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3-13 11: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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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人民银行在内部审计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离任和履职审计经验,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为健全干部监督机制,同时为党委选拔任用领导干部提供参考依据,人民银行1999年了《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规定分支机构、重要业务部门、行属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离任时,由内部审计部门对其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计,确认其承担的责任。2005年,人民银行又了《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审计制度》,要求在领导干部任期内,对其履行管理职责情况进行审计评价,促进其依法、公正、高效地履行职责。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进一步明确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依规对本单位的预算管理、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二、基层央行经济责任审计要素分析
(一)明确界定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
人民银行的基本活动是经济活动。人民银行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如何清晰界定审计内容是一项值得思考的问题。如果内容扩大到人民银行所有经济活动,大而全的经济责任审计分散了审计注意力,耗费了审计资源。如果内容仅限于财务收支情况,则显然过于侠窄,不利于发挥内部审计在干部监督管理中的作用。结合人民银行离任和履职审计,建议对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可以包括:执行金融法律法规、金融宏现调控政策和规章制度情况、执行财政经济法体法规情况、财务收支核算情况、重大经济活动决策与执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性、有效性和风险管理情况以及个人廉洁自律情况等。
(二)突出对重大经济决策的关注
人民银行离任审计对重大决策一直有所关注,离任审计制度中提及的“重大事项”包括大额信贷资金运用、金融风险处置、预算资金分配、大额财务开支、基建立项与变更、大宗物品采购等。人民银行可以根据决策的重要性和影响程度,确定下列事项作为重大经济事项:经费预算分配、执行和调整,重大经济合同签订,大额信贷资金运用,大额国库资金的拨付、退库,大额财务开支,大宗固定资产、设备购置及大型修缮工程,大宗固定资产的处置,大型基建工程的招标采购,基本建设项目,重大未决经济诉讼,群众反映大的事项。审计应当围绕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内容的合法性、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程序的规范性、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效果的真实性、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资料的完整性进行。
(三)经济责任审计立项的特点
目前,人民银行开展的离任审计具有委托性的特点,立项依据是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干部调整计划发出的“离任审计建议书”,经行领导批示后内部审计部门实施。履职审计立项具有自主性的特点,内部审计部门拟定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审计计划,报行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正确看待对廉政情况的审计
开展经济责任审计,不宜回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否则不能体现经济责任审计对干部监督管理的宗旨。经济责任审计涉及干部廉洁内容,应不同于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廉政监督的方式和手段,也不能替代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对干部的廉政监督考核。经济责任审计仍然是从内部审计的视角对干部廉政情况进行监督,围绕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的财务收支核算和重大经济决策进行。内部审计部门可以采取在审计现场召开座谈会、设立意见箱、公布电话、征求意见在民主测评中设计内容等方式,了解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廉政情况。内部审计部门通过对财务收支和重大经济决策的审计,获取相关情况或线索,筛选后进行进一步核实。可以包括:领导干部是否有长期借用公款未及时归还以及长期占用国家资产情况。是否未经批准,私自出国考察,有无超标准违反规定使用公车,有无利用职权收受和索取有关人员礼金、回扣等贿赂问题,有无转移、挪用国有资产为个人或者牟取私利的问题。015年第4期下旬刊(总第586期)时代金融TimesFinanceNO.4,2015(CumulativetyNO.586)
(五)对经济责任进行多层次界定
《中国人民银行内部审计操作规程》对审计责任的认定,主要是对审计中发现的重要问题,确认审计对象所应负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参考政府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人民银行对经济责任可以区分四组关系:一是前任责任与现任责任。前任责任指针对被审计事项,被审计者之前所有与之所处相同岗位的领导应承担的责任。现任责任指被审计对象在其任职期间内的责任。二是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集体责任是指由被审计者所处领导集体应当承担的责任。个人责任则是指被审计者应当承担的责任,领导干部在集体领导中作为全面负责人,应当承担集体责任中的主要个人责任。三是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直接责任指被审计对象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其形成问题和造成损失起直接作用的行为;间接责任主要是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管理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期内由自己负责分管的事项。由于监管不力,疏于管理等原因,造成的各种经济问题应承担的除直接责任以外的责任。领导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其任期内虽然没有直接管理有关部门或事项,但由于该单位的所有行为都在其职责范围内,因而对其没有直接管理的部门或事项出现的各种经济问题都应当承担的除直接责任以外的责任。四是过失责任与故意责任。过失责任是责任人应当履行的职责或监督而没有履行和实施监督,导致重大经济损失后果发生的行为;故意责任是指责任人超越职权搜自决定、处理无权决定、处理的经济事项或者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导致经济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完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机制举措
(一)完善制度建设,加大执行力度
只有健全审计结果,运用相关制度完善制度环境,审计结果运用才能有据可依、有章可循。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工作制度,并加大执行力度。进一步明确内审、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等各部门和个人在运用审计结果工作中的目标原则、方式、责任、要求和考核检查办法等,推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二)健全审计结果运用的组织协调机制
加强纪检监察、审计、组织人事等各部门之间的组织协调力度。一是要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细化其在审计结果运用方面主职责,如研究制订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方面的规章制度,跟踪检查,交流通报各部门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和审计结论落实情况,协调解决结果运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等。二是要明确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各成员单位关于审计结果运用情况什么时候应反馈、如何反馈、责任如何追究等。
(三)进一步营造审计结果运用的良好环境
只有营造基层央行内部重视审计工作,认可内部审计结果的良好氛围,才能提高内部审计结果运用的质量,提升内部审计工作的成效。央行内部审计部门需积极主动争取各方的重视。一是要做好宣传工作,通过各种形式,积极宣传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义、内部审计的理念,提高被审计单位各职能部门对内部审计“免疫系统、功能的认识”,增强对内部审计根本目的(为单位增加价值、为各部门提高内部管理水平服务)理解。二是可以把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突出的部门和个人通过一定形式进行推广,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四)建立任中和离任相结合的监督机制
“先审后离”原则未真正落实是基层央行审计部门人员中认为影响审计结果运用的重要因素。目前,基层央行“先离后审”的情况仍十分普遍,要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效果,使其真正成为人事组织部门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应逐步建立起任中和离任相结合的审计监督机制。将审计监督关口前移,在届内至少进行一次经济责任审计,实现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实时监督,又可缓解内部审计部门在领导干部集中换届时成批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工作压力,化整为零,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五)注重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质量的提高
【关键词】任中经济责任审计;风险导向审计;初步探讨
