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3-10 14:5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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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3、保证杜绝超能力组织生产
4、保证生产接续正常
5、保证中心投入安全费用提足用好
6、保证本人和厂部领导班子成员不违章指挥
7、保证严格管控安全风险
8、保证如实报告重大安全风险
9、保证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10、保证安全培训到位
11、保证职工福利待遇
12、保证职工合法权益
13、保证不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事故
本承诺对全厂及员工进行公示。
特此承诺
第二条安全生产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
第三条安全生产坚持属地管理原则。
第四条乡镇驻村干部是所驻村(居)安全生产督促落实的主要责任人,对所驻村(居)的安全生产负重要责任。
第五条乡镇驻村干部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确保所驻村(居)群众和生产经营单位职工生命财产安全。主要职责:
(一)对所驻村(居)的安全生产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排除,对不能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当地乡镇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
(二)督促所驻村(居)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导机构,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督促和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五)督促和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六)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保证必要的安全生产投入,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积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
(七)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和安全认证;
(八)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九)督促和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十一)督促和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和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二)所驻村(居)发生安全事故时,应及时、如实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实行考核奖惩制度,每年度组织人员对驻村干部进行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应予以适当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对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考核不合格的,应予以处理;所驻村(居)发生重特大事故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追究其责任,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一、安全生产目标
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本矿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经营方针。
本矿生产经营必须遵守《煤炭法》、《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减少和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煤矿负责人(法人)和经营管理人(矿长)对预防煤矿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二、安全生产管理
本矿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护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本矿的生产经营管理人(矿长)对本单位的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一)矿长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之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矿长未按照上述规定履行上述职责的,主管部门可以责令矿长限期组织培训,并依法进行处罚。
(二)矿长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本矿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立即停产,撤出作业人员,研究整改方案,直至整改合格。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存档。
矿长未按照要求履行上述职责的,主管部门可以责令矿长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矿长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对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从业人员依照本矿的相关制度予以处理。
主管部门随时进行检查,发现从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作业的,可以责令煤矿企业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矿长或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轮流带班下井,并建立下井登记档案。
主管部门发现矿长未按规定带班下井的,可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三、安全生产预防制度
本矿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治理和报告制度。有《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本矿矿长应当负责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采取措施,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煤矿企业未按照要求履行上述职责的,有国务院446号令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进行生产的,主管部门可以责令企业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予以关闭。
四、安全事故的控制
