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优秀范文 行政管理制度

行政管理制度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3-07 15:06:31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行政管理制度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行政管理制度

第1篇

关键词:行政管理制度 面临问题 制度改革

在改革开放已经进行30年后的今天,回顾中国社会、政治、经济等各方面的发展,进步和变化之大完全可以用天翻地覆来形容。但是,我们不能回避的一个问题是:中国行政管理制度改革的进程远远落后于经济领域的改革进程。那么中国究竟应该怎样推进行政管理制度的改革呢?这是值得我们深刻思考的问题。

一、中国行政管理制度面临的问题

改革应当对症下药,因此我们首先应当明白中国的行政管理制度到底面临着怎样的问题和挑战。

1.行政管理机构设置不合理。从纵向结构上看,中国政府的行政管理层次和管理幅度都存在着问题。目前,中国的管理层次则普遍存在着偏多的情况。从中央到地方,有4到5级的管理层级,这就导致了很多管理职能上的重合以及互相推卸责任的情况。这种现象带来的问题是多方面的,不仅大大增加了行政成本,还带来了大量的超编制人员,给我国的纳税人带来了沉重的负担。另一方面,纵向结构还体现在管理幅度上。管理幅度即一级行政机关或一名行政领导者直接领导与指导的下级部门或工作人员的数目。学者一般认为3-9或4-12个为好。不过,在中国省一级,改革前均管辖70-100个县(市),为此,自1983年实施地市合并改革以来,增加地级市一个管理层级,试行市管县体制;然而另一方面,在同级政府内部,又往往存在管理幅度偏小,“官多兵少”现象。同时,纵向结构的不合理还不利于政令的畅通,此外层级过多也会带来很多不必要的地方保护。这些都是制约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障碍。

从横向结构上看,中国的部门结构即同级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平行分工关系有着很多的不合理。这种现象带来的影响也是严重的。在每个部门各自的工作的范围内,各个部门为了争取好的业绩纷纷各自为战、缺少合作,这带来了很多不必要的竞争,也消耗了很多无谓的竞争成本;在每个部门职能有交叉的范围内,各个部门又会互相拆台,同时为了避免责任,往往会踢皮球而采用无作为的方式来对待这部分工作,这样,显然会带来行政效率的低下,不利于政府服务社会、服务大众。

2.行政组织编制及其管理混乱。行政组织编制是指法定行政组织的人员定额及职务的配置,必须根据职能的需要来设置即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三定”。目前,我国的情况则恰恰相反,很多岗位因人而设,编制因人而定,这会导致编制本身过大,而且在编的人员并不一定是该岗位最需要的人。这样必然会使得行政管理工作无法正常开展,还会滋生腐败。同时,由于对编制确定的不严肃,还会带来很多编制外的人员进入行政管理部门。这使得官僚机构越来越膨胀,而根据帕金森定律可以知道,行政机构作的工作数量和人员的数量是成反比的,越来越多的人消耗了纳税人越来越多的钱,却做着越来越少的工作。

3.行政监督明显不足。我们知道,中国目前的行政监督主要由系统内部监督和系统外部监督两大部分。系统内部监督主要包括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行政监察、审计监督。由于每一级行政机关都有自己繁重的工作,所以要求上级行政机关能对下级行政机关进行长期有效的监督显然是不现实的。行政监察机关虽然有法律赋予的监察权,但由于监察机关只能处以撤职以下的行政处分,而且由于历史传统、思想观念等方面的原因,监察机关的影响力和权威性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审计机关这些年影响力有了空前的提高,但由于审计监督只是审计机关依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财政(务)收支、个人收入、财经法纪等方面情况实行的一种专门性审核活动,它的职能范围仅限于财务方面的审核,所以也很难全方位的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

我国的系统外部监督包括执政党监督、立法机关(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司法监督、社会舆论、参政党、政协的监督以及公民的监督。在我国目前的社会情况下,执政党实际上承担了很多行政职能和其他公共权力行使的职能,因此,它不可能把自己完全置于中立的位置去监督行政行为;同样,目前的中国,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地位还是无法和行政机关同日而语的,它们也很难切实地起到监督的作用;至于社会舆论和普通公民的监督都必须还要借助法律的途径,并不是最直接的手段。可见,我国的行政行为是缺乏有力监督的。

4.行政法制不健全或无法可依,或有法不依。我国的行政领域上还有很多法律空白,比如行政审批的手续非常繁琐,而且各地都有不同,这方面就需要相关的法律规范来加以规定。较之无法可依,其实有法不依的危害更为严重。我国的行政机关管理人员普遍缺乏依法行政的意识,这不仅极大的破坏了法律的权威,而且也不利于提高公民对行政机关的认同感。

二、关于行政制度改革的个人看法

1.从行政机构入手,努力推进行政机构设置的改革。在纵向结构上,适当的减少我国行政管理的层级,比如江苏已经开始逐步撤销地级市,这样有利于政令的畅通,还可以减少很多行政成本。

2.严格我国的行政编制,真正做到由岗定人,杜绝因人设岗的情况,这样做不仅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腐败,还有利于选出最适合岗位的管理人员。编制的制定应当合理,对于编制外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控制数量。

3.努力加强行政监督的力度。首先要完善系统内部监督,提高行政监察机关的权威和影响力,逐步做到对政府的每个重要行政行为实施监督,进一步加大审计机关的审计广度和深度。同时,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为立法、行政、司法外第四大权力的作用,积极监督和报道行政机关的行为,协助政务公开的推进。参政党、人民政协和全体公民也应提高参政意识,积极行使手中的监督权力。相信,有了强有力的行政监督,我国的行政制度改革一定会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

4.完善立法并加强依法行政意识的宣传教育。对于很多行政领域的法律空白,我们应努力建立起完善的法律制度,而更有现实意义的则是,提高全体行政管理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依照已有的法律办事,增强行政行为的权威性,提高人民群众的认同感。

三、总结

第2篇

1管理部门繁多,缺少相互配合高职院校行政效率低下与机构臃肿、职责不清有直接关系。目前高职院校内部少则十几个部门,多则二十几个部门,主要采取院长领导系主任,系主任领导教研室主任,教研室主任指导教师,一级管理一级,导致了管理层级过多,职能部门管理幅度过小,机构重叠,顶层权力过干集中,也使系部作为重要教学单位自很小,有问题需要层层请示,这也是髙职院校行政效率过低的重要原因。并且很大一部分管理人员过多的关注个人的升迁,不钻研业务。在实际工作中各职能部门相对独立,难以形成合力,实际工作中需要由几个部门共同完成的工作常出现相互推诿的现象,不主动承担责任,导致工作完成延时或者搁置。

