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3-13 11: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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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书法;语文教学;传统文化;作用;课堂
中图分类号:G63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2-7661(2013)25-057-02
现代的语文教学,由于拥有了更多先进的教学设备,因而语文课堂比以前更加的丰富多彩了。可是现在的语文教学却还是让人担忧,担忧的不是现在的孩子学习知识的兴趣,而是老师们在培养孩子的时候,有没有一个正确的方向。语文的学习最重要的本质是人文教育,是教孩子学习中国传统的文化知识,让传统文化中的精髓来培养他们的文化素养。中国传统的书法是传承了几千年的文化精髓,学习书法不仅可以陶冶情操,平静心境,更能在日复一日的练习中认识到中国文化的博大精深。因此,我们可以尝试在语文课堂上融汇书法知识,让学生通过学习中国的传统书法来接触中国文化最核心的东西。
一、传统书法的意义
书法被称为我国的国粹,是在书写汉字的时候对其进行艺术加工之后的作品。书法最重要的是它的内涵,只从表面上来讲并没有什么难度。俗语常说:“字如其人”,这就从侧面反映了书法的真正意义是培养我们的心性,并在练习书法的过程中得到不断地锻炼与巩固。
世间万物的存在都有它存在的理由,传统书法之所以可以流传至今,一定有它自身独特的魅力所在。古代大家流传下来的书法字画等到了现在都成了价值连城的珍宝,原因很简单,就是它的文化魅力。一个人的书法结合了体现他思想魅力的诗词作品以及体现他人格魅力的字迹。这种结合对别人往往有着巨大的感染力。不管作者是想通过诗词表达他怀才不遇的悲戚、不重名利的豁达,还是想通过他的字迹向我们表达他的洒脱与豪放不羁,我们都可以仅通过他的一幅书法作品强烈的感知到,并受到感染。
二、关于传统书法
谈到书法,自然离不开文房四宝:笔、墨、纸、砚。毛笔最早起源于夏商时期,种类有硬毫和软毫;书写过程中,墨是十分重要的,运用起来也挺难。墨法的运用就是书法体现其艺术效果的关键;纸是我们中国古代人民智慧的结晶。纸张的好坏评价主要靠其吸墨水平以及纸张的光滑度;砚大约是起源于殷商时期,用来磨墨。砚比较注重质地,研磨的时候水分挥发的慢并且出墨快的砚质量就是比较好的了。
书法有着非常突出的艺术美,对美的事物的欣赏可以调动观赏者的自身积极性,让自己的思想高度不断地向作者靠近,从而推动其自身内涵的上升。
当然,我们不必这么严格的遵守古人的书写规则,毕竟现在笔墨纸砚并不是很容易买到的东西。在学习书法的时候学生只需要买一只毛笔和现代的黑墨水就行了。我们的目的,是让学生可以接触到我们国家流传下来的国粹,锻炼学生的心性以及培养他们的文化素养。只要能让他们得到好的文化熏陶,别的不用太苛求。
三、书法兴趣在语文教学中的作用
1、情感的交流。书法教学非常的灵活,学生在书法练习的时候彼此间可以互相指导与模仿,而老师还可以对学生进行手把手的教,这无形中增加了同学之间、同学与老师之间的情感交流。而静下心来练习的过程同样也是学生与古人的思想交流的时候,学生可以在所写的字体、诗文中,感知到先人的思想。这种学习方式无法具体描述,只能通过感知来了解。但就是这些无法表达的感知,反而可以让学生受到更大的触动。这些触动可以让学生不自觉的学习作者的思想高度,这些对于我们学生拥有更好的性格与品行。而这些感知,一定会让我们的学生更加的热爱我国的传统文化。
2、记忆更加深刻。不管做什么事情,专注度越高,你对它的记忆就会越深刻。书法在语文教学课堂上的应用,可以让学生将知识记忆得更加的深刻。
3、宁静致远,得以成才。我们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生水平参差不齐,对一些厌学的学生,“待优生”来讲注意力不集中,对学业对人生丧失信心,我书写的“开神洲千秋伟业,展华夏万古雄风”对联给了他们以鼓励,使他们看到了前进路上的曙光,解决了学生“静”下心来的问题。然后再去励志,再去成才,再去完成学业,不致辍学。提高了巩固率。
4、我书写的大中堂“福、寿、龙、虎”,“福星高照”等作品闻名遐迩,不但学生受到了熏陶,还提高了教师本人的社会知名度。
5、可以使学生在书法活动中,在轻松的享受中,快乐地学习语文,根据现在的中考,高考语文考试试卷分析,书法在中考中一般占5%,在高考中占2%至5%,而且在省市书法参赛中得名次奖者,还可加分,总之书法在现代教育中,确实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6、书法涉及到婚、丧、嫁、娶的内容;也可以使学生学习到语文课本中根本“学不到”而社会上又普遍“用得着”的实用知识。
7、书法涉及文字学知识和历史、地理、礼貌用语等知识,又使学生受到了文明礼貌的教育,又激发了学生学习历史、地理、政治等学科的兴趣。
8、今年初三毕业时我给同学们写了一幅字“放飞青想,书写人生华章”既对他们的中考作文“我的梦想”有所帮助、又对他们的人生有所益。
四、结束语
语文教材上有很多的优美诗词,清雅的或激昂的。这些凝结了先人思想精华的诗词本可以让我们的语文课堂美不胜收。可是评价机制的制约让学生们不得不通过单调背牢这些古诗词的方式来应付考试。但是我们不能就这样让这些民族传承几千年的东西就此遗落。虽然我们不能让学生花大量的时间去创作诗词,可是我们可以让学生适当的学习一下书法,如上所述,毕竟书法与现代语文教学的结合还是有很多优势的。
教师可以根据日常的教学任务,合理的将书法渗入到语文教学的课堂,不仅保证了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更可以让学生在完成学习任务的同时更多的接触中国传统文化的精髓部分。我相信在潜移默化的影响下,在传统文化的熏陶下,学生们的心性一定可以得到锻炼,会让他们的一生都受益匪浅。而灵活的教学方法,也一定可以让学生们语文课堂更加绚丽,达到更好的教学效果。
参考文献:
[1] 路毓贤.中国传统书法的人文本质[J].唐都学刊.2012.(5).
[2] 明 辉.浅谈中国传统书法的审美范式[J].大众文艺:学术版.2011.(2).
