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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3-10 14:5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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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1篇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做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应属国家所有的资产组织产权登记,取得所有权凭证和确认占有、使用单位国有资产经营权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 凡是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和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企业单位),都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四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级企业单位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其它机关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尚未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地方,由财政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五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将本级企业单位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情况定期报告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六条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统一制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表式附后)。产权登记表一式两份,其正本作为国家对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法律凭证,其副本作为企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凭证。

第七条 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单位在填报产权登记表时,应附送资金平衡表等有关报表。

第八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应结合企业单位财务决算中国家基金增减变动的情况,每年填报一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发现填报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权要求登记的企业单位予以更正或重新进行登记。

第九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为:

(一)单位名称;

(二)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

(四)经济性质;

(五)主管单位;

(六)资产总额;

(七)注册资金总额,国有资金所占比重;

(八)实有资金总额,国有资金占实有资金的比重。

第十条 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经济性质发生变更以及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时,应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企业单位分立、合并、迁移、被撤销,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产权变动登记,并按国家规定对其国有资产进行清查,做出价值评估,登记造册,办好交接手续,妥善处理,防止国有资产被侵占、哄抢或变相瓜分。

第十二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妥善保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并建立产权登记档案和国有资产登记统计制度,了解并掌握国有资产的存量和变动状况。

第十三条 企业单位不按本规定执行的,财政部门、企业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认定的财务管理部门不予开具资金信用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企业登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建议主管部门对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行政事业单位、党派社团中的国有资产,以及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森林、矿藏等自然资源的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对境外国有资产,应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结合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令,办理确定所有权归属的法律手续,并进行产权登记。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军队和武警系统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由中国总后勤部和武警部队后勤部门自行制定,并送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

第2篇

最新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地方各级党的机关、政府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派机关(以下统称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核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

第四条 地方财政部门是地方政府负责资产处置工作的职能部门,承担制度建设、处置审批及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地方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将资产处置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有关单位应当完成所交给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向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完成情况。

第二章 管理规定

第五条 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厉行勤俭节约;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与资产配置、使用相结合。

第六条 地方行政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三)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转移的资产;

(五)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已超过使用年限无需继续使用的资产;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需处置资产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需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第八条 资产处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履行审批手续的,不得处置。

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编制资产配置预算的重要依据。

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和处置交易凭证,是单位进行相关资产和会计账务处理、相关部门办理资产产权变更和登记手续的依据。

第九条 地方行政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等管理手段,及时准确反映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和处置收入情况。

第十条 地方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建立集中处置管理制度,对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统一处置。

对地方行政单位重要事项及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而临时购置的资产,实行统一处置。

第十一条 地方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完善处置流程,规范处置行为。

第十二条 地方行政单位通过无偿转让和置换取得的资产,应当符合资产配置标准,与其工作职责和人员编制情况相符。

通过无偿转让和置换取得办公用房的,应当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第十三条 涉密资产处置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无偿转让

第十四条 无偿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的方式转移资产产权的处置行为。

第十五条 地方行政单位申请无偿转让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资产清单、权属证明和价值凭证;

(二)接收单位同类资产存量情况;

(三)因单位划转撤并而移交资产的,需提供划转撤并批文以及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清查等相关报告;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地方行政单位原则上不得向下级政府有关单位配发或调拨资产,确因工作需要配发或调拨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资产购置经费渠道合法合规,无下级财政配套资金的要求;

(二)下级单位接收资产符合配备标准和相关编制要求;

(三)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

向下级政府有关单位配发或调拨资产,应同时告知接受单位同级财政部门。

第四章 有偿转让和置换

第十七条 有偿转让是指转移资产产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处置行为。

第十八条 置换是指行政单位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第十九条 资产有偿转让或置换,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

第二十条 有偿转让原则上应当以拍卖、公开招标等方式处置。不适合拍卖、公开招标或经公开征集只有一个意向受让方的,经批准,可以以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处置。

采取拍卖和公开招标方式有偿转让资产的,应当将资产处置公告刊登在公开媒介,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涉及房屋征收的资产置换,应当确保单位工作正常开展,征收补偿应当达到国家或当地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

第二十二条 地方行政单位申请有偿转让或置换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资产清单、权属证明、价值凭证、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单位同类资产情况;

(二)拟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处置的,应提供转让意向书;

(三)拟采用置换方式处置的,应提供当地政府或部门的会议纪要、置换意向书;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章 报废和报损

第二十三条 报废是指对达到使用年限,经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

国家或行业对资产报废有技术要求的,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

第二十四条 达到国家和地方更新标准,但仍可以继续使用的资产,不得报废。

第二十五条 车辆、电器电子产品、危险品报废处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报损是指对发生呆账或非正常损失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资产报损分为货币性资产报损和非货币性资产报损。

第二十七条 资产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报损:

(一)债务人已依法破产或者死亡(含依法宣告死亡)的,根据法律规定其清算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二)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损失的;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报损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资产报损前,应当通过公告、诉讼等方式向债务人、担保人或责任人追索。

地方行政单位应当对报损的资产备查登记,实行账销案存的方式管理,对已批准核销的资产损失,单位仍有追偿的权利和义务,对账销案存资产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产,应当及时入账,货币性资产上缴国库。

第二十九条 地方行政单位申请报废、报损,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资产清单、价值凭证和权属证明;

(二)因技术原因报废的,应当提供相关技术鉴定;

(三)债务人已依法破产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裁定书及财产清算报告;

(四)债务人死亡(宣告死亡)的,应当提供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查的法律文书;

(五)涉及诉讼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等;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应当提供相关案件证明材料、责任认定报告和赔偿情况;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章 收入管理

第三十条 资产处置收入包括有偿转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征收补偿收入、保险理赔收入以及处置资产取得的其他收入。

有偿转让收入包含出售收入和出让收入。

第三十一条 资产处置收入应当纳入公共预算管理,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上缴国库。

第三十二条 资产处置收入上缴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科目。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资产处置监督工作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三十四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外,地方行政单位应当实行资产处置内部公示制度。

第三十五条 资产处置过程中,存在下列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处置的;

(二)在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人为造成资产损失的;

(三)对已获准处置资产不进行处置,继续留用的;

(四)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资产处置收入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列为行政编制并接受财政拨款的社会团体依照本办法执行。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地方行政单位在建工程、罚没资产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地方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及上级财政部门有关资产处置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地区和本级行政单位资产处置管理制度,并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1.占有产权登记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1)因投资、分立、合并而新设企业的;

(2)因收购、投资入股而首次取得企业股权的;