2管理方式落后,行政沟通不畅高职院校行政管理的日常运作主要依靠于领导者凭借自身的行政权力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来约束各职能部门的行为,这样的方式在规范管理秩序,保证政令畅通方面有着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也会使下属职能部门一味的听命于领导的安排,没有精力去创新和研究,抑制了基层创造性的发挥。目前存在于高职院校的这种管理方式在决策时更多考虑的是领导满意,而没有征求广大教师的意见,行政管理的透明度不够。髙职院校行政管理应是服务于教学科研的部门,各项决策都应广泛听取教师的意见,当前存在的民主和监督流于表面的形式,阻碍了有效沟通机制的形成。

3管理制度落后,相关政策不匹配高职院校的改革主要集中于教育教学方面,对行政管理重视程度不够,直接导致行政管理相关规章制度过于落后,目前许多高校现行的行政规章制度都不能充分适应行政管理工作的需要。而且简单的把作为学校主体的教师和学生看做是管理对象而不是服务对象,管理制度缺乏人性化,这也会影响行政效率的提高。

4管理人员素质相对较低高职院校行政管理人员所从事的工作事务性较强,工作繁杂,工作通常得不到教学科研一线工作人员的认可,且一旦在工作中有所失误,就会受到责备。行政管理人员评职称难,进修机会少也成了普遍的问题,直接影响了行政管理人员工作的积极性。

二、行政管理制度建设

对于提高行政效率的重要性“髙等学校行政管理制度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建立一整套科学的管理制度与之相应,也需要有完善的、科学的制度制定规范以及制度执行、监督规范,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管理制度的效力。”由此可见高职院校行政.管理制度的科学性、系统性直接影响行政效率的高低,合理的规章制度是提高高职院校行政效率的保障,建立健全各项行政管理制度,也可以有利于依法治校,对于高职院校的长远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因此高职院校应健全教学、科研、学生管理、财务、后勤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制度,使所有职能部门的管理人员都能做到依章办事,逐步使高职院校的建设与管理纳入规范化的轨道,用法律手段解决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冲突。

三、促进高职院校行政效率的提高,重点抓好制度建设

高职院校要提高行政效率,首先应该认真抓好制度建设,形成以制度为依据,治人、治校,最大限度的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主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制度建设:

(1)完成全员定岗定编,明确岗位责任。应该以制度的形式将每个岗位上固化的工作职责确定好,保证岗位职责有承办者。完善各类考核和奖励机制,将职称评定、考勤考核、奖励评优等具体办事程序、要求明确,这样既可以提髙效率又可以避免人事纠纷。

(2)加强管理信息沟通,提高办事的时效性。高职院校应该积极拓宽沟通渠道,在决策中广泛赢取各方意见,充分与师生沟通交流。行政管理人员作为领导的参谋助手应该深入基层了解情况,为领导提高详实的材料。加强各职能部门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保证校内信息的畅通。提高办事效率进一步提高行政管理的效率,各项工作规定具体时限,不拖拉、不推诿。

(3)端正服务态度、构建服务型管理体系。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行政人员日常行为规范,明确服务质量的衡量标准,明确实施院系两级管理,明确各自工作职责,强化对系部工作的指导,实行目标管理。逐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把一定的组织人事、资源分配、财务收支权力适度下放,提高基层行政管理能力。

第3篇

当前我国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城市规划部门在公共服务领域中作用的发挥不到位等不合理现象也相应出现,而作为城市建设发展的重要保障,需要积极创新城市规划行政管理制度。因此,本文主要在分析城市管理体制概念的基础上,针对我国城市规划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了改进城市规划现状的具体方法,从而更好地促进我国城市建设的发展进程。

关键词:

城市规划;管理创新;行政决策

城市发展随着新时代的到来,也出现了一些问题,而且城市规划与管理工作与新时代的适应性也比较弱,因此针对这样的问题需要加强我国城市规划行政管理的创新工作。所以,笔者今天针对城市规划管理中的问题,进行方法论的研究,以此为我国城市化的建设与发展提供积极的帮助。

1城市管理体制的概念分析

城市管理体制具有广义与狭义概念之分,广义上主要有科教、卫生以及政治、金融、财务等管理体制;而相对于广义概念而言,狭义的城市管理体制还称做城市政府管理体制,也就是城市行政管理机构体系。对于一个国家来说,城市的行政管理是公共行政体制的重要构成部分。因此,从普遍方面来讲,城市管理体制具有以下几方面内容:①具有城市建设、规划与管理的行政领导体制,而且在市政府行政机构中所表现的关系就是,领导与被领导、协调与被协调的关系,而且在市政府的其余机构与它们之间也存在着某种关系。它主要包括城市各自管理幅度与层次、各个机构之间的行政隶属关系等;②它也具体指城市行政管理中机构之间的权责关系与职能,而且需要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支持,职能体系决定了其权责机构;③它还包括“三级管理”体制,“三级管理”体制主要就是市、区、街道。一方面,关于三级管理的职能划分问题;另一方面,管理原则与事权分配等;④对于相同层级中的每个管理机构之间的关系等。另外一方面,就是指政府与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关系等。作为城市管理体制的特点,对政、事、企之间的错综关系具有一定影响。在城市管理中的内容中包含了许多社会福利性质的服务,而且这些都需要政府进行补贴,不具有盈利的目的;另外,城市管理中需要执行作业方面的内容,而在这一过程中出现的错综关系都属于城市管理的范畴之中。

2当前我国城市规划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1职能划分的交叉性,存在多头管理现象从目前来看,我国并没有建立完整的空间规划体系,在空间规划方面的职能划分存在一定问题,职能交叉现象比较严重,而且对法律的认识与衔接还不到位,更有甚者出现与法律矛盾的地方,从而造成实际工作中存在多头管理现象。例如,如果同时违反了《城市规划法》与《土地管理法》,对于这类违法行为的处理,各个部门之间就会出现职能交叉的矛盾问题;另外,在城市规划管理内部也存在着多头管理现象。在城市规划区内对风景区的规划与管理,广告牌的规划管理等等,相关法律法规等还不够完善,而且履行得也不够彻底;另外,还存在着对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相脱离的现象。这些都需要在发展过程中积极处理清楚。

