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3-13 11:15:49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网络安全整改报告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根据《网络安全法》中维护网络数据的保密性的相关要求,我院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开展了自查。现将有关自查汇报如下:
我院领导对网络安全工作一直十分重视,积极落实上级部门关于网络安全的各项规定,各方配合采取多种措施防范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发生,总体上看还是有成效的。
一、网络安全管理措施
我院及14个村卫生室的网络分为互联网(外网)与卫生专网(内网),外网与内网两网实行分离制度,固定IP地址、设置防火墙,不能私自添加新IP,未经允许分配IP做到专网专用,确保两网独立、安全。
网络主机专室存放,专人维护,定期检查。内网电脑主机禁止任何外接硬件,禁止任何不明程序并配备有正规的防护程序。
内网主要运行的his系统和蓝星系统操作人员都经过操作培训,能够较好的避免操作失误带来的相关风险。
二、自查存在的不足及整改意见
我们在管理过程中发现了一些管理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今后我们还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1、对于线路不整齐、暴露的、立即对线路进行整改。
2、加强设备维护,及时更换和维护好设备。
3、自查中发现个别人计算机安全意识不强。
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将加强计算机安全意识和防范知识培训,让职工充分意识到网络安全的重要性。人防与技防结合,确保单位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
【 关键词 】 中小商业银行;等级保护;信息科技风险管理;信息安全体系框架
1 中小银行等级保护咨询服务的背景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与发展,信息系统的安全建设显得尤为重要。2012年6月29日人民银行下发了“银发【2012】163号”文件,为进一步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 43号文印发),加强对银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指导,结合近年来银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开展情况,人民银行给出了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的指导意见,至此,正式的拉开了中小商业银行等级保护建设和整改工作的序幕。
2 等级保护咨询服务的项目目标
国内中小银行在信息安全的发展程度,大部分处于自我认知的阶段,一边忙于业务发展的保障需要,一边又要应对上级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安全建设来说,大部分没有纳入到战略的层面来考虑。因此,借助于等级保护咨询服务来建立的这样一套信息安全体系,必须同时满足公安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人民银行等级保护的测评要求和银监会关于IT风险管理的要求。这些目标相辅相承,互为补充。只有将通用的要求、标准、规范落实到自己IT风险管理体系的各方面,建立适合自己业务特点与发展需求的信息安全体系,才能达到有效管理风险、进行IT治理的目的,并最终通过等级测评。
3 等级保护咨询服务的总体思路
中小银行在咨询服务项目需要主动地全面的考量自身情况,综合分析人民银行、银监会和等级保护的要求,在现有的安全工作基础之上,建立统一的信息安全体系,同时满足这些主要的监管要求。这样面临检查时,只要客观反映出当前状态就可以,有效降低临时的材料组织工作。
同时满足三方面监管要求的信息安全体系,这个信息安全体系将以公安部的等级保护《基本要求》、人民银行的《等保测评指南》和银监会《管理指引》为主要依据来搭建起框架,以各专项监管指引为各个领域的具体工作指导,以ISO27000为代表的国内外信息安全标准为补充。
