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3-08 15:2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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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预期违约;国际直接银团贷款;救济
国际银团贷款是一种由位于多个国家的银行联合起来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方式。按照组织形式划分,国际银团贷款可分为直接银团贷款和间接银团贷款。直接银团贷款,指由国际银团内各家贷款银行直接向借款人贷款,整个贷款工作,均由指定的行统一管理。国际直接银团贷款中的预期违约问题向来为法律和实务界研究和操作的重点。
一、预期违约的一般理论
预期违约,源于英美法系,是英美法系在判例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特有制度。关于预期违约最早的案例便是1853年霍切斯特诉戴・拉・陶尔案。
预期违约的概念,分为法典派和学术派两大阵营。所谓法典派,因其所取概念源于几大法律文件而得名。这些文件主要包括《美国统一商法典》、《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国内大多数学者采《美国统一商法典》的第2609、2610条规定。而英美法系的法学家在著作中则将预期违约解释为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将无法履行合同。笔者认为,作为一种起源于英美判例法国家的制度,仅局限于立法文件的规定显然不够,因此,笔者决定采纳学术派的观点。
按照这一观点,预期违约分为两类,即预期拒绝履行和预期履行不能。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其履行期到来前以言语明确地或以行为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即为预期拒绝履行。预期履行不能是指在合同成立后履行期到来前,一方当事人即使没有明示或默示拒绝履行,但由于其自身行为致使其无法履行合同,也可产生与预期拒绝履行相同的法律后果。
二、国际直接银团贷款中的主要预期违约事件及其法律风险的防范
国际直接银团贷款协议中常见的预期违约事件包括:
(一)交叉违约条款。这一条款通常表述为,借款人对其他任何合同的违反都将发生本贷款协议违约的结果。它经常被限制适用于借款人没有能力偿还负债的情况。从表面上看,这一条款对借款人有失公允。然而,这一条款的目的在于使所有的债权人处于平等地位,即如果其他任一债权人能够对债务人提起违约之诉,那么国际直接银团贷款的贷款方也能如此。
交叉违约条款中的主要法律问题表现在两方面:交叉违约适用的范围和交叉违约人的范围。
(1)交叉违约适用的范围。交叉违约条款通常被限制适用于借款人没有能力偿还负债的情况。而此处的负债“indebtness”如何解释成为其中的焦点。在某种意义上说,交叉违约条款导致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地位不平等,利益天平有明显倾向贷款人的嫌疑。因此,必须对“负债”一词进行明确界定。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把“负债”限定于借款、无担保贷款、银行贷款,或者限定于为第三人提供担保[1],而把借款人正常营业中的负债排除在外。(2)交叉违约人的范围。该问题的内容是交叉违约人是否涵盖了公司借款方的子公司及其保证人。虽然就实践来说,交叉违约条款是否适用于公司借款人的子公司及担保人这一问题,主要由借贷双方的谈判地位,经济实力以及各自利益需要所决定,但是,由于当代社会利益和公平观念偏向贷款方,因此交叉违约人的范围覆盖到借款方的子公司和担保人已成为不争的事实。无论如何,交叉违约条款都被认为是最为重要的预期违约事件。但是,鉴于交叉违约条款的“多米诺骨牌”效应②,为使合同目的不至于落空,在实践中,贷款方通常不会直接适用该条款,宣布贷款加速到期,而是考虑双方协商重新订立还款时间表。
(二)破产条款。无论是普通法系的合同法判例还是大陆法系的合同法典,都无一例外的规定借款方及其子公司或担保人的破产是一项重要的违约事件。根据大陆法系的破产法,笔者认为此处的破产条款全称应为“破产、清算及解散条款”。普通法系中的破产包括了大陆法系从出现破产危险到宣布破产的全过程。毫无疑问,借款人及其子公司或担保人面临破产危险时,贷款银行完全可以依据借贷协议采取有效措施。
由于实践中贷款银行在试图证明借款方面临破产危险时往往遇到举证困难,因而有必要列明破产状况的判断标准。对于破产界限,1986年《英国破产法》和1898年《美国联邦破产法》均确立了两种标准:(1)债务人资产额仍超过负债额,但资产不能立即套现,以致无足够资金偿付到期债务。(2)债务人资产额少于负债额。对于“资产”的界定,各国破产法规定各异。但从贷款银行的利益出发,笔者更倾向于不仅仅将资产限定于理论上的表面价值。某些特殊公司,如为工程建设目的而设立的项目公司,若适用理论标准,会导致“技术性破产”③的发生,贷款行的利益最终也将受到损害。
