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3-13 11:13:59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一、电商金融的概念与定义
移动支付、账户预存款、货币汇兑、中间业务、供应链金融、互联网信贷、互联网支付货币等由电商和P2P网络提供的金融业务,我们将其统称为电商金融。电商金融和传统金融有着非常明显的区别,两者除了媒介不同外,电商金融操作便捷、成本低、参与度高、透明度强等特点是传统金融无法比拟的。电商金融秉着“协作、平等、分享”的原则,这也是近年来电商金融在国内得以快速发展的重要因素,电商金融正在以自己先进、开放的特点改变着我们的生活。
二、电商金融产生的背景
(一)很多小规模企业融资困难
相比于中大规模企业,小规模企业存在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资金风险变数大、违约成本低等情况,导致不良贷款的形成概率加大,融资十分困难。近年来,国家虽然加大了对中大规模企业政策和资金上扶持,但却忽略了对小规模企业的扶持,小规模企业无法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股权市场获得融资。而电商平台的出现,有效解决了风险与效率问题,简化审核放贷的过程,使小型企业看到了生存的希望。据有关统计显示,截止2014年12月,我国已经有超过1940万的小型企业用户使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电商平台的出现,很好的解决了小型企业融资问题。
(二)电子商务交易市场规模持续增大
截止2014年12月,我国电子商务交易市场的总量为13万亿元,同比增长25%以上。其中,网上零售额为2.8万亿元,同比增长49.8%;B2B电子市场交易总额为10万亿元,同比增长22%。电子商务交易市场规模的持续增大,不仅呈现出电子商务互联网金融良好的发展态势,还体现出我国居民和互联网用户对于金融业的新的需求。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电商金融还会创下新的记录。
(三)商业链条的完善
小型企业融资困难,用户贷款困难,是电商金融出现的最重要因素,商子商务平台为供货商提供了完善的供货结算系统,同时向小型企业和个人用户提供金融服务产品,利用金融服务产品便捷、创新的特点,开展面向小型企业和个人用户的融资、贷款业务。这样做不仅可以将供货商和电商平台牢固的困在一起,还可以为用户提供可持续、有效的金融服务。
三、国内电商金融的发展历程
(一)部分网络商家无序与低级发展,为电商金融的出现奠定基础
在正规电子商务互联网金融平台出现之前,国内很多商家在网上的发展都是畸形、无序、低级的,这些商家表面上开展金融业务,实质上业务主要是以用户浏览为主,几乎没有实现网上资金流通,无法将互联网无时间、无地域限制的优势体现出来,与此同时,还造成了资源的浪费。电商金融平台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的,电商金融平台是一个完善的业务框架系统,主要向客户提供网上支付功能,电商金融真正实现了资源共享,其管理机制、安全性和网络资源的丰富度,都是普通商家所不能比拟的,电商金融的出现,直接使我国金融行业实现了跨越式发展。
(二)电商金融逐渐形成
作为金融产业和电子商务的结合体,电商金融给企业和个人用户带来了极大的便利。电商金融通过互联网这个庞大的数据平台,在经过精确计算后,实现了消费者的融资目的,将融资得到的资金交付到消费者手中,并保障资金的安全。如果在协议时间内,消费者无法返还资金,将会被电商平台终止使用资格,并计入到黑名单中,情节严重的,还会被追究法律责任。因此,可以说电子商务对整个交易过程有着全面的控制,保障资金的借贷和返还,这也是电商金融得以繁荣的一个重要因素。电子商务和电商金融之间,有着相互推动、相互促进的作用。
(三)电商金融的快速发展阶段
由于国内大多数小规模企业都很难融资,企业的发展受到制约,生产力和发展水平较低,导致企业很难在竞争中生存下去。电商金融的出现,不仅帮助小规模企业解决了融资困难的问题,还避免了融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风险,已经成为当前小规模企业融资的最佳选择。目前,电商金融已经逐步从被怀疑的时期走进了被认可、被信任的时期,电商金融业以前所未有的速度继续发展,受到中小规模企业和个人用户的青睐,电商金融正式步入快速发展阶段。
四、电商金融的几大风险
电商金融虽然有便捷、效率等优点,但是也存在着一些风险,这些风险主要表现在法律、技术安全风险、信用等方面。
(一)法律风险
电商金融在我国的发展虽然呈现出良好的态势,但是,毕竟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国家还没有完善的政策和法律规定来约束以电商金融为主的互联网金融模式,相关部门对电商金融和电商金融产品的监管不力,还没有形成跨部门的监管协调机制。金融监管部门虽然加强了对传统金融的监管,但由于部门职能没有分清,直接致使电商金融钻了监管的空子。虽然,国家在近年来相继出台了《网上证券委托管理暂行办法》、《电子签名法》等法规,可是这些法律法规主要还是面向传统金融,并不是为电商金融制定的,缺乏完整法律的制约,很可能导致某些电商金融企业出现违反行业规范的行为。
(二)技术安全风险
电商金融是互联网技术和金融业务的结合体,它的出现,使业务更加便利,工作效率得到提升。电商金融虽然有较高的安全性,但由于技术还不够成熟,资金安全问题成为了电商金融面临的一个难题。目前,国内已有了财付通、支付宝等正规的电商金融平台,但由于存在一定的技术漏洞,加上黑客猖獗,用户的资金安全无法得到100%保障。电商金融的媒介是网络,网络环境不稳定、不安全,将直接导致用户的资金将面对技术安全风险,因此,电商金融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保护用户的信息与资金安全,与此同时,电商金融还应当将客户身份识别作为业务发展的重要工作。
(三)信用风险
支付结算、传递交易信息等电商金融业务都是在虚拟的互联网平台上完成的,虚拟性是电商金融的基本特性。因为缺乏完善的征信体系与法律管制,当用户没有按照约定时间偿还贷款时,很难对用户实施有效的惩戒手段。当前,人民银行征信体系系统还没有应用到民间金融平台上,导致电商金融平台无法审查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贷款用途和信用水平,容易出现追账困难、坏账率高等情况。
(四)传统金融行业冲击风险
为了应对互联网的冲击,传统银行业也开始触网,例如兴业银行“钱大掌柜”、工行的“天天益”等,接触互联网的同时也意味着风险,无论是对传统思维、传统利益还是传统法规都存在挑战。在资料齐全情况下,完成贷款审批只需10分钟。浦发通过与电商ERP解决方案服务商e店宝合作,获取电商交易信息。未来还将和快递公司合作,通过快递出货量来判断整体经营情况。
五、国内电商金融的应用与发展现状探究
由于受到电子商务巨额交易量的影响,电商平台下的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发展迅速。前文中已经有所提及,2014年全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市场的总量为13万亿元,占我国2014年GDP总之的十分之一以上,而电商零售总额则占到社会整体消费额的7%以上。一条条数据显示,国内电商网络平台正在以极快的速度呈阶梯式发展,电商平台的发展,也直接带动了电商金融的发展和进步。
虽然我国电商金融发展呈现出良好态势,但其中也存在着较为突出的问题。未来几年内,我国电商金融业将受到更多的冲击与挑战,只有进一步完善电商金融的管理、审查、协作机制,才能造福更多的小微企业,同时确保电商金融企业的根本利益。据有关统计,我国大约有5000万家小微企业,这些小微企业由于实力不足,很难通过股权或银行获得融资,而以电商金融为核心的民间借贷就成为了这些小微企业融资的首选。这是个非常庞大的数字,巨大的市场,是电商金融得以发展的保障。为了使发展正规化,电商金融首先得解决以下几点问题:
(一)电商金融缺乏明文界定
我国法律法规对电商金融缺乏明文的规范与界定,导致很多传统金融企业利用网络平台开展金融业务,但是,这些传统金融企业开展的互联网金融业务是通过自身平台,将企业的资金贷款给个人和其他企业,我们应将其称之为P2P贷款平台,其并不属于电商金融的范围。
(二)部分电商金融产品缺乏实质内容
