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3-08 15:29:05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检察院工作思路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大家好!首先感谢市院领导对我工作的支持,并作了重要讲话。组织任命我为市院党组成员、*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这不仅是对我个人的信任,更是对*检察院工作的大力支持。
下面,我简要介绍一下我自己的情况:在来这工作之前,我曾在*县法院工作9年,在*县乡镇工作4年,在*县检察院工作5年,在*检察院工作6年。先后担任过办公室主任、副乡长、党委书记、副检察长兼反贪局局长、检察长等职务。
这次组织安排我到*检察院工作,和大家一道来谋划*检察院的新思路、促进*检察事业新发展。我感到很荣幸,同时也感到肩上的责任重大。
在此我想先说4句话:
第一句话是:*区是市政府所在地,是全市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任何人都没有理由不愿意来。所以,我坚决服从组织安排。
第二句话是:我非常愿意同大家一道工作,这也是一种缘份,我希望大家能够接受我。
第三句话是:我很想在我的任期内取得成绩,但需要我们大家的共同努力。
第四句话是:我很想为大家办一些实事,但前提条件是,我们必须取得成绩。
我还想明确两点:
第一点,在一段时期内,我们院将保持现有机构、人员及年初的工作思路、工作目标不变。希望大家一如继往地安心工作。
第二点,我们要理旧账,尊重前任向前看。
我已经到任一周多了,在这一周多的时间里,通过走访几大班子、相关部门,同其他党组成员谈话,征求意见,我了解到,前几任党组书记对*检察院都做出了很大贡献,在座的全体干警也付出了辛勤的汗水,使*检察院有了很大发展。在此基础上,我于本月11号,就是上周四,组织召开了第一次党组会,听取了其他班子成员就分管工作的汇报,表明了自己的态度,提出了明确要求。我还将进一步同中层干部谈心,征求对全院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以便达成共识,共同把*检察院建设得更好。
下面,我想借这次会议的机会,结合*检察院的实际,谈一谈我个人的一些不成熟的思路和想法,希望大家多提宝贵意见,以利党组形成正确的、符合实际的决策意见。
第一,要明确总体工作思路。关于工作思路,我想提四句话。那就是:
提升素质,强化办案,规范创新,务实争先。
提升素质,就是要采取灵活有效的方式方法,不断提高全院干警的综合素质和整体素质,逐步培养出一批专家型、复合型检察人才。
强化办案,就是要充分利用我们*的区位优势,发挥技术设备的作用,调动全院干警的积极性,依靠市院和区委的正确领导,依法、严格、大胆地办理一批有影响、有震动的大案、要案,树立*检察机关的威信,为全区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进而得到上级更大的支持,做到“有为有位”。
规范创新,就是要规范各项工作,包括规范办案工作、规范机关管理、规范队伍管理;同时还要大胆创新,要充分发挥每位干警的创新性思维,调动每位干警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每个部门都要创出自己的特色性工作,争取被区委、市院,市委、省院,乃至省委、高检推广。做到“一招鲜,吃遍天”。
务实争先,就是要发扬求真务实的精神,结合我们*的实际,正确地评价和估价自己,不断增强争先创优意识,拿出适合自身情况的有效措施,并抓好落实,使全院各项工作都能够争先进位,提高全院整体工作水平。
第二,要打造*检察精神。为了落实这一总体工作思路,我想提出一个口号,就是:团结敬业,务实争先。以此来激发全院干警的斗志,打造出双桥检察院奋发向上的精神。
第三,要重点抓好五项工作。当前我们要重点抓好下面5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坚决完成业务目标;二是大力加强队伍建设;三是全面加快信息化建设;四是突出抓好创新工作;五是积极做好服务中心工作。
第四,要完善三项工作机制。
一是规范办案流程。要通过学习借鉴先进经验,不断制定并完善各业务部门的办案流程,对执法和办案活动实行流程管理,使执法办案更加规范,防止随意性。
二是制定业务工作规范。要加紧研究制定各项业务工作规范,使全院所有工作都有章可循、规范有序。
三是完善行政管理制度。要进一步整理完善机关各项管理制度,做到科学合理、切实可行。
第五,要落实三项保证措施。
一要强班子、抓中层、带队伍。队伍建设是做好各项工作的基础。首先要搞好班子团结。团结出凝聚力,团结出战斗力,只有班子团结,才能形成统一一致的决策意见,才能成为坚强有力的领导核心,才能为中层干部及全体干警树立良好的榜样。中层干部是各部门的“排头兵”,是各项工作的中坚
力量,要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中层干部队伍,从而带动全院整体队伍的加强。
二要坚持从严治检与从优待警相结合。要在对全院干警严格管理的同时,不断制定并完善从优待警措施,使全院干警政治上有待遇,经济上有实惠,工作上有支持,生活上有照顾。进一步解除干警的后顾之忧,增强干警的工作干劲。
三要加大督查监察力度,落实考评、奖惩措施。要通过加大督查监察力度,确保各项规章制度落到实处;要建立健全考核评价体系,科学制定奖惩措施,并严格搞好兑现,做到奖优罚劣,奖勤罚懒,激发干警的工作热情,鼓励争先创优。
最后,我向大家提三点希望和要求:
第一,振奋精神,摆正位置,做好当前工作。希望大家要按照既定目标,以良好的精神状态,找准自己的位置,一扪心思做好本职工作,不要有私心杂念。
第二,识大体,顾大局,讲团结,谋事业。我们大家来自不同的地方,在一起共事不容易,是一种缘份,24小时在单位的时间最长,我们要珍惜这个缘份,要树立敬业奉献精神,最起码要对得起自己那一份工资。要共同谋划工作,共同为*检察事业的发展献计献策。
第三,认真执行各项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办案纪律,切实保证办案安全。这既是加强机关管理的要求,同时,也是保护干警的需要。我们大家只有依章办事、依法办案,才能做到既办好案件,又保护自身,才能让领导放心,让家人安心。
以上所说,如有不妥之处请市院领导和大家批评指正,并多提宝贵意见。
