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3-08 15:27:54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共有产权住房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一、本合同文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上海市关于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即经济适用住房,下同)管理的规定制定,供当事人采用。
二、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买申请户应当先与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签订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选房确认文件,该确认文件作为本合同附件。
三、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买申请户家庭成员应当为合同买受人或同住人,其他人不得作为合同买受人或同住人。合同买受人和同住人严格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确定。
四、在签署本合同的同时,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同住人应与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签订本合同附件一《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使用协议》。
五、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依据有关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规定对合同买受人、同住人使用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进行管理,并享有回购、收回等权利。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买申请户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将按照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为了保障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及附件并慎重签订本合同。
七、本合同文本自2013年 11月1日起使用,今后凡未制定新的版本前,本版本延续使用。
合同附件:
附件一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使用协议》
附件二 房屋平面图
附件三 房屋建筑结构、装修及设备标准
附件四 付款时间和付款方式
附件五 补充协议
附件六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附件七 《业主临时公约》
附件八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选房确认文件
甲方:___________户籍所在区(县):__________ 性别: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委托/法定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户籍所在区(县):__________ 性别: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委托/法定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区/县住房保障中心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 组织机构代码: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委托人: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出售等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合同标的物
第一条 甲方取得_____________区/县_________地块建设用地使用权,投资建造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项目:______已竣工,并办理了新建房屋初始登记,取得了房地产权证(大产证),证书编号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根据乙方取得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选房确认文件(编号:______),甲方向乙方出售座落于______区/县_______路________弄____号____室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以下简称该房屋)。该房屋建筑结构为________,房屋类型为________,建筑物地上层数为____层,地下层数为____层,建筑层高为____米。(该房屋户型见本合同附件二,装修及设施设备标准见附件三。)
第三条 据房屋调查机构________测量,该房屋实测建筑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共有分摊建筑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
第四条 乙方通过购买拥有划拨土地上该房屋的有限产权。乙、丙双方约定,乙方在取得房地产权证(小产证)满5年后,按照本合同约定或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规定转让该房屋的,乙方获得转让总房价款的____%。
第二章 房价款和支付方式
第五条 乙方向甲方购买该房屋有限产权的单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人民币(大写)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元/平方米;根据本合同第一章第三条载明的该房屋实测建筑面积,乙方支付的总价为人民币(大写)____元,(小写)________元。
第六条 乙方应将房价款解入预售款监管账户(监管机构:___________ 账户名称: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乙方的支付方式由甲、乙双方在本合同附件四中约定。甲方收到乙方房款时应开具发票。
第七条 乙方未按本合同附件四约定的时间付款,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逾期未付款额的日万分之 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的应付款期限之日次日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逾期超过____日(该日期不得少于60日)后,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三章 房屋交付
第八条 甲、乙双方按下列第____种约定确定该房屋交付使用日期: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____日内,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
2、甲方在收到乙方全部房价款之日起____日内,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甲方向乙方保证在交付该房屋时:
(一)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
(二)甲方未在该房屋上设定抵押权或甲方设定的抵押权已解除;
(三)该房屋应由甲方缴纳的房屋维修资金已缴纳完毕。
第十条 乙方应在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房屋交付期限内到甲方要求的地点办理房屋验收交付手续。
验收交付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交下列资料:
1、《住宅质量保证书》;
2、《住宅使用说明书》;
3、《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要求提供该房屋实测建筑面积有关材料的,甲方应如实提供。甲方不提供前款约定的材料,乙方有权拒绝接收该房屋,由此而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十一条 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由甲方转移给乙方。该房屋交付的标志为下列第 项:
1、甲、乙双方签署房屋验收交付文件。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 乙方未按本合同第八条约定期限办理交付该房屋手续的,甲方有权发出载明合理办理验收交付日期的书面催告书。乙方未
按催告书规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付手续的,则自催告书规定的验收交付日的次日起,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转移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 甲方逾期交付该房屋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总房价款的日万分之____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次日起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逾期超过____日(该日期不得少于60日),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四章 房地产登记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约定,在______年___月___日前,双方依法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价格申报、并申请该房屋的房地产转移登记(办理小产证)。
第十五条 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未能在该房屋交付之日起____日内取得房地产权证(小产证),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乙方已支付房价款的日万分之____计算,违约金自本条约定取得房地产权证最后期限的次日起算至房地产登记机构转移登记完成之日止。
第五章 房屋质量及保修
第十六条 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甲方对该房屋负责保修,并从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继续保修不得少于2年。保修时间和范围见《住宅质量保证书》。
