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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处分条例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3-10 14:55:27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纪律处分条例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纪律处分条例

第1篇

陕西定边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兼基层办主任张子栋酒后驾车撞死人,企图拿出18万元私了一事,初步有了结果。12日晚,定边县委召开常委会,决定张子栋交通肇事案件,交由司法机关依法按程序作出公正处理。当晚,定边县交警大队也做出事故责任认定,张子栋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

13日凌晨,定边县委书记尚洪泽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对于此事的处理,待司法机关做出处理结果后,由纪检机关按《党内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张子栋纪律处分;由司法机关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依据有关规定,按程序在案件办理期间,停止张子栋的县人大代表职权;免去张子栋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基层办主任职务。同时,教育党员干部以此为鉴,汲取教训,遵纪守法,努力搞好本职工作。

定边县交警大队教导员李仲生说,事故责任认定刚刚作出,张子栋酒后驾车,会车时占线行驶,肇事前未采取制动避让措施,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死者李怀招无证驾驶无牌照车辆,未戴安全头盔,肇事前未采取制动避让措施,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

第2篇

摘?要: 高校学生纪律处分在实现教育管理目的和保护学生权利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应逐步建立和完善纪律处分撤销制度,充分发挥纪律处分的育人功能和价值。现阶段,学生纪律处分撤销制度构建要充分体现处分的公平、公正、关怀原则,实现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关键词: 高校;纪律处分;撤销制度中图分类号: G647????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673—8381(2012)06—0094—04

一、 学生纪律处分撤销制度

构建的理论依据??(一) 消除制度弊端,实现纪律处分警示、育人功能???? 纪律处分作为一种特殊的教育管理制度,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是不可否认,它本身也存在诸多的弊端和不足。首先,纪律处分制度有一种天然的贴标签的功能和作用。这容易导致受处分学生在同辈群体当中受到歧视和打压,导致学生性格扭曲和出现心理问题,容易出现冷漠、报复、仇恨等不良甚至极端心态。这既不利于个体的成长和发展,又妨碍和谐校园的建设。其次,纪律处分制度本身有一种负面示范的作用和功能。纪律处分制度作为对学生行为的评价机制而存在,它扮演的角色会对学生群体起到潜移默化的示范作用,处分过程变为一次生动的“表演”和教育程序。这都会影响学生处理问题的方式和方法,传递对立情绪和粗暴的教育管理观点。最后,纪律处分作为教育管理技术的一种存在方式,具有技术管理不可消除的弊端。纪律处分是综合教育管理的一种方式,而且是一种必须谨慎介入教育过程的方式。因此,它必须是在对学生进行长期观察和教育后方可采取的措施,不能作为高校管理的主要方式,不能简单地将学生行为或结果与纪律处分直接对接,关键是找到学生行为的动机、原因和关节点,找到源头进行综合治理和教育。既然纪律处分有这么多的弊端,那么就有必要建立一种处分救济制度。纪律处分撤销制度能够保证纪律处分在起到作用的前提下,弥补对受处分学生心理、发展等方面的负面影响,最大限度地发挥纪律处分的教育功能。???? (二) 高校秉持“以人为本”育人理念,不断完善学生管理制度???? 育人为本,是党和国家教育方针的本质内涵,是高等教育贯彻“三个面向”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客观要求,是教育工作者的基本信念。高等教育应该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育人理念。该理念主要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一是最大限度地尊重学生的自由意志和独立人格,尊重学生的个性和价值,保障学生的权利不受侵害;二是教育管理活动要让学生生活在希望之中,能够对生活充满自信;三是要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一个学生,保护他们的自尊心、自信心,尤其是要平等对待受处分学生,关键是要给他们一个改正错误的机会和建立能够使他们进取的制度。构建纪律处分撤销制度,最大限度帮助受处分学生群体重拾信心,改过自新,从学生的角度予以制度关照,最终实现制度管理和学生权益的和谐双赢。而且,撤销制度充分体现纪律处分的“宽严相济”和“惩罚和救济相结合”的原则,将处分对象作为不断变化和可塑造的活生生的主体看待,给处分对象充分改过的时间和机会。因此,高校教育者除了要树立“以人为本”、“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理念外,还要坚持为学生终身发展高度负责的理念,并将这些理念贯穿于高等教育活动的全过程。值得反思的是,我们学校的活动,我们教育者的行为,是否做到了尊重学生、信任学生、保护学生,是否遵循了青年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和教育发展规律,是否为学生的可持续发展和提高学生可持续发展能力提供了最佳的服务。???? (三) 有助于实现学生纪律处分制度育人、程序公正、权利救济等基本价值???? 高校学生纪律处分撤销制度有其存在的价值基础,主要包括育人价值、程序公正价值、权利救济价值等。育人价值方面,纪律处分是高校针对学生违纪行为实施的否定性制裁,是一种必要的管理手段。但处分本身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教育、挽救学生的手段,其出发点不是束缚人、禁锢人,而是创造条件发展人,是教育、引导、鞭策学生健康成长。纪律处分撤销制度是纪律处分制度的补充和完善,是高校育人功能的一种表现方式和手段。程序公正价值方面,程序公正的理念要求高校在纪律处分的过程中应该按照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在保证学校管理秩序和学生个体权利的前提下,实现程序的平等和正义,保障学生个体的合法权利。而纪律处分过程中高校处于主导和强势地位,大学生则处于弱势地位,由于程序的不平等容易导致处分结果的不正义。处分撤销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平衡高校和大学生之间地位的不平等关系,从程序上保障大学生权利的实现。权利救济价值,当前高校学生纪律处分在救济程序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如重处罚轻救济、救济程序方面缺失等。纪律处分撤销制度则是对大学生权利进行救济的一种重要方式,它能够有效防止学生处分权的过度膨胀,从而构筑学生权利保障的有效壁垒。这就要求我们积极探索和完善高校处分的救济方式,在保证学生利益的前提下建立学生纪律处分撤销制度,保障学生的正当利益,真正实现处分教育的育人目的。

