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3-07 15:06:56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司法鉴定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1.1送鉴资料审查结果(1)原告与村委会签署的土地承包合同书,约定承包面积为4.667hm2,承包期限为30年。(2)原告在承包土地中仅有部分面积种植了茶树,实际种植面积原被告双方认识不一。(3)2009年7月原告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变更合同,面积减少了0.447hm2。(4)县气象局证明2010年“7月2日降水量为83.5mm”。原告所在乡镇水利管理站出具证明,“7月1~2日当地降雨量为129mm,7月3日降雨量为0.3mm”。(5)原告拍摄暴雨使茶园受淹及有关人员到现场查看受淹情况的照片67张(图1~图2)。(6)县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附录工作记录中记载:“茶园1~5号田块均种植茶树”;“茶树地块与G204西侧排水沟宽度不均匀,沟面宽度大部在1m多~2m多之间”;“茶树地块靠排水沟的地边垄起,承包地远低于国道高度”;“2号地块茶树枯死现状明显,为成片的整株枯死,或发出枝芽的枝叶较其他地块明显矮小,枝芽稀疏,枯枝较多”;“除2号田块外的其他茶树地块里,无明显成片大面积整株枯死情况,有零星的整株枯死的植株存在”;“大量成活茶树有枯枝”(图3~图4)。(7)鉴定组对县公证处2010年11月1日公证书中附录的录像光盘进行了读片分析,对录像进行了截屏(图5~图6)和分析,认为:2011年11月1日原告茶园中茶树叶片绿色,已被修剪过的2号田块中茶树新长的枝条上叶片为绿色;田间的杂草已经枯黄;茶树地块靠G204排水沟的近田侧仍有垄起状土方堆积。
1.2现场勘验与实验室检测结果鉴定组现场可见:(1)原告承包的茶园地势平整,园内沟渠配套,排灌分开,周围无高大建筑物、工厂和人口密集生活区影响。(2)茶园外部有林带保护。茶园内部采用带状种植,大小行种植,平均种植密度7400株/667m2左右。(3)茶园主要排水沟渠与G204相邻,勘验日仍可见水系破坏和阻塞。(4)茶园中茶树已全部死亡。(5)经检测,原告承包土地与公路的交界沟渠长度为455m,茶园与公路界的毗邻长度为383.6m(不含林带、苗圃等)。茶树种植面积为2.245hm2。(6)被施工土方堆压死亡茶树所占的土地面积为0.0967hm2。经实验室对茶树植物学检查检测,田间种植茶树为灌木型品种,平均株高0.75m。树姿半开张,生长势中等,枝条无“之”字型,叶片着生姿态向外,叶片形态窄椭圆形,叶片横切面内折,叶缘波折中,叶基形状楔型。茶树已死亡,根系尚未腐烂。
1.3司法鉴定调查听证会调查结果(1)原被告对工程施工损坏茶园排水水系,并有部分土方覆盖到茶树上的事实无异议。(2)原被告双方对实际损失数量认识不一。
2分析与说明工程施工造成相邻农田水利设施
损毁是常见的工程事故,这类工程事故引发的经济纠纷是常见的民事案件。这类纠纷往往涉案人数多,影响范围大,延续时间长,“一因多效”、“多因一效”的情况突出,处理不好容易引发群发性事件。无论是行政机关调解还是司法机关审理这类案件,都要求准确鉴定农民的经济损失与工程事故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和评估经济损失的大小。农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开展司法鉴定,其鉴定意见就成为解决问题的技术关键。本案是人为因素、气象因素、茶树品种的抗性因素等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典型案件。
2.1茶园排水水系受损是造成原告茶园经济损失的主要原因茶树是亚热带多年生常绿植物,原产于我国西南部丛林中。性喜温暖湿润,耐阴性强,不耐寒。秋季气温低到10~13℃,茶树就停止生长,进入休眠状态。翌年春季,气温回升到10℃时,才重新萌发。越冬期间,若遇-15~-5℃低温时,一些茶树品种受到不同程度的冻害。根据研究[1],我国以年极端低温多年平均值-10℃作为茶树经济栽培的北限。因此,茶树主要分布在苏北灌溉总渠以南地区的热带和亚热带季风区。在我国暖温带季风区中连云港市、山东省日照市近沿海5县等地,也有零星种植,但常遭冻害。茶树是喜酸性土壤作物,凡是在土壤pH4.0~6.5之间均适宜茶树生长,其中又以pH4.0~5.5最好。茶树对水分的要求较高,要求土壤湿润、表土保水力强,排水好,地下水位低,最好在1m以下。若排水不良或地下水位高,土壤水分过多处在饱和状态,则茶根容易遭受根腐病危害或生长受到抑制。在洪涝灾害情况下有可能发生更严重的后果。涉案茶园地处苏鲁交界地区,土壤属偏碱性土壤,地下水位较高,栽植茶树的适宜性较差。2010年7月2日原告所在地降水量129mm,达大暴雨标准,茶园较长时间积水不可避免地对茶树造成了严重损害,造成经济损失。其中茶园2号田因茶树更新植株新发枝条高度偏低,耐涝性较差,其损失大于其他田块。被告工程施工损毁原告茶园水系导致田间较长时间积水与茶树经济损失间有因果关系。
2.2原告茶园中茶树于2011年春全部死亡与2010年夏茶园田间积水无因果关系鉴定组2011年4月26日现场见到茶园中的茶树已全部死亡,茶树叶片枯黄,基本不脱落,茎干韧皮部无绿色,根系枯黄色,符合急性干枯死亡的特征(图7~图8)。原告现场要求我所对全部死亡茶树的经济损失进行鉴定。鉴定组审查全部鉴定资料和现场勘验后认为,原告茶园中茶树的全部死亡与2010年11月1日县公证处公证书附录的原告茶树植株为绿色的录像记录明显不符(图5~图6),在半年之间相差如此之大,必有它因。鉴定组查阅当地气象和农业生产管理技术资料得知,2010年秋冬至2011年春天,当地降水量持续偏少,小麦基本能正常生长。茶树根系深于小麦,虽干旱少雨有抑制其正常生长的可能,但不会发生茶树旱死的情况。据江苏省气象局《2010~2011年冬季气候影响评价》报道,“2010~2011年冬季(2010年12月~2011年2月)全省大部分地区平均气温偏低,为1986年以来同期最低值,尤其是2011年1月全省平均气温异常偏低,创近30年来最低记录”。《江苏省2011年1月农业气象月报》记载,“2011年1月10日赣榆县出现极端低温-10.5℃”。农业气象资料观测规范中“极端低温是离地面1.5m高度的百叶箱中测得的流动空气的最低温度”。原告茶园与G204相邻,国道的“通道效应”使空气流动速度比气象台站百叶箱中的空气流动速度更快,地面实际温度低于气象台(站)报告的极端低温观测值。《中国农业气象学》“茶树与气象”中记载,“灌木型茶树在-10~-13℃的低温下,将被冻伤。在-15℃以下时,将严重受冻减产,甚至地上部分全部冻枯”。植物冻害常是细胞间结冰和细胞内结冰,如遇干冷大风更加剧了植物体内水分的散失,造成干枯死亡。鉴定组认为原告茶园中茶树全部死亡是2010~2011年冬季干旱、冻害等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与被告工程施工毁坏水系之间无直接因果关系。
3原告茶园经济损失的估算本案对因土方堆压
造成茶树死亡的损失和2号田枯死茶树的经济损失估算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除2号田以外的茶园经济损失估算采用生产统计法和专家评估法进行。
