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3-07 15:0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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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林承包合同书范文1 发包方:________乡(镇)________村民委员会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_________ 住址:________村____组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为进一步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村民大会讨论同意和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将______亩山林发包给乙方(具体地块见登记表)。承包林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乙方在承包期内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时间______年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月_____日止。
二、乙方的权利
①依法享有承包林地使用、收益和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②承包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乙方的义务:
①维持林地的林业用途,不得用于非林建设;
②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不得给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③依法依规自觉上缴税费;
④有责任保护承包林地上的林木及林业生产设施;
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甲方的权利:
①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林地;
②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的约定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林地;
③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林地、林木及林业生产设施的行为;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甲方的义务:
①维护承包方的山林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不得擅自解除承包合同;
②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③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等服务;
④执行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林业基础设施建设;
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合同变更。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除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林地或承包方依法承包林地合同自动解除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变更、解除山林承包含同。
七、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八、山林承包经营发生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要求乡(镇)政府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九、本合同从承包期开始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林业站各留存一份,申办林权证一份。
十、双方签字: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山林承包合同书范文2 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
乙方就承包甲方荒山造林一事,甲乙双方根据我国《农 村土地承包法》、《合同法》、《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承包林地的地点、四至及面积
乙方承包甲方林地小地名:尖儿湾。四至:东至田公路;南至湾(罗家湾山交界);西至岭(罗家湾交界);北至公路面积12亩。林地详细四至界线见附后的万分之一地形图。
二、承包方式、期限
