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3-10 14:53:09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德育原则论文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1.体育教育专业本科毕业论文选题相关研究
卢宇刚《对我院16届体育教育专业本科生毕业论文选题的调查分析通过分析研究,发现学生选题方向偏向于技战术分析类,选题方式偏于文献综述类,研究方法局限于文献资料法。于媛媛«体育教育专业学生毕业论文选题现状的调查研究表明学生论文选题方向偏重于专项类,但近几年来呈下降趋势;学校体育类、社会体育类论文呈增长趋势;学生的理论知识修养不足。
魏祝颖《体育教育专业本科毕业论文选题分析一一以天津体育学院2008—2011届学生为例》中发现学生论文在研究领域上学校体育类和运动训练类的所占比重未50%〜60%,其中学校体育类的比运动训练类的少,社会体育、心理学、生理学及其他方面共占40%。大部分学生通过查阅文献资料确定选题,来源单一,缺乏创新性。赵永才在《高校体育专业毕业论文选题情况的调查研究得出:体育专业学生毕业论文教学训练类选题较稳定,社会体育类和基础理论类的选题有增多趋势,传统技战术分析的选题有下降趋势,学生选题呈方向多元化,但学生选题方式更多依赖于教师建议,研究方法局限于文献资料法、调查法等单一的方式,而体育专业学生知识储备不足成为了困扰学生选题的主要原因。
周小平在《湛江师院体育系毕业论文选题热点与走向》中得出学校体育教学与训练的研究仍然是广大体育教育和科研工作者的研究热点,随着社会与体育的改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体育消费和产业的开发也成为广大工作者关注的热点。
从上述文献我们可以看出,从20世纪80年代至现今,体育教育专业学生毕业论文的选题各方面既存在许多相似之处,也产生了些许变化,例如:在选题方向上,技、战术类的比重开始呈下降趋势,体育教学训练类、社会体育类的呈现上升趋势;但是在选题方式上,学生依旧趋向于通过查阅文献资料的途径或是指导老师的建议获取选题,通过思索创新进行选题的比重少;在研究方法上,大量集中于文献资料法,问卷调查法,学生研究手段仍然比较单一。
2.体育教育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质量及存在的问题相关研究
胥志敏《浅探体育教育专业学生毕业论文撰写中存在的问题》一文中列出了学生在论文撰写中存在的问题有:重视程度不高,缺乏实践性,针对性不强,论文成果一般。并针对问题提出了改进措施。朱少华,龙昆等在《高校体育教育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质量分析一一以南昌大学2008—2010届毕业论文为例》表明学生论文在研究领域偏重于体育教育方面,研究方法单一,实验研究能力严重不足,并且在论文结构、规范性、逻辑性等方面均普遍存在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了建议。
戴卫东在《提高本科生毕业论文质量的对策建议》中提到高校本科生论文存在的问题有:论文的选题过于理论化;论文抄袭,等现象严重,学生缺乏相关的论文写作技巧;指导教师投入不够;未形成论文质量考核体系。并提出高校教学部门的失范,师生对本科毕业论文的不重视,学生论文写作系统训练的缺乏等原因。
从上述文献可了解到,本科生毕业论文的质量问题一直都存在,并且普遍呈下滑趋势,大部分研究主要是从选题和过程管理等方面进行分析,选题存在陈旧、重复,缺乏创新等问题,如何提高学生选题的质量,完善过程管理体系方面是一个值得研究的热点。
3.非体育专业本科毕业论文选题与质量问题相关研究
夏光祥等在《教育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选题分析一一以S大学2010-2012届为例》提出:学生部分选题脱离专业培养目标、缺乏实际应用价值、选题研究内容“撞车”、选题陈旧,个别选题范围过大,可操作性不强。董秀茹在《土地资源管理专业本科毕业论文选题分析》一文中阐述学生选题出现大而广,题目越大越好写的误区。鼓励学生在感兴趣的研究方向选题,但选题不能过于陈旧或追求热点问题,选题内容的深度和广度要适宜。
张菁《英语本科毕业论文写作质量问题探讨》中提到英语专业本科毕业论文的写作存在态度不端正认真、论文质量低劣等问题。郭剑平、姜艳《论如何提高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的质量》中提到学生论文存在选题重复、缺乏新意、过于宽泛等问题,并分析其影响因素,包括学生无暇专心于毕业论文、指导教师积极性不高、毕业实习定位出现偏差、图书资料方面的缺陷。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不同专业的本科毕业论文选题都有着各自的优缺点,大部分本科生的选题研究方向与本身专业关联紧密,能够围绕本专业的特色展开研究,不足之处仍然是有的选题内容过于陈旧,缺乏创新点,或是题目太大,学生亦难以把握其深度和广度。同时论文撰写时间的安排与学生考研、找工作的时间冲突、师生的态度等亦是影响本科毕业论文质量的原因。
4.结语
【关键词】外语词;新闻媒体;使用原则
2010年国家广电总局对各广播影视机构下发了一份通知,要求在非外语频道,播音员主持人在口播新闻、采访、影视记录字幕等方面,不准使用外语以及外语缩略词,这在业界和学界引发热议,大家的观点普遍倾向于反对“一刀切”式的禁止。其实,这个禁令是有法规依据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无独有偶,在纸质媒体行业也有同样的规定。2006年出台的《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报纸出版质量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报纸使用语言文字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后来,新闻出版总署又下发通知,进一步规范出版物的文字:在汉语出版物中,禁止出现随意夹带使用英文单词或字母缩写等外国语言文字。
这些规定的效果如何?看看近年发展势头强劲的《河南商报》的标题便可窥见一斑。仅在2011年12月7日一期的《河南商报》版面上,就能找到以下标题:
《郑州BRT要扩容》(A1版)、《Hello“焦桐”》(A06版)、《农业路上BRT要向东西延伸》(A14版)、《Hold不住了》(B02版)、《ED分型而治 让男人Hold住幸福》(A13版)、《输出功率达430hp的全新保时捷Gran Turismo,配四轮驱动及运动型底盘(引题),Panamera GTS:四门跑车蓄势待发,续写传奇(主题)》(C06版)、《首付7万CBD旁住两房》(B16版)。
尽管我们不是对这些外语词都能明白,但是并没感到有什么不妥。相反,这些外语词的使用,不仅让人感到新鲜,还能起到调节语言风格、增添语言趣味的作用。
传播的语境是客观存在的,不是某个规定就能改变的。既然“禁止”手段不是一个规范外语词使用的良方,我们不妨给媒体提出一些切实可行的指导性原则,对它们使用外语词加以规范,从而使汉语言在有序的框架内服务社会。
外语词在中国的使用
所谓外语词,即英语单词或者英语短语的缩写或简称,如“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媒体常用缩略词WTO表示,“国内生产总值”(Gross Domestic Product)总是用GDP表示。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外语词在全球得到广泛使用。在中国,外语词的使用也屡见不鲜。如使用AM代表上午时间,MTV代表视频音乐,PRC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等。
作为舆论的引导者,新闻媒体成为使用外语词的主要阵地。在一些稍具专业性的书刊以及面向普通受众的报纸、期刊中,GDP、ATM、BBC、TV、CD、DNA、DVD、E-mail等之类的缩略词令读者目不暇接,电视网络中的此类外语词也时有出现。外语词的使用已经深入社会的各个方面,影响了公众的语言交流和沟通。
外语词之所以能在中国频繁使用且屡禁不止,是由其社会背景因素决定的,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其一,对外开放的大气候必然导致外来词语涌入。在对外开放的国际环境中,近20年是我国历史上对外交流最活跃的时期,经济、文化和政治日趋国际化,包括语言文字在内的传统文化受到猛烈冲击,在这种大气候下,外语词大量地涌进我们的工作和生活领域则不可避免。
