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3-10 14:55:40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金融文化论文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一)以股权交易为核心的融资方式——上市和并购融资上市是文化企业在证券市场上以发行股票出卖股权的方式向投资者筹集资金,并购指企业间的兼并和收购。上市与并购都是以股权为基础的融资模式。文化创意企业上市融资能够使得“无形财产”权利人更加方便快捷地获取资金,这在欧美文化产业发达国家的运用已较为广泛。国外大型文化传媒企业,大多是上市公司,如新闻集团、沃特迪士尼、维亚康姆、美国在线、时代华纳等。由政府资助的公共媒体英国广播公司、日本NHK电视台等,也都是上市公司。一直以出版传媒为主,发展较为稳健保守的贝塔斯曼也在寻求上市。但主板市场对发行人的营业期限、股本大小、盈利水平、最低价值等方面的要求标准较高,上市企业需有较大资金规模以及稳定的盈利能力,多为大型成熟企业。文化企业绝大多数都是中小企业,很难符合主板市场上市条件。为服务于具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很多国家积极探讨在主板市场之外设置专供中小企业融资的小型资本市场,即创业板或二板市场。如美国纳斯达克小型资本市场、英国另项投资市场、新加坡第二板市场、吉隆坡证交所第二交易部等,都是为了满足中小企业上市融资的需要而开设的创业板市场。上市企业还通过股权兼并、收购、托管或股权置换等资本运作方式进行融资。文化巨鳄新闻集团在已持有英国天空电视台(BskyB)39.1%股份的基础上,于2010年以78亿英镑(约合125亿美元)收购剩余股份,全资拥有BSkyB。此前,新闻集团就通过股市收购,成功买入美国道琼斯公司,将《华尔街日报》、道琼斯通讯社以及知名投资刊物《巴伦》杂志纳入旗下。文化企业的股权变化,并不仅仅局限于文化领域内,很多域外资本介入进来。美国的十大财团,洛克菲勒财团、摩根财团等,不少与文化产业有关,为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了大量的资金。三大商业广播公司之一的全国广播公司(NBC),于1985年被通用电气公司(GE)收购,而这家涉及飞机发动机、发电设备到金融服务、电视节目制作的多元化公司,又是由美国老牌财团摩根财团控股的。电子产品制造商日本索尼公司先后收购了美国的哥伦比亚、米高梅、百代音乐等影视企业,变成了这些美国文化企业的“资金库”,索尼对于公司的具体制作环节很少干预。股权即投资所拥有的权利,企业不需要上市也可发生兼并、收购等股权变动。非上市公司贝塔斯曼集团就曾收购英国图书俱乐部有限公司(BookClubAssociates),后因公司经营策略的改变及BCA实难盈利,贝塔斯曼又将其卖给了工业股份公司Aurelius集团。
(二)政府财政给予大力支持——文化产业专项基金为保障文化产业投融资,发达国家设立了很多由政府出资并管理的投资基金及融资担保基金。日本政府创立了各种基金会。1991年3月成立了由政府和民间共同出资的“艺术文化振兴基金”,用于向包括艺术家及艺术团体的创作活动、地方文化公演及艺术品展示等活动提供资金援助。日本文化厅设立了文化产业专项基金,专门用于支持地方文化产业的振兴事业及在海外举办电影节、艺术展览、与海外联合制作文化艺术作品、交流文化遗产和建立海外文化艺术宣传中心等。此外,日本还成立了“东京多媒体基金Ⅰ”、“东京多媒体基金Ⅱ”、“《怪盗佐萝莉》项目”、“动画片基金”等专项基金,专门用于动漫、游戏、音像等文化产业项目的开发。〔5〕2013年,日本成立了官民合资的“酷日本”海外开拓支援机构,对致力于日本动漫、时尚、游戏等文化产业的中小企业海外拓展业务提供资金支持。该机构目前募集了375亿日元,其中政府出资300亿日元,其它为民间资金。〔6〕韩国政府先后设立了各种文化产业专项基金,如文艺振兴基金、文化产业振兴基金、信息化促进基金、广播发展基金、电影振兴基金、出版基金等;韩国文化产业振兴院发起了“文化产业专门投资组合”,对文化企业实施有目的、有重点的资金支持。韩国政府连年增加文化创意产业财政预算。2013年,朴槿惠在其当选后的首次施政演讲中更是表示,将投入占总预算规模1.5%(5.3万亿韩元)的资金扶持相关文化产业发展。英国的做法最“创意”。它采取了国家彩票基金投资文化创意产业的模式,以法规的形式将国家每年彩票总收入的28%用于资助文化、艺术、体育和慈善事业。2012年,英国文化媒体与体育部部长艾德•韦泽(EdVaizey)表示,以目前彩票业的发展状况来看,未来5年内,彩票可以向英国文化产业提供超过2亿英镑的资助。英国对文化产业实行“政府陪同资助”政策:企业决定投资某一文化创意产业,政府将给予配套资助。企业首次投资时,政府按照1:1的比例配套资助;再次投资时,政府将对超出前次出资额的部分实行1:2比例资助。这种方式激励了企业投资文化产业的积极性。美国多层次的文化产业投资体制中,联邦政府投资也是重要的部分。美国联邦政府主要通过国家艺术基金会、国家人文基金会和博物馆学会对文化艺术团体给予资助,州和市镇政府及联邦政府的具体部门也提供一定资助。如纽约市政府设立的文化事物部,是纽约最大的非营利性文化投资机构,在2006年财政年度里,该部为纽约文化机构下拨了1.31亿美元,惠及600多个艺术文化团体。其中约2000万美元用于项目资助,其余的用于机构补贴和投资基金。〔7〕各国政府还通过税收减免、财政补贴、低息贷款等方式对文化企业实行财政支持。
(三)创新融资方式——基金、信托融资及其他新型融资方式各类具有较强专业人员储备和丰富投资经验的专业性机构,如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创投企业、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基金、再担保基金等,活跃在国际金融市场。为文化企业提供了大量资金支持。企业通过发行企业证券、债券、票据、转让股权等,获得资本市场的支持。以金融业最发达的国家美国为例,美国富达、富兰克林坦伯顿、先锋、贝莱德安硕、太平洋投资管理是美国排名前十的基金机构,美国北方信托、纽约银行家信托公司等是专业的信托公司。美国很多商业银行也兼营信托或基金业务,如大通、运通、梅隆、黑石、贝尔斯登等,在全世界都享有盛誉。各国为了促进电影、音乐、漫画、动漫、游戏等文化产业的发展,纷纷将知识产权列入信托对象。知识产权拥有者可以将知识产权或者其相关权益卖给一个合法的独立实体,由该独立实体根据知识产权未来可能产生的收入流在资本市场发行证券融资。世界范围内最早的一例知识产权证券化实践是音乐版权证券化。英国著名摇滚歌手DavidBowie将其在1990年以前录制的25张唱片的预期版权(包括300首歌曲的录制权和版权)许可使用费证券化,于1997年发行了BowieBonds,为其筹集了5500万美元。〔8〕该笔交易开启了艺术家、作家等版权所有者进行类似证券化的兴趣。2001年英国苏格兰皇家银行(theRoyalBankofScotland)将英国蚕蛹音乐发行集团(ChrysalisGroupPLCUK)所拥有的音乐作品版权证券化,募集资金规模高达6000万英镑。金融界创新不断,为文化企业带来活力。以电影为例。1995年,美国电影界将证券市场“组合投资”的理念引入电影投资,认为如果一个投资组合中包括20至25部风格不同的电影,即可回避投资风险并保证一定比例的回报,保险资金和退休资金蜂拥而至。由于电影回报和宏观经济、股市的关联性较小,对基金具有很大的吸引力,华尔街的私募基金和对冲基金也加入到电影投资的大军中。仅2005至2006年,GunHillRoad分别向索尼和环球提供7.5亿美元和5.15亿美元,MagicFilms投资给迪斯尼5.05亿美元,而华纳兄弟和福克斯分别获得来自LegendaryPictures和DuneCapital的5亿和3.25亿美元资金,MelroseInvestment投资3亿美元给派拉蒙。〔9〕世界领先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美林出具研究报告称,在适当的财务杠杆结构下,类似基金的平均回报率超过20%。电影投资基金的募集通常以高收益债、低收益债和优先股等不同品种的金融产品吸引风险承受能力不同的投资者而完成。
二、文化金融中介服务体系专业度高,知识产权评估、管理、保险、交易等服务完善
与传统产业的房产、土地等实物资产抵押不同,文化产业可用于抵押的是其核心财富知识产权这导致文化金融风险高。为了解决知识产权难评估、高风险的特点,发达国家创设了文化与金融之外的第三方机构,包括知识产权资产评估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以及知识产权金融交易所、律师事务所等在内的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知识产权评估、管理、保险、交易的服务。
(一)建立专业的知识产权评估与管理机构知识产权担保融资是一项复杂多变的担保交易活动,金融机构在投资前的知识产权评估与合同拟订、投资后的著作权管理等方面都缺乏专业的技术与经验。为此,发达国家已建立了相对独立、完备的文化创意评估与管理机制。1995年,日本住友银行推出了基于知识产权为担保抵押品的新兴融资项目。为规避风险,住友银行与日本动漫巨头BV株式会社共同出资,设立多媒体金融公司,由这一公司对拟作为融资担保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以评估为依据进行担保及融资。2006年7月,日本政策投资银行与美国高登兄弟集团(GordonBrothersGroup)合作建立了高登兄弟日本公司,专职负责相关担保资产的评估和管理工作,包括对于知识产权的评估、筛选以及贷后的管理工作。这一模式被日本金融机构广为借鉴。美国中小企业管理局就是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在工作定位和业务指导方面,中小企业管理局并不主动积极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担保,而更倾向于为借贷双方提供如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贷后知识产权管理等的相关服务,为双方解决知识产权担保融资过程中的风险管理问题。知识产权评估与管理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工作。以版权评估为例,需要采集、分析与处理的数据包括:版权作品作者和版权权利人、版权评估对象包含的财产权利种类、形式以及权利限制、版权作品创作的成本因素、所实施的版权保护措施以及可能需要的成本费用、版权剩余法定保护期限以及剩余经济寿命、版权作品发表后的社会影响、发表状况等、版权收益方式、预期收益额等。知识产权的评估与管理程序,从韩国科技信用担保基金(KoreaTechnologyCreditGuaranteeFund,简称KOTEC)的运作中可见一斑。KOTEC为知识产权型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技术评估、技术和管理支持等业务,并开设了专业的技术评估中心。KOTEC在收到评估委托之后,组织由行业专家、法律、技术等方面专业人员组成的项目评估组,对申请人的技术和市场能力进行评估。对担保金额的确定主要基于完成申请人的技术项目所需的资金,而非基于以往的经营业绩。KOTEC还设计了一个信用评级系统,从AAA到D共10个等级,技术评估中心根据评估结论为申请者颁发技术评估证书。KOTEC鼓励银行和风险投资公司对证书持有人提供贷款或投资,如果基于证书提供了贷款或投资而遭受损失,KOTEC还会就一定比例的损失给与补偿。〔10〕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主要是由得到认可的企业价值评估协会的评估师来担当。在美国,这些协会组织包括国际企业价值评估分析师协会(IACVA)、美国评估师协会(ASA)、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美国企业价值评估师协会(IBA)等。此外,还有一部分知识产权专业律师、注册经理人协会的成员与一些经济咨询公司等参与了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服务。各国也都设立了本国的企业价值评估协会,如加拿大企业价值评估师协会(CICBV)、澳大利亚评估师协会(AIQS)、德国公共测量师协会(BDVI)、英国皇家特许测量师协会(RICS)等,为本国企业价值包括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服务。