4 等级保护咨询服务的内容
等级保护的咨询服务具体实施过程可参考公安部下发的《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指南》,“指南”中将等级保护工作分为了定级备案、规划设计、建设整改和等级测评四大过程。
4.1 系统定级
系统定级阶段需要完成的工作。
1) 等级保护的导入培训:在进行咨询服务之前,需要对银行相关科室信息人员进行等级保护的内容培训。只要讲清楚等保是什么,需要各级人员配合的工作点是什么就可以了。
2) 系统业务安全域划分:这个阶段需要进行信息搜集和资产调研。明确业务系统的范围、边界、功能、以及重要性等。
3) 编写系统定级报告和备案表:定级报告和备案表都是按照公安部等保办公室的通用模版来编写的,内容包含了系统功能描述、网络拓扑、定级的理由和依据等。
4) 召开专家评审会、获得备案证明:召开专家评审会并获得备案证明可视为一个里程碑式的阶段性成果,因为定级和备案是等级保护工作开展的前提,如果级别定错了,或者专家有不同的评审意见,则后续的设计方案、整改方案均无法执行。同时,对于银行信息科技部门的领导而言,服务工作做的怎么样无法量化,但是备案证书是看的见,摸的着的,如果能在评审会现场当场颁发,则意义更加重大。
4.2 规划与设计
规划与设计阶段的主要工作就是进行等级差距分析和风险评估。
1) 技术层面可直接参考人民银行关于金融行业的“测评指南”来完成,可操作性较强。可分物理、网络、主机、应用、数据五个层面进行差距评估,同时对网络流量和网络协议进行简单的分析,通过漏洞扫描设备、配置核查设备、渗透工具等进行风险分析,输出风险评估报告和技术层面的差距评估报告。
2) 管理层面上,等保的管理要求相对薄弱,集中体现在运维管理等方面,如果要达到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标准,还有很多需要加强和补充的地方,可以对现有的制度文档进行一个简单的梳理,用最短的时间完成等保的管理制度调研。
4.3 实施与整改
实施与整改阶段需要按照规划阶段的设计方案进行实施,以满足等级保护安全体系的建设要求。
1) 组织体系整改:安全管理组织应形成由主管领导牵头的信息安全领导小组、具体信息安全职能部门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模式。可参考已成立的《等保领导小组》设立模式,但应具体到管理员岗位。
2) 管理体系整改:按照等级保护的要求补充或重新制定管理制度,根据咨询方提供的制度模版,银行可根据自身的实际业务需求进行修改,并经内部讨论修订后,下文试运行。
3) 技术体系整改:技术体系整改应从三个层面进行考虑。
制定技术规范:包括windows、AIX、Informix、tuxedo、cisco等主流设备的安全配置规范;可考虑聘请专业安全公司进行咨询服务,制定适合银行长期发展的安全策略和技术安全规范。
安全配置加固:根据已制定的技术规范进行主机、服务器、网络设备、安全设备的全面的安全加固。
安全设备采购:在安全技术体系的具体实现过程中,需要落实安全技术详细设计方案中的具体技术要求,将先进的信息安全技术落实到具体安全产品中,形成合理、有效、可靠的安全防护体系。
4.4 等级测评
根据人民银行的《金融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服务安全指引》选择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测评机构进行等级测评,一般当地公安机关会指定2-3家评估中心进行等级测评,如果银行自行联系省外的测评机构,可能需要事先跟当地省公安厅取得联系,确保该测评机构的测评报告在本省是受到认可的。
实际上做了咨询服务之后,等级测评的工作就变的非常简单,因为咨询方会在规划与设计阶段就会与测评中心取得联系,确保其设计方案和整改实施方案得到专家和测评中心的认可,保障其顺利实施。所以在等级测评的时候,测评师从进场到出具评测报告大概只需一周左右的时间。
5 结束语
关于金融业等级保护的建设工作,是今后两年的一个重点工作,尤其是中小银行可借助合规要求,由信息科技部门立项,向行内申请更多的资源来完善自身的安全体系建设工作。
参考文献
[1] 武冬立.银行业安全防范建设指南.长安出版社,2008-11-1.
[2]李宗怡. 中国银行安全网构建基础研究.经济管理出版社,2006-6-1.
[3] 刘志友.商业银行安全问题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 2010-3-1.
[4] 曹子建,赵宇峰,容晓峰.网络入侵检测与防火墙联动平台设计[J].信息网络安全,2012,(09):12-14.