本矿建立起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层层落实。目标是:杜绝伤亡事故的发生。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和政府安全监管主体,强化安全监管措施,强化烟花爆竹经营企业隐患排查治理,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年”各项工作要求,严格管理,严格执法,确保全县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
二、总体目标
(一)通过专项整治,深化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专项整治,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建立良好的安全生产秩序,达到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目的。对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一经查处坚决取缔;对证照不全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烟花爆竹经营户,一律停业整顿;对证照齐全、具备安全条件的,加强监管。坚持查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二)进一步推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的落实,健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规范监督管理;进一步强化烟花爆竹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完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提高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防止一般事故的发生。
(三)积极探索和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加强多部门联合执法,实现我县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和零售企业安全状况的持续稳定好转。
三、组织领导
为做好全县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成立县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以下简称县专项整治领导组)。负责制订全县烟花爆竹专项整治总体工作方案和有关工作制度,对全县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统一安排,统一部署,研究解决专项整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领导组组成人员如下: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雷思高兼任,负责全县烟花爆竹专项整治总体安排,跟踪了解全县专项整治进展情况,协调解决烟花爆竹行业专项整治中的有关问题;负责专项整治情况的收集、汇总、梳理、通报、上报等工作。
四、整治范围和检点
(一)全县所有烟花爆竹经营点。重点检查三类经营单位。一是烟花爆竹批发企业1户(烟花爆竹专营公司)二是烟花爆竹所有固定零售点46户;三是烟花爆竹非法经营窝点。
(二)各乡镇、社区及部门对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的查处及关闭取缔情况。
五、检查内容
此次专项整治由县安监局组织有关人员对全县烟花爆竹经营户和各乡镇、社区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主体责任(两个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一)对烟花爆竹经营企业检查的主要内容
1、批发企业
(1)是否按照本次专项整治总体要求,对本企业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周密的安排;是否制订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配齐了工作人员,建立了专项整治责任制;是否对本企业进行了全面的排查摸底;是否对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进行了认真整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安全生产管理文件的执行情况。
(2)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了烟花爆竹销售许可审批手续,是否领取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等有关证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操作人员是否进行了相应的培训并取得了相应的资质;是否进行了全员培训。
(3)是否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签订了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书,是否按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研究布置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精神及相关要求是否及时传达和贯彻落实;是否落实了重大危险源管理和监控检查制度,是否及时修订了应急救援预案;是否进行了演练,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进行上报,是否存在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现象;对一般事故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查处和教育。
(4)是否贯彻落实了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是否建立了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依法设立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置了相应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比例提取了安全费用;是否安规定将应急救援预案在县安监部门备案。
(5)烟花爆竹销售是否按规定及时备案;库区是否按规定做到了有效监控;烟花爆竹仓库是否有存放来历不明烟花爆竹的现象;避雷设施有无当地气象部门颁发的检测证书和检测报告;消防设施有无当地消防部门颁发的验收证书及检测报告;工库房等建筑物是否符合新规范的要求;试验场的试验和销毁场的销毁工作是否按规定进行并做好记录归档。
(6)仓库产品堆垛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超量存储,有无将A级产品储存在C级库房内,或将收缴的非法产品、假冒伪劣产品与合格产品同库房存放现象。
(7)是否对照《山西省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标准话规范(试行)》开展安全标准化活动。
2、固定零售网点
(1)证照是否齐全有效;
(2)是否实行专柜销售,并有专人管理;经营场所与备用库房是否隔离;专柜与其他商品柜台的距离是否不小于2米;是否与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在同一场所销售;
(3)经营场所有无超量存储现象;是否经营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是否经营含有氯酸钾的产品;
(4)经营场所是否粘贴明显安全警示标志;是否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设施;
(5)是否建立主要负责人、销售人员安全责任制,并制定各项安全制度;
(6)主要负责人和销售人员是否经过市安监局组织的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