(3)其他应当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情形。

2.变动产权登记

(1)企业名称改变的;

(2)企业组织形式、级次发生变动的;

(3)企业国有资本额发生增减变动的;

(4)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

(5)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发生变动的其他情形。

3.注销产权登记

第3篇

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市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本市实行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本市企业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称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代表市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本市企业国有资产采取直接监管和委托监管两种方式进行监督管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区、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市有关部门根据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委托,在一定期限内,代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本市部分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代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市国有资产委托监管部门。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市国有资产委托监管部门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有关委托监管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严格履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职责和义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工作需要,制定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和相关规定。

第七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与企业负责人签订业绩合同,根据业绩合同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负责人的奖惩。

第八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全市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和实施本市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的国有经济发展规划,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资本向优势产业集中,培育发展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企业集团,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带动力。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积极采用多种有效方式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逐步实现国有经济从不适宜发展的领域中有序退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制定有关政策,指导和协调解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与发展中遇到的普遍性问题。

第九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以下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

(一)发展战略规划,包括3至5年中期发展规划和20xx年远景目标;

(二)重大投资、融资,其中投资包括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金融投资以及其他类型的投资,融资包括发行债券和向银行借款等;

(三)重大产权变动、重大资产处置;

(四)股份制改造、修改公司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破产、解散、清算等资产重组行为;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

(六)对外担保等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进行:

(一)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其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大事项。

(二)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派出股东代表、董事,参加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在其依法参与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时,应当按照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应将其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及时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三)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其出资企业投资设立的子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重大事项予以审批、核准、备案。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未按照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的,或者不按时提交报告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市人民政府向其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监事会的组成、职权、行为规范等,依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83号)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其所出资企业申报事项,应当在受理当日作出处理;当日不能作出处理的,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报事项不属于应经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审批、核准范围的,应当告知申报企业不受理;

(二)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申报事项属于应经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审批、核准范围,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报企业按照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报材料的,应当受理申报。

第十三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其所出资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报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审批、核准,或者不予决定、审批、核准的书面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10日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所出资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经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一)所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

(二)所出资企业转让全部国有产(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产(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

第十五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所出资企业中具备条件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并可以授予被授权企业行使下列部分或者全部重大事项决策权:

(一)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企业投融资规划范围内,决定本企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决定本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决定本企业员工薪酬总额;

(四)其他重大事项决策权。

第十六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与被授权企业主要负责人签订授权经营责任书。

被授权企业依照本办法和授权经营责任书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财务监管、效绩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其所出资企业涉及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纠纷和其他法律纠纷。

第十八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其所出资企业的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并列入国有资本收支预算。

第十九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和受让双方应当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相关凭证或证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所出资企业财务、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和经济运行指标考核体系,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第二十二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努力提高经济效益,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的法律风险,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所出资企业应当加强法制建设,坚持依法经营管理,不得损害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公司制改造,建立和完善规范、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第二十三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建立防范风险的法律机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导、推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负责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

企业法律顾问负责处理企业经营、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事务,对企业依据有关规定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重大投融资等重大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分析相关的法律风险,明确法律责任。

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设置企业总法律顾问,企业总法律顾问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

第二十四条 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第二十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对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前本市制定的有关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xx年6月9日起施行。

国有企业基本定义国有企业或称国营事业或国营企业。国际惯例中,国有企业仅指一个国家的中央政府或联邦政府投资或参与控制的企业;而在中国,国有企业还包括由地方政府投资参与控制的企业。其营利性体现为追求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其公益性体现为国有企业的设立通常是为了实现国家调节经济的目标,起着调和国民经济各个方面发展的作用。政府的意志和利益决定了国有企业的行为。国有企业作为一种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同时具有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的特点。

第4篇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问题;对策

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意义

1.1可以保证国有资产安全,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

国有资产是全民共同的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如何按规定程序操作,保证资产不流失,是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要务。在此基础上,提高流动资产周转率,延长固定资产使用寿命,提高对外投资回报率,提升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在存量国有资产的基础上创造更多的价值,以更好地提升公共事业的管理服务能力。

1.2可以保护国有资产管理者远离腐败风险

在监督不完善的情况下,人难免会私欲膨胀,所以在任何领域都需要有制度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完善监督机制,将权利禁锢在相应的范围内,使管理者无法腐败,远离腐败风险。

2目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2.1国有资产管理组织制度建设不足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管理职能不清。未设立统一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该承担的相关职责分散在各部门。哪个部门需要用到某项资产,向上打个报告,就由哪个部门负责购买,自然也就该部门进行后续管理。结果是单位内部很多部门都有资产管理职责,但都不是专职管理部门,多人负责等于没人负责,相当于除在财务账上登记外,国有资产无人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资产管控制度不完善。完整的资产管控应该包括从购置前期的论证、预算、审批,到购置后的验收、保管、使用、维护、调拨、处置等一个科学完整的体系,目前行政事业单位普遍没有一套完善的管控制度。

2.2国有资产日常管理不严谨

由于管理体制不完善,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不科学不严谨,随意性大。在大型资产购置过程中,缺乏科学论证,不从实际情况出发,一味地求大求新,结果购回来后造成闲置浪费。在平时使用中,不注意维护保养,降低了资产的使用效率,缩短了资产的使用寿命,变相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2.3账实不符

已经报废毁损的资产仍在账上挂着,固定资产则仍自顾自地进行折旧核算,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管理者不想担资产减少的责任,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愿处理。账外资产不及时入账,造成国有资产长期悬于账外,增大了资产管理的难度与流失风险。对于有些单位价值不高但量比较大的物资采购时直接记入支出,不记入相关资产科目,这些国有资产在账上都没反映,更谈不上管理了。工程项目建设完成后,由于某些原因,未及时竣工验收,资产未办理交接手续,未正式交付使用。但事实是资产一直被使用,即使未使用其寿命周期也在一年年被消耗,施工方与业主方相互推诿,资产难以实行统一管理。待工程竣工验收后,按规定程序将工程资产交付使用,转入单位固定资产统一核算,这时候有些设备已过了使用年限,不再具有使用价值,而在单位账上的资产核算才刚刚开始,刚开始提折旧。

2.4国有资产对外承包、租赁方面管理混乱

目前有些行政事业单位存在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未向财政部门批准或备案,也不进行公开招投标,自行直接将手中的房产对外租赁,且一个租赁期限内租金不变,中途房屋需要修缮,由承租户自行组织,修缮费用从租金中扣减。对外承包水库经营权的年限约定过长,租赁协议履行期间,单位内外部环境发生改变,比如由于水库功能变化需收回经营权,出租方面临着法律、经济风险。对于承包租赁收入,不按规定上缴国库、纳入预算,而是直接作为单位其他收入用于日常开支。