其二,外语词简短易记,使用起来,提高了沟通效率,降低了沟通成本。如我们熟知的ATM,多数人不知道其全称是Automatic Teller Machine,因为其频繁使用,就直接缩写为ATM,意为自动柜员机。
其三,从受众的角度来说,由于文化教育的普及,使受众素质普遍提高,愿意接受外来词的群体在不断增加。以前说起DIY,很多人不知道是Do It Yourself的缩写,“自己动手做”的意思,在素质提高的情况下受众普遍明白了其意义。
其四,对于媒体来说,在特定语境下使用外语词能起到特殊的修辞效果。比如上面提到的《Hello“焦桐”》让人对这一政治化的标志物产生了亲切感;说房地产商“Hold不住了”,要降价售房,更是透出幽默和调侃。
其五,当前传播媒介的多样性,也为外语词的广泛使用提供了物质技术条件。尤其是网络环境下多媒体的融合,使传播环境更呈现多样性,这也为媒体的个性发展提供了条件。许多外语词在这种语境下被有些媒体作为展现个性的一种方式大量使用。
新闻媒体中使用外语词的原则
从上文可以看出,在全球化语境下,随着国际交流的日益广泛,世界经济、政治、文化和其他社会等因素相互影响,导致外语词在我国社会生活中大量涌现。我们在维护民族自尊和纯洁语言文化的考虑的同时,也应该有一个博大的胸怀,对于大众媒体使用外语词的现象,应该采取一种客观的态度。在这种“用”还是“不用”的选择中,我们应该持辩证的态度。大众媒体要依据具体的情况,如媒体种类、传播对象、语境因素等,恰当地使用外语词。据此,笔者对新闻媒体使用外语词方面,提出了以下几个原则:
(一)宏观原则
“用”而不“滥”,即适度使用原则。在全球化时代,各个国家之间相互交流、相互影响,纷纷“引进来”、“走出去”。正如鲁迅先生所说:“我们要拿来。我们要或使用、或存放。那么,主人是新主人,宅子也就会成为新宅子。没有拿来的,人不能自成为新人;没有拿来的,文艺不能自成为新文艺。”对于外语词,新闻媒体不能视之为洪水猛兽一概地排斥拒绝,应持有开放接纳的态度,积极地“拿来”,妥善地使用。日本人利用汉字的草书创造了日本式字母平假名,利用汉字的偏旁创造了片假名,从而逐渐形成了汉字与假名相结合的日语文字书写方式,一直沿用至今。有些中国词语,也直接被外国人信手拈来,纳入外语词汇系统之中,“孔夫子”被外国人直接译为“Confucious”、“功夫”为“kongfu”、“麻将”为“mahjong”等。这种交流与影响是当今全球化背景下不可逆转的趋势。
但是必须注意,使用时需要有度。恰当适度地使用外语词,能丰富信息,增加韵味,调节气氛,起积极作用;如果不顾实际情况滥用,则会起消极作用。比如,有人引用这样一段文字:“APEC记者招待会后,我约了STV的记者和一群MBA、MPA研究生朋友,讨论中国加入WTO后IT业对GDP的影响。读MBA的张小姐本来想去COM当CEO,但觉得IT业风险大,转而想去Nike公司。读MPA的李先生却认为加入WTO后,CEO职能将大有改变。随后大家相约关掉BP机,也不上Internet的QQ和BBS聊天,而是去了KTV唱卡拉OK……”这段话里的外语词无论是否缩写,对许多人来说并不陌生,但是总给人一种堆砌卖弄之感,令人生厌。
规范化使用。在信息化时代,外语词的使用增加了汉语本土的词汇量,极大地丰富了汉语词汇,克服了汉语在表达某类新事物上的缺陷。外语词的使用不仅给人们带来了沟通交流的便利,更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许多乐趣。但近年来,由于网络文化的影响,外语词的使用呈泛滥化趋势,网络上也出现了一些生僻的外语词,让人看后一头雾水,不知所云。因此对大众传媒语言进行规范化使用已经刻不容缓,势在必行。这个规范化,就包括对外语词选择性地吸收、进行本土化的规范。对于一些已经植根于受众脑海中的约定俗成的外语词,如ATM、NBA、GDP、WTO等,应该明确其意义,合理使用。对于一些不常见的外语词,应该加以注释说明。如果无法找到合适的词汇来进行表达,必须要使用外语或外语词时,应遵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在这些词后面标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释义,以利于及时准确地向公众传达交流信息。
(二)微观原则
“惯用性”原则。无论是何种类型的外语词,在报刊书面语言和广播电视有声语言中出现,意思应该很明确,易于公众理解。应该尽量使用那些惯用性的公众熟知的缩略词。如发个E-mail、看个KTV、了解一下GDP,此类外语词简单且易于理解,便于公众交流。如果是一些公众不熟悉的外语词,直接使用可能会让人产生辨识障碍(听不懂、看不懂、费解、产生歧义),就应该慎重对待。
“特定语境”原则。语境指使用语言时的环境。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语境指书面语的上下文或口语的前言后语所形成的语言环境;广义语境是指言语表达时的具体环境(既可指具体场合,也可指社会环境)。一个外语词,在不同的时间、地点、场合使用,会产生不同的效果。这里需要注意:一是具有多种含义的外语词的使用。如AM,在介绍时间的情境下就是上午的意思,但在广播技术上就是调频的意思。二是要注意传播场合的特殊性。一般来说,在专业性强的刊物上,可以大量使用专业性的外语词,但是对于大众媒体,以少用或者不用为宜;如果无法避免,最好注释一下。在比较严肃的节目中,比如新闻联播、焦点访谈等,最好不用或少用外语缩略词,而在通俗活泼的娱乐类节目中,可以适当使用些,以达到特殊的传播效果。比如,我们大家熟悉的周星驰电影中有一句经典台词――“I服了U”,意思是“我服了你”,就给人一种诙谐搞笑的感觉。另外网络上流行的一些外语缩略词,如用缩写CU替代See You(再见)、IC替代I See(我明白了)、GG表示“哥哥”、MM表示“妹妹、美眉”等,也能起到增加趣味性的作用。
“注释”原则。对于下列情况,适用于这一原则:
首先,对于生冷的外语词。如果外语词使用频率不高,公众不是普遍熟知,新闻媒体在使用时要加以注释说明。比如APEC,是Asian-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的缩写,即亚太经济合作组织。注释说明,方便受众理解。
其次,对于多义性外语缩略词。比如BBS,既可以是英文Bulletin Board System的缩写,意思是公告牌系统或电子公告板,也是英语Bronze Bauhinia Star的缩写,意思是香港特别行政区――铜紫荆星章。另外还是游戏《王国之心梦中降生》等的缩写。这类多义外语词,在有些场合使用时为了避免产生歧义,注释是很有必要的。
“媒体差异性对待”原则。媒体是将信息传播给大众的工具,是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中介物,又称媒介(MEDIUM)。一般分为三大类:视觉媒体、听觉媒体和视听两用媒体。以报纸、杂志为主的视觉媒体,因为注释方便,加之没有阅读时间限制,有效时间长,可以适当使用外语词,受众有充足的时间去弄清楚其意义,但对于陌生的和容易产生歧义的词尽量还是应该注释说明;而以广播为主的听觉媒体和以电视为主的视听媒体,受众被动接受宣传内容,错过播放时间,不能再重复收听或观看播出的信息。另外,主持人不方便口播注释,故此类视听媒体不宜使用较生僻的或者容易产生歧义的外语词,应尽可能少用或不用。作为视听网络媒体,其宣传的可重复性和可检索性决定了其可以大量使用外语词。网络媒体被称为继报纸、广播、电视三大传统媒体之后的“第四媒体”。网络媒体可以将文字、声音、画面完美结合之后供受众直接检索,反复观看。只要具备上网条件,任何人在任何地点,都可以随时上网阅读浏览,这是传统视听两用媒体无法比拟的。另外,能够上网的人,大都是有一定文化水平的群体。所以,网络也成了很多外语词的聚集地和发源地。
结 语
我们应当看到,外语词的使用在给我们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对我们的传统文字体系造成了冲击。对此管理部门应该辩证对待,不应该简单地加以屏蔽。传播实践告诉我们简单屏蔽的工作方式于事无补。应该面对现实提出合理的指导性原则,根据这些原则,不同的媒体可以根据自身的特点对外语词的使用加以规范,使外语词被恰当合理地使用。
一、明确讨论目的
语文教学围绕什么问题展开,通过哪些具体途径,要解决什么问题,达到什么样的效果等,在讨论之前教师心中要有明确的设计规划,注重学生方法的指导,充分调动学生的思维力量,拓展学生的思维空间,更好地促进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及语文综合能力的提升。如在《荷花淀》学习中,可以设计讨论如下。
师:《荷花淀》这篇小说中的人物描写、景物衬托及细节描写非常精彩,同学们分析讨论一下文中是如何体现的?
