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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医个人工作计划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3-10 14:52:52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兽医个人工作计划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兽医个人工作计划

第1篇

2009年初根据××县畜牧兽医局、××镇党委、政府提出的各项工作任务及目标,我站经过认真研究、分析、制定了09年工作计划,在××县畜牧兽医局、××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各村、社区两委的大力支持下,通过全站职工的踏实、努力工作,各项指标任务完成情况如下:

(一)家畜存出栏情况。全镇共存栏家畜19980头(只),其中:牛2361头,猪15126头,羊2493只,占任务数的98.5%。家禽存栏125060羽,占任务数的97.3%。出栏家畜13217头(只),其中:牛1437头,猪10984头,羊796头;产肉1426吨,其中牛肉215吨,猪肉988吨,羊肉16吨;出栏家禽103590只,产肉207吨,蛋产量56.5吨,实现畜牧业产值2364万元(现行价格),占任务数的107%,计划数的81.5%,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18%。

(二)科技推广工作。完成农田种草472亩,占任务数的85.4%,青绿饲料种植2960亩,占任务数的59.2%青贮饲料3210吨,占任务数的64.2%。

(三)畜种改良工作。完成生猪人工授精912窝次,占任务数的60.8%,完成黄牛冻精改良238头,占任务数的39.6%。

二、主要开展的各项工作

(一)疫情监测及春防工作

疫情监测:为了确保对我镇畜禽疾病动态能及时准确掌握,我站将职工按指导片区分到各村、社区开展疫情监测工作,同时各村、社区、村兽医室人员负责对辖区内重点养殖户定点、定期进行监测,掌握全镇范围内疫情动态,把监测和防治重点放到最基层,有力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

春防工作:全镇在县畜牧兽医局的统一安排布置下,在镇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在各村、社区两委社长的直接参与下,从2月19日起至3月10日,共完成家畜疫苗注射18417头(只)。其中,“w”疫苗注射牛2287头,猪14185头,羊945只,除去“三不打”的1417头只外,密度达100%。猪蓝耳病疫苗注射14128头,密度达100%;禽流感疫苗注射116899只,密度达105%。同时还完成猪瘟免疫13796头,密度达92%。鸡新城疫疫苗注射108937只,密度达90%,炭疽疫苗注射牛1653头,羊496只。整个免疫过程中产生反应的家畜20头,其中猪17头,牛3头,经治疗抢救无效发生免疫反应死亡猪1头,正在争取县畜牧局给予解决。

(二)养殖大户技术指导

为了确保全年各项工作目标的顺利实现,镇政府主要领导李镇长及分管畜牧业的周副镇长亲自带领,对全镇10户年出栏50头以上的规模较好的养殖户给予技术上的规范指导,内容包括:场地规划、畜舍建设指导、饲养管理、环境及畜舍卫生管理、隔离消毒、养殖档案建立等。通过对他们的重点打造,让每个村都有学习样子、参观的对象。通过他们带动周边养殖户发展畜牧业,提升畜牧科技水平。

(三)积极争取资金支持畜牧业发展

为了确保我镇畜牧业稳步增长,实现增长16%的年终目标,在镇党委、政府的积极努力下,在县畜牧局的高度重视下,共争取到160万元扶贫贴息贷款用于支持我镇畜牧业发展建设,现在养殖户已得到9.8万元,已办理手续的35万元,其余的正在协调办理过程中。

(四)兽药饲料服务体系建设

在学习科学发展观的过程中,立足我站本职,针对我站职能职责,管理和服务应相对统一,而现在是管理的多、服务的少这一弱点,经过全站职工认真调查研究、分析,决定组织村兽医室人员参加,把兽药饲料服务体系建立起来,给广大养殖户提供一个方便、快捷、高质量、有保障的职能服务体系,具体是由站上职工出资金、管理,由村兽医人员及大家职工一起共同开展的全方位畜牧技术服务工作,我们的宗旨是:提供优质、方便、快捷的服务给广大养殖户。我们的承诺1、向广大养殖户推荐我省名优企业生产的质量稳定的饲料:正大饲料及神农饲料,并且保证价格保持与市场一致,甚至可以略低一点,绝对不高于市场价。

2、及时为养殖户提供诊疗服务,由站上抽调出经验丰富、技术过硬的兽医,指导各村兽医室人员开展诊疗工作,培训村兽医室人员。要求村兽医人员必须学会并精心钻研兽医技术、畜牧科技知识,保证各村兽医室人员都能及时给养殖户提供最直接、有效的服务。

