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3-13 11:14:18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煤矿安全工作计划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贯彻落实区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精神,围绕安全工作中心,有针对性地提出一系列工作措施,特别突出煤矿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抓好基层和基础工作。结合煤矿安全生产的实际,制定具体措施方案,抓好贯彻落实,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工作任务
(一)、建立健全控制指标体系,深化责任制的落实
1、加大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考核力度,要采取坚决措施,确保安全事故控制在目标范围内。
2、进一步抓好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实现一级抓一级,逐级落实责任制。
3、进一步完善驻矿安监员的管理与考核制度,加大管理力度,调动工作积极性与主动性,促进工作创新,充分发挥监督作用。
(二)、深入开展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工作,夯实安全生产管理基础,把握事故发生规律,提高事故的预控能力。
1、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重点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逐级分解,具体到人,落实到生产过程中。
2、加强现场检查,落实安全措施,及时整改事故隐患,提高煤矿负责人、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能力。
3、要针对近年来其它旗县发生的安全事故,查找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薄弱环节,认真分析、积极探索事故发生的规律,并牢牢把握规律,对季节性、专业性的规律提出预警、预控的方案和对策,并针对性的落实监管措施。
4、做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要求煤矿建立辅助救护队,配备相应救护设备、仪器,认真组织应急救援方面的培训和演练,提高广大职工防范事故的能力,做到有备无患。
5、加强安全监督管理,努力推进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奖惩制度等,形成安全生产的有效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6、大力推进煤矿质量标化建设,力争所有生产煤矿达到三级以上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其中11座达到二级或二级以上。
7、针对东胜区各煤矿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以下十项隐患大排查大整改专项措施。1、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修筑永久性防爆密闭,与采空区进行隔离,杜绝采空区密闭漏风,严禁私自打开密闭进入采空区作业;2、要加强顶板管理,在掘进过程中要及时支护,在顶板破碎的地方要采取打锚杆、挂网片、喷浆等相结合的支护方式;3、要形成独立的通风系统,避免风路短路造成有毒气体积聚;4、对老窖地质资料不健全的矿井,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防止老窖积水造成透水事故;5、加强机电管理,确保双回路供电系统稳定运行,井下所有电器设备要安装保护装置,防止停电漏电触电造成人员伤亡;6、针对煤矿专业技术力量薄弱,机械设备处在磨合运行阶段,专门加强技术人员资格审查和专业培训,避免操作不当造成人员伤亡;7、严格落实监控系统责任责任质,做到监控到位、责任到人;8、审查煤矿的施工资质是否合法有效,若不具备施工资质和管理能力,责令其停建停产;9、露天煤矿在采剥、装运、排土过程中,要加强机械管理,避免机械碰撞造成人员伤亡,必须委托有资质的爆破公司进行爆破作业。10、进一步加强火区治理监管、实现火区治理工作健康有序推进,要严格按照《煤田火灾灭火规范(试行)》的要求进行剥离,凡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一律停止施工。
三、加强煤矿矿用设备检测检验管理工作,以科学的管理和现代化装备为基础,保障煤矿职工和企业财产安全。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增强“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提出的各项工作,坚持抓基层,打基础,苦练基本功。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安监部门综合监管,属地政府属地监管责任,进一步深化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以点带面推进矿山企业“五化”建设,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建设富裕和谐秀美创造良好安全的生产环境。
二、目标任务
坚决杜绝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双下降”。
三、工作任务
(一)抓管理,进一步提高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强化培训教育。①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班组长必须持证上岗,对以上“四类”人员进行全面清理,采取人对证,证对人办法,坚决杜绝挂靠,昌名顶替,有名无实等现象;②从业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做到有培训资料,有考试卷;③主要负责人每二个月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分析、查找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
2、强化隐患排查。①牢固树立“红线”意识、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安全就是企业生命的观念;②要建立隐患排查长效机制,发现隐患要按“五落实”的要求进行整改,建立好隐患排查台账;③建立隐患排查月报制度,每月15日向县乡安监部门报送报表;④加强安全管理人员办公室建设,办公室做到档案资料齐全,档案柜、电脑、打印机、办公桌齐全,安全管理人员必须一名做到专职专用。