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机构设置不健全。基层检察院的纪检监察工作起步较晚,由于编制和机制的原因,大多数基层院的纪检监察机构设置不健全。如笔者所在市所辖13个基层院,设置了监察室的有4个院,没有单独设置纪检监察机构的有9个院,纪检组和监察室都设置了的有4个院,没有单独设置监察室的,通常是根据工作需要,从其他科室指定人员兼任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由此,在机构设置上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
(二)纪检监察队伍建设亟待完善。目前,基层检察院的纪检监察人员设置不足,有的设立纪检组长但手下无兵,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人员基本上都是兼职的,绝大多数由政工部门或办公室承担,实行合署办公。兼职的纪检监察员不得不兼顾多项工作,客观上弱化了内部监督的地位和力度,不利于有效开展工作。有的基层院年轻干警充实到一线办案业务部门,一些年龄偏大或没有做过业务工作的干警担任纪检监察员,这些都不同程度影响监督的效率和质量。
(三)纪检监察作用发挥不够充分。开展工作的方式基本是按步就班,照葫芦画瓢,被动应付上级的检查,未能有效履行职责。一些纪检监察工作未形成制度,缺乏长期性和规范性。另外,纪检监察工作中存有顾及情面的现象,对一些较棘手的问题,不敢正面应对,能拖则拖,怕得罪人。
(四)少数领导和干警对纪检监察工作认识存有误区。部分干警对纪检监察工作有偏见,认为在检察院业务工作做好了就行,纪检监察工作可有可无,强化纪检监察工作是自己与自己较劲,自己整自己。
充分认识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性
(一)加强纪检监察工作是促进检察权正确依法行使的需要。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检察干警作为法律监督工作的具体实施者,如果自身发生不廉洁行为,不仅关乎个人品质,更关系到检察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要维护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严格、依法行使法律监督权,就离不开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二)加强纪检监察工作是促进检察队伍建设的需要。思想上的滑坡将逐步演变为经济上的贪婪,只有始终坚守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才能有效抵制外来侵蚀,因此,在新时期加强纪检监察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要通过开展经常性警示教育、廉洁教育、执法为民教育,做到警钟长鸣、防微杜渐,使检察人员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利益观,始终保持权力在手,重任在肩,如履薄冰的审慎态度。
新形势下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工作的创新思路
(一)建立和健全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机构。200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健全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设置等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编制在30人以上未设立纪检监察机构的基层检察院,应配备专职纪检监察干部。因此,要抓住机遇,争取上级检察机关和地方党委纪委的支持,建立健全基层纪检监察工作机构,落实机构人员编制问题,力争提高其地位和影响力。
(二)加强基层院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一是着力提升自身能力。纪检监察干部不能停留于书面应付,照本宣科,只有不断地学习和掌握政治、经济、金融、法律、科技、管理等多方面的知识,才能拓展视野。要不断学习先进的思想,紧跟时代步伐,保持优良传统和纯洁性本色。要不断学习新经验,加强调查研究,向实践学习,向先进学习。二是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当前,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工作存在着领导交待什么就办什么,上级安排怎么办就怎么办的现象,处于被动应付状态,较少主动出点子、想办法、出新招。要牢牢把握创新这一动力,创新工作思路,用发展的眼光来审视、判断和分析新情况、新问题,加强纪检监察前瞻性问题的研究,及时回应并解决遇到的新问题、新难题,及时总结新经验,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纪检监察工作全局。三是全面加强作风建设。要牢牢把握作风建设这一根本,始终保持高尚的人格和淡泊的心境,保持昂扬向上、开拓进取的良好精神状态,作政治坚定、勤政务实、清正廉洁的表率,坚持从严管干部,从严带队伍。
作者:张娜
潘志荣是达茂旗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派驻满都拉镇口岸检察室主任兼石宝镇检察室主任,一级检察官。他长期奋战在少数民族地区,扎根基层三十多年、竭智尽忠三十多年,被农牧民兄弟亲切地称为"农牧民的好安达".在没听潘志荣同志事迹报告时,我无法想象这是怎么一种坚持,是什么样儿的信念,是怎么样儿的一种形象,在听过潘志荣事迹报告后,我找到了答案、感受到了震撼、留下了敬佩。看着报告台上的潘志荣,就是平凡人的形象,许是常年在农牧区工作,潘志荣的脸是黝黑的有着阳光的痕迹,做报告时话语朴素,用词朴实,就是一个个老老实实勤勤恳恳的形象,但就是这么个老实朴实,语言朴素的人向我们讲述了他的不平凡的事儿。潘志荣对党忠诚,对工作忠诚,扎根基层三十年如一日,却始终保持着高昂的工作热情,这是难能可贵的。更可贵的是他主动放弃调入市区工作的机会,立足本职工作,深入基层、无私奉献、为民解忧。对于群众的需求,他都认真对待,积极解决。他面对艰苦的工作环境,还能以苦为乐,面对身体疾病,他仍带病工作,将群众放在首位,即使带病也要做到对群众需求有求必应。他无怨无悔,从点点滴滴做起,从平凡做起,终是成就不凡。我,作为一位刚刚进入基层检察院工作的公务员,作为一名年轻的干警,潘志荣身上有太多太多值得我们学习、尊敬的地方,我们要学习他爱岗敬业、吃苦耐劳、对党忠诚、对工作负责、无私奉献,服务群众的精神,让自己也从平凡岗位中做出不凡。
