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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监督检查计划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3-08 15:2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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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监督检查计划

第1篇

第一条市级储备粮油规模,由市政府根据《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结合全市城市和农村应急的需要确定。主要用于调节全市粮油供求总量,稳定粮油市场,以及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需要。粮权属市政府,收购、轮换计划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联合下达。

第二条市级储备粮油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的办法,实现“管理科学、调控有力、高效灵活、节约费用”。

第三条市级储备粮油应储存在保管技术强、管理水平高、交通方便、吞吐灵活的粮食企业。

第四条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市级储备粮油的综合协调工作,规划市级储备粮油总体布局;审核认定市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的资格;制定市级储备粮油轮换方案并监督实施;监督和检查市级储备粮油的库存数量、质量、统计和安全工作;协助市财政局管理市级储备粮油的费用、利息。

第五条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市级储备粮油规模,负责将市级储备粮油费用、利息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按照省级储备粮油费用标准,按时将储备粮油费用、利息直接拨付给承储企业在农发行开户的存款帐户,并监督财务执行情况。

第六条市农发行根据市级储备粮油收购、调运、轮换计划和每一批次入库成本,及时、足额发放信贷资金,负责贷款的信贷监管,配合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搞好储备粮油监管。

第七条具备粮油质量监督检验资质的单位,负责市级储备粮油质量检验及监督,检验费用由承储企业承担;承储企业是市级储备粮油管理的责任主体,按规定做好储备粮油购进、存储、轮换、动用等环节的工作,确保数量真实、质量完好和储存安全。

第二章储备粮油的购入

第八条购入市级储备粮油,由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农发行组织、监督承储企业按市场价格公开采购。

第九条收购市级储备粮油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中等以上的新粮。储备粮油入库后,须经市发展和改革局指定有资质的质量监测单位检验,出具合格证明后,方可确认为市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必须健全统计、财务会计、保管和分仓帐务。

第十条市级储备粮油入库成本,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纪委(监察局)、市财政局、农发行、承储企业等根据市场采购价格和有关费用按批次核定。

第十一条市级储备粮油的贷款,由承储企业,按批次入库成本向农发行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内的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市级储备粮油利息由市财政承担。

第三章储备粮油的储存

第十二条市级储备粮油的储存遵循“合理布局、规模存放、产销统筹”的原则,原则上存储到储藏能力强、管理规范、交通便利、吞吐灵活的常规储备库点集中管理。

第十三条承储企业必须具备安全储粮条件、具有专业技术人员和粮情检测设施,原则上为取得省级储备粮油存储资格(含中央储备粮油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

第十四条承储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负责执行市级储备粮油收购、储存、轮换、销售等业务规范和政策;

(二)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储备粮油质量标准、技术规范及业务管理规定,执行市级储备粮油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仓房常年达到“四无粮仓”标准,保管期间采用科学储粮方法,市级储备粮油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粮油卫生标准;定期检查粮情,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上报。

(三)对市级储备粮油实行分品种、分年限、分地点、分货位储存和管理,做到“一符”(账实、账账相符)、“三专”(专人、专账、专仓)、“四落实”(数量、品种、质量、地点);

(四)定期向市发展和改革局报告粮油库存情况,按轮换办法规定及时申请轮换;

(五)执行国家有关统计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保证报送的市级储备粮油相关资料数据真实、准确;

(六)建立健全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度,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七)未经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农发行同意,不得变动市级储备粮油储存地点和仓房;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油。

第十五条存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报、瞒报市级储备粮油的数量;

(二)在市级储备粮油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三)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地点和仓间;

(四)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等造成市级储备粮油严重不宜存或变质;

(五)以市级储备粮油对外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第四章储备粮油轮换

第十六条市级储备粮油轮换按《市市级储备粮油轮换实施细则》执行。市发展和改革局每年应按照市级储备粮油入库时间、批次、品种及时安排轮换。储存年限指标以粮油生产收获年份计算,稻谷2—3年、小麦3—4年,对储存条件差的取低值,储存条件好的取高值,轮空期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七条储备粮油轮换,以粮油理化品质监测指标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标准。根据理化品质检测结果,对不宜存粮油,必须进行轮换,对宜存粮油,品质控制指标已接近不宜存标准并已达到储存规定年限的,也要进行积极轮换;对虽已达到储存规定年限但理化品质指标符合储存标准,仍可继续储存的,可适当延长储存时间。

第十八条市级储备粮油轮换前必须经具备粮油质量监督检验资质的单位检测。如果检测品质符合轮换的要求,由承储企业向市发展和改革局提出轮换申请,并附上品质检测结果。经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农发行联合下达方可轮换。