3.1被土方覆盖死亡茶树经济损失(L1)的估算采用重置成本法计算被土方覆盖死亡茶树的经济损失。茶园幼龄期(当地一般5年左右)没有收益,主要培育茶树的树体。5年以后的茶园进入成园期可以正常采收茶叶。本案采用重置期限5年。据调查测算,5年重置成本费用(含人工、种苗、生产资料、土地租金等)19.35万元/hm2左右。被土方覆盖茶园(图2)面积0.0967hm2的重置成本为18711元。被土方覆盖的茶园当年无产量产出,也无农本投入,应补偿一个生长季的可得利益(纯收益)。据调查,纯收益一般在3.75万元/hm2左右,0.0967hm2的可得利益为3626元。则被土方覆盖的茶树经济损失为:L1=18711+3626=22347(元)。
3.2茶园2号田茶树经济损失(L2)的估算2010年11月1日县公证处录像资料清晰地反映茶园2号田块(面积0.13hm2)为当年新修剪田块,从茶树根基部抽出约20cm左右的新枝条叶片为绿色。鉴定组对公证处录像截屏图片用比例分析法估算出田间枯死植株面积占种植总面积的50%左右;对原告提供的2010年春茶园生产情况的录像进行截屏图片分析,估算出其中约有10%为往年死亡植株,因此,鉴定组认为原告2010年夏茶园淹水死亡的茶树种植面积为0.13×(50%-10%)=0.052hm2。按照重置成本法估算,其经济损失为10062元。因原告茶园2号田春剪后无夏秋茶可采,故无夏秋茶经济损失。L2=10062元。
3.3原告茶园(除2号田外)受灾经济损失(L3)的估算据测算,茶园(除2号田)受损面积为2.115hm2。根据《江苏省农村统计年鉴》公布的全省各县(区)2007~2009年茶园面积与总产量的数据,原告所在县前3年茶叶单产平均为295.05kg/hm2。据调查,当地春茶、夏秋茶产量的比例约为2∶3,原告春茶不受淹水影响,夏秋茶叶因淹水造成的损失量为295.05kg/hm2×(3/5)×2.115hm2=374.42kg。据调查,江苏省的绿毛茶2010年下半年夏秋茶(新茶)市场均价约为220元/kg,受损茶园的经济损失总产值=374.42kg×220元/kg=82372.4元。原告无夏秋茶采茶用工成本投入(其他减少投入的生产农本与田间排水等增加的农本基本持平),据调查测算,原告茶园后期未投入采茶用工成本11530元。原告茶园受淹导致夏秋茶经济损失为:L3=82372.4-11530=70842.4(元)。
3.4原告总的经济损失(L)估算总的经济损失(L)等于被土方覆盖死亡茶树经济损失(L1)、茶园2号田茶树经济损失(L2)、原告茶园(除2号田)茶树受灾经济损失(L3)之和。L=L1+L2+L3=103251.4(元)。
4司法鉴定意见质证采信情况
法院收到司法鉴定意见书后,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庭前开示)、组织庭审质证,原被告双方对鉴定结论未提出任何实质性意见。法院采信鉴定意见组织原被告双方调解,最终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履行协议后顺利结案。
5讨论
5.1司法鉴定人必须查明导致茶园经济损失的真实原因
农业生产的综合性、季节性、连续性、区域性的特点决定了农业司法鉴定有着自身的特点[3-4]。一是鉴定内容的综合性。“多因一效”、“一因多效”的情况突出。农业生产是复杂的人工生态系统,受到土壤、气候、作物、种植人员(农民)技术能力和社会经济条件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与制约,从繁杂的因素中鉴定出引起损失的原因和准确估算出实际损失,这是农业司法鉴定的技术难点和关键。二是农业司法鉴定的时效性突出。过了季节事故现场就不复存在。三是案件当事人无案件的系统资料。司法鉴定人必须到田头、滩涂、养殖场、林场、茶园等现场调查,寻找物证,取得样品,进行必要的实验室理化分析。四是农业事故的突发性、群发性特点突出。这些特点要求农业司法鉴定人必须以中立者的身份,用近代农业科技新成果、新技术、新方法进行全面的综合分析,分清各种因素对经济损失的因果关系和影响程度的大小,作出客观、公正、科学的鉴定结论。本案例鉴定内容至少包含了以下3个方面:一是致害因素(工程施工破坏了农田水利设施)对茶树被淹损害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二是致害因素对茶树受水淹损害(死亡、黄化落叶等)程度和农产品损失量(如农产品茶叶产量、品质的降低)的认定;三是对茶树受损量经济价值的估算。经济损失是鉴定对象(茶树)损害程度货币化的衡量指标。只有致害因素与鉴定对象受损害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进行损害程度和经济损失的鉴定才有实际意义。司法鉴定人必须根据茶树的生长发育规律、自然生态环境、茶树栽培管理、农田水利设施损毁程度、暴雨与田间积水程度和极端低温冻害与茶树对冻害耐受程度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查明茶树死亡、受损的真实原因、程度及对经济损失的影响效应。
5.2司法鉴定人必须采用合适的方法估算其经济损
1.1医学会的社会属性
社会组织,又称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第三部门等等。这些叫法在内涵上区别不大,与政府、企业相区别,社会组织具有非营利性、非政府性、独立性、自愿性和公益性等基本特征。我国目前将社会组织分为三类,即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医学会属于社会团体。作为我国最具影响力的社会团体之一,各级医学会都有着悠久的历史,中华医学会成立于1915年,笔者所在的常州市医学会成立于1948年。各级医学会是按照1998年10月25日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同意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医学社会团体。作为社会组织,医学会在全国范围内都建立了健全的组织,全国设立中华医学会,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都设有省级医学会,各地级市也都设有市级医学会,而且都有着十多年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经验。中华医学会自2002年开始承担政府转移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职能以来,累计在全国建立了400个鉴定机构,医鉴工作人员达1500人,建立了拥有10万名医学专家的医鉴专家库。医学会作为一个具有公益性质的社会组织,始终把客观、公正、专业、公益作为鉴定工作的基本要求,鉴定质量不断提高,公信力不断提升,越来越得到社会的认可,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外,又先后承担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职业病鉴定等多项政府转移职能,在将来将承担更多政府转移职能,医疗损害鉴定也应该确立医学会的主渠道作用。
1.2司法鉴定机构的社会属性