二、 学生纪律处分撤销制度

构建的现实依据??(一) 有效发挥高校教育管理制度的激励功能,不断提高高校管理水平????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提出高校管理“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依法治校的根本目的是在保障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同时,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为此,必须依法健全和完善学校的管理制度,从严规范管理行为,从而使学校对学生的管理有章可循,免受管理人员主观随意性的影响,实现学生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高校在对学生进行管理的过程中,一方面要加强管理,另一方面要加强教育。管理和教育相辅相成,要将管理和教育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才能不断地提高管理水平。一般来讲,健全、完善、高效的管理机制,应是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激励功能与约束功能从整体到局部、从系统到要素、从过程到环节都是协调统一的机制,缺少约束机制、约束功能的机制,与缺少激励机制、激励功能的机制都是不健全、不完善的。从高校学生管理的运行机制看,学生纪律处分制度,主要表现为一种约束机制,主要体现的是约束功能;而学生纪律处分撤销制度,则主要表现为一种激励机制,主要体现的是激励功能。建立与学生纪律处分制度相匹配的学生纪律处分撤销制度,是对学生纪律处分制度的修错或弥补,有了这个修错和弥补,高校的学生管理制度、管理机制才会更完善、更合理、更科学。因此,建立学生违纪处分撤销制度是现行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内在逻辑要求。???? (二) 切实尊重和维护学生个体权益,促进学生个体健康发展???? 高校的责任在于育人,而育人的基础就是要尊重和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在此基础上进行教育管理,从而实现学生个体的健康发展。而处分只是一种手段,旨在实现学校管理权力与学生权利的平衡,做到依法管理、赏罚得当,唯有如此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学生的权利。一般情况下,学生在受到处分后,心理上会受到较大的创伤,主要表现为后悔、自卑、压力大,试图改正又担心今后发展无望,渴望他人帮助又害怕遭到拒绝和耻笑。当然,还有少数学生破罐子破摔,以无所谓的态度对待自己和他人,从而造成更严重的后果。这些都会对学生身心健康产生消极影响,给学生性格发展留下隐患。在此情况下,处分不但不会发挥教育的积极效用,还极有可能会产生相反的结果,导致学生心理问题更加严重甚至危及生命。另外,学生一旦受到学校处分,则几乎无缘于入党、评优、评奖,就业也将受到严重的影响,并将终身背上“污点”。这两个问题成了构建和谐校园过程中严重的不和谐因素。这些都影响了学生的全面发展,不利于实现学生权利的尊重和维护。而且,按照现有相关规定,对于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档案。这种制度本身就存在较大的缺陷,对于大学生来讲也存在诸多不公平。因为大学生处于不断成长和成熟的阶段,在校期间难免做出一些过激行为,因此,应该给他们悔过自新的机会。学生违纪处分撤销制度,作为一种激励机制,体现的激励功能则能够实现对学生权利的全面尊重和维护,有利于消除校园中的不和谐因素,切实加强对学生的全面严格的管理和教育,同时也消除受处分学生步入社会之后造成的不稳定和不和谐因素。???? (三) 部分高校的有益探索和尝试,为纪律处分撤销制度构建提供有益借鉴???? 我国部分高校在反思学生纪律处分制度的基础上进行了有益的改革和探索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如周口师范学院制定了《关于减轻、撤销学生纪律处分的若干规定》、江西师范大学制定了《关于降低或撤销学生违纪处分的若干规定》、东北大学制定了《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办法(试行)》、江南大学制定了《江南大学机械工程学院关于撤销学生违纪处分的操作办法(试行)》、福建中医药大学制定了《福建中医药大学解除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试行)》、青岛科技大学制定了《青岛科技大学关于撤销违纪学生纪律处分的有关规定》、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制定了《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关于撤销学生纪律处分的有关规定》、合肥剑桥学校《合肥剑桥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南开大学新修订《本科学生学则》等。上述学校从学生和学校管理实际出发,体现出学校对学生权益的尊重和维护,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学校教学秩序与学生权利的平衡,做到依法管理、奖罚得当,尽可能或者最大限度地维护学生的权利,有利于受处分学生日后的成长。这些高校的做法,为处分撤销制度构建提供了有益的借鉴,能够为日后该制度的正式确立提供实践经验。