学习他对工作负责,勤奋敬业的精神。报告中潘志荣的同事说了一句话让我印象深刻,他说"达茂检察院的干警之间有这么一句话‘苦不苦,想老潘;累不累,看老潘’;‘哪里有矛盾哪里就有潘志荣’。"从这么一句话,我们就知道潘志荣是一位多么爱岗敬业的同志了。我,一名刚刚工作的干警,检察院的工作并不是轻松的更不是玩笑的,我们的工作涉及老百姓的利益,一旦有所疏忽就损害到老百姓的根本利益,马虎不得。看到潘志荣的事迹,他主动学习蒙语,为了拉近与蒙古族兄弟之间的感情;他踏遍全旗1.8万平方米的土地,就是为了深入了解民情民意,更好的为群众解决问题办实事办好事;他细心刻苦钻研理论知识、虚心求教、加强实践能力,三十年办理了600多个案件无一错案,成为了全单位业务骨干,是真正的"行家里手".这就警醒我们,不论工作条件是什么、不论工作多么难干,我们必须刻苦努力、迎难而上、积极进取,同时也要时刻保持对责任的敬畏,认真负责,保持理想,才能将自己工作做精、做细、做好。
基层院司法警察的管理模式各地不一。有的是人员分散在各个业务科室,形成属业务科室管理的模式;有的是名义上编队,但人员仍在各业务科室,形成了业务科室与警务部门双管的模式;还有的是人员虽然集中,但实际承担的仍是大量非警务工作,形成了事实上“管的不用、用的不管”的格局,这种普遍存在的问题既不利于司法警察职能的发挥,背离了司法警察工作的定位。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执法观念陈旧,司法警察工作不被重视。检察机关是国家司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打击犯罪、履行检察职能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尽管提出了依法配备司法警察,但由于历史上的原因,目前相关的办法并没有得到充分落实,司法警察工作一直没有受到重视,其专项工作也未能得到具体体现,甚至不少人仍然认为,从检察各部门工作和保密角度来讲,检察官直接行使司法警察的某些工作,不但可以节约人力,而且能够减少案情扩散范围,减少泄密。
(二)队伍管理体制不健全。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实行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即司法警察接受所在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领导,接受所在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部门的管理。但目前,基层检察院的司法警察队伍管理仍然由所在检察院实行块块管理,没有落实双重领导体制。由于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没有真正落实,无法实现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司法警察的垂直管理,导致司法警察无法接受专业管理。由于客观原因的长期制约,司法警察这个概念便在人们的思想上存在忽视,认为他们“无足轻重”,“可有可无”,具体表现在工作中的“警检不分”,“以检代警”。
(三)机构设置不健全、人员配置实用不到位、人员构成不合理、履行职责错位。目前大部分基层检察院的司法警察编制未能到位,有的还未进行编队管理,有的虽进行编队管理但大部分法警分散于各个科室,这些法警平时还兼任其他科室工作,缺少正规化的领导,不能真正做到警有所用,警有所归,流于形式,形成“空壳式”管理,编队管理徒有其名。同时由于人员不集中,不能统一调度,司法警察的整体作战能力受到限制,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基本没有发挥。
(四)司法警察队伍的综合素质有待提高。司法警察作为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检察职能的法定成员,司法警察队伍的综合素质会直接影响着检察业务的开展。司法警察素质包括:职业道德素质、业务技能素质、文化素质、身体素质、心理素质等。这些基本素质是司法警察履行检察职能的必备条件。但是,由于我国检察机关在司法警察录用及重视程度等方面存在问题,又没有对司法警察进行过正规训练,导致我国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文化素质偏低,业务技能素质不强。
(五)确定司法警察身份的警衔审批缓慢,相关待遇不能及时兑现。警衔是确定司法警察身份的主要标志,也是司法警察是否具备执法资格的重要依据。但是,有些基层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在警衔任命上,还存在着不完善之处,按照高检院关于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的要求,有的司法警察授衔和待遇没有兑现,服装、津贴的标准不统一,发放的不及时等问题。有的还是“准司法警察”,职级、警衔、待遇等就更无法兑现了,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制约了司法警察队伍规范化建设的进程。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问题的存在,既有历史原因,也有现实原因,针对目前的实际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历史原因,是造成司法警察工作存在问题的重要原因。绝大多数基层检察院从建院以来,就没有成立司法警察机构,办理案件时一般都是由检察官“一竿插到底”,这就是原来的体制造成的,而当上级检察机关要求组建司法警察机构后,原来的体制仍然起着作用,一些基层检察院由于各种原因迟迟没有组建起司法警察队伍,就更谈不上开展司法警察工作了。
(二)机构人员少,是造成司法警察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主要原因。由于基层检察院人员少,特别是工人多而干部少造成了符合入警的人员更少,有的地方还没有给司法警察有相当的编制,有的地方是有机构无人员,有的基层院是有司法警察而无组织,或者说是组织形同虚设,没有发挥司法警察的作用,只是形式上有司法警察这一组织,现有人员不可能完成所赋予给司法警察的各项工作。
(三)领导不重视,是制约司法警察工作开展的主观原因。由于长期以来主流观点认为,司法警察业务素质低没有办案资格的理论占主导,这样以来基层检察院上从领导班子,下到一般干警都在思想上有一种潜在的意识,有无司法警察都一样办案,所以在个别领导心目中觉得司法警察工作并不是十分重要,领导也对这项工作不是十分重视。