乙方承包甲方荒山造林,乙方拥有承包甲方荒山造林后 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承包林木所得收益甲乙双方采取比 例分成方式。林地承包期限为25年,即从2013年1月1日 至2038年4月31日止。
三、分成方式
承包林地上林木的所得收益由甲、乙双方按比例分成, 甲方享受林木收益的30%,乙方享受林木收益的70%(若林 木由乙方自行采伐出售须扣除采伐时的税收、人工费、搬运 费及其它杂费)。承包期内,在不损害甲方利益情况下,乙方有权将林木 所占份额由子女继承或出让给第三方,甲方不得阻拦。
四、责任和义务
承包合同签订后,乙方负责完成造林任务并承担管护责 任,并使成林。其生产人员安排及生产方式由乙方自主决定, 甲方无权过问。造林和管护所需资金由乙方金额承担。 甲方必须保证承包林地权属清楚、无山林纠纷,并协助乙方防止山林火灾和人畜破坏。若发现村民耕牛等性畜在造林地放牧或人为毁坏林木,乙方一经查实有权依乡规处罚。 未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在承包林地内从事其它非林业生产活动(如放牧、挖矿、取土等)或出让给第三方。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好有关林权证书。
五、甲方林权证不能抵押出卖,如果抵押出卖,后果自负。
六、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甲乙双方在林地承包期内发生争议的,尽量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解决。
七、其它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八、生效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县林权办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山林承包合同书范文3 甲方:
乙方:
甲方将所属山林的空闲地发包给乙方耕种,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双方签订如下合同:
一:承包方位
甲方将所属山林的空闲地发包给乙方耕种,其座落方位:东与冯家望旱地相邻,南与水沟交界,西与冯友元林地的交界沟相邻,北与路交界。
二:承包面积
面积100亩左右,以甲方发包给乙方的四至界线为准。 三:承包期限:共5年。即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4月31日止。
四:承包金额及上交方式
合计承包金额伍万元,分五年付清,即每年的1月1日付给甲方现金1万元。
五: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从乙方签定合同之日起将山林空闲地发包给乙方使用,土地所有权属甲方。
2.乙方在经营期内甲方负责协调处理乙方相邻之间的关系。
3.合同到期后,乙方若继续耕种,甲方不向乙方收取任何费用,耕种至乙方自动放弃为准。
六:违约责任
合同期内,甲乙任何一方非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得单方终止合同,否则违约方应付违约金1万元给对方。
七: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浆水乡洛阁村一组
一、乙方将本组所有的坐落在高岭背的部分荒山约320亩发包转让给甲方经营。此片荒山的四至界线分别为:面对该山,北(下)至山脚田埂,南(上)至山***脊分水处(与小塘村山岭交界线),东(左)至与小塘村山岭交界线,西(右)以高岭背莽梅高压电线下 (具体情况见示意图即本合同书附件)。三、承包费用为112000元,大写壹拾壹万贰千元整。
四、承包费用的交付方式为现金支付,合同签订生效之日一次性付清。承包费用为承包期内的一次性费用,即承包期内,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收取、索取与承包荒山有关的费用(比如管理费、使用该山内简易公路的使用费和其它赞助费或木材等物资)。
六、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即获得此荒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甲方在承包期内的经营管理方式、股份组成由其自主,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进行干预,任何个人不得在此荒山范围内进行开采矿产、开荒耕作、砍柴烧炭等生产活动。如遇国家(县政府及其以上政府、乡政府、村委会)征地开矿、修路等开发,土地征用费归本组(乙方)集体所有,乙方要履行向土地征用方索取林木赔偿费、因征地开发而造成的经营补偿费的义务,该两款项无条件地全部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扣留。
七、现有进山公路和此荒山中的简易公路属乙方所有,任何个人(含承包方)不得耕作侵占和损毁,但在承包期内,甲方可以无偿地作运输使用。
八、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期满,此荒山内的地表附属物包括一草一木都属甲方所有。承包期内,如发生森林火灾或本村村民私自进山零星盗伐林木,乙方必须履行配合、协助司法机关查处案件和甲方向肇事者索要赔偿的义务。合***同期满即到2040年1月1日后,此荒山内的地表附属物包括一草一木都属乙方所有,林地使用权、管理权和处分权即归乙方,但甲方有优先再承包的权利。