2005年9月30日经国务院批准公布施行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申请条件规定如下:有自己的名称、住所;有不少于20万~10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3名以上司法鉴定人。申请门槛过低,加上利益的驱动,导致了司法鉴定机构数量的泛滥。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调研,江苏全省共有60家社会司法鉴定机构,许多都是由二级医院设立或是由退休法医组成。技术力量及各方面条件都非常有限,根本不具备承担医疗损害鉴定的能力。司法鉴定机构属于独立运作自负盈亏的经营实体,它的营利性导致其只会热衷于追求商业利益的最大化,而忽视自己的社会责任和对社会利益的追求。目前绝大多数鉴定机构的设立是因为鉴定服务属于创收项目,把司法鉴定看作一种投资获利渠道,利润就是机构成立的出发点,没有利益就失去了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热情,在政府没有任何投入的情况下,很难将其强行纳入公益体系,鉴定机构不具有公益性,医疗损害鉴定就很难把公民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责任包含进去。目前,我国司法鉴定机构采取市场化管理。市场化的特点是通过各种手段或策略唤起人们的消费意识,争取更多的顾客,通过提供有利于客户的服务实现利润的最大化。但医疗损害鉴定的社会公益性本质决定它不能按照市场化经营。如果将消费与受益结合起来,司法鉴定就丧失了公正性。正因为如此,世界上还没有哪个国家将司法鉴定服务完全交给市场,即使社会诚信体系很完善的国家也不例外,如英国、德国基本上还是以国家设立的鉴定机构为主,更何况中国社会的诚信体系距离完善还十分遥远。
2鉴定人员的条件
医疗损害鉴定无论是由医学会组织,还是由司法鉴定机构组织,鉴定人员的组成是其核心问题,将直接决定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公正性。鉴定人员的资质和条件,也是构建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焦点问题。
2.1医学会鉴定人员条件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3条规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建立专家库,专家库由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组成。①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②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③符合前款第1项规定条件并具备高级技术任职资格的法医可以受聘进入专家库。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是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的基础上进行筛选,入选条件要求更高。医学会鉴定专家的产生是医患双方随机抽取产生,人数基本上在5人以上,既包括临床专家,也包括法医专家。
2.2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员条件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专家的产生是通过指定或者直接选择产生,人数基本上只有2~3名。通过对比可以发现,医学会鉴定人员的资质要求明显高于司法鉴定人的资质要求,即医学会要求鉴定人员必须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且任职3年以上,而司法鉴定人的最低要求是“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因此,大量从高等医学院校毕业、没有从事过临床医学工作的人在司法鉴定机构工作一段时间后,即可通过考核获得司法鉴定人资格,成为司法鉴定人。医学会的鉴定专家通常具有争议所涉学科的医学专业知识和临床实践经验,但司法鉴定人却往往不具备此类专业知识。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多系法医出身,相对缺乏临床实践经验。同时,即使部分鉴定人为临床医生,但由于目前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临床分科的细化,鉴定人也不可能通晓所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由此可见,医学会的鉴定专家在专业素质方面较司法鉴定机构人员具有明显的专业优势,亦符合法院委托鉴定的专业资质要求。
3鉴定收费
鉴定收费是老百姓维权的一道门槛,本身看病已经花去了大量积蓄,如果鉴定收费高昂,无疑更增加了他们的维权成本,也许许多人因此就放弃了维护自己的权益,还有一些人在走投无路之下可能会采取偏激的手段进行维权,这也是医院暴力事件发生的一个原因。因此,医疗损害鉴定的收费必须体现社会公益性。
3.1医学会鉴定收费
医学会作为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鉴定收费充分体现了社会公益性,不仅低廉,而且收费标准坚持十多年不变。就笔者所在的经济较为发达的江苏省,根据2002年10月14日的《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等收费试行标准的批复》(苏价费[2002]368号、苏财综[2002]137号)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标准:①鉴定专家在7人以上(含7人)的,按首次鉴定2200元/例次,再次鉴定3200元/例次收取;②鉴定专家在7人以下的,按首次鉴定1700元/例次,再次鉴定2200元/例次收取。2002年至今,10多年过去了,鉴定收费仍按此规定执行。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苏高法审委[2010]16号)规定,医疗损害鉴定的费用参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相关收费标准执行,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的收费标准体现了社会公益性。
3.2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收费
长期以来,由于司法鉴定缺乏统一的收费标准,加上司法鉴定机构自身的利益驱动,司法鉴定收费一直居高不下,也是社会反响强烈的焦点问题。鉴定机构的收费不是按例收取,而是按项计费,1例普通的医疗过错鉴定动辄就要上万元的鉴定费。而且各地鉴定机构的收费标准不统一,差异较大,影响了当事人和法院对鉴定机构的选择和确定,进而影响了诉讼效率;由于收费问题,导致不少当事人对法院选出或指定的鉴定机构缺乏信任,法院依据鉴定结论作出的最终裁判结果很难得到当事人的认可。甚至出现鉴定机构与法院通过回扣关系建立业务纽带等不正常现象,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和社会的公共利益。正因为如此,2009年9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司法部下发了《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264号),对司法鉴定收费制定了具体的收费标准,并规定了浮动幅度。其中医疗纠纷鉴定每例4300元、法医病理鉴定文证审查每例1200元、损伤程度鉴定300-700元、伤残程度评定每例700元、伤病关系鉴定每例1000元、医疗费合理性评定每例600元、法医临床鉴定文证审查每例800元等,这些费用都可能在同一医疗损害鉴定中进行累加,而且还有浮动的幅度,由于其营利性的驱动,基本上是就高不就低,相比医学会鉴定,收费仍然过高,不具有社会公益性。