第十七条 出现质量缺陷时,乙方可行使如下权利:
1、该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该房屋的结构、装修、设备标准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给予补偿,补偿金额为实际的结构、装修、设备与约定的结构、装修、设备差价的____倍。
第十八条 甲方怠于履行保修责任,经乙方书面催告仍怠于履行的,乙方有权自行修复,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修复费和违约金,修复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计价规定,违约金为修复费的____倍。
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对房屋质量标准认定产生异议的,可委托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以该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甲、乙双方对修复费产生异议的,可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对修复费予以认定,作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六章 物业管理
第二十条 甲方已于____年____月____日选聘________物业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对该房屋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并与其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见附件六),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________元/平方米/月。甲方已制订了《业主临时公约》(见附件七),乙方承诺自觉履行该《业主临时公约》,违反《业主临时公约》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乙方应按照本市商品住房维修资金的有关规定,缴纳该房屋的全额房屋维修资金;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支付全额物业服务费用。
第七章 房屋的回购和转让
第二十二条 乙方取得房地产权证未满5年,其本人及其同住人购买其他住房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丙方,丙方接到通知后有权按照规定程序实施回购,回购价格为本合同约定的总房价款(以下简称“总房价款”)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第二十三条 乙方取得房地产权证未满5年,发生因全体房地产权利人及同住人迁离本市、夫妻离婚析产、家庭经济发生重大变故等特殊情形,需要转让该房屋的,乙方及其同住人达成书面一致意见后,可以申请丙方回购该房屋。丙方核实同意后,按照规定程序实施回购,回购价格为总房价款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第二十四条 乙方取得房地产权证满5年,需要转让该房屋的,乙方及同住人之间应当达成书面一致意见,并书面征询丙方行使回购权的意见。丙方可以行使回购权;丙方决定不回购的,乙方方可向他人转让该房屋。
丙方回购该房屋的,回购价格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机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加以确定。丙方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即按届时转让总房价款的____%向乙方支付回购款。
乙方向他人转让该房屋的,乙方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可以获得转让总房价款的____%,其余____%按本市有关规定支付给丙方。乙方未按照规定支付其余____%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该房屋按照本章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约定被回购或者转让的,所产生的税费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房屋使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 乙方承诺,购买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购买申请户居住使用。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乙方不得转让、出租、出借、赠与或者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并不得设定除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房贷款担保以外的抵押权。
第二十六条 乙方同意,丙方可以采取家访、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居委会入户等方式核实该房屋的居住和使用状况,乙方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十七条 乙方有擅自转让、出租、出借、赠与或者改变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使用性质等行为(以下合称不当行为)的,乙、丙双方同意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一)乙方应在丙方要求改正不当行为的书面通知所确定的期限内,予以改正;
(二)乙方逾期未改正的,应当按其总房价款的日万分之 向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丙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至实际改正之日或者丙方收回该房屋之日止;
(三)乙方逾期 日仍未改正或者 次以上发生不当行为的,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该房屋并向乙方退还购房款,乙方在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四)乙方的不当行为所获收益,丙方有权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追缴;
(五)因乙方不当行为导致丙方收回房屋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该房屋权利的,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六)丙方有权将乙方不当行为向社会公示,并作为不良信用记录,纳入上海市社会信用联合征信系统。
第二十八条 乙方及其同住人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丙方有权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可以解除本合同、收回该房屋并向乙方退还购房款,乙方在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第九章 合同解除
第二十九条 乙方按约定解除本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甲方及丙方。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的 日内将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全部退还乙方,并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按乙方应支付总房价款的____%计算。本款及本合同其他条款所称的已支付的房价款包括乙方通过贷款方式支付的房价款。
第三十条 甲方按约定解除本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及丙方,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按总房价款的 ____%计算,甲方有权在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中扣除乙方应支付的赔偿金金额后将剩余房款退还给乙方。
第三十一条 甲方或乙方对相对方解除本合同有异议的,应在接到对方有关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之日起______日内,向解决争议机关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逾期不确认的,视为认可解除合同的效力。
第十章 其它约定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及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需变更的事宜,各方可通过协商进行补充或者变更。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壹式____份,均具有同等效力,其中甲方执____份
、乙方执____份、丙方执____份、房地产登记机构执____份、________执____份。 第十一章 争议解决
第三十五条 各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打勾选择)
(一)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
甲方(名称):
法定代表人签署:
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签署:
甲方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名字):
乙方本人签署:
委托人/法定人签署:
乙方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 区/县住房保障中心
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签署:
丙方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合同附件
附件一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使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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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当事人:
______________区/县住房保障中心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同住人:
同住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户籍所在区(县):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