(二)建立融资担保与保险机构文化金融是高风险行业,而保险或担保的本质属性就是提供全面的风险管理和风险保障,这是二者的契合点。保险业或担保机构能为文化企业提供保障,改善其外部融资条件。很多发达国家政府为解决文化企业尤其是中小型文化企业的融资难问题,设立了政府融资担保机构或基金,在一定程度上分散了金融机构的风险。1983年,法国文化部与财政部共同发起成立了电影与文化产业融资局,专门为电影及文化产业提供贷款担保,担保对象主要是中小型文化企业。融资局的融资担保额一般占信贷总额的50%,这样一来,即便企业破产,银行的损失也只占一半。美国知识产权创新金融服务公司,是美国政府联合民间力量成立的信用担保机构,以提供直接资助或全额担保的方式,评定企业的知识产权处分价值,为其知识产权融资活动提供信用保证。2013年,为推广新加坡作为交易和管理枢纽,新加坡政府推出一项融资计划,允许企业以知识产权为抵押品,政府为其担保融资。日本知识产权的融资担保业务,由承担政府政策性任务的金融机构和民间金融机构承办。在文化金融发育程度高的国家,保险为文化产业提供多环节、全流通的风险管理服务。拿资金需求最旺盛的影视业来说,在产品制作前期,为保障影视剧制作完成,投资商一般要求生产企业购买履约保障保险,在作品制作的中期要提供演员的人身保险等,在制作后期也有相应的保险,在流通环节还有知识产权保护和出口信用保险。〔11〕版权质押中,在完成版权评估确定投资之后,投资人最关心的问题,是版权作品能否制作完成并顺利发行。于是,“完工担保”的险种应运而生。保险公司事先对版权产品的方方面面进行严格评估,当确定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才会承保,决定承保后,保险公司向银行、基金或个人投资者担保,以确保文化企业获得金融机构的支持。在影视业发达地区,如果没有完工担保的话,制片人或电影公司几乎不可能从银行拿到贷款项目。在美国,较为知名的提供“完工担保”的机构有国际电影担保公司(InternationalFilmGuarantor,简称IFG)和CineFinance公司,电影完片国际公司(CinemaCompletionsInternational)和世界电影完片公司(WorldwideFilmCompletion)等。
伴随金融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不断涌现的国际金融危机,使全球金融、经济恐慌,不可避免引发了新的金融安全问题。金融全球化与金融安全的问题越来越成为国际金融界争论的热门话题。
从广义来看,金融安全是指一国具有抵御来自国际金融危机侵扰,保持国内投融资秩序正常、保持金融体系稳定以及国民经济平稳运行和稳定发展的能力。在开放经济条件下一国如何防止金融风险乃至防止整个经济受到来自外部的冲击引发动荡并导致国民财富的大量损失是金融安全的主要内容。
在全球化过程中金融风险有普遍增大的趋势,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面临着金融全球化带来的风险,但是相比较而言发展中国家面临的风险更大。发展中国家由于自身的实力薄弱,经济金融制度及结构的缺陷较多,对开放进程的准备和力量积蓄都不充分,因此,难以适应全球化引发的冲击,风险的承受能力不足。这是70年代金融全球化以来金融危机主要在发展中国家爆发的重要原因。
二、中国进一步金融开放面临的风险
(一)人民币资本账户开放存在风险
资本账户的开放是一国对外经济部门自由化的重要内容,也是金融全球一体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我国的现实情况看,开放资本账户将面临以下几个方面的潜在风险:首先,货币政策独立性和汇率稳定之间存在冲突的风险。其次,增加债务偿还风险。资本账户开放后,资本流入结构中的间接投资、短期资本和私人资本所占的重将大大增加,将增大债务偿还的风险。
(二)中国金融监管制度存在缺陷,不适应金融全球化条件下对金融监管的要求
90年代以来,我国涉外金融活动规模越来越大,国内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的联系日益密切,外国金融机构来华设立分支机构日益增加,这些变化对我国金融业的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然而,目前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仍存在许多问题,例如: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现行监管法律体系不健全;监管的市场化、国际化步伐不适应银行业发展的需要;我国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偏低等,所以风险和隐患依然存在。
(三)国内金融机构缺乏竞争力,外资金融机构的引进对国内金融机构形成冲击
我国商业银行的整体素质还不能适应金融全球化的要求,在当今全球性互动的巨大变革背景下,我国银行业已不由自主地被抛入了不变不行的激烈竞争之中。然而,必须冷静地看到,在如何及早完成银行体系再造、提高竞争力、加快金融创新等方面,我国银行在许多方面还不能适应金融全球化的要求。
三、我国在金融全球化进程中维护金融安全的政策措施
(一)逐步开放资本账户,推进人民币利率市场化改革
应尽快促进人民币利率市场化改革,从而有效防止国际游资的冲击;同时,能够密切利率与汇率之间的联系,即利率变动会通过国内资金供求、国际资本流动方向及远期外汇供求等方面的变化来影响汇率,使人民币汇率机制趋于完善。
(二)加强金融监管,控制金融风险
金融监管是实现金融体系稳定运行和宏观金融调控的重要保证,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必要手段。所谓金融监管是通过立法和管理条例对金融机构的业务、资金的价格、市场准入(出)以及分支机构设置等方面实施限制,旨在保证金融机构经营的安全和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我国已于2001年12月加入WTO,中国金融业的对外开放势在必行,而在开放市场的同时会不可避免地引进风险。因此,在健全金融法律法规的同时加强金融监管成为规避风险最有效的手段。
1.增加金融运行的透明度,强化信息披露。透明度要解决的是游戏规则和某些必须披露信息的公开化问题:一是担负经济调控和管理职能的政府,特别是金融监管当局,必须做到及时公布重大政策变动,并且,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政府各职能部门之间,在政策动作上应该协调一致;二是各类金融机构的会计财务规则基本符合国际惯例,并向监管当局报告真实的数据。
2.建立风险预警体系。通过借鉴国外的经验,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防范金融风险的安全指标体系。金融全球化风险是一种宏观金融风险,必须由中央政府统一设计指标体系和设立专门机构,进行风险监测和评估,由金融监管当局结合国内金融稳健性情况统一拟订反应对策。最重要的是,要保证信息畅通和反应机制的灵敏性,能够对外部重大冲击和风险因素做出快捷的回应。
3.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从防范金融风险的角度看,银行体系和金融市场天生存在着脆弱性和不稳定性,一旦个别经营不善的银行出现挤兑现象,健康的银行也可能会受到冲击。而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抑制挤兑,维护银行体系和金融市场的稳定。
目前正是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最佳时机:中国经济发展势头良好,降低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成本和风险;中国银行业监管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从而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创造了前提条件;国有商业银行改制上市取得显著成效,银行不良资产的大规模政策性集中处置工作已经告一段落;经营不善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正在建立中。
(三)积极推进我国商业银行的重组与再造,培育在金融全球化环境中的竞争优势
1.积极培育符合国际水准的大银行。在当前金融全球化的大环境下,对银行体系的重组要有前瞻性发展眼光。为此,必须按照符合市场经济要求,有利于银行业健康发展,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思路,重新构造我国商业银行,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银行体系。
2.积极推进商业银行经营国际化进程。经营国际化是金融全球化的时代潮流和社会经济发展规律的内在要求,也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内银行所无法回避的现实课题,对中国商业银行未来的生存和发展具有战略性意义。国内银行必须在遵循国际标准的前提下,对自身的发展战略、管理体制、产品和服务、技术与人才等进行全方位、大幅度、深层次的再造和升级,实现高层次的经营国际化。
参考文献:
[1]王子先.论金融全球化.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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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史东明.经济一体化下的金融安全.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3.