第十九条市级储备粮油的轮换,由承储企业提出轮换申请,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农发行按照所储存粮油的入库时间下达轮换计划和轮换方式,承储企业按照计划组织实施。轮换后由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农发行负责验收。

第二十条市级储备粮油轮换实行品种、数量不变,以实际入库成本(含收购费用、正常损耗)入账,以当年相同品种新粮与库存旧粮等量兑换的实物方式进行,市财政负责轮换发生的价差损益。轮换费用按省级储备粮油费用标准包干补贴,超支不补。轮换期间的利费照常拨付。

第二十一条市级储备粮油轮入所需资金,由承储企业向市农发行申请;农发行根据轮换计划及时安排资金,贷款规模按政府审定的当批次入库成本确定,实行购贷销还、全程监控、封闭管理,保证新粮及时入库;利息随当批次贷款规模调整,由市财政局负责。

第二十二条每一批次市级储备粮油轮出产生的盈余,充实粮食风险基金。产生的亏损,由粮食风险基金支付,不足时由市财政全额弥补。

第五章储备粮油的动用

第二十三条动用市级储备粮油,由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提出计划,报请市政府批准后,联合下达出库计划,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组织、监督承储企业实施。

第二十四条除特殊用途安排外,销售市级储备粮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原则上采取公开竞卖。

第二十五条本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动用市级储备粮油:

(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公共事件;

(二)市场粮油价格异常波动、粮油供应紧张,需动用市级储备粮油进行高抛低吸、平抑粮价,稳定市场;

(三)市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六条经批准动用市级储备粮油发生的价差亏损由市财政全额弥补;发生的价差收益充实粮食风险基金。

第六章损耗与损失

第二十七条承储企业要及时核实、上报市级储备粮油储存中的正常损耗、损失。

第二十八条市级储备粮油损耗分定额内损耗和超定额损耗。定额内损耗的处理参照中央储备粮油核定。超定额损耗由企业自行承担。市级储备粮油产生人力不可抗拒损失由承储企业及时报告发改、财政、监察、审计及农发行等部门,经上述部门核实后,由财政局将其粮油净损失部分据实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粮食风险基金不足时,由市财政全额弥补。

第七章储备粮油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市级储备粮油保管费补贴,按同期省级储备粮油保管费用标准执行,由市财政局每季末月20日前向承储企业在农发行存款账户预拨,年终结算。

第三十条市级储备粮油发生的贷款利息、费用补贴,由市财政局每季末20日前直接拨付给承储企业,年终结算。

第八章储备粮油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农发行择优选定承储单位并签订委托承储合同,承储企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承储企业要按规定编制并及时向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农发行报送市级储备业务的财务报表。

第三十三条承储企业要建立市级储备粮油信息管理平台,及时准确反映承储企业储备的储备粮油品种、库点,确保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定期检查粮情,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上报;承储企业法定代表人每月进仓普查1次,企业分管领导每月进仓普查2次,并在粮情检查登记表上做好检查记录备查。市发展和改革局每季度至少普查1次粮油库存,并将库存数量、质量、钱粮对应、财务管理等情况报市政府和抄送市财政局、市农发行。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联合每月普查1次粮油库存。财政、工商、卫生、质监、物价等部门按《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赋予的职责履职到位。

第三十四条要依法加强市级储备粮油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行使下列职权:

进入承储企业对市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及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对市级储备粮油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调阅市级储备粮油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对粮油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及省市有关管理规定、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检查;

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第三十五条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农发行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市级储备粮油油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由市发展和改革局责成承储企业立即纠正或处理。发现市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取消承储资格、调整储备计划。

第三十六条承储企业对各级粮食、财政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扰、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十七条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农发行要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油的各项管理制度,定期核实库存;承储企业要加强对储粮库点的日常管理,完善业务手续,规范操作程序。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及相关部门要采取定期不定期检查,严格监管,确保数量、质量和收购资金的安全,以及各种补贴费用到位。

第九章奖惩制度

第三十八条经检查,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对有关责任人提出警告,并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给予承储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直至撤销承储资格。

(一)未做到专仓储存或储粮仓房质量不符合要求;

(二)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改变储存库点和仓房;

(三)出入库手续不全;

(四)未按要求建立专账、专卡、专牌、和库存实物台帐,或实物台帐未按规定时间传送;

(五)入库粮油质量不符合市级储备粮油规定的质量标准;

(六)正常储存未采取科学保粮措施;

(七)未按要求检查粮情或粮情检查记录不全及伪造纪录;

(八)检测设备、仪器不齐备或发生故障不及时修理而影响粮情检查;

(九)未按规定时间和指标检测粮油品质;

(十)仓储管理达不到“四无粮仓”标准;