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委托/法定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同住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户籍所在区(县):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_________
委托/法定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同住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户籍所在区(县):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 出生年月日:__________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_________
委托/法定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同住人已仔细阅读了《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和相关实施细则以及本合同内容,对同住人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全部知晓,承诺在居住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期间,遵守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有关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出借、赠与,改变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使用性质等管理规定和合同约定。同住人违反上述承诺的,住房保障中心将按管理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______________区/县住房保障中心 同住人(名字):
法定代表人签署: 同住人本人签署:
法定代表人的委托 _________的委托人/
人签署: 法定人签署:
住房保障中心盖章: 同住人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二
房屋平面图(标明尺寸和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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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粘线) (骑缝章加盖处)
附件三
房屋建筑结构、装修及设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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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粘线) (骑缝章加盖处)
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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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粘线) (骑缝章加盖处)
一、付款方式
乙方选择的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打勾选择)
二、贷款方式
乙方选择的贷款方式为:不贷款;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组合贷款。(打勾选择)
三、付款时间
1、乙方于______年___月___日前支付房价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元,(小写)_______元整;
2、乙方于______年___月___日前支付房价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元,(小写)_______元整;
3、乙方于______年___月___日前支付房价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元,(小写)_______元整。
附件五
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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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粘线) (骑缝章加盖处)
附件六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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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粘线) (骑缝章加盖处)
附件七
《业主临时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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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粘贴线) (骑缝章加盖处)
附件八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选房确认文件
【关键词】 卡前列素氨丁三醇注射液;剖宫产术;产后出血;有效性;安全性
DOI:10.14163/ki.11-5547/r.2017.15.069
在临床上, 产后出血是产科一种比较常见的并发症, 产妇的死亡率较高[1]。所以, 应做好产时以及产后出血的预防工作。临床上目前主要是通过安列克注射液和缩宫素促进子宫收缩, 预防和降低出血量。为了探讨和分析安列克注射液预防剖宫产术中及产后出血的临床有效性和安全性, 此次研究选择本院2015年12月~2016年12月收治的138例行剖宫产产妇作为研究主体, 现总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 1 一般资料 选取本院2015年12月~2016年12月收治的138例行剖宫产产妇, 随机分为甲组和乙组, 各69例。甲组产妇年龄23~36岁, 平均年龄(29.51±2.74)岁;经产妇37例, 初产妇32例。乙组产妇年龄22~37岁, 平均年龄(29.74±2.81)岁;经产妇36例, 初产妇33例。两组年龄、病情等一般资料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具有可比性。
1. 2 方法 甲组产妇给予安列克注射液:胎儿娩出后, 通过血管钳钳夹脐带, 在产妇子宫肌壁注射安列克注射液(常州四药制药有限公司, 国药准字H20094183, 1 ml∶250 ?g)250 ?g。
乙组产妇给予缩宫素:胎儿娩出后, 通过血管钳钳夹脐带, 在产妇子宫肌壁注射缩宫素注射液(天津生物化学制药有限公司, 国药准字H12020482, 1 ml∶10 U)10 U, 然后把10 U缩宫素注射液溶于500 ml葡萄糖注射液进行静脉滴注。
1. 3 观察指标 观察记录比较甲乙两组产妇的产时出血量、产后24 h之内的出血量, 并计算出血率。
1. 4 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19.0统计学软件处理数据。计量资料以均数±标准差( x-±s)表示, 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以率(%)表示, 采用χ2检验。P
2 结果
2. 1 两组产妇的产时出血量比较 甲组产妇产时出血量为(219.51±21.31)ml, 乙组产妇产时出血量为(272.61±25.61)ml, 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t=13.2391, P=0.0000
2. 2 两组产妇产后24 h内出血量比较 甲组产妇产后24 h内出血量少于乙组产妇, 差异有统计学意义(t=8.7662, P=0.0000
2. 3 两组产妇出血率比较 甲组产妇中发生出血的例数为2例(2.90%);乙组产妇中发生出血9例(13.04%)。甲组产妇出血率低于乙组产妇, 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4.8404, P=0.0278
3 讨论
产后出血包括:从胎儿分娩后到胎盘完全娩出前这一过程, 胎盘完全娩出到产妇产后2、6、12、24 h等阶段[2]。通常情况下, 出血主要是集中在产后2 h和6 h阶段发生。产时、产后的出血一直是致使产妇死亡一个主要的原因, 引发产后出血因素比较多, 比如子宫缩乏力、产道裂伤和凝血机制严重障碍等, 特别是产妇的子宫收缩乏力, 为产后出血核心因素之一[3]。剖宫产手术中, 产妇出血主要的原因为产妇在胎儿娩出后, 胎盘剥离面和子宫平滑肌的收缩均受到影响而引发不良反应, 同时产妇局部血窦丰富继而引发出血[4]。目前, 临床上通过缩宫素来预防剖宫产产妇的产时和产后出血, 对于缩宫素来说, 属多肽类激素子宫收缩类药物, 优势为静脉注射起效快, 但半衰期短(3~5 min)[5]。在产妇吸收后, 药物通过肝、肾代谢, 之后经肾排泄, 较少呈现为原形, 且还会受到多种因素影响, 个体间差异大。当缩宫素受体完全饱和后, 如持续增加药物剂量, 对子宫收缩还是无法起到显著作用, 药物可能是受到给药方法的影响。缩宫素同子宫平滑肌受体结合, 进而引发妊娠子宫节律性收缩, 频率、强度会逐渐增强, 但对非妊娠子宫不会起到作用。而安列克属一种新型止血药物, 被人们也称作为卡前列素氨丁三醇, 是前列腺素类物质, 其药理作用是能够刺激妊娠期子宫肌层收缩, 尤其是在妊娠晚期子宫敏感性较高。同时安列克可直接对人体各系统起到作用, 对人体生殖系统产生很强生物效应, 特别是在前列腺素(PG)E1、PGE2、PGF1作用下, 效果更槊飨浴<∧谧⑸浒擦锌丝纱碳と焉镒庸肌层缓慢收缩, 作用机制同产妇足月妊娠末分娩收缩时存在很大的相似, 可将妊娠产物排出完全。在产妇应用安列克之后, 其肌肉收缩能在胎盘部位起到很好止血作用, 并且安列克还能对人体胃肠道的平滑肌起到一定刺激作用。安列克同分娩启动间存在密切的关系, 可很好促进宫颈成熟, 使子宫肌层、创面血窦关闭[6]。
综上所述, 在剖宫产术中、产后出血的预防中, 安列克注射液的应用效果很好, 有效降低了产妇产时以及产后的出血量, 并且降低了产妇产后出血率, 值得推广。
参考文献
[1] 赵素玲.安列克注射液预防剖宫产术中及产后出血的临床观察.中国实用医药, 2014, 9(8):156-157.
[2] 张庆烨, 董海琦.研究安列克注射液用于剖宫产术与产后出血预防中的临床效果.家庭医药, 2016, 41(7):129-130.
[3] 胡燕平, 钟伟青.卡前列素氨丁三醇注射液预防剖宫产产后出血的疗效观察.温州医科大学学报, 2014, 33(9):695-696.
[4] 邵惠芬, 李茂宇, 王鹏飞, 等.安列克与欣母沛治疗宫缩乏力性产后出血效果比较.浙江医学, 2014, 26(7):604-605.
[5] 吴慕仪, 甄妙平.安列克注射液预防剖宫产术与产后出血的临床效果.深圳中西医结合杂志, 2016, 26(17):79-80.