国内部分电商金融产品只注重形式,而忽略了实质内容的建设。例如:中国交通银行和阿里巴巴合作,共同建设的“交通银行天猫旗舰店”,是我国首家由银行和电子商务企业合作建设的网络金融服务门店。该门店表面上虽然是电商金融,但实际上,“交通银行天猫旗舰店”中只有贵金属交易服务,而没有其他类型的金融产品交易服务,且交易时要转到中国交通银行的网站才能购买金融产品。
(三)电商金融体系难以统一
目前,国内有多个电商金融平台,我国的电商金融虽然还处在发展的初期阶段,但每一个电商金融平台都有自己的体系,如京东支付平台、腾讯财付通和微信支付平台、阿里巴巴支付宝支付平台等,这些平台的数据接口、软件平台、服务器型号都有所不同,而且,每个电商金融平台之间存在着较大的领域和地域差异,很难对这些电商金融平台进行有效整合。电商金融体系难以统一起来,是制约我国电商金融标准化的重要因素。
六、电商金融发展的对策
(一)完善政策和法律法规
电子金融和传统金融一样,都是需要法律法规来管控的,而在我国,由于面向电商金融的法律规定几乎处于空白,导致电商金融面临着法律风险,在很长一段事件里,电商金融很难具备风险管理和控制能力。对此,国家要尽快出来专门面向电商金融的法律法规,明确界定传统金融网络服务与电商金融的区别,推动电商金融朝着标准化的方向前进。
(二)部门协调与政策统一
作为一个巨大的社会系统工程,电商金融除了涉及到电商外,还会有很多的政府部//事业单位参与进来,包括信息产业、货物运输、保险、银行、商检等部门,这些部门来自多个地区。因此,相关部门和单位一定要建立起统一的政策体系,使所有部门能够协调合作,推动国内电商金融的长远发展,有必要建立专业的机构来对全国电商金融工作进行统一的管理和领导。
(三)建立起高度统一的电商金融体系
电商金融是国内金融业未来的发展趋势,同时也是时展的必然产物。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应正视电商金融的发展,利用电子商务这个大平台,早日建立完善的电商金融体系标准,使不同电商金融企业之间能够建立起统一的云数据库,实现统一监管管理。如此,才能推动国内电商金融的正规化建设和可持续发展。
(四)开展银行+电商模式的新型金融模式
这种银行+电商模式的新型金融模式相当于一条供应链,供应链的上级和下级是银行,国内的几大电商企业处于供应链的核心位置。在传统的金融领域中,已经存在这种组合模式,但是在电商互联网金融中这种模式还鲜为人见。对于规模较大的银行而言,国内小微型企业由于数量庞大,信息很难被银行掌握,因此,这些小微型企业几乎无法通过银行获得贷款。如今有了这种新型的金融模式,电商企业作为中间人,可以将自己庞大的数据库交给银行,让银行得到小型、微型企业的信息以及信用情况,提升了银行的工作效率,也为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提供了便利。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理财平台;风险把控;法律对策
自2013年阿里巴巴“余额宝”的成功上线,基于互联网理财投资门槛低、收益高、投资周期灵活等特点,互联网金融理财平台便如雨后春笋般兴起。“现如今,互联网金融主要有三种模式:第三方支付、网络借贷以及众筹融资。第三方支付主要是指第三方平成的交易资金收付行为。网络借贷(P2P――(peer topeer),意指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资金的周转与借贷。众筹融资主要是对接个人投资需求和非金融机构的投资需求,比较典型的包括:债权众筹、股权众筹等。“所谓互联网金融理财,是指以互联网形式向投资者提供理财服务,它强调金融机构利用互联‘大数据’主动挖掘信息,深入解读数据,思考客户问题,并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研究客户需求,定位客户资源,从而提供定点、有针对性的理财服务。”由于互联网自身理财平台可能不透明的原因,互联网金融理财依然存在着多样的风险以及法律规制的不足之处。结合现行立法有关平台运营、监管两大机制的法律规制的相关规定,同时引入较高的平台准入门槛和平台退出机制,明确理财平台“类居间”的性质,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解决权益侵害时的诉讼难问题,是规避互联网理财风险的有效途径。
1法制视角下互联网理财平台风险分析
从投资者角度而言,互联网理财平台对投资限额和投资期限一般不做强制性规定,而往往采取“一元起投,灵活提取,收益保障”的操作方式进行宣传,与商业银行发行的“5万起投,期限固定”的理财产品相比,由于门槛较低、存取便捷、收益丰厚的特点,更易得到投资者的青睐。但是,由于立法存在滞后性,互联网理财平台存在的多样的风险,笔者认为不可忽视。
1.1互联网理财平台准入门槛不明确,存在担责能力不足风险
互联网是一个虚拟的平台,投资人和融资方都是通过理财平台建立联系。以网络借贷为例,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除了存在电子的借款合同及个人的身份信息之外,彼此之间互不认识,投资人是通过理财平台对其“债务人”的资信、身份信息、借款用途等信息进行了解,而借款人也是通过平台才能融资。平台在投资方和融资方之间起着类似居间和中介的作用(至于其原因,笔者将在下文予以阐述),便会自然而然地引发以下一系列问题:出借人与借款人如何对向自身提供合同相对方信息的理财平台全面认识?平台的资信、注册资本等影响投资人和融资人决策的重要信息应达到何种程度,该平台才能上线,开展类似中介的服务?这就需要立法将互联网理财平台的准入门槛予以明确,从而保护投资人和融资方的利益。
2016年8月24号,银监会等四部门出台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主要针对网络借贷中涉及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问题做出了规定,但并未就平台登记注册的要求、实缴资本的数额、担保情况的认定给出较为明确的规定,这就无法从源头上确保平台自身信用、资产等对于投资者做出选择哪一平台进行投资的决定存在重要影响的信息的安全性及可靠性,加剧了平台担责能力不足的风险,甚至还会引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刑事犯罪的问题。
1.2互联网理财平台退出机制空白,存在跑路风险
互联网理财平台有准入门槛,就必须存在相应的合理的退出机制,即互联网理财平台自身退出市场竞争,如何进行清算,从而确保投资人和融资人合法利益有效保护。就现行情况来看,理财平台的退出的原因主要包括:平台数量的激增,一部分平台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优胜劣汰;有些平台由于自身存在虚假宣鞯惹榭觯资金链一旦断裂,加之《办法》的出台,不堪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压力,便草草收场,卷款而逃。“根据数据统计,截至2016年2月底,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为2519家,环比下降了1.83%,累计问题平台达到1425家。同时,随着多地限制互联网金融公司的注册登记,使得新上线网贷平台的数量大幅度地下降,2月新上线的平台数量仅为27家,新增问题平台达74家”。这些问题平台在融资完成后,究竟该如何退出,法律法规在该问题上尚未出台有效的法律对策。而可以预见的是,在网络理财平台日益增多的今天,前文所述的平台准入机制的缺失势必导致准入互联网金融理财市场上平台的信誉、经营状况良莠不齐,加之缺乏合理的平台退出机制(至于是主动退出或是破产,在所不问),无疑将加剧投资者和融资者双方承受的风险。
1.3互联网理财平台融资人违约,存在难风险
在网络理财平台中,当投资人的投资数额较大时,单个投资人向平台投资的资金通常会分散性地分配给多个融资人,使该投资人成为多个融资人的债权人。而当融资人需要的资金数额较为庞大时,该笔融资额又将分配多个投资人,使多个投资人成为该融资人的债权人。以上两种情况即互联网理财平台中常见的“点对面”模式。在债权债务关系更加复杂的状态下,多个融资人的债务将匹配给多个投资人,使单个融资关系中,存在着多个债权债务关系,这便是理财平台中大额融资的“面对面”模式。由于投资人在平台上出资时,虽然投资人会在事后通过平台对债权债务关系的匹配,与融资人签订电子的借款协议,但是投资人对理财平台具体匹配的融资人的完整信息的掌握度是不齐备的。因此,这就衍生出一个重要的问题:一旦融资人到期不偿还本金与利息,出现合同违约的情形,投资人基于自身遭受的损失寻求救济时,谁将成为责任承担的主体?投资人若向法院时,谁将成为适格被告?
