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3-10 14:5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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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产能力的判定
企业生产力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收益,财务操作会使生产力高于其他同行公司,需要从总资产、固定资产和经营净资产几个方面对不同指标进行考虑,其中,对静态指标范围的规定值进行严格把控,一般情况下应大于零。经营净资产=(资产总和-货币资金-短期投资)(-负债总和-短期借款-长期借款),这反映了公司经营力和风险,如果净资产低于零,表明经营出现了风险,投资者会认为公司出现了困境,可判断为财务异常。
(二)经常性销售判定
经常性销售指标出现异常,是公司操纵着经营环节的财务指标,财务操纵会由应收账款表现出来,因为应收类账户是公司用来进行操纵的科目。所以,应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和主营业务收入账户进行异常检查。与此同时,要对财务指标和会计科目两者的合并趋势进行考察,对不完全反映的财务异常情况进行详细分析。
(三)利润指标
其他业务利润在很多情况下是上市公司对财务进行操纵的手段,比如,经营收入很大程度上被计入了其他业务利润科目中。财务异常可以通过非经常性业务指标进行识别,识别相对较为复杂:
(1)上市公司想要进行财务操纵,需要有利益者的支持;
(2)没有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
(四)资产质量指标
资产质量指标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比如虚拟资产,虚拟资产包括了:待摊费用和应收款项等。公司对财务进行操纵在一定程度上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有很大的影响,大大降低了公司资产质量,增加了虚假资产。
二、上市公司财务异常的会计监管
(一)合理界定上市公司的财务操纵
财务操纵具有一定的财务欺诈性,财务欺诈主要是指公司高层对重大数据进行漏报错报,误导阅读者改变决策判断,在财务审计和财务报告等环节很大程度上有欺诈行为,导致财务数据不具有真实性。财务欺诈主要包括会计准则下的人为操纵和会计准则以外的人为操纵。为了保证投资者的利益不被损失,我国证监会严格要求了上市公司的财务质量,特别是净利润指标和净资产的考核。上市公司如果进行了财务操纵行为,财务流程肯定违背了会计准则,致使财务信息失去真实性,使得财务信息在报送时出现了异常,公司管理层会在不违背会计准则内容要求的前提下,选择有利于自身的准则。财务操纵致使财务异常,由此可以看出,财务指标的表现往往较为极端,不是偏高就是偏低。很大程度上,上市公司财务操纵会出现多种行为,这种异常行为能够通过一些指标反映出来,使异常信息暴露出来,通这种异常信息为会计监管提供必要的监督管理的依据,证券监管机构对财务报告和各个财务环节进行必要的调查,以此对上市公司采取财务操纵的真实性进行确定。
(二)财务异常的会计信息监管
上市公司财务进行实施操纵往往是在日常经营活动中进行的,包括一些确认环节和政策的选择环节中。在日常经营中,一些上市公司很多情况下通过不公平交易、虚构交易和一些非经常性经营活动等对日常经营进行财务操纵。公司在确认环节和会计记录的环节中,很大程度上会对成本、收入和收入数据进行不真实记录和不合理确认,以此来实施财务操纵。在会计政策环节中,上市公司会对政策进行更改,实现操纵利润和资产质量的目的。上市公司的外部主要是由会计师事务所和证监会进行监管,对此,监管措施主要包括了一系几个方面:
(1)通过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会计监管进行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通过审计活动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进行必要的质量审计,对异常情况提出审计意见;
(2)证券交易所监管。证券交易所监管部门必须要根据不同的上市公司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进行定期监控和审核,如果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有疑问,并拿出合理的证据,就可以把该公司确定为财务异常操纵怀疑对象,可对其进行实地审查;
(3)证监会监管。公司在申请上市的过程中,公司出具的财务报告需要进行严格的审查以确定报告数据的真实性和异常情况,最后确认待上市公司是否出现财务操纵行为。与此同时,如果证监会有合理的怀疑证据,质证公司有财务操纵行为,应当对其进行必要的深入调查,如果调查发现确实具有财务操纵的证据,证监会要根据具体细节对违规公司进行相应的处罚。另外,我国财政部和政府监管机构有权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进行抽查。
三、结语
[关键词]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董事会,监事会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蓬勃发展,保费收入年均增长34%,是国民经济中发展最快的行业之一。目前,保险公司总资产已经突破1.9万亿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宏伟目标对保险业的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在这种新的形势下,加强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建立现代保险企业,对于进一步促进保险业改革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1AIS)于2004年1月的保险公司治理的核心原则指出,公司治理结构和保险公司决策程序是保险监管的关键组成部分,根据这一理念,把政府监管与公司治理结构结合起来,既有利于通过监管督促保险公司不断完善治理结构,也有利于从根本上防范风险。
一、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国有保险公司与股份制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存在的共性问题
1.法律法规滞后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公司法》、《保险法》以及一系列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对于公司治理结构中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职责范围都有明确规定,但是由于保险公司发展迅速,现实问题层出不穷,相关法律法规存在一定的滞后性,譬如对在实践中已有多家保险公司实行、业内普遍认同的首席执行官(CEO)制度,就没有明确的说法。对于现实中保险公司治理结构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相关法律法规应及时予以体现,以与现实发展情况相适应。
2.独立董事问题
目前我国保险公司中,无论是国有还是股份制,大多都聘请了独立董事,作为公司利益共同体的重要代表,独立董事代表的是公众的利益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但目前独立董事制度都面临着严峻的问题:一是独立董事主要由大股东决定聘请,是否决定聘请以及聘请后的薪资问题都由大股东决定,使得独立董事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大股东,从而很难代表中小股东的利益,也很难对公司经营活动发表客观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身份尴尬;二是大多数独立董事来自院校和研究机构或政府部门,缺乏保险公司实际操作经验,很难对公司经营活动起科学决策和监督作用,影响监督的有效性。“花瓶”独董的现象不乏存在。最近一家主要媒体对各行业上市公司抽样调查显示,33.3%的独立董事在董事会表决时从未投过弃权票或反对票,35%的独立董事从未发表过与上市公司大股东有分歧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的作用受到广泛质疑。
