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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机构整改报告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3-07 15:06:50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检测机构整改报告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检测机构整改报告

第1篇

关键词:国有基层检测机构;现状;发展

据统计,从全国检测市场范围上看,国有检测机构由于政策及资金上的优势占据了55%以上的市场份额;外资企业检测机构则凭借市场运作的先进经验及海外品牌优势占据的市场份额也达30%以上;民营检测机构虽然起步较晚,但经过几年飞速发展,所占市场份额已接近10%。

从数据上不难看出,虽然国有检测机构目前在市场份额占有率上处于领先位置,但随着外资企业检测机构涌入及民营检测机构的不断发展强大,逐步挤压着国有检测机构实验室的市场空间,特别是国务院58号文件明确鼓励发展第三方测试服务行业后,政府职能也随之转变,开始购买检测服务,国家对事业单位改革也在稳步推进,国有检测机构发展处在一个特别时期。尤其是国有基层检测机构,由于受政策导向及区域职能定位的限制,在发展空间和竞争优势上更是面临着非常长大的机遇和挑战。作为长期工作在国有基层检测机构,从事内部管理及检测活动的技术人员,通过对比国有基层检测机构与其它国家重点检测机构及一些先进第三方检测机构管理经验,笔者认为,基层检测机构应主动转变发展思路,顺应改革趋势,不断做大做。

一、紧绷“质量”弦,提高自检自控能力,提升运行水平

国有基层检测机构经过近几年的发展,检测批次量不断增加,认可项目范围不断扩大,新开展项目数量明显增多,但是在各项数据增速变快的同时,对体系运行的监督及管理并没有相应提速,日常监督不尽完善,内部审核避重就轻,自查自纠流于表面等等。导致这些情况发生的原因,在笔者看来,主要由于以下两方面因素造成:1.机构内部人员相对欠缺,日常检测任务与机构内工作繁多,导致缺少多视角多层面的有效监督审核。2.检测机构人员对质控认识不到位导致质控流于形式。完成日常检测任务,按时出具检测报告只是检测工作的一部分,对检测机构内部运行时时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各个工作环节存在的问题隐患,并及时加以整改完善,也是检测工作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更甚者,比完成日常检测工作更加重要,因为,这项工作是确保检测数据准确无误的重要保障。出具一份准确无误的报告要比出具十份无质量保障的报告更加珍贵。

为了更好的提高基层检测机构自检自控水平,不断提高实验室运行质量,针对机构人员短缺的状况,可参照一些第三方检测机构先进经验,实行全员质量监督、全员内审的模式。日常监督方面,不只是单一指派一名质量监督员,而是检测机构内从事相关管理机检测的人员都是质量监督员,每个人都可以从自己的视角发现机构内日常运行中的问题,并加以记录整改,整改效果由其它监督员加以验证,确保整改措施切实有效。内审方面,可根据检测组的划分组成2-3个内审组,由检测组组长担任内审组组长,审核另一检测组,从客观角度考核评价被审核检测组检测工作及管理工作。

二、转变现有求大求全观念,着力打造小而精的精品检测机构

可按照 “市场化、差异化、规范化、品牌化”四个建设导向,结合各基层检测机构功能定位及检测服务方向,摒弃以往一味求大求全的观念。“精”字应为基层检测机构日后发展的总体导向。“精”字在笔者看来,有两方面含义。

一是在检测产品、检测领域方面求“精”。应着力在特色检测、特色服务方面加大能力建设力度,不断拓宽检测领域,加大此领域科研能力,在服务基层检测机构当地经济的同时,不断增强市场触角,将擅长的检测领域做精,形成区域辐射优势,吸引潜在区域市场,逐步形成区域特色产品检测优势。

二是在检测精度方面求“精”。要不断加大基层检测机构市场化运作力度,做大做宽检测市场。这就要求个基层检测机构首先要在“准”子上下功夫,只有出具的报告数据准确,才能得信于民,赢得市场,树立品牌。各基层检测机构在日后的工作中要不断夯实检测能力,从“人、机、料、法、环”各个环节排除可能引起扰乱检测数据的各个因素,在日常检测中做好质控。努力克服检测人员短缺及日常工作任务繁重的不利因素,进一步理清“检的准”“检的快”与“检的全”三者之间的关系,实现基层检测机构又好又快发展。

三是在人才建设上求“精”。人员培训方面,通过“相互学、请进来、走出去”等的方式,进一步加强对检测机构内部人员的培训管理。人员“精”则实力强,要通过培训,提高各检测机构检测人员的检测能力,提高管理、运行水平。

三、打破地域限制,强化“一盘棋”意识,创新检测机构交流合作机制

不可否认,一些国有基层实验室与其上级重点检测机构、区域性检测机构无论在管理模式、技术水平上,还存在着相当大的距离。虽然基层检测机构也在积极寻找突破与创新的方法途径,但是限于观念、经验等一系列的因素,发展水平较为缓慢。因此,各基层检测机构可与与其存在隶属关系的上级检测机构摸索建立人才双向交流机制。

管理人才方面,条件较好、人力资源较丰富的的国家重点检测机构的中层管理者可以定期分派到基层检测机构锻炼交流,这样,既可以分享的先进的管理理念管理模式,又给中层管理者提供了提高管理能力的一个良好的平台。同时,发展缓慢的基层检测机构管理者也可以定期到先进实验室中挂职锻炼,提高管理水平,日后为基层检测机构所用。

