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2-16 00:28:12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劳动法实施细则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一、未休假原因
1、休假观念淡薄。对于这从天而降的“馅儿饼”,很多人都抱有怀疑的态度。在中国传统中,我们鲜有耳闻带薪年休假,听到最多的是带病工作,几乎每一场英模报告,每一件先进事迹,都有家人病危自己却三过家门而不入的故事翻版,似乎只有这样才算得上先进。在广泛宣传之下,进而似乎所有人都理应如此,否则便是思想落后的表现。以超人的标准要求所有人,结果却可能是超人的虚伪。而对于那项“写在纸上的权利”却难以启齿,即便开口,也更像是在乞求一份恩赐。很多职工唯恐请年休假会对自己工作产生不利影响,大的休假文化氛围影响致使很多人不敢尝试。休假文化氛围没有形成其根源在于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水平,人们刚从温饱阶段走过来,没有形成休假这一更高层次的需要。
2、对休假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在中国大部分单位出于节约成本的考虑,认为通过减少员工的带薪休息时间,节省了人数,从而降低成本,取得更大效益。其实,带薪年休假的实施主要是从人权和员工福利的角度出发,从维护人的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出发,是员工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增强员工归属感的一项福利措施,实行年休假是缓解员工压力、保持身体健康的一项有利措施,能激励员工提高工作效率。
3、相关配套政策缺乏。虽然具体办法的出台能使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可操作性增强,但如果缺乏真正制度上的保障,很难说带薪年休假不会继续只是停留在纸上。换言之,克扣劳动者的工资尚且不能杜绝之时,凭什么保证用人单位遵行带薪年休假的规定呢?在谈到民生问题时指出:“解决民生问题,第一要有制度的保障。”带薪年休假制度调节的是劳资双方的关系,旨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一旦实施,必然触及资本方的利益,因而也必然遭遇资方极力的抵制。而劳资力量对比的悬殊,让劳动者在资方面前没有讲价的余地,事实上连讲价的机会都没有。近期的华为“辞职门”事件就是一个证明。《劳动合同法》中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来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可事实上却让很多人提前丢了饭碗,而要让员工“自愿放弃休假”更是轻而易举。在这种情况下,要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要么通过工会等组织壮大劳动者的力量,要么以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和推动政策的执行,最好的方式当然是双管齐下。而政策本身是否具有足够的威慑力,也是制度实施效果的关键,但在这点上,草案稿的规定显然还不够。草案稿第五条规定:“单位不安排职工享受年休假,又不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补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劳动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就是说,如果单位不安排职工享受年休假,又不给予补偿的,被发现了仅仅是责令改正,而没有任何处罚。即便是拒不改正,也只是含糊、笼统地“依照劳动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此外,草案第四条还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照规定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除应当支付职工正常工资福利待遇外,还应当每日按照该职工的日工资标准给予补偿。”但是,如何确定“确因工作需要”却是关键。因为没有单位会说不是因为工作需要。显然,如果不明确“确因工作需要”的具体内容,这一规定很有可能就成了一个可钻的漏洞。
对于没有休假的规定,我国也局限于经济方面的补偿,且补偿力度较大,为原工资的3倍。探究原因,则也可归结为各国福利理念及经济实力差异等因素。
二、如何才能真正落实年休假制度
1、公众健康意识,对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有效实施是一个关键因素。通过各国的比较,法国人的健康意识最强烈,故其制度也最完善。我国也应在文化领域引导人们的健康意识,给长期处于亚健康状态的职业群体打一针“醒脑剂”,使其认识到休闲也是生活的一部分。这可以加强劳动者对自身休假权的关注,还可避免劳动者人为地不休假以获得高额补偿报酬的情况。
2、任何制度的良好运行,都是以较完善的法律或条例为依托。我国应尽快出台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并在实施细则中进一步加大劳动者作用,以促进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切实施行。在年休假时间安排方面,实施细则应该加大劳动者的话语权,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该共同协商确定年休假的时间(如德国),以切实维护劳动者权益。我国也可设定一个法定休假期,如果用人单位要推迟年休假,则可以延长休假时间进行补偿。在年休假连续性使用方面,实施细则可以借鉴德法等国的举措,限定一个最少的连续性天数,以保证劳动者有一个较长的休假。在年休假的补偿方面,由于我国仅局限于经济形式的补偿且力度较大,可能会导致与初衷相反的结果,实施细则可以借鉴英国的举措,采用休假形式和经济形式相结合、以休假形式为主的补偿方式,以切实维护劳动者的休息权。此外,我国的带薪年休假制度还应考虑到劳动关系解除时年休假补偿的问题,现阶段我国劳动者的流动性很大,可借鉴美国的举措,在解聘、离职或退休时,员工未用完的假期在最后一次工资中折成现金补偿等。政府应经常性地进行核查,看有没有单位不执行或打折执行此项制度,对于不执行或打折执行的,要给予必要的惩罚。
1、劳动法并没有对婚假怎样执行作出具体的实施细则,具体到不同的单位有不同的做法。因此婚假的有效期主要看各个单位的规章制度文件,一般是半年或一年之内必须申请休假,否则将自动放弃该福利。