3、强化企业技术力量建设。要配备一名懂矿山相关知识的技术人员,为企业提供技术支撑,规范矿山开采。
4、以点带面,做好非煤矿山“五化”建设。按照国家省市要求,大力推进非煤矿山“五化”即规模化、标准化、科学化、机械自动化、信息化建设,全县各个乡镇选1-2个矿山先行试点,在试点基础上总结经验,全面推广,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二)继续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六大系统建设,提高企业本质安全生产水平。
按照省局要求,今年所有在生产的非煤矿山,50%的选矿厂必须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最低以上等级,六大系统建设2014年前所有在生产非煤矿山企业按规范建设到位。按照市局要求,凡是2013年底前未达标的非煤露天矿山必须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停产整改。因此,①凡未达标的企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大整改力度,加快标准化创建工作;②已达标的企业要坚决按照标准化工作运行,巩固提升标准化建设成果,提升企业本质安全生产水平,省局将制定标准化复审办法。
(三)加大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力度,进一步规范生产建设行为。
1、进一步深化非煤矿山“一面墙”整治,铁手惩治非法违法行为。重点整治内容:无开拓公路、未修路上山、顶部未剥离、未实行自上而下分层分台阶开采。严厉打击:系绳无作凿岩平台作业,底部作业,高陡边坡底部装运等行为。今年上旬将按省局要求对未经“三同时”的矿山,聘请专家进行设计,进一步规范企业开采行为,使企业开采施工有针对性。
2、强力整治爆破作业,维护周边村民生命财产安全。①加强爆破队伍建设,每家矿山培训1-2名真正能够掌握爆破新技术的爆破员;②做好全县矿山爆破单体设计,杜绝爆破的随意性,火工产品的领取不能突破设计上限;③爆破作业单位,要严格按照规程操作,做好爆破前的验孔,警戒等工作,凡是违反设计要求的,一律不得爆破作业;④严格执行公安部门取消电雷管规定,凡是爆破对周边村民房屋有影响的矿山一律推广使用高精度雷管,并实行分段爆破。
3、深化地下矿山采空区坍塌、冒顶片帮、中毒窒息、火灾爆炸专项整治。企业要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严格落实规范要求,对照设计开展自查自纠,对查出的问题要严格按照“五落实”要求进行整改。具体整治内容按省市要求进行。
(四)以露天矿山延期换证为契机,进一步做好整顿关闭和打非治违工作。
按照县人民政府2012-2015年整顿关闭工作方案要求,我县总计要关闭22家,最终保留51家矿山,2013年我县已关闭11家,还有11家任务。今年我县大部分矿山9月份需延期换证。对相邻矿山安全距离不够、“一面墙”开采、多年停产企业将按市局要求一律不予换证,并报请县政府予以关闭。继续对“打非治违”工作保持高压态势,重拳打击国务院安委办公布的非煤矿山领域12种非法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维护全县的非煤矿山开采秩序。
今年以来,我县安全生产工作经历了近20年来少有的严峻的考验,上半年,接连发生了“1.12”、“3.18”、“4.26”、“6.05”四起交通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极其严重的损失,给几十个家庭带来精神上的严重的打击和心灵上的创伤。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县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大了对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全县上下齐心协力、联动共促,迅速扭转了安全生产事故高发的被动局面,确保了下半年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今天,县安监局召开全县非煤矿山暨安监站长工作会议,目的回顾总结一年来的工作,安排部署全县明年的非煤矿山及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强化基层安全监管的职能,提升非煤矿山管理水平,努力减少矿山事故,借此机会,我代表县人民政府讲几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我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严峻形势
我县山高谷深,地形地貌、地质构造复杂,地下矿产资源缺乏周密的勘查,露天矿山高岩耸立,加上规划布点之初,对储量情况未作详细的核实,无科学的开采利用方案和符合规章、规程的设计,导致地下矿山以洞找矿,哪里有矿往哪里钻,通风防尘,顶板边帮支护,斜井、平洞都是一个开采方式,一个管理模式,对危险的辨识凭肉眼观察,对顶板边帮的管理是凭感觉,哪里要塌了支护哪里。防水、防尘的问题几乎被搁置一边,机电设备、提升运输系统同样是粗放式管理,漏洞百出,隐患比比皆是,露天矿山“高边坡”、“一面墙”、“伞檐状”是我县露天矿山的基本特点和共性,所有矿山作业环境恶劣,采砂场周围粉尘弥漫、遮天蔽日,一片狼藉,职业卫生现状令人担忧,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保护普遍成为被忽视的问题,以上种种,都是摆在我们面前的实际问题。近年来,安监部门现场检查的密度不断加大,现场处罚的力度也不断加大,但是,改进的速度仍然较慢,有的矿山企业根本没有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从经验主义出发,认为开采了多年没有出事,于是放松了警惕,把安全监管人员的话当耳边风,有的甚至认为,只要抓紧生产,赚到钱后既使死了人也赔得起,于是只图经济效益而不顾安全生产,要钱不要命,对民工的生命安全、对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家庭幸福根本不当一回事。管理者的重视不力、生产者的冒险蛮干、矿山现状隐患遍布,十分鲜明地告诉我们,我们现在所处矿山环境是危险的、面临的矿山安全形势是十严峻的,我们已经到了该警醒的时刻了,为了矿山未来的健康发展、为了矿山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希望参加今天会议的各位认清形势,保持清醒的头脑,把矿山安全工作当作头等大事,加大投入,加强管理,审慎地、理智地、负责地看一看自已所开采的矿山是什么样的现状,进而集中精力做好矿山生产的各项工作。