(十一)未按规定定期向市发展和改革局报告粮油储存、质量情况或出现重大问题不及时报告;

(十二)库存管理责任人未按规定办理离任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经检查,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对有关责任人追究经济责任,直至取消承储资格。对其中造成损失粮食数量在5000公斤以上或损失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事故、情节较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经济或法律责任。

(一)因管理不善,发生坏粮,造成损失;

(二)未按规定及时推陈储新,造成储备粮油品质劣变;

(三)发生自然灾害时抢救不力造成损失扩大。

第四十条凡违反本办法,由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发展和改革局令其改正,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套取的财政补贴全额退还;给银行贷款造成损失的由财政偿还后,再由财政向承储企业追索,并给予其承储单位和主要责任人处分。

(一)擅自动用、挪用市级储备粮油;

(二)虚报、瞒报、拒报库存数量和质量;

(三)擅自改换储备粮油品种、质量等级;

(四)隐瞒有关事实、拒绝检查或对检举人打击报复。

第四十一条各管理机构未按本办法规定行使监督检查职责,或监督检查不力,知情未报告、未处理或处理不及时,而造成库存管理发生上述问题的,要给予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经考核,对于认真执行本办法、库存管理规范的储粮单位和个人,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和财政局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十章附则

第2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市级储备粮的管理,保证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储备粮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保障本地粮食安全,参照中、省、市储备粮管理条例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是指市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平衡,稳定粮食市场的粮食。

第三条从事和参与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权责

第四条市级储备粮的粮权属市人民政府,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五条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完好和储存安全,确保购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第六条市粮食局负责市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其职责是:负责拟定市级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提出市本级储备粮的品种、价格、出入库计划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安排并督促实施;拟定市级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规章办法,并监督执行;审批市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并监督执行;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实施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市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市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收购费用、储存费用、轮换费用、价差亏损等财政补贴,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市级储备粮有关财政、财务执行情况的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市农发行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市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市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市级储备粮贷款利息,收购、储存、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储备粮。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市粮食局举报。市粮食局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

第三章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市级储备粮品种为小麦,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中级以上标准。市本级储备粮的规模,由市粮食局会同财政局,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我市储备粮管理体系的通知》,并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

第十三条市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由市粮食局根据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提出建议,会同市财政局和农发行共同下达各承储企业。各承储企业根据市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市级储备粮的收购和销售工作。

第十四条市级储备粮的储存年限和品质控制指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到达规定储存年限或经检验已接近品质控制指标的储备粮,由承储企业及时提出轮换申请。

第十五条市级储备粮的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价剧烈波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市级储备粮的轮换由承储单位向市粮食局书面报告并附具有检验资职单位的品质检验报告,由市粮食局会同财政局审核鉴定批准轮换后,方可轮换。小麦的储存年限一般定为3—5年(房式仓四年,地下仓五年),在实际操作中依品质检验报告为准。

第十六条各承储企业在市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完成后,及时报告市粮食局,经市粮食局会同财政局、农发行联合检查验收认定后,方可处理相关业务。

第四章储存管理

第十七条承储市级储备粮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

(二)具有符合规定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仓库内测定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等条件。

(三)具有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粮食保管、检验、防治等资格证书的专业管理人员。

(四)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无严重违法经营记录。

(五)市粮食局负责从具备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企业中根据市级储备粮布局方案,择优选定承储企业。

第十八条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对市级储备粮轮换业务实行专项管理,不得与其他商品粮经营业务混同。

第十九条市级储备粮入库后,承储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粮油标准和储存品质判定原则,对其质量等级和品质控制指标进行检验,保证入库的储备粮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入库完毕由市粮食局、财政局、农发行负责验收。

第二十条承储企业对市级储备粮要做到“一符、三专、四落实”,即帐实相符,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帐记载,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库点落实。

市级储备粮各类报表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并且做到:仓内有专卡、储粮有专帐。

第二十一条承储企业不得虚报、瞒报市级储备粮数量;不得在储备粮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换储备粮品种、变更储存地点;不得因延误轮换或管理不善造成储备粮陈化、霉变。

第二十二条承储企业不得以低价购进高价入帐、高价售出低价入帐、以旧粮顶新粮、虚增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储备粮贷款利息、储存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二十三条承储企业应当坚持“以防为主,综合防治”的保粮方针和“安全、经济、有效、卫生”的原则,严格执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积极开展“四无粮仓”(无变质、无虫害、无鼠雀、无事故)活动。

第二十四条承储企业应当对储备粮储存管理状况开展日常性检查;发现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承储企业必须及时报告市粮食局。承储企业要按规定做好质量品质监测,每年4月、9月各进行一次综合采样,送有资质的粮油质检机构检验。