3.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激励机制问题
目前在境外上市的保险公司中,有的尝试实施虚拟股票期权或股票升值收益权进行期权激励,但是国内相关法律和法规对高管人员实施中长期激励计划并无明确规定,更谈不上相关配套规定,在现实中很难操作。在保险市场竞争异常激烈的形势下,很多公司为了稳定高管团队,使用提高年薪的办法,加大了公司的治理成本。还有一些保险公司实行员工持股计划,但是由于人人平等,持股量小,达不到激励员工的目的。
(二)我国国有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1.股权控制问题
目前,在我国国有保险公司中,大股东是国家,国有股占比过高,股权性质单一,国有股占有绝对的控制地位。政府作为国有股权的代表对公司实行控制,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尚未寻找到高效率地行使所有权的方式,目前通过层层委托授权经营者管理,而委托人并不是真正的产权所有者,不享有产权剩余索取权,原国有公司存在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同时公司经营者的绩效评估体系复杂且目标多元化,其人事任免权又另属一套体系,政府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对公司的人事安排干预过多,从公司总经理到部门经理都由政府主管部门任命。因此难以跳出官本位的束缚,使市场意识和进取意识弱化,从而成为影响国有保险公司发展的重要阻碍。在国有独资保险公司中,不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成员由政府委派。由于各级政府部门的利益不一致,又不能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的权利,最终导致所有者缺位。政府官员干涉和控制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使保险公司的经营自得不到落实,使国家的所有者权益得不到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压力较大。
2.董事会及监事会的作用得不到正常发挥
在国有保险公司中,董事长及董事会的权力较小,凡是需要公司董事会做决策的事都由政府部门管理,国有保险公司不能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从公司总经理到部门经理都由政府主管部门任命,公司的经营决策难以通过经理层的经营活动充分、有效地贯彻下去。同时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尚未得到有效地行使,监事会成员的监督水平、监督的积极性和责任感有待于通过制度建设得到进一步的加强。
3.没有建立经营管理人员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高层经营管理人员大多由政府而非董事会任命,他们的级别、工资、奖金和福利等与他们的经营业绩的好坏无关,这就抑制了经理层经营管理的积极性。同时,公司经理在经营的过程中,有可能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损害资产所有者的利益。
(三)我国股份制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1.尚未完全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近年来,我国保险业通过多种筹资方式,逐步实现了保险公司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如推进规范上市。但是投资主体的多元化背后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拥有股东63家,大多是国有企业。国有股东行使自己权利的积极性不高,股东大会表决流于形式,尚未形成对董事会具有强有力的制约机制。另一个问题是,有些股东通过关联股东,间接控制股份制保险公司。如有些企业通过其附属公司的关联交易控制股份制保险公司的股份,已经远远超过了国家对金融企业单一股东持股限额10%的限制,容易造成少数股东大权独揽的局面,从而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2.董事会及监事会职能未得到正确发挥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关键是加强董事会自身建设、充分发挥董事会的各项职能。目前在我国股份制保险公司中董事会的职权和责任还不明确。董事会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董事长权力绝对化,没有真正做到集体决策。因为在股份制保险公司中独立董事尚未得到普及,即使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同内部董事在薪酬及是否聘请等方面一样受制于董事长,在很大程度上是由董事长来决定和控制的。同时独立董事的作用未得到合理发挥就使得董事会成员和经理的经营活动往往偏离股东的利益,形成“内部人控制”。监事会存在同样的问题,监事在薪资、聘用等方面受制于董事会,难以有效地行使监事的权力,无法实现对董事会及经理层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
3.经理层的职能未能很好地实现
目前股份制保险公司中经理层的激励机制没有得到完害,股票期权等激励措施没有法律依据,实践中还有待于摸索。激励机制的不健全导致经理层的利益与股东利益相脱节,影响其职能的发挥。此外,有些保险公司中董事长与经理由一人担任,影响董事会对经理层的监督,也影响了经理层职能的有效发挥。
二、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的相关对策
(一)国有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的相关对策
1.产权配置创新,优化国有股权结构
引入多元化股权结构,进行股份制改造。在保持股权“国有”性质不变的前提下,通过产权流通、股权置换等多种形式,多方引入国有机构投资者,如社保基金、国有(控股)企业等,从而优化国有股权结构,促进股权相对分散,形成多元化。将国家独资的股权结构转变为国家持股、国有法人持股、民营企业持股、外资企业持股的多元化股权结构。这样一方面可以解决国有独资保险公司资本金不足的问题,另一方面可以克服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所有者“非人格化”的缺陷。在多元化股权结构下,各方面的股东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将强化对公司董事会和经理人员的监督和约束。
2.加强董事会的职能,完善监事会的监督职能
中国保监会领导曾强调,公司董事会的建设是公司治理的核心,应该从六个方面加强:一是保险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二是建立董事资格审查制度;三是加强对董事的风险教育;四是建立董事追究制度;五是建立监管部门与股东之间的监管信息反馈机制;六是建立外部审计报告制度。国有保险公司的董事会职能也可以从以上几个方面加强。