第3篇

[1](1)案例一:甘露诉暨南大学,5年终获改判。2005年间,暨南大学硕士研究生甘露提交的考试论文被发现系抄袭,在被要求重写后,甘露第二次上交考试论文,又被任课老师发现抄袭。2006年3月,暨南大学作给予甘露开除学籍的处分。甘露不服,向广东省教育厅提出申诉,广东省教育厅认为暨南大学做出处分在程序上违反相关规定,责令学校对甘露的行为进行重新处理。2006年6月,在重启违纪处理程序后,暨南大学依然作出将甘露开除学籍的最终决定。甘露于2007年6月,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开除学籍决定。该院判决结果支持了学校的开除学籍决定。在表示不服后,甘露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但依然被驳回。随后,甘露坚持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被省高院驳回。直到2011年,也就是在学校做出处分的五年后,甘露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终于,最高人民法院支持了甘露的诉讼请求,认为甘露提交的研究生课程论文,属于一种普通的课程考核形式,即使存在抄袭行为,也不属于规定中“情节严重”的情形。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撤销了一审和二审的判决,确认暨南大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作出的开除学籍决定违法。(2)案例二:刘辉诉华东理工大学,学校程序合法被支持。华东理工大学工商管理硕士(MBA)研究生刘辉,在2012年6月CET-6考试中使用手机接收信息,构成作弊事实。华东理工大学根据《华东理工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刘辉同学开除学籍处分。7月6日,刘辉向华东理工大学学生申诉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请,7月16日,华东理工大学学生申诉仲裁委员会认为学校作出的有关纪律处分的决定事实清楚,依据准确,程序合法。而后,刘辉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提出申诉。10月10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作出复核决定,维持华东理工大学作出的被诉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刘辉不服,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3年9月30日,市政府以刘辉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为由,驳回刘辉的行政复议申请。刘辉遂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认定华东理工大学对刘辉作出的处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处理程序符合规定,判决驳回刘辉的诉讼请求。刘辉仍不服,继续上诉。然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然驳回了他的上诉,继续维持原判。(3)案例三:杨永智诉济南大学,达到学术水平即应授予学位。济南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2006级本科学生杨永智,于2007年5月26日与其他宿舍的学生打架,学校给予其留校察看处分,察看期自2007年6月6日至2008年6月5日。2008年7月10日,经杨永智申请,济南大学批准撤销杨永智的留校察看处分。2010年,杨永智毕业,济南大学向杨永智颁发了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但因有处分经历未授予学士学位。杨永智不服,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审法院认为,济南大学并无不当,驳回杨永智的诉讼请求。杨永智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杨永智的全部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成绩均合格,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责令济南大学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履行向上诉人杨永智颁发学士学位的法定职责。然而,到2014年1月10日,济南大学仍未授予杨永智学位证书。杨永智称,如果济大拒不执行,他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高校管理过程中的相关法律依据及注意事项

