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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管工作意见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3-13 11:16:07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车管工作意见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车管工作意见

第1篇

市人民政府专题召开了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了校车准入和监管的若干具体意见,现根据市政府会议精神,结合我镇的具体情况,就如何进一步规范校车管理特明确以下具体意见:

一、严格实行校车准入制,确保“四个准入”。

一是驾驶员资格准入。一定要达到从事7座以上车型、驾龄3年以上并获得B1证的驾驶员;二是车辆准入。凡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是经交管部门确认后合格的,且属集体牌照的农交线车辆,其它一切车辆都不得作为校车接送学生;三是市场准入。凡符合上述条件,欲从事校车营运的车主,必须通过个人申请、公开招标、政府审批等程序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除此之外,其它任何车辆都不得从事校车营运,如有违背,均视为非法营运,必须予以坚决取缔和打击;四是保险准入。凡需要乘座校车的学生,必须逐一核实登记,并参加校车保险。凡批准接送学生的营运车辆,其营运费用采取学生家长负担为主,政府贴补为辅的办法,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严格监管,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学校、幼儿园必须对校车接送学生负直接领导责任,严格监管,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好:1.分管校(园)长岗位责任制;2.教师每天护送值岗制;3.学校与车主签订校车安全责任状;4.车主与学生家长签订安全和乘车包保责任状,真正从制度上全方位落实长效监管体系。

三、切实加强领导,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格局。

第2篇

一、两个新建停车场的使用和客运车停放安排

1、马兰滩停车场(西客站)停放的客运车共计43台。包括:古交到河口的公交客运车(11台)和古交到东塔(11台)、原相(8台)、岔口(8台)、白家沟(3台)、阁上(2台)5条线路上的乡村客运车。其中古交到河口线(11台车)为经营权有偿使用的城市公交线路。

2、铁磨沟停车场(东客站)停放的客运车共计86台。

论文百事通包括:古交到马兰(25台)、屯兰(4台)、雁门(26台)、加乐泉(19台)4条线路上的公交客运车和古交到大南坪(2台)、曹坪(3台)、三岔口(4台)、石千峰(2台)、神堂岩(2台)5条线路上的乡村客运车。其中古交到马兰、屯兰、雁门、加乐泉4条线(共73台车)为经营权有偿使用的城市公交线路。

3、古交到邢家社的客运车辆(4台)在头南峁蔬菜批发市场停放。

二、组织实施和时间安排

整个迁移过程分三个阶段进行,从2005年5月20日开始至6月25日结束。

(一)宣传教育阶段:从5月20日—5月25日。

由市客运办负责,市交警大队和新闻单位参加,向经营者和群众宣传城市客运发展规划及合理设置城市客运场站设施有关规定和知识;宣传停车场迁移对优化城市发展服务环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动员经营者积极配合做好迁移前的准备工作,确保顺利迁移。

(二)完善场内设施阶段:从5月26日—6月9日。

1、由市客运办负责,交警大队和实业公司等单位配合,制定两个新建停车场场内的车辆停放、运行计划,确定场内各线路车辆的停放顺序和位置,划定停靠线,安装标志牌。

两个新建停车场内设置不锈钢停车标志牌、公示宣传栏需资金110950元。其中包括:①马兰滩停车场28个(包括市内车、长途车、出租车等)标志牌,制作费28×1500元/个=42000元,安装费28×150元/个=4200元。②铁磨沟停车场15个标志牌,制作费15×1500元/个=22500元,安装费15×150元/个=2250元。(3)两个停车场各需公示栏和宣传栏4个,共8个,制作费8×5000元/个=40000元。此项资金由市财政解决。

2、由市客运办负责,交警大队配合,在马兰滩停车场到铁磨沟停车场之间的滨河南路路段为古交到河口、马兰、屯兰、雁门、加乐泉5条客运线路规划30个候车站点(道路两边各15个,每条线路3个),设立30个候车站牌。候车站点相对集中在牛角上、原露天剧场附近和建设路路口处。

站点设置需资金49500元,其中包括:站牌制作费30×1500元/个=45000元;安装费30×150元/个=4500元。此项资金由市财政解决。

(三)统一迁移阶段:从6月10日到6月15日。

由市客运办和桃园办事处负责,交警大队和城管派出所配合,关闭滨河停车场。所有城市客运车辆按计划进入规定的停车场停放。具体步骤:

1、由市建设局和客运办于6月8日组织召集各线路负责人和有关单位的负责人,传达市政府关于停车场迁移的决定和通知。

2、由桃园办事处负责,市交警大队、客运办和城管派出所配合,于6月10日上午正式关闭滨河停车场,禁止所有车辆(包括客运车、货运车等)继续进入场内停放。同时,由市客运办和交警大队在两个新建停车场安排专人负责管理车辆停放秩序。