(四)司法警察队伍管理不规范,严重影响了司法警察履职作用的发挥。司法警察队伍管理包括司法警察的录用、培训、考核、奖惩、任免等多个方面。按照我国当前各级检察机关的现状而言,要着力解决的是司法警察队伍在检察机关内部应该归谁管和怎样管的问题。这个问题解决不了,就很难有效调动司法警察的积极性,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就势必影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履行和检察职能社会效果的实现。
三、加强法警队伍建设的几点建议
为做好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工作,发挥好司法警察的作用,结合基层检察院的实际情况,建议各级检察机关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转变观念,找准定位。分析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的现状,最根本的一点,就是认识不到位。若要彻底改变这一现状,关键的就是根除思想上的误区。一是重新认识司法警察在检察工作中的应有位置,大力支持和关心司法警察工作,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理顺工作关系。二是明确司法警察职责,彻底消除“警检不分”的思想认识。要加强对司法警察工作性质、范围的宣传力度,消除个别科室或少数同志对司法警察“可有可无”的认识偏差;同时,加深对自身职责的认识,使司法警察摒弃“工差、听用、打杂”的旧观念,提升司法警察工作积极性,变被动为主动。在此基础上,司法警察的工作定位应围绕检察工作大局,突出参与、配合、服务、保障办案为重点的工作思路,牢固树立司法警察是检察队伍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的观念。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出司法警察在检察队伍中的存在价值,才能真正体现出司法警察在检察机关以及在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的应有作用。
(二)加强机构建设,调整人员结构。要立足长远,真正把司法警察机构和队伍建设纳入党组议事日程,针对司法警察工作发展不平衡、司法警察人力分散等问题,要加大落实工作规范化建设力度,在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上狠下功夫。一是要加强领导,成立专门的司法警察机构,配备专职司法警察大队长,同时成立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领导小组,领导落实司法警察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二是要健全组织,加强司法警察队伍管理,严格按照“统一协调、统一使用、统一管理”的编队管理要求,实行司法警察全部归队统一管理的办法。三是建立司法警察党支部,保证在院党组、支队的领导下进一步加强司法警察大队的建设。
(三)加大教育培训和岗位技能练兵力度,全面提高司法警察业务素质。高起点建队必须有相对较高素质的人才,这是建立司法警察工作新模式的基础。严把进人关,依法建警,充分考虑司法警察的最高服务年龄、学历、知识、业务技能等各方面结构,吸收一些综合素质较高的年轻人员充实司法警察队伍,以形成一支懂检察业务、懂办案程序、充满生机和活力的队伍,确保其具有坚强的战斗力,能够履行好各项法定的职能。要保证关键时刻能拉得出、用得上、打得赢,必须还要具备过硬的军事素质和良好的作风。因此,我们要认清形势与任务,结合司法警察工作实际,坚持学以致用和按需施教的原则,加大教育训练的力度,抓好业务培训,抓好技能训练,通过抓训练促进管理,提高司法警察的综合素质。要抓好政策法规、条例条令和检察业务知识的学习。司法警察不仅要有过硬的岗位技能,还要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
(四)、制定和完善规章制度,从根本上保证司法警察工作运转协调。虽然上级检察院三令五申地强调加强司法警察工作,可是一些基层检察院由于当地党委政府的原因,对司法警察机构编制不批或者说不足额批,导致司法警察机构无法组建,或者说有机构无人员,所以建议上级检察机关要与上级党委政府联合下发文件,下达硬性指标必须建立司法警察组织,并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地党委政府工作的考核指标,同时上级检察院要经常到基层检察院进行调研,实际考查基层检察院对这项工作的开展情况。
(一)整章建制。院党组系统整理了各项管理制度,结合新时期检察工作的实际,加强了规章制度的废、改、立工作。废除、修改了原有的已经不符合工作实际的规章制度,并有针对性地出台了十项规章制度。
(二)人本管理。管理的根本在于人,如何激发全体干警的工作热情,如何发挥广大干警的创造性,是基层检察工作的重要课题。
(三)典型培养。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萨区检察院积极开展了典型教育活动。
二、抓活动,执法为民,弘扬法治理念
(一)开展会战传统教育,接受铁人精神洗礼。
(二)开展服务进企活动,践行执法为民理念。
(三)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切实保障公正执法。
三、抓学习,检学共建,提高执法能力
(一)抓好教育引导,激发学习热情。为加强对教育活动的组织领导,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专门成立了以党组成员为主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领导小组,负责活动的组织实施。并采取个别谈心、问卷调查、开座谈会等形式,定期了解、分析教育活动的进展情况,制定针对性的措施。
(二)注重系统学习,掌握基本观点。我们紧紧围绕“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专题, 按照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专题辅导与座谈讨论相结合的原则,分层次、分专题、有针对性地组织学习。
(三)突出联系实际,深化学习效果。积极组织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五个核心讲座,对全体检察干警进行集中辅导。
