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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论文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3-13 11: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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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论文

第1篇

在计算税收筹划成本时,主要以企业为筹划目标,其中包括的成本为:筹划方案设计、额外支付成本、相关费用、损失费用。将税收成本根据货币进行计算,可以将成本分为有形与无形两种。

(一)有形成本有形成本是税收筹划时需要花费的所有支出费用,具体包括设计成本与实施成本两种。1.设计成本根据筹划主体的差别,可以采取自行、委托两种税收筹划方法。自行筹划由纳税人设计具体的筹划方案,或纳税人所在企业进行方案设计;委托筹划则是由纳税人向专业机构委托,由机构进行筹划方案设计。如采取企业设计方案,需要花费的成本包括人员培训、设计人员薪资等;如采取委托筹划,则成本为纳税人向委托机构缴纳的咨询成本。2.实施成本税收筹划实施成本包括:违规、组织变更、救济等成本。组织变更成本为纳税人筹划方案变更,以企业形式支付的税收成本,其中包括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支付的注册或筹建成本。由于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结构不同,所以在计算纳税人缴税额度时,需要选择其他的计算方法,在变更计税方法时,必然会产生额外的成本费用。违规成本为纳税人税收筹划工作存在错误,经税务机关判定,纳税人筹划方法属于偷税漏税,需要缴纳的罚款与滞纳金称为违规成本。救济成本是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产生涉税纠纷,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支付的成本,其中包括谈判与诉讼两种成本:谈判成本,在进行税收筹划措施时,为了协调税务,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交流与沟通需要花费一定成本,这种成本即是谈判成本。

(二)无形成本无形成本代表税收筹划过程中,无法使用货币进行计算的成本费用,其中包括时间、心理、信誉成本。1.时间成本时间成本代表纳税人设计与实施筹划方案时,需要花费的时间。时间成本作为衡量税收筹划总成本的重要内容,但是时间无法通过货币进行计算,受到这种特点的影响,时间成本容易受到人们的忽视。2.心理成本心理成本代表纳税人在设计与实施筹划方案时,心理担心失败付出的精神成本。心理成本根据纳税人精神状态不同,也会出现较大变化,虽然这只是纳税人的主观心理感受,并不属于实际支出费用,但是心理压力较大的情况中,纳税人工作效率也会受到影响,所以也将心理成本纳入无形成本之中。

二、税收筹划成本收益

将税收筹划的收益与成本进行对比,从经济角度分析纳税人设计与实施筹划方案时,应选择何种投入、产出比例,尽量以最少的成本换取最大的利益,才能确保税收筹划方案符合纳税人自身利益。如果筹划成本小于筹划收益,则判断为本次筹划成功;如果筹划成本大于筹划收益,则判断为本次方案失败。税收筹划工作受法律、政策、纳税人、筹划者等因素的影响,所以在设计与开展筹划方案时,必须从多角度对筹划方案进行分析,考虑筹划方案能否为纳税人提供充足的收益。根据税收筹划理论,如果筹划方案完全成功,则可实现少税或无税的目的,但是在实际操作阶段,却无法满足预期效果,这种情况发生的原因,就是设计筹划方案与成本效益原则不符导致的情况。所以,在设计筹划方案时,不能将税收负担降低为首要目的,而是通过成本与收益的对比,决定最终筹划方案。税收筹划成本可以分为有形与无形成本,在计算成本的过程中,也需要计算有形与无形的收益,将两者进行综合对比,才能设计出最优秀的税收筹划方案,为纳税人提供更好的经济效益。

三、免个税方案

(一)保险费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及工伤险,均属于免个税保险。企业可以按照规定缴纳相关的保险金额,根据省、市级政府制定的缴费比例,为员工缴纳医疗、工伤、失业等保险费用,使员工降低个人所得税的缴纳金额,而个人所得税的缴纳金额,则可以根据国家法律从应纳个税中扣除。

(二)住房公积金我国法律规定,企业与个人每月可以缴纳年度平均12%的住房公积金,缴纳的金额也可以在应缴个税中扣除。一般而言,单位与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应不超过城市平均月工资的3倍以上,根据城市具体规定,采取相应的缴纳方案。

四、结束语

第2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税收管理税率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面过窄、偷税漏税现象严重,收入比重偏低。个人所得税在课税模式、费用扣除、税率以及税基等方面存在缺陷的现状,严重制约了个人所得税组织财政收入、公平社会财富分配、调节经济运行功能的充分发挥,也与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及收入分配结构不相适应。