对于破产程序的发起,两大法系都规定了两种方式,即少数债权人通过法庭对债务人宣告违约和债务人因可能违约或其他策略原因而自愿提出破产。对于破产程序构成预期违约的时间界限,借贷双方和各国破产法的争议颇多。为了保护贷款方的利益,这一时间点当然越提前越好。但是必须注意的是,在实践中,不顾对方利益的做法往往最后伤害的也是己方利益。因此,在国际直接银团贷款协议中,借贷双方通常会以“宽限期”加“善意”作为破产条款的基点。
(三)股权变动条款。股权变动,主要指公司借款人所有权或者控制权变动。在国际直接银团贷款中,若借款人为一个大型集团公司或者为政府所有或控制,其资金来源依赖于大股东,则该公司大股东所持股权的变动就可能引发预期违约事件。因此,贷款银行往往会规定一项股权变动条款以应对股权的变动所带来的灾难性后果。
但是,借款人作为独立的法人,即使其大股东所持股权变动,贷款银行也不能直接要求其股东承担债务。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最有效的方法就是贷款人能够主张由借款人的控股股东或政府提供担保。实践中进一步的做法见诸于借款人参与勘探、开发东道国自然资源的项目中,贷款行要求母公司或政府作为主债权人承担义务[2]。
除以上预期违约事件外,国际直接银团贷款协议中的其他预期违约条款还包括征用条款、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资格条款,以及作为兜底条款的重大不利变动条款和非自愿违约条款。
三、预期违约事件的救济
国际直接银团贷款协议中,预期违约事件的救济并未从整个违约救济条款中分类单独规定。由于普通法系法律中规定了预期违约的一般救济方式,因此,国际直接银团贷款实务中,贷款人所采取的救济手段大致分为两类,法律规定的救济方法和协议中的救济条款,即外部救济和内部救济。
(一)普通法系法律中预期违约的救济方式。(1)预期拒绝履行的救济方式。英美法系的判例及成文法赋予预期拒绝履行的守约方以选择权,即守约方可以选择接受或不接受预期违约。按照这一原则,国际直接银团贷款中的贷款方享有选择权。若贷款方接受预期违约,即可终止借贷协议并主张损害赔偿,其自身尚未履行的义务归于消灭。但这一规则仅适用于根本违约。贷款方接受预期违约后,借款人撤回拒绝履行的表示或提出实际履行均不影响借贷合同效力的消灭。若贷款银行选择不接受预期违约,其必须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否则将构成合同义务的违反。履行期到来时,如果借款方仍然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则其行为将构成实际违约,贷款银行可以基于实际违约请求损害赔偿。(2)预期履行不能的救济。在大多数情况下,如果合同因一方当事人自己的行为致履行不能,同时从其行为足以推断出他拒绝履行的意图,那么守约方通常会依赖于该行为所表示的“拒绝”,而不是该行为所造成的“不可能”,因为拒绝之意图比较容易被证明。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当债权人对于债务人能否履行产生怀疑时,可以采取三种措施。据此,国际直接银团贷款中的贷款银行即可采取以下措施:首先,中止履行。中止履行不仅包括合同义务本身,还包括履行准备行为。其次,请求借款方提供充分的履约担保。最后,在满足特定条件时,可终止协议、请求损害赔偿。
(二)国际直接银团贷款协议中预期违约事件的救济。(1)终止贷款承诺与加速贷款到期。终止贷款承诺与加速贷款到期是国际借贷协议中最重要、最基本的救济手段。对贷方来说,这一权利在具体违约事件并不包含在违约条款中时尤为重要。借款人违约行为的“持续存在”是贷款银行行使此项权利的前提。在国际直接银团贷款协议中,银团终止贷款的承诺针对的是尚未发放的贷款,而加速贷款到期则适用于银团已经发放但尚未到期的款项。在国际银团贷款中,通常由多数贷款权银行,有时也由行决定并通知借款人终止贷款承诺和贷款加速到期。(2)支付违约利息。无论贷款是否被宣告终止或加速到期,只要偿还迟延就支付违约利息。借款人须支付的违约利息从违约之日起自然累加,利息的支付一直持续到实际偿还贷款的日期,无论法院是否已做出判决。通常违约利息的利率比正常利率高出1%左右,但过高的利率将会被法院认定具有惩罚性而宣告无效。英国法律允许复利的存在和使用,而许多国家,例如希腊、德国等禁止采用复利方式。(3)违约损害赔偿。如上文所述,贷款行接受了借款人的预期拒绝履行,就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为尽可能的维护自身利益,国际直接银团贷款协议中的贷款行会尽最大可能扩大该项条款的外延,以期违约发生时能掌握主动权。例如在协议中约定:借款人应当赔偿由于贷款银行偿还贷款的本金或利息,或贷款项下任何其他到期款项,或由于贷款项下任何其他违约事件的发生所导致的任何损失或合理费用。(4)抵销。若借款人在贷款银行有大量的现金帐户,那么对贷方来说,借贷协议中的抵销条款会成为针对借款人预期违约的另一种有效的救济权利。抵销分法定抵销和约定抵销,如果借贷协议有约定抵销,贷款银行可以依约定行使抵销。同时,只要能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贷款行还拥有法定抵销的权利。抵销的关键问题是贷款银行何时可以行使此项权利。贷方主张贷款项下的任何一次金额到期或未偿还都可以引发抵销的发生,借款人则希望将抵销权的行使限于贷款合同强制执行时。这一问题的解决取决于双方当事人谈判的结果。
参考文献:
[1] 沈达明、冯大同.国际资金融通的法律与实务[M],北京:对外贸易出版社.1985:31.