4鉴定程序
4.1医学会鉴定程序
根据2010年6月28日的《卫生部关于做好〈侵权责任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卫医管发[2010]61号)规定,医学会可参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医疗损害鉴定。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30号)详细规定了鉴定的组织者和分级管理制度、鉴定程序的启动、中止和终止,鉴定专家库的设立、鉴定专家组的形成和主要学科的确定,鉴定专家的回避,鉴定的依据、目的和原则,鉴定材料的提交、鉴定听证会程序以及鉴定结论的书写规范等内容。江苏省医学会于2010年12月21日下发了《医疗损害鉴定实施细则(试行)》,又于2011年2月11日下发了《医疗损害鉴定专家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医学会于2010年11月15日出台了《浙江省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办法(试行)》,北京医学会于2013年1月14日下发了《北京医学会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暂行规定》,这些细则、办法的出台,使得医疗损害鉴定相比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在程序上更科学、更公正。
4.2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程序
目前司法鉴定机构关于程序方面的规定,只有2007年7月18日司法部公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第107号令),这部程序通则是针对包括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在内的一个总的鉴定程序方面的规定,针对性不强,远不如医学会鉴定程序详尽和规范,对于司法鉴定机构如何开展医疗损害鉴定更是没有明确的鉴定程序可依照。比如,多数司法鉴定机构不召开医患双方参加的鉴定会,医患双方无法当面向鉴定人充分陈述自己的观点,鉴定人也无法就一些医患双方争议的焦点或需要进一步查明的事实现场向医患双方进行调查询问,也使鉴定人无法通过现场查体对患者损害后果有一个更加客观的评定。另外,司法鉴定人因为其临床医学专业知识的欠缺,常常聘请有关医学专家提供专家咨询意见,但却拒绝提供咨询专家的资料,使得医患双方申请咨询专家回避的权利无法得到实现,亦经常在实践中引起双方的争议。
5医疗损害鉴定选择医学会的必然性
【关键词】耳损伤,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伤残程度
耳损伤在日常生活中属于一种比较常见的损伤疾病,是司法鉴定中比较常见的损伤,但该类疾病通过治疗后还是有可能会遗留下比较严重的后遗症,耳除了具有听觉功能外,还有保持容貌完整性的作用,因此耳损伤对伤者可能造成容貌损害的同时还会出现听觉和平衡功能障碍等[1][8],其中的听觉损害原因和损害程度的客观判定是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的重点和难点。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给司法鉴定人在临床司法鉴定中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本文对于我市下属一法院的从2007年1月至2009年1月以来的47例耳损伤诊断资料进行分析,并对有关耳损伤法医临床司法鉴定问题进行讨论和研究,具体报道如下。
1 资料与鉴定分析
1.1 一般资料
选择我市下属一法院的从2007年1月至2009年1月以来的47例耳损伤个案鉴定检材资料,采用回顾性分析方法进行分析以及法医临床鉴定文证审查。其中男性31例,65.96%,女性16例,占34.04%;耳损伤及年龄统计:出现单纯左耳损伤19例,单纯右耳损伤20例,双耳同时损伤8例,年龄8-74岁,平均38.8岁。
1.2案由
刑事案件6例,民事案件37例,行政案件4例。
1.3致伤因素
钝器伤37例,锐气伤3例,电击伤4例,爆炸伤3例。钝器伤中徒手殴打致伤25例,物体打击致伤10例,其中交通事故25例[2],工伤8例,意外损伤4例。
1.4损伤部位及类型
耳主要由外耳、中耳和内耳三个部分组成,耳损伤按部位一般分为:外耳损伤、中耳损伤和内耳损伤[8];按性质一般分为:①耳廓损伤:共10例,其中左耳4例,右耳6例;②外伤性鼓膜穿孔:共19例,左耳10例,右耳7例,双耳2例,大部分伤者为小穿孔;只有2例出现右耳2处穿孔③感音性耳聋:8例,左耳3例,右耳3例,双耳2例;④神经性耳聋:6例,左耳2例,右耳2例,双耳2例;⑤混合性耳聋:4例,其中右耳2例,双耳2例[3]。
1.5 司法鉴定标准 损伤程度主要依照的是两院两部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中第十一条耳损伤的内容进行鉴定,具体为:(一)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或两侧的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15%;(二)外伤性鼓膜穿孔;(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四)耳损伤导致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的听力减退达30分贝。伤残程度评定主要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等委托事项要求。
2 结果
出现耳廓损伤的10例,外伤性鼓膜穿孔的19例,感音性耳聋的8例,神经性耳聋的6例,混合性耳聋的3例。除3例无法进行鉴定(因无法证明耳外伤是否与案例相关)外,剩余44例中轻微伤11例,轻伤29例,重伤4例[4];交通事故伤残20例,工伤伤残6例,意外伤残3例。
3 讨论
耳损伤主要是指受到外力作用影响,在耳廓位置、外耳道位置、中耳位置以及内耳位置所出现的明显性伤害问题。临床实践研究结果证实:根据耳损伤出现位置的差异性,其主要耳损伤类型也存在一定的区别。一般情况下,出现于耳廓位置的耳损伤主要是指皮下淤血问题、血肿问题、皮肤撕裂问题或是软骨破碎问题。在耳廓位置耳损伤的合并感染因素影响下,导致耳损伤患者极有可能出现软骨膜的急性化脓问题;出现于外耳道位置的耳损伤主要是指外耳道皮肤出现的肿胀问题、皮肤撕裂问题、皮肤出血问题以及骨部骨折问题。在这部分问题的影响下,耳损伤患者可出现明显的外耳道狭窄性问题;出现于中耳位置的耳损伤主要是指皮下流血问题、耳鸣问题、耳痛问题以及耳聋问题。在耳损伤患者出现中耳位置耳损伤的因素影响下,可能会感觉到间歇性的眩晕问题,并导致鼓膜位置出现不规则状态下的穿孔问题,且穿孔位置周边会出现一定的渗血问题。对于中耳位置的耳损伤问题而言,严重情况下可能听见小骨损伤位置的脱位问题;出现于内耳位置的耳损伤主要是指感音性耳聋问题、耳鸣问题以及内耳出血问题。在这部分问题的影响下,耳损伤患者频繁性出现眩晕、呕吐、平衡感障碍或是恶心问题,部分情况下可能自内耳溢出部分淡红色或是清亮液体。