关键词:语言输入理论;语文阅读教学;启示
自从美国语言学家克拉申(Krashen)“语言输入假说”后,人们将其应用于语言学习的各个方面,如听说教学、阅读教学、写作教学等,使我们对语言学习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本文拟就次理论中的可理解性输入假说展开探讨并就其对我国中学语文教学的启示做初步探讨。
一、Krashen的可理解性输入假说
克拉申(Krashen)认为,语言习得的关键在于获得输入(input),并且一定是可理解性输入(comprehensible input)。如何获得可理解性输入呢?首先要分清楚两个“水平”的问题,即:(i)学习者已有的语言水平及(i+1)学习者要达到的语言水平。在学习的过程中,必须再现学习者已经习得的内容和准备学习的内容。通常情况下,学习者都很难把学得的知识运用起来达到习得的目的。因此,以“旧”导“新”,将新知识与旧知识挂上钩,对教师的教和学生的学都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作为中学语文教师,准确把握学生的现有阅读水平,为他们提供合适的阅读材料是实现有效阅读的必要条件。克拉申认为,语言输入的质很重要。所要学习的材料首先应该是可理解性的。课堂是学生获得可理解性语料的主要途径,如果学生理解不了输入的信息,教师的课上得再精彩都是徒劳。其次,语言输入的量在学习的过程中也起着关键的作用。为学习者提供足够的可理解性语料是语言习得的重要因素。最后,所学习的内容总体上不应该超过学生的学习能力,但又必须略高于学习者现有水平,语言的习得才可能发生。因为,如果是学习者已经掌握的、很容易理解的所输入的语料将无法激起学习者的兴趣和动机。但是,若所输入语料的难度大大高于学习者现有的水平,他们将无法理解语料,从而丧失学习兴趣,这也不利于语言能力的提高。
二、中学语文阅读教学
1、中学语文阅读课程标准
《义务教育课程标准》也在“课程总目标”中提出:“培养学生具有独立阅读的能力,学会运用多种阅读方法。有较为丰富的积累和良好的语感,注重情感体验,发展感受和理解能力。能阅读日常的书报杂志,能初步鉴赏文学作品,丰富自己的精神世界。能借助工具书阅读浅易文言文。背诵优秀诗文240篇(段)。九年课外阅读总量应在400万字以上。”其中,要求中学生应学会制订自己的阅读计划,广泛阅读各种类型的读物,课外阅读总量不少于260万字,每学年阅读两三部名著。此外,对于课外阅读,提出: “要培养学生广泛的阅读兴趣,扩大阅读面,增加阅读量,提倡少做题,多读书,好读书,读好书,读整本的书。鼓励学生自主选择阅读材料。”从总目标中,我们不难看出中学语文阅读教学就是要培养学生获得通过阅读收集处理信息、认识世界、发展思维、获得审美体验的能力。而要达到这个目标,就需要教师在阅读教学过程中对学生输入有效的、足够的语料。
2、中学语文阅读教学现状
目前,中学语文阅读教学中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在很多学习中,合理的方式是教师处于主导地位,学生处于主体地位,语文阅读教学也不例外。而在现今的语文阅读教学课堂中,教师往往担当主角,学生被牵着鼻子走。前者提出一系列的问题,后者只要顺着预先设计好的轨道思考就可以了。从整篇文章的布局,到具体词句的推敲,都由教师倒给学生。大部分的课堂时间被教师主观的分析和繁琐的提问占据,学生能自己读书的时间少之又少,最终导致学生“被阅读”的现象。
(2)在应试教育体制下,很多教师将中学语文阅读课上成了阅读应试课,如何在阅读测试部分获取高分成了这门课的终极目标。忽视原文的意义及其想要传达的情感,按照阅读考试模式训练学生,统一标准答案,在解题技巧和方法上花费大量时间,从而让学习者在阅读中的独特情感体验得不到开发。长此以往,学生的思维方式便会陷入机械化,阻碍他们的个性发展。
(3)学生的课外阅读要求量少,且缺乏有效的指导。相当多的学生除了学习课本知识外,很少阅读其它材料。即使有课外阅读,他们接触到的目前市面上充斥的盗版书籍或一些不适合他们年龄的小说等,不仅不能促进学习者阅读能力的提高,还会对他们的身心造成不良影响。
总体来看,我国中学语文阅读教学也存在语料输入的质和量的问题。
三、语言输入理论对中学语文阅读教学的启示
1、准确把握学生现有的阅读水平,根据这个现有水平和他们的实际需要, 采用适当的教学方法和手段,提高阅读课堂输入语料的质,这是“因材施教”教育理念在阅读教学上的运用。教师不仅可以采用灵活多样的方式输入, 还可以让学生结合上下文语境理解语料。理解在是至关重要的。如果学生理解不了信息, 就谈不上吸收所输入的信息,更谈不上输出和运用所学内容。因此,在课堂上采用何种方式和手段帮助学生理解提供给他们的材料是教师教学成功与否的关键因素。教学内容或教材再好, 若教学方法不当, 就达不到教学目标,产生不了想要的教学效果。方式和手段可以多种多样,例如,《语文课程标准》有一条规定,要求学生自己能够“体会和推敲重要词语在语言环境中的意义和作用”。教师可以首先要求学生联系上下文在语言环境中去理解词语的含义,找找同意词和反义词;接着可让学生结合生活实际,把生活阅历和文本环境融合起来理解;然后可借助词典字典帮助理解,把具体语境中重点词的意思与工具书中的意思对比理解;最后,可让学生造个句子,边运用边理解。此外,回读全文、重温精彩片断、积累储存等也是语文阅读教学中常用的有效手段。
2、重视课外阅读,课内课外相结合, 增加学生阅读的量。教师只有在抓紧课堂阅读教学的同时, 充分激发学生课外阅读兴趣, 才能真正做到厚积薄发。当前,初中语文课内教材主体部分主要包括两大板块:阅读和综合性学习。不仅阅读主体部分,就连综合性学习板块,也包括了大量的阅读内容。而中学语文课外阅读教材自2001年起,开始尝试把课外阅读材料纳入教材编排体系,七至九年级在每册安排2—3部作品,高中每册介绍2部,这些措施突出课外阅读的重要地位,表明了阅读量对阅读教学的重要性。这部分内容主要为了培养学生形成阅读兴趣,养成阅读习惯,提高阅读整本书的能力,最终提高他们的品德修养和审美情趣。由于课内材料数量不多,教学时数也有限,与实际需要的阅读量相比,是远远不够的。教师应充分利用这些课外补充材料,以课内教材为主,课外自读为辅,让学生有机会能够把在课内学习时获得的种种知识和能力,举一反三,用到课外阅读当中。这个辅助不但可以巩固和扩大课内所学的知识,而且可以充分锻炼自学能力,提高学习语文的兴趣。此外,现在数字化和网络化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一个明显的趋势,网络越来越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阅读文本除了书籍外,形式也越来越多样化,磁带、光盘等都是比较容易获得的阅读载体。而网络因其大容量、简便快捷、可以随意进行等优势,能够同时传播大量的文字、图像、声音、动画等各种形式的信息,大有取代以往传统阅读模式而成为更流行的阅读方式。但网络阅读也有其缺点,如信息的正确性、持续性等都无法得到保证。因此,语文教师还应注意引导学生进行有效的网络阅读,精心选择阅读材料, 指导学生不断收集课内外语文阅读信息,以此开阔学生的眼界,更好地提高他们的阅读能力。
3、重视阅读主体的地位,让他们能自主思考,使阅读富有个性和创造性,从而凌驾于阅读的标准答案之上。由于每个人的生活体验各不相同,他们对于相同材料的感受也不尽相同。一百个人能读出一百部《红楼梦》。因此, 在阅读过程中,教师不能用标准答案去框住学生,不能轻易评判答案的对错, 只有这样, 才能激发学生的阅读兴趣。在教学过程中,实行开放式的阅读教学模式,实现学生与阅读文本、学生与教师的自由对话。让学生大胆质疑,主动探求, 自主发现, 有所创新,将课堂内学到的知识运用到课外的实际生活中,让学生产生新的知识情感体验,丰富他们的内心世界。
四、结束语
“据2005年的统计数据,我国国民年人均阅读量仅有0.7册,韩国11册,日本40册,美国60册,犹太人75册,俄国每20人便拥有一套《普希金全集》。”如何提高我国公民的阅读的质和量呢?作为中学语文老师,在语文教学实践中,应注重采取灵活多样的教学方式方法,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将课内阅读和课外阅读有效地结合起来,把真正提高学生的阅读能力,促进他们的情感发展作为阅读教学的指导思想。语文既是一门基础学科,也是一门人文学科。语文阅读教学的本质就是真正实现工具性和人文性的和谐统一。
[参考文献]
「关键词价值判断,实体性论证规则,平等原则,私法自治原则
我们身处的,是一个确定性丧失的时代,也是一个人们转而寻求相互理解并力图达成共识的时代。——作者题记
问题与方法
民法问题是民法学问题的核心[1],价值判断问题是民法问题的核心[2].作为社会治理的工具,民法就是通过对特定类型冲突的利益关系设置相应的协调规则,来维护社会秩序的和谐。所谓“特定类型冲突的利益关系”,首先是指民事主体与民事主体之间冲突的利益关系;其次,是指民事主体的利益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关系。作为私法核心的民法,虽不承担着积极推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实现的使命,但仍须发挥消极地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功能,即要着力避免民事主体的利益安排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民法也需要对这种类型冲突的利益关系设置相应的协调规则。民法依据特定的价值取向对上述冲突的利益关系作出取舍,或安排利益实现的先后序位的过程,就是一个作出价值判断的过程。民法学者在学术实践中关注和讨论的问题大多与此有关。
在价值取向单一的社会,面对价值判断问题,讨论者“心有灵犀”,极易达成共识。但在价值取向多元的社会里,讨论者由于社会阅历、教育背景以及个人偏好的不同,而持守不同的价值取向,讨论价值判断问题难免“众口难调”,价值判断问题就成了困扰人类智慧的难解之题。讨论者面对无穷追问,难免流于如下三种命运:一是无穷地递归,以至于无法确立任何讨论的根基;二是在相互支持的论点之间进行循环论证;三是在某个主观选择的点上断然终止讨论过程,例如通过宗教信条、政治意识形态或其他方式的“教义”来结束论证的链条。[3]正因如此,分析哲学家干脆否认价值判断问题可以成为理性讨论的对象。他们认为“只表达价值判断的句子没有陈述任何东西,它们是纯粹的情感表达。”[4]所以“伦理是不可说的。伦理是超验的。”[5]而“对于不可说的东西我们必须保持沉默。”[6]
问题是,民法作为通过规则治理社会的关键一环,承担着说服民众接受规则治理的使命。以民法学研究为业的人,也就无法如哲学家般的 “超凡脱俗”。民法学者必须要在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回答现实生活中形形的价值判断问题,为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提供借鉴。民法学者如何完成这一近乎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换言之,民法学者如何能够运用理性来讨论价值判断问题,以避免现实主义法学家罗斯(Alf Ross)不留情面的嘲讽——“祈求正义就象嘭嘭地敲击桌面一样,是一种试图把自己的要求变成先决条件的情感表达方式。” [7]?