3、从6月10日开始的每天7:00—20:00,由市交警大队和客运办在马兰滩停车场和铁磨沟停车场之间的滨河南路上合理安排警力和管理人员,负责指挥引导各线路车辆进入规定的停车场,并按规定的线路、时间运行,在规定的候车站点停靠候客。

三、组织领导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客运办;办公室主任任长春(兼)。

各成员单位的主要任务及所需工作人员:

市客运办重点负责两个新建停车场内的设施装配和秩序管理,滨河南路上候车站点的设置及候车秩序的管理。需安排工作人员15人,其中在滨河停车场稽查管理的3人;在两个新建停车场内专门负责管理的各3人(共6人);在滨河南路上稽查管理的6人。

市交警大队重点负责停车场内停放和行驶秩序,滨河南路上的交通运输秩序管理。需安排交警队员15人,其中在滨河停车场指挥管理的3人;在两个新建停车场内指挥管理的各1人(共2人);在滨河南路指挥管理的10人。

城管派出所重点负责维持滨河停车场和两个新建停车场内的治安秩序,清理场内影响迁移工作小商小贩及摊点等。需安排干警4人,其中在滨河停车场管理的2人;在两个新建停车场管理的各1人(共2人)。

桃园街道办事处负责清理滨河停车场原有的票房、站牌等设施。

市物价局负责重新确定各城市客运线路的客运票价。

市政处负责滨河停车场关闭后的日常保洁维护工作。

四、亟待解决的问题

1、长途汽车站必须同时迁移。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

一是我市长途汽车站内的停车场地小,大量的长途客运车长期占用滨河停车场及其附近的滨河南路路段,使滨河南路上经常出现交通堵塞等问题。如果长途汽车站不迁移,就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滨河南路的交通管理混乱问题。

二是我市城市客运市场秩序会受到长途客运车的影响。我市许多乡村客运线路与长途客运线路在古交境内有重叠,如果长途汽车站不同时迁移,则长途客运车仍可直接进入市区,而乡村客运车却进不了市区,原本乘坐乡村客运车的乘客就会就近搭乘长途客运车,乡村客运车的客源必然减少,在长途客运车和乡村客运车之间就会形成不平等竞争和利益分配的不合理,进而导致两类客运车之间的经营冲突和矛盾,甚至造成一些不安定因素。例如古交—清徐的长途客运车,一直从我市大川西路穿行载客,既加重了市区内的交通压力和环境污染,又直接带走了许多古交—邢家社的乡村客运车的乘客。在我市古交—东塔、古交—阁上等乡村客运线路上都存在着同样的问题。

为此,根据《山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关于长途客运车进入城市“应当按指定线路行驶”并“进入指定的场站载客”的规定,建议长途汽车站同时迁移到马兰滩停车场(西客站);同时明确规定所有的长途客运车一律不得在市区内通行。

2、两个新建停车场的具体管理机构要明确。

为了切实加强对两个新建停车场的管理,根据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暂行条例》关于“城市公共客运场站设施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的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负责城市公共客运的具体管理工作”的规定,建议马兰滩停车场和铁磨沟停车场由市客运办负责管理。新晨

五、措施和要求

1、各单位必须高度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既要严格落实责任,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任务;又要针对迁移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个别经营者和群众不理解、不配合等问题,积极主动地做好解释和说服教育工作。

2、滨河停车场关闭后,所有客运车辆不得在滨河停车场及其附近继续停留候客。市客运办和交警大队要相互配合,加强稽查管理,加大处罚力度,对故意妨碍迁移工作,扰乱管理秩序的经营者,要依法从重处罚,直至取缔其经营资格。市交警大队要尽快拿出以两个停车场之间为重点的滨河南路交通管理方案,明确责任和措施,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确保滨河南路正常的交通运输秩序。

第3篇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对幼儿园接送车工作的领导

学生接送车工作是一项得民心、顺民意的民心工程。加强学生接送车管理,是努力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特别是严防发生学生群死群伤交通事故的重要举措。各村委和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加强学生接送车安全管理工作作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打造“平安”,维护社会稳定,为广大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实。为切实加强领导,乡成立由综治办主任邵三鹏任组长,分管文教卫生副乡长方季彬和派出所所长王平任副组长,维稳信息员宋家锋及各乡村综治专干为成员的学生接送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二、明确职责,合力抓好学生接送车的安全管理

幼儿园接送车安全管理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各村委统筹领导辖区内学生接送车安全管理工作,并对辖区内学生接送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