账项基础审计、制度基础审计、风险导向审计是审计发展的三个阶段。风险导向审计是以被审计单位风险评估为基础,综合分析评审影响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的各因素,并根据量化的风险水平确定实施审计的范围、重点,进而进行实质性审查的一种审计方法。本文从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下文简称任中审计)不同于财务收支审计和离任审计的特点出发,探讨在任中审计中引入风险导向审计动因、具体应用及任中审计中引入风险导向审计面临的挑战。
一、在任中审计中引入风险导向审计的动因
在任中审计中引入风险导向审计是任中审计区别于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和财务收支审计的特点与风险导向审计方法优点的有益结合,推动任中审计由传统审计向现代审计的转变。
(一)与离任审计相比,任中审计具有三个特点
1.任中审计更强调事中监督
任中审计是指在经济责任人任职期间的某一时点对其任职以来到审计时间点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既是对既定履职情况进行客观评价,更是通过对前期的履职情况的评价,揭示出企业运营过程存在的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和风险。任中审计,为保证经济责任人整个任职期间资产安全,资产保值增值,提高经济效益提供了一项有效的事中监督机制。
2.任中审计更着眼于预防监督
任中审计,虽然也对经济责任人履职情况进行评价,但是其评价是对前期履职情况的阶段性评价,而非盖棺定论。因此任中审计目标虽然也涵盖履职情况评价但更多的应该着眼于发现问题、揭示风险,充分发挥其预防、教育、规范、监督的作用,尽可能减少损失。任中审计的根本着眼点应该是预防风险扩大、防微杜渐。
3.任中审计成果更易落实整改
任中审计“确认业绩、揭示问题、完善监督、改善管理”,是新形式下对经济责任人实施间接控制和监督的重要措施。开展任中审计可以充分发挥审计的威慑作用,有利于经济责任人廉洁自律,达到企业与经济责任人双赢的目的,有利于上级监督管理部门及时了解干部的各方面能力,客观公正的考察选拔。正因如此,任中审计发现的问题、揭示的风险被审单位整改压力更大、整改效果也更明显。
(二)与财务收支审计相比,任中审计更具高度、全局性
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是任中审计的一项基本内容。财务收支的专项审计主要关注的是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财务支出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和资产安全完整性。任中审计关注的屡职期间经济指标情况、经济活动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重大决策及效益情况,国有资产管理、使用、保值增值情况,以及廉正情况。从审计关注的重点可以看出任中审计更具高度、全局性。
风险导向审计在指导思想上更注重与组织目标的契合,要求内审人员从战略系统观的角度对组织面临的风险进行分析、测试和评价,以确认组织的风险控制是否保持在可接受水平之上;在具体的审计思路上,运用“自上而下”的思路,实施战略风险和经营风险导向下的逻辑推理,以确定实质性测试的时间、范围、重点和程序;在审计重点上更注重于对整个组织运营环境和所面临风险的分析;在审计方法上,风险导向审计广泛运用分析性测试方法,对收集到的有关资料进行综合分析。
基于对任中审计不同于离任审计、财务收支审计的审计内容、审计目标的认识,结合风险导向审计的优点,在任中审计中引入风险导向审计更容易实现任中审计的事中监督、着眼预防,从更具高度和全局性揭示风险,出具审计报告。
二、风险导向审计在任中审计中的应用
风险导向审计在任中审计中的应用,主要是在计划组织实施任中审计时贯彻风险导向审计的理念,遵循风险导向审计的方法程序。下面以某市级通信企业负责人任中经济责任为例,分析风险导向审计在任中审计中的运用。
(一)任中审计的总体风险评估
通信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性行业,受到国家整体经济形势的影响,整体经济好坏会影响着企业与个人对通信服务的需求,进而影响通信行业整体发展状况。通信行业环境在行业监管强弱、竞争强弱等方面对通信行业运营商发挥作用。运营商规模大小、实力强弱、在某一地区的竞争地位左右着运营商对经营行为与经营策略的选择。运营商作为国有控股企业,业绩考核的压力层层传递到每一个具体的运营企业。业绩考核作为企业领导升迁、奖惩、评价依据,象一根无形的指挥棒,左右着企业经营层对具体经营行为的选择。通信行业转型,不断挑战着领导对新业务的认知能力、对新风险的把控能力。从总体环境、行业环境、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业绩考核压力等内部环境出发,在任中审计中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企业的总体风险:
1.新业务带来风险
(1)转型业务。转型业务是运营商由服务提供商向综合信息运营商转变的选择,是在面临语音业务流失情况下,对自身产品服务的一次突破。尽管所提供转型业务依托于原来提供服务的通信行业之上,但是更多进入的是通信行业与其他行业的边缘地带。企业对业务发展模式的选择伴随着不同的新风险。
(2)移动业务。企业进入移动业务领域,缺乏移动业务实际运营经验,对移动业务发展规律认识有一个渐进的过程,会面领新的挑战。移动业务更多的是针对个人消费者,对消费者消费行为分析不彻底,可能导致新增用户缓慢,旧用户流失加快风险。在全业务发展中,融合套餐设计、分摊政策是否合理,融合套餐的推广,是否会存在加速移动业务对自身固网客户价值替代等风险。
2.庞杂的IT支撑系统带来的风险
通信运营商各类系统多,各个系统间数据流转、钩稽关系建立复杂。比如电信缴费充值卡,从制卡出售到用户消费先后经历了电信卡平台系统、充值到个人帐户进入销帐系统、消费后系统销帐,在财务上先后反映为电信卡余额、预存款余额,以及对用户欠费的冲销。 3.业绩考核压力带来的风险
绩效考核与企业负责人的奖惩升迁关系密切。由于整体环境带来的行业继续增长的压力,股票市场上股东对投资回报的要求带来的利润的压力和压缩成本费用的压力,都可能导致负责人在经营策略选择上对高风险项目的产生偏好。同时,业绩压力大小,容易成为企业负责人突破内部控制,经营决策、会计处理凌驾于内控制度之上,造成总体风险偏高。
(二)任中审计的报表层次和认定层次风险评估
在评估了被审计单位的总体风险后,将识别风险与认定层次可能发生的错报领域相联系,考虑识别的风险造成后果的程度是否重大。同时考虑对识别的风险导致财务报表重大错报的可能性。根据识别的总体风险,在任中审计中应该重点关注以下报表层次和认定层次风险。
1.识别的新业务风险,可能带来的认定层次风险
(1)收入的分类、准确性、完整性、截止认定恰当与否。在审计中重点关注收入的是否记录到恰当的分类,记录的金额是否准确,是否所有发生的新业务均已经包括在内,所有确认的收入均是当期应该确认的收入,是否存在提前或延后确认收入情况。
(2)应收账款、预收账款存在、权利、完整、计价恰当与否。在审计中重点关注是否按照资产、负债确认的条件合理确认了新业务的应收、预收账款;是否存在未遵循事先确认的计费规则,对不应该确认收入的部分确认了收入,从而虚增应收账款;预收账款按照系统的合理的方法分摊确认收入,是否存在提前或延后确认收入导致的预收账款的虚减与虚增。
(3)系统集成业务尤其应该关注固定资产的存在和权利:企业投资的固定资产是否存在(因为系统集成业务形成的固定资产很多在客户端,可控性比较弱),对记录的固定资产的拥有和控制的权利是否充分。
评估以上认定层次的风险重要程度,是否对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2.考核压力带来的风险,可能带来的认定层次风险
(1)收入的发生、截止认定。发生的认定主要考虑被审计单位是否严格执行拆机规定,对超过拆机时限的是否及时拆机情况。因为电信业务的特点大量的采用用户预存款模式发展业务,在面临考核压力的情况下,更可能采用提前分摊预存款,或者将本应该分期确认收入的业务列作一次性收入,提前确认。
(2)成本费用的截止、完整、分类认定。在面临收入压力大,成本费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企业的经营者可能通过分类将一类费用计入另外一类费用,影响分类认定;将已经发生的费用部分确认为当期部分计入以后各期,影响完整性认定;同时将本期发生的成本费用全部在下期确认,违反权责发生制基础,影响成本的截止认定。
(3)被审计单位在面临考核的压力时候,可能采取尽可能的多确认收入、提前确认收入,同时延期确认成本。随着压力的进一步增大,利润的真实性风险将凸显。
评估以上认定层次的风险重要程度,是否对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三)任中审计的进一步审计程序
根据以上识别的报表层次重大风险和认定层次重大风险,进一步实施审计程序。对IT支撑系统带来的报表层次风险要关注系统的并行记录、验收报告或者借助外部IT专家的力量对系统的可靠性进行评估;同时应该关注是否建立业务数据与财务记录的日常稽核制度;对IT系统的有效性进行穿行测试,发现问题。对根据认定层次风险重要程度确认的报表层次的风险,以及其他认定层次风险,根据风险重要程度对所有重大的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设计和实施合适的实质性程序,合理应对风险,实质性程序与传统审计方法程序类似,在此不再赘述。
通过以上风险识别、评估、应对的程序,审计人员应该基本明确在被审单位任中审计中应该关注的重点、从整体上对被审计单位风险作出合理的审计判断。从实现任中审计目标对企业负责人任期内业绩进行评价、发现问题、揭示风险,利于被审计单位的整改和对以后业务发展中的风险防范。在任中审计中引入风险导向审计可以使内审的出发点处于更高的高度,避免陷于某个具体事项的会计处理上。
三、任中审计引入风险导向审计面领的挑战
1.对任中审计所揭示风险缺乏明确风险评价体系
任中审计缺乏统一、具体的经济责任界定标准和评价标准,评价尺度难以把握。审计评价是任中审计的基本内容。在对被审计单位收入、费用、资产、负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审计中所揭示出的风险以及被审计单位对所揭示风险已经采取的部分措施的有效性,以及所产生的经济后果,难以以明确的风险评价体系进行评价。
2.内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
在任中审计引入风险导向审计,不但要求审计人员必须具备良好审计基础素养,对任中审计的审计目标、审计内容有准确的认识和定位,同时必须具备以风险导向审计理念开展审计工作的能力,将风险意识始终贯穿于审计过程中的各个阶段。更好的立足于“上”,统观全局,对被审对象的面临经济环境、行业环境、公司内部环境有充分透彻的认识。这对内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内部控制机制是否有效
内部控制机制有效,是任中审计中引入风险导向审计的必要基础。随着2008年新《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颁布实施,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重视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但是,目前仍然有很多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不够完善,或者虽然已经制定了详细内部控制制度,但是并未真正实际执行。公司是否进行内控制度的自评估,以及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应对企业发展中识别的风险。如果从风险评估中就发现被审单位内部控制相当薄弱,那么接下来的审计中就无法采用风险导向的审计方法开展审计工作。
4.内审人员独立性对风险导向审计重要影响
内审人员相对独立性对于内审人员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进行审计评价至关重要。内审人员应该站在独立的立场上,对企业面临的内外部环境进行分析,对在风险评估过程中风险识别的充分性、风险评估的恰当性进行审计判断,不偏不倚。对揭示的风险,根据风险的重要程度,实施恰当的进一步程序。因此在组成审计组时,要充分考虑成员对于被审单位的独立性,避免因独立性对风险导向审计造成重大影响。
参考文献
刘俊.关于风险导向审计的几点思考[J].湖北农村金融研究,2010:(3):58-59.