[4]姜波克,徐蓉.金融全球化与风险防范.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12.
[5]高涵.金融全球化与金融风险的防范.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0,5.
关键词:金融市场监管货币政策中央银行
金融市场从广义上理解包括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现代经济已经进入金融经济时代,金融已成为经济的核心,金融市场便理所当然的成为了所有经济活动的中心舞台,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业界都已经承认这一观点,同时也认为金融市场是柄“双刃剑”。1929-1933年的经济危机、1997年的东南亚金融危机及日本近年来的经济大衰退都在一个侧面反映了金融市场风险失控时对经济的巨大破坏性。
我国的金融市场随着改革开放步伐的迈开而发展壮大并不断规范着,其对我国经济的发展起到了无可争辩的重大推动作用,但在当前WTO框架下开放金融市场的承诺逐步兑现和不断显现的混业经营的大环境下,各自为政或者说分业监管、多头监管的监管架构制度安排将很难满足市场监管需要,金融风险难以得到有效监控,金融市场的运行效率也将受到相当大的限制。
一、我国金融市场发展及监管现状
经过20多年的建设和改革,我国金融市场的规模日益壮大,金融市场运作、监管等方面的理论研究水平和实践能力不断加强。据相关资料显示,截止到2003年底,我国银行各项存款余额达20.8万亿元,比上年末增长21.7%,各项贷款余额15.9万亿元,比上年末增长21.1%;证券市场融资规模不断扩大,上市公司达1313家,全年股票市场融资额达32115.13亿元,财政部全年累计发行国债6355亿元;基金市场从无到有,各类基金有80余只,全年累计发行各类基金总份数达到1164.8亿份;保险市场也空前壮大,全年各类保险公司实现保费收入3880.4亿元,较上年增长27.1%;外汇市场由封闭到开放,产品由单一逐渐多样,全年银行间外汇交易额达12450.64亿元,国家外汇储备余额截止2004年9月达4700亿美元,如此规模的外汇储备为将来我国外汇市场的进一步繁荣将起到根本的保障和推动作用;黄金市场全年总成交量235.35吨,总成交金额229.62亿元,黄金日均交易量960.59公斤,日均成交金额9372.28万元,交易品种、交易方式、交易主体和成交量不断拓展或放大,进一步繁荣了我国金融市场。
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有力的推动了国家宏观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但是金融市场和其他产品市场一样是建立在委托——关系的基础之上的,如银行系统是接受客户的存款委托从而运营资金而存在的,证券市场是建立在客户买卖股票、债券进行股权、债权投资的资金委托运营的基础上的。整个金融市场由于依托这种委托——关系,便导致两种风险不断发生,其一是道德风险,其二是逆向选择风险,两种风险的存在或发生均是因为信息不完全或信息不对称发生且难以消除的。同时由于金融市场在整个经济体系中主要担当的是资金融通的作用,其风险的危害程度是依乘数而扩张的,如此金融风险发展成经济发展的根本障碍便具有了极大的可能性。因此,各国政府都力图通过加强监管、信息公开等的方式来解决或者弱化风险的危害问题或程度。我国政府在国内金融市场逐步发展的同时也营造了一个比较稳定、相对有效的金融监管架构。
从图1和表2可以看出,由于我国当前的金融业以分业经营为基本运作形式,因而便当然的出现了分业监管的监管架构,这种监管制度安排很难满足金融发展的需要和金融风险控制的需要,具体包括:
1、由于金融市场各类别市场间关系密切,因而分业监管形式会人为的割断信息交流,不仅不能解决信息不完全的问题反而会进一步加剧这种信息不完全,从而不利于监管应有效能的发挥,同时也不利于金融市场的高效运行。如货币市场(主要以银行为例)和资本市场(以股票市场为例)之间存在着非常复杂的业务和交易上的关联性,股票市场资金存放、资金汇划、结算无不与银行有关;另外由于货币市场资金与资本市场资金在数量上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因而有存在相当的冲突可能。然而监管方却人为的对市场进行了划分,致使银监会与证监会权力交合,界限不明朗,同时容易出现推诿而致使监管真空,监管部门为了控制风险的发生,便严格限制两市场边缘产品创新行为,这样对整个货币和资本市场都将造成极大的危害,市场的运行效能受到极大影响;或者监管部门对此种边缘产品创新行为不闻不问,这样又必定导致金融风险失控的可能,毕竟边缘性的金融产品引致金融风险的概率是很高的。
此外,由于分业监管,原本各市场的信息不完全和不对称造成的风险监控漏洞由于监管部门的平级运作和直接协调机构缺位而导致信息不完全和不对称的问题加剧,进而出现更大的监控漏洞,这样的监管架构制度安排必将归于低效甚至无效。
2、多头监管模式难以有效支持金融政策的实施。金融政策的制定是为国家宏观经济目标的实现为目的的,而这与金融监管的根本目标即保障金融市场促进经济稳定发展是一致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有效运行是以稳定的金融市场为基础的,尤其后者对金融市场的稳定性要求更高,否则就会出现政策与市场运行风险同向乘数扩大的可能。以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做具体分析,其为达到政策目标通常可以运用三个手段:法定存款准备金、公开市场操作和再贴现率。很明显这一政策涉及的不仅是政策本身制定这个层面,还要涉及到实际运行中的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然而当前的监管架构制度下的中央银行却对这两个市场没有直接的监管权,这样必定导致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脱节,进而政策目标的实现程度必将受到影响。
3、各行业自律组织名义上是各市场主体的自愿组织,但事实上却带有很浓厚的官方性质,这样的自律组织建设明显有违设立的初衷。政府对这部分自控机构的介入必将给很多原本只需市场主体间协商解决的问题复杂化、扭曲化,不仅政府监管的成本加大,同时市场效率的流失也必将是严重的(市场主体缺乏主动权而致使其市场行为缺乏主动性和灵活性)。
综上,目前存于我国的监管架构制度在对金融风险的控制效能上较低,对金融市场运作上具有较大的负面作用,当然总体的组织要素还是合理的,因而这种制度安排需要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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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优化的金融监管架构设想
西方国家的金融市场发展得比较成熟,其监管机构设置和具体制度安排相对而言也是比较成熟的、科学的,因而在这方面我们应该借鉴。
(一)、西方主要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架构及运作简介
1、英国和其他欧洲国家的混业监管模式。英国1986年建立了由财政部领导的三级混业监管架构。第一级是财政部,其负责督察国内的所有银行、证券等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活动和对市场主体的资格进行认定;第二级是证券与投资管理委员会(SIB),该机构是一个非政府组织,负责全面监管金融市场;第三级是自律性的各类民间协会组织,负责一些行业内的自律性监督职责。1997年英国成立了金融管理局(FSA,FinancialServicesAuthority),由其负责对金融市场进行系统全面的监管。此外,德国也计划把德意志联邦银行和保险监管、证券监管机构等监管主体进行合并,成立类似于英国FSA的监管组织。在欧洲历史上的和新近出现的混业经营倾向是促成这种监管体制转变的根本动力,如德国历史上就是以混业经营为金融市场运作为基本模式的,另外法国也取消了商业银行、储蓄银行和中长期信贷银行的区别,逐步放松了其他主体间业务范围的限制。
2、日本的大一统监管模式。在1998年日本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前,金融监管主体是大藏省和日本银行,而且日本银行在行政上接受大藏省监管,所以大藏省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唯一监管者,这种过于大一统的金融监管模式由于大藏省监管力量和协调能力的限制没能发挥很好的金融监管作用。1997年日本提出“金融监督厅设置法案”,1998年6月金融监督厅开始在总理府直接管辖下运作,证券委也从大藏省划归金融监督厅管辖。1998年12月金融再生委员会成立,该委员会由国务大臣任委员长,是与大藏省平级的行政机构,并且在金融危机时,有首相处理危机的权力,金融监督厅直属于金融再生委。从2000年起,金融厅开始承担原大藏省检查、监督和审批备案的全部职权,大藏省(现财务省)只保留与金融厅对证券市场的合作监管权。
3、美国的混业经营现状和分业监管模式。在1998年以前美国实行的是严格的分业经营模式,这是由其政治组织形式和各州的权限及立法的限制导致的,此种经营模式导致了美国的分业监管,各类市场和各州间的市场被人为的割断。但是随着金融业的迅速发展和金融创新能力的不断增强,金融市场上的分业经营的限制被不断打破,终于导致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破产,新的金融法规对混业经营没有严格的限制,与此种金融市场运作模式相对应的应该是混业一统的监管,但是由于美国联邦制度的存在,致使其监管架构上的制度创新难度较大,但是这只是暂时的,其发展方向必定是大一统的。
(二)、优化后的我国金融监管架构和制度安排
针对前面分析的结果,我国分业监管、多头监管的监管架构是不能满足金融监管的需要的,在借鉴国外金融监管制度安排的基础上,笔者提出了优化后的监管架构和制度安排,如图2。
具体运作安排如下:
第一层次:财政部和中央银行。财政部主要负责对金融市场各机构主体的财务、会计、审计、税收等进行监督;中央银行则主要负责对各类金融机构具体的交易行为的合法性、效率性及行为与货币政策一致性等的宏观监督,具体权力行使包括:(1)对第二层次的各具体监管机构的督察,主要指的是对银监会、证监会等执行监察市场的行为进行监督,以确保市场风险能得到有效控制;(2)对第二层次的监管机构的行为进行协调,促进信息的及时、有效的沟通。这主要指的是对各类具体市场监管者监管过程中需要全面信息及职责明确划分等的问题提出的,中央银行应该负起这方面的职责;(3)全面协调各监管主体的具体监管行为,保持货币政策稳定、统一、高效。中央银行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通过对第二层次的监管机构的监管的实时监控,可以确保金融监管主体的行为朝着有效执行货币政策的方向发展。
第二层次:各类具体的金融市场监管者。(1)银监会负责对银行及其他以信贷业务为主的金融机构的监管,涉及到的主要是货币市场,监管的重点是此类机构的自身运作行为的规范性、合法性、对货币政策的执行情况等;(2)证监会负责对资本市场的全面监管,以保障资本所有者的利益为监管的根本出发点,加强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考核,确保证券市场能朝着更加健康和更具吸引力的方向发展,同时注重对市场行为主体配合货币政策执行方面的引导;(3)保监会针对保险市场的运作进行全面监督,以确保保险市场资金的安全性为重点;(4)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旧负责整个外汇运营及操作方面的监管;(5)金融创新监管局主要负责黄金市场、期货市场及其他边缘性创新产品市场的监管。目前这几个市场的规模还不大,但是他们可能引发的金融风险的危害程度却并不亚于其他市场,尤其创新产品形成的市场更是如此,因而要加强这方面的监管,同时该部门还要负担起鼓励和支持金融产品创新的责任,确保其活力不断增强并对运作风险进行有效控制。
第三层次:民间各行业自律性组织。考虑到政府监管成本和监管效率的问题,这类行业自律性的组织应该负担的是对政府监管机构无法深入监管或监管效率较低的一些业务和一些应该由市场决定的业务运作方式等的业务监管上,如行业服务标准、服务定价等的监督和协调问题等;另一方面是作好市场信息的反馈工作,保障市场动向、市场发展障碍等的信息能及时有效的传递给政府监管部门,使其制定出更好的政策或及时消除发展障碍,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三、进行上述优化安排的利益分析
前面已经明确提出了优化的金融监管架构,并且对其具体的运作亦已作了安排,笔者认为这种优化相对于目前我国金融市场现状和发展趋向,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方面具有重大意义。
1、有利于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统一协调。财政政策主要是政府利用财政的手段如税收、转移支付、财政投资等对宏观经济进行调节;货币政策则是中央银行利用货币供应量的变动来影响经济的运行,具体有三种方式:法定存款准备金、再贴现率和公开市场操作。从优化的架构之第一层次看,财政部和中央银行直属于国务院,在行政上统属一个层次,而且无其他政策制定者(指具体市场监管者)干扰,因而可以确保政策制定上和执行上的协调和统一。(1)财政部和中央银行归于国务院直接领导,有利于意见的统一,在具体政策的制定上容易协调。通常财政政策的效果比较快,运用比较方便,对经济全局的影响可控程度高,因而一般用于经济增长的“助推器”;货币政策直接通过控制市场货币供应量的方法来影响经济运行,而且控制的通常是基础货币,因而其乘数作用明显,容易引起经济大幅波动,一般用于控制通货膨胀。如果这两种政策的制定者不能很好的协调,将极大可能的导致财政政策的运行无效,甚至于导致经济大幅波动、出现严重经济衰退;(2)财政部和中央银行负责制定和执行金融政策,其他市场运行方面的监管者全部纳入中央银行统一协调监管,在没有其他强权监管机构的干扰下,更有利于保证金融政策的稳定和高效。
2、有利于保障货币政策得到统一、完整的执行。由于各具体市场行为监管者统属于中央银行管理,中央银行便有权监督其行为,确保政策的传导机制高效运作,从而保障货币政策能得到统一、完整的执行。第一,法定存款准备金。在现行的监管模式中,调整权掌握在中央银行手中,而具有真正监管银行经营行为的银监会却无权调整,而中央银行又没有市场直接监管权,这种制度安排导致了监管权和调控权的人为分割,不利于市场信息的及时反馈和市场行为的及时调整,一方面是中央银行无权得到第一手资料,及时修正货币政策,另一方面监管部门无权对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保障,这样一来,货币政策的制定执行效果和监管的效率都受到了影响。而优化后的架构安排有效的避免了这一点,所有市场调节工具运用权统归具体监管部门具体运用,但是又必须在中央银行统一领导下运用,这样上面出现的尴尬问题便得到了有效的解决;第二,再贴现率。这一货币政策运用手段是通过对信贷市场的直接调控从而调节社会资金流量的,其作用的有效发挥基本类似于第一点的分析;第三,公开市场操作。它是中央银行为达到货币政策目标而与证券市场相联系的一种政策手段,依照当前的金融监管架构,证监会除非在国务院直接授意的情形下才有可能主动支持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实施,否则资本市场将不会主动协助货币政策的运行,如此货币政策的及时性和效率必定会大打折扣。而优化后的架构安排中,中央银行直接监督证监会的行为,市场信息传递、反馈准确和及时,故而可以确保证券市场能为货币政策的实施提供有效的保障,突显公开市场操作手段的迅捷和可控性强的优势。
3、优化后的监管架构职责安排清晰,通过国务院和中央银行的协调可以确保金融市场监管的完整。各层次、各类市场监管者的职责分工明确,且监管边缘部位由于存在有权机构(金融创新监管局)的协调,可以减少监管效能的漏损,提高监管效率,降低金融市场风险。
4、设立金融创新监管局,为有效填补因市场发展而带来的监管漏洞及推动金融创新提供了保障。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开放,各种创新业务和创新产品将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越来越朝着高杠杆方向发展,而且这些创新牵涉到的将是多个市场,如目前国家已经允许保险、银行资金通过适当的途径进入资本市场,这种情况的出现给现存的监管架构带来了挑战,是多头分业监管还是限制这种创新,依现实情况,已经选择了前者,但是这种多头监管会给监管效率带来极大的影响,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创新的效率。而优化后的监管架构和职责安排不仅让这种源于多个市场边缘的产品创新行为得到完整的监管,同时还采用积极有效的激励机制促进金融市场的创新,一方面金融风险的发生和扩散得到了有效控制,另外也有力的促进了金融市场的繁荣和进步。
【摘要】银监会出台的《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极大地降低了新设金融机构的准入门槛。本文着重对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利弊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金融机构准入政策农村银行业
2006年12月20日,银监会出台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这一政策,极大地降低了新设金融机构的准入门槛,其目的在于打破农村金融垄断地位,推动成立以“村镇银行”为代表的新型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农村金融服务活力,解决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农村金融供给不足、农村银行业效率低、服务手段落后、农村地区信贷资金投放缺少宽松政策环境和信用基础等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建立完整的农村金融市场体系,最大限度地吸引资金流入农村市场,逐步形成多元化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有效解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金融供给不足问题,可谓是一件大好事。好事能否办好?亟需加快解决目前成立“村镇银行”中面临的一些问题。
一、新农村建设资金需求增大是农村金融改革首要前提
我国新农村建设资金需求总量巨大。据国家统计局初步测算,到2020年,新农村建设新增资金需求总量为15万亿元。按照过去农村投入资金中财政资金、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的经验比例,即使考虑到公共财政加大对新农村建设投入的情况,新农村建设资金需求中的大部分仍需要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
与此同时,我国农村金融服务需求正趋多样化。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涉及多领域、多层次、多类型的金融需求,既有一般农户的小额信贷需求,也有产业集群化龙头企业的大规模资金需求;既有普通的存贷款服务需求,更有各类银行卡等支付结算和理财等服务需求。这些在客观上要求农村金融服务品种更加丰富、手段更加多样、方式更加便捷,而现有的农村金融服务显然还存在不足,而这也为众多金融机构进入农村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二、放宽准入政策呈现四特点
银监会的《意见》,将率先在6省(区)适当调整和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该政策的核心内容可用以下四句话概括:
(一)低门槛、严监管。《意见》中,五类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注册资本、营运资金、投资人资格和入股比例、业务准入条件和范围、高级管理人员准入资格、机构审批、公司治理等方面均享受到了调整放宽的优惠待遇。在监管方面,对新型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则实施审慎监管,其监管指标与商业银行的标准一致,并且根据其资本充足状况和资产质量状况,将适时采取差别监管措施。当资本充足率低于8%时,将采取限期提高资本充足率,限制开办部分业务,限期重组,直至采取接管、撤销或破产等措施。