同时应尽快完善监事会的监督职能。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监事会要检查国有保险公司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保险、经济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检查国有保险公司的财务,查阅其财务会计资料及与其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其财务报告、资金营运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核查国有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金营运等情况;检查国有保险公司的董事、经理等主要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可根据国有保险公司年初确定的经营目标、保险监管机构对国有保险公司的考核评价办法等对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通过提出专项检查任务等方式,指导国有保险公司的内部审计、稽核、监察等内部监督部门开展工作。实践中,应保证监事会按照以上规定对国有保险公司进行监督。
3.建立管理人员有效的激励机制
可以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创新,激发管理人员的工作热情。合理拉开档次,根据员工职位、工作年限和贡献大小等确定相应标准,通过建立等级梯次,鼓励员王提升的积极性。同时可以完善实践中某些保险公司已经实施的股票期权计划,从法律上对此制度加以肯定,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以便于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二)股份制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的相关对策
1.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并保持股权结构的清晰
投资主体多元化,可以避免股权过分集中,降低决策风险,股权清晰简单而适当集中可以确保董事会作用的有效发挥,为推动公司的快速稳健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股东企业要规范、透明,确保质量。规范、透明的股东企业会为公司治理结构的形成提供许多先天的优势。股东的价值观念和管理理念要一致。股东投资的价值观念往往决定公司的商业运作模式,直接影响公司经营指导思想和策略。实践表明,目前许多公司出现的问题以及暴露出来的摩擦与分歧,在很多方面来源于对保险行业特别是寿险公司经营规律、发展道路缺乏了解。股东企业行业背景差距太大,投资价值观念和管理理念不一致,为日后合作和发展埋下隐患。
2.正确发挥董事会职能
一是建立董事审查和问责制度。从监管的角度来看,建立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证高素质、有经验的人员进入董事会,确保董事能公正负责地履行职责,从而保证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应考察拟任董事的行业背景工作能力、业务能力,以及董事的忠诚度、代表性、职务与职责权限,使真正的内行和对于公司的发展管理具有规划能力、同时具有发言权的股东代表进入董事会。董事问责制度是指对于在公司经营不当的时候,未能提出可靠的调整意见的董事,应该考虑基于保护股东、投保人等公众利益的理由,向法院申请取消其担任董事的资格,强化对董事的问责机制。要设立有法律地位的、有关公司董事责任的声明,要强化对公司董事的训练。
二是广泛设立独立董事,避免内部人控制。在股份制保险公司中,应该设立不属于“内部人”的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入是非常必要的,但同时也要避免流于形式。真正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要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从监管制度上加以规范,明确独立董事的职责和法律责任。独立董事的主要任务是监督公司的经营活动,维护股东利益,参与董事会的重大决策,为公司提供咨询、意见、考评董事会的工作绩效,并决定其报酬。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具有否决权,被独立董事否决的议案如果再议时,要由全体董事的2/3以上同意才能通过。并且要在公开披露的决议中列明独立董事的意见。对股份制保险公司经营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有关信息,独立董事应该能够及时获得。独立董事如果没有履行相应的职责,应该承担责任。
三是应建立董事会议事制度。全面、高效地行使董事会的各项职能必须有完善的董事会议事制度和规则,并且要严格遵守和贯彻。董事会议题要务实,每次董事会会议都确定专项议题,进行专项讨论,解决具体问题,避免形式主义,走过场。建立追踪和整改制度。每次董事会议应将上次董事会责成落实的事项,向本次董事会进行报告,强化对董事会发展战略的贯彻执行。
四是董事会应设立专门的委员会,如执行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等,这些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应由外部董事担任。执行委员会应对公司的总体业绩进行监督,就有关公司总体方向的一切重大事项向董事长提出建议。审计委员会审查公司的内部财务状况。公司稽核部门直接向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有一套完整的审计追踪反馈系统,追踪整改情况。会计师事务所的年度外部审计是公司审计监督体系的重要补充,这对于具有公众性质的保险公司来说尤为重要。如太平人寿就把内部审计、董事会审计和公众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三种方式相结合,发挥监事会在稽核审计中的作用,严格按香港上市规则要求披露信息,确保了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的透明度。薪酬委员会应根据董事会决定的薪酬政策,确定应付给董事和由董事会任命的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
3.正确发挥经理层的职能
一是建立对经理层有效的激励机制。建立合理的报酬制度,将公司经理的利益与股东的利益结合起来。可以考虑采取对经营者和骨干人员实行认股权证、股票期权等激励办法,使他们的利益与公司的利益联系在一起。也可以通过外部评价的方式,实现对经理活动的监督。
二是确保董事会对于经理层的监督。主要体现在:全面监督他们执行董事会制定的经营目标、重大方针和经营管理原则的情况;掌握高层经理的任免、报酬与奖惩;防止个别股东、董事以及经理人员滥用公司资产和进行私下交易;设立财务控制与风险监测系统,确保公司的会计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监察主要的资本支出、资产售出、收购和兼并;监督信息披露的过程,保证信息披露的全面和及时;董事会成员与经理、副经理不能高度重合,一般情况下董事长与经理应分设,削弱关键人物的过度权利。
[论文摘要]竣工决算是基建会计一项基础性的工作,随着高校规模的不断扩大,基建项目投资日益增加,但建设项目竣工后存在没有及时办理竣工决算的问题,因而影响了固定资产的交付使用和学校对资产的管理,本文就竣工决算滞后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基建工程竣工决算反映了工程项目从筹建到验收时实际发生的全部建设费用,是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基本建设拨款核销文件的依据,也是基建会计一项基础性的工作。根据财政部的有关文件规定,基建工程项目在完工后的三个月内应编制竣工决算报表,但事实上,随着近年来高校规模的不断扩大,基建项目投资也日益增加,一些高校的竣工决算却经常被长时间的搁置,导致竣工决算严重滞后,进而影响了固定资产的交付使用和学校对资产的管理。因此对高校基建工程竣工决算滞后问题加以分析并制定相应防范措施,对于今后正确的基建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法的选择以及工程建设经验的积累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高校基建工程竣工决算滞后的现状及影响