王冬莲.关于企业内部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的探讨[J].经济研究导刊,2009(12):
101-102.
邹杰.刍议国有企业负责人任中经济责任审计[J].审计月刊,2006(6):45.
方爱珍.关于开展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的思考[J].闽西职业大学学报,2004(6):
14-16.
周翔.对人民银行实施风险到乡审计的思考[J].金融纵横,2010(3):57-59,72.
安晓蓉.浅谈我国现代风险导向审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西部金融,2010(3):
63-64.
(3)系统集成业务尤其应该关注固定资产的存在和权利:企业投资的固定资产是否存在(因为系统集成业务形成的固定资产很多在客户端,可控性比较弱),对记录的固定资产的拥有和控制的权利是否充分。
评估以上认定层次的风险重要程度,是否对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2.考核压力带来的风险,可能带来的认定层次风险
(1)收入的发生、截止认定。发生的认定主要考虑被审计单位是否严格执行拆机规定,对超过拆机时限的是否及时拆机情况。因为电信业务的特点大量的采用用户预存款模式发展业务,在面临考核压力的情况下,更可能采用提前分摊预存款,或者将本应该分期确认收入的业务列作一次性收入,提前确认。
(2)成本费用的截止、完整、分类认定。在面临收入压力大,成本费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企业的经营者可能通过分类将一类费用计入另外一类费用,影响分类认定;将已经发生的费用部分确认为当期部分计入以后各期,影响完整性认定;同时将本期发生的成本费用全部在下期确认,违反权责发生制基础,影响成本的截止认定。
(3)被审计单位在面临考核的压力时候,可能采取尽可能的多确认收入、提前确认收入,同时延期确认成本。随着压力的进一步增大,利润的真实性风险将凸显。
评估以上认定层次的风险重要程度,是否对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三)任中审计的进一步审计程序
根据以上识别的报表层次重大风险和认定层次重大风险,进一步实施审计程序。对IT支撑系统带来的报表层次风险要关注系统的并行记录、验收报告或者借助外部IT专家的力量对系统的可靠性进行评估;同时应该关注是否建立业务数据与财务记录的日常稽核制度;对IT系统的有效性进行穿行测试,发现问题。对根据认定层次风险重要程度确认的报表层次的风险,以及其他认定层次风险,根据风险重要程度对所有重大的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设计和实施合适的实质性程序,合理应对风险,实质性程序与传统审计方法程序类似,在此不再赘述。
通过以上风险识别、评估、应对的程序,审计人员应该基本明确在被审单位任中审计中应该关注的重点、从整体上对被审计单位风险作出合理的审计判断。从实现任中审计目标对企业负责人任期内业绩进行评价、发现问题、揭示风险,利于被审计单位的整改和对以后业务发展中的风险防范。在任中审计中引入风险导向审计可以使内审的出发点处于更高的高度,避免陷于某个具体事项的会计处理上。
三、任中审计引入风险导向审计面领的挑战
1.对任中审计所揭示风险缺乏明确风险评价体系
任中审计缺乏统一、具体的经济责任界定标准和评价标准,评价尺度难以把握。审计评价是任中审计的基本内容。在对被审计单位收入、费用、资产、负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审计中所揭示出的风险以及被审计单位对所揭示风险已经采取的部分措施的有效性,以及所产生的经济后果,难以以明确的风险评价体系进行评价。
2.内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
在任中审计引入风险导向审计,不但要求审计人员必须具备良好审计基础素养,对任中审计的审计目标、审计内容有准确的认识和定位,同时必须具备以风险导向审计理念开展审计工作的能力,将风险意识始终贯穿于审计过程中的各个阶段。更好的立足于“上”,统观全局,对被审对象的面临经济环境、行业环境、公司内部环境有充分透彻的认识。这对内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内部控制机制是否有效
内部控制机制有效,是任中审计中引入风险导向审计的必要基础。随着2008年新《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颁布实施,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重视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但是,目前仍然有很多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不够完善,或者虽然已经制定了详细内部控制制度,但是并未真正实际执行。公司是否进行内控制度的自评估,以及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应对企业发展中识别的风险。如果从风险评估中就发现被审单位内部控制相当薄弱,那么接下来的审计中就无法采用风险导向的审计方法开展审计工作。
4.内审人员独立性对风险导向审计重要影响
内审人员相对独立性对于内审人员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进行审计评价至关重要。内审人员应该站在独立的立场上,对企业面临的内外部环境进行分析,对在风险评估过程中风险识别的充分性、风险评估的恰当性进行审计判断,不偏不倚。对揭示的风险,根据风险的重要程度,实施恰当的进一步程序。因此在组成审计组时,要充分考虑成员对于被审单位的独立性,避免因独立性对风险导向审计造成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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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爱珍.关于开展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的思考[J].闽西职业大学学报,2004(6): 14-16.