2.2缺乏完善的内部监督体系尽管我国在城市发展早期就已经建立了监督体系机制,而且监督层级与部门建设也比较全面。但是从目前来看,我国监督机制的作用发挥得不到位,大部分权力都集中在某些部门与岗位手中,而且权力的分解与分工都做得不够合理,造成设置的权力不平衡,不能明确划分事权问题等,而且相应的制度规范比较欠缺,从而造成“边缘地带”的存在;另外,一些部门公务人员不能进行依法行政,执法方面的力度有待加强,致使现象比较突出。

2.3管理土地有偿使用的作用发挥不到位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在我国的实行,出现一系列的出让、转让土地活动的现象,造成使用城市土地的复杂情况。然而,纵观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推行过程中,城市规划管理仍没有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而且宏观调控能力在国家手中发挥得不尽合理,造成不能有效管理城市土地的转让与出让活动的现象。诸如供应城市土地缺乏城市规划的积极指导,不能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要求选择合适的土地投放规模与位置。造成此类现象的原因之一,其中包括城市规划部门没能积极参与土地出让计划的制定工作,而且城市规划部门提出的出让要求在合同中也没能积极体现出来,而且无视城市规划部门的作用而制定合同的现象也普遍存在。当前在一些经济水平较高的城市中已经开始注重这类问题,但是从总体来看,城市规划管理在土地供应与投放方面的指导作用发挥得还不够彻底,从而不利于城市的建设与发展。

3我国城市规划行政管理制度创新的合理举措

3.1促进决策机制的科学化与民主化发展要想积极促进城市规划决策质量的提升,需要完善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在对科学、历史、行业专家意见与建议尊重的基础上,通过分析、调查与研究,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随着信息化社会的积极发展,应该在积极学习与了解各个领域知识的基础上,及时掌握时代信息的发展脉络,使高效的大脑系统构建起来,促进决策的科学性。由于城市规划建设问题事关城市的总体建设与发展水平,因此必须对城市规划这一复杂工程加强其自身决策的科学性与民主性。例如,可以采取公众集体参与形式。作为决策科学化的重要基础,城市规划决策的民主性需要借助各类专家的集体意见,通过集思广益加强决策的民主性;另外,还需要积极设置社会听证制度与公示制度,发挥专家咨询制度的作用,完善技术审查制度等,从而有效防止决策的失误,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3.2加强服务型管理方式的运用传统政府管理方式具有“指挥式”与“控制式”的特点,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种管理模式已经无法适应城市的建设与发展。而要想加强城市规划行政管理工作,需要积极发挥政府服务型的宗旨与作用。在我国未来城市规划管理的发展中需要积极借鉴国际改革的方式,促进公共服务的社会化发展,从而提升城市规划与治理的水平。①加强政府的服务意识,促进公共服务意识宣传与培养,转变以往的服务理念与形式,积极实现服务型的管理方式;②充分发挥政府的指引者作用,改变政府“划桨型”的角色,向“掌舵型”的角色转变,加强政府服务职能的深化;③还要积极拓展公民参与公共服务的渠道与方式。加强意见途径的有效性,积极鼓励群众参与公共事务的积极性,集中民间群众的力量,促进共同治理结构的形成;另外,还要加强履行以人为本的服务宗旨,并且注重市场的导向作用,借助市场中社会组织的力量,积极扮演好承担公共服务的角色,从而更好地促进城市规划管理的发展。

3.3加强监督机制的完善化与法制化作为积极管理城市建设与规划的城市规划部门,应该加强自身责任与权力的统一。所以,可以建立有效的约束与监督机制,依法监督城市规划活动与管理内容,促进城市建设的法制化倾向;另外,需要积极借助立法等措施,使城市规划的法律地位得以确立起来,并且充分发挥自身的法律效力,保证城市规划部门规划与管理职能的积极发挥,以此促进城市建设与管理规划的发展。

4结论

总而言之,为了适应当今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城市建设一定要发挥好城市规划与行政管理的作用,积极构建科学的城市规划管理结构框架,促进城市规划管理制度的创新工作发展,并积极推进法制化与规范化的城市规划建设,从而促进我国城市建设的健康向上发展。

参考文献

[1]乐业.国外城市规划管理对我国城市规划管理的启示[J].智富时代,2015(08):55~56.

第4篇

西方国家的社会结构存在一种矛盾:西方国家在经济上主要实行私有制,在政治上则主要实行公有制。民主制本质上是一种对政治权力的公有制。西方国家的“政府应基于人民的同意”的理念导致政府与公民在本质上是一种提供服务与购买服务的关系,是一种裸的金钱关系,这难以表明西方国家的政治模式是优越的。因此,西方国家的经济模式、政治模式都存在逻辑问题。