高校自98年扩招以来,招生人数从108万人到2005年招生人数的504万人,随之而来的是高校各项设施建设的迅猛发展,基建投资日益增大。如某省教育厅的数据显示,05年省属高校的在建工程是25.4亿,拨款是32.05亿,多数高校工程竣工后虽已交付使用多年,但仍以在建工程的形式存在的有9.7亿,占总在建工程的38.2%。竣工决算的滞后与基建工程的特点有关联,但多数还是其他的原因引起的,因为多数高校基建面临的是繁重的项目管理任务,为了学生能够如期入学,工程项目要赶工期,赶进度,学校注重的是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施工阶段的控制管理,管理的目标是按期交付使用,却忽视了工程项目竣工的后期工作,造成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滞后,进而出现了一系列的影响。
1、竣工决算滞后影响了办理固定资产财产帐的管理。建设项目在竣工后多年没有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只能先交付使用造成固定资产已使用,但没有资产帐。而且长期不进行竣工决算,时间一长,资料提供不全,更难以进行竣工决算,进一步影响了工程项目结转为固定资产财产帐,易造成学校资产的流失。
2、竣工决算滞后导致资产管理与使用脱节。建设项目没有及时办理竣工决算,相关手续不齐,国资部门不能办产权证书,未纳入学校资产的核算管理。而使用部门管理的重心是教学,缺乏资产管理方面的经验,这容易使资产的管理出现“真空”现象。特别是在一些教学设施及设备的管理上,由于管理的缺位,影响了学校对资产的正常管理与合理使用。
3、竣工决算滞后导致资产成本人为增加。在工程交付使用过程中,会发生一些维修费、配套设施等支出,由于未及时办理竣工决算,该工程的这些费用会被摊入工程成本。而且实际工作中还存在着随意地将非本项目的维修费、更换配件等摊入工程成本,人为地增大建设项目的成本。另外,工程结算取费系数每年都在发生变化,迟报工程决算,会引起工程成本的增加,使资产的成本与实际成本不相符,造成资产计价的不实。
二、基建项目竣工决算滞后的原因分析
1、校领导对竣工决算管理意识淡薄,管理不完善。(1)校领导对投资资金管理经济效益的意识不强,且学校管理的重点是教学科研,因此校领导更关心的是工程的进度、完工日期以及学生能否按期入学等问题,却忽视了对竣工决算的办理,学校认为欠缺的只是竣工决算的手续问题,并不影响建设工程项目的交付使用。因而,基建工程项目的竣工决算就被搁置,若遇上领导换任,易造成基建历史遗留问题。(2)各职能部门缺乏沟通与协调。基建、国资、财务、院系等部门之间由于缺乏沟通,相互配合不够,在工程项目完工后,基建部门对竣工决算所需的材料或程序不了解,使基建材料提供不完整,竣工决算不及时,最后国资部门按小于基建工程项目帐面数给予入帐,导致帐面数与实际资产数严重不相符。而工程后期所发生的费用是以资产入帐还是使用部门以修缮费用入帐,这些费用在财务管理上分得清,但在部门之间因涉及局部利益却较难分清。如某高校的基建部门,工程项目食堂在98年初已完工,食堂附属设备在98年购买,由于该项目超投资且手续不完整,食堂及锅炉的竣工决算至今没有办理,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未入学校资产帐,造成实际资产与帐目严重不符。在今年使用部门已多次要求对该设备进行报废,但国资部门因锅炉设备目前为止还未办理资产入库手续,因而其设备即使报废年限已到期也无法办理报废手续。由此可见,部门之间协调与否,影响着竣工决算的及时性。
2、基建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的素质问题影响竣工决算的及时性。(1)高校基本建设工程由于工期紧、任务重,以致于一人多岗、超工作量地工作,及管理人员队伍的不稳定性,造成管理人员的管理行为缺乏制度的制约,而且还很难对工程项目的质量、投资的效果进行有效的监督。比如现场施工管理人员既要对现场检查、隐蔽工程进行现场签证,又要进行工程造价的审核,还要负责保管工程的有关资料。在人员超负荷工作以及岗位职责不清、岗位职能交叉的情况下,一旦基建工程项目管理出现哪一环节的问题,管理人员之间容易出现互相扯皮,互相推诿的现象,使竣工决算所需的前期工作断层,造成竣工决算不能如期进行。另外在实际工作中管理人员对竣工决算知识的缺乏、工作经验等职业素质方面的欠缺以及法律意识的淡薄等,也会造成竣工决算的滞后。(2)基建财务人员问题。多数高校基建财务人员缺乏、专业知识更新慢等方面的问题,造成新时期的基建财务人员衔接不上,财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专业知识跟不上经济时代的发展。基建财务人员对项目建设经常停留于表面的工作,如某高校的基建财务人员,在退休时,所移交的帐面显示基建项目已完工,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业已送达,财务人员却没有向主管部门申请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报告。基建财务人员业务素质的高低、实践经验的丰富与否、良好的职业道德等也影响着竣工决算的及时性。
3、对财政性资金结余的操纵导致竣工决算滞后。高校的基本建设资金应严格控制在工程预算之内。但高校基本建设对工程项目常常是贪大攀比,盲目扩张,脱离实际,在施工过程中经常更改设计,使得在建工程经常是超预算进行,而在超预算缺口的资金不能落实时,就容易造成竣工决算的滞后。同时高校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不是单项的专户专用,由于在实际操作中可以自行调剂建设项目资金,学校在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基建财务报表时,隐瞒了建设资金结余的情况,而主管部门在竣工决算方面的监管乏力也潜在的助长了学校的这种做法。因此,高校在工程完工后,并不急于进行竣工决算。
4、承建商存在工程质量问题。一般情况下承建商在工程完工后,应提供竣工决算的材料,但承建商在竣工决算时,对工程量的计算、工程定额的套用、材料差价的确定等高估冒算,以赚取更多的利润,这与高校建设方的工程质量要保证,要节省资金、降低工程成本方面,两者财务管理的目的不同。另外承建商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一些质量问题,建设方认为应对承包商进行经济上的处罚,而承建商反过来则认为这是因设计缺陷而导致的技术问题,在质量问题的责任认定上,承建方与建设方会产生较大的差异。因此,双方在质量、定额套用、取费问题上存在比较大的歧义,导致了竣工决算无法按正常程序进行。
三、竣工决算滞后的防范措施
1、校领导重视竣工决算,加强和完善管理。(1)校领导的重视与支持是创造竣工决算的良好外部环境。领导要高度重视基建工程项目的后期工作即竣工决算,强化项目管理意识,认清竣工决算在项目管理中的重要经济意义与作用。成立以校领导为主,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为组成成员的基建竣工验收会,负责基建的竣工决算工作,校领导要在关键问题、重要环节如验收环节要亲自参与,以使基建的最后环节竣工决算能够顺利开展。(2)加强各职能部门的协作关系,提高管理效率。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应相互沟通,相互协调,提高部门间相互配合的工作效率,做好各项基建材料的基础性收集工作,档案收集与项目管理同步进行、实时同步地检查,不断补充,避免因文件的缺失而造成竣工决算的滞后。校领导对基建的历史遗留问题确实是建设方责任的,要责成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经办人把该补办的材料补齐全,办理清楚,确保竣工决算的顺利进行。
