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3-08 15:25:18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分期付款合同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1)可以起诉要求对方支付某一期未付款及利息,自该期款项逾期未付之日起随时向法院提起诉讼。(2)在对方逾期未付款达到总款项五分之一,或对方以言语、实际行为等明示不会按合同付款时,也可以起诉要求对方提前偿还所有未付款项及利息,并要求偿还所有未付款项及利息。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115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来源:文章屋网 )
(二)抵押权设定条款。根据该条款,房屋所有权自合同成立时起即归买受人享有,为担保价金债权实现,出卖人得同时对该房屋设定抵押权,当买受人不支付价金时,出卖人得依抵押权拍卖或变卖房屋并以其价款优先受偿。此种约定,较好地解决了抵押担保方式的标的问题,即买受人毋需另寻抵押而在买卖标的房屋上直接设定抵押权。对于这种设定抵押权的方式,如何与传统抵押权理论相调和,学者有不同看法。因为依传统抵押权理论,抵押物应为交易物外的物品,抵押权设定条款与此显有未合。有人认为,房屋所有权依买卖合同移转给买受人后,出卖人与买受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发生了质变,买卖合同变成了借贷合同,双方合同变成了单务合同,作为买卖合同标的房屋已独立于由买卖合同演变过来的借贷合同,自然可以为此合同作担保(注:参见赵立红:《公房出售地分期付款与房屋抵押》,《法学》1992年第3期,第24页。)。此说虽然解决了分期付款抵押担保设定与抵押物不应为交易标的物的传统理论的一致性问题,但其论证却存在严重缺陷,因为房屋买卖合同怎样在房屋所有权移转给买受人后变为单务借贷合同的,论者并未给出任何法理依据,在买卖合同作另造一个借贷合同,且不说欠缺理论基础,是否合于当事人本意也大可怀疑。照这种认识,如甲将某物卖于乙,并先将买卖标的物交付于乙,乙在某期限内付款时,均应有两个合同存在,一为买卖合同,一为借贷合同,这一看法的错误,不言自明。如果前述论证不成立,对于分期付款房屋买卖抵押权设定基础就应另寻根据。依笔者之见,不妨更正关于交易标的本身不得为抵押标的传统认识,因为抵押担保核心在于以买受人所有财产担保债权实现,究竟抵押标的物从何而来并非根本。所以在法律解释上自不妨认可交易标的物在所有权转移后得设定抵押,更何况分期付款房屋买卖中买受人须支付首期价款后方可取得房屋所有权,房屋所有权价值可作为未支付房款的担保。故以所买房屋为抵押标的完全可以实现担保目的。至于出卖人在何种条件得实行抵押权,笔者认为应依前述分期付款买卖的一般规定办理为妥。
(三)所有权保留条款。所有权保留条款是指约定买受人先行占有,使用房屋,至交付全部房款后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的约定。换言之,在支付全部房款后,买受人虽占有并使用房屋,却不享有所有权,出卖人虽交付房屋但仍保留所有权,以担保房款债权的实现。所有权保留担保方式在很多国家都有规定,我国目前对此尚付阙如,所以,其中很多问题值得探讨。
一般而言,附保留所有权条款的分期付款房屋买卖合同,由于房屋所有权并不即时移转,故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后即可成立,无需办理登记。但是,正如前面所已表明的那样,房屋分期付款买卖的核心是既要确保出卖人价金债权的实现,又要让买受人能确定地获得房屋的所有权。在房屋分期付款买卖中,由于所有权仍为出卖人享有,完全可能发生出卖人再次出卖房屋而损害买受人的情况。为救此弊,法律上特赋予买受人以房屋所有权期待权,即买受人于买卖合同成立后即享有在付清全部价款时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权利。同时,为使期待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法律设有预告登记制度(注:参见崔建远等著:《中国房地产法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3月版,第248页。),将标的房屋已出卖情事登记于有关登记簿上。我国目前虽无预告登记制度,但可借助登记备案制度(注: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第2款。此规定虽针对房屋预售合同,似可适用于所有权保留房屋买卖合同中。当然,这有待于法律的认可。)代替。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后,可将该合同及有关文件交存房产机关登记备案,如出卖人再行重复出卖该房屋,原买受人得主张其出卖行为无效。
所有权保留条款的性质,理论上有不同的认识(注:参见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第194—196页。)。德国学者Blomeyor教授主张所有权保留为质押说,否认买受人为期待权人,认为买受人仍是所有权人,不过出卖人于标的房屋上有质权存在。此说缺陷在于与当事人保留所有权意思不合,且与法律诸多规定相冲突,未获广泛赞同。日本学者铃木教授认为保留所有权条款使出卖人与买受人共有所有权,标的物所有权随价金的支付“削梨”似的逐渐转归买受人。德国Raiser教授力主突破传统物权法定原则的限制,以立法或司法认可买受人对标的物的期待权为物权,从而较好地解决了保留所有权条款上的诸多问题。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则认为买受人期待权是“在现行法之体系上,横跨债权和物权二个领域,兼具债权和物权二种因素的特殊权利,系一种物权,但具有债权上之附从性,系一种债权,仍具有物权之若干特性。”(注:参见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第201页。)笔者倾向认为买受人期待权为物权,理由是:物权法所规定物权种类,应依社会需要作出调整,在将来制定物权法时可承认这种特殊物权。而且,买受人期待权借助预告登记制度的建立而具有公示性,符合物权法关于一般物权的规定。
