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3-08 15:26:54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保密协议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在业务协商及合作过程中,因特殊情况,甲方将向乙方披露或乙方将从甲方处知悉信息。为保护甲方的合法权益,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甲乙双方特就保密事宜签订本协议共同遵照履行。
第一条 保密信息
本协议所称保密信息为甲乙双方在洽谈、协商或合作中,乙方应保密的以下信息:
1、从维护甲方品牌利益以及后续培训课程的延续性出发,乙方实际使用面积为------75平米(按实际占用面积,不计算公摊面积),乙方向甲方缴纳180元/平米的保证金,共计人民币13500元(大写壹万叁仟伍佰元整)。该保证金在协议期满后,由甲方扣除违约金或其他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的全部费用后全额无息退还乙方。
2、甲方与乙方所洽谈、协商或合作事宜本身及相关内容。
第二条 保密义务
1、乙方应当严格遵守保密义务,禁止将保密信息对外披露、公布或泄露;
2、乙方不得向题材、家长及学员或任何机构透露本协议约定之保证金数额。
第三条 保密期限
1、本协议项下的保密期限,自本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至保密信息被甲方依法披露或成为公开信息之日止。
2、不论以何种方式解除或终止甲乙双方之间的合作事宜已经及/或将要签署的协议,本保密协议仍然有效,直至相关保密信息被甲方依法公开披露或成为公开信息。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未遵守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应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因其违约行为而致使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乙方因违约而受有利益,则应将所得利益支付给甲方。
3、如因乙方公开或透露保证金数额,甲方有权追偿:
(1)因乙方透露或公开保证金数额后,其他合作题材产生的退费数额;
(2)因乙方保证金问题产生的题材退出合作,及因此产生的学员流失、退费及其他损失;
(3) 因乙方透露或公开保证金带来的其他损失。
第五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按其解释。
2、因本协议一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的,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附则
1、本协议经双方签订盖章生效。
2、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业务合作保密协议范本如下
本协议书由以下双方于___年___月___日签署并生效。
1.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经营地址为:
邮政编码:
2. 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经营地址为:
邮政编码:
鉴于:
1. 甲方与乙方进行技术及业务合作事宜,双方将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要求对方提供,并将拥有或已经拥有对方某些非公开的、保密的、专业的信息和数据;
2. 双方愿以本协议规定对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为此,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
保密信息:指提供方向接受方提供的,属于提供方或其股东及其他关联公司所有或专有的,或提供方负有保密义务的有关第三方的下列资料及所有在信息载体上明确标示“保密”的材料和信息。需保密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集成电路设计版图数据、业务记录和计划、贸易机密、技术资料、产品项目、产品设计信息、价格结构、成本等非公开的、保密的或专业的信息和数据。
第二条 保密信息不包括以下信息:
1. 在接受保密信息之时,接受方已经通过其他来源获悉的、无保密限制信息;
2. 一方通过合法行为获悉已经或即将公诸于众的信息;
3. 根据政府要求、命令和司法条例所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接受方在接受保密信息后,必须承担以下义务:
1. 对保密信息谨慎、妥善持有,并严格保密,没有提供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2. 接受方仅可为双方合作之必需,将保密信息披露给其指定的第三方公司,并且该公司应首先以书面形式承诺保守该保密信息;
3. 接受方仅可为双方合作业务之必需,将保密信息披露给其直接或间接参与合作事项的管理人员、职员、顾问和其他雇员(统称“有关人员”),但应保证该类有关人员对保密信息严格保密;
4. 若具有权力的法庭或其他司法、行政、立法机构要求乙方披露保密信息,接受方将(1)立即通知提供方此类要求;(2)若接受方按上述要求必须提供保密信息,接受方将配合提供方采取合法及合理的措施,要求所提供的保密信息能得到保密的待遇;
5. 若接受方或有关人员违反本协议的保密义务,接受方须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提供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 没有得到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其在本协议书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第五条 双方同意,本协议生效后,如国家颁布有关产权资料的出口、再出口的法律法规与管理条例,双方有义务遵守这些法律法规与管理条例。
第六条 本协议的各部分构成完整的保密协议,并取代双方此前任何有关本协议所述事项的理解或协议。未经他方书面同意,本协议不得变更或修改。
第七条 双方承认并同意,除提供方以书面形式明确表达外,提供方向接受方披露保密信息并不构成提供方向接受方转让或授予接受方享有提供方对其商标、专利、技术秘密或其他知识产权拥有的利益,亦不构成向接受方转让或其他知识产权等有关利益。
第八条 本协议接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按中国法律解释。对因本协议项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而发生的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如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则应在苏州仲裁解决。
第九条 本保密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之日起生效,且在双方合作期间和合作结束完成之后_____年内持续有效。
第十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授权代表)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授权代表)
业务合作保密协议范本相关文章:
1.保密协议书范本
2.服务保密协议范本
3.商业合作保密协议范本
4.2017保密合作协议书格式
5.技术保密协议合同范本3篇
乙方:__________
鉴于双方正在进行 业务项目;
鉴于双方就该项目的实施以及合作过程中,向对方提供有关保密信息,且该保密信息属提供方合法所有;
鉴于双方均希望对本协议所述保密信息予以有效保护。
商业秘密
本合同提及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等。
本合同提及的其他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等等.