2、加强人员素质管理。(1)制定岗位规章制度。基本建设管理部门应制定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职责范围等规定,并对基建工程项目实行项目责任人负责制,确定“谁负责的项目,谁负责竣工决算”的原则,实行负责到底的办法规范工程项目的办事流程,形成管理人员照章办事的自觉性,有效地规范基建管理人员的行为,使基建管理规范化、程序化和科学化。(2)提高人员素质。首先,基建部门平常应加强管理人员的思想素质与业务知识的教育、鼓励大家参加社会上的专业知识考试,在提高理论的同时积累实际工作中的经验,把职称评定、提拔任用与平常的工作表现、工作效率相结合,切实提高基建管理人员的待遇,既能体现学校对管理人员辛勤工作的肯定,又能对其管理行为的效果进行奖惩。学校应避免管理人员的频繁流动,以保证基建工程项目工作的连续性。其次,基本建设工程的周期长、跨度大,财务人员在基建工程项目建设初期,就应开始收集、整理、分析原始资料,着手准备竣工决算的各项事前工作。财务人员除了业务素质强之外,还要经常随基建管理人员到施工现场,加强了解工程的实际进展情况。学校应对基建会计设置A岗、B岗,两岗人员相互互补,相互补充,避免由于人员的流动、退休等外在的原因造成竣工决算的滞后。基建财务人员因基建的特殊性,接触社会上的人杂,在工作要求上对财务人员比较苛刻,财务人员复合型的知识及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在很大程度上会决定着竣工决算的及时性与准确性。(3)设立内部档案管理员。基建部门要单独设立一个内部档案管理员,管理员既要懂基建专业知识又要熟悉档案知识,负责保管和收集工程项目的有关资料,对资料系统整理、分类归档,以使每个项目的资料文件得到保全,为竣工决算提供完整、齐全的数据资料,确保竣工决算的及时性。
3、加强工程预算的控制,监督基建投资管理。构建主管部门—高校事业单位—财务部门的三级管理模式,学校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时应要求施工单位严格按图纸施工,不能随意的进行变更和修改设计中的技术要求,基建部门与财务部门要相互协作,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投资进行控制,要严格按工程的预算执行。基建项目完工时,财务部门在接到基建部门通知后,要求施工单位上报竣工决算资料,使审计机构能及时地对竣工决算工程款进行审核,为工程竣工决算的及时性打下基础。主管部门通过财务部门利用网络上传的财务信息,对基建进展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及时了解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这在很大程度上防止了高校基建项目资金的串户使用,防止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可预定使用状态时,为了继续超期使用预算拨款资金,而迟迟不办理竣工决算。
4、选择信誉良好的承建商。学校确定承建商后,在与对方签定合同时,对较容易产生经济纠纷的事项应在合同中事先规定。如基建工程量计量由监理公司、现场管理科进行监督审核,工程定额的选用应结合本地区建委所编制的费用定额进行套算。而材料差价的补差则与施工时的市场价格相挂钩。因设计而变更的部分由双方在现场进行签证。签订的合同条款经法律顾问审核,减少合同中的纰漏。在工程完工后,工程中的确存在质量缺陷的,由施工单位提出书面整改措施及期限,基建管理人员负责督促和协调施工单位的后补事项,为工程竣工决算的及时性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总之,竣工决算不仅关系着固定资产的帐面与实物的数字问题,还关系着学校的资产管理水平以及学校的生存与发展问题。因此,准确、及时地做好竣工决算工作既是符合学校的整体利益,也是符合国家与社会对教育事业的发展需要。
参考文献:
[1]王春华.高校基建工程竣工决算中的问题及影响[J].上海审计,2005
一、从思想理念上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实质就是充分尊重价值规律的作用,确立买与卖之间的关系;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营造社会经济秩序的良性发展。在建筑市场上,建筑工程施工项目的多少决定着市场竞争程度的大小;也决定着投标企业中标率的高低;同时也决定着承包价格的高低。作为建筑施工企业,面对众多的竞争对手,我们从心理上要树立敢于战胜对手取得胜利的信心。决不能跌倒了摔痛了就不愿再爬起来重新投入新的战斗。要树立志在必得的信心和勇气。
二、从人力配置上讲:企业经营部门的人员数量的配置应该是最强的。对强与弱检验的标准应该是能够适应当前和今后企业生存发展的需要。所谓强与弱,我认为主要是指人员专业配备合理。既有建筑经济方面的人才、又有工程施工方面的人才;既有土建工程的人才,又有其他专业的人才。建筑施工企业的领导对经营不重视、人员配置不合理,经营人员不能专业化是建筑施工企业经营活动开展好坏的重要因素。
三、从经营方法上讲:主要是要作好以下工作:
1.全面搜集信息,信息就是有用的数据或文字图象资料。我们搜集信息的标准是及时、正确、来源可靠。静态的信息靠日常的搜集整理;动态的信息靠及时的搜集处理。
2.及时把握机遇,即及时发现工程发包的信息来源、及时报名参加投标活动、及时利用一切条件宣传自己企业的实力形象、及时总结自己的以及别人的中标和参与开标活动的资料、从中找出可以借鉴的东西。不能放过一切可以利用的机遇。
3.学会利用计算机应用技术,掌握数据库的一般知识、预测分析的一般方法、电子信息搜集传输打印的应用技巧和网络技术运用。
4.在实际经营活动中,最重要的是要学习和掌握一般经营预测、决策、控制的方法。在投标过程中是非常有用的。
司法公正,是法律的自身要求,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其内涵就是司法机关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司法公正是以司法工作人员的职能活动为载体,以严格依法为基准,要求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坚持平等、正当的原则,且要在审判结果上体现公平、正义的精神。
司法公正涵盖整个司法工程,其价值蕴含包括适用法律平等、诉讼程序正义和判决结果公平等方面 [1],具体可从以下四方面进行理解:一是实体公正。指现行法律分配给人们的权益与其通过司法活动所确认的权益相一致,且这种一致性应得到司法机关的充分保障。关于实体公正,我国法律确立的基本原则是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即客观地认定案件事实和准确地适用法律。二是程序公正。指在法律适用的具体运作过程中充分保障每位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益,它是实现实体公正的重要手段,是长期司法实践中对处理各类案件程序、手段、方法规律性的科学总结。三是执行公正。即按法定程序公正、严格地执行生效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使纸上的东西得到切实的履行。四是形象公正。指司法人员的执法形象必须公正,也就是说司法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除了要严格按照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处理案件外,在言行上还要符合司法人员的身份。只有司法机关形象公正,社会公众才能信任司法,司法救济才能成为社会公众一旦发生纠纷的首要选择,促使社会公众的矛盾和纠纷都能通过司法途径得到消解,从而避免社会矛盾的非法律手段解决。
可见,实体公正、程序公正、执行公正和形象公正是司法公正的有机统一实体,都要求司法人员忠实地服从和使用法律,始终站在客观中立立场,不偏不倚,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新闻的及时性原则要求新闻报道要快,要及时,才具有新闻价值,于是新闻工作者常常过多的强调新闻自由,对司法活动的报道往往超越了法律的界限,而司法活动具有一定的过程和程序。可见,新闻媒体过早的报道、评论势必会侵犯司法独立的原则,形成媒介审判,对司法公正产生消极的影响,从而对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造成伤害。可以说,新闻报道追求的案件往往是具有生动性、重要性、显著性、新奇性的案件,从而引起公众关注与参与,形成媒体热点,而且,新闻媒体对司法案件的报道往往注重结果,追求惩恶扬善、分清是非为目的的正义,这使得其常常要对司法机关追求的以建立在程序正当基础上的正义构成强大的冲击,对人民法官判案形成强大的媒体压力,从而产生“媒介审判”的不良效应。