(二)先试点、后推开。由于银行业市场准入制度调整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意见》提出按照“先试点、后推开;先中西部、后内地;先努力解决服务空白问题、后解决竞争不充分问题”的原则和步骤,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再完善办法、稳步推开。首批试点选择了四川、青海、甘肃、内蒙古、吉林、湖北等6省(区)的农村地区。
(三)增机构、广覆盖。《意见》允许各类资本到农村地区投资、收购、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主要包括三类新设机构和两类现有机构。三类新型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村镇银行、信用合作组织和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两类现有机构,一是支持各类资本参股、收购、重组农村信用社,将农村信用社代办站改造为新型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二是支持现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增设分支机构。农村地区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尤其是新设立的机构,其金融服务必须能够覆盖机构所辖区域的乡(镇)或行政村。
(四)拓功能、强服务。《意见》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成本可算、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创新符合当地客户合理需求的金融创新产品和服务,逐步将目前在城市开发、开办的标准化的保险、、租赁、保管、担保、个人理财、信息咨询、银行卡等产品与服务推广到农村,充分利用商业化网络销售政策性金融产品,满足农村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需求。
三、“低门槛”政策将促进我国农村金融体系重构
《意见》中“低门槛”准入政策的推出,将对我国农村金融体系产生重大影响。近年来,由于大量商业性金融机构撤离农村,形成了农村金融的农信社“一社独大”格局,其垄断地位不断强化。由于缺乏竞争,农信社在贷款利率定价方面完全处于“强势”地位:针对农户的贷款利率偏高,放宽利率限制后部分农信社的贷款利率一浮到顶,农民承受的利率压力比较大。
1.农信社的垄断地位将被打破。新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进入,不仅有利于增加农村金融供给,有效缓解农民贷款难的问题,而且还有利于打破农信社在农村大部分地区“一社独大”的垄断格局,加大各类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度,从整体上提高农村金融业的经营效率。
2.现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势必加大对农村地区的金融投资。准入门槛放宽之后,各个机构可以根据自身特点在多层次的农村金融业务中更好地找准定位,从客观上加大对“三农”的支持力度。农业发展银行可以完善其政策性金融职能,拓宽业务范围和服务领域。
3.新型的农村金融机构将进入农村金融市场。放宽准入后,新型的农村金融机构如村镇银行经行政许可可以开办各类银行业务;随着这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进入及其业务的展开,农村金融供给不足、农民贷款难的状况有望得到改善。
4.民间金融等农村非正式金融将得到引导和规范。一方面,具有一定规模和管理制度的农村非正式金融组织,在降低金融市场的准入门槛之后将被合法化;另一方面,目前存在的不正常的非正式金融将被限制和取缔。
四、有几个问题值得我们关注和思考
1.资金投向难以保证。成立“村镇银行”的目的是解决农村金融供给不足问题,由于《意见》中没有明确规定农村新金融机构吸收的存款应全部投向农村,这很可能导致新成立的“村镇银行”将资金投向利润更大的城市地区。对于以“村镇银行”为代表的新型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是否放宽或放宽到何种程度等问题也没有明确规定。
2.支付结算等问题需加以明确。由于“村镇银行”规模较小,数量较多,如何将其纳入支付结算体系,结算渠道是直接纳入当地人民银行还是通过其他金融机构,需要进一步探讨并加以明确规定。同时,需要解决“村镇银行”金融稳定的问题。由于央行履行着金融稳定职能,承担着“最后贷款人”的角色,在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尚未建立的情况下,对于这些新型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一旦出现支付危机,基层央行何时介入、以何种方式介入以化解金融危机,需要进一步明确。
3.规模过小经营成本相对较高。《意见》规定,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在乡(镇)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在行政村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其注册资本分别为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经营机构的小型化、分散化,在应对储户提现和其他日常运营问题上,所需的高流动性资产(如现金)与总资产的比例相对较高,形成活期存款、各种汇兑头寸较少,资金成本相对较高。
关键词:金融信息化;信息技术;发展战略
我国的金融信息化已经走过20多个年头,在数万金融科技工作人员的努力下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从无到有、从有到精、由点及面,初步建成了成熟完整的金融信息体系。在这段发展时期,金融信息化工作形成了以金融企业和行业监管部门为核心的发展模式,即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等行业监管机构的领导下,各个金融企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金融信息化的发展战略。
但是在这种发展模式下,金融信息化工作也存在着一些死角,即很多战略性的课题无法解决。其主要的问题在于,金融信息化战略的制定者,只能站在金融企业的角度,或者在相关监管机构的高度上,更多地将眼光集中在各个企业内部或者行业内部的具体问题中。至于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角度上,如何规划金融信息化发展的战略,如何充分调动、合理分配社会的各种资源,如何加强各个企业和各个行业之间的协同配合,如何确定统一、科学的标准,如何避免重复建设和重复开发对资源的浪费,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金融信息化概念
20世纪90年代以来,以互联网为核心的信息技术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迅猛发展,深刻影响了国际竞争格局和人类生存方式。在这一巨大的经济发展形态变革与基础技术平台转换的历史背景下,中国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从更广阔的视角研究中国金融体制改革和中国金融信息化的总体战略,实现金融信息系统的整合,全面提升金融竞争力,是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发展和应对入世的现实需要。
金融信息化是指在金融业务与金融管理的各个方面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深入开发、广泛利用金融与经济信息资源,加速金融现代化的进程。这个进程是发展的、动态的和不断深化的。金融信息化是国家信息化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与整个社会的信息化,与其他宏观管理部门的信息化,与居民、企业的信息化密切相关,相辅相成。在不断发展的信息技术和经济全球化的推动下金融服务与金融创新构成了现代经济的核心。
二、国内金融信息化发展现状
我国金融电子化建设始于20世纪70年代,经过“六五”做准备、“七五”打基础、“八五”上规模、“九五”见成效、“十五”再攻关的发展阶段,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已逐步形成了一个全国范围内的金融电子化服务体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电子化设备已具备相当规模截止到1999年底,银行系统已经配置大中型计算机700多台套,小型机6000多台套,PC及服务器50多万台,电子化营业网点覆盖率达到95%以上。截止到2001年6月底,各金融机构共安装自动柜员机(ATM)4.9万余台,销售点终端(POS)33.4万台。
2.全国性金融机构多数已完成内联网建设多数全国性金融机构初步完成了本系统内联网的建设,网络覆盖了全国所有的省会城市和地级市。金融系统与电信部门合作,已经建设成连接全国250多个城市,支持语音、数据、图像等多种信息传输和多种通信协议的金融数据通讯帧中继骨干网,支撑金融数据的传输。
3.银行信息化已具规模
(1)初步建成全国范围的电子清算系统。“八五”期间,人民银行已经建成金融卫星专用网络和电子联行系统,现已开1409个电子联行收发站,覆盖了全国所有地级城市和1000多个发达县。2000年,全国转发往帐3163万余笔,转帐交易金额235488亿元。“九五”时期,全国性的商业银行基本都完成了各自的电子汇兑系统,客户的异地转帐业务24小时内就可到帐。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通过银证转帐系统进行证券帐务信息的交换。
