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3-08 15:26:15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公务员转正定级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一、目前全国公务员工资及津补贴基本已经规范完成,公务员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级别工资)和津补贴构成,公务员工资只与参工时的学历、级别和岗位有关,与所在单位无关。
二、新疆乡镇公务员,如果你在参加工作时是大学本科以下学历,转正定级后,按照套改政策,你只能定为办事员级,也就是26级。如果你在参加工作时是大学本科文凭,定级后定为25-3档,套改年限五年;如果你是研究生学历,则定级后定为24-4档;如果他是博士学历,则在定级时定为22-2档。因此,当前实行的公务员工资制度,不单纯以工龄长短计算工资多少,参工时的学历也是工资差别的重要因素。按照连续两年公务员考核称职以上,则进一档。
三、如果你定为科员级别,那么每个月你能拿到手的工资为2700-2800元。
(来源:文章屋网 )
一、年人事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加强人事工资管理工作
1.做好工资正常晋级、晋档的统计上报核算工作。一是认真领会工资晋级、晋档相关文件政策精神,把好标准关;二是认真统计符合晋级、晋档条件人员,确保不漏报、错报;三是积极指导县(区)地税局人教部门工资正常晋级、晋档工作,保证按时、按质完成上报核算工作。
2.抓好退休人员的工资信息管理工作,确保退休人员的工资准确、按时发放。
3.及时办理申请提前退休、正常退休、晋升职务、新录用、转正定级、安置、技术等级晋升等人员的工资核算、上报工作。
4.按时完成人事处安排的各项临时性工作任务。
(二)进一步做好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1.做好新录用人员、安置人员的档案整理、收集装订工作。
2.对涉及工资变动、职务变动等人员的表格,及时进行归档装订。
3.进一步加强对在职干部职工、退休人员等的档案规范性管理工作,并做好查缺补漏。
(三)进一步加强干部人事管理工作
1.严格落实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一是结合年度工作实际、理论学习的相关要求,认真制定好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计划;二是根据计划安排,做好相关学习材料、资料的准备工作;三是做好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记录、统计工作。
2.认真落实干部职工政治理论学习制度。一是制定好干部职工政治理论学习计划,并依据计划安排,组织好各项理论学习;二是做好干部职工政治理论学习的痕迹管理工作。
3.组织好年度专题学习教育和“五五”普法教育工作。一是按照年度专题学习教育方案、严格落实规定的阶段、方法、内容、实践及步骤,并结合实际,创造性组织开展好专题学习教育活动。二是利用干部职工政治理论学习日,组织好“五五”普法教育工作的落实,并结合实际,组织好“五五”普法教育的专题讲座,培训及考试工作。
4.进一步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处分条例》、《领导干部任用工作条例(试行)》等人事管理法规性文件的学习,在吃透精神、把握标准、规范程序上下功夫。
5.认真做好公务员录用审批、登记;干部安置、工作岗位调整、职务变动、干部任用、人员调动等各项工作。
6.按照省局人事处的安排,及时做好各项人事管理、统计、上报、审批工作。
(四)做好年度人事、工资报表和公务员、机关技术工人的年度考核工作。
1.根据省局的安排,及时组织好年度人事、工资、机构编制报表的统计、汇总、上报工作。
2.根据《公务员年度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按照权限认真抓好在职公务员、机关技术工人的年度考核管理工作。
二、相关要求
各区委县委组织部、区县政府人事局,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
现将《天津市市级党政机关新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基层锻炼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天津市市级党政机关新录用公务员
(工作人员)基层锻炼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使新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接触实际,联系群众,经受磨练,增长才干,提高自身素质,适应工作需要,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党政机关凡录用不具有一年以上工作经历的大学毕业生(以下简称“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间,必须安排到基层单位锻炼。基层锻炼时间一般为一年左右。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层单位,是指本市市属企事业单位、各区县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机关。
第四条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选定新录用人员基层锻炼基地,并根据各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各机关的对口锻炼基地。
对从事计算机、翻译工作及职位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的新录用人员。可由录用机关自行确定基层单位进行锻炼。
第五条新录用人员的基层锻炼工作由录用机关的干部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录用机关的干部人事部门负责与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确定的对口锻炼基地联系,分期分批安排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到基层锻炼。
第六条新录用人员在基层锻炼期间的管理,由录用机关和对口锻炼基地共同负责。录用机关要明确专人随时了解和掌握新录用人员在基层锻炼期间的表现情况。