生:文中对水生嫂的描绘很巧妙,如:“女人低着头说:‘你总是很积极的。’”话中透露出对丈夫感到自豪。还有:“你有什么话,嘱咐嘱咐我吧。”可以看出水生嫂机敏、识大局、明大义的性格。
生:“女人的手指震动了一下,想是叫苇眉子划破了手,她把一个手指放在嘴里吮了一下。”这个细节描写非常传神,将内心细腻的感情变化表现了出来。
师:这位同学找到的细节描写很好,这也是文章的一处传神之笔,作者观察非常细致,描绘也很精妙,较好地将人物的内心情感世界再现了出来。
师:通过学习,你们能从中感悟到什么呢?
生:学习了本文,我感觉写人物要掌握恰当的描写方法,如抓住特色语言、个性动作及相关细节,才能更好地突出人物的性格。
师:《荷花淀》这篇小说通过对人物形象的描绘,反映人民机智、勇敢,积极同敌人作斗争,表现出对祖国人民的无比热爱。
二、形式灵活多样
学生由于受思维发展及生理心理因素影响,在学习中易对单一、固定化的模式产生厌倦,这是正常的心理现象。教师要采用多种形式,调动学生参与的积极性,从而更好地让学生保持浓厚兴趣,在互动交流中提升学习的效率。教师可以组织小组擂台赛,让学生根据自身实际自主成立学习小组,选出小组长,以小组为单位围绕问题展开交流讨论,通过必答、抢答等形式进行展示。如在《垓下之战》学习讨论中,设计如下。
师:许多同学都喜欢玩“英雄联盟”这款游戏,其中人物的强大能量为人所佩服,这只是虚拟中的人物,历史上的项羽其实也是一位英雄,在他身上展现出许多的魅力,以至于人们对他非常敬佩,同学们通过自学,如何看待这一人物呢,比一比哪个小组最棒?
学生展开激烈的讨论,积极展示。
第一小组:项羽的确了不起,青年时“彼可取而代也”的志向,破釜沉舟的勇气,力拔山兮的豪气,大封诸侯的壮举等,给人深刻的印象。
第二小组:在他身上出现了许多成语故事及名言警句,至今仍然广为流传,如取而代之、破釜沉舟、项庄舞剑,意在沛公、四面楚歌、无言见江东父老等。
师:如果项羽乌江边不自杀,渡过乌江会有什么样的结局?
第三小组:我们小组认为,以项羽的军事能力,完全可以重整旗鼓,以江东为根据地,改变失败的局面。
第四小组:项羽的性格、思想局限性决定了他的命运,要不身边怎么没有一个谋士为他效力,即使过了乌江也不会成气候,大局在那儿,无法改变。
师:同学们的观点很好,各有道理,任何事情都有两面性,不能过于绝对化,只要是在逻辑推理的基础上分析,能说出自己的观点就很好。
三、结合学生实际
在全面推行素质教育的今天,学生的学习压力还是比较繁重。虽然职业学校相对其他性质的学校学业压力要小些,但部分学生还是有一种无形的压力感,在心中或多或少留下一些应试阴影,在课堂学习中有胆怯心理,加上一些学生基础不好,心理素质相对较弱,担心回答不对受到老师、同学的嘲笑,在讨论中不敢参与,有问题也不提出来,影响到学生语文综合素养的提高。如学习《老人与海》一文,这样设计效果比较好。
师:这篇名著是诺贝尔文学奖获得者海明威的代表作品。小说中的人物形象后来成为一种性格典范,同学们能说说自己的体会吗?
生:我感觉小说中的桑提亚格不屈不挠的‘硬汉’性格,非常令人敬佩,从他的身上感受到一种不服输的人生态度,获益匪浅!
师:小说中的人物虽然是虚构的,揭示的道理却是深刻的,同学们还了解哪些名著?
生:我很喜欢《水浒传》,里面的人物形象鲜活深刻,豪爽仗义的性格,勇敢的精神令人感动,喜欢这种硬汉形象。
四、加强方法指导
中职语文教材选取的内容在某些方面具有独特的亮点,有的在主题选材,有的在思想内容,有的在手法运用,等等。教师在具体的语文课堂讨论中,要对学生的学习方法进行指导,让学生针对不同的教材亮点运用不同的学习方法,从中汲取到好的学习经验,培养学生举一反三的能力,更好地促进学生综合能力的提升,也促进语文高效课堂的落实。
如学习《项链》,这样设计效果比较好。
师:这篇经典小说以曲折的故事情节、鲜明的人物形象、恰当的手法吸引了许多的读者,给人回味无穷之感,我们一起来学习本文写作手法的巧妙运用!
