S×t2×(1+7%+3%)]×25%

=(0.75 0.825t2) ×S-0.75P

因为营业税的税率有3%,5%,5%~20%几档税率,所以F2=(0.75-0.825-t2) ×S-0.75P≤(0.75-0.825×3%) ×S-0.75P=0.7253 S-0.75P<F1。

根据以上分析,当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如果发生混合销售行为,企业应尽量使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缴纳增值税,此时企业能获得更多的现金净流量。

(三)纳税人为营业税纳税人

如果企业被认定为营业税纳税人,则其发生混合销售行为时,筹划方案的选择与增值税纳税人的情况正好相反。基于上述企业作为增值税纳税人情况的分析,我们可归纳出企业作为营业税纳税人时对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筹划方案选择表,具体结果如表2所示。

结语

根据以上分析,纳税人在对混合销售行为纳进行纳税筹划时,主要通过对比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种情况下现金净流量的大小来进行选择,现金流量较大的方案为优选方案。但是,现金净流量只是反映纳税筹划效果的其中一项指标,企业在进行决策时,还应结合税负的高低、税后净利润的大小等相关指标进行综合分析。同时,企业应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合理运用纳税筹划的方法和技术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筹划,以最大限度地降低纳税筹划的风险,帮助企业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收稿日期:2011-06-19

作者简介:申艳艳(1981-),女,硕士,助教,从事税务、财务管理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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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王占龙.新旧税法下的混合销售比较分析及纳税筹划[J].商业会计,20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