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3-13 11:17:39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财政审计论文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一)注重专项审计调查,忽视项目审计
从目前具体的审计结果进行分析,高校内部大部分的财政支出审计工作都是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对于全面审计调查非常少见,主要原因是因为审计机关所有的工作人员比较匮乏,但是审计具体的工作量逐渐增多,这就导致审计人员无法对所有的高校都进行比较全面具体的审计工作,因此,对于我国高等院校具体的教育经费进行的审计工作只能是专项审计调查。虽然审计人员比较少,审计的范围非常窄,无法实现对所有高等院校都完成全面的审计工作,但是不进行项目审计调查的工作,无法深入的评价高校的具体情况,因此,不能提供具体的整改意见。
(二)没有完善的绩效评价指标规范体系
高校内部财政支出绩效具体的评价,一般都是利用通用的一些财务规则并设立具体的指标,对财政支出具有的合理性进行评价,依然存在较多的问题。例如,我国广东省制定的财政支出具体的绩效评价指标将总资产反映出的增长率作为具体的发展潜力指标,并没有充分的考虑到资产整体的利用效率,按照这样的趋势,如果大部分高校只是盲目的进行扩张,盖一些并不实用的豪华大楼,这种情况会使总资产增长的速度逐渐增加,但是,股东资产具体的利用效率如果比较低,这就不能证明财政资金具体的最终利用效率比较高。因此,财政支出具体的绩效评价仍然存在许多问题。
(三)指标评分方法不够完善
想要得到最终具体的评价结果,需要对所有的指标值都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价,最终进行综合。这就会涉及到无量纲化等内容。具体的无量纲化是指利用各种数字变化完全抵消原始指标影响,从而有效的解决指标具体的综合问题。但是,这种无量纲化具体的指标并不能代表最终的总评分。但是,在我国所有的评价工作中,最后的指标评分只是根据标准对照最终的得分,其中的评价标准并没有科学规范的制定,并且最后的结果大多都是利用工作人员日常的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随意性,并不准确。
二、完善我国高校内部财政支出具体的绩效审计评价
高校内部的财政支出具体的绩效审计评价属于一个非常复杂繁琐的系统,并且是多指标进行综合性评价的繁琐系统,建立科学完善的综合评价体系需要满足以下几个过程。第一,评价目标的选定,其中主要包括对总体目标的选择与确定,并对目标进行细致划分。第二,建立科学完善的评价指标体系,首先需要确定好需要建立的指标体系,然后,对评价指标体系进行检查并合理的优化。第三,评价方法以及评价模型的具体选定,其中包括选择合适的评价方法,并确定评价的标准规则等。第四,进行综合评价,包括采集具体的数据资料,对数据进行合理的评估,对模型参数进行适当的评价等。第五,对确定的评价结果进行合理的检测,从而有效的判断评价模型以及各种评价的具体标准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具体的要求,如果最终的结果表明并不符合相应的要求,需要进行及时的修改调整。第六,对评价结果进行分析,并制定评价报告,包括对评价结果进行公正的书面分析,撰写具体的评价报告,最终将评价得出的最后结果进行公布,将得到的各种数据资料进行存储。其中,在前三个过程中,虽然我国仍然没有比较健全完善的高校内部财政支出具体的绩效评价体系,不过,部分财政部门已经开始相关的评价指标体系的具体内容,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三、结束语
1990年代以来,随着中国司法改革全方位的推进,中国司法实践中的法律论证尤其是以裁判文书理由陈述作为标志的法律论证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而且,这些法律论证迅速成为司法改革的一个组成部分。人们时常评论司法中的法律论证,指出这些论证的理由是否充分,进而期待从法律实践以及法律学术两个层面提升 “法律论证”的意义。所有这些,都预设了一个基本前提:不仅需要提出法律论证,而且需要使之充分。
从中国现有的学术话语和实践话语来看,规范思路和实证思路是相关的两个主要思路。规范思路积极主张从技术上研究法律论证以及积极推进法律论证的一般意义,积极主张司法实践应该朝向“充分陈述法律理由”的目标不断改革。[2]实证思路从现实上认为法律理由是在实际制度环境中体现意义的,指出法律理由对在不同制度环境中的法律论证而言自然会有不同的现实谱系,人为的改革努力,并不能够解决不同环境中的实际法律论证问题。[3]实证思路虽然强调实际的制度现状以及制度制约,但是并未因此否认 “法律论证理由应当充分”这一理想。[4]换言之,就最终追求而言两种思路是一致的,它们都在希望中国司法中的法律论证有朝一日可以实现标准的、理想的 “充分”乃至“令人信服”。
在我看来,这两种思路虽然都有涉及但是都未深入探讨一个问题:“法律论证理由充分”从法律论证机制本身来看将会遭遇什么问题?这个问题十分重要。如果对其不能加以必要的深入澄清,那么,对法律论证真正意义的理解就会有所折扣。我将结合新近出现的一份刑事终审裁定书,[5]并且以其作为基本的材料来源和叙事平台,分析相关的问题,从而论证一个也许看似消极实则有益的观点:在司法中应该作出法律论证,但是这种法律论证不应追求“充分”。我将分析表明,即使在当下中国司法可以作出所谓的充分法律论证的条件下,[6]要求“使之充分”,依然可能不是一个令人期待的目标。
首先需要附带说明几个问题。
第一,通常认为,从司法角度来说,诉讼案件就其法律解决而言可以分为两类,其一是没有争议的案件,比如一方起诉而另方承认或者没有任何抗辩,而且法官之间对案件没有争议;其二是有争议的案件,比如双方各执一词,彼此提出针锋相对的观点和理由。在第二类案件中,一般认为,通过相互争论或者法律论证这个通道将会出现两种结果。第一种结果是争议得到解决,于是,争议案件转变成了没有争议的案件,比如一方通过庭审、辩论或者阅读裁判理由发现自己是不对的,或者认为对方更有道理,从而承认、接受对方主张以及裁判结果。第二种结果是争议无法得到解决,换言之通过互相争论或者法律论证这个通道双方之中没有一方接受他方的主张,或者达成妥协。
可以看出,“法律论证理由应当充分”的制度建设期待,主要是以第二类案件情形作为现实基础的并以其作为目标。因为,这种情况似乎可以展示法律论证的话语权威,展示其所表达的逻辑知识力量或者说服力量,直至表明充分的法律论证如何可以摧毁不应存在的争议结构,或者,直至展示法律裁判的中立的正当性,如果争议对立是无法解决的。针对第一类案件也即没有争议的案件,法律论证应该是没有实际意义的,而且可能是多此一举的。[7]
因此,我将集中考察基于第二类案件情形而呈现的法律论证问题。本文所讨论的终审裁定书,也属于基于第二类案件而产生的裁判文书,更准确地来说是第二类案件中的第二种情况。[8]
第二,本文涉及的“充分”,应该是指除运用细节的明确法律规定(包括法律原则)以及运用一般形式逻辑推理加以论证这两种方式之外的、对其他辅助论证资源的大量使用直至不断使用。[9]而辅助论证资源主要包括:(1)说理方法;[10](2)经验常识;(3)法律原理。[11]如果仅仅适用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原则,以及一般形式逻辑推理,以论证自己的法律观点,应当认为,这与“充分与否”是没有关系的。当仅仅阅读“明确法律规定与法律原则”和仅仅阅读 “形式逻辑推理”的时候,阅读者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只会发觉这是“这么规定的”,这是“本来如此的”,不会发觉这是“很有道理的”。而“很有道理”才是“充分”这一概念的另外语汇表达方式。不难理解,如果期待促使一个法律论证“很有道理”,也就必须竭尽思考所能而去不断地使用说理方法、经验常识和法律原理等。其实,这也是人们主张法律论证充分的主要内容。[12]我们也可以从另一角度来说,“充分”一词隐含了“量增”的指涉。至于“法律论证”的含义,在本文中是指仅仅运用细节的法律规定(包括法律原则)以及运用一般形式逻辑对法律枝节观点进行论证,从而支持法律基本观点论证的推演活动。对单纯的法律论证,是可以使用“严密”一词加以描述的。“严密”一词通常没有“量增”的指涉。
因此,我将主要围绕说理方法、经验常识、法律原理,来论证“应该提出法律论证,但是不应使之充分”这一观点。