技术人才方面,由于各基层检测机构近几年的高精仪器与高学历人才的不断引进,仪器设备与人员基础已经完全满足相关领域的科研要求,但是缺少技术带头人,科研制标水平落后。基层检测机构可邀请其他先进检测机构的技术带头人带项目、带技术交流到基层实验室做课题,逐步实现基层检测机构的科研制标领域的技术扶贫。

四、完善激励机制,提高工作主动性

一些国有基层检测机构限于规模或人员编制的限制,人手本身短缺,再加之各检测机构检测领域不断拓宽,市场化不断深入,人员相对于检测业务量的日渐增加,更显捉襟见肘,很多检测机构除正式在编的人员外,会以劳务合同形式聘用大量编外技术人员,但是在待遇方面,这些聘用技术人员薪酬很难与劳动量挂钩。

借鉴其他先进检测机构先进工作经验,可尝试导入绩效考核机制。绩效考核作为一种管理制度已被部分国有检测机构所采用,并取得一定成效。各机构建立、完善激励机制,能营造一个令人奋发向上的工作氛围。上级领导单位要从政治上重视、工作上支持、生活上关心基层检测机构工作人员,鼓励创新、完善考核、奖励和分配制度。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在用人机制上打破事业与行政、在编与非在编的区别;二是报酬分配上打破干与不干一个样的分配制度,实行同工同酬;三是从检测业务量、检测能力、科技创新成果等方面实行奖励政策。同时,加强政策导向,为基层工作人员提供有利的政策环境。只有这样,才能使基层检测机构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在日新月异的检测市场蓬勃发展。

参考文献:

第2篇

根据《xx市气象局关于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市场整顿专项检查的通知》的要求和部署,我局切实加强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事中事后监管,取得了一定成果,主要情况如下。

一、全面梳理检测机构情况

根据平时掌握情况以及近期调查了解,近年来在xx县范围内从事过防雷装置检测业务、资质齐全的机构共有7家。除xx市防雷检测有限公司外,本省和外省检测机构各有3家。各检测机构在xx没有固定办公场所和专业技术人员,但多家检测机构在xx市区有分支机构,xx本地则安排有业务联系人。目前本地定期检测业务主要由市检测公司和河北宇翔2家机构开展,竣工检测业务主要是市检测公司、浙江xx、浙江xx等机构。

二、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我局主要通过现场检查及机构自主报送等方式对检测机构的资质情况及检测活动进行监管,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如下:

1.无资质开展检测活动。在进行防雷竣工验收现场核查时,发现有1家检测机构无气象部门核准的检测资质,但已开展防雷检测多时。经了解,该机构的检测项目在计量认证时通过了防雷检测的增项,但无气象部门检测资质,检测人员也无防雷检测资格证。经与住建部门协调,不认可该机构出具的防雷检测报告,责令其停止从事防雷检测业务。

2.检测活动不符合技术要求。从日常检查情况来看,检测内容不全面、达不到相关技术要求,是各检测机构普遍存在的情况。如在进行xx申通电子商务产业园防雷竣工验收时,发现防雷检测报告出现多种设施设备的检测漏项(事实上这些设施设备也未按要求进行接地)、SPD记录严重不符、主检未签名等问题。我局督促业主将问题整改到位,并要求检测机构重检。

3.检测程序不规范。经过与受检企业单位协调,我局对部分检测机构的现场检测活动进行了检查。如检查发现,某检测机构在一次加油站检测过程中未持证上岗,现场具备检测资格人员只有1人。我局当即要求其停止检测,对其进行教育,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并要求其提供检测机构资质资格情况供我局备查。

三、积极配合市局专项检查

根据市气象局要求,我局在前期的基础上进一步摸清在本地区开展防雷检测活动的单位情况,建立本区域从事防雷检测机构清单,明确办公地点、资质情况、联系方式等信息并上报市局。通知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检测活动的检测单位,对照本通知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并配合市局对相关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根据我县“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神,要求对中介服务机构建立考核评价机制,我局将继续配合市局做好相关工作,并做好中介服务机构考评结果应用。

四、监管工作中的难点问题

1.防雷检测技术把关不严。检测机构为了搞好与业主关系、获得更多市场份额,有意在检测技术规范要求上放水,出现检测漏项、先过后改等情况,也有检测人员本身业务素质不高导致检测要求不过关的情况,从而留下各种防雷安全隐患。

2.防雷检测报告收集困难。气象部门开展防雷安全监管,必须掌握检测报告等第一手资料。但多数社会上的检测机构不向气象部门提交报告,口头上承诺而实际上不配合,亟需建立气象部门获取检测报告的正常渠道。

3.防雷安全现状难以全面掌握。防雷检测业务向社会放开后,气象部门不再能通过检测活动直接获得企业单位防雷安全的全面情况。除了市局所属检测公司,其他检测机构都不会主动向气象部门提供具体检测情况,而县局由于人员、装备所限,现场监督检查次数不多,导致掌握防雷安全信息不充分,防雷安全监管存在不全面不到位的情况。