秘密来源
乙方从甲方获得的与项目有关或因项目产生的任何商业、营销、技术、运营数据或其他性质的资料,无论以何种形式或载于何种载体,无论在披露时是否以口头、图像或以书面方式表明其具有保密性。
甲方从乙方获得的与项目有关或因项目产生的任何商业、营销、技术、运营数据或其他性质的资料,无论以何种形式或载于何种载体,无论在披露时是否以口头、图像或以书面方式表明其具有保密性
保密义务
对拥有方的商业秘密,接受方在此同意:
1.严守机密,并采取所有保密措施和制度保护该秘密(包括但不仅限于接受方为保护其自有商业秘密所采用的措施和制度);
2.不泄露任何商业秘密给任何第三方;
3.除用于履行与对方的合同之外,任何时候均不得利用该秘密;以及,
4.不复制或通过反向工程使用该秘密。接受方应当与能接触该商业秘密的员工、等签订一份保密协议,此协议的实质内容应与本协议相似。
例外约定
商业秘密拥有方同意上述条款不适用于下述情形:
1.该商业秘密已经或正在变成普通大众可以获取的资料;
2.能书面证明接受方从拥有方收到技术资料之前已经熟知该资料;
3.由第三方合法提供给他的资料;或者,
4.未使用拥有方的技术资料,由接受方独立开发出来的技术。
返还信息
任何时候,只要收到商业秘密拥有方的书面要求,接受方应立即归还全部商业秘密资料和文件,包含该商业秘密资料的媒体及其任何或全部复印件或摘要。如果该技术资料属于不能归还的形式、或已经复制或转录到其他资料或载体中,则应删除。
保密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五年。
争议解决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按照中国的法律进行解释。由于本协议的履行或解释而产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如双方无法协商解决,应提交苏州仲裁委员会并按照其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和仲裁程序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上述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除仲裁裁决另有裁定外,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
其他约定
任何一方在任何时间任何期限里没有行使其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并不能解释为他已经放弃了该权利。
如果本协议的任何部分、条款或规定是不合法的或者是不可执行的,协议其他部分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仍不受影响。
未经另一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权利。未经双方事先书面达成一致意见,本协议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而更改。除非本协议的任何意思表示或保证具有欺诈性,本协议业已包含了双方对合约事项的全部理解,它可取代此前的所有相关意思表示、书面材料、谈判或谅解。
×××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并受其管辖、注册地址位于 的公司(以下简称“提供方”)
×××投资基金会,一家根据 法律注册成立并受其管辖、注册地址位于 的公司(以下简称“接收方”)
以下将上述双方合称为“双方当事人”,单称为“一方当事人”。
鉴于,双方当事人为了共同利益,将在“ ×××”融资项目中进行合作,交流信息。为此,双方同意签署本保密协议并按照本协议的条件和规定对在项目合作过程中所获悉的另一方的信息(“保密信息”)予以保守秘密。
第一条 定义
1、保密信息的定义
保密信息指不为公众所知,又能为其所有者带来经济效益的所有信息、数据或技术,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方的与研究、开发、生产、产品、服务、客户、市场有关的软件、程序、发明、工艺、设计、图纸、专有技术、工程、流程、方式、硬件配置信息、客户名单、合同、价格、成本、研究报告、预测和估计、报表、商业计划、商业秘密、商业模式、公司决议等任何或所有的商业信息、财务信息、技术资料、生产资料以及会议资料和文件;保密信息既包括书面认定为保密或专有的,又包括口头给予,随即被书面确认为保密或专有的。
上述所称的保密信息不包括如下的信息:
a) 在不承担保密义务的情况下,接收方从提供方收到之前就已知晓的;
b) 非因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的为公众所了解的;
c) 从没有保密义务的第三方那里正当取得的,并且以该取得方所应了解为限,该第三方不是违法的获得和披露该保密信息;
d) 提供方向没有保密义务第三方合法披露并且被该第三方合法披露的;
e) 在没有接触保密信息的情况下,接收方独立开发取得的;
f) 接收方事先征得提供方书面同意而的。
2、接收方和提供方
“接收方”指:保密信息的获得方。
“提供方”指:保密信息的来源方。第二条 保密义务
1、接收方如同对待自己的保密信息一样,对取得的保密信息采取同样的措施,确保其安全。双方当事人同意只可以给予或传授给因履行所聘用之职务而必须并且适当地要求了解该等保密信息的雇员。双方当事人应将所有包含保密信息的文件和记录存放在一个安全的、保险的地方。任何以电子方式存储于电脑的保密信息应被誉为有效地防范于任何未经授权的直接或间接通过网络进行的入侵或使用。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
本协议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生效日)由____________(甲方公司名)和___________公司签订。
本协议各方有必要向对方提供某些专有信息(保密信息)。披露此类保密信息的一方应为甲方,接受此类保密信息的一方应为乙方,但任何一方都可以是公司。作为本协议各方接收对方保密信息的对价,各方同意,通过下面各自的签名,根据本协议规定使用保密信息,除非双方书面签署文件同意以其他方式使用保密信息。特此,双方协商如下:
1.乙方不得将甲方的保密信息透露给任何第三方,而应尽力避免由于疏忽将保密信息披露给任何第三方。
2.乙方不应使用甲方的保密信息也不应在自己的组织内流通,除非是为与甲方人员或授权代表商谈、讨论和协商之需或在本协议签署后经甲方书面授权的任何目的。
3.乙方不应为除本协议规定的目的以外的自身利益或任何其他方的利益而使用任何甲方的保密信息。
4.乙方对以下方面的信息没有义务:(a)在甲方向乙方告知信息时,该信息已处于公众领域中;(b)在甲方向乙方告知信息后,该信息非因乙方过错而进入公众领域;(c)在甲方向乙方告知信息时,该信息系乙方拥有且无任何保密义务的信息;(d)根据书面记录证明,该信息系由乙方独立开发,没有借助于任何保密信息;或(e)该信息被法院或政府命令要求披露,且已将规定或命令通知甲方从而使其可申请保护令或其他合适的救济。
5.本保密协议,保密信息的披露和双方之间其后的商讨并不产生除本协议规定以外的义务。本协议或向乙方披露的保密信息均不得视为向乙方授予任何知识产权或与之有关的任何性质的权利。
6.所有保密信息都是基于可能是而提供。任何一方都不通过明示、暗示或其他方式对其准确性、完整性或性能作出保证。
7.所有由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文件、设计和清单应仍为甲方的财产,且甲方要求时应立即归还原件和所有据此制作的副本。
8.本协议自生效日起三(3)年内一直保有完全的效力。本协议有效期内任何时间双方可通过相互同意或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六十(60)天后终止协议;但提前终止本协议不应豁免乙方在本协议下就终止生效日前提供给乙方保密信息所应履行的义务。
9.本协议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进行解释。
本协议包括其条款和条件,是双方对协议完整并具有排他性的陈述,其将取代双方就题述事项先前或同步达成的所有书面或口头的提议、谅解录和其它所有通讯。本协议及其任何修改、附件、变更或补充经公司签署并经 ____________(甲方公司名)财务总监、法务主管或首席执行官接受和签署方才生效。
经签署,签字人保证其系经正式授权代表签署本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签字)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XXXX