[5] 傅慧.动态包过滤防火墙规则优化研究[J].信息网络安全,2012,(12):12-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网络安全事故责任主体(以下简称“责任主体”),追究网络安全事故的责任,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责任主体的范围包括科室或个人等。
第二条
负责追究责任主体事故责任的单位或个人统称为责任追究主体,主要为卫计部门网络安全领导小组和蒲窝镇卫生院网络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蒲窝镇卫生院所有科室,各科室根据本制度落实具体网络安全工作。
第四条
网络安全事故责任认定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发生网络安全事故后,应根据安全事件造成的影响及相关责任主体的态度,作出如下处理:
(一)
批评教育。包括责令责任主体检查、诫勉谈话等;
(二)
书面检查。责令责任主体向主管领导作出书面检查;
(三)
通报批评。在卫健系统范围内对责任主体发文通报,责令整改;
(四)
一般处理。降低或扣除责任主体的月薪补贴,将事故写入月度或年度考核中;
(五)
严肃处理。追究网络安全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的管理责任,发生严重网络安全事故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罚款、责令其赔偿事故损失、通报批评、降职处理、直至开除。
(六)
报警处理。严重损坏社会或国家利益的,上报当地公安部门处理。
第六条
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有责必究、过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追究范围和适用
第七条
责任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一)
发生一般或较大安全事件,未按要求上报的;
(二)
未按规定落实相关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及技术规范,且未导致安全事件发生的;
(三)
发生重大安全事件后,对调查工作配合不力的。
第八条
责任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
(一)
发生重大安全事件,未按要求上报的;
(二)
未按规定落实相关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导致一般或较大安全事件发生的;
(三)
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安全事件,且发生安全事件后处理及时,未对医院财产或声誉造成影响的;
(四)
经过批评教育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后,仍不按规定落实相关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及技术规范的;
(五)
发生特别重大安全事件后,对调查工作配合不力的。
第九条
责任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予以通报批评或一般处理:
(一)
发生特别重大安全事件,未按要求上报的;
(二)
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安全事件,且发生安全事件后处理不及时,给医院财产或声誉带来一定影响的;
(三)
发生特别重大安全事件后,对调查工作不配合的。
第十条
责任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予严肃处理,情况十分严重者应报警处理:
(一)
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安全事件造成后果严重并刻意隐瞒或谎报,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
未按规定落实相关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及技术规范导致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安全事件,且发生安全事件后处理不及时,给医院财产或声誉带来恶劣影响的;
(三)
发生安全事件后销毁证据、弄虚作假的。
第十一条
对应追究责任主体责任而敷衍结案、弄虚作假的,应当对责任追究主体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追究责任主体的责任:
(一)
因不可抗力导致发生的网络安全事故;
(二)
有充分证据证明完全落实了相关安全要求,由未知原因导致网络安全事故发生的。
第十三条
责任主体主动承认过错并及时修补管理或技术漏洞,减少损失、挽回影响,态度非常好的,应当予以从轻或减轻责任追究。
第三章
责任追究程序和实施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过程采用层层负责制,下级责任追究主体对上级责任追究主体负责。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程序包括调查、对调查报告审核、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等。
第十六条
对网络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对事故责任的初步定性由医院网络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及医院网络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并对调查报告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调查报告的审核重点:
(一)
事故的事实是否清楚;
(二)
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
性质认定是否准确;
(四)
责任划分是否明确。
第十八条
责任追究决定:
(一)
对责任主体作出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时,由医院网络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直接决定。
(二)
对责任主体作出一般处理、严肃处理时,由责任主体所在科室或上级部门网络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安全办公室、人事、主管部门共同作出决定,并报网络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执行。
第十九条
对责任主体的追究决定由人事、财务、相对应的主管部门、网络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职能部门分别负责实施。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蒲窝镇卫生院医院网络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之日起执行。