根据人体身体生理的结构特点,耳廓处于头面部一个突出于外的位置,所以当人一旦出现意外时,耳部损伤几率会很大,其中耳廓损伤又占各类耳部损伤的绝大部分。因此耳损伤属于法医学鉴定中较为常见的一种损伤类型,耳损伤不但会对容貌造成明显影响,还会不同程度地导致听觉功能障碍发生,从而引起听力下降等,但需要注意的是,除外伤外,药物、年龄、先天或后天性疾病等因素皆可能导致听觉功能改变,因此,需要查清导致听觉功能障碍的主要原因并准确测量并判断出听力下降的程度,相对比较复杂。本组进行的47例耳损伤法医临床诊断中,发现属于耳部轮廓损伤的有10例,占38.46%。统计结果与我市进行的统计结果基本一致。在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中评定为轻微伤的标准为耳廓出现肿胀现象通过常规治疗可以治愈且耳廓外形没有发生明显改变,但这种情况在本组进行的12例耳部轮廓损伤鉴定中并不多见,绝大多数案例都出现了耳部轮廓撕裂等比较严重的伤害[5]。耳廓支架组织较少,当出现出血情况时吸收功能较差,所以在愈合恢复速度要比其他部位缓慢一些,司法鉴定人在进行鉴定中要结合这一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才能得出鉴定意见。对于耳廓外形损伤情况要根据术后治疗效果来决定,当治疗终结后耳廓外形与受伤前无较大畸形改变时,可根据损伤瘢痕的程度、长度来评定损伤程度或伤残程度。如果通过临床治疗耳廓外形已经无法恢复到原来形态,就要根据耳廓变形情况来评定[6]。耳廓损伤应该归为面部损伤范畴,一个原因是由于耳廓损伤会对人体面部美观造成较大影响,使人面容改变明显,实际上已经造成了容貌毁损的后果,另一个原因是伤者听觉功能已经受到影响,使人在进行声波收集过程中受到影响,最终造成听觉功能障碍。
当伤者出现单耳损伤超过50%或双耳损伤总面积超过60%应被评定为重伤,当伤者出现单耳损伤超过10%或双耳损伤总面积超过15%应被评定为轻伤。本组10例耳廓损伤鉴定结果为轻微伤4例,轻伤4例,重伤2例,交通事故伤残20例,工伤伤残6例,意外伤残3例。
耳廓受伤主要原因是由于拳脚、砖块、木棍等钝性暴力工具打击形成。但在对于耳廓损伤进行评定的过程中,我们遇到了一些鉴定纠纷情况,伤者由于在治疗过程中由于诊疗方法不当出现病情加重的情况或出现因诊疗而病情得到缓解的情况,所以对于该类伤者进行鉴定时可能出现分歧。目前对于该类伤者在进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的过程中出现了两种观点,一方观点认为在进行法医司法鉴定中应以伤者治疗前损伤情况为标准,不将治疗效果计算在内。另一方观点则认为耳部轮廓损伤属于损伤后遗症范畴,应该以伤者通过治疗终结后的情况作为主要鉴定依据。但是按照这种方法来进行鉴定的话存在一个明显的弊端,就是法院对于同种类型的伤害行为有可能会做出不同的判决结果,其判决结果与患者进行的治疗效果有着紧密的关系,这不符合司法公平性的原则,所以司法鉴定人在进行鉴定时一般采用第一种观点[7]。
我们在进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过程中总结出两方面:一方面:①在对外伤性鼓膜患者进行鉴定的过程中,不可单凭患者对于自身听觉功能障碍情况阐述就草率做出评估,一定要对伤者进行全面细致的体格及听觉功能检查并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综合分析后才能做出鉴定意见。②在对于耳聋伤者(特别是单耳聋)在进行鉴定过程中一般先采用主观测听法,同时可以采用一些客观测听法来进行测定,然后在进行电生理反应测定方法,后一种方法在进行耳聋测定中价值更大,更具有说服力。另一方面按耳损伤部位分别考虑损伤程度和伤残等级:外耳的损伤、中耳损伤和内耳损伤。外耳的损伤程度和伤残程度主要依据耳廓有无缺损及其缺损程度,耳廓有无变形及其变形程度、外耳道有无狭窄及是否影响听力等;中耳的损伤程度和伤残程度要考虑有无其他损伤并存,比如合并颅脑损伤等,应结合标准中相印的条款综合评定;内耳的损伤程度和伤残程度则主要涉及听觉功能和平衡功能障碍等问题,如有合并其他部位损伤的应分别评定[8]。司法鉴定人在进行检验鉴定时认真细致做好各项检查工作是其工作最重要的部分,在做出鉴定意见前一定要根据患者病情和各项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对于伤病患者外伤与听觉功能丧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要进行客观全面分析,只有明确伤病患者的伤病关系才能做出鉴定意见。司法鉴定人在进行检验鉴定的过程中也遇到了勘验难的问题,由于一些鉴定材料时间过久,而损伤当时的诊疗等检材记录不具体,给司法鉴定带来困难。
综上所述,司法鉴定人在进行耳损伤的司法鉴定过程中,对于损伤程度的鉴定主要是依据伤病患者损伤当时的情况来进行的,如果涉及容貌毁损或听觉功能的损伤程度,则主要依据治疗终结后的情况作为主要鉴定依据;当伤病患者经过治疗终结仍然遗留残疾,在进行伤残程度评定时,也是主要依据治疗终结后的情况作为主要鉴定依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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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罗敏,谢明国,肖家和.中内耳正常解剖结构的高分辨CT扫描[J].临床耳鼻咽喉科杂志,2009,12(11):156-157.
司法鉴定是不能做假的。在司法实践中,司法鉴定结论因为其客观性、专业性,证明里比较强,一般情况下,法官会采信司法鉴定结论。有的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认为鉴定的程序、鉴定方法等存在问题的,会认为司法鉴定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形。但是司法鉴定基本上不会作假,鉴定机构的程序非常严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来源:文章屋网 )
因此,难怪诸如CSI、NCIS等这样的美剧会在美国甚至全世界都始终拥有一群忠实的粉丝,保持收视长虹。这些美剧的剧情中,往往运用到了一些大家所熟知的司法鉴定技术。你也许会觉得,总是靠着这些一成不变的司法鉴定技术,就想一直拍出精彩的美剧,这怎能骗得过精明的观众?然而,时至今日,现实中的很多司法鉴定技术可能早已超出美剧可以描述的范畴,先进得让人难以置信,而你可能却还不知道。
01 激光感应耦合等离子体光谱法
Laser Ablation Inductively Coupled Plasma Mass Spectrometry
如果犯罪现场有碎玻璃,那么哪怕只是一小快,都有可能帮助刑侦人员找到重要线索。这些碎玻璃有可能暗示了子弹的方向、撞击力量的大小以及罪犯所使用的武器类型。激光感应耦合等离子体光谱法通过其高度敏感的同位素识别能力,可以将任何形状,任何大小的玻璃都降解到它们的原子结构。通过这些原子结构,法医科学家把从犯罪嫌疑人衣物上提取的玻璃渣,与犯罪现场的玻璃样品进行匹配,从而确认是否来自同一块玻璃,并进行定罪。当然,这样高科技的技术手段和技术元件,对于操作设备的研究人员要求同样也不低。
02多元化光照相机
Alternative Light Photography
在法医学护理方面,能够快速确定受害者到底遭受了多少物理伤害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能力,因为不同的物理伤害往往决定了受害者的生死差异。尽管刑侦上有许多工具可以用来迅速、准确地确定可见的物理伤害,但是多元化光照相却是其中科技含量最高的一种。它的优势之处在于,它可以显示出受害者皮肤表面没有出现的组织伤害。举个例子,全镀恪的多元化光照相机通过使用蓝光和橙光过滤器,可以清楚完全地显示出受害者皮肤表面下的瘀伤。而操作多元化光照相机,还要求研究人员首先获得法医护理的相关文凭。