(二)对乡镇、社区、部门检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按照本次专项整治总体要求,对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周密的安排;是否对烟花爆竹经营户进行了全面的排查摸底;是否对烟花爆竹经营户进行了检查和督促整改。
2、是否建立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3、是否建立健全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建立了烟花爆竹监管责任人;是否落实了每个烟花爆竹经营户的监管责任人。
4、是否建立烟花爆竹专项整治领导机构和打非工作人员;是否配足配强了监督管理人员;是否编制了烟花爆竹安全应急预案。
5、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法组织协调对当地烟花爆竹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按时结案。
六、整治方式
此次全县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按照“企业全面自查自整,乡镇、社区和牵头部门组织全面排查整治,县专项整治领导组分类整治”的方式进行。
(一)企业自查自整
全县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行业标准和历次专项整治的内容等要求,对本单位经营活动进行全面对照检查并分类采取措施。
1、凡存在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进行销售的违法行为,要立即停止违法销售行为,并主动向当地安监站和县安监局如实报告。凡不如实报告的,将对经营企业依法进行查处,同时相关人员的责任。
2、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要立即制订相应的整改方案,并明确整改责任人,落实整改资金,限期进行整改。凡不积极整改的,要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3、凡证照齐全,符合烟花爆竹销售条件的,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督管理,落实安全措施,确保烟花爆竹销售的安全。
(二)乡镇、社区和牵头部门组织全面排查整治
在企业自查自整的基础上,乡镇、社区和牵头部门要组织有关部门对烟花爆竹经营户进行无一遗漏的全面排查,并采取相应的整治措施。
1、对未经国家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没有相关证照而销售烟花爆竹的,要列入关闭取缔名单,并依法实施关闭取缔。
2、对证照(手续)虽然齐全,但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及证照(手续)不全的烟花爆竹零售点,要列入整顿名单,责令其停止销售,进行整顿。
3、对证照(手续)齐全,符合销售条件的,列入正常烟花爆竹经营户名单,加强日常监管。
乡镇、社区和牵头部门要将烟花爆竹经营户,按上述三种类型分类造册登记,并经各单位负责人签字后上报县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专项整治期间,领导组办公室将对三类烟花爆竹经营户的名单在各类新闻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对三类烟花爆竹经营户采取整治措施的落实。
(三)联动整治
县专项整治领导组将组成若干县乡联合检查工作组,到各乡镇、社区进行检查。检查工作组将吸收有关单位的领导及有关人员参加,形成联动专项整治检查工作组,对有烟花爆竹的各乡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检查。联动检查组要在全面听取乡镇、社区和牵头部门专项整治工作汇报,提出分类整治意见和措施。
对每个乡镇、社区和牵头部门的检查结果,要分类汇总,经专项整治工作组组长签字后报县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
七、整治步骤
全县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统一部署和宣传发动阶段
成立烟花爆竹整治领导组,根据县专项整治领导组的总体部署,制订烟花爆竹整治实施方案,配齐工作人员,建立专项整治责任制,利用各种手段进行宣传发动,做好专项整治和检查的统一部署工作。
(二)企业自查自整和排查摸底阶段
所有烟花爆竹经营企业都要对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和《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的要求,自查本企业存在的事故隐患和问题,制订整改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全面整改。
乡镇、社区和牵头部门负责对烟花爆竹经营户进行排查摸底,并将排查摸底情况按本方案的要求签字上报。
(三)分类整治阶段
在乡镇、社区和牵头部门排查摸底的基础上,进行分类整治,并按本方案要求签字上报。
1、对列入关闭取缔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从5月1日开始,由安委办组织、乡镇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全部取缔。关闭取缔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乡镇、社区确定跟踪检查责任人,进行日常监管,一旦发现取缔经营户重新经营,要关闭取缔。
2、对于证照对证照(手续)虽然齐全,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烟花爆竹零售点,由牵头部门负责列入整顿名单,责令其停止销售,进行整顿。对隐患严重、经过整改仍难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也要列入关闭名单,立即实施关闭。
3、对证照(手续)齐全,符合销售条件的烟花爆竹经营户,列入正常烟花爆竹经营户名单,由牵头部门加强日常监管。
(四)“回头看”再检查及总结阶段
县专项整治领导组要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进行通报,对工作认真、成效显著的乡镇、社区、企业和牵头部门进行表彰,对消极整改走过场乃至出现问题的要予以严肃批评,问题严重或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八、工作要求
(一)要提高认识。各乡镇、社区、牵头部门和烟花爆竹经营户要充分认识到,深入开展烟花爆竹专项整治,是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重要举措。要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头脑清醒、工作细致、作风扎实,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二)要加强领导。各单位、各企业要从讲政治、保和谐的高度,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经营户负责人要亲自抓专项整治工作,要将任务目标层层分解,责任落实到岗、到人。做到有部署、有计划、有组织、有措施、有检查、有考核、有总结、有奖惩。各乡镇、社区和牵头部门要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同时积极支持配合县专项整治工作组在本地区的检查整治工作。
(三)要落实责任。政府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能,把措施落到实处,落到基层。检查督导到一线,发现问题到一线,解决问题到一线,消除隐患到一线。要强化行政执法,严明纪律,对因专项整治工作不力而引发事故的,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四)要严格检查。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根据专项整治内容,逐条逐项予以检查落实。对于发现的问题,能立即纠正整改的责令企业立即整改。需要政府或有关部门协调的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及向有关部门反馈。