生:小说中的故事情节我很喜欢,具有戏剧性,让人不禁掩卷遐思,有点欧・亨利的笔法,值得我们在写作中借鉴学习。
生:本文的选题很好,从平凡的生活中着眼,在平淡的故事中体现深刻的道理,这种写作技巧给我们一些启示,生活中要留心观察,从琐碎的生活细节中捕捉亮点,从中挖掘出具有教育意义的故事来,每一位学生都要加强实践训练,提升自身写作水平。
生:这篇小说的人物描法很妙,尤其是较好地将人物在特定环境中心理的感情变化体现了出来,其他方面如神态、语言、动作等描写方法也很到位,我们都要从中积累人物描法,提升文章的魅力。
师:同学们通过学习,总结出文章写作的技巧,如在生活中巧妙选题,描写人物的方法要灵活,更好地突出人物的性格特征等,要落实到写作实践中,提升自身的写作水平。
教师在讨论中注重方法的指导与学习,加强总结与归纳,让学生从中理解并掌握好写作方法,并指导学生在实践中加强写作训练,达到熟练运用相应的写作技巧,促进写作水平的提升,也促进学生语文综合能力的提升。
关键词:语文课堂教学 提问语 关联性原则 合作原则
在语文课堂教学中,除了朗读外,教师常用提问的形式激发学生兴趣、启迪心灵、引起思考。因此,教师在运用提问语时必须做到:一要清楚有条理;二要适时,即在学生有疑惑时提问;三要适度,即所提问题的难度、深度要和学生的智力、接受能力及其知识水平相适应;四要适当,即所提问题能问到“点”上,富有启发性,恰到好处,助于学生理解知识要点;五要适量,不易滥问,不要过多,要讲究科学性。
一、关联性原则含义
这里所说的“关联性”指的是合作原则中的“关联准则”:要求所说的话要与话题相关,避免晦涩难懂、避免歧义、简练有条理;对别人提问不能答非所问或避而不答。何自然认为“理解话语的标准是人类认知假设。而人类认知假设认为:人类认知事物时总遵循一条 S&W 称之为关联的原则。即根据与之有关联的信息来认知事物。……关联指的是语境效果和所付出的努力。”综观各家之说,我们认为关联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加以界定。
1.静态含义
所谓静态关联,指的是发话者对对方认知语境的假设与理解的期待与受话者的真实认知语境与理解完全或部分吻合,提问语所包含的新信息触发了受问者的认知语境,受问者愿意并且能够对问题做出回答,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正确填补发问者的“信息空缺”。这个时候我们就说教师的提问语具有关联性。
2.动态含义
所谓动态关联,不仅指含有新信息的提问语与学生认知语境(旧信息)的相关,而且指在此二者相关的基础上推断出进一步相关的新信息。之后,旧信息与新信息结合变成了共知信息,这个共知信息又成为下一轮对话的旧信息,和新信息再次结合。
例1:某教师讲授课文《孔乙己》的对话:
教师:孔乙己是如何死的?
学生:遭到丁举人毒打而死的。
教师:不错,那么,他为什么会遭到丁举人毒打呢?
学生:因为他偷了丁举人家的东西。
教师:一个读书人为什么会去偷别人的东西呢?
学生:因为他穷困潦倒,身无分文。
教师:为什么会这样?
学生:他好吃懒做,不会营生,鄙视劳动。
教师:是什么原因使他变成这样的呢?
学生:是他脑袋里的根深蒂固的“万般皆下品,惟有读书高”的观念在作祟。
教师:孔乙己为什么会形成这样的观念?
学生:这是由封建制度所造成的,“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的观念,造成人们重读书,轻视劳动的观念。
在这个例子中,教师利用学生已经固有的知识和穷追不舍的“为什么呢?”“为什么会这样?”等提问推进了话语的进程,展示了教师娴熟的逻辑推导能力和学生在教师的引导下由表及里、由浅入深、由旧知引出新知、旧知与新知相结合产生新知的认知过程,很符合关联性的动态含义。
二、关联性原则在语文课堂提问语中的灵活运用
1.有效关联度,语用效果好
在实际的语文课堂教学中,不少语文教师的提问缺乏关联性和信息空缺,表面上营造了热烈的气氛,实质上流于形式,有损学生思维的积极性。
例2:某教师在讲授同志的诗词《七律・送瘟神》的对话:
师:同学们,“春风杨柳”多少条?
生:“万千条!”
师:对!那么“六亿神州”怎么尧呢?
生:“尽舜尧!”、“顺着摇!”
这位教师的提问看似有相关性,其实等待学生填补的信息空缺毫无意义,不具有思索性、启发性,学生无须思考,也不必思考就能机械地应答,并且还有误导的作用,如后面学生机械回答的“顺着摇”让人啼笑皆非。
我们说遵照关联准则而设计的关联性提问语是指能够触发学生原有的知识语境,学生愿意并且能在一定程度上正确填补信息空缺的提问语。
例3:某教师讲授课文《荷花淀》中的教学片段:
师:(荷花淀开头有景物描写)这样的景物描写有什么作用呢?
生1:反映了这个女人的内心孤寂,这是我个人观点。
生2:衬托了水生嫂的温柔性格。
师:(肯定学生2的回答)这段景物描写宁静而优美。有一个女人在这里劳作。那么大家想想,是不是只有这样的景物才会有这样温柔的人?是用景来烘托人物的。那么还有没有其他的作用?景色这么美,你怎么做?
生:保护它。
师:还有没有?为下文人物的出现起到什么作用?
生:铺垫。
在这个语文教学互动场景中,教师的提问有一个优点,即老师针对一个问题不停的发问,利用“还有没有?”推进话语交际的进程,而不是老师自己进行补充,这种提问具有动态关联性,语用效果好。
2.关联度大,语用效度好
在语文课堂上,教师通常为了实现自己的最终意图,通过不断显映的方式,来触发学生的原有的认知环境,从而逐渐使双方互明,最终实现了动态关联,语用效度好。
例4:某教师在讲授课文《药》的教学片段:
师:夏瑜在狱中跟谁宣传革命?
生:阿义。
师:阿义是干什么的?
生:牢头,社会流氓。
师:夏瑜跟阿义宣传革命的结果是什么?
生:夏瑜遭到毒打。
关键字: 基本原则 研究现状 比较研究 制度重构
一、 我国学术界对民诉法基本原则的研究概览:
一段时间以来,我国各法学部门法均十分注重对本学科基本原则的研究,也出现了一些颇有代表性的著作,如徐国栋教授的《民法基本原则解释》、周佑勇教授的《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可以说这两本书对于私法和公法领域的基本原则研究是很有开拓和借鉴意义的。而对我国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体系的理解,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上最为混乱的问题之一。什么是民诉法的基本原则,哪些原则可以视为民诉法的基本原则,以及作为民诉法的基本原则应该具备什么样的特征和功能,这在我国民诉理论上引起了极大的争论。对于民诉法基本原则的认识有“18种说”、“17种说”、“13种说”、“11种说”、“10种说”、“9种说”、“4种说”、“3种说”等等。除了有关基本原则概念、含义认识上的不同外,理论界对于我国民诉法第一章有关基本原则法律规定的分类和基本原则性质的认识也存在较大分歧。有的学者把该章规定的基本原则分为“宪法和法律组织法规定的原则”与“民事诉讼特有的原则”;有的论著分为“共有原则”和“特有原则”;还有的分为“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在学界的著作论文当中,对于民诉法基本原则的论述不少,但真正做到深入、精辟的不多,尤其缺乏对民诉法基本原则的宏观建构性的论述,也很少把基本原则与具体制度结合探讨。代表性论文主要有:张卫平的《民事诉讼辩论原则重述》,(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6期)、《民事诉讼处分原则重述》,(载《现代法学》2001年第6期);林晓霞:《论市场经济条件下重新评价和构建我国民诉法基本原则》,(载《法学评论》1997年第6期);占善刚的《诉讼平等原则新论》,(载《法学评论》1999年第2期);《对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初步检讨》(载《法学评论》2000年第3期);何文燕的《调解和支持起诉两项民诉法基本原则应否定》,(载《法学》1997年第4期)、《关于民诉法基本原则的探析》,(载《长春市委党校学报》2003年第1期);廖中洪的《我国民诉法基本原则规定的问题及其重构》(载《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5、6期)、《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立法体例之比较研究》,(载《法学评论》2002年第6期);肖建国的《我国民诉法基本原则的理论反思》,载于中国民商法律网(civillaw.com.cn),其内容基本还是《司法现代化与民事诉讼机制的建构》中相关内容的网络版。另外著作主要有陈桂明的《诉讼公正与程序保障》(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版);还有些学者倡导在我国民诉法中规定诚实信用原则,倡导者主要有刘荣军教授、张家慧博士等。其他的著作主要是阐述一些具体的立法构想,对于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意见不一,各抒己见。