交通部门负责做好学生接送车辆运力调配工作,严把学生接送车辆准入和从业人员资格关,加强对学生接送专业客运公司(车队)和驾驶员的教育、培训、管理和考核;派出所负责对学生接送车辆的执法检查和安全管理,负责对学生接送车辆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各村委及学校要加强对学生接送车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学校建立健全相应的学生接送车安全管理制度。开设学生接送车的学校负责制定学生乘车方案,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做好学生乘车的组织工作,了解掌握学生接送工作的信息,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严格禁止农用车及违规违章车辆等接送学生。

三、创造条件,扎实推进学生接送车安全管理工作实施

有学生接送任务的学校,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提出科学合理的乘车方案,要及时地向乡综治办汇报。学生接送车方案由学校负责具体实施。各村委及幼儿园要根据学生接送需要和学生接送线路的实际情况,积极创造条件,对符合准入条件的接送车,做好各项登记和备案。学生接送车行经线路确定后,学校要根据实际,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前提下做好错时放学工作,对离校不远的学生提倡家长领引幼儿学生回家。

四、强化监管,全力确保学生接送车的营运安全

学生接送车的日常安全工作由文教卫生部门、派出所、各村委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共同负责监管。监管的总体目标要求是安全、规范。

交通部门要加强对学生接送车辆的监管,学生接送车辆必须履行完善规范用车手续,必须具有机动车辆行驶证,参加法定的第三方责任险和承运人责任险,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车况良好,聘用的驾驶人必须遵守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龄三年以上,且持有与准驾车型相符的驾驶证和旅客运输从业资格证书,应当具有三年以上准驾车型的安全驾驶经历,不得聘用技术差,有超员、超速、交通事故记录或交通违法记满12分的驾驶人;严厉查处非法营运车辆从事接送学生的行为

派出所要加强对学生接送车辆车况的监管,对学生接送车辆要逐车进行登记排查,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整改;要加强路面巡查,特别是易发生交通事故的时段、路段和重点部位,对学生接送车超员、超速行驶等严重违法行为,要依法从严处罚,坚决取缔无牌无证、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接送学生;适时安排警力到学校周边人员较为集中、交通相对拥挤的路段维护交通秩序。

文教卫生部门要统筹全乡学生接送车安全工作,在指导学校抓好具体工作的同时,不定期检查学校在学生接送车工作中安全管理等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为政府当好参谋。

乡综治办将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全乡范围内的幼儿园接送车辆采取检查和日常防范相结合的安全管理制度,对涉及学生接送车安全的各项工作做到有章可循、违章必纠,不留盲点,不出漏洞。

第4篇

在优化海域使用管理方面:要执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科学规划海域使用,实施海域权属管理,规范海域有偿使用管理,规范围填海活动,强化渔业用海管理,加强海岛管理,推进海域勘界和海岸修测工作。

在强化海洋环境资源保护方面:要编制海洋环境及重点海域区域性环境保护规划,实施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制度,简化涉海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开展重要港湾污染物治理,加强海洋自然保护区和海洋生态特别保护区建设。

在健全海洋防灾减灾体系方面:要制定海洋灾害应急预案,建设渔业安全应急通信指挥系统,加强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开展赤潮灾害预警服务。

在提高科技兴海能力方面:要加强重点海域和关键技术的集中攻关,加快“863"、“908'’等国家重点项目建设,升级海域管理信息系统,加快海洋科技成果转化,加强闽台海洋合作与交流,实施渔业科技项目。

在推进海洋渔业结构调整方面:要不断拓展远洋渔业,强化海洋捕捞管理,科学发展水产养殖业,以品牌战略推进产业化经营,以加工示范基地建设促进产业集聚,构建批发市场为依托的水产品流通网络。

在提升依法管海水平方面:要完善海洋法规和配套制度,理顺海洋执法体制,提升海洋执法水平,加大海洋执法力度。

海洋经济与海洋产业

海洋经济是开发利用海洋的各类产业及相关经济活动的总和。

开发利用海洋的各类产业:海洋产业是人类利用海洋资源和空间进行的各类生产和服务活动。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1)直接从海洋获取产品的生产和服务;(2)直接从海洋获取的产品的一次加工生产和服务;(3)直接应用于海洋和海洋开发活动的产品的生产和服;(4)利用海水或海洋空间作为生产过程的基本要素所进行的生产和服;(5)与海洋密切相关的海洋科学研究、教育、社会服务和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行业标准《海洋经济统计分类与代码》HY/T052-1999的规定,海洋第一产业包括海洋渔业;海洋第二产业包括海洋油气业、海滨砂矿业、海洋盐业、海洋化工业、海洋生物医药业、海洋电力和海水利用业、海洋船舶工业、海洋工程建筑业等;海洋第三产业包括海洋交通运输业、滨海旅游业、海洋科学研究、教育、社会服务业等。无论其所在地是否为沿海地区,均可视为海洋产业活动。