【关键词】

西方;经济;行政管理;自由主义经济学;公有制

一、西方国家在经济上实行私有制,在行政管理上实行公有制,这表明西方国家由以建立的逻辑基础是混乱的

北美、西欧、澳洲等地的以美国等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的社会结构中存在着一种矛盾,即西方国家在经济上实现私有制、在政治上实行公有制。这种矛盾反应了一种理念上的矛盾,该矛盾显示出西方国家的立国理念是存在逻辑矛盾的。笔者所谓的经济上的私有制是容易理解的,笔者所说的“政治上的公有制”何谓呢?“政治上的公有制”就是指民主制。民主制的理论基础是“人民为者”、“政府应基于人民的同意”、“一人一票决定国家事务”等。也就是说,民主的理念主张国家的或国家的终结权力应当是全体公民共有的,而且每个公民都拥有相等的一份——这也就是说,如果把西方国家比作一个“公司”,那么其股份由全体公民享有等额的一份。也就是说,从本质上讲,民主制是一种公有制———尽管公有的是政治权力而非财产,但从政权的组织形式上看,民主制无疑是一种公有制。西方自由主义经济学家认为私有制是优越的,有利于调动私有企业主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如果这种论调是有道理的,那么西方国家的政府也应当实行私有制———“君主制”或“寡头制”等———这样才有利于提高国家的效率。也就是说,按照主张实行私有制的经济学家的逻辑,如果国家被一家所有,即实行君主制,那么这个掌管国家的君主才会把国家的事业当作自己的事业,才能充分调动管理国家的“君主”推行精细管理、谋求国家发展的积极性,才能实行国家的最好的治理和发展;按照主张实行私有制的经济学家的逻辑,如果国家被全体公民所有,即全体公民共有、公有,那么就会出现如公有制企业中的那种管理者不把企业当作自己家的产业从而难以真正严细认真地进行管理,难免会出现公有制企业的“跑、冒、滴、漏”的现象。也就是说,以下二者必居其一:如果西方国家承认私有制能够调动企业经营者的经济性,那么西方国家就应该实行君主制,君主制才是私有制,才是自由主义经济理论所应当推崇的最理想的政体;如果西方国家认为君主制不是理想的政体,而民主制才是,那么西方国家的企业也应当实行公有制而不是私有制。举个简单的例子,如果西方国家认为私有制最有利于经济发展,那么国家实行私有制———也就是实行君主制———才是最有利于国家的发展的;如果西方国家认为国家不应当实行君主制,那么在经济领域也不应当实行私有制,而应该建立公有制企业。由此可见,西方国家一方面在经济上主要实行私有制、一方面在政治上主要实行民主制,这本身就是矛盾的,其间存在理论上的矛盾。西方国家的这种实践恰好证明了公有制未必一无是处,私有制也未必万能。

二、从西方国家的立国理念“政府应基于人民的同意”可以推导出严重的消极逻辑后果

近现代西方国家的立国理念“政府应基于人民的同意”存在严重的缺陷。这种缺陷表现在“政府应基于人民的同意”这种逻辑其实使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沦为了裸的利益关系。何以得出这一结论?因此“政府应基于人民的同意”的理念的本质是:人民出钱(纳税)购买服务,具体购买的是政府提供的服务,而政府只不过是拿钱替公民办事而已;人民如果不满现政府的服务,则有权购买新一届政府的服务。在这种认识模式之下,政府对公民是不必有责任心的,因为西方的理念会认为:政府拿多少钱(收多少税)就为公民办多少事,如果政府没钱了,那么政府就不必为公民办事,例如我们看到西方国家的多次发生政府“破产”的情况,在政府“破产”后就停止对公民提供的一些服务,而西方政府这样做从理论上来讲是无可厚非的,因为“政府应基于人民的同意”这一逻辑前提就决定了政府不必把公民的事当成自家的事,不必在没有钱的情况下仍然为公民办事。根据民主制的理念可以得出这样的推论:在西方国家发生自然灾害时,如果政府没有向公民收取用于救援的费用(税收),那么从理论上来说政府没有义务去救援群众,因为西方国家近现代的理念基础,西方国家现行的关于建立政府、关于政府与人民关系、关于民主制度的逻辑就能推导出这种结论。按照本文的上述分析,西方国家的执政者是在民主制这种“公有制”模式之下管理国家的,在这种情况下,西方执政者就像公有制企业的经营者一样往往倾向于关心自己能否继续统治下去,往往倾向于关心自己的任期之内别出问题;因此,当国家的长远利益与执政者的利益或任期内的利益相矛盾时,西方执政者会做出何种选择就是不言自明的了。故而,民主制并不总是有利于西方国家的长远利益、总体利益的。相反,中国传统的、看待政府与人民之间的关系的理念就比西方近现代的民主制的理念显得更有人情味。众所周知,中国传统认为国家是一个大家庭,政府是家长,人民是子女;因此按照这种逻辑,人民的所有事情国家都必须负责,政府不能拿“没有向人民收某类税”、为理由来拒绝对人民负责。例如中国发生自然灾害时,政府不会想收没收相应的税、有没有这笔预算,而会想尽办法开展救灾工作。由于中国有这种传统的关于政府与人民的关系的理念,因此中国人习惯于有事找政府,因为“父母官”、“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的理念在中国人的潜意识中已然是根深蒂固的,中国人不会想“我为政府纳了多少税,因此我有权要求政府相应地为我提供多少服务”,而会想“政府既然为民之父母,就应当满足我的一切正当需求”。

第5篇

【关键词】高校行政管理;专业化;制度建设

1.高校行政管理的重要性

1.1行政管理工作可以保障高校的正常运行。高等教育院校的行政管理工作,特别是高校基层的行政管理,它的本质其实是一种服务性的工作。高等教育学校的学员比较多,机构也比较复杂,在高效运转的过程中可能会有各种各样的情况发生,而高校内部的基层行政管理人员就是负责管理这些事情,只有高校的行政管理部门将各种事情处理好,充分将其只能发挥出来,高校的科研和教学才可以有条不紊地进行,所以,高校行政管理的重要作用就是行政管理的保障作用。1.2行政管理工作可以协调高效的发展。高等院校最重要的作用就是培养人才,这一重要作用的实现是通过教育学生、管理学生来实现的。除此之外,高校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价值就是学术研究,但不管是学术研究价值还是培养人才价值,都避免不了要和高校的各个职能部门协调,而各个职能部门都有自己的系统,进行管理的领导又都有所不同,进行工作的方法也会有所不同,所以在高校日常的管理中必然会出现一些分歧。1.3行政管理工作可以促进高校的发展与改革。现如今,人们的思想变化的非常迅速,一些教育观念和教育方式也在一直变化。高等教育院校要想可以长期稳定的发展下去,必然要与时俱进,不断适应教育形式和教育观念的新变化,并将新的思想快速掌握。而高效的行政管理也应该顺应时代的变化,对新的教育观念迅速掌握,并要迅速收集各种最新的消息,并针对这些新消息提出针对性的想法和建议,为高校高层的决策起到一定的参谋作用。而且高校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就是监督和检查高校各个部门的日常工作情况,这一定可以起到查找工作中的不足并加以弥补的作用,高校的行政管理部门还应该对校内员工的工作加以鼓励,促进高校各个部门的工作都可以有条不紊地进行,保证高校各部门都能正常工作,促进高校的发展。