(四)检学合作开篇,建专家顾问团。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中,为了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第十二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上提出的“八个必须”的会议精神以及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切实提高检察队伍业务能力的要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成立了以清华大学法学院的专家学者为主要成员的专家顾问团,他们将成为我院的智囊库。
四、抓查摆,个案剖析,转变执法理念
(一)采取多种措施,把存在的突出问题找出来。按照高检院关于开展社会主义法治教育实施方案的部署要求,坚持边学习、边检查、边整改、边建设的工作思路,紧密联系干警思想实际,联系规范执法行为专项整改活动实际,联系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实际,联系检察执法活动实际,采取自查、互查、上下帮查、面向社会开门查等形式,认真对照检查,找准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通过多种渠道,把问题的根源挖出来。主要采取三个方法:一是自我剖析。针对查找出来的问题,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来透视,用肩负的使命来衡量,用检察建设这面镜子来对照。二是集中分析。就是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对查找出来的突出问题逐条、逐项进行分析讨论,最后归纳总结,形成书面材料,作为下一步制定整改措施的依据。三是征求意见。在主动深入查找自身问题的基础上,采取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的方式,广泛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社会各界人士对执法活动的意见和建议。
(三)坚持边学边改,把解决问题的措施订出来。
五、抓责任,层级落实,推进全面工作
切实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全面推进各项检察工作,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最终落脚点。实践中,我们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制,严格执行法律监督责任,认真落实首办责任制,各项检察工作取得了重大进步。
(一)维护公平正义,构筑通道。现行制度作为一种正式制度具有两个方面的职能,一是政治参与。二是权利救济,许多老百姓也将上访视为解决问题的最后通道。作为基层检察机构,我院控申科承担着涉法访等工作。
(二)关切少年权益,培育健康摇篮。在检察机关开展“青少年维权岗”活动,旨在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切实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既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精神实质,也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要求。
(三)强化法律监督,加强能力建设。1.执法为民守望弱者权益立检为公弘扬精神。最高人民检察院2004年5月26日宣布,从该年5月起,全国检察机关将用一年左右时间在全国范围内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的案件。并把渎职造成人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案件确定为这次专项活动的查办重点之一,此举是为了落实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2.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化解矛盾构建和谐社会。检察实践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老百姓从情感上而不是从法律上看待我们检察机关的工作,往往使矛盾升级或导致新的社会矛盾。就要求我们检察干警做好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本职检察工作的同时,还要注意化解社会矛盾,普及法律知识。
3.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依法坚决履行抗诉职能。
(1)民事、行政案件抗诉情况。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抗诉情况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是,法院再审改判率较低,原审错误裁判不能得到充分及时的纠正,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开展。民行抗诉案件再审改判率低的原因相当多,但民行抗诉程序立法不完善,检察实践中没有具体规范的程序保障是改判率低的重要原因。尽管如此,我院民行科的干警还是提前半年完成了工作目标。
28岁那年,田颖考入黑山县人民检察院。为了通过有“中国第一考”之称的司法考试,田颖每天坐公交车跑通勤往返于北镇与黑山之间。无论冬夏,她每天都要比别人早出来1个小时等车。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田颖抓住一切可利用的时间学习备考。功夫没有白费,她当年通过了司法考试。
2006年,田颖调入北镇检察院后被任命为助理检察员,在公诉科工作。当时,公诉科正处在人少案多最难的时期。看着科里仅有的4个人每人抽屉里都有7、8本案件压着时,她默默地和科里另外3名同志一样,照常分案办案。尽管常常感到腹部憋闷,恶心干呕,她每天照样蜷在办公桌前阅卷、摘抄材料、写法律文书,和同志们一道儿提审、出庭、下乡取证。
孩子满月刚过,田颖就上班了。这一年,田颖共办理65起刑事案件,同样时间内办案数量在科里最多。
坚守对法律的忠诚