当前,随着生产智能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工业设备的深度互联和信息基础设施的广泛应用,对信息安全提出了更高层的要求,云计算、移动互联、大数据、工业控制和物联网等新技术也为工业领域带来了新的安全风险。从2010年到2015年期间,一系列的安全事件陆续发生,2010年震惊世界的Stuxnet病毒爆发、2011年的“Duqu”病毒、2012年的Flame火焰病毒、2014年蜻蜓组织利用havex恶意程序对欧美地区千余家能源企业所进行的攻击,以及2015年末的乌克兰变电站被攻击事件,都是典型的影响深远、波及广泛、造成经济损失惨重和社会危害性极高的工控安全事件。
据美国国家网络安全和通信综合中心(NCCIC)统计,近5年来,公开安全漏洞数达1300多个,其中2015年安全漏洞就有486个,呈明显增长趋势。《2016工业控制系统漏洞趋势报告》显示,工业控制系统漏洞正在逐步增多,在2014到2015年之间存在着49%的高速增长。
从国家相关政策颁布来看,自从工业和信息化部451号文之后,国内各行各业对工控系统安全的认识都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电力、石化、制造和烟草等多个行业陆续制定了相应的指导性文件,来同步指导相应行业的安全检查与整改活动。由此看来,保障工控系统网络的安全性,实现工控安全的国产化应用是重中之重。
北京中科网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网威)是国内最早从事工控安全研究的企业之一,在自主可控工控安全方面有着专业、深入的研究。中科网威认为,工控网络安全是传统网络安全在工控网络的延伸,指导工控安全建设的理念和方法论是相同的,即所谓的“老套路”。但工控系统又有别于传统的信息系统,具备一定的特殊性,如资产变化小、资产访问关系清晰、可靠性要求高、通信协议安全性差等。随之也产生了一些新问题,传统的安全防护手段是无法在工控现场环境中直接使用的,例如漏洞扫描、攻击测试等。这些新的问题只要采用新的方法和手段去解决即可,其整体的理念和方法论与传统的是相同的。
结合我国传统网络安全产品的发展状况,中科网威提出了自主可控的工控安全理念。网络安全产品自主化进程经历了三个阶段:无自主可控阶段、半自主可控阶段和全自主可控阶段。如今我国自主品牌的工控安全产品已经完全具备了直接进入第三阶段的技术水平,即不但软件要自主,处理器更要自主。
在愈发严峻的网络安全形势背景下, 2013年初,中科网威在与申威处理器深度合作的基础上,打造了基于申威的自主可控品牌――中科神威,以中科神威的自主可控防火墙为例,它已经成功替换了部分以国外x86芯片为技术核心的传统防火墙,并率先在党政军等行业的核心、敏感、要害部门有了批量应用。
网络安全产品采用自主可控的处理器,也就意味着在信息化时代掌握了事关国家经济安全的重大技术话语权。专注网络安全领域多年的中科网威,不仅坚信申威处理器的技术实力和发展潜力,而且敏锐地洞察到自主可控市场潜在的巨大发展空间,并迅速开展了市场推广工作。
随着自主可控网络安全行业的不断细分,用户需要的不仅仅是单一的安全产品,更是整体的解决方案与安全技术服务。在这个行业,如果还是一味的销售产品,不着眼于理念的革新,那么企业将越做越难,尤其是在国产化安全产品竞争如此激烈的时代。为了推动自主可控网络安全市场的发展,中科网威正与合作伙伴配合,共同推出自主可控的网络安全解决方案,与合作伙伴合作共赢,共同推动中国网络安全产业的发展。
中科网威作为网络安全民营企业,拥有多项工业控制系统安全产品发明专利和核心技术。对于网络安全行业的自主可控应用,有着自己的见解和应对之道,并在业内率先提出了“芯改变,更安全”的安全理念。正是凭借一系列的突破,中科网威在国内自主可控网络安全领域中占据了领跑者的地位。
近年来,随着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机制的不断完善,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力度的不断加大,信息系统开展等级测评的数量稳步增长,测评覆盖率显著提升。通过统计分析本单位近些年测评的数百个信息系统的数据,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一是较早开展等级测评的行业,经过测评和整改建设,测评符合率逐年提高;二是随着等级测评工作的持续推进,近期才开展首次测评的行业特别是基层单位的信息安全工作基础较薄弱,测评得分明显偏低。通过对物理安全、网络安全、主机安全、应用安全、数据安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安全管理、系统建设管理、系统运维管理等10个层面的测评结果进行统计,其中网络安全、主机安全、应用安全、系统运维管理等方面的不符合率相对较高,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运维阶段存在一些较普遍的问题。
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分析
整体而言,随着等级测评工作的持续推进,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对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得到普遍提升,在管理和技术两方面主要采取了以下安全措施:
信息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在信息安全管理方面呈现出两级分化的特点。一些重点行业的业务信息化程度高、自身信息技术队伍力量足、信息安全投入经费有保障,其安全管理措施一般也能得到有效落实,在机构、人员、制度、建设管理、运维管理等方面均能较好地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这一类的典型包括银行、证券、电力等行业主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监管严格的几大行业。相反,部分对信息系统管控相对松散的单位如大专院校、在信息安全投入方面得不到充分保障的单位如基层政府部门,其信息安全专业人员的配备达不到标准规范的要求,安全责任部门地位偏低权限不足,很难制定并有效贯彻落实结合本单位实际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信息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
多数单位通过部署边界安全设备,强化入侵防范措施来提高网络的安全性;通过加固操作系统和数据库的安全策略,启用安全审计,安装杀毒软件等措施,来提高主机安全防护水平;通过开发应用系统的安全模块,从身份鉴别、访问控制、日志记录等方面,强化业务应用的安全性;通过部署数据备份设备、加密措施,加强对数据安全的保护。
信息系统常见安全问题分析
随着等级测评工作的覆盖面进一步扩大,近年来初次测评的单位和基层部门仍发现一些典型问题。
信息安全意识有待提高
很多单位对当前日趋严峻的网络安全形势认识不足,将信息安全工作视为被动应付上级检查、被动应对安全事件的任务来消极对待。一些单位认为取得“基本符合”的测评结论就高枕无忧,完成测评备案就完成了等级保护。由此造成对信息安全合规的落实不够、资金和人员投入不足、重建设轻运维、有制度无执行、有预案不演练等问题,根源还是安全意识薄弱。
信息安全管理有待加强
信息安全管理不到位主要表现在安全管理制度、系统建设管理、系统运维管理等方面。
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基层单位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不全、人员配备不足、授权审批流于形式、执行记录缺失等问题较为常见。部分单位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照搬模版,未结合本单位实际进行修订,导致缺乏可操作性。
系统建设管理不到位。系统建设过程中落实信息安全“同步建设”原则不到位。在软件开发阶段较普遍未遵循安全编码规范,导致安全功能缺失、应用层漏洞频现。在系统验收阶段,很多单位仅注重业务功能验收,缺乏专门的安全性测试;电子政务类项目较普遍未按规定在项目验收环节完成“一证两报告”(即等级测评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和系统备案证明)。