江苏正在着手制定一份该省2011~2013年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行动计划。在这个中国人均GDP第二的省份,公共租赁房可能将以城市住房保障的基本模式写进这份计划中。
权威人士透露。在今年江苏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内部会议中,公租房已与住房公积金制度、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并列,被称为“应当坚持的四项住房保障制度”。
虽然对公租房未来的建设规模尚未准确划定,但内部人士透露,以现有财力大致匡算,预计年供应量会达到10万套(间)。
但值得注意的是,尽管眼下国内有关“公租房代替经适房”的呼声高涨,但按照江苏2010年度的保障房建设计划,经济适用房仍将兴建10万套。
10万套经适房中,最早兴起于江苏的“共有产权房”却数量寥寥。
针对经济适用房弊端的“共有产权房”,目前已经在江苏多个城市展开试点。但据介绍,多数试点城市的“共有产权房”供应并无显著增加,在保障房建设总量中所占比例微乎其微。
公共租赁房和共有产权房两种模式在江苏的进退不一,显示出当前住房保障制度的改革瓶颈――我们可能尚未找到备受诟病的传统经济适用房制度的理想替代品。
李源潮三度批示“共有产权房”
改革契机的偶然性,映衬着制度环境中的必然。
4年前,中国社科院教授刘维新给时任江苏省委书记的李源潮写信,建议江苏试点“共有产权房”。
彼时,经济适用房制度已施行8年,因其巨大的牟利寻租空间而备受争议。刘维新正在思考克服经适房弊病的新的住房保障模式。就在这时,他在火车上读到南京学者陆玉龙的论文,文中关于“共有产权房”的论述引起他的极大兴趣。
陆玉龙所界定的“共有产权房”的概念是,将政府用于经济适用房建设的财政性支出,包括土地收益减免和税费。都转化为“投资”,政府按投资比例拥有房屋产权和相应的权利。南此产生的经适房,由政府和购房人共同拥有产权。
共有产权房被认为是直指传统经适房的弊病――南于将政府补贴部分量化,房屋在退出、处置时,购房人必须与政府共同分享收益。购房人的不当牟利空间因此受到压缩。同时对虚假购房人和部门权力,也构成了限制。
据陆玉龙回忆。他曾将这些研究成果上达建设部,希望能推动共有产权房试点,“但建议报上去后,部委层面没有表态。省厅也就没有动作。”
而作为外地学者的刘维新,反倒成了意外的幸运者。他在受陆玉龙论文启发基础上写的那封建议信,很快就得到李源潮的批示。
李源潮在2006年6月的批示中提出。“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制度的设计似更加合理,建议可找有条件的地方试点。”
江苏最早一批共有产权房试点――泰州、姜堰、如皋、连云港由此而生。
此后,李源潮还在2007年8月和9月两度作出批示,认为共有产权租售并举的办法很好,并要求对共有产权房的建购各方作一调查,加快推广这一模式。
但是,“共有产权”模式的试点,仍然是被作为经济适用房领域的边缘补充,最初主要应用于困难户的拆迁安置中。而这基本不触动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力度。
直到三年后的今天,最早的四个试点中,共有产权房的建设规模仍没有显著的扩大。
微量改革:淮安的共有产权路径
最初的试点中,姜堰、如皋的共有产权房年建设量在200~300套之间。如皋曾经走在前列,购房者获得的产权证直接为商品房产权证。但此后,“因为人动。有的城市没有再继续进行改革。”
无锡、苏州、泰州等地的改革,多将共有产权房作为一种安置房的“可选择方式”。这些房源也主要以划拨形式获得建设用地,通过与同地段商品房价格相比较,政府把实际让利的部分记作政府产权,在处置时需要按比例切分收益。
在南京,出现了“廉租房共有产权”政策。其核心是“廉租房住户可以低价购买政府产权”。这在出台后受到一些批评,认为其可能挤占穷人保障性住房空间。
只有唯一以土地出让方式试行共有产权房的淮安,看上去最符合刘维新和陆玉龙当年的设想。今年春天,刘维新突然被邀请参加淮安经验研讨会时,他才知道这个苏北城市在过去三年里已建设了800余套共有产权房。“我举双手赞成!”76岁的他在现场情绪激动。
改革的实际操作路径,很大程度倚靠部门“罔子”。淮安市房管局长邵明。从2007年开始推动“共有产权”制度,时常称自己所在部门是“孤军奋战”。
淮安现有的两家共有产权房建设主体,均为原房管局下属的房地产企业。两家公司在2007年转由当地国资委管理,在改换“婆家”前,共计被房管局剥离了1.5亿元资产,作为共有产权房建设基金,存入房管局下属一个科级管理中心。
今年,淮安计划上马2000余套“共有产权房”。要求购房者的月收入标准线也从原来的800元以下放宽到1200元以下,已经接近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水平。
改革仍显局促。淮安市房管局的资料显示,迄今为止,已经售出的共有产权房中,仅有300余户属于自行购买。经求证,除房屋共有产权证外,至今淮安房管部门尚未与购房人签订有法律效应的产权出让、回购等协议,相关退出机制的表述,也仅存于政策文件之上。
据规定,购房人有权在5年内原价购回政府产权。8年内回购仅需多支付后3年同期银行利息;若8年未能回购,政府产权部分向居住者收取一定租金。
邵明一直高调批评传统经适房模式。这使他备受争议。“我们都建议他,低调做就行了,不必张扬,省厅领导也提出,试点需要鼓励,但不要过度强调原有制度不好。”一位多次参与相关研讨会的江苏省专家说。
“低调”的建议背后,是企图颠覆传统经适房体系的共有产权模式,迄今未获得住建部的正式肯定。相比之下,苏南常州的改革模式则很快获得首肯。
绕过天花板:常州的公租房维新
常州市自2008年开始,推行同时兼顾公租房与经适房的改革路径。2009年,该市共建设公租房和廉租房4000套,并在市场上收购了这两类房源2500套。当地在商品房项目中明确3%保障房的配套比例。开发商也可选择将3%的配建项目土地出让金和建设成本折现返还政府。
这一试图在改革和原有的经适房体系之间寻求平衡的模式,在2009年10月获得住建部的肯定。事实上,公租房并不直接冲击传统经适房的体系。
根据住建部最初的设想,公租房主要用于解决新近就业和流动人群的住房问题,这类“夹心层”买不起经适房,又高于廉租房的准入标准。常州则规定,廉租房、经适房和公租房的保障对象必须是具有该市市区常住户口。
在大建公租房同时,常州的经适房体系仍在得到强化。此前,常州的经适房和商品房每平方米价差只有约1000元。2008年底,常州商品住房消费大幅萎缩,由政府大规模集中建设的经适房遭到510户拟购买家庭的“弃购”。为此,常州自2009年3月起施行货币化补助。政府给每户经适房适购房人群补贴8万元。