(2)银行卡业务迅速发展。电子支付工具尤其是银行卡业务发展迅猛,到2001年9月底,全国共有发卡机构55家,发卡总量超过3.58亿张,发行国际卡近20万张,全国可以受理银行卡的银行网点发展到13万个,可以受理银行卡的商店、宾馆、饭店等特邀商户已发展到15万个,各金融机构共安装自动柜员机5.1万台,销售点终端近35台。建立了银行卡信息交换总中心及18个城市银行卡信息交换中心,此外,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和支付网关已经开通,支持了网上银行和电子商务的发展。(3)建成人民银行覆盖全国所有地市中心支行的电视会议系统、电子公文传输系统、电子邮件系统,提高了央行的办公效率,在国务院各部委中率先实现了经网络传送机密红头文件。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基本实现全国联网。商业银行数据集中工程建设和网络金融服务取得显著进展。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已经在部分城市投入生产试运行,将极大地提高我国银行间清算效率,加速资金流动,促进经济发展。
4.保险业电子化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迄今为止,全国近万个保险机构安装了高效运行的计算机系统,各类保险业务已实现上机处理,日处理量达到数十万笔。在全国5000多个保险独立核算单位部署了统一的财务管理软件,实现了财务处理的高度集中。此外,随着全国保险三级网络的建立与完善,各类网上保险应用也将有一个实质进展。
5.证券业电子化建设实现了跨越式发展证券业电子化建设在较高的起点上实现了跨越式发展,以沪、深两市证券交易所的成立为标志,启动了证券业的信息化建设,经过准实时行情发送、无纸化托管、计算机自动撮合和异地交易中心联网等几个阶段,现已进入到全程电子化交易模式,无纸化电子交易已在全国各地的证券营业部推广使用。经过几十年的努力,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一个多功能、开放的金融信息化体系,这为我国金融业实现由“电子化”向“信息化”转变,全面实现金融信息化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我国金融信息化与发达国家的差距
虽然我国金融信息化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先进技术的应用基本与国外持平,但运行效率、信息综合程度和信息服务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金融信息化发展战略研究薄弱金融信息化发展战略研究所要解决的是金融信息化的发展方向和发展策略问题,主要包括:对基础设施建设策略、金融科技迎新体系、金融信息服务体系以及金融信息化支持环境、组织管理机制和人才激励机制等方面的研究。我国在这些方面的工作都比较薄弱,没有形成研究体系。
2.金融信息化的技术标准与业务规范尚不完善我国金融信息化建设缺乏总体规划,表现在金融信息化建设没有明确的方向,没有统一协调的步骤,存在很多重复性建设。技术标准和业务规范也未能形成统一体系,且尚不能满足与国际接轨的要求,各金融机构自身的业务联机处理系统也存在接口和数据标准不统一等问题。这些不仅给信息交换、系统整合带来了困难,而且也极易形成各种安全隐患。
3.金融信息系统的安全可靠性亟待提高尽管我国金融业在信息系统安全建设方面取得了不少成绩,但由于长期以来发展的无序和不规范,以及绝大多数硬件和软件产品采用国外技术,因此我国现有的金融信息系统存在着很多安全隐患。“9.11”事件也给我国金融业深刻的启示,即必须提高金融信息系统的安全可靠性,尽可能地保证国家经济命脉的正常运行。
4.跨行业、跨部门的金融网络尚未形成我国各金融机构出于经营管理、业务拓展的需要,相继建成了自己的内联网系统,但各机构间尚未实现互联互通,影响了金融信息共享和金融服务水平的提高。此外,银行信息网与财税、海关、保险等网络也没有实现互联互通,不同经济部门、不同行业之间无法实现信息共享,国家宏观经济运行的态势和社会发展的动向不能得到快速反映,这直接影响了国家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的有效实施。
5.金融信息系统集成化程度不高,深度分析不够我国金融业服务产品的开发和管理信息的应用滞后于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业务的快速发展。一方面,传统的以业务为核心的金融信息系统偏重于柜面会计核算业务的处理,难以满足高层次客户多领域、个性化的增值金融服务需要,也难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高质量、多功能、全方位服务的要求;另一方面,缺乏对大量管理信息、客户信息、产业信息等的集成、分析、挖掘和利用,在信贷资产质量管理、以客户为中心提供方便的金融服务和现代化支付结算工具等方面,存在较大差距,因此导致银行风险管理失控、丧失业务机遇、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不足等问题。
6.基于信息技术的金融创新能力不足以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和网络技术为核心的信息技术从根本上改变着金融业的经营环境和内部动作模式,成为金融业变革和创新的主要推动力。美国麻省理工学院按照银行应用网络技术的水平,将银行信息化分为局部应用、内部集成、业务流程重新设计、组织结构重新设计、经营范围重新设计五个层次,目前国内银行对网络技术的应用仅仅限于前两个层次,仍然处于信息化的初级阶段,以网络技术为代表的信息技术的潜能还远远没有释放出来。
7.管理体制和人才机制尚不健全我国金融信息化建设与发达国家相比,在管理体制和人才机制上存在很大差距。我国金融业现有的科技管理体制和人力资源机制还不能适应竞争环境和信息化发展的需求,在入世后将面临巨大的冲击:一方面,我国金融业缺乏一种现代管理科学指导下的管理理念和运行模式,体制臃肿、效率低下;另一方面,我国金融业尚未形成合理的人才激励机制,引进人才困难,留住人才更难。
8.金融信息化的法律、政策环境有待完善法律、政策环境是金融信息化建设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随着信息技术在金融领域中的广泛应用,一些与金融信息化相关的技术(如电子签名、电子证书等)的合法性、有效性,成为争论的焦点,急需国家立法界定。同时,金融信息化的发展还要借助于国家产业政策、税收政策的大力支持,并依赖于国家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四、我国金融信息化发展战略研究
探讨金融信息化的发展战略,提高我国金融竞争实力,缩短与发达国家的差距,是应对国际金融业挑战,建设与国际接轨的现代金融体系的需要。国家“十五’科技攻关项目《金融信息化关键技术开发及应用示范》的总体框架是:战略研究为金融信息化的龙头,网络建设为金融信息化的基础,标准和安全为金融信息化的保障,银行、保险和证券三方面的关键技术为金融信息化的应用。通过金融信息化攻关建设将实现以下目标:
1.制定出符合国情、具有创新精神而又切实可行的、可持续发展的金融信息化发展规划,为我国金融信息化建设指明前进方向及发展道路;
2.建设金融信息化发展所必须的基础环境,包括制定金融信息化领域主要的业务规范、技术标准,进行计算机网络等基础设施建设,为金融信息化产品的生产提供统一的企业标准;
3.到2003年底,完成覆盖全国数十万金融机构的跨系统网络间互联平台建设,基本实现金融服务综合化、电子商务支付网络化,实现银行卡联网联合;
4.基本实现银行信息系统安全保密的自动化、网络化和管理的现代化,为建立完整的银行信息系统安全体系奠定坚实的基础;
5.初步建立起银行信贷风险评估体系,为金融系统进行金融风险预警与防范提供有利的信息支持和科学的分析工具,带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信用体系建设;
6.实现金融业的网络化经营,开展客户中心、网上银行、网上证券和网上保险等新型金融服务,在金融创新理论研究与实践方面取得较高水平的成果。总之,通过金融信息化科技攻关,将为未来的金融信息化搭建一个基本框架,而这一框架将成为中国金融业在今后较长一段时间内获得可持续发展的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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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所述,我国民间金融的兴起在一定程度是我国利率抑制的结果。但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的不断加深,利率管制将逐渐放开,我国民间金融也必然面对利率市场化的冲击,主要体现在:首先,民间借贷资金的供给将下降。居民持有资产形式的选择主要有三种,一是选择流动性。即选择闲置现金以及银行活期存款的形式持有资产,闲置现金具有完全的流动性,而银行的活期存款也接近完全的流动性,居民只要花费微小的交通成本、时间成本就能从银行将该部分资金变现。其中闲置现金没有收益,银行活期存款则享有活期存款利息收益;二是选择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流动性较差,但收益率较高,同时理财产品也具有一定的风险;三是选择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流动性也较差,但收益率往往最高,同时由于缺乏法律保护,因而民间借贷风险也最高。在利率管制下,居民选择民间借贷的概率较高,因为利率管制下,银行的存款利率相对较低,从实际利率看,为刺激投资,银行存款利率有时甚至是负的利率水平。因此,只要有其他可投资的渠道,居民并不会选择将资金闲置或是以活期存款形式持有;且在利率管制下,银行等金融机构主要依赖利差获得收入,对理财产品的开发与创新缺乏动力,居民对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的理财产品也没多大兴趣;而民间借贷虽然风险较大,但收益率较高,且在“熟人”、“亲人”关系网的掩饰下,居民往往意识不到潜在的风险,大量的资金流入到民间借贷市场。一旦利率管制放开,银行等金融机构能够根据自身资金与经营实力来制定竞争存款利率,存款利率必定大幅度上升,银行存款对居民的吸引力也会增加;且利率放开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利差收入将会越来越小,为了寻找新的收入来源,银行等金融机构会更加重视理财产品的开发与创新,理财产品会越来越多,理财组合也会更加多样化,对居民资金的吸引力也会上升。因此,流入民间借贷市场的资金也必然减少。其次,民间借贷资金的需求将下降。
