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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制度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3-10 14:5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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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制度

第1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建立和完善科技计划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管理的基本程序,提高管理的效率,保证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依照国家和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称项目)是指在县科技计划中实施安排,由法人承担,并在一定时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县科技局是项目管理的决策机构。在项目的立项、实施、鉴定、验收等环节会同有关部门实施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实施管理及鉴定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项目立项

第五条项目立项程序一般包括:制定指南、项目申报、项目初审、专家评审(估)和行政审批五个基本程序。

第六条*县科技局根据*县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国家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科技发展规划、计划的总体部署,制定下一年度的科技计划项目指南,明确科技计划支持的范围、领域和方向。

第七条申报下一年度项目的申报时间为当年9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八条建立下一年度的科技计划项目库,项目库由申报单位申报的项目和上级部门下达的项目组成。项目分为重大科技专项、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立项项目原则上不超出科技计划项目库的范围。

第九条项目申报主体应当符合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国有或民营单位,中方控股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资格;

(二)熟悉其所要研究、开发的专业和领域;

(三)具有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技术、经济和装备条件;

(四)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五)具有规范、有效的知识产权及管理制度

(六)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

第十条项目申报应当提供的材料:

(一)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合同)书;

(二)科技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1、重点科研与攻关类:

(1)项目所处技术领域产业政策;

(2)项目所处技术领域技术发展现状;

(3)项目技术先进性,对相关领域技术进步推动作用;

(4)项目目前进展情况;

(5)技术方案论述;

(6)项目技术关键点或创新点论述,项目完成时达到的技术水平;

(7)项目技术方案论述:生产技术、工艺流程、主要技术参数;

(8)项目技术质量指标:项目产品达到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执行的质量标准、通过的国家相关行业许可认证等;

(9)项目经费预算情况:项目投资总额、项目已完成投资、项目须新增投资及投资构成和投资预算、申请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的使用预算、项目新增投资筹集情况;

(10)项目实施支撑条件;

(11)项目技术来源;

(12)项目实验、检测条件;

(13)项目申请单位人才资源情况:技术人员总数、中高级技术人员比重、项目组人员专业结构、职称结构;

(14)项目预期市场需求、预期经济效益、预期产业化前景、预计社会效益、环境效益;

(15)项目实施风险分析;

(16)项目对社会发展的作用;

(17)对资源利用情况;

(18)对人才培养情况;

(19)环境影响及效益。

2、产业化类:

(1)选题的必要性;

(2)项目所在地区的产业政策;

(3)项目产业化前景;

(4)项目技术先进性对相关领域技术进步推动作用;

(5)产品需求情况及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作用;

(6)产业化方案论述:目前项目所处阶段,技术成熟阶段的论述,小批量、小规模生产情况;

(7)项目知识产权情况。合作开发项目,需说明技术依托单位或合作单位的基本情况,并附合作开发协议书;

(8)产业化开发的内容和目标:项目完成时达到的生产阶段、年生产能力、预计实现的年交税总额、年净利润、年创汇;项目采用技术路线与工艺流程;分阶段描述项目执行过程中各阶段目标;

(9)项目资金预算使用情况:项目投资总额、已完成投资、项目须新增投资及投资构成和投资预算、申请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的使用预算;

(10)市场测算,市场营销措施及销售网络建设措施;

(11)项目实施支撑条件:产业化生产能力、工艺配套能力论述;市场开发能力论述;

(12)企业管理贯标情况;

(13)项目实施技术人员情况(中、高级人员数)、专业结构;

(14)项目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工作业绩,企业负责人技术专长、创新意识、开拓能力及主要业绩;

(15)自筹经费落实情况;

(16)预期经济效益;

(17)产品市场目前需求及需求预测趋势;

(18)产品生命周期;

(19)目前国内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数及主要企业产量,本产品市场竞争情况;

(20)产品盈利能力测算;

(21)预期社会效益;

(22)项目实施后资源利用情况;

(23)项目实施前后人员就业情况;

(24)项目实施后,环境污染情况与防治措施、生产中职业危害因素分析和采取的保护措施。

(三)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的附件材料(与科技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有关的证明材料:鉴定证书、检测报告、查新报告、用户报告等)。

第十一条按照行业或行政区划,申报单位申报的项目可经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或乡镇审查后推荐,无主管部门的申报单位可直接申报项目,由县科技局业务股对口受理。

第十二条县科技局业务股应对受理的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真实。

第十三条县科技局计划部门负责科技计划项目的评估工作。评估工作可委托中介评估机构,评估的主要内容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科技攻关项目评估应包括:

1、是否符合我国产业和技术政策、产业关联度;

2、主要技术创新点及主要解决的问题,项目完成前后的技术水平;

3、项目实施技术方案、工艺路线;

4、市场潜力及风险、预期效益;

5、项目承担单位的经营管理状况及项目实施的条件;

6、投资合理性(包括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或专项费使用预算)。

(二)产业化项目评估除以上科技攻关项目所包括评估内容外还包括:

1、项目实施后对本地区技术、经济、社会的推动作用;

2、项目实施基础设施(包括用地、厂房、水、电、设备、仪器等)配套能力;

3、项目实施各层次专业技术人员配套能力;

4、项目实施资金的筹措及到位能力。

第十四条县科技局受理项目申报单位或县科技局业务股对评估结论提出的异议,提交的异议须是书面异议。

第十五条科技项目的立项采取专家评估和行政审批相结合的原则。县科技局和县财政局根据专家评估结果,确定最终列入*县科技计划的项目。

第十六条列入*县科技计划的项目,*县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共同审查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合同书,双方履行签订手续,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后,合同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科技合同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批准文号、合同编号、资助类别、资助形式、立项依据、项目目的、项目意义及国内外发展趋势、市场预测、项目研究开发内容、技术关键、技术方案或技术路线、预期技术水平及表达形式、项目实施基础条件、项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社会与环境效益、项目工作进度安排、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和自筹资金使用预算。