一、注重大局,突出抓好宏观政策执行情况审计监督
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是审计工作的重要职责。审计机关要把保障上级关于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作为重要任务来抓,保证政策落实到实处;同时,还要关注和反映执行政策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把揭示问题与推动完善制度、促进当前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结合起来,确保中省市的决策部署落实到位。
二、注重改革,突出抓好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
财政审计,是审计机关的永恒主题,审计部门要在积极构筑财政审计大格局的总体框架下,坚持“监督体现服务,制约体现促进”的理念,围绕政府预算体系建设,切实整合审计资源,搞好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做到年年有重点,年年有成果。不断提高预算执行效果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财政资金合规、高效使用。预算执行审计过程中,特别是要抓好预算执行单位“三公”经费及会议费的审计监督,对审计查出的问题要认真组织整改,促进“三公”经费及会议费预算、管理、使用制度的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切实降低行政运行成本、厉行节俭、减少浪费,促进党风、政风进一步好转。
三、注重绩效,突出抓好重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近年来,我县坚持适度超前的发展理念,不断加大对固定资产、特别是重大建设项目的投入力度。审计机关一定要不辜负县委、政府重望,严格按照《定边县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及《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补充意见的通知》进行有效监督,紧紧抓住资金流向这条主线,实施全过程监督,做到及时跟进,同步参与;对那些只图眼前利益,不负责任,不遵守行业章程、不按行业规则办事的设计造价公司一经查出,审计机关除了按照相关财经制度处理处罚外,第一次亮黄牌,提出警告;第二次发现应当报告政府,打入黑名单,不得再进入定边市场。确保建设资金安全高效,真正将政府性投资项目建成效益工程、廉政工程、民心工程。
四、注重民生,突出抓好公共服务领域审计监督
今年,我县将在教育、就业、医疗、社会保障、安居工程、社会管理等方面投入大量财政资金,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迫切的一系列问题。如何用好民生资金,使之真正用之于民,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事关人民群众的切实利益。财政资金流向哪里,审计就延伸到哪里,积极主动地创造性开展工作,促进各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各单位要积极配合审计机关统一组织安排项目的审计,特别是省、市直接审计的项目,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及早做好配合审计的准备,确保不发生问题。
五、注重责任,突出抓好领导干部履职情况审计监督
国有控股商业银行现阶段对分行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属于各行内部审计范畴。虽然各行之间在审计形式、内容和方法等方面有所差别,但基于我国相同的银行业经营发展和监管的大环境,其在审计中存在的问题却是基本相似的。
(一)经济责任审计开展的种类较为单一,审计的监督作用发挥不充分
目前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对分行负责人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形式主要以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为主,其他如任中审计、履职审计和强制休假离岗审计等开展得非常少。而离任审计的实施,还是因为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对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用的准入资格有硬性要求,也就是说是对分行负责人任用时必须要做的审计项目。这样就可以说,从审计发起动机角度来看,目前对分行负责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基本上就是被动开展的。这种审计的主动性的缺失,必然对审计的效果、质量存在一种不可预计的损伤。随之审计的监督评价作用也难以得到充分地发挥。
(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时效性不强,弱化了审计的效果
在目前情况下,由于种种原因,对于分行负责人“先审后离”的离任审计原则很难得到落实,绝大部分情况是“先离后审”。即在人力资源部门已决定了被审计人升职或调动等的情况下,才通知审计部门进行离任审计。“先审计、后离任”的原则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经济责任审计有时总是与领导干部任用脱节,审计归审计,任用归任用。而人动时往往还是集中进行,对多名分行负责人离任采取“一揽子”委托审计的办法,同时,时间要求也比较紧张。对于此类“非计划”项目,内部审计部门只能被动接受审计任务,在审计资源的配置上也无法得到最优组合,审计的效果自然无法达到最好。这种以取得审计报告为目的审计工作有时仅仅停留在形式和程序上,审计质量难以保证,审计成果也无法真正运用到干部管理监督中去。
(三)审计由内部审计部门单独开展,未能与其他相关部门形成合力
目前对商业银行分行负责人开展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时,主要形式是人力资源部门安排,内部审计部门组织实施。这种操作方式的不足之处是,审计部门对审计时限内涉及的被审计人党纪和廉政建设情况、是否有重大违规违纪方面的记录或举报情况,以及内外部案件发生情况、干部年度考核情况等较难全面掌握。这些信息往往分散在人力资源部门、纪检监察等部门,对其责任的认定该主管部门也更具权威性。在审计时间紧的情况下,单凭内部审计部门单打独斗,无法对被审计人任期经济责任做出更加全面的评价。
(四)离任审计内容不全面,关联性不强,评价体系不完善
目前,商业银行分行负责人离任审计重点关注的是分行负责人任职期内的经营行为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完成了各项任期目标,而忽视了其任职期内的经营行为对本单位长远发展和未来获利能力的影响。特别是资产风险分析及分行可持续发展分析,现行的离任审计对这种情况并不能给予充分揭示。同时,量化评价指标多以全行经营效益、业务发展指标为主,未能充分突出与被审计人关联性强的指标,因此责任也较难界定。在现场审计中,对相关业务的抽样审计也仅凭审计师主观判断随机抽样,未能突出抽样的科学性、代表性,审计质量难以把握。
二、解决目前经济责任审计问题的对策分析
(一)思想重视,完善制度,丰富经济责任审计方式
实行分行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不仅是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监管部门任职资格审查的需要,也是审计工作自身发展的需要,更是商业银行在新的发展时期加强内控、防范风险、促进发展的需要。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要充分认识对分行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通过完善审计制度,在做好离任审计的同时,进一步推进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单项经济责任审计等审计方式,丰富经济责任审计体系,将审计监督关口前移。加强对分行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促进各级领导干部恪尽职守、依法经营、不断提高自律能力与经营管理水平,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二)科学统筹人事安排,坚持“先审计,后任职”原则,保证审计成果充分利用
商业银行要改变目前存在的离任审计成果转化滞后现象,把审计结果作为选拔干部的重要依据。人力资源部门就统筹安排全年分行负责人离任审计任务,给内部审计部门一个基本准确的安排计划,以便协调安排审计资源,避免因离任审计任务的突然性造成的审计人员左支右绌的现象。对离任审计的成果要合理运用,分行负责人离任必须在离任审计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和鉴定以后,才能确定其离任与否。离任审计过程中,离任者作为被审计对象,应在原岗位接受审计、检查和质询,积极配合和协助离任审计的开展。对于审计查出的问题,应在离任前由其本人加以妥善处理和解决。因工作需要应尽快离任的,应在进行工作交接时同接任者共同研究制定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以保证对存在的问题加以妥善处理。
(三)借鉴国家经济责任审计形式,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
借鉴国家审计的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形式,建立由人力资源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审计等部门共同组成的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由会议负责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组织领导、制度制订、安排实施等工作。在开展各种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力资源、纪检监察部门均派出人员共同组成审计组,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在审计准备阶段,审计组纪检监察、人力资源、审计部门人员各负其责,广泛收集整理对被审计人及所在单位掌握的有关情况,特别是人力资源部门的干部考察结果等,优化组合审计资源、审计信息,保证审计组审计参考依据的广泛性、权威性、准确性。在现场审计实施阶段,各部门人员按所熟悉领域分工开展审计工作,提升经济责任审计的效率和质量,进一步丰富审计成果,改进审计的效果。