3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对策建议

3.1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组织制度建设

首先,在单位设立专门的国有资产管理科,独立于财务科,切实履行整个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从资产“进入”到“出去”,实行全过程监管。其次,根据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及2015年《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根据单位实际,制订出切实可行的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可按资产形式分别制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无形资产管理办法、流动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流动资产的管理重点是材料)、对外投资管理办法。从资产论证、预算、购置、验收、保管、使用、处置等各阶段,分别制订具体的操作办法,做到资产管理有据可依,同时嵌入绩效考核奖惩办法,提高执行效率。

3.2加强国有资产日常管理

根据制定的单位内部各类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实行按制度进行日常管理,注意资产管理科内部的职责分配,不相容职务应相分离,比如负责采购的人员不应同时负责验收。行政事业单位在购置大宗设备时,应提前一年预算,经科学论证,不能盲目攀比设备是否过时,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购买的型号,报经上级部门审批。国有资产大多是分散在单位各科室,不在同一处,原则上固定资产日常管护应由资产使用人进行,但资产管理科应做好日常监督。流动资产应特别注重流程管理,参照企业存货管理办法,实行一定数量备存,忌备存数量过多占用资金。特殊物资如防汛物资管理要按照主管部门制定的专项制度,注意保管过程中物资是否过期毁损,要定期检查,按规定的更新保管年限重新购置,确保危急关头起到应有的作用。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应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取得的投资收益应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和管理。

3.3进行财产清查

首先,虽然政府部门多次组织了清产核资,地方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每年要求报送国有资产报告,但很多基层事业单位都是走走过场应付了事,导致上级部门无法准确判断到底有多少资产。建议由国资办牵头,在行政事业单位组织一次全面的清查,先由各单位自查,对于已经报废毁损的资产予以销账,对于资产灭失的原因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该担责的担责。特别对处于体制改革拐点的事业单位而言,应以此为契机,厘清自家家底,为改革做准备。以后每个年度终了,都进行一次国有资产自查,国资办若无力进行全面复查,可适当抽查监督,最大限度呈现国有资产真实的数据。其次,由于有了资产管理制度的约束,对账外资产不及时入账或不入账行为,应进行责任追究。在采购发票进行报销时,必须附入库单,未附手续齐全的入库单的发票不予支付。对于价低量大的材料物资,应注意是否有化整为零现象,即分批次小量地进行直接报销,以逃避资产登记入账。最后,对于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滞后造成的资产未及时入账及时管理,应严肃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制度。业主单位负责人应树立主人翁意识,不推诿,敢担当,对竣工验收准备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应各个击破,对于无故拖延的应予以责任追究,杜绝已建成的项目几年无法结转。对于工程资产交付使用不再具有使用价值的,应当机立断予以核销,禁止账实不符,虚增国有资产的存量。

3.4加强国有资产对外承包、租赁业务管理

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行为应该严格控制。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的,应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经财政部门审批,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后,原则上应在地方招标平台上公开竞价招租,必要时也可通过评审或评估的方式确定价格,承包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年限。对于承包租赁收入,行政单位应在扣除相关税费后,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事业单位应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对于不按规定执行的,应严肃纪律予以处理。国有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受托管理的国家和人民的财产,应完善管理组织制度建设,规范业务操作流程,明确职责分工,同时政府部门应及时进行监督,上下协作,管理者应秉承高度的责任感和主人翁意识,兢兢业业地看护好我们的家当,摸清我们的家底,不让其资产流失,让国有资产发挥效益。对于国有资产管理参与者来说,管理行为按章执行,权力由规定约束,大大降低了腐败风险。

参考文献:

[1]桑峰.浅谈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J].财政监督,2018(17):74.

第5篇

为切实加强对我区政府各类资产(包括资源性资产和政府城市公共资产,以下简称公共资产)的统一管理,加大政府管理各类公共资产的力度,有效维护公共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逐步建立“产权明晰、分类管理、资源共享、配置科学、处置规范、收益统筹、监管有力”的公共资产管理机制和体制,提高公共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资产管理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区公共资产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公共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公共资产是各级政府长期积累形成的宝贵财富,是建立公共财政,实施部门预算的重要内容。加强公共资产管理对完善公共财政体制,提高公共资产使用效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区不断创新公共资产管理的新思路,提高了公共资产效益,取得了良好效果。但是,少数部门由于产权观念淡薄、管理机制不健全,在资产管理上存在有漏洞和薄弱环节,出现国有资产的损失浪费、侵蚀流失现象。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公共资产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领导,提高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公共资产管理。

二、实施产权集中,统一公共资产管理

全区公共资产管理实行“政府统一所有,公共资产管理部门集中管理,部门单位依规使用”的管理体制。公共资产管理部门按照政府授权,代表政府统一行使对公共资产的所有权,将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地产产权证集中统一管理。资产使用单位、归口管理部门由政府授权管理和使用资产。公共资产的产权登记由公共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申报办理,已办理产权登记至今尚未将产权证明及相关资料移交的,要尽快移交公共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尚未办理产权证的,资产使用单位应尽快将公共资产的立项、规划、用地和建设等批准文件和资料移交公共资产管理部门,并协助公共资产管理部门将相关产权证统一办理在公共资产部门名下,以便及时完善产权登记手续;今后新购建和新建的公共资产,在建成后三个月内,向公共资产管理部门移交办理产权资料。发展改革部门会要同公共资产管理等部门建立政府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的资产移交工作机制,今后在各类资产设施建成验收时,区发改部门要通知区公共资产管理部门同时参与工程验收,以便落实投资项目后期的资产管理工作。

三、完善管理机制,盘活公共资产存量

公共资产管理部门要树立经营的理念,充分运用市场机制,积极盘活公共资产,不断提高规模和效益,服务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要通过市场运作,盘活资产,为重大项目、主导产业提供多渠道融资服务,破解发展中的资金瓶颈;要有计划的对公共资产进行整合置换,优化配置;要积极探索资源性资产和无形资产经营方式,对政府所有的山地、林场以及农林水设施,要策划包装,推介招商,实行股权合作,发展产业项目;对广告、设施冠名、特许经营以及河道砂石等矿产资源,要按照公开透明、竞价转让、有效使用的要求,实现有偿转让。