2.高校在行政管理中遇到的问题

2.1行政管理中行政权力泛化。培养人才和进行科研是高校的主要作用,所以高校的主导力量应该是学术力量,而且学术讲究的是学术自由进而学术独立,所有高校的行政权力应该是为高校的学术权力而服务的。但现实中很多高校很不是这样的,部分高校的行政权力过大,远远超过了高校的学术权力,很多教师的教学需求都得不到满足,教师提出的一些非常合理的建议也得不到采纳。这种高校的行政权力过于泛化导致高校的学术权力慢慢减少,很多有意义的学术活动都因为行政权力的限制而不能正常进行,学术质量也在不断下降,学术成果比较少。2.2行政管理中倾向“机关化”。目前高校的行政管理工作有些“机关化”,学校一些作用不太大的机构特别多,而且人员严重超编,本来一些应该合并在一起的部门高校也没有进行合并,除此之外,高校受到官本位思想潜移默化的影响,高校一些行政管理层工作拖拖拉拉,工作效率特别低。2.3行政管理中基层行政管理被忽视。一直以来,高校的基层行政管理所处的位置都十分地尴尬,人们也不对基层行政管理的工作人员重视,而且他们的工资也不高,校领导甚至是一些其他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都对基层行政管理者有一定的轻视。2.4行政管理中行政管理人员不够专业。目前,我国很多高校对行政管理人员没有太高的要求,而且高校的教师的学历要求比较高,必须是研究生学历,但是高校管理人员的学历要求就没那么高,只需要是本科学历就行,而且高校管理人员的专业并不都是和教育管理相关,除此之外,很多高校的管理人员在正式上岗之后并没有经过教育管理的培训,有的经过的培训,但培训的内容特别有限,这就造成了高校行政管理人员的素质不太高,专业性不强。

3.针对高校行政管理中的问题提出的解决对策

3.1建立行政权力制衡机制。高校的行政权力过于泛化会导致高校的学术权力慢慢减少,很多有意义的学术活动都因为行政权力的限制而不能正常进行,学术质量也在不断下降,学术成果比较少。针对这情况,高校应该建立行政权力制衡体制,高校可以对各大职能部门进行精简,即将一些机构合并在一起或者直接裁掉一些机构的人员,从而提高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效率,而且最重要的是,在建立行政权力制衡机制的时候,应该注意将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是当地分开,不会造成行政权力过于压制学术权力的情况。3.2听取学生意见来提高管理水平。学生是高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被教育的主体,所以学生对于高校的意见是衡量高校管理情况的重要指标。所以,要想提高高校行政管理的管理能力,一定要注意听取学生的心声,了解学生对于高校管理的意见或建议。而且如今的高等教育院校逐渐朝着国际化和大众化的方向发展,高校内部有存在着多个部门,内部结构相对来说比较复杂,所以高校行政管理者应该对高校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认真对待,并认真研究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提出相对应的解决方案,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从而促进高校更加长远的发展。

综上所述,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我国高校的教育也在欣欣向荣地发展,然而由于一些历史因素的影响,我国高校的行政管理方面存在着很多问题,严重影响了我国高校的进步。高校在行政管理中遇到的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行政管理中行政权力泛化;倾向“机关化”;基层行政管理被忽视以及行政管理人员不够专业,本文针对以上问题均提出了解决方案,建立行政权力制衡机制;加强行政管理人员的专业化建设以及听取学生意见来提高管理水平,从而促进高校更加长远的发展。

作者:李琢 黎海红 单位:长春理工大学光电信息学院长春财经学院

第6篇

国家应将环境保护的执法监督作为各项工作的重点,由微观管理转为通过宏观调控进行指导和服务,转变工作理念,由单纯的管理转为真正的为基层和企业服务。不断加强环境保护总局在宏观决策管理方面的职能,积极推进环境保护事业单位的改革,理顺中央与地方、环境保护部门与经济发展部门的关系,初步建立起科学的行政运行规范。同时要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在充分发挥中央与地方主动性、积极性的同时,运用必要集中和适当分散相结合的工作方法,把环境保护方面的法规、政策、标准等的制定权集中到中央,同时又要按照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根据各个地区发展存在的差异,环境标准可以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政策。

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具体包括思想道德素质、政策业务素质和执法操作能力等等。对环保机构而言,要把好环境执法人员采用关和多层次、多方位的培训教育关,建立严格的执行人员考核、淘汰、监督制度。按照统一名称、统一职能、统一装备的要求,加强环境执法队伍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提高执法水平和能力。

加大对环境执法的人员投入、设备投入和技术投入,改善环境执法手段和条件,增加环境执法机构的执法资源。考虑到中国国土面积广大、环保工作压力较大的情况,在注重执法人员素质提高的同时,也可适当在量上丰富执法的人力资源。在执法硬件方面,国家及地方政府应当加大对基层环保部门的预算投入,更新和完善环境执法和宣教设备,确保其拥有先进的设备和仪器,推进执法手段的科学化、现代化,提高执法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保证执法的准确性、时效性和科学性。

强化环保部门的执法权力,提高环保部门的执法能力。环保法律的实现虽然不是必然地需要国家强制,但是如果没有强制作为后盾,也很难付诸实施。因此,我国应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环保部门的强制执法力度。具体体现为:其一,赋予环保部门查封、冻结、扣押等必要的强制执行权力,使环保执法真正地硬起来。其二,赋予环保部门限期治理决定权。其三,在环境监理队伍的基础上,建立环境警察制度。其四,确立部门联动的长效机制。各级环保部门要变“被动”为“主动”,不仅要“站的住”,而且要“顶得住”。要联合电力、公安、司法、金融、工商、水利、铁路等部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拒不执行环保处罚的企业要限水、限电、限贷、限运,形成一股强大的执法力量,彻底改变环保部门势单力薄、权力有限的现象,真正做到执法必严。

健全环境保护跨部门以及中央与地方的协调机制。

环境保护政策离不开部门发展政策和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环境保护已经成为整个社会的责任,而不单单是某个部门的职能。要把环境容量、环境质量状况和经济发展对环境的影响、对资源的消耗、对生态系统的影响纳入统计指标,使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也作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要建立国民经济绿色发展统计指标体系,不仅要有经济指标,而且也要有环境指标、人文指标,用这些指标来衡量国家和地区的经济水平,全面、科学、合理地评价地区、单位和干部的业绩。要改变不平衡的管理体制,形成综合权力机构,就需要顺应政府机构改革的潮流,通过计划、预测,综合考虑潜在影响因素,协调各部门间综合处理经济、环境和社会的问题,加强跨部门的统一规划与管理。在环境保护政策的落实上,国家利益与地方利益存在一定的矛盾,健全环境保护的中央与地方的协调制度就显得尤为紧迫。