第三,众所周知,司法中的法律论证,包括隐蔽的和公开的。法官个人的某些思考、合议庭的某些讨论,又如中国法院审判委员会的某些讨论,其中的法律论证如果并不见诸文字,则是隐蔽的。如果以裁判文书方式公布出来,则是公开的。当然另有所谓审判秘密的“内部文件”(比如合议庭笔录)所包含的法律论证,也可说是隐蔽的法律论证。司法裁判文书表现出来的法律论证尽管是公开的,但是,其既可能表达文书形成之前的论证过程,也可能没有表达,或者没有完全表达。本文忽略这些区别。因为,本文所讨论的观点及内容对隐蔽的和公开的法律论证都是有意义的。就此而言,在另外一个方面来看,尽管本文观点也许可以视为在某种意义上恢复了西方罗马法传统中曾经有过的一个古老观念,也即司法裁判文书不应提供裁判理由的说明论证,然而,本文观点仅仅是在某种意义上恢复的。我的观点在主要方面与之有别。首先,我认为应该提出法律论证,只是不应使之充分。其次,我认为不论在公开的司法裁判文书中,还是在“内部”的司法讨论过程中,都需要尽力不使之充分。这是从根本上尝试以另一视角重新审查法律论证的“充分”。
第四,本文所依据的基本材料是一份终审裁定书。对法律实践生产出来的文本进行分析,对本文阅读者来说,容易造成“笔者是在支持某方、反对另方的法律立场”的印象,而且,许多相关的另外作者作出的分析的出发点也的确是如此。[13]然而,表明支持或者反对哪方立场,不是本文的论证目标。基于这点,我将尽量不去从“我认为”的角度去概括各方的所谓争论焦点,以及所谓争论关键和谁对谁错。我不是作为一名具体法律实践者来考察这一文本生成过程的,以及其内容究竟是如何的。因此,我将会尽量避免像法律实践参与者那样提出自己的“概括意见”,尽管这从叙述方法上来说是十分困难的。[14]
另外需要补充的是,这一裁定书所包含的意在“充分”的诸如“说理方式”、“经验常识”和“法律原理”等其他论证资源,在当下中国法院许多追求法律论证充分的裁判文书中当然包括“内部”的司法讨论中,也是被较为普遍使用的,[15]而且,这一裁定书是由某省高级法院作出的。因此,这一裁定书具有一定的范例意义,可以表征中国司法追求法律论证充分的主要倾向。这也是本文以其作为基本材料来源和叙事平台的缘由所在。
一
不久以前,某高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裁定某法官玩忽职守罪名并不成立,维持一审原判,驳回检察机关抗诉。
案件源自一起民事纠纷的审判。民事纠纷审判的大致情形是这样的,某原告起诉若干被告,主张被告应当还债。某基层法院立案,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并排定某法官独任审判。原告据以主张的主要证据是“借据”,其中有若干被告的署名。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之一声称“借据署名”是在原告胁迫下签署的,彼此之间实际上不存在借贷关系。原告否认胁迫。独任法官询问被告是否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声称没有。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独任法官作出被告败诉的判决。判决之后被告没有上诉,案件随后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启动之际,被告之中两人在法院附近服毒自杀。再后公安机关开始介入,原告承认被告是在胁迫之下签署借据的。这起民事判决遂被认为是有问题的。当地一机构(市政法委)与被告亲属签订协议,补偿被告23万。检察机关认为独任法官在审理这起民事案件中玩忽职守,并且造成严重后果,提起刑事诉讼。
在刑事诉讼中,一审法院认为:独任法官对当事人自杀是不可能预见的,没有主观上的过失,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履行了法官的基本职责,而且当事人自杀与独任法官的相关行为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属于意外事件,因此该独任法官的玩忽职守罪名不成立。
检察机关认为一审判决是错误的,提起抗诉。在二审中,某市检察机关提出如下法律论证[16]:
其一,该法官的行为属于没有正确履行职责、极其不负责任的玩忽职守行为。理由有三。第一(R1)[17],刑事诉讼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均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司法机关报案或举报;1998年最高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在被告之一已经提出“借据”是在原告胁迫下写下的,原告有刑事犯罪的重大嫌疑的情况下,该法官没有履行上述规定的职责义务。第二(R2),在庭审中该法官有不着制服等不规范的行为。第三(R3),该法官没有按照主管领导批示将处理意见报告领导后再作判决,这是极其不负责任的表现。
其二,该法官玩忽职守行为与自杀事件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理由有二。第一(R4),该法官玩忽职守行为并不必然导致自杀事件出现,但是的确是引起自杀出现的唯一原因。玩忽职守行为可能引起一个或多个不特定的危害后果,只要出现一个并且达到追究刑事责任标准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第二(R5),作为司法工作人员,该法官应当知道自己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案件错判,将会出现包括自杀事件在内的严重后果。不论由于应当预见而未预见,还是由于轻信能够避免,该法官都有主观上的过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某省检察机关作为支持抗诉一方,提出如下法律论证:
第一(R6),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是针对一般民事案件的规定,当民事案件涉及刑事犯罪的时候,应当以例外方式遵循刑事诉讼法和上述最高法院的规定。该法官没有履行这一职责义务。
第二(R7),该法官在法院工作时间长达16年,其工作经验应当使其预见当事人在被迫写下借据、法庭草率判决后只能以死抗争的后果。
第三(R8),该法官的行为最终导致国家损失23万。当事人自杀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为消除影响,不论基于何种性质、通过何种程序、经过何类主体,国家均因此付出这笔补偿。该法官的玩忽职守行为与这一后果存在必然的联系。
针对检察机关一方的法律论证,辩护人提出了自己的法律论证:
首先(R9),民事诉讼法要求法官公平对待当事人的举证,不能仅仅因为一方的口头抗辩,即认为另外一方有刑事犯罪嫌疑。该法官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审理案件,履行了法官的基本职责。
其次(R10),该法官在庭审中没有不负责任的表现,没有排除利害关系的证据证明“不负责任”。
再次(R11),没有排除利害关系的证据证明该法官在审判中未请示主管法院领导。
最后(R12),该法官行为与当事人自杀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有运用种种法律救济方式的机会,但是当事人没有选择各种法律救济而是选择自杀。这是任何人当然包括该法官无法预见的,也是无法阻止的。
作为被告人的该名法官自己补充指出:
第一(R13),在当事人提出“胁迫”抗辩的时候,自己询问了当事人是否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且询问了原告是否曾经“胁迫被告”,这是履行民事审判法官职责的表现。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机制缺乏了解;
第二(R14),不能仅仅因为一方口头抗辩,便认为“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
第三(R15),如果仅仅因为一方口头抗辩终止民事诉讼,对另外一方是不公平的,同时将使民事诉讼制度陷于混乱,这才是不履行法官的职责;
第四(R16),被告放弃了所有法律赋予的诉讼救济权利,采取自杀,其责任不能归咎于法官;
第五(R17),事后新证据证明判决结果与客观事实不符,根据最高法院的规定,判决不能认为属于错案,因而也不存在错案追究的问题。
从双方的法律论证可以发现,这件案件是有很大争议的,而且是罪名成立与否的根本性争议。我们先看法院是怎样表述最终裁定结果的。终审裁定书称:
被告人作为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诉讼中依照法定程序履行独任法官的职责,按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认定案件事实并作出判决,其行为不属不负责任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玩忽职守行为。客观上出现的自杀结果与其职务行为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必然因果关系,其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原审法院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被告人无罪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检察机关抗诉理由不成立。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依照目前较为普遍的司法改革观念以及最高法院相关的改革要求,如果终审裁定书所表达的裁定意见仅仅如此,那么,这属于没有提出法律论证理由的一份裁定意见,其中更加无从谈到法律论证是否充分,而且,这是中国以往司法裁判最为普遍的也是最为需要改变的情形之一。可能因为这一现实,所以我们看到终审裁定书的裁定意见并非仅仅如此。
二
终审裁定书论证了裁定理由。其首先归纳了双方争论的焦点。其中有三。第一,两点事实认定的问题。第二,被告人是否存在玩忽职守行为。第三,自杀事件及其他损失与被告人的职务行为是否存在必然联系。[18]
针对两点事实认定的问题,二审法院提出如下法律论证:
(R18)关于该法官是否在民事庭审中是否存在着装不规范等问题,作为控方的检察机关提出了一些人的证言,这些证言是由与自杀者有关系的若干人提出的,而且是在自杀事件发生之后提出的,因此,这些证言是有利于一些当事人的证言,不足采信。作为辩方的该名法官,提供了当时开庭的笔录及书记员的证言,表明该法官的庭审行为是规范的。两相对照,检察机关的指控证据不足。
(R19)关于该法官是否请示主管法院领导问题,检察机关提出了主管法院领导的证言和该领导接待当事人的“接待笔录”。该领导称已对该法官说“此案需要请示”。“接待笔录”上写“请先告知判决结果后签发判决书”。但是该法官称,该领导说“此案只能这样判决”并表示该法官自己可以签发判决书。鉴于不能证明“接待笔录”已为该法官所看到,故检察机关的指控证据不足。
值得注意的是,二审法院在终审裁定书中没有提到一个问题:就事实而言主管法院领导与该法官在这起民事判决中的法院内部工作关系究竟是如何展现的。在一审中,控辩双方以及一审判决都认为这是一个重要的事实认定问题。[19]因为,控方认为,如果主管法院领导的确有如该法官所说的那样,“权力下放、自己签发”,那么,在判决是错误判决的情况下,主管法院领导似乎是有责任的。反之,如果主管法院领导已说“需要请示”,该法官不经请示自主签发判决,那么,错误判决的问题似乎应由该法官负责。当然,一审辩方和一审法院,都曾提到独任法官在民事诉讼中有权独立审判,不论是否请示主管法院领导。[20]
进而值得注意的是,二审法院与一审辩方和一审法院类似,在提到部分对抗证据也即R18、R19的认定之后,还作出了新的阐述:
(R20)根据法院组织法、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关于落实法院审判组织权限的有关解释,合议庭或独任法官有权作出判决,对重大疑难案件可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在实际审判工作中,向院长、庭长汇报并听取意见,属于法院内部汇报请示及沟通的一种方式。合议庭或独任法官有权决定是否报告以及是否需要请示院长、庭长。除经法定程序由审判委员会决定,院长、庭长不能改变合议庭或独任法官的意见。合议庭或独任法官审理非重大疑难案件后直接作出判决,是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检察机关以该法官没有听取领导意见自行下判,作为指控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一个理由,缺乏法律依据。
换言之,在二审法院看来,似乎一审各方注意甚至自己提到的“就事实而言主管法院领导与该法官在这起民事判决中的法院内部工作关系究竟是如何展现的”问题,不是一个问题。即使证据可以证实该法官自己签发判决,该法官依然是正确履行职责。当然,我们可以迅速提出一个问题(Q1)[21]:既然独任法官可以独立判决,那么,二审法院评判控辩双方在“主管法院领导”问题上证据如何,其意义是什么?我在后面讨论这个问题。
再看二审法院对焦点二的法律论证。对焦点二中的第一个问题,即“被告人没有执行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规定》是否失职”的问题,二审法院指出:
首先(R21),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地位中立,审判人员对诉讼双方均应平等对待,保障其各项诉讼权利。双方举证权利义务平等,无法证明自己主张必须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结果。因此,法官在民事诉讼中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是正确履行职责,体现司法公正。原告以借据举证,被告承认借据署名,故原告举证有效。被告辩称受到胁迫,原告否认,被告没有其他相关证据,也无报案资料证据,故被告举证无效。该法官认定借贷关系成立,不采纳被告抗辩意见并无不当。该法官并无失职行为。
其次(R22),最高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是针对经济纠纷案件中经济犯罪而言的。被告提出的抗辩涉及暴力犯罪而非经济犯罪,故检察机关引用该规定与本案无关。同时,该《规定》所说“经审理认为”,显然是指依照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从举证质证中,发现相关证据证明案件涉嫌经济犯罪,才能决定移送刑事审查,并非如同检察机关理解,只要一方提出涉嫌经济犯罪,就必须移送。否则,民事诉讼中任何举证不能的一方都可能以对方涉嫌犯罪为抗辩理由终结民事诉讼,民事诉讼制度将无存在必要。
再次(R23),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后将如何,但是,根据我国刑事诉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未经法院审判任何人不得被认定有罪”的基本原则,“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前提必须是相当充分的证据佐证。借款纠纷一案中,被告提出 “受到胁迫”,但无证据证明,也未提供报案证据,因此属于“没有相当充分证据佐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院终结民事诉讼,移送刑事侦查机关不但于法无据,而且本身就是失职,没有体现司法公正。
所以,检察机关指控该法官违背法定职责,其理由不能成立。
在这里,我们可以再次迅速提出一个类似的疑问(Q2):在陈述R22时,既然检察机关提出的最高法院《规定》之内容与本案是无关的,那么,为什么还要阐述《规定》之内容的真正含义?我们可以看出,二审法院在此论证是种“让步说理”,即“即使可以适用这一《规定》之内容,检察机关的理由依然无效”。为什么二审法院可以这样论证?既然这一《规定》与本案无关,在裁定中不去论及这一《规定》的相关内容也就是自然而然的。这种让步说理,仿佛意味着“就算你在这里是对的,你在那里还是错的”。
对焦点二中的第二个问题,即“被告人是否尽职尽责、其行为是否导致错误判决”,二审法院指出:
其一,被告人没有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理由有四。第一(R24),该法官确认了“借据”署名,询问了被告是否报案以及为何没有报案,并且庭审后传讯了被指为胁迫者之一的张某,所以,该法官“较认真地审查了证据、负责任地对待被告方的抗辩意见”。第二(R25),原告“借据”为直接证据。被告无法对“胁迫”举证,而且没有报案,尤其在该法官两次提示后仍未报案。尽管如此,该法官依然在庭审后向原告进行了调查,以期证实被告抗辩意见是否真实。经过开庭和调查,均无证据推翻原告的直接证据。该法官确认原告证据,符合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第三(R26),一方在书证面前提出异议但因举证不能而败诉的案件通常(注意“通常”两字——本文作者注)是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原告与被告借款纠纷一案,借款关系、债权人、债务人明确,借款用途、借款金额清楚,借款期限确定,被告确认借条署名,辩称被胁迫而无证据支持,故适用简易程序没有不当。该法官在案件虽有争议,但按照当时证据能排除合理怀疑下,作出独任判决,符合民事诉讼证据分析判断的一般原则,不足以认定属于严重不负责任行为。第四(R27),该法官在判决书中全面客观反映了案件纠纷以及对立主张情况,清晰表达了判决理由,符合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判决有理有据。