公正是法律的生命,检察官通过执法办案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用忠诚来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有一起案件,犯罪嫌疑人移送检察院审查的罪名是过失致人死亡罪。田颖仔细翻阅卷宗,发现字里行间疑点重重,敏感地意识到此案的定性可能存在问题,应为故意伤害(致死),而不是过失致人死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其供述前后矛盾,言语犹疑,漏洞频出,这更加坚定了田颖对案件性质的预判。依据刑法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最高刑期是七年有期徒刑,而故意伤害罪(致死)的最低刑期是十年有期徒刑,两罪法定刑期相差很大。
田颖会同科内同志深入案发地走访、调查、取证,并对作案凶器的运行轨迹进行了细致分析,找准了该案定性的关键。案件几经反复酌斟,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上报锦州市人民检察院,该犯最终被处有期徒刑十年。
对法律忠诚,就是对当事人的最大负责。田颖提讯一涉嫌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嫌疑人时,发现其言谈举止不合常理,便向其家属了解情况,其姐姐提供了嫌犯智残人证件,并提供了村委会证明其智障的材料。后经鉴定,该犯罪嫌疑人属于精神发育迟滞,系限定责任能力人。审阅卷宗材料后,田颖又会同侦查人员到案发现场实地勘察、走访,认为其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涉案事实不清,被毁物品价格没有达到该罪立案标准,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仅以盗窃罪对其提起公诉,避免了一起瑕疵案件的发生,法律的公正得以彰显。
质疑声变成了赞许声
多年一线办案的磨砺与付出,多年组织培养与同事帮助,使田颖一步步由稚嫩走向成熟,由书记员成长为检察院中层干部。
田颖刚接手侦查监督科长一职时,院里有很多质疑声。面对质疑,田颖暗下决心,一定要把这项工作做好,不辜负领导的信任,让质疑声变成赞许声。
经过短时间的磨合,科内同事关系融洽,互帮互助,工作积极主动,各项工作齐头并进。在田颖的带领下,全科同事不仅将案件办好,还积极参加院里组织的各项活动。
平时,无论工作怎么忙,田颖总是挤出时间学习。她先后自修了犯罪心理学、证据学、侦查学等多个学科课程,为把好案件质量关奠定了应有的法理知识。所经手的案件做到了无错无漏无枉无纵。
多年的办案实践中,田颖从来没局限于就案办案,而是认真研究案件办理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探索新思路尝试新作法。在宽严相济适用、刑事和解、案件跟踪回访、青少年维权岗等方面都做了深入的探索。
有一起故意伤害案件,涉案当事人有3个人,关系是亲哥俩和一个侄。父子同住,因为占地问题打伤界毗居住的弟弟,致其轻伤。到了公诉环节,经过耐心说服疏导,双方虽对自己的行为表示了后悔,但还心存芥蒂,不相往来,矛盾还没有真正化解。根据这一情况,田颖及时启动“刑事和解”程序,多次深入双方家中做细致的思想工作,释法说理,耐心劝解。最终,两家人握手言和,亲情复归。该案系亲属间因民事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对二名犯罪嫌疑人作了不处理。事后对两家跟踪回访,他们已经和好如初,既化解了社会矛盾,又维护了社会稳定。
廉洁才心安
刚当上反渎职侵权局侦查科科长,田颖接到举报反映某林业站站长有行为。经过初步调查,认定该站长涉嫌罪,举报属实,准备立案侦查。这天晚上,一位老同学来到田颖家,一番寒喧才知道,她是为那个站长说情来的。原来,站长是田颖同学的亲戚。在情与法之间,田颖选择了法,拒绝了同学的说情。
多年来,无论在公诉部门、反渎职侵权部门还是侦查监督部门,田颖始终坚守对法律的敬畏。只有这样,她才能心安心静,才能真正感到幸福与快乐。
10年来,田颖先后获得锦州市政法系统公正廉洁执法先进个人、锦州市检察机关优秀公诉人、北镇市勤廉兼优先进个人、锦州市检察机关先进个人、北镇市最美劳动者等荣誉称号,并连续3年被评为优秀公务员,荣立个人三等功二次。
为民解忧愁
做好本职业务工作的同时,田颖一心扑在所挂职第一书记的廖屯镇三台子村的各项事业上。任职以来,通过与村两委班子成员、村民代表座谈,走进田间地头,与百姓面对面交流。确立了三台子村“固基础、解民忧、树形象、大发展”这一工作思路。
一年以来,在院领导的帮助协调下,在自身的不断努力争取下,向市水利局、交通局、财政局,争取项目三个,直接投入资金33万元,完成了村民安全饮水工程,解决巴屯60户居民无安全饮用水问题;修建了1270米的水泥路一条,解决了出行难问题;新建占地2000平方米的文化广场一个,丰富了群众的业余文化生活。
一、当前设立乡镇检察室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相对于现今的中国社会现状,是否有必要有条件重设乡镇检察室,舆论界存在着两种声音,一种认为当前设立乡镇检察室的条件还不成熟,应该缓行,理由如下:
1、我国的司法资源有限,无法承担乡镇检察室的需要。我国目前有19219个镇,15925个乡,如果每个乡镇检察室人员以3到5人算,平均3个乡镇设置一个检察室,就得设置11700多个乡镇检察室,需要35100到58500多人。我国目前司法投入不足,经费难以保障,符合条件的检察人员短缺。东部地区基层检察院办案一线都一直“喊渴”,西部地区,特别是西部边远贫困地区,检察官队伍青黄不接,断层现象严重,后备力量严重匮乏。在我国目前司法资源非常紧张的情况下,大规模设立乡镇检察室,会使本来吃紧的司法资源雪上加霜。
2、配套法律法规、制度尚不健全,设立乡镇检察室的实践经验不成熟。虽然可以将我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以及《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作为设立乡镇检察室的法律依据,但是以上法律法规对乡镇检察室的设立只是一个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目前,乡镇检察室也未得到国家层面法律的认可。
3、基层检察室不能完全解决农村法律监督空白的问题。从目前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来看,急需要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触角延伸到广大农村的每一个角落。但我国的司法资源有限,如果在每个乡镇设立乡镇检察室,所需经费、人员无法保障。如果只在个别乡镇设立,或者一个检察室管辖两三个乡镇,设置的效果非常有限。一个检察室如果人员设置过少,则无法胜任检察室庞杂的职能,影响工作开展。如果人员配置过多,在目前符合条件的检察人员普遍短缺的情况下,势必影响到基层院日常工作的开展,并且一些职能与基层院重叠,浪费了有限的人力物力。对于乡镇检察队伍的监督管理也是一个问题。