二、 世界主要国家对于民诉法基本原则的立法状况:
就世界各国民诉法有关原则的立法体例来看,虽然存在多种形式,但是具有代表性的主要是下述四种①:
1、 德国民诉法的立法体例。德国民诉法在基本原则立法体例上的最大特点在于它不设专章和专门条文对基本原则加以规定。所谓不设专章或专门条文对基本原则加以规定,是指在立法体例上没有关于基本原则的抽象性、概括性的专门法条规定。德国民诉法是一部具有一百多年历史的民诉法典。从1877年制定至今,虽经过多次修改,然而其立法体例基本没有改变。德国民诉法不设专章或专门法条对基本原则加以规定,并不等于说整个民诉法典没有指导意义的基本原则。只不过在立法体例上,不是以明确的立法表现形式或采用专门法条加以规定,而是将其精神、原理和思想贯穿于法典具体条文的规定之中而已。
2、日本民诉法的立法体例。日本民诉法在基本原则的立法体例上的最大特点在于民诉法典中仅设少数条文对较为特殊的基本原则加以规定。所谓较为特殊的基本原则,是指一国在一定的历史时期根据其司法实践的需要和诉讼制度的发展而在法律中规定具有特别意义的诉讼原则。日本的新民诉法是日本明治维新以后,根据当时国内社会政治和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需要,仿效1877年德国民诉法制定的,1890年日本民诉法制定以来,一百多年见虽然多次修改,然而其就法典有关基本原则立法体例与德国民诉法并无二致。即均没有关于基本原则的抽象性、概括性的专门规定。然而1996年6月6日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历经立法上五年反复讨论之后,在有关基本原则的立法体例上作了重大修改。该法典第2条“法院与当事人的职责和义务”规定了两个基本原则:一个是法院应公正,并迅速的进行民事诉讼的原则;另一个是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3、法国民诉法的立法体例。在1806年拿破仑主持制定的《民事诉讼法》中并未对基本原则做出规定。而在1975年新的《民事诉讼法典》在基本原则立法体例上的最大特点在于其不仅设置专章,而且使用大量的条文对基本原则详加规定。法国《民事诉讼法典》开宗明义,在法典第一章“诉讼的指导原则中”,按照诉讼程序进行的顺序,就诉讼的启动、停止、进行;系争的标的;法官裁判的事实范围;证据的提供、证明;法官裁判的法律依据;两造审理;辩护权利和法官听取陈述的义务;法官的和解职责;公开辩论;当事人的诉讼义务和法官对诉讼控制的权力等基本问题中,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角色分配和基本权利(力)、义务关系,用24个条文依次作了详细规定。有学者认为:新法典规定指导原则的许多条文,如果假以时日,将会像法国《权利宣言》、《法国民法典》的诸多条文一样,成为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主义的经典表述。
4、《苏俄民事诉讼法典》的立法体例。其最大特点在于该法典将基本原则与其他内容不加区分,混合在一个章节中加以规定。1964年前苏联制定和颁布了《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的诉讼法典》,该法典第一章“基本原则”的规定中,用14个条文对基本原则以及其他问题进行了规定。例如民事诉讼立法的依据;范围;任务;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的权利;民事案件向法院的提起;处理民事争议的法律依据等诸多问题作了详细而具体的规定。
分析以上四种立法体例,我们不难发现,就基本类型而言,无外乎两种。一种是默示的方式,即法律规定上不对基本原则作明确的规定,而是将基本原则的精神、原理和思想贯穿于具体的法律条文中,通过具体的法条规定加以体现。另一种是明示的方式。即通过设置专章和专门条文,采用具体的法律条文对基本原则明确加以规定。从我国的具体的实践来看,我们任务应该仿效法国民诉法的做法,以具体条文的形式加以规定。主要原因是现行立法采取这样的立法体例,通过这么多年的施行,这种模式以为广大群众和学者所接受。利用现有的法律资源是立新法的明智选择,是立法资源的节约和经济使用。应该强调的是,我们的民事诉讼法中既应该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文规定,更应注重在民事诉讼的具体制度对基本原则加以切实的体现和贯彻。
三、 对于我国未来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完善意见:
(一)、理论纷争的评述:
我国理论界之所以对基本原则的认识和分类存在如此巨大的分歧,从原因的角度上看,虽然不排除来自学者自身认识、视角和理论观念上的差异,但是除此之外,我们认为很多程度上与我国立法上对现行民诉法基本原则的确定和规定的不科学具有直接的关系。换言之,民诉立法对基本原则的概念在内在含义、特征和功能等问题确定上的不当,是引起理论分歧的重要原因。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章的标题即为:“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其中第五条到第十七条共规定了十八个基本原则。由于民事诉讼法仅从外延上对基本原则作了界定,而未能对其下一个完整性定义,因而关于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内涵也就仅有学理上的界说了。近年来学者们对于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潜心研究,包括对基本原则的含义、内容、功能、价值等都进行了深入的研究,而且某些研究在一定程度上已经走上了学者们倡导的“超越注释法学,走向理论法学”的道路。②但是在以下几个基本问题上并没有达成一致。主要是: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定义与特征(属性、性质或识别标准);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基本原则的功能;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
其实以上几个问题的根本是基本原则的识别标准问题,学者们认为的基本原则属性、特征或识别标准不同,那么对于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与基本制度的区分和功能的认识也就当然不同。
陈桂明教授认为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基本属性有三:其一,应该具有根本准则之属性,其效力应该具有一以贯之的统率特质;其二,必须是民事诉讼法特有的,即在宪法和法院组织法中没有加以规定的;其三,必须具有宏观抽象的特质。
肖建国教授认为基本原则应该包含三方面的性质:其一,基本原则的规范性,通过规范性强调基本原则的强制性的来由以及通过思念途径实现它的强制性;其二,基本原则的强制性;其三,基本原则的包容性,即强调它的抽象性。
占善刚老师则认为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不仅是指能够直接彰显当事人诉讼行为与法院审判行为之间互动关系的法律规范,而且尚应囊括昭示当事人诉讼请求与法院裁判之范围以及当事人所主张的且经由言词辩论之事实与法院裁判基础之间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并据此认为在现行的民事诉讼法框架下,只有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方为真正意义上的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也有学者认为作为基本原则应该包含应该“三性”:即始终性、根本性和特有性。
综上,我们认为对于始终性和根本性,学者们基本形成了一致意见。而规范性或说强制性已为基本原则根本性和效力贯彻始终性所包含,不足以独立成为基本属性之一。因而分歧的关键便在于抽象性和特有性是否应为民诉法基本原则属性之一。
法理学界认为抽象与具体是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的重要区别。显然作为一项原则,理所应当应该是抽象的,否则它就是法律规范。原则尚且如此更不用说基本原则了,所以用对于原则的一般要求作为判断基本原则的依据,我们觉得是十分荒谬的!