一、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1.1分类所得税制存在弊端

分类所得税制是指将纳税人的各类所得按不同来源分类,并对不同性质的所得规定不同税率的一种所得税征收模式。当大多数人的收入方式都比较单一且收入水平较低时,宜于采用这种模式,但当居民收入来源多元化且收入逐步上升时,采用这种模式就难以控制税源,也难以衡量不同纳税人真正的纳税能力。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分配格局的变化,分类所得税制缺陷越来越明显。首先,分类课税难以体现公平原则。相同收入额的纳税人会因为他们取得收入的类型(项目)不同,或来源于同类型的收入次数不同而承担不同的税负,这就产生了横向不公平;不同收入的纳税人,由于他们取得收入的类型不同而采用不同的扣除额、税率、优惠政策,出现高收入者税负轻、低收入者税负重的现象,从而产生纵向不公平。其次,分类课征造成巨大的避税空间。对不同的所得项目采取不同税率和扣除办法,可以使一些收入来源多的高收入者利用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等办法避税,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反而不用交税或交较少的税,而所得来源少且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却要多交税的现象,在总体上难以实现税负公平。

1.2费用扣除方面存在的问题

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额偏低,又长期没有随收入和物价提高而调整。这造成了两种与税收征管效率原则相违背的现象,①使更多的低收入的个人都在所得税征管范围之内,增加了征管对象的数量和征管成本,影响了征管效率;②对低收入征税,妨碍了税收公平。

首先,费用扣除范围过窄,不能很好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随着教育、住房和社会保障等领域改革的不断深入,个人负担的相关费用也将呈现出明显的差异。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在费用扣除标准的设计上,未能充分考虑纳税人的个体差异、纳税能力以及纳税人的住房、养老、失业和赡养人口的多少、婚姻状况、健康状况、年龄大小、教育子女等因素,对净所得征税的特征表现不明显。

其次,费用扣除的确定忽略了经济形势的变化对个人纳税能力的影响。在通货膨胀时期,个人维持基本生计所需收入也会相应增加,而现行税制中尚未实行费用扣除的指数化,费用扣除标准长期不变根本无法适应经济状况的不断变化。

1.3税率设计有待优化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区分不同的项目,分别采用5%~45%、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和20%的比例税率。本来同属勤劳所得的工资、薪金和劳动报酬,税收待遇却不一样,一方面违背了公平原则,另一方面也给税务管理带来了不便。而且累进档次过多实际上也极易产生累进税率的累退性。结合我国实际的薪金水平,一直以来我国大部分纳税人只适用于5%和10%两档税率,20%以上的另六档税率形同虚设。

1.4税基不够广泛

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法对应纳税所得额采取列举具体项目的规定,难以将所有的应税项目都包含进去。另外,由于现行减免税及优惠名目太多,费用采用分次扣除,客观上造成税基缩小。

二、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思路

2.1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所得税制

从税制模式上看,最能体现“量能负担”征税原则的应是综合课征制。但考虑到我国目前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和征管手段等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较大差距,所以,分类综合课征制应是我国现阶段个人所得税制的较好选择。实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对某些应税所得如工薪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实行综合征收,采用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对其他的应税所得分类征收,或者对部分所得先分类征收,再在年终时把这些已税所得与其他应税所得汇总计算,凡全年所得额超过一定限额以上的,即按规定的累进税率计算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并对已经缴纳的分类所得税额,准予在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内抵扣。此种征税制度,兼有分类所得税制与综合所得税制之长,既能覆盖所有个人收入,避免分项所得税制可能出现的漏洞,也较符合我国目前的征管水平。

2.2调整费用扣除标准,实行税收指数化措施

所谓税收指数化是指按照每年消费物价指数的变化自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适用税率和纳税扣除额,以便剔除因通货膨胀造成的名义所得增减的影响。包含三个层面:①按税法规定原本不必缴税的纳税人,因通货膨胀导致实际起征点的降低而被归入缴纳个人所得税之列;②通货膨胀使个人所得税的名义收入提高而产生了纳税“档次爬升”效应,纳税人在实际收入没有增加的情况下却按高税率纳税;③通货膨胀造成相邻应纳税档次之间的差值缩小,也加重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这样尤其是对那些低收入者,由于其税负上升的幅度高于高收入者上升的幅度,所以通货膨胀更多地损害了低收入纳税阶层的利益,使个人所得税产生逆向再分配效果。

2.3优化税率,合理税收负担

遵循国际惯例,将收入分为劳动所得和非劳动所得,分别申报,分别适用不同的累进税率,对后者规定较高的累进税率。调整税率级距,在尽可能扩大综合课税项目的基础上,将目前个人所得税的两个超额累进税率合二为一,实行5%~35%级超额累进税率,综合各项所得,按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纳税,以平衡税赋。另外,为了强化对高收入的调节,还可以增加一项加成征收的措施。还应当降低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减少税率档次。边际税率过高,实质上形同虚设。:

2.4扩大税基

为了能有效地扩大税基,适应个人收入来源的多样化,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包括一切可以衡量纳税能力的收入,改变目前的正列举方式规定应纳税所得,取而代之的是反列举规定不纳税的项目。