二、怎样抓矿山安全工作
矿山是可供人类开发利用的资源储藏之地,有分布于地上、也有分布于地下的,其开发利用往往有较高的难度和较大的风险。矿山开采活动是人类战胜自然、获取用于生产生活物质的最典型的活动,既不是囊中取物,也不可能信手拈来,需要资金、技术、管理三要素的齐头并进和协调统一,有资金无技术是乱开矿,有技术无资金只能干瞪眼,有资金有技术却不会管理也难见效益,更创造不出标准化的、文明和谐的矿山,因此,每一位从事矿山开采的投资者、管理者,必须有效整合资金、技术、管理三要素。一是要高度重视矿山安全工作。在自然界面前,人的生命是脆弱的,要求得矿山的发展,必须以保护好人的生命为前提,必须首先排除威胁人的生命安全的各种隐患后才能生产,具体讲,地下矿山安全出口、通风、顶板、机电等方面未处理好,就不能生产,露天矿山的高边坡、伞檐状没有改变,台阶没有留出来就不能生产,这是摆在我们面前必须解决的实际问题,也是矿山投资人、管理者重视安全生产的落脚点;二是要充分掌握矿山安全开采的技术。矿山开采是一项精深的技术活动,要抛弃的是蛮干,要讲究的是科学,在科学的道路上来不得半点虚假,必须以实事求是的态度,谦虚谨慎的作风对待矿山开采,既要严格按照矿山安全法律法规、标准操作,又要结合矿山自身实际严格管理,该坚持自上而下开采的,绝不容许挖神仙土,掏空底脚,该采用机械通风的,绝不容许自然通风。一旦违背相关规程和标准,其结果是必然引发事故,也必然受到法律的追究;三是切实加大投入。资金是矿山开采的前提和保障,任何矿山企业,从勘查、设计、建设、采矿、运输各个环节都需要投入,只赚钱不投入的矿山从来没有,矿产资源不是天上的馅饼,不可能一夜之间掉在我们面前,要从事矿山开采,必须要有充足的资金和长远的规划,要有长期开发和利用矿产资源的信心和勇气,如果急功近利,图眼前利益,只求回报不愿投入,是无法从事矿山开采活动的,更难以保证矿山安全生产;四是要诚实守信,合法开采。矿山 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是矿山安全管理的经验总结,更是从无数事故教训中总结提炼出来的技术标准升华成国家意志,违反法律规定,既违反了技术规范,也违反了国家意志,违反技术规范要出事,违反了国家意志要受罚,因此,希望各位矿山开采投资者、管理者遵纪守法,服从县、乡安监部门的监督管理,安监部门也要充分履行职责,敢于管理、善于管理,把严格监管和热情服务有机结合起来。
三、强势推进矿山标准化建设,依法打击取缔非法开采行为。
强制推行地下矿山机械通风和露天矿山中深孔爆破,加强矿山应急救援能力和保障能力建设,是近年来国家安监总局对非煤矿山安全工作的总体要求,到20xx年,所有矿山企业必须达到三级以上标准化建设,否则将予以取缔关闭,各矿山企业必须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严格按照矿山标准化建设的要求,从现在抓起,拿出切实可行的规划方案,严格按照安监部门的要求一步一个脚印地推进矿山标准化建设;莲峰、码口、墨翰、水竹、桧溪等乡镇境内至今尚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必须尽快按要求办理相关证件,拒不办理的,供电部门要停止供电、公安部门不得审批爆炸物品,安监部门要坚决依法处罚,国土部门要暂扣其采矿许可证,拒绝、阻碍执行公务的,依法没收机械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管理部门要严格执法,廉洁从政,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打击非法违法开采行为,推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合法生产。
四、切实加强基层安全监管工作
近年来,各乡镇安监站在乡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县安监局的指导帮助下,为全县安全生产基层管理做出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安监站人员待遇低,工作艰苦,工作压力大、任务重,大家克服了诸多困难,长期战斗在生产一线,为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值此,我代表县人民政府对大家多年来的辛勤劳动和努力工作表示感谢,由于受各种因素制约,基层安监站和基层安全监管也还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一是乡镇安监站核编定员问题至今未得到解决。致使队伍建设工作进展缓慢,安监站人员流动性大,思想也存在一定波动,无法长期安心致力于安全监管工作;二是发展不平衡。乡镇领导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的,安监站工作就有起色,经费有保障,队伍稳定,工作推进有力,乡镇领导重视不够的,就出现安监站人员不固定,一人身兼数职,顾此失彼,忙碌奔波中既丢西瓜也丢芝麻;三是装备落后。没有交通工具是基层安监工作难以提高效率的最大障碍,又缺乏作业场所的检测、检验设备,科学监管安全生产的手段又缺失;四是基层安全监管队伍业务素质不强。监管水平不高,由于缺乏系统的技术业务培训,致使安监站人员边干边学,很难成为安全监管的行家里手,打造“专家型”安全监管队伍的平台和条件尚不具备;五是执法条件较差。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尚未赋予基层安监站独立的执法主体地位,致使安监站工作始终处于一般性行政管理的层面,由于缺乏强有力的执法手段,致使安监站工作出现说话无人听、指令无人执行的局面。以上这些困难和问题,我们都将逐步争取上级和县委政府解决,请大家务必增强信心,努力工作,在艰苦的环境中锻炼自己,热爱安全监管工作,履行好捍卫生命的神圣职责,同时也要求在座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服从安全监管人员的管理,支持配合好他们的工作,切实发挥好监管主体和责任主体的双重作用,把安全生产当作我们自身的头等大事抓紧抓好,共同推进我县矿山安全及其他各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关键词:煤矿企业;安全管理;行为安全;应用模式
1概述
与国外同行业先进水平相比,我国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究其原因,错误或失误管理是造成生产事故发生的重要因素,主要是人的不安全行为。煤矿安全管理工作涉及方方面面,不同的安全管理工作,对于不同的人和环境所起到的影响作用也不尽相同。需要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运用各种安全管理手段,建立科学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以减少错误或失误管理的发生,从而提高煤矿安全管理的水平。
2煤矿安全管理中的行为要素