2.1明确高校是可诉的行政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作为教育机构,行使的权利包括:(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也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由此可见,高校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授予学位证、颁发毕业证、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等职权时是行政主体,从法院角度来看,其所作的开除学籍处分决定是可诉的行政行为。

2.2高校实施处分应遵守程序、把握尺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中,规定了受教育者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一)遵守法律、法规;(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也明确指出:“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由此可见,高等学校有权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处分,高校学生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遵守高等学校依法制定的校规校纪。但与此同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第五十二条至第六十六条,专门就学生的纪律处分、处分流程、申诉制度进行明确的规定,其中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而且“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因此,学校在给予学生相应的违纪处分时,一定要注意遵守程序、把握尺度。

2.3高校学位授予不应另外设置门槛

第4篇

论文摘要:学校作为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公益型事业单位,具有行政法上规定的行政主体地位,其根据此授权作出的对当事人资格的重大处分理应符合《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文联系现实中的高校学位授予所产生的矛盾,分析高校在实施上述法律法规授权时应该具有的正当性和必要性。 

 

一、学校的行政主体资格问题 

 

无论是民办大学还是公办大学,都不是行政机关,但是其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事业单位具有某些行政职能,比如学位授予,当其作出对当事人(学生)授予与否的决定时,该行为是不可否认的行政行为,这就导致了其具有不可否认的行政主体地位。但是长期以来由于受“学校不是行政主体和学位授予的最高机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也仅是议事协调机构而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观念的影响,学生状告学校屡屡被法院以诉讼当事人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学生的合法权益一直没有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作为国家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事业性组织[1],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无论是程序不合法还是行政行为不成立的情况下,作为行政相对人并且通常是具有较高文化程度的大学生也只能徒叹奈何,可见大学教育的行政法是如何被践踏和无视的。 

但我们同时也应该看到,不是学校的任何处分处罚学生的行为都是行政行为,事实上,大多数时候学校做出的行为都不是行政行为,只有在实施少数法律法规授权的行为时,才能认定为行政行为,也就是说学生与学校之间的矛盾冲突大多数情况下是要靠《民法》的特殊侵权和《教育法》的相关规定来解决。我们在研究学校行政行为时绝不能一叶障目,无视其他法律。 

 

二、学校依法行政的正当性 

 

依法行政的正当性和必要性并不是绝对分开的,两者之间既相互联系又相互作用。现实情况的紧张性决定了依法行政的必要性,依法行政的正当性也是公众对学校依法行政的必要性的社会期待和法律期待。“正当性观念不仅经历了从古代自然法到近性法、道德法的转变,而且法律实证主义的合法性、有效性观念也是正当性观念发展的结果。”[2] 

 

(1)学校依法行政具有社会期待的正当性。社会公众对法律的评价和期待形成了自然法学派的研究对象,只有最终的评判结果与公众根据道德伦理的评价相一致的法律,才有可能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和自觉遵守。大学教育作为我国的最高教育形式,肩负着培养高层次、高素质人才的重任,学校的依法行政起着身先示范的作用,无论是校内师生还是社会各界,都对学校依法行政不仅有着法律层面的期待,更有着国家发展、社会进步等道德要求的期待。 

 