另一种声音自然是赞同甚至溢美之词,设置乡镇检察室,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体制、法律框架内的探索、创新和发展;乡镇检察室的设置也是科学发展在检察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它的设置对于优化检察职权配置,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地位,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农村公平正义,保障农民平等权益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等等,这其中有政治需要之言,也有理性思考之词。笔者认为,当前设立乡镇检察室确实存在着诸多问题和困难,但这些困难和问题并不是不可克服的,并不足以使我们望而却步。哲学上说,事物总是曲折发展的,我们应该跳出历史的局限,从法治精神、时代趋势、长远发展中理性对待乡镇检察室这一曾今的历史遗物而今的社会必然。
首先,设立乡镇检察室是我国宪法精神的间接体现。虽然设立乡镇检察室在宪法和法律上找不到直接的字眼,但是它这种组织形式和宪法法律不相违背,还可以从宪法和法律中推导出来。我国宪法第129条和13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的组织机构形式由法律规定。根据人民检察组织法第二条规定:“如果省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县级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经过人大常委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或者林区等建立派驻机构”。追溯立法的本义,其中规定的“等”应作广义的解释,不应局限于工矿区,农垦区或者林区,同时第二条规定中还有“根据需要”,这就使设立乡镇检察室就符合了立法的规定。另外宪法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根据该条文,我们可以衍生出一个结论:应该从组织上保证公、检、法等机关分工负责、配合制约,乡镇、街道等基层检察机构的缺失显然有违宪法要求法制平衡和法制治理机制之完整。
其次,设立乡镇检察室是健全农村司法体系的必由之路。目前,法律监督最大的需求在乡镇,最薄弱的环节也在乡镇。有些基层地区,由部分干部的腐败行为以及简单粗暴的工作方法所引发的“官民”矛盾、“警民”矛盾长期得不到解决和疏导,导致农村频繁,这与法律监督不力有很大关系。而强化法律监督必须要有阵地,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乡镇分别设有人民法庭、派出所、司法所,部分工商、税务、土地等行政派出机构也一应俱全有自己的基层“阵地”,而检察机关缺乏类似的机构,广大乡镇成为法律监督的盲点。从社会控制角度来看,农村社会秩序缺乏科学而完善的法制治理机制,尤其是治理结构中的法律监督权仍处于基本缺失的状态,未能实现完整意义上的(对行政、审判行为的)分工制衡机制。①可见,现阶段以及今后很长一段时期,适当地扩大检察工作在广大农村的覆盖面,使检察资源配置落实到农村,是健全中国特色农村司法体系的必由之路,而乡镇检察室无疑是建设乡镇法律监督主阵地的最好载体。
再次,设立乡镇检察室是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现实需求。目前乡镇基层政权中,各种审判、行政权力已经延伸到了农村基层,唯独基层检察院没有与之相匹配的机构设置,导致检察机关在基层信息不通、耳目不聪。基层检察院对乡镇种种社会矛盾的了解掌握及其对乡村干部行政管理行为和基层法庭裁决行为的法律监督,仅靠少而粗的群众举报材料和难得一次的下访巡访或法制宣传,显然只是“冰山一角”。尤其是近年来,乡镇、村干部贪污挪用集体土地补偿款、侵吞国家惠农资金等职务犯罪现象屡见不鲜,各种涉农犯罪得不到及时有效查处,农民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保护,严重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乡镇检察室通过收集乡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参与农村综合治理,宣传检察机关性质、职能以及举报、申诉的方法等,有效激发农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有效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和水平,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最后,设立乡镇检察室是检察机关自身发展的形势所趋。基层检察院建设在检察事业发展中具有基础性、战略性的地位和作用。目前,虽然基层检察院经历了30余年的发展,但是基层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能力、队伍建设水平尚不高,特别是由于检察工作的专业性和相对独立性,基层检察院真正站在群众的立场考虑问题、谋划工作,把群众关注点作为检察工作着力点的意识和能力还不强,已经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强的法治需求。适时发展乡镇检察室,发挥检察室贴近基层,贴近群众的作用,既有利于基层检察机关畅通监督渠道,创新工作机制,提高检察机关的基层知晓率和认可度,走检察专业化与群众路线相结合之路,又可以让检察人员直接面对基层群众,接受他们的评议和监督,提高检察队伍的群众工作水平和能力,从而进一步提升执法公信力和检察机关形象。
二、新时期乡镇检察室的职能定位
当然,乡镇检察室的重构并非是对原有检察室的简单恢复,而是哲学上的“扬弃”,是按照中央对检察工作的新要求、新任务,赋予检察室新的时代内涵,赋予其新的界定、新的内涵。
