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3-10 14:5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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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和整治目标
全市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促进全市农牧业发展和保障全市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目标,把毒鼠强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等环节做为工作重点,坚持上下联动、标本兼治、打防结合、奖惩并用和禁疏并举的原则,集中时间,集中人力、物力,动员全市广大干部群众共同参与,彻底杜绝毒鼠强的生产、销售和使用。
二、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
专项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8月10日至8月20日)。市、县两级分别召开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动员会议,8月10日前将国家农业部等九部委(局)关于清查收缴毒鼠强等禁用剧毒杀鼠剂的通告发至行政村,进行张贴宣传。各县区及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采取领导讲话、专家讲座等形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宣讲毒鼠强的危害和科学灭鼠知识,动员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参与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
(二)专项整治阶段(8月21日至10月31日)。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协调,各方联动”的要求,全面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格按照《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山东省农药管理办法》、《农药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把监管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的分工分别为:1.公安机关负责对有关部门移交的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对重大案件进行督办。2.农业部门负责对杀鼠剂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核查,对库存和市场销售的杀鼠剂进行抽检,对含有毒鼠强成份的产品立即扣压,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3.工商部门坚持经常性和突击性相结合的原则,对毒鼠强销售渠道进行严格排查,严厉打击走街串巷的不法商贩,取缔非法销售的经营单位和摊点。
(三)检查验收阶段(11月1日至11月底)。各县区在开展好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组织专门人员,在辖区内认真开展一次自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解决,并于11月10日前写出自查报告,报市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检查组,对各县区进行检查验收。
三、措施保障
(一)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为加强对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全市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各县区专项整治工作。各县区也要按照市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成立相应的组织和工作机构,做好本区域内的专项整治工作。
(二)认真落实经营资格核准和统一购买发放制度。实行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和统一购买发放制度,是一项搞好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措施,各县区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落实。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和经营指导工作,城市由爱卫会负责,农村由县级或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县区要于9月1日前将核准的经营单位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杀鼠剂生产、经营单位都要建立健全经营台帐,实行可追溯管理制度。对未经核准擅自经营的,由工商和农业部门依法没收其非法物品,并处以罚款;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年9月1日起,所有杀鼠剂产品一律使用统一标签和标识,9月1日以前生产的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必须加贴新的标签后销售。
(三)搞好信息交流,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各县区及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毒鼠强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制度及专项整治工作汇报制度,每月月底向市汇报一次本县区的活动情况。要有计划地开展经常性的事故排查工作,查找安全隐患,堵塞管理漏洞,防范投毒事件的发生。对发生的中毒、投毒等重大事件,必须及时、稳妥处理,并要迅速查清原因、责任,及时上报,不得瞒报、漏报。
(四)加强培训,开展统一灭鼠工作。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及杀鼠剂等知识的宣传与培训工作,提高城乡居民的安全防范意识、识别违禁杀鼠剂的能力和科学灭鼠水平。*年秋季全市要开展一次统一灭鼠示范活动。从*年开始,按照城乡结合、统一时间、统一培训、统一供药、统一检查的原则,在每年春秋两季开展全市性的统一灭鼠行动。
一、工作目标
(一)通过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各种违法采集血液和原料血浆的行为,严肃查处冒名顶替献血的违法行为,依纪依法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使无偿献血及临床用血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
(二)加强对血液制品的监督管理,保证原料血浆的质量,确保临床用血安全,有效控制艾滋病和其它血液传染疾病经采供血途径的传播。
二、组织领导
成立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谭自强
副组长:彭浩晃(市卫生局)