第5篇

[关键词]“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罪犯;监狱行刑

[作者简介]李云峰,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党委书记,湖南湘潭411105;贺惠明,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政教部主任、教授,访问学者,湖南长沙410131;包一呼,就职于吉首监狱生产科,硕士生,湖南吉首416000

[中图分类号]D91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9)04-0097-03

自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监狱行刑工作全面贯彻“以人为本”为核心的科学发展观,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发展的瓶颈却也客观存在。特别是,在较长时期内,对“监狱行刑以人为本”这一重要命题的不同解读,形成了理论上的争鸣,也导致了实践中的犹疑。在归纳分析有关论述的基础上,笔者斗胆为辨伪求真而进言。

一、对“以人为本≠以罪犯为本”的解析与推理

(一)属性分析:罪犯≠“人”

从表面上看,在监狱行刑活动中的人,主要是监狱警察与罪犯。监狱警察既然是行刑人,自然不应把自身作为行刑之“本”。那么,在对“监狱行刑应以人为本”不存疑的情况下,是否意味着罪犯这一群体就理所当然是以人为本所指的“人”呢?

首先,罪犯并非全然是以人为本中的“人”。一是在政治层面上,罪犯是“边缘人”。根据权威解释,“以人为本的‘人’,指的是最广大人民群众”,“本’,就是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言外之意,最广大人民群众之外的某些人,是对立面而非“本”。当前,尽管阶级斗争不再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且只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尽管和谐哲学已逐步取代斗争哲学成为我国政法工作的基础理论,尽管普通刑事罪犯不再被简单定性为对象,但罪犯毕竟是实施了“孤立的个人反抗统治秩序”(即犯罪)的行为,并在与国家政权的斗争中被“俘虏”了的人,对其优待是人道之义,以其为本则要看他是否“投诚”(对暂未“投诚”者应暂时视为最广大人民群众以外的那些人)。在行刑实践中,部分罪犯试图逃避惩罚、抗拒改造,甚至继续危害社会的潜在威胁不同程度地客观存在,这也充分证明,罪犯是处于敌我关系边缘的人,不再先入为主地把罪犯当敌人,也不能不分对象地把罪犯当自己人。对执意要继续为恶者,应当理直气壮地依法施以手段;对有意悔过自新者,则要不计前嫌地欢迎他重归人民阵营。比如,对死缓罪犯,若其在缓期执行期内再因故意而犯新罪,说明该犯执意要与社会为敌,因此应依法执行死刑;又如,对所有罪犯,不管其改造过程是否有波折反复,只要其确有悔改或有立功表现,都将依法给予减刑假释的机会。二是在法律意义上,罪犯是“特殊人”。主要体现为:罪犯的权利义务情况特殊。当前,李步云先生等老一辈法学家所极力主张的“罪犯也是公民”的系列观点基本上已成为人们的共识,我国现行法对罪犯的公民权予以了充分的保护,如《监狱法》第七条规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但是,因监禁刑的根本属性使然,罪犯人身自由权等部分权利被依法剥夺或限制;依附于人身自由的部分权利也因此部分甚至完全无法实现。与此同时,“罪犯有一定的权利,更要尽一定的义务。我国公民应尽的各项义务,罪犯都必须严格履行。除此之外,罪犯还有服从管教,遵守改造纪律等义务”。

其次,以人为本中的“人”也不仅仅指罪犯,否则,就成了某些学者所主张的“一切为了罪犯”。这种对“一切为了学生”、“一切为了病人”等其他领域以人为本思想的简单移植,在监狱行刑这一特殊领域必然“水土不服”。原因很简单:在监狱行刑领域,主体间直接存续的关系以“对抗”为主要特征,这与其他领域主体间直接存续的“服务”关系有着重大的根本差异。根据我国刑罚关于一般预防的理论通说,犯罪人因罪获刑而成为罪犯后,行刑机关对其发动以惩罚与改造为实质的对抗关系,意在抚慰被害人以及教育社会公众(特别是对其中的潜在犯罪人予以威慑)。可见,监狱行刑以人为本的“人”还应包括受害人在内的社会公众。