煤矿安全管理行为的涉及面较广,主要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要结合煤矿生产的实际情况,制定可行的安全目标与政策、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应急预案,便于现场作业时进行指挥与监督;其次要加大对安全的重视和投入,定期开展安全教育与培训、注重安全信息的沟通与交流,强化安全设备及防护用品的管理与使用,以提升和改善安全工作的环境;同时,要健全安全管理的组织机构、明确相关人员的岗位安全责任,狠抓质量标准化工作、加强安检队伍建设;此外,应定期组织安全工作会议进行专项分析讨论,以解决安全与生产之间的冲突。不断总结安全工作的经验,强化专业技术管理水平,从而营造良好的安全工作氛围[1]。
3各种安全行为的相互影响
制定合理的安全工作目标与政策,是开展煤矿安全管理工作的关键所在,是对其他安全管理行为进行指导的标准和依据。而安全操作规程的修订、煤矿生产中的安全分析及经验总结,则是实现安全目标的具体活动。开展安全教育培训、进行安全信息的沟通与交流、通过激励考核机制加强队伍建设,是对安全工作实施过程的控制及信息反馈。安全设备及防护用品的投入、生产现场的指挥与监督及安全工作环境氛围的营造,是为了提供更加优质的安全生产环境。各种行为因素之间彼此相互制约、相互影响,从而构成了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机整体。安全目标的制定、安全环境的营造,在这个煤矿安全管理系统中居于首要地位。其中,以安全目标的影响度最高,影响和制约着其他安全管理行为。而安全环境的影响度相对较小,且容易受到其他因素的制约。安全工作计划居于中间地位,在受到安全目标影响的同时,还会对其他的安全管理行为产生影响。安全工作实施过程的质量,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不仅会反馈和影响安全目标与工作计划,还会对安全环境产生影响。
4行为安全管理的局限性
通过观察分析员工的作业行为特点与规律,采用干预或强化的措施,以提高员工安全行为的概率,是目前国内外大型企业常用的行为安全管理工具。但其管理对象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对于没有观察到的情况来说,安全隐患也是时常发生的,单纯地依赖于安全设备无法解决。需要引入更为先进的心理测评选拔系统,充分评估员工的安全行为心理能力,以补充观察领域的不足。要让员工实现从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转变,是行为安全管理工作的难点所在[2]。应当积极控制安全培训与交流,培养和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结合生产过程中的安全识别,以实现对不安全行为发避免和控制。行为安全管理的工具相对单一,往往只能解决部分的安全问题,难以实现安全管理工作的全覆盖。
5BBS理论在行为安全管理中的应用
5.1BBS理论简介
行为基础安全的理念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逐步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使用。BBS是一种集安全心理学、安全行为学为一体,在主要行为控制中应用动机———行为———结果的行为安全分析模式。通过对行为的观察,强化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行为,以减少事故发生的人为成分,从而达到安全生产目的。从理论上来说,除了自然、地质等灾害会造成不可抗力的事故伤害外,任何人为导致的事故都是可以避免的。通过,探索事故的原因,积极采取措施从源头上予以遏制,以完成现代化企业所追求的零事故安全管理目标。
5.2基于BBS理论的行为安全管理模式
安全观察与反馈干预,是行为安全观察管理模式中的两个重要因素。企业要先对关键行为进行确定,结合安全目标来制定行为观察表。指派专门的行为观察员,根据行为观察表的要求,观察员工在工作中的相关行为。对于发现的不安全行为要及时制止,对存在的事故隐患要做到及时反馈,并由观察者和被观察者共同进行讨论分析,以彻底消除安全管理中的不安全行为,从而提升安全工作的水平。当一个观察周期结束后,应对观察所得到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并将信息分析的结果予以通报,以对员工形成有效的标识提醒,帮助其纠正工作过程中的不安全行为。对于未实现的既定安全目标,要从各个角度展开全方位的分析讨论,包括操作程序、作业位置、防护设备与用品、安全标准规范等。同时,对于恰当的安全行为,要予以充分的肯定及强化。对于存在的不安全行为,要予以干涉或制止,并给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安全文化管理模式的精髓在于,通过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使其对不安全行为产生自我约束。安全文化是一个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灵魂,应当从人性化的角度安全采取教育培训,以营造良好的安全管理环境。
5.3煤矿企业应用现状
安全规章制度的科学性,决定了企业安全管理的质量。我国煤矿企业现行的安全规章制度还不尽合理,与企业自身实际的结合性较差,照搬抄袭的现象屡见不鲜。行为安全管理的执行力不足,进一步增加了诱发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就员工的整体素质而言,由于煤矿工人大多数来自于农村,难以适应各种新设备与工艺的操作需求,且安全观念意识较为淡薄,无法依靠短期的培训彻底解决。培训教育的方式不够切合实际,没有做到有针对性地开展,形式上局限于对规章制度的死记硬背。日常的安全检查中存在着诸多不足,缺乏计划和着重点,导致安全检查流于形式[3]。安全信息的沟通渠道不通畅,自上向下的逐级传递,造成了信息片面的单向性流通。缺乏有效的奖惩激励机制,在执行中过度强调惩罚而忽略了奖励,导致员工参与安全管理工作的积极性整体不高。
6结语
行为安全管理对于煤矿的安全生产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针对当前应用实践中所存在的误区与困难,应当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充分结合煤矿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安全规章制度进行修订,保障其体系与内容的科学性。进一步优化职工队伍,多管齐下、努力提升员工的安全素质和技能。适度改变安全教育的形式和内容,使其更贴近生产实际。加大安全检查的力度、梳理安全信息沟通的渠道、建立健全激励机制,从而全面促进煤矿安全管理工作水平的提升。
参考文献:
[1]曹庆仁.各种煤矿安全管理行为及其相互影响作用研究[J].安全与环境学报,2015,02.