九、此荒山四至界线若发生纠纷争议,乙方必须无条件的出面调解并妥善处理,调解处理费用开支由乙方负责。因四至界线发生纠纷造成承包范围内的面积减少了10亩以上(含10亩)时,承包费用酌情减少,具体情况另行议定。十、甲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只能也必须用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农、林业和养殖、药草种植用途;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甲方拥有原承包荒山范围内的一切使用权、管理权和处分权,乙方不得干涉。
十一、乙方同意甲方在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主采取转包、转让、出租等方式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取得的收入全部归甲方享有,乙方不得对此主张任何权利。
十二、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甲乙任何一方不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十三、本合同履行期间,不因下列情形发生改变,甲乙双方仍应按本合同书约定内容履行各自义务:
1、甲方或乙方的负责人、经办人变更;
2、甲乙双方名称改变;
3、其它情况。
十四、本合同书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予以补充;补充合同视为本合同书的有机组成部分。
十五、如因本合同发生纠纷,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协商不成或者不愿协商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六、本合同书自双方签章之日起产生法律意义上的效力。本合同书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一份、现任组长邓志勤持一份、洛阁村委会存档一份,每份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附件:发包转让荒山示意图。甲方签章:
乙方法人代表签章(公章):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模糊了土地的产权定位。首先,农村集体所有这一概念本身模糊。按照现行农村土地制度的规定,农村土地属农村集体所有,农村集体是农村土地的合法产权持有者。农村土地集体所有,这一概念形成于农村改革开放初期,其本意是要保留农村土地公有制这一宪法宗旨,在公有制的基础上实现农村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但农村集体是什么?是指乡镇政府?还是指村级组织?或是二者兼而有之?正是这一种概念上的模糊,导致了农村土地产权归属定位的模糊,使乡镇政府、村级组织和农民在土地利益分配因产权的模糊而各置一词。其次,农村形势的发展使土地属农村集体所有这一提法面临挑战。那时农村集体经济尚未瓦解,农民尚未具备足够的实力来挑战农村集体的权威,对农村集体依然存在较大的依附性。而且作为当时的村集体的体现者村民委员(会笔者认为),具用行政处罚权和经济支配权,因此,对土地的调配和管理上有绝对的权威,农民无权对自己承包的土地随意改变其用途。但随着农村形势的变化,产业结构的调整,农民就业方式的多元化,特别是农村集体经济的逐渐衰弱和瓦解,大多数地方的农村集体已名存实亡。农村集体对许多农民来讲只是一种法律意义上概念和历史习惯
性的名词,农村集体对土地的所有权仅存在于名义上或者说法律意义上。而在目前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尚未健全的农村,农民实际成为了自己承包土地的所有者。许多地方的农民可以不经集体同意就以个人名义私下签定转包、租赁合同和随意改变土地用途,这已是司空见惯的事。于是,形成了农村土地村集体管不着(因为它的管理功能随着农业税取消而逐渐衰退,同时农村集体作为一个组织形式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也会逐渐被边缘化),承包者无法管(因为现行的法律不允许农民拥有土地的所有权)的缺位状态,造成农村集体对农村土地管理上的失控和农村土地产权定位上的模糊。
“承包土地三十年不变”导致了地权的不均。现行农村土地制度在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和收入自主权的同时,因设计上的不合理而造成了一些先天性的缺陷。这些缺陷主要表现在农民的承包土地三十年不变的政策,导致了“地随人走,人地捆绑”凝固效应。在农村实行家庭承包制时,大多数地方的农村土地都是采取“按人配地,人三劳七(即非劳动力人口占30%的份额劳动力占70%的份额)”的配地的方式出让给农户承包的。但随着农村形势的不断发展和变化,农村的人口、劳动力数量和就业方式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土地的分配格局却因承包土地三十年不变的政策,而停滞在上世纪八十年代首轮承包是的原状上。“地随人走,人地合一”导致农村土地承包权分配的严重不均。其结果:一方面,首轮按等份取得土地承包权的农村人口或农户,现在不一定仍然经营着承包的土地,从事着农业生产,或者说土地和农业生产已不是该承包者或农户的主要经济收入来源,有的甚至早已离开了农村,从事非农业生产。承包的土地对这些人来讲已不是生存中最需要的生产要素,不少承包的土地不是被抛荒或闲置,就是被高价出让或转包获取高额利润。而另一方面,因各种原因在首轮承包中没有取得土地承包权,或者没能按相同等