(二)形势评估:监狱行刑“以罪犯为本”不可行

首先,“以罪犯为本”将使监狱行刑目的难以完全实现。监狱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刑罚不外是社会对违反它的生存条件的行为的一种自卫手段(马克思语),监狱行刑作为将刑罚付诸实施的活动,其主要社会职能是“对抗犯罪,实现自卫”。从我国监狱行刑法律规范的立法本意和法条规定来看,刑法承担着“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任务(《刑法》第二条),其主要措施和手段是刑罚。刑罚的发起是“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刑法》第一条),刑罚的执行是为了“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监狱法》第一条)。可见,我国监狱行刑的目的兼顾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有机结合。监狱行刑若以罪犯为本,“特殊预防”的目的或可实现,而“一般预防”的目的将遭冷落,这种顾此失彼的后果很难被国家和社会公众所接受。

其次,“以罪犯为本”将使监狱行刑功能大打折扣。笼统而言,“刑罚具有报应、预防、威慑、谴责、改造、感化、鼓励、抚慰等功能”,监狱行刑以罪犯为本,固然可以更充分地发挥针对罪犯的部分功能,相应地却削弱了针对社会、受害人的部分功能。比如说,报应功能是监狱行刑的固有之义。通俗地说,即算报应之外的其他行刑功能全部舍弃,监狱行刑仍可称之为监狱行刑;反之则不然。报应功能主要体现为,通过对罪犯人身的监禁、言行的拘束和需求的管控,使罪犯深刻感受到受刑的痛苦,使社会公众在一定程度上感受到实质的正义。实难想象,在以罪犯为本的思想指导下,监狱行刑如何发挥报应功能?

最后,“以罪犯为本”必将在监狱行刑实践中面临三大困窘。一是法律困窘。罪犯的受刑期限和基本待遇受法律法规的刚性规定所约束,要挣脱这些约束而体现罪犯的额外权利和保障罪犯的其他需求,原则上是不允许的。行刑实践中,以创新之名对罪犯婚姻权、生育权等诸多应然权利的保护,每前进一步都十分艰难,更何况罪犯因服刑而导致人生挫败、因监禁而形成监狱人格等众多衍生后果,一般不能获得更多的弥补和挽救机会。二是环境困窘。罪犯的需求满足与利益实现更多的取决于服刑环境和条件是否许可,绝大多数罪犯在服刑期间的部分正当需求和某些合法利益,往往因实际困难而不能实现。例如,对罪犯进行技术教育,为其释放后就业创造条件,这是于法于情于理都应极力促成的目标,却因客观上的条件限制和行刑者

主观上的本位思想,实际上很难实现。三是道德困窘。在当前乃至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以德报怨”式的宽容还难以成为社会公众(特别是受害者)对待罪犯的基本情感,对罪犯施以惩戒、施加痛苦,仍是监狱行刑主要的道义使命,一般情况下,让罪犯在物质生活、精神生活等各方面享有过高水准的待遇,势必招致社会公众的质疑和批评。

基于“大多数罪犯可以改造好”的判断,“监狱行刑以罪犯为本”在某种意义上是对“监狱工作以改造人为宗旨”的曲解性的引申。应当强调,对不可以改造好的罪犯,应理性地确定“不使为害”(李斯特语)的目标,而不能一厢情愿地也纳入以人为本的“人”的范畴中来(当然,确定哪些罪犯不可以改造好的标准和程式极为重要,这是本文题外的重要课题)。与此同时,要自觉地把监狱行刑放在社会的范围内进行考量,这样才能清醒地认识到监狱行刑以人为本中的“人”还包括社会公众(对潜在的罪犯暂不宜排除)。所以说,监狱行刑以人为本不能简单地等同于以罪犯为本,也并非完全地将罪犯排斥在“本”之外。

二、对“监狱行刑以人为本”的反思与重构

作为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以人为本思想具体贯彻落实到监狱行刑领域,最终目的是要促进监狱行刑实现以“行刑理论更加先进、行刑法制更加完备、行刑实践更加高效”为主要特征的科学发展。实现这一目的的重要前提是,在深刻反思“以罪犯为本”等片面认识及做法的基础上,紧密结合监狱行刑的特性和实际,全面实现“监狱行刑以人为本”的理论重构。