目前,法律法规对互联网理财平台的退出规制存在空白,导致平台在吸收投资者资金后卷款跑路的现象比比皆是。《办法》对平台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前提也仅仅规定平台未依照办法规定报告重大风险和处置情况、违反有关监管规定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或欺诈活动的,应当受到行政处罚,至于平台具体在何种情形下应当退出互联网金融市场,退出市场前应当履行什么样的法定手续,《办法》并未予以明确。笔者认为,由于互联网理财平台上线需经过工商局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并由注册地的金融监管部门备案,这与我国公司成立的手续具有类似性,两者均需要进行工商登记。在建立互联网理财平台退出机制的问题上,不妨参考我国企业破产法中的相关规定,若该互联网平台无法正常运营,可通过引入破产申请、管理人、债权人会议等概念,在理财平台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的法定情形时,债务人(即理财平台)可通过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破产申请,投资人可向法院申请债务人重整或破产的途径,确定债务人财产,并进行破产清算,以防止平台跑路,投资人、融资人权益受损的情形发生。
3.3引入理财平台风险基金,明确平台的适格被告地位和“类居间”角色
上文笔者提到,当融资人违约不偿还到期债务时,投资人会面临难的风险。为解决上述问题,笔者认椋由于平台在从中起着“牵线搭桥”的作用,在融资人进入平台提出融资申请时,对融资人的资信进行审核并负责。在诉讼中,由于债权债务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不确定性,作为一方的投资人将承担巨大的查找和核实违约方的成本,且影响正常的诉讼效率。需要注意的是,《办法》将互联网理财平台定性为中介机构,对融资人具体债务是否适当履行是不承担责任的。但在整个融资交易的过程中,只有互联网理财平台这一方是相对确定的,且其本身对融资人的资信存在审核义务。故笔者认为,在发生融资人违约的情形时,投资人可将理财平台作为被告予以,以解决发生争议时,投资人诉讼无门的窘境。
而2014年“互联网P2P行业催收第一案”中,“点融网”作为理财平台的一方,融资人李臣明违约,不偿还到期债务,法院最终判决“点融网”胜诉。这其实也从另一个侧面肯定了互联网理财平立的诉讼地位。那么,当投资人发现融资人违约时,考虑到的便捷性,不妨通过法律法规将理财平台的适格被告予以明确。而至于平台怎么担责,笔者认为,在融资人进入平台融资时,平台可通过收取一定比例的资金成立风险基金,当融资人违约时,平台通过风险基金向投资人先行垫付,然后由理财平台向违约的融资一方进行追偿。风险基金的设立可仿照《证券法》第116条和117条予以规定,并由银监会进行管理。
当然,笔者的以上设想与《办法》将平台界定为中介机构的思路存在一定冲突。根据《合同法》关于居间人性质的规定是将其界定为仅从事居间服务,促成合同成立即可获得报酬,而对于签订合同双方的合同义务是否履行,不承担责任。考虑到融资人的不特定性以及融资人信息主要由平台掌握的特定性,当融资人违约时,投资人一旦理财平台,平台也将承担责任。同时,《办法》明文规定了P2P网贷平台具有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属于金融法上信息传递的义务规则,偏离了居间人的义务属性。上述矛盾说明,仅仅将平台定义为居间人并不能涵盖其所具备的功能和特征。须进一步研究平台的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以确定其的更合理的法律地位。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将理财平台的性质界定为“类居间”的性质为好。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P2P网贷;保险;风险控制
一、引言
在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的今天,越来越多的行业开始引入互联网技术,从而产生了许多新型的经营方式。自2013年金融开始结合互联网,到今天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仅经过了短短几年时间。如今,基于互联网的金融网贷平台风头正劲,其中P2P模式是网贷平台主要运行模式,吸引了较多中小金融投资者。
方便高效的金融收益同时带来了较高的运行经营风险,主要包括制度风险、操作风险、信息不对称风险等。因此,我们需要就金融网贷中可能遭受到的风险进行评估和分析,充分认知互联网金融网贷平台的潜在风险,同时借助保险手段来分析如何管理金融网贷平台,进而实现在交易运行中进行有效的风险控制。
二、互联网金融网贷平台――P2P网贷
所谓P2P(peer to peer)网贷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借贷交易,是一种新型金融借贷模式,而金融网贷平台则是为平台用户提供交易渠道、交易联络以及支持服务等,从中抽取借贷交易服务费以及相应手续等费用以盈利运转的中介机构。
在网贷平台上进行借贷交易,流程相对简单:首先,用户需在借贷平台中注册账户,提供个人信息,如身份证、银行卡号等;其次,需要借贷人借贷金额、能提供的利息、使用期限等;再次,投资者通过评估借贷信息,选择可接受的借贷交易进行投标;最后,通过借贷人进行选择,完成借贷交易。
三、互联网金融网贷中的风险问题
我们需要看到,目前互联网金融网贷平台运行模式尚在不断的探索实践中,各方面监管机制还不够健全。在探讨如何有效控制和规避网贷平台潜在风险前,必须先分析目前P2P借贷平台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笔者认为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
1.制度风险――法律监管与保险保障缺失
目前,我国相关的互联网金融网贷法律体系还不完善,相关部门监管制度、监管职责不够明确,与此同时,各参与主体对维护互联网金融借贷的保险保障制度认知不够充分。
对于投资者来说,所依靠的仅仅是网页,投资者所能做的只是通过比较各网贷平台的收费高低、各资金需求者提供的利率高低,然后做出决策。一旦发生问题,由于法律制度的缺失,投资者的利益将无从维护,必将面临极大损失;对于网贷平台而言,行业竞争异常激烈,为了在市场中占领一席之地,各平台不得不实施多种营销手段,例如打价格战,降低门槛等。这必然导致无法对用户个人信息进行严格审核、筛选以及保护,进而大大增加投资者利益受损风险。同样,一旦发生损失,由于法律制度不完善,且风险事前未通过保险进行有效转移,平台自身又没有完善的应对措施与善后能力,严重情况下只能面临倒闭。