2、因为结婚之后一般是在较短的期限内就会休婚假,不太可能在好多年后再要求休婚假,同时也不便于单位有效管理,因此一般会规定在短期内即休假完。
3、婚假的有效期主要看各个单位的规章制度文件,一般是半年或一年之内必须申请休假,否则将自动放弃该福利。如有其他疑问,欢迎来华律网进行在线法律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为您提供帮助。
(来源:文章屋网 )
现将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劳动合同
1.对长期脱离生产(工作)岗位的富余人员以及经双方协商签订协议,协议期未满的请长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外借人员、带薪上学人员以及其它非在岗的人员,应依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和市人民政府1995年第1号令《北京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同时依据《北京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签订《专项协议书》。
2.经企业批准的停薪留职人员在停薪留职期限内不愿回原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按其自动离职办理手续,解除劳动关系。按自动离职办理手续,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其档案由原用人单位转到其户口所在地区县劳动局。
在停薪留职期限内,愿意回原单位工作的,依据停薪留职协议,保留劳动关系,但应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完善停薪留职协议书,待停薪留职期限届满后,再续签或终止劳动合同。
3.对请长假、请长病假、停薪留职期满逾期不归的以及不辞而别的人员,用人单位应依据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的通知》(京劳关发〔1995〕第260号)的规定办理。
4.劳动者在同一单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在固定工转制过程中,用人单位不得与固定工约定试用期。
5.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签订劳动合同前的工作时间和签订劳动合同后的工作时间应合并计算。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合同期限届满,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只要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6.劳动者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未履行部分,应承担义务。双方已约定赔偿责任的,劳动者要承担约定的赔偿责任,没有约定的,若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依据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7.在固定工转制过程中,劳动者不得单方面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擅自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也不得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为由,借机辞退部分职工。
8.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原城镇合同制工人与本企业内原固定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应享受同等待遇,今后新招工人不再增加工资性补贴。原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单位,使用核增的工资性补贴建立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要用好管好,不得取消。
二、工资
9.由于个人的责任,未完成企业规定的劳动定额或生产任务的劳动者,企业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基本生活费标准。
10.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在没有新的规定之前,由企业确定其工资待遇,但其水平扣除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企业职工因工负伤期间的待遇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11.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扣除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12.为便于企业统一劳动者日工资的折算,每月制度工时天数,用人单位应根据北京市劳动局《对〈北京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京劳资发〔1995〕218号)办理。
三、社会保险
13.企业下岗待工人员、请长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外借人员、带薪上学人员的社会保险费按本市有关规定由原单位和个人缴纳。
14.对于某些患特殊疾病,医疗期内不能痊愈的职工,企业可以根据其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医疗期。
15.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和劳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个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失业期间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因个人原因违反《劳动法》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失业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北京市劳动局制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甲方)与(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本合同为 期限的劳动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年月日,其中试用期 日。本合同 终止。