乙方:XXXX
地址:XXXX
地址:XXXX
电话:XXXX
电话:XXXX
传真:XXXX
传真:XXXX
鉴于:
甲乙双方谋求开展“***”改制项目合作(以下简称“项目”);双方同意在该项目的前期商谈、接触以及将来可能达成的合作中,向对方提供与该项目合作有关的信息;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对所获悉的保密信息予以有效保护;据此,双方本着真诚合作、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特签订协议如下:
一、保密信息
1. 本协议中,披露信息的一方称“披露方”,接受信息的一方称“接受方”;
2. 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信息”是指甲乙双方在项目的沟通、交流的过程中,披露方直接或间接或由他人代表披露方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口头、或以电子文档、样品、范本、计算机程序或其他形式)向接受方或者代表接收方的任何实体、个人披露的,与本项目相关的任何信息。
3. 上述“保密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技术信息(含技术、诀窍、设计、配方、调研结果、开发方法、生产方法、制造流程等);财务信息(含收入、成本、利润、销售、定价、原材料价格、劳务报酬、支出费用等);管理信息(含市场策略、经营管理流程、交易手段,供货商、职员、客户和潜在客户的名单,与供货商、职员、客户、潜在客户进行的谈判和商业合同,披露方内部报告办法,技术或商业数据档案库和图例,软件程序);其他披露方未对外公开的,与其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相关的或包括上述内容的有形或无形的信息,以及披露方从第三方获得的并负有保密义务的信息。
4. 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信息”不包括下列信息:
(1)在本协议生效日或之后成为公众所知(非因接受方的过错)的信息;
(2)接受方确实没有使用保密信息而独立开发的信息;
(3)接受方从第三方合法获取的信息,且该等获得并未违反本协议所规定的义务、或者任何一方与该等第三方之间的任何协议规定的任何其他义务;
(4)接受方应法院或其它司法、行政部门要求(通过口头提问、询问、要求资料或文件、传唤、民事或刑事调查或其他程序)而披露的信息,在该种情况发生时,接受方应在3日内向披露方发出通知以做出必要说明,以便于披露方采取补救措施。除此以外,接收方应当尽力促使该等被披露信息获得最大程度的保密待遇;
(5)接受方事先征得披露方书面同意而披露的信息。
二、接受方承诺
1. 接受方获取的“保密信息”仅用于本协议项目,且在任何状况下都不得有损披露方利益。
2. 接受方承诺不受时间限制地对“保密信息”严格保密,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但接受方的管理人员、雇员、、顾问或其他相关人员(以下统称为雇员、顾问)为本协议项目而必要了解“保密信息”的除外;但接受方承诺将告知其雇员、顾问“保密信息”的保密性质,并保证他们遵守本协议关于不披露义务的规定。
3. 接受方承诺为其任何雇员、顾问以及代表接收方的任何实体、个人违反本协议的违约行为承担责任。
4. 如双方未就本协议项目达成一致,或披露方要求接受方返还或清除“保密信息”的,则接受方应自披露方要求之日起三日内,向其返还所有置于自己或其雇员、顾问以及其他代表接收方的任何实体、个人控制之下的所有含有“保密信息”的载体,或清除由接收方自己或其雇员、顾问以及其他代表接收方的任何实体、个人接收到的所有含有“保密信息”的文件、文档的原件或复制件。除此以外,接收方应当向披露方出具一份证明其已按照上述规定完成返还或清除义务的书面文件。
三、特别声明
1. 根据接收方的合理要求,披露方应及时地提供在任何重大方面为有效完整的文件资料。但是披露方及其任何董事、经理、雇员、会计师、顾问、律师或其他,不论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均不对“保密信息”的正确和完整作出正式的描述或保证;也不对使用该“保密信息”的接受方或其他任何人承担责任;只有当披露方在签署的协议中明确作出陈述或保证,方具法律效力。
2. 双方确认,任何一方未行使或迟延行使与本协议签署、履行有关的任何权利均不构成自动放弃该权利,单一或部分行使权利不影响以后行使该权利或其他任何权利。
3. 本协议的签署,并不表示一方将其商标、专利、版权、技术秘密或其他任何知识产权进行所有权转移或授予另一方使用。
4. 披露方的所有“保密信息”(包括有形的和电脑化的复制件、电子版或以任何其他媒介呈现的版本、概述摘要)始终归披露方所有,接收方不享有任何所有权、知识产权或解释权;在遵守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前提下,接受方对保密信息只有使用权。
四、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 本协议签署、履行、解释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当一方向另一方发出书面协商通知时,协商应当立即进行。如果在该通知发出之日起90日内仍无法得到解决,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至武汉市仲裁委员会依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五、违约责任
1. 接受方违反本协议任何规定,均视为违约。
2. 接收方同意在下述情况下对披露方可证明的损失做出补偿并保证披露方免受由此造成的损害、损失、费用(包括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用及执行该补偿的费用)或责任:(1) 接收方在本项目之目的之外使用保密信息;(2) 接收方未经许可而披露保密信息;或 (3) 接收方违反本协议的其他规定。此外,如以资金补偿不足够补救由于违反本协议规定给披露方造成的损害,披露方将有权采取法律所允许的其它补救措施。
六、其他
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协议长期有效,直至双方全部保密信息事实上已合法公开。
3. 如双方就本协议文首“鉴于”条款中所述的合作项目签署正式合作协议,本协议将作为该协议的附件。
甲方:XXXX
(印章)
乙方:XXXX
(印章)
授权代表(姓名):XXXX
授权代表(姓名):XXXX
职务:
职务:
签字:
签字:
甲方(职工):______________ 乙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 名称: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
为规范甲乙双方的劳动关系特制定本协议,此协议与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双方承诺共同遵守,具体条款如下:
前言:
鉴于甲方意识到,其担任的职务涉及公司的业务信息和技术信息而这些业务信息和技术信息属于保密性质,是公司的财产,且将会在其履行职务的过程中不时地向其透露;
鉴于甲方承认,向公司现在或潜在的竞争对手披露任何这些保密信息,将会导致公司处于一个非常不利的竞争地位,并将会损害公司的业务;
鉴于甲方在乙方任职,并获得乙方支付的相应报酬,双方当事人就甲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守乙方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订定下列条款共同遵守:
定义:
本协议所称保密信息,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被乙方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 乙方的交易秘密,包括交易渠道,客户名单,买卖意向,成交或商谈的价格。
2. 乙方的经营秘密,包括经营方针,投资决策意向,产品服务定价,市场分析,广告策略;
3. 乙方的管理秘密,包括财务资料、人事资料、工资薪酬资料、物流资料;
