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3-07 15: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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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公司管理中的关键就是财务管理,财务管理水平会直接影响到供电公司的收益情况。很多供电公司都面临着财务管理水平的短板,经过系列的分析,得知有很多因素都制约着供电公司财务管理水平的提高,其大部分都是供电公司自身的原因。以下为供电公司自身制约财务管理水平发展的因素。
1.1电力行业的特殊性,导致供电公司的经营者没有很深入和全面地认识财务管理观念。
很多经营者都认为供电公司财务管理就是资金的收入和支出,对财务管理理念的不重视,严重地导致供电公司财务管理水平不高。目前普遍的情况是,部分供电公司经营者将公司的收入增长情况作为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忽视对财务支出进行有效的控制,供电公司财务管理中目标不正确,必然也会制约着财务管理水平的提升。
1.2实施财务管理的工作中,需要利用相关的财务管理人员来进行推动,供电公司财务管理水平不高的原因之一,就是其财务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不高。
对于从业于财务管理的人员,需要有很高的专业要求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然而在大部分供电公司中,财务管理人员专业道德低下是普遍的现状,很多供电公司管理者都把财务管理认为是记账、出纳等工作,并没有随着时代的发展,对财务管理进行更新和提升。供电公司财务管理相关的人才在如今是很短缺的,因此财务管理的人才需求是首要解决的问题。
1.3供电公司财务管理在实施的过程中,需要依据完善的制度来进行,如果没有完善的制度,无法对供电公司财务管理水平提升进行保障。
供电公司财务管理现有的制度依据不能满足公司财务管理的实际需求,导致供电公司财务管理中各种新问题的出现。财务管理中如果没有完善的管理制度,那么管理者只能凭借着直接的主观想法来对问题进行处理,使财务管理的主观性大大增加,给财务管理水平提升带来不利的影响。
1.4大部分供电公司的财务管理方法都还停留在粗放管理的阶段,但现有的管理方法已经无法满足企业的发展。
如今在供电公司财务管理中,都是进行事后管理,在之前并没有对事进行有效的控制和预测,造成供电公司财务管理水平不高。随着电力行业的不断发展,其财务管理的对象也不断增多,要求财务管理方法也要不断地更新和提升。供电公司财务管理人员在现阶段中,主要是依据自己主观想法来对问题进行判断,对供电公司财务管理水平提升有一定的制约作用。
2供电公司财务管理水平提升策略
供电公司的发展中最重要的因素就是财务管理水平。国内供电公司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在逐渐地突显,将财务管理中的问题进行有效的解决,已经是供电公司发展中的当务之急。供电公司财务管理水平提升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展开。
2.1供电公司经营者对财务管理的意识不够,应该尽快加强对财务管理意识的认识,树立正确的财务管理观念。
供电公司经营者,在加强自己对财务管理的意识中,还要在公司中组织专门的培训,对供电公司的管理人员和财务管理人员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改变财务管理意识薄弱的问题,通过对观念的改变,将改变再利用到财务的实际管理中去。供电公司中的资金支付并不复杂,但是公司财务管理的作用还是很重要的,供电公司财务管理的主要目的是将资金的利用扩展到最大限度。供电公司经营者需要对财务管理的内涵知识进行深入的了解,形成成本和投资意识,为供电公司财务管理水平提升提供良好的条件。
2.2供电公司财务管理人员需要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针对目前的情况来看,急需对供电公司财务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进行提升。
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进行:①供电公司财务管理人员招聘中,需要进行公开的招聘,结合供电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特殊性,以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为要求进行严格的选拔,选拔之后,再进行一些专业的岗前培训,让应聘人员了解到供电公司财务管理中的实际工作,最后进行相关的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录用。②对供电公司现有的财务管理人员,进行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的培训,提高他们的相关素养。结合供电公司的实际情况来看,加强现有员工的培训具有很大的意义。
2.3供电公司财务管理中完善的体制是实施的必要条件,供电公司需要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对财务管理制度进行全面的完善。
在确保供电公司财务管理能够顺利开展的条件下,制定出完善的管理体制。要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需要做到以下几点:①供电公司财务管理制度需要建立在科学工作分析上,对财务管理的工作岗位进行全面的分析,确定岗位的职责,建立出具有针对性的制度。②供电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中需要收集工作者的建议,与财务管理人员进行充分的沟通,提高制度的可行性,将财务管理人员对制度的抵触心理降低。③供电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构建中要具有前瞻性,要对未来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进行准确的预测,避免新的问题相继出现。
2.4供电公司可以利用不断更新财务管理的方法,来进一步提升财务管理水平。
财务管理方法并没有什么好坏之分,其最关键就是企业是否能够适合。对财务管理工作进行准确的预算和控制,可以有效地解决事后核算时出现的一些问题。供电公司应该在财务管理中,构建核算、预算和考核为一体的科学管理机制,对供电公司财务管理中的预算编制、调整、控制和考核的工作流程进行完善,在财务管理的过程中实现监控,对财务管理过程进行有效地控制和预测。
3结语
为了搞好成本控制,联通公司首先应制订成本费用计划,实施成本预算控制,加大企业各项管理制度和计划的执行力度,使支出限制在预算范围之内,实现预算控制的目的。其次应建立规范的成本会计制度,以制定明确的成本费用核算的会计业务规定,规范成本费用核算的一般程序,确定成本费用会计处理的成本费用与原则的开支范围。同时要科学的任用和选拔成本会计人员。最后应积极采用目标成本管理,明确企业成本管理的责任,不断完善企业目标管理制度,通过建立和完善运作、组织、目标、考核四大体系,最终实现成本最小化。
二、完善内控建设,加强投资项目的管控力度
确保联通公司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关键是要形成科学的监督机制、执行机制、决策机制,建立和完善符合现代管理要求的内部控制制度。因此要确保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的执行,完善内部控制手段,根据企业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和市场监管机构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同时要理顺和完善投资管控流程,不断提高投资回报,合理控制资本开支,加大对资本支出调控的力度。特别是对一些重大投资项目,要加强管控力度,强化企业的风险管理意识,科学合理地评估投资回报和投资风险,为企业创造最佳的经济效益。
三、加快财务信息化
随着信息化技术的不断发展,其在各行业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而加快信息系统建设是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手段。作为联通公司应建立财务信息化的系统,开展财务信息化的工作,保证收集信息的全面性、及时性和准确性。同时不断加强和提高财务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及时性、准确性,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准则,采取一系列必要和有效的管控手段,确保财务信息披露的完整、及时、准确,而这项工作实际上是财务工作的一个最基本的要求。
四、实施财务精确管理实施财务精确管理