第7篇

(湖南师范大学,湖南 长沙 410081)

摘 要:历经20年多年的建设,具有自身特色的中国公务员制度已渐趋成熟和完善。先期而行的行政执法类和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试点、近期确立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之制,彰显出了分类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本文认为,优化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制度应采取以下措施:设置独立的职务序列,进一步细化职位;实行有针对性的信息化管理,确立科学合理的薪级工资制度;加强相关的制度构建与衔接,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的法治化水平。

关 键 词:分类管理;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序列;薪级工资

中图分类号:D63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5)01-0070-05

收稿日期:2014-10-31

作者简介:邹丽君(1968—),女,湖南祁阳人,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宪法与行政法学、公务员法学、法律史。

公务员制度的建立是国家人事管理法制化、科学化、现代化的标志。发展至今已有百余年历史的西方公务员制度,经过多次改革更加规范和成熟。历经20多年的建设,具有自身特色的中国公务员制度亦日臻完善,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正式实施以来,我国公务员法律法规体系已基本形成,公务员管理机制逐步健全,公务员的素质、能力和作风建设得到了加强。分类管理改革是公务员制度建设的重点之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加快建立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和聘任人员管理制度”的任务。近期的司法体制改革亦确立了司法领域的分类管理制度,即对法官、检察官不再沿用普通公务员管理模式。近几年,作为分类管理改革的一部分,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制度改革在有关部门和地方进行的试点工作均取得了初步成效。本文基于现行法律关于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制度设计,在总结该类型公务员制度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队伍建设、实行精细化管理的构想。

一、现行法律对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制度的设计

分类管理是现代公共职位分类管理的基本要求,是实现科学管理的前提和基础。通过分类管理制度可以为各类公务员设计不同的职业发展路径,拓宽其职业发展空间,呈现各类公务员职业发展的规律。分析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的发展历程后发现,大部分发达国家和地区都构建了成熟的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体系并取得了良好成效,以美国为代表的职位分类管理制度和以英国为代表的品位分类管理制度在经历了各自漫长的制度设计、变迁、创新过程后,呈现出两者的分类界限不清晰、利弊互避、类型互补的倾向。顺应社会分工逐步细化之发展态势,立足于传统人事管理制度,我国渐次构建起了具有“本土性”特征的职位分类制度。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8条第2款规定:“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职位分类,设置公务员的职务和等级序列。”从法律层面确立了我国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的肇始,然而,其职位类别的划分体现得并不明显,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职务序列也呈单一化的特征。有关公务员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之“是否承担领导职务”的简单分类标准无法体现职位性质与工作特性,不平衡的非领导职务设置更是难以适应队伍基数较大的行政机关管理之需,而且这种分类只体现了公务员职务级别高低的纵向性,没有横向的分类,行政管理工作的复杂性、行政层级与工作岗位的多重性和多样性无法凸显,[1]制度设计仍然没有脱离“官本位”的思路。2005年颁布的《公务员法》在承袭《条例》既有内容的基础上,针对原来制度设计的不合理之处进行了创新,明确规定分类管理是我国公务员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公务员法》第14条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首次从法律层面将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单列成类,外显了各类型公务员之殊异,有助于提高公务员管理的针对性和科学性。《公务员法》对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序列进行了列举性规定,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职务序列却未能得以明确列举,仅被以“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简单述之。制度设立的初衷旨在改变公务员“大一统”的单一管理模式,然而分类设计仍存在过于简单、原则性强之缺憾,职位分类仅仅是一个非常粗线条的框架,相关的细节性规范明显缺失,必然导致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各自对法律的理解进行职位设置与选拔人员以及地区规范、选拔标准不一致等等。因此,制度在实践运行当中难以达到理想的预期,况且,现实中的公务员队伍主要由综合管理类公务员构成,公务员队伍中90%是科级以下干部,60%在县以下机关工作,职业发展空间、职务晋升通道受限,分类管理制度之优势尚未真正得以彰显。

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试点改革经验

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制度发展存在自我强化的倾向,从而形成的“路径依赖”制约着制度变迁过程。我国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的发展亦无法避免制度自身的自我强化,导致制度运行的成本增加,难以发挥制度的优越性。受制于政治、社会发展、历史文化传统等诸多因素以及制度具体操作与运行的复杂性、技术性、规范性等,分类管理制度在实施初期曾暴露出投入大、程序繁琐、结构复杂、难以接受等缺点。制度设计的优势无法被多数利益相关者认同,制度预期收益不甚理想,制度创新也在一定程度上受阻。近年来,中央有关部门选取公安和国家安全机关开展了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试点工作,选取质检、工商、税务等系统开展了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试点工作,选取深圳市开展公务员分类管理综合试点工作。2010年2月,深圳市全面启动改革,对职位类别进行了全新划分,具体为:将原来单一的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位类别分而列之,行政机关的公务员职位被划分为综合管理、行政执法、专业技术三类,凸显了各职位类型的工作职责、职务序列、升降机制以及工资制度等方面的差异性,构建起了不同职类分途发展的基本模式。依据“四五”改革纲要,①司法体制改革亦明确了“推进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将法院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实行分类管理”,[2]以改变长期以来沿用的普通公务员管理模式,凸显司法职业特点。改革选取上海市、湖北省、吉林省、青海省、广东省、海南省进行试点,并由上海市率先“破冰”。