第3篇

做好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检测和竣工验收等工作。县建设、安监、公安、消防、教育等部门要按照职责积极配合气象部门做好防雷减灾工作,形成防雷减灾、安全生产齐抓共管的局面,把我县防雷减灾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各乡镇、各部门要站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重要性,积极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认真组织学习、宣传、贯彻有关防雷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全县防御雷电灾害工作统一由县气象部门管理。县气象局作为全县防雷减灾工作的主管机构,要依法加强对全市雷电灾害防御的组织管理。

二、建立防雷减灾保障机制

各乡镇、各部门要负责做好本地、本部门的雷电灾害防护工作,将防雷减灾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到预算。气象部门要建立健全雷电灾害监测系统,积极开展雷电天气预警业务,加强雷电监测、短时和临近预警预报,充分利用各种通信媒体及时雷电灾害预警信息,为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防雷减灾工作提供服务,为广大人民群众增强防雷意识,采取避险措施提供帮助。电力、通信、石化、教育等重点防雷行业和部门及易燃易爆场所要建立和完善应急预案,提高雷电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三、强化防雷减灾工作管理

防雷减灾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各乡镇、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气象部门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一)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凡是县行政区域内专门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施工的单位,必须具有省以上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并到县气象局登记备案,严禁无资质或超资质等级从事防雷装置检测、设计和施工。

(二)安装的防雷装置必须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按国家和省有关防雷技术规范和标准设计、施工。使用的防雷产品必须在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当地气象部门的监督检查,禁止销售和使用不合格的防雷产品,新建的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三)严格执行《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要求,对不按防雷设计图纸施工,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不安装浪涌保护器(SPD防雷设施不完善,县气象局对此工程不得验收。

(四)防雷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批准的防雷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由县气象局授权的防雷检测机构进行跟踪检测,检测结果书面通知建设和施工单位,并作为防雷工程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防雷工程设计方案涉及变更的应当重新履行报批手续。

(五)县气象局要认真落实防雷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制度,做好建筑物防雷审查把关和防雷专项验收、监督工作。新(扩、改)建的建筑工程开工之前必须到县气象局进行防雷设计审核并取得《防雷设计核准书》未取得《防雷设计核准书的建设部门不得颁发《开工许可证》防雷工程未取得《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不得组织验收,消防大队不得办理《消防合格证》建设部门不得受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手续,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产证。

四、切实规范防雷安全措施

县气象局授权有资质的防雷检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检测工作。石油、化工、通信、电力、学校、宾馆等行业和部门要认真执行防雷装置年度检测制度,每年都要主动向防雷检测机构申报防雷装置年度安全检测申请,及时接受防雷安全检测,防雷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真实、有效的检测报告。各防雷装置使用单位不得拒绝防雷检测工作。对不符合使用要求、存在较大雷电事故隐患的防雷装置,防雷检测机构要提出具体整改意见。为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源头治理工作,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的管理,县安监、公安、消防等部门在对相关企业进行年检、年审时,要积极配合县气象局防雷安全管理工作,应检查其是否安装防雷设施并具有防雷装置检测合格证,对无防雷设施或经防雷检测不合格的企业,不予年检和年审。

五、严格执行雷灾事故报告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4篇

关键词:电气防火 安全监测 消防

Abstract: according to the statistics, China's electrical fire the ratio of the total number of fire into gradually rising trend. In this paper, the electrical fire prevention safety testing professional institutions are briefly introduced, the electrical fire prevention safety monitoring out problems, and put these problems, and put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Keywords: electrical fire prevention safety monitoring fire

中图分类号:F407.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生产和生活用电量大幅度增加,电作为一种潜在的点火源,也进入生产和生活的各个方面,给人民的生命和财产造成的损失也与日俱增。造成电气火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直接原因主要是漏电、短路、过载、接触不良、过负荷、电弧、电火花等,造成高温发热,并引燃周围可燃物酿成火灾。因此,我们必须坚持以“预防为主”,加强电气防火安全检测力度,消除电气火灾隐患,遏制电气火灾的上升势头。

传统的电气防火安全检查是依靠电工仪表和人的五官功能(目测、口测、听诊、触摸、闻味)并借助人的经验,直接查找电气装置火灾隐患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方法,但是传统方法不能发现电气装置中局部过热或火花放电这些隐蔽性很强的隐患。而且,由于我国还没有一个较为系统全面的电气防火安全检查标准,仅靠这些传统的手段进行检查,无法正确诊断和评估电气系统火险隐患状况,致使部分电气线路、装置长期处于恶劣的工况下运行。尽管引发火灾是随机的,但在某种特定的条件下,这些隐患可能会酿成大灾,造成惨重的损失。电气防火安全检测专业机构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应运而生。

1电气防火安全检测专业机构简介

电气防火安全检测专业机构是消防安全工作顺应社会发展对消防安全的需求而出现的一项新事物,是消防安全工作科学化和社会化的一种体现。

1.1机构定义

电气防火安全检测专业机构由电气和消防安全专业的高、中级技术人员组成,配备符合标准的检测仪器设备,由省级消防监督机构依法进行严格资质审查后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对建筑电气防火安全进行竣工检测,出具检测技术数据和文件化的报告,为消防监督部门提供验收依据;对建筑的电气设施安全情况进行定期检测,为消防监督部门反馈这些设施使用中的技术状况;根据消防监督部门要求,对个别场所的电气消防安全进行特别检测。业务上受公安消防机构监督,其检测结果必须具有公正、可靠性。