第七条基层单位要做好到基层锻炼的新录用人员的接收工作,并做出相应安排。工作安排原则上要符合新录用人员的职位要求。
第八条有条件的基层单位可实行新录用人员基层锻炼导师制。由录用机关从对口锻炼基地选定党性强、作风正派、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和较强工作能力的人员作为导师,对新录用人员基层锻炼期间的工作、学习给予指导和帮助,并协助组织加强对新录用人员的考核和管理。
第九条新录用人员在基层单位要接受全面锻炼,重点是增强群众观念和为基层、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学习掌握做群众工作的方式方法,培养吃苦耐劳、艰苦奋斗的作风,提高调查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十条新录用人员基层锻炼期满要进行工作总结,并提交一份专题调研报告。
第十一条新录用人员基层锻炼期满,由基层单位负责对其基层锻炼表现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内容为德、能、勤、绩,重点考核基层锻炼任务完成情况及工作能力提高情况。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各等次具体标准是:
优秀:模范遵守基层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熟悉基层工作程序和方法,工作态度认真,服务意识强,能较好完成交办的工作任务,专题调研报告质量高,工作能力有较大提高。
合格:自觉遵守基层单位的规章、制度,能完成交办的各项任务和专题调研报告,在工作能力、效率和方法上能适应工作要求。
不合格:经常违反基层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完成基层工作任务或工作中出现较大失误,未能完成调研报告,工作能力、效率和方法不适应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新录用人员经基层锻练考核后,要填写《天津市市级党政机关新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基层锻炼情况考核表》,并存入本人档案。
新录用人员基层锻炼考核结果作为试用期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经基层锻炼考核结果为合格等次以上的,由录用机关按其所报考的职位安排工作。试用期间未经基层锻炼或基层锻炼考核不合格的,不能办理转正定级手续,取消其录用资格。
第十四条新录用人员在基层锻炼期间执行试用期工资。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之日起实行。
一、工作完成情况
(一)业务目标
1、全面完成2012年全市101家机关、事业单位,共8130名工作人员考核正常增加工资审批及业务数据的审核接收,并汇总上报贵阳市人事局。
3、审批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5人、新参加工作工人转正定级1人;
5、认真执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进一步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发放的监督和管理。
6、按照管理权限下文批准退休28人,办理退休手续28人、高龄补贴40人、办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20人;
9、全面完成xx年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计年报、企业劳动工资年报数据录入汇总上报工作;
11、结合实际,制定《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培养工程实施方案》,拟于7月中下旬按上级部门要求,组织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参加技术等级考评考试,切实抓好方案的落实。
12、严格执行工龄认定政策,按管理权限下文更改9名机关事业工作人员参加工作时间;
13、按照管理权限下文认定机关事业单位8名工作人员工伤;
14、下文批准123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知识分子补贴;
15、完成贵化、省铁合金厂、农牧场、七砂四所子校,在职教师120名、退休教师69名划转移交地方工资审核工作;
16、对未达到xx年7月以后新参加工作人员定级工资标准的450人工资进行调整;
17、每月报送信息2条,半年报送信息12条。按时报送周报、月报、季报、半年工作总结。
(二)新增工作
2、完成流长乡排洞村凝冻灾害调查统计和灾后重建方案拟写上报。协助排洞村搞好灾后重建,向受灾群众捐赠化肥5包、协调贵阳市九中落实重建资金7000元;
3、春节前夕,与市老干局联合组成慰问组,对我市机关事业单位8名住院病人进行了慰问。
4、积极与市老体协联系,组成门球、乒乓球、象围棋、健身球保健操四个项目共33人的队伍,参加贵阳市人事局举办的第十二届退休人员运动会比赛。并将参赛队员名单上报贵阳市人事局。
5、按照贵阳市人事局关于健全全市《省人事工资管理系统》数据库信息的要求,接收科协、总工会等95家单位工资管理系统数据库健全完善后的数据信息,并做好人员信息的审核工作。
6、发放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综合知识培训证书478个;技术工人技术等级证书74个。其中:初级工证19个、中级工证19个、高级工证36个。
7、完成部分07、09年考核正常增加工资审批表装订。
二、存在的问题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管理采用《省人事工资管理系统》进行,办公自动化程度高,缺乏熟悉工资政策又能熟练操作工资系统的人员。望局领导高度重视,予以配备。
(二)工资制度改革后,与新工资制度相配套的政策至今仍未出台,导致后续管理工作较为被动。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处分后工资如何处理、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如何确定等配套政策尚未出台。
(三)新版《省人事工资管理系统》存在如:个别单位数据不能导入及导入数据不能覆盖等问题,给工资业务数据接收和汇总带来极大不便。
三、下步工作打算
(一)加强工资管理,继续做好日常工资审批
1、根据国家工资政策规定,切实加强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工资管理。