成员:甄文英(市卫生局)、梅锐锋(市公安局)、麦岱湛(市监察局)、黄启贤(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陈宝传(市卫生局)、刘广威(市红十字会)。
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业务股,负责人:陈宝传,联系电话:5531641。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协调全市开展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
(二)审议确定行动方案,统一部署实施;
(三)对实施情况进行督查、指导。
三、工作重点
(一)依法打击非法采集血液、原料血浆的犯罪行为和组织他人卖血(浆)、或以暴力胁迫及其他方法迫使他人卖血(浆)的“血头”、“血霸”。
(二)打击非法采购、使用、回收、处置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的行为。
(三)严肃查处无偿献血中的冒名顶替等违法行为。
四、主要措施
(一)由市卫生局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专项检查,检点:一是打击非法制造、经营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和非法回收、倒卖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疗器材的行为;二是检查使用后的一次性输血、输液器材按规定处理、销毁等情况,查处医疗机构不按规定采购或重复使用一次性输血器材的行为;三是对医疗机构使用血液的情况进行检查,查处不按规定渠道供血、用血以及临床用血未经过艾滋病病毒和其他传染病病毒检测的行为。
(二)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卫生局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配合,依法打击非法采集血液、原料血浆的犯罪行为和组织他人卖血(浆)、或以暴力胁迫及其他方法迫使他人卖血(浆)的“血头”、“血霸”;对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要依法予以查处。
(三)由市监察机关会同卫生局等部门,对机关事业单位在义务献血中组织外单位或社会人员冒名顶替献血的行为予以查处,并依纪依法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体现以人为本的行政理念,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高度搞好专项整治工作,以求真务实的态度,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抓好落实。
(二)要把日常工作与开展专项整治结合起来,逐步形成长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对日常检查和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要依法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和其它宣传形式,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年)》和《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行动计划(2001—2005年)》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采供血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要提高自觉守法的意识。
六、时间安排
一、整治对象
在本乡范围内从事幼儿接送的车辆(包括校车、公交车、农用车、三轮车、面包车等)、校车驾驶员、校车运行路线。
二、整治时间
此次整治活动从2014年7月30日至9月30日,为期两个月。
三、整治重点
重点整治:幼儿园是否具有校车使用许可证;幼儿园校车是否按规定配备了国标专用校车,驾驶员是否具备校车驾驶资格;校车是否安装了GPS系统和3G视频监控系统,是否购买校车学生座位险;校车是否按规划运行路线运行等。
四、整治步骤
集中整治行动从7月30日至9月30日,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调查摸底阶段(7月30日至8月5日):各地要对本辖区内所有幼儿园的校车基本情况进行自查,摸清幼儿园校车、驾驶员、运行路线等具体情况,再上报乡政府审核汇总盖章后,交县教育局安稳办。县教育部门根据各地摸底情况,对全县各幼儿园校车进行审核。
(二)宣传发动阶段(8月6日至8月10日):召开相关会议,传达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订整治方案。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校车整治的相关内容,广泛宣传乘坐不符合规定校车的严重危害性,以及开展此次整治的重要意义。
(三)校车审批阶段(8月11日至31日):县教育部门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将对全乡幼儿园校车使用进行重新审批,对符合要求配备校车的幼儿园在8月20日前向县教育局呈报《校车使用许可审批表》,经教育、交通、交警审验符合规定后报县政府审批,再购置国标校车,安装GPS及3G视频监控设备,办理校车学生座位险。根据幼儿园规模控制校车数量。对不符合要求配备校车的幼儿园不予审批,并取消原有校车。
(四)集中整治阶段(9月1日至9月30日):乡校车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教育、交警、交通部门对校车进行专项整治。凡未经审批许可仍在使用车辆接送学生的;已审批但未安装监控设备、购买学生责任险、未按规定线路运行、驾驶员不符合要求等,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况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整治措施
(一)严格幼儿园校车使用许可。幼儿园配备校车一定要符合县人民政府印发的《县幼儿园校车审批和管理规定》文件规定要求,即幼儿园园舍属按专门标准设计建设且有独立办园场地的幼儿园才有资格申请配备校车,幼儿园园舍属店面式、住房式、租学校教室等的,一律不准配备校车。不够资格配备校车的幼儿园,现在有校车的,不论是国标专用校车,还是非国标专用校车,一律按国务院颁发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县政府印发的《县幼儿园审批和管理规定》的规定,予以取消。
(二)严格校车驾驶资格审核。对有资格配备校车的幼儿园校车驾驶员进行审查,驾驶员未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的予以清退。取得了相应驾驶证的,按《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的“校车驾驶资格条件”执行审核,符合的予以办理校车驾驶证。
(三)校车安装GPS系统和3G视频监控系统。幼儿园已获批准配备的校车,每辆均要安装GPS系统和3G视频监控系统,没有安装的校车,一律不准运营。
(四)购买校车座位险。每辆校车按照每人座位30万元的标准购买学生座位险,没有购买校车座位险的,一律不准运营。
(五)规划校车运行路线。有资质申报校车的幼儿园,在申报校车许可的同时要申报该校车服务线路,所有校车禁止在临崖、旁水、道路状况差的道路上运行,村级有幼儿园(已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其他幼儿园校车禁止进村接送学生。