[2] 李文、高祥阳等.涉外律师金融――国际商业银团贷款[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7:257
在房地产买卖交易中,个别房地产公司使用不规范购房合同,其中对客户不排除有“挖坑、埋雷”之嫌,消费者应给予足够的重视,否则极容易吃哑巴亏。一般说来,购房者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加以防范。
个别不规范的购房合同,对购买者的制约条款十分到位,对开发商的制约则显得含糊,一旦产生问题买卖双方对簿公堂,消费者将立于不利之地。例如有的合同约定:“购房者不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则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及缴纳滞纳金……”以上条款虽然十分合理,但如果在合同中没有对房地产发展商的相应制约条款就显失公平。例如购房合同中应该有对房地产发展商延迟交房,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不具备条件、降低条件和标准交房的相应制约或惩罚性条款。同理,购房者在与房地产发展商签订购房合同的时候,都可以用以上的反向思维去推理对方应承担的义务以及违约责任,并毫不客气的将其签署在补充协议里,这样日后发生纠纷时往往能使自己立于不败之地。
如果说以上反映出某些房地产发展商对人严、对己宽的行为方式,那么以下做法,房地产发展商则给自己留下了一个巧妙掩护自己的“尾巴”。例如有的购房合同中约定:“房地产发展商在交房后三个月内负责办理产权证”。以上虽然是一项响当当的承诺,但由于后面没有相应的违约条款,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就显得华而不实了。三个月办不下来怎么办?合同中应该有相应的违约条款,购房者应予重视,以免届时陷入漫长的等待之中。
有的购房合同中把房屋的配套设备开列在合同附件里,但往往不注明以上房屋配套设施何时到位。例如某小区住户已办理了入驻手续但享受不到购房合同中许诺的门户可视对讲系统,甚至连单元门都没有装。去问发展商,答复说,门户对讲系统终归会有的,但得等到小区住户达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才给装。这种随意性的解释显然得不到客户的理解和配合,为此一些客户联名,但却没有结果,只因为在购房合同中并没有对交房时设备的状态加以说明和承诺。同样,消费者要认真审视购房合同中关于“预留电话线、有线电视插座、管道煤气入户、24小时热水”等等,交房时都应该具备使用条件。这些不妨叫个“真章”,避免消费者的新生活从工地中开始。
所谓劳动合同,是契约的一种,既是当事人双方的一种合意,也是对劳动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劳动合同是约束劳资双方如实、全面履行劳动权利义务的武器,也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主要依据之一。因此,签订一份明确完整、合法合理的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来说都很重要。下面笔者着重从实操的角度介绍一些经验、技巧。
1、 审查限制性条款:由于用人单位在劳动就业关系中处于较为有利的地位,因此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通常会利用这种优势,制定一些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强迫劳动者接受,比如不合理的服务年限、苛刻的劳动纪律等条款。这类条款片面强化劳动者的义务、限制劳动者的人身自由以及回避用人单位的责任,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实践中,这类限制性条款主要危害在于影响到劳动者的人身、经济、休息休假等主要权利的行使,同时也是引发劳动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劳动者在签约时应当注意认真审查、推敲相关条款,全面充分理解这类条款的真实含义,并对其中的不合理甚至违法的部分提出异议,避免日后吃亏。因为一些这类条款并不一定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只是对劳动者一方相当不利,万一打起官司,话劳动者又不可能主张无效的话,只能自己承担苦果。
2、审查试用期条款:因试用期问题引发劳动纠纷也是比较常见的。法律对试用期有较明确的规定,比如试用期应当包含在劳动期内,试用期内应当参加社会保险,试用期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合同期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合同期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合同期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等等。但由于大多数劳动者不熟悉劳动法律法规,一些用人单位借此签订违法的试用期合同,或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过长的试用期,都直接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试用期长短涉及到工资转正、经济补偿金、培训费以及职工自行流动等问题,提醒劳动者应予留意。