无利难起早:两种模式软肋
现在的形势是,无论是淮安试图突破天花板的共有产权房模式,还是
常州尝试绕开天花板的建设公租房与经适房货币补贴模式,都遇到了横亘的障碍,使其难以实现替代经适房体系的目标。
“传统经适房的开发中,属于利益集团的短期收益太多。由于其价格优惠更大,准入与退出都很吸引权力寻租。”一位住建部研究机构学者说,而公租房和共有产权房则缺少这种利益驱动机制。
先来看公租房。
由于常州拟定的公租房租金水平大致在市价的30%,短期收益相对较低。“常州模式”在财力缺乏的城市推行,可能会制约最终保障的覆盖面。
研究数据显示,由于中小城市市场租金水平不高,各地政府对每套公租房实际的补贴额大约都在300~500元之间。
常州市房管局局长朱建文认为,今后也很难超过市场租金的50%。
在退出环节,常州规定,承租家庭如果不再符合承租条件,最长可以申请6个月的延长期。在延长期内就将租金从市场指导价格的30%提高到100%。超过延长期仍然不退出的,则按市场租金价格的1.5倍惩罚性征收。
但由于对家庭收入的真实信息难以掌握,如若这一政策无法落实,则意味着政府的保障性住房资产在流失。
更重要的是,作为租赁房屋的公租房不可能满足消费者对于住房产权的需求,这种需求即便在低收入群体中也不容忽视。“公租房也不可能建设得过多,否则不就倒退回福利分房了?”陆玉龙说。
刘维新则认为,“政府补贴部分产权不清晰,是传统经适房制度最大的弊端。这一制度缺陷不是推行公租房制度能够突破的。”
在货币补贴的政策下,常州的经适房仍然延续了有限产权模式,要求房屋5年之内不得上市交易。5年之后上市交易须全额退还按政策享受的补贴款项。
然而,2008年,常州市区商品房均价4147元,平方米,2009年已涨到4969元,平方米。如果房价继续上涨,5年后原价退还的政府产权的实际补贴能力必将缩水,相关资金难以滚动扩大。
“钱补到买房者手中,政府只有投人没有回报,这类政策难以持续。”刘维新说。
比较之下,共有产权房似乎是解决此问题的良方。
根据淮安的设想,共有产权房将政府补贴50%或30%的部分明确为相对应的产权,在将来购房者退出时,政府会得到价格上涨带来的收益,“初期投入的资金正常运作后会越滚越大。”
如果购房者最终无法购买产权,现行的制度安排,也能将这些房屋中的政府产权部分,转为公租房、廉租房式的租赁供应。
“问题在于,这些收益要很多年后才会出现,并且严格从属政府产权。”前述住建部研究机构学者说。而邵明也预计,政府基金从共有产权房中获益周期需要10年。
这使得共有产权房无法在利益驱动机制上与短期收益乃至灰色收益巨大的经适房竞争。
在淮安,政府对共有产权房的定价较同地段商品房低5%~10%,住户可以在5年内以原价购回政府部分产权,相当于获得了5年银行贷款利息。这一利益空间较之经济适用房大大缩小。
按照淮安的设想,将来政府不再出资兴建共有产权房项目,而可以以货币形式补贴,让购房人在市场上的商品房中选择房产。如果这样操作,则牟利者买共有产权房与买商品房,获利都差不多。
共同障碍:资金运筹结构瓶颈
而且,无论哪种保障住房改革模式,都面临共同的资金筹措瓶颈。
中央对保障性住房的资金基本来源有原则性规定,但因各地财政情况不一,资金多头运作等问题广泛存在,这对整体资产运作风险预估是一大难题。
即便经济实力居江苏前列的常州,每年财政拨付于保障性住房领域的资金也不过1亿元上下。常州市市长王伟成介绍,要完成常州市5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经适房货币补助约需8亿元,加上廉租房和公租房,共计约投资30亿元。
为此,今年初,常州成立了注册资本10亿元的常州公共住房建设投资公司,负责保障性住房资金的筹措。
房司融资有几条途径:一是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每年约10亿元;二是公积金增值收益部分,每年约两三千万元;三是财政专户投入每年1亿元左右;四是政府直接给房司注入3000亩土地作为资产,其每年整理土地的一级开发收益;五是经适房转售上市部分收益;六是商品房项目中提取的配建资金。
然而在实际运作中,房司并不是补助资金收支的唯一主体,且由于开发商可以选择以土地出让金减免形式获得补助,因此涉及的部门程序相对复杂。执行中曾出现部分开发商未能及时获得补助金和推迟交房的现象。
而在淮安的试验中,投融资问题以房管局对下属企业的资产剥离得以暂时解决,但是,由于现有共有产权房需要首期支付50%或70%产权,实际上违背了一般购房者30%首付的消费习惯。因此,淮安现有的800余套共有产权房,一直处于“房等人”的状态,购买不活跃,势必影响到前述政府基金的正常滚动运作。
在共有产权模式的资金安排中,除去原始基金、政府土地出让收益10%、财政拨付等投入外,购房者购入产权,也是维持资金链动态的重要一环。
“让购房者能够贷款支付首期产权,是今年最重要的工作。”邵明说。由于共有产权房购买者在实际抗风险能力上低于传统经适房购买者,淮安房管局下属一家担保公司,成为对冲银行风险的关键。
资料显示,2009年该担保公司承担2700余户贷款担保项目,大部分是当地个人公积金住房贷款。其全年担保金额在5亿左右,贷款逾期率1.6%。
根据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这类机构的贷款担保逾期率应控制在2%以下。淮安现在预设的操作方式是由担保公司对购房者的贷款逾期现行赔付。如果出现产权冻结,亦由公司处置,尔后再由政府共有产权房基金从公司回购。
2011年,淮安计划新增7000套共有产权房,若折中取60%的个人产权模式,首付比例按商品房30%计算,这些约70平方米的房屋,若以现行市区商品房均价下调10%,即4000元,平方米供应,需要的担保金额上限约在3.5亿元。
“公司现在的资金,需要维持现有的杠杆率。才能应对大规模运作。”该担保公司负责人说,公司现在商品房个人贷款的担保比例为1:30。而由于银行对共有产权房人群的风险考虑,这一比例可能会有变数,“需要省级层面的政策协调”。
“未来还是要倚靠各级财政资金的稳定投入。”邵明说。
据了解,江苏省省级财政将在今年投入约1.5亿元,仅供给下辖的50多个转移支付县用作廉租房建设,其他地方的保障房建设均由当地财政自行承担。
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财政投入结构,一直是各界关注的焦点。
由于我国现行的住房保障模式是由传统的福利分配制度转化而来,从1998年房改开始,各级财政都不再将住房保障作为一项财政专项负担的内容,而只将住房保障职能作为建设部门兼管的内容。