(六)依法严格查处。加强路面监管,对于仍使用非国标专用校车接送学生的,严格依法处罚机动车驾驶人和所有人。要求车辆所有人恢复机动车原貌。对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取得校车加强资格的人驾驶校车的,要严格依法处罚。对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或车辆存在安全隐患的,要求立即停运;对达到报废标准的强制报废,确保上路行驶的校车安全性能良好。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为加强校车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乡政府成立校车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村、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开展校车专项整治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明确工作重点,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落实各项措施,确保取得实效。
一、组织领导
为使税收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县政府成立税收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钟敏任组长,财政、国税、地税、公安、交管、城乡规划建设、房产、矿管、卫生、食药监局、安监、水利、重点办、工信局、交通运输、民政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指挥、组织、协调和督导。
二、专项整治的项目及内容
(一)个体税收
1、开展漏征漏管户的清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一次漏征漏管户的清查。清查的重点为:已办理工商登记但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不需办理工商登记而由有关机关批准设立但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已办理税务登记但未正常申报纳税的单位和个人。对清查出的漏征漏户要按规定补办税务登记,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纳入税收管理。
2、进行个体税负的调整。(1)进行个体户纳税定额的核定调整。按照科学、公平、公正的定额核定方法,对个体户的定额通过“个体工商户计算机定额核定系统”重新测算、调整,对测算定额达到起征点以上的调整到起征点以上征税;对原起征点以上税负偏低的要按照计算机定额系统定额测算的结果调高定额。(2)加强个体“双定户”以票管税管理。对2009年起征点以上户全年发票超定额补税超过全年核定征税总额20%以上的,年月定税额不得低于其年实际月均征收税额。对年未达起征点户年开具发票总金额超过3万元以上的,年全部纳入征税户管理。(3)实施起征点以下个体户淡旺季动态管理。对定额在起征点以下的个体户,经营旺季时,原则上对A类未达起征点户至少征收一个季度的税款,对B类未达起征点户至少征收二个月的税款,对C类未达起征点户原则上征收不少于一个月的税款。
(二)特定行业税收
1、开展砖厂、粮食加工、木材加工等行业以电控税户税收到位情况的清理。对2009年以前按电度结算应补缴的税款进行清缴入库。
2、开展砂石、建材经销业户、家电下乡经销户的检查。是否按规定使用、开具税务发票;是否按照税收政策规定如实申报营业额、缴纳税款。
3、规范超市、商场、药品等行业税收管理。使用电子收款系统的业户应按税务管理规定主动向税务部门报送电子收款系统销售收入的电子和纸质数据资料。税负偏低业户的定额进行调高。
4、药品经销行业及其药品采购单位;
5、房地产及建筑安装行业;
6、交通运输行业;
7、部分重点税源企业税收自查和专项检查;
8、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及有色金属加工行业(用废企业)税收自查和专项检查;
三、专项整治时间
自年5月4日开始,至年6月30日结束。
四、工作要求
1、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由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成立专项整治小组组织实施,要精心组织,统筹安排,正确处理好税收专项整治与纳税服务和机关效能建设的关系。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一、组织领导
区政府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由区委常委、副区长戴华杰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蒋时汉、公安分局副局长张进任副组长,区安监局副局长左胜富、区工商局副局长黄卫胜、区文化局副局长王兰英、区建工局副局长陈扶仁、区人防办副主任丁勇、区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吴剑为成员。下设专项整治办公室,吴剑兼任办公室主任,区安监、公安、工商、文化、建工、人防等部门相关职能业务科室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具体负责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二、专项整治的范围
(一)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
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等歌舞娱乐场所;
3.酒吧、咖啡厅和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等餐饮场所;
4.网吧、游艺场所;
5.洗浴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健身房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二)所有在用和在建的高层、地下建筑。
三、排查整治的主要内容
(一)消防审批情况:建筑或者场所是否依法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地下建筑用途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装修材料情况:公共娱乐场所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特别是顶棚、墙面、地面装修材料以及窗帘、幕布,其燃烧性能等级是否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等国家标准要求;高层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的防火性能。
(三)防火分区情况:建筑防火分区是否符合要求,高层建筑管道井、幕墙、风管等部位的防火分隔措施是否落实。
(四)安全疏散情况: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是否畅通,防烟、封闭楼梯是否正常,疏散指示和事故照明是否运行正常。
(五)消防设施情况:室内外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消防设施及消防控制室设备是否按要求设置、运行是否正常;在建高层建筑的临时消防供水是否正常可靠;灭火器材配备是否符合规定。