3、审查工作岗位、地点条款。实践中很多劳动争议案件,是由于劳动合同中对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约定不明确引起的。严格上说,这属于劳动条件的一个范畴,用人单位提供什么样的工作岗位、地点直接影响到劳动合同的履行。因此,一些用人单位利用这个空子,故意不把工作岗位、地点写进劳动合同,以达到随时、随意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地点的目的,无限度扩大用人单位的管理权。遇到此类情况时,劳动者往往很被动,甚至对于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合同内容、故意进行刁难毫无办法,不得不主动辞职。因此,建议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一并明确工作岗位、地点。
4、审查违约条款:除了《劳动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以外,对违约行为通常是通过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条款来约束的。因此,劳动合同中关于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条款十分重要,能直接决定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后果。实践中比较常见的违约金类型主要有3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违反培训协议的违约金和违纪、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违约金。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中相关条款应当包括对违约的情形、赔偿的范围、处罚的方式、违约金的计算方法、违约金的数额等内容作出明确约定,才不容易引发争议。对于劳动者来说,在就业签订劳动合同时,务必要注意到有关违约责任是否合法、公平,并结合考虑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避免日后无力承担巨额赔偿金而陷入困境;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也应当注意避免违约赔偿金额过高或过低,做到责任对等,权义一致。
5、 审查工资、补助和奖金条款:此类条款涉及到劳动者的经济权利。关于劳动合同中的工资金额,不仅是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也是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等的计算依据,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在约定工资数额时应当尽量争取把数额写清楚,以免在仲裁、诉讼时无法举证而导致权益受损。关于年终奖金、出差补助、交通报销之类并不是法律强制规定发放的,所以劳动者应当要求在劳动合同做出明确约定,不要轻信口头承诺,否则引发纠纷时经常会处在无法举证的被动地位。
6、审查商业秘密和禁业条款:目前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开始重视商业秘密保护,在录用一些关键岗位的人员时均要求签订保密条款、竞业限制条款等。这类条款对劳动者而言,意味着加重自身义务,可能因此限制了择业自由和发展空间。应当注意的是,劳动者一旦违反,不仅涉及劳动法上的责任,还可能负上民法、刑法上的责任。因此,劳动者在签署此类条款时,一定要慎重考虑。关于保密条款,劳动者应当审查保密主体、保密范围、保密周期和泄密责任等几项内容。关于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应当审查禁业补偿费、禁业年限和范围、违约责任以及违约金计算方式等几项内容。就笔者日常接触的来说,补偿费一般不低于本人原来工资的50%,禁业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
从合同法的角度看,消极保证条款属于债权人与借款人约定的违约条款之一。当借款人在消极保证条款中进一步承诺,若以其资产为第三人设定担保,则亦必须按债权人与第三人债权比例以该资产为债权人设定同顺位担保权或提供其他资产为债权人设定同价值的担保权,此即为同等担保型消极保证条款。当借款人承诺,若以其资产为第三人设定担保,则在该资产上债权人亦会自动享有相同的担保权,且债权人的担保权会优先于第三人的担保权,此即为自动担保型消极保证条款,但其效力如何一直饱受争议。否定者认为,此种约定仅具有债权性质,无法使债权人在借款人违约为第三人设定担保权时自动取得优先于第三人的担保权,其原因主要有:(1)纵使借款人违约为第三人设定担保权,也不存在使债权人担保利益成立的新约因;(2)若该担保权是依法需登记始可成立的,债权人在不知借款人为第三人设定担保权的情形下也不可能去办理该担保物权的登记,因此,未办理登记的担保物权依法也不能成立;(3)通常而言,担保权优先次序是依担保权成立的先后顺序而定,既然借款人为第三人设定担保权是导致债权人的担保权成立的先决条件,其发生必先于债权人的担保权而成立,因此,债权人的担保权因成立在后自然无法取得优先权。持肯定意见者则认为:(1)债权人的担保权并不欠缺新约因,因为贷款合同中已明文约定以借款人违约对第三人设定担保权作为债权人担保权的成立条件,即双方在贷款合同中已将此种情况纳入考量;(2)既然浮动担保中标的物的结晶或特定化不受质疑,在消极保证条款的情形下,虽然债权人担保权标的需在借款人为第三人设定担保权时方可确定,但这与浮动担保并无二致。尽管消极保证条款在担保法上的效力存在上述争议,但银行仍愿意采用此类消极保证条款,一方面是银行不愿轻易放弃任何放贷以赚取利息的机会,即使消极保证条款也存在一定风险;另一方面是在某些特定情形下银行可能无法获得充分的担保物权,但消极保证条款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或制约第三人获得担保权,第三人在没有担保权的情形下银行自然不愿贷款给借款人,因此,该条款亦具有避免借款人过度借贷的功能。此外,当债务人违反消极保证条款为第三人设定担保权时,银行可以主张加速贷款到期,从而增加谈判筹码并可防止借款人的不当行为。