建立在现代逻辑、语言哲学、语用学和对话理论基础上,并吸收了道德论证理论成果的法律论证理论[8],尝试着提出了讨论价值判断问题的可行方法:即讨论者只要遵循特定的论证规则和论证形式,其得出的结论就可以作为符合正确性要求的结论。换言之,法律论证理论力图通过程序性的技术(论证的规则和形式)来为正确性要求提供某种理性的基础。[9]法律论证理论的代表人物阿列克西(Robert Alexy)就认为,理性不应等同于百分之百的确实性,只要遵守了一定的讨论(论辩)规则和形式,那么规范性命题就可以按照理性的方式来加以证立,讨论的结论就可以称为理性的结论。[10]这一思路当然可以用于讨论民法中的价值判断问题。但法律论证理论能否足以解决前面提出的问题?答案是否定的。正如德国法律诠释学的代表人物考夫曼(Arthur kaufmann)针对法律论证理论所提出的批评那样,法律论证理论在哲学立场上几乎全以分析哲学为背景,分析哲学的缺陷自然也就成为了法律论证理论的缺陷,因此该理论只能以语义学的规则来讨论价值判断问题。[11]这一批评确属的论。尽管阿列克西并未忽视讨论者的“先入之见”,而是一再强调“法律论证理论是在一系列受限的条件下进行的。在这一点上,特别应当指出它须受制定法的约束,它必须尊重判例,它受制于由制度化推动的法学所阐释的教义学,以及它必须受诉讼制度的限制。”[12] “谈话者最初既定的规范性确信、愿望、需求解释以及经验性信息构成了论证的出发点。”[13]但他却基于这样的理由,即“截然不同的规范性确信、愿望和需求解释均有可能作为出发点”[14],从而放弃了对于讨论者“先入之见”的必要分析和考察。恰是这一点,使得法律论证理论无法圆满回答本文提出的问题。[15]因为确定讨论者在进入论证程序时共同的“先入之见”——即最低限度的价值共识,对于民法学者讨论价值判断问题至为重要。离开了最低限度的价值共识,民法学者就无以达成相互理解,也更谈不上在具体的价值判断问题上形成共识。我国民法学的学术实践也为这一论断提供了支持。
实际上,民法学者讨论价值判断问题,总是在特定的法治背景下展开的,而非“无底棋盘上的游戏”。民法学者总可以在特定的法治背景中寻找到最低限度的价值共识,作为共同的“先入之见”,供作其讨论价值判断问题的学术平台。这一点,在民法学者从解释论的角度出发讨论价值判断问题时,表现地尤为明显。从解释论角度出发进行的讨论,须以现行的实定法为背景展开,讨论者必须尊重立法者体现在实定法中的价值取向。即使针对某项法律规范涉及的具体价值判断问题,讨论者可能会就立法者究竟在该法律规范中表达了何种价值取向产生争议,但他们至少可以在法律认可的基本原则的层面上达成最低限度的价值共识,以此作为进一步讨论的平台。[16]如果民法学者从立法论的角度出发讨论价值判断问题,因无须考虑立法者业已在实定法中表达的价值取向,表面上看,在讨论者之间似乎无法形成价值共识。但学术实践的经验却告诉我们,讨论者总可以在某个抽象的层面上达成最低限度的价值共识。我国民法学的学术实践就证明了这一点:即使是从立法论角度出发讨论价值判断问题,讨论者也总可以在民法基本原则的层面上形成价值共识。这其实就印证了罗尔斯(John Rawls)极具洞见的一席话“当人们对具有较低普遍性认识的原则失去共识时,抽象化就是一种继续公共讨论的方式。我们应当认识到,冲突愈深,抽象化的层次就应当愈高;我们必须通过提升抽象化的层次,来获得一种对于冲突根源的清晰而完整的认识。”[17]以该认识为前提,民法学者运用理性讨论价值判断问题的可行途径,可以在最低限度上表述为:以讨论者关于民法基本原则的价值共识为前提,确立相应的实体性论证规则,经由理性的讨论,寻求相互的理解,并在此基础上尽量就具体的价值判断问题达成新的价值共识。
本文就力图从民法的基本原则出发,提出民法学者讨论价值判断问题的两项实体性论证规则,并阐明与其相对应的论证负担规则。这里所谓实体性论证规则,不同于法律论证理论中作为程序性技术的论证规则,而是以民法学者最低限度的价值共识为内容的论证规则。笔者深信,讨论者若以实体性的论证规则为前提,遵循作为程序性技术的论证规则和形式,运用妥当的论证方法[18],必会达致相互理解,进而为形成新的价值共识开辟可能。
两项实体性论证规则
(一)在没有足够充分且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应当坚持强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
第一项实体性论证规则与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平等原则有关。所谓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3条明文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平等原则集中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在民法诸基本原则中,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础原则,也是私法自治原则的逻辑前提。离开民事主体之间普遍平等的假定,民法就丧失了存在的根基[19],也就无从谈及民法的其他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首先体现为一项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的准则,即立法者和裁判者对于民事主体应平等对待。这是分配正义的要求,因为正义一词的核心语义是公平,即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同时,“政治立法者所通过的规范、法官所承认的法律,是通过这样一个事实来证明其合理性的:法律的承受者是被当作一个法律主体共同体的自由和平等的成员来对待的,简言之:在保护权利主体人格完整性的同时,对他们加以平等对待。”[20]
如前所述,民法作为一种组织社会的工具,是通过对冲突的利益关系设置相应的协调规则,来实现自身调控社会关系的功能。而在分配利益和负担的语境中可以有两种意义上的平等对待:一种是强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它要求每一个人都被视为‘同样的人’,使每一个参与分配的人都能够在利益或负担方面分得平等的‘份额’,因此要尽可能地避免对人群加以分类。另一种是弱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它要求按照一定的标准对人群进行分类,被归入同一类别或范畴的人才应当得到平等的‘份额’。因此,弱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既意味着平等对待,也意味着差别对待――同样的情况同样对待,不同的情况不同对待。[21]
近代民法[22]相对重视强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因此平等原则主要体现为民事主体民事权利能力的平等,即民事主体作为民法“人”的抽象的人格平等。民法上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一切自然人,无论国籍、年龄、性别、职业;一切经济组织,无论中小企业还是大企业,都是民法上的“人”,都具有平等的权利能力。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劳动者、雇主、消费者、经营者等具体类型,也都在民法上被抽象为“人”,同样具有民法上平等的人格。[23]正是借助这一点,民事立法实现了从身份立法到行为立法的转变。即从按社会成员的不同身份赋予不同权利的立法,转变为不问社会成员的身份如何,对同样行为赋予同样法律效果的立法。[24]也正是借助这一点,民法才可以通过成文法的方式,采用高度精粹、技术性的语言,抽离于各种社会的生活条件和世界观,显示出了惊人的超越体制特质。[25]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近代民法建立在对当时社会生活作出的两个基本判断之上。这两个基本判断,是近代民法制度、理论的基石。第一个基本判断,是平等性。在当时不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从事民事活动的主体主要是农民、手工业者、小业主、小作坊主。这些主体,在经济实力上相差无几,一般不具有显著的优越地位。因此立法者对当时的社会生活作出了民事主体具有平等性的基本判断。第二个基本判断,是互换性。所谓互换性,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频繁地互换其位置。这样,即使平等性的基本判断存有不足,也会因互换性的存在而得到弥补。[26]在这种意义上,互换性从属于平等性。正是这两项基本判断,为民事主体之间普遍平等的假定提供了坚实的社会基础,也为近代民法坚持强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提供了正当性。当然,近代民法上的平等原则也非常有限地包括弱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主要体现为根据自然人的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区分自然人的行为能力状况,并分别设置不同的法律规则等。