第3篇

按月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按照个人当月实际发放工资奖金扣除规定比例的四险一金及3500元的费用后,按应纳税所得额确定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按照奖金减除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奖金发放额全额适用确定税率,不采用超额累进方式。税收筹划中,一是科学统筹月工资薪金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发放的比例。首先预估职工的全年收入,在全年收入的基础上,科学确定月工资薪金发放额及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发放额,保证两者所适用的税率都保持在同一税率区间,另外要保证月工资薪金每月发放额基本一致,不会因为实际发放额月度间的多寡不均,引起税率的变动,增加不必要的税收负担。二是规避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税陷阱区间,全年一次性奖金存在税率刚刚变动的区间,扣除个税后的实际收入反而减少的现象,例如: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18000元,扣个税540元,税后所得17460元,发放奖金19000元,扣个税1795元,税后所得17205元,出现了19000元反而比18000元的奖金税后所得更少的现象。这种税收陷阱区间包括:18001元~19283.33元,54001元~60187.50元,108001元~114600元,420001元~447500元,660001元~706538.46元,960001元~1120000元,我们在计算全年一次性时,要避免奖金发放额处在税收陷阱区间,如果全年一次性奖金发放额在陷阱区间内,则必须把部分金额调整至月工资薪金中发放,以减少税负,增加实际收入。

二、充分利用四险一金税前扣除政策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及财税[2006]10号文件规定:“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财税〔2013〕103号规定:“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进行税收筹划时,要充分利用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企业年金及住房公积金可以税前扣除的政策,在增加收入的同时,提高四险一金的缴纳比例,尽量达到上限扣除比例,这样不仅提高职工的各项保障,增加职工企业归属感,同时也使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减少,减轻税负,维护纳税人利益。

三、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一)有效利用个人所得税免纳与减征政策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五条有关规定了可以免纳或减征个税的所得项目,免纳个税项目包括:科学、教育、体育等方面的奖金,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等等;减征项目包括: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等。在实际缴纳税款的过程中,我们要充分掌握税收免纳与减征政策,做到该免税的免税,该减税的减税,保障纳税人合法利益。

(二)使用捐赠方式扣除应纳税

所得额在现实工作与生活中,我们经常出于爱心,帮助受到自然灾害和贫困地区的人们,但大多数人往往忽略了捐赠款可以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政策,没有充分利用这条税收优惠。实际发生捐赠时,我们应该取得捐赠的合理票据,并告知个税代扣代缴义务人,在当月应纳税所得额的30%限额内扣除捐赠额。另外,如一次捐赠额超过30%比例,可以采用按月捐赠形式,合理分摊捐赠额,使捐赠额可以在税法规定内据实扣除。

四、采取发票实报实销形式减少应税收入

第4篇

1.计量模型的建立。基尼系数指在本国所有居住人口的收入中,不平均分配收入所占居民总收入的比例。若基尼系数由于国家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变小,表明实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有效,从根本上反映了社会收入公平逐步实现。如果税前基尼系数越大,假设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可以起到调节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作用,那么其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收入也应该越大。基于上述,作如下假设:①个人所得税收入的大小与实行税收前基尼系数的大小呈正比例关系;②为保证税后基尼系数仍然缩小,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制度来实现,个人所得税收入的大小与在实行税收后基尼系数的大小呈反比例关系。如果实证分析的结果与这两种假设相符,那征收个人所得税可以缩减居民收入差距。模型1将税前基尼系数和国内生产总值作为方程的解释变量,个人所得税收入作为方程的被解释变量。如果结果支持了税前基尼系数与个人所得税收入之间呈现正比例关系这一结论,那么我们将可以确定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中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模型2将个人所得税收入、国内生产总值和财政支出等因素作为方程的解释变量,同时将税后基尼系数作为被解释变量。如果回归结论表明我国税后基尼系数与个人所得税收入之间呈现负相关的关系,且相对系数的绝对值越大,那么运用个人所得税来调节的收入分配差距将缩小,实际反应的是我国个人税收制度的相对完整性和公平性。模型中GDP为国内生产总值,T为个人所得税收入,T2为以流转税为主的其他税收,CZ为财政支出,税前基尼系数用GC1表示,税后基尼系数用GC2表示。

2.基尼系数的计算。基尼系数的计算,等分法是较好的选择,等分法的原理是:将图形细致的分为若干部分,大致的看成规则图形,然后利用规则图形法则去求得面积。在《中国统计年鉴》中,2003—2012年城镇居民家庭基本情况可以采用等分法分析。先将我国居民按收入划分为五个部分,五个部分人数相等,之后用等分法计算出每个部分的所占面积,计算面积后,结合G=A(/A+B)公式,可得基尼系数值。基尼系数的变形公式。将居民总数按收入水平从低到高等分为n组,这里n为5,将第1组到第i组人口累计收入占全部人口总收入的比重表示为wi,则基尼系数为G。表2-1,2-2分别显示了我国城镇居民2003—2012年十年人均收入水平和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根据公式求出2010年的税前基尼系数:G1=1-1/5[2(0.1021+0.1862+0.3002+0.4538)+1]=0.383同理,求出2010年税后基尼系数:G2=1-1/5[2(0.1010+0.1852+0.2994+0.4532)+1]=0.384以此类推计算出2003—2012年每年的基尼系数如表2-3所示。