(一)严格审批程序,规范全区公共资产的管理。按照“统一所有,统一购置,统一配置,统一处置”的原则,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购建资产要实行财政年度预算审批制度,未经公共资产管理部门核准自行购建的资产视作违规,对自行购建的资产予以没收并追究相关责任。各单位各类资产报废、报损、出租、转让处置必须履行审批手续。经相关会议研究决定后,按程序进行公开出租、处置,其收入纳入区级国有资产收入专户管理,根据单位实际情况按规定由区政府进行统筹安排使用,未经审批擅自处置、出租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视其情节,由监察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从即日起,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对外出租、出借、转让处置资产的,必须报经国产局审核后提交区政府研究决定,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借、出租、转让和处置资产。经批准同意对外出租、处置的资产,必须在监察部门的监督下实行公开竞价出租和处置,所形成的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凡是未经批准,资产使用单位擅自出租、出借、转让、处置的,一律无效,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及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二)健全完善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公共资产管理规范化、程序化运作。《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以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资产管理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需要,我区已建立健全资产收支管理办法,财政投资的国有资本金管理办法,资产购置、入库、领用、配置、维护、处置、出租出借、损坏赔偿和报废报损等相关管理制度,各机关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对各级各部门、各单位使用的土地、房屋、车辆、计算机等固定资产除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建立总帐外,各使用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建立好明细台帐,同时建立资产领用登记制度,做到帐实、帐帐、帐表相符。

(三)严禁利用国有资产担保抵押贷款,严禁职工出资新建、改造单位用房分红分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执行党政事业单位不得利用国有资产担保抵押贷款的规定,由于事业发展,确需抵押担保的提交区政府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经研究同意的抵押担保的,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受政府委托,可以作为政府的出资人进行全程参与监督,确保资产安全完整、不流失。

(四)严格党政机关扩建、装修办公用房。从即日起,全区各级各部门、各单位不得随意扩建办公用房,不得随意对原办公用房装修和改造。确需对原办公用房进行修缮、改造的,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先向区国有资产管理局提出申请,由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区监察局现场踏勘,联合审查,共同核准。经审核同意后,采购管理部门方可办理有关采购手续。凡未经审核批准的,采购部门不得办理采购手续,区财政局不得核销其支出。重大建设项目需报经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批准。

(五)强化监督管理,实行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离任资产清查移交制度。各级各部门、各单位领导离任前要主动清查领用和保管的资产,编制财产移交清单,并在离任前按规定程序移交。离开原单位无故拖延不办理财产移交手续或移交手续不清的,组织人事部门不予办理调动手续,审计部门在对因岗位调整的领导进行离任审计时,将其资产使用情况也要纳入审计范围,违反有关政策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经济、行政和法律责任。

四、规范日常监管,优化公共资产结构。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应该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共资产管理使用的规章制度,规范公共资产日常监管行为,将公共资产监管责任落实到部门、到人员。

(一)加强对资源性资产的管理使用。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各类资源性资产是政府公共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形成的收入也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全额上缴区级财政专户,各单位不得坐支、挪用,切实加强对全区资源性资产管理使用,是有效防止政府公共资源流失、切实增加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举措,区水利局要尽快对全区所有可利用的河道砂石资源使用情况进行清理清查,会同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及时制定河道砂石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区国土资源分局要尽快对全区的矿产资源使用情况进行清理清查,会同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全区各类矿产资源勘探、开采管理办法。凡是未经批准擅自抢占、非法开采的砂石和矿产,一律没收,停止冻结相关手续。从即日起,区水利局和国土部门要在区纪检监察和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配合下,对河道砂石和矿产资源的开采(挖)使用,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透明模式实行公开竞价竞价转让,不得随意批准开采(挖)砂石和矿产资源,区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和城市管理等部门要对城市停车泊位、出租车和公交车线路使用等城市公共资源实行公开竞价有偿使用。

(二)加强公共资产处置和使用权转让管理。公共资产的处置是指公共资产产权发生转移的一种资产管理行为,公共资产使用权的转让是指公共资产产权不发生转移,仅对其使用权进行有偿转让的一种资产管理行为,包括资产的对外出租、承包经营以及无形资产、资源性资产的有偿使用等。公共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公共资产的处置和使用权转让。公共资产的处置和使用权转让按照公共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政府审定、公开处置的程序进行,所有资产处置和使用权转让事项都必须报公共资产管理部门审核,规定限额以下的由公共资产管理部门审批,规定限额以上的由公共资产管理部门报政府审批。经研究批准后,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公开拍卖、公开竞价的方式组织实施。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部门都无权处置或转让公共资产。规定限额以上或处置重大公共资产的,须报经区委研究决定。

(三)建立健全公共资产监管体系。公共资产管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注度高、责任重大。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密切配合,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体系,确保公共资产安全完整。区国有资产管理局要建立行政事业单位从投入、使用到处置的全过程监督约束机制;区审计局要将资产管理情况纳入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区监察局要加大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擅自占用、处置、出租国有资产,或隐瞒、挪用资产收益的,要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区发改局和公安、住建、国土资源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配合做好公共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建立联动机制,堵塞管理漏洞。对本通知发文前,有关单位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私自出租、出借、变卖的资产,在接到本通知后一个月内自行纠正整改。对不限期纠正整改的,将按有关政纪及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6篇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不足;改善

国有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开展业务的重要物质保障,其管理水平高低直接影响了其工作效率,为此,国家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管理办法(比如,2006年财政部出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国有资产的管理理论和方法出现了长足的进步。然而,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深层次的观念性、制度性的束缚依然存在,需要进一步的进行改进和完善。

一、当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若干不足之处

(一)国有资产管理的思想认识有待提高

在我国当前行政管理制度下,很多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管理目标缺乏明确认识,也没有明确相应岗位和人员责任,甚至思想观念与政策要求相背离,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行政事业单位缺乏一支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专业人才队伍。受制于人员编制等客观因素影响,行政事业单位人员主要集中在本单位业务部门中,熟悉资产管理的人才严重不足,甚至会计、财务管理等专业的人才都很少,内部没有形成国有资产管理的思想氛围。第二,很多行政事业单位领导认为单位主要面向公众提供公益,对国有资产的管理、维护和受益不应过多考虑,这导致预算管理失衡,亏损时有发生。第三,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包括的范围广泛,而“两个办法”对资产管理与固定资产管理的界定不明确,在“两个办法”中主要涉及的是固定资产管理,对无形资产和资金账款等在内的其他资产管理的界定和管理不够明确,在具体实践中,忽视了这些资产的相应管理,计提折旧、计算盈亏等常规会计手段没有有效使用。