系统运维管理不到位。在系统运维管理方面,部分单位运维和开发岗位不分,职责不清,存在一人身兼数职现象。很多单位在信息资产管理、介质管理、变更管理等方面缺乏操作规程和相关记录,数据备份策略不明,应急预案不完善并缺乏演练。
关键技术措施有待落实
分析近年来的测评结果,安全技术措施不足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在物理安全方面,随着电子政务集约化建设的推进,大量信息系统已经集中到高规格的专业机房,但仍有部分单位自有机房条件简陋,位置选择不规范,出入管理较随意,防盗防破坏、防雷防火防潮能力较差,环境监控措施不足。
在网络安全方面,常见网络和安全设备的配置不到位,如未合理划分区域、未精细配置访问控制策略、未对重要设备做地址绑定等;较普遍缺少专业审计系统。部分单位设备老旧,安全产品本身存在一定缺陷导致无法满足等级保护要求。个别单位用于生产控制的重要信息系统在网络层面未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的同时,还违规接通互联网,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在主机安全方面,部分单位存在弱口令、不启用登录失败处理和安全审计功能、不及时更新补丁、不关闭非必要服务等问题。此外,由于主流操作系统和数据库很少支持强制访问控制机制,相关要求普遍未落实。
在应用安全方面,很多应用软件安全功能不足,缺少身份鉴别、审计日志、信息加密等能力。由于很少进行安全扫描、渗透测试,相当一部分系统存在高危风险,如SQL注入、跨站脚本、文件上传等漏洞,以及弱口令、网页木马等问题。
在数据安全方面,较常见的是数据保密性和完整性措施薄弱。此外,部分信息系统的备份和恢复措施欠完善,缺乏有效的灾难恢复手段。
针对新技术的等级保护测评标准有待出台
随着浙江政务服务网的大力推进,省内各级政务云平台的建设使用已全面开展,有相当数量的电子政务系统已迁移上云。同时涉及城市公共设施、水电气等工控系统密集的行业对等级保护工作越来越重视,对云计算、工控系统、移动APP等的测评需求不断加大。但现有的《GB/T 22239-2008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未涉及云计算、工业控制、移动互联等领域,在测评实践中已遇到诸多不适应情况。针对这些新技术新应用的等级保护测评标准需求已非常迫切。
重要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对策建议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对策建议,以供参考。
提高信息安全意识
提高全员信息安全意识是全面提升信息安全保障水平的根本解决之道。要树立全体人员的安全观念,加强信息安全培训。除了通过强化工作考核和安全检查来督促信息安全工作的深入开展,还应通过多种方式开展信息安全政策解读和信息安全标准宣贯,强化对全员的安全意识教育和考查。建议结合一些合适的安全职业技能培训,落实信息安全相关岗位“持证上岗”的要求。
加强信息安全管理
“三分技术,七分管理”,各单位应转变观念,将“信息安全”与“系统稳定、功能正常”同等重视起来,将安全管理要求与自身业务紧密结合,制订完善的体系化的安全管理制度。
在系统建设管理过程中,应要求开发人员遵循安全编码规范进行开发;在系统验收环节,应认真做好安全性验收测试。在电子政务领域应落实国家对电子政务项目管理的制度要求,验收阶段完成等级测评,未通过测评的应不予验收。
在系统运维管理方面,应加强制定信息系统日常管理操作的详细规范,明确定义工作流程和操作步骤,使日常运行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对信息资产按重要性进行分类梳理,建立完善应急灾备措施,定期开展演练,确保备份的有效性。
落实关键技术措施
针对测评发现的问题,各单位应根据系统所定级别,结合自身条件,综合考虑问题的影响范围、严重程度、整改难度等因素,制定整改计划,有步骤地落实相关技术措施。对于策略配置类的问题及时纠正;对于整改难度大、需要添置硬件或修改代码的问题,应在充分测试和试运行的基础上实施整改。对于强制访问控制、敏感标记、双因子鉴别等难点问题,建议国家加强相关产业政策的引导,促进安全厂商研发技术、推出产品,解决市场供应问题。各级主管部门应通过测评、整改、监督检查、再测评的闭环管理,督促关键技术措施的落实。
加快新技术的等级保护测评标准编制工作
目前公安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评估中心在牵头起草针对云计算安全的等级保护标准,尚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其余新技术领域的等级保护标准制定工作进度更晚,随着智慧城市、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工业控制等新技术的快速应用,安全标准相对滞后的问题更加突出,应进一步加快相关新标准的制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信息化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有线、无线等网络,下同)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包括互联网、局域网、移动网等。
第三条*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公安局主管全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分局具体负责市区范围内(萧山区、余杭区除外)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各县(市)公安局和萧山区、余杭区公安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国家安全机关、保密机关、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保密机关、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建立协调合作管理机制,共同做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保密机关、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在履行管理职责过程中,应当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守其秘密。
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公安机关等有关职能部门做好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在公安机关等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时,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技术资料。
第七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重点维护下列涉及国家事务、公共利益、经济建设、尖端科学技术等重要领域和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安全保护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一)各级国家机关;
(二)金融、证券、保险、期货、能源、交通、社会保障、邮电通信及其他公用事业单位;
(三)重点科研、教育单位;