第二条乙方担任岗位(工种)工作。
第三条乙方完成的工作数量,达到质量标准。
第四条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时间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乙方执行的工时制度为 工作制。
第五条甲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劳动保护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及其标准。甲方负责对乙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的教育和培训。
第六条乙方应遵守劳动纪律、甲方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直到解除本合同。
第七条甲方对乙方的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同工同酬,遵守北京市最低工资规定。乙方执行 工资制,工资支付时间 ,工资支付按 执行;其中试用期工资为 元。
第八条乙方的保险待遇按执行。
第九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十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一条乙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本合同附件中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大象法律
第十二条乙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北京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甲方不得终止、解除本合同。
第十三条乙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局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因其它问题正在被审查期间,乙方不得依据本条第一款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 、在试用期内的;
2 、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 、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十五条乙方有权依据北京市劳动局转发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京劳关发〈1995〉45号),获得经济补偿。
第十六条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的规定,给欢欣鼓舞方造成损害或经济损失的,按照北京市劳动局转发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京劳关发〈1995〉163 号)执行。
第十七条 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当事人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当地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九条 本合同附件包括: 。
第二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颁布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鉴证机关(盖章)
【关键词】下岗职工;权利;权利保障
待岗人员的就业问题是国家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普遍问题,目前我国资源枯竭型城市面临经济转型,大量职工即将面临下岗待业的情况。能否充分保护待岗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其尽快就业,成为社会发展的关键性问题。
一、待岗人员的主要来源
1、下岗职工
近年来,我国经济迅猛发展,2010年GDP首次超过日本,位居世界第二位。为了保证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我国继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对三大产业结构进行调整。资源型产业因为以损耗资源、破坏环境作为盈利的代价,属于产业结构调整中的重点调整目标。资源型企业纷纷转产或者产业升级,资源型城市面临城市整体转型的严峻局面。原有资源型城市中的资源型企业职工,由于文化程度低、专业技术单一、年龄较大、法律意识淡漠等原因,一旦遇到企业转型或者升级,即会成为下岗待业人员。国家统计局宏观经济分析课题组提供的资料表明,国企下岗职工再就业率逐年下降,从1998年到2002年分别为50%、42%、30.6%、26%。2003年上半年的再就业率仅为9.1%。
2、毕业大学生
2010年,全国普通高校的大学毕业生数量再攀新高,已经达到了630万人,加上历届尚未找到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数字相当庞大。如此众多的待岗大学生面临岗位有限的社会现实,与下岗职工一样,成为待岗人员中的主力军。大学生成为待岗人员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第一,经济结构原因。我国是传统的制造业强国,在产业结构中制造业是最发达的,也是对劳动力需求最大的,但是制造业缺少的劳动力是拥有专业技术的产业工人,而非大学生。对劳动力文化水平要求较高的是服务业,但是服务业在我国发展缓慢,吸收劳动力数量严重不足。
二、待岗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状况
1、用人单位法律观念淡漠
用人单位往往只注重经济效益,而忽视对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对不符合企业需要的职工,往往是劝其辞职了事,或者强行辞退员工。对女性求职人员,往往存在就业歧视,不给予其平等就业的机会。