2.操作风险――参与人员专业能力欠缺
现实情况中,在互联网中进行金融交易,由于网贷平台投资者专业水平的良莠不齐,也会造成很大风险。对于个人来说,由于投资者可能没有较为专业的金融投资知识,也没有较高的风险防范意识,对于互联网上令人眼花缭乱的网贷平台,以及平台中各式各样的借款需求,投资者无法全面认知其本质与风险,只凭借所宣传的收益等来做出决策,其利益受损的风险必将大大增加。
另一方面,对于网贷平台经营者来说,由于竞争激烈,可能没有充足的资金去聘请专业人士,或对现有的从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那么由其构建的平台受技术手段与专业水平所限,将非常易受不法分子恶意攻击,对参与主体利益造成损失。实际操作中较为常见的是平台用户的个人隐私和账户信息泄露,以及不法分子利用内部用户信息参与借贷交易等问题。
3.信息风险――信息不对称
互联网金融有着网络虚拟性的属性特点,较易参与的同时,带来的是用户资料认证缺乏权威性和完整性等问题,因此造成了在借贷交易中借贷人和投资者双方存在着信息获取不对称的情况,进一步增加了违约和信用风险。正如前文提到的,对于投资者来说,面对的仅仅只是网页,上面仅能获取由借款人自行提供的有限信息,且可能还未经过网贷平台进行严格的信息审核,这样一来投资者利益受损风险就会大大增加。
伴随着互联网金融更快速、更高效等优点的同时,也暴露出了各种问题,例如真实性无法得到确切保证、无法通过法律进行全面约束、用户信用不能完全确认等。目前,我国的互联网与经济都处在快速发展阶段,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仍需要进行更多的风险研究和分析,为了保护金融网贷模式的发展与保证网贷平台投资者的利益,需要提出根本的解决方法,对上述这些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
四、从保险的角度对互联网金融网贷平台进行风险控制的方法和建议
1.完善制度建设
通过保险的视角建立互联网金融有效的监管、资产保护以及金融运营安全等制度,引入保险机制防范金融网贷平台经营者的“不作为”行为,以及建立严格的违反法规惩罚机制,从而有效地解决金融网贷平台运营安全问题,保护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有效防范互联网平台易受网络攻击等现实问题。例如在对网贷平台实行标准完善的准入审查以及营业登记制度的同时,要求网贷平台为投资者投保账户安全险、为借款人投保人身安全险、为担保标的提供财产保险保障等,以备当遇到平台用户因为各种潜在风险而遭受损失时,保险可以最大程度上为用户的合法权利提供保障,当然,也要视实际情况通过惩罚机制对网贷平台进行相应惩处。
我们希望通过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为互联网金融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持,通过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为其营造健康的经营环境,通过引入保险机制对互联网借贷平台进行风险管控,以期能够在网贷平台遭遇风险时提供及时、有效的经济补偿,帮助其度过难关,确保网贷平台顺利经营与运行,进而获得健康且长足的发展。
2.提高人员素质
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从业人员整体素养和专业能力不高,在应对市场风险、交易纠纷、互联网技术、知识等各方面还有较大不足,亟需提高整体从业人员的素养和能力。同时,还需要加强行业资格认证制度,促使从业人员积极学习,不仅是金融知识,还需要学习互联网知识、保险知识,提高对风险认知、评估、防范和规避的综合能力。此外,建议为平台的参与人员特别是高管投保职业责任险,为投资者的利益提供多重保障。
对于平台用户来说,应自觉通过各种渠道来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和风险意识;互联网网贷平台在接受用户投资之前,也应由工作人员充分做好风险提示工作,确保用户知悉投资的风险种类、发生概率以及后果,确保用户对于投资风险形成正确、全面的认识。
3.引入第三方保险平台
我国在“金融稳定报告”中提到将会选择合适时间颁布“存款保险制度”,也就是说在金融机构倒闭时需要向存款持有人给予资金支持来保障存款人应有的利益和机构的名誉,通过保险手段有效保证我国金融系统稳定运行。根据这种思路,可以将保险制度运用到互联网P2P借贷模式中,将网贷平台、平台用户以及保险机制三者结合起来,从保险的角度对网贷平台投资者的资金进行风险控制。
在互联网网贷平台中,可以引进第三方保险公司,平台投资者可以通过向保险公司选择自动投保,当出现借贷人违约的情况时,通过保险公司核查,投资者可以获得相应赔偿,此外还可授权保险平台催收债务。通过第三方的形式既能为投资者的利益提供保障,同时保险公司通过追回贷款和服务费等获取利益,可在一定程度上改善借款人逾期不还的现象,维护平台的运行安全。
五、结束语
在互联网全面深入人民生活的二十一世纪,互联网金融行业应该抓住时机,积极谋求发展。此外,互联网金融行业应结合多方面手段以营造健康良好的行业环境,通过互联网金融与保险的结合,发挥保险对网贷平台有效管理和风险控制特点,从而改善和提高互联网金融借贷平台防范与应对风险的能力,促进我国金融行业全方位、多层次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蔡瑞媛. 互联网金融P2P信贷模式的特征及风险研究[D].西安电子科技大学,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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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 用户信任度 平台设计
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标识码:A
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技术与金融功能的有机结合,是在开放的互联网平台上依托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形成的功能化金融业态及其服务体系,其能够获得快速发展一方面得益于互联网飞速发展的技术动力,另一方面则来源于其所服务的市场的庞大需求动力。互联网金融理财平台为普通白领、工薪阶层甚至学生提供了一种灵活、便捷、高效的理财方式,让每一个人都有理财的机会,让理财的观念深入人心。与此同时,频发的非法理财平台跑路事件则又给人们带来巨大的心理阴影,在这种情况互联网金融理财平台想要继续发展,营造安全的平台环境,给用户带来信任感是平台首先需要做到的。
1互联网金融发展及现状