附保留所有权条款的房屋分期付款买卖,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构造如下:1.标的房屋的处分。合同成立后,出卖人应依约交付房屋给买受人(预售房屋须在房屋建成可使用时交付)。此时,出卖人虽保留房屋所有权,但不得再行出卖,其所有权受买受人期待权的限制。买受人虽享有使用收益权,但不享有所有权,故也不得出卖房屋。不过,买受人期待权为一种财产权,得将该期待权予以转让或设定质押,也可以将房屋出租他人使用。但期待权受让人或质权人仅得在买受人实际获得房屋所有权时才能行使其权利,法律也同时认可受让人或质权人得代买受人支付剩余房款以使房屋所有权移转至买受人而后行使其权利。2.合同解除权。由于保留所有权并不改变分期付款买卖的法律性质,故解除条件应适用前述分期付款买卖的一般规定。3.第三人侵害房屋所有权时,出卖人和买受人均得提出侵权诉讼。不过,鉴于买受人的特殊地位,其仅能请求侵权人向买受人承担责任,如返还房屋或赔偿损失。4.强制执行的排除。房屋虽仍归出卖人所有,但受制于买受人期待权,故其债权人除对剩余房款得主张执行外,对房屋本身不得请求执行。如解除条件成立,出卖人得等债权人主张解除合同取回房屋而后执行。买受人在付清全部房款前对房屋不享有所有权,故其债权人也不得就房屋直接执行,但可代为支付房款使买受人取得所有权而后执行。5.破产处理。出卖人破产时,其债权人不得将该房屋列入破产财产,仅得对剩余房款主张权利,道理同于前述。买受人破产时,有认为出卖人当然可解除合同取回房屋,我们认为应视解除条件是否成立而定,如买受人或其债权人愿意支付全部余款,出卖人不得行使解除权;如否,出卖人可以迳行解除合同。6.房屋瑕疵担保责任。在未付清全部房款而取得房屋所有权前,买受人除能主张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外,不得主张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因其还不是所有权人,当然不得主张受让房屋的所有权瑕疵。7.风险负担。房屋因意外灭失所致风险损失应由谁承担,外国法上有所有权人或占有人承担两种不同立法。笔者认为,当事人有约定的依其内容,无约定的,因占有人对标的物有更好的管领能力,令占有人承担较为合理。
综上所述,比较分期付款房屋买卖合同的各种担保条款,可以看出,失权条款和期限丧失条款均受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限制,当事人不得另为特级约。根据这类条款,房屋所有权于交付时即登记于买受人名下,可能产生买受人转让房屋,影响出卖人债权实现的问题,故对买受人信用应有较为可靠的评估,以防止履约风险。如买受人信用和程度较高,当无此弊。抵押权设定条款由于受到流押禁止的限制(注: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0条。),出卖人不能解除合同取回标的物;同时,其设定基础有待法律认可,此为其局限。但其实现有《担保法》规定可资运用,从而具有安全、确实的优点。所有权保留条款在内容上则吸收了前述担保方式的优点,较好地实现了债权担保功能,但由于很多法律问题尚需立法确认,在安全性上则不如抵押权设定方式。可见,前书方式各有所长,当事人可依据具体情况选择其一以资利用。
关键词:建筑企业;合同条款;额外成本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8-0252-02
由于调研的需要,笔者针对某企业在建工程随机抽样了9个施工合同,分析其中的一些条款,从中反映出建筑施工企业承受的负担,以及市场监管需要改进的地方。
统计:
9个样本项目中,有3个为市重点工程。最大的建筑面积13万平方米、造价1.6亿元,最小的2.1万平方米、造价0.46亿元。9个工程的总建筑面积54.52万平方米,合同总造价10.02亿元。目前进入地下室施工的1个,进入主体施工的3个,结构完成开始粉刷的4个,进入扫尾的1个。住宅工程3个,商务楼4个,学校1个,图书城1个。
1 工程付款
样本合同中,6个没有预付款,3个有预付款。有预付款的,2个为预付造价的10%,分别在开工4个月后分4次扣回和首次支付工程款后分12个月扣回;1个为预付5%,在地下室完成后首次付款时全部扣回。获得预付款的同时乙方均要向甲方交纳预付款保证金。
在日常进度款支付的方式上,7个合同为月度支付,2个合同是按照结构楼层的间隔支付的,其中1个为每隔四层支付一次,另1个为每隔六层支付一次。
即便如此,甲方对于地下室工程付款往往还另作规定。其中有3个合同规定地下室全部完成后开始付款,这三个地下室面积,1个为23640平方米,1个为11300平方米,分别占工程总面积18%和19%,另1个为34700平方米,占工程总面积32%。此外还有1个工程的地下室面积占总面积28%,采用的是包括桩基和地下室在内的两次付款方式,即第一次支付时间在地下室二层底板完成后,付70%,第二次在主体结构完成三分之二后再支付到80%。
在月度进度款支付上,支付已完工程70%的有4个,其中1个还是按照每六层支付一次;支付75%的1个;支付80%的3个;支付85%的1个,是按照每四层支付一次。剩余的尾款一般都是在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审计后,或者两轮审计完成后,才支付到95%或97%。有2个是在竣工验收后先支付10%或15%的尾款,剩余的留到审计结束后支付。
从合同书与招标书对照,有的甲方在招标书上明确提出按照80%支付进度款,乙方在投标书上也给予了响应,但是最终在合同书上变成了按照70%支付进度款。
2 工程质量保修金
按照总造价5%收取质量保证金的6个,3%收取的3个。其中5%和3%两类中各有1个还要扣除1%作为物业维修基金不予返还,涉及具体金额150万元和160万元。至于保修金返还上,各个合同也不相同,有两年退还的,三年退还的,五年退还的,有的分年分次退还,最早的一年后退还,也有的分批退还长达八年。
所有的保修金都不计息。由于当地市消费者协会对房产商规定出售的住宅要防水保修八年,于是一些业主开始把这个规定传递到施工合同上,要求承包商把房屋防水质量保修从原来规定的五年延长到八年。
令人诧异的是有的甲方在招标书上明确保修金按照3%收取,乙方在投标书上也给予了响应,但是到最终到合同书上变成了5%。
3 履约保证金