(二)国有资产的管理机制不健全

随着我国行政事业单位职能的转变,原有的配套制度和管理模式与现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缺乏有效匹配,加之当前行政事业单位与社会经济活动日渐融合,国有资产的资金来源、使用途径日趋多元化,原有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出现漏洞:第一,国有资产的采购环节透明度低,预算控制缺少规划。某些行政事业单位没有很好的执行预算管理,国有资产的采购环节也缺乏合理的决策研究机制,领导和采购人员在利益面前很容易动摇,产生一定腐败现象。此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管理标准和纪检机关的配置标准二者之间有些地方存在差异,导致国有资产的管理与配置使用相脱节,常常出现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超标准配置交通工具等现象。第二,已购置的国有资产规范化、效益化的管理程度不高,国有资产的利用率不高,甚至沦为闲置资产。长久下去,由于缺乏日常维护和保养,最终只能低价处置或报废处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同时,部门间缺乏国有资产的协调机制,各单位资源难以共享,或共同管理的国有资产出现问题相互推诿管理责任,加剧了国有资产的浪费。第三,财政部的“两个办法”对部分专业设备以外的国有资产使用年限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这导致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的报废工作难以把握。比如,某些单位账目中,毛巾、自行车等列入固定资产,由于多年之前已经灭失,在核销国有资产时,手续复杂,加重了国有资产管理不必要的工作量。

(三)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监管措施不到位

我国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导致行政事业单位很多事务党政主要负责人“一肩挑”,缺乏完善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监管机制,或者监督管理体系流于形式,这导致很多行政事业单位的领导为自己谋私利留下操作空间,甚至出现换一个领导一本帐的无序状态。这主要表现在:其一,监督监管流于形式,没在实效上下功夫。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注重资产的权利归属,却处心积虑规避监管监督的责任;在国有资产的预算编制上下功夫,却忽视了现存国有资产的账物核对检查,每年财政部门的资产清查也只流于形式,账目搞来搞去还是原来那一套,与实际情况相差甚远。其二,外部审计监督部门执行不力。基层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不是审计监督部门的检点,或者,很多情况下审计只是走过场,财政部门如果不追究,审计也会只查不改,不了了之。

二、新形势下改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

(一)提高思想意识,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单位人员素质

提高行政事业的国有资产管理意识要从领导层抓起,明确自身的权力与责任,顺应时展,转变管理观念,最大程度上担负起保护国有资产的重担。同时,经常开展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方面的宣传培训,加强广大干部职工重视国有资产管理的思想意识和业务素质。一是加强职业道德培养。行政事业的工作人员作为国家干部,要严格要求自己,时刻以集体利益为重,增强保护国有资产的责任感,坚决与破坏国有资产、流失国有资产等行为作斗争。二是加强法律知识普及。每名工作人员时时刻刻将“红线”牢记在心,坚决杜绝违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三是提升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行政事业单位应组织开展学习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知识,认真学习财政部颁发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认真学习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专业基础知识,并运用到实践中,力争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完善管理制度,创新国有资产的管理机制

在实际工作中,要结合国家已经出台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还需要进一步细化,与本单位、本系统实际情况相契合,巩固和完善相应的管理机制。首先,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工作要尽早完成,及时建立详细完整的资产账目,实时记录来往的各种款项,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本单位人员充分掌握本单位家底,给政府各级领导进行各项决策准备好详实的基础性资料。第二,健全有关的各项规章制度。行政事业单位要对国有资产进行公开透明运作,实现良性循环,关键要落实各环节的规章制度,国有资产的购置、使用、调配、报修、销毁等各节点要明确工作流程,使国有资产管理各环节有制度保障和约束。三是建立国有资产共享、信息互通机制,实现行政事业单位间资源共享,整合各项闲置资源,优化资源配置,提升国有资产的利用率。

(三)强化内外监督,增强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监管力度

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管监督,不仅要完善内部监管体系,也需要强化外部监督体系,甚至引入新闻媒体、第三方评估机构等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到国有资产监管监督的力量中,形成相互配合的监督合力,使得国有资产管理在阳光下运行。首先,要加强单位内部监管机制。完善资产审批程序,对资产处理的各个环节进行规范,针对不同种类的资产进行差别针对性的管理,做好固定资产的投资预算和日常维护工作。组建国有资产监管领导小组,确定人员和权限,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国有资产进行清查核对,并撰写调查报告,将检查发现的问题反映给领导和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同时,单位内部岗位设置中,要坚持职务不相容和分离原则,减少内部风险,加大互相监督。其次,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要加大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业务和审计监督,特别是联合纪检、审计等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检查。一方面,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报废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另一方面,根据检查出现的问题,追根溯源,要求相关人员限期改正。如果涉及到违反组织规定或法律等行为,依法依纪交由相应部门处理。

三、结语

伴随社会经济各项改革持续推进,具有计划经济烙印的行政事业单位已发生重大变革,资产管理工作流程逐步规范,质量水平不断提升,但仍呈现出思想认识不高、管理体制漏洞、监管监督缺失等现象,这些现象阻碍了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我们需要从国有资产管理思想意识、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强化监管监督等方面着手,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以此来实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和科学化,实现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作者:刘祥波 单位:镇雄县财政局

参考文献:

第7篇

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投资及收益、接受馈赠形成的,或者凭借国家权力取得的,或者依据法律认定的各类财产和财产权利。国有资产管理法是调整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过程中因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大致包括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制度、产权界定制度、产权登记制度、评估制度等。

一、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制度?

清产核资,是指依据一定的程序、方法和制度,在既定的范围内,组织各部门、地区、单位对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界定、估价、核实、核销、核定等各项活动的总称。这是为摸清国有资产的“家底”而进行的一项基础管理工作。

(一)清产核资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关于清产核资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正如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1992年印发的《清产核资总体方案》中指出的,在新旧体制转换期间,由于原有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方法已不完全适应新的情况。因而在经济管理方面存在着国有资产“家底”不清,管理不善,资产价值不实,企业经济效益较低等问题,国有资产闲置、损失和浪费以及被侵占流失等较为严重。这些问题如不及时加以解决,必将制约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对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巩固和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在全国范围内有计划地开展此项工作,不仅能够摸清“家底”,促进解决占有使用最大化和资产闲置、浪费等问题,而且有利于深化改革,加强国有资产产权管理,促进提高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效益,同时为宏观决策提供依据,更有利于解决经济发展中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

(二)清产核资要达到的具体目标??