(六)安全管理情况: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和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标准》等有关法规、标准是否得到有效贯彻落实;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等消防管理制度是否落实;消防宣传“三提示”和提示性、警示性、禁止性消防安全标识是否落实;疏散和灭火应急预案是否制定并定期组织演练。
(七)灭火救援条件: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并符合登高作业等使用要求;消防电梯功能是否正常;消防水泵结合器是否好用。
四、工作步骤
(一)部署排查阶段。各街道及相关单位要成立相应的专项整治组织领导机构,明确相关部门责任,明确工作机构和组成人员,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文化、工商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对监管范围内的公共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办理情况等进行逐一核查,填写汇总表。公安部门要组织消防、治安的机关民警和公安派出所等力量,对辖区的公共娱乐场所进行逐一排查;同时要会同建工、人防等部门对高层及地下建筑进行逐一排查,逐一填写排查基本情况登记表,分类登记造册,建立工作台账,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排查责任,对排查的每处场所和建筑,要按要求如实记载。3月10日前,各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全面完成排查工作。
(二)集中治理阶段。第一阶段为公共娱乐场所治理阶段,4月10日前结束;第二阶段为高层以及地下建筑治理阶段,7月22日前结束。对排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共性问题,要综合分析,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治。公安消防部门对排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能够当场改正的,责令隐患单位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及时下发法律文书,督促单位落实整改方案、整改责任、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和整改资金,制定应急预案,限期进行整改;对未经消防审验和开业前检查合格擅自营业以及限期整改不合格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场所,要落实公安部“六个一律”要求,坚决依法予以关停,并及时以文件形式抄告当地工商、文化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或依法注销登记、吊销相关证照。对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期间违法使用、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法责令立即改正,并依法给予严厉处罚。对有发生火灾事故危险,拒不改正的,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经营管理人员依法拘留。结合专项整治,各消防中队和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要完善灭火救援预案,认真开展公共娱乐场所、高层及地下建筑“六熟悉”、进行实地演练,切实提高处置火灾的能力。
(三)督察验收阶段。督察验收分两个阶段进行。4月18日前,由区公安、文化、工商、安全监管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全区20%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进行专项检查验收。对检查验收发现整治不到位的,将责令其重新组织排查整治。检查验收人员要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职责,对所抽查单位要全部填写检查验收意见并签字存档。8月1日至8月20日,由区公安、建工、人防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高层及地下建筑进行督查验收。各街道和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本次专项整治,及时归纳专项整治的基本情况、取得成效、存在问题、努力方向以及加强和改进公共娱乐场所、高层及地下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对策建议,并写出书面专题报告。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本次专项整治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街道和各有关部门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民生、保增长、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坚决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的责任意识,坚决克服侥幸心理和麻痹思想。要结合本地区和本部门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要求,明确工作措施,组织精干力量,立即开展排查整治工作,并广泛发动相关单位和场所开展自查整改。
(二)落实工作责任,形成整治合力。各街道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牵头负责专项整治工作,同时要落实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政监管部门的工作职责。要建立和完善消防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对未经消防行政许可的公共娱乐场所,文化部门不予核发经营许可证,工商部门不予登记和核发营业执照。对未经消防行政许可的高层和地下建筑,建设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或房屋已竣工的证明,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教育、卫生、民政、交通、旅游、商贸、人防等部门对本部门主管范围的公共娱乐场所、高层及地下建筑要按照职责加强监管,形成整治合力。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造成辖区或所辖单位内重大火灾隐患没有被及时发现并依法督促整改,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以及被上级督察发现整治工作存在严重问题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大宣传力度,强化舆论监督。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加大对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运用多种形式宣传消防常识和典型火灾案例。要在公共娱乐场所组织开展以“提示公众聚集场所火灾危险性;提示公众聚集场所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的具置,遇到火灾等紧急情况如何正确逃生、自救;提示公众聚集场所内灭火器、逃生设备器材具体放置和使用方法”为主要内容的“三提示”主题宣传活动。要在公共娱乐场所推行消防安全知识强制预先播放系统和火灾状况下视频强制切换系统。要通过公布投诉电话和电子信箱、跟踪曝光典型案例、鼓励有奖举报等方式,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努力营造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浓厚氛围。