6个样本合同采用银行保函方式,在合同签订前由乙方提交甲方。2个没有采用保函,而是在地下室完成后甲方首次付款中扣除,即直接把工程款转为履约保证金。这2个工程的保证金额度分别为1500万元和1000万元。还有1个是一半保函一半支票,支票部分达到700多万元。保证金均为无息收取,其额度都是总造价的10%。这类保证金主要由质量、工期、设备与人员到位和安全文明施工几方面组成。
比较特别的是有1个合同还增加2%的廉洁合作保证金,并在竣工结算后归还。
相反的情况是,甲方不提供履约保函的有8个,只有1个合同甲方提供履约保函。可是在对照招标书发现,有3个甲方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提出双方提供对等履约保函,乙方在投标书上也给予了响应,但是最终到合同上变成乙方单方面提供履约保函。
4 其他
工期奖罚,有的采用对等的奖罚办法,有的采用不对等做法,即提前不奖延迟要罚。而工期处罚每天按2000~10000元不等。有1个合同规定,乙方在交付了10%履约保函外,还要再交纳质量、工期和设备人员保证金30万元。有2个对创市文明标化作出规定,未创出的要罚,创出的不奖。
分析:
(1)工程款支付不足。
从样本合同条款看,工程款的支付不足是造成施工企业资金压力的重要原因。如今的工程建设,大多都是先干后付款的模式,施工企业要依靠自身流动资金甚至信贷投入,把工程实物一点一点地建筑起来,但是付款的不足,甚至严重不足(更为苛刻的工程进度付款仅为40%或50%的),让施工企业入不敷出,背负沉重的经济包袱。
地下室封顶后才支付款项的做法,是让施工企业苦不堪言又一招数。特别是一些工程量巨大的地下室要在顶板做完后才能获得支付,以及按照若干楼层的数量完成后付款,都是甲方在回避按月付款的做法,于是让乙方通过巨额信贷来为甲方支付本来应该由甲方承担的信贷以及相应利息。以样本中的工程为例,光一个2万多平米的地下室,从挖土到地下室顶板完成,大约需要半年左右时间,资金达到四五千万。而这些资金除了公司自有资金外,大部分是需要靠信贷来解决的,如果信贷不予支持的话,则必然产生对分包方或供应商的拖欠,否则施工企业难以为继。
以上述样本合同统计,加权平均后的甲方进度款支付比例为75.5%。总共10.02亿元总造价中,陆陆续续累计有2亿多元的资金缺口需要乙方去填补。造成除了银行信贷以外,施工方大多只能通过拖欠供应商和分包方的款项来化解资金的压力。这样的结果形成了工程建设更长的债务链,单位之间债务纠纷由此增多,各类经济矛盾迭出。
至于工程大量尾款要在结算审计后才能获得,则对施工企业又是一个资金上的打击。由于工程结算的问题很复杂,有的甲方出于种种原因,拖延结算时间,乙方只能被动应对。很多公建项目甲方要在规定的两审完成后才能支付尾款,而两审的间隔时间又是能长能短,主动权完全控制在甲方手中,结果大量尾款无法及时归位,施工企业的资金如何不捉襟见肘?
(2)样本合同的质量保证金的归还时间短则二三年,长则四五年,多的交纳总造价的5%,少的也要3%。其实很多时候施工企业的利润可能还到不了这个比例,然而就是这么一点微利都被作为质保金押了出去,对企业来说实在是勉为其难。加上每个工程的累加,企业在这方面也是很大的一笔费用。若以年度施工完成产值10亿元计算,取中值4%的质保金计算,就是4000万元。如果施工规模更大,则这笔资金的抵押数量更大。
对于样本中个别甲方1%物业维修维修基金的收取,不仅不可思议,而且是明摆着的对施工企业巧取豪夺。如不加以制止,不排除别的甲方完全可以在以后借其他理由,巧立名目扣押甚至侵占乙方的施工款项。
(3)履约保证金作为甲乙双方向对方的一种保证承诺,理应双方对应纳。可是当今市场几乎都是乙方单方面的承诺保证。至于在交纳形式上大都采用银行保函,比较可行。可是也有甲方要求以支票或银行汇票形式支付,这对施工企业构成了致命的压力。从样本合同中可见,光三个工程上就抵押现金达3200多万元,平均周期长达630天。假设所有的甲方都要求采用支票或汇票抵押的话,整个行业将没有一个施工企业能够承受。
至于个别甲方提出的以支票形式交纳廉洁合作保证金这类怪招,真是把施工企业当作唐僧肉来对待了。但愿这样的条款能够早日得到制止。
综上所述,由于买方市场的强势,加上市场缺乏有效的监管力度,使得甲方在合同上能够对乙方作出一些不利的条款。为此,施工企业承担了巨额的信贷利息,增大了财务成本。而这些成本中相当部分理应是由投资方来承担的。如今投资方通过他们的强势地位,转嫁到了承包商一方。尽管从理论上说,合同的成立是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订立的,但是在一个竞争充分甚至过度的市场里,施工企业作为卖方为了求生存,往往会接受若干对自身过分不利的条款。在这样的环境下,需要市场的管理者来维持游戏规则,来保障交易双方的基本利益。如是,才能让市场运行健康有序。
参考文献
关键词:工程机械 行业 应收账款 管理
1 工程机械行业应收账款管理的现状
回收账款伴随着信用交易的出现而生,在信用交易的时代是不可能完全规避风险的,在信用交易日益频繁的今天,如何把信用风险降到最低是每一个工程机械商所面临的问题。
中国的工程机械行业在2007年和2009年得到了空前繁荣的发展,销量曾经一度出现“供不应求”的现象。同时又出现了全款销售、银行按揭、融资租赁以及分期付款等多种形式更为工程机械市场锦上添花。伴随着这些繁荣的景象,应收账款和坏账的数额也开始逐年攀升。由于2010年以及2011年国家出台了宏观调控政策,工程机械销售量直线下滑,很多企业出现了大量的设备过剩,为了消化库存抢占市场,很多商实行大面积的分期付款,进一步扩大了应收账款的数量。据了解,应收账款比例高达40%~50%的工程机械商绝不在少数,甚至有个别商应收账款的比例高达60%~70%。有些商,客户拖欠的货款竟有几千万元之多。回顾过去的几年,我国工程机械行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同时也暴露出很多问题,应收账款居高不下就是问题之一。
2 工程机械行业应收账款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通过分析湖北山河公司应收账款的管理,该公司在工程机械行业中企业应收账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如下:
2.1 盲目追求利润最大化 湖北山河工资一味的强调销量最大化,一味的追求利润最大化而忽视了企业的现金流量。虽然山河工资从账面上反映出来很多的利润,但是多半都是应收账款,这样就给公司的资金运转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并且容易造成坏账甚至影响公司的持续生存。造成这种情况的根本就是山河公司没有树立正确的应收账款的管理目标,过于强调利润而没有考虑公司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
2.2 盲目销售,销售模式没有创新 湖北山河公司为了抢占市场和完成制造商规定的销售任务,选择客户时不够谨慎,有时在销售过程中遇到经济实力不佳或首付资金不到位的客户,甚至不惜垫付资金销售,或者降低分期付款首付标准,扩大分期付款销售比例,从而在销售的最初就处于不利地位。这样一来,从一开始,就为应收款项的无法收回埋下了伏笔,工程机械交付之后,客户银行按揭款一放贷下来,客户就要同时还银行按揭月还款和湖北山河公司垫付资金款,客户还款压力很大,款项的收回更是难上加难。分期付款销售比例的扩大,意味着应收账款总额就会越高,坏账的风险也就越大,这极大地影响了公司的运营。湖北山河公司一直以来采取信用销售方式,不是分期付款销售就是银行按揭。销售模式单一,没有创新。从湖北山河目前的销售模式来看,分期付款销售和银行按揭销售产生大量的应收账款,特别是分期付款销售,应收账款产生的风险最大。因此,湖北山河公司应该从销售模式上有所创新,减少应收账款的发生。
2.3 公司内部激励机制不健全 湖北山河公司为了调动销售人员的积极性,实行职工奖金总额与销量挂钩,由于没有考虑坏账的情况而未将应收账款纳入考核体系。由于公司实行只要机械销售出去就会得到奖金,销售人员为了个人效益只关心销售任务,采用赊销、降低首付标准等方法使应收账款大幅度上升。而对于这部分应收账款公司没有要求销售人员全权负责追款,致使大量应收账款沉淀,造成了企业的沉重负担。
2.4 基础的合同管理存在问题 企业应当在签订合同时有书面的协议来保护自身的权益,而山河公司为了扩大销售量仅仅达成了口头协议,这些都导致了逾期应收账款以及坏账的发生。还有就是客户因各种原因要求变更合同的,补充合同条款的,公司销售经理往往不认真对待,没有做好签证工作,有时轻易许诺优惠条件,也没有在合同中反映。还有合同文字不严谨,容易发生歧义和误解,有时合同人民币大小写金额不一致等等。这对催收应收款项非常不利。湖北山河公司出现这样的原因主要是没有加强合同的审核和管理,合同签订由销售经理直接与客户签订。合同签回来没有专门的债权管理人员审核。而只有销售平台进行简单审核,从而导致由合同引起的应收账款逾期收不回来。
3 工程机械行业应收账款管理问题的解决对策
3.1 公司自身首先应解决目标问题 如果应收账款以利润最大化为管理目标就会导致单位忽视信用风险以及损害公司的长远利益。应当树立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不能忽视资金的良好周转。工程机械商应树立正确的应收账款管理目标,而不是盲目一味地求销量和利润最大化,资金周转和坏账风险同样也很重要。
3.2 销售模式创新,分期付款方式转变为融资租赁方式
3.2.1 分期付款销售方式概述。分期付款是在银行按揭未开展前,工程机械商普遍采用的信用销售方式。工程机械分期付款具体操作模式:商与客户签订产品买卖分期付款合同,客户在一定期限内分期向商支付设备价款,在付清货款前,由商保留所售设备的所有权。
3.2.2 融资租赁信用销售方式概述。目前国内外比较新的信用销售方式即融资租赁信用销售。其模式为:客户与商进行工程机械设备买卖条件洽谈,融资租赁公司根据客户的买卖条件与商签订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公司与客户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3.2.3 工程机械分期付款与融资租赁销售的比较。①对客户提供信用的主体不同。分期付款方式是由商直接对工程机械的客户提供商业信用。融资租赁方式是由融资租赁公司对工程机械客户提供商业信用。②对商的设备全款回款时间不同由于工程机械的每台设备金额都很大,而商的资金能力是有限的,商为了不影响企业的生产运行一般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设备,一般还款期限为一年到一年半。如果客户付款压力大没有钱付款时就容易造成坏账。客户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获得设备,由融资租赁公司向商购买设备,短期内就能付清设备款,有利于商资金的及时回笼,促进商的销售和资金的回收,减少商的应收账款。③客户所需的首付金额不同。分期付款客户的首付压力大,一般为设备价格的30%以上,而融资租赁设备只需要客户缴纳15%左右的保证金,从而降低了客户一次性投入固定资产的支出。④商承担的风险不同。分期付款方式,商要承担客户不按时支付货款的信用风险。融资租赁方式,商将信用风险转移给了融资租赁公司,由融资租赁公司承担信用风险。通过工程机械分期付款与融资租赁销售的比较,不难发现融资租赁销售方式的优点远远大于分期付款信用销售,特别是对工程机械商的应收账款管理,有利于商资金的及时回收,减少商的应收账款和收款成本,减少了采用分期付款销售而承担的风险。
3.3 不断完善应收账款政策,制定必要的激励措施 工程机械商应当制定应收账款政策,首先要分析拖欠的原因,如果属于产品质量问题,应积极与客户沟通尽快解决纠纷尽早收款;对于信用一直良好而暂时困难的应派人沟通,不应过多的打扰,争取在增进业务关系中妥善解决账款拖欠问题;对于信用不好的应加紧催收,必要时采用法律手段。另外对业务经理的业绩与应收账款挂钩,业绩做得好,应收账款逾期少,还款及时的客户,给销售人员奖励。对于那些客户信用度差,不按时还款的客户,给予销售经理适当惩罚。总之,不断加强完善应收账款政策,制定必要的激励措施,使公司的应收账款降到最低,减少坏账损失。
3.4 加强合同的管理 山河公司在签订合同时由于合同条款的不慎而使催款陷入被动,因此公司应当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加强过程控制并且严格审核合同,将机器被拖款的风险在合同条款上降到最低。在保障机器正常的售后服务的前提下积极做好机器款项核实对账工作,及时按照合同时间催收账款。对延期支付的客户要积极向企业管理部门反映以确定正确的处理方法。对合同外增加的补充条款,及时做好签证工作,以避免客户因这部分工作而影响机器款的及时结账。
参考文献:
[1]慧聪网.工程机械行业信用销售方式的比较分析.http:///2007/09/28134790656-3.shtml.