寻求民间融资的主体主要是从银行等金融机构无法获得贷款的居民与企业。而利率市场化后,随着存款“脱媒”情况的缓解,可贷资金总量的增加,银行等金融机构满足居民与企业贷款需求的能力也将增强,这必然减少参与民间借贷的主体。贷款利率放开后,银行等金融机构能够根据不同的收益与风险比来为不同的投资者制定个性化利率,理论上所有的投资者都能够获得贷款机会,这同样大大减少了参与民间借贷的主体。因此,社会对民间借贷资金的需求也必然减少。再次,民间借贷主体的信用水平可能下降。寻求民间融资的主体主要是从银行等金融机构无法获得贷款的居民与企业,这些主体中不乏一些信用良好,但是缺乏抵押品或是担保的居民与企业,不乏一些拥有较大发展潜力的项目但资金缺乏的投资者,也不乏一些选择风险高收益高项目的风险偏好投资者。贷款利率管制时,由于银行等金融机构不能有效的根据收益风险比来制定贷款利率,因此它们也没有将这些潜在的贷款对象区别出来的能力与动力。利率市场化后,根据收益风险比,这些潜在的贷款者实际上是银行增加收入的较为优质的贷款对象,根据不同的贷款利率这些主体都有极大的可能获得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而一旦银行等金融机构将这些主体从民间借贷市场“夺走”,势必将拉低民间借贷市场主体的信用水平。
二、利率市场化下民间金融的发展机遇
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的加深,我国民间金融市场将面临资金供给下降、资金需求下降、借贷主体的信用水平下降等冲击,我国民间金融市场似乎走向了“死胡同”。但实际上,民间金融不可能消亡。从发达国家的金融市场发展来看,即使在当前金融市场最为发达的美国,其民间金融市场也保持着相当的活力。相对于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民间金融特有的优势并没有改变,利率市场化带给民间金融市场的不仅仅是冲击,也有机遇:首先,民间金融的相对优势犹在。一是民间金融资金规模小,覆盖率高。
相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贷规模,民间金融规模很小,10万以内甚至几千、几百一笔的借贷金额普遍存在,这种规模的借贷对银行等金融机构来说规模效应太低,不利于成本控制。同时民间金融无处不在,覆盖全国各地没有死角,这是银行等金融机构无法比拟的;二是民间金融程序简单,快捷方便。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于一笔贷款的发放,必须对贷款者的信用水平、资产状况、资金用途等进行全面的审核、审批,过程复杂且耗时长。而民间借贷的主要贷款对象往往是“熟人”、“亲人”,或者“熟人”、“亲人”所推荐的关系户,其信用水平、资产状况等在平时的生活交往中基本确定,并不需要进行专门的考察,也不需要复杂的审批过程,借贷的程序简单快速,这对一些急需资金“救急”的居民与企业可谓“及时雨”;三是信息不对称性更低。对于银行来说,完全掌握贷款者的信息是十分困难的,难免出现信息不对称而招到“骗贷”。而对于民间借贷,借贷双方的关系较为密切,在长期的交往中,相互的了解也较为细致,信用考察也更加针对性,因此,一定程度上,民间借贷的信息比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更加透明。四是民间借贷能够接纳的风险比银行等金融机构更高。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来说,虽然理论上可以按照收益风险比来确定贷款利率从而发放贷款,但是银行等金融机构要通过人行、银监会等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管,必须控制不良贷款率,这就使得银行等金融机构无法接纳风险过高的贷款,即使贷款者能够支付较高的利率。而民间借贷则不受这些政策限制,只要有主体为了获得高收益而愿意承担相应的风险,就能实现供需双方的资金融通。
其次,民间利率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利率将趋向统一。长期以来,我国民间利率的综合水平远高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其原因在于民间高利贷、标会、地下钱庄的非法金融活动拉高了民间利率。利率市场化后,银行等金融机构满足社会融资需求的能力将大大提高,这会抑制民间高利贷、标会、地下钱庄的发展,同时伴随着利率市场化,政府对民间金融的监管将更加严密,民间高利贷、标会、地下钱庄也会进一步的受到抑制,因此,长期来看民间利率的综合水平有降低趋势。这极大地保证了贷款者的利益,降低了贷款者的融资成本,有利于民间金融市场的可持续发展。当然,由于民间借贷风险依旧高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根据收益风险对称原则,民间借贷利率依旧会长期的高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
再次,民间金融市场作为正规金融市场的补充其市场定位将更加明确。利率市场化要求经济社会具备完善的市场运行与监管机制,因此,政府的监管以及法律制度必将趋于完善,民间金融市场将更加规范,民间金融的违约风险将极大的降低,民间金融市场不再是投机倒把的场所。在政府监管与法律制度的规范下,民间金融市场对风险的识别能力也将极大提升,这极大地提升了民间借贷市场的信用度。居民与企业转向民间借贷的原因将主要是为了获得民间借贷相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所具备的独特优势,而不是为了“圈钱”、“骗钱”,民间金融也不再是高利贷的代名词,民间金融市场将作为正规金融市场的补充而长期存在与发展。
三、结论
「关键词国际金融一体化、金融自由化、跨国银行、监管
国际金融一体化(International Financial Integration)和金融自由化(deregulation)是当今国际金融领域最引人瞩目的两大成就。尽管在亚洲金融危机中曾受到一些非议,但二者作为国际金融领域今后的主流发展趋势,是得到大多数金融监管当局、银行从业者和经济学家认同的。在国际金融一体化和金融自由化浪潮中,跨国银行 扮演了极为重要的角色,同时金融一体化、金融自由化也给跨国银行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金融自由化放宽限制竞争的规则,充分发挥跨国银行的“觅利”功能;金融一体化则扩大了跨国银行的经营空间,使其能在全球范围内调度资金,经营各种业务,不受国界的限制。但金融一体化、自由化是一柄“双刃剑”,在使跨国银行获得上述好处的同时,它也破坏了既有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增加了跨国银行的经营风险,给目前的跨国银行监管体制造成了前所未有的冲击。
一、 全球金融一体化和金融自由化浪潮对跨国银行业的“双刃剑”效应
跨国银行无疑是国际金融一体化与自由化浪潮的积极推动者和最大受益者。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所蓬勃兴起的金融一体化和金融自由化浪潮,很大程度归因于跨国银行业的不懈努力和强大压力。政治学家一再宣称,银行监管机构已形同虚设,沦为银行业的代言人;许多经济学家以所谓的“需求理论”来分析跨国银行监管的意义,他们认为银行监管作为制度供给方,是银行业发展需求的产物,因而银行业不断向全球各地扩展业务的需求将决定银行监管的弱化和放宽。2世贸组织乌拉圭回合谈判中达成的《服务贸易总协议》(GATS)和1997年达成的《金融服务贸易协议》均加剧了这一趋势。跨国银行因此赢得了良好的发展氛围和发展机遇,获得了巨额的利润,但在跨国银行业空前繁荣的“泡沫”下,充满危机的暗流正在悄悄地酝酿,并和诸多因素结合在一起,最终导致了世纪末的一场金融灾难——亚洲金融危机。因此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金融自由化浪潮汹涌的背景下,跨国银行业机遇与挑战并存,利润与风险同在,具体而言,这种“双刃剑”效应主要体现在如下五大方面:
(一)金融管制的放松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跨国银行利率风险的增加。利率风险是因市场利率剧烈波动而使银行遭受损失的风险。在金融自由化盛行之前,利率风险的发生机率极小,这是因为金融监管当局几乎对所有的金融业务实行分业经营并对存款利率设置上限(ceiling),这在很大程度上扼制了利率的上涨,减少了利率风险。但进入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来,金融领域放宽管制的呼声日益高涨,大多数金融监管当局不得不取消了存款利率的封顶制度,同时金融分业经营的界限也被突破,银行跨营证券、保险等行业的情形比比皆是,金融领域内的竞争日趋白热化。3其结果是:利率封顶藩篱的撤除和金融分业经营管制的放松,使各银行间形成利率竞争,竞相以高利率吸收社会闲散资金,而为了支付高利息成本并获得高利润,银行往往将资金投入高收益的金融创新项目,但随即而来的往往是高风险,如此便形成了高成本——高收益——高风险的恶性循环。4
(二)金融管制自由化使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放宽了外资金融机构的准入条件,减少了对外资银行的经营限制,固然有利于资金资源的国际配置,发展中国家金融服务水平的提高,但也使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安全受到潜在的威胁。跨国银行对外扩张的动因追逐高额利润,与发展中国家引入外资提高本国金融服务水平的目标并不总是一致的。为了谋取更高的利润,跨国银行往往凭借其资金、技术、人才、信息等方面的优势,设法逃避东道国的监管,发展法律所未规范的业务。而东道国监管当局由于监管技术落后,监管信息闭塞,难以对跨国银行实行有效监管,因而出现所谓“监管落空”的局面,这样就使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安全出现了隐患,而在一定条件下,这种隐患与其他因素结合在一起,就会爆发严重的金融危机。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拉美及东南亚等处爆发的金融危机均与跨国银行的规避活动有着密切的关系。