1.2检测内容

电气防火检查应就以下主要内容进行实地校验:

(1)能生产、输配和使用中的电气火灾隐患对带负载的线路及设施用检测仪器、仪表(如红外线及超声波仪表)进行热像、热点及电接触状况等检测。例如对发电机,变压器,用电设备(电动机、照明灯具、电热器具等),家用电器,开关保护装置,电线电缆等的安装敷设位置、耐火等级、防火间距、运行状态(过负荷、异常现象、故障史等)、绝缘老化情况、导线连接接触状况、保护装置完好状况等等。

(2)电气防火工程是否完整有效

检测电气安装是否符合规范。如消防电源系统的电源数量、电源种类、配电方式、电源切换点、配电耐火性能与措施;火灾应急照明与疏散标示的位置、照度、亮度、装置耐火性;火灾自动报警装置与联动控制装置系统及消防控制室的功能,火灾探测器的种类、位置、数量、保护面积、信号传输方式、联动装置(消防电梯、消火栓水泵、防排烟装置、防火卷帘门等),火灾广播与通报系统。

(3)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设备防火防爆措施

包括危险区域划分,易燃易爆物质的危险性,防爆电气设备的类型、性能、防护形式、配线防爆措施和接地、防爆装防静电等。

(4)建筑物防雷和工业防静电

包括防雷装置的类型、位置、数量、保护范围,完好状况,防静电措施等。

(5)其它

包括防火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各种防火规章制度建立情况,火灾隐患整改情况等。

1.3常用仪器

常用仪器包括红外测温仪、超声波多功能探测仪、接地电阻测试仪、交直流钳型两用表等。红外、超声传感器和计算机等现代高新技术的发展,为在线检测、诊断电气装置过热和火花放电外在表征信号,提供了机遇和可能。红外检测法和超声检测法,能够使我们在电气系统正常运行的状态下,实施非接触式的快捷检测,发现系统的过热和火花放电部位。一、红外测温的基本原理:自然界中凡是绝对温度高于0K的物体都会产生红外辐射,物体的红外辐射特性、辐射能量的大小及其按波长的分布等,与物体的表面温度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通过被测物体红外辐射能量的测量,能准确地确定物体的表面温度,这就是红外测温的基本原理。二、超声波多功能探测仪的基本原理:电气火灾隐患中,导线虚接,绝缘漏电,接头接触不牢或局部电场强度升高形成的火花放电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如果不能及时排除,则会形成局部过热,从而引燃周围的可燃物。由于火花放电会发出高于20000Hz的超声波,采用超声探测仪,能够捕捉火花放电发射出的超声波信号,并转换成人可听到的声音,从而达到精确诊断火花放电隐患状态的目的。

2电气防火安全检测专业机构存在的问题

在电气消防安全检测行业获得良好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检测机构的风险意识不强,一些检测机构内部机构不健全,制度不完善;检测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检测仪器设备不能满足电气消防安全检测的实际需要等。

2.1消防安全检测机构的风险主要表现在对隐患判断的失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所提供的整改措施给受检单位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有可能被受检单位;同时,一些检测机构的不规范的操作,有可能使经过各地消防监督机构和电检从业人员长时间培育的电气消防安全检测工作停滞甚至直接导致这个行业的崩溃。一些检测机构对上述类似风险的认识不足,没有建立相应的风险防范机制。

第5篇

第二条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是水利部计量认证主管机构(以下简称部主管机构)。部主管机构在国家计量认证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家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监督管理水利计量认证工作。国家计量认证水利评审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受国家主管部门和部主管机构委托,具体组织水利计量认证评审工作。

第三条部主管机构应在国家有关评审标准的基础上,参照相关国际标准,结合水利计量认证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水利计量认证评审标准。

第四条部主管机构监督管理以下水利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的计量认证工作。

(一)部属水利水电工程与产品的安全、质量检测机构;

(二)各流域机构的工程与产品质检机构及水资源水环境监测机构;

(三)水利行业科研院所和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质检机构;

(四)水利行业承担水资源、水环境监测任务的水文、水质监测机构;

(五)其他面向全国或跨地区执行水利工程与产品质检任务的质检机构。

第五条水利计量认证的评审工作包括首次评审、复查评审、监督评审和扩项评审。

第六条首次评审、复查评审和扩项评审应由质检机构提前6个月向办公室提交下列书面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一)计量认证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二)法人证明文件或非独立法人质检机构的法人授权文件(扩项评审除外);

(三)上级或有关部门批准机构设置的文件(扩项评审除外);

(四)质检机构的干部任命文件(扩项评审除外)。

第七条办公室受理并审核质检机构的书面申请,结合监督评审的工作安排,每年分两次汇总上报,纳入国家计量认证评审计划。

第八条列入评审计划的质检机构应于评审前3个月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现行有效的质量手册;

(二)现行有效的程序文件;

(三)典型检测报告;

(四)近期参加能力验证的证明材料(如果有)。

第九条办公室负责组织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和正确性进行审查,并于收到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材料后30日内,作出如下处理:

(一)材料符合要求的,受理。

(二)材料存在一般问题的,由申请单位修改,符合要求后受理。

(三)材料严重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暂不受理。

第十条申请材料受理后,接受首次评审的质检机构可根据需要向办公室书面申请进行预评审。

第十一条预评审程序可参照本规定第十七条所列程序进行,其中有些程序可适当简化。预评审只提整改意见和要求,不作最终评审结论。

第十二条办公室根据被评审质检机构的实际情况,提出评审小组组成人员建议名单,经部主管机构审定、国家主管部门审批后,下达评审通知。

第十三条评审通知应于评审前一个月通知被评审单位和评审小组各成员。

第十四条评审小组组成要求如下:

(一)评审小组主要由国家计量认证水利评审组成员(以下简称水利评审员)组成,必要时可聘请不多于两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含)以上职称的技术专家参加。

(二)评审小组的人数一般为5人,可根据被评审质检机构的规模、性质和申请认证项目(参数)的多少适当增减。首次评审或复查评审的评审小组人数可适当增加,监督评审或扩项评审的评审小组人数可适当减少。

(三)首次评审或复查评审的评审小组应配备1名由被评审质检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选派的国家级计量认证评审员。

(四)评审小组设组长、硬件组长、软件组长各1人。

(五)必要时,办公室可增派观察员。

第十五条评审小组组长应及时与办公室、评审小组其他成员以及被评审质检机构联系。评审小组应认真研究申请材料,提出现场评审方案。评审小组组长可根据需要,与办公室和被评审质检机构协商,安排评审员对被评审质检机构进行预访问。

第十六条现场评审的时间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现场评审一般安排3天时间;

(二)对规模较小或申请项目较少的被评审质检机构,或评审性质为监督评审、扩项评审的,评审时间可适当缩短;

(三)对包含分中心、规模较大或申请项目较多的被评审质检机构,或评审性质为首次评审、复查评审的,评审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十七条现场评审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预备会议;

(二)首次会议;

(三)考察实验室;

(四)硬件和软件评审(含现场操作考核、理论考试、座谈考核);

(五)评审小组汇总情况;

(六)与被评审质检机构领导沟通;

(七)末次会议。

第十八条现场评审的评审结论分为“符合”、“基本符合”、“基本符合,需现场复核”、“不符合”四种。对后三种评审结论应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评审结论为“基本符合”的,被评审质检机构应根据评审小组提出的不符合项,在评审小组确定的时间内(不超过2个月)完成整改,将整改情况填写“现场评审不符合项整改报告(以下简称整改报告)”,由评审小组组长确认并签署意见。

(二)评审结论为“基本符合,需现场复核”的,被评审质检机构除按本条第一款要求进行整改外,评审小组组长应限期(不超过3个月)组织现场复核,确认其符合要求后,在被评审质检机构填写的“整改报告”上签署意见。现场复核只针对不符合项进行考核。

(三)评审结论为“不符合”的,被评审质检机构应重新申请首次评审。

第十九条评审小组应会同被评审质检机构在评审工作(包括实施整改)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由被评审质检机构正式行文办公室,报送下列评审材料:

(一)计量认证工作准备情况(首次评审、扩项评审)或总结汇报材料(监督评审、复查评审)1份(加盖被评审质检机构公章);

(二)申请书2份(监督评审除外);

(三)计量认证评审报告2份;

(四)计量认证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合格证书)附表清样3份(监督评审除外);

(五)评审报告第一页“基本情况”和合格证书附表的电子文本1份(监督评审除外);

(六)经评审小组组长签署意见的整改报告2份;

(七)理论考试材料汇编1份(监督评审除外);

(八)现场测试材料(包括任务通知书、原始记录等)汇编1份;

(九)现场考核的典型检测报告各2份;

(十)近期向社会出具的典型检测报告2份;

(十一)现行有效的质量手册1份;

(十二)现行有效的程序文件目录1份、程序文件1套;

(十三)法人证明文件或非独立法人质检机构的法人授权文件和机构设置批文复印件各2份(首次评审、复查评审);

(十四)干部任命文件2份(首次评审、复查评审);

(十五)报送材料的清单1份。

第二十条办公室负责组织对评审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如下处理:

(一)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在10个工作日内,经部主管机构审定,报国家主管部门审批。

(二)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由评审小组组长组织补充、完善。

(三)评审材料严重失实的,另派评审小组,重新进行评审。

第二十一条对经审批符合要求的质检机构,颁发合格证书和合格证书附表(首次评审、复查评审)或合格证书附表(扩项评审),获合格证书的质检机构可使用统一的计量认证标志。

第二十二条在合格证书5年有效期内应开展监督评审。监督评审主要采取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形式。

(一)在5年有效期内,至少应进行一次监督评审。

(二)当被评审质检机构的环境条件、检测人员、仪器设备发生较大变化,或发生检测质量事故、用户投诉等情况时,由办公室组织不定期监督评审。

第二十三条对包含分中心的被评审质检机构,在合格证书5年有效期内,每个分中心原则上均应实施至少一次现场评审。

第二十四条质检机构新增检测能力的,可向办公室申请扩项评审。扩项评审可与监督评审结合进行。

第二十五条质检机构在合格证书5年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向办公室提出申请,报国家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一)质检机构的法律地位、管理体制或行政隶属关系发生变更的,应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质检机构名称或场所变更的,应持变更文件办理变更手续。