[2]魏斌.强化应收账款管理 提高企业经济效益[J].集团经济研究,2007.08,p395-395.
【关键词】 财税; 融资租赁; 分期付款; 生产设备
企业在资金缺乏情况下取得生产设备通常面临着两个选择,融资租赁还是分期付款购买。这两种方式有着诸多的相似之处,比如在一定的期限内都有一笔确定金额的资金流出,融资费用都采用实际利率法且都可以税前扣除,都可以计提折旧等等。但究竟采用什么方式取得生产设备对企业最为有利,在新的《增值税条例》实施后又会有什么不同呢?本文对此作出分析,以期为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提供参考。
一、融资租赁与分期付款购入生产设备账务处理案例分析
(一)融资租赁生产设备案例分析
案例1:2009年12月25日,甲公司与乙租赁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合同主要条款如下:(1)租赁标的物:A型生产设备一台;(2)租赁开始日:2010年1月1日;(3)租赁期:2010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1日;(4)租金支付方式:2010年至2014年每年年末等额支付租金60万元;(5)租赁合同约定的利率为6%;(6)甲公司用银行存款支付运输费等初始直接费用为10 000元;(7)A型生产设备为全新设备,预计使用寿命为6年,2009年12月31日的公允价值为280万元;(8)2013年、2014年,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按A设备所生产产品年销售收入的1%作为经营分享收入。甲公司2013、2014年A设备所生产产品的年销售收入分别为100万元和200万元。A设备于2009年12月31日运抵甲公司,次日即投入使用。预计A设备净残值为7 440元,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2015年1月1日租赁期满,甲公司将A设备退还。
根据上述资料,甲公司(承租方)的相关分析如下:
1.判断融资租赁的类型
该租赁固定资产租赁期为5年,预计使用年限为6年,5/6=83.33%>75%,符合融资租赁判定标准的第3条。此外,计算得出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为2 527 440元(计算见后),大于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的90%(2 800 000×90%),满足融资租赁判定标准的第4条。因此可以判断该项租赁为融资租赁。
2.确定融资租赁设备的入账价值
最低租赁付款额为:600 000×5=3 000 000(元),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为600 000(P/A,6%,5)=600 000×4.2124=2 527 440(元),低于其公允价值2 800 000元,因此应该按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2 527 440元加上初始直接费用10 000元作为入账价值,则租赁开始日的账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A设备)
2 537 440
未确认融资费用 472 560
贷:长期应付款 3 000 000
银行存款 10 000
3.2010年年末的账务处理
(1)支付租金
借:长期应付款 600 000
贷:银行存款 600 000
(2)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具体计算见表1)
借:财务费用 151 646.40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151 646.40
(3)计提折旧
年折旧额:2 537 440/5=507 488(元)
借:制造费用 507 488
贷:累计折旧 507 488
2011—2014年年末与2010年支付租金、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计提折旧账务处理类似,此处省略。
4.支付或有租金
(1)2013年或有租金的会计处理
借:销售费用 10 000(1 000 000×1%=10 000)
贷:银行存款(或其他应付款)10 000
(2)2014年支付或有租金的会计处理
借:销售费用 20 000(2 000 000×1%=20 000)
贷:银行存款(或其他应付款) 20 000
5.租赁期届满,甲公司退还A设备时
借:累计折旧 2 537 440
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A设备)
2 537 440
(二)分期付款购买生产设备的账务处理案例分析
案例2:2009年12月25日,甲公司从乙公司(甲、乙均为一般纳税人)购买一台不需要安装的A型生产设备,购买合同约定设备价款分5年支付,每年年末支付60万元,增值税税款于购买当日全部付清,购买当日取得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设备的买价为300万元,增值税为51万元。该设备如果现在一次性付款不含税价格为280万元,假定5年期银行贷款利率为6%。A设备预计使用寿命为6年,预计净残值为7 440元,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甲公司在购买该设备的过程中用银行存款支付运输费10 000元,取得运输费专用发票。
1.甲公司(购买方)购买日的账务处理
根据上述案例可以看出,该案例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固定资产》中具有“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购入固定资产的性质,因此应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固定资产的现值=60(P/A,6%,5)=60×4.2124
=252.744(万元)
同时,由于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根据2009年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购入生产设备的增值税可以抵扣,购入设备过程中支付的运输费10 000元也满足运输费抵扣条件,因此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为:510 000+10 000×7%=510 700(元),则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生产设备(A) 2 536 74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 510 700
未确认融资费用 472 560
贷:长期应付款 3 000 000
银行存款 520 000
2.2010年年末的账务处理
(1)支付价款
借:长期应付款 600 000
贷:银行存款 600 000
(2)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计算见表1)
借:财务费用 151 646.40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151 646.40
(3)计提折旧
年折旧额:(2 527 440-7 440)/6=420 000
借:制造费用 420 000
贷:累计折旧 420 000
2011—2014年年末与2010年账务处理类似,此处省略。
二、融资租赁与分期付款购买生产设备对企业财税影响分析
通过上述的案例可以看出融资租赁与分期付款购买生产设备对企业财务和纳税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企业增值税的影响不同