(一)对有缺陷解读的反思

在监狱行刑领域,将“以人为本”等同于“以罪犯为本”的主张,确有值得肯定和谅解之处。一是转换思路、改进工作的良苦用心毋庸置疑。较长时期以来,我国监狱行刑重视权力(行刑权)的实现而轻视权利(个体权利)的保护,重视社会防卫而轻视个体改造,“在防卫社会的旗帜下,剥夺再犯罪能力的需要往往压倒了教育和矫正的目标”。在行刑实践中,不论是完整而严密的法制体系,还是高效而坚决的工作措施,其目标指向都是将“刑”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要改变这种现状,必须从根本上找到问题和提出对策。就此而言,“监狱行刑以罪犯为本”这种主张的提出和实践,也可算是一种积极的尝试。二是没有斗争、共建和谐的良好愿景令人向往。不加鉴别地将所有罪犯作为监狱行刑之“本”,隐含的理论基础是行刑者与受刑者之间无敌对关系,寓意的善良前景是所有受刑者在受到感化和激励后都会“放下屠刀,立地成佛”。可惜事与愿违的是,少数罪犯仇视和对抗国家和社会的心理定势难以改变,行刑者与受刑者在某些方面有利益冲突而不能相容,将这一部分罪犯列为行刑之本,无异于自行缴械、自取其辱。

(二)对理论体系的重构

在严格界定“人”等核心概念的基础上,建构“监狱行刑以人为本”理论体系,主体工程是对监狱行刑发展系列基本问题的解答。

首先,从发展目的来看,监狱行刑的发展是为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社会公众和大多数罪犯的根本利益。作为“减压阀”和“隔离带”,监狱是社会安全稳定的重要屏障;作为特殊的学校、工厂、农场,监狱是有心悔过向善的罪犯的新生摇篮。监狱的职能和作用主要通过行刑活动来体现。这就要求监狱行刑要切实担负起社会防卫的重任,也要有效实现重塑新人的目标。在统筹实现这双重目标的过程中,要把“人”的根本利益作为监狱行刑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其中,社会公众的根本利益,主要体现为实现监狱安全稳定目标和提高改造质量目标,从而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促进社会进步发展;大多数罪犯的根本利益,主要体现为切实保障罪犯合法权益和有效满足其正当需求,并通过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系列活动为其再社会化奠基铺路。

第6篇

现将省计生委《关于贯彻〈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政策衔接过渡工作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计生委反映。

关于贯彻《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政策衔接过渡工作的意见

省计生委

全文

《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8年9月18日经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订并审议通过,已于10月18日公布施行。由于新修订的《条例》对农村生育政策和少数民族生育政策作了适当调整,为了保证调整后的政策能够顺利贯彻实施,现就有关政策衔接过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新《条例》公布施行后,我省过去有关计划生育的政策和措施,凡与新《条例》不一致的,一律以新《条例》规定为准。各级人民政府以及计划生育部门要抓紧对过去制定的有关计划生育实施办法、规定等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修改和补充,做好《条例》的各项配套工作。

二、新《条例》公布施行前违反计划生育、已按原《条例》作了处理的,不再重新处理;曾经作出处理但未执行完毕的,继续执行。对新《条例》公布施行前违反计划生育尚未处理的,在1998年12月31日前能自觉申报,接受处理,并落实节育措施的,可按原《条例》处理;对过去违反计划生育因本人责任而未能在1998年12月31日前处理的,一律按新《条例》处理。

三、凡在新《条例》公布施行前已批准生育一孩的夫妻,所发放的一孩《生育证》继续有效。

四、非农业人口特殊情况二孩生育的申请,由县级计划生育部门审批,过去已经批准的,继续有效。

五、夫妻双方均属农业人口,过去只生育一个女孩,并已领取二孩生育指标通知书或二孩《生育证》(以下简称“二孩生育证书”)的,由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并加盖广东省计划生育证件专用章后,该证书继续有效。

六、农业人口不符合新《条例》第九条规定6种特殊情况,原已领取二孩生育证书的,应按规定时间内到当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孕检。

孕检诊断为已怀孕的,应在3日内到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复查,复查结果一致的,经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盖章后,可以生育;本人自愿采取补救措施不再生育的,按新《条例》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复查结果不一致或有异议的,5日内到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复核,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孕检确诊为未怀孕的,应交回二孩生育证书,并即落实节育措施。

已领取二孩生育证书的已婚育龄夫妻,应自觉配合孕检(流动人口应回原发证书所在地参加孕检)。如不按规定时间参加孕检,属本人责任的,视为未孕,收回二孩生育证书,并按规定落实节育措施。

七、新《条例》施行前发放的农业人口二孩生育证书,凡未经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加盖广东省计划生育证件专用章的一律无效;无二孩生育证书或持未审核盖章的二孩生育证书怀孕二胎的,按计划外怀孕处理。孕检确诊为怀孕、以后发生流产的,收回已审核的二孩生育证书。为防止弄虚作假,虽持有已经审核盖章的二孩生育证书,但预产期超过1999年8月31日而无特殊原因的,按计划外怀孕处理;1999年8月31日后生育的,按超计划生育处理。