(1)按照工资政策规定,认真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岗位(技术等级)变动后的增降工资和重新确定工资工作。
(2)做好全市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大中专毕业生、工勤人员见习期(试用期)满后的转正定级工作。
(3)就财政统发工资审核中涉及的问题,及时与财政部门协调,按时完成今年第3、4季度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中参加财政统发工资单位的工资审核工作。
(二)津贴、补贴审批管理规范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工作。
1、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规范
认真执行好公务员工资制度,根据省、贵阳市对此项工作的安排布署,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完成公务员津贴补贴规范和建立地区附加津贴以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审批工作。共2页,当前第1页122、事业单位津贴补贴调研
按照上级部门布署,积极做好我市事业单位津贴补贴调研工作。
3、按照政策规定,认真做好知补、高龄补贴、建房补助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审批等工作。
(三)退休人员审批管理工作。
根据有关政策,认真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劳动能力鉴定、退休审批及对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四)科技人才二次开发管理利用
按照《市2012年科技人才二次开发工作计划》安排,重点做好两个方面工作:
1、针对我市农村农民群众缺乏卫生保健常识、有病难治、缺医少药的现状,组织我市医疗卫生系统各大医院具有中级以上职称退休医师,利用赶集天为群众义务诊疗、发放宣传资料,宣传日常卫生保健知识,提供流行病、多发病、常见病预防治疗咨询服务。
活动时间:2012年8月上旬
活动地点:王庄乡街上村赶集点
2、拟于7月中旬协调贵阳市卫生方面专家到我市二医开展义诊帮扶,同时开展以“小儿液体疗法”为题的专题讲座。
(五)技术工人等级考评及待遇落实
结合我市技术工人学历、技术水平、技术等级状况,制定切实可行的《2012年机关、事业单位技能人才培养计划》,围绕计划实施,认真做好三项工作:
1、申报考评人员资格审查、集中统一报名
按照黔人资(1996)1号文件规定,组织做好申报考评人员现有技术等级、参加工作时间、身份证、退休安置介绍信等资料的审核工作。
2、考评成绩公布、证书颁发
考试培训工作结束,贵阳市人事局下发考试成绩后,及时打印并在我局办事大厅公布。
公示期满,参与考评人员对考试成绩无异议,及时下文对所取得的技术等级进行认可。同时,通知各单位经办人员交纳照片,统一办理技术等级证书。
3、督促聘任、落实待遇
技术等级证书颁发后,积极与各单位联系,督促单位及时做好聘任工作,做好增资审批工作。
(七)其他工作
1、工龄、工伤认定
⑴严格执行工龄认定政策,按照管理权限认真开展市属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龄变更工作。
⑵按照管理权限,做好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工作。
2、省属企业子校划转移交
严格按照省和贵阳市对省属、市属企业子校移交工作的安排布署,认真做好拟划转人员个人档案查阅核实和工资套改、审批工作。
3、按照劳动工时计算审批有关文件规定,继续认真做好市属企业劳动工时计算审批。
4、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统计年报工作
⑴在上级部门规定时限内,及时完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计年报工作。
⑵在上级部门规定时限内,及时完成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劳动工资统计季报和年报工作。
5、工作动态信息、月报、季报报送工作
科室工作动态信息,及时向局办报送。并通过网络传送至上级部门和各有关单位。根据工作完成情况,每月报送信息不少于2条,全年报送不少于24条。同时,按时报送工作周报、月报和季报、半年及全年总结。
一、认真做好工资工作
从3月初开始,我股对全县机关事业单位正常调资工作进行了安排布置,通过和单位校对数据、合理安排审批日程,历经一个月的时间,全面完成2014年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各项正常调资工作。一是完成机关单位公务员(参公人员)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增加工资工作,共计313人。二是完成事业单位按年度考核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工作,共计4729人。三是及时完成机关事业单位2010年度年终一次性金审核工作,共计4207人。四是认真做好因岗位设置,岗位变动的核定工资工作,共计1000余人。目前,正在为教育系统审核处理此项工作。
二、认真做好退管工作
2014年上半年,我股按照上级政策文件精神和局的工作部署,认真做好退管工作,完成了工作任务,取得较好成绩。一是认真做好2014年度科级和高级技术职称退休干部春节慰问工作,共计慰问人数192名,及时把党、政府的温暖和关怀送到每一名科级和高级技术职称退休干部的心中。二是办理退休审批手续43人,办理死亡职工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费审核手续23人,办理死亡职工遗属困难补助14人。三是热情接待退休老同志,耐心、细致地解答他们所提出的问题,消除他们的疑虑,为他们分忧,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三、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我股在做好自身本职工作的同时,做到分工不分家,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促进局的整体工作深入发展。
四、下半年工作计划
2014年下半年,我股拟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核定的工作;