2、待岗人员缺少法律知识
我国为了解决待岗人员的就业问题,于2008年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从宏观角度对待岗人员的培训、就业等问题做了全面的规定,一些地方出台了《就业促进法》的实施细则,配套该法实施。很多待岗人员缺少法律知识,对《就业促进法》一无所知,对自己拥有的合法权益完全不了解,更谈不上运用法律武器来救济被损害的权益。
3、法律规定缺失
第一,立法缺乏可操作性。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劳动法》、《促进就业法》等重要的调整劳动保障关系和劳动就业工作的法律,但是,这些法律大多从宏观角度来保障待岗人员的合法权益,缺少相关实施细则的配合,使待岗人员在就业过程中仍然面临无法可依,合法权利得不到保护的情况。例如,《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失业人员就业工作。”该条款既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就业促进管理部门,也没有规定具体的就业促进计划。[1]第二,立法的滞后性。从实际情况看,我国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和促进劳动者就业的法律法规大多内容陈旧,不能反映广大待岗人员的真实需求。
三、完善待岗人员的权利保障制度
1、加强待岗人员的维权意识
各地方法制工作部门和高校的法学院一定要加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采用悬挂条幅、录制法制节目、提供法律咨询、法律培训等方式,使待岗人员尽快了解自己有哪些基本的劳动权利和如何救济自己被损害的权利。
2、构建待岗人员法律保护体系
美国、德国、日本等西方国家在发展过程中也遇到了待岗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护的问题。各国一般是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经济制度,促进就业且兼顾经济发展,逐步出台促进就业和保护待岗人员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美国在20世纪60至70年代进行了劳动就业立法改革,推出了一系列有关公平就业的法案,旨在保护社会非主流群体的公平就业权。[2]目前,我国就业形势面临前所未有的严峻局面,待岗人员增多,社会贫富差距增大,通货膨胀的问题严重。如何尽快构建有中国特色的以《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为核心的待岗人员的法律保护体系,关系社会的和谐稳定。
3、加强对企业的劳动监察的力度
劳动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劳动监察执法机构的建设,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完善监察管理制度,严格的按照法定程序开展执法工作,对企业侵害待岗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坚决制止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4、构建多元化的劳动纠纷解决机制
为了及时、有效的处理企业和待岗人员的劳动纠纷,应当建立以和解、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仲裁、诉讼为方式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由待岗人员选择适用何种纠纷解决方法来解决问题、化解矛盾,更好的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刘家昆.浅析资源枯竭型城市实施《就业促进法》的障碍[J].中国城市经济,2011(11):96.
关键词:就业歧视 女性职工 原因 对策
歧视为妨碍效率和社会公平的一种主观性偏见,不利于企业与社会发展。现阶段我国就业歧视情况较常见,主要表现形式包括年龄歧视、地域歧视、户籍歧视与性别歧视等,且以性别歧视尤为突出。每个人于法律面前均处在平等地位,为宪法规定的公民一项基本权利,但公民具体就业平等权落实过程中仍存在一定问题,社会对于女性职工仍有就业歧视。本文主要从受传统观念与雇主歧视影响、受立法影响和促进女性综合素质提高及强化立法,缓解女性职工就业歧视问题两大方面阐述女性职工就业歧视的原因与对策。
一、女性职工就业歧视的原因
1.受传统观念与雇主歧视影响
受封建专制“纲常礼教”和“女主内、男主外”分工模式影响,人们心理普遍存在男尊女卑观念,女性职工得不到重视与提拔,即便有能力者很难位居高职。
考虑历史与社会等诸多原因,女性受教育机会较男性少,导致其知识水平和技能含量比男性少,使女性于就业市场上处于劣势;此外,女性由于生殖等方面原因将暂时离开工作岗位,致使生产技能生疏与工作能力下降,待结束产期重新返回工作岗位时,企业需要对其进行再次培训,消耗时间、精力与支出,阻碍企业长远发展。因此,雇主更愿意招聘男性职工,并进行职业与技能培训,导致人力资本性别差异逐步扩大,产生雇主歧视。
2.受立法影响
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公民拥有平等就业权利,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与《劳动法》中均有平等就业和反就业歧视条文,尤其重视女性反就业歧视问题,突出我国立法对公民就业基本态度。但我国在反就业歧视立法上还存在两点问题,主要表现为:第一,法规法律本身就有歧视倾向。目前,我国法定企业职工的退休年龄为男性工人年满六十周岁,女性工人年满五十周岁与女性干部年满五十五周岁;此类男女职工不同退休年龄于立法之初为考虑对女性保护,演变至现代社会已经变成一项义务,使女性于退休时缺少自主与选择性。此外,《劳动法》中第五十九、六十、六十一与六十三条中相关规定与当前女性职工就业具体状况不适应,如规定女性职工禁忌从事工作范围,不同程度造成对女性职工就业歧视。
第二,法律无具体实施细则、空有条文。表面上,《劳动法》、《宪法》等法律法规对公民就业平等与反就业歧视做出相应规范,但只是从大方向规定公民就业平等,无具体实施细则,增加操作难度,无法达到预期效果。
二、女性职工就业歧视的对策
针对现今女性职工就业歧视的原因,本文将采取相应对策,具体如下:
1.促进女性综合素质提高
针对当前女性职工存在的就业歧视问题,需强化女性综合素质,使其调整好自身心理状态,清醒认识自我,同时提高自强、自立、自尊与自信,敢于直视自我。此外,政府需促进女性职工整体文化素质提高,明确女性受教育平等权利,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促进女性受教育程度提高,如充分落实女性一次性与终生教育制度,加强岗前培训与下岗再次培训工作。