作为特有性而言,在其他部门法中,是有把它作为基本原则的0识别标准的。例如,在行政法中,周佑勇教授就把特殊(有)性作为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识别标准。⑤但我们必须考虑到民事诉讼法的一些特殊性质。梅利曼就指出:正如民法是大陆法系实体法的核心一样,民事诉讼法是大陆法系程序法的核心。……大陆法系的所以诉讼制度都共同渊源于罗马法、教会法和中世纪意大利法,各种诉讼法的形成和发展所依据的又都是民事诉讼法学家所创造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法是核心和基础,其他专门的诉讼法,甚至包括刑事诉讼法,都是以民事诉讼法的模式为基础演变而成的。⑥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民事诉讼法可以说是诉讼法的“母法”。在实际层面上,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7条就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而在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中都有附带民事诉讼,也都准用有关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所以不难看出,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都应以民事诉讼作为“蓝本”,因而三大诉讼有些原则重复便是情理之中了,而其中又以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跟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更为相象。例如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辩论原则和检察监督原则,在两者中均有体现。严格意义上讲只有处分原则是民事诉讼中的特有原则。若在民事诉讼法中不规定这些共有原则,将会导致三大诉讼失去归依,也会使得整个诉讼法的结构十分混乱,也使得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十分单薄,到时候是不是应该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显然这是十分荒唐的。综上,我们认为民诉法中对于三大诉讼的一些共有原则不但要规定还应作很详细的规定,只有这样才能作为三大诉讼共同的归依。
(二)、基本原则识别标准的重新确立:
我们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如下三个基本属性:
1、内容的根本性
基本原则的内容具有根本性。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对民事诉讼法最基本的问题做出的高度抽象的规定,对如何进行民事诉讼提出了基本的要求,民事诉讼法各项具体制度和有关诉讼权利义务的规定是对基本原则的落实和具体化。作为一种抽象的原则性规范,基本原则是其他诉讼法律规范产生和解释的依据,其他诉讼规范不得与基本原则发生矛盾冲突,否则便无效。正如占善刚老师认为的那样,民事诉讼最基本的问题便是行使诉权的双方当事人和行使审判权法院围绕案件事实的查明及法律的适用而交互作用的过程,所以基本原则必须反映出其中最为根本的关系:当事人诉讼行为与法院审判行为之间互动关系。
2、效力的始终性
正如陈桂明教授认为的那样,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效力具有贯彻始终性,就是说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生效的领域是完全的,对民事诉讼法的全部规范自始至终具有法律效力。通过基本原则的规制,其他的具体制度、条款的规定才能不偏离民事诉讼目的,不偏离诉讼公正的基本价值取向。并作了两点说明,一是效力的贯彻性并不表明民事诉讼法的任何具体规范都是某一基本原则的具体化;二是效力的一以贯之也不排除个别的例外情况。①我们认为,效力的贯彻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其效力范围的广泛性,即基本原则贯穿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他民事诉讼法律规范中;二是其作用的领域的广泛性,即不但对民事诉讼法的全部规范自始至终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对具体的民事诉讼活动起着根本性指导作用。我们不难看出强制性为效力始终性的当然内涵。
3、相对的特有性
如前所述,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这种特有性是一种相对的特有性,是相对于实体法而言的,而不是相对于另外两大诉讼而言的。
在明确了基本原则的确立依据后,对于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和它于基本制度的区分便不再是问题了。唯一有疑问的便是民诉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关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的功能,学者们各有见解,张卫平、徐国栋(他所指的是民法的基本原则)认为有3项, 陈瑞华认为有5项。江伟教授主编的《中国民事诉讼法专论》中收入的陈桂明教授的《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研究》一文认为有2项,即立法准则的功能和行为准则的功能,但从其文中论述来看,实则包括了第3项功能-“法官造法”功能。
对上述学说,肖建国教授总结认为,基本原则主要有三方面功能:1、立法准则的功能。基本原则是立法者思考和行动的元点、参照系。具体程序规则无非是围绕着基本原则而设定的,是基本原则的保障和实现。2、诉讼行为准则的功能。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还是法官、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基本行为准则。不过,由基本原则的抽象性所决定,基本原则的行为准则功能并不强,远远不及程序规则,主要是在程序规则未对有关诉讼程序问题做出规定或是虽有规定,但程序规则规定模糊或相互矛盾的情况下表现出这一功能。3、进行创造性司法活动的功能。立法者在设定基本原则时即承认了自己不可能把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则规定无遗,对于立法者未能预料到设定的程序问题,可以通过基本原则表达价值取向上的关切,同时允许法官对法典做出合乎时代精神的解释,授权法官完成司法立法的任务。
其实我们分析一下不难发现,民事诉讼法学者所谈的民诉法基本原则的功能都未能跳出徐国栋教授所讲的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他们似乎认为民法和民事诉讼法具有私的同一性,所以基本原则的功能也基本上是一致的。我们认为,从规制纠纷双方和法院诉讼行为的角度看,前两项功能无疑是必要和恰当的。但是有两个问题却是值得我们思考的。
第一,在民诉法领域中,基本原则的功能是不是跟其在民法中一样有那么重大的意义?
第二,民事诉讼法中通过基本原则授权法官进行创造性司法的空间应该是大还是小?
一般而言,在民法中,基本原则是作为克服成文法局限性的工具的形式出现的,而由于民诉法是强行法,民事诉讼行为的效力由法律明定,因而民事诉讼规定应当尽量表述为明晰、确定、具体的程序规则,而不宜过多采用原则性规范的形式,“宜粗不宜细”的立法观念至少在民诉法中是行不通的。我们主张,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功能的发挥必须与程序规则的完善结合起来。它给法官预设的自由裁量的空间无疑应该比民法中小的多,所以它在引导法官进行创造性司法意义上的功能也是很弱的。
(三)、民诉法基本原则体系的重建:
我们认为对于未来的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重构应该借鉴法理学中的一些概念和原理。③在民事诉讼法中,首先把民事诉讼程序的终极价值目标,可冠之以核心原则-公正和效率突出出来,作为应然的价值取向;其次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即需要在民事诉讼法中具体加以规定的实然原则,具体包括辩论原则、处分原则和直接言词原则;再次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如民事审判制度(涵括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公开审判、合议制和两审终审制等)、调解制度等;最后的是与民事诉讼法的制度或具体程序规则关联的非民事诉讼法制度,如支持起诉原则、人民调解原则、检察监督原则和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等。
所以我们认为民诉法的基本原则通过两个层次来表达,即核心原则(诉讼公正原则和诉讼效率原则)和构筑诉讼结构的基本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和直接言词原则)。
具体而言,体现诉讼公正的一般原则包括以下几项:
1、平等原则:具体包含以下含义:⑴、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诉讼地位。诉讼地位平等即诉讼权利和义务平等,就是在立法上应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进行平等分配。这不但体现在具体的诉讼制度及法律条文中,而且法院在分配诉讼权利义务时不得歧视任何一方,必须公平地对待双方当事人。如起诉制度,当事人双方平等地享有起诉权,都可以起诉对方。原告和被告的确定,系属一种假定,仅起引发民事诉讼程序的作用,那种歧视被告、认为被告必定败诉的观念是错误的,原告与被告的诉讼法律地位是根本平等的,法院应对当事人一视同仁,平等对待。⑵、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平等,表现为诉讼过程中的另一种形态为诉讼权利义务的对等。如原告享有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撤诉的诉讼权利;与之对应被告就享有承认、反驳诉讼请求和反诉的诉讼权利。又比如,原告具有起诉权,被告则具有答辩权和反诉权。⑶、具有不同国籍的当事人、无国籍的当事人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上诉讼地位平等,即国民待遇对等原则。
2、法官中立原则;只有法官确保中立的状态才能保证诉讼公正和当事人的均衡对抗,这要求法官不偏不倚,于当事人及其律师私下接触,不得在判决前表述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倾向。法官不得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主动调查取证,不得未经当事人申请而开展有关当事人处分之诉讼活动。
3、法律帮助原则;设立这个原则的目的是保护弱者,真正实现公平。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强者可以凭借其经济上的巨大优势,聘请最好的律师,利用其一切可以利用的程序浪费弱者的资源,另其望诉而却步,最终使弱者败诉或不诉。在消费者权益受侵害和环境污染方面等现代诉讼中,表现的尤为突出,因而给予弱者有利的程序保障,可以缩小双方在诉讼上的差距,真正实现对抗和公平。法律帮助原则除包含《民事诉讼法》第15条支持起诉的内容外,还体现以下制度建设:完善诉讼费用减、缓、免交制度;建立完善的律师援助制度;赋予法官释明权②。
体现诉讼效率的一般原则包括以下几项:
1、诉讼经济原则,其基本含义是节省诉讼成本,提高对诉讼资源的利用率,它要求简化诉讼程序,缩短诉讼周期,节省诉讼费用,加强当事人对解决纠纷的选择权,减少诉讼资源浪费,弱化法官调查取证,减少司法成本。
2、诉讼及时原则,它要求程序设置提高及时的判决,诉讼期间安排合理,程序避免重复和可以灵活运用,并建立对当事人和法官违反原则时的约束机制。
对构筑诉讼结构的基本原则中的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属于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但需要改造)学者们认识基本一致。其内涵与外延的研究也基本成熟,在此便不再赘言。
直接原则,亦即直接审理原则,是指法院以直接认知的诉讼资料作为裁判的依据。申言之,即做出裁判的法官须是直接参与当事人的辩论及调查证据,否则不得参与裁判;若由未参加言词辩论的法官参与判决,其审判组织形式即为不合法,其做出的判决当然属违法判决。所谓言词原则,亦即言词审理原则或口头审理原则,是指当事人的辩论及诉讼资料的提供,须在法官面前以言词(口头)方式进行,才具有效力,否则不得作为判决的基础。它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各方诉讼参与人应以口头陈述、辩论的方式从事审理、攻击、防御等各种诉讼行为,凡未以口头形式方式实施的诉讼行为,均应视为未发生或不存在,而不具有诉讼法上的效力;二是在法庭是提出任何证据资料均应以言词辩论的方式进行,诉讼各方对证据的调查应以口头方式询问证人、鉴定人,以口头方式对实物证据发表意见,任何未经法庭上提出和调查的证据不得作为法庭裁判的依据。不难看出,直接言词原则是对我国当前民事诉讼中很多不良现象的直接规制。例如:判而不审、审而不判、法庭辩论“话剧性”、“非约束性”等。我们认为确立直接言词原则的基本原则地位十分必要,这既可以直接制约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混乱现象,对于我国民事诉讼结构的改良也十分有益!