4. 乙方的技术秘密,包括产品设计、技术方案、计算机软件、数据库、技术报告、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专利技术;
上述保密信息是属于公司专有或公司保密的,被视为保密信息,而不论其是否由公司拥有或开发。
(一) 甲方的保密义务包括:
1.不披露或使用信息;如果公司有明示的任何授权,仅在授权程度和范围内披露或使用;
2.进行合理注意,保证信息不被披露或使用;
3.未经公司授权,甲方不得不正当获得公司秘密。
4. 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甲方不得私自使用或者向第三方公开乙方所拥有的未被公众知悉的商业秘密;
5. 双方协定竞业限制期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内甲方不得到生产同类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乙方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6. 甲方必须严格遵守乙方的保密制度,防止泄露乙方的商业秘密;
7. 甲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乙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甲方因何种原因离职。
8. 甲方承诺,在为乙方履行职务时,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商业秘密,亦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若甲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乙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时,甲方应当承担乙方为应诉而支付的一切费用;乙方因此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有权向甲方追偿。上述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可以从甲方的工资报酬中扣除。
9. 甲方在履行职务时,按照乙方的明确要求或者为了完成乙方明确交付的具体工作任务必然导致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或者知识产权的,若乙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不得由甲方承担或部分承担。
10. 甲方承诺,其在乙方任职期间,非经乙方事先同意,不在与乙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
11. 甲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乙方提出请求时,返还全部属于乙方的财物,包括记载着乙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
12. 在其任职于公司期间及其后两年,甲方同意,其将不会指示、引诱、鼓励或以其他方式促成公司的任何其他管理人员或者雇员终止与公司的雇佣关系。但在任职公司期间为履行其职责而采取的行动除外。
(二) 脱密期限
因履行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发生变化,劳动合同终止双方无意续签的,或合同期内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出方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 1 月通知对方,由甲方采取脱密措施,安排乙方脱离涉密岗位;乙方应完整办妥涉秘工作文件资料的交接工作。
(三)、保密期限
1、劳动合同期内;
2、乙方离职后 1.5 年内。
(四)违约责任:
1. 在劳动合同期内,甲方违反此协议,虽未造成乙方经济损失,但给乙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带来麻烦的,乙方有权调离甲方涉密岗位,并有权解除甲方的劳动合同;
2. 在劳动合同期内,甲方违反此协议,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应当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其任职期限内保密工资的 3 倍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能代替赔偿损失,但可以从损失额中抵扣;乙方可解除甲方的劳动合同;
(五)补偿:
鉴于本协议双方已经认识到,甲方如遵守本协议之上所有条款,将会受到一定的损失,且该损失有一定的不可预见性及非乙方之主要收入;并鉴于乙方在支付甲方的工资报酬时,已考虑了甲方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故而无须在甲方离职时另外支付保密费。
(六)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完成之日起生效。
(七)本合同如与双方以前的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合同为准。本合同的修改必须采用双方同意的书面形式。
(八)其他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
签名 法人(或代表人)签名
关键词: 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的保护;保密协议;保密协议的完善
在经济全球化的冲击影响下,自我国加入WTO以来,我国的涉外贸易逐年增加,有关商业秘密的交易也日益增多,同时涉外的案件也越来越多,风险越来越多,机遇与风险并存。特别是,特别是商业秘密作为一种商业经营或技术信息,成为国家和企业在全球化竞争之中立于不败之地的核心所在,商业秘密在促进技术和经济发展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地位,西方发达国家具有十分成熟的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措施和制度,然而我国有关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只是散见于各种不同的相关法律中,没有完善的法律救济制度。
在我国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尊重当事人意思高度自治的合同在保护商业秘密方面具有其他保护措施所不能企及的优势,怎样完善商业秘密在合同中的保密问题对当事人便具有了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价值。
本文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对中西方有关国家的商业秘密的基本概念、特征、范围、保护措施进行了比较研究,然后总结出当事人在涉外合同中怎样完善有关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
一、保密协议概述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程度的提高,我国企业在对外交往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国际贸易、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等领域,与国外企业合作交往的机会越来越多,但是我国企业在商业秘密的保密方面认识不足,对涉外合同、涉外法律缺乏必备的常识和了解,在同国外企业交往中,常常处于劣势地位,不仅丧失很多合作机会,更重要的是可能还会导致自己的商业秘密被泄露,自己的竞争优势也丧失殆尽,甚至当面对国际纠纷时,也难以得到应有的保护或赔偿,在这种情况下,一份完备的保密协议就成为维护自己利益的不可或缺的重要的手段。
(一)保密协议的定义