份获取承包土地的农村人口和农户而现在仍然生活在农村,土地仍然是他们生存和发展的依靠和保障,有的甚至离开了土地和农业生产就是去了收入的来源。这种地权就不均的矛盾如若长时期的积累,最终势必引发农村社会的动荡和冲突。
土地家庭分户经营模式滞缓了农村现代化进程。现行的农村土地制度中一个最明显的特点就是将人民公社时期以生产队为单位土地高度集中经营格局,改变为以家庭为单位分户经营模式。这一模式虽然从体制上保障了农民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使农村劳动生产力和农民生产积极性得到了充分释放,农村经济也得到了恢复性发展。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农村形势的发展,分户经营最初带来的积极作用也逐步消失,而负面影响随之逐渐显露出来。尤其是这种分户经营模式进一步加深了农村土地的分散化和小规模化,形成了中国农村分散化、小规模经营格局。这种分散的小规模经营模式,不仅阻断了农村土地的有效流转,使土地的价值不能得到充分的发挥,限定了土地收入的增长,而且还引发了不少矛盾和纠纷。如:农户间的地界纠纷、水源纠纷和服务费用的分摊纠纷。更主要的是这种土地的分块割据的分户经营方式,无力独自承担现代化的生产工具和新的增产技术的研发、推广和运用,不仅增加了农业生产成本,而且阻碍了农业现代化进程,影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缺乏约束力的承包形式导致承包双方权利的缺失。从农村实行土地承包开始,对农民承包地的确认一直没有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加以承载,而大多是采取随发放农民每年的经济承包合同的方式来告知当年农户承包地的多少。由于既没有规范的承包合同文本,又没有明确标明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这样造成了承包双方的权利缺失。
首先,导致农村可耕地面积逐年下降。由于在农村土地的承包过程中并没有明确承包农户义务,农户对所承包的土地:(一)是进行掠夺式的垦殖。由于承包者并不拥有承包土地的所有权,也不承担土地休耕与养护义务(因为现行承包方案中没有涉及到此内容),因此承包者在承包期内,为了追求土地利用效益的最大化,对承包土地进行掠夺似的垦殖,包括化学肥料的滥用和过度追求高复种指数等,破坏了土壤植被环境,加剧了土地的沙漠化、盐碱化程度,导致农村耕地面积的逐年下降,农村人地矛盾日益突出。(二)是随意改变土地的性质和用途。土地产权的模糊和管理上的失控,导致农民对承包土地的随意性开发,突出表现在随意改变耕地用途,将农业用地改为非农业用地。如:在耕地上修建房屋、圈舍或将承包农地私下转包建厂房商店等大型建筑物,占用了大量的农田面积;或将优质产粮面积改为水产、果、林等经济作物面积,既破坏了原有的水系、植被条件,又给粮食安全带来了大的隐患。
其次,农民权利遭到不法侵蚀。主要表现在:(一)承包面积随意性大。由于没有规范的土地承包合同文本,许多农户实际承包地往往小于村集体随经济合同书(俗称四费合同)告知的承包面积,因面积不符导致的利益纠纷时常发生。(二)擅自终止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由于承包双方没有签定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利往往的不到法律的保障。村集体常常因农民欠税、或其它规费如粮、棉实物定购折价款,劳务工折价款等而擅自终止农民的承包合同,使农民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失。(三)违规转让农民的承包地和侵吞土地转让费。随着中国城镇化、工业化进程的加速,城镇郊区农村土地开始升值,于是,侵占、倒卖农村土地和克扣、挪用土地转让费因缺乏法律文书的约束而成为一些不法之徒牟利的途径,农民的承包权益受到严重侵害。
因此,改革现行农村土地制度,加速农村土地制度的的体制创新已成为农村改革中一个无法回避的重大课题。
对于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现在众说纷纭,主要有维持现状和私有化两种说法。笔者认为,这两种说法各有利弊。首先,维持农村集体所有的现状,虽然从形式上体现了农村土地的公有制,保证了国家对农村土地的调控权,有利于平衡农村地权,均衡农民收入,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但农村改革的现实,已使农村集体有别于计划经济时代的实体法人,而成为一种虚拟化的组织形式。在这种情形下,能否还承担得起农村土地管理的职能?已受到社会的普遍置疑。其次,土地私有化。在中国,农村人口占70%左右。在工业化、城镇化程度还不高,农村经济利益正处于大分化的的时代,土地既是一种生产要素,更是一个利益调配手段。而土地私有化只能加剧少数人对土地的垄断,导致大多数人因土地的丧失而面临生存危机。因此在目前情况下的中国,农村实行土地私有只能加剧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