关键词:基层央行 内部绩效审计 路径
绩效审计是一种把 “人”与“事”、“问题”与“责任”、“投入与”经济性、效果性、效益性、公平性、环境性”紧紧套牢在一条绳索上的新型审计。国家审计署在《2008——2012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中指出:“全面推进绩效审计,促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财政资金和公共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到2012年每年所有的审计项目都要开展绩效审计”。近两年来各级基层央行紧跟形势要求,凸出开展内部绩效审计探索,取得了初步的成效。但是,绩效审计面临的难点和问题,已成为制约内部绩效审计发展及其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瓶颈,本文从基层央行内部绩效审计的内涵和特征研究入手,结合审计实践,提出化解基层央行绩效审计发展瓶颈的对策,以加快内部绩效审计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路径。
一、基层央行内部绩效审计涵义及其基本特征
(一)基层央行内部绩效审计涵义
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接受委托,履行受托经济责任的监督和评价活动,通过收集、分析审计证据,来评价基层央行执行货币政策、实行金融监管、提供金融服务和进行内部业务管理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公平性、环境性的活动,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促进绩效提高和实现生产力的转化。
(二)基层央行内部绩效审计的特征
基层央行内部绩效审计与财务、业务审计,从审计的目标、对象、标准、方法等比较来看,具有审计目标增值性、审计对象具有广泛性、审计标准具有一定模糊性和复杂性、.审计方法运用具有多样性、审计作用建设性、审计具有较高风险性这“六性”特征:
二、当前基层央行内部绩效审计面临的难点和问题
(一)审计的动力不足。绩效审计的开展取决于各利益集团对这个组织开展绩效审计的动机和需求。从目前基层央行领导干部管理机制来看,没有把领导干部履职绩效状况作为考核领导干部刚性指标,履职绩效好坏与领导干部没有切身的利益关系。
(二)审计的核心理念没有形成。现阶段内审监督很大程度上处于确保联行资金、国库资金、发行基金、信贷资金、财务资金、外汇资金和其他内部资金的安全和防范,关注查漏补缺等浅层次操作层面问题;对支持经济增长和经济结构调整的社会效益,金融服务的产品开发和服务创新的社会潜绩,内控制度的合理性、有效性乃至对决策行为、执法行为和管理行为的效率等方面,内审却很少顾及,更没有上升到管理深层面,即促进本单位执行货币政策、实行金融监管、提供金融服务,提高内部业务管理活动的经济性、效果性、效益性、公平性、环境性的内审核心理念上,导致绩效审计难以取得实质性突破。
(三)缺乏绩效审计指导意见和操作指南。绩效审计准则是内部审计人员衡量、评价审计对象绩效的标准和尺度。但目前内部绩效审计还处于起步阶段,尚未制定出台人民银行统一的绩效审计准则和操作规程。缺乏对绩效审计的职能、目标、原则、内容等的理论指导,缺少审计的方式方法、审计证据、评价标准、审计报告、审计结果的运用等的规范性的标准。
(四)绩效审计主体和客体双方存在畏难情绪。绩效审计扩大了审计鉴证职能,增大了审计评价职能。就审计主体来看,对基层行履职行为和业绩进行判定和评价,背离审计鉴证信息可靠性的本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内审人员政治和业务素质的主观判断,是对审计职业的自我挑战,内审人员工作有畏难情绪,担心绩效评价不当、问题定性不准带来风险和后遗症。就审计客体来看,被审计单位除了担心审计人员技术上的因素外,还有感情因素的原因,害怕绩效审计评价不充分,不恰当会影响切身利益,在心理上存有顾虑,有难言的“不信任心结”。审计一旦涉及到具体人的具体责任,被审计对象对此就会非常计较,软磨硬缠,或会发生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对内审作出的审计评价不予认同的尴尬局面。
(五)绩效审计信息不对称加大。绩效审计的原始信息和绩效审计的证据是开展绩效审计的基础。审计主体只有在获取到充分性、适当性、相关性、可靠性的审计原始信息的基础上,通过整理、综合、分析,才有可能产生科学的审计信息。由于绩效审计的广泛性、复杂性,特别是绩效审计评价非常需要大量运用环境证据来进行佐证证、判断和评价,环境证据它主要来自于取证者的视觉观察,依赖于感官判断,因此加大了审计人员对绩效信息的广度、深度的掌握和信息真实度的判辨难度。审计客体的审计的原始信息相对于审计主体来说,信息不对称具有客观性。
(六)传统内审方法适应不了绩效审计的发展。目前绩效审计仍沿用账项基础审计和内控评价的制度导向审计模式,停留在手工查账和合规性审查上,采取随机抽样抽取样本数量,容易造成选择的重点审计内容不当,导致切入的要害不稳不准不狠等弊端。而绩效审计既要对工作内容的合规性和合法性进行评价,更要对工作手段和效率情况进行评判,需要更多的借鉴和吸收现代经营管理技术,综合运用查账技术和管理技术,进行科学严谨的对比分析。
(一)全面性原则。对领导干部履职情况实施审计评价,事关审计对象个人、部门利益和干部的选拔任用或晋升,内审部门在实施审计评价时必须全面考虑反映审计对象履行职责情况。根据其任职期间在班子建设、组织人事工作(部门负责人履行“一岗双责”职责情况)和党风廉政建设及个人廉洁自律,传达、贯彻国家金融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总行规章制度及上级行的决策,组织参与决策,内部控制管理和业务管理等方面履行职责及审计问卷调查的综合情况进行评价,不附带任何主观臆断和感情因素,使之具有一定的全面性和客观公正性。
(二)量化性原则。对领导干部履职审计,必须紧紧围绕领导干部履行个人工作职责情况作为审计的重点和评价的重要依据。但迄今为止基层人行只有内设科(股)室建立了较为粗线条的部门负责人岗位责任制,基本没有建立单位负责人岗位责任制,没有直接对基层行、部门负责人进行直接考核的量化指标,对领导干部履行职责的审计极易演变成为全面审计或单纯的业务操作审计,很难达到“审事议人”的目的。上级行应尽快制定《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审计实施细则》,细化更为具体的审计内容和量化指标,通过量化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工作业绩和应承担的各项责任,运用可以计算、度量和比较的数字、数据作为对其实施审计评价的依据。
(三)可操作性原则。选择作为审计评价的信息和依据并不是内容和事例越多、数据越庞大就越好,应考虑审计信息的量化及数据获得难易程度和可靠性,利用人民银行现有的审计信息统计渠道或其他审计资源,尽量选择具有代表性的主要内容和综合指标,为实施审计评价提供有效的、可操作性的审计信息和依据。
(四)谨慎性原则。实施审计评价时必须在取得充分的审计证据、可靠的审计事实、有效的沟通交流和客观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坚持实事求是和客观公正,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既及时指出存在的问题,也充分肯定取得的成绩,尽可能采用“写实”的方式进行评价,做到寓评价于叙事之中,避免鉴定式的抽象评价。
二、科学界定履行职责审计的评价标准
对审计对象实施评价,可在科学界定审计内容和评价标准的基础上,采用百分制的方式,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最终通过“全部条件法”和“一票否决法”实施综合评价。
(一)单项评价内容及标准
1.班子建设、组织人事工作(部门负责人履行“一岗双责”职责)和党风廉政建设及个人廉洁自律情况。审阅党委(组)会议、行长办公会议、行务会议(部门会议记录)和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记录、组织人事工作和干部任免资料、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档案资料,抽样率应达100%。单位负责人的审计以班子建设和组织人事工作为主,部门负责人的审计以履行“一岗双责”职责情况为主。审计对象认真完成党委(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任务;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审计调查问卷和审计期限内人事部门对审计对象本人及班子成员(部门负责人本人)的民主测评综合结果符合人事部门年度绩效考核全优标准;严格落实各项思想政治制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量化考评办法(试行)》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达到上述要求此项满分为100分。
如出现未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选拔任用干部的情况占比每上升一个百分点扣1分;民主测评的综合结果称职率在100%-75%之间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1分;未落实各项思想政治制度占比每上升一个百分点扣1分。得分在90分以上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量化考评标准(试行)》定量审计得分在90分以上的可认定为优秀;89-80分和党风廉政建设定量审计得分在80分以上为称职;79-75分和党风廉政建设定量审计得分在75分以上为基本称职;75分以下或称职率在75%以下,未完成党委(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任务,党风廉政建设定量审计单项得分在75分以下和审计对象本人或班子成员的廉洁自律方面发现明显问题可认定为不称职。
2.传达、贯彻国家金融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总行规章制度及上级行决策情况。审计对象所在单位或部门建立和完善公文督办制度,审计对象对上级来文阅(批)示或督办意见明确,规定具体的完成时限,记录齐全;相关部门贯彻落实及时,各种文件资料齐全。达到上述要求此项满分为100分。
如出现审计对象阅(批)示或督办意见遗漏,完成时限不明确,贯彻落实上级精神的相关证明文件资料和记录不齐全的情况,其中任意一项占比每上升一个百分点扣1分。得分在90分以上认定为优秀,89-80分为称职,79-75分为为基本称职,75分以下或未建立公文督办制度认定为不称职。