第三章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八条*县科技局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为加强实施过程中的服务和指导,实行项目实施管理个人负责制。项目受理人同时负责项目年底执行情况的检查,由项目承担单位于每年12月30日前作出本年度项目实施情况的总结报项目管理人,总结内容为:项目概况、经费落实情况、经费支出情况、项目完成情况和效益情况。

第十九条实行项目年度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项目实施期内每年12月30日前,向县科技局提交本年度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报告。项目完成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县科技局提交项目实施的总结报告。

第二十条项目实施中因人为因素致使项目难以实施或在科技合同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合同,*县科技局可以采取警告、通报批评,并视情况中止、撤消科技合同。

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中因外界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完成的合同,应由承担单位书面提出撤销或中止项目的申请交县科技局,由县科技局审查并提出中止、撤销项目的经费、物资处理意见,以书面通知反馈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完成合同的,取消三年内申报科技计划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对于撤消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已做的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的设备仪器等情况向县科技局提交书面报告。县科技局负责组成清算小组对撤消的项目经费进行清算,收回财政拨款的剩余资金。

第四章项目鉴定、验收

第二十三条项目的鉴定、验收组织工作,由*县科技局牵头组织进行,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参加。

第二十四条项目鉴定、验收以所批准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合同)的内容,对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经济社会效益、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科技人才的培养和队伍的成长、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做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二十五条项目鉴定、验收程序

(一)项目鉴定、验收工作在按科技合同完成项目后两个月内完成;

(二)项目的承担单位,在完成技术、工作总结基础上,向县科技局提出鉴定、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三)县科技局审查是否完成项目计划任务要求,合格的组织鉴定、验收工作。

第二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鉴定、验收时应提供以下文件资料和一定形式的成果(样机、样品等),并对鉴定、验收的报告、资料、数据及结论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科技合同书

(三)工作总结报告

(四)研制报告(技术总结)

(五)特种行业生产许可证

(六)检测报告(封面须有CMA印章)

(七)相关标准(工业)

(八)验产报告(农业)

(九)随访记录(医疗)

(十)对照、对比试验资料(数据)

(十一)查新报告

(十二)用户报告(应用证明)

(十三)经济、社会效益分析报告

(十四)已发表的相关论文

(十五)有关技术、路线的图纸

第二十七条县科技局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项目鉴定、验收的办法,组织(主持)对项目的鉴定、验收工作。

第二十八条项目鉴定、验收方式和鉴定、验收活动安排,应在鉴定、验收工作开始15日前由组织(主持)部门通知项目承担单位。

第二十九条*县科技局根据鉴定、验收意见,提出“通过鉴定、验收”或“需要复核”或“不通过鉴定、验收”的结论建议,并以鉴定(验收)证书的形式下达给项目承担单位。

第三十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通过鉴定、验收:

(一)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任务不到85%;

(二)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四)擅自修改对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五)超过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且事先未作说明。

第三十一条需要复核的鉴定、验收项目,应在接到通知30日内提出复核申请。

未通过鉴定、验收的项目,承担者接到通知半年之内,经整改完善有关项目计划及文件资料后,可再次提出鉴定、验收申请。如再次未通过鉴定、验收,项目承担者三年内不得再承担县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十二条除与*县科技局事先合同约定科技成果归国家所有外,项目所产生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所有。

第三十三条项目产生科技成果后,应当按照科学技术保密、科技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五章项目相关责任

第三十四条在项目的立项、实施管理和鉴定验收等过程中,县科技局有关工作人员存在、、索贿受贿、组织管理不力等行为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2篇

第二条国家建设项目投资总额达到《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实行必审制。审计项目实行计划管理,市审计局应当开展审计项目调查,加强与计划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及时掌握区域范围内国家建设项目的动态情况,建立国家建设项目档案,科学编制国家建设项目审计计划,需要上级审计机关授权的审计项目,向上级审计机关申请授权,并列入审计项目计划。审计项目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报上级审计机关备案。

第三条国家建设项目审计计划安排,由市审计局研究决定,并明确审计组织方式:审计机关审计、审计机关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审计。审计项目计划确定后在媒体上公布。

第四条市审计局实施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应当编制审计方案。

审计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编制审计方案的依据

(二)被审计单位和名称的具体情况;

(三)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目标、重点、实施步骤和预定的起讫日期;

(四)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

(五)编制日期。

第五条市审计局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六条为确保项目审计计划的顺利实施,市审计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建设单位按《浙江省建设项目施工验收管理办法》(浙计经基[*]604号)的规定及时办理初步验收手续,编制竣工决算报表,为竣工决算审计创造条件。

建设单位应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394号)的规定,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

第七条市审计局应当检查计划完成情况,做好审计结果的统计、分析、整理、归档工作。

市审计局可以将审计结果单独或结合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结果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也可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市审计局应根据需要、择优的原则,由局研究或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中介机构,并签定协议书。

第九条对国家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工程预决算审计验证资格。

第十条市审计局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或工程结算审计,应由中介机构派出审计人员,报市审计组,由市审计局向被审计单位、中介机构下发审计通知书,明确审计项目名称、被审计单位、实施审计的中介机构、组成人员和审计时间。

