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3-07 15:0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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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推进质量振兴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市推进质量振兴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考核检查和督促指导工作。
(二)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全市推进质量振兴工作联席会议,总结上一阶段工作开展情况,分析全市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和环境质量状况及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确定下一步发展目标和工作任务;研究其他应由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按要求对各县区推进质量振兴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组织考核,并通报考核结果。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督促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落实领导小组会议作出的各项决定,加强与各成员单位的沟通、联系,及时掌握汇总各成员单位工作进展情况。
(二)负责收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推进质量振兴年度工作计划,拟定全市推进质量振兴年度工作计划,提交领导小组审定后,印发各成员单位实施。
(三)负责组织开展年度考核工作,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四)承担领导小组会议的具体筹备和组织协调工作,建立健全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工作制度。
(五)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市推进质量振兴的相关工作。
1.市质监局:按照国家质量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加强对全市质量工作的宏观指导,全面组织实施质量振兴工作;指导和帮助企业提高标准化建设水平,建立完善计量检测和质量管理体系;组织开展农业标准化工作,建立农产品质量标准和检测体系;引导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和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加强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等领域在用强检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总结推广企业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引导企业应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实施名牌战略,培育和发展名牌产品;建立企业质量档案,推进企业质量信用体系建设,开展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组织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从源头上抓好质量,实施产品质量跟踪检查与信息制度;积极开展打假治劣、扶优扶强活动,依法规范生产企业质量行为。
2.市工商局:负责依法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依法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广告和商标侵权等违法违规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3.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强化对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全过程的质量管理,重点突出从业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等环节的监管,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市交通运输局要按照国家相关服务质量标准要求,提高营运服务质量管理水平,改善服务设施和条件,全面提高服务质量。
4.市教育局:负责开展质量知识的普及教育工作,重点加强高等院校、职业院校与质量相关专业的学科建设,指导积极探索开设质量管理、标准化等相关课程,培养质量管理专业技术人才。
5.市农牧局、市林业局:负责全面实施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化生产,保证农产品符合质量安全标准要求;开展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建设,积极推广农业标准化示范成果,推广应用优质出口农产口标准,加快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名牌农林产品。加强林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不断完善林业建设标准和规范,建立营造林和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测体系和工程质量评价机制,实施科学管理,确保林业工程质量。
6.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负责将质量工作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行业质量振兴规划,制定实施扶持名优企业发展的产业政策和措施;引导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机制创新和管理创新,依靠技术进步和产品结构调整,不断提升产品质量;大力支持高科技产业发展和新产品研发,加快科技进步,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
7.市科技局:负责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紧密结合的技术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鼓励企业建立高新技术研发机构,不断提升产品的科技含量,加快自主创新成果和专利技术向产业化转化。