一、工作目标
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通过深入开展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强化对危险性较大工程和建筑起重机械的管理,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起重机械、脚手架和深基坑等坍塌事故,促进我区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整治范围和重点
(一)整治范围
区属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二)整治重点
1、建筑安全法规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贯彻落实省厅《关于印发<省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印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及《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意见》的情况;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督办、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建筑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等三项制度的实施情况;在建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参建企业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情况。
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情况
贯彻落实《关于印发<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件的情况。重点是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脚手架及深基坑等重点部位和环节的安全管理情况。
(1)建筑起重机械: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安装、拆卸、顶升、验收、使用和维修保养等情况;起重机械司机、信号工、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2)脚手架工程:施工现场的各类脚手架,模板支撑系统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论证、搭设、验收及使用等情况;脚手架搭设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3)深基坑工程:深基坑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论证及土方开挖、基坑支护、临边防护、变形监测等的现场落实情况,各环节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及安全生产技术标准规范要求。
三、时段安排
(一)部署启动阶段:2013年5月底之前。结合我区建筑安全生产的实际,认真分析安全生产现状,查找问题,提出对策,制定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并做好相应的部署、落实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3年6月至9月,指导、督促区属建筑施工企业和在建工程项目学习宣传及贯彻落实专项整治方案有关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
(三)检查督导阶段:2013年10月至11月中旬。在企业、项目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区属企业和工程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立即监督、指导企业进行整改。
(四)总结分析阶段:2013年11月下旬至12月。对我区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分析,研究提出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告。
四、工作部署
(一)加强领导,精心部署。区城乡建设局成立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建筑安全整治工作,确保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一、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全市生猪进点屠宰率实现100%;所有市场、超市、集体食堂、餐饮单位销售和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二)具体目标:专项整治过程中,各区经贸主管部门实现私屠滥宰、定点屠宰企业违规、违法查处率100%;*年10月1日前,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建立完善生猪进场验收制度和台帐管理制度、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实现病害肉无害化处理率100%,出厂肉品检验合格率100%;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实现肉品质量安全可追溯。
二、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市经贸局成立生猪屠宰专项整治领导小组,香秀杏副局长任组长,白建洪副调研员、冯禄炜科长任副组长。
专项整治期间,市经贸局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主要监督、指导、检查和协调本市重点地区、重点目标、重点区域专项整治工作,并组织检查组对各区、各企业生猪屠宰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抽查。
(二)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屠宰监管,严厉打击私屠滥宰
1、各区生猪屠宰主管部门必须落实国务院、商务部、省经贸委、省市政府等的部署,认真履行生猪屠宰管理职责。
2、对本地区制定的涉及屠宰方面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全面进行集中清查、整理,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的规章及相关文件,按程序修订或废止。
3、生猪屠宰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本地区现行的生猪屠宰企业收取的各种税费情况进行清理,重点清理企业反映强烈的收费项目,并对违反规定乱收费情况进行处理。