媒介审判这一概念发端于美国,由“报纸审判”演变而来。我国台湾学者尤英夫认为:“报纸审判的意义较为广泛,即任何民、刑事案件在普通法院审判前或审判后,由一般性或法律性报纸所刊载的消息或意见,不论其是以文字、图片、漫画及其他方式,不论其目的是在讨论、分析、攻击、侮辱与案件有关的法官、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关系人,或案件内容及其胜负得失,凡足以影响审判者,都可称为报纸审判。” [2]
笔者认为,所谓“媒介审判”是指新闻媒体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件作出判断,对涉案人员作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其是对人民法院审判权和犯罪嫌疑人的公民权利的双重侵犯。新闻媒体报道的对象一般是民愤极大,影响甚广的“非自愿社会公众人物”,在事实的选取上往往是片面的、夸张的,所发生的案件一般具有重要性和显著性。随着传媒业的迅速发展,媒体间的竞争日趋激烈和白热化,一些新闻媒体对具有极大影响力和可读性的案件报道趋之若鹜,对其进行长时间、大容量、一边倒的宣传和炒作,形成一种强大的舆论氛围。在这样的情境下,司法机关在对案件进行审理时,就不得不考虑公众媒体的压力,从而导致某些案件无法得到公正的审判。这实质上是一种严重的越位现象,其干扰了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对“媒介审判”与司法公正两者间的冲突性,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
新闻是自由的,其对法庭的报道和批评是需要的,但由于司法活动的严肃性和司法判决在社会上的重要影响,当新闻用于报道和监督司法活动时,其自由的范围和程度应该受到必要的限制。一旦诉讼程序开始,新闻媒体的自由必须向公正审判的公共利益让步。当新闻用于报道和监督司法活动时,由于司法活动的严肃性和司法判决在社会上的重要影响,新闻自由的范围和程度应当受到限制。不仅新闻的采集、和传送要遵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而且发表意见和进行批评更要慎重。也就是说,从事司法报道和监督的记者要采取对法律负责、对真实性负责的态度,要承担更重的法律责任。实践中,新闻工作常常过多的强调新闻自由,对司法活动的报道往往超越了法律的界限,从而对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造成伤害。所以,新闻媒体既要发挥披露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又要对新闻报道加以规范和引导,以此防止和消除对司法公正产生的负面影响。
为削除新闻媒体与司法行为两者关系上的紧张与不和谐,从而实现司法公正独立和传媒自由的平衡,并依法加以保障、引导和监督,使之达到良性互动与合理构建,形成媒体与司法之间的积极合作、良性互动的主导性关系,逐步探索和建立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与新闻媒体正当采访权的合理界限是十分有必要的。那么,在法治推进的过程中,如何促进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独立的良性互动关系呢?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着手:
一是提升执法办案水平。在现实生活中,面对强大的舆论压力,人民法
院应积极提高审判人员的综合素质,确保司法公正是当务之急。法官的法律知识丰富了,业务水平提高了,将会把一个高水平的庭审展现在新闻媒体记者面前,以其闪烁着法律的尊严理性和智慧的专业才能赢得记者的尊敬。同时,办案法官要精心审判好每起案件,认真制作每一份法律文书,保证案件从实体到程序都不出现瑕疵,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四是强化自我宣传意识。人民法院在抓好执法办案的同时,应充分利用院内外各类宣传平台,丰富宣传形式、拓宽宣传渠道,及时上报稿件、编发院内信息简报,全方位、多角度、宽领域宣传各项工作的开展情况,壮大宣传声势,做到审判活动与宣传工作合声合拍,为审判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出浓厚的宣传氛围。一方面要抓好法院内部的自我宣传。充分利用法院外宣网站、微博等快捷、便利的宣传平台对审判活动的开展情况进行及时宣传,不断提升法院司法公信力。一方面要充分借助外媒搞好对外宣传。进一步加深与各类媒体的沟通,努力与其建立起诚实可信的良好关系,协同做好每一个旁听庭审案件的宣传报道工作,拓宽法制宣传面,形成集中宣传报道的声势。
一是提升新闻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涵养。新闻从业人员应遵循新闻职业道德,规范自身的行为,明确自己的角色定位,正视新闻媒介与独立司法的区别,时刻谨记自身的位置与职责,做独立、公正、超脱的旁观者,树立距离意识,保持足够的冷静,不要急于做评判、下结论,有效防止“媒体审判”。工作中,应坚持客观、真实的原则,切实尊重审判独立,遵守法庭秩序,报道案件信息时认真负责,严谨审慎,客观公正,向社会公众报道真实的审判过程和客观的情况,坚决杜绝“有偿新闻”,以新闻从业人员的良好职业形象,与法官一道为实现媒体监督与案件公正审判的良性互动做出努力。
二是加强新闻从业人员的法律知识学习。审判活动有其不同于其他行业的职业特征,从事法制报道的新闻媒体记者和编辑要了解审判规律,熟悉基本的法律知识,尤其要把握现代司法的基本原则和审判工作特点。所以,新闻从业人员应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熟悉司法运作过程,对审判过程中的报道要慎重、严谨,对正在审理中的案件不作评述性报道,应不偏不倚,避免倾向性,不得充当诉讼一方当事人的代言人,不得充当当事人与法官间的裁判员、审判员,更好地处理好新闻媒体与司法机关的关系,最大限度地减少新闻媒体对司法公正的不良影响,最终达到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平衡。
三是强化涉诉稿件的审核监督。新闻媒体应加强内部的审稿力度,对监督司法的稿件进行严格审查,把好政策法律关,确保没有明显的诱导和倾向性的内容,防止可能影响司法独立或者侵权的报道流向社会,避免错误舆论压力影响司法机关正常的司法活动,侵害司法独立,损害司法公正,从而正常有效地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
【关键词】案件信息公开,基层检察院,检务公开
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是推进检务公开的重要举措,重要案件信息、法律文书、案件程序性信息三大类信息将在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予以公开。这一举措不仅保障了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更重要的是增强了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透明度,健全了检务公开机制、加强了检务公开保障、强化了检务公开效果。笔者以2014年8月以来,L县检察院开展“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情况为调研对象,分析问题,提出对策建议。
一、基层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面临的问题