2、人民警察职务工资套改工作;
3、继续做好教育系统岗位设置相关审核工作;
4、因乡镇卫生院体制改革,需重新核定相关人员工资的工作;
5、配合好人才中心做好招干工作;
6、做好试用期满人员转正定级工作;
7、完成好股室日常工作;
8、做好来信来访接待工作;
人事工作
一
、圆满完成机关事业单位2008年度(绩效)考核工作
在区考核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完成2008年度年终(绩效)考核和评奖工作。根据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蚌埠市公务员年度(绩效)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蚌人[2008]59号)要求和2008年度考核工作安排,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区公务员年度(绩效)考核实施方案》(***人劳保字[2008]64号),组织全区实施年度考核工作。全区年度考核分类分级进行,实行立体考核,机关公务员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分类考核,乡街、部门正职与副科以下工作人员分级考核。考核期间派人参加乡、街负责人述职测评,掌握基层单位考核情况。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按照年度考核、奖励等有关规定,全区机关事业单位报市记三等功有13名同志,46名同志受到区嘉奖。
二、规范公务员管理,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规范公务员日常管理,充分利用公务员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对新进入的公务员信息进行补充录入,部分人员的信息进行维护更新,开展公务员登记,认真做好公务员信息管理。根据人事局安排,组织开展全区公务员通用能力培训,制定培训计划,按排培训教材选购,报送考试人员名单。全区参加公务员通用能力培训有267名,其中148名同志参加考试,对部分同志学习情况进行考核,确保培训效果,提高公务员综合能力。
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为进一步优化机关工作人员结构,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引进急需专业人才及管理人才,缓解用人需求。在去年组织全市选调工作的基础上,根据所缺岗位的要求,严格考察,选调7名优秀同志到我区工作,加强了建筑规划、经济管理、法律等岗位的公务员队伍建设。开展2008年省委选调生期满考核工作,4名选调生按期转正定级。根据省市安排,开展从优秀村干部中考录乡镇机关公务员工作,完成相关的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和到农村基层单位考核等招考工作。全区有四名同志符合条件报考,择优录取一名同志为乡镇公务员,改善乡镇公务员队伍结构,加强乡镇公务员队伍建设。
三、实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工作。根据省市工作要求,开展实施我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实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制度,建立岗位管理新体制,已制定《***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经区同意报市批复后实施。我区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工作全面开展,在完成年初我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摸底调研基础上,教师基础性绩效工资已审批完毕,工资已发放到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正在进一步实施。 五、以人为本,做好人事人才及年报统计工作。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人为本,做好人事人才工作。为区直机关签约聘用的16名同志按照现有工资政策重新核定工资,提高了工资待遇,办理了社会保险,解除后顾之忧,岗位重新安排,充分调动了工作的积极性,工作效率得以提高。为安置到我区工作的3名干部办理入编手续,重新套改了工资。按照全民创业有关政策,为1名同志办理了全民创业相关手续,促进全民创业工作开展。通过市统计局招考和工商局人员分流,按排2名同志到区统计部门工作,加强区统计队伍力量。完成区姜桥物流工业园区治安员招聘工作。认真做好退休工作,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及时核发退休工资。开展2009年我区“三支一扶”岗位的报名、考核工作,2名“三支一扶”人员已落实到了具体岗位。开展“三支一扶”人员年度(期满)考核工作,上报考核结果,办理服务期满的有关手续。
开展事业单位年检工作。根据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布置要求,在全区范围内开展2008年事业单位年检工作,全区有33个事业单位在网上进行了2008年年检,为3家单位办理了法人变更手续。通过年检,增强了事业单位领导的法人意识,为依法管理提供依据,保障单位事业健康发展。
维护社会稳定,落实国家政策,继续做好
企业干部生活困难补助工作。按照国家政策,对在职10名企业干部根据在岗实际情况按月如实上报,保证生活困难补助及时、准确发放,完成全区在职企业干部情况上报任务。开展企业干部慰问工作,八一期间对190名企业干部进行了慰问,发放慰问金38000元。做好对企业干部国家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热情接待每位来访的同志,认真做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开展区《人事志书》编撰工作,安排专人搜集资料,查找相关文件数据,已完成定稿。
开展全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年中统计,审核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员情况,按时完成事业单位编外使用人员的统计。
完成2008年度人事编制工资报表工作。组织布置全区
人事编制工资报表的填报工作,按照市人事局的要求,及时上报区公务员报表、人才报表、工资报表和编制报表,受到市人事局表彰。
下一步工作安排:
开展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聘用工作以及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实施。实施乡镇机构改革,起草区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
劳动保障工作
一、1—9月份目标任务进展情况
1、重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截止到9月底,
——全区城镇新增就业岗位完成4449人,占年目标3500人的127.11 %;——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3681人,占年目标任务2000人的184.05%,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1451人,占年目标任务580人的250.17%;——农民工技能培训173人,占年目标350人的49.43%;
——小额担保贷款完成28户,贷款金额为77万元,分别占年目标任务的56%和42.78%;——建立就业创业基地1个,正在建设并得到省政府认定的农民返乡创业园1个(燕山乡农民创业园)。
2、就业工作。积极开展新一轮就业优惠政策的宣传工作。市新一轮促进就业政策出台后,我区及时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学习,下发宣传资料。采取信息栏张贴、悬挂过街横幅、小区张贴宣传标语、制作宣传板报展板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在全市优惠政策宣传月活动中,我们开展了送政策“进企入户”活动,同时举办全区政策宣传咨询专场会两场,各乡街都分设了分会场,发放宣传单5000多份。使用新一轮促进就业优惠政策深入社区,深入居民、深入各吸纳就业人员的用工单位,调动全社会促进就业的积极性。
发挥社区信息平台功能,全面服务就业和农民工返乡就业工作。积极做好就业再就业用工信息资源共享工作,把全区的劳动用工信息、职业介绍、用工单位基本情况、技能培训等有效的结合起来,区劳动力市场建立劳动供求资源数据库,各乡、街道、社区每星期把收集到的用工信息融入区劳动力市场,劳动力市场再把信息及时分发到各个街道和社区,为求职人员提供更多、更快、更便捷的就业信息。
开展系列援助活动,着力搭建农民工就业平台。在全区以乡街社区工作站为依托,开展了以送政策、送岗位、送技能、送服务为内容的“再就业援助月活动”、“春风行动”、 “百日帮扶”、“阳光再就业工程系列活动”等。共走访就业困难家庭273户,发放就业政策宣传材料1835份。同时,还根据帮扶对象的不同需求、有针对性地制定帮扶计划,实施免费技能培训、落实相应政策补贴、开展创业指导、实施小额贷款等一系列订制式服务。积极指导燕山乡申报农民工返乡创业园。
为做好“零就业家庭”的消除和帮扶工作,我们把解决社区“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和完善社区“银发老人”帮扶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积极挖掘社区养老服务需求,搭建养老服务就业平台,建立促进“零就业家庭”成员实现稳定就业的长效机制。这项工作我们共摸底调查全区75岁以上老人2264人有帮扶需求,开发公益性岗位“助老员”,解决了31人的再就业问题。
3、退管工作。目前,我区接纳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已达14963人。今年新接收1609人,为此,我们对新移交我区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逐一入户走访核实、发放联系卡,了解退休人员基本情况,建立相应台帐,进行跟踪服务。安排退休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建立健康档案。工作中,各社区及时为企业退休人员提供社会保险政策咨询和各项查询服务,还分别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和工作特点,纷纷组建不同的兴趣活动小组,开展退休人员的互帮互助及自娱自乐活动,社区还专门建立了“阅览室”、“活动室”,积极组织企业退休人员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体育娱乐等活动。为丰富他们文化生活,我们还开展了退休人员参观城市新景观、社区文艺演出、体育比赛、书画展览、藏品展览、庆祝国庆60 周年和走访老劳模、老干部、老党员和困难人员等系列活动,受到了退休人员的一致好评。 5、按时完成局志编纂工作。为配合区志编纂,我局落实专人,精心组织,多方查阅档案和搜集相关材料、数据,全面撰写了我局自建国以来的重要工作内容,及时完成定稿,提交区志办编审。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1、继续加大就业和劳动保障工作力度,实现就业和劳动保障工作再上新台阶。针对今年工作任务完成中出现的问题和薄弱项目,及时调整工作重心,抓差补缺,确保市下达我区的各项工作目
标全面顺利完成。
2、积极开展新一轮促进就业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加大就业岗位发掘,多渠道扩大就业,重点开发适合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鼓励就业困难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通过实施创业带就业工程、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等措施,改善就业服务机制,拓宽就业渠道。
2003年7月20,震惊教育界的师范毕业生状告市政府招教考试纠纷案,在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法院终审确认登封市人民政府对冯艳琴等25人进行招教考试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
招教考试引发官司
今年21岁的冯艳琴是2001届的师专毕业生,自2001年8月协议上岗当上教师在登封市工作9个月后,她从市电视台看到这样一个通知:凡2001年大中专毕业生,要参加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的招教考试。2002年4月14日,收到通知后不到半个月之后,冯艳琴怀着进考场前心里一点谱都没有,连考试试卷是分科还是综合出成一张卷子都不知道的忧虑,无可奈何地走进了考场。