那农村土地制度如何创新?笔者认为,应在巩固现有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方式不变的基础上,实行农村土地国有民用,三权独立。即农村土地所有权属国家,使用权属农民,农民享有独立的土地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重新明确土地产权。考虑到农村集体这一组织已无法承担农村土地管理职能的现实状况,国家应考虑设立专门的农村土地管理机构,负责对农村土地的分配、经营和管理,将农村土地所有权由原来的集体所有变为国家所有。同时,在全面普查,建立详实的土地档案基础上,适度调整农村现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格局,保障所有农村人口土地承包权益的公平、公正。
以契约的方式保障农民的权益。国家在保障对农村土地所有权的相关权益不受侵犯的同时,以契约的方式将农村土地给出让给需要承包土地的农民使用,并允许取得土地的农民在一个相当长的期限内,享有独立的土地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租赁、抵押、转让、入股、继承),并且不受侵犯。为农村土地市场化运作,规范化流转提供法律保障,使土地真正成为“顺利转化成能够进行交易、用来创业从而取得利润的资本”(秘鲁经济学家德索托语)。
《财经》记者 朱 常红晓
“一亩三分地”,常被用于形容个人的利益边界,也往往是农民土地权利的指代。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周家巷的108户村民,就为了自己的“一亩三分地”,把村委会告上了法庭。
该讼案缘于一纸契约――《海淀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书》(下称《流转合同》)。根据《流转合同》,周家巷村民自2005年1月1日起,把自己所有的土地流转给村委会。流转期限为十年,每年人均可享有400元的流转收益。
但是,相当多的村民反映,对上述《流转合同》,自己并不知情,也不认可合同上的签名。他们要求废除这份合同,遭到拒绝。无奈之下,该村108户村民于2008年12月把村委会诉至海淀区法院,要求判令上述《流转合同》无效,并归还本属自己的“农地承包权”。
2009年3月19日上午,海淀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未当庭判决。
在北京主要的城市化拓展区――海淀区,该案件只是诸多农地纠纷中的一件。据海淀法院统计,近年来,海淀区农地承包纠纷案居高不下。自2003年至2008年,该院就受理了218件此类案件。
《财经》记者采访发现,北京郊区农地承包案件多发,大多与北京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不彻底密切相关。诸多农地讼案也清晰地显示,只有长久稳定的农地产权和真正的村庄自治,才能消弭现有农村土地矛盾。
“确权”不“确地”
自北京市颐和园向西北约22公里,就是海淀区苏家坨镇周家巷村。目前,该村共有农村户籍人口1064人,共有土地3264亩,除了景观林和绿化林等,真正可承包的土地为1608亩。
与全国大多数地方不同,1978年至2004年,周家巷村并没有经历“分田到户”改革,而是长期实行“集体土地,统一经营”模式。在2004年前,村内所有土地皆归村集体管理和使用。
20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周家巷村分为四个生产队。在生产队下,再分为若干小组等,这些小组分别由集体管理,其生产业绩由集体统一考核,收入也由集体统一核算、分配。
1978年后,随着中国市场化改革推进,土地对农民的吸引力日渐降低。尽管周家巷村民辛勤劳作,但每亩土地年均收入也不过四五百元,远远比不上非农就业。随着北京城市化日渐加快,农民也获得更多的非农就业机会。
由于农民缺乏种地积极性,家庭承包制更是无法实行。周家巷村的大片土地,长期承包给个别村民或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耕种。进入21世纪后,随着城市的扩张,京郊土地价值提升,一些个人或企业租用该村土地,用于观光农业或旅游开发,土地租期最长达50年。
2003年3月,《农村土地承包法》正式实施,农地承包权首次有了法律保障。北京市为此在2004年专门下发文件,着力推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全市农村在当年9月底前,全面实现“确权、确地、确利”。也就是说,要把以土地为主的集体资产及其收益明确到人。
周家巷村除了土地,并没有很多集体资产。有了上级政府的要求,2004年11月,周家巷村委会决定重新丈量土地,并确定当年可用于农户承包的土地总量为1608亩。这些土地均分给当时全村1100名村民,每人获得1.3亩的农地承包权,形式上完成了农地“确权”。
但事实上,这些土地一直掌握在村集体手里。村民虽拥有农地承包权,但并不知道自己1.3亩地的具置。也就是说,虽然“确权”,但并未“确地”。
据周家巷村委会材料,该村完成“确权”后,2005年1月,村委会与该村部分村民签署前述《流转合同》。合同的核心内容是,凡将1.3亩地流转给村委会的村民,村委会每人每年给予其400元的流转收益金,此为所谓的“确利”。
于是,上述1608亩地土地中,有数百亩果树地被村委会出租给一家名为“汇通诺尔”的公司。该公司在村庄附近设立“狂飙乐园”,主要用于休闲、娱乐和餐饮等。出租这片土地的收益由村集体统一收取和分配。该项目的出租期限是50年。村民对此十分不满,他们认为,这个项目的土地出租收益分配不透明,且出租期限过长。
此后发生的事情,把村民对村组织的不信任推向了顶点。
2008年10月,周家巷村委会打算把自己集体经营的170亩农地与苏家坨镇所属的北安河农工商总公司合作,成立“观光果园”,周家巷村每年可以获得一定土地租金。公司如果盈利,周家巷村也可分红。