煤矿安全的文化是一项需要重点关注的工作内容,具体涉及到安全管理部门应该怎么做,如何去做是煤矿安全文化建设的基本内容。如果在实际的操作中可以寻找到安全文化建设的基本要素,对于工作的安排必定有莫大的好处。
1安全目标
安全目标,通俗地说就是煤矿企业近期和长远的发展规划和计划,这些可以转化为企业全体员工最终的劳动生产力,起到团结和凝聚的作用。
2安全理念
安全理念是煤矿企业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教育的前提,只有不断给员工灌输安全教育的认识和态度,才能培养员工安全作业的实效性。
3走动式管理模式
走动式管理是煤矿企业改变以往陈旧管理方式的一个突破,有助于推动企业的文化建设。企业推行走动式的管理模式,可以让管理部门的领导从办公室走到实际的现场中,通过实地考察现场的作业情况,发现现场存在的安全问题,及时改正,这样才能避免事故的发生,提高管理和决策的正确性。
4安全行为的养成
任何行为习惯的养成都直接关系到最终的行为结果,对于煤矿企业来说,职工日常行为的养成直接关系到安全文化建设的成败,安全行为的技能不是一朝一夕培养出来的,属于长期坚持和实践培训的结果,包含了现场作业、机械设备使用、行走站姿、服从意识等各种安全行为的养成。
5安全教育氛围
对于煤矿安全文化建设来说,安全宣传教育文化氛围的营造非常重要,在具体的操作中,不但要贯彻上级部门的安全精神,还要切合自身的实际,在做到明确部门职责的同时,保证安全教育内容和形式的多样性,丰富职工的安全文化建设。
二煤矿安全文化建设的方法和途径
1建设安全的主体意识
对于煤矿企业来说,负责安全职能的主体是每一个员工,职工自身安全文化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实现。企业的安全因素、安全行为的实施也离不开企业的每一位员工。所以煤矿企业想要提高安全文化建设,首先要以人为本,构建一个安全文化的良好范围。倡导所有的职工都必须要树立安全第一的工作准则,制定各种详细的安全工作计划,对于一些高强度和高危险系数的工作要明确具体的工作流程,保证煤矿企业向着安全、有条不紊的计划来发展。同时还需要建立各种奖励和惩罚的机制和体系,对于安全管理这一部分要作为重点来落实,把过去一些关于安全管理的好做法和经验贯彻到现在的管理中,并且落实成具体的理论知识,传输给每一个在职的员工。通过定期安全培训、考核等方式来增加职工的标准化作业方式,凸显安全生产的活动内容,并且通过一些奖励和惩罚的措施来鼓励职工和规范工作纪律,利用以往工作中一些真实存在的案例来教育职工提高安全保护意识,加强安全防范。教导职工将安全和生产、安全和效益、安全和质量等关系紧密结合。在平时的工作中,主要根据访谈和落实工作的方式来加强安全文化建设,比如可以深入到员工的家庭、宿舍等地方,将领导对员工的切身关怀落实到每一个员工的身上,让员工感受到领导的关爱。利用访谈的形式让职工明白只有每人遵守安全,才能保证全家幸福的道理。工作业余时间可以多和职工交谈,充分了解每一个职工内心的真正想法,在做思想工作的同时渗入安全文化教育理念。最后在工作过程中,领导要发挥认真对待的态度,为每一个职工做好事、办实事,替职工解决切实的困难和问题,从而调动职工自觉遵守安全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2创造安全的文化氛围
对于安全文化建设来说,安全教育工作是一切安全工作开启的前提。煤矿企业可以多进行一些安全知识、安全态度和安全技能方面的教育工作。通过安全教育让每一个职工充分了解安全施工的重要性,为企业内部创造一个安全的文化氛围。在企业内部开展横向和纵向相结合的安全教育方式,利用一切能利用的宣传工具在职工中进行最大限度的教育和宣传工作。让安全教育工作做到家喻户晓,每个人都能知道和遵守。同时在基层职工中多开展各种安全教育活动,通过寓教于乐的方式来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利用一些奖励的措施来鼓励各位职工争当安全标兵,在职工中形成一种良好的安全竞争氛围,或者利用一些小组的形式来进行评比,让职工自觉形成一种安全上岗的作风。利用一些先进党员的带头作用,发挥党员的突击先锋的力量,做好自身安全文化管理的同时,还可以行使监督的职能,发挥现场控制的作用,及时劝导和阻止一些安全事故的发生。在班组之前建立一个安全监督和管理的圈子,点面结合,共同创造一个安全文化建设的环境。
3创造安全文化的环境
人是一种群体性的动物,通常情况下,群体的效应能反映到实际的工作环境状态,如果煤矿企业可以利用这一特性,创造一种群体安全生产的环境,就可以提高安全生产,提高安全水平。首先,可以强化现场的生产管理。对于煤矿企业来说,现场作业是最容易出现事故的场所,如果能加大对于现场的安全管理,实现现场安全的标准化,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投入更多的资金维护安全环境,这些双重的安全管理可以提高职工工作的舒适度,让职工保持最佳的工作状态,环境因素提高了,安全问题自然也会减少。其次,强化安全教育工作。对于煤矿企业的安全环境中的软环境适当调控,领导干部要起到带头的作用,利用自己的说教提高职工的安全防患意识,定期举行一些安全知识讲座,重申安全的重要性。在煤矿的工作中,不但要教育职工领会安全文化知识和技能,还要教导职工互尊互爱,建设稳定的长期安全环境。最后,处理好安全生产和职工收入之间的关系。根据不同的工作岗位和工作环境实行区别对待,平衡员工心中的小算盘,让职工的心态保持平衡健康的发展。因为利益是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因此只有正确处理利益和安全教育的关系,才能提高安全文化建设。对于煤矿企业来说,要明确一切奖惩制度,不,将职工的收入和安全管理直接挂钩。
4强化法制观念
定期组织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内容的学习,将法律知识普及给每一位职工,让职工认识到自身工作岗位安全的重要性,养成自觉遵守法律的习惯。
三结语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检测检验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人员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取得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以下简称检测检验资质),并在资质有效期和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内独立开展检测检验活动。
检测检验机构的设置应当充分利用社会现有资源,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数量适当,避免无序竞争。
第四条检测检验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
取得甲级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可以在全国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从事涉及生产安全的设施设备(特种设备除外)及产品的型式检验、安全标志检验、在用检验、监督监察检验、作业场所安全检测和事故物证分析检验等业务。
取得乙级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可以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从事涉及生产安全的设施设备(特种设备除外)在用检验、监督监察检验、作业场所安全检测和重大事故以下的事故物证分析检验等业务。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规定并公布。
第五条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协调、监督全国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和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管理工作;负责甲级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乙级非煤矿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指导、协调、监督所辖区域内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负责所辖区域内乙级煤矿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的认定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取得资质的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申请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检测检验工作;
(二)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设施和环境条件,其中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设施原值甲级不低于300万元,乙级不低于150万元;
(三)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甲级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70%,其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注册安全工程师和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分别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40%、15%和15%;乙级机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60%,其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分别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30%和10%;
(四)甲级机构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高级技术职称,技术负责人有5年以上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经历;乙级机构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有3年以上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经历;
(五)有满足资质认定准则要求的管理体系,并已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
(六)甲级机构要求已取得国家重点实验室或者同等级其他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或者已取得乙级检测检验资质3年以上;乙级机构要求以检测检验为主营业务,且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3年以上;
(七)有正常开展业务所需的资金或者经费保障,注册资金甲级不低于300万元,乙级不低于150万元;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取得检测检验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甲级资质的机构向安全监管总局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资料;申请乙级资质的机构向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二)资质受理机关在收到申请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符合性审查工作,并将审查结果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
(三)资质受理机关自申请资料审查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安排评审专家对申请机构进行现场评审,评审专家按照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进行技术评审并提交资质评审报告;