关键词:物理教学 问题意识 教学策略
中图分类号:G633.7 文献标识码: C 文章编号:1672-1578(2012)08-0152-01
1 遵循初中学生物理问题意识的原则,切实提高学生的解决问题的能力
1.1精心设计有层次问题的原则
每一节物理课教师对学生的提问的设计应有层次性。问题设计的深度取决于学生的已有物理知识所决定的学生的提出问题的能力和学生提出问题的层次的水平的不同。心理学理论表明:学生的“最近发展区”各有不同,不可能在同一层级水平上。因此,在物理教学中,教师要从两方面着手:一方面,教师要深入了解学生,分析学生在已有物理知识,学习能力方面的个体特点,力争每个学生在物理课堂教学活动中都有收获,能力都得到发展。另一方面,教师要严格根据教学内容及学生的个体差异,去精心设计科学合理的物理问题,使学生每一节课都能从教师的提问中习得新知,学到质疑的学习方法。比如:在教学完牛顿第一定律之后,教师可设计提问“牛顿第一定律的内容是什么”?这个问题是记忆问题属于低层次水平,
它的解决对培养学生的问题意识是没有一点意义的。但是,如果教师围绕牛顿第一定律的理论,不失时机的提出这样的问题:“牛顿第一定律是怎样得出的呢”?那么这个问题对于学生的推理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更促使学生更好的把握牛顿第一定律的来源起到的良好的导引作用,这个问题就属于高级层次水平。也就是说,教师针对每节课的教学内容设计问题时,要遵循先问“是什么”而后是“怎么办”最后是“为什么”。问题要有梯度,有层次性。
1.2学生习得的循序渐进原则
在物理课堂上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的形成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而不是一蹴而就的。长期的教学实践表明,物理课堂上学生的提问能力是由不会提问到能提问,由不善于提出问题到很会提出问题的过程。是一个循序渐进的发展过程,循序渐进中的“序”是客观的规律,它反映学习者在每一具体学习的之前大脑皮层中已有的意识或无意识的应激反应。例如,学生对于物理知识的学习,必须是学生先学习探究直线运动的概念,特点等,然后学生再去学习曲线运动的有关知识。一定是分析过简单的过程,才能循序渐进学习分析复杂的物理现象。所以说:学生在学习物理课程的过程中,都普遍是从主动提问到主动并善于提问的这样的发展过程。学生提出的问题能问到点子上就是善问、会问、问得好。从学生敢问敢质疑到会问、善问的过程是一个学生在能力上的进步提高的过程。
1.3学生提问益于教学相长原则
物理课堂上学生问题的提出,特别是好的高水平高质量的问题的提出,往往是基于学生的熟练掌握已学物理知识并会学以致用这些知识。当然学生能做到这样必须是学生对已学过的物理知识已进行了多次复习,提前预习后面的还未学习的物理知识,然后再对教材进行了深入钻研,通过实践而达到学以致用,更好地掌握相关物理知识。使原本呆板的枯燥的静态的物理知识转变成具有动态性的活生生的富有多彩生命力的有趣知识。那么教师也可透过学生提出的各种物理问题,随时了解学生对已学的物理知识的接受程度,及时得到来源学生的反馈信息。为教师备课提供了很好的参考依据,使教师的课堂教学的目标鲜明,更加有针对性。并且,每当课堂上学生提出一些高质量的有价值的物理问题时,毫无疑问这也给教师的教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教师机智科学的解答学生所提出问题的过程,也正是教师本人重新思考、学习,重新更新固有知识,提高认识的知识重构的过程,从而提高了教师的教学素养。
2 培养学生物理问题意识的策略
2.1教师转变教学观念,转变学生的学习方式
在传统的初中物理教学中,学生们的学习物理的方式主要是被动的学习方式,俗称“填鸭式”。学生的物理问题意识当然无从谈起了,因此,物理新课程改革以来大力提倡要转变学生的学习方式,改变学生的物理学习以被动的接受性学习为主的学习方式,那么要改变学生的物理学习方式,关键是在教师,物理教师要树立科学正确的物理教学观念,教师在教学时要充分尊重学生的课堂主体地位,做好教师在课堂上的主导角色,只有教师树立了正确的教学观念,物理教师在进行教学的过程中才不会去独霸讲台,一味填鸭而会设计采用科学恰当的物理教学策略,激发学生学习物理的兴趣,更好的促进学生积极主动的学习物理,提高物理教学质量。
2.2教学中注重基础训练,培养学生良好的思维品质
教师在进行物理教学时要注重学生的基础训练,这是培养学生物理问题意识的基础。要让学生不断产生物理问题意识,逐步丰富学生的物理知识,这都是培养学生物理问题意识的基本条件。物理学是以观察和实验为主的一门科学,而认真观察和缜密的实验是学生提出物理问题的基本源泉。对于已掌握了物理理论知识的学生,教师要引导他们必须留意观察任一物理现象,有意识分析,这也是培养学生物理问题意识的重要途径。通过观察学习,让学生发现许多和原有的物理知识经验不同或者是互相矛盾的物理现象,学生们头脑中经常带有“为什么”?激发探究欲望,同时,通过观察还能培养学生的思维品质。
2.3创设科学的问题情境,培养学生的问题意识
物理教师在进行教学前必须科学地设置物理问题情境,题量恰当,提问适时,难度适中,严谨机智处理好每一个问题材料,使学生们进入良好地和谐的师生双边教学活动状态,才能更好,有效地培养学生的问题意识,让学生在科学合理的问题情境中产生质疑提出问题和设想,并开发学生的大脑,积极地进行思维活动,使学生真正成为物理课堂的主人,从而主动的、积极的去学习新的物理知识,探究未知的物理世界。教师在物理课堂教学中,如果能在学生对一些问题解决并思考后,在追问这样的问题:“你是怎样想到这个问题的”?“你为什么这样想问题”?“这样解决问题是否合适?”“你还有其他解决方案?”等。通过步步追逐,引导,启发使学生敢于标新立异,大胆发表独立的见解,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
参考文献:
[1]张大均.教育心理学[M].人民教育出版社,2004.