2.强化立法,缓解女性职工就业歧视问题
通过立法方式来缓解女性职工就业歧视问题已经得到国际广泛认可,如加拿大于1986年颁布《就业平等法》,美国于1963年颁布《平等工资法》,事实证明其于就业歧视缓解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对于女性职工就业歧视问题,我国于立法强化上具体对策包括:修订与完善《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明确具体实施细则,加强针对性与操作性,并对之前女性职工就业禁忌从事工作范围等有关妇女就业歧视规定予以废止或者修订。
促进妇女生育保险制度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为进一步落实女性职工就业保障核心和关键,其中生育保险制度完善发挥着至关重要作用。当前,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包括劳动部与国务院规定单位对生育女性职工产假工资与生育医疗费用具有负担义务及生育社会保险,女性职工工作所在单位需向社保经办机构上缴职工生育保险费用(职工个人无需缴纳),但此两种制度无论从落实范围与推广程度均存在一定问题,需进一步完善。政府应充分发挥法律强制性作用,向全国范围内大力推行妇女生育保障制度,将其覆盖面扩大,覆盖至广大劳动者,从而使妇女生育保险制度社会化、制度化,从根本解决女性职工就业压力与缓解就业歧视问题。
《平等就业法》和《反就业歧视法》制定:《平等就业法》缺失为我国当今就业歧视存在根源之一,国家于《平等就业法》制定过程中,需明确就业歧视使用范围与具体判断标准,可采取列举与概括式结合方式。首先抽象概括就业歧视判断标准,后将就业歧视常见行为或措施详细列出,最后借助条款形式将未列举情形涵盖。《反就业歧视法》制定,消除女性职工就业歧视状况与加大女性职工就业平等权保护力度,如增加公民就业平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具体法律职责,对违法者需及时追究其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强化法律条文执行力与威慑力。建立专门执法机构,强化执法监督力度(充分发挥监察部门职责),保护女性职工的就业平等权,例如:英国设立平等机会委员会、美国设立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台湾设立就业歧视评议委员会与两性工作平等委员会等,通过借鉴国内外经验与结合本国实际情况可于国家机关的内部设平等就业评审员,主要负责就业相关争议问题,于劳动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设平等就业委员会,以达到缓解女性职工就业歧视目的。
此外,国家可通过规定各类反就业歧视、明确就业歧视救济方式与救济程序等缓解女性职工就业歧视问题。国家需将女性职工平等就业权利上升至基本人格权,从而更有效保护女性权利;明确规定相关用人单位不可由于劳动者性别、与年龄等因素影响女性职工的平等就业,如就业机会平等、薪酬平等与福利待遇平等。于规定就业歧视救济方式时,需先列举各类就业歧视现象,做成条款形式,后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用人过程中,其行为归属于就业歧视的时候,平等就业委员会与人民法院可针对女性职工具体情况判定用人单位雇佣、职位提升、权利恢复、工资清偿与提供平等就业条件等,且承担女性职工因提讼与控告产生律师费等。
总之,一个社会发达程度由多方面因素决定,而一个国家女性解放、自由发展与保护程度为检验制度完善重要指标之一。当前,女性职工就业歧视问题十分严峻,国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公民平等权利与缓解性别就业歧视至关重要。本文通过阐述女性职工就业歧视的原因及相应对策,以此保障女性职工能够获得平等就业机会,维护女性合法权利,促进社会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1]余秀兰.女性就业歧视发生的机会结构[J].甘肃社会科学,2014,10(6):6-10
[2]刘红,苗艺璇.女性就业歧视问题研究[J].商业经济,2014,5(6):76-77
[3]李雪菁.女性就业歧视问题研究的意义与现状[J].中外企业家,2015,8(17):247-248
1、主体不同
尽管学校并没有在实质意义上参与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但“未经学校同意,毕业生擅自签订的协议无效。”,没有学校的签字盖章,该协议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由此看出,劳动合同只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主体。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就劳动关系双方协商一致,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情况下,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2、法律性质不同
当前,有关就业协议书的性质主要有“民事合同说”、“先合同义务说”、“预约合同说”、“劳动合同说”等四种学说,笔者认为尽管就业协议中有高校毕业生、用人单位和毕业生所在学校三方主体,但实质上还是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进行双向选择,毕业生所在学校只是起着介绍、推荐作用。学校在签约过程中并没有享有实质上权利和履行实质义务,学校只是承担“市场主导、政府调控、学校推荐、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实行双向选择”就业市场中的工作职责,只是在履行审核、上报和派遣的职责,它不是有利害关系的签约当事人。而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只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没有隶属关系。二者签署的就业协议内容,是用人单位和毕业生之间自由、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行政上的强制和命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2条规定了“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由此可知,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属于民事合同性质。