4、各区生猪屠宰主管部门加强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举报制度,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不法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举报一起,落实一起,保证举报查处率100%。
5、加大对重点单位、重点区域的整治。尤其加大城乡结合部和其他管理薄弱环节的整治力度,不留死角。对涉黑势力和团伙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不法行为要一查到底,严厉打击。
6、推行生猪屠宰企业分级管理和企业申报资质等级认定制度,调整屠宰企业规模结构。
7、要重视屠宰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要制定计划,形成制度,加强考核,强化思想和业务素质教育,使所有管理人员、执法人员能够具备与本职工作相适应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技能,逐步实现专业技术人员持证上岗。
(三)全面清理和整顿定点屠宰企业
1、根据商务部对这次专项整治方案的要求,各级经贸主管部门对查处的违规行为,要依据《条例》和《特别规定》进行处罚,并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要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取消定点资格。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取消定点屠宰资格。
(1)屠宰厂生产条件不能满足《条例》第七条要求的;
(2)不符合《设置规划》要求的;
(3)在屠宰厂内注水或者注入其它物质的;
(4)屠宰病死猪、注水猪的;
(5)有其它违法行为被举报查实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生产、经营。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取消定点屠宰资格。
(1)未建立生猪进厂检查制度和肉品出厂台帐管理制度的;
(2)无害化处理设备、设施不完善,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
(3)肉品检验设备和人员不能满足检验需要的;
(4)未在规定时间签订肉品质量安全承诺书的;
(5)未建立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的;
(6)不能按照要求报送相关信息的;
(7)有其它违规行为被举报投诉查实的。
对情节严重,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要将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各区经贸局要严格执行省经贸委在上述基础上新增列举的取消定点屠宰资格4种情况的要求。
(1)设施简陋、不具备基本的质量和卫生保障措施的手工屠宰场(点);
(2)违反《关于我省生猪屠宰购销税费统一征收项目和控制计征标准问题的通知》(粤府[1999]54号)规定,违规收取税费,限期整改未达到要求的;
(3)年检未合格,限期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
(4)非限期整改原因,超过一年时间停产的。
3、清理和整顿定点屠宰企业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而屠宰的行为。
4、加强对定点屠宰企业肉品品质检验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定点屠宰企业是否落实肉品品质检验制度,是否具备基本的肉品品质检验设备和必备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是否按照检验程序进行操作。
5、完善定点屠宰厂(场)的生猪进厂(场)检查检验制度和肉品销售台帐管理制度,建立定点屠宰厂(场)生物安全处理措施,落实病害肉无害化处理制度,确保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肉检验合格。
(四)加强对菜牛屠宰的整治,制止牛肉注水现象
加强对菜牛屠宰的整治,切实规范菜牛屠宰,要加强监督检查。要建立屠宰厂(场)责任制,对有注水行为的屠宰厂(场),依据国务院第503号令《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执行处罚,并停业整改;情节严重的,取缔屠宰资格。
三、工作要求
(一)各区生猪屠宰主管部门要从执政为民、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把生猪屠宰专项整治作为今年生猪屠宰管理的重点工作,克服各种困难,认真贯彻落实各级部署,按照职责制定工作方案,抓好落实各项工作,确保完成今年我市生猪屠宰专项整治行动任务。
(二)各区要以规范肉品流通秩序、创造公平竞争环境提高肉品质量为主要目标;以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不法行为突破口;以全面清理整顿定点屠宰企业,加强屠宰管理和执法监督为主要内容;以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工作报告与通报制度和新闻舆论监督制度为主要手段;以部门自查、地区互查,全市抽查和不定期检查为主要措施,克服各种困难,认真贯彻落实各级部署,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我市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
(三)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的投诉、举报和监督。市经贸局举报投诉电话为0757-83985333。
(四)建立工作报告与通报制度。各区生猪屠宰主管部门要指定一名领导负责专项整治工作,必须按照商务部《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商运法[*]356号)、省经贸委《广东省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粤经贸市场[*]825号)中的工作制度要求,及时报送工作进度、工作动态、工作报表等材料。
(五)建立新闻舆论监督制度。各地在开展专项整治过程中,加大正面舆论宣传力度,既全面准确报道保障市场供应情况,反映本地区及有关部门采取的措施和所做的工作;又要及时组织新闻媒体对发生大案、要案及典型案件曝光,发挥新闻舆论监督作用,维护社会稳定。
四、实施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
*年9月30日前,各区政府要成立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机制,落实经费和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和目标。
(二)全面检查阶段。
*年10月13日前,各区生猪屠宰主管部门要根据制定的工作方案,严格按照工作目标、工作要求、工作进度对辖区内的定点屠宰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三)集中整改阶段(10月13日至11月30日)。
*年10月31日前,各区要建立健全生猪定点屠宰执法机构,落实编制、人员和经费。
*年11月28日前,各区生猪屠宰主管部门要完成整改,进入总结验收阶段。
各区生猪屠宰主管部门在每周二下午5:00前,按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中附件1和附件2的要求,将猪肉质量安全执法情况、屠宰企业检查、整治情况和肉品品质检查情况报市经贸局,并于11月28日前将附件3和附件4报表报市经贸局,以便汇总上报。