其二,民事判决结果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责任不应由该法官负责。理由有三。第一(R28),与事实不符的错误判决,是因为与原告相关的另外一人作出伪证所造成的。法院和该法官受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限制从而作出与事实不符的判决,其本身也是受害者。第二(R29),被告等人不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在一审判决明显不利自己的情况下依然没有上诉、申诉,使判决结果进入执行程序。对此被告等人自己负有明显的责任。第三(R30),“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虽然民事诉讼法规定,在当事人无法举证时,法院可以依职权调查取证,但是,民事诉讼中法院调查核实证据的手段十分有限,不可能也不允许采取类似刑事诉讼中取证方式获取证据。该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已经基本穷尽补充证据的手段。之后公安机关介入,原告承认事实,这是民事诉讼中法官不可能做到的。
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的目标要求,根据县审计局年度工作安排,坚持把握大局、突出重点,致力于防范风险、促进发展,充分发挥内部审计职能作用,提升内部审计服务于科学发展的能力与水平,扩大内部审计工作效益,制定了《__市内部审计协会__分会2015年工作要点》,明确各阶段工作任务与要点,保证年度内[:请记住我站域名/]审工作有计划、有步骤顺利开展。
1. 多渠道多方式争取支持。结合各种会议培训及工作汇报,如全县审计工作会议、财政同级审工作汇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年度审计工作情况汇报等等,及时反映我县内部审计工作现状,呼吁县人大、县政府、县组织部门加强对内审工作的重视,加大对内审工作的支持。
2.结合县局实施项目审计,对乡镇落实《__县关于落实内部审计工作实施意见》情况进行督查,将内审机构(人员)是否建立健全等内容列入审计实施方案。在审计报告中建议被审计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完善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水平,促使内部审计在财务管理和内部监督等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1.加强业务培训,内审人员的工作能力不断提高。建立业务学习制度,坚持每季组织1次内审人员业务学习,学习《__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使内审工作不断规范。
2.加强廉政教育,促进内审人员廉洁意识增强。在培训内容上不仅注重业务培训,同时增加廉政教育内容,组织内审人员观看反腐教育警示片、腐败分子犯罪事例教育展等,使内审人员的思想觉悟有了新的提高。在工作中敢于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恪守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做到依法审计,廉政审计。
3.组织内审交流,内审人员整体素质不断提升。一是县内审分会组织会员单位交流。分别召集县教育局、县农业局、县卫生局等19个内审会员单位开展交流,进一步了解内审工作的开展情况,重点关注内部审计功能作用与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积极献言献策以促进各会员单位内审工作,推广审计工作的新经验、新方法,促进内部审计工作水平不断提升。
4.加强业务指导。一是结合“三公经费”审计,适时指导县教育局、县卫生局等单位开展公务、经费支出自查与交叉审计;二是指导农经工作审计,加强村财务机构监督,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查处违规违纪问题。
5.在理论研究与优秀项目上寻求突破。通过发动审计机关业务人员和分会单位积极撰写课题论文以及打造精品项目等方式,以提高我县内审工作业务质量与理论研究水平。2015年共有2个审计项目获奖。
一年来,我县内审分会在市内审协会的指导下,在全体分会成员单位支持与有力配合下,内审工作较之去年又有新提高。但与上级内审工作要求还有很大差距。我们将继续查找原因,解决问题,学习先进,力争在2016年取得更大突破。
(一)在服务指导上下功夫。积极组织内审人员后续教育培训和岗位资格证书考试,进一步加强内审人员和内审工作交流,促使我县内审会员单位的内审项目质量和内审工作水平地不断提高。
(二)在内审理论或实务研究上下功夫。努力突破空白,积极组织内审单位及相关人员进行内审理论或实务研究,并争取按要求向上级内审协会推荐科研成果。
一、科学规划会计改革与发展,完善会计法律法规
制定《会计改革与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做好宣传贯彻工作。全面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加大会计秩序整饬力度,组织修订《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启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修订工作。进一步完善记账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研究加强会计监管和会计执法检查的相关政策措施。举办《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规章培训。
二、加强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建设
做好《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政府会计改革工作的宣传培训工作,为政府会计改革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研究制定存货、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政府会计具体准则,完善政府会计准则体系。研究制定政府会计制度,做好模拟测试等工作。发挥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作用,加强与部内外相关单位沟通与协调,努力推进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建设和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工作。组织开展政府会计相关课题研究工作,加强政府会计国际合作与交流。
三、完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抓好宣传培训和实施工作
做好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转移、套期保值、收入确认、分部报告、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与终止经营等准则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并研究起草相关准则应用指南。对我国其他现行具体准则进行系统梳理,按照准则项目内在一致性合理规划修订完善时间表,按照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体例》要求进行修改完善,提升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质量,进一步推进中国准则与国际准则的持续全面趋同。对正式的国际准则项目做好相关调研和测试工作,研究并适时启动我国相关准则的修订完善工作。