8.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推进质量振兴政策经费保障工作,并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严厉查处食品、药品行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监督和引导医疗卫生机构及食品药品生产、销售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服务质量和产品质量标准。
10.市环保局:负责环保目标责任制的落实,进一步细化完善各类环评标准及污染物排放标准,切实做好环境质量监测和监督工作;鼓励企业积极发展循环经济,着力推广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
11.市安监局:负责全面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加强对高危行业和重点生产经营场所的监管,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12.市统计局: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会同市质监局积极探索建立质量指标评价体系,逐步将重要质量指标纳入统计范围,收集质量信息数据,开展质量竞争力测评。
13.市商务局、市旅游局:按照国家相关服务质量标准要求,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加强职工素质教育和职业道德建设,不断改善服务设施和条件,大力推行服务承诺制度,强化行业自律,全面提高服务质量。
(二)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质量振兴的意见》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推进质量振兴工作方案的通知》(陇政办发〔〕172号)要求,积极推进质量振兴,制定本部门工作方案,分解年度工作目标,提出工作措施,抓紧抓好实施。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引导,立足社区,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的工作方针,依法拓展物业服务覆盖面,切实改善广大群众居住环境和质量,不断推进社区建设和物业服务共同发展,为不断满足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构建和谐*昌,整体提升我区城市管理水平创造良好条件。
二、工作目标
2009年底前,全区134个社区(名单见附件1)老旧住宅区物业服务工作单位(机构)得到落实,长效管理制度初步建立,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管理权责清晰,服务基本到位,居住环境和质量进一步改善和提高,基本实现物业服务全覆盖。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一)组织机构
*
各街道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成立街道物业管理小组,小组人员由各街道办事处主任担任组长,分管社会事务、城管和综治的副主任担任副组长,成员由街道派出所、社会事务科、城管执法中队、社区居委会、门栋业主代表等有关人员组成。
(二)职责分工
1、区房产局:依照《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加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指导街道对符合条件的住宅小区建立业主大会制度、居民自治委员会制度或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对老旧住宅区物业服务工作的达标、考评和验收,落实奖励措施;加强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的宣传;与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做好老社区推行物业服务的指导、协调工作。
2、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调查老旧住宅区房屋及配套设施情况并登记造册;划分并确定辖区内物业服务单元,有序推进试点及推广工作;指导、协调和督促社区居委会和有关单位建立完善业主大会制度、居民自治委员会制度或联席会议制度;协同区房产局、民政局、城管局等相关部门及时化解推进社区物业服务中的各种矛盾;加强老社区推行物业服务的宣传发动,引导居民、业主正确认识物业服务,为老旧住宅区推行物业服务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3、区民政局:负责老旧住宅区物业服务自治组织的监督、管理;协助街道合理划分住宅区物业服务区域,推荐一批试点社区先行实施物业服务;配合街道办事处、区房产局及其他部门,做好老社区推进物业服务的协调工作。
4、区房地公司:负责老旧住宅区直管公房和售后公房的物业服务及“三无”水箱的清洗工作。
5、区城管局:负责老旧住宅区市容环境整治工作,维修社区内破损道路,加强违章占道、“三乱”整治工作;依法拆除老社区内的违法建设。
6、区建设局:按照年度计划,加强老旧住宅区内道路等基础设施的改造工作和社区内路灯的协调管理工作。
7、区卫生局:负责组织物业服务企业、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和社区居委会开展群众性环境卫生整治,加强老旧住宅区“四害”灭治工作,预防和控制病媒生物和传播疾病的发生和流行,做好爱国卫生月活动的相关工作。
8、区水务局:负责老旧住宅区排水管网的维护管理,确保市政排水设施完善,井盖齐全,及时解决渍水问题。
9、区园林局:指导老旧住宅区开展绿化管理工作,负责社区绿化服务工作的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
10、区环保局:负责老旧住宅区有证经营门点油烟、噪声等扰民问题的治理;创建绿色社区的宣传工作。
11、区文体局:负责老旧住宅区公益性健身器材和设施的管理与维护。
12、区物价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负责老旧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认定工作,加强收费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13、区劳动局:负责指导社区物业服务中介机构与物业服务人员建立合同制劳务关系;利用掌握的人力资源,向社区物业服务中介机构推荐人才;加强物业服务人员劳动技能的培训。
14、*昌*分局:负责对老旧住宅区的治安、消防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落实治安联防措施,切实维护社区公共安全和秩序。
15、*昌工商分局:负责取缔社区内无照经营,查处违法经营,规范经营秩序。
16、*昌规划分局:负责查处老社区内批后违法建设,对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管理。
17、区财政局:负责老旧住宅区推行物业服务相关资金的筹措。
18、区文明办:负责指导街道、社区抓好老旧住宅区的文明创建工作,进一步提升老社区文明程度和市民文明素质。
四、物业服务单元划分及服务运作模式选择