(三)质检机构法人代表、技术主管或质量主管变更的,应书面上报备案。授权签字人变更的,应经过考核。

(四)质检机构质量体系做出重大调整的,应将新版质量手册上报备案。

(五)检测标准(包括产品标准和方法标准)更新或修订的,应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若检测标准没有发生重大变化,检测仪器设备和环境条件基本符合标准要求时,可由质检机构技术主管组织有关检测人员进行宣贯,并做好记录,待下一次评审时,由评审小组确认。

2、若检测标准发生了重大变化,现有环境条件或检测仪器设备不能满足标准要求,需添置新的仪器设备时,质检机构应填写“办理标准变更申请及审批备案表”,由办公室派水利评审员到现场进行确认。

第二十六条合格证书有效期满,应进行复查评审。质检机构的复查评审申请应在合格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提出。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申请者,可向办公室提交延期申请报告,经批准后可适当延期,但延长时间不应超过6个月。

第6篇

第十八条未通过技术审查的车辆生产企业对技术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书面告知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向交通运输部要求复核。交通运输部应当组织专家对技术审查结果进行复核。

第十九条交通运输部应当及时对通过技术审查的车型在互联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对经公示后无异议的车型,交通运输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对公示后有异议且经查实不符合条件的车型,不予,并且告知车辆生产企业。

《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至少每季度一次。

第二十一条已经列入《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的车型发生产品扩展、变更后,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车辆生产企业应当按规定程序重新申请:

(一)车长、车宽或者车高超过原参数值1%的;

(二)整车整备质量超过原参数值3%的;

(三)换装发动机的;

(四)变速器最高挡或者次高挡速比,主减速器速比发生变化的;

(五)子午线轮胎变为斜交轮胎、轮胎横断面增加或者轮胎尺寸变小的。

已经列入《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的车型发生其他扩展、变更的,车辆生产企业应当将相关信息及时告知节能中心,并提交发生扩展、变更后的车辆仍能满足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要求的承诺书。节能中心应当将相关车型的扩展、变更信息及时报交通运输部。

第二十二条对于同一车辆生产企业生产的不同型号的车型,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在申报《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时,可以只提交其中一个车型的燃料消耗量检测报告,相关车型一并审查:

(一)底盘相同;

(二)整车整备质量相差不超过3%;

(三)车身外形无明显差异;

(四)车长、车宽、车高相差不超过1%。

第二十三条车辆生产企业对已经列入《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的车辆,应当在随车文件中明示其车辆燃料消耗量参数(式样见附件2)。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配发《道路运输证》时,应当按照《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对车辆配置及参数进行核查。相关核查工作可委托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实施。

经核查,未列入《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或者与《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所列装备和指标要求不一致的,不得配发《道路运输证》。

第二十五条交通运输部建立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查询网络及数据库。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相关数据库纳入本行政区域道路运输信息系统。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交通运输部应当加强对公布的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机构从事相应检测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监督检查制度,不定期派员现场监督检测机构燃料消耗量的检测工作,根据技术审查需要组织专家对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结果进行抽查。

第二十七条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交通运输部应当将其从公布的检测机构名单中撤除:

(一)未按照规定程序、技术标准开展检测工作;

(二)伪造检测结论或者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三)未经检测就出具检测报告;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交通运输部对列入《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的车型实施动态管理。车辆生产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列入《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资格的,交通运输部应当将其从《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中删除,并向社会公布。

节能中心在交通运输部公布违规车型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受理该企业车辆列入《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的申请。

第二十九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的监督管理,督促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严格执行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管理的相关制度。

第三十条已进入道路运输市场车辆的燃料消耗量指标应当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有关要求。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已进入道路运输市场车辆的燃料消耗量指标的监督管理。对于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车辆,不得允许其继续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三十一条从事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在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有、、等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7篇

关键字:消防工程 检测 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拟订的《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纲要》提出 “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允许建立一些、服务的中介组织,向业主提供消防产品认证、消防设施维修、消防法律和咨询、企业内部消防管理等方面的服务,并接受消防监督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在各地消防监督机构的精心指导下,一个新的行业----电气消防安全检测行业取得了很大的成功,广大企、事业单位从不了解这个行业到逐渐的接受了这个行业;从被动接受检测到主动联系要求检测。

一、存在的问题

(一) 消防安全检测机构的风险主要表现在:

对隐患判断失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所提供的整改措施对受检单位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有可能被受检单位;在检测的过程中,由于检测人员的失职引发事故,对受检单位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一些检测机构的不规范的操作,导致上述风险一旦发生,就有可能使经过各地消防监督机构和电检从业人员长时间培育的电气消防安全检测工作停滞甚至直接导致这个行业的崩溃。

(二)检测人员不合格

一个检测机构的水平的高低,在很大的程度上取决于人员的素质和水平。作为从事消防安全检测的人员,应该具有比较丰富的基础理论知识和防火的专业知识;同时,作为直接从事检测的人员,应该具备一定的消防安全知识。有些检测机构为了降低成本,基本不聘用有丰富专业技术经验的高级工程技术人员,而检测人员招聘的都是一些只具有基础电气知识的人员,根本没有进行系统的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技术培训。