紧密配合经济改革和资本市场发展要求,深入研究“三去一降一补”涉及的会计问题,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研究制定企业会计准则解释文件或相关办法,推动准则有效实施。进一步推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贯彻实施工作。加强会计准则委员会建设,制定《企业会计准则咨询委员会工作大纲》,适时组建企业会计准则咨询委员会,组织开展国际国内相关准则研究;认真做好会计标准战略委员会日常工作。
四、加强管理会计指引体系建设
制定《管理会计基本指引》,做好相关宣传工作。规范管理会计应用指引体例,部分应用指引征求意见稿,指导单位管理会计实践应用。加强管理会计经验总结和宣传工作,总结提炼管理会计实践经验,开展案例库建设工作。组织2016年度管理会计专项课题研究,做好课题的日常管理和中期检查、结项评审等工作。继续推进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体系建设,研究制定电网行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
五、进一步推动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与实施工作
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组织相关宣传报导和培训,研究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评价指标体系,研究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案例。研究制定《小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和互联网内部控制相关指引。继续联合证监会总结分析2015年我国上市公司实施内控规范体系情况,撰写并年度分析报告。
认真总结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内控规范实施情况,研究提出全面加强内部控制建设的措施。组织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换届、咨询专家改选工作,充分发挥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的智库作用。
六、加强会计信息化建设
加强与相关监管部门的联系,推动跨部门财务监管数据标准化合作,推进通用分类标准在中央企业、金融机构、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社会保障等领域的应用。开展XBRL应用典型案例研究工作并形成案例库,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在全国范围内交流推广。完成会计软件数据接口国家标准制定工作,报送国家标准化委员会批准,并开展相关的宣传培训及贯彻实施工作。继续深化XBRL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做好会计信息化委员会和全国会计信息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
七、积极推进会计人才建设
印发《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发展规划》,选拔招收新一期会计领军学员和特殊支持计划学员,组织第11次联合集中培训。研究部署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下达2017年度培训任务。稳妥推进中级会计资格无纸化考试扩大试点,修订完善考试大纲,组织无纸化考试题库建设和纸笔考试试卷命题印制工作;发挥协调工作机制作用,有效防范高科技作弊问题;研究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制度。研究会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衔接相关工作,继续开展全国会计硕士专业学位优秀教学案例、优秀学位论文评选工作;推动开展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质量认证工作,加大案例研究和教学力度。修订《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修订印发《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更新扩容无纸化考试题库;做好会计从业资格调转、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相关工作;继续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
八、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
做好《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修订后的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及时修订完善行业管理配套规章制度,同时继续做好简政放权、行政审批改革涉及的相关工作。改进完善事务所从事证券审计业务监管体制机制,配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切实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监管,探索建立签字合伙人(注册会计师)登记管理制度,持续提升行业诚信度和公信力。推动建立公共部门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和政府购买注册会计师专业服务制度,力争从法制体系和体制机制上破除注册会计师实施公共部门审计的准入障碍。联合相关部门适时、适当延长审计轮换期,研究大型企业集团和金融机构“主审+参审”的审计师配置制度,鼓励适当充分竞争,构建合理行业布局。研究制定境外机构发行人民币债券审计监管规定,服务人民币国际化同时兼顾审计监管现实需要,建立完善相关工作机制,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扎实做好行业行政管理各项日常工作,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备案管理、H股资格事务所和“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日常管理、财政会计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优化升级等工作,不断提高行业监管和服务水平。
九、深化会计对外交流与合作
继续密切跟踪研究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最新进展,积极参与国际准则的修订与制定工作,加强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在准则项目层面的技术交流。切实履行亚洲―大亚洲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组副主席国职责,继续做好新兴经济体工作组联络办公室工作,深度参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改进,使国际准则制定更多地听取并吸纳我国的意见和建议,切实维护我国利益。继续全方位开展会计对外交流与合作,充分利用国际平台与机制,为我国会计准则持续国际趋同营造良好的国际环境。因循我国人民币国际化、资本市场开放进程和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条件许可,研究境外企业到中国发行债券使用的会计准则政策问题。继续广泛深入开展管理会计、内部控制、会计信息化、注册会计师行业等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扎实做好会计理论研究工作
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财会改革中心工作,重点选择政府会计、管理会计、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环境会计等领域,积极引导学者们开展课题研究,建立健全课题管理制度。继续组织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学术交流和研讨活动,增强会计学术研究的活力。加强会计学术对外交流,扩大中国会计学术界在国际上的影响力。