在现实对外交往中,为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或信息不被泄露,当事人通常要签订保密合同、保密协议、保密承诺书或合同中的保密条款,在此统称为保密协议。在国外保密协议又被称为禁止披露协议(nondisclosure agreements)、保密披露协议(confidential disclosure agreements)或秘密协议(secrecy agreements),指的是当事人签订的管理保密信息的合同,当事人一方称为披露方(disclosing party),另一方称为接收方(receiving party)。保密的信息一般是具有价值性,不为公众或竞争者所知悉的信息,其范围不仅仅是商业秘密,还包括其他的各种信息,但是商业秘密是其最重要的保密对象,在此,笔者所谈到的保密信息仅指商业信息,以便在下文中易于论述。
保密信息通常是披露方和接收方在信任的基础上通过友好谈判达成的。披露方通常希望披露的信息越少越好,受保护的范围越广越好,保密期限越长越好,而接收方希望接收到的信息越多越好,受保护的范围越窄越好,保密期限越短越好,从而承担的保密义务也会越少,责任越轻。所以保密协议是双方当事人通过艰难的谈判,在双方取舍的基础上达成的。
披露方就是披露信息的一方当事人,但是,披露方未必是保密信息的实际所有者,披露方也可能是合法占有该披露信息的人,或法律上允许其有权利披露该信息的人。
接收方就是接收披露方所披露的信息的人,接收方可能是个人也可能是企业或组织,如果接收方是组织,那接收信息的人可能就是企业所指定的接收该信息的人,但是被指定的接收人在企业或组织中未必承担保密义务,企业或者组织应承担保密义务。
(二)保密协议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对保密协议的分类也不同。
1、按照保密协议所牵涉的当事人来分,分为单方保密协议、双方保密协议和多方保密协议
单方保密协议指的是披露方仅仅向接收方披露信息,接收方仅仅接收披露方所披露的信息。
双方保密协议指的是双方当事人互相向对方披露信息,互相接收来自披露方所披露的信息。
多方保密协议指的是保密协议的当事人多于两方时,当事人之间互相披露、互相接收所披露的信息。
2、根据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不同,分为劳动合同性质的保密协议和一般民事合同性质的保密协议
劳动合同性质的保密协议一般是职工所在单位与在职职工之间订立的保守商业秘密合同和竞业禁止合同。
一般民事合同性质的保密协议是当事人之间基于商业秘密开发、商业秘密转让、商业秘密许可使用、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买卖、承揽、保管、委托等民事关系而签订的保密协议。
保密协议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划分,笔者仅作简要分类。另外需注明的一点就是:本文仅分析具有一般民事合同性质的保密协议。
(三)保密协议的作用
保密协议的作用就是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保密协议对双方当事人所产生的效果和作用。
1、保密协议是当事人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措施
商业秘密的价值性和秘密性要求其所有者或持有者对其进行保护,签订保密协议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商业秘密的范围、保护期限、保密方式等,在保护商业秘密中起着首要的作用。
2、保密协议是当事人实现自己利益和目标的必要保证
为实现各自的目标和利益,双方当事人经过谈判达成协议,协议的达成有利于巩固当事人的民事关系,加深彼此的信任和关系,从而实现双方在协议中所确立的目标和利益。
3、保密协议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保证
保密协议的当事人之间一旦出现争议,保密协议就成了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最重要的证据,有利于当事人在司法救济中寻求法律的保护和救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保密协议的完善
本文用例举的方式,根据保密协议的一般顺序,同时结合笔者在保密协议翻译、起草和审查过程中的理解,对英文保密协议的完善进行简要分析,不可能穷尽所有形式,达到完美地步,关键的是在实践中还需要当事人进行审慎的谈判和起草。
一份完善的保密协议一般分为序言、正文和签署三部分,本节也按照此顺序来进行分析。
(一)序言部分(Recitals)
序言部分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签约目的、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等。如:
This Confidentiality Agreement ( "Agreement"), is made on _____ 2007, by and between:___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Disclosing Party") , whose registered office is situated at ___ and ____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Recipient"), whose registered office is situated at ____.
本保密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07年 月 日签署:___ (在下文简称为"披露方"),其主要营业地位于:___和___(在下文简称为"接受方"),其主要营业地位于___)。
In consideration of the mutual promises and undertakings contained in this Agreement, the Parties agree as follows:
以双方的承诺为约因,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该部分列明了协议签署的时间、当事人的姓名、地址和约因。特别需注意的是,协议签署的时间、协议生效的时间和披露信息的时间、保密开始的时间之间的区别和联系;签约的地点关系着法律的管辖问题和风险转移的问题;约因是英美法系中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不可或缺,以上内容看似简单,但是隐含着重要的内容,双方也应仔细谈判商讨、不可轻而视之。
(二)正文部分
正文部分是整个协议的核心部分,包括保密的主体、客体、保密时间、保密方式、保密范围和其他一些标准条款,以下进行详述:
1、保密客体
保密的客体也就是保密的对象和内容。保密的信息必须明确具体,哪些是保密信息,哪些是例外情况,一般都是采取例举的方式来详细说明,这样就能把保密信息的范围进行限定,从而达到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的目的。披露方和接收方所处地位不同,对保密信息的范围也存在差异,披露方希望所保护的范围越广越好,披露给接收方的信息,无论重要与否,全部要求接收方保密,而接收方希望,保密的范围越小越好,这样承担义务和责任的范围就会越小,但是,协议的目的是方便执行,双方要在合理的标准下约定保密的内容和范围,也就是保密的客体。通常有两种方式进行约定,一种是从正面进行约定,另一种是从反面进行约定。如: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means all information of the Disclosing Party which is disclosed after the execution hereof in written, graphic, electronic or oral form to Recipient ,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agreements, contracts, analyses, reports, letters, data, financial statements, minutes of meetings, and other compilations , analyses, studies and reports prepared by Recipient or by any of its Representatives containing, or based in whole or in part on any such disclosed information.