第五章财务信贷管理

第二十五条市级储备粮的费用补贴由市级财政负担,补贴标准参照省、市级储备粮的标准。即:储存费用0.04元/斤年,轮换费用0.02元/斤次,费用在承储企业储粮数量真实、质量完好、储存安全的情况下,由财政局按季度拨付到承储企业账户。

第二十六条市级储备粮贷款利息实行据实补贴,由市财政局按照银行年度内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按季度足额拨付到承储企业账户。

第二十七条市级储备粮贷款实行贷款与库存值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八条市级储备粮入库成本由市粮食局和财政局负责核定。入库成本一经核实确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九条市级储备粮轮换出库由于政策、行情因素形成的价差亏损,由承储企业单独列帐、专户管理,并由财政专项资金解决;形成盈余的,要上交财政专户,用于储备粮库仓储基础设施建设改造。

第三十条市级储备粮调拨结算,由市粮食局统一衔接、督促、检查。本着“钱随粮走、钱货两清、足额还贷”的原则及时结算。

第三十一条市级储备粮有关计划、统计、财务、会计等报表、资料均属国家秘密,除按规定报送有关部门,不得随意提供和泄漏。

第六章储备粮的动用

第三十二条市粮食局应当完善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按照《市粮食安全应急预案》,加强对需要动用储备粮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粮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三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市级储备粮:

(一)全市或部分镇办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

(二)市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动用市级储备粮,由市粮食局会同财政局提出动用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市粮食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凭市粮食局的紧急通知出库,并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市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市粮食局、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承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对违法行为依法给予处理。

第三十八条市粮食局、财政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存在问题,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纠正或处理,发现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市粮食局应当取消其承储资格。

第三十九条市粮食局、财政局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四十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市级储备粮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十一条各承储企业对市粮食局、财政局、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二条市粮食局应当加强对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和检查,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危及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

第四十三条市农发行应当按照资金封闭管理的规定,加强对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承储企业对市农发行依法进行的信贷监管,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及时下达市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及年度轮换计划的。

(二)给予不具备承储条件的企业承储市级储备粮资格,或发现储备粮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而不及时取消其承储资格的。

(三)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第四十五条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粮食局要求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储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入库的市级储备粮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要求的。

(二)对市级储备粮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储备粮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

(三)发现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问题不及时处理,或者处理不了不及时报告的。

(四)拒绝、阻挠、干涉市粮食局、财政局、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第四十六条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粮食局对其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市本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取消其承储资格。

(一)虚报、瞒报市级储备粮数量的。

(二)在储备粮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

(三)擅自串换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储备粮储存库点的。

(四)造成储备粮陈化、霉变的。

(五)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的。

(六)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的。

(七)以市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清偿债务的。

第四十七条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以低价购进高价入帐、高价出售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市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的,由市粮食局、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责成限期改正,并责令退回骗取的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降级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储备粮承储企业,取消其承储资格。

第四十八条储备粮承储企业将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的,由市粮食局责成其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直至降级的纪律处分;造成储备粮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并取消其承储资格。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挤占、截留、挪用市级储备粮贷款或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或擅自更改储备粮入库成本的,由市财政局、农发行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或给予信贷制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3篇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场、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切实做到“五要”、“五不松”。即:人员配合要强、提供情况要实、工作汇报要全、落实整改要真、联系沟通要密,督查力度不能松、工作力量不能松、标准要求不能松、实施进度不能松、部门配合不能松。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决定调整充实县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并分成四个工作组:一是项目组。牵头单位为县发改局,成员单位为县经贸局、财政局、审计局及项目对应的行业主管部门;二是资金组。牵头单位为县财政局,成员单位为县审计局、发改局;三是监督检查组。牵头单位为县监察局,成员单位为县发改局、审计局、财政局、建设局和项目对应的行业主管部门;四是质量安全组。牵头单位为县建设局、安监局,成员单位为项目对应的行业主管部门。

二、有效落实责任

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的具体责任由下列县直部门负责承担(以下简称责任部门):

县监察局负责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监督检查的牵头组织协调工作,督促责任部门落实责任,并对违纪违法行为和不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实行责任追究。

县发改局负责推进项目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的申报、投资计划的及时下达和项目进度等。

县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工作,及时拨付新增中央投资项目中央投资资金,督促地方配套资金的到位。

县审计局负责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的审计,对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招标投标、资金使用、竣工验收等实行审计监督。

县经贸局负责工业和技改等建设项目,指导重要材料的甲供和甲控工作。

县建设局负责全县新增中央投资项目规划选址、规划“两证一书”、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包括卫生、教育等)的开工、质量和安全,负责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和廉租房等建设项目。