(四)有关国计民生的企业;
(五)从事国际联网的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重点政务、商务、新闻网站;
(六)向公众提供上网服务的单位;
(七)互联网络游戏、手机短信转发、各类聊天室等互动栏目的开发、运营和维护单位;
(八)其他对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
第二章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
第八条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人员管理、机房管理、设备设施管理、数据管理、磁介质管理、输入输出控制管理和安全监督等制度,健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障体系,保障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第九条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应当确定本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责任人。安全管理责任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宣传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
(二)组织实施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组织本单位计算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定期组织检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情况,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条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应当配备本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技术人员。安全技术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执行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二)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运行情况进行检查测试,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三)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安全事故或违法犯罪案件时,应立即向本单位报告,并采取妥善措施保护现场,避免危害的扩大;
(四)负责收集本单位的网络拓扑结构图及信息系统的其他相关技术资料。
第十一条重点安全保护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以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一)计算机机房安全管理制度;
(二)安全管理责任人、安全技术人员的安全责任制度;
(三)网络安全漏洞检测和系统升级管理制度;
(四)操作权限管理制度;
(五)用户登记制度;
(六)信息审查、登记、保存、清除和备份制度;
(七)信息保密制度;
(八)信息系统安全应急处置制度;
(九)其他相关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重点安全保护单位应当落实以下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一)系统重要部分的冗余措施;
(二)重要信息的异地备份措施和保密措施;
(三)计算机病毒和有害数据防治措施;
(四)网络攻击防范和追踪措施;
(五)安全审计和预警措施;
(六)信息群发限制措施;
(七)其他相关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第十三条重点安全保护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人和安全技术人员,应当经过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知识培训。
第十四条重点安全保护单位应当对其主服务器输入输出数据进行24小时监控,发现异常数据应注意保护现场,并同时报告公安机关等有关职能部门。
第十五条使用和销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必须是依法取得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产品。
进入本市销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销售单位,其销售产品目录应报市公安局备案。
市公安局应定期通告,公布合格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目录。
保密技术专用产品的管理,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发现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安全事故和违法犯罪案件时,应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做好运行日志等原始记录的现场保留工作。涉及重大安全事故和违法犯罪案件的,未经公安机关查勘或同意,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恢复、删除现场。涉及其他管理部门法定职权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及时通知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突发性事件或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危及公共安全或损害公共利益时,公安机关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通知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并有权对使用单位采取暂停联网、停机检查、备份数据等应急措施,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突发性事件或安全隐患消除之后,公安机关等有关职能部门应立即解除暂停联网或停机检查措施,恢复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工作。
第三章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检测
第十八条重点安全保护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其安全保护设计方案应报公安机关备案。
系统建成后,重点安全保护单位应进行1至6个月的试运行,并委托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对其系统进行安全保障体系检测,检测合格的,系统方能投入正式运行。重点安全保护单位应将检测合格报告书报公安机关备案。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建设、检测等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障体系检测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保护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二)计算机硬件性能和机房环境;