3.回归结果的分析。接着将计算出的基尼系数与以下数据取对数后用Minitab16进行回归分析。模型1的调整后的R2为99.2%,模型2的调整后的R2为79.9%,表明两个方程拟合效果比较理想。模型1国内生产总值通过了显著性0.01的检验,税前基尼系数通过了显著性0.1的检验。模型2除其他税收外,国内生产总值,个人所得税收入和财政支出均通过显著性0.05的检验。模型1国内生产总值系数1.15,税前基尼系数0.93,表明个人所得税收入受国内生产总值和税前基尼系数两个因素的影响,且当这两种因素值越大,则个人所得税收入也多,两者之间呈正相关关系。上述所得结论符合假设1,我们可以认为要缩小居民收入分配差距而采用个人所得税方法去控制正确有效。但回归结果不难看出,税前基尼系数远小于国内生产总值的系数,这表明了国内生产总值较基尼系数有着更大的影响。模型2表现个人所得税收入的数据为正,数据显示了个人所得税收入与税后基尼系数之间的关系呈正相关。这一结论与假设2相悖,表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收入分配差距的缩小。国内生产总值及除个人所得税外的其他税收数据为负,反映了两个解释变量与税后基尼系数呈负相关。模型2结论表明,税后基尼系数变小一部分是由于两个解释变量的作用和影响,从而有效的控制了公平的分配人民收入。国内生产总值和其他税收系数的绝对值分别为1.07和0.19,说明国内生产总值以及其他税分别对税后基尼系数有着不同程度的影响,前者更为明显。模型2回归结果税后基尼系数随着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而扩大现象说明我国的税收征管模式存在弊端。财政支出导致税后基尼系数变大主要由于我国目前财政支出结构不够合理,国家财政用于社会保障和促进社会再分配方面的支出相对较少,对于低收入者的普惠政策不到位,不能促进社会的公平发展。以流转税为主的其他税种却能使税后基尼系数变小,因为我国个人所得税在现有的税收系统中,只占有一小部分的份额,而除个人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税种在税收体制中占了绝大部分的比例,所以个人所得税在改善收入分配和促进社会和谐、公平发展的过程中发挥的作用很小。

二、对策建议

1.采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征税模式。针对不同性质的收入,国家通常采用分类所得税制度。分类所得税制度一方面充分的展示了我国税收制度的公平性;另一方面大大减少了烦琐的征收程序,使得税收工作高效有序的进行。但分类所得税制度也存在诸多不足,主要表现不能系统的、整体性的反映纳税人的纳税能力,从而给收入渠道广、收入金额较高的人群有了逃税、漏税的可趁之机;而收入渠道集中、工资薪酬较低的人群却要在相对较少的收入中,缴纳更多的税款,这完全违背了“多得多缴,少得少缴”的原则。实施综合税制模式,根据家庭为单位,按年度计算综合所得税,按月度进行代扣代缴,并在年终结算。通常不对纳税人进行统一的费用扣除,而是根据其收入水平按固定税率进行源泉扣缴;每年年底还要根据每个家庭人口数、就业人口数、需赡养人口数等实际状况来提供相应的扣除标准。这种方式一方面通过从源头扣缴的方式,杜绝偷税漏税的现象产生;另一方面综合所得累进征收,充分考虑了居民的收入水平和负担状况,凸显了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和全面性和公平性,起到调高惠低的作用。

2.制定合理的费用扣除标准。费用的扣除标准至关重要,因为它是影响税制累进程度的决定性参数。为贯彻公平税负,一方面要针对不同家庭和收入状况的差别,在进行定额费用扣除之前,首先要仔细调查家庭人口数,如果家庭成员较多,表明纳税人将抚养、赡养的责任重,针对该人群,政府为了保证其家庭生活质量和稳定,将降低费扣除标准。另外,将“指数化”运用于费用扣除制度中,制定费用扣除费一定要全方位考虑。细致调查该地区的经济水平、人口数量、人均收入、市场物价和相关产业等因素,调查的同时必须和当地人文教育制度、医疗水平、住房制度的改革相结合,制定出符合当地民生的费用扣除标准。费用扣除额不是固定不变的,应随着当地经济的发展趋势上下浮动,以通货膨胀率为标准去调整各种费用扣除额,使得该扣除额在纳税人的实际经济负担范围内,从而达到社会的公平和谐。

第5篇

关键词:扣除范围;指数化;联合申报

征收个人所得税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它已成为大多数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税制结构中最为重要的税种。我国从1980年起开征个人所得税,至今已有25年,这二十多年我国经济结构经历了多次重大的变革,居民收入无论是绝对数值还是相对差距都发生了迅猛的变化。我国现行所得税法自1994年起施行以来,收入逐年增长,到2001年已经发展为我国工商税制中第四大税种。据统计,2004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1737亿元,其在组织财政收入、调节个人收入分配方面的职能日益突出,但是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个人所得税制度也逐步暴露出一些问题,如税制模式的选择、费用扣除问题、税率的设计以及征管手段等,迫切需要进行调整。本文主要探讨如何完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