03 高速弹道学照相机
High-Speed Ballistics Photography
说到高速弹道学照相机,你可能不会想把它和司法鉴定技术联系起来。毕竟,这怎么听起来都像是军事上的某种技术吧。但事实上,弹道学专家却指出,高速弹道学照相机在司法鉴定上也有着重要的作用。通过使用高速弹道学照相机,刑侦人员可以精确地确定弹孔是如何形成的,子弹轨迹的方向,以及枪伤和碎裂玻璃形成的原因。更为方便的是,几乎所有人――无论是一名犯罪现场调查员,还是一名枪支专家,都能够熟练操作高速弹道学照相机,而不需要经过任何特殊形式的教育或培训。当然,进一步地识别弹孔形成原因、子弹轨迹方向,以及枪伤和碎裂玻璃形成的原因等,则需要具有专业资格的研究人员才能完成。
04 视频光谱比较仪2000
Video Spectral Comparator 2000
对于犯罪刑侦人员以及法医科学家,视频光谱比较仪可能是最有价值的司法鉴定技术之一。有了这台仪器,科学家和研究人员可以发现罪犯在纸上书写的模糊信息,或是用特殊材料写成的信息,并同时测出纸的原产地和质量。哪怕这张纸已经被人为毁坏了,或者经过了水的浸泡或被火烧过,视频光谱比较仪依然有可能还原纸上的所有信息量――而这些信息,是根本不可能通过裸眼进行识别的。
05 DNA测序
DNA Sequencer
时至今日,相信绝大多数人都对DNA的重要性非常了解。通过各类侦破剧,或者生活中周围偶尔有人去做的DNA亲子鉴定等等,我们都知道DNA在基因追溯方面的能力有多强大。也因此,提到司法鉴定技术,很多人第一反应便是DNA检测。但是大多数人并不知道,科学人员是如何对DNA进行测序,并如何使用它们的。在人们熟知的一般情况下,法医、科学家和犯罪实验室的技术人员会通过所谓的“DNA测写”,调取人类头发或皮肤样本,进行微量物证以确定罪犯和受害者。而对于那些陈年旧案来说,寻找到可用的DNA其实并不容易。在大多数陈年旧案中,那些可搜寻到的DNA都已经高度退化,普通的DNA测量根本无法确定结果。因此,更为强大的DNA测序方法应运而生。通过此方法,科学家们可以通过几十年前的骨头或者牙齿,确定一个人的DNA核苷酸碱基的特定顺序,并以此生成其唯一的DNA序列,以确定犯罪嫌疑人。
06 数字监控的Xbox设备
(XFT设备)
Digitial Surveillance For Xbox (XFT Device)
看到这个设备名,可能很多热爱游戏机的读者已经兴奋起来了:“这不是Xbox游戏机么!这也能和司法鉴定技术联系上了!”其实,大多数人并不知道,像Xbox这样的游戏机,有可能是犯罪分子的作案工具。正因为人们将其当做简单的游戏系统,许多犯罪分子便频频将非法数据隐藏在Xbox中。作为最具突破性的数字性司法鉴定技术手段之一,XFT设备被用于帮助警察局在被允许的情况下,获取Xbox中隐藏文件的硬盘驱动器,以此获得犯罪证据。与此同时,XFT设备还设置了录制系统,记录犯罪分子的操作,以便能够在庭审期间实时调取录制内容,确保证据落实。当然,要获取操作此项设备的资格,计算机取证相关专业的学士学位是必不可少的。
07 3D法医学面部再造
3D Forensic Facial Reconstruction
一直以来,关于能否通过司法鉴定技术还原犯罪分子长相的问题,就一直被人们所讨论着。通过各种司法鉴定手段,还原犯罪分子长相,这样的司法鉴定技术并不能被认为是最可靠的,但是,它绝对是最有趣的一项司法鉴定技术之一。司法鉴定病理学专家、人类学家以及科学家都热衷于探讨这个话题。在3D法医学面部再造技术中,科学家采集犯罪现场的人类遗骸或断肢等,通过3D面部再造软件,重塑其可能的外貌轮廓。通常,这样的技术人员往往拥有学士或者硕士学位的病理学和司法鉴定学位,或者医学学位。
08法医学碳-14年代测定
Forensic Carbon-14 Dating
相信不少人在学习基础化学时都学到过,碳-14具有半衰期,且时间很长,约为5740年左右。一直以来,碳-14都被用于考古发现,或者确定古代人类遗体距今的年代。现如今,由于地球中的放射性碳在过去50年间增加和减少了数次,使得应用这种技术来进行人类遗体或残肢年代测定也成为了可能。当然,由于这项技术对于科学的要求很高,所以必须是具有硕士学位的司法鉴定人类学专家或司法鉴定考古学专家才能完成。
09磁性指纹识别及指纹自动识别技术(AFIS)
Magnetic Fingerprinting and Automated Fingerprint Identification (AFIS)
磁性指纹识别及指纹自动识别技术可以有效帮助刑侦人员、警察以及法医技术人员快速、轻松地获得指纹,并使之与一个广泛的指纹虚拟数据库进行对比匹配。除此之外,由于磁性指纹识别及指纹自动识别技术采用的是非接触式的采样方法,可以确保犯罪现场的完整性,在采证的过程中不对现场造成任何破坏。并且,此项工作对于技术人员的要求也并不是很高。只需要一个刑侦学的副学士学位,即可以参与犯罪现场调查,并进行相关的指纹采集。
10 法医学会计师的链式分析软件
Link Analysis Software for Forensic Accountants
当一名法医学会计师试图在一堆文件海洋中寻找到关于非法资金的线索时,这个链式分析软件可谓是非常有用的工具了。法医学会计师的链式分析软件有助于在分析众多的金融活动中,迅速寻找出不寻常的金融事件。结合金融数字交易的分析、客户的分析以及通过统计数据的观测结果,法医学会计师的链式分析软件可以有效测出违法违规行为的概率。当然,如果想要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医学会计师,除了能够运用此项工具,硕士学位的司法会计鉴定能力也是必不可少的。
那么,除了对于操作人员的要求外,相信读者不禁要问:凭什么这些司法鉴定技术,就一定能够在庭审过程中得到采信呢?是不是任何高科技的技术,都能被称为、或者应用于司法鉴定技术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在一项新技术发明后,司法鉴定机构必须通过重重指标考核,才能确定其应用于司法鉴定方向的可操作性。其中的指标首先是该项技术与司法鉴定的关联性,即此项技术必须能够被应用于司法鉴定领域,并且能够教授给具有大学学习能力的准技术人员。其次是该项技术的科技含量,必须是在某个领域具有最高水准的科技,才具有能够成为司法鉴定技术的潜在资质。特别是对于那些经过反复实验而获得的技术,其被称为“司法鉴定技术”的可能性更高。最后是该项技术的可靠性。这在司法鉴定领域是至关重要的一个指标。只有那些可靠性超过80%的技术,才能够成为司法鉴定领域具有操作性的鉴定技术。影响其可靠性的因素,包括了破案率、定罪率以及正确识别率。
⑴、保持科学、独立。公正,高效的原则。
科学、独立、公正、高效是我们做好司法鉴定工作最根本的原则。“科学”的含义就是实事求是地用科学的知识叙述或者是描绘出事实的本质,也就是说专家要通过自己的学术知识水平,对有关材料进行分析,判定有关材料所能证实的事实,并对所要解决的问题提供结论性意见。这就要求我们专家不仅专业知识要对口,而且在分析调查材料中要极其仔细和认真。尤其对结论性意见要反复推敲,慎重定稿。“独立”就是要求我们专家的鉴定不受任何外界干扰,独立的表达自己的意见。我们知道,鉴定结论是鉴定专家经过勘验和技术分析,综合有关科学知识而做出的,也就是根据客体检验的结果,对照相关依据做出的科学的判定。因此首席专家组长的意见是十分重要的。“公正”是指我们要求对不同委托的当事人鉴定要一视同仁。不论是省内省外、国营、事业还是民营,还是本地外地的,他们在委托鉴定业务的地位上是平等的。我们接受的鉴定中,有不少来的熟人、亲戚、朋友的说情和传话。因此,公正公平的原则显得尤其重要。“高效”是指人民法院在下达鉴定委托是有时间要求的,而我们的工作又是根据专家的时间来安排的。如不能科学安排时间,就不能按时做出鉴定报告。因此我们把法院的要求和专家的时间放在首位,许多鉴定的时间都安排在周末或节假日。我们的工作人员要牺牲自己许多休息时间,虽然没有一分钱加班费,但大家都毫无怨言。