现代民法与近代民法不同。现代民法上的平等原则在侧重强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的同时,更加重视兼顾弱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从19世纪末开始,人类社会生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作为近代民法基础的两个基本判断受到了挑战,出现了某些社会群体之间的分化和对立:其一是企业主与劳动者之间的分化和对立;其二是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分化和对立,劳动者和消费者成为社会生活中的弱者。[27]面对企业主与劳动者、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分化和对立,民事主体之间普遍平等的假定也受到了挑战。仅仅坚持强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单纯强调民事主体抽象的人格平等,已经无法在特定的领域内维持社会的和平。弱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日渐受到重视。具体表现为在生活消费领域内,将民事主体区分为经营者和消费者;在生产经营领域内,将民事主体区分为雇主和劳动者,分别设置相应的法律规则,侧重对消费者和劳动者利益的保护。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中规定的平等原则,即属于现代民法上的平等原则。它既坚持强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强调民事主体抽象的人格平等;又在特定的领域内兼顾弱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在我国就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劳动法》,着重保护消费者和劳动者的利益。
应该说,强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是民法得以存续的基石,离开民事主体之间普遍平等的假定,不仅使私法自治原则丧失了存在的前提,民法也丧失了存在的正当性;离开民事主体之间普遍平等的假定,民法采用成文法的方式来实现调控社会生活的目标也就无所依凭。在这种意义上,弱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构成了强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的例外。只要民法尚未丧失其调控社会生活的正当性,弱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就永远只能作为例外而存在。这种意义上的平等原则,包含着民法上价值判断问题的一项实体性论证规则:在没有足够充分且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应当坚持强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该规则对应着一项论证负担规则:即主张采用弱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来回答特定价值判断问题的讨论者,必须承担论证责任,举证证明存在有足够充分且正当的理由,需要在特定价值判断问题上采用弱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否则,其主张就不能被证立。这就意味着,面对特定价值判断问题,主张弱式意义上平等对待的讨论者不仅需要积极地论证存在有足够充分且正当的理由,无须贯彻强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还需要通过论证,有效反驳主张强式意义上平等对待的讨论者提出的所有理由。而坚持强式意义上平等对待的讨论者,则只须通过论证,有效反驳主张弱式意义上平等对待的讨论者提出的理由即可。
按照论证负担规则承担论证责任的讨论者提出的理由,需要兼具实质上的正当性和形式上的正当性,方可构成足够充分且正当的理由。所谓实质上的正当性,是指承担论证责任的讨论者必须能够证明,如果不采用弱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会导致处于分化和对立状态中的社会群体利益关系严重失衡,以至身处弱势地位的一方无法自由地表达意志,从而使得建立在民事主体普遍平等假定之上的私法自治原则无法发挥作用。所谓形式上的正当性,是指承担论证责任的讨论者确实能够证明,采用弱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符合体系强制的要求,[28]因此并不违背类似问题应该得到类似处理的法治原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颁行以后,围绕该法第52条第1项和第2项[29]中所称的“国家利益”是否包括国有企业以及国家控股、参股公司的利益,理论界和实务界(改:民法学界)存在有较大的意见分歧。由于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将决定国有企业以及国家控股、参股公司从事的相应合同行为究竟是绝对无效还是可变更、可撤销[30],从而直接影响到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安排,所以这是个典型的价值判断问题。笔者拟借助这一问题来展示前述论证规则的运用。
对这一问题,民法学界存在有两种截然对立的意见:一种观点主张国有企业以及国家控股、参股公司的利益就是国家利益[31].《合同法》应对市场主体进行类型的区分――即将市场主体区分为作为国有企业以及国家控股、参股公司的市场主体和其他类型的市场主体,分别设置不同的法律规则;另一种观点则坚持国有企业以及国家控股、参股公司的利益并非国家利益[32],因此不应对市场主体进行类型的区分,分别设置不同的法律规则。不难看出,面对同一个价值判断问题,两种对立的观点反映了两种不同的平等观:前者主张弱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后者则坚持强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依据前述的论证规则及其派生的论证负担规则,主张国有企业以及国家控股、参股公司的利益属于国家利益的讨论者,应该承担相应的论证责任。他们不但要证明存在有足够充分且正当的理由,必须采用弱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还要对主张强式意义上平等对待的讨论者提出的所有理由都进行有效反驳。
在讨论的过程中,主张国有企业以及国家控股、参股公司的利益属于国家利益的讨论者提出,将国有企业以及国家控股、参股公司的利益从国家利益中排除出去,从而使相应的合同行为从绝对无效变为可变更、可撤销,如果国有企业的管理者以及国家控股、参股公司的管理者不负责任,不行使变更或撤销合同的权利,岂不是放任了国有财产的流失?[33]这一理由是讨论者从逻辑推理的角度提出的,其有效性取决于对如下事实判断问题的回答:即是否有实际的证据证明承认(或否认)国有企业以及国家控股、参股公司的利益属于国家利益,就阻止了(或放任了)国有财产的流失。如果主张国有企业以及国家控股、参股公司的利益属于国家利益的讨论者不能够提出实际的证据证明其理由,该理由就建立在一个虚假的命题之上,不能发挥论证的效用。实际上,直到今日,我们也未能看到这样的证据。
与此形成对照的是,主张国有企业以及国家控股、参股公司的利益并非国家利益的讨论者倒是提出了不少有力的论据,支持在这一价值判断问题上贯彻强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主要包括:
第一,认定合同绝对无效与认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最大的区别在于:认定合同绝对无效,意味着动用国家的公权力,对市场交易关系进行直接干预,绝对否定当事人之间合同约定的效力,不允许合同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因此,凡是在认定合同绝对无效的地方,就不存在合同自由原则的贯彻和体现;认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则给合同当事人留有较为充分的自主决定余地。因意思表示不自由或意思表示存在错误而处于不利交易地位的当事人,既可选择行使撤销权消灭合同的效力,也可选择行使变更权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国家公权力并不直接介入到市场交易中间去。以这种认识为前提,认定国有企业以及国家控股、参股公司的利益属于国家利益就存在以下问题:首先,迄今为止,我国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有一条主线,就是对国有企业要放权让利,让其成为合格的市场主体。在这种意义上,让国有企业享有充分的市场自主权,可谓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最核心的内容之一。如果说国家利益包括国有企业以及国家控股、参股公司的利益,等于是在市场交易的很多情况下,用国家公权力的决定代替了作为市场主体的国有企业以及国家控股、参股公司的自主决定,这和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是相背离的。其次,在国有企业以及国家控股、参股公司因对方当事人实施了欺诈、胁迫行为,从而处于不利交易地位时,如果只需变更合同,就既能实现交易目的,又可以通过利益关系的调整避免自身遭受的损害时,认定其利益属于国家利益,导致上述合同绝对无效,会在实践中导致国有企业以及国家控股、参股公司丧失灵活调整利益关系的可能,从而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与实现国有财产增值保值的初衷背道而驰。