联系县(区)农林局,建设局、园林局,行业协会。
二年来,我强化学习,扎实工作,廉洁自律,团结班子,带好队伍,加大落实力度,不断开拓进取,圆满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实现林业、园林城乡一体化,开创城乡绿化工作新局面。现述职述廉如下:
一、立足本职工作,认真履行职责,较为满意四项工作
一是积极联系客商,发挥行业优势,切实搞好服务,完成招商引资任务。始终把招商引资作为第一责任,第一要务,调动多方关系,多次上门造访客商,邀请客商以商引商。在土地选择、项目资金争取、银行贷款联系等方面给客商解决实际问题,深受客商信任。在胡局长等同志的大力支持下,引进竣工和签约项目各1个。
竣工项目:ddd吉星针织袜业有限公司在市经济开发区投资16000万元建设博远实业有限公司,一期投资已到位,9月份正式投产,产品已远销海外。
签约项目:经过两年半的洽淡,ddd林木产品有限公司投资定向刨花板(OSB)项目,2011年10月中旬,已与宿城区签订投资合同。
二是对内全面规范管理,对上策应扶持支持,对外强化形象宣传,做好分工负责的主体工作。强化制度建设,注重学习提高。坚持每月例会制度,学习重要文件,布置业务工作,提出严格要求,形成局务会议纪要。
选举产生林业(园林)局第三届党支部委员会、第一届团支部委员会、第一届工会委员会。完善市风景园林协会、花卉园艺协会、木材行业协会和林学会运行机制,通过协会加强业务培训,提高行业整体运行水平。
定期召开党组会、民主生活会、班子碰头会,组织青年职工座谈会、主题教育演讲比赛、国防教育专题讲座、林业形势报告会、扶贫慰问、书画摄影比赛、论文评比等系列活动,营造班子团结,同事配合,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
多次带项目申请赴省进京,并邀请上级领导到现场办公,争取支持,二年共争取到国家和省各类项目资金逾2500万元。
深入开展“杨树产业年”活动,每年植树1000万株以上,积极引导木材加工企业发展,全市木材加工企业2587家,规模以上369家,产值达105亿元。
完成黄河景观桥及周边造景工程;建成新河滨公园;抓好春秋两季市区绿化工程;完成省第五届(南通)园博会工地建设任务;全面接管雪枫公园。
同时,借外省外市林业考察团来我市之际,积极宣传生态特色,提高知名度和美誉度。
三是高标准严要求,努力争先进位扛牌夺旗争一流,力取创新创优佳绩。常给同志们灌输“有牌就扛,有奖就得”意识,每年度汇总一次局各处室、单位在省市内获奖情况,张榜公布,并分不同档次再予以适当奖励,以激发大家在其位谋其政履其职尽其责创其优。
2011年,局荣获全国林业产业突出贡献单位,林业产业先进单位,绿色建设一等奖,省第五届园博会造园艺术奖二等奖、组织工作优秀奖,《绿色实践与建设》主题生态文化建设唯一最佳组织奖,市2011年度目标管理先进集体;河滨公园荣获市创建文明风景旅游区(点)工作先进单
位,雪枫公园荣获市文明风景旅游区(点)称号,创建国家4A级景区已通过省初检。
积极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组建专门班子,配强人员,量化任务目标,责任落实到人,10月中旬,省专家已进行专题调研。
创新公园管理体制。实行“免费开放”和“公园绿地管理人”模式,花钱买服务,养事不养人,并加大园林绿化主体培育,靠大靠强,设立省建筑园林设计院分院。
创办“中国杨树推出移动农信通“杨树产业”频道,向林农和企业,传播杨树育苗、造林、营林、采伐、运输、加工等产业体系技术、产业动态、产品价格等信息。
四是全面摸清家底,理清旧帐,深入调研,编制规划,做好具有长远效应的打基础工作。林业园林工作分几大块:造林营林、木材加工、林政执法、古树名木、园林工程、绿化管养、风景名胜、湿地野保。
逐项调查摸底,逐类编制规划,近二年已完成《现代林业发展规划》、《木业发展中长期规划》、《骆马湖湿地保护与生态修复工程》、《骆马湖—三台山、古黄河—运河风光带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古树名木保护总览》;启动《野生动物保护规划》、《有害生物风险管理体系建设》、《植物多样性与乡土树种保护规划》、《绿地系统规划》。
就如何进一步理体系、顺体制、建制度、强队伍、上台阶,作了为期一旬的深入调研,制订出台《绿地补偿实施意见》、《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导则》等规范性文件。并组织人员对建市以来,市园林局承担的所有工程124项进行全面清理,请财政审计人员再验收核查,理清帐目,结清欠款。
二、强化理论学习,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塑造勤奋好学、明理敏行、廉洁奉公的良好形象
一是坐得住,学得进,在理论学习上取得丰硕成果。2007年3-4月,在省委党校学习,被评为优秀学员;2007年8月参加全国地市级林业局长培训班半个月,被推为学员代表发言受到好评,随后不少地区林业考察团来宿。
2011年2月起,坚持学习南林大森林培育专业研究生课程。
组织人员编写《杨树良种繁育与速生丰产栽培技术》一书,由中国林业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
组织完成的《市木材加工产业可持续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市森林分类区划界定及应用研究》,均荣获“第二届(2011年)省优秀软科学成果奖”三等奖。
合作撰写的《市森林资源现状、特点及培育技术措施探讨》在自然科学核心期刊《河北林业科技》2011年第二期发表。
合作撰写的《杨树产业在平原地区现代化林业建设中的作用》在《中国林业》2011年第4期发表,收入《中国林业论坛(论文集)》并获论文二等奖。
撰写的《杨树林地高效复合经营模式研究与初步实践》被收入科技论坛分论坛优秀论文集。
二是严要求,常警省,在廉洁自律上做到警钟常鸣。作为局领导班子班长,作为年轻干部,我时刻提醒自己,手中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受委托行使的公共权力,只是意味着责任和义务,而不是个人炫耀的资本,更不是谋取个人私利或小集团局部利益的工具。
要求自己政治上不软,经济上不贪,工作上不浮,生活上不奢,纪律上不散,管理上不松;要守住的绿线,守住自律的底线;要健康而充实,善思而踏实,肯干而廉洁。
平时,认真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及省、市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认真执行工作纪律、“禁令”等规定,坚持自省自警,并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同时,履行监管职能,严格要求教育管理监督好干部职工,努力使集体成为团结进取阳光向上学习型创新型奉献型团队。
关键词:科研 事业单位 内部控制 制度建设
内部控制(Internal Control,简称内控)的概念源自企业经营管理,自企业经营开始就存在于企业内部,后来逐渐发展到商业、金融、证券、保险等诸多行业的风险管理领域。在现代经济管理中,内部控制经历了内部牵制、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结构、内部控制整合框架以及风险整合框架等阶段,不断发展完善,逐渐向多元化、集成化、体系化的方向发展。广义地讲,内部控制是经济实体内部建立的对经济行为形成有效管理和制约,保证清晰准确的会计信息记录,从而更好地实现的外部监督与审计、保障资金财务安全、提升管理效率等目标的一种管理模式与运行机制。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体质结构改革,行政事业单位不仅承担部分国家政府机关的行政管理职能,同时也越来越多地参与到市场经济行为中来,特别是科研事业单位,承担诸多国家级、地方政府以及企业的纵向和横向科研项目,包括理论研究、应用研究、技术集成、应用示范、成果转化以及产品研发等环节,涉及大量经费往来和市场行为,因此建立并完善有效的科研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体系与制度十分重要,对于保障科研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科研经费的安全以及科技事业的高效运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内部控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 2012年11月29日,财政部以财会〔2012〕21号 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分总则、风险评估和控制方法、单位层面内部控制、业务层面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附则6章65条,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与此同时各相关部委及省级地方政府分别就《规范》落实推出相应实施办法。