以L县检察院为例,截止到2015年4月,L县检察院公布案件程序性信息553件,占办理案件总量的82%;公布法律文书204份,占文书总量的74.5%;重要案件信息18条。虽然在广安市内,取得了“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综合排名居首的成绩,但仍存在一些问题。笔者就2014年8月开展“案件信息公开”工作以来,出现过的问题,进行总结、分析。
(一)思想认识滞后,主动公开意识不够强。以L县检察院为例,在“案件信息公开”系统运行的近一年中,出现思想认识滞后,主动公开意识不够强的问题。部分干警对案件公开的认识不够深入,认为实行案件公开是上级布置的工作任务。因此对案件公开业务不热心,不学习,不熟悉。有的干警甚至认为当前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程序已经很透明、规范,而进行案件信息公开会干扰正常的办案秩序,因此有抵触情绪。以至于在较长一段时间里,虽然经过数轮系统培训,但不少承办人依然不清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完整流程和工作原理;只是片面的完成交办的业务,甚至怠于操作;而对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意义更加不理解。特别在“法律文书公开”环节,不少案件承办人并非依照“生效日期”及时公开“法律文书”,而是在案管部门清查通报后,才进行相关业务操作。
(二)业务不熟悉,操作中状况频出。 以L县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近一年的运行情况为例,出现很多由于对业务不熟悉,对“案件信息公开”原理不了解,而导致无法进行相关业务操作的问题。如:“程序性信息公开”需要承办人及时点击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的“案件公开”按钮,查看案件是否已经公开,判断是否应该公开,否则会导致应该公开的案件程序性信息处于待公开状态,造成案管部门无法正常导出案件信息。实务中,不少承办人经常怠于或忘掉此项操作。又比如实务中的案卡填录不齐,会导致应该公开的案件程序性信息无法正常公开;而且,也会导致无法进行此后的法律文书公开操作。常见的情况是各种日期的填录缺失,特别是“判决生效日期”的漏填和错填问题比较频繁。在这类问题中,又以由于案件本身没有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而无“强制措施”,进而导致案件信息无法正常公开的情况比较特殊。笔者通过近一年的司法实践,认为这些问题的解决,都是一些比较简单的操作,但很多承办人基于不了解“案件信息公开系统”的工作原理,在面对这些问题的时候,手足无措。
(三)操作不规范,公开“法律文书”质量不高。以L县检察院近一年的司法实践为例,不少案件承办人,对“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业务操作不规范。特别是在“法律文书”公开环节,不少法律文书公开操作中存在错误。
1.匿名的问题。一是该匿名的没有匿名(常见情况是证人等参与人的未匿名),不符合匿名要求的却匿名了(常见情况是犯罪嫌疑人是累犯的,却匿名了)。二是匿名操作不规范。根据操作细则,技术处理过的姓名均应为三个字,当事人姓名不应以单个“某”字替代。无论当事人是单姓、复姓、少数民族或者外国人,名字是一个字还是两个字以上,一律以姓名的第一个字(字母)加“某某”表述。两个以上当事人姓氏(姓名第一个字)相同的,以姓氏(姓名第一个字)加“某甲”、“某乙”、“某丙”等区分,如张某甲、张某乙。但在实践中,不少法律文书的匿名操作,没有严格遵照操作细则的要求。
2.内容屏蔽处理的问题。一是属于屏蔽内容的涉案信息没有屏蔽处理,不应屏蔽的内容却屏蔽处理了(常见情况是法律文书中的犯罪地点不应作替代或屏蔽处理,但却屏蔽处理了;如办案单位,包括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办案检察官等原则上不作技术处理,也屏蔽处理了)。二是内容屏蔽操作不规范。不少法律文书的屏蔽处理,不是按操作细则规定的统一的“*”号,而且在诸如出生年月(按操作细则,只屏蔽出生的月份、日期),年龄(按操作细则,不屏蔽),身份证号码(按操作细则,只是后八位用符号替代),被告人住所地(按操作细则,其所属的省、市、县行政区域不用符号替代),银行账号(按操作细则,只是后八位用符号替代),手机号码、座机、qq号码(按操作细则,统一屏蔽后四位),这些信息的屏蔽处理较混乱,多没有遵照操作细则的要求。
3.公开版法律文书名称不规范,根据操作细则,应公开的书、刑事抗诉书和不决定书名称的表述格式为:文书类型(姓名+犯罪行为+案),如“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两个以上当事人的,显示两个姓名,其他当事人姓名以“等”代替,如“书(张某某、王某某等盗窃案)”;两个以上罪名的,显示两个罪名,其他罪名以“等”代替,如“书(张某某、王某某等盗窃、抢劫等案)”。实践中,很多公开版法律文书的名称都没有遵照操作细则的标准和要求。另外,公开法律文书名称中被告人(被不人、申诉人)的姓名应当与文书中的姓名一致。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出现过,文书内容中已匿名,而文书名称却不匿名的错误操作。
4.公开版法律文书的修改痕迹没有合并的问题(按操作细则,所有公开文书均应进行痕迹保留操作)。实践中,案管部门审核公开文书,发现不少公开版法律文书均未进行此项操作,修改痕迹明显,且为习惯性问题,较为频繁。
二、对司法实践中应对策略的思考
(一)改正认知偏差,更新执法理念。各级检察人员应深刻认识“要我公开”与“我要公开”的关系,增强检察人员对案件信息公开的现实责任感。进行案件信息公开是检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是大势所趋,检察机关要转变理念,破除保守思想,依法、主动公开案件信息,形成习惯,以有效提升执法公信力。
(二)健全公开机制,强化制度保障。推进案件信息公开,强调自觉性,也要用一套组织措施和规章制度作保证,使两者有机起来。其中,需明确规定案件信息公开的主体、客体、内容和范围,规定违反案件信息公开的法律责任及对各业务部门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定期考核、奖惩等。需要形成两个机制,一是部门协调机制。案管部门应积极发挥组织、主导、督促作用,对各业务部门在案件信息公开中反馈上来的问题进行认真答复,对于存在共性的问题主动到业务部门进行技术指导。二是通报机制,案管部门及时统计、清理案件信息公开情况,对未及时公开或公开法律文书存在问题的案件进行通报,以保证案件信息公开及时、准确。需要建立两本台账,一是不规范法律文书台账,案管部门通过对不规范法律文书集中梳理,定期制作不规范法律文书问题清单,并交由业务部门进行学习、整改,以确保公开的法律文书规范、标准,保证公开法律文书的质量。二是应公开生效法律文书台账,案管部门应利用其作为法律文书进出口端的便利,对法院移送的判决书进行登记备案,并在判决生效后,及时对业务部门进行预警,确保法律文书公开的及时。
(三)加强业务培训,提升办案能力。“案件信息公开”属于检察院案件办理的重要环节。笔者认为,作为一线的“基层检察院”,应广泛开展业务培训,进行集中学习。突出重点,组织业务部门学习高检院《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网上公开工作操作规范(试行)》、《公开法律文书的版式标准和技术处理工作规则(试行)》和《重要案件信息工作规则(试行)》等细则。通过不断的学习,让办案干警了解案件信息公开的操作规范和法律文书制作标准,理清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脉络。
建筑工程管理系统物理架构
1物理结构由于建筑行业集中管理的特点,在市级以下公司的网络结构如图1所示。如图1所示,在公司内部局域网内,由业务数据数据库服务器和历史数据服务器组成系统的数据服务器,日常的业务数据在业务数据服务器内完成,业务分析和历史数据查询在历史数据服务器内完成。并且业务数据库定期向历史数据服务器进行数据汇总。应用服务器采用微软公司的Windows2003Server,并在其上安装Weblogic或者Websphere服务器。该系统支持多个客户端的业务处理。