3.组织参与决策情况。建立和完善党委(组)议事制度、行长办公会议制度和行务会议制度(部门会议制度)、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明确重大事项需集体研究的内容;重大事项经集体研究决策符合制定的规则和程序的要求;任期内无集体研究和决策违规事项,无因决策失误造成经济损失、责任事故或不良后果,重大突发事件上报及时,处置果断有效,未造成任何不良后果;预算安排合理,指标调整报经上级行批准,资金管理与分配严格遵循公开和透明原则,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无暗箱操作的现象;无截留、克扣分支机构费用现象,收支平衡,财务会计报告编制真实、完整,无截留财务收入、私设小金库现象。任期内无债权债务,无挂账超支,无经费遗留问题。达到上述要求此项满分为100分。
如出现相关制度欠完善或遗漏、重大事项集体研究决策不符合程序、决策违规事项、重大事项上报不及时和指标调整未经上级行批准等情况,其中任意一项占比每上升一个百分点扣1分。得分在90分以上、89-80分和79-75分且未造成任何不良后果,任期内无债权债务,无挂账超支,无重大经费遗留问题,对前任遗留问题给予及时解决的可分别认定为优秀、称职和基本称职。得分在75以下,任期重大事项决策失误或未经民主决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责任事故或不良后果,发生严重违反财经纪律或法规的问题和重大经济案件的认定为不称职。
4.内部控制管理。建立和制定了严格的内控管理体系和各项规章制度,关键控制点和风险控制点明确,严格执行行长(部门负责人)对本单位(部门)内控管理负总责,其他领导对分管工作负责,部门内控责任落实到人分级管理的制度规定;重视内控环境建设,按照上级行的制度规定对岗位工作职责、工作程序、业务流程、应急处置预案、岗位职责分工和权力制约机制的全面性和有效性履行检查监督职责,有完整和规范的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风险隐患,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任职期间未出现因内控机制不健全或管理不到位而发生安全责任事故。达到上述要求此项满分为100分。
如出现各项规章制度不够健全或有遗漏;关键控制点和风险控
制点欠明确;因业务发展需要或上级明确要求修订制度而未及时修订;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化解风险隐患和各项检查监督记录不全等情况,但未因内控机制不健全或管理不到位而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其中任意一项占比每上升一个百分点扣1分。得分在90分以上认定为优秀,89-80分为称职,79-75分为基本称职。75分以下或关键控制点和风险控制点不明确,履职期间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认定为不称职。
5.业务管理。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健全,执行到位,操作合规;审计对象严格按制度要求履行应由本人负责的有关审核、审批、督促和检查等方面的职责,无委托或授权他人代办的情况;业务管理和操作无违法违规行为,各项基础业务差错率控制在上级制度允许的误差范围以内,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无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达到上述此项满分为100分。
如出现各项业务管理制度不健全或执行欠到位,审计对象委托或授权他人履行应由本人履行的职责等情况,占比每上升一个百分点扣1分;业务管理和操作的违规行为控制在5%范围内每上升零点一个百分点扣2分;违规金额控制在1%范围内每上升零点一个百分点扣10分;各项基础业务差错率控制在万分之二范围内每上升万分之零点一扣5分;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控制在20%范围内每上升一个百分点扣5分。出现上述问题但未造成不良后果,得分在90分以上可认定为优秀,89-80分为称职,79-75分为基本称职。得分在75分以下或造成不良后果,业务管理和操作的违规行为占比在5%以上,违规金额占比在1%以上,业务差错率在万分之二以上,对存在问题负直接责任在20%以上的,认定为不称职。
(二)综合评价指标及等级分类。综合评价指标分为四个等级: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采用“全部条件法”和“一票否决法”进行确认。“全部条件法”即以各单项评价指标分值为基础,依据其在综合评价中的重要性,确定其权重,采用加权平均法,得出最终评价结果(Y)。如:设定上述各单项评价指标在综合指标中的权重分别为30%、15%、20%、20%和15%,各单项评价指标分值为X,代Y=30%*X1+15%*X2+20%*X3+20%*X4+15%*X5,当Y等于或大于90分可评定为优秀,小于90分、等于或大于80分评定为称职,小于80分、等于或大于75分评定为基本称职,低于75分评定为不称职。“一票否决法”即单项指标出现不称职情况的实行“一票否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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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刘永财.公安现役部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标准.中国内部审计,2005,(11).
城乡规划作为政府回应城乡发展现实需要的决策行为,在当今城乡快速发展的情势下备受关注,而城乡规划功能目的之实现,则有赖于城乡规划依法有序实施。为维护城乡规划科学性、权威性、严肃性,《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提出要将城市规划实施情况纳入地方党政干部考核和离任审计之中。当前有些地方,譬如,安徽省已开始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重点围绕城乡规划实施相关内容,来试行领导干部城乡规划实施管控责任离任审计(以下简称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以克服领导干部随意更改规划等规划实施“走样”的窘境。但不可否认的是,现行已有的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制度还存在诸多问题。据此,研究如何完善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制度,就显得尤为必要。近年来,我国学界多围绕城乡规划公众参与、城乡规划实施许可制度等角度出发,以探寻城乡规划依法有序实施的路径,而较少从离任审计角度来寻求规划有效实施的路径。据此,本文拟从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这一新的视角出发,探寻如何完善并构建有效的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制度,以助力城乡规划依法有序实施的内在理路之形成。
1 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概念的厘定
论及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必先厘清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由于城乡规划所具有的独特性,从概念上分析,领导干部对城乡规划实施的管控责任,不完全等同于一般的政治或行政责任,它是领导干部违反城乡规划实施管控之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不利性法律后果。从本质上分析,领导干部对规划实施进行管控,不仅是一种行政职责使然的行为,更为一种职责内含的义务。作为委托行使职务行为的领导干部,不但拥有权力,也须履行权力所要求的职责。在城乡规划领域,领导干部及其所在的机关,不仅拥有规划制定、实施的权力,更有组织实施好规划的职责,如果其对规划实施不加以管控抑或通过权力予以“寻租”,这显然就违背了职责本质要求。从词形上分析,“职责”是“职务”和“责任”的组合体,因此职责内含义务是不言而喻的。况且“责任”本身就内含有对由特定的法律事实所引起的负面情形所应接受惩戒的义务。如果职责内不含有义务,权力必会滥用。因此,领导干部对城乡规划实施进行管控,应定位于领导干部既有管控的权力,更有管控的义务,如果不作此定位,势必会造成国家对领导干部管控责任进行追究时之依据缺失。
审计是监督行政的一种方式。对领导干部城乡规划实施管控情形进行离任审计,不仅是监督领导干部规范行政的需要,更是进一步提高城乡规划科学性、权威性、严肃性的必要举措,其是我国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实生活中,某些领导干部随意改变规划抑或利用手中权力违规实施规划的情形时有发生。因此,就规划实施的情况在其离任时不加以审计,那么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权威性、严肃性就不能得到应有的保障。从审计的内容上看,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离任审计是有明显区别的,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重在审计领导干部对城乡规划实施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即重点审计领导干部对城乡规划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建设用地及项目许可情况等内容,而不是其它。因此,从本质上看,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具有自身的独特性,这就决定了其审计的方式方法、内容等异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离任审计。
2 我国现有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制度的缺陷
客观上讲,我国当前并无统一的关于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的制度规范,但在现实中与此相关的规范还是零星存在于某些规章制度内。依现有规范内容综合分析可知,目前我国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制度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缺陷,这些缺陷的存在,足以反映出现行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制度并没有完全反映出规划领域内责任的特殊属性。