(五)要坚持“六个结合”。一是将专项整治与“合理布局”烟花爆竹零售点相结合;二是将专项整治与烟花爆竹经营户自查及政府各级部门督查、检查相结合;三是将专项整治与烟花爆竹销售许可相结合;四是将专项整治与多部门联合执法相结合;五是将专项整治与打击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相结合;六是将专项整治与应急演练和总结分析事故教训相结合。
(六)要抓住“四个重点”。一是责任制的落实;二是烟花爆竹储存场所的管理,加强库房监控系统及措施的落实;三是《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和《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的执行落实;四是重大隐患及其他可能发生重特大事故各类隐患的治理。要根据烟花爆竹经营的特点,突出专项检查的重点,对于关键场所和容易发生事故的区域要检查到位,隐患整改到位,不留死角。
一、明确监管主体
工业园区管委会是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主体,管委会主任是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园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坚持与经济社会发展其他工作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同步考核。安排不少于50万元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形成逐步增长机制;对园区内重大事故隐患,要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安排专项引导资金,积极落实整改。
二、健全监管网络
(一)建立安全生产协调机构。工业园区管委会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简称安委会),作为非常设议事协调机构,负责指导协调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安委会主任由工业园区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设在安监站,承担安委会的日常工作。
(二)设立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工业园区管委会设立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负责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安监机构编制不少于3人。有不少于30平方米的办公场所,配备计算机、电话机、传真机、照相机和专用车辆。
(三)完善村居和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辖区内居委会有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化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它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2名以上专职人员。其它生产经营单位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三、推进责任落实
(一)明确各级职责。制订工业园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对工业园区管委会、安委会、安监机构、其他职能部门和居委会、企业,以及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作出详细规定,健全责任体系。
(二)严格考核和奖惩。建立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和指标控制体系,每年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工作目标,并每半年组织一次考核,考核结果与年终奖惩挂钩,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三)严格事故查处。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实行事故责任倒查,落实行政问责制。对不履行或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的,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完善基本制度
(一)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工业园区党工委、管委会每月听取一次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安委会主任每季度主持召开一次全体成员会议,通报形势,部署任务,并形成会议纪要,明确落实责任,保证会议质量。
(二)监督检查制度。工业园区主要领导,每年带队检查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2次;分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领导,每年带队检查分管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4次;安委会在重大节日和重大活动期间,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安监机构采取分片、定人的方式,开展不间断的安全生产巡查,每年对辖内高危、重点行业(领域)以及规模以上企业至少检查4次,对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至少检查2次。
安全生产检查做到有方案、有通报、有记录,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下达责任整改指令书,并实行跟踪督办,期满复查验收。
(三)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管理制度。工业园区管委会各部门、各行业和各单位定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高危及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建立事故隐患日查制度,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至少每周进行一次隐患排查。生产经营单位每月隐患排查情况定期上报工业园区管委会安监站。
工业园区管委会隐患排查记录完整,按照“谁排查,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产生,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单位、责任人,明确整改目标和期限,实行跟踪督办。
对辖区内重大隐患和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挡,逐级上报,纳入市、县(区、开发区)重大隐患和危险源数据库。
(四)事故报告和救援处置制度。对辖区内发生的死亡事故、3人以上重伤事故和重大遇险事故,有关政府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务院493号令和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工业园区主要负责人须立即赶赴现场,积极组织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确保社会稳定。
(五)“三同时”管理制度。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安全“三同时”管理,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审查,根据相关规定履行安全“三同时”报建审批备案手续,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要求,进行建设与管理。