首先通过实施全面预算,有效地发挥资金的作用,做到利润可规划、成本可控化、收入最大化。其次设立预警机制,严禁超预算开支成本费用,及时通报各单位成本费用完成情况。最后以资金管理为主线,以权责发生制核算为基础,进一步优化和控制成本费用,强化预算管理,充分发挥各专业部门对成本费用的考核、控制、指导、审核。联通公司在实行精确财务管理时,必须加强企业的审计工作,将惩罚变成指导与惩罚相结合,将事后审计变成事前审计[1];实行精确财务管理时,必须加强全面预算坚持刚性原则,落实到具体环节和每个人。实行作业成本法,真正掌控企业的成本,力争保证企业经济效益的持续增长,构筑以效益为中心的全新的财务运行机制。
五、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首先要合理地进行资金分配,流动资金和固定资金的占用应有效配合。其次要准确预测资金支付和收回的时间。比如什么时候可进货,应收账款什么时候可收回等,都要做到心中有数,否则,易造成资金拮据,收支失衡。最后使资金的运用和来源得到有效配合。比如为了避免导致资金周转困难,决不能用短期借款来购买固定资产。
六、稳健理财,切忌盲目扩展
稳健理财就是企业不能把所有的资金全部投入到一个项目上,而是把资金同时投入多个项目,当其中一个项目利润下降,甚至亏损时,其他项目的收益仍然能保证整个投资获得较好的利润,这样会使几个项目的盈利和亏损相互抵消,企业也就可以减少损失。即要求联通公司的投资实现多元化。电信企业在积累了一定的资本,达到了一定的规模之后,可以搞多元化经营,从而分散投资风险。当然分散投资时,还需要把扩张的方向选择正确,只有这样才能运用多种投资工具,达到分散风险的目的。
七、加强财务集中管理,完善全面预算
实行财务的集中管理对于提高联通公司财务提高投资回报、节约资金成本和管理效率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集中管理,集中不是目的,其最终目的还是为了实现资源的最佳配置,有效地利用资源,从而提升企业的价值,实现企业的经济效益目标[2]。全面预算管理是一个循序渐进逐渐完善的过程。强化预算管理,一方面在预算执行的过程中,不断完善预算执行情况的考核,加大监控的力度,实现有效的闭环管理。另一方面尽可能减少人为的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在编制环节中尽可能把预算工作做得科学合理。
八、提高财务人员素质
[关键词]公司治理结构;内部会计控制
1999年,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新目标、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其核心是要求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各负其责,形成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的科学管理。从我国企业改革进程中明显可以看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走公司治理之路。而建立内部会计控制是优化公司治理的必然要求和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一系列文件的相继和施行,标志着我国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化、法制化的开始,也标志着我国公司治理措施的进一步完善。
一、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会计控制
公司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制度中最重要的架构,是现代公司制的核心。现代企业制度区别于传统企业的根本点在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在这种分离的基础上,经营者有可能利用私人信息的优势谋取个人利益,由于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信息的不对称,导致各相关利益主体的地位及其所拥有的信息量的不同,最终决定了契约各方的不对等,这种不对等使公司的治理结构研究提上了议事日程。公司治理结构涉及各相关利益方,各相关利益方之间存在着不完备和不对等的契约。作为所有者的股东,保留了诸如选择董事和审计师、兼并和发行新股等剩余控制权,除此之外,将契约控制权的绝对部分授予了董事会;董事会保留了雇佣和解雇首席执行官、重大投资等战略性的控制权,将管理权授予了公司的经营者;经营者的经营产生了委托一问题。公司治理要解决的就是在这种多边契约存在的情况下,以效率和公平为基础,对各相关利益方的责、权、利进行相互制衡的一种制度安排与设计。
内部会计控制是企业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单位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而制定实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近几年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企业开始实行现代企业制度改造,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也不断完善,相应的法规也不断出台,内部会计控制的目标扩展为三项基本目标,即:规范单位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止并及时发现、纠正错误及舞弊行为,保护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企业内部会计控制依赖于企业现有的社会政治、经济、法律、教育、文化等因素,而公司治理结构正是这些宏观因素作用的结果,构成了企业内部会计控制的基础和依据。
二、公司治理结构下建立和健全内部会计控制的必要性
首先,健全有效的内部会计控制有利于中小股东的利益,能够解决股权高度集中和所有者缺位问题。由于历史的因素和所有制结构的影响,我国股权结构高度集中,国有股、法人股占总股本比例高达65%以上,出现“一股独大”、“一股独尊”的局面,目前,国有股减持方案已经暂停,使得这一局面在短期内无法得到解决,按照公司治理结构要求,股东大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在一些重大事项上拥有控制权。实际上,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常常被大股东控制和操纵,众多的中小股东很难通过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参与对企业的控制,这样目前的公司治理结构就出现“形备而实不至”的现象,由于我国企业所有者缺位现象严重,内部人控制问题突出,经营者可以凭借国有股和法人股的优势,做出有利于自身利益的决策。有效的内部会计控制可以规范单位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这样众多的中小股东可以信赖企业的会计信息,他们可以通过买卖股票,淘汰恶意侵害他们利益的公司,实施对公司的间接控制。
其次,有效的内部会计控制有利于所有者和经营者权力的制衡。现代企业制度的本质特征是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并形成特定的委托关系,这样在实践中出现了所谓“所有者会计”和“经营者会计”情况。对于企业所有者来说,他们期望获得真实的会计信息,并据此客观评价企业的经营成果、正确估计其财务状况以进行未来投资决策:他们还希望能够控制会计政策使其向维护所有者利益方面倾斜,而对于经营者来说,则可能因其不会过多地关心企业长远发展而采取与所有者相反的会计政策,因为在多数情况下他们会更看重短期经营效益给自己带来的利益,这种短期利益驱动体现在会计上则为张扬或夸大受托经营成果,掩盖决策失误和经营损失,侵占或者损害所有者利益,企业经营者成了现实的会计控制主体,直接控制着会计信息的生成和利用,而所有者对经营者的控制则主要是通过由经营者所提供的财务会计信息来实现的。健全有效的内部会计控制使真实、公允的信息的产生成为可能,有利于双方权力与信息的制衡。
第三,健全有效的内部会计控制有利于董事会有效行使控制权。在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情况下,董事会接受股东大会委托行使对公司的控制权和决策权。例如,董事会有权选聘和激励主要经理人员:对全体股东负责和向股东报告公司的经营状况,确保公司的管理行为符合国家法规:进行战略决策:制定政策和制度;履行监督职责等。董事会对股东的诚信,主要表现在向股东们报告具有可靠性和相关性的会计信息。所以必须首先建立标准、高效的内部会计控制系统,建立相应的信息质量监督保障体系。这是董事会行使控制权的保证。董事会要维护股东权益,实现公司经营业绩最大化。这一目标的实现,有赖于重大问题决策的正确性和对经理人员行为的制约。所以,在制定内部会计控制政策和程序时,应该考虑到董事会行使控制权的效果。
第四,健全有效的内部会计控制有利于保障债权人、职工、客户和供应商等利益关系方的利益。债权人、政府、职工、客户、供应商等利益相关方在不同程度上都参与了公司治理。这些利害相关者在参与公司治理过程中都不能离开会计系统的信息支持。各利益相关方可以核实财务成果,对不良后果采取措施。例如,债权人通过限制性贷款协议,对借款企业实施监控权力,这种权力的行使依赖于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当企业违背贷款协议,或经营不善时,债权人就会采取干预措施。可见,各利益关系方在参与公司治理时必须依靠健全的内部会计控制。