关键词:语文教学;合作学习;指导原则一、合作学习模式在初中语文课堂教学中的作用
开展合作学习可以促使学生通过合作自主完成学习任务,而又在遇到困惑而得不到解决时寻求老师的协助,这样获得的知识不仅印象深刻,同时也能增强学生的自豪感。在这样的条件下学生的学习能力将得以提升,同时学生的独立性也将得到极大的培养,减轻学生对老师的过度依赖。从学习的过程上来说,学生的合作学习本身就是一种自主学习的模式,通过学生的自主探究来获得知识,对于学生的独立性培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并为养成自主学习、终身学习的良好学习习惯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合作学习应当遵循的指导原则
由于初中学生正处于青春期,思想上和行动上存在许多不成熟的表现,因此,合作学习首先就应当遵循加强教师引导的原则。教师以及相关人员一定要特别关注那些自律性较差和学习成绩偏差的学生,对他们加以正确的引导,教育他们不断增强自身的自律性,提高他们的学习兴趣。此外,还要遵循注重环境效应原则,为学生的合作学习提供一个适合的学习氛围。可以根据学生的自身特点,针对其中不足之处,适当地举办一些团队知识竞赛等合作形式的学习活动,使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加强合作精神的养成。最后,针对学生的培养则要做到遵循合作学习的自主性。教师可以有选择性地适当删减一些枯燥、缺乏实际教学意义的教学内容,改由学生自己通过合作去获得发现,增强学生的自主性。
伴随着教育体制的深化改革,高效的合作学习模式将会得到越来越多的应用。为此,各学校应当在坚持指导原则的前提下,积极创新利用合作学习模式。同时对于初中语文的合作学习模式的发展,要不断地丰富合作形式完善合作内容,为我国初中语文教育发展提供更多的支持。
参考文献:
[1]谢霞.浅谈初中语文课堂教学中学生显性合作学习活动形式[J].现代语文:学术综合版,2012(8):96-97.
四位一体 管理体制 综合评定 考核评定
中学生思想品德教育过程是培养学生知情意行的过程;是促进学生思想内部矛盾斗争的过程;是组织学生的活动和交往,统一各方面教育影响的过程;是一个长期的、反复的、逐步提高的过程。
一建立完善的思想政治(品德)课“四位一体”的教育教学管理体制
“四位一体”教育教学的管理体制是指: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依据教学大纲的要求,把思想政治(品德)课教学与时事教育、学校日常思想教育工作、校外教育活动有机结合起来,把思想政治(品德)教师的课堂教学与班主任、政教处、共青团(少先队)干部对学生的政治思想品德教育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合力,共同完成学校的德育任务。
1.制订思想政治(品德)课“四位一体”教育教学计划。在开学初,学校德育领导小组召开政教主任、班主任、团总支书记(少先队辅导员)、政治(思品)教师联席会议,根据思想政治(思品)课教学大纲的要求和思想政治(品德)课的内容,针对学生的思想实际和学校本学期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的中心,制订“四位一体”的教育教学计划。计划包括:本学期德育工作的重点和中心;思想政治(品德)课哪些内容作为本学期德育工作的主要内容;思想政治(品德)课怎样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地进行教学,向学生提出哪些行为要求;政治思品课教师、班主任、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共同开展哪些教育活动,内容、形式、目的是什么,谁牵头组织等。
2.根据计划安排,各教育渠道做到目的统一、内容统一、行动统一。
3.学校德育领导小组负责监督“四位一体”教育教学计划的实施,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共同搞好学校德育工作。建立“四位一体”教育教学,有利于发挥思想政治(思品)课在学校德育中的主渠道作用,有利于学校整个德育工作的开展。
二、建立思想政治(品德)课的课堂教学与课外教育活动相结合的教学结构
形式思想政治(品德)课的课堂教学与课外教育活动相结合的教学结构形式,是把思想政治(品德)课的课堂教学与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调查、参观访问、学生撰写小论文、专题讲演会、英模报告会等教育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地对学生进行“知行统一”教育的教学结构形式。
1.思想政治(品德)课的课堂教学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原则,做到既教书又育人。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是思想政治(品德)课教学的基本原则,也是中小学思想政治(品德)课的内在要求。一方面,教师必须从学生的实际水平出发,在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下功夫,恰当运用实际材料讲清理论基础知识,使学生懂理论,掌握基本观点。另一方面,教师必须逐步培养学生学会运用的立场观点、方法去分析实际问题,使学生运用所学理论指导自己的言行,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2.组织学生搞好社会调查,参加社会实践。教师组织学生到社会做调查,是培养学生观察和分析能力,培养学生参加社会实践能力的重要途径。在思想政治课授课之前或授课之后,师生坚持向社会做调查,了解社会生活实际。把调查上来的材料运用于课堂,进行理论联系实际教学,这样做有利于教师讲清知识理论,学生弄懂理论知识,同时培养学生观察和分析问题的能力及参加社会实践的能力。
3.组织学生撰写政治小论文,定期召开小论文宣读会。学生撰写政治小论文,是贯彻理论联系实际教学原则,促进学生知识、能力、觉悟三统一的重要一环。学生撰写政治小论文和宣读小论文的过程,就是学生运用思想政治课学到的理论、观点,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可见,教师组织学生撰写小论文,定期宣读小论文,是提高学生观察和分析问题能力的重要途径之一。
4.上好思想政治(品德)活动课。思想政治活动课是和政治课有联系的,但又是不同于思想政治课的一种教育活动形式,它是围绕思想政治课的有关内容或在思想政治课的理论、观点指导下开展的教育活动。充分发挥思想政治课在学校德育中的主渠道作用,必须在搞好课堂教学的同时,适当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富有教育性的活动,如主题班会、讲演会、知行统一汇报会、小论文宣读会、知识竞赛等活动。
三、建立思想政治(品德)课“四位一体”的知行统一体综合评定制度
对思想政治(品德)课进行整体改革,充分发挥其在学校德育中的主渠道作用,不仅要在教材内容、教学管理体制、课堂教学结构、教学方法等方面进行改革,而且,必须在考试方法上进行改革,打破单一笔试、一张考卷定成绩的考试制度。思想政治品德课“四位一体”的知行统一综合评定制度,是思想政治(品德)课教师、班主任、政教处和共青团(少先队)干部组成“四位一体”的评委会,把学生知识理论学习情况和行为表现情况综合起来,评定学生政治课思品课的学习成绩的制度,它包括理论知识考试评定和行为表现考核评定。
1.理论知识考试评定:把每个学生期中、期末两次考试分数平均作为一学期政治科、思品科的理论知识成绩,然后根据这个成绩做定性评价,90分以上为优,70~89分为良,60~69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
2.行为表现考核评定:由思想政治(品德)课教师、班主任、班长、团书记组成评委会,根据思想政治(品德)课向学生提出的行为要求及《守则》、《规范》内容,制定行为表现考核标准。采取自评、小组评、最后评委会总评的办法,给学生评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个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