按照老旧住宅区房屋、环境、配套设施和房屋产权的状况等实际情况,将社区内老旧住宅区划分为独立院落型、单位管理型和开放型三种类型的服务单元,每种类型服务单元可按居民自治管理型、街道(社区)管理型和单位管理型等三种基本模式,创造条件,分期分批推进物业服务。
(一)对社区内原规划建设的住宅区或相对独立且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住宅区(院落),可将其划分为独立院落型物业服务单元
街道要指导、协调、督促社区居委会帮助该区域内的业主建立业主大会制度或联席会议制度。由业主委员会征求业主意见,通过投票的方式决定该单元采取何种形式的物业服务。一是决定对外招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依法办理引入物业管理的手续;二是决定将物业服务委托给街道或社区代管的,按街道(社区)管理型的服务模式,业主委员会与街道或社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协议)并执行;三是业主投票决定自治管理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要组织区域内的业主,按本方案第五点规定的物业服务内容承担自治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自治管理单元内物业服务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对未能建立业主大会制度的独立院落型单元,街道可组织社区居委会召集房屋管理(产权)单位、专业部门(单位)和业主、使用人代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参照开放型服务单元推进物业服务工作。
(二)对社区内单位自管住宅区(院落)或直管公房、售后公房比较集中的住宅区(院落),可将其划分为单位管理型物业服务单元,采取单位管理型服务模式
其物业服务工作由房屋管理(产权)单位负责牵头组织和落实。可建立房屋管理(产权)单位负责召集,社区居委会和专业部门(单位)及业主、使用人代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共同协商并达成《物业服务协议》,推行单位管理型的物业服务模式。
对房屋管理(产权)单位因改制、破产等原因撤销或注销的,其所管理的住宅区(院落)的物业服务工作,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牵头组织和落实。
(三)对社区内房屋用途多样,且产权复杂,又难以围墙建院的分散开放型住宅区,将其划分为一个或若干个开放型物业服务单元,采取居民自治管理型、街道(社区)管理型服务模式
街道办事处可按照该住宅区的规模、人口密度、居民生活习惯等因素,在该单元内建立社区居委会负责召集,房屋管理(产权)单位、专业部门(单位)和业主、使用人代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共同协商并达成《社区物业服务公约》,通过成立社区服务中心、居民自治委员会、社区物业服务中介等多种形式的社会组织,为住宅区提供物业服务。该社会组织可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针对住宅区内居民需求,有选择地提供环卫保洁、绿化管养、治安秩序维护、工程维修和家政等“菜单式”物业服务,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对照服务内容向居民收取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确保开放型老社区物业服务落实到位。
五、物业服务基本内容及收费形式
老旧住宅区日常物业服务一般包括下列事项:
1、保洁服务;
2、秩序维护服务;
3、房屋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服务;
4、绿化养护服务;
5、车辆进出、停泊服务。
以上日常费用标准由物业服务单位(机构)根据服务需求和质量标准,测算管理成本,提出收费标准,结合老城区居民的实际情况,召开价格听证会,在广泛征求广大业主、使用人和有关部门(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双方可接受的收费机制,通过合同(协议)约定,报区物价局备案核准后,向使用人按月收取。物业服务机构要及时向广大业主公布收入的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六、工作方法及步骤
(一)宣传准备阶段(2009年3月)
1、召开全区动员大会,签订街道、相关部门目标责任书。
2、各街道、各部门成立工作专班,制定具体推进方案。
3、各街道负责组织社区居委会在老旧住宅区张贴公告、发放通知,广泛进行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4、各街道组织人员,对辖区内老旧住宅区进行全面摸底调查(摸底调查统计表见附件2),确定物业服务单元的划分和服务模式选择,并建档造册。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9年4月—10月)
1、做好试点工作(2009年4月20日—30日)。根据“先易后难,分步推进”的原则,各街道在合理划分的物业服务单元基础上,确定各单元的物业服务运作模式,可选择一定比例不同类型的单元先行启动物业服务工作。
4月下旬,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已实行物业管理和物业服务的单元进行检查,总结前期经验(重点是:单元划分、模式选择、业主大会制度或联席会议制度、物业服务合同或《社区物业服务公约》签订、收费标准确定),研究下一步工作推进方法。
2、全面推进阶段(2009年5月—10月)。各责任单位参照上阶段的工作经验,逐一明确剩余物业服务单元的工作计划,加大指导、协调和督促力度,全面完成目标任务。
(三)验收总结阶段(2009年11月)
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市中心城区老旧住宅区物业服务工作达标考核评分标准》,做好全区老旧住宅区推进物业服务工作的迎检准备,并根据市、区政府的有关规定,总结全区老旧住宅区物业服务工作达标情况,对优秀、达标社区进行表彰和奖励。
七、工作措施及要求
(一)落实责任,各司其职
各街道、相关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切实加强老旧住宅区物业服务工作。对社区的不同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服务模式,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保障,务求实效
各街道要落实专人负责老旧社区物业服务的推行工作。鼓励和支持社区成立社区服务中心、物业服务中介等社会组织主动承接老旧住宅区物业服务。建立考评奖励制度,区政府将对年终考核达标的社区给予奖励。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老旧住宅区推行物业服务活动中好的经验和做法的推广,充分运用社区宣传栏、黑板报、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介,广泛宣传老社区推行物业服务的意义和作用,促进广大业主认识、理解物业服务,争取广大业主、辖区单位的支持、参与和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