三、公司治理结构下内部会计控制的构建
(一)内部会计控制构建的依据
内部会计控制的构建,应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内部会计控制理论体系以及企业的实际情况。具体的法律依据
为《会计法》、《审计法》、《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企业财务通则》以及财政部的四个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等文件,这些法律、法规大多是最近出台或者修改过的,充分体现了我国企业公司治理的要求。
由于企业实际情况不同,因此,在构建企业的内部会计控制系统时,除了依据统一的法律、法规以外,每个企业还应该根据各自的业务流程、组织机构特点、控制目标以及控制功能的充分发挥建立起适合本企业的内部会计控制。
(二)内部会计控制系统设计、执行与监督机构
内部会计控制系统的设计、执行与监督机构的安排和运行效果非常重要,它直接决定了内部会计控制的成效。
由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层次性,现代企业应建立相互制衡、多层次的内部会计控制体制,这样才能使各项控制措施有制度化、程序化的保证。多层次的现代企业内部会计控制是通过明确各方关系人的权利和责任实现的,使得每个群体或个人的行为都处在他人的监督和控制之下,避免出现内部会计控制的“真空地带”,而使控制流于形式。企业内部会计控制系统的设计工作应该由具有丰富的会计和管理经验、对企业情况非常熟悉并且具有相对独立性的人或者机构来承担,并广泛征求各机构意见。
——般说来,在内部会计控制的设计与执行方面,会计机构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它经常担当企业内部会计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设计任务。因此,会计机构在企业内部会计控制系统中的地位举足轻重。会计机构的独立性是影响内部会计控制系统职能发挥的重要因素,是企业进行公司治理时应该注意解决的问题。
为了确保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被有效执行,企业应设置内部审计机构或内部控制自我评估系统,加强对本企业内部会计控制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内部控制中的漏洞和隐患,修正或改进控制政策,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以期更好地完成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会计控制报告
内部会计控制报告是反映企业一定时期内内部会计控制政策、方针、内容、方法和效果的书面文件。内部会计控制报告是内部控制管理的趋势。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1979年拟定并了强制公司对其内部会计控制提出报告的报告书——《管理阶层对内部会计控制的报告书》。英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也对此有类似的要求。内部会计控制报告有利于企业及证券市场的有效运作。
1.公司治理理论公司治理理论分为狭义和广义和方面:
(1)狭义,是指通过公司治理机构,如董事会、管理层以及股东大会等公司治理机构来对经营者的监督和制衡方法,即是合理安排一种制度来分配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保证股东利益最大化是公司治理的首要目标。
(2)广义,在广义上公司已经脱离了股东的范畴,是以一个利益共同体的存在来体现,涉及到股东、债权人、供应商等等。通过一套复杂的制度或机制来协调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维护公司利益,保证管理层的决策科学公正化,从而保证所有利益相关者的最大化。
同时按照管理方式的不同,公司治理又分为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
(1)内部治理是通过企业内部的权利安排,解决公司经营权和所有权分离后产生的问题,协调两者之间的权责利关系,从而提高公司的发展效率。
(2)外部治理是指通过外部的手段,如并购、地下竞争,上市等方法对公司进行外部控制,从而达到公司治理的问题,这种治理方法必须建立在市场机制基础上。
2.公司治理理论和财务核心能力关系企业的可持续创新推动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企业的可持续盈利能力也相应的得到增强,企业可持续价值最终也得到增长。而企业财务核心能力就是指企业可持续盈利增长能力,两者与公司治理密切相关。所以公司治理结构对于财务核心能力的提高有着显著的作用,具体表现在:
(1)引入投资者可在制度上很好的保障资产安全性
(2)管理层权利制度的加强能够为财务核心能力提供制度保障。
(3)重置债务结构,能够提高资产安全,增长企业可持续盈利成长能力。
(4)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增强员工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同时培育财务核心能力的增长也对公司治理结构起到了优化作用,因为财务核心能力的培育设计到公司各个部门的相关利益,有力与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化。
二、基于公司治理的财务核心能力的培育及其相关措施
企业财务核心能力的培育能够优化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是增强企业可持续盈利成长能力的重要手段。财务核心能力分为基本财务能力、可持续盈利成长能力、财务治理能力。
1.提升基本财务能力基于公司治理的财务核心能力实在完善公司管理层之间的利益关系为构架,以可持续盈利成长能力为核心目标,能体现公司治理效果并符合企业长远发展的能力。本文将从三个方面来分布论述培育基于公司治理的财务核心能力的具体措施:提升企业基本财务能力,企业的基本财务能力包括财务活动能力、财务表现能力、财务管理能力,首先要提高企业的可持续筹资能力,培育良好的外部筹资环境、树立正确的筹资观念,以多元化投资为主体,关注股份分配政策的实施,这样利于投资者安排股利收入和支出。其次,提升财务管理人员的学习能力、信息处理能力、财务关系协调能力以及财务风险管理能力,这样就能够有效的避免不必要的风险。最后,根据财务管理能力和财务活动能力相应的提升财务表现能力,具体表现在盈利、偿债、营运、和社会贡献,其核心是可持续盈利能力。
2.提升可持续盈利成长能力企业资产的增加能够促进企业盈利成长的动力,通过以上的研究,可以发现提高可持续盈利的成长措施有:
(1)提高企业可持续集资能力,从目前上市公司的现状来看,企业外部筹资主要有增发新股和配股,而增发新股不具有可持续性,所以企业外部筹资能力取决于企业的可持续配股能力,而配股能力是以相关的配股条件而进行的,因此确保配股条件的满足和力求配股价格的提高时增强企业可持续筹资能力的关键。
(2)提高企业可持续营运能力,主要体现在资产周转率,所以加速资产周转和提高资产运营效率是关键。
(3)提高整体资产可持续偿债能力和优化资本结构,企业偿债能力取决于企业资产流动性,图稿企业可持续偿债能力其实就是增强企业资产的盈利能力。
3.提升财务治理能力财务治理及时通过股东的话语权来表达,涉及到财务领域的财权分配,从而实现股东财富的价值最大化,也能提高公司的治理能力。而公司财务资源的分配实际上就和财务治理相关,所以提升财务治理有助于财务核心能力的培育和提升。
三、结语
内容提要:公法对私有财产权的确认与保护主要是通过规范和控制公权力,以促进公权力有效运行来实现的。公民的私有财产权相对于政府的义务来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自我实现的权利,对此,政府负有不作为的义务,不得侵犯;另一类是靠政府履行作为的义务才能实现的权利,对此,政府要积极履行职责保障其实现。同时,公法通过设立正当的程序及设定相应的责任与救济机制以防止政府恣意与专断,抑制公权力违法与不当行使,保障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并使公民受损害的权益得到恢复与补救。
确立私有财产权公法保护的方式是围绕对公权力的规范与控制而展开的,只不过在不同国家、不同历史时期,具体表现有所不同。总体来讲,公法可以从实体、程序和救济等方面来设计保护私有财产权的方式。
一、界定政府活动范围,为政府设定不作为的义务
私有财产权是个人、组织享有的一项可以用来对抗政府对自己的私有财产行使专横权力的自由,属于一种“防御国家的自由”(freedomfromstate)。这种自由是与“有限政府”的理念相契合的。私有财产权在本质上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拥有财产;二是抵制非法剥夺。公法对私有财产权的确认与保障,旨在明确公民权利的同时,勘定政府权力的界限,表明政府权力不是无限的,它须以公民的权利存在为界碑,须以保护公民的财产安全和人身自由为使命。“对私有财产权的承认是阻止或者防止政府强制与专断的基本条件。如果不存在这样一种确获保障的私人领域,那么强制与专断就不仅会存在,而且还会成为司空见惯的现象。”[1]“个人自治的核心是个人对其财产的独立的排他的支配权,连治产的权利都没有,哪有权利治身。”[2]詹妮弗·内德尔斯基指出:“私有财产权至少在150年间是作为政府权力之界限的个人权利的最典型的例证,财产权划定了受保护的个人自由与政府合法范围之界限。”[3]