她忐忑不安地等待了近一个星期,终于看到了市教育局张榜公布的结果。冯艳琴伤心地明白,自己从此将被判“下课”。因为录取分是44分,她考了42.5分。与冯艳琴情况相同的共有40人,都是登封市2001年师范毕业后协议上岗者,有的还留在原来的学校或换到其他学校代课。因为没有编制,教育组屡次打电话催他们离校,但学校还离不开他们。因为错过了就业的最佳时机,有的选择了去南方打工;有的足不出户,不敢面对现实以及身边人的关心,面子上过不去。而一些家长则因儿女们的一蹶不振忧心忡忡……
针对突如其来的变故,有人到镇政府要求返还上岗费,镇里反问道:“是俺叫你下岗了?”无奈,这些落榜者只好向教育管理部门反映情况。
2002年5月20日,登封市教育局在群众来访意见书上签了意见:协同有关部门解决部分毕业生所交的上岗费问题;试岗期间,每月发150元工资;可以参加下次择优录用考试。
冯艳琴等25名落榜者并不满意这样的答复,所以当得知这样的考试不合理时,他们便决定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登封市人民政府作为此次招教考试文件的制定者,市教育局作为文件的执行者双双成了被告。2002年12月3日,此案在登封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法庭论辨是非曲直
事情还得从登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的一份招教考试文件说起。
2002年4月5日,登政办(2002)15号文件决定由市教育局首次在全市2001年毕业的233名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和非师范类大专以上有关专业的毕业生中录用150人(含师范类9个本科生),实行公开考试,择优录用。
而在此之前的2001年8月,师范毕业生们已与当地镇教办、镇政府以及市教育局3个部门签订了《登封市师范类院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在“乡、镇政府意见”一栏写着“同意接收,教师专户专支”:“市教委(现为市教育局)意见”一栏写着“请教育组暂收存随后统一办理”;在《教师工作介绍信》上,职工属部为“干部”。
依据这些,冯艳琴等25名原告认为自己已经具备一个合法教师的资格,而市教育局在9个月后举行所谓的招教考试,应该说是出尔反尔的表现。故请求法院依法撤销登政办(2002)15号文件,确认其招教考试行为无效;判令被告为原告如期办理转正定级手续;支付任教期间的工资及被迫离校后的一切经济损失。
原告指出,2001年11月27日的登政(2001)69号文件《登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等部门关于做好2001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分配工作意见的通知》第七条规定:“财政全额供给单位(教育系统除外)、差额补贴和有条件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接收毕业生,通过考试领导小组组织的统一考试、面试、答辩、体检,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在编制计划内接收毕业生。”这份文件并没有规定教育系统必须通过考试上岗,登政办(2002)15号文件显然与其相抵触。
原告还认为,被告的招教考试行政行为还与豫教计建字(1998)48号文件《关于我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改革的意见》的精神相抵触。
针对原告的诉请,被告人认为:“国家已经不包分配了,全省的教师都在核编,我们马上要制定分流计划,超编的教师要分流出去,一部分在编教师同样面临下岗。”“优胜劣汰的竞争原则已经被社会公认,比如现在的公务员选拔就是通过考试的途经,这能保证平等就业。教师要为人师表,所以要求更高。不通过考试,我们的教学质量能得到保证吗?学生是家庭的太阳,我们不能误人子弟。”
登封市人民政府在答辩中称:公办学校属事业单位,其教师属事业编制人员。按照我国现行行政事业编制规定和行政事业单位人事录用制度,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到学校任教,须由市政府根据全市师资资源的配置情况决定,并由市计划委员会、编委办公室、财政局等单位联合下达教育系统的事业编制。2001年大中专毕业生供过于求,按照确定的编制名额,无法使全部毕业生进校任教,因此,采取考试的手段是必要的。
“原告作为招教考试的考生,自愿参加了考试,表明其已接受了平等竞争的规定,同时也表明原告认同该文件的公平性和合法性。在没有其他法定无效事由发生时,其无资格要求确认此次招教考试无效。”
“各乡、镇、办事处教育组及其政府在没有接到有关部门下达的行政事业编制时,即与原告签订协议,违反了行政事业编制规定和行政事业单位的人事录用制度,不仅违反了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也侵犯了其他就业人员享有的平等就业权。因此,就业协议书对市政府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事实上,直到2002年1月25日,登封市计划委员会、人事劳动局、编委办公室、原教育委员会才联合下发了关于编制的文件,即登政计(2002)7号文件《关于下达2001年统分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通知》。
对此,原告的观点是:计划部门跟不上是政府行为,老百姓不能成为受害者。关于落实就业手续,登政(2001)69号文件早就明确指出,“今年我市所有单位派遣接收毕业生的手续办理与去年相同,各级各部门要严格遵照执行”,“双向选择计划首先由各单位于11月底之前,通过双向选择的方式予以落实。”
登封市教育局则在庭审中出示了豫政(2001)13号、(2001)9号和登政(2001)69号等毕业生就业方面的文件,并引用了文件中的类似表述:“引导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加大毕业生人才市场自主择业的力度,进一步拓宽就业渠道,优化就业环境,逐步建立和完善‘不包分配、双向选择’的就业制度。”以此来证明自身并无过错。同时,该局也提出了他们的困难,因为用人权实际上不在教育局,他们不能给毕业生发工资,编制问题要由几个部门联合下达,所以教育局只能按政府的方案执行。
对市政府提出的编制问题,原告提出了这样的质疑:豫教师字(1997)45号文件早就明令禁止非中等师范学校举办中师班,而登封市职专以逾万元的高价学费招收“代培生”,“代培生”毕业时不具备教师资格,市政府却已连年累计录用约760人,仅2000年就安排了360人,且于2002年1月仅将他们全部入编。这挤占了国家培养的师范类毕业生的就业岗位,这是不是也体现了优胜劣汰?