各区生猪屠宰主管部门针对全面检查阶段发现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问题,督促生猪屠宰企业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对整改结束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主管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总结验收阶段(11月29日至12月22日)。
*年11月29日—12月3日,各区生猪屠宰主管部门组织对本辖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验收。
一、整治目标
通过这次专项整治行动,确保实现三个目标:一是严厉打击在鲜牛奶中添加三聚氰胺等有害化学物质的现象以及各种掺杂使假的违法行为;二是摸清奶站的现状,将奶站百分之百纳入监管范围;三是规范行为,建章立制,使奶站经营秩序明显好转,提高奶站管理水平。
二、整治时间、范围
此次整治行动从9月23日开始至1O月底结束。
奶站专项整治行动覆盖全县各种类型的所有奶站,包括乳制品企业自建、规模养殖场自建、养殖小区联设、个体私营投资建设、流动奶站(点)等形式。
三、整治工作任务
(一)摸清底数。各乡镇场街和有关部门要对本辖区内的所有奶站进行检查,逐一摸清奶站类型、数量、日收奶量、挤奶方式和所有者等情况,重点要查清个体私营奶站、流动收奶点等独立于乳品加工企业和养殖场区之外的营利性奶站情况。要对奶站逐一认真做好登记造册,一站一表,建立档案,汇总本地基本情况并上报到县奶站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表格式见附件)。
(二)实施驻站监督。各乡镇场街及有关各部门要根据奶站专项整治行动要求,立即向本辖区各类奶站派驻质量监督员,加强生鲜奶购销过程的监管。严格做到“五查”。一查奶牛健康状况,检查奶牛的免疫记录、饲料来源、兽药使用情况,确保奶牛健康状况良好;二查牛奶质量状况,督促奶站加强常规检测;三查器具环境消毒状况,指导和监督奶站落实卫生防疫消毒措施;四查冷链设施运转状况,指导奶站加强设施设备维护,确保生鲜奶不变质;五查销售运输状况,对销售运输过程进行监督,绝不允许人为添加违禁物或有害物的现象发生。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乡镇场街和有关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生鲜奶生产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加大对生鲜奶生产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力度。重点区域要实行拉网式检查,严厉打击和重点排查生鲜奶中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和各种掺杂使假行为,将奶站100%纳入监管范围,规范奶站经营秩序。同时,要求奶站加强对生鲜奶常规项目的日常检测,保证生鲜奶的质量。
(四)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以及各种掺杂使假的违法行为,要予以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建立管理制度。各奶站要建立购销台帐制度,完善收奶、售奶、消毒和质量检测记录。要建立奶站质量监督员工作规范,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有效监管。要建立监督检查、例行监测等制度,推动建立规范的奶站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四、阶段和步骤
第一阶段(9月23日至10月5日)登记造册:全县奶站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下发后,各地要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出具体实施方案。做到人员到位,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同时按照通知要求,自上而下,层层动员,迅速将登记造册工作布置到最基层,尽快摸清奶站底数,填写基本情况汇总表,并报县动监局备案。
第二阶段(10月6日至10月12日)质量抽检:对奶站逐一清理,对生鲜奶进行质量抽检。
第三阶段(10月13日至10月22日)整改提高:对质量抽检中发现的违法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现象以及各种掺杂使假的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查处。
第四阶段,(10月23日至lO月30日)总结完善:总结各地奶站专项整治行动经验,深入分析各地奶站结构特点,提出下一步规范管理的政策建议,建立规范管理的法规标准和各项管理措施,规范生鲜奶收购秩序,切实提高生鲜奶质量安全水平。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这次专项整治活动,由各级政府负总责,畜牧兽医部门牵头,会同公安、卫生、工商和质监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联合行动。县政府成立*县奶站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各乡镇场街要按照*县奶站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明确奶站专项整治行动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迅速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担任组长、有关部门参加的奶站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做到工作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经费到位,确保专项整治行动顺利进行。
(二)加强督导,保证实效。县政府将组成由动监、公安、卫生、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人员参加的督查组,分赴奶业生产重点乡镇场街开展奶站专项整治行动的督导工作。各乡镇场街要对所辖奶站进行专项督查。
(三)建立报告制度。在专项整治期间,各乡镇场街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整治工作结束后,各乡镇场街要于10月26日前报送专项整治行动总结。
(四)积极广泛宣传。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专项整治的行动效果,按要求及时曝光掺杂使假等违法案例,推动奶站经营者牢固树立守法意识、责任意识和质量意识。
(五)严格政策界限。在专项整治过程中,要深入基层、深入一线,调查要深入,数据要准确、情况要全面,严格掌握政策界限,既要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又要切实保护合法经营者的权益。
(六)严格责任追究。要加强奶站专项整治行动的指导检查,设立举报电话,及时发现和解决奶站专项整治行动中出现的问题。对在奶站专项整治行动中失职渎职、违法执法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
l、*县奶站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人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