政府存在的正当理由就是保护公民的包括私有财产权在内的各项基本权利。公民基本权利的配置状况及行使的有效性构成了制约国家权力的基本力量。“基本权利是设立权利、客观法律规范和一般解释原则的基础,对一切国家权力和国家机关具有直接的约束力,只有根据法律或者通过法律才能限制基本权利。”[4]“一个立体乃是这样的政体,其中的私人领域得到保障,不受行使政治权力的侵犯。”[5]美国宪法学家路易斯·亨金说道:“意味着应受制于宪法,意味着一种有限政府,即政府只享有人民同意授予它的权力并只为了人民的目的,而这一切又受制于法治。”[6]
公法的基本精神在于授予并控制政府权力,划定政府的活动范围,为政府设定相应的义务与责任,以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公法通过界定政府活动的范围,划定公民私人自治的领域。在这一领域内,公民享有自由,而政府不得随意侵入,政府对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应当持有尊重乃至敬畏的态度。公法为政府设定的不作为的义务既约束政府制定规则的活动,也约束政府具体的管理行为。政府在制定规则时,要严格遵循法律保留原则和法律优位原则,不得随意创制限制或剥夺公民财产权利或为公民设定某种财产义务的规范,否则无效。如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法律可以设定任何处罚种类,法规、规章可以依法一定的处罚种类,行政机关制定的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任何处罚种类;在具体的管理活动中,要求政府不得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不得非法没收,不得违法采取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等等。在现实生活中,大量情况是,只要政府履行不作为的义务,行政权力不随意介入和干涉私域,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就能够实现。在近代以来的自由主义时期,由于商品交换对于自由的本能要求,西方国家对待私权利的态度就是尽可能少的介入和干预,奉行的是“管得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的理念,政府权力仅限于处理纠纷、保卫国家安全等有限的范围内。所以当时的法治理论认为,只要政府不干预,权利就能够实现。这成为自由主义时期法治理论的核心理念。[7]到了现代(无论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现代化使得国家职能日益扩大,干预社会的力度不断增强,政府不仅负有保障公民权利不受侵犯的责任,还负有维持法律秩序、保障人们具有充分的社会和经济生活条件的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可以完全介入私域,“公域”与“私域”之间仍应有一条界线,应该有各自的活动范围。行政权介入或干涉公民私有财产权的行使,必须有明文的法律规定,法律无明文规定的,行政权力就不得介入或干涉。德沃金乃至主张,如果某人对某物享有权利,那么政府要剥夺他的此项权利就是错误的,即便这样做有利于一般利益。[8]
以行政审批为例,我国曾长期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行政审批权极度膨胀,渗透到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几乎到了泛滥成灾的地步,严重地限制了人们从事经济活动的自由,阻碍了经济的健康发展,还导致腐败现象的大量滋生与蔓延。为了治理审批过多过乱的现象,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我国于2003年颁布了《行政许可法》(2004年7月1日起实施),以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将行政许可纳入法治的轨道。该法压缩了行政许可范围,削减了行政审批权限,简化了行政审批的手续,强化了对公民权利的保护。《行政许可法》第12条规定了行政许可的范围[9],并在第13条中规定:“本法第12条所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行政许可法》第20条还规定,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认为通过本法第13条所列方式能够解决的,应当对设定该行政许可的规定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可见,在设定行政许可时,要遵循市场调节、行业自律、公民自主优先的原则,政府只能在市场失灵、社会与公民不能的领域发挥调控作用,而不是直接取代市场与社会,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政府的基本职能之一在于“弥补市场缺陷”,绝不能让政府成为市场的主角。《行政许可法》明确地将政府职能的定位逻辑从“先政府、后社会、再市场”扭转为“先市场、后社会、再政府”。它的颁布与实施,对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扩大公民自由活动的空间,创建一个有限、透明、诚信、责任的政府有极大的推进作用。
二、为政府设定作为的义务,促使政府积极履行职责
公民的私有财产权相对于政府的义务来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自我实现的权利,对此类权利只要政府不侵犯,即只要政府履行不作为的义务,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就能够实现;另一类是靠政府履行作为的义务才能实现的权利,如公民的房屋产权,需要得到政府的确认,颁发产权证书;公民使用国有土地需要得到政府的许可,颁发许可证书;因发生自然灾害而使公民陷入困境时,政府要履行救助的义务;等等。公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为政府设定作为的义务主要体现在:(1)政府有义务确认公民的财产权益,如产权确认。通过政府的确认,使公民的财产权益取得法律上的承认,从而保护公民各种已经存在或已经取得的权利,并且使其权利为他人所认同。(2)政府对因特殊原因或处于特定条件下的个人与组织有提供救助的义务,以帮助其维持正常的工作与生活。“现代国家由于国民之生活对行政机关依赖与日俱增,给付行政已成为国家作用之重要机能。”[10]我国宪法第45条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与此相对应,国家相继颁布了一些涉及到救助与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将公民获得救助的权利进一步具体化。对于有关行政机关来说,提供救助是一种法律上的职责或义务;而对于被救助的相对人来说,获得救助是一种法律上的权利。(3)政府有义务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争议进行裁决,如对权属纠纷的裁决、对侵权纠纷的裁决和对损害赔偿纠纷的裁决等。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裁决,以有效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及时保护当事人的财产权益。(4)政府有义务对那些为国家和社会做出显著成绩、突出贡献或者模范地遵纪守法的组织和个人进行奖励。通过行政奖励,充分调动和激发个人和组织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引导人们更多地实施有益于国家和社会的行为。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应当考虑到人们对经济利益的需求,充分发挥物质奖励的作用,这既是对个人、组织应当获得的物质利益的保护,又能激发人们以更大的热情投身于经济建设中去,创造出更多的社会财富。(5)政府有义务对具备条件的个人、组织予以许可。个人与组织一旦获得许可,即可从事某种活动,并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其行为受法律保护,对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6)政府有义务对侵害公民财产权益的违法行为予以制止,以保护受害人合法的财产权益。