从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改革试点的情况看,按照《公务员法》总体框架,试点基于职位的特殊性设计具体内容,涉及的职位主要是履行监管、处罚、稽查等执法职责的职位,试点中适用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称谓不一,包括工商系统的“企业注册官”,质检系统的“质量技术监督官、检验检疫官”,深圳市的“执法员”等。试点改革提供的经验主要有:一是设立了单独的职务序列。按照试点制度设计,江苏等五省(自治区)的质量技术监督系统从事法规、标准化、计量、质量管理、质量监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合格评定、执法稽查等业务工作的公务员,被聘为七至一级质量技术监督官,检验检疫系统内从事与执法相关工作的公务员被聘为七至一级检验检疫官,各级公务员分别承担重要程度和难易程度不等之工作职责,尤其是一级官被赋予了全面的本专业领域质监业务的技术管理权,承担重要、疑难质监业务工作以及对下级质量技术监督官的业务指导工作。深圳市的行政执法类职务统称为执法员,一般分七个职级,均为非领导职务,职务设置不受机构规格限制,一、二级执法员实行职数管理,三级执法员以下职务不设职数限制。公务员主要依据个人年功积累和工作业绩晋升职务,给市、区、街道和基层所、站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提供了均等的职业发展机会和发展空间。[3]同时,晋升的路径较为清晰、平稳,没有明显的最终发展高度差异。二是探索建立了薪级工资制度。深圳市按照“职务与职级并行”的思路建立了薪级工资制度,并与公务员的住房、保健等福利待遇挂钩,与现行公务员工资水平进行比照,薪金制度简化了工资构成,确定薪级工资为工资总额;按照综合平衡的原则确定了薪级与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各职级的对应关系,即每个职级对应若干个薪级,根据个人年功积累和现实表现情况,每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等次的,可在其职级对应的薪级范围内晋升一个薪级,实现了公务员工资福利待遇的稳步增长,绝大部分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在退休前可以晋升到二级执法员,大致能够享受到综合管理类副处以上公务员的薪酬待遇。三是确立了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招聘制度。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可以采用公开招聘的方式选任使预设选拔人才的范围更大。结合行政执法类职位的特性和需求,招聘考试的内容侧重于考察报考者执法的基本素质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以行政职业能力测试、行政执法基础知识等为考试科目,凸显了职位的专业化要求。四是平衡了与公务员其他制度的对应、协调关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试点改革的制度设计有效对接了聘任、考核、培训、交流等其他公务员制度,区分了委任制和聘任制两种情况,即原属试点单位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统一套转为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新进入行政执法队伍的人员采用聘任合同管理方式。

三、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制度优化策略

“大一统”的公务员管理模式压缩了公务员的职业发展与待遇提升的空间,阻碍了公务员专业化水平的提高;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改革以“为公务员开辟专业化发展道路,拓宽更为合理的职业发展空间”为着力点,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可,然而试点改革仍难逃制度之弊,实际运行的结果并不尽如人意。比如:对一、二级执法员严格的职数限制仍然为大多数公务员设置了职业发展的“天花板”,造成了执法类公务员现实发展的“瓶颈”;年轻公务员也因此会产生晋升无望之感,导致其工作积极性和工作热情受挫。在薪酬制度设计上,现有的薪级设置级数偏少,总体上少于综合管理类的级数,直接制约了执法类公务员职级工资提升的空间;并且经过套改后,不同薪级之间无较大差距,正处级公务员套转执法员后,其原本工资水平就已达到或超过一级执法员的顶薪水平,会使其产生职业发展前景丧失之感;对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跨职类流动设置严格的制度障碍和交流代价也有失公允。①因此,吸纳先行试点部门和地区的分类管理经验,对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进行制度层面的优化设计十分必要。

⒈设置独立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序列。按照现行的法律制度安排,只有综合管理类职位明确设置了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各自序列体系,各级职务实行职数管理,其他类公务员尚未设置法律层面的独立职务序列。上海司法改革方案提出,“实行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管理,核定法官、检察官员额,计划用3—5年时间,实现司法机关各类人员分类管理,促进队伍专业化、职业化。”[4]

司法改革后的法官、检察官助理或初级法官、检察官应有单独的职务序列和晋升通道。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可统一设置含七个职级的职务序列,职务仍沿用试点中的“执法员”称谓,除少数较高层次职务外,其他层次职务不受职数限制,并适度扩大一、二级执法人员职数,给大多数公务员创造职业晋升的机会;明确各层级职务的非领导职务属性,且上下级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以保障执法员执行公务的独立性。职级晋升以客观公正为原则,依据年功积累和工作业绩情况进行合理考量,提高晋升的透明度,以最大限度激发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切实达致职务与职级并行之预期目标。

⒉进一步细化行政执法类职位。为实现人岗相适,不断增强选人用人的科学性和精准度,行政执法类职位可以进行职组、职系归并,同时亦需进一步具体细化。可以在行政执法类职位中单列出“行政执法类专业执法职系”,把执法队伍中诸如食品执法、特种设备执法、药品执法、医疗执法等专业要求较高的职位纳入其中,以更精细化的管理激发公务员的创造力,提高其执法效能和公共服务水平。同时,需继续探索实施职位说明书制度,明确规定职位的入职资格和方式、主要职责、适用范围、职务序列、薪酬待遇等,并且统一规范职位说明书,适时向社会公开,保持职位说明书的稳定性。

⒊实行有针对性的信息化管理。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优化配置与动态管理需要创新性的管理理念、手段和模式,先进、开放性的信息化管理方式有助于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借助完善的公务员管理信息系统,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各类机关进行信息采集,并且逐步汇集形成公务员基础信息库,进而对公务员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和全面利用,准确把握公务员队伍状况和发展趋势,为公务员管理部门提供决策、管理的依据;同时,优化和重塑管理业务流程,减少和消除各管理环节之间的间断,增强管理职能运行的协调性、准确性,促成公务员管理职能从事务管理向战略管理的转换,提高行政执法类公务员队伍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

⒋确立科学合理的薪级工资制度。合理的薪酬制度是实行公务员科学、高效管理的动力机制和激励机制。依据心理契约理论,提供公平的报酬是组织对公务员承担的责任,否则会影响公务员的工作满意度。[5]我国公务员管理体制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工资待遇与职务挂钩,大多数普通公务员晋升机遇较少,待遇偏低。

现行的公务员薪酬制度无法呈现专业分工与业务分类对薪酬待遇的不同需求,难以彰显不同职位公务员的专业化特点,因此,改革现行的公务员工资体系,探索建立类别工资制是公务员薪酬制度建设之着力点。在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公务员分配模型的基础上,可以弱化职务在工资内的构成,强化类型级别在工资、福利等方面的作用,确立年功在分配中所起的决定性作用,注重工资确立的合理性和平衡性以及工资立法决策过程的透明度。司法改革后的法官、检察官将实行适应司法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继续实行目前的工资制度;行政执法类和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可以确立结构相对简单的薪级工资制度,同时适当增加薪酬的等级,扩大不同薪级间的级差和数额,并根据考核情况逐年对工资予以动态调整,使公务员的薪酬待遇得以稳步提升。这样,既能体现公务员群体内部的公平,在公务员体系内部形成有效的竞争机制,也有利于公务员工资的外部竞争。