(六)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制度。积极组织“安全生产月”、“安康杯竞赛”、“安全生产知识竞赛”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做到有方案、有部署、有内容、有总结。
工业园区管委会、居委会、大型重点企业办公楼台前设置安全生产宣传栏;主要道路、街区等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宣传标牌,悬挂宣传标语。辖区内设置永久性宣传标牌不少于5处。
积极开展安全培训活动,加强各级干部职工的安全培训,形成人人懂安全、个个讲安全的浓厚氛围。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经安全培训,持证上岗率达到95%以上;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七)安全生产值班制度。建立24小时安全生产值班制度,由相关领导带班和安监站工作人员值班;党政领导、主要职能部门领导和安全监管人员必须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在节假日、汛期等重点时段,安排24小时坐班值班。
五、建立基本台帐
(一)安全生产管理台帐。主要包括安全生产制度规定、来文发文、工作总结、经验材料、会议记录和目标考核、安全生产责任书等档案资料。
(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台帐。主要包括各类专项行动、检查督查活动和在检查中形成的现场检查记录、处理决定、复查意见等档案资料。
(三)隐患排查治理台帐。主要包括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表格和重大隐患整改中形成的档案资料。
(四)重大危险源监控台帐。主要包括重大危险源分布图、汇总表和每处危险源基本情况、监控措施等档案资料。
(五)特种设备管理台帐。主要包括设备名称、型号(规格)、制造商、出厂编号、制造日期、投用日期、限用年限、使用证号、检验纪录、使用单位、责任人、联系电话等内容。
(六)事故处理和应急管理台帐。主要包括事故报告、事故统计和事故调查报告、处理决定档案,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档案。
(七)宣传培训台帐。主要包括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方案、计划、总结、图片和各类人员培训情况档案资料。
关键词:国家审计;权限;法律责任
一、 国家审计权限
审计是由专职机构和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他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应进行审查和评价的独立性经济监督活动,具有独立性、强制性、权威性以及综合性。由于审计具有以上特征就赋予了它以下权限:
1、代表国家实施审计监督,并在业务上对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国家审计机关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独立实行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在审计工作的最后阶段写出审计报告,作出审计结论和决定,并送达被审计单位及有关协助执行部门或单位,并有权要求这些单位或部门主动地、自觉地给予执行或协助。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不但可以对各级政府机构,国有大中型企事业单位进行经济监督,还可以对经济执法部门如财政、税收、金融、工商行政、物价、海关等专业经济监督部门进行“再监督”的权利。不但可以对微观层次进行监督,而且对宏观管理层次也可进行监督。
二、国家审计法律责任
社会大众普遍认为,审计法律责任是指与审计有关的各种法律责任的总称,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审计机关在执行审计公务时的责任和因审计人员违法违规或过失出现的审计法律责任。另一种是审计人员查出被审计单位的账账不符或账实不符等构成的审计单位或个人的依法追求的果实责任或违法责任。要更全面的了解审计法律的责任,应从以下五个方面入手:1、审计法律的主体应是审计组织和审计人员;2、审计法律的课题是国家、审计委托者、被审计单位、社会上利用被审单位财务报告和审计结论的第三者合法权益。有的是审计主体的审计行为直接给他们造成了损失;有的是根据审计结论和审计报告作出的经济决策导致的经济损失。3、审计法律责任的性质是对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害所要承担的法律上的不利后果。4、承担审计法律责任的缘由是审计主体在履行审计职责过程中有过失。如果审计主体在履行审计责任过程中没有过失,而是由于被审计单位自己的舞弊行为经过精心策划且手段隐蔽,导致审计组织和审计人员没有发现问题的,那么他们不应当承担审计法律责任。5、审计法律怎人对审计行为具有约束作用,审计法律责任的确定,应包括审计者、被审计者、委托者的审计法律责任的确定。
三、国家审计权限与审计法律责任的失衡
由上面的阐述不难看出,一方面国家审计权力巨大,另一方面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约束有限。从管理学的角度来说,科学有效地管理应该是权责相当,从某种程度看,权力的本质其实就是责任,任何一种权力都要有相对应的责任,这才符合民主制度的规律。如果权力的形式没有责任的约束,使权力脱离控制,将会成为万恶之源。所以国家审计的权利也不能例外,权力和责任的失衡,就使审计权力不受法律和机制的约束,长期以往,国家审计将流于形式,并且高高在上,缺乏公正、公平,不仅失去其存在意义,还会严重影响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
国家审计权限与审计法律责任失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没有规定对审计工作承担法定领导责任的各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违法责任。上面不重视、不把好关,下面必定应付了事。再者,对审计主体的法律责任规定抽象、轻描淡写,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叫含糊。审计法应规定对国家审计工作承担法定领导责任的各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机关有关领导班子和个人都纳入审计主体范畴,并针对不同级别、不同权力做出不同责任明细。
四、关于国家审计权力与审计法律责任失衡的对策
综合上述,解决国家审计权限与审计法律责任失衡问题,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着手:
1. 完善审计法内容,明确审计法律责任的内容;完善后的审计法主要应包括:审计行政诉讼败诉或赔偿财产损失;审计复议决定撤销、变更审计具体行政行为;其他部门或单位检查发现被审计单位审计范围内存在严重违规问题;对审计过程中出现贪污受贿或应付了事,而故意将审计查出的严重违规问题进行隐瞒、截留、变相私了或大事化小,避重就轻;未按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对被审计单位重要财政、财务收支事项应该提出保留或否定审计意见而提出无保留审计意见;对重大设计事项审计决定,因主观因素落实执行不力;泄露审计事项案情或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等一系列其他如廉洁方面行为应作出明确的法律责任约束。其次,按实际发生的审计责任进行归责,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不排除上级有关部门或领导,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形式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以此对其权力进行约束。最后,应明确审计人员的免责条款,规定恪守审计职业道德、按程序审计、如实报告审计结果的,不用承担法律责任。另一方面,要按实际发生的审计责任进行归责。在审计法中,作为审计执法主体的审计机关和人员,必须要有与 其审计权力相对称的法律责任,使审计权力真正成为一种有责任的权利。