随着社会发展,公民的需求日趋多样化,权利的内容也日益丰富,即个人享有法律权利的范围、内容的广泛丰富程度与社会发展进步程度是成正比的,权利总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而逐步扩大和增多。社会文明程度愈高,人们对权利的渴求愈是强烈,法律也会相应赋予人们更多的权利。因此,赋予人们尽可能多的权利和承认人们更多的行为自由是社会发展的趋势。根据法治理论,国家公权力与公民权利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国家公权力存在的目的就是保卫与增进公民的各种自由与权利。政府的全部职责就是“尽其所能保护每一个在其管辖下的人的人权,并且必须尊重因而绝不以任何行动侵犯与它有关的所有人的人权。”[11]在现代,财产权已具备了新的时代特征,财产权的含义与内容已越来越广泛。1964年美国学者查尔斯·雷齐提出一个至今仍很著名的观点,即各种形式的政府赠与物应被看作一种“新的财产”,因而应给予适当的法律保护。在此基础上他认为政府正在源源不断地创造财富,主要包括:薪水与福利、职业许可、专营许可、政府合同、补贴、公共资源的使用权、劳务等。这些财产是现代社会的重要财产的形态,而对这些财产的分配是通过公法实现的,而不是私法。[12]一些新型的财产权的出现,对政府提出了挑战,要求政府积极履行义务,主动采取措施,以保障公民获取利益和实现其财产权。而在此过程中公法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三、设立正当法律程序
程序是交涉、沟通、协调、选择的方式与过程的总和。“程序的本质特点既不是形式性也不是实质性,而是过程性和交涉性。法律程序就是交涉过程的制度化。”[13]在现代国家实行法治的过程中,程序扮演着承载民主、自由、人权、正义价值功能的角色。近现代民主、法治所催生的现代程序,在要求程序本身的正当、合理、人道的基础上,强调程序限制恣意和防止权力滥用的价值功能。[14]正当法律程序具有防止恣意、专断,抑制公权力的违法与不当行使,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的作用。正当法律程序是对权力的根本性制约,是对权利的最低限度的保障。英国1215年《自由大》第39条规定:“凡自由民,非经其具有同等身份的人依法审判或依照王国的法律规定,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其财产、剥夺其自由权或自由习俗、褫夺其法律保护权、放逐或施以任何方式的侵害。”这是封建贵族利用法律程序对王权的限制,体现了法律程序对自由和财产的初始保障。在爱德华三世时代,1354年英国国会通过的第二十八条法令即《自由令》正式出现了现代所说的“正当程序”的条款,用以约束国王的言行,其第三章规定:“未经法律的正当程序进行答辩,对任何财产或身份的拥有者一律不得剥夺其土地或住所,不得逮捕或监禁,不得剥夺其继承权,或剥夺其生存的权利。”该条规定首次以法令形式表述了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并扩大了正当程序的适用范围。受英国程序正义观念的影响,美国也接受了正当程序的概念,并使正当程序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在美国,如果说权力分立为权力的行使划定了范围,那么正当法律程序则是权力行使的边界或底线。“正当法律程序条款一直起着协调个人利益与公共福利冲突的角色。”[15]美国最早、最完整规定“正当法律程序”是1780年的马萨诸塞州宪法:“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任何人的生命、财产不得剥夺。”美国1791年12月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五条规定: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不给予公平赔偿,私有财产不得充作公用。1868年7月通过的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第一款规定: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在州管辖范围内,也不得拒绝给任何人以平等法律保护。“第五条和第十四条中的正当程序条款可以说是整个权利典章的核心,它暗示了两个前提:第一,承认任何人有生命、自由和财产的天赋权利;第二,政府如果要剥夺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利,必须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16]正当法律程序已经成为美国的基石,使美国宪法成为“活的”宪法,真正成为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正如美国著名法官本杰明·卡多佐所指出的,“不经正当法律过程,无人应被剥夺自由,这是一个最具普遍性的概念”[17].
在英美国家首先确立的“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作为保障公民权利的一道屏障,已超越了英美法系的传统文化藩篱,为许多国家所认同和效仿,并在程序立法中确立下来,成为公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现代公法主要以程序为导向,程序对权力的制约是长期而稳定的。美国有学者指出,正当程序本身就是对财产权重要的实质性的保护,它“包括了所有对政府干预财产权的行为所作的来自宪法的明示和和默示的限制”[18].从宪法保护私有财产的历史过程来看,现代宪法已经放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宣告,反而比较强调对私有财产权被政府限制或剥夺时的正当程序保护。“程序不是次要的事情,随着政府权力持续不断地急剧增长,只有依靠程序公正,权力才可能变得让人容忍。”[19]“从某种意义上说,程序控制(权力)比实体控制更重要,因为权力的划分是相对稳定的……而职权的行使却是经常性的,若无程序规则约束,则会时时构成对人民权利、自由的威胁。”[20]程序控制方式注重对权力运行过程的控制,它能弥补实体性控制的不足,通过将公民纳入到权力运行的过程中来,以解决权力运行中的失控问题。程序控制要求政府在行使权力时都必须遵守公开、公正、公平的程序规则,当剥夺公民的财产、自由时,应当听取相对人的意见,让他们享有陈述与申辩的机会和权利,通过赋予公民程序抗辩权,实现公民权利对政府权力的制约,促使政府行使权力、作出决定时要具备正当理由,保持政府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平衡,促进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的结合。萨恩斯坦指出:“对财产权的程序而非实体保护。它是指,在政府干预公民财产之前,要给他听证的机会。这种条款可以完成两项任务:第一,它有助于正确发现事实。独立的法庭主持的听证,保证财产不会被随意地、忽发奇想地或基于歧视性和无关的理由而被征用。在听证中,必须列举事实,以证明对财产的剥夺,是有法律依据的。第二,听证的权利发挥了重要的尊严性和参与。不经听证不能剥夺公民的财产,就是说,政府在对公民做出不利行为之前,必须听取他们的意见。这个限制也增进了政府的正统性。有充足的证据表明,在对相对人的利益采取损害行为之前,政府给予他们听证的机会,能使人们感到更加安全和值得信任。”[21]
在我国,长期以来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并导致具体法律制度中程序规定零散、不科学、不合理现象普遍存在。在传统观念中,程序仅仅是实现某种特定外在目的的工具和手段,缺乏用程序制约权力以保护公民权利与自由的“正当程序”理念。这与现代建设及法治建设的目标是不合拍的。我国宪法中缺乏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规定。有学者从程序的角度反观中国宪法以及公民在宪法上所享有的实体权利,认为就实体性内容而言,中国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与西方国家宪法的规定并无不同,但权利实现的程序和形式却存在着较大的差别,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国宪法中缺乏对有关权利之实现和保障的程序性规定。[22]我国目前尚无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但1989年颁布、1990年10月1日起实施的《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行为程序合法提出了要求,首次输入了行政行为要遵守正当程序的理念。在一些单行的法律、法规中也出现了体现正当程序精神的规定,如在1996年颁布的《行政处罚法》和2003年颁布的《行政许可法》中,就规定有告之制度、说明理由制度、情报公开制度、听证制度等,这对克服和防止行政权运行的随意性和随机胜,保护的公民财产权益,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也为制定统一的程序法奠定了基础。现在我国理论与实务界已对正当程序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并倾注了大量的精力研究行政程序立法问题,制定统一行政程序法可以说是呼之欲出、指日可待的事情。
正当法律程序并非只具有消极的控权作用,通过正当法律程序所搭建起来的对质、交流、沟通的平台,有助于将公民纳入政府行为的过程中来,增强公民在公共行政中的主体地位,发挥公民在公共行政中的作用,以减少政府与公民之间的隔膜、冲突和对抗,增进双方的了解、信任与合作,这既有利于政府管理目标的实现,又有利于公民权利的实现与利益的增进,从而形成一个互动的态势和双赢的结果。
四、设定责任与救济机制