(三)计算机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的可靠性;
(四)技术测试情况和其他相关情况。
市公安局应当根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行业特点,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重点行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障体系的安全要求规范。
第二十条重点安全保护单位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设备更新或改造时,对安全保障体系产生直接影响的,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对受影响的部分进行检测,确保其符合该行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障体系的安全要求规范。
第二十一条重点安全保护单位应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定期委托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安全保障体系检测,并将检测合格报告书报公安机关备案。对检测不合格的,重点安全保护单位应当按照该行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障体系的安全要求规范进行整改,整改后达到要求的,系统方能继续运行。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行业安全要求规范,对重点安全保护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障体系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安全保护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计算机信息系统实体的安全;
(三)计算机网络通讯和数据传输的安全;
(四)计算机软件和数据库的安全;
(五)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审计状况和安全事故应急措施的执行情况;
(六)其他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情况。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等有关职能部门发现重点安全保护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危及公共安全或损害公共利益的,可委托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对其安全保障体系进行检测。经检测发现存在安全问题的,重点安全保护单位应当立即予以整改。
第二十四条检测机构进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检测时,应保障被检测单位各种活动的正常进行,并不得泄露其秘密。
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规范进行检测,并对其出具的检测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计算机信息网络公共秩序管理
第二十五条互联网络接入单位以及申请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外,还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公安机关办理安全备案手续。
第二十六条用户在接入单位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当填写用户备案表。接入单位应当定期将接入本网络的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七条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审核。经公安机关审核合格,发给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许可证明后,再向文化、工商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必须使用固定的IP地址联网,并按规定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按规定对上网人员进行电子实名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上网起止时间,并应记录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授权查阅他人电子邮箱,或者以赢利和非正常使用为目的,未经允许向第三方公开他人电子邮箱地址;
(二)故意向他人发送垃圾邮件,或者冒用他人名义发送电子邮件;(三)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传播有害手机短信;
(四)侵犯他人隐私、窃取他人帐号、进行网上诈骗活动;
(五)未经计算机信息网络所有者同意,扫描他人信息网络漏洞;
(六)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鼓动公众恶意评论他人或公开他人隐私,或者暗示、影射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
(七)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条从事信息网络经营、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订安全保护管理制度,对本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
(二)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本网络的运行安全和其的信息安全;
(三)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信息审核制度,设立信息审核员,发现有害信息的,应在做好数据保存工作后及时删除;
(四)发现本办法第二十九条中各类情况时应保留有关稽核记录,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落实信息群发限制、匿名转发限制和有害数据防治措施;
(六)落实系统运行和上网用户使用日志记录措施;
(七)按公安机关要求报送各类接入状况及基础数据。
第三十一条发现计算机信息网络传播病毒、转发垃圾邮件、转发有害手机短信或传播有害信息的,信息网络的经营、服务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技术措施予以防护和制止,并在24小时内向公安机关报告。
对不采取技术措施予以防护和制止的信息网络经营、服务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有权责令其采取技术措施,或主动采取有关技术措施予以防护和制止。