通过清产核资要达到的具体目标是:国有资产“家底”清楚,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资产所有权界定明确,把应归国家所有的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轨道;初步进行占有使用土地的清查,为今后将土地纳入企业资产管理创造条件;资产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大体相符,努力解决国有资本补偿不足问题;国有资产价值总量真实,为按资本金效益考核企业经营成果提供依据;推动资产优化组合,促进闲置资产有效利用;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促进建立健全各项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扎扎实实地提高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效益。

(三)清产核资的范围和内容?

1、清产核资的范围包括:各地区、部门所属的各类国有企业和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级国有企业、单位以国有资产为主体投资举办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国内联营、合资等企业和单位;各类国有金融企业,含银行机构和各级政府、各业务部门及企业所举办的信托投资公司、投资担保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证券公司等;各地区、部门和各级国有企业、单位投资举办的境外企业和开设的各类境外机构;各地区、部门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投资举办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各种经济实体;军队、武警及其所举办的企业和事业单位。

2、清产核资的主要内容是:清查资产,摸清“家底”;界定资产所有权,明确国有资产界限;进行资产价值重估,解决价值不实问题;对企业占用的国有土地进行清查估价入账;核实各种国有资金占用量,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建立健全必要制度,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管理。?

二、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制度

(一)产权界定的含义?

产权界定,系指国家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此处所谓产权,系指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等财产权,但不包括债权。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国有资产所有权的界定,即界定哪些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二是与国有资产所有权相关的,由国有资产所有权权能分离产生的其他产权的界定,即界定国有资产各类经营、使用、管辖主体行使资产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及依法处分权的界限、范围和关系。?

界定国有资产产权的意义主要表现为:维护国有资产产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深化产权制度改革,便于实现“两权分离”;为搞好国有资产管理奠定基础。?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应当贯彻“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以及“国有资产依法划转”的原则。

(二)国有企业中的产权界定的办法

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布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国有企业中的产权界定依下列办法处理:

1、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和机构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向企业投资,形成的国家资本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2、国有企业运用国家资本金及在经营中借入的资金等所形成的税后利润经国家批准留给企业作为增加投资的部分以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等,界定为国有资产;

3、以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全民单位)名义担保,完全用国内外借入资金投资创办的或完全由其他单位借款创办的国有企业,其收益积累的净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4、国有企业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5、在实行《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以前,国有企业从留利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两则”实行后用公益金购建的集体福利设施而相应增加的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6、国有企业中党、团、工会组织等占用企业的财产,不包括以个人缴纳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按国家规定由企业拨付的活动经费等结余购建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三)集体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办法

1、全民单位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独资(或全民单位合资合同)创办的以集体名义注册登记的企业单位,其资产所有权界定按照对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规定办理,但属于无偿资助的除外;

2、全民单位用国有资产在非全民单位独资创办的集体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中的投资及按投资份额应取得的资产收益留给集体企业发展生产的资本资金及其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3、集体企业享受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其中属于应收未收的税款部分,界定为扶持性国有资产;集体企业享受减免税形成的资产,其中列为“国家扶持基金”等投资性的减免税部分界定为扶持性国有资产,经核定数额后,继续留给集体企业使用,由国家收取资产占用费;

4、集体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国家借款等借贷资金形成的资产,全民单位只提供担保的,不界定为国有资产;但履行了连带责任的,全民单位应予追索清偿或经协商转为投资;

5、对供销、手工业、信用等合作社中由国家拨入的资本金(含实物)界定为国有资产;

6、集体企业和合作社无偿占用国有土地的,应核定其占用土地的面积和价值量,并依法收取土地占用费;集体企业和合作社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国有土地折价部分形成的国家股份或其他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办法?

1、中方以国有资产出资投入的资本总额,包括场地使用权、无形资产等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2、企业注册资本增加,双方协议由中方以分得利润向企业再投资或优先购买另一方股份的投资活动中所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3、可分配利润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各项基金中中方按投资比例所占的相应份额,不包括已提取用于职工奖励、福利等分配给个人消费的基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4、中方职工的工资差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5、企业根据中国法律和有关规定按中方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的中方职工的住房补贴基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6、企业清算或完全解散时,馈赠或无偿留给中方继续使用的各项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五)股份制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办法

1、国家机关或其授权单位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包括现有已投入企业的国有资产折成的股份,构成股份制企业中的国家股,界定为国有资产;

2、国有企业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构成国有法人股,界定为国有资产;

3、国有股份制企业公积金、公益金中,全民单位按照投资应占的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4、股份制企业未分配利润中,全民单位按照投资比例所占的相应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参照中外合资企业的界定原则办理。联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参照股份制企业的界定原则办理。?

此外,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以及政党;人民团体中占用国家拨款等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六)全民单位之间的产权界定?

1、各个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应按分级分工管理的原则,分别明确其与中央、地方、部门之间的管理关系,并经有权管理其所有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或双方约定。并办理产权划转手续,不得变更资产的管理关系;

2、全民单位对国家授予其使用或经营的资产拥有使用权或经营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在全民单位之间无偿调拨其资产;

3、国有企业之间可以相互投资入股,按照“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企业法人的对外长期投资或入股,属于企业法人的权益,不得非法干预或侵占;

4、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企业之间可以实行联营,并享有联营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财产权利;

5、国家机关投资创办的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应与国家机关脱钩,其产权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委托有关机构管理;

6、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经批准以其占用的国有资产出资创办的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其产权归该单位拥有。?

三、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行为。

(一)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分类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分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两类。前者的法律依据是1992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部门的《关于1992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请示》的通知,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三部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以及1996年1月国务院正式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后者的法律依据是1995年2月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持有国家股权的单位以及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应当依照规定,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同时,实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制度。占有产权登记适用于所有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变动产权登记适用于:企业发生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人改变的;国有资产占企业实收资产比例发生变化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改变经营形式的;等等。注销产权登记适用于企业发生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形。?

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制度适用于办理了占有产权登记的企业,其主要内容是:出资人的资金实际到位情况;企业国有资产的结构变化,包括企业对外投资情况、国有资产增减变动情况等。?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主管机关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组织实施。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级企业单位的产权登记。对极少数特殊类别的国有资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可委托有关机关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也可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撤销产权登记。同时,实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制度。其各自的含义与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各类型含义相差不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和资产状况两个部分,前者包括单位名称、地址、单位负责人、开户银行及账号、成立日期、编制人数、单位性质等;后者包括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财产情况和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情况等。?

四、国有资产评估制度?

国有资产评估是由评估机构根据特定的目的,按照法定的原则和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对国有资产的现时价格进行评定和估算。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遵循独立性、真实性、科学性和可行性原则。国有资产评估的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一)国有资产的评估项目?