(三) 检测仪器不能满足消防安全检测的要求

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服务的主要技术特点是对隐患进行“点对点”的检测,如果没有相应的仪器设备,可以说,检测毫无意义。有些检测机构就是在不完全配备或没有配备仪器的情况下开展检测工作的。象这样的检测质量是可想而知的。并且,由于这些检测机构的仪器不配套,投资成本低,检测的服务价格低,使检测市场进入了一种无绪竞争状态,也严重影响着新的检测技术引进和开发工作。

二、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机构要进行规范化建设

(一)制度健全

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机构必须制定基本的管理制度如仪器收发制度,检定印、证管理制度,数据核验制度,报告签发制度,仪器设备的检定制度,检测规程等。

(二)人员合格

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机构的人员的任职资格必须达到相应的标准,如受教育的程度、理论基础、实际的工作能力等。检测机构应明文规定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任职的资格条件,应明确规定高层、中层管理人员必备的资格条件以及从事技术检测的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并按照相应的条件聘用各个岗位的人员。

(三)仪器配套

检测机构的仪器配备,必须能满足现阶段各检测项目的要求,同时提供相应的检测能力的分析报告和实物证据。并且要跟踪和引进新的技术手段。如电气消防安全检测主要围绕“过热型”和“放电型”火险隐患开展检测工作,从事消防安全检测的机构配备的仪器应能满足对上述两种类型的火险隐患的检测,配备的基本的检测仪器应包括红外热成像仪和超声波漏电探测仪。

三、关于加强对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机构行业管理的建议

(一)、规范电气消防安全检测单位基本要求

凡从事电气消防安全检测的单位,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必须成立专门的检测机构,并有上级主管部门出示的机构证明;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有专业检测设备和专业检测技术队伍及管理人员;具有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或关于收费的批复意见;有固定办公地点、房屋设施及通讯工具;检测单位必须在职能、财务、人事等方面与公安消防机构完全脱钩。

(二)、电气消防安全检测人员要求

1、从事电气消防安全检测单位必须具有满足检测需要的技术队伍和管理人员。其中,安全专业的高级工程师不应少于2人,工程师不应少于4人,助理工程师不应少于3人,管理人员不应少于3人。在各地设立的检测分支机构,高级工程师不应少于1人,工程师不应少于2人,助理工程师不应少于2人。

2、从事电气消防安全检测的专业人员必须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有劳动局核发的电工操作证,其中高压操作人员不少于3人;

3、电气消防安全检测单位管理、技术和操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消防安全知识和实际检测能力,并不断提高检测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三)、电气消防安全检测设备要求

从事电气消防安全检测单位必须具备如下设施、设备:检测电气线路虚接、松动、过热等早期火灾隐患的红外成像仪、超声波检测仪等必须的检测仪器;对电气线路与设备进行热安全评估检测的测温仪;检测电气线路与设备绝缘、接地状态的仪器设备;为检测建立数据库、为用户建立电气线路及设备安全运行档案的计算机设备;电气检测操作时使用的基本工具;从事电气检测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具用品等。

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机构以“体系完善,制度健全,人员合格,仪器配套”为总体要求,不断提高检测质量和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为广大企、事业单位防范电气火灾,是可以做出更大的贡献的。

参考文献:

[1] 傅智敏, 黄金印, 屈震. 消防工程教育与课程体系探讨[J]. 中国安全科学学报, 2004, 14(12): 49-56.

[2] 黄金印, 傅智敏, 张兵. 消防专业教学改革探讨[J]. 武警学院学报, 2004, 20(2): 64-67.

第8篇

认真贯彻全省建设和建筑业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确保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保障使用功能,提升工程质量,争创优质精品工程的总体要求,牢固树立“保质量就是保民生,就是促发展”的意识,以优质服务和工作创新为抓手,以队伍建设为保障,按照“打基础、盯重点、强过程、促创优”的工作思路,积极作为、科学务实,推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又好又快发展,努力促进工程质量稳步、全面提升。

二、工作目标

紧紧围绕“提升工程质量,服从、服务于我县建设发展大局”这一中心,突出抓好结构工程、建筑节能工程及影响使用功能的安装工程质量,严防较大质量问题,杜绝质量事故,所监督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执行率达100%、施工阶段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率达100%。全年争创优质结构工程不少于20项,创市优质工程不少于10项数量、创省优“黄山杯”不少于1项。

三、工作举措

(一)加强领导、成立组织

为了切实加强对本次质量提升年活动的组织领导,确保圆满完成各项目标任务,经研究成立质量提升年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质监站,主要负责全县建设工程质量提升年活动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广泛宣传、营造活动氛围

充分发动各建设、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要精心组织开展工程质量提升年宣传教育活动,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纸、宣传栏条幅、警示标语、挂图、宣传牌等宣传手段进行宣传,使“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理念、“提升工程质量的要求”传达到每一个角落,进一步提高工程建设参建各方面的质量意识,提升全体从业人员的质量意识。使全社会都关注、重视工程质量,不断提升工程质量。

(三)落实2345工程

2345工程即突出两个重点,做到三个加强,实现四个突破,落实五项制度。

(一)突出两个重点

1、突出优质服务。大力加强行风廉政建设,寓优质服务于质量监督之中,优化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方式,塑造良好质监形象。