而在建设部门的口径中,住房保障范围又被缩小到社会最困难群体。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在一份课题报告中指出,“只有少数城市建立了制度性的财力保障计划。”
为此,课题组希望通过立法建立如下模式:“中央政府出钱出政策,地方政府出力出管理;中央财政出大头,地方财政担小头”。
2008年底,在市场均价为2700元/平方米时,汤建华以2235元/平方米的价格,支付10.6万元购买了新新家园一套67.86平方米的两居室70%的产权,总价超过15万元。“另外30%的产权归淮安市住房保障中心所有。”汤建华告诉本刊记者,当时他们夫妻俩都下岗了,拆迁补偿款加上积蓄总共只有10多万元。幸亏有政府帮助,他们才住上了新房。
现在汤建华在一家企业当保安,妻子也有工作,手头渐渐有了积蓄,就考虑买回另外30%的产权。汤建华说,那套房子现在已升值到20多万元,但他仍以2008年时的购房价格,花4.55万元买回了政府手中30%的产权,这样他就拥有了房子的全产权。
政府和个人分持产权
汤建华购买住房的模式,被称为共有产权住房保障模式。顾名思义,这一模式是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房时,可按个人与政府的出资比例,共同拥有房屋产权。房屋产权可由政府和个人分别持有,个人可向政府“赎回”产权。
共有产权房模式自2007年起在江苏省淮安市首先试点,其基本规则是:低收入者可以低于市场均价的价格买下一套商品房7成(或5成)的产权,其余3成(或5成)产权属于一个特殊的投资人――政府。购房者住进去5年内,如果再以原价购回政府所有的3成(或5成)产权,就能获得这套房子100%的产权。
如果购房者5年后仍无力回购余下产权怎么办?政策规定,可以延长到8年,延长的3年需要支付银行利息(前5年不要利息);超过8年,要购买政府手里的产权,就只能按市场价计算。政府产权未被回购前房子出售,政府跟购房者按产权比例分成。
如果8年后还是没钱,又怎么办?共有产权房模式的首创者、时任淮安市房管局长邵明说:“那就不需要还了,他继续住,这房子就当经济适用房提供给他。如果某个家庭的确困难,政府就送给他住。居住期间,购买人不需为政府其余3成产权支付房租。但如果装穷故意不购买剩余产权,一旦被政府发现,将按市场价收取政府产权部分的租金,不给就和他打官司。”
相关的规定还有,共有产权房购房者拥有其所属产权的全部权利,可以抵押、转卖,但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政府虽然有一部分产权,但没有任何使用权。房子都在购房者手上,他们具有100%的使用权。我们不会拿去投资,也不会派人到老百姓家里睡觉。”邵明说。
迄今,淮安的共有产权房制度已运行6年多,第一个周期基本结束。该市住房保障中心主任刘胜远告诉本刊记者:“第一批购房者中,接近90%回购了政府部分产权。有的人,在第4年也回购了。”
“假穷人”无利可图
淮安的共有产权房模式,是对经济适用房的“颠覆”。
邵明解释,创立这个模式,就是针对经济适用房出现的各种弊端。比如,很多有关系的富人买到了经适房获利,而真正需要的低收入者却买不到。要想克服经济适用房的弊端,就必须堵上其背后巨大的套利空间。
共有产权房将经适房的“土地划拨”改为“土地出让”,土地出让金被用作住房保障资金,是政府产权部分的股本金,相当于政府和个人合伙买房子的“份子钱”。其中,政府产权部分因为有在《产权证》上标明的共有人及产权比例,因此在处置财产时依法必须征得共有人的同意、保证共有人的利益,这就使得购买这一保障住房的人无法私下倒卖。
具体运行中,共有产权房从政府下属房地产公司收购,可以不赚取商业房产开发的正常利润,这让淮安市政府可以把共有产权房价格设定得比周边商品房低约5%-10%。“为了这不到10%的利益,还要走后门、托关系、冒风险,有钱人不如直接投资普通商品房。假穷人因此少了,批条子的没有了。”邵明说他这个房管局长当得轻松。
据介绍,淮安市的共有产权房,既有集中建设的,也有散落于商品房小区中的,不像其他经济适用房,位于便宜地段,配套服务跟不上,容易形成“贫民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梓肯定了这一做法,“淮安共有产权房分散建设,对社会稳定和城市和谐都有积极影响。”
自购产权可贷款
淮安住房保障中心在调研中发现,购共有产权房一次要支付总房价的7成,比普通商品房的首付比例高得多,这对低收入群体而言是一个不低的门槛。由于这部分人群往往没有稳定工作,收入也低,银行不愿意向他们放贷。
为了解决低收入购房户“心有余而力不足”的现状,当地房管局与保障房中心、银行、担保公司设计了一个针对性的贷款解决方案:共有产权房的申购者可以在自购产权部分申请银行贷款。根据协议内容,如果选择商业贷款,单笔个人贷款最高可达到个人应付款的7成,按揭期为30年。
邵明说,如果经评估认为购房人不具备还贷能力,没有还的贷款政府用保障基金还掉,并收回这部分产权。比如购房人70%的产权中,贷款了20%,如果一分都没有还,政府就把钱还给银行,买回20%的产权,政府与购房人的产权比例变成了5∶5。
保障房管理中心用保障房基金为所有共有产权房用户在建行、中行的贷款兜底,如果贷款人实在没有还款能力,保障房基金替贷款者还款并收回其所有的那部分产权,重新投入经适房之中。借款人转而进入廉租房保障。
建房的钱哪里来
共有产权房模式中,买房的资金可以通过银行贷款解决,建房的钱呢?
淮安的做法是,让房管局下属两个国有全资房地产公司富康公司和富丽公司承担融资职能。在富康公司副总黄兆承看来,市政府将富康和富丽公司的资产转作保障房基金后,两个公司基本被掏空,资产几乎所剩无几,再进行商业开发贷款又不易,因此多少有“杀鸡取卵”的意思。某种意义上,建立正常、稳定的资金投入渠道,是共有产权房模式持续运行的关键。
资金还制约了共有产权房的推广。2007年刚刚推出共有产权房时,淮安规定了个人与政府的两种产权比例:7∶3和5∶5。但由于5∶5的比例需要政府垫付更多资金,2009年只好做了调整:5:5的产权比例只针对被动购房的人(拆迁户、安置户)适用,而对主动购房的,都是7:3或8:2以上。
“供求关系一旦变化,房价上涨超过利息很多,政府可用资金越来越小,模式如何持续?”国家发改委法规司司长任珑曾表达了自己的担忧。
模式好但推广难
共有产权房推行6年多,淮安人“用了都说好”,但推广起来并不容易。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执行副院长毛寿龙,曾参加过淮安共有产权住房保障模式创新研讨会,他认为共有产权房模式更适合快速发展的地级市,房价相对较低,可以参照商品房来定价,限制牟利空间,个人和政府也能够负担得起。但在北上广这样房价畸高的一线城市采用此模式,如政府垫资占比过低,无法解决中低收入家庭资金困难,如提高垫资占比,那巨额资金从何处来?