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人员开展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应遵循国家审计准则,按国家审计程序操作。工作主要环节包括:审前调查、制定审计方案、审计实施、审计签证、出具审计报告。中介机构完成每一环节,都应向市审计局汇报,经同意后,方可进入一下环节。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市审计局经贸基建局审计科、法制审理科、分管副局长三级复核、局长审定后,向被审计单位征单位征求意见,由审计局出具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

社会中介机构只进行国家建设项目工程结算部分审计的,实施审计后,由社会中介机构向市审计局出具工程结算审计报告,经市审计局确认后,作为市审计局对建设项目工程结算部分的审计结论。

第十一条组织中介机构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经费,参照《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浙价服[20*]262号),根据签订协议,由市审计局支付。

第十二条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基建审计专业人员作为审计局派出的审计组成员,参加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

第十三条被聘请专业人员的报酬,由市审计局按临时招聘人员的有关规定支付。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依据市审计局出具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十五条根据《办法》条十条规定,市审计局应确定需跟踪审计的国家建设项目,实施立项后的全过程审计监督。市审计局应参加建设项目的审核和招投标、工程项目资金拼盘、隐蔽工程测量和追加工程确定及竣工验收等环节。

重点国家建设项目,应跟踪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现场勘察笔录取证。对投资大、工期长的项目,应审计在建工程物资、投资支出、施工管理、检查计划执行及投资有效性等,也可进分期、分标段完工工程决算审计。

第十六条根据《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设审计局应对国家建设项目“五制”进行审计,具体审计内容包括:国家经营性建设项目管理是否执行法人制;资本金是否落实,资本金是否符合法定出资额;建设项目的施工、设计、监理、采购是否采用公开招标,审查招标文件,审查投标单位资质是否符合招投标文件规定,招投标程序是否合法;建设项目管理是否实行合同制,合同行签订的主体是否合法,合同内容是否完整,有无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是否严格按合同执行;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是否实行监理制,监理单位资质是否符合建设项目质量管理的要求,监理人员的资格是否符合规定,监理业务是否规范。

第3篇

第一条为加强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以下简称国外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提高国外贷款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有关外债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借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及与贷款混合使用的赠款、联合融资等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境内企业、机构、团体均可申请借用国外贷款。

第四条国外贷款属于国家外债,按照政府投资资金进行管理。国外贷款主要用于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二章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

第五条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是项目对外开展工作的依据。借用国外贷款的项目必须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

未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和项目用款单位不得向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等国外贷款机构正式提出贷款申请。

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外债管理及国外贷款使用原则和要求,编制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并据此制定、下达年度项目签约计划。

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和日本政府日元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商国务院财政部门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向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申报纳入国外贷款规划的备选项目。

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由地方政府安排配套资金、承担贷款偿还责任或提供贷款担保的,应当同时出具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及有关部门意见。

第八条申报纳入国外贷款规划的备选项目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简要情况;

(二)项目建设必要性;

(三)拟申请借用国外贷款的类别或国别;

(四)贷款金额及用途;

(五)贷款偿还责任。

第九条已纳入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日本政府日元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如需调整贷款来源或撤销贷款的,应当将调整内容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

纳入其他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如需调整贷款来源的,应当将调整内容在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审批阶段一并报批。

第十条原批准使用其他资金的项目,拟申请转用国外贷款;或已批准使用国外贷款的项目,拟申请转用其他资金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

第十一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参与项目的有关对外工作,指导和督促国外贷款规划及年度项目签约计划的落实。

第十二条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履行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一)由中央统借统还的项目,按照中央政府直接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或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

(二)由省级政府负责偿还或提供还款担保的项目,按照省级政府直接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其项目审批权限,按国务院及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除应当报国务院及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均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审批权限不得下放。

(三)由项目用款单位自行偿还且不需政府担保的项目,参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办理:凡《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所列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分别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或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之外的项目,报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三章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三条项目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并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后,项目用款单位须向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后,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直接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由国务院及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包括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不再单独审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五条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总投资、资本金、国外贷款及其他资金、项目业主、项目执行机构、项目建设期;

(二)国外贷款来源及条件,包括国外贷款机构或贷款国别、还款期、宽限期、利率、承诺费等;

(三)项目对外工作进展情况;

(四)贷款使用范围,包括贷款用于土建、设备、材料、咨询和培训等的资金安排;

(五)设备和材料采购清单及采购方式,包括主要设备和材料规格、数量、单价;

(六)经济分析和财务评价结论;

(七)贷款偿还及担保责任、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计划。

第十六条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当附以下文件:

(一)项目批准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文件或项目备案文件)。

(二)国际金融组织和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项目,提供国外贷款机构对项目的评估报告。

(三)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时,如项目需地方政府安排配套资金、承担贷款偿还责任或提供贷款担保的,出具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及有关部门意见。

(四)申请使用限制性采购的国外贷款项目,出具对国外贷款条件、国内外采购比例、设备价格等比选结果报告。

第十七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条件是:

(一)符合国家利用国外贷款的政策及使用规定;

(二)符合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

(三)项目已按规定履行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四)国外贷款偿还和担保责任明确,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计划落实;

(五)国外贷款机构对项目贷款已初步承诺。

第十八条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准后,项目建设内容、贷款金额及用途等发生变化的,须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将调整方案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国务院及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准文件,是对外谈判、签约和对内办理转贷生效、外债登记、招标采购和免税手续的依据。

第二十条未经国务院及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的项目,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对外签署贷款协定、协议和合同,外汇管理、税务、海关等部门及银行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自批准之日起两年内,项目未签订国外贷款转贷协议的,该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四章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项目实施工作,监督有关招投标活动。