2005年12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3号)规定,纳税人自2006年1月1日起就其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1600元/月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调整费用扣除水平可以缓解低收入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但仅仅调高工资薪金的免征额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个人所得税的在调节收入分配上的缺陷,还需要进一步完善费用扣除方式,调整费用扣除范围,从而加强个人所得税在组织收入和调节分配等方面的功能。

一、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现状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法采用的是分项定额扣除与定率扣除法相结合的方法,对纳税人不同性质的所得分别进行扣除。其中,对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允许从每月的收入中扣除费用800元。2006年1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扣除费用是每月1600元,对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而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内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或者在我国境内有住所而有来源于我国境外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可以附加扣除费用3200元;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可以扣除的费用为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扣除费用为每月800元;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的扣除费用实行定额和定率相结合的扣除方法,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扣除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含4000元)以上的,定率扣除20%;财产转让所得的扣除费用为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利息、股息、红利、偶然所得不扣除任何费用,以每次取得收入为计税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存在的问题

1.费用扣除范围过窄,不能很好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在发达国家的个人所得税中,一般都针对纳税人不同的社会负担情况规定相应的扣除标准。以加拿大为例,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包括了养家糊口的“生计费”,如注册退休金、储蓄款、小孩照料费、保姆费、安家费、生活费等。显而易见,国外的生计扣除给予了纳税人基本的生活保证,减少了纳税人因经济活动失败带来的风险。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在费用扣除标准的设计上,未能充分考虑纳税人的个体差异、纳税能力以及纳税人的住房、养老、失业和赡养人口的多寡、婚姻状况、健康状况、年龄大小、教育子女等因素,对净所得征税的特征表现不明显。综观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制,像我国这样费用扣除不考虑家庭支出是很少的。

2.费用扣除缺乏灵活性,造成不同的纳税人之间税收负担不平衡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采用“定额扣除法”,计算纳税人的生计费用,这种费用的扣除方法比较简单,征纳双方都易于掌握。但是这种费用扣除方法也存在着十分明显的缺点。

首先,由于这种费用扣除方法以固定数额作为费用扣除标准,未能与物价指数挂钩,从而难以适应由于通货膨胀造成居民生活费用支出不断上涨的实际情况。在1994年—2003年期间,我国的商品零售价格指数上升了12.5个百分点,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升了26.3个百分点,伴随着物价的上涨,纳税人的基本生活费用也在相应增加,而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长期未变,这是不合理的,也是不科学的。

其次,这种费用扣除方法对不同纳税人采取单一的费用扣除标准,没有考虑不同纳税人之间家庭结构的差别,从而会造成不同的纳税人之间税收负担不平衡。比如,有两个人口结构、收入水平均相同、但收入来源不同的两个家庭甲、乙,按现行税法计算个人所得税如下:

表4收入水平均相同的两个家庭的纳税比较

家庭收入应纳税额

甲丈夫每月工资收入2500元

妻子每月工资收入1000元(2500-1600)×10%-25=65(元)

乙丈夫每月工资收入3500元

妻子失业,无工作无收入(3500-1600)×10%-25=165(元)

从表中可以看出,有着同样纳税能力的两个家庭却承担着不同的税收负担。这有悖于税收的公平原则。

第三,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基本上采用按月计征税款的办法,年终不汇算清缴(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及财政部规定的特殊行业除外)。这种方法,难以适应由于许多行业生产经营季节性带来的纳税人各月份之间收入不均衡的特点,容易造成税收负担的不平衡。

3.费用扣除内外有别,也不利于公平纳税

税法规定,对在我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单位中工作的外籍人员与外聘在我国境内工作的外籍专家,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月附加减除3200元费用;对外籍人员从外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以及房补、洗衣费、探亲费、子女教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这种内外有别的规定明显不符合公平原则中的横向公平的要求。中国加入WTO的一项基本义务是给予外籍居民以国民待遇,它的本质含义在于内外国民的无差别待遇。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外籍居民规定的单独扣除费用的内容而言,这些费用正是国外许多国家普遍允许扣除的纳税人为取得所得所付出的成本费用。但这些规定只适用外籍居民纳税人,并不及于国内的居民纳税人,外籍居民的这种超国民待遇,违背了纳税公平原则。

4.分项扣除费用,造成税款流失,增加征管难度

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分项扣除,造成不同类别的收入存在不同的扣除标准与税收优惠,不仅形成计征口径不一,容易造成纳税人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或者不同性质的收入之间转移税负,给偷税提供了可乘之机,增加了征管的难度。如工资收入按月计算,每月按1600元的标准扣除;劳动报酬按次计算,属于连续性的按每月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如果1月之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项目收入,就可做两次或两次以上的扣除,每项低于800元的收入就可不纳税。假设有甲、乙两名纳税人月收入相同,均为2800元,其中甲的工薪收入1500元,劳务报酬700元,稿酬收入600元,按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甲不纳税;而乙的收入全部为工资薪金所得,其应税所得为1200元,需缴税95元。这不但有失公平,而且在客观上鼓励了大批纳税人利用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的办法避税。在实践中许多兼职的报酬明明是工资,却申报成劳务报酬,就是因为劳务报酬比工资薪金有更多的扣除机会。分项扣除费用,为人为转移税负甚至偷税提供了条件,不仅造成税款的流失,也增加了征管的难度。