自2009年底,上海在徐汇、闵行两区实施共有产权房试点。按照规定,共有产权房满5年后如要上市交易,政府享有优先回购权。政策推出后,没有出现抢购的场面。申购者夏晓曦说出了自己的顾虑:“规定里说,房子要转让的话,政府有优先回购权,政府放弃回购,才能卖给别人,按比例分成。我担心的是,政府回购的价格是由评估公司评估,可评估公司真能做到客观公正吗?价格会不会被有意低估,或者最终还是政府说了算?”
由此看来,一个关键问题是如果政府与购房者产生争议该如何处理?因为双方都占有产权,虽然政府份额较少,但是自然人和政府出现问题或争议时,后者居于明显的强势地位。
共有产权声明书
声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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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人:
身份证号码: 电 话:
我们两人经平等协商,现就共同购买的“使馆新城” 楼 层 号商品房之财产归属问题声明如下:
一. 该商品房座落于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新中街甲12号,建筑面积 平方米,产权归我们两人共同所有。
二. 该商品房 拥有 %份额, 拥有 %的份额; 为该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的持证人; 为共有人。
三. 我们按各自的份额,对该商品房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声明人: 声明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共有产权房
共有产权房全称共有产权经济适用房,20xx年8月,淮安市开始试验这一模式。该模式的核心内容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房时,可按个人与政府的出资比例,共同拥有房屋产权。其用地由划拨改为出让,将出让土地与划拨土地之间的价差和政府给予经济适用住房的优惠政策,显化为政府出资,形成政府产权。
简单来说,就是政府在出让土地之初,就在土地价格上作出一定让步,差价则作为政府收购共有产权房的资金。通常,一个楼盘预留5%-10%的共有产权房。
到底什么是“共有产权、租售并举”,它又有什么样的神奇魔力,能把老大难的“夹心层”住房问题化解于无形?追溯这一办法的源头,可以从2006年讲起,2006年是泰州市旧城改造最迅猛的一年,在城北地区改造过程中,泰州市政府创造性地提出对该地段拆迁户中的“双困”家庭在安置时采用“产权共享、租售并举”的办法。办法规定,拆迁户的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低于7万元、在市区无其他住房的低保和特困职工家庭,可按“共有产权、租售并举”的方式安置住房。安置房价格以1580元/m2计算,低于同地段商品房市场价1Q00多元/m2,安置房面积有一定的限制,超过面积部分作公房使用,由被拆迁人向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签订公房租赁契约,按同地段公房租金标准的60%缴纳房租,今后有条件的安置户可按原价购买公房面积。安置房采取就近安排原则,并结合家庭实际居住人口情况,确定实际安置户型面积,比如:居住人口1―2人户,安排50平方米左右的户型;3―4人户,安排65平方米左右的户型;5―6人户安排75平方米左右的户型。
与此同时,泰州下辖市姜堰由政府出资2000万元建设了约300套,每套65平方米的解困定销房,专门面向拆迁户中的困难群体销售。在销售过程中,根据拆迁托底政策即最低每户5.5万元的拆迁补偿款抵算购买45平方米,其余20平方米左右可以根据拆迁户的意原决定是否购买,如愿意则按低于经济适用房价格100元/m2标准购买,如暂时没钱不购买,产权归政府所有,可先租着用,租金介于廉租房与公房租金之间。为增强群众购房的信心,政府还给出了两项承诺:一是保证公房部分租期无限,二是保证不管过多少年买公房面积,房价仍以当初拆迁买房时的价格计算。
通过一段时间的实践探索,泰州市的干部群众一致认为,这一办法弥补了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和廉租房制度留下的真空,能够实实在在地解决城市低收入“夹心层”人员的住房问题,对加强和完善城市住房保障体系具有重要的作用。泰州市政府为此正式出台了《租售并举实施细则》,提出除了“夹心层”人员外,还要面向所有的最低工资线标准以下的低收入家庭推行这一办法。《租售并举实施细则》规定,个人可以不低于总房价的50%出资购买经济适用房,资金不足部分由政府垫付,帮助困难家庭及早解决住房问题。个人与政府按各自出资份额拥有房屋产权,并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公有产权”、“私有产权”的份额,以及初始售房单价。对公有产权部分,采取租与售相结合的处置形式,“租”就是购房人向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签订公房租赁契约,按期向房产管理部门缴纳房租。“售”就是购房人可在5年内分期按原初始售房单价购买公有产权份额,5年后购买的,按照市政府确定的新价格执行。这样既可以在短期内帮助困难家庭解决住房问题,又可以避免走福利分房的老路。杜绝一些购房户的依赖心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他们努力奋斗、艰苦创业带来一定的动力和压力。
为了推动“产权共有、租售并举”工作的扩面开展,泰州市政府统筹协调市各相关部门,着力做好各方面的保障工作:
在资金保障方面,建立了“租售并举”保障资金的专户,资金来源主要采取地方财政预算安排和土地出让净收益安排相结合的办法。购房人购买公有产权份额的购房款,以及在取得完全产权5年后部分购房人出售房屋获得增值收益的50%,一并纳入专用帐户。公有产权房屋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租售并举经济适用房的维护和管理。“十一五”期间,泰州市计划投资7200万元用于支持这项工作。
在房源保障方面,实施租售并举的经济适用房按当年经济适用房竣工总量的10%左右配置,在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房房源中统筹安排。总体上计划用3―4年的时间,每年安排350套65m2左右的经济适用房用于租售并举,争取通过几年的努力,基本解决市区“夹心层”人员住房问题。