县水利局负责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小流域水土综合治理、防洪工程、农村乡镇安全饮用水等建设项目。

县农业局负责农村沼气等建设项目。

县教育局负责职业教育学校和中小学校舍改造建设项目。

县卫生局负责医院和农村卫生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

县安监局负责全县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依法监督检大事故隐患的整改,组织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查处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用地计划、用地审核等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环评审核手续等。

各乡镇(场、区)是本行政区域内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的责任主体。

县里将把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的完成情况作为各乡镇(场、区)、各部门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进一步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不得以各种名义干预项目法人依法履行项目筹建、招标投标、建设实施、资金使用与管理、竣工验收等职责,干预项目招投标过程或截留中央投资资金,一经发现,将严肃追究责任。

三、改善监督办法

紧紧抓住“三盯三查”的监督检查要领,突出重点项目、重要环节,强化监督检查。“三盯”即:盯资金,看中央新增投资资金是否及时拨付到项目单位,地方配套资金是否足额筹措到位;盯进度,看增投项目是否按时开工、按时形成实物工作量;盯管理,看项目动作是否规范合规,是否存在管理方面的漏洞。“三查”即:查实帐,看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流向是否安全合理合法;查实物,看实物工作量是否按时形成,工程质量、安全是否符合要求;查实证,看项目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是否存在漏洞或瑕疵。

实行常态化监督检查。各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定期进行自查,自查原则上每个月不得少于一次,及时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送自查情况;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在项目业主单位自查的基础上开展定期、不定期复查,复查原则上每个月不得少于一次,复查面要达到100%;监督检查组应组织综合性的、跨部门的督查小组进行督查抽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进行“回头看”,确保整改到位。

第4篇

第一条为加强区属机关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完善和规范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采购法”)及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属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实施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政府采购范围:按照区财政局公布的“**区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执行。

第三条政府采购实行监督管理与操作执行相分离的管理体制。

区财政局是区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各项监督管理职责,具体工作由区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负责。

采购单位和采购机构履行操作职能,接受区采购办的监督管理。其中,采购单位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采购机构应当依法接受采购单位委托,办理采购的具体组织事宜。

第四条采购单位应当明确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内设机构。属于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按照规定委托采购机构组织实施;属于定点、协议供货范围的项目,按区财政局最新公布的定点及协议供货有关通知组织实施;经批准的自行询价采购项目,由本单位纪检人员全程监督管理。单位内未设纪检人员的,应确保包括财务管理人员在内的2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采购,采购资料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妥善保存,并接受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

第二章预算和计划管理

第五条采购单位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单独列出该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按照程序逐级上报,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区财政局。

第六条区财政局对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进行审核,并批复各采购单位。

采购单位应当自收到区财政局预算批复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填写、报送《**区政府采购项目审批表》至区采购办,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组织实施。

依据《采购法》相关规定,政府集中采购组织操作时间为10至15个工作日。短于10个工作日的集中采购申请,区财政局不予受理,所造成的工作延误由采购单位负责。

第三章政府采购运行规程

第七条政府采购活动包括以下程序:

1、区采购办根据《采购法》相关规定以及采购单位申报项目特点审核项目资金、确定采购方式;

2、采购单位按照区采购办的审批意见委托采购机构组织实施;

3、采购单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4、采购单位按照招投标文件以及合同约定进行项目验收和资金结算(财政专项资金由区政府采购专户直接支付)。

第八条属于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区采购办在受理采购单位申请后3日内,根据其项目不同特点,分别确定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自行询价”等采购方式组织实施。属于协议供货范围的项目,区采购办于受理当天进行审批,采购单位按照区财政局另行的有关通知组织采购。定点范围项目无需审批,采购单位可在定点范围内直接采购。

协议供货项目一次性采购金额达到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按集中采购程序办理。

第九条采购单位在采购实施过程中,不得指定供应商或者品牌,不得在商务和技术等方面提出排他性要求。

第十条采购单位在项目验收过程中,不得另行增加或者改变验收的内容和标准。凡符合招投标文件或采购合同约定的,即为验收合格。

第十一条基建工程类项目统一由区建管局负责,具体实施程序按《**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采购单位确有原因无法按照本办法执行的,应事先填写《**区政府采购特殊程序申批表》,经分管区长签字同意,报区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本系统的政府采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区审计局应当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各当事人有关政府采购的活动,应当接受区审计局的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区监察局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第十六条区监察、财政、审计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区属各单位的政府采购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检查所必需的材料和情况说明。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按照《采购法》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违法违规处理决定,在区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区监察、财政、审计部门对采购单位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政府采购范围、采购方式、采购程序以及采购审批或备案事项的执行情况;

(三)采购项目验收以及资金支付情况;