(一)审计组织实施机关位阶低,难以树立审计应有的权威
据现有的规范内容分析,城乡规划管控离任审计之组织实施机关仍由当地审计机关担任,其审计模式的实质就是下级审计上级。在形式上,由审计机关来组织实施城乡规划管控离任审计并无不妥,这也符合我国现行审计制度要求。但仔细分析之,可明显发现问题。城乡规划管控离任审计之对象为省、市、县(市、区)政府的主要负责人,相对于审计机关而言,其权力持重更为明显。虽我国审计机关受当地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双重领导,对当地政府的权力有一定的制约作用。但不管怎样,相对于政府而言,审计机关是下级机关,其实际上所拥有的权力显低于政府。因此,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难免会受到其他因素的干涉和影响,进而其审计权威难以树立。据此毫无疑问,现行的下级审计上级模式的城乡规划管控离任审计,难免缺乏公正性和可信度。
(二)审计时间具有滞后性,难以发挥审计监督的应有作用
审计机关对城乡规划管控离任进行审计,通常与政府主要负责人任期?染?济责任审计具有同步性。从工作开展的便利性上分析,这种同步性的审计极大地节约行政资源并提高了工作效率。但问题的关键是,对城乡规划实施的管控责任与经济责任存在交大的差异。譬如,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城市“绿线”“蓝线”管控执行等对城市发展及其整体利益具有极大的影响,如果在执行期间就存在问题,但直到领导干部离任时才对其进行审计,其造成的损失就难以挽回。更为关键的是,当审计机关在进行城乡规划管控离任审计时,确实发现存有重大问题,这是否意味着原先的规划可以撤销抑或更改,答案显然不是一概肯定的,直接撤销或更改规划所带来的社会风险也是很大的,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存在错误的规划不能撤销又不能更改,显然这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更何况,直到离任时才审计城乡规划管控责任,这往往会导致所进行的审计成为“形式”。据此可说明,现有的城乡规划管控离任审计存在审计时间具有滞后性,难以起到审计监督的作用。需延伸说明的是,城乡规划管控离任审计,重点应落在“审计”上,而不是“离任”上。因此,在审计的模式上,应采用“先审后离”,而不是采取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相同的“先离后审”的模式。
(三)审计方式方法存在局限性,难以适应审计监督的需要
按我国审计法的规定,对领导干部离任进行审计的方式方法,主要是采用检查、验看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等书面材料的形式进行,即使是其后出台的《经济责任审计指南(2012)》对审计的方式方法作了细化,但这些方式方法仍只能适用于领导干部离任时的经济责任审计,而不能适用于城乡规划管控离任审计。城乡规划管控侧重的是“管控行为”,这些行为有可能是合法的,也可能是违法违规的抑或未履行。因此,城乡规划管控离任审计重点是对管控行为的审计监督。于此,如果依旧采用传统的“检查、验看凭证”的方式对其进行审计,难以起到审计监督的作用。当然,这些行为的“载体”有可能是以书面形式呈现出来的,但这种书面形式与会计凭证是有显著区别的。譬如,用地许可虽是书面文件,但其与会计凭证明显不同。据此,如用经济审计的方式方法对其进行检查、验看,显然是行不通的。
值得延伸说明的是,我国现行已有的城乡规划管控离任审计,没有引入公众参与以及社会监督机制等第三方评价机制,这使得该项审计工作之结果的正当性及实效性大打折扣。当然,除上述主要问题及缺陷外,我国现行已有的城乡规划管控离任审计还存在诸多其它问题,限于篇幅原因,本文不再赘述。
3 我国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制度的完善进路
发现问题、研究问题的终极目的是为了解决问题,本文也不例外。据上内容毋庸置疑的是,我国现行的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是存在问题的。那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是值得深思的。为达致理论上的自洽,笔者认为根据实体与程序等方面内容对其予以规范上的完善,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内在理路,这也是我国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得以完善的根本进路。
(一)在城乡规划法中加入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条款
为使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能够顺利推行,应在法律层面对其加以宣示。接下来的问题是,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既与审计有关,更与城乡规划实施管控有关,那其应该在哪部法律上予以宣示?也许有人会讲,既然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作为审计的一种类型,其应在审计法内予以宣示,但笔者则有不同的看法。虽然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是审计内的一种类型,在一般法理论上,其应受审计法的规制,但究其实质,其与城乡规划法更有极为密切的关联,且审计的内容多与城乡规划法所定的实施内容有关。因此,笔者认为,在当下规划实施过程中所生纠纷日益增多的情形下,在城乡规划法中加入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条款更为恰当。如将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强行加入审计法内,这会使得审计法之法条内容变得突兀,且破坏了整部法律的完整性与统一性。当然,这不是说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不受审计法的规制,而是作为一种单行法上的特例而存在。
那么,将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条款安放在城乡规划法何处为妥?结合城乡规划法的实际,笔者认为将其放在城乡规划法第六章“法律责任内”为妥,因为审计的目的之一就是需对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追责,如将其放在“总则”抑或其它章节之内,就显得没有凸出审计之目的功效。除此之外,还可以将所有与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相关的内容独立成章。当然,对于这一法条放之何处,学界仍可进一步讨论。
(二)在法律上明确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的程序
依过程论分析,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剑指”的是领导干部对城乡规划实施的管控行为,在一定意义上讲,其是督促纠正领导干部对城乡规划实施管控不力行为的过程,同时也是国家依法治国的必然结果。于此,不管是作为过程的监督还是作为依法治国结果的监督,其都需要法律程序作为载体。严格意义上讲,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非当前法律上的概念,但该审计具体可概述为相关机关在进行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时所应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间和顺序的总和。依通常程序法理,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程序至少应包含主体、客体以及程序运行机制等方面的内容;“主体”解决的是“谁”承担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组织实施工作,客体则是解决审计“谁”及审计“什么”的问题,而程序运行机制解决的“如何”开展该项审计工作。
接续上述内容分析,由于现行审计模式为下级审计上级,即相对于领导干部而言,审计的主体为下属的审计机关。因此,这种审计的权威在相对意义上讲是不存在的。因此,在设计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时,必须在法律上明确应由上级审计机关主导该项审计工作的实施。当然,由于城乡规划的实施涉及到规划方面的专业知识,上级审计机关在进行该项审计时,应邀请相关规划部门抑或第三方部门参与。至于客体方面的内容,因为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概念本身就较为清楚地表明了该项审计的对象,就是各级政府的主要负责人的规划管控履职情况,所以此项内容无需赘述。接下来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的程序如何运行的问题。笔者认为,在运行环节上,审计程序的启动、审计、作出决定、说明理由、公示等该程序运行环节是必不可少的。其中,审计程序的启动应有别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如上所述,应采取“先审后离”的模式;而审计过程中的方式方法不能简单的采用检查、验看凭证等方式方法,而应采用听取群众意见、调阅相关卷宗以及吸纳专业人士评价意见等综合的方式方法进行;公示环节则是要将审计结果向社会,接受社会的监督,如在公示阶段发现问题等必须立即纠正。
[论文关键词]内审 中小城商行 风险
一、中小城商行内审的含义及作用
(一)中小城商行内审的含义
中小城商行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是银行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改善银行经营活动、风险状况、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效果,促进银行稳健发展。
中小城商行内部审计的主要目标是保证我国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监管部门规章的贯彻执行;在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框架内,促使风险控制在可接受水平;改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运营,增加价值。内部审计工作应当独立于经营管理,以风险为导向,确保客观公正。
(二)中小城商行内审的作用