互联网金融作为传统金融与互联网技术融合所出现的新形式,首先出现于欧美国家,但由于其在美国并未形成独立的金融业态,因此在美国一般并不直接使用“互联网金融”(Internet Finance)这一专有名词,而是多用“电子金融”(Economic Finance,E-Finance)等称谓。一般认为,谢平在国内最先公开提出了“互联网金融”(Internet Finance)这一概念,相较于国外,国内无论是媒体、企业家还是普通群众,都对这一名词津津乐道,这一方面表现了大家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热衷和强烈兴趣,另一方面反映了这一领域的庞大市场。
互联网金融理财平台快速发展的原因在于其用户群的特殊性。传统的理财方式,如股票、证券、期货等,投资门槛高、风险大,需要用户具备一定的知识和经验,同时还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其用户多为具有相当经济基础的中年及老年用户。与之相比,互联网金融理财平台借助互联网进行进行投资、获取收益、提现等一系列操作,方便快捷,它投资门槛低,为收入不高的广大人群提供了更为有效的理财方式,从而迅速地获取用户占领市场。
2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常见形式
互联网金融涵盖的模式非常广泛,主要包括众筹、P2P网贷、第三方支付、数字货币、大数据金融、信息化金融机构、金融门户等,其中尤以前三种人们最为熟悉,常见的互联网金融理财平台也主要在这三种模式中寻求通过普通用户获得发展的途径。
常见的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以支付宝推出的余额宝最具有代表性,它其实属于一种货币基金,用户将零钱存入其中即可获取利息,收益以日解算,支持随时提现,极大地满足了普通用户的使用要求。以余额宝为范例,部分互联网金融平台将自身的基金产品或P2P理财产品打包成各类“宝”类产品,分为固定和非固定期限,用户可以自由投资,锁定期过后随时提现;部分专注于P2P理财的平台则直接对接借款方和出借人,用户可以通过平台直接将钱借给借款方并按时获取收益。
3理财产品用户特征分析
互联网金融理财平台的用户主要为接触互联网比较多的年轻人,他们具有随时随地使用互联网的习惯,具有强烈的好奇心和社交欲望但又缺乏耐心,这使得他们喜欢尝试新鲜事物并快速地以自己为中心进行分散式传播而又会很快抛弃;他们中多数人具有稳定的收入,没有多少储蓄但却拥有存钱的现实需求和心理欲望;他们经常通过网络进行消费,对网络支付非常熟悉,没有戒备和抵触心理;他们具有丰富的互联网使用经验,具备甄别网络信息的能力;他们对于互联网产品的品质具有较高要求,重视互联网产品的设计和用户体验。
用户需求决定了产品设计的方向,而通过用户特征分析我们可以大致得出互联网金融理财平台需要解决的几个痛点,首先是理财产品信息呈现要更加直观全面;其次是产品使用流程要更加明确简洁;再次是个人账户收益信息的实时反馈;最后还要在一定程度上利用用户的社交欲望进行分享推广。
4理财平台设计中的用户信任度要素
在进行了用户分析并得出理财平台需要解决的用户痛点后,我们需要考虑在平台的各个关键模块和流程中加入用户信任度的考量。不同于社交平台等需要先注册登录才能使用的平台,理财平台的用户在决定使用前必然会先对平台进行综合性的考量,所以理财平台用户信任杜的构建,首先是理财产品信息呈现设计,界面呈现要合理有序,信息层级要更加扁平,让用户能够清晰明确全面的获取产品关键信息而不产生疑惑,这是信任的基础;其次是用户注册登录流程设计,在简化注册过程的同时保证关键信息的录入,登录过程适当采用移动端验证,让用户在注册的过程中感受到平台的规范性,在登陆的过程中感受到平台的安全性;第三是投资流程设计,投资流程应简洁明确,不产生额外信息干扰,让用户能够准确快速的完成投资;第四是个人账户和收益反馈设计,个人账户应直观明了,直接反映用户资金状况,将理财产品收益细化成每日收益,让用户能够每天感受到投资的回报。
5结语
互联网金融理财的模式先进,其市场需求庞大,具备持续快速发展的基础,而理财平台获得发展最关键的一点是要获得用户的信任与支持,通过对用户群进行研究分析并将用户信任度运用到平台的设计中,构建出用户充分信任的平台是最关键的问题,把握用户需求才能获得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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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美]Jesse James Garrett.用户体验要素[M].机械工业出版社,2011.
中国有着其他国家无法比拟的巨大市场,我们的互联网经济领先于全世界。所以,金融业态被颠覆的现象,完全有可能最先发生在中国。现在,不管是第三方支付、小微贷款还是P2P,中国不光站到了这个产业链的顶端,更是在引领互联网金融的潮流。
互联网对很多传统金融业造成了冲击,包括商业银行和一些投资基金等等,只不过这个过程刚刚开始。但必须注意,金融的本质其实就是资金的融通,不管是用什么方式来做,这一本质都不会改变,所以唯一要解决的就是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无论是银行、投资方还是资本市场,都属于金融中介,关注和试图解决的就是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而互联网能不能更好地解决这个老问题,是它未来能不能成功颠覆传统金融业的根本关键。
现在的很多平台,比如腾讯和阿里巴巴,都有两个很明显的优势:第一是通过移动终端帮助大家找到和识别自己潜在的交易对手;第二就是通过对数据作出分析来帮助大家判断。其实,这两个优势都替代了银行和投资银行以前耗时耗力的人工调查,大大提高了速度,所以我对互联网金融有信心。
互联网金融的“潘俊碧匦
未来的互联网金融可能是多样化的。今天互联网金融的服务对象中,大多数是传统金融机构不服务的那些客户,比如需要贷款等金融服务的小微企业和普通老百姓等。所以大家能看到,阿里也好、腾讯也好,他们一开始提供的很多服务,其实传统银行是不屑于做的。
后来,互联网金融也开始做一些技术。如果大家使用过大型银行的互联网工具,会发现客户体验还是和阿里、腾讯不太一样,其中一个原因就是传统金融机构的文化就是给有钱人和大企业服务,成本就必须高;而互联网公司一开始的时候就是“潘俊逼笠担服务对象就是普通大众。但是,在未来这两种客户体验是不是能够融合,我认为还值得观察,因为互相学习本来就很容易。
随着互联网技术在金融行业里的推广,我们需要直接使用纸币的可能性越来越小,需要到银行去见银行职员和在柜台取钱存钱的可能性也越来越小,所以未来的传统银行到底会怎么变化,还充满想象。但是,有一点我觉得比较明确,现在很多大银行有很多员工、很多分行,虽然目前这些条件还属于最大的竞争优势,但十年以后可就不一定了。
十年以后,互联网金融会消失吗?