消极保证条款的禁止范围及例外
如上所述,消极保证条款的重要功能就是使银行能在一定程度上阻止其他任何人享有优先受偿权或者限制第三人取得担保权,因此,消极保证条款必然涉及限制债务人特定行为的约定和例外。首先,消极保证条款禁止借款人设立担保的类型通常相当的广泛。若条款约定为“借款人承诺不设定任何担保权,亦不允许任何担保权继续存在”,则借款人除了负有消灭先设担保权的义务外,债权人也可能会禁止借款人与他人设定任何其他类型的担保权。不过,不论范围如何广泛,消极保证条款通常不会禁止法定担保权的成立,如留置权。但对于准担保权的部份,例如买卖及反租(saleandlease-back)或买卖及回购(saleandrepurchase)等,虽然这些方式亦具有担保功能,但不是所有国家的法律皆认可其具有担保效力。因此,若消极保证条款的禁止范围欲包含此类准担保权,就必须予以明确约定。其次,消极保证条款的禁止范围有可能扩及于借款人的子公司,因为子公司的借贷行为可能间接影响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而借款人的子公司并非签订消极保证条款的当事人而难以受到该条款的拘束,因此借款人可能利用子公司规避消极保证条款。为防止此类风险,消极保证条款通常是规定借款人必须要求其子公司不可违反该条款,否则视为借款人违约。不过,若消极保证条款禁止范围太广,则可能会使债务人的正常营业行为随时处于违反该条款的情形中而对债务人的营业行为会造成不当限制,最终反而对债权人的权益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消极保证条款应列出例外和允许借款人的行为,使其不虞小额交易而导致可能违约的风险。但为避免借款人利用此项例外积少成多而最终实质性影响银行债权,也应设定一个累计例外的上限。
消极保证条款担保权的实现途径
(一)银行对借款人的主张
1.损害赔偿金。借款人违反消极保证条款时,如同违反其他合同条款般,银行通常可依违约条款主张贷款合约加速到期。若银行因借款人违反消极保证条款而受有损害时,银行亦可请求损害赔偿金。然而,依违约条款请求损害赔偿往往不仅旷日费时,更可能因债务人的资产有限,银行根本无法藉由拍卖借款人的财产获得清偿,或者说银行所获得者仅为一纸判决书。因此,此种救济方式对银行而言往往是不切实际的。
2.禁止令。若银行事前知悉借款人将要违背消极保证条款为他人设定担保时,银行可向法院申请禁止令阻止借款人的行为。在通常情形下,申请禁止令的当事人必须举证证明损害赔偿已非适当的救济方法。然而,如果要证明损害赔偿已非适当的救济方法,银行必须要证明借款人的资力已出现问题,若借款人仍有偿还能力,借款人则会主张银行可以透过违约条款主张贷款合约加速到期或解除合同或是主张违约而终止贷款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而且会获得完全的保障;但银行可抗辩主张若贷款合约加速到期或终止贷款合约,其将会丧失长期投资的权益。因此,纵使借款人仍有资力,损害赔偿亦非适当的救济方式。
3.指派接管人。在特殊情况下,主要是当有必要紧急保存借款人的资产以待终局判决或清算程序终结需求时,禁止令对银行而言亦非适当的救济途径,这时法院可基于银行的申请指派接管人接管借款人的资产。通过接管人接收并管理抵押财产,维持抵押人的经营并通过经营改善债务人偿债能力,同时可以将抵押财产整体出售,避免将企业资产零碎贱价处理,有利于发挥企业的整体价值。我国《物权法》对浮动抵押权的实现方式并未进行专门规定,实践中只能适用一般抵押权的实现规则,即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来清偿债权。这不利于发挥抵浮动抵押和消极保证条款的优势,也无法防止抵押人在浮动抵押固化后恶意处分抵押财产。
4.强制履行。在同等担保型消极保证条款情形下,若借款人违反该消极保证条款时,银行可否申请借款人强制履行此承诺?在英国法上,是否允许强制履行属于法院自由裁量事项,当借款人破产或无资力时,银行请求损害赔偿已无实际意义,此时法院即有允许银行申请强制履行该消极保证条款的正当基础。但需要注意的是,强制履行并无溯及效力,若第三人已顺利取得担保权,则强制履行的结果最多亦仅能使银行获得次顺位的担保权。依自动担保型消极保证条款的设计,若借款人在违反该条款为第三人设定担保权时,银行即可分享相应的担保权或自动对该资产拥有担保权,更有甚者,银行的担保权会优先于借款人违约为第三人所设定的担保权。但在我国法制下,若消极保证条款涉及到不动产的,则自动担保型消极保证条款难逃其先天的缺陷,亦即若缺乏登记,其有效性难有保障。
(二)银行对第三人的主张
1.德玛托斯(DeMattos)原则。DeMattosv.Gibson一案中所阐述的原则为:“基于公平与正义原则的要求,若受让人在受让财产时明知让与人与第三人间存有合法的合同关系,而让与人须受该合同的拘束,则受让人仅可出于特定目的方可使用该让与财产,且受让人不应将该财产使用于有违让与人与 第三人间合同约定的情形,从而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此即为德玛托斯(DeMattos)原则。对于借款人违反消极保证条款的情形,若第三人知悉消极保证条款的存在,则银行可主张借款人应受到此原则的拘束,申请禁止令禁止第三人行使其担保权。不过,英美法院在适用DeMattos原则时比较倾向于认为:一方面银行需具备财产权利益,另一方面,尽管DeMattosv.Gibson案的判决并未限制该原则的适用范围,但DeMattos原则通常只适用于特定资产(如船舶)为标的的合同。在消极保证条款情形下,银行可以主张“以约定将成为担保权客体的资产作为合同标的,恰好符合此‘特定资产’要件”。可见,DeMattos原则的适用范围并非十分明确,银行不宜过度依赖此原则。