⒌加强相关制度的构建与衔接。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制度改革明显提升了公务员的专业化水平、服务意识和执法效率,但是制度和机制还存在一定程度的缺陷,需要将一些相关制度细化和有效对接,以构成符合职类特点的制度体系。在用人机制上,可以采用单独招考方式选拔新入职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基于职位之间的差异性对入职者提出更为精准的职业素质要求,以申论、行政职业能力测试、《行政执法素质测评》等为考察内容,同时进一步细化考试的具体内容、要求、组织、程序等等;对相关职位新入职的公务员实行聘任制,以灵活、便捷的聘任合同管理方式激发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坚持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有机结合的原则,克服现行考核制度缺乏明确、可行、有效的测评办法以及考核走过场等积弊,针对不同层级和岗位的特殊性设计绩效考核标准和办法,细化评价指标体系,全面考量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素质能力、知识水平和行为能力。此外,仍需加强与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职位特性相匹配的晋升、培训、交流等制度建设,使公务员制度体系更趋完善、合理。

⒍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的法治化水平。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制度改革关涉的范围较广、调整的利益关系复杂,相关试点系统和地区分别颁行了制度运行规则,为改革的顺利实施提供了依据。比如:深圳市颁布实施了《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就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招聘、培训、交流、晋升和薪酬待遇等一系列改革措施进行了规定。2013年,国家公务员局起草了《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暂行办法》和《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暂行办法》。待条件成熟时还要适时修改《公务员法》中与之相关的条款,以进一步健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法律保障机制。

总之,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是行政机关中直接执行法律和公共决策、提供公共服务的“特殊职业者”,《公务员法》有针对性地对公务员职位重新进行调整和设置,单列出行政执法类和专业技术类职位,建构起行政执法类与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平行管理、特色运行的发展模式;给不同类型的公务员设计了符合自身特点的职业发展路径,拓宽了公务员的职业发展空间,提供了公务员均等、公平的职业发展机会,实现了管理的精细化和科学化。一些部门和地区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改革试点显示出了预期制度绩效,然而还有诸多体制、机制因素使既往的改革无法“尽善尽美”。基于职类特点和履职要求,改革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制度仍需着力于公务员的专业素质建设,在进、出、管、评等机制方面的改革应更加具有针对性,同时与之相关配套的社会综合改革支持亦需及时跟进,这样,才能更好地助力于分类管理制度建设,真正达致公务员分类管理的目标。

参考文献

[1]吴高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辅导读本[M].人民出版社,2005.46-47.

[2]王逸吟.法院改革再出发[N].光明日报,2014-07-10(05).

[3]王春业.行政公务员全员聘任制改革研究[M].人民出版社,2013.168.

[4]郝洪.告别“盆景式” 摸索“可复制” 上海司法改革掀起盖头[N].人民日报,2014-07-13(01).

第8篇

1.1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内涵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属于政治体制改革的内容,指的是在一定原则和要求基础上,对具体的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的内容进行优化。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适应经济形势发展需要的,符合国情的,结构合理、运行高效、功能齐全的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具体包括:①转变职能,即以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求,转变质量技术监督的具体职能;②理顺关系,即必须处理好中央和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之间的关系;③精兵简政,即必须缩减庞大的人员机构,科学、合理地设置人员编制,提高办事效率;④提高效率,即采用先进的电子信息技术,改革传统、落后、低效的办事流程和方法,提高相关行政主体的监督管理效率,缩减行政成本。

1.2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机制的改革需要遵循几个原则:①政企分开、精简、高效原则。政府和企业完全的分开是提高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水平的重要前提,而坚持精简、高效的原则是提高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效率的必然要求,只有当机构不再庞大、人员不再冗繁时,质量技术监督的工作效率才能得以最大程度的提高;②社会分工和专业化协作的原则。社会众多的物质部门生产的基础是社会劳动的分工配合,与社会中的物质生产部门相对应,政府也设立了各个行政管理部门,不同的行政管理部门具有相应不同的职权,但是这些职权划分必须做到清晰、权责明确、合理分工、互不交叉、规范高效;③兼顾局部和整体利益的原则。因为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制度的改革是一项复杂的工程,此项改革的开展会涉及到多方的利益,在进行过程中必须权衡好各方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矛盾,保持稳定和发展二者之间的统一;④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原则。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应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为目的,与政府的其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相配合,与国际形势的发展相适应。

2建议

2.1解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其他业务部门的职权交叉问题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其他业务部门的职权交叉领域主要集中在医疗器械及设备,食品的安全生产,烟草的监督管理,种子、农药、化肥、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领域。由于各个部门的利益驱动和权利扩张,导致了以上领域发生问题时要么是谁都管,但是都管不好,要么是谁都不管。这种情况的存在,使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的办事效率严重低下。所以,根据精简机构的原则,必须理顺各个部门的职能关系,对他们各自的职权范围做出详细地划分,并以规章制度的形式呈现出来,为以后解决部门间的矛盾提供可行的方案与措施。

2.2为保证改革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开展需要一批知识水平高、业务能力硬、服务意识强的工作队伍。因此,相关部门需要定期地对工作人员进行此方面的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竞争意识。同时,其需要通过多种途径,如电视、广播、报刊和网络等大力宣传相关知识,提高其他广大从业人员对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工作的认识和理解。

2.3增加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的服务职能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各部门对我国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提出了更多的新需求。为此,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完善自身的服务职能:①增加在通信计量、体育计量器具和房屋面积上的技术监督职能;②增加在高科技领域内的技术监督职能;③增加有关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职能。为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提供更多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例如,增加提供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和质量技术监督有关的信息咨询和服务。

2.4建立合理的市场准入制度

相关部门必须建立合理的市场准入制度,也就是说只有当本国的产品满足了某些要求,经过注册或是检验之后才能够获得批准得以入市。建立合理的市场准入制度是为了保证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同时也有利于减轻质量技术工作人员的工作负担。

2.5改革质量技术监督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