3、畜牧站职工保证对群众畜牧发展的问题给予及时安排处理,协调解决,保证对特殊病例给予最快的现场指导治疗,必要时请县局级专家给予支持,帮助解决。

(五)兽药饲料执法工作

结合科学发展观的学习和构建“和谐乡镇、阳光政府”的要求,本着对广大养殖户高度负责的态度,根据县畜牧兽医局下发的“假劣兽药及禁用药品”有关文件精神,我站对××镇辖区内的兽药饲料门市进行定期不定期执法检查。特别是6月4日,在得到县畜牧兽医局办公室一行三人的大力支持下,在分管畜牧业的周副镇长的带领下,对全镇16个兽药门市进行了检查。结果汇报如下:未发现无证经营、违禁药品的情况。共计查出过期饲料“老顾客仔猪浓缩料”(昆明华龙风度饲料有限公司生产),40公斤/袋、6袋,每袋售价240.00元,合计1440.00元。英雄本色猪浓缩饲料(昆明华龙饲料有限公司生产),20公斤/袋,5袋,每袋售价100.00元,合计500.00元。过期药品,止痢散17袋,每袋售价1.00元,合计17.00元。总计价值:1957.00元,上述过期饲料,过期药品均作了处理。开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监督文书没收假劣兽药凭证”(2009)兽药没字(动监)第09号、第10号处罚通知书,并当场作了没收处理。对于药品、饲料的管理不规范进行了教育,并限期进行整改。

(六)“一池两改”工作

在县畜牧兽医局的大力支持下,在××镇党委政府的统一安排下,在砚池山村4社实施“一池两改”配套工程建设,即:建一个沼气池,改建厕所,新建10平方米以上的卫生圈舍三位一体配套工程,现已完全建成一户,完成沼气池建设四口,圈舍基脚建设三户,其余户数正在建设中。

(七)砚池山村兽医室工作指导

于08年5月在县畜牧兽医局及××镇党委、政府资金支持下,建立的全县首家村级兽医室,经过一年的不断工作总结,摸索出了村兽医室工作方法。首先,在开展诊疗活动中,必须开具处方,有效避免了诊疗活动中的无端争议,第二有一个固定的办公地点、联系方式,为养殖户提供了方便、快捷、及时服务,减少了由于诊疗不及时而造成的不必要的死亡,同时有利于上级各有关部门、单位、领导、专家对治疗用药等进行指导。提高村级兽医人员治疗业务水平,现在村兽医室工作正常。

三、工作中的经验和不足

(一)经验

××畜牧兽医站能顺利完成以上各项工作指标,顺利开展以上各项工作,主要是因为1、畜牧业发展得到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每一项工作的开展,首先我站向党委政府汇报,听从党委、政府安排,必要时镇政府主要领导李镇长,分管畜牧业的周副镇长亲自协调安排各村、社区两委领导支持配合畜牧站开展工作。2、县畜牧兽医局领导有方,提早安排各项工作任务,生产目标结合实际,在工作中给予我站大力支持,特别是项目投资方面给予巨大倾斜,如果没有项目支持、没有投资,要完成这些目标任务我站是有很大困难的。3、各村、社区两委、社长高度关心畜牧业发展,积极配合畜牧业发展工作,无论是到村、到社去开展任何一项工作,随时配合我站开展工作,协调、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4、全站职工思想统一,工作踏实,能吃苦耐劳,不计较个人得失,尽职尽责,总是以干好工作为目的,总是以有利于畜牧业发展为目标,群策群力,从不推肩耍滑。5、因为年初根据生产目标我站制定了工作计划,每件工作都有条不紊地开展。6、每项工作完成之后,我们都作了认真总结,分析经验和不足,有利于在今后的工作中注意采纳和改进。

(二)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首先,在协调汇报方面应该再做得好些,其次,应把各项工作做得更好些,特别是工作方式方法,应不断总结完善,无论任何一件工作服务业务,一定要保证质量,管理一定要透明。最后:还是要认真加强学习,不论是专业知识,还是政策、方针等,更要学以致用。

四、下步工作

(一)抓好“一池两改”建设工作,指导好规模养殖户建设。

(二)认真落实好畜牧业生产情况调查统计工作。

(三)开展好补针及秋季防疫工作。

第2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水域(含宜渔稻田)、滩涂从事养殖、采捕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把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渔业生产实行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的方针;保护、增殖和合理开发利用渔业资源,促进水产产业化和渔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渔业工作。市、州、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设置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设渔政检查人员。渔政检查人员执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

跨行政区域水域的渔业工作,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也可由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农业、环保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渔业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水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建设,做好无公害水产品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养殖业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域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已确定的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发展养殖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开发利用荒滩、荒水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支持和扶持。

第七条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不能从事养殖活动的水域从事养殖业。

第八条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发展需要和水域规划编制养殖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商品鱼生产基地和城市郊区重要养殖水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水产养殖保护区,制定、落实保护措施。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水产良种体系建设和渔业技术推广工作,组织有关单位加强科学研究,培育、推广优良品种,积极提供养殖技术服务。

第十条鼓励引进国内外资金、先进技术和人才开发利用渔业水域,大力发展名、特、优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的养殖生产和渔业加工业。