"保密信息"是指在签署本协议后,披露方以书面、图纸、电子或口头形式披露给接受方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协议、合同、分析、报告、信函、数据、财务报表、会议记录、矿样、岩芯,以及接受方或其代表完成的含有这些信息的或在此信息基础上形成的编辑、分析、数据等其他研究文件。
上面的例子是从正面的角度对保密信息进行了限定,通常采取这种定义的方式进行约定,有利于保护信息披露方的权利,并且也有利于合同的执行。
下面是从反面对其进行约定的例子,也称为保密信息的例外情形或保密信息的排除情形,这种约定有利于接收方,所以接收方在此要争取更大的谈判的主动权,使例外情形更有利于自己。如:
The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shall not include any information which:
a)was in the public domain at the time of disclosure;
b)becomes part of the public knowledge after the time of disclosure through no breach of Recipient of its obligations hereunder;
c)was already in the possession of Recipient at the time of disclosure;
d)is disclosed to Recipient by a third party in the absence of a duty of confidence hereunder after the time of the disclosure;
e)is required to be disclosed by Recipient in accordance with applicable law, stock exchange regulations or by a governmental order, decree, regulation or rule provided that Recipient shall make reasonable efforts to give prompt written notice to the Disclosing Party prior to such disclosure.
"保密信息"不包括以下信息:
(1)披露时已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
(2)披露后非因信息接收方违反保密义务而为公众知晓的信息;
(3)披露时已为信息接收方所拥有的信息;
(4)披露后由不承担保密义务的第三方披露给信息接收方的信息;
(5)根据适用的法律、证券交易所法规或政府命令、法令或法规条例要求信息接收方披露的信息,但信息接收方应尽力在披露前迅速书面通知信息披露方。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已经为公众掌握的信息不属于保密信息,起算时间点一般以披露之日为界,而不是协议签订之日或协议生效之日。
2、保密主体
保密主体就是对保密协议的内容负有披露、保密义务的当事人,其中签约方是重要的主体,但保密主体并不完全等于签约主体,签约方的关联企业如子公司、母公司以及各种咨询公司、银行等都有可能接触到保密信息而成为保密信息义务人。但是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签约方不可能为签约方之外的第三人设定权利或义务,一般采取以下三种方式来保护信息披露方的利益。
(1)信息再披露必须经过信息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如:
The Receiving Party shall not disclose the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to anyone other than its own employees without a prior consent from the Disclosing Party.
除非事先获得信息披露方同意,否则,信息接收方不得将该保密信息披露给除其雇员以外的任何人。
(2)同意信息接收方向关联公司、咨询公司等披露保密信息,但必须是为履行合同而有必要接触保密信息的关联公司、咨询公司等第三方,从而达到限制接触保密信息的主体。如:
The Receiving Party undertakes to disclose the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furnished to it only to its employees who have a legitimate and absolute need to know the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in order to perform their duties relating to the purpose set out herin.
信息接收方承诺,提供的保密信息只会披露给那些为履行与该协议所规定的目的有关的义务而合法且绝对有必要知晓该保密信息的员工。
(3)签订信息披露方可以直接执行的保密协议。
该方法要求信息接收方对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并且要求信息接收方在对其关联公司等进行再披露时与这些关联公司等签订一个保密协议,该保密协议可以由原信息披露方直接执行,也就是,该保密协议可以约束原保密信息披露方、原保密信息接收方和保密信息的再披露的接收方。如:
The Receiving Party shall be entitled to disclose the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without the prior written consent of the Disclosing Party to such of the following persons to the extent that they have a clear need to know in order to carry out the Agreement:
(a)employees, officers and directors of the Receiving Party; or
(b)employees, officers and directors of the said Affiliated Company of the Receiving Party.
不经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信息接收方有权向下列人员披露保密信息,但应限于这些人员为执行合同目的而明确需要知道的范围内:(1)接收方的雇员、管理人员和董事;或(2)上述接收方关联公司的雇员、管理人员和董事。
通过以上例子和分析,我们可以看到,通过限制保密的主体可以达到保护信息的目的,实践中可以根据自己所处的地位,灵活运用这些技巧。
3、保密时间
保密时间就是信息接收方承担保密义务的时间。信息披露方希望时间越长越好,但是接收方希望越短越好,实践中,要根据合理原则来确定合理的保密时间,以有利于合同的执行为目的。保密的期限可以是有限定的期限,也可以是无限定的期限。如:
This Confidentiality Agreement will take effect upon the exection hereof and will continue in full force and effect for 3 years.
本保密协议自本协议执行日起生效并持续3年有效。
保密时间和协议的终止时间二者有时是不同的,协议可能3年终止了,但是保密时间可能还会继续,这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的必要的手段,在协议中最好明确注明。如:
The confidential obligations contained in this Agreement will survive the expiry or termination of this Agreement for any reason.
本协议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在本协议期满或任何原因终止后继续有效。
4、保密方式
保密方式就是通过约定当事人的保密义务和使用方式来保护商业秘密的方式。具体列明双方的义务,一般包括,禁止接收方使用该信息进行创作或进行有价值的开发;如使用该信息进行创作或有价值的开发,其所有的权利应归属信息披露方;接受方不得复制或企图复制该披露的信息;接收方不得使用该信息从事有损披露方利益的义务等。如:
The Receiving Party shall use the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solely for the purposes and not permit or assist a third party to make use of the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for any purpose;
接收方仅为合同目的使用保密信息,不会因其他目的允许或帮助第三方使用保密信息。
当事人通常还需要约定恰当的保密措施来保护商业秘密。有的要求接收方按照对待自己的保密信息的方式来保护所接收到的信息;采取合理、恰当的措施来保证保密的安全;指定保密信息存储的方式和地点;指定接触保密信息的人员和程序等。如:
The Receiving Party shall maintain all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in strict confidence at least to the extent that Receiving Party employs to protect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of its own;
接收方应严格保存保密信息,采取的保密程度不低于其对待自己的保密信息的保密程度;
All disclosed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documents have unique identifier numbers and all marked, in red, "Confidential";
所有披露的信息应设定密码并用红色标注"保密";
5、保密信息的返还与销毁
当因正常原因或非正常原因导致保密协议终止时或保密义务终止时,保密信息的返还与销毁在此就具有非同一般的意义。通过返还或销毁,可以防止保密信息的非正常途径的披露或泄露,从而保护权益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在签署保密协议时,通常都会对信息的返还与销毁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如:
Upon the request by Disclosing Party, the Receiving Party shall immediately return all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and destroy the same, in whatever form,(including,but not limited to, any copies of the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as well as any note, summary,analysis, compilation and\ or memorandum prepared by Receiving Party and\or its Representatives on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basis), and expunge all copies of the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from any computer or other device.