融资租赁生产设备在账务处理方式上与企业自有固定资产在很多方面有相似之处,但是融资租赁的性质仍然是“租赁”,租入的生产设备是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而分期付款购入固定资产在2009年增值税转型为“消费型增值税”后,如果购入的生产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所支付的增值税是可以申报抵扣的,如案例1中所展示的融资租赁的生产设备账务处理中没有“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而分期付款购入生产设备产生的510 700元的进项税额就可以申报抵扣,这其实是变相地为企业节约了资金,而资金对企业的作用就不言而喻了。
(二)对企业折旧额的影响不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十六条规定,承租人如果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使用寿命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为了能够缩短生产设备折旧的计提年限,一般情况融资租赁合同都不会约定租赁期届满时承租方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本文案例1中可以看出,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甲企业将租赁资产退还给出租方,所以甲企业可以按照租赁期(5年)与租赁资产使用寿命(6年)两者中较短的5年的租赁期计提折旧,而分期付款购入的设备必须按照6年来计提折旧,由于折旧计提年限不同,每期计提的折旧额当然也就不同,而折旧费直接计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用,会影响企业当期利润和资产负债表“固定资产”的金额。
(三)或有租金的存在对企业损益的影响不同
根据融资合同,融资租赁可能会产生或有租金,出租方可能会分享承租人经营成果。这种或有租金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处理方法是计入“销售费用”,显然会影响企业损益,但是分期付款购入生产设备一般是不会产生或有租金的,因而也不会对企业损益造成影响。
(四)使用期届满时对企业的影响不同
由于融资租赁在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可以有3种选择:返还、续租、留购,如果是返还租入的设备承租人就不能再继续使用,可能又会面临“租赁或购买”的抉择,并且不能享有固定资产的余值给企业带来的收益。而如果是分期付款购入固定资产一方面企业可以有足够的时间进行下一次固定资产投资的决策并筹集资金,另一方面还可以分享固定资产的余值收益。
三、融资租赁与分期付款购入生产设备的综合影响分析
案例3:接上述案例,假设甲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25%,现在综合分析除了增值税以外的现金净流量,具体分析见表2、表3。
通过上述融资租赁和分期付款取得生产设备现金净流量的分析比较可以看出,融资租入方式取得生产设备的现金净流量合计为597 591.4元,而分期付款取得生产设备的现金净流量合计为673 001.35元,似乎融资租入生产设备从长远来看更加合算。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此时的现金净流量为没有考虑增值税抵税情况下的金额,如果考虑增值税抵税作用,融资租赁和分期付款取得生产设备孰优孰劣其实很难判断,主要是看企业注重的是什么,如果想取得增值税的抵税好处,节约目前资金就选择分期付款;如果从长远节约资金的角度考虑则选择融资租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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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孟强,张孟泽.新增值税下分期付款购买固定资产相关财税处理探讨[J].河北企业,2011(1):24-26.
[3] 刘锦铭,邹德琪.论融资租赁与分期付款购买在企业筹资中的运用[J].经济师,2003(6):7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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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融资租赁;承租人;出租人;传统租赁;分期付款
一、融资租赁概述
1.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第一,融资租赁合同属于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只是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前提下,把租赁物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转移给承租人。第二,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物必须是法律允许的流通物,而且必须是经长期使用仍能保持使用效能的不易消耗物。第三,出租人不对租赁物的瑕疵负担保责任。融资租赁的出租人仅履行融资义务,对租赁物及其出卖人的选择由承租人决定,因而出卖人一般不承担对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第四。对租赁物的维修义务,由承租人承担,而不由出租人承担。第五,融资租赁合同终止时,即租赁期限届满时,承租人有选择权,即有权选择支付合理代价取得租赁物所有权,或者续订租赁合同,或者将租赁物退还出租人。
二、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1.对出租人的效力。第一,出租人应当按合同的约定为承租人购买租赁物。出租人应当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与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并支付货款。在该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第二,出租人不得擅自变动与承租人有关的买卖合同内容。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第三,出租人应当保障承租人对租赁物正常行使使用权。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如出租人将租赁物转让,融资租赁合同对新所有人依然有效,新所有人不得取回租赁物:如出租人将租赁物抵押,承租人仍享有对该抵押租赁物的使用权。第四,出租人在特定条件下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在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情况下,出租人承担对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应当承担责任。第五,出租人应当协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第六。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第七,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2.对承租人的效力。第一,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租金应当根据购买标的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承租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数额、方式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第二,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进行维修。