(四)资质受理机关在接到资质评审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据资质评审报告完成对申请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予以认定的,颁发资质证书;不予认定的,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资质受理机关作出资质认定决定前,先进行不少于10日的公示。
检测检验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由安全监管总局制定。
第八条安全监管总局建立评审专家库,并指定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专业技术评审工作。
评审专家对评审结果负责。
第九条检测检验资质有效期为3年。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于资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换证申请。换证审批程序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和安全监管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换证工作应当在机构资质有效期满前完成。
在资质有效期内,需要增加检测检验项目的,检测检验机构应当提出增项申请。增项审批程序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和安全监管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增项评审可与定期监督评审合并进行。
在资质有效期内,依据标准、主要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及授权签字事项、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隶属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生变更以及减少检测检验项目的,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在变更后及时报资质证书颁发机关办理变更确认或者备案手续。
第十条资质证书颁发机关向社会公告取得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业务范围、授权签字人及授权签字事项。乙级机构的批准文件应当抄报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由安全监管总局制作,资质证书由证书及附件组成。
第三章检测检验
第十一条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科学、公正、诚信地开展检测检验工作,提供及时、优质、安全的服务,保证检测检验结果真实、准确、客观,并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检测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定,具备检测检验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并应当只在一个检测检验机构中从事检测检验工作。检测检验人员未经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
第十二条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人员在从事检测检验活动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泄露被检测检验单位的技术、商业秘密,不得接受可能影响检测检验公正性的资助,不得从事与检测检验业务范围相关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不得利用检测检验机构的名义参与企业的商业性活动。
检测检验收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三条检测检验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不得将所承担的检测检验工作转包给其他检测检验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检测检验机构需要分包个别检测检验项目时,必须选择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并对检测检验的最终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
检测检验机构在工商注册地外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检测检验活动,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权对其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发现被检设施设备、产品、作业场所等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检测检验机构必须立即告知检测检验委托方,并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在检测检验资质有效期内,检测检验机构应当接受资质证书颁发机关组织进行的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评审或者检查。省级资质证书颁发机关监督评审的结果应当抄报安全监管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可以对乙级机构进行不定期的监督评审或者检查。经委托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级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在每年一月份向资质证书颁发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总结和本年度的工作计划;乙级机构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由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汇总后抄报安全监管总局。
第十八条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资质证书颁发机关注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一)资质有效期届满未申请换证或者未批准换证的;
(二)机构依法终止的;
(三)资质依法被撤销的;
(四)不宜继续认定资质的其他情形。
被注销资质的机构应当自决定注销其资质之日起7日内将资质证书和相关印章交还资质证书颁发机关,并不得继续以检测检验机构名义从事相关业务活动。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干扰检测检验机构的正常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向检测检验机构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取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强行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接受指定的检测检验机构开展检测检验工作。在检测检验资质管理工作中、、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认真核实、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检测检验机构对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所作出的处理决定有权提出申诉。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条检测检验机构未取得资质或者伪造资质证书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或者资质有效期届满未批准换证继续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检测检验机构或者检测检验人员伪造检测检验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第二十二条检测检验机构在监督评审或者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并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或者连续两次监督评审不合格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第二十三条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超出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责令其停止超范围检测检验,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不补办增项手续,继续超范围检测检验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第二十四条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应当办理变更确认而未办理的,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继续从事检测检验活动的,责令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逾期仍不改正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第二十五条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检测检验不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
(二)出具的检测检验结果错误,造成重大以上事故或者重大损失的;
(三)检测检验人员未经培训、考核的;
(四)泄露被检测检验单位技术、商业秘密的;
(五)利用检测检验机构的名义参与企业的商业性活动等影响诚信和公正的;
(六)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七)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的;
(八)转包检测检验工作的,分包给没有资质的机构的,设立分支机构的;
(九)阻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的;
(十)不及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
第二十六条依照本规定第二十条被处罚的,以及被撤销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三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再次申请检测检验资质。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资质证书颁发机关决定。对乙级机构的处罚,报安全监管总局备案;对甲级机构的处罚,可以委托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是指根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规程等技术规范,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影响从业人员安全和健康的设施设备、产品的安全性能和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性等进行检测检验,并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活动。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是指经安全监管总局或者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定,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技术服务的中介组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检测检验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人员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取得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以下简称检测检验资质),并在资质有效期和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内独立开展检测检验活动。