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对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安全状况、公共秩序状况进行经常性监测,发现危害信息安全和危害公共秩序的事件应及时进行处理,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整改。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停机整顿的处罚:
(一)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或未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
(二)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和违法犯罪案件,造成危害的;
(三)重点安全保护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即投入正式运行的。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销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未向公安机关备案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接入单位或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办理安全备案手续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停机整顿的处罚。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许可证明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停机整顿的处罚。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停机整顿的处罚。
第三十九条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人和安全技术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造成安全事故或重大损害的,给予警告,并可建议其所在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其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对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市区范围内(萧山区、余杭区除外)由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分局负责;各县(市)和萧山区、余杭区范围内由各县(市)公安局和萧山区、余杭区公安分局负责。
第四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涉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其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政府信息系统安全的检查的通知》(天政电[2010]52号)文件精神。我镇对本镇信息系统安全情况进行了自查,现汇报如下:
一、自查情况
(一)安全制度落实情况
1、成立了安全小组。明确了信息安全的主管领导和具体负责管护人员,安全小组为管理机构。
2、建立了信息安全责任制。按责任规定:保密小组对信息安全负首责,主管领导负总责,具体管理人负主责。
3、制定了计算机及网络的保密管理制度。镇网站的信息管护人员负责保密管理,密码管理,对计算机享有独立使用权,计算机的用户名和开机密码为其专有,且规定严禁外泄。
(二)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1、计算机经过了保密技术检查,并安装了防火墙。同时配置安装了专业杀毒软件,加强了在防篡改、防病毒、防攻击、防瘫痪、防泄密等方面有效性。
2、计算机都设有开机密码,由专人保管负责。同时,计算机相互共享之间没有严格的身份认证和访问控制。
3、网络终端没有违规上国际互联网及其他的信息网的现象,没有安装无线网络等。
4、安装了针对移动存储设备的专业杀毒软件。
(三)应急响应机制建设情况
1、制定了初步应急预案,并随着信息化程度的深入,结合我镇实际,处于不断完善阶段。
2、坚持和计算机系统定点维修单位联系机关计算机维修事宜,并商定其给予镇应急技术以最大程度的支持。
3、严格文件的收发,完善了清点、修理、编号、签收制度,并要求信息管理员每天下班前进行系统备份。
(四)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国产化情况
1、终端计算机的保密系统和防火墙、杀毒软件等,皆为国产产品。
2、公文处理软件具体使用金山软件的wps系统。
3、工资系统、年报系统等皆为市政府、市委统一指定产品系统。
(五)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1、派专人参加了市政府组织的网络系统安全知识培训,并专门负责我镇的网络安全管理和信息安全工作。
2、安全小组组织了一次对基本的信息安全常识的学习活动。
二、自查中发现的不足和整改意见
根据《通知》中的具体要求,在自查过程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不足,同时结合我镇实际,今后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整改。
1、安全意识不够。要继续加强对机关干部的安全意识教育,提高做好安全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2、设备维护、更新及时。要加大对线路、系统等的及时维护和保养,同时,针对信息技术的飞快发展的特点,要加大更新力度。
一、健全完善互联网工作邮箱安全保密制度。院党委十分重视保密工作,严格执行“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保密原则,严格执行有关网络安全制度,不断完善保密工作机制。
二、严把互联网工作邮箱信息审核关。凡用工作邮箱信息均要通过分管领导审核,安排专人,并做好信息登记记录。用互联网工作邮箱等处理有关信息时,设置了保密提醒功能。
三、加强对工作邮箱以及个人邮箱的检查。经自查,我院开设的互联网工作邮箱,没有违规储存、传输、处理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没有发现以单位、部门名称或者简称命名的互联网工作邮箱,没有将单位工作邮箱邮件自动转发至个人邮箱或境外邮箱;没有用个人邮箱处理公务的行为;建立完善相关制度,认真完善和落实日常保密管理措施,不存在泄密隐患,互联网工作邮箱保密安全状况良好。
四、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在自查过程中,发现个别工作邮箱登陆密码设置虽符合保密要求,但未定期修改密码,立即要求负责人员进行整改,并明确使用人的职能职责,确保定期对使用邮箱密码进行修改。
通过此次开展互联网工作邮箱保密自查工作,我院摸清和掌握了基本情况,明确了今后保密工作的努力方向。我院将以此次互联网工作邮箱保密检查工作为契机,进一步建立健全保密工作规章制度,不断强化工作人员保密意识,严格规范工作人员保密行为,定期开展互联网工作邮箱保密自查工作,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切实将保密工作落实到各项工作中去,不断推动安全保密工作向前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