三、完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的建议

1.增加费用扣除范围

在标准扣除的基础上,增加据实扣除的方式。考虑我国医疗、住房、养老等社会制度的现状,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需要增加的具体项目可以包括医疗费用、家庭住房抵押贷款利息、老人赡养费扣除、公益救济性捐赠、人寿保险扣除等。其中,可以据实扣除的医疗费用是指纳税人支付的医疗保险以外的医药费用,此项扣除还可以规定年度最高限额;家庭住房抵押贷款利息应为纳税人购置普通住宅而发生的抵押贷款利息支出;老人赡养费扣除可以规定,如果纳税人要赡养无经济来源年龄在65岁以上的老人,每人每月加扣300元;公益救济性捐赠应该允许据实扣除,以鼓励纳税人的捐赠行为;人寿保险是我国现行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的一种辅助方式,应该允许扣除,但可以规定扣除的最高限额。2.实行费用扣除指数化调整

20世纪70年代,大多数发达国家都采取税收指数化措施。费用扣除指数化是指按照每年消费物价指数的涨落,相应调整纳税扣除额,以便剔除通货膨胀的名义所得增减的影响。也就是说,扣除额的多少应该随工资水平、物价水平的变化进行适当的调整,以避免通货膨胀对个人生计构成明显的影响,保障纳税人的基本生活需要,真实地反映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增强个人所得税制的弹性。我们可以借鉴英、美等国的做法,赋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扣除额进行调整的权利,每年按照物价变动情况对扣除额进行调整,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形势,满足国家和纳税人的共同需要。

3.增加联合申报方式,公平税收负担

可以增加已婚纳税人联合申报方式,联合申报的费用扣除额应设计为单独申报的两倍,这样,可以平衡同等纳税能力但不同收入来源的家庭的税收负担。如上例的甲、乙两个家庭,假设收入水平、收入来源、费用扣除水平和税率不变,承上例。但是将费用扣除设计为单独申报扣除1600元,联合申报扣除3200元,则两个家庭的纳税情况如下:

表5收入水平均相同的两个家庭的纳税比较

家庭收入应纳税额

单独申报联合申报

甲丈夫每月工资收入2500元

妻子每月工资收入1000元(2500-1600)×10%-25

=65(元)(3500-3200)×5%

=15(元)

乙丈夫每月工资收入3500元

妻子失业,无工作无收入(3500-1600)×10%-25

=165(元)(3500-3200)×5%

=15(元)

从表中可以看出,如果有了联合申报方式,两个同等纳税能力的家庭的税收负担基本持平。至于哪一种申报方式更合适,有赖于纳税人根据自己的收入以及税收制度的规定作出选择。

4.统一费用扣除标准

按照税收公平原则的要求和WTO的税收国民待遇原则,在设计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制度时应给予本国公民和外籍个人同等待遇,而从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制度而言,外籍居民规定的单独扣除费用的内容是违背这一原则的。市场经济的发展决定了微观经济主体的竞争是不可避免的,而这种竞争应该基于一种公平的税收环境,这就要求政府在税制改革过程中应尽快统一内外有别的税收制度,从而实现税收的公平。

四、完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的配套措施。

1.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

税收是一个操作性很强的工作,一个税种在社会经济中所起的作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税务机关对该税种的征收管理能力。目前我国还不具备对个人收入实行有效监控的能力,并且信用不发达、征管手段还比较落后,信息化在税收征管中的运用尚处于起步阶段,国家虽然已经对居民的银行储蓄存款实行了实名制,但银行与税务机关的联网工作尚未展开。这种状况说明,我国目前还不适合选择综合所得课税模式,而应选择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在这一前提之下,可以考虑将工薪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具有较强连续性、经常性的收入列入综合所得的征收项目中;而对于财产转让、特许权使用费、利息、红利、股息等其他所得,仍然按照比例税率进行分项征收。

2.抓好申报纳税,强化代扣代缴。

2005年9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办法》中明确提出了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思路,要求建立个人收入档案制度、代扣代缴明细帐制度、协税制度和逐步实现全员全额管理制度。“个人收入档案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全员全额管理”将意味着,每一个纳税人都将被建立一个专门的档案,实现个人收入“一户式”管理,不管你的收入是否达到纳税标准,都应该要进行纳税申报。《办法》中还提出,要社会各部门协税,税务机关应重点加强与公安、检察、法院、工商、银行、文化体育、财政、劳动、房管、交通、审计、外汇管理等部门的协调配合。

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法主要有两种:申报法和代扣代缴。据了解,“代扣代缴明细帐制度”已经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开展了先期的试点工作,也就是税务机关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要求扣缴义务人按规定报送其支付收入的个人所有的基本信息、支付个人收入和扣缴税款明细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并对每个扣缴义务人建立档案”的一项制度。“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双向申报制度”和“与社会各部门配合的协税制度”同样在具体实践中已经初露端倪。