检测检验机构的设置应当充分利用社会现有资源,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数量适当,避免无序竞争。
第四条检测检验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
取得甲级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可以在全国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从事涉及生产安全的设施设备(特种设备除外)及产品的型式检验、安全标志检验、在用检验、监督监察检验、作业场所安全检测和事故物证分析检验等业务。
取得乙级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可以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从事涉及生产安全的设施设备(特种设备除外)在用检验、监督监察检验、作业场所安全检测和重大事故以下的事故物证分析检验等业务。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规定并公布。
第五条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协调、监督全国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和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管理工作;负责甲级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乙级非煤矿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指导、协调、监督所辖区域内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负责所辖区域内乙级煤矿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的认定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取得资质的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申请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检测检验工作;
(二)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设施和环境条件,其中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设施原值甲级不低于300万元,乙级不低于150万元;
(三)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甲级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70%,其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注册安全工程师和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分别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40%、15%和15%;乙级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60%,其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分别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30%和10%;
(四)甲级机构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高级技术职称,技术负责人有5年以上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经历;乙级机构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有3年以上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经历;
(五)有满足资质认定准则要求的管理体系,并已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
(六)甲级机构要求已取得国家重点实验室或者同等级其他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或者已取得乙级检测检验资质3年以上;乙级机构要求以检测检验为主营业务,且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3年以上;
(七)有正常开展业务所需的资金或者经费保障,注册资金甲级不低于300万元,乙级不低于150万元;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取得检测检验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甲级资质的机构向安全监管总局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资料;申请乙级资质的机构向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二)资质受理机关在收到申请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符合性审查工作,并将审查结果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
(三)资质受理机关自申请资料审查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安排评审专家对申请机构进行现场评审,评审专家按照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进行技术评审并提交资质评审报告;
(四)资质受理机关在接到资质评审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据资质评审报告完成对申请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予以认定的,颁发资质证书;不予认定的,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资质受理机关作出资质认定决定前,先进行不少于10日的公示。
检测检验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由安全监管总局制定。
第八条安全监管总局建立评审专家库,并指定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专业技术评审工作。
评审专家对评审结果负责。
第九条检测检验资质有效期为3年。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于资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换证申请。换证审批程序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和安全监管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换证工作应当在机构资质有效期满前完成。
在资质有效期内,需要增加检测检验项目的,检测检验机构应当提出增项申请。增项审批程序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和安全监管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增项评审可与定期监督评审合并进行。
在资质有效期内,依据标准、主要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及授权签字事项、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隶属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生变更以及减少检测检验项目的,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在变更后及时报资质证书颁发机关办理变更确认或者备案手续。
第十条资质证书颁发机关向社会公告取得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业务范围、授权签字人及授权签字事项。乙级机构的批准文件应当抄报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由安全监管总局制作,资质证书由证书及附件组成。
第三章检测检验
第十一条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科学、公正、诚信地开展检测检验工作,提供及时、优质、安全的服务,保证检测检验结果真实、准确、客观,并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检测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定,具备检测检验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并应当只在一个检测检验机构中从事检测检验工作。检测检验人员未经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
第十二条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人员在从事检测检验活动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泄露被检测检验单位的技术、商业秘密,不得接受可能影响检测检验公正性的资助,不得从事与检测检验业务范围相关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不得利用检测检验机构的名义参与企业的商业性活动。
检测检验收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三条检测检验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不得将所承担的检测检验工作转包给其他检测检验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检测检验机构需要分包个别检测检验项目时,必须选择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并对检测检验的最终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