2.干扰合同关系。在D.C.Thomson&Co.Ltdv.Deakin一案中,JenkinsL.J.法官认为:“如果第三人明知与其缔约的相对方和他人间存有合同关系,而第三人和该相对方所为法律行为会使该相对方违反其与他人间的合同关系,该第三人的行为即可被控以干扰”,但银行行使此项请求权时需满足三要件。首先,第三人知悉消极保证条款的存在。虽然有人主张第三人不需实际上知悉消极保证条款的存在,仅需第三人在与借款人接触的过程中知悉借款人与银行间存有无固定担保的借贷合同即可,但英国法院反对此种拟制知悉的看法,因为虽然在无固定担保借贷合同中通常有消极保证条款的存在,但无法仅因第三人知悉无固定担保借贷合同的存在就直接认定该无固定担保借贷合同必然存在消极保证条款且第三人亦知悉消极保证条款的存在。退而言之,即使该第三人知悉借款人与银行间存有消极保证条款的约定,亦无法直接认定第三人知悉该消极保证条款的具体内容,虽然在实际运作上,谨慎的债权人通常会加以询问,但在法律上并无询问的义务。其次,第三人有扰乱银行与借款人间借贷合同的意图。在此要件上,只要第三人知悉消极保证条款仍与借款人设定担保权即可认定第三人具备干扰的意图。最后,第三人的行为与借款人违反消极保证条款间有因果关系。在此因果关系的认定上,虽然第三人会主张借款人之所以违反消极保证条款系因借款人有获取新贷款的需求,然而,若第三人要求设定担保,借款人欲获得新贷款不可避免地会违反其与银行间的消极保证条款的约定,第三人此种主张则难以成立。若上述要件皆符合,银行即可请求第三人赔偿其因第三人享有担保权所遭受的损失。
3.衡平担保权。当借款人违反消极保证条款为第三人设定担保权时,银行可对第三人主张银行在一开始签订消极保证条款后即享有衡平担保权,而且优先于第三人的担保权。在英国法上,消极保证条款并不足以立即创造担保物权利益,通常亦未依英国1985年《公司法》第395条之规定加以登记;此外,银行尚且无法对借款人主张担保权,更不论对第三人主张其担保权。因此,银行此种主张在英国法上是无法被允许的。在美国法上,曾有判决认为一旦银行与借款人间签订了消极保证条款,银行即拥有衡平担保权,但纽约联邦地方法院在Kellyv.CentralHanoverBank&TrustCo.一案中,采取了与前述英国法相同的看法。尽管该判决随即遭上诉法院撤销发回且未附理由,然而,此判决似乎仍影响了美国多数的法院。因此,美国法院多数的见解与英国法相同,即银行并不因其和借款人签订消极保证条款而立即享有担保利益。
消极保证条款在我国的运用
当事人在场。房产证过户不经过房地产中介的话,须把合同的条款和违约条款写清楚,签合同时须卖方房产证上面名字的当事人在场(如果是已婚得话,需要夫妻双方在场及签字,哪怕房产证上面只有一个人的名字)。
到房产局。申请材料准备好后,须到房产局,填写一些表格和一个存量合同,存量合同上面的金额一定要和签订合同上面的金额一样。
提交资料。房产过户的申请材料都交给房产局后,房产局会给予一个回执单,按照回执单上面说明的日期去缴纳税金,一般需要十五个工作日左右。
完成过户。房产过户税金缴纳完毕后便可拿到房产证
(来源:文章屋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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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5月16日,郑老先生和周先生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房产转让价款为23万元。事实上,这个房价在当时低于市场价格。合同签订后,周先生应于当日支付房价款2万元作为定金,半年内支付5万元,在郑老先生搬出之后三日内付4.5万元,即达房款总额的50%;后50%分四次付,每半年一次,即2.8万余元。双方还约定,郑老先生在2007年4月30日前腾出该房屋并通知周先生验收交接。
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还达成默契,即老人在房屋出售之后仍居住在这套房子里,只不过每月支付租金给周先生,允许“出售方卖房而不迁出、购买方买房而不入住”。双方还就此在违约条款中作出了约定―“按每月1500元(房租),从房款中扣”。对此,在合同中,双方在附随条件中加以说明。
在合同签订的当天,双方办理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权利人记载于周先生的名下。
但郑老先生没想到的是,前不久,他收到法院的一张传票,周先生将他推上被告席,要求即刻交付房屋,并支付逾期违约金。
法庭上,郑老先生再三申明自己是孤老,房屋是自己唯一的住房,失去房子等于失去唯一的物质保障。周先生只支付了2万元定金就过户,是以支付少部分钱来占用房屋,此后的付款方式也是分4次支付。因此,原告只支付7万元就可以占用房屋,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郑老先生所谓的卖房并不是真实意愿,只是想通过这个方式有一点钱可以改善生活。现在周先生出尔反尔,郑老先生态度坚决,不肯搬离该房屋,并要求撤销该份合同。
法院认为,这一买卖合同既针对常规的买卖事项作出约定,又通过买卖中违约条款关于“按每月1500元(房租),从房款中扣”的约定解决了被告的居住问题,其实质是买卖双方已经充分考虑到作为出售方的郑老先生已年迈,又急需在有生之年改善自己生活的现实状况,因此原、被告双方合议有条件地允许出售方卖房而不迁出、购买方买房而不入住的养老情形的存在,使现被告的居住使用成为一种双方合议且情况特殊的使用关系,即被告支付相关使用费的方式是从房款中扣。据此,原告关于要求被告交付房屋并交纳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