(2)学校依法行政具有法律期待的正当性。我国的《教育法》以及教育部的相关部门规章赋予了学校行政性的职能,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但是法律法规赋予各高校具体操作的权力,并不表明高校可以为所欲为,而应该符合我国《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即具有法律的正当性。如果这些具体操作即各个高校的《学生手册》或者《纪律处分条例》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就不具有法律的正当性。但是需要说明的是,不具有行政法上的法律效力并不代表所有的处分都不合法或者无效,因为正如本文在第一部分所阐述的那样,绝大多数的处分(除非相关法规有规定)虽然不具有行政法上的效力,但是完全有可能具有社会效力或者道德价值评判的效力,比如学生档案中可能有这个学生的违纪处分记录,那他的校内奖学金等各种奖励评定也会受到影响。 

但是涉及资格授予问题,如大学本科生的学士学位,如果符合法规规定的授予条件而不授予则是违法的,即使这种不授予符合本校授予条件细则的规定。但是从现阶段来看,我国各高校的规定真正符合现行法规的几乎不存在,主要问题是将学位授予与纪律处分挂钩,或者与考试作弊挂钩,更有甚者与学生谈恋爱、违章用电挂钩。这些细则既不合法,也不合理;既违反了社会期待的正当性,也违反了法律期待的正当性。 

 

三、学校依法行政的必要性 

 

依法行政通常是政府行政部门作为执法者所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学校作为公益性事业单位,如果未经法律法规的授权是不具有行政职能的。教育部的部门规章《学位条例》恰恰赋予了大学相关行政职能——授予行政相对人学习科研的资格。 

 

(1)学位证书授予必须符合行政法相关规定是由其性质和社会作用决定的。学位证书到底有什么用?我想这个问题不用问学生,就是很多老师也回答不上来。我国的大学教育实施的是学历和学位的双轨制度,学位的授予相比学历证书(毕业证书)的授予更加严格,学位并不是我国的原创,而是为与外国高等教育相互接轨和交流所设置的一个证书,其性质是为了证明被授予者在某一方面或者某一专业具有了某种程度的水平和研究能力,能够得到本国的认可,同时也能得到绝大多数留学目的国的承认。除了留学的作用外,现在很多招生(如在职研究生)也把有学位作为资格条件之一,甚至某些用人单位在招收员工时也看应聘者是否具有学位[3],这严重混淆了学历证书与学位证书的区别。这种制度是否可取姑且不论,我们可以看出学位证书在现今的生活学习中起着越来越重大的作用,作为关系到行政相对人如此重要的资格授予的行政许可,其授予规定和程序必须符合《行政法》的规定。 

 

(2)学位授予必须符合行政法律相关规定的必要性还由绝大多数学校实施细则与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决定,即现实的必要性。我国《教育法》和《学位条例》的相关规定非常不具体和模糊,根据《学位条例》第二、四、五、六条[4]的规定,通常需要具备三个条件,即:①成绩优良;②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③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这三点的规定是非常宽泛的,需要各个高校或者科研单位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去制定实施细则,但是一般情况下,各个高校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通常包含以下条件:大学本科毕业、修到必要的学分、思想政治条件合格、大学英语四级通过(非艺术生和特长生)、绩点达标、未受到过留校查看以上纪律处分、没有考试作弊等[5]。根据我国《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相关原理,作为下位法的学校实施细则是不能与作为上位法的《学位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相冲突的,制定的实施细则只能在上位法规定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而不能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范围或者添加其他条件。仔细研究这两部部门规章我们可以发现,考试作弊和受到学校处分而不予授予学位在这两部规章中都找不到相关依据。也就是说,绝大多数学校制定的这些实施细则扩大了行政权力,通过自己制定的规定,限制了相对人的权利,这是明显不合法的,这也是现阶段学位诉讼中学校屡屡败诉的原因之所在。 