检测检验机构在工商注册地外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检测检验活动,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权对其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发现被检设施设备、产品、作业场所等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检测检验机构必须立即告知检测检验委托方,并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在检测检验资质有效期内,检测检验机构应当接受资质证书颁发机关组织进行的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评审或者检查。省级资质证书颁发机关监督评审的结果应当抄报安全监管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可以对乙级机构进行不定期的监督评审或者检查。经委托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级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在每年一月份向资质证书颁发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总结和本年度的工作计划;乙级机构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由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汇总后抄报安全监管总局。
第十八条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资质证书颁发机关注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一)资质有效期届满未申请换证或者未批准换证的;
(二)机构依法终止的;
(三)资质依法被撤销的;
(四)不宜继续认定资质的其他情形。
被注销资质的机构应当自决定注销其资质之日起7日内将资质证书和相关印章交还资质证书颁发机关,并不得继续以检测检验机构名义从事相关业务活动。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干扰检测检验机构的正常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向检测检验机构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取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强行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接受指定的检测检验机构开展检测检验工作。在检测检验资质管理工作中、、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认真核实、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检测检验机构对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所作出的处理决定有权提出申诉。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条检测检验机构未取得资质或者伪造资质证书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或者资质有效期届满未批准换证继续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检测检验机构或者检测检验人员伪造检测检验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第二十二条检测检验机构在监督评审或者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并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或者连续两次监督评审不合格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第二十三条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超出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责令其停止超范围检测检验,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不补办增项手续,继续超范围检测检验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第二十四条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应当办理变更确认而未办理的,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继续从事检测检验活动的,责令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逾期仍不改正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第二十五条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检测检验不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
(二)出具的检测检验结果错误,造成重大以上事故或者重大损失的;
(三)检测检验人员未经培训、考核的;
(四)泄露被检测检验单位技术、商业秘密的;
(五)利用检测检验机构的名义参与企业的商业性活动等影响诚信和公正的;
(六)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七)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的;
(八)转包检测检验工作的,分包给没有资质的机构的,设立分支机构的;
(九)阻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的;
(十)不及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
(一)经营性生产成本
是指煤矿采掘生产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材料费(生产过程中消耗各种材料)、动力费(采掘生产过程中消耗的电力)、人工费(生产工人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等)折旧费及摊销费、其他支出等。
(二)安全生产成本
煤矿属于高风险行业,安全生产成本就是为保证矿井安全生产而支出的一切费用和因安全问题而造成的损失费用。据统计,国有重点煤矿与安全有关的费用占当前煤炭成本的比例已达20%以上,并且还在逐年提高。成本要素中体现为井巷工程基金、安全费用、维简费等,安全成本的核算包括安全工程费用、安全预防费用和安全损失费用。
(三)环境影响成本
面对低成本高利润的诱惑,我国煤炭企业特别是小煤矿在传统的高强度开采、高强度排放低强度利用的“两高一低”生产模式下,致使矿难频发、煤炭资源浪费严重、生态环境受到极大破坏。为了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生态环境资源不受损害,避免环境污染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就构成了环境保护和预防成本,本要素中表现为地面塌陷
补偿费等。
二、当前煤炭企业成本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环境影响成本认识不足
一直以来,我国经济长期保持快速持续增长态势,其中,煤炭能源起到了重要的基础性作用,但在推进经济增长的背后,煤炭资源浪费及环境破坏等问题日益突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环境状况的不断恶化,虽然环境影响成本开始受到人们的重视,但到目前为止,针对煤炭企业的环境影响成本还没有达成共识,没有形成全面完整的核算体系。
(二)成本控制的广度与深度不够
从深度上看,往往只重视生产过程的节约,而没有向成本与技术、成本与安全、成本与质量的最佳配合上寻求控制;从广度上看,成本控制有名无实,成本控制措施事中核算多,事中控制协调和事前预测决策少,管理措施多,技术措施少,致使成本控制措施不力,成本与技术脱节,没有很好地发挥技术工作在成本控制中的作用。目前,在煤矿企业基层区队、班组层面上对成本管理都还存在认识不够,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重视生产成本,忽视销售成本的情况,缺乏完全成本观念,使得生产与经营难以统一。
(三)成本核算分析两极分化严重
矿级的成本核算分析只是大包大揽式的核算,并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成本核算分析。只重视材料、电力等成本项目的核算分析,没有重视其他成本构成项目的核算分析;只重视产量成本核算分析,而没有重视质量成本、安全成本的核算分析;适应外部会计要求核算的多,围绕内部管理需要核算的少,致使成本核算资料有用性很差,不能很好地为制定成本控制方案和措施提供依据。
(四)单纯重视控制物质消耗成本,忽视控制人力资源成本
进入21世纪以来,企业人力资源的成本增加的速度已经远远大于物质消耗成本的速度,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受工资调整影响,职工工资和福利费逐渐增加;(2)近几年来物价飞涨,相应的奖金和津贴也相应增加;(3)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相应职工的费用增加;(4)某些大型企业甚至还有医院、学校等间接的费用,因此人力资源成本必须得到有效的控制,尤其是《劳动合同法》颁布以来,要求企业一切用工规范化,企业的人力资源成本更是增长惊人,但事情又是相对的,如果企业一味地压低人工成本,造成留不住优秀的人才,很多企业中一些相对优秀的人才,因为工资相对较低而跳槽转行就是一个例证,这种两难的选择就要求企业在两者之间找到一个适当的平衡点,以利于发挥企业的优势。
三、如何做好各要素成本控制工作
(一)正确认识煤矿企业目标成本控制工作的重要性
市场竞争实际上就是成本和质量的竞争,煤矿企业要想在煤炭市场竞争中取胜,就必须高度重视并强化成本管理,把目标成本过程控制这项工作放到重要地位,使企业的成本管理工作达到规范化、科学化、闭合式管理要求。
(二)通过煤炭企业集团化经营,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企业成本水平的高低不仅是企业工作质量和劳动成果综合性指标的反映,还决定着企业参与竞争的成败。因此,成本的降低是企业经济效益提高的重要途径,集团化运作可以实行集中采购,优化进货渠道,把采购成本尽量降低,提高采购质量,进一步理顺内部供应渠道,对井下各区队的小仓库进行撤销,建立矿供应站,实行集中管理,集中供应,以便能够减少物资重复积压和资金占用等等。
(三)全方位成本管理,降低经营成本,提高企业整体效率
过去在成本管理工作上,大多都是通过对事物表面进行分析和管理,把管理的目光都投放在一些容易被抓住的成本与费用上,很少考虑到那些不易被抓住的进行成本降低,如提高劳动生产效率、提高设备利用率等。所以,对笨重、费时的体力劳动要及时淘汰,提高设备的利用率,实施机械化大生产,达到生产机械化、办公现代化的目的。
对生产工艺进行优化,提高效率,加速成本信息传递与监控的重要手段的新技术开发与应用,能够解决各种节能降耗“瓶颈”,挖潜增效,实现成本的降低,所以,企业应该注重对新技术的研究。
(四)不断加大安全投入,重视安全成本的核算
为了避免水、火、片帮、断层、瓦斯、煤尘、冒顶等事故的发生,保证矿井生产的正常进行,煤炭企业必须加大安全工程费用和安全预防费用的投入,降低煤矿安全生产风险。
安全工程费用的投入主要包括为构建和安装安全工程、设施所耗用的材料费、人工费;购置安全监测设备、仪器等支出的费用;安全工程的设计费、评审费;安全工程、设施的维护检修费。
安全预防费用的投入主要包括安全工程和设施的运营费;建立安全保证体系、制订安全工作计划所需的费用;安全专职人员的薪酬;安全专项奖金;安全宣传资料费;安全培训教育费用;安全情报和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反馈、储存等费用。
(五)注重核算环境影响成本,实现煤炭企业可持续发展
煤炭企业在长期开采煤炭资源的过程中,常常出现地面塌陷、废矸石占地、污水排放、掠夺式开采、矿难事故等不良现象,造成了严重的资源枯竭和环境破坏。煤炭是高附加值产品,只要规划好、利用好,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抵消开采成本上升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可以通过形成洗煤、炼焦、发电一体化产业链,走循环经济发展之路;可以寻求提高瓦斯防治技术水平。加强瓦斯防治科技攻关,加大瓦斯抽采利用技术的研究应用,建立井口瓦斯发电厂。对瓦斯抽放应用的研究,一方面可以变害为宝,分摊开采成本,另一方面可以推动煤矿安全生产科技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