第二十三条国外贷款项目出现余款时,项目用款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有关余款取消手续,并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抄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

如将余款继续用于完善原项目建设的,应当参照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要求,编制余款使用方案,并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负责将国外贷款进行转贷的转贷机构,应当根据国务院及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准文件,对项目的国外贷款进行转贷,并于每年六月底和十二月底向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国外贷款支付和偿还情况。

由各级政府负责偿还国外贷款或提供还款担保的项目,转贷机构原则上应当按贷款方提供的贷款条件进行转贷。如以规避外债风险为目的需对上述项目转贷条件进行调整的,转贷机构应当事先征得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同意。

第二十五条项目用款单位要依法履行国外贷款偿还责任,及时进行外债登记,加强国外贷款债务风险管理。

项目用款单位要建立项目信息反馈制度,并于每年六月底和十二月底向批准项目的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进度报告。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对项目实施情况和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及管理项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查实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七条为确保对外还款,防止逃废债务,尚未偿还全部国外贷款的项目用款单位,在进行资产重组、产权变更或破产申请前,应当事先征得转贷机构对剩余债务偿还安排的书面认可,落实还贷责任,并将有关结果抄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4篇

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全盟水利工程建设的待业管理,使全盟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保证水利工程建设的工期、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阿盟水利待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盟所有大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岁修工程)。

第三条所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衽统一管理、分级管理和目标管理。实行盟水务局和旗水务(利)局以及建设项目法人分级、分层次管理体系。

第四条全盟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要严格按照建设程序进行,实行全过程的管理、监督、服务。

第五条所有水利工程建设必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

第二章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六条阿盟水务局是阿拉善盟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盟水利工程实行宏观管理。水利工程管理科是盟水务局主管水利建设的综合管理部门,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方面,其主要管理职责是:

1、贯彻执行上级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水利工程建设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

2、对全盟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行业管理;

3、组织协调全盟重点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

4、积极推行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

第七条各旗水务(利)局是本地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上级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水利工程建设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

2、对本地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全面进行行业管理;

第八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的立项、筹资、建设全过程负总责。水利工程代表项目法人应承担项目法人的全部职责。项目法人或代表项目法人负责按项目的建设规模、投资总额、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实行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对国家或投资各方负总责。第三章建设程序

第九条水利工程建设程序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设计(包括招标设计),建设实施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等阶段。

第十条建设前期工作主要是提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已批准,项目投资来源基本落实后,可以进行主体工程施工设计(包括招标设计)和组织招标工作及现场施工准备。

第十二条各旗负责招标的项目,在提出工程开工申请报告时,要一并提交决标和监理合同材料,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能正式开工。

工程开工必须要具备下列条件:

1、前期工程各阶段的文件按规定批准,施工设计满足施工需要;

2、建设项目已列入国家年度计划,建设资金已落实;

3、监理单位或监理人员已确立,并签定了合同书或委托书;

4、工程招标已经决标,承包合同已签订,并得到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批准的建设文件,充分发挥管理的主导作用协调好设计、监理、工程施工单位以及地方各方面的关系。建设单位要与设计、监理、工程施工单位签订严格的合同,工程建设全过程中各方都要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工程验收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水利部颁布的验收规程进行。

1、工程阶段验收

凡能独立发挥作用的单项工程均应进行阶段验收;

2、工程竣工验收

(1)工程基本竣工时,项目建设单位应按验收规程要求组织监理、设计、施工单位提交有关报告,并按规定将施工过程中的有关资料、文件、图纸造册归档。

(2)在正式竣工验收之前,各诺应根据工程规模由旗水务(利)局或旗水务(利)局委托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初验。

(3)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或监理人员要对工程质量提出评价意见。

(4)根据初验情况和项目建设单位的申请验收报告,决定验收有关事宜,并上报主管部门。

国家、自治区重点水利建设项目,由自治区政府会同水利厅等有关厅局主持验收。

各旗地方水利建设项目,由各旗水务(利)局主持验收,其中20—25万元的重点项目,盟水务局等有关单位派员参加;50万元以上的重要项目,请水利厅等有关单位派员参加。

第四章实行“三项制度”

第十五条水利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制。各旗新上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应按照国家计委颁的《关于实行建议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确立项目法人,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同时提交项目法人组建方案。

1、列入国家自治区大中型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项目法人组建工作由盟项目主管部门和投资各方负责组织建立。小型非重点项目由旗项目主管部门和投资各方负责组建或由项目主管部门和投资各方推荐委托项目法人。

2、工程建设全过程管理可由项目法人直接负责,也可由项目法人组建和委托一个组织或代表法人具体负责。

第十六条水利工程建设衽项目招投标制在阿盟区域内所有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岁修工程除外)的施工都必须实行招投标制:

1、水利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应按照水利部(95)水建130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文件执行。

2、施工招标应具备下列必要条件:

(1)项目初步设计已经批准,项目建设已列入计划,投资基本落实;

(2)项目建设单位已经组建或已经确立认可,并具备了应有的建设管理能力;

(3)招标文件已经编制完成,施工招标申请书已经批准。

(4)施工准备工作已满足主体工程开工的要求。

3、盟旗局级水务(利)局均要成立“水利工程项目招投标办公室”,负责项目抬投标工作;办公室组成人员中要有同级纪检委、审计、财政等部门人员参加。

4、水利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按照下列分级管理的原则和管理范围划分如下:

(1)国家、自治区和地方投资、合资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已组建了建设单位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具体负责招标工作。

(2)国家、自治区和地方投资、合资兴建的各类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在未组建独立的建设单位情况下,总投资超过50万元的项目,由盟水务局具体负责招标,由上一级主管部门派员监督,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各旗水务(利)局具体负责招标,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派员监督。