第二,如果认为国家利益包括国有企业以及国家控股、参股公司的利益,法官会在审判实践中面对一个难:一个国家控股60%的公司和其他市场主体之间订立合同,这个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实施了欺诈或者胁迫行为,损害了这家国家控股公司的利益,法官如何去认定合同的效力?是认定整个合同绝对无效?还是国家控股60%,因此这个合同的60%是绝对无效的,剩下的40%按照《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是可变更、可撤销的?如果说整个合同都认定是绝对无效的,公司其余40%的股份可能是由自然人或者民营企业控制,那么凭什么按照有关保护国家利益的法律规则,把这些股份对应的那一部分合同行为也认定为绝对无效?如果说合同的60%绝对无效,40%是可变更、可撤销的,就会出现同一个合同行为由于同一个原因一部分绝对无效,一部分可变更、可撤销这种难以想像的局面。同样,如果一方实施欺诈、胁迫行为,损害国家控股、参股公司利益时,不作绝对无效处理,仅将损害国有独资公司等国有企业利益的合同作绝对无效处理,这又不符合体系强制的要求,违反了类似问题类似处理的法治原则,与建立法治社会的理想背道而驰。
第三,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背景下,坚持强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强调对所有的市场主体一体对待,不作类型区分,既是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要求,也是我国政府的郑重承诺。认定国有企业以及国家控股、参股公司的利益属于国家利益,采用与其他市场主体不同的法律调整规则,明显不妥。
时至今日,坚持弱式意义上平等对待的讨论者,既不能证明存在有足够充分且正当的理由,要求在这一特定价值判断问题上无须贯彻强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又无法在论证的过程中对主张贯彻强式意义上平等对待的讨论者提出的理由进行有效反驳,其观点就没有被证立。我们籍此可以得出结论:国有企业以及国家控股、参股公司的利益并非国家利益。
(二)在没有足够充分且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得主张限制民事主体的自由。
第二项实体性论证规则与私法自治原则有关。私法自治原则,又称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基于私法自治原则,法律制度赋予并且保障每个民事主体都具有在一定的范围内,通过民事行为,特别是合同行为来调整相互之间关系的可能性。私法自治原则的核心是确认并保障民事主体的自由,它要求“个人应享有相对于法律可能性和事实可能性的最高程度的自由来做他愿意做的任何事情。”[34]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该条规定即是对于私法自治原则的确认。[35]
20世纪中国学术明显受到西潮的影响,而以西学分科为基准强调学术的专科化大约是20世纪中国学术与前不同的主要特征之一。应该说明的是,西学本身也是发展的,且西方在近代以前似也不那么注重分科,今日尚遗存的早期学问如“经学”(ClassicalStudies),便颇类20世纪前期中国所谓“国学”,实为一种以文字为基础的综合性学问,而今已衰落的欧洲“汉学”也正有西洋经学的特色。(注:季羡林先生在讨论什么叫“文史”时说,“它同我们常讲的‘国学’,外国学者所称的‘汉学’或‘中国学’几乎是同义词”(季羡林:《文史天地广阔无边——刊词》,1998年1月21日《中华读书报》文史天地版),便是于此深有心得的见解。)直到今日,这类西方“旧学”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出的“区域研究”这类新学也还半独立于“常规”的学术分类之外,通常的专业或学科排名之中便不包括此类学科。
梁启超在1902年说:“今日泰西通行诸学科中,为中国所固有者,惟史学。”[2]这已暗示出中西学术分科衔接的困境。特别是在西学分类被尊崇为唯一“正确”或“正当”的体系后,只能是中学适应西学,也就只能是所谓在传统之外改变(changebeyondthetradition),这更增添了中学分类的困难。且怎样处理既存学术与新确立的学术分类体系的关系,直接牵涉到什么学科才具有正当性的敏感问题,不仅偏于守旧者无法回避,趋新一方尤其关注。
相关的思考在20世纪的中国是持续的:早在20世纪20年代,“国学”的学科定位或学术认同即成为一个受到广泛关注而充满歧异并使人困惑的问题。到20、21世纪之交,不少学者又对“汉学”的学术认同或学科定位产生了争议。两次关于国学与汉学的跨世纪争论直接与西方学科分类在近代中国教育体系中的逐步确立以及中国学界的调整与因应相关——不少学人在因应时发现,由于文化和学术传统的歧异,有些既存的研究对象或治学取向似不那么容易转换并融入新的分科体系之中。本文简单回顾近代中国学术分科的演变,希望有助于我们了解上述论争的学科背景。
一、图书分类与教学分科
中国先秦时代学在官守,学问趋于致用。既为用而学,自重专门,故有“学了无用,不如不学”的主张,所谓商人不必知书、士人不必习武(此大体言之),就是这个意思。也可以说,在实用层面,“古代之学,均分科而治”。春秋是个过渡时代,孔子的学生已是六艺皆学,然尚各有所专,故有孔门四科之说。从战国起,学问开始向今日所谓求知识求真理的方向发展,[3]且逐渐形成重广博而尊通识的学风,“博学”长期成为以学术名世(即读书不仅为做官)的士人长期追求的境界,更产生出“一事不知,儒者之耻”的观念。
此后两千年,中国学问的主流是反对将学术分而治之(虽然也不时有主张分治者,但皆未得到普遍认可)。钱穆曾说:“中国古人并不曾把文学、史学、宗教、哲学各别分类独立起来,无[毋]宁是看重其相互关系,及其可相通合一处。因此中国人看学问,常认为其是一整体,多主张会通各方面而作为一种综合性的研究。”[4]在这样一种世风学风之下,读书人对各种学问多兼而治之,但以经学(及其在各时代的变体)为主,(注:这里为讨论方便,仍以后人习用的“经学”这一称谓。其实即使在最宽泛的意义上言,“经学”作为一种学科的确立也较晚;秦汉所设博士,便不尽以内容分类,而是注重“家法”。)离此而专治他“学”的,历来少见,惟宋代或稍例外,曾出现治史学者与治理学者争胜的情形,即所谓“评世变者指经术为迂,谈性命者诋史学为陋”也。(注:张文见《玉海》卷49,转引自蔡崇榜《宋代修史制度研究》,台北文津出版社,1991年,198-199页。关于宋代史家的独立学科意识,参见蔡著118、192页。按宋代的经学史学之争与当时政争有密切关联,故史学的独立意识部分也受政治影响。说详蒙文通《经史抉原·中国史学史》(《蒙文通文集》第3卷),巴蜀书社,1995年,317-318页。)
总体言之,古人治学既然不提倡“分科”,也就很难产生将学术“分类”的社会要求。近百年来中国学者对学术分类日见注重,主要受到重视分科的近代西学的影响。今日赛先生意义上的“科学”,早年多译作“格致(学)”,那时人们说“科学”多指“分科之学”及“分科治学”之意。这样的“科学”当然也具有新意而属于新学,却与后来和赛先生划等号的“科学”有相当距离。[5]自近代西方分科概念传入并逐渐确立正统地位后,中国人对自身学术分科的认知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当然,近三百年中国学术发展的内在理路也曾出现治学趋于专门的倾向,傅斯年注意到:“中国学问向以造成人品为目的,不分科的;清代经学及史学正在有个专门的趋势时,桐城派遂用其村学究之脑袋叫道,‘义理、词章、考据缺一不可’!学术既不专门,自不能发达。”(注:傅斯年:《改革高等教育中几个问题》,《傅斯年全集》,台北联经出版公司,1980年,第6册,22页。有意思的是,傅斯年的同学顾颉刚在1923年却认为,“中国的社会和学术界看各种行业、各种学问、甚而至于各种书籍,差不多都是孤立的,可以不相谋,所以不能互相辅助以求进步”(顾颉刚:《郑樵传》,《国学季刊》,1卷2号,1923年4月,315页)。两人的看法适相对立,中国学问既不“专门”而又“孤立”,且都造成不“发达”或不“进步”,两方面或皆可举出一些例子,到底还是有点矛盾。其实他们可能都是以西学为坐标在进行对照,“专门”要像西学那样分科,相通也要像西学那样有“系统”。)这就是说,桐城派兴起之前清代经学和史学已出现专门的趋势了。但学术应该分科以成“科学”的概念,大致还是近代西潮东渐以后的事了。