有观点认为,十年之后“互联网金融”一词会消失,因为十年之后,互联网和科技本来就成为金融内生的一部分,就不必再强调“互联网金融”,那时候的金融是更好的金融。对于这个观点,我基本认同。因为,互联网归根到底是一种技术,它一是提供渠道,二是提供数据分析,帮我们做调查,但它本身并没有改变资金融通的本质。
当互联网技术真的在金融体系中发挥了作用,就可以降低信息不对称的程度。我们现在看到,尤其在中国,金融体系主要就是银行为主,也就是以间接融资为主,而直接融资的比例则相对比较小一点。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这两种方式,最大的区别就是后者需要投资者本身能够自主分析和决策,现在很多老百姓做不了这个,所以才只能主要靠银行。但是,如果信息和大数据分析可以为每个人提供充分的信息来帮助决策,未来就会发生很大的变化,间接融资比例会越来越小,直接融资的比例会越来越大,大家自己去做投资,自己选择产品,不需要通过银行或其它中介机构。
互联网金融应该被纳入央行征信系统
现在的征信工作,应该以央行为主。央行自己就有一套征信系统,当然也有一些互联网金融企业,比如阿里巴巴的芝麻信用,完全靠自己积累的数据,也建立起了另一套征信系统。年初,央行要求八家机构做好个人征信业务的准备工作,其中就有芝麻信用,我相信今后不管是紧密或是松散,各大征信系统之间相互合作是一个必然趋势。
以后,除了个人征信之外,也许还能通过合作后的征信系统来判断一些机构的征信状况。税收、电费等各种信息集中在一起,不但能判断一个人,还能帮助判断一个企业的征信状况。到时候就会有多样化的渠道,这些金融平台和企业也会存在更多可能。
虽然目前P2P还没有被纳入到央行的征信系统,但我认为将来还是应该被纳入。其实,已经有机构开始尝试做这方面的工作了。
获益的不光是旅游业和娱乐业
有人认为,互联网金融发展到一定程度,会缩短银行等金融行业从业人员的工作时间,所以将来受惠最大的行业可能是旅游业或一系列娱乐行业。但我认为,能让旅游业和娱乐行业从中获益的不光是互联网金融,还有互联网本身和机器人等,因为那些都会大大提高生产率,让大家都不需要工作那么长时间。
那么,互联网金融还有什么更直接的好处呢?我能想象到的就是,老百姓存在银行的钱会越来越少,不必再让别人来帮自己理财,而是自己来做决定,因为互联网金融可以提供各种分析,老百姓可以选择保险产品,可以选择债券产品,也可以选择外汇产品。的确,部分高端客户还是需要高级的个性化服务,但对大多数老百姓来说,支付宝等工具就已经能解决很多问题,不需要再去银行。
当投资门槛大幅度降低,融资门槛可能也会大幅度降低,也许未来会是一个众筹欣欣向荣的时代。现在很多股权众筹是把钱放在一起,但最终还需要一个领头人来帮助我们做,其实这说明目前虽然信息不对称已经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但还远远不够让每一个老百姓真正做充分的决策和参与管理,所以还是需要有一个领头人。如果未来真正解决了这个问题,每个人都能像领头人那样来做决策,实现金融民主化以后,也许领头人就变得不是那么重要了。当然,目前来看那还只是一种设想。
监管和创新如何兼顾?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创新风险;经验;思路
互联网金融作为互联网与金融相融合的一个新生事物,自从诞生之后,迅速以其自身优势获得了迅猛发展,而依托于互联网信息技术,互联网金融创新的速度空前,在监管相对滞后的情况下,互联网金融创新所带来的风险因此被放大,面对互联网金融创新伴生的各种风险,如何出台有效的监管措施,从而规避风险,这成为了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互联网金融创新概述
通过对于互联网金融类别、创新进行了概述,掌握了互联网金融创新所带来的风险,从而明确了风险监管措施的制定重点。
1.互联网金融类别。目前互联网金融有两大类别,一类就是以第三方支付平台为代表的支付工具,国内典型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主要包括支付宝、财付通等等,这类支付平台主要功能就是支付中介。另外一类就是P2P为代表资金融通机构,这类互联网金融主要就是给资金供求提供一个平台,实现资金的顺利融通。
2.互联网金融创新。互联网金融创新是指突破传统金融的桎梏,从而在金融理念、金融工具、金融方式等方面的一个突破以及变革,互联网与金融结合之后,就带来了一系列的创新,这种创新一方面丰富以及促进了金融体系内容,另外一方面就是给现有的金融监管带来了挑战。面对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持续发展,需要尽快完善监管体系,从而更好地推动互联网金融创新。
3.互联网金融创新风险。互联网金融创新的主要风险包括金融风险、法律风险、安全风险以及监管风险等,其中监管风险是指没有相关法律规范导致互联网金融创新存在极端的灰色空间,法律风险是指互联网金融创新实现了对于传统法律的规避,安全风险是指资金所有者资金安全受到威胁,金融风险则是指互联网金融创新带给了金融体系的冲击。
二、互联网金融创新监管经验借鉴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西方发达国家在互联网金融创新方面起步较早,经过不断的实践探索,形成了比较好的互联网金融创新监管经验,对于这些经验进行梳理分析,可以更好地指导我国互联网金融创新监管措施制定。
1.支付平台监管经验。目前在支付平台监管经验方面,目前有两种比较典型的模式,一种就是对于支付平台交易过程进行监管,另外一种就是对于交易机构的监管,应该说两种监管模式是各有利弊,对于我国来说应采取对交易过程以及交易平台进行双重监管的模式,重点加强对于支付平台沉淀资金的监管,把握好客户对资金安全。
2.P2P监管经验。对于P2P平台的监管一般都比较严格,美国采用的是双重监管模式,即美国联邦证券委员会以及州政府相关机构对于P2P平台进行监管,二者之间在监管责任划分方面,前者主要在市场准入、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进行监管,后者则主要是对于P2P平台在本州内的各种合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双重监管模式较好的维护了P2P金融市场秩序,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理财与众筹监管经验。在互联网理财方面,很多国家都是采用谨慎、宽容监管模式,重点对于理财业务的规范性进行监管。在众筹监管方面,美国在企业融资法案中是对于众筹平台的监管进行了阐述,明确了众筹平台行业自律、资金转移、风险提示等方面的规定。
三、互联网金融创新监管具体思路
互联网金融创新监管方面需要针对互联网金融创新所带来的具体风险,充分借鉴西方国家的监管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不断努力。
1.完善监管法规。针对互联网金融创新,我国当务之急就是要立足实际,根据互联网金融创新的需要,着眼长远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互联网金融创新监管主体、监管内容、监管方法等等,从宏观层面来给互联网金融创新提供一个法律层面的保障,将互联网金融创新纳入到一个法治化轨道,从而对于互联网金融创新带来的风险进行有效的监管。
2.监管主体属地化。互联网金融创新主体来看,应朝着监管主体属地化的方向发展,目前第三方支付平台已经被纳入到了央行监管体系之中,但是P2P以及众筹融资模式等依然没有被纳入监管体系之中,这对于其发展来说是一个不利影响。本文的认为P2P以及众筹融资模式的监管主体应属地化,这种互联网金融模式一般都是扎根于地方,大部分业务都局限于某一地区,因此监管权限下放给地方,由地方金融尽管机构对于这些P2P平台以及众筹融资模式进行监管,从而更好行使监管权力,将互联网金融创新风险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
3.创新监管手段。在互联网金融创新监管手段方面需要不断创新,一切有助于互联网金融创新风险控制的手段又可以运用,如果互联网金融创新监管没有考虑互联网金融的特点,而采用传统手段,则意味着监管效果的不断下降。创新监管手段方面,需要重点注意依托互联网信息技术,引入定性以及定量结合的模糊分析模型,准确估算风险,并采用多种手段进行的风险的转移、化解,实现对于创新风险较好控制。
4.明确监管边界。互联网金融创新监管需要明确监管边界,政府监管要本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基本原则,重点做到依法尽管,凡是法律没有禁止的业务尽量减少监管,对于那些法律命令禁止的行为则要严格监管,举例而言,对于P2P平台进行的非法集资等行为进行加强监管,这样才能够确保政府将有限的监管资源用到“刀刃”上,取得更好的效果。
总之互联网金融创新对于我国来说,需要给予高度的支持,在支持其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同时,加强创新风险控制,在监管主体、监管手段、监管法规等方面不断完善以及创新,从而实现对于创新风险的有效控制,减少互联网金融创新带给金融体系的冲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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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郑庆明.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问题及其对策[J].金融经济(理论版),2014年5期.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金融风险防范;法律法规