在工作机制的保障方面,一是坚持层层把关,严格审批。购买租售并举经济适用房要实行诚信申报制度,采取个人申报,街道、社区和总工会初审,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复审,市房产管理局审批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市、区两级都成立了由监察局、街道办、房管局(或房改办)、拆迁办等部门、单位和人大代表组成的调查小组,负责对申请家庭条件进行调查核实。二是实行公示举报制度,主动接受各方监督。对初审符合当年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在实际居住地和新闻媒体分别进行公示;对被拆迁人在家庭所在地居委会和拆迁现场将拆迁补偿金额、家庭居住条件、经济收入等情况,进行张榜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作出准予购房的书面决定;有异议的,组织相关人员复查后,作出准予或不准购房的书面决定。安置过程中,通过公开摇号的办法确定选房顺序,并将安置情况张榜公示,确保安置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三是关注特殊家庭,体现“以人为本”。对家庭成员中有行走不便的残疾人或70岁以上的老年人以及军烈属、劳模的进行重点照顾,给予优先选择楼层、户型的待遇,以让这些特殊群体充分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
“共有产权、租售并举”政策的实施,较好地解决了社会弱势群体的住房问题,完善了住房保障体系,推进了“住有所居”工作的进程,实施两年来,得到广大群众的普遍欢迎,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进一步完善了经济适用房的保障功能。泰州市实施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租售并举”的做法。让困扰政府和群众多年的“夹心层”住房问题得到了解决,变原来经济适用房“只售不租”的单一保障功能为“产权共享”、“租售并举”的复合型功能,使住房保障体系实现了廉租房与经济适用房建设的对接,不仅保证了国家经济适用房政策的落实到位,而且使这一政策的积极效应得到进一步的放大,对于全面扩大住房保障范围,彻底解决社会弱势群体住房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树立了政府执政为民的良好形象。社会弱势群体更需要人们的关怀,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租售并举”政策的实施,一方面减轻了“夹心层”家庭改善住房条件经济上的压力,另一方面也尊重了这部分人的自,使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选择买或者租房,选择今天买或者以后经济条件好了再买房,其价格仍按原价,打消了他们的后顾之忧,体现了政府“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进一步密切了党和政府与广大群众之间的关系。
2005年的竣工面积更是为零,而同期房屋总竣工面积和住宅竣工面积却处于总体上升的状况1998年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刚刚在全国推广时,厦门市经济适用住房施(竣)工面积占住宅施(竣)工面积的百分比分别达到了最高峰14.31%和27.03%;然而到了2003年,这两个百分比却分别下降为1.76%和0.80%,远远低于1998年的水平。自2000年以来,厦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与普通商品住宅的开发建设是及其不协调的,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量严重不足。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位置偏远,配套设施不齐全经济适用住房的位置,不仅仅是指它在城市中的具体方位,更重要的是指其所处的环境,包括周围的自然条件、各项基础设施的完善程度、对外交通状况等等。此外,部分经济适用住房的配套设施也不完善,如双鲤新城作为厦门市政府2002年为民办实事项目,于2004年交房,但到2006年初都没有通过整体验收,已入住住户拿不到产权证,看不上有线电视,用不上管道煤气。销售方面存在的问题1.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偏高为了尽量减轻申请人的购房压力,在出台保障性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之前,厦门市政府做了多方面的努力,对房价作了认真的分析和研究。由于保障性经济适用房的特殊性质,政府严格控制了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成本,保障性经济适用房的售价只是成本价而己,但这样的价格对于部分居民来说仍然偏高,无力购买。如岛内社会保障性经济适用住房的主要房源地高林居住区住宅每平方米4300元的配售均价,虽然仅仅是周边商品房市场价的50-60%,但相对于部分居民的经济能力,这样的价格还是太高而无法承受。⑥2.经济适用房出现比重倒挂现象虽然社会保障性住房政策相对于以往的住房政策,在各方面进行了改进,但在实际操作中,仍有不尽人意之处。按照厦门市规划局的初步规划,从2006年到2010年,厦门市将建社会保障性住房682万平方米,其中社会保障性经济适用房402万平方米,保障性租赁房280万平方米,但据有关资料显示,厦门市保障性住房自2006年12月1日开始受理申请,截至2008年4月30日,从总体上来说,90%以上申请人选择租房,远远超出了政府当初规划时保障性经济适用住房占80%,保障性租赁房、廉租房占20%的计划,出现了严重的“比重倒挂”现象。
厦门市经济适用房发展建议
由于自身财力有限,又无法向银行贷款,无住房公积金等原因,而放弃了经济适用房,转向了租赁。经济适用房在制度设计上存有问题,基本上是不可持续的。就目前形势看,大量建设经济适用房已不适合厦门情况。这些制度的要领,和前面经济适用房出现的问题相对应,对厦门来说有一定可行性。其次,从制度创新角度看,共有产权房既解决了困难群体一次性买不起新房的难题。最后,从实施条件上看厦门政府可根据申请群体收入的变化和产权运作的特征,灵活把握共有产权房的产权流转,以体现“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以及公共财政的公平原则,最终使共有产权房为厦门所用,适合厦门情况。建立经济适用房可租可买计划借鉴发达国家及国内城市的经验,厦门市可适时推出“经济租赁住房”。具体实施时,可以借鉴英国公房产权分享做法,即对无力一次性购房的中低收入家庭可实行半租半买的政策,让他们可以分次购买下整套住房;也可以采取先租后售的方式。
上海使用权房子能变产权。使用权房变产权即使用权转产权,也就是所谓的“房改”,按照成本价再计算房屋折旧以及工龄就可以购买为个人产权。其具体的计算方法为(1560-工龄x13.5)x房本面积x(1-折旧)。工龄最多为60年,折旧为2%,最多30年。
单位分配的公房变为个人产权,可以是单位根据资产处置规定、程序和权限,处置给个人。也可以是单位公房符合公有住房出售相关规定,通过这种方式出售给个人,个人向单位提出申请,单位组织评估、计算、收款、报批等程序办理。
产权房是指具有国家建设部监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或集体土地使用证的产权清晰的房产,包括住房和商业用房以及综合用房。按照产权的性质不同,可分为私人产权房和公有产权房。按照产权主体不同,可分为个人独立产权房和共有产权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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