2. 建议完善的审计程序,用严格的审计程序来约束审计机构和人员。审计权力与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法律责任的失衡,使部分违反审计法的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逃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此导致审计权力在相当程度上成为一种不负责任的权力,要解决这个矛盾,更好的方法是严格地用程序来进行约束,如果我们的程序完善到一定程度,只要严格遵守程序,审计人员就没有滥用权力的可能,那么我们也可以仅仅用是否违反程序作为追究审计人员法律责任的依据。
参考文献:
[1]李宇立,张林.国家审计机关加强内部控制检查探讨[J].内部控制,2010(05)
为更好贯彻落实《清洁生产促进法》和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按照《*省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办法》的要求,强化各级环保部门的监管责任,增强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主体意识,促进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的实现,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扎实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实施清洁生产是预防污染、保护环境的有效途径,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选择,是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增强企业竞争力、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重要举措,是实现节能减排目标重要手段之一。全省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上来,统一到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实现经济转型升级的要求上来。按照“全面推进、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把全省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作为当前环保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研究出台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具体措施,围绕污染减排中心工作,重点抓好能有效形成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或二氧化硫减排能力的重点污染企业,尤其是在重污染行业中选择一批污染物排放超标超总量、使用有毒有害原材料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市控以上重点污染源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充分发挥清洁生产审核的全过程控制作用,推进企业技术进步和管理升级,促进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的实现。
二、严格监管,狠抓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落实
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监管,不仅要重视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公布和审核的监管,更要重视企业按审核报告的要求实施清洁生产方案,尤其是实施中高费方案的监管。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应督促列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重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国控、省控重点企业,由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提出责令限期改正的建议,报省环保局责令限期改正;市控重点企业由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责令限期改正。
各级环保部门要将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所提出的各类中高费方案的监督实施纳入日常环保监管的范围,要采取有力措施,从源头上控制污染,有效削减污染物排放。国控及省控重点源主要由省环保局有关监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配合;市控重点源主要由各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负责监督实施,县级环保部门配合。
要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评估、验收的分级管理。重点企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后,应提出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申请,经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初步审查后,上报省环保部门。其中,国控及省控重点企业由省环保部门组织评估;市控重点企业由各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组织评估,并出具初步评估报告,由省环保部门作出最终评估意见。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应按环保部关于污染减排的有关要求,建立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减排核查档案。主要包括:实施工艺改进、再生水利用的相关资料;环境监测数据资料;实施清洁生产削减污染物的情况、中高费方案完成情况以及评审、验收报告等资料。将清洁生产审核形成的主要污染物减排量纳入减排核算中,发挥其在推进污染减排中的作用。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应于每年年底前将本辖区本年度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中高费方案实施情况总结以及清洁生产减排汇总情况报送省环保局。
三、强化服务,提升清洁生产技术水平
各级环保部门应强化对重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技术指导和扶持,采取多种方式和措施,帮助企业提升清洁生产技术水平。省环保部门组织编制印染、造纸、电镀、建材以及电力等重污染行业清洁生产审核技术指引,举办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培训班以及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研讨会。组织开展重点企业清洁生产技术“一厂一亮点”活动,筛选推广先进适用的清洁生产示范技术,支持企业开展清洁生产示范,并以*环保公众网为依托,建立全省重点企业清洁生产技术信息交流平台。
各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应加强自身管理,建立清洁生产审核技术档案,积极组织参加各类清洁生产学习培训,不断提升清洁生产审核技术水平,为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提供优质、规范的服务。
四、增强企业主体意识,确保清洁生产实施