1、以强化法律监督为职能基础。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乡镇检察室是检察机关在乡镇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眼睛和触角。过去在检察工作中,没有设立乡镇检察室的地区,对发生在基层派出所、人民法庭等机构破坏法律统一实施的行为很难进行法律监督,设立乡镇检察室的地区,也存在不敢监督、不善监督、不依法监督、不规范监督的问题。重新构建的乡镇检察室必须以强化法律监督为职能基础,赋予乡镇检察室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诉讼监督等监督权能,与基层派出所、人民法庭形成相互制约、相互配合的乡镇司法体系。
2、以服务业务部门为职能载体。检察室不是检察院,在适当延伸和扩展检察室职能的同时,必须考虑到检察室与派出院内设部门的关系,特别是检察室与业务部门的业务重叠关系,如乡镇检察室拥有民行、控申检察职能后,检察室与院民行科、控申科的关系等。有学者认为,赋予检察室的民行、侦监、监所、控申等职能,从性质上看并不需要一种完整的权能,而是在充分发挥检察室贴近基层、贴近群众优势的前提下的部分权能。②笔者赞同这种观点,如检察室可以受理民事行政检察申诉,可以办理辖区内的民事行政“不立案、不提抗、不抗诉”等息诉案件和促进双方当事人和解的案件,但不承担上级民行检察部门的交办案件和辖区内的抗诉案件,可以接受群众举报、控告、申诉,接待群众来访,可以发现、受理职务犯罪案件线索,但不承担职务犯罪案件的初查、立案等工作,检察室应更多的配合内设业务部门办理案件。
3、以承办刑事案件为职能补充。现有基层检察室的工作情况来看,乡镇检察室的职责包括收集职务犯罪线索、职务犯罪预防、法制宣传教育、综合治理等,总体而言,涉及内容广泛,但虚而软,难以产生像执法办案这一刚性权利所带来的明显效果,其最终被群众的接受度、认可度也难以预料。而当前基层派出所和人民法庭都有承办刑事案件的职能,笔者认为基层检察室也未尝不可尝试,可以将批捕、职能一定程度地下放,由检察室承办辖区内刑事案件后提交提交检察长(或检委会)审批,通过这种刚性权利的赋予、实质性职责的履行充实基层检察室的工作内容,让基层检察室有作为、有地位,提高基层检察权履行的公信力和实效。
三、规范乡镇检察室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由于乡镇检察室固有的法律依据、组织体制、保障机制等先天性缺陷,在推进过程中势必会遇到一些困惑和困难,如何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顺应检察改革的需求,让乡镇检察室明确职责、规范运行,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宣传教育到位,进一步深化认识。检察机构设置到乡镇一级的重要性,尚无足够的认识,即使在检察机关内部,对于乡镇检察室也无统一的认识:一是认为检察机关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再设置乡镇检察室势必分散力量,影响各项业务工作的开展;二是以前也搞过乡镇检察室,但由于指导思想不对或设置方式不当,导致设置效果不佳,遂认为设置乡镇检察室是重蹈历史覆辙;三是认为人财物等诸多因素难以解决,条件不具备。这些内部的思想障碍,是当前制约设置进程的关键因素,要通过理论教育、舆论宣传、总结推广典型经验等措施进一步统一检察机关内部认识,奠定稳定的思想基础。
2、试点乡镇先行,逐步推广巩固。目前设置乡镇检察室还不可能做到像“二所一庭”建设一样全线铺开,其设置也应采取探索式的试点性工作,不可全面开花,操之过急,必须坚持三个原则:一是重点乡镇试点。各地的地方政府都会根据本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趋势,对辖区内各个乡镇结合人口数量、素质、地理环境、政治经济发展等情况,设立中心乡镇,在这样的中心镇设立乡镇检察室进行试点工作,可以起到良好的示范效果,总之设立乡镇检察室必须坚持因其所需,因地制宜、实事求是、重点设立。二是慎重稳妥推进。乡镇检察室的工作法律性和政策性比较强,涉及到单位、人、财、物,因此,要统筹兼顾,慎重稳妥,做到成熟一个,设立一个,巩固一个,在做好试点工作之后,做好理论研讨、经验总结工作,将成熟的工作思路、方法、机制进一步推广。三是目标管理高效原则。乡镇检察室的工作效果效率,直接关系到乡镇利益、群众利益、检察机关的形象和声誉。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乡镇检察室的工作实行目标管理,明确任务、分解责任,引入竞争机制,推进争先创优,为基层社会稳定做出贡献。
今天,我们在这里隆重举行人民检察院检察室成立揭牌仪式。这是我们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市委及上级检察机关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真正实现检察工作重心下移,更好地服务基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一项有效举措。在此,我代表向检察室的成立表示热烈的祝贺!
检察室的成立,翻开了我区检察工作发展史上崭新的一页,是我区民主法制建设和基层政法组织建设的一项重要创新举措。借此机会,我就下一步如何更好地发挥检察室作用,提三点希望:
一是要提高思想认识,主动融入工作大局。设立检察室是顺应社会管理创新要求,主动将检察工作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有效之举。检察室要主动对接基层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紧紧围绕镇的小城市建设、园区建设和产业升级,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稳定发展大局;要积极听取党委、政府的意见建议,加强与其他基层站所的联系,加强沟通协调,加强执法信息交流,既要全力支持基层站所开展工作,又要履行好法律监督的职能。总之,检察室要成为全镇工作大局中的有机组成部分,为驻地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是要创新工作思路,努力推动检力下沉。设立基层检察室,把法律监督触角延伸到广大基层,是检察机关保障民生、服务群众、密切检民关系的一个重要渠道。检察室要定期进村、进社区,面对面了解群众所思、所忧、所盼,认真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强化法律宣传教育和参与基层综合治理,促进基层依法行政和司法公正。要积极探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有效途径,充分发挥检察室特有职能,努力形成以防控保障和谐、以保护推动平等、以监督促进公正的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