一、互联网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1)第三方支付模式的互联网金融。在现在日常生活中第三方支付成了我们最主要的支付方式,而且成功占据了小额支付市场的大半比例,除商业银行的电子银行外,阿里巴巴和微信是现在支付市场中的“领头羊”,它们对第三方支付的发展齐了带头作用。(2)融资平台模式的互联网金融。在网络融资平台融资模式的使用来看大多数人使用的是花呗借呗等网络小额贷款。P2P借贷平台是一种能够快速便捷融资的网络融资平台,由于它办理的手续非常简便,所以P2P平台出现的不法现象很多;众筹融资平台,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发展缓慢,但证监会已经认可了众筹融资的合法性,只是关于众筹融资的法律条文尚未完善。(3)大数据金融模式的互联网金融。大数据金融主要是对海量非结构化的数据进行实时获取和分析,方便快捷的向客户提供全面有效的信息,我们将其进行统计和分析可以总结出客户的消费习惯以及做出相应的预测,为金融机构提供更多的信息来及时抵御风险。互联网金融机构在未来的发展和创新过程中,可以尝试与大数据平台进行合作,通过借鉴使用数据平台的云计算平台,来弥补自身在技术方面的不足[1]。(二)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存在的问题。(1)互联网金融法规缺失与不明晰。目前,我国其实并没有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这一领域制定单独的法律法规。互联网金融业务与现行法律的不对称导致了交易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对称导致不明晰,甚至会产生金融风险。对于一个互联网金融平台是否有相应的金融许可,用户信息安全是否有保障,平台的账户是否属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等问题,现行的法律并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和约束,假设出现类似于平台破产或者是网络诈骗等时间,不仅是平台用户就连平台的权利也无法得到相应的保障。(2)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不健全。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发展时间很短,金融监管体系还尚未完善,对于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监管缺乏一定的依据,使得管理起来有些困难。像我国的电信部门和工商部门只是负责备案和工商登记等一般行政管理,它们不直接参与管理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具体业务。正是由于体系的不完整才会导致互联网金融在发展过程中不断出现网络信贷诈骗、非法集资和平台诈骗等风险事件[2]上述说明构建一个有法律效力的互联网金融体系是迫在眉睫。(三)现行法律中的条款与互联网金融存在矛盾的情况。对于传统金融来说,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兴的事物,它有很多创新的地方。像交易和获利方式的改变导致以往的法律无法满足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需要。如果想要实现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管,就必须要对现行法律中不匹配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部分进行修改和完善,而且政府应该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得互联网金融监管行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让整个体系的运行更为顺利。
二、解决互联网金融潜在风险的对策及建议
(一)制定相应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及管理措施。首先,我们要做的是制定互联网金融相应的法律法规来完善立法工作。政府应该出台对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经营范围,性质等制定有关规定,尤其对于平台的职能范围做出严格的限制。其次,要严格把控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准入标准和退出限制,并对现有的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彻底清查,对于不符合标准、风险较高的平台坚决予以关闭。第三,要制定互联网金融行业规范,政府不仅要制定相应法律法规,还要协助相应金融机构制定金融行业规范[3]。(二)提高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防范能力。首先,要开展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教育工作,我们要对消费者进行一些列的宣传活动,从消费者的心理出发提高消费者的风险防范意识还有信息的保护意识,同时对于互联网金融的虚假信息严肃查处,严格禁止非法吸资的活动出现。其次,互联网金融平台要完善自家企业的信息管理制度,如建立资金监管,制定反洗钱制度等,要岩加强风险的控制。第三,要完善和加强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个人资信透明化是防范风险的重要手段之一,互联网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客户真实信息的审核力度,从而形成信息的评级市场,以至于可以对抗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第四,从第三点得到启发,我们要加大信息的披露程度,从而构建出一个更加安全更加可靠真实的网络安全体系,以至于构建一个信任度更高的互联网金融市场。(三)构建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第一步先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信息平台从而将各自监管的信息分享出去,这样一来既提高了监管工作效率又减少了成本。第二,监管部门要成立一个专门处理风险的互联网金融机构,这个机构专门负责处理违法违规和发生风险的互联网金融企业,从制度上防止金融风险的发生。最后,更高一级的部门如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管理机关可以成立互联网金融监管委员会,这样一来,各个级别从低到高层层把控,共同监控互联网金融的未来发展[4]。
三、结语
综上所述,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过程中我们可以显而易见地预料到其存在着很多巨大的潜在风险,只有在这个过程中制定出相应的法律法规,使我们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者有法可监管,信用体系才会更完善,我国目前对于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认识还停留在较浅的位置,如何更高难度的分析此体系仍需探讨。
参考文献
1980年以来,网络信息技术飞速发展,互联网开始出现在公众的视线中。初期,互联网与金融联系密切,但仅作为一种技术手段,支持金融机构的业务操作。随着市场需求的不断扩大,我国互联网金融开始发展,1995年更被认为是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元年”。而到了2013年以后,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构建了一个信息化、数字化、自动化日益增强的市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迅速高涨起来,从事互联网金融的企业及第三方平台以井喷式大量出现,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逐步迈向巅峰。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现状
传统意义上的互联网金融是指以互联网为媒介,延伸出各种金融活动的总称。而现代互联网金融在不断发展和细分下,主要以大数据金融、第三方支付、P2P模式、众筹模式、信息化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门户等运行模式为主[1]。互联网金融的出现为公众或企业的投融资降低了门槛,尤其为大量中小企业带去了发展的生机。互联网的传导作用促进了数据化、信息化经济的发展,刺激了金融创新的增长。