政府在保护私有财产权的过程中享有职权和职责,与此相对应,就必须为政府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做到权责一致。“权力受其本性使然,一旦脱离了责任的规制,就注定会恣意妄为,践踏人间正义。如果权力是烈马,责任制度就是不可缺少的龙头。”[23]在现代民主法治社会中,权力与责任是同一事物的两个方面,没有无责任的权力,也没有无权力的责任。只有将职权的行使与职责的履行置于责任的状态之下,才能促使职权的合法公正行使、职责的正确及时履行,也才能促使政府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不变形走样而收到预期的效果。这具体要求:第一,法律赋予政府一项职权与职责时,必须同时设定相应的责任,做到责任法定。第二,责任的轻重要与职权及职责的大小相适应、相均衡,做到权责相当。第三,设立一套追究责任的制度与机制,以及时有效地追究责任,做到有责必究。
财产权与救济是紧密相连的,救济是法律的灵魂,权利离不开救济(Rightsdependuponremedies),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凡权利受到侵害时应有法律救济之方法,此为权利本质。”[24]“法律和救济,或者权利和救济这样的普通词组构成了对语。”[25]“很难设想有一种没有救济办法的权利;因为缺少权利和缺少救济办法是互为因果的。”[26]“私权利和公权力的碰撞在任何一个社会都是不可避免的,与公权力相比,私权利总是脆弱的,难以对抗强大的公权力。”[27]公法以规范和制约公权力、保护公民权利为使命,当公民权利受到公权力侵害时,不能提供有效的救济,公法的功能就难于彰显。健全、有效的公法救济制度对切实保护公民的权利,建设法治政府,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是必不可少的。“如果没有权利救济,特别是对公权力侵害的救济,整个权利的大厦必将倾覆,整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必将名存实亡,而整个人类必将苟活于专制与恐怖的世界里。”[28]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公权力的侵害或者受到公权力侵害后获得及时补救,公法上设定了一系列的救济途径与手段,如违宪审查、申诉、、苦情处理、议会监察专员、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司法审查)、国家赔偿等。通过这些救济途径与手段的综合运用,形成一个保护公民财产权益的链条。有学者认为,公民权利之所以能以微弱之力抗衡国家权力,其关键在于建立和强化权利的救济制度。健全而有效的权利救济制度,一方面使微弱的公民权利获得了制度支持,权利的实现有了法律保障,即使权利受到侵犯也能依法定程序得到救济;另一方面,权利救济对国家权力也发挥着抑制和监督的作用。[29]就对公权力中行政权造成损害的救济而言,现代各国行政法,都强调对行政权的控制和对公民权利的救济与保障,都设立了相应的行政救济手段。如在英国,行政法上的救济手段是公民的权利和利益受到行政机关不法侵害时或可能受到侵害时的防卫和申诉途径,公民可以通过向部长、议会、行政裁判所、法院以及议会行政监察专员申诉而得到救济。在美国,有行政裁决、司法审查和行政赔偿等专门的行政救济制度。在日本,行政救济是指“关于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作用以及填补行政作用所造成的给人民利益带来的财产损失的行政上救济制度的总称。日本的宪法、行政不服审查法、行政案件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及灾害对策基本法等都有关于行政救济的明文规定。在法国,行政救济制度主要是通过”行政救济“、行政诉讼及行政赔偿来体现的。在我国,已设立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救济途径,并制定了《条例》、《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对这些救济途径的运作作了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与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财产权时,可以依法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国家赔偿的方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为适应社会发展和保护私有财产权的需要,我国还应积极完善救济制度,包括拓展救济的途径,扩大救济的范围,强化救济的力度,以增强救济的有效性。
注释:
[1][英]哈耶克著:《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71—174页。
[2]刘军宁:《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政治理论视野中的财产权与人类文明》,载《公共论丛·自由与社群》,北京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141页。
[3][美]埃尔斯特、[挪]斯莱格斯塔德编:《与民主》,潘勤、谢鹏程译,生话·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79页。
[4][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著:《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07页。
[5][美]埃尔金、索乌坦编:《新论:为美好的社会设计政治制度》,周叶谦译,生话·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61页。
[6][美]路易斯·亨金著:《·民主·对外事务》,邓正来译,生话·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11页。
[7]孙笑侠著:《法的现象与观念》,群众出版社1995年版,第135页。
[8][美]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80页。
[9]《行政许可法》规定以下六类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一是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二是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须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三是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有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四是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须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五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须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六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10]参见王和雄著:《论行政不作为之权利保护》,台湾三民书局1994年版,第19页。
[11][英]A.J.M.米尔恩著:《人权哲学》,王先恒等译,东方出版社1991年版,第293页。
[12]PrivatepropertyRightandAmericanConstitution,NewHaven,Conn,1977.转引自梅夏英:《当代财产权的公法与私法定位》,载《人大法律评论》2001年第3辑。
[13]季卫东著:《法治秩序的构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0页。
[14]吴建依:《程序与控权》,载《法商研究》2000年第2期。
[15]JerrylMashaw,DueProcessintheAdministrativeState,YaleUniversityPress,1985,p.6.
[16]徐亚文:《欧洲人权公约中的程序正义条款初探》,载《法学评论》2003年第5期。
[17][美]本杰明·卡多佐著:《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46页。
[18][美]伯纳德·施瓦茨著:《美国法律史》,王军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17页。
[19][英]威廉·韦德著:《行政法》,徐炳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93页。
[20]姜明安:《健全行政程序立法是完善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载《中国法学》1995年第5期。
[21]参见[美]萨恩斯坦:《与财产权》,刘刚译.