2、突出工作创新。继续解放思想,大力实施工作创新,针对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找准突破口,不断创新工作方式,更新管理理念,完善监督制度和措施,为推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又好又快发展注入活力。

(二)做到三个加强

1、加强对保障房等重点工程的质量监督与服务。加强对全市保障性住房、市政基础设施等重点工程、公共建筑的质量监督,做到日常巡查和重点巡查有机结合、行为监督和实体监督相结合、监督执法与技术服务相结合,确保主体结构工程和使用功能质量安全稳定。

2、加强检测市场的监督管理。一是切实加强自身检测试验机构建设,要不断完善硬件建设,增强检测能力,要强化服务意识、责任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保障监督数据的真实性、监督报告的规范性,及时按要求上传有关检测信息。二是加强对进涡检测机构的管理,建立完善进涡检测机构的登记管理制度、鉴定委托登记和鉴定结果备案制度,严格审查进涡的检测单位的资质、人员资格等。对进涡检测机构的检测行为实行动态监管,严厉打击检测数据造假行为,保持检测市场的规范有序。

3、加强队伍素质建设。以“加强法律、法规及专业技术学习”为核心,教育引导,以“请进来、走出去”方式,不间断开展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培训,全力打造“政治坚定、团结有力、作风扎实、技术过硬”的干部职工队伍,激发干事创业热情,不断提升监督队伍的整体知识技能水平。

(三)实现四个突破

1、优质工程创建实现新突破。认真实施优质工程带动战略,做好市级优质结构工程、市级优良工程(芍花杯)、“黄山杯”工程组织申报工作,引导企业树立创优意识,营造重质量、重科技、重品牌的良好氛围。加强优质工程培育,加大技术支持力度,培育样板工程并发挥其带动作用。组织优质工程观摩,学习借鉴外地经验方法,不断扩大优质工程、“黄山杯”工程的创建成果,带动工程质量整体水平不断提高。

2、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手段实现新突破。

加大工程质量检查巡查频次和力度,实行监督工作一线工作法,落实责任监督员、副站长、站长三级巡查制度,保证每个月对辖区内受监工程要巡查一次(其中重点工程每周要巡查一次,市政工程每天都有上路巡查),做到“天天在巡查、月月有行动”。巡查检查要做到常态化、制度化、标准化,要重点对原材料构件半成品进场检验、工程实体质量、质量通病的防治、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质量管控行为进行检查。

巡查检查中要充分发挥巡查工作对工程质量的动态监督作用,将各方主体质量行为与实体质量形成闭合管理,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要做到点面结合、全面覆盖,确保工程结构安全、使用安全和使用功能,要通过巡查检查促提升。

3、工程质量服务实现新突破。健全工程质量服务保障体系,不断创新完善服务方式,加强效能建设,实行监督交底图片化制度、创优工程重点帮扶制度,提供优质化服务,促进行业发展。要加大对重点工程服务力度,按照“动土必监管”的原则,实行质量监督手续予申请制度,及时介入提供服务,实行专人监督和抽查、巡查制度,强化技术支持和指导,加强事前控制,及时消除质量隐患,提升工程质量。

4、行风廉政建设实现新突破。继续深入开展廉政风险教育,最大限度减少个人自由裁量权,将廉政风险控制关口前移,严禁“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坚决打击“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杜绝“中梗阻”,确保廉政建设不出问题,树立良好的质监形象。

(四)进一步落实五项制度

1、落实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实施住宅工程“一户一验”,进一步落实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参照《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和先进地市经验,修订完善《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强化分户验收程序的技术指导,督促各相关单位认真落实分户验收工作责任,受监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执行率要达到100%,各监督机构在监督竣工验收时,要重点抽查分户验收工作的执行情况,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测复核,确保在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影响使用和观感的一般质量问题,在交付使用前得到切实整改。对在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的,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2、落实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制度。加强建筑节能施工质量监督检查,落实各责任主体的节能责任,确保建筑节能专项设计、专项审图、专项方案和专项验收“四个专项”制度的落实。完善节能产品进境备案管理制度,加强动态管理,严格落实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进一步加强对建筑节能验收监督管理,对未进行节能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工程项目,不予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3、落实质量通病治理和专项整治制度。一是加强质量通病防治。参照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止技术规程》,深入细致做好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对一般性住宅,重点是做好住户反映比较强烈的板厚、防渗、墙体开裂、窗户渗水等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通病防治工作,全面加强保障房的通病防治工作。要加大通病防治的宣传工作,尤其对质量通病防治成果要积极介绍推广,要逐步建立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治理长效机制,使通病治理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二是落实突出问题的专项整治。今年着重加强混凝土现浇板板厚专项整治、建筑节能专项整治、市政道排工程专项整治工作。现浇板板厚整治工作要有效遏制现浇板板厚超规范、尤其是负偏差超规范的现象。建筑节能要重点围绕节能设计标准和施工规范执行情况、施工图审查和设计变更程序执行情况、原材料进场检验和现场检测等方面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市政道排工程专项整治工作重点围绕排水工程管材的质量、管道基层铺设不符合实际要求、检查井砌筑不规范、管道与检查井连接做法不规范以及回填土一次性虚铺厚度过大等问题进行专项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