对这次招教考试本身,原告也提出了质疑:登政(2002)15号文件规定“由各学校根据试岗、试讲情况确定录取141人”,为什么试岗9个月的工作成绩在评分中得不到任何体现?
原告人之一的徐朝山说:“政府部门应该是依法‘改’教,而不是‘改革’治教。改革必须在法律的监督下进行,否则,改革只会变成一个幌子。”
徐朝山在陈述中说,《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这一地方性法规第十一条规定:“实行师范毕业生任教服务期制,服务期为5年。师范毕业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任教期满要求调离工作岗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离岗。”登封市迫使原告脱离教育岗位的考试行为,违反了地方法规,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是无效的行政行为。
由于庭审中原、被告双方意见分歧较大,加之案情复杂,法院宣布待合议后择日宣判。
终审判决彰显公正
2003年5月,登封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原告冯艳琴等25人所试教的学校均属公办学校,其录用教师必须在教育系统编制限额和年度增人计划内进行。但原告在登封市编办等部门没有下达2001年教育系统编制名额时,即与有关乡、镇政府、办事处及其教育组签订《就业协议书》,违反了我国现行教育编制规定和教育事业单位人事录用制度,该《就业协议书》不是录用教师的法定程序,也不是和被告登封市人民政府、被告登封市教育局签订的。为保证每个就业者的平等就业权和竞争权,被告登封市人民政府了(2002)15号文件,登封市2001年招教工作中实行自愿报名、公开考试、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符合教育体制改革和教育人事制度改革的精神,符合国家有关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制度改革的规定,应予以维持。原告冯艳琴等25人要求撤销登政办(2002)15号文件,并确认招教考试行为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原告冯艳琴等25人要求被告登封市人民政府和登封市教育局为其办理转正定级就业手续,违反了豫政(2001)13号文件的规定,同时也不符合公平竞争、择优录取的就业分配原则,其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原告冯艳琴等25人所试教的各个学校工资均为所在的乡、镇政府和办事处财政所列支,原告在没有被依法录用入编之前,不是教育系统事业编制人员,其在试教期间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是一种劳动合同关系,由此发生的报酬争议,应按《劳动法》规定解决,不属行政审判权限范围,对此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被告登封市教育局不是登政办(2002)15号文的颁布者,而是在登封市人民政府授权下负责招教考试的具体工作,因此,登封市教育局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据此,法院判决:一、确认登政办(2002)15号《登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登封市2001年大中专毕业生招教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法;二、驳回原告冯艳琴等25人要求被告为其办理转正定级手续和补发试教期间工资的诉讼请求。
对此结果,原告冯艳琴等25人不服提起上诉。
2003年7月2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登政办(2002)15号文件是一个规范性文件,属抽象行政行为,不属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一审将上述文件作为具体行政行为审理是错误的,应予撤销。登封市人民政府根据文件所实施的招考行为,实际影响到25位上诉人的就业权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25位原告一审起诉要求“确认招教考试行为无效”,应是可诉的。关于登封市人民政府对25人招教考试是否有效,法院认为,25名大中专毕业生由登封市教委接收后,按教委要求分别与当地教育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就业协议书》,并经新任教师见习期培训,然后由登封市教育局介绍到当地教育组,又由当地教育组介绍到有关学校上岗任教,已经完成就业程序。这种双向选择就业的方式符合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2001)13号文件及登封市人民政府登政(2001)69号文件关于就业方式和就业程序的规定,因此对冯艳琴等25名上诉人与相关政府部门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应视为合法有效,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登封市人民政府采取招教考试的方式录用教师虽然并不违反毕业生就业分配政策,但让已经就业的25名上诉人又以招考的方式重新就业,导致上诉人丧失就业岗位,显然是对“双向选择”就业方式的否定,违背了上述文件所规定的就业分配政策,应当被确认为无效。