第十七条实行建设监理制。

1、盟水务局质量检查站主管全盟水利工程的建设监理工作。

2、对于国家、自治区和地方投资、合资兴建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应由盟水务局采用招标的方式来确定。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理单位或监理工作人员,应由盟水务局直接委派。

3、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必须要持证营业,监理工程师必须要持证上岗。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要积极推行项目管理,施工队伍要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组织施工,要实行项目经理(队长)负责制;建立以经济效益为目标的项目独立核算管理体制,实行优化配置,动态管理、目标管理。

项目经理(队长)是项目实施过程最高组织者和责任者,必须要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第五章其它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水利建设项目要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1、盟水务局工程质量检查站及各旗水务(利)局质量检查站是阿拉善盟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的佥机构。凡是在阿盟区域内兴建种类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各方(建设、监理、设计、施工)都必须尊重服从其监督。

2、重点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查体系;中小型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也应至少委派两个以上工作认真负责,业务素质高的专职质检员进驻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3、施工单位在施工中要全面推选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施工质量做主体系,严格执行水利部施工质量管理规定和质量评定标准。

4、发生施工质量事故,建设单位应必须用时地向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严禁隐瞒不报和善作处理的行为发生。

第二十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终身法人负责制。

第二十一条水利工程建设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项目建设单位要督促参加工程建设有关单位搞好安全生产,工程合同中都要有安全管理条款。

第二十二条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的信息交流工作。

第5篇

一、总则

为了进一步完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大队各二级企业的内部管理机制,提高公司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能力,大力拓展公司在地灾工程施工行业的市场份额,努力完成大队制订的各项经营目标,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二、资质使用费用

向大队内使用公司资质中标的各二级企业收取项目中标金额的1.0%作为公司的资质维护费用。

三、招投标、合同签定及管理

根据合作人提供的工程概况及相关信息资料,若需组织我公司技术人员进行招投标工作及对合作项目进行现场实地考察,由资质使用部门向公司总经理汇报,调配相关部门专业人员,费用由合作人负责(按1500元/人次计取,差旅费、住宿费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准)。资质使用部门与业主进行合同洽谈,经大队经管办审批后,正式与业主签定“施工合同”。

公司与业主签定合同后七日内,由资质使用部门参照本管理办法负责与合作人签定“劳务分包合同;严禁将工程再进行转让、分包。

中标项目工程款必须汇入公司基本账户,公司再根据合作人编制的工程进度申请书支付工程款(合作人公司提供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对合作人在施工过程中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资质使用部门根据大队规定将合同原件一份上交大队财务科存档、一份交大队经管办存档,其他部门备留复印件。

四、资质使用部门权利及义务

(一)工程质量管理

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规范和标准,严格执行公司的质量管理制度及施工质量规范、标准。并应严格按审定的施工图进行施工。

2、资质使用部门应主动配合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检查,以及建设、监理、设计等现场监督和指导;主动接受大队有关职能部门的检查、指导。

3、根据合同要求,资质使用部门制定项目质量目标计划,成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落实质量管理责任制度。

4、资质使用部门监督合作人严格按图施工,抓好施工工艺流程、质量标准和施工图等技术交底工作,对重点质量疑难问题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技术攻关。严格按照施工工艺流程和质量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相关要求。

5、资质使用部门开展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工作。

6、资质使用部门应建立和健全项目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控制工程施工前、施工过程中、完工后的相关质量。

7、资质使用部门应派施工员做好施工现场的质量检查,按程序重点检查隐蔽工程,做到资料手续健全。

9、资质使用部门做好竣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竣工验收一次通过。

(二)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管理

1、资质使用部门要求合作人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大队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制订质量、安全生产目标。

2、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编制安全生产计划,成立质量、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责任到人。

3、抓好安全教育,坚持安全例会制度,落实安全培训,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

4、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安全技术措施,抓好“三宝、四口”及安全设施、设备等防护工作,做好施工现场的防火、防盗等消防保卫工作。

5、坚持例行安全检查制度,从“查思想、查制度、查现场、查隐患、查事故处理”着手,抓好日检、周检、月检及施工过程中的隐检等相关安全检查工作,做好安全记录并建立安全台帐。

6、按公司以往现场的范本落实“七牌一图”,划分工作、生活区域,做好“二报”(即当日完成工作情况和次日工作计划)以及各种警示牌、指示牌、宣传牌等工作和消防工作。

7、实施临时水电设施专人管理制度,执行统一工人着装、持证上岗进入施工现场的管理制度。

8、保持施工现场清洁卫生,做好各项文明施工的具体工作。

(三)工程施工进度管理

1、根据公司与业主合同所要求的工期安排编制施工进度计划总表。

2、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总表,科学合理的编制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计划。

3、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总表编制旬、月、季施工进度计划、劳动力安排计划、资金计划、材料采购计划等。

5、严格按进度计划检查工程实际进展情况,对延误和滞后的单项施工进度计划要进行及时修订,并提出加快施工进度的措施,保证按合同要求完成该项工程。

五、技术资料及档案信息化管理

合作项目的工程资料由资质使用部门联通合作人完成,需配合大队档案室做好工程资料的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归档资料必须及时、真实、完整、整理成册并建立电子文档格式作为公司留底存档、并提交业主单位、勘查设计单位、监理单位。

六、施工队伍及工人工资管理

(一)合作人应严格遵守《劳动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以及地方政府的相关法规,并严格执行公司对施工队伍的有关管理制度。