中小城商行内部审计有制约作用、防护作用、鉴证作用、参谋作用。内部审计人员按照规定对银行的财务收支和各项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监督检查,促使银行的经济活动在合法、效益的轨道上运行,对各种违法、违规现象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对银行的经济活动及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审计,对本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审计,保护合法、抑制非法,加强防护措施,防止本单位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银行内部审计需要对其下属机构和单位在经济效益、内部法规、财务收支的合理性等方面做出公正的评价和鉴证,特别是干部经济责任离任审计必须依靠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内部审计机构来进行公平、客观的评价;在银行决策的执行过程中,内部审计部门要随时进行监督,以判断决策的执行情况并在执行过程中进行修正,以确保决策和管理的有效性,使部门、单位的经济管理活动朝着良性发展的方向发展。
二、中小城商行内审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随着中小城商行内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监管要求的提高,自身管理的需要,内审工作的重要性逐渐被大家所认同,内审工作在银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控体系、构筑全面风险管理系统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这些年中小城商行内审工作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等方面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内审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
(一)中小城商行内部对内审工作认识不清,定位不准确
在很多中小城商行内部对内审工作认识不清。有的人认为内审工作就是查错、找茬,是鸡蛋里挑骨头,是影响业务快速发展的障碍。有的人认为内审工作就是后台的辅工作,是无足轻重的工作。有的人认为是内审部门是数据复核部门,只对数据审核,不对行为审查。由于认识不准确,导致银行内部许多人员不理解内审工作,审计效力无法得到保障。
在许多中小城商行,内审部门职责定位不准确。内审部门除了正常的审计工作外,还可能承担着合规内控建设、案件防控和银监部门非现场监管报表报送等其他非审计类工作。这种职责定位不准确,大大削弱相互制约的作用,违背了内审的独立性原则,无法更好地发挥内审的监督和评价职能,无法充分发挥风险防范第三道防线的作用。
(二)内部审计局限性大,独立性弱
目前,大多数中小城商行尚未建立起严格意义上的独立内部审计体系,内审仅仅是对经营管理层负责,它的权限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导致监督和审计只能浮于表面,在形式上花足功夫,却没起到实质性的效果。例如2010年齐鲁银行的特大票据诈骗案,涉案金额达101亿元,犯罪人刘济源从2002年开始骗取银行信贷资金,并在2009年和2010年大规模进行诈骗,两年内共被指控10起事实,涉案金额71.6亿元。这么大金额亏空,作案时间长达十年,由此可见,银行内部的权利制约失衡,内审独立性之弱。
在上述案件中,由于犯罪违法人员了解审计过程中做了哪些工作,与相关审计人员关系密切,能够很轻松地将自己所犯下的违法活动掩人耳目,这就使得审计工作的必要性大打折扣。目前很多银行的审计机构虽然在形式上能够监督银行的正常运作,但在相关事宜中不能将出现的问题继续上报或采取相关措施,银行内部各个部门相互隐瞒,掩耳盗铃,使审计工作在实施过程中有较大的困难。在审计工作中,独立性是内部审计的基础,只有审计部门与运营部门保持严格独立,内部审计体系才能得以改善。
(三)内审效能不高,效果不明显
许多中小城商行内审工作中只注重对问题的发现,而忽视了对发现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导致了违规问题并未得到彻底的解决。内审的目的是发现问题并更好解决问题,发现问题只是第一步,关键是如何解决问题,如果问题未得到很好解决,内审的效能就大大折扣。
部分中小城商行的内审人员抹不开情面,对审计过程发现问题的表述避重就轻,对违规人员处罚力度较轻,使相关责任人员对发现问题不重视,经常出现履查履犯的现象,从而使内部审计工作效果不明显。
(四)审计技术和审计理念的落后
目前,中小城商行的内审基本上采用详细或抽样审计方法的账目基础审计,这种内审方式缺乏科学性,随意性大,从而导致审计成本高、效率低下、审计期长等一系列后遗症。而且我国并没有全面运用计算机审计,这样就会形成不测试数据真实性、就数据审数据、不评价计算机系统的不良现象。当前,中小城商行虽然都已经全部联网,相关工作都是通过计算机进行操作,由于特殊的工作性质,还具有纸质的相关备份。这就造成了在内审过程中依旧只注重规范性的审计,还是只检查纸质资料上业务操作是否合规、会计凭证、报表等资料是否真实、完整等。然而,中小城商行业务却在短时间内发生着日新月异的变化。相对于不断拓展经营范围的中小城商行,变化缓慢的审计内容已经没有办法再满足商业快速发展的需要。
(五)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经过这些年的发展,中小城商行对内审人员的质量提出了更高要求。在审计过程中,相关审计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专业素养,熟知相关现代信息科技以及相关业务知识。目前,不少中小城商行内审人员数量严重不足,相关审计知识严重缺乏。数量方面,审计相关人员仅占银行员工总数的2%左右,与国外5%的比率相差甚远。而这些寥寥无几的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也并不出色,有相当一部分内审人员缺乏专业培训,对现代信息科技知识不熟悉,业务知识面较窄,在实际审计过程中严重阻碍了审计工作的实施有效性与严谨性,使得被审计单位有违规篡改工作资料的可乘之机。由于存在这些弊端,审计工作将不能迎合新形势下内审工作任务要求的需要。因此,扩充审计团队、提高人员素质迫在眉睫。
三、强化中小城商行内部审计的对策
我们虽然起步晚,但面对中小城商行内部审计现在所存在的种种弊端,我们只要认清现状,改正不足,借鉴国内外先进的内审理念,建立符合中小城商行实际情况的内审机制,就可完善中小城商行的内部审计。
(一)提高员工的认识,清晰内部审计定位
中小城商行加强合规文化培育,通过教育和培训让广大员工了解内审工作的特点、作用和意义,从而接受内审工作。通过大家对内审工作的认同,逐渐转变大家从排斥到支持内审工作,使内审工作更有利于开展。同时中小城商行要严格按照国家审计署、银监会及内审协会对内审的有关规定,明确内审部门的职责,突出内审的监督和评价职能。通过清晰的职责定位,使内审工作真正发挥防范风险的作用。
(二)改进和创新内审的理念和技术,加强内审的独立性
首先账项、制度和风险基础相结合的审计方式将逐步代替账项基础审计,将逐步向全面风险导向审计迈进。其次牢牢抓紧企业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有条不紊地进行软件开发管理必不可少,使银行内审有关信息传输网络化、审计过程电子化、审计工作管理微机化尽早实现。运用计算机实现信息管理和传递运用计算机的查询、数据分析;监督,监测、评价各分行及业务部门、支行、营业网点的风险状况,分析、预警并提出对策。较传统审计,节省了很多时间,也减少了人力物力的耗费。在总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确立审计的内审垂直管理体制;通过建立内部审计章程来明确内审的地位;内审部门应从日常内控过程和被审计活动中分离出来,保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整个内审系统直接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具有足够独立性和权威性的内审系统就可以在无管理层的干涉下自由执行委派任务、报告审计、评价结果。
(三)规范审计流程,提升内审效能
中小城商行通过制定内审章程确定内审地位,规范审计操作流程,建立科学的审计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建立审计发现问题台账,对发现问题进行归纳分析,明确相关责任人员及发生问题的原因。内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对发现问题的后续跟踪,在台账上建立问题整改记录,使发现问题能得到彻底的解决。同时提高内审人员的责任感,在内审工作中要保持独立、客观、公正,要对自己的工作负责,加大对违规人员的处罚力度,加重对“履查履犯”人员的责任追究,保持内审工作的权威性和震慑力,提升内审工作的效能。
(四)完善内审体系,提升审计人员业务水平
为完善内审的体系,中小城商行应按《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要求,主动调整内审机构的职能,确保内审职能适应公司治理需要。为实现内审从监督模式向服务模式的真正转变,中小城商行应从多方面入手,加强各方面审计的发展。目前,中小城商行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着重加强对信贷业务、投资业务、中间业务和业务等的审计,注重对各业务操作风险等全面风险管理的审计,强化对管理人员履职情况的评价。为业务部门提供改进其内部控制和业务流程提供咨询,内审注重将财务收支审计与业务经营检查相结合,从经营环节中发现风险控制的不足之处,确保审计质量;审计报告不再是要单纯的发表意见,而要转变为向高级管理层提出具体的管理建议。对于审计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定期给予相关培训、信息指导,学习国内外最新审计技术,学习完成后应进行考核,督促审计人员具有应有的业务水平和实际操作的能力。
(五)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素质
为提高中小城商行内部控制效率和质量,就需要一批综合业务素质高和业务能力强的内部审计人员。一是中小城商行应确立优越的条件吸引优秀人员加入内审队伍。各中小城商行要从实际出发,妥善解决好审计人员的工资及福利等问题,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机制来调动审计人员的积极性;二是严格把关,将专业水平高、业务工作能力强的综合型人才吸收到内审队伍中;三是建立严厉的奖惩责任制,使审计人员始终严于律己,公正廉洁;四是加强审计人员培训,确保他们按期接受专业培训或自学教育并参加专业知识考试,达标者方可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