法院还认定:25名上诉人要求被告为其如期办理转正定级手续,因该项请求不属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法院不予支持;其要求补发任教工资属于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报酬争议,也不属行政诉讼范围,法院亦不予支持。冯艳琴等25人要求赔偿被迫离校损失的诉讼请求,一审漏判,但因上诉人对该项损失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故法院不予支持。被告登封市教育局作为师范类毕业生的调配部门,是准予接收毕业生及报请转正定级手续的职能部门,故应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现行工资体制下,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设置情况如下:正高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副高级分为五级、六级、七级,中级分为八级、九级、十级,初级分为十一级、十二级、员级为十三级,见习期执行见习期工资,见习期满未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核定为十三级工资待遇,取得初级士资格的聘任为十三级工资待遇,取得初级师资格的聘任为十二级工资待遇。这样就形成了一个弊端,同样的级别,都是一样通过国家资格考试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时却划分等级,岗位工资相差悬殊,比如中级八级与中级九级工资差达到200元左右。做为管理者方面也不好区分技术水平高下,给管理者评聘带来困扰。同时造成了专业技术人员心理不平衡,专业技术人员之间群众关系紧张,产生不必要的人民内部矛盾。不能把心思完全用在为人民服务上。改革设想:应彻底打破这种模式,对同一级别专业技术人员同工同酬,职称相同,岗位工资相同,在同一个级别中不再分级。即岗位工资划分为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员级、见习期。在每一个级别中不再分等级,相同专业技术资格,岗位工资相同。
二、现行工资制度下,岗位工资划分级差拉开的不够明朗
比如说本科毕业生见习期满后转正定级,对于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聘任到初级员,工资核定十三级,而对于见习期满后未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工资核定也为十三级。这样取得资格和没有取得资格没有差别,没有形成激励机制,不能刺激年轻人奋发图强,探索求实,奋发向上。探索改革思路:进一步拉开岗位工资差距,将岗位工资进一步细划,每一个级别都有对应的岗位工资,每一次取得新的资格都有工资晋升,形成一种强烈的激励机制,鼓励专业技术人员不断学习新的知识,不断技术进步,加强服务社会的能力。
三、取消岗位工资聘任中的人员指标限制
在现行工资体制下,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职级划分各各级别都设定了指标,先晋升的人员占据了指标位置,后晋升的人员后取得了资格,因为没有指标而不能聘任到相应岗位,兑现相应的工资待遇。对于当前的形式来讲,新的毕业生学历层次高,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能力强、技术进步快、年轻、有为、后生可畏,心高气傲,也是现事业单位的主要技术支柱,发展的中流抵柱,而专业技术岗位指标有限,不能满足所有人员的需要,这样极易引起年轻的专业技术人员因对现工资状况产生不满而跳槽跑人现象,造成人才流失。据笔者调查一个医院近两年新招聘人员离职现象,在职人数28人,新招聘人员2年内离职3人。这是一个惨痛的数据,招聘成本直接损失掉了,对于单位的发展也是极其不利的。探索改革思路:取消岗位设置中的指标限制,严格考试评聘制度,严格筛选出优秀人才,对于取得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全部聘任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上,人尽其才,物尽其用,避免人才浪费,减少人员流失,提升服务能力。
四、财政部门应加大投入,提高专业技术人员薪酬、绩效工资待遇
笔者考察了一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类公益事业单位,药品零差率销售,主要承担农村基本医疗、新农合工作及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财政对医疗人员工资实行70%拨款,公务费、业务费70%拨款,职工年终绩效只发2千元左右,与当地教育部门人员相比,平时工资审批标准相同,年终绩效相差甚远,相当于当地教育部门人员绩效工资的1/4,与当地机关单位相比,与当地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更无法相比。专业技术人员对工资现状不满,人才流失严重。探索改革思路:专业技术人才是事业发展的基础和源泉,国家在两会上也提出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待遇的口号,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实行工资全额拨款,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绩效待遇,待遇不低与同级别国家公务员待遇。加大招聘力度,按岗位需要配备专业技术人才,提高服务能力,提高人民满意度。
五、现基层事业单位人力资源配备与设备配备不协调,影响服务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