(3)学校必须依法行政的必要性还由现实中学生与学校之间的矛盾冲突决定。在中国传统的观念之中,状告学校不仅在法律上得不到支持,在道德上也承受着巨大的社会舆论压力。因此1999年之前的此类诉状中,法院多以被告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其中最早的当属1999年北京科技大学学生田永诉母校学位诉讼案[6]。这个案件的典型性不在于其胜诉与否,而在于其开创性和全面性。就本案的开创性来说,其具有三个第一次:这是第一次媒体报道的学生因学位授予而状告学校并最终获得法院支持的行政诉讼案件;是第一次有关学位诉讼的行政诉讼案件,开创了学位诉讼的先河;第一次在法律上承认了高校在学位授予上所具有的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管理职能。其全面性体现在本案的诉讼请求包含了毕业证、学位证、毕业派遣手续——报到证。其诉讼理由涉及考试作弊、学籍管理和学校处分,当然中心议题在于是否具有学籍,但是起因却是考试作弊。可以说本案对这些理由的行政性问题都作了一定的梳理,学校的那些管理作为学校行政职能的认定都具有开创性,虽然之前理论界对其学校行政管理职能的研究和争议早已沸沸扬扬,但是作为法律实务操作还是第一次!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这个案例公开报道之后,为由于各种原因被学校剥夺学位授予资格的学生点亮了一盏明灯,全国各地的学位授予案件在全国各地层出不穷,如:“1999年刘燕文诉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诉讼案、2000年王纯明诉南方冶金学院学位诉讼案、2001年广州暨南大学学生武某诉母校学位诉讼案……” 

第二个具有典型代表性的案例是1999年刘燕文诉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诉讼案件[7]。这个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分别是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和我国最高学府北京大学,这个案件的代表意义,是其他学位诉讼案件很难超越的。但我们更应该看到,北大作为我们国家最优秀的最高学府,学校的规章细则,却与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相符,我想这不仅是北大的悲哀,还是整个高等教育制度的悲哀。北大法学院在全国法律理论学术研究的地位是不可撼动的,但是其自己的学生管理条例和学位授予细则却不合法,这让人感到莫大的悲哀。问题的根源在哪里?在高等教育制度、学校的规章制度、实施细则的制定者通常是学校的领导层。这些人的学术水平我不敢质疑,但是法律水平我不敢恭维。他们虽然也在学习法律,甚至有些人也在教授法律的公开课,但是他们中的绝大多数搞不清楚《行政法》中的上位法与下位法、法律法规授权和行政机关委托之间的区别。经历了这两个典型案件之后,学生因学位授予状告学校才被人们认为合情合理,也不再是人们议论的焦点。到目前,全国学位授予的诉讼案件不下百起,其增长速度是非常迅速的,但是这并没有引起学位授予主体——学校的足够重视,各个高校对自身细则的修改还远远不够,这种现实的激烈矛盾冲突决定了学校依法行政的必要性。 

 

(4)学校依法行政的必要性还在于社会发展和道德观念对学校的期待。高校作为高素质人才培养的摇篮,对整个社会发展、国家富强、民族兴盛具有无可替代的推动作用,是先进生产力的发动机,是优秀民族文化传统道德的继承者,其在依法行政方面更应该起到表率的作用,在资格授予上做到依法行政,严格遵守程序法和实体法的规定,大力推动现阶段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文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发展! 

 

四、学校学位证书授予问题的思考 

 

我们也应该看到,部分高校在此类诉讼中采取的宽容态度值得肯定。但究其本质,学校并不是行政机关,其主要精力当然不能放在应诉上。以行政诉讼来解决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纠纷并不符合行政诉讼的目的,也不能达到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目的。学位只是对学生学术水平的评价,学位证书是学生达到某种学术水平的证明。如何达到学术与学位以及对违纪学生处分之间的最佳平衡,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和研究。毋庸质疑的是,学校应该对过去的处分条例实施细则进行必要的修订,以符合现阶段法制社会的要求。同时我个人认为,学校在制定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时,应该征求广大师生的意见,并应该经过法学院教授们必要的合法性审查才能公布和施行,以免除学生与学校双方对簿公堂的尴尬与无奈。总之,依法行政不仅是国家行政机关的事情,学校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主体也必须依法行政。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八条)[z]. 

[2] 刘杨著.法律正当性观念的转变——以近代西方两大法学派为中心的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3] 2009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职位报名条件[z]. 