而对于劳动合同的法律性质,学界争论较小。因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的是劳动法律关系,一方面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通过相互选择和平等协商,以合同形式确立劳动关系,这种关系是一种平等主体间的合同关系。但由于劳动者在信息不对称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劳动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双方在劳动力市场上实质处于不平等状态。另外一方面,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运行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制定的劳动标准,如果不遵守,国家行政机关将要求其强制执行。可见,劳动合同引入了国家公权力。“劳动合同已不是一种完全意义上的合同,而是一种在‘合同自由’原则基础上渗透了国家公权力必要干预的、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合同。”
3、适用法律不同
因为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同,二者使用的法律规范也必然不同。就业协议法律性质属于民事合同性质,所以是就业协议的相关问题应该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当前,我国可以适用的法律规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及其相关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由于劳动合同属于介入了国家公权力的私法兼公法性质的复合性质的合同类型,当前,我国主要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关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
4、内容不同
《劳动合同法》在形式要件上,对劳动合同做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只有具备了必备条款才能成为劳动合同,否则就不是劳动合同。就业协议书只是设立了在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各自的基本信息及应聘意见等内容,如有其他需约定的内容在备注栏内注明。由此可以看出就业协议内容与劳动合同内容有很大出入,就业协议缺乏劳动合同所要求的必备条款。这也是很多学者反对将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等同的最为充分的理由。
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中违约金的法律效力问题由于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二者存在较大的区别,我们必须根据其各自不同的法律属性以及适用的不同法律规范分析其违约金的法律效力问题。
1、劳动合同违约金效力问题
《劳动合同法》规定第22条、23条、25条有明确规定,除了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和禁业限制规定的,用人单位不能与劳动者设定违约金。按照这一规定,当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除了上述两种情况,如果双方再根据其他情况约定违约金,是无法律效力,属当然无效的。另一方面《劳动合同法》没有明确用人单位是否给付和如何给付违约金,只是在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中的违约金限定了特定的主体和特定的情形下适用,即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和禁业限制规定的,应给付事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事先约定的违约金。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双方事先约定的劳动合同内容,则不适用违约金的给付,而须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由法律规定,具体数额由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和工资标准来确定。
2、就业协议违约金效力问题
由于就业协议是民事合同,因此就业协议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是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而达成的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按照古罗马的法谚“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即为法律”,协议双方均有遵守的协议内容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履行协议或者合同的内容,毕业生有追究用人单位违约责任的权利。即只要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签订了就业协议,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就随之确立,“毕业生就享有毕业后到用人单位报到、工作的权利并负有到该单位提供劳务的义务,用人单位也同时负有接收毕业生到该单位工作的义务并享有使用该毕业生为单位提供劳务的权利,”任何一方违反就业协议,都必须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就业协议中有关违约金的约定定是受法律认可和保护的。如果双方在签订就业协议时一方违约,违约一方都有给付违约金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不能接受毕业生来单位工作,需支付给毕业生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如果毕业生不能到与之签订就业协议的用人单位报到、工作,那么毕业生需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高校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时应该注意的问题