第十一条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申请领取养殖证。

领取养殖证的单位和个人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一年内无正当理由未从事养殖生产,或者放养量低于当地同类养殖水域平均放养量60%的,视为荒芜。

第十二条用于渔业并兼有调蓄、灌溉等功能的水体,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主管部门应确定渔业生产所需的最低水位线。用于调蓄、灌溉并兼有渔业功能的水体,养殖生产者与水体管理单位可签订合同约定渔业生产所需的最低水位线。因特殊情况不能保证最低水位线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通知养殖生产者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按合同约定对其损失进行补偿;未通知的,对其损失应全额赔偿。

第十三条生产水产种苗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发给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后准予生产。

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种苗的除外。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机构负责开展水生动物的防疫、检疫工作,防止疫病的侵害和传播。具体办法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养殖生产者应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施肥、使用渔药和渔饲料,不得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渔药和渔饲料。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加强对饵料、渔药、渔饲料和渔饲料添加剂的监督检查,防止其对养殖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危害。

省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在为生产、经营渔药、渔饲料的企业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以及为生产渔药、渔饲料新产品的企业核发产品批号前,应征求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对渔饲料和渔饲料添加剂的质量抽查提出意见,列入全省饲料、饲料添加剂年度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计划,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畜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养殖生产者和渔业经营者合法经营的水域、滩涂及其设施、水产品和渔获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侵占。

第三章捕捞业

第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应根据捕捞量低于渔业资源增长量的原则确定全省重要江河、湖泊的捕捞限额总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捕捞限额总量下达捕捞指标。

第十九条在江河、湖泊等天然水域从事水生动物、水生植物采捕作业的单位或个人,须向船舶登记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捕捞许可证。

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发给捕捞许可证:

(一)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二)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三)符合省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领取捕捞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到发证机关年审。

第二十条渔业船舶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和县级以上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后,方可下水作业。

第二十一条渔港(含渔用码头,下同)建设应遵守国家的统一规划,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对渔港加强监督管理,维护渔港的正常秩序。

第四章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其管理的渔业水域统一规划,采取措施,增殖渔业资源,并向受益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第二十三条以下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措施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一)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捕捞渔具和捕捞方法;

(二)网具的最小网目尺寸等渔业资源保护措施;

(三)天然水域中全省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水生植物名录及其采捕标准。

经营、利用全省有重要经济价值的野生水生动物、水生植物须经市、州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禁止采捕、销售不符合采捕标准的水生动物、水生植物。

第二十四条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全省有重要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应建立省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省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由省人民政府确认、公布。

在省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从事捕捞等活动的,须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

禁止制造、销售、宣传禁用的渔具。

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捕捞。

不得擅自使用鱼鹰、水獭捕捞;在特定水域确有必要使用时,须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天然水域的禁渔期,为每年的2月l日至4月30日。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雅安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气候、水温等情况适当调整禁渔期,但每年不得少于3个月。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鱼类重要的产卵场、越冬场、索饵场、洄游通道,规定禁渔区或划段实行常年禁渔区,并设置禁渔标志。

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禁止捕捞作业、游钓和水禽放养,禁止扎巢取卵、挖沙采石,禁止销售、收购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捕捞的渔获物。

第二十七条禁止采捕天然水域中全省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卵、苗种、怀卵亲体;因特殊需要必须采捕的,须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渔业资源增殖和开发规划,组织单位和个人在渔业水域投放鱼种、修筑鱼巢等,保护和增殖渔业资源。

天然水域鱼类资源的人工增殖放流,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未经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天然水域进行人工增殖放流。

引进水生动物、水生植物进行人工养殖的,养殖单位和个人必须加强管理。

第二十九条在水生动物洄游通道建闸、筑坝或其他水下工程作业,对渔业资源有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建造过鱼设施、渔业资源增殖放流站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征求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所采取的补救措施应征得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保护和改善渔业水域生态环境,防治污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渔业水域排放、倾倒、弃置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染物和废弃物。在重要渔业水域和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并按规定对原有排污口进行治理。

因防疫需要向渔业水域投放药物的,应事先书面通知当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养殖生产者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对渔业资源的损害和养殖生产的危害。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不能从事养殖活动的水域从事养殖业的,责令停止养殖生产,限期拆除养殖设施,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经营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产品标签以及无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产品质量标准的渔饲料的;

(二)渔饲料的包装或者附具的标签不符合规定的;

(三)生产、经营已经停用、禁用或者淘汰以及未经审定公布的渔饲料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四)使用已经停用、禁用或者淘汰以及未经审定公布的渔饲料的;

(五)不按照规定使用渔饲料添加剂或者在渔饲料中添加其他禁用药品的。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没收实物和非法所得,可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至5倍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从事游钓和水禽放养及扎巢取卵、挖沙采石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销售、收购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捕捞的渔获物的,没收非法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至5倍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可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给渔业资源或养殖生产者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国家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