但是,上述合资方案中并未说明,上述收益将具体如何分配。加上随着城市化的发展,该村农地的租金也在提高,170亩地预期的征地补偿也相当可观。村民们认为,村集体是在用农民的土地牟利,因此否决了上述方案。
土地收益之争
从最初的农民不愿意种地,并纷纷脱离农业生产,进入城市务工;到现在诉诸法律积极讨要土地承包权,周家巷农民对农村土地的感情有了巨大的变化。
但事实上,周家巷村民与村委会的矛盾,其核心是土地利益的分配问题。
正是因为对集体统一掌握土地的流转及其收益深为不满,很多农民就萌生出把集体掌握的土地分配到户的想法。于是,一些农民就以2005年的《流转合同》上的签名是“伪造”为由,把村委会告到海淀法院,要求村委会把全村“可承包的1608亩土地”全部“还权于民”。
周家巷村委会代表则在法庭上辩称,上述《流转合同》是在2005年和2008年分两批签署,皆不存在伪造签名问题。对村民收回土地承包权的要求,该村负责人认为,即使要分地,也必须等到十年《流转合同》期满。
据村委会提供的资料,目前周家巷村可供承包的1608余亩土地分为多种用途。首先是农业用地,其中有354亩自2005年起被本村的27名农民承包,为期十年,承包者每年向村委会缴纳租金;另有383余亩由集体统一经营,主要用于种菜和果树,这些土地由集体雇佣农民管理和经营,但由村委会统一发放工资。
其次,该村还有840余亩土地,早在1998年至2004年间,就由当时的村委会租给企业和个人,其中至少有300多亩已变成非农用途。这些土地的租期从20年至50年不等。正是这部分出租土地及其收益的分配,成为村民们关注的焦点。
按照村民的说法,村委会在出租这些土地时,并没有告知村民,相关的租金收入和支出也并不透明。村民尤其不能接受的是,本村居民承包的土地只有十年,而一些“外来户”的土地租期则长达数十年。村民认为,这损害了农民的利益。
对此,周家巷村党支部书记潘永意对《财经》记者表示,上述土地的出租及其收益使用,并不存在任何问题。当初之所以租期较长,是为了吸引外部投资,要给人家长远预期。
但是,农民对此解释并不买账。在村民看来,目前每亩地只有400元的流转收益,实在太低;而且这些土地基本上由村集体掌握,自己的农地承包权只是形式上的,缺乏实质支配权。加上村集体财务不公开,村民根本无从知晓全村的收支概况,这更强化了村民对集体的不信任。
据村委会提供的数据,2005年全村的土地、房屋租赁总收入近96万元,当年村级各类支出为52万余元。2008年,全村租赁收入上升至102万余元,但支出也随之增加到近78万元。村民对上述支出的合理性提出了质疑。
在村民看来,集体租赁收入事实上来自农户流转给村委会的土地,不应该用于村庄行政开支。而且如果是严格的农地流转,村集体本来就限于中介角色,应把出租土地的收益全额分给农民,而不能先行剔除村庄行政开支。如果真要剔除,村庄行政支出必须受到村民的严格监督。
集体土地产权隐患
事实上,类似周家巷村之类的农地讼案,近年来在北京郊区农村相当普遍。
早在2005年,海淀法院就在一份针对涉农经济纠纷的调研报告中指出,海淀区2004年9月农地“确权”后,因土地流转造成的承包合同纠纷大量出现。其中,有的是农民认为土地流转不符合法定程序,有的则是未经“确权确地”而由村集体直接流转,有的则是“仅确权、未确地”,流转合同到期后农民要求收回土地。
按照上述分类,周家巷讼案应属于第一种情况。尽管一些农民认为,这些流转合同属于村委会伪造,但由于缺少相关的证据,法律专家认为,农民一审胜诉的几率较小,农民期望以诉讼要回承包权的目标很可能落空。
事实上,由于北京郊区特殊的区位优势,京郊相当多的农村多以蔬菜和水果种植为主,这比粮食作物种植更需要集约经营。同时,由于北京大部分农村从未经过“分田到户”改革,这导致“集体经营,统一分配”长期存在。
“集体统一经营”对改善首都的蔬菜和副食品供应贡献巨大,但也造成农村集体组织对土地和集体资产的强大控制力。如果村级组织缺乏农民的监督,必然造成村级领导及其成员成为集体资产的实际控制者,这反过来又加剧了集体资产的流失。
正是发现上述弊端,北京市于2004年出台《关于积极推进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和流转的意见》(下称《意见》),明确提出应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积极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自愿、有偿流转,改变多数土地仍由集体统一经营的模式。
但是,由于长期实行集体经营,京郊很多村已把土地出租出去,要真正把集体农地明确落实到户相当困难。《意见》指出,各地可“确权确地”,也可“确权确利”,或者“确权入股”。周家巷村应属于第二种做法,也即“确权确利”,但不“确地”。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海淀区等之所以没有力推“确地到户”,除了现实中的技术困难,可能还有“远虑”甚至是“远见”。这就是说,如果2004年后把农地产权全部明确到农户,这样将来城市化要发展,需征用农民土地时,难度就会成倍增加。
据海淀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2008年对该区农地承包状况的专题调研,在该区85个行政村中,仅有九个村实现了“确权”和“确地”,即村民可以清楚地知道自己土地的面积和具置。该数字仅占全区村庄总量的10%。
而在海淀区一些地方,有的乡镇政府为了强化对农村集体组织的控制,专门出台了指导性文件,建议由“村支部书记抓经济和生产”,这等于把村支书变成了乡镇政府的代言人,对农民有权直选的村委会主任,其权力则受到很大限制。
事实上,对如何解决上述农地矛盾,一些了解基层实际的乡镇领导反而看得更加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