1、明确签订的是就业协议还是劳动合同
因为直接关系到违约金的法律效力问题,所以毕业生在签约时首先必须明确签署的是就业协议书还是劳动合同。如果是就业协议书,那么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是受法律认可和保护的,违反就业协议的约定就需支付违约金。如果是劳动合同,那么毕业生只有在违反服务期约定和禁业限制规定的情况下,才需向用人单位给付违约金。
2、签约时对待违约金应该谨慎
毕业生要谨慎对待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应该严格执行协议约定的相关内容。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都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就聘用关系协商一致以后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也遭遇了一些阶段性的问题,例如,合并IBM个人电脑事业部之后,产品整合遭遇瓶颈,产品定位相对混乱等等,顾客满意度水平并未如预期一般大幅提升,本文以顾客满意度为理论基础,以笔记本电脑行业为例,建立了调查问卷,分析了联想笔记本电脑顾客满意度现在存在的问题,从产品研发、客户关系管理、渠道开发、人力资源等方面,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改进策略,希望可以提高顾客对联想笔记本电脑的满意度。毕业生在和用人单位就违约金的数额问题协商时“,不仅要充分注意它的合理性,要与用人单位的工资待遇联系起来考虑,而且要对签约之后出现的履约风险可的能性都要有事先的考虑,既不要因为就业机会难得就盲目答应,也不要认为随意违约之后可以不负责任。”
3、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应该明确违约金的数额
根据《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依据此规定,如果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就业协议中即使没有约定违约金,违约方仍然需要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此时毕业生如果解除就业协议,用人单位可能要求其承担超过实际损失的违约责任。所以,毕业生要求单方解除就业协议,即使双方没有约定违约金,也应该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作为违约责任主要形式的损害赔偿应当主要用于补偿非违约方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也就是说毕业生所承担的违约责任应该以用人单位因解除就业协议而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在实践中,由于就业协议中并没有就违约金数额作出限制性规定,且用人单位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很难界定,而毕业生又急于解除就业协议,用人单位就会漫天要价,随意夸大自己的损失,要求毕业生承担超出实际损失的违约责任”。违约金数额一旦明确,既有利于促进协议当事人更为积极地履行协议,也有利于违约后纠纷的解决。
4、提前做好职业生涯规划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的基础上,签订本劳动合同。
一、合同期限
1、自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止。
2、试用期一个月。
3、工作内容:甲方聘用乙方在单位担任门卫工作,属临时用工性质。在工作期间,乙方按照甲方的门卫职责实施细则进行门卫和院内的管理工作,具体任务为:负责单位财物财产安全保卫工作,门卫室值班,夜间巡检,甲方的报刊邮件收发,院内及大门前的清洁卫生。
二、工资报酬及相关保险
经双方协商,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金额为每月______元,甲方支付的工资报酬中含乙方的社保医保费用及日常必要的超时加班费,由乙方自行上缴社保医保等费用,甲方不再给乙方上缴社保医保等费用。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向乙方提供门卫所需住房一间。
2、甲方向乙方提供生活所需水电。每月用电量___度,超出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
3、甲方按时(当月最后一天)支付乙方劳动报酬(节假日顺延)。
4、合同期内,乙方在单位外发生事故,后果自负。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1)经查明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乙方患病或身体不能胜任工作的;
(3)无理取闹、打架斗殴的;
(4)严重失职,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损害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不遵守劳动纪律,经常发生空岗现象的;
(7)连续5天以上不能值岗的。
6、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辞工:
(1)甲方不按劳动合同规定支付报酬的;
(2)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违反国家劳动法规、政策,侵害临时工合法权益的。
7、乙方因故辞职或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乙方需提前______日向甲方提出申请,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当月工资报酬。
8、合同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甲乙双方无任何关系。
四、附则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双方均应遵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