重点企业要增强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主体意识,按照“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原则,把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与污染减排和企业增效有机结合起来,不断增强清洁生产的自觉性和能动性。重点企业要加强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领导,成立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要做到领导重视、周密部署、全员参与、目标可达、分工明确、责任到人,资金到位,确保各类清洁生产方案能够得到有效落实。
重点企业要自觉遵守清洁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省环保局公布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后一个月内,在企业所在地主要媒体上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在名单公布后二个月内,全面启动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在名单公布后一年内,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报当地环保部门。在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后,应积极组织实施各类中高费方案,及时申请评估,并组织开展新一轮持续清洁生产审核。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整治工作的通知》精神,利用一个月的时间,突出重点,开展食品安全集中整治行动,切实把食品质量安全年行动推向深入,真正建立从田间到餐桌、从生产到消费全方位、全过程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坚持治理整顿与振兴产业相结合、集中整治与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企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依法治理。通过艰苦细致的工作,使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标准体系逐步完善,食品行业自律意识显著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秩序得到根本好转,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全面提高全区食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整治重点
重点抓好饲料、熟食批发的整治。
三、主要工作
继续巩固和扩大“食品质量安全年”行动成果,突出抓好七项整顿,努力实现五个新突破,确保全区食品安全形式根本好转。
突出抓好七项整顿:
(一)整顿食品添加剂市场秩序,打击研制、生产、销售、使用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
(二)整顿食用农产品的种植养殖秩序,打击使用甲胺磷、三聚氰胺、氯霉素、孔雀石绿等禁用农药、兽药的行为;
(三)整顿食品生产和进出口秩序,严把准入关口,打击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
(四)整顿食品流通秩序,打击销售过期变质、假冒伪劣食品以及扰乱食品市场秩序的行为;
(五)整顿餐饮服务秩序,打击使用劣质、有毒有害原料制作食品的行为;
(六)整顿畜禽屠宰秩序,打击私屠乱宰、销售病害猪肉和注水肉的行为;
(七)整顿保健食品市场秩序,打击保健食品保健食品添加违禁药物和夸大宣传的违法行为。
努力实现五个新突破:
(一)案件查处力度有新突破;
(二)重点隐患治理效果有新突破;
(三)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有新突破;
(四)地方法规标准完善有新突破(重点规范标准);
(五)长效机制建设有新突破;
四、任务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卫生、质监、工商、农业、商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明确监管责任,落实监管要求,查找并研究解决监管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狠抓各项工作的落实,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食品安全集中整治月工作方案。(方案报区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坚持“四要”原则,强化行政执法。加大执法力度,对无证无照生产加工经营企业和商户,坚决予以取缔。对违法违规、没有良心、失去人性的黑心户,要顶格处罚,坚决做到“四要”:要人、要物、要设备、要重罚,让其倾家荡产,彻底失去再生产能力。(各部门查出的大案要案随时上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各司其职,开展集中整治。卫生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保健食品进行集中整治。一要对辖区内所有餐饮单位,特别是托幼、建筑工地食堂、小型餐饮单位进行一次全方位拉网式监督检查,督促指导落实各项卫生要求,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落实整改措施,对逾期不改的,坚决予以处罚、取缔。加大对大型聚餐的管理,落实报告和留样制度。二要与所有的餐饮单位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明确餐饮单位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三是做好餐饮单位经营食品特别是熟肉卤味、盒饭、冷菜等高风险食品和餐饮具的抽样检测,对不合格单位加大整改和处罚力度。四是开展整顿保健食品市场秩序,打击保健食品保健食品添加违禁药物和夸大宣传的违法行为。五是随时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准备,落实24小时执法人员值班,做到人员、物资、车辆三到位。农业部门负责农牧水产品种植环节的质量安全集中整治。一是要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环节进行一次拉网式监督检查,对农产品、蔬菜、畜产品、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加强监督检测,特别要以饲料为重点。二是要与所有的监管单位签订质量安全责任书,明确单位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质监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环节进行集中整治。一是要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拉网式检查,加大对小作坊的整治力度,彻底取缔无证生产单位。整顿食品添加剂市场秩序,打击研制、生产、销售、使用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二是要与所有的食品生产单位签订食品质量安全责任书,明确单位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三是要加大抽检力度,整顿和处罚不合格单位。工商部门负责对食品流通环节开展集中整治。一是要对食品经营单位进行拉网式检查,特别要加大对熟食批发的整治力度,整顿食品流通秩序,打击销售过期变质、假冒伪劣食品以及扰乱食品市场秩序的行为。二是要与所有的食品经营单位签订食品质量安全责任书,明确单位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三是要加大抽检力度,整顿和处罚不合格单位。商务部门整顿畜禽屠宰秩序,打击私屠乱宰、销售病害猪肉和注水肉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