1、法定评估情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下列情形的,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即法定评估情形:(1)资产拍卖、转让;(2)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3)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4)企业清算;(5)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2、自愿评估情形。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下列情形,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即自愿评估情形:(1)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2)企业租赁(整体租赁除外);(3)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此处所谓可以进行资产评估,是指发生上述情形时,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资产进行评估或者不评估,但属于以下行为时则必须进行资产评估:(1)企业整体资产的租赁;(2)国有资产租赁给外商或非国有单位;(3)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占有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4)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评估的其他情形。?

对于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没有进行评估,或者没有按照规定立项、确认的,该经济行为无效。

(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

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国有资产评估组织工作,按照占有单位的隶属关系,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不直接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国家对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的资产评估工作。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政策法规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规定,负责管理本级的资产评估工作。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下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资产评估管理工作中不符合规定的做法,有权进行纠正。?

国有资产评估组织工作,具体由各级政府的行业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的资产评估立项和评估结果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并对本行业的资产评估工作负责督促和指导。

(三)国有资产评估机构

资产评估机构,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并持有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含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单位。只有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单位,才能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机构是社会公正机构,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不受地区、行业限制,实行有偿服务。?

国家对资产评估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资产评估机构的工作,并直接管理中央级的资产评估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经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的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和监督本级的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1993年修订的《国有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申请资产评估资格: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有与开展评估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和固定的办公地点;

2、具备一定数量能胜任工作的专业评估专职人员,其中会计经济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共不少于10人(其中土地、建筑、机电设备、会计、经济等各类专业人员分别不少于2人);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占50%以上;专职的评估人员不得少于40%,最低不少于8人;资产评估专职人员只能在一家评估机构专职从业;

3、直接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人员必须有30%以上经过省以上国有资产管理行政部门认可的培训;

4、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等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应在机构内设立专职的资产评估机构,配备专职评估人员;

5、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备以上条件的社会服务机构,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按其所属关系向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资产评估的资格,申请时须提交规定的文件资料。国家或者省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单位报来的以上文件资料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自身的条件认真组织审查,通过审查进一步确认申请单位是否具备资产评估工作的条件,对具备条件的机构,发给《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四)资产评估的规则及程序

1、资产评估的规则。根据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应遵守以下规则:(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1)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3)按规定的期限完成评估工作并及时提交资产评估报告书;(4)对委托单位提供的数据材料以及评估结果负有保密责任,并应有完善的评估档案保管制度;(5)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如与委托单位或其他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单位或其他当事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6)资产评估机构在执业中发现当事人和有关单位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反映,否则,视同评估机构弄虚作假或营私舞弊;(7)资产评估机构应以良好的服务质量赢得客户,不得采用不正当的手段承揽业务;(8)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其他有关规定和行业自律性的其他规则。?

2、资产评估的程序。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国有资产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申请立项。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依法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情形时,应于该经济行为发生之前,按隶属关系申请评估立项。资产评估立项原则上由被评估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申报。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应经其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应由申报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盖章,并附该项经济行为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文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资产评估立项的决定,通知申请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超过10日不批复的自动生效,并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补办批准手续,国家决定对全国或者特定行业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视为已准予资产评估立项。?

(2)资产清查。申请单位收到准予资产评估立项通知书后,可以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资产。评估机构依据批准的评估立项通知书接受评估委托,按其规定的范围进行评估,对占有单位整体资产评估时,应在资产占有单位全面进行资产和债权、债务清查的基础上,对其资产、财务和经营状况进行核实。?

(3)评定估算。评估机构对委托评估的资产,在核实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的评估目的和对象,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考虑影响资产价值的各种因素,运用科学的评估方法,选择适当的评估参数,独立、公正、合理地评估出资产的价值。资产评估机构在评估后应向委托单位提交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

(4)验证确认。委托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报告书后,提出资产评估结果确认申请报告,连同评估报告书及有关材料报其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批准立项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资产评估结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评估结果的确认工作,分为审核验证和确认两个步骤,即先对资产评估是否独立公正、科学合理进行审核验证,然后提出审核意见,并下达资产评估结果确认书。资产评估报告不符合要求的,分别情况作出修改、重评或不予确认的决定。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价值,作为资产经营和产权变动的底价或作价的依据。

(五)国有资产评估的法律责任?

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无论被评估单位、资产评估机构,还是资产评估管理机构,若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违反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宣布评估结果无效,可根据情节轻重,单处或者并处下列处罚:(1)通报批评;(2)限制改正,并处以相当于评估费用以下的罚款;(3)提请有关部门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3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2、资产评估机构作弊或者,致使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对该评估机构给予下列处罚:(1)警告;(2)停业整顿;(3)吊销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利用职权牟取私利,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处以相当于本人3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利用职权牟取私利的,由有查处权的部门依法追缴其非法所得。?

上述机构和人员违反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谢次昌著:《国有资产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吕建永主编:《国有资产管理学》,上海三联书店2003年版

[3]黄达著:《宏观调控与货币供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第8篇

关键词: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内部控制;管理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事业单位履行职责和事业发展的物质基础。国有资产管理是事业单位一项重要的管理工作。近年来,财政改革的推进和事业单位的快速发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由于现行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对滞后,例如资产管理基础薄弱,资产管理不规范,导致资产的闲置浪费,降低资产使用效益。因此,要不断完善和健全资产管理内部控制,服务于事业单位更好的发展。

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现状

(一)国有资产管理观念有待加强

部分单位领导将国有资产管理视同于固定资产管理,认为资产管理工作主要是做好固定资产的采购、登记、验收和处置工作,只要将严把固定资产管理就高枕无忧了,实际把国有资产中的对外投资、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其他资产分离出来。部分单位领导仅考虑资产管理中的实物管理,而忽略了资产的价值管理。部分单位投资后忽略企业的管理,没有履行出资人的监督管理责任。部分单位重视基本建设项目的投入,未及时交付其形成的资产,更没有同步考虑资产运行维护费用来源。

(二)资产管理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部分单位资产管理一直是事业单位内部管理的薄弱环节,对资产管理人员岗位设置不重视,一般由办公室或财务部门人员兼职,职能相当于仓库保管员,只负责收纳财物,登记造册,对人员专业素质要求低于其他专业素质。随着财政改革的不断深入,资产管理任务日益重要和繁重,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内涵和外延不断扩大,对资产管理人员的配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部分资产管理人员认为自己从事资产管理很多年了,都没有出现问题,说明有能力有资历管理好资产,不屑于学习新方法新制度新工具,单位领导也疏于对他们进行后续教育培训,导致部分资产管理人员已经不适应事业单位发展的配置。