⑵、保持对司法鉴定保密的原则
保守司法鉴定的秘密,是保证司法公正的保护当事人合法利益的一条重要原则,也是鉴定人的义务之一,任何鉴定都有一定的保密范围。有些情况是不能泄露的,非凡是透露鉴定过程和有关证据情况,鉴定的结果文件报告应首先送交委托法院。
⑶保持实事求是,注重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
2.鉴定的步骤与程序“中央”在接交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项目后,首先是根据委托鉴定项目涉及的专业领域与本专业有关的学会联系,落实和聘请本专业对口的专家。成立项目专家组。由学术水平较高的专家任鉴定项目的组长,并制定出鉴定方案和鉴定时间安排表。专家组在进行案卷分析和去现场勘验询问调查后,由专家组长根据调查情况写出初步的鉴定报告,经专家组讨论修改后,将初步的鉴定报告寄给双方当事人,限期提出申诉意见。专家组在对双方当事人的申述意见进行分析修改后,最后定稿,按程序将鉴定报告送达法院。
以期司法鉴定活动能更加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
关键词:房屋质量;司法鉴定;鉴定注意事项
1、前言
近年来,随着商品房交易的兴盛,房屋质量纠纷频发,而公众的法律和维权意识越来越强,当人们觉得个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通过诉讼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法院在处理房屋质量诉讼时,常常要通过专业机构来对房屋质量进行鉴定,通过鉴定结果判定责任归属或为损失评估提供依据。笔者根据自己多年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经验,提出一些个人浅见,希望使后来者能少走一些弯路。
2、常见的房屋司法鉴定内容
根据笔者这些年的工作经历,比较常见的房屋质量安全司法鉴定内容有:(1)业主在收房后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如房屋出现裂缝、渗水、墙体砌筑质量差、未按图进行施工等,而开发商不能给予满意的答复,业主提出诉讼,法院提出司法鉴定要求;(2)住户在装修过程中拆除承重结构影响到上层住户的安全或上层住户装修施工造成下层住户漏水或出现裂缝,双方(或多方)不能就赔偿达成共识,权益受侵害方提出诉讼,法院提出司法鉴定要求;(3)住户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如渗水、裂缝等,不能确定是开发商责任还是装修公司责任,为明确责任方,法院提出司法鉴定要求;(4)房屋倒塌事故责任主体认定的鉴定;(5)新建工程施工过程对相邻建筑物的影响,常见的如房屋下沉开裂,门窗变形等,对影响程度进行鉴定。
3、房屋司法鉴定工作的程序
鉴定公司在收到法院的鉴定委托后,首先要明确鉴定的内容,对不明确之处及时向法院进行反馈,由法院联系原告和被告进行确认。其次要确认鉴定内容不超出鉴定公司业务范围,不超过鉴定公司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同时要对鉴定可行性进行初步判断,如笔者曾遇到司法鉴定要求对防水材料的力学性能进行检测,而国家标准对已使用的防水材料的力学性能没有提供检测方法,鉴定工作无法进行,遇到此类问题要及时通过法院向申请人进行说明。
明确鉴定内容后首先要对现场进行初步调查,初步调查是必须的过程,笔者曾为贪图省事跳过此步直接进行现场鉴定,结果到现场后发现由于条件限制,常用的鉴定检测方法不适用,而更换鉴定方法需要回公司更换设备,结果笔者只能和法院、原告、被告方重新约定时间,浪费时间不论,申请人还因此怀疑笔者的技术能力,所以说初步调查是必须的过程。初步调查时,应有法院和原告、被告方到场,初步调查有以下目的:(1)通过和原告、被告沟通明确双方的分歧点并获得进一步的信息,通常,开发商为被告时,其对很多技术细节并不清楚,初步调查中就可以商定现场鉴定时要求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到场;(2)了解现场情况,并进一步判断司法鉴定的可行性,笔者就曾遇到司法鉴定要对楼板厚度进行检测,而楼下住户不愿配合,导致鉴定工作无法进行;(3)获得必要的资料,特别是施工图纸,判断图纸是否有效,是否经过审查,所有资料应交给法院进行质证,质证后方能作为鉴定的依据;(4)初步判断房屋质量状况,有针对性的制定鉴定方案。
初步调查完成后通常由法院来指定正式现场鉴定的时间,现场鉴定时应注意:(1)鉴定依据的规范或标准应为房屋设计建造时有效的规范或标准,而不是鉴定时有效的规范或标准。我国的标准通常5年左右就进行更新,标准更新后对很多指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拿新指标来要求早期的房屋工程显然是不合适的;(2)当地方有规范或标准时,应使用地方规范或标准,因为地方有规范或标准通常要比国家或行业规范或标准要求严格;(3)现场鉴定过程中,原告或被告提出的新资料必须经法院质证后方能采用;(4)鉴定过程必须要原告(或人)和被告(或人)现场见证,鉴定过程形成的记录,必须由原告(或人)和被告(或人)签字确认;(5)鉴定的结果不能向原告或被告提前透露,不能发表个人主观见解,不能在言语中有所偏向,引起原告或被告的不满,进而怀疑鉴定结果的公正性。
4、司法鉴定报告
现场鉴定完成后,应及时对结果进行计算分析,出具司法鉴定报告,必要时应进行补充鉴定。司法鉴定结论是委托人为了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委托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进行鉴定后所做出的书面结论。司法鉴定结论具有以下特点:(1)具有特定的书面形式;(2)是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人对专门性问题从科学技术的角度提出的分析判断意见;(3)它仅限于解决所涉及的技术问题,而不是就法律问题提供意见。
房屋安全司法鉴定案例大多数是一种确定因果关系的鉴定,即鉴定人利用专门知识和检测手段,对案件的某种事实造成的结果或对引起某种事实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和评判。因此,鉴定要根据案件的相关事实,结合各种证据材料以及现场的各种物质现象进行分析,有时还应考虑现场及周围的环境影响,通过仔细的分析研究与科学合理推断,作出鉴定结论。出具司法鉴定报告应注意:(1)鉴定结论作为司法证据必须严谨、明确、清晰。鉴定结论要正面回答委托方的委托要求,不宜做出模棱两可的结论,不能判断的应注明不能判断;(2)所有结论应有出处,有数据为依据,不能根据经验主观判断;(3)报告应有现场鉴定过程的照片作为必要的见证;(4)鉴定结论必须通过庭审质证后,才能起到证据作用;(5)要明白自己的角色定位,司法鉴定的结论是为了陈明事实,而非解决法律问题。鉴定人员的工作是分析问题形成原因和造成的危害,而不是对事件责任方的认定,鉴定人绝不能越俎代庖,以法官的身份去判定责任,对案件进行定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如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有法律责任的内容,庭审中报告会被判定为无效,反而会给自身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5、结束语