一旦披露方提出书面返还要求,接收方及其代表应立即向披露方返还该保密信息并且销毁以任何形式存在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保密信息复印件以及由接收方和、或其代表依此完成的任何笔记、总结、分析、编辑、备忘录),从计算机或其他装置中擦去含有该保密信息的记录。
在现代互联网和电子化的环境中,销毁或返还信息有很大的操作难度,但是披露方为了在必要的时候拥有要求其返还的权利,一般会在协议中对此做出约定。
6、特别声明
特别声明部分通常是保密信息的披露方或接收方对保密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其对保密信息的所有权的相关声明,该部分对于确定保密信息的范围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具有重要意义。如:
The Receiving Party agrees that all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will remain the exclusive property of the Disclosing Party. Nothing contained in this Agreement shall be construed as granting or conferring right to the Receiving Party.
接收方承认本协议所涉及的保密信息为披露方独家所有,签署本协议不代表授予接收方或向其转让任何权利。
It is expressly acknowledged and agreed that the Disclosing Party makes no express or implied warranties or representations directly or indirectly to the Receiving Party of any of the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as to the accurancy or completeness of the information contained therein.
信息接收方明确知道并同意,披露方对于其向信息接收方披露的本协议规定的保密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并没有直接或间接做任何明示或默示的陈述或保证。
7、法律救济
法律救济(remedies)有时也称为争议解决(settlement of disputes)指的是协议的当事人对于将来可能出现的争议问题所采取的解决争议的方法或途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合同的执行,当然,即使当事人没有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争议的解决方法,当事人也会采取合理的方式去解决或者诉诸法律。如:
The Parties hereto all acknowledge and agree that damages would not obtain an adequate remedy for breach of the provision of this Agreement, and therefore Disclosing Party shall be entitled to enforce the provisions of this Agreeement by obtaining specific performance, injunctive relief, and other remedies for any actual breach of the provisions hereof.
本协议各方认可并同意:如有违约,违约金不是唯一的救济方式。披露方有权要求实际履行、获得救济令或其他方式对本协议的实际违约进行法律救济。
争议的解决最常见的就是调解、仲裁和诉讼。在日常的商务实践中,最常见的就是仲裁,因为仲裁在国际民商事实践中的重要地位,笔者在下一节详细讲述,在此不再展开。
8、条款的独立性
条款的独立性是英文合同或协议中的一个标准条款,为避免合同或协议中某个条款无效或无法执行而导致整个合同或协议无效而由当事人订立的条款。对此约定,大部分国家都承认其效力,约定此条款,可以通过合同本身就可以看出该条款是否有效,而不必通过法院去认定,从而为合同或协议的当事人节省大量的时间和金钱。该条款的无效并不会影响合同或协议的其他条款或整个合同的执行,从而有利于当事人的合同目的,同时,也可以防止合同一方因为合同中某些不重要的事项不合法或无法执行而逃避整个合同义务。如:
Should any portion or provision hereof prove to be invalid or unenforceable, the rest hereof shall not be affected by such invalidity or unenforceability.
如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规定被证明无效或不可执行,本协议的其他条款不受此影响。
9、完整协议
在任何协议的结尾处,我们经常看到该条款,完整协议条款是和英美法对合约的解释密切相关的,因为英美法中解释合同或协议的首要的原则是"four corner of the document"即"四角原则"也就是说对合同或协议的解释必须要根据合同或协议的本身,任何协议签署前双方达成的口头或书面材料都不得作为解释的证据,所有的解释都必须以合同或协议本身为原则。如:
This shall constitue the entire agreement between both parties with respect to the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and shall supersede any and all prior agreements and understanding of the parties relating thereto.
本协议构成双方就保密信息所达成的完整协议,并且将取代双方之前就此达成的全部协议和谅解。
10、适用法律
根据英美合约的当事人意思自制原则,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或协议所适用的法律或称为管辖法,当事人都希望使用自己国家的法律或自己熟悉的法律来进行管辖,但是在实践中,不可能随人所愿,有时候当事人就约定使用第三国的规则或原则来管辖,其也是合同中的一个标准条款,在此不再赘述。如:
This Agreement shall be construed and govern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s of -------.
本协议将按照----法律解释及关系。
(三)结尾
合同或协议的结尾部分通常包括协议所使用的语言及效力、签署人的姓名、签署的时间、协议的份数等条款。如:
This Agreement will be signed both in Chinese version and English version, and both versions shall be the same effect. If there remains unresolved conflict between two languages, the English version will prevail.
本协议以中英文书就,具有同样效力,如存在冲突,英文为先。
在协议的最后,通常会见到"IN WITNESS WHEREOF"条款,通常放在主条款之后,签署之前,在英国法律下,如果你希望该合同能成为"deed"(契约),则最好规定该条款,如:
IN WITNESS WHEREOF the parties have caused this Confidentiality Agreement to be signed on the date first above written.