西潮的冲击支持了中国学界内在的专门倾向,晚清时便有像薛福成这样的读书人主张建立专精的学问。[6]章太炎在20世纪初年更特别看重当时分科意识的增强,他说,“近来分科越多,理解也越明”,学人乃逐渐树立为自己求知识的心,“晓得学问的真际,不专为致用”。[7]而前引傅斯年对桐城派的批评,已是后来分科意识进一步强化之后的观念,其实桐城派在强调“缺一不可”的同时,先已承认有义理、词章、考据三类学问的存在,到底还是某种分科意识的表现。
晚近学人先有了来自西方的学术分类观念,然后回向中国传统寻找分类体系,结果很容易就重新“发现”了所谓四部分类,“四部之学”成为中外不少学者的口头禅(过去也常见用“乙部”代“史学”的,但多为非学术的随意表述;偶有稍正式者,也未必真这么想)。(注:比如旅美学者汪荣祖就说:“中国的旧学问,大致可分经、史、子、集四门”。参见其《陈寅恪评传》,百花洲文艺出版社,1992年,40页。)其实中国学问本不提倡分而治之的取向,说四部分类是古人的学术分类本身就有些违背古人的学术观念,何况经、史、子、集这一图书文献的四部分类流行也不过一千多年而已。只是由于论及古代学术流派的载籍不多,一些学者或因长期从记载书籍源流的文献梳理学术流派,无意中形成了书籍与学术流派等同的习惯见解。[8]
到近代西方学术分科的观念传入,惯从四部论学的学者便产生四部分类就是学术分类的观念。实际上,古今图书分类虽然都与学术分类密切相关,但两者间毕竟有不小的区别。近百年间一些学者将图书分类看作学术分类,或者就是只看见两者的相关而忽视了两者间的明显区别。今日的图书分类基本以学科为依据,但中国古代图书分类常常并非以学术为准绳,或以书之多少为类、或以书之形式大小为类、或以书之体裁为类。如四部之一的集部,就是典型的按体裁分类。[9]故主张“学贵专门”的章学诚认为文集这一体裁的出现就是由于“师失其传”而使“学无专门”。(注:章学诚:《和州志·艺文书叙例》,仓修良编《文史通义新编》,上海古籍出版社,1993年,771-773页。乾嘉时颇受冷遇的章学诚在近代得到不少学者的青睐,或也因“学贵专门”这一主张与西方将学术分而治之的观念看来有相通之处。)
在中国文化体系之中,更易为昔人接受的学术分类,或者不如从古人论学而不是藏书的言说中去寻找。比如乾嘉时人提出的义理、考据、辞章(或词字稍异而意思相类者)这样的区分,就比四部分类更接近昔人学术分类的观念,故为“汉学”派之戴震和桐城文派之姚鼐不约而同地言及(虽然他们的本意是三者可分也不可分),并一直为许多学人所重复,(注:按当时焦循尤其关注“考据”是否可算作一“学”,参见罗志田《清季民初经学的边缘化与史学的走向中心》,收入其《权势转移:近代中国的思想、社会与学术》,湖北人民出版社,1999年,307-308页。熊十力提出,孔门本有德行、政事、言语、文学四科之说,惟“考据不别立科,盖诸科学者,无一不治六艺,即无一不有考据工夫故耳。后世别有考据之科,于是言考据者,乃有不达义理及昧于经济、短于辞章之弊”(熊十力:《答邓子琴》,《十力语要》卷二,中华书局,1996年,213-214页)。按熊氏此说通达,则“考据”即后之所谓“方法学”也。)后又根据时代的需要加上偏于应用的“经世”一类(注:这一补充尽管更多是出于时代的需要,但从儒学言也是非常重要的。盖义理、辞章、考据三学并不能衔接先秦孔门四科中的政事和言语(那时主要体现在今人所谓外交上),甚少顾及“澄清天下”这一传统重任,反倒接近于今日的“学术”概念。可知这一分法深受清代汉学风气影响,还真有些学术独立的意味。前引傅斯年所说的清代经学及史学的专门趋势,或即以新学术观念反看历史。由此视角看,他所攻击的桐城派姚鼐虽文宗唐宋家,明显偏于宋学,亦可谓汉学家也。这一背离传统的治学取向由后期桐城派来补充,加上“经世”一门后学问更接近早期儒家本义,也算是桐城派一段佳话。的确,当年士人所学若皆在义理、辞章、考据方面,为官时自难以之退虏送穷;“经世”之学的重新回归本受西潮冲击的影响,那时也确实更多涉及洋务或夷务,早期的具体设学更落实在“方言”之上,都提示着孔门四科中的政事和言语实不能少,则通常认为最理解经之本义的乾嘉汉学确有背离传统之处,宜其为宋学家所攻击。进而言之,西学取向既然与中国古代传统相近,晚清那些说西学源于中学者似也更容易理解些了。),成为一些士人的思想资源(注:熊十力后来说:“中国旧学家向有四科之目,曰义理、考据、经济、辞章。此四者,盖依学人治学之态度不同与因对象不同,而异其方法之故。故别以四科,非谓类别学术可以此四者为典要也”(熊十力:《答邓子琴》,《十力语要》,211页)。他不同意以此四科来类别学术是基于治学不分科的传统,但却注意到这已是“旧学家”的常规认知。)。
中国学界在学术分科上对西学冲击的早期回应恐怕更多体现在清末办理各类新学中的学科分类,各类新学章程及课程表才是了解近代中国学术分科的一个重要参考系。从戊戌维新前开始的整顿书院(其重要内容便是“定课程”)到1903年的《奏定学堂章程》,各级政府和书院、学堂关于中国学术的分科先后有经学、史学、掌故学(略近于今日的现代史或当代史)、舆地(地理)学、诸子学、理学、时务、治法学(政治学)、词章学、文学、格致诸学、算学等。(注:后两者也曾并称格算学,实际是愈来愈以固有名词指谓西学,也可以不计入中学。这其间比较接近西部的表述大概是1903年的《奏定学堂章程·学务纲要》在强调学堂并非专讲西学时,特别指出中学向有之“经学、史学、理学及词章之学,并不偏废”。见《新定学务纲要》,《东方杂志》第1年第4期(光绪三十年四月二十五日),影印本,91页(栏页)。但“理学”与“子学”显然不能等同,因为它们同时并列在当时的《京师大学堂章程》和《钦定学堂章程》等章程之中,而词章之学和“集学”也有相当的距离。)
这一过程中比较值得注意的一是1898年总理衙门会同礼部奏设经济常科,正式把内政、外交、理财、经武、格物、考工并于科举考试的正科之中,应能提示当时人对学术分科的一种看法;二是《奏定学堂章程》仿照日本模式主张办理分科大学,共分经、文、政法、医、格致、农、工、商八科,每科之下设学门(此前在实际教学中一向得到提倡的史学未能专立一科,而是成为文科之下的一个学门)。除设经科大学作为“中学为体”的象征外,这已基本是摹仿,没有多少传统的影响。进入民国后“经学”不立,格致学改称理学,大致即是后来办大学的模式。(注:参见刘龙心《学科体制与近代中国史学的建立》,收入罗志田主编《二十世纪的中国:学术与社会(史学卷)》,450-477页。应该指出,刘教授是主张“四部之学”为学术分类的。)
与此同时,晚清民间或半民间的书院等也在尝试怎样对学术分科。经补充而成的义理、考据、辞章、经世四种分类便被一些士人采用,康有为自述其在长兴学舍教学内容,所设“学目”正是义理、经世、考据、辞章四种。[10]梁启超后来的回忆则为义理、考据、经世、文字四“学科”,次序和名目略有更易。其中义理之学包括孔学、佛学、周秦诸子学、宋明学、泰西哲学;考据之学包括中国经学史学、万国史学、地理学、数学、格致学;经世之学包括政治原理学、中国政治沿革得失、万国政治得失、政治实应用学、群学;而文字之学则有中国辞章学、外国语言文字学等。(注:梁启超:《南海康先生传》,《饮冰室合集·文集之六》,65页。这里的部分细目恐为梁的事后创造,或至少有修改,盖康有为在《长兴学记》中所述基本不涉西学,尤其“泰西哲学”恐非19世纪90年代初期国人之用语,遑论以之为教学科目也;然其大科目的划分与康有为略同,可知该学舍当年确如此分科。)具体细目暂不论,康、梁共同的这一大科目的划分提示了民间一些学者确实如此思考学术分科。
二、区分“学理”和“致用”的尝试
实际上,在试图衔接西学时怎样使用中学术语表述新概念也曾困扰着近代学人。朱维铮先生曾将古代中国关于“学”与“术”的区别概括为“学贵探索,术重实用”,后来或因“术”渐同于君王南面之术而曾引起乾嘉学者试图区分“学”与“政”的努力。[11]他所指出的“术”与“政”的渊源的确重要,这一关联曾引起晚清士人的注意,而“政”在当时也真一度继承了“术重实用”的特点。梁启超在其1896年著的《西学书目表序例》里便将西学分为“学”、“政”、“教”三大类,“教”暂不计,今日属于“理科”的各学科多归入“学”,而“政”则不仅有史志、官制、学制、法律等,还包括农政、矿政、工政、商政、兵政、船政等“实用”科目。[12]
这里的船政、矿政等,更多是指今日所说的“科技”之“技”,大体传承了“术”的早期含义。然而,“政”的这种跨越今日所谓文科和工科的包容性显然与后来逐渐为中国人接受的西学分类不甚相合,故此后“工科”的那一部分渐被“艺学”取代,在张之洞的《劝学篇》里,“西学”便有“西政”和“西艺”的明确区分,后来“西政”逐渐落实在西方制度之上,但仍不时包括今日涉及“管理”一类的学科,与再后确立的“政治学”一科尚有较大区别;进入20世纪,邓实在光绪二十八年(约1902年)办《政艺通报》时,与“艺学”并立的“政学”才基本接近今日所谓政治学,即时人口中的“政论”或“政法”。
不过,如果不预设某种分类体系自然正确的观念,试图用“政”来涵盖《奏定学堂章程》中相对偏于实用的政法科和农、工科,实有所见,盖若可以区分人与自然的话,当年和今日所谓“理科”,皆关于自然的学问;而农、矿、工、商、兵、船等实用之“政”,则皆人类运用有关自然的知识于社会,在这一意义上,它们的确可说是“社会科学”,与法政一类今日所谓“社会科学”在学理上是相通的。而且,这些重应用的学科在整体思路上确较接近,而与偏重学理的文、理科颇不相同。(注:或早就认识到这一点,所以在1917年入主北京大学时即主张“大学”应发展着重基础理论的文、理科,其余偏重应用者均应析出与各专科大学合并。当然,梁启超已指出,“凡一切政皆出于学,则政与学不能分”,综合大学包括应用学科也是较常见的通例。但主张区分学与术,他认为文、理是“学”,法、商、医、工则为“术”;而学理和教学是有区别的,“学与术虽关系至为密切,而习之者旨趋不同”。近代中国人本已“重术而轻学”,再加上“科举之毒太深,升官发财之兴味本易传染”,北京大学此前兼设文、理、法、工、商各科的结果是本应致力于研究高深学问的“文、理诸生亦渐渍于法、商各科之陋习”,而造成全校风气的转变(《读周春岳君〈大学改制之商榷〉》,高平叔编:《全集》,中华书局,1984年,第3卷,149-150页)。这一从实际观察中得出的理念的确值得思考,今日大陆各综合大学都明显可见学风和教育思路上“术”压倒“学”的倾向,部分即因这两大学科类别的基本思路原有较大差异,一遇急功近利的世风吹拂,其冲突对立的一面便得到凸显,而形成一方压倒另一方的局面。根据上面的思路,正式提出以“学、术分校”的主张,即“大学专设文、理二科,其法、医、农、工、商五科,别为独立之大学”。其最主要的理由即“文、理二科,专属学理;其他各科,偏重致用”(《大学改制之事实及理由》,《全集》,第3卷,130-131页)。且蔡氏的见解也并非独创,近年连续排名美国第一的普林斯顿大学便无商学院、法学院、医学院的设置,相当接近的观念。)