(四)政府采购档案建立和管理情况。

第十七条政府采购资金的拨付按照区财政局国库管理相关规定执行,采购方式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区财政局不予拨付资金。

第十八条采购单位在执行本办法和“**区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区财政局反映,区财政局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对政府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投诉和检举。区财政局负责受理有关政府采购投诉,并及时将调查情况反馈投诉人。

第五章附则

第5篇

第一条为加快培育和发展新兴产业,规范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关于加快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和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财经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市发改局、财政局共同管理。

市发改局以项目管理为主,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统一接受项目申报,会同财政局、经信局、科技局等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以资金管理为主,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审核拨付,并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

市发改局和财政局、经信局、科技局共同负责项目的跟踪绩效工作。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申报条件

第四条专项资金主要采取贷款贴息、补助和奖励等形式用于扶持新兴产业发展。重点扶持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医药和节能环保等五大新兴产业发展。符合以下条件优先扶持:

(一)省级、市级重点项目。

(二)在全市新兴产业中科技含量高、附加值大、产品前景好的项目研发、新建和技术改造。

(三)国家、省新兴产业引导资金扶持项目的配套资金。

(四)新兴产业重点课题研究、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及新产品研发等。

(五)市委、政府决定扶持的其它产业和项目。

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必须为当年实施的项目。实施项目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与管理体系。

(三)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第三章专项资金使用方式

第六条根据项目和企业的不同特点,专项资金的使用采取贷款贴息、补助、奖励的方式。

(一)对主要利用贷款实施的科技含量高、附加值大、产品前景好的新兴产业项目,一般采用贷款贴息的方式给予扶持。

(二)对主要利用自有资金实施的科技含量高、附加值大、产品前景好的新兴产业项目,一般采用补助的方式给予扶持。

(三)对专项规划编制、重点课题研究及产品研发等,一般采用补助或奖励的方式给予扶持。

第四章项目申报、审定和资金拨付

第七条申报程序

(一)市发改局会同财政局、经信局、科技局等部门将确定的本年度市级专项资金使用领域和重点、申报专项资金的相关事项,通过发文的形式向社会公布。

(二)符合条件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申报要求,上报有关申报材料。项目所在镇(区)负责汇总后统一上报。

(三)各镇(区)负责本区域内项目申报的扎口工作,同时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查,并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一并出具书面推荐意见,报市发改局。

第八条申报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写《市发展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申请报告表》。

(二)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

(三)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表。

(四)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

(五)申报企业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声明。

(六)其它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审核及公示程序

市发改局受理申请后,会同财政局、经信局、科技局等部门组成联合审核组,围绕行业方向、项目可行性、项目重要性、项目的示范带动作用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评审意见和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建议,报市新兴产业领导小组审核。

经市新兴产业领导小组审定后,市发改局将拟下达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在“中国”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一周后,由市发改局、财政局联合下达扶持项目的专项资金安排计划。

第十条资金拨付和使用

根据市发改局、财政局下达的专项资金安排计划,财政局按现行财政资金拨款程序办理拨款手续。

项目单位收到资金后,应根据专项资金下达计划明确的使用方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第五章项目和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各镇(区)和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跟踪管理,对专项资金使用效果每年要进行分析总结,并将有关情况报市发改局、财政局、经信局、科技局。

第十二条市发改局会同财政局、经信局、科技局等部门负责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后评价。不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使用效益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发改局、财政局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所拨付资金,取消申报资格。对发生截留、挪用、侵占、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转移、截留或者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特别是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内容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或竣工完成的。

(五)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项目申报单位提供虚假情况,并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一经查实,三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

第6篇

第二条乡村建设专项资金的所有权属市人民政府。对乡村建设专项资金的活动实施全过程的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乡村建设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市财政局在银行开设“城建资金财政专户”筹集和拨付乡村建设专项资金;建设单位经市财政局批准。不得发生其他收支业务。

第四条乡村建设专项资金由以下资金组成:

(一)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二)现有乡村用地有偿使用费的70%

(三)出租车经营权、路桥命名权及市政公用设施广告经营权等无形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四)市政公用设施有偿使用收入;

(五)市直管公房房改资金的40%50%

(六)乡村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

(七)国家拨、贷款投入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资金;

(八)乡村道路新建、改建后道路两侧按规划控制的土地及建设项目出让收益中的80%

(九)从城维费中开支的事业单位人员经费按府发[]242526号文件规定每年减少的资金;

(十)社会各界对乡村公益事业的各类捐款;

(十一)乡村基础设施建设以资代劳的资金;

(十二)交通规费改为燃油税后用于乡村建设的资金;

(十三)发行乡村建设债券融取的资金;