兹证明,本协议双方已于文首所列日期签署本保密协议。
三、仲裁的保密
商务仲裁的一个主要的特点就是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解决争议所适用的仲裁规则和程序,但是这种自由有时候却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国际仲裁的程序和裁决书的保密问题就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有的国家承认默示的保密义务,有的国家不承认。
不承认默示的保密义务的国家。瑞典最高法院在Bulgarian Foreign Trade Bank Ltd. V. AI Trade Finance Inc.,案件中裁决,在商务仲裁中不承认默示的保密义务。澳大利亚和美国也不承认这种商务仲裁的默示的保密义务。
承认默示的保密义务的国家。新西兰1996年仲裁法第14条规定:对本协议项下的与仲裁程序相关的信息或根据本仲裁程序所做的裁决,当事人不得印刷、出版、披露或交流,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英国和法国承认对这种默示的保密义务。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37条:"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及其人、证人、仲裁员、仲裁庭咨询的专家和指定的鉴定人、仲裁委员会秘书局的有关人员,均不得对外界透露案件实体和程序进行的情况。"我国的仲裁规则也是承认默示的保密义务的。
为避免争议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仲裁的范围、仲裁机构、仲裁意思表示、仲裁效力、仲裁规则、仲裁语言、仲裁内容的保密与否等。
(一)仲裁意思表示
当事人在保密协议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就是做出了仲裁的意思表示。如:
The direct negotiations, mediation and arbitration required under this Agreement shall be kept strictly confidential by the Parties and must not be disclosed to third parties.
双方根据本协议进行直接的谈判、调解和仲裁应严格保密,不得披露给任何第三方。
(二)仲裁范围
仲裁的范围就是当事人约定的需要提交仲裁的事项或内容。如:
Any dispute related to the existence, validity, termination, and\or construction of the Agreement.
与本协议的存在、效力、终止和\或解释方面的争议。
约定了该仲裁的范围,就是限定了保密信息的保密保密范围,这在保护商业秘密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三)仲裁机构
仲裁分为机构仲裁和特别仲裁,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承认机构仲裁,但对特别仲裁却有不同的规定,我国要求必须采用机构仲裁,不承认特别仲裁,但我国承认在国外采用特别仲裁所做的裁决结果。目前世界上主要的仲裁机构有国际商会仲裁院、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美国仲裁协会、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四)仲裁效力
各国对仲裁效力的认定也不同,英美国家的仲裁庭通常都会裁定仲裁条款有效,除非该条款实在无法适用。但是我国对仲裁条款的效力要求比较严格,我国仲裁法规定,合同方应该选定仲裁委员会,否则,该仲裁条款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如果适用中国的法律,最好指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约定仲裁地点和仲裁规则。下面是一比较全面的仲裁协议的保密内容,仅供参考:
The direct negotiations, mediation, and arbitration required under this Agreement shall be kept strictly confidential by the Parties and must not be disclosed to third parties. This non-disclosure obligation includes the existence, content, or results of any dispute resolution proceeding or any materials prepared or submitted in connection with these proceedings. Disclosure may, however, be made to the extent necessary to accomplish any of the following:
(a)To enforce this Agreement, including arbitration agreement and any arbitration award or judgment.
(b)To apprise the Affiliates of a Party of the status of the proceedings.
(c) To respond to a request by the auditors of a Party.
(d) To comply with legal requirements, including subpoenas and orders of a court having jurisdiction.
双方对根据本协议要求进行直接谈判、调解和仲裁应严格保密,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不得披露的内容有争议解决的存在、内容和结果或准备或提交的与这些争议解决有关的材料。但如果为了下列目的,可以做必要披露:
(1)为执行本协议,包括仲裁协议和仲裁裁决或判决;
(2)通知一方的关联公司有关诉讼状况;
(3)对一方的审计要求的回复;
(4)遵照法律要求,包括传票和管辖法院的命令。
总之,仲裁的保密因为各国有其不同的规则和要求,所以在此特做简要分析,根据具体环境和情况,当事人还需慎重考虑做出有利于己方的约定。
参考文献:
[1]孔祥俊.商业秘密保护法原理[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
[2]黄三荣.论商业秘密[M].万国法律出版社,1995.
[3]唐海滨.美国是如何保护商业秘密的[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4]张玉瑞.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M].北京:专利文献出版社,1994.
[5]刘春茂.知识产权[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
[6]王辉.商业秘密的构成及法律保护理论研究[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0.
[7]刘秀云.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及其合理利用[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0.
[8]张玉瑞.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诸问题[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1995.
[9]戴永盛.商业秘密比较法研究[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
[10]倪才龙.商业秘密保护法[M].上海:上海大学出版社,2005.
[11]张玉瑞.商业秘密的运用和保护200题[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
[12]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13]彭万林.民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14]刘茂林.知识产权的经济分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
[15]齐爱民.现代知识产权法学[M].苏州:苏州大学出版社,2005.
[16]范文祥.英文合同阅读与分析技巧[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17]陈宪民.国际贸易法专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18][德]Peter Schlechtriem.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评释[M].李慧妮,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
[19]范文祥,吴怡.英文合同草拟技巧[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20]张耕.商业秘密法[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
[21]郑成思.知识产权协议[M].北京:学习出版社,1994.
[22]商业秘密法制丛书编辑委员会.商业秘密法制现状分析及案例[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
[23]俞敏.商业秘密及其保护建议与对策[D].上海财经大学,2001.
[24]唐昭红.商业秘密研究[G].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第六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
[25]彭学龙.不可避免披露原则再论[J].知识产权,2003,(6).
[26]朱效亮.美国商业秘密保护的来龙去脉[J].法学评论,1992,(2).
[27]程方炎.论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J].广东经济,2006,(7).
[28]庆勇.论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3).
[29]戴磊.论商业秘密的秘密性[J]山东审判,2005,(1).
[30]董敏.论商业秘密的保护[J]福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8,(7).
[31]李永明.商业秘密及其法律保护[J]法学研究,1994,(4).
[32]吴礼洪.美国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J]法学,1993,(10).
[33]张利民.商业秘密的确认与保护[J]法学,1994,(9).
[34]李旦伟.论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0,(6).
[35]邓社民.商业秘密概念初探[J]知识产权,20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