承租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对租赁物进行妥善保管。承租人应按合同约定的使用方法正常使用租赁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方法的,当事人之间就使用方法也达不成补充协议的,应按租赁物的性质进行合理使用。承租人不能将租赁物销售、转让、用于抵押等,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有拆除、改装等影响租赁物物理使用性能的行为。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租赁物出现瑕疵需要维修时,应当由承租人自己进行维修,所花费用也应由承租人负担。因承租人保管、使用、维修不当造成租赁物毁损或灭失的,出租人可以请求停止使用,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第三,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如果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满租赁物仍归属出租人,承租人应当履行及时返还租赁物的义务。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所有权归出租人。
三、融资租赁与其他概念的比较
关键词:信用卡;分期业务;风险控制
一、信用卡分期业务简介
(一)信用卡分期业务定义
信用卡分期付款 (以下简称“分期”) 业务是指信用卡持卡人向商业银行申请将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一定金额分期偿还,将交易金额均分成若干份,持卡人通过信用卡约定期限逐期还款并按照商业银行规定支付一定手续费的业务。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具有大宗消费、整用零还、免息抵费、方便实惠、填补资金缺口等功能特点,受到了信用卡持卡人的青睐,各商业银行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发展迅速。
(二)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的分类
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分为邮购、账单、商户、汽车、家装分期等。
1.邮购分期是指持卡人向商业银行申请用信用卡在签约的合作分期商户购买指定商品,经商业银行核准后,通知分期商户为持卡人送货并将所购商品金额均分成若干份,持卡人在约定期限内逐月还款的业务。
2.账单分期指持卡人用信用卡消费交易后,向商业银行申请将一定金额在约定期限内按月偿还并支付一定手续费的业务,如果购车、购房的消费交易,则不可使用账单分期。
3.商户分期业务是指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在商业银行分期合作商户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可选择将商品或服务总金额均分成若干份,通过商业银行分期系统交易成功后,持卡人按规定支付相应手续费并在约定期限内逐月还款的业务。
4.汽车分期付款业务是指持卡人同意支付首付款情况下,向商业银行申请用其信用卡向商业银行指定汽车经销商购买家用汽车,商业银行核准后,将审批通过金额平均分成若干期,由持卡人在约定期限内按月还款并支付一定手续费的业务。
5.家庭装修分期付款业务是指持卡人申请用其信用卡在指定家装商户购买商品或服务,经过核准后,持卡人在指定家装商户通过专用分期POS机支付家装款项,相应交易金额平均分成若干期,由持卡人在约定期限内按月还款并支付一定手续费的业务。
(三)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的主要特点
与传统的消费信贷相比,信用卡分期付款主要有以下四个特点。一是债权债务关系从商家与客户转移到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商业银行替持卡人代垫全部商品价款,持卡人按月分次向商业银行归还欠款,商户一次性取得商品的全部价款,而不能收回商品全部价款的风险由商户转移到了商业银行。二是增值性。一般的信用卡透支消费均应在约定的到期还款日前还款,一般能享受50多天的免息还款期,而分期付款客户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不同的分期还款期限。三是额外的专项信用额度。持卡人在使用信用卡分期付款时,持卡人在原来信用额度的基础上又享受了额外的分期额度。四是还款期限具有可选择性。持卡人可根据个人经济状况,自主选择分期还款的期数和金额。
二、信用卡分期业务风险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虚假交易产生的套现风险
分期业务应该是基于真实交易产生的信贷业务,各项分期产品有较为严格的额度与用途控制,但目前由于分期业务可以分配到较高的信用额度和较长的占用时间,从客户角度相当于中短期的信用贷款。因此,分期付款业务有可能成为持卡人套现的一种新途径。可以说,分期付款业务的开展在增加商业银行业务收入、拓宽透支渠道的同时,也加大了商业银行对异常交易监控的难度。另外,由于受商业银行系统程序的限制,在一家商业银行POS消费做分期的业务,在别的商业银行系统中无法查询到该交易的特约商户名称,无法界定该业务属于那一行业领域,对其交易的真实性也难以确认,存在一定的套现风险。
1.信用卡家庭装修分期业务套现
与其他借贷相比,利用信用卡家装分期业务套现简便且成本很低,仅需客户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因此个别商户、客户为缓解资金困难或受利益驱动,联手办理虚假分期业务用于套现。家装分期套现方法表现为受理分期业务的商户与客户协同向商业银行提供虚假装修协议、虚假家装房屋的房产证明、虚假购货单据,骗取商业银行信用额度,刷卡后待商业银行将货款划至商户结算账户,商户提取现金或转账存入客户账户完成套现,家装套现的额度一般在10至20万元之间或更高,以套现手续费成本为12期4.5%、24期8%、36期12%计算,远远低于民间借贷成本。
2.信用卡汽车分期业务套现
信用卡购车分期业务套现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第一,汽车经销商等合作商户利用其处于客户和银行间中介的位置和熟悉银行内部操作流程的优势,以本单位员工或一些关系人的名义向商业银行提供虚假购车合同、虚假机动车购货发票、虚假车辆保险单等资料,虚构交易套取商业银行资金。由于商业银行是单方面接受汽车经销商传递过来的信息,难以控制汽车经销商帮助或指示持卡人作假的风险。第二,购车人完成了真实的汽车分期交易后,转手出售汽车进行套现。由于商业银行大多未对信用模式下汽车分期后的再交易进行限制,因此购车人此种行为并未违反汽车分期的相关业务规定。但如果出现汽车经销商与客户串通办理汽车分期后在二手车市场出售,商业银行风险敞口会急剧增大。
(二)伪造或提供虚假资料产生的套取银行信用风险
汽车经销商或商户协同客户将客户已购汽车或已完成装修的合同更换日期或名称,向商业银行骗取信用额度后刷卡套取现金。此种套现形式虽基于真实存在的交易,但商业银行无法控制被套取现金之后的使用情况,存在与套现相同的风险敞口。
(三)商业银行盲目抢占市场份额产生的经营风险
由于信用卡分期业务属于信用卡的衍生业务,它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信贷资金的紧张,成为各家商业银行争抢的目标,但分期业务产品同质化现象比较突出,商业银行之间不计成本低价倾销,如汽车分期业务,中行执行12期3%、24期6%、36期8.5%,工行推出12期3%、24期6%、36期9%的费率政策,招商银行也经常以短期的低费率活动进行短期市场营销,如一些个别汽车品牌,在一定期限内推出零手续费的活动。各家商业银行的低费率渗透定价策略缩小了分期业务的利润空间,如果不加以成本控制,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将不断增加。