(三)跨国银行的金融创新活动使银行“表外业务”5剧增,增加了跨国银行的衍生性金融风险。表外业务剧增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银行为了满足监管部门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必须拓展额外的财源;二是由于大量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传统的银行业务,是金融业竞争激烈,跨国银行利润率下降。于是跨国银行为了维持其股本与资产的报酬率,必须发掘资产负债表以外的新业务,这样既可以避免资本要求,又能获得丰厚的佣金收入。目前较为普遍的表外业务有贷款承诺、商业信用证、备用信用证和衍生性金融商品等,其中尤以衍生性金融商品的发展最为迅猛。截止1994年底,跨国银行在全世界的OTC衍生交易(场外交易)余额已高达12万亿美元。由于衍生性金融商品具有“以小博大”的杠杆作用,即交纳少额保证金即可以从事数倍于保证金数额的业务操作,收益高风险亦大,若操作不当极有可能酿成无法挽回的后果。近几年震惊世界的几起金融破产、亏损案件,如1994年加州橘郡基金破产、1995年巴林银行倒闭、大和银行亏损事件等,均因从事衍生性金融交易所致。
(四)国际金融一体化和金融管制自由化掀起了跨国银行的并购浪潮,对传统的银行监管方式提出了新的挑战。首先,银行业的兼并加强了跨国银行业的集中程度,银行业的集中固然一方面可以从规模和总量上提高银行的抗风险能力,但另一方面这种超级银行也容易因风险管理不当而积重难返,因为这些超级银行涉及国民经济的方方面面,一旦酿成风波,对金融体系乃至整个经济体系都将造成破坏性的影响,这就是银行业所说的“太大了以至不能破产”(too big to fail );其次,跨国银行业的兼并浪潮是全球金融竞争进入了垄断竞争阶段,经过并购后重新组合的大型银行拥有垄断优势,但其面临的来自其它大银行的竞争会更加激烈,与此同时,在大银行夹缝中求生存的中小跨国银行将面临着严重的生存危机;再次,跨国银行业的兼并在推动银行规模扩大的同时,也逐渐淡化了银行业与证券、保险等行业的界限,跨国银行兼营证券、保险业,固然有利于银行实施全能化和多样化经营,实现所谓“金融超市”(financial supermarket)的蓝图,但同时也使跨国银行的风险来源增多,风险的预测力和评估效果下降,风险的破坏力剧增,此外,由于银行业与证券、保险等行业存在着利益冲突,跨国银行跨营他业实际上也打破了证券、保险业固有的竞争秩序。
(五)国际金融一体化将全球各地的金融市场连为一体,为跨国银行节省了交易成本,加之银行业务电子化、网络化以及现代通讯手段在银行业务中的应用,使跨国银行的经营效率大大提高,但各国金融市场的联系越密切,它们相互依赖的程度也就越深,在全球支付与清算系统中,一旦某家银行出现问题不能及时清算,必然会造成“多米诺骨牌式”的连锁反应,理论界有学者将这种波及效应称为“系统性风险”。近年来,美国大陆伊利诺斯银行、英国巴林银行、日本大和银行的危机都曾造成类似的链式反应,引起跨国银行界的极大恐慌。
二、 传统跨国银行监管方式的缺失
上述“双刃剑”效应只是折射出跨国银行业的“市场失灵”现象,如果金融监管当局能因应全球金融一体化和自由化的浪潮,及时改弦更张,更新监管
措施,以“看得见的手”调控失灵的金融市场,仍然可以实现跨国银行业的安全、稳健、高效运营。但是,由于金融监管总是滞后于被监管者的金融创新,加上金融监管当局创新监管的意识淡薄,导致对跨国银行的监管频频出现“落空”局面。一般认为,对跨国银行的监管依其监管的范围和方式可大别为三类:国别监管、国际监管和银行内部监管。笔者便从三种监管模式着手,研判传统跨国银行监管方式的缺陋。
(一)国别监管的“各自为政”难以应对跨国银行的扩张潜力和规避能力。国别监管系指在一国范围内对跨国银行的监管,主要体现为一国监管当局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在金融国际化趋势产生之前,国别监管曾是对跨国银行唯一的监管方式,在国际金融一体化浪潮高涨的今天,国别监管仍是许多国家对跨国银行实施监管的主要方式。根据邓宁的国际生产综合理论,跨国银行的发展得益于其拥有的三大优势,即所有权优势、内部化优势和区位优势。6所有权优势主要以无形资产的形式出现,包括对经营技术的垄断、产业组织的规模效应、丰富的人才资源、以优惠条件获取资金来源的渠道等,所有权优势可以降低银行的融资成本,使银行获得可靠的资金来源,并形成规模经济。市场内部化优势是指跨国银行可通过其控制的内部市场(海外分支机构)获得资金、技术、信息、管理方式和经验等,以降低交易成本,获得竞争优势。区位优势因素不仅包括要素禀赋,而且还包括文化、法律、政策及制度环境等多种因素,跨国银行可通过区位条件优越的国家经营业务而获得利益。跨国银行的三大优势使其拥有得天独厚的扩张潜力和规避能力,给单一国家的金融监管增加了难度。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国际银行业的动荡不安说明了单一的国别监管以难以应对国际金融一体化和金融自由化浪潮的冲击。
虽然我国商业银行已经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及权力制衡机制,但是在内部治理上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在新金融环境下风险防控能力不足,具体分析如下:1.“一股独大”和“委托—”易带来风险。股东权力过大,会使商业银行行为出现道德风险,降低风控能力,所以承担风险就越大;如果国家控股,那么容易导致所有者缺位,出现内部控制人现象,易使政府对银行管理层监督考核的弱化,会导致资产挪用,经营行为短期化等谋私利现象,银行承担风险越大,这从我国国有控股银行不良贷款比例高于其他股份银行的现象就能被证明。金融管制对银行的股权运作上也有诸多限制,这也不利于股东对商业银行内部治理监督作用的发挥。目前在我国商业银行中,国有股一股独大现象较普遍,如中国银行由中央汇金投资公司控股等,其他银行也是或中央控股或地方控股,只有民生银行、深发展、北京银行是非国有控股。这样的股权结构容易导致政府对银行的行政干预,不利于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使银行存在信贷发放的操作风险。2.董事会和监事会功能设置存在缺陷。我国商业银行在高管任命上,由地方党委选派,董事会监事会缺乏人事任命权力,行政任命方式不利于选拔专业的银行专家,不利于银行发展;审计部门向行政机关负责,不向董事会负责,影响了银行内部治理的监督。监事会无法获得内部稽核部门、内审部门的结果,对银行的监督形同虚设,也是治理结构上的缺陷。3.激励和约束机制不完善。银行管理层由于内部持股或持有股票期权计划,经营行为会趋同于股东利益,会注重长远发展,避免短期冒险行为,可以降低银行风险。我国银行,股权激励机制没有普遍采用,高管持股比例较低,这样的激励机制导致银行员工工作积极性不高,甚至产生道德风险、信用风险等。而且我国银行外部投资者和储户无法对银行经营产生影响,业绩考核机制和经理选拔机制不够完善健全,导致银行员工自我约束动力不强。银行管理层的流动也不适用于职业经理人市场,产生不了人力资源市场竞争的约束作用。4.信息披露不健全。银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致使资本市场上的用脚投票,是外部对其治理机制监督的手段,会促使银行完善治理结构;银行存款的专家监督机制的建立,也有助于提高银行的风险控制能力。我国相关法规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内容规定不够充分,而且没有明确规定违规责任,反映了监督缺失,造成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不充分,存在选择性披露甚至虚假披露的现象,而且披露参照标准不同,披露信息可比性差,降低了银行披露有效性。5.外部治理结构不健全。我国银行内部治理上,法律保障还不够健全有效,资本市场也不够完善,不利于股权流动促进控制权的优化配置、在外部监管上,重事后管理轻预防,监管指标也不够科学和全面,这些都是银行外部治理结构上的缺陷。
二、优化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的策略
(一)优化股权结构、完善制衡与激励约束机制
我国商业银行应当实现国有股份相对控股,引进战略投资者,适度分散股权结构。规范完善股东大会运行机制,严格投票选举董事会、监事会的人员;增加董事会规模并提高独立董事比例;保障监事会监督作用的发挥,保证其成员在董事会会议的发言权。
(二)完善信息披露机制
银行要参照《巴塞尔协议Ⅲ》提出的信息披露要求,严格遵照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股份制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对资本充足率、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的现金流量、不良资产状况等财务指标,及重大事项、关联交易、风险管理状况等信息认真披露,完善信息披露机制。
(三)完善法律与市场建设
我国银监会、证监会,要参照国际标准国际标准,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治理的相关法律;我国要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完善上市银行准入退出机制,以制约银行经营行为。要积极培育银行职业经理人市场,将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政任命转变为市场配置,提高人力资本效益的发挥。
(四)完善外部监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