八、自新《条例》公布施行之日起,农业人口中已签订的二孩生育合同书,符合新《条例》第九条规定6种特殊情况的,合同书继续有效;否则,合同书自动失效。

在签订二孩生育合同书时已交保证金的,合同书失效时退还保证金。

九、按原《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于拒不落实节育措施而已收取节育保证金,无特殊理由的,应在新《条例》公布后一个月内落实节育措施,否则没收保证金,并责令落实;落实了节育措施的,退回保证金。

十、新《条例》公布施行后,少数民族自治县原已发给少数民族城镇生育二孩、农村生育三孩的生育指标通知书或《生育证》的,要在30日内参照本意见的有关规定全面开展孕检。已经怀孕的,允许生育;未怀孕的,收回生育指标通知书或《生育证》。具体政策衔接过渡工作,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参照本意见制定有关规定执行。

第7篇

一、加强运输企业监管,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相关主管部门要督促道路交通运输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具备专业知识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驾驶员、车辆的动态管理制度,严格驾驶员的从业资格管理和运输车辆的技术管理,清理运输车辆挂靠经营,增加安全生产投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确保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客运企业要在客车内增加安全乘车、灭火器位置等安全提示标语,并在车厢内醒目位置公布企业举报投诉电话,自觉接受乘客监督。客运站要落实客运车辆出站前的源头管理工作,确保不合格的车辆不出站,超员的客车不出站,禁止客运车辆夜间在三级以下公路运行。货运企业、货运站要强化货运源头管理,合法装载货物,规范作业,禁止超限超载和违法装载的车辆出站、上路。交通运管部门要积极引导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逐步清理客运和危货运输车辆挂靠经营。

二、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监管,深入开展市区交通环境整治。建设、交通、交警部门要加强联合行动,有效整治城市公共交通秩序。加大对城市公共汽车、出租车等客运企业的监督管理力度,加强对集中接送学生车辆的监管与整治,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班线始发站和终点站的监督管理,重点查处城市公共交通客运车辆违规经营以及城市公共汽车和出租车超速行驶、闯红灯、违规停车等违法行为,督促城市公共交通运输企业严格落实车辆二级维护,及时更新污染严重、安全状况不稳定的公共汽车,按时做好车辆的年检和报废。对逾期未办理车辆安全技术检验以及车辆临界报废的单位,公安交警部门要及时发出通知书,并定期抄送建设、交通等主管部门,坚决杜绝不合格车辆、报废车辆进入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市场。要依法依规查处非法从事运输经营活动的行为,维护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秩序。要严格从事客运车辆驾驶人员的考试与发证,对申请增驾大、中型客车和营运驾驶证的,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把关并定期审验。公安交警、建设等部门要联合组织开展城市道路隐患路段、路口的排查与整治,研究分析城市道路交通状况,进一步完善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减速带、反光标志、炫光防护设施,科学设置路口的交通信号和临时停车泊位,完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三、加大农村客运市场整治力度,抓好农村道路安全监管。推进建立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县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快乡镇派出所协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步伐,将公安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能向农村延伸。乡镇政府要牵头组织公安交警部门、农业(农机)部门和村委会,抓好农村低速载货汽车、摩托车和拖拉机(多功能拖拉机)的清理、整顿工作,严禁低速载货汽车、摩托车和拖拉机(多功能拖拉机)等非客运车辆违法载客行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交通、公安交警、农业(农机)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全面排查农村短途客运线路的通行条件,研究出台运输企业最低经营保障的政策,增加农村客运班次,优化农村运力结构,有效调配运力,按照疏堵结合的原则,妥善解决农村客运高峰和学校放假、重要节假日、墟日等期间运力和运量的矛盾,切实解决农村群众出行难问题。要定期组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对于事故频发的路段、路口,要采取措施,限期整改,消除隐患,对急弯、陡坡、临水、临崖路段要加强防护设施的建设。逐步完善农村道路的标志、标线,及时做好道路养护,提高道路等级、通行能力和安全保障水平。

四、加大监管力度,进一步强化路面巡查与监控。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大对路面交通秩序的整顿,强化道路管控,特别要重点查处报废的机动车辆仍在道路行驶和客运车辆超速、超载以及驾驶员酒后驾驶和疲劳驾驶以及在高速公路随意停车、上下客等严重违法行为。强化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参照春运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的做法,以高速公路服务区(站)为依托,设立警务工作站,并在高速公路主要出入口和重点公路、重点路段设置交通安全劝导、宣传服务站,从严查处交通违法违章行为,确保高速公路行车安全。加强对9座以上客运车辆的检查登记,对超员的客运车辆一律卸客转运,卸客转运费用由超员客车所在企业承担。交通部门和高速公路公司等要积极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做好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公安交警、交通部门和高速公路公司要建立企业、车辆、驾驶员违法信息相互通报制度,实现监管信息的互通共享,同时要研究高速公路车辆超速等的信息采集、联网和共享问题。按照“先急后缓”、“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逐步推进高速公路全程电子监控设施建设。