[22]参见季卫东:《程序比较论》,载《比较法研究》1993年第1期。
[23]齐延平:《权力运行的道德底线与责任制度》,载《法商研究》2000年第6期。
[24][英]威廉·韦德著:《行政法》,徐炳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95页。
[25][英]戴维·M·沃克编:《牛津法律大辞典》,邓正来等译,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764页。
[26][英]威廉·韦德著:《行政法》,徐炳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475页。
[27]江平:《财产权的重要性法律有待完善》,载《人民法院报》2002年12月4日。
(一)广电网络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基础薄弱
我国第一批广电网络公司成立到现在也仅仅只有数年的时间,而且由于新形势下广电网络公司涉及宽带、数字电视等新兴业务,经验的缺乏导致很多广电网络公司财务管理活动不够规范。广电网络公司虽然实行的是企业化管理,但是其内部管理体制却与事业单位没有多大差别,企业内部缺乏责任意识,一些管理者认为企业财产属于国家,与自身关联不大,缺乏进行财务管理的观念。再次,由于重组后的广电网络公司财务管理涉及多个单位或部门的利益,财务管理的内容也比较复杂,出于维护人际关系或者其他原因,很多广电网络公司的领导者不愿意进行这种“出力不讨好”的工作。
(二)广电网络公司财务管理水平有待加强
首先,广电宽带和数字电视等业务是近年来才逐渐在我国发展起来的,因此广电网络公司针对这一部分新兴业务进行预算管理的时候并无经验可循,在进行基础建设的过程中,有些地区由于经济基础比较差,电视从模拟信号到数字信号的接入转换需要一个过程,但是有些广电网络公司在没有进行细致分析的前提下盲目进行建设,导致了资源的极大浪费。其次,广电网络公司固定资产主要包括主干线传输通讯网络和用于生产办公的各种房屋和机器设备等内容,新形势下光缆干线网和设备占了很大比例,为城市的发展,网络线路改道、扩建和维修频率比较频繁,但是由于对新技术的不熟悉,很多广电网络公司对固定资产的变化无法进行及时有效的记录,导致固定资产的实际价值不能得到真实的反映。再次,收视费、上网费一直以来都是很多广电网络公司主要收入来源,然而在新媒体日益发展的今天,简单的经营模式已经面临着发展的“瓶颈”。
(三)广电网络公司财务管理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虽然广电网络公司早已实行市场化运作,很多广电网络公司的财务管理人员的招聘依然采取的是事业单位选聘方式,在招聘过程中存在重政治素质轻业务素质的现象还比较严重。再者,重组后的广电网络公司需要施行现代化的企业管理制度,特别是2007年我国开始执行新的会计准则以后,对企业财务人员要求将会更高,但是由于广电网络公司的财务人员很多都是由原来事业单位转制而来,对新的会计制度缺乏足够的了解,影响了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建设进程。
二、新形势下广电网络公司加强内部财务管理的相关对策
(一)广电网络公司应该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基础建设
首先,在我国省级及以上的广电网络公司基本都是大型的股份制企业,下设地级市和县级广电网络分公司,在进行内部财务管理的进程中,各级广电网络公司应该尽量避免受到原来事业单位管理模式的影响,进行现代化企业内部改革。为了避免原来各单位或部门对财务管理造成不利影响,广电网络公司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相分离的管理制度,从外部聘用职业经理人对企业进行财务管理,同时将公司财务管理与企业员工薪酬激励相结合,提高企业内部进行财务管理的积极性。其次,重组后的广电网络公司应该将原来各个单位或部门的资源进行整合,特别应该注意将原来各项财务数据化零为整,实行统一集团化财务管控,提高企业资金利用效率,并选择相应的金融机构设置账户,对下属分公司的资金流动进行有效地管理。再次,尽管国外广播电视行业管理模式与我国有很大不同,但是由于其发展较早,进行企业化管理的历史也比较悠久,因此我国广电网络公司应该充分吸取国外广电企业财务管理的成功经验,尤其是在数字电视、网络电视、广电宽带等业务的财务管理上,国外一些广电运营企业有着许多成功的经营可以借鉴。
(二)广电网络公司应该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首先,广电网络公司在制度预算方案的时候,应该重复考虑到所处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科学评估推行广电业务升级的可能性,然后再进行基础通讯设施建设。同时,广电网络公司应该考虑到“三网融合”的新形势下电信网络企业已有的网络线路,合理分配和使用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其次,企业内部技术人员和财务人员应该及时进行沟通,对重要通讯传输设备的维护与保养实行科学化管理,同时对固定资产的变动进行及时有效的评估,对于陈旧的传输通讯管道线路和设备进行有效、低效和无效分类,以免造成国有财产的人为流失。再次,广电网络公司在视频服务方面具有特殊的优势,因此企业应该立足于消费者,为消费者提供差异化、综合性、多元化的增值服务,近些年来有些广电网络公司开设的视频点播以及付费频道业务已经在企业收入来源中占据了很大的比例,特别是近一两年来智能电视已经进入了普通百姓家,智能电视具有游戏、视听、网络等多种功能,广电网络公司应该抓住机遇,推出例如游戏套餐、网络视频套餐等业务,但需要注意的是广电网络公司公司需要与相应的游戏或内容制作商等企业协商好利润分配比例,避免因权责不清晰引发的财务纠纷。江苏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在推行数字电视和宽带网络业务的过程中,该企业制定了科学合理的预算方案,并根据具体变化合理进行固定资产的管理,同时企业与支付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合作,实现企业业务缴费查询的在线操作,提高了企业财务管理的水平。
(三)广电网络公司应该建设一支高水平的财务管理队伍
首先,广电网络公司应该调整财务管理人员的准入机制,在招聘财务管理人员的过程中要注重应聘人员的财务控制考核力度,引入市场化人才竞争策略,提高企业财务管理的人员的地位与薪资水平,吸引高水平的财务管理人才加盟广电网络公司。其次,广电网络公司应该加大对现有财务人员的培训力度,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应该适应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认真学习国家新近财务管理制度和相关法规原则,及时了解行业动态,广电网络公司业务范围涉及广播电视网络建设与管理、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技术开发与应用、广播电视专业设备的销售与租赁以及相关传媒文化产业投资等新兴业务,公司财务管理人员对这些新技术新业务产生的财务问题要做到心总有数。再次,广电网络公司在加强内部财务管理的同时,应该积极聘用专业的会计事务所指导企业财务管理。特别是在财务审计方面,由于广电宽带、信息网络、数字节目等业务的财务审计较为复杂,仅凭企业自身财务人员的能力很难完成,聘用专业的审计团队对公司各项财务活动进行审计有利于发现和解决企业财务控制中的隐形问题。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在进行财务控制的过程中,十分重视对于财务管理人员的建设,招聘了一批高水平的财务管理人员,同时委托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对公司各种财务活动进行审计,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三、结论
一、营改增背景介绍