2015年,我国网贷行业运营平台已达2594家,仅2015年年内就有超过1500家平台上线。而2015年全年网贷成交量更高达9823.04亿元,增长率接近300%。此外,到目前为止,取得第三方支付牌照的企业也高达270多家。整个互联网金融在国内开放化的环境下呈现出一片欣欣向荣的态势。
然而,这条布满鲜花的道路上也充满了大量荆棘。2015年出现问题的互联网金融平台达到896家,众多互联网金融企业破产、跑路、非法集资等问题密集地浮出水面,互联网金融给整个经济体系带来的挑战和危机。
三、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问题
(一)制度不完善
1.运行制度不完善。与传统金融一样,互联网金融也需要完善合规的制度及体系。以众筹模式为例,众筹分为股权众筹和实物众筹,实物众筹一般以小额的公募为主,股权众筹则兼有公募与私募。我国2015年股权众筹平台159家,成交规模达到61.15亿元,但其中运营失败的就有近20家。股权众筹涉及到投资者作为股东的权益,而一般的众筹平台只是媒介,在不能与企业“点对点”的交流下,投资者的相关权利难以得到维护,最终往往由股东演变成债权人,失去对企业的控制[2]。而且众筹不同于发达的证券市场,股权的流通与转让以及企业失败后权益的保障缺少明确的运行机制。
而对于互联网融资领域,缺乏有效的担保机制造成了众多项目和企业难以运行的问题。此外,部分互联网融资项目涉及VC领域。除了股权不明晰的问题,风险资本如何运作、管理以及如何退出,也成为互联网金融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2.信息制度不完善。公众普遍认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有效的解决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有助于提高经济系统的效率。然而,互联网科技性强,往往在有心人的操作下,加重信息不对称等相关问题。
首先,信息披露不足是对投资者的最大损害。项目、企业融资是目前互联网金融广泛筹集资金的目的。在传统融资方式下,银行通过信用调查、项目审查和追踪现金流的方式对贷款者进行监督。而在互联网金融下,大部分融资通过非实体第三方平台进行,投资者在投资前的调查大多依赖第三方平台,但平台通常不承担监管作用,更有不合规的平台甚至极少审核、筛选企业的资产包或项目。当融资方较少披露或隐匿运营信息时,投资者难以有效追踪现金流的使用状况和项目实施的进程。
同时,互联网金融对其投资者、筹资者的信息泄露问题均较为严重。部分平台一面从事金融服务,一面与同业互相买卖信息,谋求私利,导致用户信息安全得不到保障[3]。
3.竞争制度不完善。自互联网金融企业井喷式出现后,行业内竞争加剧,部分企业为扩大业务规模,不惜构造巨大的庞氏骗局,而部分理财产品也通过降低价格、虚高收益率的方式吸引大量投资者,一方面欺骗了投资者,另一方面也加重了企业的负担,造成恶性竞争的循环。
(二)潜在风险较大
1.内在风险滋生。在信息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可能性扩大。假项目、假三方、假担保的交易容易出现,在较高的融资成本下,融资方倾向于从事高风险的项目,不仅违背了初期的投资理念,更可能在项目后期卷款跑路,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利益,致使互联网金融内在的信用风险滋长。
以余额宝为首的众多互联网金融产品依赖于货币市场及无风险利率,而以基金为首的理财产品依赖于我国股票与债券市场。互联网金融所受到市场风险的影响较为广泛,且难以分散。
网络技术既成就了互联网金融,也带来了巨大的操作、技术风险。根据我国2015年度互联网安全报告显示,网络病毒近一年增长近15倍,以金融互助等理财欺诈也频频发生。互联网技术上的缺陷使得造假严重,风险丛生。
此外,互联网金融使得货币的虚拟性增强,支付结算更加便捷。公众在过分依赖互联网后,风险意识反而淡泊,相比传统金融,公众更可能在面对互联网平台上的投资项目时,过于低估潜在的风险,这也令非法平台及个人有机可趁,使得内在风险不断蔓延。
2.外在风险易扩散。互联网金融带来的外在风险表现在其对传统金融体系的冲击。互联网金融集银行、保险、证券业务于一体,使分业经营的金融市场趋于混业化,不仅排挤了传统金融机构,也加大了整个金融体系内的风险。同时,互联网金融加速了货币的流通、投资和信贷,致使货币乘数扩大,影响了金融体系的稳定性[4]。
3.监管难度大。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发展起步较慢,但由于资本基数大,市场广阔,后劲十足,发展迅猛,这也带来了监管上的问题。互联网本身具有虚拟性,技术性强,涉及范围广阔的特性,并使得虚拟化后的货币流动速度更快,难以管理。我国对于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监管处于起步阶段,监管力度小,难度大,涉及范围狭窄。同时,国内还没有完善的互联网金融体系和相关法律,导致部分互联网金融企业欺诈性强,利用监管和法律漏洞非法集资或构建庞氏骗局,在骗取大量资金私逃后,投资者往往投诉无门,缺乏相关部门解决互联网金融纠纷。
四、互联网金融的优化
(一)构建规范化的互联网金融体系
要彻底解决互联网金融制度不完善的问题,就要在一个规范化的平台上建立完善的运行体系和制度。互联网金融不是单纯的一种金融服务渠道,而是涵盖了线上线下的方方面面,要进行规范,首先要着力于细节的锻造,将权益、流转等方面苛刻的细节要求落到实处。互联网金融也类似工业制造,只有拒绝粗放式生产,才能得到精致的产品。
在涉及广泛的群体的同时,往往还存在“点对点”的交流方式。与传统金融不同,这种模式基于用户的体验,更注重于用户的反馈。公众利用互联网进行投资,实际上与网上消费的本质无异,用户需要得到的是多元化的投资机会、丰厚的投资回报以及优质的服务体验。这就需要建立一个以用户为中心,而非以金融机构为中心的服务体系,提升用户体验。
此外,与传统金融一样,互联网金融也容易掉入业务同质化的陷阱。理论上,互联网金融往往最能刺激金融创新的产生。在一个优质的平台上,需要注入大量新元素、新思想,以达到互联网金融差异化的发展,降低市场风险对其较大的影响。因此,建立合理的机制鼓励创新,也是构建规范化体制的一个部分。
(二)建立风险管理体系
建立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管理体系,要模仿传统金融,建立起风险管理的专项部门。这一部门主要负责对运行时内部的风险进行掌控,一方面,严格审查、筛选与评估投资项目及一些打包的资产,利用完善的信息体系对筹(融)资审慎调查,另一方面则涉及交易过程中的对担保机制、违约风险的管理,主要是在设定的风险水平的基础上,消除异常的风险因素。
完善的征信体系决定了信用风险的大小。互联网是大数据时代的助推器,在技术发展下,通过互联网获取信息轻而易举。然而我国互联网金融目前缺少的是将获取的信息进行真伪甄别和整理成完整的信息网络的能力。互联网领域内应当通过合作构建完善的个人及企业信息征集体系,并进行合法信息的资源共享。
技术安全的建设也不容忽视。互联网金融企业必须有足够的能力维护网络的安全、一方面要加大信息识别和网络实名认证技术,防止不法分子通过互联网进行金融犯罪与金融欺诈,另一方面要加强客户信息保密系统的完善,防止个人信息泄露和被盗用。
(三)革新传统金融体系
革新传统金融体系无疑是缓解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体系冲击的重要渠道。这一措施看似是对传统金融机构提出的应对措施,实际上优化传统金融的发展结构有助于提升宏观经济抗击风险的能力,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宏观环境,同时“传统+互联网”的模式也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一个重要途径。
互联网金融中的信息化金融机构模式是传统金融机构扩展服务平台的主要渠道,各个实体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建立网络平台,在开发新业务的同时,提升业务质量,简化业务程序,降低运营成本。我国证券公司自开展网络股票软件后,大大简化了公众股票开户及交易过程,提高了效率,又增加了大量客户。在与互联网金融企业竞争时,金融机构也常常通过完善手机APP形式吸引年轻客户。这些举动无形中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扩大互联网金融的影响力。
(四)完善监管体系和法律
建立全方位立体的互联网管理体系需要政府强制性的政策管控,由于互联网金融处于初期发展的阶段,政府不能完全放任自由,在保证自由发展空间的前提下,一方面要通过立法,建立合理的法制管理体系,另一方面要严抓监管,主要监督互联网金融服务以及整个交易流程操作的合法性、合规性[5],杜绝金融欺诈、犯罪现象通过互联网愈演愈烈,加大对蓄意违规操作及进行信息泄露、信息交易的运行商的惩罚力度。
同时政府可以通过设立行业自律组织或合法正规的民间管理组织,在监督互联网金融运行的同时,也可以对公众加大宣传力度,普及互联网金融相关知识,强化网络安全教育并鼓励加入该领域,通过创业创新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