五、强制推行货车车身装贴反光标识。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的技术要求,由公安交警、交通部门联合集中开展重型货车设置车身反光标识工作,凡总质量不小于4500kg的中型以上货车和总质量大于3500kg的挂车,必须在车身后部设置车身反光标识。公安交警部门在路面执勤时发现上述车辆未设置车身反光标识的,应当责令其设置后方可上路行驶。交通运管部门在办理、换发《道路运输证》时,应严格把关,对未按规定设置车身反光标识的货车并未经公安交警部门安全审验合格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公安交警、交通部门和高速公路公司要密切配合,不定期在主要国道、省道、高速公路收费口和服务区、治理超限超载联合检查点进行联合执法。公安交警部门应把好重型货车新车注册和车辆安全检验关,对未按国家标准设置车身反光标识的,不得办理注册登记或出具安全检验合格报告。

六、加强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力度,加快推进全市高速公路和国省道公路计重收费工作的步伐。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整合执法力量,推行联合执法,加快建立治理超限超载的长效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全市已有的治超检测站点的作用,加强对重点路段、重点时段的监控和执法,全市重点检测站应有公安交警人员参加联合执法。交通运管部门要加强源头管理,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重点货物运输集散地、货运站(场)等的监管力度,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场)的货运站(场)经营者,要依照《道路运输条例》予以重罚。公安交警部门要按时完成车辆参数更正、行驶证换发工作;交通运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行驶证核定的项目办理相应的车辆营运手续,不得准许“大吨小标”以及其他不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车辆进入运输市场。在已设置称重检测装置的高速公路入口,各高速公路交警、高速公路路政和交通运管部门要进行联合执法,凡经检测确定为超限超载的运输车辆,一律禁止进入高速公路行驶;对高速公路重要出口和部分服务区实施流动执法,特别是粤、浙、赣三个固定检测站要24小时全天候检测,并依法处置。交通路政、运政、稽征和公安交警部门必须强化公路的治超力度,同时也要加强对高速公路入口路段的巡查。公安部门要维护高速公路治超站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对阻碍执法、冲关、暴力抗法和破坏站点设施等违法犯罪行为要予以严厉打击,确保治超人员的工作能正常进行和治超人员的人身安全。加快推进全市高速公路和所有国、省道公路计重收费工作步伐。

七、实施道路客运车辆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承运人责任保险是一种强制保险,全面推行和强制实施客运车辆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将有效化解和转移经营业户经营风险,切实保障旅客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由市安监局牵头,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保监等有关部门配合,全面推进承运人责任险工作,实行统一保险金额、统一投保标准、统一赔付办法,通过招标方式确定1-2家具有承保能力、信誉好、网络健全、服务周到的保险公司作为全市道路承运人责任保险的承保单位,营运客车每座位最低责任保险标准为20万元。年底前实施完成全市统一的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交通运管部门对年底以后仍没有依法参加客运车辆承运人责任保险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或取消线路经营资格。

八、加快全市营运汽车GPS安全服务系统的建设步伐。按照政府引导、行业管理、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分步推进、确保稳定的原则,交通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建立全市营运汽车GPS安全服务系统。先选择条件成熟、有积极性出租汽车公司、道路运输企业进行试点,在试点工作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全面启动营运汽车安装GPS工作,督促全市所有的出租汽车公司、道路运输企业在出租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市际客运车辆、省际客运车辆、旅游客运车辆、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等全部安装GPS,以加强对道路运输车辆的实时动态监控和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九、实施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从年开始实施道路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风险抵押金由企业按时足额存储,并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救、救灾和事故善后处理。小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中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特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风险抵押金的存储、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交通局会同市财政局、安监局等部门共同制定,市交通局组织实施。

十、推行上高速公路营运客车配置和使用汽车安全带。要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和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的规定,对从事旅客运输经营的卧铺客车和自年1月1日以后上牌,且车长大于6米的高一级以上(含高一级)客车应全部配置和使用汽车安全带。

年1月1日起,对申请高速公路经营班线(高速公路里程在200公里以上或高速公路里程占总里程70%以上)的新增或更新客车(含中级客车),要求在出厂时配置好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汽车安全带。客运企业的驾乘人员要在运输旅途中负责提醒、检查并指导乘客使用安全带。公安交警、交通部门在安全检查时加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