(十四)乡村建设维护税、供电、邮电、供水、公交乡村建设附加;

(十五)乡村超计划用水加价收入;

(十六)乡村管道煤气初装费;

(十七)政府调节基金当年征收的10%15%

(十八)防洪保安资金留存地方局部的20%人防工程收费的50%

(十九)其他可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

第五条乡村建设专项资金的筹集方式:

(一)对已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城建资金。

(二)行政性收费收入中用于城建的资金。每月按规定比例缴存“城建资金财政专户”

(三)市政公用设施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中用于城建的资金直接存入“城建资金财政专户”

(四)国家拨、贷款的城建资金。

(五)社会各界对乡村公用事业捐款和以资代劳的资金由接受捐资或受资代劳单位直接存入“城建资金财政专户”

(六)乡村建设债券融取的资金由发行银行直接转入“城建资金财政专户”

(七)市直管公房房改资金按比例用于城建的由市财政局转入“城建资金财政专户”

(八)预算外收入征收政府调节基金按比例用于城建的由市财政局按存款进度转入“城建资金财政专户”

(九)其他可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

第六条使用乡村建设专项资金。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第七条拨付乡村建设专项资金。经市财政局审核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执行后,市财政局再按资金到位情况和工程进度,将城建资金拨入建设单位“城建资金使用专户”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城建项目竣工后。经其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财政局审查批复,并根据市财政局的批复,料理固定资产登记及移交手续。

第九条市财政局在审查城建项目竣工决算前。待决算审核批复后,按规定料理拨款手续。

第十条乡村建设专项资金投资经营性的市政公用设施项目。市财政局、建设局要密切配合,收回投资。

第十一条乡村建设专项资金已纳入每年还贷计划的由市建设局根据实际运作情况提出还贷演讲。市财政局拨付。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和其主管部门必需按批准的资金计划、工程概(预、决)算、工程进度和用款顺序使用乡村建设专项资金。不得转移或挪作他用。未经市政府批准,建设单位不得任意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规范、扩大建设规模以及搞计划外工程。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和其主管部门必需认真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实行会计委派制,加强乡村建设专项资金的财务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市财政局应根据工作需要。解城建项目建设情况,调阅有关基本建设计划、设计图纸、会计帐雹会计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建设单位应如实反映情况,对市财政局检查出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应及时纠正和改进。

第十五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财政局给予追缴、没收、罚款、扣减指标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对有关单位领导和责任人进行纪律奖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将乡村建设专项资金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

(二)不按规定使用乡村建设专项资金。

第7篇

一、加强企业国有资产基础性监管工作

(一)区财政局依据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定位,依法对区管企业财务进行监督;区管企业依法享有财务自,对企业内部各项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进行有效的财务监督和控制。

(二)企业财务月报和年报制度。企业按照要求精心组织,严把质量关,确保数据准确、完整、真实、可靠,并做到按时上报。

(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检制度。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将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以及国有产权占有、变动、注销等情况,于每年4月底前报区财政局进行登记,由区财政局建立产权档案并进行年度检查。

(四)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企业发生改制、分立、合并、破产、清算、产权转让、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股权比例变动、资产拍卖及其他影响国有权益的行为,要对相关企业进行财务审计和国有资产评估,评估结果需报区财政局核准或备案。参与企业改制审计和评估的中介机构一律通过公开招标确定。

(五)企业国有产(股)权交易管理制度。企业转让国有产(股)权,必须进入区财政局指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信息,按规定的方式和流程进行转让。

(六)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工作。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国有资产收益。企业使用留存的国有资产收益,要按规定进行审批。

(七)企业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企业要自觉接受外派监事会的监督检查,支持监事会开展工作,按要求对监事会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区财政局可以根据需要向企业派出或推荐财务总监,对企业财务实施管理和监督。

(八)企业法律保障机制。要建立防范投资风险的出资人的法律保障机制,建立防范经营风险的所出资企业的内部法律保障机制,全面提高企业经营者的法律素质和依法经营管理的能力。企业应设置法律事务机构,配备企业法律顾问。

二、完善企业有关事项的批准、审核和备案制度

(一)企业经济活动涉及以下事项需报区财政局或由其转报区管委批准:

1、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和国有独资企业章程;

2、企业及权属企业(一般指企业下一级子公司,下同)的分立、合并、破产、清算、增减资本金、发行股票及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

3、企业及重要子企业在增资扩股中全部或部分放弃国有股认股权,在上市公司配股中全部或部分放弃国有股配股权,或采用增发股票、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票,定向吸纳其他非国有资本投资入股等方式导致国有股比例变化;

4、所属各级企业整体改制方案和国有产(股)权转让方案;

5、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

6、企业设计外或非主业对外投资项目及主业范围内的重大投资项目;