(二)及时按规定办理施工队伍及工人的相关保险事宜。

(三)加强用工管理,办好进场人员的用工审批,做到身份证、暂住证和特殊工种操作证等证件齐全。

(四)坚持对施工队伍及工人进行安全教育、质量教育、文明施工教育以及加强成品保护意识等的教育。

(五)严格执行按时并如实发放工人工资的管理办法,不得欠发、拖发工人工资,公司将对欠发、拖发工人工资的行为进行严惩和重罚。

七、保修及维修管理

(一)保修期以国家规定和《合同》有关条款为准,并按施工合同所签保修金额作为保修金,待保修期满后结清,不计利息。

第6篇

关键词:电力工程;工程监理;工程项目管理

中图分类号: F40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

1.1工程监理概念

工程监理的职责是基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的,以促使合作双方所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得以全面履行为目标,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为目的,其工作依据为工程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

1.2工程项目管理概念

工程项目管理是对项目的所有活动包括项目的实施决策与计划、组织与指挥、控制与协调在内的一系列工作的总称,其目的就是为了使工程项目在一定的条件约束下可以顺利的完工,其特点主要有三:第一,工程项目管理是一种一次性的管理;第二,工程项目管理是一种全过程的综合性管理;第三,工程项目管理是一种约束性强的控制管理。

1.3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的关系

工程监理是工程项目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两者之间存在着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但我们必须分清楚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的区别,要分清界限,不可将两者混为一谈,两者的区别主要有两点:第一,工程监理在法律上的地位不同于工程项目管理在法律上的地位,在法律上,对工程监理有着明确的要求和规定,是我国一项法定的管理制度,而工程项目管理只是我国所提倡的一种工程管理方法;第二,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的实施主体不同,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工程监理的实施单位必须是具有工程监理资格的相关企业,而工程项目管理是所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单位都必须进行的一项业务,并非专属于有工程监理资格的相关企业。

二、电力建设工程特点及工程监理现状

2.1电力建设工程特点

电力建设工程有别于其他行业,具有突出的行业特点:资金密集、技术密集、质量安全要求高、配套设备多、协作单位多、建设周期长、建设项目规模小而分散、施工单位素质参差等。

2.2工程监理现状

工程监理的工作内容主要是,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控制工程建设的工期、控制建设工程的质量、控制工程建设的安全,对信息和工程建设合同进行管理,协调工程各单位之间的合作关系,即是界内人士所说的“四控、两管、一协调”。目前,在我国,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致使工程监理工作存在着许多的问题。

2.2.1监理工作介入工程阶段迟,影响管理质量

一个工程可以分为四个阶段,即设计阶段、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和竣工阶段,而我国的工程监理工作一般都是在施工阶段才开始介入的,以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为主,这就导致了监理工作对工程的管理存在着不足。

2.2.2监理工程师职责权限不明确

在我国,许多建设单位都设有工程管理机构,其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对整个工程的运行进行管理与监督,但部分管理人员却将管理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进度当成自己的工作职责,这就对监理工程师的工作造成阻碍,影响了整个工程的正常程序和责任。

2.2.3验收职责不清

建设单位在对工程进行验收的时候,出现了问题,有些就会把责任归咎到监理工程师身上,认为其对工程的质量有全部的责任,或者把责任都归咎到承包商身上。但是事实上,整个工程的实施,承包商是主体,对工程的质量产生直接的影响,监理工程师是对质量进行检查,假如产生问题,两者都有着各自的责任,应该明确两者间的关系,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完工。

2.2.4对施工单位的管理是有责无权

在建设方与监理方的监理合同中经常没有明确监理工程师的权利,像工程款的审核及签认权、施工方案审批权、材料审核权和工程的停、开工权等都没有在合同中有明确的规定,使得监理工程师的很多工作都无法顺利开展。

2.3工程监理存在问题的原因

分析工程监理所存在的问题,可以发现导致这些问题存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具体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第一点,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工程监理的法律依据弱;第二点,监理体制不健全,其表现为政府实施多头管理、市场准入制度不完善和资质管理不严格、监理工作定位不明确、行业协会管理能力差、工程监理缺乏独立性等方面;第三点,监理市场不规范,包括监理服务的供求机制及价格机制尚未形成和工程监理收费偏低等;第四点,监理企业的整体水平不高,主要是因为监理人员对相关的知识结构不完善及道德的缺失和监理队伍的结构不合理。

三、电力工程项目管理现况

由于电力行业具有垄断性的特点,大部分电力公司均有自己的三产企业,电力监理企业的成立也不例外,是电力公司的一个三产企业,这种三产企业与电力公司的依附关系目前仍十分突出。正因这种管理体制,电力工程项目管理仍然大部分保留传统的工程项目管理模式,项目法人不愿或不甘心将投资、进度、合同管理权交给监理人,监理工作名义上实行四控制、两管理、一协调,但实质只有质量控制,直到最近由于安全事故出现频繁,为了规避责任,而将安全控制工作交给监理。

传统的工程项目管理模式是由于业主直接委托设计,直接进行物资设备采购,监理只负责项目施工阶段的所谓四控制、两管理和一协调工作。因目前全国性电力短缺,电力建设工程正以超常规速度发展,工程项目立项多,给工程建设各方带来了不少的难题,首先业主建设任务繁重,无法对项目前期可研工作做细;其次设计单位任务应接不暇,项目设计质量得不到应有的保证;再次物资设备供应紧俏,厂家生产量大,物资设备质量也得不到保证;还有施工单位任务多,分包、转包和临时聘用劳工的现象突出。所有这些均给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理带来困难,严重影响工程项目的建设质量。因此说传统的工程项目管理模式已无法适应电力快速发展的需要,主要缺点有:项目建设周期长;业主的管理成本较高;变更与索赔的费用较高;在明确整个项目的成本之前它投入较大;只能是有限的分包商竞争。