梁启超的书籍分类对稍后的学科分类有直接的影响,在1901年撰《学堂教科论》,参照日人井上甫水的方式,分为有形理学、无形理学和道学三大类,与梁启超所分的“学”、“政”、“教”三大类颇相近。其中“有形理学”大致即今日的理科,而“无形理学”最主要的部分是“群学”(一级学科),下设“政事学”(二级学科),即不仅包括“政学”和“法学”,也包括“计学”(由财政学、农政学、工政学、商政学组成)和“兵学”,也大致接近梁启超的“政学”一类。(注::《学堂教科论》,《全集》,第1卷,142-149页。这一学科观念大概即是1917年为北大提出“大学改制”的思想基础,蔡氏明言:“治学者可谓之‘大学’,治术者可谓之‘高等专门学校’,两者有性质之差别”(《读周春岳君〈大学改制之商榷〉》,《全集》,第3卷,150页)。专门学校的培养目标是让生徒“学成任事”,而“大学则不然,大学者,研究高深学问者也”;故他提出的入大学者“须抱定宗旨,为求学而来”一语,是特别针对“学成任事”而言的(《就任北京大学校长之演说词》,《全集》,第3卷,5页)。)不过,并未提到梁启超,他自认其主要借鉴的是日本人的观念。
康、梁再加上严复和即是清末讨论学术分类最有影响者,浙江学者宋恕在1902年末为瑞安演说会拟章程,便主要依据此四人的著译,并参考他所了解的日本学术分科情形而斟酌定出以哲学和社会学(即康、严、梁、蔡等所称“群学”)为总科、以乐学、礼学、时史学、方史学、原语学等30种为别科的分类体系。值得注意的是宋恕对中国固有学术的处理,他不同意日本大学将汉代以前的经、子纳入哲学,以为“汉前经、子中虽有可入哲学之篇章句,而宜入科学[按指分科之学]者殆居十之六七”。他对经学的处理方式是:“十三经”中的《易》、《诗》入总科之社会学,《书》、《春秋》经传入别科之时史学,《孝经》入别科之伦理学,《语》、《孟》入别科之伦理、政治、教育诸学,“三礼”入别科之礼学,《尔雅》入别科之原语学(按《说文》也入此学)。(注:宋恕:《代拟瑞安演说会章程》(1902年12月),胡珠生编:《宋恕集》,中华书局,1993年,上册,350-355页。宋恕的分类颇有特色,且有些思考现在仍为学者关注而迄今未能获得充分的共识。如他认为传统的舆地学乃史之半体,不可单独命名,故名为“方史学”,而通常意义的史学则名为时史学;后者也仅是史学的一部分,“全体”的史学还要从哲学角度去理解。今日历史地理学者还一直在争论其学究竟是否属于史学,许多史家也往往忘掉时间概念是史学的关键要素,总思从历史哲学角度去诠释历史上具体的人与事。这都说明宋恕已触及学术分类的深层问题,他所主张的将经学分而纳入各新式学门的主张到民国后也一直是学者关注和努力的方向。)
尽管有传教士和江南制造局等译书的影响,晚清西学更多仍是通过日本影响中国。康有为曾形象地论证了借鉴日本以学西方的取径,他说,“泰西诸学之书,其精者日人已略译之矣。吾因其成功而用之,是吾以泰西为牛,日本为农夫,而吾坐而食之”(注:康有为:《日本书目志·自序》,姜义华编校:《康有为全集》(3),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585页。标点略有更易。)。康氏在其《日本书目志》论及具体门类时,一则曰泰西如何、“日本法之”;再则曰泰西如何、“日人效之”;则就被仿效者本身而言,或者也可说是“日本学”。王kǎi@③运在光绪二十九年(约1903年)就认为时人所习“名为西学,实倭学也”。葛兆光先生以为“这话应当反过来说,当时看上去虽然满眼都是倭学,其实都只是转手从日本贩来的西学”。二人或各见其一个侧面,不过当时的情形确如葛先生所说,大致已是“西潮却自东瀛来”[13]。
据(日本式)西学分类来规范中国学术的尝试在20世纪初年相当流行,1905年刘师培作《周末学术总序》,“采集诸家之言,依类排列”,所谓“依类”即仍依西学分类,分出心理学史、伦理学史、论理学史、社会学史、宗教学史、政法学史、计学(今称经济学)史、兵学史、教育学史、理科学史、哲理学史、术数学史、文字学史、工艺学史、法律学史、文章学史等。(注:刘师培:《周末学术史序》,原刊《国粹学报》第1年(约1905年)第1期,收入《刘申叔先生遗书》,江苏古籍出版社1997年影印,503-528页。)在这样一种新型的“六经皆史”思路下,专门的“史学”反而不存在。但若去掉各学之后的“史”字,也就是刘氏认知中分科的传统学术了。除术数学外,他的分类全按西学分类,大多数学科今日仍存在(有些名词略有改易),中国学术自此进入基本按西学分类的时代。
三、国学可否例外或“独立”
不过,中学毕竟是一个长期相对独立发展的系统,其总体上向不提倡分科之举,真要分而治之,在不少地方与西学并不能充分吻合。梁启超在试图区分“政”与“学”时就说:“凡一切政皆出于学,则政与学不能分;非通群学不能成一学,非合庶政不能举一政,则某学某政之各门不能分。今取便学者,强为区别。”[14]这可以说是所谓“见道之言”,盖学术分类主要还是为了研究的方便;从根本言,学术分科本不是非有不可。物理、化学等自然科学的分类已很难在自然界的形成和发展中找出对应的划分依据,与人类相关的人文学科和社会科学更不易在古今人类活动中得到支持,因为昔人及今人都很少在行为时先想到这是我的“心理”、那是我的“社会行为”或“政治举动”等等,则所谓心理学、社会学、政治学等分类实未必有充分的学理依据,更未必存在不可逾越的边界。(注:在近年的西方,作为“现代性”成分的“学科”(academicdisciplines)之正当性,已受到一些学者(特别是倾向后现代主义的学者)的质疑,他们认为学科的划分也是带有“偏见”或倾向性的“现代”产物,其出发点又不同,其说似亦不无所见。与这种“反学科”的观念有相当区别而针对近代学术专科化趋势的某些弊端和弱点的,是一种在西方与中国都很早就出现了跨学科研究的主张。“跨学科研究”这一说法隐含着接受或至少不挑战既存“学科”的正当性,但未必就是在学理上确认“学术”应该分科而治。梁启超在20世纪初年所写的《新史学》中已提出跨学科研究的取向,或许即是无意中受到不将学术分而治之的传统倾向影响。)
其实民初人取为标准的近代西学本身也是个变量,“学科”的分聚与兴衰往往随外在的社会需求和学理内部的发展而演化。(注:例如西方一些大学(特别是层次较高的大学)多设有专门的“区域研究”系或科(专业),这一“学科”便因二战及战后的实际需要而兴起,今日已渐略呈衰落之相;又如今日西方盛行的“文化批评”大致尚属于似学科非学科的阶段,但一些学校已设此专业,更重要的是“文化批评”理论对一些既存学科造成了冲击,导致人类学、社会学、文学等领域的学者开始讨论其本身学科存在的正当性。)然而“西方”权威在近代中国的树立使本来可以再思或讨论的“学科”划分实际成为众皆认可而不必讨论的内容,当某一学科研究的对象与“学科”本身出现冲突时,只有极少数学人如傅斯年有非常婉转的“反抗”,他认为中国古代无西方意义的哲学而只有“方术”或“思想”;(注:以研究中国古代哲学起家的后来也基本接受傅的看法,说详罗志田《大纲与史:民国学术观念的典范转移》,《历史研究》2000年第1期。)更多不论新旧的20世纪中国学人并不挑战新确立的分科体系,而是反求诸己,或否定研究对象的正当性,或希望在因应的进程中保持某种程度的独立性。
面对新进入的西学,出现一种长期的努力,即以一个包容广阔的名目来囊括传统的中学,类似的名称包括中国文学、国文,以及后来的国学、国故学等。康有为在奏请废八股改策论取士时即主张要求士子“内讲中国文学”而“外求各国科学”,这里与“各国科学”相对应的“中国文学”包括经义、国闻、掌故、名物等,[15]则其“文”更接近今日广义的“文化”之意,且暗含不分科的寓意,即各国之学主分,中国之学虽分而考试,其根本还是一种以“文”汇通之学。后来张之洞办存古学堂,所学“以国文为主”,其“国文”仍是广义的,包括各类传统学问。[16]那时张君劢进入江南制造局的广方言馆,上课是“四天读英文,三天读国文”,其英文“包括了数学、化学、物理、外国历史……等”,而国文则“由先生指导看三《通考》,弄点掌故,作论文等”,分别是中学与西学的代名词。[17]
晚清中西学战的结果是,到20世纪初年中学已被认为“无用”。在一定程度上或可以说,国粹、国学、国故等词汇的大量引入思想言说之中,恐怕就因为“中学”已经失去吸引力和竞争力,尤其“国学”明显是“中学”的近义词。当章太炎鼓吹“以国粹激动种姓”时,他(以及主张以历史激发爱国心的梁启超等)有意无意间不过是换一个标签而试图将在时人思想言说中因“无用”而边缘化的“中学”拉回到中心来;但正由于国粹与“已经战败”的中学之接近,这一努力的成就有限,或可说基本是不成功的。认为中国没有国粹、只有“国渣”的观念在清季已出现,到民初更越来越得到强调。[18]