各地应根据不同地区的情况,结合不同行业的特点,强化代扣代缴,实行源泉控制。各征收机构应选择行业,狠抓落实“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的执行情况。同时,应进一步明确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以加强对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法律约束。目前,全方位、深层次落实代扣代缴是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最有效的途径。在此基础上,要尽快规范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制度,在条件成熟情况下,推行个人所得税双向申报制度。

3.大力推行信息化和源泉课征相结合的办法。

在目前已实行储蓄存款实名制的基础上,尽快实行“银税联网”,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和解决税源不透明、不公开,不规范的问题,提高税收征管效果。同时改革金融体制,严格控制现金流通,增加信用程度,实现所有个人收入都必须通过银行结算,以减少个人所得税的偷税行为。

4.强化执法力度。

众所周知,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查管偏松,处罚不力。参照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严管重罚是行之有效的途径,严管就是政策设计要严密,法律制度要健全,征收管理要严格。重罚就是对违犯税收法律制度的行为,处罚要严厉,使之产生强烈的震慑效应,以严管重罚来约束纳税人的行为,减少税收流失,增加财政收入,从而达到个人所得税设计的目的。近期,应尽快制定和惩处偷漏个人所得税的有关法规以及具体规定。明确有关单位对税务部门配合的法律责任。条件成熟时,可设立税务法庭,加强税收执法力度,加大偷逃税的各种成本和风险。

主要参考文献:

[1]孟红,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几点思考,《税务研究》,2002.11;

[2]《个人所得税制国际比较研究》,蔡秀云著,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年版;

第6篇

一、个人所得税的界定

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均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以个人为单位的分类所得税制,将个人取得划分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等11类。

二、我国个人所得的税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在1980年个人所得税制的基础上,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围绕起征点经数次修订演变而来。尽管30余年间个税征收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伴随着中国经济的腾飞,物价水平不断提高,个人所得税的缺陷日益突出。目前,我国个税存在的主要问题为个税占税收总额比重偏低;税基狭窄,费用扣除缺乏科学性,有失公平;征管制度有待健全,偷税漏税现象比较严重;调节贫富差距的功用逐步减弱。

(一)个税占税收总额比重过低

(二)税基狭窄,费用扣除缺乏科学性,有失公平

中国现行个税主要采用分类征税模式,基准狭窄,即将应税所得分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11类应税所得。这种征收模式计算简单,分别从源泉扣缴,适合于改革开放初期收入来源小且单一的情况。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纳税人收入来源的多样化和复杂化,若不及时调整个税分类,灵活、科学征税,容易出现多征、乱征的现象。目前,个税扣费一般只考虑个人日常支出情况,忽略了家庭相关因素、地域收入差异等影响,加重工薪阶层的负担,难以实现个税公平原则。同时,经济形势日新月异,个人纳税能力影响较大。费用扣除标准长期不变,滞后于经济的变化,现今通货膨胀、居民支出上涨,该享受低税负的人群不得不承担较高税负。

(三)征管制度有待健全,偷税漏税现象比较严重

第7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使用功能 个税改革等

改革个人所得税制,实质就是在目前分类计征基础上,加上年终综合汇缴环节。而汇缴环节将最终决定税款的真正数额。在收入发生时的预征环节,仍以个人作为计税单位,而年终综合汇缴环节则以家庭作为计税单位。年终综合汇缴能够实现家庭所有成员在纳税年度内,在不同时点、从不同来源所获取的所得税的汇总。以家庭单位计税,无疑会更直接地帮助中低收入人群。一个单身汉收入4000元,可算是中等收入者。而夫妻两个人各收入4000元的家庭,如果他们要赡养两个老人、一个孩子,那么他们其实是低收入家庭,如果以家庭计税,上述家庭也许可以少缴纳个人税,以起到税收调节收入的目的。

一、征收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

(1)征收个人所得税,需要有一套完整准确的纳税人收入信息,要建立统一的纳税人税务代码制度,使收入信息汇总成为可能。相关部门共建信息系统,保证纳税人收入信息的准确性。这一信息系统不仅要涵盖纳税人的所有收入信息,还要将其财产、消费等信息纳入其中,便于与收入信息交叉比对。此外还需严控现金交易,防范收入信息遗漏及偷逃税行为。

(2)近年来,工薪税几次提高起征点,由起初的800元提高到目前3500元,而其他个税起征点没有相应提高。比如稿酬,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实际税率将达到14%,这就是说一个月薪3500元的工薪族,可以不交个税,而每月有固定稿酬3500元的作家,就要交490元的个税。再比如,自由职业者,对他们征收个税还应免除为获得收入的支持部分,即相当于企业的成本和费用。这样才能着实解决税赋公平的问题。

(3)中国个税不是按家庭年收入计征,没有考虑家庭负担情况。如果一个家庭有三口人,就一个劳动者工资为6000元,全家交145元个税。另一个三口之家三个人都有工作,每个人工资6000元,全家应交435元个税。家庭收入相差12000元,人均收入相差4000元的家庭,个税差额仅290元。如果再加上医疗开支,个税对低收入家庭更是不公。因此要尽快建立按家庭年综合收入计征的个税制度。