2数据网络结构。为了提高数据安全性,提升访问速度,系统采用联合体数据库技术,整个数据中心划分为TD(TradeDatabase)和HD(HistoryDatabase)。TD主要用于业务处理,HD主要用于存放历史数据、数据分析、出报表、预测/预警等工作,如图2所示。
建筑工程施工管理系统逻辑架构
1建筑工程施工管理的主体结构。一般建筑工程管理应涉及个人办公、公文管理、工程管理和系统管理四大模块,如图3所示:1)个人办公。在个人办公这一模块,主要有四个小功能业务:查看公告,修改密码,材料审批申请,进度审批申请。查看公告和修改密码属于系统用户共有的权限,在登录后都会显示,材料审批申请和进度审批申请只有在总经理登录后才可以显示。2)公文管理。在公文管理这一块也是有四个小功能业务:待审批材料采购,待审批工程进度,材料审批历史,进度审批历史。公文管理模块功能主要属于项目经理的权限,只有项目经理及其以上职位登录后才可现实此功能,并且不同项目部的项目经理只能看到和提交本项目部的申请。3)工程管理。工程管理模块的具体功能业务是:添加工程,查看未完成工程,查看已完成工程,绑定工程人员,添加工程进度,添加工程计划消耗,添加工程实际消耗,添加工程材料采购,查看计划采购。项目部普通员工的权限是:查看未完成工程,查看已完成工程,填写项目主材用量计划表,填写工程实际消耗表,项目经理的权限是整个工程管理。4)系统管理。系统管理模块的具体业务功能是:员工管理,添加员工,部门管理,系统用户管理,角色管理,材料管理,添加公告,公告管理。这一功能模块主要是系统管理员的权限,系统管理员可根据公司员工职位变动情况对系统用户进行更改。
2建筑工程管理系统逻辑结构。在一般客户关系管理主体结构分析的基础上,得到本系统的逻辑结构,如图4所示:如图4所示,系统起始于用户,最终归结到管理层。首先由用户登录业务系统,进行业务处理,客户数据信息被存储到数据库,经过进一步加工,得到分层次信息,提供给建筑工程管理系统。建筑工程管理系统根据决策层和管理层的数据,最终帮助公司领导了解施工建设工程情况。
3工程管理应用。工程管理主要是各个项目部对各自负责的项目进行管理,比如工程的管理,材料的管理,工程进度的控制,项目人员的调度等。总经理将项目分到各项目部后,项目经理会进行添加工程,绑定工程人员等操作。对于一个新审批下来的工程需要在这个工程里安排人员,项目经理需要将项目中所需要的员工添加进来,并保存。一个新的工程开始运作的时候在这个工程里可能需要经理,工程负责人等。项目经理需要将这些人固定下来,哪位员工为哪个工程服务,并且他在这个工程里所担任的角色,也就是称谓。填完以后保存。对于一个建筑公司的项目部人员来说,添写工程计划消耗表和实际消耗表是必要的工作。项目部人员需要根据工程的预算来填写计划消耗表,工程进行到一定阶段后,项目部人员来填写实际消耗表,以此来记录工程中的具体消耗,每月添加一次。每个工程都有一个工程进度,可以是每个月有几天在做工程,都是哪一天,当工程进度审批通过的时候就可以查询工程进度历史。可以按照时间查询,也可按照工程查询。
关键词 保险监管 文化建设 思想政治工作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一、保险监管文化建设与思想政治工作的内涵及作用
保险监管文化,一般是指保险监管机构在保险监管工作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为全体监管干部共同遵守和奉行的价值观念、基本信条、行为准则及传统习惯等。保险监管文化建设可以引导全体监管干部把个人目标和理想,统一到保险监管机构的工作目标和岗位职责上,形成良好的人际关系,增强内聚力,使全体监管干部团结一心谋监管、求发展;增强全体监管干部的荣誉感和责任感,自觉地维护保险监管机构的声誉。
思想政治工作带有明显的政治性。它的主要作用是保证保险监管机构正确的工作方向,保证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和保监会党委决策部署的落实密切结合保险监管机构的工作实际和监管实践,努力造就一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保险业发展要求的监管干部队伍,充分发挥保险监管“抓服务、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的作用,促进保险业平稳健康发展。
二、保险监管文化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异同
通过上述对保险监管文化建设与监管机构思想政治工作的内涵及作用的分析,可以看到,两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属于不同的工作系统,既有密切的联系,又有一定的区别,两者的工作对象、方向、目的等基本相近, 但工作手段、内容和载体等又有所不同。
(一)相融性。
从工作对象上看,保险监管文化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都以提高人的思想道德素质,最大限度地调动监管干部积极性为目的。保险监管文化从研究人的共同价值取向出发,突出监管干部的自我激励。思想政治工作着力于解决人的思想认识、观点立场问题,培育合格的优秀的保险监管干部队伍。
从工作方向上看,保险监管文化建设与思想政治工作都属于意识形态。保险监管文化作为社会主义文化的一个分支,必然受社会主义价值体系、道德规范、行为准则的指导,体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要求。建设中国特色的保险监管文化,不仅与思想政治工作的政治方向是完全一致的,而且发挥思想政治工作优势能更好地保证保险监管文化建设的正确方向。
从工作方法看,保险监管文化建设与思想政治工作有许多相通之处。思想政治工作采取的一些方法,通过多元化的工作途径对保险监管文化的宣传、养成和持续改进也几乎完全适用。
从工作环境上看,保险监管文化建设与思想政治工作都是在特定的、既确定又变化的监管机关内外部环境中进行的。保险监管文化建设与思想政治工作都要分析各种因素,根据各自特点,找准工作基点,确定工作重点和突破口,以求同步取得成效。
(二)相异性。
从工作手段上看,保险监管文化建设主要通过文化手段,潜移默化地影响监管干部的思想和行为,最终实现思想观念的同化,提高监管干部的综合素质。而思想政治工作主要侧重于正面灌输、系统教育,主要通过政治手段,提高监管干部的思想道德素质,着重解决监管干部的思想政治问题。
从工作内容上看,保险监管文化建设包括精神、物质、制度、行为等层面,而思想政治工作则主要反映在思想意识方面。保险监管文化全方位地影响监管干部的综合素质。而思想政治工作则侧重作用于监管干部的思想,通过解决思想问题对监管干部的行为起到导向作用,较之保险监管文化建设更具有鲜明的党性和政治性。
从工作途径上看,保险监管文化建设主要通过文化环境、文化设施、文化活动对监管干部起到潜移默化的激励和调节作用;而思想政治工作则更多地强调思想、政治等精神因素,通过方针政策教育、形势任务教育等,提高监管干部的思想道德,激励监管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保险监管文化建设与思想政治工作的辩证关系
思想政治工作是我党的优良传统、政治优势和重要法宝,是一切工作的生命线,也是保险监管文化建设的生命线,可以有效指导和促进保险监管文化建设,为保险监管文化建设引领航向,提供强有力的思想保证和精神动力;保险监管文化建设是搞好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基础和有效载体,是创新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途径,可充实丰富思想政治工作,为思想政治工作提供新思想、新领域和新方法,促进思想政治工作向深度和广度拓展。没有思想政治工作的引导、配合和支持, 保险监管文化建设就会迷失方向;同样,没有保险监管文化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就失去一个坚实的基撑;两者相互影响,相互作用。所以正确理解和处理两者关系,对于形成两者相互支撑、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良好局面具有重要意义。
四、保险监管文化建设与思想政治工作的有机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