说法
有关于著作权的转让合同
甲方:________(通常为著作权人)
乙方:__________(通常为受让方)
甲乙双方就著作权转让事宜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同意在_____________范围内出让作品《____________》的_____权,乙方同意受让。
第二条作品《________________》已由____________出版社出版。甲方保证拥有本作品的著作权。
第三条转让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元整。
第四条付款方式
双方约定按第____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自合同生效后____日内一次性付清。
2、分期付款:
(1)首付____元,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付清;
(2)第二次付____元,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付清;
(3)第三次付____元,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付清。
第五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对上述作品仍保留署名权。
2、甲方有获取著作权转让金的权利。
3、在合同有效期内,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已转让给乙方的作品著作权转让第三方。
4、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与义务。
5、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对作品《____________》享有等权利。
2、乙方有按约定支付转让金的义务。
3、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与义务。
4、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违约条款
1、在合同有效期内,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将已转让给乙方的作品著作权转让第三方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甲方要求赔偿损失。
2、根据第四条的约定,乙方如延期付款,按每日千分之三向甲方支付延期付款补偿金。如该项付款超过20日,乙方仍未付款,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可自由使用著作权,不再受本合同之约束。已收取的款项不再退回。
第八条双方因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诉讼解决。
第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著作权转让合同怎么写
甲方:
乙方:
经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出让,乙方同意受让《 xxxx》音乐作品词(曲)的著作权,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保证合法拥有《xxxxx》词(曲)的完整的著作权,并且不存在任何瑕疵,包括未许可他人使用或抵押。如果发生侵犯他人知识产权问题,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二条:转让金额为人民币元整。乙方自本合同签订日内付款。
第三条:甲方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向乙方交付《xxxxx》的书面资料,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四条:甲方放弃《xxxxx》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第五条:自本合同成立后,乙方拥有《xxxxx》的著作权,并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第六条:违约条款:
1、甲方逾期交付《xxxxx》的书面资料,每逾期一日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元。
2、乙方如延期付款,按每日千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该项付款超过20日,乙方仍未付款,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可自由使用著作权,不再受本合同之约束。
第七条:双方因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诉讼解决。
第八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xxxxx》的词(曲)
著作权转让合同阅读
甲方:北京金万东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产品名称:标题:《 》