二、个人所得税改革面临的争议点分析

(1)首先,3500元免征额是否与现实脱节。由于当前中国国情普遍存在的城乡和区域发展差距,“一刀切”的标准已明显与现实脱节。比如发达地区与落后地区收入差距巨大,但个税抵扣标准却一样,这就造成了低收入人群多交税,高收入人群少交税,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逆向调节”的作用。

(2)对于高收入群体、个体工商户等个税征缴不力,个税基本沦为“工薪税”。根据现行制度,应税所得项目包括工资薪金、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等11大类。但由于工资薪金以外的个税征缴不力,实行源泉扣缴的工资薪金所得税成为个税的“主力”。

(3)近年来工薪所得税在个税总收入中的比重一直高达六成左右。高收入群体都是通过投资、经营等方式赚钱,收入很高却避免缴税,而大部分中低收入者基本依赖工薪收入,个税在调节收入差距方面没能发挥应有作用。

三、建立纳税人识别号的意义所在

(1)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建立“纳税人识别号”。建立“纳税人识别号”有利于促进税收征管的信息化,为中国由分类制个税向综合制个税过渡创造条件。

(2)“纳税人识别号”是税务部门按照国家标准为企业、公民等纳税人编制的唯一且终身不变的确认其身份的数字代码标识。建立“纳税人识别号”是国际通用的税收征管方式,就是给企业和公民个人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纳税“代码”。

(3)纳税人识别号应加快由分类制个税向综合制个税调整、由源头代扣代缴向个人家庭申报转变的改革步伐。“纳税人识别号”制度的建立,有助于用“纳税人识别号”串联起各方面的信息,实现“信息管税”,从而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打下坚实基础。

(4)建立“纳税人识别号”只是促进税收信息化管理的初始条件。要真正实现涉税信息的整合,不是建立一个识别号就能解决的,还需要社保、公安等多部门的配合。

(5)打通各部门代码体系,可以产生强大的“化学反应”:一方面,税务机关只有掌握完整纳税信息,才能保证税收的公平合理,通过掌握不动产登记、缴纳社保、大额交易等“涉税信息”,税务部门可以更好地判断纳税人是否逃税;另外,一旦纳税人逃税,税务机关就可以把该纳税人的“失信信息”提供给银行、保险机构和公安部门,对于社会诚信的建立也可以起到积极作用。

(6)应加强各部门的信息共享程度,打破信息孤岛局面,要求金融机构和政府部门向税务部门提供与个人收入相关的信息,为家庭申报、综合制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方式创造条件。

第8篇

自1989年研究生毕业后,计教授一起从事财税理论和政策、可持续发展经济学的教学和科研工作。出版了个人学术专著数部,主要有《个人所得税政策和改革》、《生态税收论》。百余篇,主持参与财政部、教育部、亚洲开发银行、世界银行与中国政府合作研究课题多项。曾获教育部优秀青年教师资助计划特别资助,霍英东教育基金会高等学校优秀青年教师奖、北京市第七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国家税务总局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财政部跨世纪学科带头人、北京市青年学科带头人、北京市优秀青年教师和青年骨干教师等奖励和荣誉称号。

计金标教授在税收理论和政策研究方面最主要的成就在以下几个方面:

对环境税收理论和政策的研究。他从1995年起开始发表关于环境税收方面的论文,并将之作为博士论文的研究题目,后将成果以专著《生态税收论》形式出版。专著中对站在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对生态税收的基本要领和研究的理论基础,在我国需要研究的问题等进行了系统的研充提出了一个理论研究框架。他认为二十一世纪是生态世纪建立生态税制是新世纪对我国税制建设提出的一个基本要求之一。计教授的论文及专著出版后成为该领域最前沿的研究成果,被广为引用成为我国在此学术领域的带头人。

对个人所得税理论和政策的研究。1996年他出版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和改革》是我国在个人所得税领域的第一本理论专著。该书系统研究了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原理,探讨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模式问题,提出我国应向综合与分项相结合的模式转换,研究了我国当时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揽子改革方案。其中关于个人所得税目标定位的观点、个人所得税管理权限的观点都得到了税收理论界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同。

关于遗产税问题。他是国内建国以后第一个系统研究遗产税的学者。早在研究生时期就以遗产税作为硕士论文,并发表了一系列论文。在1989年时他就认为到20世纪末我国有条件和有必要引进遗产税。尽管由于种种原因该税至今仍未开征,但在1994年的税制改革中遗产税已被列入到14个税种之中。

对税务筹划的研究方面,他是国内较早呼吁从战略角度重视企业税务筹划的专家。在对企业是否有权进行税务筹划还未成定论时,他就提出MBA课程以及高校尤其是财经高校财务、会计、税务等专业必须开设“税务筹划”课的意见。他出版了国内第一批《税收筹划》教材,并列入国家“十五”、“十一五”规划教材。该教材得到了广泛的使用,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