针对科研经费管理问题,2006年,财政部、科技部共同制定了《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财教[2006]159号、160号、163号和219号,以下简称《办法》)。为进一步改革和加强科研经费管理,落实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亟需结合我国科研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剖析科研事业单位内部控制面临主要问题,建立合理高效的科研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体系和制度,加强科研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从而满足科研事业单位财务安全性与科学创造性的双重目标。
一、国内外相关行业内控问题研究进展
内部控制在企业组织管理与风险控制领域发挥重要作用,国内外众多组织机构和研究人员开展了企业及公益组织等内控问题的研究,根据我国的情况,国内众多研究人员分析并探讨了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内控以及财务管理问题,并提出许多建设性意见和发展策略。针对企业内控问题的研究发展时间最长,相对较为成熟,已形成相对完善的内控制度建立机制,美国的内部控制已经发展到企业风险整合框架阶段,2005年10月,美国反虚假财务报告委员会的主办组织委员会了《企业风险管理:整合框架》对1992年《内部控制:整合框架》进行更新,以应对企业所面对日趋激烈的市场环境风险,强化风险管理理念和意识,将风险评估要素进一步细化,标志着内部控制进入一个全面风险管理的发展阶段,建立了会计内控、财务报告内控、内控信息披露、内控鉴证、内控审计等制度体系。南京大学会计与财务研究院内部控制课题组基于现有内部控制概念的产生过程以及于审计视角研究内部控制的局限性,主张应从现代企业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中挖掘现代内控的基本内涵及其实践特征,并且总结职责分工、权责对等、计量与报告、偏差纠正等基本原则,认为基于麦卡勒姆管理思想的内部控制概念可以作为当前内部控制理论范畴赖以存在的现实前提。陈志斌等对内控规范制定机制和内部控制执行机制分析框架构建开展了深入研究,该框架从内部和外部因素两方面讨论执行机制的成本与效果,模型包括执行机制、内部因素、外部因素、成本与效果等四个要素,内部因素主要包括稳定偏好、个人的理性选择、可比较的均衡、对尊重的投资、信任尊重和互惠等;外部影响因素主要包括了市场环境、行政环境、法律环境、社会环境等。刘静等和吴秋生等分别就内部控制环境和内部控制评价整合开展研究工作,认为我国企业界面临的迫切任务之一是运用先进的内控理论和方法,改善内部控制环境,提高管理水平。
行政事业单位是我国特有的组织机构,既不同于政府部门,也不同于公益性组织,同时承担部分行政管理职能与市场经济职能,内部控制是行政事业单位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关于我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与内控制度的研究也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唐宇系统介绍了国内行政事业单位和国际公共部门内部控制理论的起源与发展,以美国、英国、日本、荷兰、澳大利亚以及国际组织为例,从责任主体、内审独立性、测评标准体系和法律理论基础等四个方面,对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与国际公共部门内部控制的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借鉴美国联邦政府内控准则的五个要素:“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控”,对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内控现状进行系统分析。为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内控制度建设提供参考。此外,关于我国行政事业单位以及科研(科学)事业单位内控制度建设的研究都对类似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探讨,得出内控制度缺乏、内控意识薄弱等若干问题。尽管现有的研究大多从财务管理或审计的角度归纳探讨了行政事业单位 内控中存在的问题,然而,当前我国内控问题研究存在形式化、全能化和空洞化的弊端。对内控的研究需要嵌入于社会结构之中,体现实体主义风格,确立以风险防控为目标、以运营管理层为主体、以内部牵制为核心机制的内控内涵,需要关注内控的本质内部牵制机制及其实现形式的具体化、创新性研究,提升内控研究成果的实用价值。由于行政事业单位的特殊性、内部控制的复杂性以及理论和实践上对内部控制重要性认识的不足,目前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内控建设普遍相对滞后,存在诸多问题,更加需要目标明确、实用性强、操作性强的内控制度建设,本文将系统分析科研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与内控制度特点及主要问题,并探讨科研事业单位内控体系与制度建设,最后以信息化内部控制管理平台建设实现具体的内控管理模式。
二、科研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与内控制度特点
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内控问题具有明显的自身管理特点,其中科研事业单位的内控问题与一般行政事业单位相比,即存在许多共同点,也存在明显的差异。我国科研事业单位包括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是我国主要的科学研究事业执行与实施机构,与普通事业单位相比,共同点在于都存在固定资产、三公经费、基础建设等财务管理环节,从这个角度来说,科研事业单位与一般行政事业单位的内控管理问题基本一致。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现行科技政策和科技体制,与一般事业单位相比,科研事业单位承担大部分科技项目和科研经费,因此科研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与内控制度要突出科研经费的管理,科研事业单位在普通事业单位管理服务职能基础上,还具有科技创新的目标,因此科研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与内控制度具有自身的特点:
(一)科研经费管理与行政事业经费管理不同
科研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包扩科研经费与行政事业经费以及其他基础设施建设经费等,行政事业经费是我国用于满足事业单位日常运转及办公服务目标以拨款形式发放的经费。而科研经费一般是指各种用于发展科学技术事业而支出的费用,通常有一定的科学技术目标或科学探索目的,科研经费通常由政府、企业、民间组织、基金会等通过委托方式或者通过对申请报告的筛选的方式来分配,用于解决特定的科学和技术问题。科研经费通常有一定的科技和绩效目标,特定的预算、执行、验收管理模式,与一般行政事业经费管理模式相比具有很大差异。
(二)科研项目执行过程预算外资金管理