正因为“国学”更多不过是取代“中学”的包容广阔的名目,其在西方学科分类为基准的学术体系中如何定位就成为困扰许多学人的问题。早在20世纪20年代,当整理国故运动一度风行之时,“国学”即成为一个受到广泛关注而充满歧异并使人困惑的问题。那个时代的中国学者多据西学分类以言中学,“国学”在此分类中究属何类?亦即“国学”本身的学科定位或学术认同问题,困扰着当时许多学人。各类新旧学者就“国学”或“国故学”的含义与类别展开了激烈的论争,大部分学者都承认“国学”存在的正当性须与西式学术分科衔接,而基本未见有人质疑西式学术分类本身。这样,尽管新派学人中也有可以接受“国学”这一名目的(如梁实秋■■不少趋新学者却开始大声疾呼地否定“国学”存在的正当性。一个流行的观点是,由于西方各国皆无所谓“国学”,故中国的“国学”也不成立。有的学者试图用“国故学”来取代“国学”,有人则主张“国学”与“国故学”是两回事,只有取消“国学”才能安顿“国故学”;有人根本主张“国学”不是“学”,更有人连“国故学”一起否定。(注:本段及以下数段的讨论,参阅罗志田《学术与国家:北伐前后“国学”的学科定位与认同危机》,收入《国史浮海开新路——余英时教授荣退论文集》,台北联经出版公司,2002年,457-506页。)
非常有意思的是一些被认为“守旧”的学者持论并不“保守”,如柳诒徵于1923年在通常被视为“保守”的东南大学和南京高师两校的“国学研究会”组织的演讲上提出“非汉学非宋学”的口号,他主张“论学必先正名”,明言“汉学、宋学两名词,皆不成为学术之名”;汉学不过“文字学耳、历史学耳”,而宋学则可“分为伦理学、心理学”。很明显,他心目中“就其学术性质”而定的“正确名词”皆以当时学校中通行的西式学术分类为依据。(注:柳诒徵(讲演,赵万里、王汉记):《汉学与宋学》,东南大学、南京高师国学研究会编:《国学研究会演讲录》,第1集,上海商务印书馆,1924年,84-90页。本文承徐雁平君代为复制,谨此致谢。)
反之,最为趋新的在大约同时的《国学季刊发刊宣言》中,不仅在综述清代“古学”时数次使用“经学”一词,在论及将来意义的“整治国故”时,也无意中说出“这还是专为经学、哲学说法;在文学的方面,也有同样的需要”这样的话,立刻被更年轻的吴文祺批判。吴氏等不少人以为,国故学只是一个过渡性的“总名”,整理国故是将传统中国学术转换成现代西式学术进程中一个必须的环节,国故经“整理”而分别归入哲学、文学、政治学、经济学等学科。[19]
可以看出,吴文祺等人所提倡的其实就是刘师培那一代人早已在做之事,不过清季人直接入手进行,不那么注重取向的提倡,或使后人感觉此类事还没有开始做?也许这些后辈本具那一时代较流行的“前无古人”之风,根本不怎么看已经“落伍”的清季人著述?(注:按吴文祺在前引文中说,“从来没有人替国故学下过定义,我且来替它下一个定义”;然其所述多半都是在发挥或系统化毛子水、、曹聚仁先已提出的观念,很能提示当时少年新进那种目中无人、横扫一切的气慨。)有趣的是,吴文祺本人那时就在质疑学术传统的中断,他对十余年前曾著有《红楼梦评论》和《宋元戏曲史》的王国维在民初学术史和文学史中的失语现象甚感不平,对当时趋新文学青年或不知有王氏此书、或竟不屑一顾甚感“奇怪”。(注:吴文祺:《文学革命的先驱者——王静庵先生》,《中国文学研究》(《小说月报》第17卷号外),1927年6月,1-13页(文页)。进一步的讨论参见罗志田《文学的失语:“新红学”与文学研究的考据化》,《中华文史论丛》,待刊。)但吴氏自己在提倡将国故“整理”而纳入西式学术分科时,同样也忽视了清季人的努力;学术传统中断的质疑者本身也在实践着其所批判的行为模式,这一极具诡论意味的现象揭示出当年“前无古人”的世风是多么强有力。
无论如何,整理中国的“国故”使之纳入哲学、文学、史学等新式分类的取向从清季到民初持续得到提倡表明这是一种较有代表性的主张。这样,王国维以前提出的学问没有中西之别终于实现,中国学术也就成为天下之公器而走入“世界”学术之林。但随之产生的问题是,这一进程结束后还有“国学”或“国故学”的存在余地吗?如果有,则“国学”或“国故学”便实际超越了被时人看作成为“科学”必要条件的西学分科,成为一种相对“独立”的学术体系,这又违背时人所谓“新国学”即“科学的国学”之定义。问题的实质当然在于“学科”的正当性是否必须与传入中国的近代西方学术分科“接轨”,这一未能解决的问题终成为后人的学术遗产。
钱穆在北伐前后编撰的《国学概论》之《弁言》中指出:“国学一名,前既无承,将来亦恐不立,特为一时代的名词。其范围所及,何者应列国学,何者则否,实难判别。”[20]他的预言看来并不准确,20世纪末的中国大陆就曾出现所谓“国学热”,今日大陆以“国学”为名的学术刊物尚不止一种(多为集刊,如北京大学的《国学研究》,四川大学的《新国学》等),尽管这些“国学”的内涵或者已与前大不同,但“国学一名”仍旧存在,其生命力甚至可能恰在其定义的模糊性之上。
中国学者关于什么学科才具有正当性的思考是持续的,到20、21世纪之交,不少学者又对“汉学”的学术认同或学科定位产生了争议,有人明确否定“汉学”的正当性,更多的人则力图界定“汉学”有其特定的专门范围,甚至出现了可以被称作“汉学学”即以“汉学”为研究对象的学问。(注:类似问题几乎成为近年关于“汉学”的学术研讨会之必议内容,也是一些以“汉学”命名的刊物的持续论题。除此之外,《中华读书报》对此也颇有兴趣,刊发了一系列相关文章,参见刘凌《名不符实的学科命名》,2001年10月24日《中华读书报》23版;顾钧《为“汉学”正名》,2001年12月5日《中华读书报》23版;刘凌《“汉学学科”再质疑》,2002年1月16日《中华读书报》22版;顾农《让“汉学”存在》,2002年1月30日《中华读书报》8版。关于“汉学”学科,参见严绍@④《国际中国学(汉学)的范畴与研究者的素质》,2000年7月19日《中华读书报》文史天地版;李学勤《作为专门学科的国际汉学研究》、任继愈《汉学发展前景无限》,均2001年9月19日《中华读书报》国际文化版。)尽管争议的对象主要是指外国的“中国研究”,仔细考察近年的争论,仍可看出今人很大程度上沿袭了昔人的观念和思路。两次论争的一个共同特点是参与的学人似乎都在讨论学术,其实往往是从思想角度看待“国学”与“汉学”(前一次比后一次更明显)。这一(更多是无意识的)历史记忆“复苏”究竟提示着传统的中断还是延续?是个很值得反思的问题,只能另文探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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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参见谭嗣同.报贝元徵(1895)[A].蔡尚思,方行编.谭嗣同全集[M].中华书局,1981.217;章太炎.留学的目的和方法[A],常识与教育[A],论诸子的大概[A].陈平原选编.章太炎的白话文[M].贵州教育出版社,2001.54,72-79,1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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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参见樊洪业.从“格致”到“科学”[J].自然辩证法通讯,1988,(3);汪晖.科学的观念与中国的现代认同[A].汪晖自选集[M].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221-225;罗志田.走向国学与史学的“赛先生”——五四前后中国人心目中的“科学”一例[J].近代史研究,2000,(3).
[6]参见王fàn@①森.民国的新史学及其批评者[A].罗志田主编.20世纪的中国:学术与社会(史学卷)[C].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74.
[7]章太炎.留学的目的和方法[A].章太炎的白话文[M].54.
[8][9]参见黄晏妤.四部分类是图书分类而非学术分类[J].四川大学学报,2000,(2);四部分类与近代中国学术分科[J].社会科学研究,2000,(2).
[10]康有为.长兴学记[A].姜义华,吴根liáng@②编校.康有为全集:1[M].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555-556.
[11]朱维铮.求索真文明——晚清学术史论[M].上海古籍出版社,1996.3-4.
[12]梁启超.西学书目表序例[A].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一[M].123.
[13]参见葛兆光.想象的和实际的:谁认同“亚洲”?——关于晚清至民初日本与中国的“亚洲主义”言说[J].台大历史学报,待刊;葛兆光.西潮却自东瀛来[A].葛兆光自选集[M].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
[14]梁启超.西学书目表序例[A].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一[M].123-124.
[15]康有为.请废八股试帖楷法试士用策论摺[A].中国史学会主编.:第2册[Z].神州国光社,1953.211.
[16]参见罗志田.清季保存国粹的朝野努力及其观念异同[J].近代史研究,2001,(2).
[17]张君劢.我的学生时代[J].再生,第239期(1941年11月15日).7.
[18]说详罗志田.学术与国家:20世纪前期关于国粹、国故与国学的思想论争[J].二十一世纪,2001年8月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