(三)国有资产制度有待健全

内控制度是事业单位正常开展资产管理的保障。部分单位虽制定了一些资产管理制度,但也存在制度不完善问题,特别是基层单位没有形成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约束人的良好内部管理机制。资产配置标准尚未出台,资产配置不合理直接影响到资产使用效益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率。资产管理缺乏明确的资产责任主体,不仅会导致资产的浪费,也导致财务部门、资产实物部门、预算部门之间在资产管理过程中扯皮现象。

(四)国有资产管理不规范

大部分单位资产配置标准体系尚未健全,配置预算未通过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或者没有以资产存量作为增量配置基础,资产存量不清无法作为资产增量管理决策基础。对流动资产疏于管理,对长期的应收款不进行催收。对其投资不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的可行性论证和必要性分析。未开展资产盘点工作或者资产盘点流于形式。资产处置随意,未按照规定履行资产处置审批程序。

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风险

(一)流动资产管理风险

流动资产管理的主要风险主要是收入不入账和未及时催收应收款。

(二)固定资产管理风险

固定资产管理风险主要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和资产处置等方面的风险。

1.资产配置标准不科学、资产预算安排不公平、不透明

资产配置未执行通用设备配置标准,未考虑资产存量情况和资产使用年限。资产购置未执行政府采购制度,购置后未及时办理资产入账手续和落实保管人。

2.资产使用不规范

资产盘点组织不力,盘点工作走过场,导致资产存量不真实不完整,丢失毁损资产不能被及时发现。擅自对外出租国有资产。出租收入未办理入账手续,未纳入预算管理。人员调动、退休资产动态管理不及时。

3.资产处置不规范

未批准或者超越处置权限擅自处置国有资产,国有资产出售、对外投资、置换未履行评估程序,出售未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处置收入未上缴国库。报废资产处置不透明、暗箱操作,以报废资产的名义,将资产据为己有。报损资产处置不规范,责任不清,处理不当,以报损资产的名义将资产据为己有。

(三)对外投资管理风险

对投资可行性没有进行充分论证,存在超出单位的经济实力进行投资。对外投资未经单位领导集体决策或没有报送相关部门审批,存在决策失误和程序不当的风险。投资后没有加强对投资项目的跟踪管理,投资收益未纳入部门预算,导致国有资产流失风险。

三、事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控制措施

(一)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机制

事业单位要健全长效机制,建立资产监管部门,实物管理部门、资产使用部门分工负责、职责明确、权责结合的管理体制,明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其职责。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应当制定《办公设备配备标准》、《固定资产集中采购工作规程》、《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国有资产清查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办法》以及《对外投资管理规定》和《贷款担保和借出资金管理规定》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形成既管人、又管物、还管流程的制度体系,规范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行为,保障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有序运行和健康发展。要明确资产管理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对单位资产从预算管理、购置、验收、入账、日常使用、维护保管、处置到信息公开和监督检查等环节的管理活动进行约束,避免盲目购置资产、随意处置资产等行为的发生,降低行政成本,预防腐败行为。

(二)提升国有资产管理人员素质

资产管理人员要熟悉各种资产管理及其相关的规章制度,根据单位业务和人员状况合理配置资产,订立资产配置标准,进行资产种类和标准的配置,以及开展资产的监督、调整和审批等管理服务工作。还要建立和使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促进预算数据、财务数据和资产数据有机结合。因此,资产管理水平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资产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综合素质。只有不断加强资产管理人员的培训,提升资产管理人员的专业技能,加强资产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修养,使其适应新的管理方式,夯实资产管理基础,提高资产管理水平。

(三)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程序

1.资产配置环节

资产配置要坚持以存定增,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原则。资产管理部门要依据配置标准,结合单位资产存量情况,发挥对资产配置的审核与决策前置审核作用,并适时引入专家评审制,加强设备购置方案的论证。预算管理部门根据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结果和配置方案,合理安排预算资金。对不同类型和规模资产的配置预算安排,要制定审批权限,由各级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完成,实施对资产的分级、分类管理。资产购置要严格执行国库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按照预算规定的用途和价值执行采购,并实行管、采、用三分离。

2.资产使用环节

要建立资产日常管理和定期清查制度,采取资产记录、实物保管、定期盘点、账实核对等措施,严格限制未经授权的人员接触和处置资产,防范重配置轻管理现象发生以及资产流失的风险。在资产使用部门建立资产管理员制度,配合实物管理部门和资产监管部门开展资产管理工作。资产购置和基本建设项目资产移交后,要及时办理资产入库调拨手续,并落实资产使用人和保管人。实物管理部门要重视实物资产的盘点工作,盘点实施“必见实物”原则,实现人工盘点和电子扫描盘点同步进行的盘点方式,保证盘点的真实性,确保实物账和资产账一致。要做好人员调动时的资产移交工作,资产管理同人事干部的调动挂钩,人事调动手续办理前经资产监管部门签字,审核调动人员是否还有尚未移交的资产。应当加强对资产出租出借进行可行性和必要性分析,按照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其收入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3.资产处置环节

要严格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处置国有资产。要注重报废资产的管理,报废资产应当由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由实物管理部门统一回收。报废资产实施必见实物的原则,实物管理部门组织专家逐一对每台资产的型号、资产编号进行核对,将鉴定结果予以公布并报资产监管部T。报废鉴定后,由实物管理部门、资产监管部门、监察审计部门组成工作小组公开处置。对于丢失的资产,资产保管人要及时向实物管理部门报告,提供必要材料,分清责任,因本人保管不当造成的丢失,要按规定赔偿,杜绝保管人以报损方式隐匿资产。资产出售、置换应当严格履行资产评估程序,实物管理部门根据资产处置批复文件,委托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组织资产评估。评估结果备案后,资产出售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处置。处置收入要及时上缴国库。

(四)推进国有资产信息化建设

要建立国有资产信息共享制度,逐步推进资产配置和处置信息公开,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充分发挥部门、职工监督作用。推进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将所属事业单位资产纳入到主管部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主管部门借助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加强财务信息化建设,实现资产管理、预算管理、财务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等系统的有机统一,加强对所属单位资产管理情况在线监管,提高资产管理效率和管理信息质量。

(五)强化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要强化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加强财务监督、审计监督与外部监督、党纪监督共同配合、协作。在内部监督方面,要注重事前、事中监督,使监督关口前移,将风险尽量消灭在萌芽状态。在外部监督方面,要充分运用外部监督结果,举一反三,深刻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找准影响资产管理的关键节点,完善内部控制,在制度上约束、在程序上规范,堵塞漏洞,防范风险,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四、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