目前,我国实行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的流转税制,对销售货物主要征收增值税,提供劳务主要征收营业税。保险业作为典型的现代服务业是当前中国增长最为迅速的生产业,但是我国对保险业实际上在重复征税。对于从事营业税应税劳务的保险业,购进已纳增值税项目所承担的增值税不能抵扣,由此发生的增值税、营业税重复征税将导致保险业更大的税收负担,对整个行业产生不利影响。从税收征管的角度看,两套税制并行造成了税收征管实践中的一些困境。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商品和服务捆绑销售的行为越来越多,形式越来越复杂,要准确划分商品和服务各自的比例也越来越难,这给两税的划分标准提出了挑战。从国际税制改革发展趋势看,目前全世界已有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增值税,征税范围通常会覆盖绝大多数货物和劳务。以增值税取代营业税,逐步实现对于货物和劳务征收统一的间接税,使增值税覆盖绝大多数货物和劳务,符合国际惯例。总之,增值税的“链条”完整了,可以有效避免重复征税,有利于减轻纳税人的税负,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有利于完善现行税制,有利于提升征管效率。
二、营改增对寿险公司现有财务、业务管理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营改增既能对保险公司的采购、管理带来益处,同时增值税相比营业税在业务流程、系统功能、会计核算、人员操作及合规要求等领域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对保险公司现有的业务流程及信息系统支持方面也提出了更多挑战。
(一)机遇
寿险公司能够在收取费用或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时,通过明示的方式向服务接收方收取增值税;各项支出对应的增值税将不再是寿险公司的成本,因经营采购、接收服务而产生的进项税可抵扣,能够在整个产业链上降低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纳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和经营效率;增值税的统一申报与管理将为公司带来集团内各单位税务及操作流程整合与改进的良机;增值税的以票控税、特有征管等模式一定程度上会降低公司的税务合规以及业务流程的操作风险。
(二)挑战
营改增是对公司管理一次全方位的考验。具体包括对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等内控五要素均带来较大影响;对承保、理赔、批改、收付费、佣金/手续费、再保、采购、税务等核心业务流程均需重新评估、改造;增值税合规管理工作将增加保险公司的合规成本,如人员培训、软硬件系统升级改造等;现有的增值税的征管方式和征管理念对财税处理带来的挑战等。
三、营改增对财务管理流程的影响及应对
财税[2011]110号文件规定“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如保险业全部采用简易征收,保险企业将不能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会导致抵扣链条中断、重复征税。采购产生的进项税其税率在营改增后高于原营业税税率,会增加采购成本。如不采用简易征收,保险业营改增最核心的问题在于增值额的确定,例如由于赔付支出无法给公司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如何抵扣,进而如何确定增值额就很关键。但无论怎样,在寿险公司的经营价值链中,营改增对业务流程的影响将是全局性的。首先,保险核心业务流程,包括:产品设计、承保、保全、理赔、收付费和单证管理等流程需要根据增值税相关要求进行改造,流程中的岗位职责、信息交接、重要表单样式、开票时点等需要重新检视、评估和再设计;其次,需要对会计和核算、财务管理、单证管理、税务等管理流程进行风险控制评估,防止科目使用错误、虚开增值税票、进项税票过期、进项税分摊不清无法抵扣、操作失误等风险的发生。下面举例分析对保费收入、手续费支付等财务流程及发票管理的影响。
(一)对收入及税收流程的影响分析
1、对收入确认及税收影响新会计准则实施后,寿险公司对投连险的管理费收入作为收入核算,营改增后,对这部分收入的税务处理将随之明确;现行税法对一年期以上(含一年期)健康保险免征营业税,营改增后,将重新核算免税和非免税业务的增值额,将带来对相关会计科目的设置、调整。2、采取措施统一科目设置及核算原则。修订《会计核算办法》等制度办法,重新制定增值税下会计处理规则:对保费、赔付、给付、费用及资本性支出均需进行价税分离,分别核算不含税金额及对应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制定衔接过渡方案以核算营改增之前销售的长期保险;明确处置资产、视同销售、采购等业务环节的会计处理。
(二)对手续费计算与支付的影响分析
1、对手续费计算与支付的影响对寿险公司中介业务手续费,主要是计算规则与数据口径的重新定义;手续费分摊、手续费发票与支付时点;发票、合同与付款信息一致性;进项税发票登记与保管等变化带来影响。2、采取措施梳理并调整手续费计算规则;明确手续费计算及其分摊规则;实现核心业务系统的手续费的自动计算;调整手续费支付流程,嵌入对进项发票的获取要求;建立进项发票的记录、存档、认证和接收流程;发票、台账与收付信息的每日核对;增值税发票信息的系统标示;对于已收票、未收票、待收票等系统存在报表和提示功能等。
(三)对财务管理的影响分析
1、经营数据分析与预算考核影响调整考核指标的取数口径,需按照价税分离后的各项收入、成本、费用及资本开支进行分析;对预算考核取数口径的影响等。2、采取措施过渡期实行经营分析数据口径的对比分析;调整营改增后预算考核指标设计,重新制定考核政策,使考核更加符合公司战略导向。
(四)对发票管理流程影响分析
跨国公司在市场上的地位举足轻重,但是随之承担的风险却是其他经济公司的百倍甚至千倍。如何使得跨国公司在市场上长久生存,一个制胜关键就是有效管理财务风险。下文就介绍了集中管理财务风险的办法。
(一)减少财务风险跨国公司减少财务风险就是一个将公司不愿意转移和抛弃的财务风险,竭尽全力的减少风险损失程度和风险发生概率,最终达到经济利益损失最小甚至为零的过程。跨国公司如果想沿袭原来的投资政策,就要吸取原来经验教训,力争不犯同样错误,促使当前跨国公司取得长远效益。
(二)转移财务风险一般来说,转移风险就是将跨国公司的一部分风险损失转移给对公司有直接经济利益管理的一方。转移风险一般包括两部分内容。一部分是转移已发生风险和财务机构,避免造成公司更大损失。这里所说的损失并不是指财务本身,而是指因风险引起的公司财务系统。另一部分风险是指转移未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财务风险。换句话说就是转移跨国公司未发生的经济损失或财务活动。
(三)自留或自保财务风险一个跨国公司只有具有足够资源,才能承受财务风险带来的巨大损失。因此,跨国公司采取自留或自保财务风险的办法就能有效消除经济损失。风险自留与风险减少不同,风险减少一般指风险发生之前,而风险自留指风险发生后采取的措施。风险自留就是指公司在遇到风险时,将风险造成的损失分配到成本和费用中,或者直接冲销在经济利润中去。风险自保就是公司增设风险基金以保证公司生产正常运行的一个过程。但是,风险自保只适合一些小型财务风险,承担较小的风险损失。
二、跨国公司财务风险控制目标
跨国公司财务分析控制目标主要分为显性控制目标和隐形控制目标。下文就针对这两个控制目标进行了细致研究。
(一)显性财务控制目标跨国公司控制风险的目标分为两个:一个是在损失前,应用集成方法来识别目标是显性还是隐性,进而找出预防隐性风险和阻止显性风险的办法;另外一个是在损失后,企业控制风险的目标是尽量减少经济损失、正在进行的风险危害,保持经营有效性和收入稳定性,最终实现经营任务和利润。与此同时,跨国公司财务风险的控制目标也有三个层面。第一,目标是一个公司企业为之奋斗的前进动力。企业通过目标来实现经营战略的逐步执行,稳固公司经济发展;第二,事业部门、财务部门、会计管理部门等要互相协调配合工作,保证公司财务目标的尽快实现,为公司立足市场贡献一份力。第三,以风险控制为前提,保障跨国公司职能层财务目标实现。从以上可以看出,风险的控制目标在每一层次表现都是不同的,有些在风险发生后,有些在风险发生前。因此,跨国公司要仔细分析风险,制定出有效合理目标来阻止或规避风险,防止出现盲目控制风险的现象。
(二)隐性财务控制目标跨国公司战略的强大与否是很难评估的,只靠分析财务情况是很难摸透公司整个战略层潜在危机的。也许表明上是可观的财务成果,实地里确是战略的严重不足。所以,隐性财务控制目标一般主要表现在风险发生前或发生时。一旦战略危机到了最后阶段才采取挽救措施,那就实在太晚了。然而隐性风险控制目标又分财务因素和非财务因素,只有财务因素才适合在事前或事中控制。因此,跨国公司要根据自身组织系统、人力系统、资源系统,充分感受外部环境,进行战略和细节调整,预防财务因素风险的发生。另外,隐性风险不像显性风险浮于表面,是公司内部深层次的战略脆弱,需要各单位管理者互相协调共同找出,并制定出预防和阻止风险发生的方针,最大限度减少公司经济效益。
三、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