(四)市场风险
在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中, 市场风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利率变化导致的资金使用成本面临利率风险。在分期付款业务中, 由于商业银行一次性代持卡人支付了物品的价款, 如果商业银行同时也确定了持卡人每月还款的金额,在还款的期间, 利率变化导致的资金成本的变化使得银行无法覆盖利率风险。二是由于商品价额的变动使得持卡人的还款风险增大。当商品的价格下跌到不足持卡人的还款余额时, 持卡人有可能放弃对于所购物品价款的继续支付。
(五)商业银行内部内控制度不足产生的管理风险
由于商业银行大力扩张分期付款业务市场,所以在信用卡分期准入、征信审查环节上难免会存在管理松懈、审查不严的问题,如个别支行的客户经理为了短期的个人私利,置商业银行的规章制于不顾,为经销商和客户通过分期业务套现提供了可乘之机,一旦发生资金链断裂或经济波动,会直接造成银行资金损失。
三、应对信用卡分期业务风险的主要策略
(一)准确定位市场,争取市场主动权
随着信用卡分期业务的快速发展,各商业银行对信用卡分期业务市场的扩张政策、分期产品的同质化明显,导致竞争越来越激烈,未来的信用卡分期市场会发生较大的变化,不计成本低价倾销的时代将成为历史。未来谁能提供符合市场需求的产品、在时间上满足客户的消费需求,谁将占据主动地位。因此,商业银行的管理层应顺应市场,敏锐捕捉客户需求,对于低风险高收益产品及时做出调整,满足客户多样化的分期需求,主动出击,争取市场主动权。
(二)加强各部门联动与协调
一般来说,信用卡分期业务隶属于信用卡中心,但个人金融部门、房地产信贷部门、机构业务部门、公司部门等业务部门对信用卡分期业务的支持也是分期业务营销的关键。商业银行应该对内部业务组织有机链接,实现产品间的组合营销,既充分利用个人银行网点渠道优势调动网点员工的积极性,又要联合公司机构业务部门,对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员工开展大额分期业务营销,积极开展交叉营销,借鉴市场经验,满足客户的不同需求,稳定优质客户群体,提高客户忠诚度,充分挖掘银行的内部资源。
(三)对重要环节进行风险控制审计
针对信用卡分期业务,要建立规范的内控制度,完善面谈记录,要求经办客户经理必须亲自组织收集申请资料,以确保信用卡分期业务健康良性发展。客户在申办时必须提供和汽车经销商签订的购车合同,汽车经销商亦要给商业银行提供证明客户真实购车的声明。在发放信用卡前,客户需提供保险公司对所购车辆的保险协议,为商业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提供有力的保证。
(四)采取积极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加强风险控制
1.加强日常风险监控,对商户定期检查指导
信用卡分期业务的风险敞口相对比较大,将信用卡专项分期业务的较高收益率真正转化为对银行价值贡献的关键是要严格控制风险。商业银行要持续细化、完善信用卡分期业务的风险控制措施,加强对商户的日常风险监控并定期检查指导,防范套现。
2.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贷后管理
对信用卡分期业务应执行有效的贷后管理制度,必须强化对商户的日常维护及定期回访制度并保留相应文字记录以留档备查。对于巡检中发现的问题,应坚持边排查边整改,切实排除合作经销商的风险隐患。经办银行部门至少每年对借款人进行一次贷后走访,一旦重点关注对象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进行信息沟通,形成有效的贷后管理监控机制。
综上所述,在未来的信用卡分期业务发展中,商业银行要在消费热潮中抓住新的市场机遇,在积累经验的基础上进行产品创新,逐步构建起多层次、全方位的产品线,抓住国家扩内需、促消费的经济政策,把握汽车、教育、旅游等行业机会和居民消费热点,不断巩固商业银行信用卡分期产品的品牌与信誉度。与此同时,更要不断加强对信用风险和欺诈风险的监测与防范,完善商业银行商户监控系统建设,不断健全信用卡风险预警机制,对存在异常情况的信用卡分期交易加强跟踪监测,进行及时系统预警并采取针对性措施,减少损失,实现信用卡分期业务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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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人:_____
人:_____(以下简称甲乙方)
买受人:_____
双方根据《上海市优惠价房出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签订本合同。
1.甲方同意将坐落在上海市_____区(县)_____街道(镇)_____路_____(新村弄)_____支弄_____号_____室计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的房屋以优惠价出售给乙方。
2.上开房屋按住房综合造价的_____%_____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_____元计价,另计房屋地段、层次、朝向、设施因素计算,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售价_____元,共计售价(大写)_____元。
3.乙方在合同签定时交纳定金叁百元整。
4.乙方在合同签订后30天内一次付清购房款,甲方给予_____%优惠,乙方实付价款(大写)_____元。
5.乙方要求分期付款,必须征得甲方同意。首期付款占应付款_____%,计(大写)_____元。余额计(大写)_____元,分_____年付清,月利率_____‰,余额款本息共计(大写)_____,每月月底前交付(大写)_____元,最后在_____年_____月底前全部付清。合同签订后30天内交付首期购房款。
6.乙方分期付款而逾期交付,已交购房款作违约金由甲方收取,从未交款当月起向甲方缴付按公房租金标准计价的临时使用费,补交住宅建设债券。预付维修费按已支出的维修费用结算,多退少补。
7.乙方购房款未付清前调离本市、出国定居或去世,由其人或继承人付款。如乙方去世又无继承人,房屋由所在地区、县房管局根据《继承法》向法院申请按绝产接管,未付清的购房款由接管单位补交。
8.甲方收到乙方购房款、维修费,在合同签订30天内交割房屋。
9.甲乙双方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交付有关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乙方分期付款则要购房款全部付清后方可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10.甲乙双方在合同签订后30天内预付住房售后维修费。甲方按住房综合造价多层住宅_____%(高层住宅_____%),提取维修费(大写)_____元,连同乙方按住房综合造价多层住宅_____%(高层住宅_____%)预付维修费(大写)_____元,落实维修单位,负责修理房屋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
11.上开房屋的基地和园地属国家所有,乙方不得擅自改建或搭建;公用部位设施属同幢所有权人共有,乙方保证不侵占使用。
12.乙方保证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土地、私房、建筑管理等的各项法规和规定,按时向提供售后服务和管理的管房单位或组织交纳管理费用。
13.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乙方履行合同,定金抵付购房款,未履行合同,定金不予返还;甲方不履行合同,定金双倍偿还乙方。
14.本契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房屋所在地管房部门或组织,房产交易所各执一份存证。
甲方(签章):_____乙方(签章):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