[4]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四、第五、第六条)[z]. 

[5] 北京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007年7月修订版)[z].上海师范大学学生手册[z]. 

第5篇

反“”至今,可谓硕果累累。然而,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即便在当前反腐“高压”态势下,一些基层干部仍管不住自己的嘴,将吃喝地点转移到了企业。

在当前反腐“高压”态势下,竟还有基层干部“仍管不住自己的嘴,将吃喝地点转移到了企业”,这既说明一些基层干部对于“吃喝风”的“留恋”之深,也折射出反“”任务之艰。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副院长之言,可谓一语中的:“由‘公款吃喝’变成‘老板请客、老板买单’,最后损失的还是公家利益。没有一个老板愿意白白买单,既然让那些老板掏钱,个别干部就要把国家、集体的利益输送给老板。”

如果说,“吃企业”现象的出现,是因为一些基层干部有权,尤其是其权力尚有随意运作的空间――“很多环节公事公办或者按照最后时限办理”,企业的“成本就增加了一大块”的话,那么,要杜绝“吃企业”首先必须将权力置于阳光之下。只有开出“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建立起公开公正公平的环境,让基层干部只有为企业服务的义务而没有为自己谋“吃”谋利的权力,企业也才能理直气壮地拒绝一些基层干部谋“吃”谋利的行为。

一些基层干部面对“高压”态势而依然故我,其中另一个重要原因,则是因为觉得“吃公款”是犯大忌的,到企业去吃一顿则无关紧要。其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早已明确规定:不得将公务消费转嫁给所管辖范围内的企业,也不得向外转移。然而,因为“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缺乏一个具体、明晰的实施机制”,导致一部分基层干部“浑水摸鱼”。为此,有必要将对“吃企业”等转移“三公”经费消费行为的处理与有关廉政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相衔接,进一步加以细化,使上述《条例》的施行更具可操作性和实效性,从而打消一些基层干部的侥幸心理,切实防止“吃企业”等行为的发生。

作风建设任重道远,“永远在路上”。我们只有“以变应变”――咬住目标不放松,保持力度不松劲;只有“以变应变”――不断创新提升,不断完善提高,我们才能打胜这场作风建设的持久战。

第6篇

基层法院党风廉政建设是法院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廉政建设工作做得好坏,直接关系到基层人民法院和法官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关系到审判工作服务党的中心工作的职能作用的发挥。实现司法公正,就必须确保司法廉洁。   

为此,法庭在廉政建设工作中坚持“防线前移,防患于未然”的工作思路,领导垂范,加强教育,完善制度,强化监督,文化熏陶,推动了党风廉政建设的全面发展,队伍建设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态。法庭主要在以下三个发面加强廉政建设:

第一、抓好思想教育。认真及时组织全庭干警学习市中院、县法院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使广大干警进一步认清形势,增强公正执法意识,打牢反腐倡廉的思想基础。同时,用“五个严禁”严格要求干警,并要求全体干警要妥善安排好八小时以外的活动,另外坚持每周一次重大典型案件警示教育,引导干警算好政治账、经济账,筑牢全体干警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第二、抓纪律教育。以开展的“人民法官为人民”“司法作风大检查”活动为契机,认真组织开展“五个严禁”和党的纪律处分条例的学习讨论活动,进行党纪条规知识的书面测试,积极开展坚决禁止“说情打招呼”、“泄露审判秘密”专项教育活动,做到防微杜渐、警钟长鸣。

第三、抓示范教育。组织全庭干警认真收看一些优秀先进人物的事迹报告会,充分发挥先进人物、先进事迹的激励作用。加强警示教育,教育全庭干警从违法违纪事件中汲取教训,自觉加强自身修养,约束业外活动,构筑廉政防线。同时,注重廉政小结。

此外,经常开展勤政廉政为主题的文体活动,陶冶了全庭干警的情操,展现了法庭良好精神风貌,营造了浓厚的廉政文化氛围,不断增强了彭集法庭廉政文化的吸引力、感染力和渗透力。