工程项目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总结可以得出,工程项目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现行的管理制度与工程项目管理的特点不相适应,使管理存在着短期化行为;第二,项目管理缺乏法律依据,这是工程项目管理存在问题的一个重要根源;第三,工程项目管理中的责、权、利不能有效统一,我国的建筑企业普遍存在着责、权、利脱节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消弱了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态度。

四、如何采取有效措施

4.1针对工程监理现状

根据对工程监理存在的不足及产生的原因分析,我们可以根据以下几个步骤来加强工程监理工作的落实:第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和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第二步,加强监理人员的专业知识的培训工作以提高监理人员的综合素质;第三步,优化工程监理企业的构架以满足市场的需求;第四步,以向全方位、全过程发展为目标,以市场需求为基础,规范工程监理企业;第五步,参照国际监理领域规则,让其与国际惯例接轨,走向世界。

4.2针对工程项目管理现状

针对工程项目管理存在的不足及其产生的原因,经分析总结得出,想要改变这种现状,应该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第一,建立科学的管理模式,规范项目管理的流程;第二,明确项目管理责任人的工作职责及其作用;第三步,加强工程项目的项目评估和合同签订环节;第四步,认清项目管理的首要工作是抓生产要素管理,加强项目管理责任人对其认识;第五步,把深化责任成本管理作为加强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第六步,建立有效可行的激励约束机制。

参考文献:

[1]郑松青.论述电力工程监理及项目管理[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1,(19)

第7篇

**发展研究奖学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设立旨在为**理论与政策研究队伍培养后备力量,为有志于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研究的青年研究人员提供理论联系实际的研究平台和机会。

二、组织管理

**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发展研究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为“项目”管理组织者。

三、资助对象

“项目”资助对象为**重点高校或研究机构在读的优秀博士生和硕士生。受资助学生所学专业和研究方向须与“中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人民政府研究室、“基金会”等“项目”执行方的工作要求或研究方向基本一致,并参与上述单位的相关工作。

四、资助人数及金额

1、“项目”年度资助名额,由“中心”与“基金会”于每年初研究决定并公布。

2、资助金额为每人每年8,000元(生活津贴,按每季2,000元计)。

五、项目申请程序

1、“中心”向社会公开项目启动信息。

2、经有关高校或研究机构研究生院推荐,由申请者填写《**发展研究奖学金申请表》一式肆份,加盖所在研究生院公章后,按规定期限邮寄至“中心”科研处。

3、由“中心”组织有关方面对申请者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通过初审者可参加面试,根据面试结果择优确定资助人选。

4、“基金会”、“项目执行方”、申请人所在学校或研究机构研究生院及申请人四方签订《**发展研究奖学金合同书》后,由“中心”向社会公布最终资助名单。

六、项目执行

1、“项目”执行方为奖学金受益人提供相应的办公条件(食宿自理)。

2、奖学金受益人可使用“项目”执行方的资料室,可参加“项目”执行方举办的学术活动。

3、每期“项目”周期为一年,“项目”执行期以合同签署的起止日期为准。奖学金受益人实习期间的工作时间由“项目”执行方与受益人协商决定。

4、“中心”将定期组织考核奖学金受益人的实际工作情况。“项目”完成后,“项目”执行方需对受益人的学术水平、研究能力和工作态度做出鉴定(一式叁份),由“中心”和“基金会”存档并转给项目受益人所在单位。

5、项目受益人必须遵守“项目”执行方的各项制度和规定。

第8篇

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项目监督机制,规范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升级版”项目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XX省商务厅

XX省财政厅

XX省扶贫办公室关于印发XX省2019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商务建设字〔2019〕X号)精神和有关要求,结合县情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XX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升级版”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条

项目承办单位是指依法合规经营、具备项目建设资质并经过政府采购流程确认的项目实施主体。

第四条

项目主管单位为XX县电子商务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

第五条

项目业务管理单位为XX县电子商务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商务局。

第二章 项目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项目管理秉承节约、务实、高效的原则。

(一)节约原则。

秉承厉行节约、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建设,优先支持对现有资源的整合改造和提升利用。

(二)务实原则。

务求实用、提质增效,着重提升项目的实际效果,切实推动农村电子商务发展。

(三)高效原则。

力求高效,切实加强监督检查、沟通指导、及时反馈,严格按进度计划推进项目建设。

第三章

项目管理内容

第七条

建立项目台账制度,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要求组织实施项目建设,确定项目承办单位、明确责任人和进展时限。

第八条

项目承办单位主要通过政府采购方式择优选定,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法签订项目建设合同,界定权利义务,明确项目绩效。政府采购的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当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承办单位应具备相应服务资质。

第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实施方案、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中标单位投标文件和中标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项目绩效与进度计划,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成员单位或第三方机构实地检查各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指导和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资金安全、方案落地、项目落实、农民受益。对未达到绩效与进度要求的,责令项目承办单位及时整改,确保项目按期完成。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承办单位,取消其承办资格,追回已拨付的全部项目资金。

第十条

对已建设完成的项目,按《XX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升级版”项目验收制度》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项目按《XX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升级版”项目资金管理制度》拨付项目相关资金。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退回承办单位验收材料,并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取消其承办资格,追回已拨付的全部项目资金。