产品背景:本光盘系由甲方研制开发的《 》系列商用光盘之一,已由 出版社出版。
第一条:经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出让,乙方同意受让《 》光盘的著作权,现达成本协议。
第二条:甲方保证拥有本产品的著作权。
第三条:转让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整。
第四条:付款方式:
1 售付 万元 于CD-R交付之日一次性付清。
2 第二次付 万元,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付清。
3 第三次付 万元,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付清。
第五条:甲方权力和义务
1 在合同有效期内,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产品著作权转让第三方或授予第三方销售权。
2 甲方对上述产品仍保留署名权。
3 甲方有获取著作权转让金的权力。
4 甲方有权从乙方处按零售价 折进货销售本产品。
5 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甲方应提供本产品的CD-R。
第六条:乙方权力和义务
1 乙方对上述产品有署名权。
2 乙方有按时支付转让金的义务。
3 成品盘制作完成后,乙方应拨出少量赠送盘,其中提供给出版社样盘 片,提供给甲方样品盘 片。
第七条:甲方同意乙方自行对本产品内容和版本进行修改。但甲方保留署名权和产品标题名称。
第八条:违约条款:
1 甲方逾期 日交付本产品的CD-R,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甲方要求赔偿损失。
2 根据上述第四条各项,乙方如延期付款,按每日千分之三向甲方支付延期付款补偿金。如该项付款超过20日,乙方仍未付款,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可自由使用著作权,不再受本合同之约束。已收取的款项不再退回,且对于乙方已生产出的成品盘有权按基本成本价格回收。
第九条:双方因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诉讼解决。
第十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著作权转让生效以最后一笔转让费结清之日为准。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北京金万东科技发展公司 乙方:
乙方(买方):
买卖双方就下列房屋的买卖订立本协议,共同遵守。
一、买卖的标的及价款:
1、甲方向乙方出售下列房屋:
房屋坐落
房屋结构
房产所有证
京房权证字第号
房产共有执照
出售部位
东房
间
西房
间
共计
间
建筑面积
㎡
南房
间
北房
间
房屋附属物
房屋现用途
出售价格
(人民币)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2、付款方式:
a、签订本合同之日乙方即支付甲方购房定金人民币元整。
b、上述房产签署买卖契约之日,乙方一次性支付购房余款。
二、责任与权利
甲方:
1、须具备该房屋所有相关法律认可文件。
2、本合同签订后,不得再另行办理本合同所指标的物的购房协议。
3、在办理过户期间向乙方提供该房屋产权证明及相关法律文件。
4、在办理过户期间拥有该房屋所有权。
乙方:
1、提供过户所用的各种身份证明及法律认可文件。
2、支付购房定金及余款。
3、付清全款,双方产权过户完结后,该房屋即归乙方所有,由此所产生相关税费由乙方承担。
三、违约条款
甲、乙任何一方不按上述条款执行既视为违约,违约方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整。
四、不可抗力
人力不可抵抗的自然灾害。
五、调解和仲裁
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如遇双方发生纠纷,先行通过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可采取第种方式解决:
1、向有管辖的经济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的人民法院起诉。
任何一方申请仲裁或起诉,应从知道和应知道自己一方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二年内提出。
六、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在执行合同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须变更或解除合同双方必须协商一致,决定是否变更或解除合同。
七、其他事宜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交房地产交易部门一份。
八、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九、本合同中未尽事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为准。
十、此房产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
十一、交易前的物业费、供暖费由甲方负责;交易后的物业费、供暖费由乙方负责。
十二、公共维修基金:
十三、其他应说明事项:
甲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