第7篇

一、加强学习,深化认识

作为一名党员、一名基层领导干部,我深知强化廉洁自律意识,加强自身作风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尤其是身处区委办公室这一特殊的窗口位置,由于接触的事物和情况较多,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也有着更深一层的理解和认识。针对自己对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掌握还不够深入、透彻的实际,在平时学习中,我着重加强了对中央及地方有关廉政建设制度、规定的学习,特别是重点学习了《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纪律处分条例》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通过学习,我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有了更进一步地理解,宗旨意识、服务意识和大局意识不断增强。

二、严肃纪律,自律律人

为官之道,廉为根本。在日常工作中,我时刻严格要求自己,不断增强自律意识,实现了由被动接受监督向主动自觉约束的转变。办公室工作性质十分特殊,需要承担一定的日常接待活动。在公务接待过程中,我始终本着厉行节约、好事办好的原则,在充分表达我们心情和意愿的前提下,又从不搞超标准接待。今年在接待XXX、XXX等重要客商时,我都是这样做的,既节省了接待花费,又圆满完成了各项接待任务。虽然由我负责承办的接待活动和会议活动很多,但我从来没有利用自己的权力为自己谋取私利,努力通过自己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树立一名党员领导干部的良好形象,为整个办公室树立廉洁自律的楷模。在工作时间之余,我始终严格坚持“八小时以外”的廉洁自律。我深知有些犯错误的领导干部,大多是没有管好自己“八小时以外”的交往,没有净化自己的生活圈,抵制不住资产阶级腐朽生活方式的诱惑,逐渐放松了党性原则,而沦为人民的罪人。因此,不能因为“八小时之外”就放松了法律、法规和党性的观念,淡薄了党性原则。自己在这一点上能够严格约束自己的行为,不在“八小时之外”搞违反规定的活动,净化了自己的生活圈、社会圈,做到了不该去的地方坚决不去,时刻敲响拒腐防变的警钟。

三、严格要求,强化责任

第8篇

一是加强理论学习,提高思想素质和理论水平

随着国企和油田各项改革的不断推进,提高个人思想素质和理论水平显得更加尤为重要。一年来,积极认真学习党的十和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学习《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关于中石化推进油公司体制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等多层次多方面的文件精神,并紧密结合工作实际,深刻领悟精神实质,以更高层次的政治思想水平投入到工作中去。

二是把握机遇,让挂职学习取得实效

根据组织安排,于今年五月底到分公司人力资源处编制科挂职锻炼。挂职以来来,在党委组织部和人力资源处领导的关心和帮助下,自己始终珍惜机遇,认真学习,主动参与,深入思考,积极转变工作作风,得到了较为全面的学习锻炼。

首先,学到了“两种精神”。一是钻研精神,领导安排一项任务,不再像二级单位那样事务性的工作多,可以立刻下去执行,而是要仔细思考领导的想法和目的,要结合当前改革的实际情况,从思想高度出发,先想后干;二是实干精神,所谓实干,就是要实实在在的抓执行,鼓实劲、办实事、求实效。干工作最讲效率,衡量一个干部的标准,不是会说不会说,而是看到底干了哪些事,结果怎么样。处里的领导在这方面对我们年轻干部的要求都比较严格,他们对于交给我们的每项工作,总是有计划、有部署、有汇报、有检查,以最高的标准严格要求我们,激励我

们不断成长。

其次,我提高了“三种能力”。一是沟通能力,在原来采油厂,我们和二级单位间的沟通协作比较少,业务往来也不太多,但是来到处里挂职以后,我们的角色发生了很大的改变,不管是分公司还是管理局还是工程公司,需要沟通协调的单位近70个,通过半年工作的锻炼,沟通的效率得到了很大的提升;二是协调能力,由于原单位工作人员较少,工作繁忙,加之挂职期间个人事务也比较多,往往手头有很多需要协调的工作和事情,这种毫无头绪的情况在原单位是很难遇见的,在处里领导和同事的帮助下,教会了我如何分清轻重缓急,如何统筹安排,“会道者,一缕藕丝牵大象;盲修者,千钧铁棒打苍蝇。”有了这次的经历,以后再遇见类似的问题应该就可以做到忙而不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