7、企业对区管企业以外单位提供担保和抵押;

8、企业使用国有资产收益的实施方案;

9、企业法定代表人年度薪酬方案;

10、国家法律法规及区管委规定的其他需批准事项。

(二)企业经济活动涉及以下事项需报区财政局审核:

1、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年度投资计划和融资计划;

2、企业对其他区管企业提供担保和抵押;

3、企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4、企业的年度工资分配方案,国有参股企业国有产权代表工资收入方案;

5、企业资产损失处置方案。

(三)下列事项应及时向区财政局报告备案:

1、企业制定的财务制度、重要会计核算方法的调整。

2、符合企业主业发展方向的计划内投资项目;

3、企业发生重大亏损或遭受超过5%以上净资产的重大损失;

4、企业及重要子企业发生涉及国有资产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5、企业为权属全资、控股企业提供担保和抵押情况;

6、企业法定代表人年度薪酬执行情况及其他负责人的年度薪酬方案,国有产权代表的年度收入执行情况;

7、公司制企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负责人的薪酬方案;

8、国有资产收益的使用情况;

9、企业及重要子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及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况;

10、企业认为需要报告备案的其他事项。

三、关于批准、审核和备案事项的办理

(一)以上批准、审核事项由企业以正式文件上报,并附企业决策会议决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材料。上报前企业有关负责人要与区财政局分管科室或分管领导就审批、审核事项进行衔接、沟通。

(二)企业上报的批准、审核和备案事项,由区财政局按规定要求及时办理。对批准、审核事项分别出具批复文件、审核意见,对备案事项,如有意见,及时反馈报送单位。

第8篇

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动身,充分认识清理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明确目标,落实责任,采取有力措施,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确保清欠工作按期完成。

二、工作目标和重点

㈠工作目标: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在年年底以前基本还清。

㈡工作重点:以清理政府投资项目为重点。市直有关部门要率先垂范,解决市本级预算拨款项目的拖欠工程款。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带头解决本级财政预算拨款或配套资金项目的拖欠工程款。

三、工作布置

㈠制定还款计划(年12月5日至年12月15日)

谁负责清理”原则,由市发计委和市财政局依照“谁安排投资的项目。配合就清查出的市级拖欠的政府项目,督促制定还款计划;市房管局负责督查指导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制定拖欠工程款的还款计划;市劳动和社会保证局负责督促指导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还款工作。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公路局、市移动公司、市邮政局、市电信局、赣西供电局直接管理的项目,由其组织制定还款计划,并负责清欠工作。各部门要依照资金来源的渠道签订还款计划,分类解决所拖欠的工程款,并报市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同时抄报市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区)政府、管委会于12月中旬前将制定的本级政府拖欠的工程款还款计划报市政府办公室。

㈡组织按期还款(年12月15日至年12月10日)

有关部门要分清拖欠工程款的资金管理渠道,对市本级由预算拨款拖欠的项目工程款。查清原因和责任,各负其责,组织还款,于年12月30日前完成。

落实清欠单位及还款资金,县(区)政府、管委会要认真做好外地拖欠工程款的归还工作。组织还款,于年12月底前完成。

对没有取得明显效果、不能按计划完成清欠任务的地区将采取相应的措施。市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县(区)政府、管委会项目的清欠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㈢总结检查验收(年12月1日至年12月15日)

市政府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对县、区清理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工作进行检查验收。之后,县(区)政府、管委会向市政府上报清理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工作的总结演讲。市政府向省政府上报清理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工作的总结演讲。

四、工作要求

㈠进一步加强领导。市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依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做好工作。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对辖区内的清欠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亲自抓。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㈡对于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款项目。限期提出处置意见。通过市发计委立项的工程,由市发计委牵头,逐个项目进行核查,按资金来源,分渠道解决拖欠工程款,明确提出处置意见、措施,落实进度布置。对未通过市发计委立项的市级财政投资拖欠工程款项目,由市财政局牵头,负责督促制定还款计划落实还款。属于市财政局已下达预算而资金未拨付的及时拨付资金;

属于市财政局已经拨付资金,但主管部门没有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的市财政局要督促主管部门限期将资金到位。涉及未料理结算和决算的由市财政局督促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严格依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有关规定,抓紧项目结算和竣工决算工作。同时由市发计委牵头,抓紧制定政府投资工程防止拖欠的长效机制。市中级人民法院要加大指导、协调、督办力度,各级法院要抓紧建立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简易专项司法绿色通道,鼓励有关企业和农民工走法律维权之路,对于已进入司法顺序的要简化办事顺序,加大执行力度。

㈢加强监督检查。对敷衍塞责、工作不力的单位,要公开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