作为司法鉴定从业人员必须明白,司法鉴定结论经过质证以后成为法定证据之一,对案件的裁决具有重要的乃至决定性的影响,作为司法鉴定工作实施主体的司法鉴定人必须在司法鉴定活动中坚持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做到科学、客观、独立、公正从事司法鉴定活动。
参考文献
【关键词】司法鉴定;程序公正;质证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7-133-01
司法鉴定制度是司法制度中的一部分,我国司法鉴定制度至九十年代末朝着多元化发展,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鉴定体系,刑事诉讼中的司法鉴定意见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就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后做出的判断性意见。①作为证据种类之一的独立证据,司法鉴定只能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做出意见,而不能对案件中的法律问题和普通事实做出结论。鉴定意见的形式必须是书面《鉴定书》,有鉴定人本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鉴定意见只是证据的一种,没有高于其他证据的效力,能否定案必须综合全案证据认定。
一、我国司法鉴定程序存在的问题
(一)司法鉴定机构设置不统一
自从国家放开对司法鉴定的“管理”之后,民间的司法鉴定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可是发挥在那的背后却隐藏着很大的问题,一方面由于民间鉴定与行政司法鉴定并存,各鉴定机构之间不存在孰高孰低的划分,所以就会导致同样的鉴定对象在不同的鉴定机构得出不同的结论,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必然会寻找最有利于自己的鉴定结果,这样就会导致案件久拖不决,降低司法效率,并且违背基本的诉讼证据法理,严重危害诉讼公正。
(二)司法鉴定程序缺乏严格的法律规范
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就是一案多次重复鉴定,且鉴定意见差异较大,甚至截然相反的情况。司法机关为查明案件事多个司法鉴定意见相互矛盾的现象。这不仅使人们对司法鉴定的权威性产生怀疑,而且也给司法机关,特别是审判机关的审判工作增加了难度。②更为严重的是实,就一些专门性的问题委托司法鉴定是十分必要的。但是,却常常会遇到同一案件鉴定机关因为种种利害或利益关系,各自为鉴,互不信任的情况时有发生。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只采信本部门所作的司法鉴定,而不信任其它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并不鲜见。
二、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由于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刚刚起步不久,许多制度有不尽合理的地方,通过对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初步分析,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进行完善,充分发挥其科学证据的作用。
(一)要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制度
我国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严重滞后于司法实践需要。由于司法鉴定机构设置和管理的不统一,会出现“各自为鉴”的情况,各侦查机关都有自己的鉴定部门,难免会出现对本部门利益的偏向,同样也会引起当事人的质疑,这样就大大降低了司法鉴定的权威性。司法行政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司法行政管理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其任务是通过行政工作发展到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由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全国司法鉴定的行业主管部门,一方面,符合我国司法行政的性质和职能。所以,司法鉴定管理权由国家司法行政机关统一行使有利于制止司法鉴定领域“各自为鉴”“各自为准”的混乱现象。③另一方面,我国行政机关不介入诉讼活动,由其统一管理全国司法鉴定工作,有利于保证司法鉴定的客观、公正、可信。
(二)完善专家辅助人制度
专家辅助人是指受当事人的聘请,运用其知识、经验、技能对涉及到与案件中的待证事实有关的专门性问题出具意见,并出庭进行说明、接受质询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鉴定意见被称为科学的证据,一般的人很难通晓其中的相关原理,即便法官恐怕也不了解其中的所以然,所以当事人就需要能够帮助自己了解与鉴定有关的问题,彻底弄明白胜诉或败诉的原因,这有利于案件的解决和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我国虽然规定了专家辅助人制度,但是由于需要经过法院的批准,以及对专家辅助人的要求较高,就是的专家辅助人难在诉讼中发挥作用。基于此,一方面要放宽对当事人申请专家辅助人的程序要求,另一方面可以适当放低对专家辅助人的资格要求。专家辅助人制度的设立,有利于丰富诉讼证据资料,充实庭审质证内容,提高事实审理的效率。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和法院审判方式的改革,当事人在诉讼的举证责任会越来越重要。所以,当事人依法自行委托进行司法鉴定情况也会越为越多,专家辅助人会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三)加强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
鉴定意见是鉴定人利用其专业知识、技能、经验对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论证所做出的具有倾向性的意见,鉴定意见本身并不必然等同于案件的客观事实,而只是查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手段之一。鉴定意见具有很强的主观性,是法定证据的一种,其可靠性、准确性、真实性必须在法庭上通过质证、认证过程才能予以采信和取舍。但在司法实践中,对司法鉴定意见进行法庭质证往往流于形式,甚至连形式也没有。所以其必须经过法庭严格质证才有可能被法庭采信。要加强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提高其可信度和可靠性,让其成为真正的科学的证据。
注释:
①陈光中.刑事诉讼法(第四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