第十一条

引导和鼓励项目承办单位大力支持并积极参与电商扶贫工作,切实推进电商扶贫,加强对电商扶贫典型案例的宣传和报道。

第十二条

项目承办单位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增强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承办单位进行安全巡查,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整改,确保项目建设安全;对疏于安全管理的项目承办单位,坚持一警告、二整顿、三撤销的工作原则,对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项目承办单位,严肃追究相关企业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对项目承办单位的所有生产经营行为加以规范与制约。县领导小组应规范电子商务市场秩序,严厉打击项目承办单位虚报、重复申请扶持资金等行为,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企业和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县政府门户网站设置XX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栏,征求意见窗口或纪检、审计举报窗口,全面、及时、准确在省、县两级专栏上集中公布综合示范工作方案、项目内容、资金安排、决策过程等信息。

第十五条

凡接受专项资金财政补贴的项目必须按要求提供交易和活动信息,与商务部农村电子商务信息系统进行对接,按时报送项目进展、资金拨付等材料,同时依法保护项目承办单位信息安全。未提供完整信息的项目不得验收。

第四章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由XX县电子商务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XX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升级版”

项目验收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升级版”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根据《XX省商务厅

XX省财政厅

XX省扶贫办公室关于印发XX省2019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商务建设字〔2019〕X号)精神和有关要求,结合县情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XX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升级版”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验收工作。

第三条

项目承办单位是指依法合规经营、具备项目建设资质并经政府采购流程确认的项目实施主体。

第二章 验收程序和方式

第四条

验收程序

(一)项目承办单位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项目标书、中标通知书、项目建设合同、项目建设工作报告及其它相关验收申请材料。

(二)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验收申请后,报请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组织商务、财政、扶贫等部门,并抽调对口专业专家组建项目验收小组或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根据项目验收标准和要求及时进行验收。

(三)验收小组完成验收后,在验收意见书上签字确认验收结论,结论分为“验收合格”和“验收不合格”两种,并提交县领导小组会议审核。

(四)承办单位提交的验收材料及验收小组出具并经县领导小组审核的项目验收意见书等验收文件由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扶贫办及其它相关部门存档备查。

第五条

验收方式

项目实行绩效验收。

(一)听取承办单位项目建设工作汇报,了解项目施工、进度、项目管理与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二)赴项目实施现场查看,现场核验项目建设合同约定建设目标与绩效目标达成情况。

(三)核验申请验收项目的相关材料。

(四)在项目实施现场实时查阅相关数据。

第三章 验收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

项目验收内容和标准参照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建设有关规定,《XX省商务厅

XX省财政厅XX省扶贫办公室关于印发XX省2019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商务建设字〔2019〕X号)及县相关文件要求和规定执行。

第七条

县政府门户网站设置XX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栏,征求意见窗口或纪检、审计举报窗口,全面、及时、准确在省、县二级专栏上集中公布项目验收等信息。

第八条

除按有关规定、实施方案和项目建设合同内容进行验收外,项目验收小组应关注项目承办单位在电商扶贫方面的工作成效。

第四章

验收要求

第九条

申请验收的项目应已按要求建设完成,正常投入运营并达到项目建设合同约定的指标。

第十条

项目验收小组主要职责。

(一)依法依规严格执行验收程序。

(二)对具有专业性软硬件技术参数要求的项目或分项目,可提请县政府批准并且抽调相关行业专家或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参与项目验收。

(三)全面核查项目建设、运营和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并做出客观评价。

(四)验收合格的项目,提交县领导小组会议审核,通过后再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验收合格文件。

(五)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退回承办单位验收材料,并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

第五章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由XX县电子商务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XX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升级版”

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升级版”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XX省商务厅

XX省财政厅

XX省扶贫办公室关于印发XX省2019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商务建设字〔2019〕X号)精神和有关要求,结合县情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中央专项资金和县级财政配套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建设。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其使用应符合公共财政管理和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建设的有关规定和支持标准的要求,遵循专款专用、公开透明、择优扶持、提质增效的原则,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专项检查、审计和社会监督,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县领导小组根据专项资金支持使用方向,统筹调配资金使用,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拟定资金使用意见,按相关程序拨付。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共同负责资金拨付和监管,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第三章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与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标准以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建设有关规定、《XX省商务厅

XX省财政厅

XX省扶贫办公室关于印发XX省2019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商务建设字〔2019〕X号)及县相关文件规定为准。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拨付

第六条

对尚未验收的项目,经项目承办单位提出申请并经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认定,可按建设合同要求及项目进展情况拨付部分资金支持项目建设,以保障工作进度;所拨付资金不超过合同约定补贴额度的50%。

第七条

建成项目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按《XX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升级版”项目验收制度》有关规定对项目组织验收。

第八条

验收合格的项目提交县领导小组会议审核通过后,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验收合格文件。最后由项目承办单位填写资金审批表,经县财政局审核,报请县领导审批,并在省、县政府门户网站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专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方可拨付。

第九条

建设项目如未能按期完成并通过验收,依规追回已拨付给承办单位的全部专项资金。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对任何虚报、冒领、挪用、骗取、滞留、截留、挤占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企业和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建设与实施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指导和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资金安全、方案落地、项目落实、农民受益。

第十二条

项目承办单位收到扶持资金后,应按现行会计准则、财务通则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进行规范的账务处理。

第十三条

所有中央财政资金支持项目在显著位置标识“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字样,同时公布省商务厅(XX)和县商务局(XX)举报监督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在县政府门户网站设置XX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栏,征求意见窗口或纪检、审计举报窗口,全面、及时、准确在省、县两级专栏上集中公布项目资金安排等信息。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专项资金使用、拨付、管理与监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六章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由XX县电子商务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