科技项目具有一定的探索性,执行过程中通常会伴随较多不确定性因素。另一方面,科研配套环境、基础设施、实验环境以及实验室建设等行为与普通的基础设施建设相比具有自身特点,通常包括适应科技目标的特种设备,存在很大程度的非标准化问题。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会产生预算外资金和经济行为,因此,科研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应具备应对科研项目执行过程预算外资金管理以及风险控制的能力。
(三)科技创新目标对财务管理工作的要求
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政府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工作,提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发展战略。我国和大多数国家一样,都非常重视对科研的经费投入,科研经费占国家GDP的比重日益增长。科技创新目标需要依托各类科技项目实现,而科研项目的执行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受科研经费管理的影响,因此科研经费的管理非常重要。科研经费管理过程通常需要与科技项目执行进度紧密相关,这就要求科研究费在财务管理环节需要有一定程度的灵活性、预期性和独立性。
三、科研事业单位内控面临主要问题
结合我国行政事业单位一般情况和科研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特点,可以分析得到我国科研事业单位内控体系和制度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主要体现在观念意识、制度体系、组织架构、技术手段、运行机制、人员素质等方面:
(一)整体内控意识缺乏
长期以来,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包括科研事业单位对财务管理以及内部控制工作的重视程度与企业相比都存在较大差距,特别是科研事业单位,普遍存在重科研、轻管理的思想观念,大部分科研核心人员对财务管理内控工作没有明确概念,甚至包括财务管理人员在内,内控观念意识相对薄弱,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我国科研事业单位内控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因此,强化整体内控思想观念意识是当前科研事业单位完善内控制度建设的关键思想因素。
(二)内控制度体系不健全
内控制度在企业管理等行业的发展相对成熟完善。针对事业单位就内部控制标准而言,尽管随着中国市场经济发展和一系列的机构体制改革,政府职能逐渐转变,公共财政框架逐步建立,中国行政单位内部控制标准体系已成雏形。然而,仍然没有专门化、系统化、规范化的针对行政事业单位特别是科研事业单位的内控准则,难以适应日益复杂的社会经济环境、日渐深化的预算支出财政改革以及多元化的科研相关经济行为。因此,亟需建立科研事业单位内部管理细则条例,制定统一化标准和法律法规,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建设。
(三)内控组织构架不合理
当前,大部分科研事业单位面向内部控制目标的组织构架不合理,财务管理工作与科学研究工作相对独立,协调程度和同步性不强。现行体制下,大部分科技项目的立项、预算编制等重要环节未涉及财务部门的参与,财务部门仅参与经费的日常管理以及验收审计等环节的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导致科研经费管理衔接、预算契合程度等一系列问题,因此,为适应科研事业单位科技创新目标,建设有效的参与制衡机制,从而增强控制约束力,是当前科研事业单位内控体系建设的重要问题。
(四)内控信息沟通不畅
因科研任务不同通常科研事业单位会设置多类部门,包括不同科研业务部门以及管理服务部门,科研业务多涉及多部门协调,各部门之间、管理层级之间缺乏高效的信息化传递手段,导致信息沟通不畅,领导层和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对核心业务、关键数据不能及时、系统地知情掌控;另一方面也造成行政审批效率低下、行政管理成本上升等一系列问题。因此,内控信息沟通不畅成为限制内控体系建设的技术性因素。
(五)新形势下内控的人员综合素质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科技投入不断增长,十二五期间国家明确提出建设创新型国家等战略导向,是科研事业单位面临前所未有的历史机遇。的在当前大力倡导反腐廉政建设的背景下,国家各级审计机关、社会舆论、新闻媒体对科研事业单位和科研经费的关注日益增强,如何确保新形势下科研事业单位稳定高效运行是一项重要任务,财务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是建立有效内控机制的关键性因素。
四、科研事业单位内控体系与制度建设
针对我国科研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特点和内控制度建设所面临的问题,我国科研事业单位内控体系与制度建设应从系统全局的角度着力,采用自顶向下的建设理念,建设科研事业单位内控制度理论思想体系与现实执行制度,形成覆盖内控意识观念-规范制定机制-规章制度体系-权力制衡机制-目标优化管理-风险控制约束-执行效率评估-管理技术手段-创新人才培养等环节的一套完整的实际操作方法。
(一)建立完善内控规范制定机制,保证财务和内控制度合理规范。
规范的制定机制是决定规范质量高低的首要因素,内控规范质量的高低与相应的制定机制间有很大的相关性。内控规范制定机制包括制定机构、制定程序是内控体系制度建设的根本。由单位领导层、财务部门、科技部门、核心业务部门关键人员共同组成单位内控规范制定委员会,并制定指导性内控制度制定办法,保证财务和内控制度合理规范。
(二)完善财务业务流程制度化管理,建立监督机制
在内控规范制定机制约束之下,针对科研经费管理,建立科技项目预算、经费执行、收支管理、财务报销、结题验收、项目审计等系列规章制度,实现财务业务流程规范化、制度化流程管理。建立监督机制,保证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
(三)建立各方职能权力制衡机制,强化内控审计
以支撑科技创新为核心,以保障资金安全,防范经济活动风险为目的,建设科研事业单位领导层、财务管理部门、核心业务部门之间的职能权力制衡机制,明确细化各方权利与责任,防止单方面权力无制约、无限制的财务执行程序。建立并强化内控审计机制,强化对各方职能权力的制衡,从运行机制的制度根源防控财务风险。
(四)建立科研经费高效管理服务模式
科学研究是科研事业单位的首要目标,即使对于高等院校类的科研单位而言,科研工作也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因此,建立科研经费高效管理服务模式,保证科研经费执行更好地支持科研项目的进展,更好服务科研是内控制度必要目标,同时,科研项目内部绩效评价机制也是促进内控体系制度完善的有力措施。
(五)建立预算外资金内控制度,应对科研工作不可预期风险
针对科研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预算外资金和财务行为,结合科技项目本身具体情况,建立预算外资金内控制度,确立风险控制目标,明确领导层和财务管理部门对预算外资金审批权限与责任,建立与领导层和财务管理部门之间的风险评估与预报机制,在保证科研工作顺利执行目标下,有效降低科研工作不可预期风险。
(六)对内控制度的合理性、执行效率评价以及完善改进机制
为了充分发挥内部控制作用,提升内控管理效果,并降低内部控制的行政管理成本,对内控制度的合理性、执行效率评价十分必要,建立有效的内控评价机制,结合行业单位特点,构建内控制度评价指标体系,并建立综合评价模型,对内控体系做出合理的评价并完善改进不合理因素和制度,从而促进内控制度向合理高效的方向发展。
(七)建立信息化内控管理平台,降低人为干预因素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科研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的信息化、模块化,建设信息化内控管理平台,不仅可以有效提升管理效率,还可实现基于内部网络的实时在线审批,从而实现操作流程的自动化约束,降低人为干预因素,从而降低科研经费使用与执行过程中的风险,也是保证内控制度落地实施的有效措施。
(八)创新管理方式,培养专业人才,提升业务能力与综合素质
人员因素是创新管理的核心,是建设高水平内控体系和制度的基本保障,此外,内控体系高效率、高质量运行也依赖于业务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专业管理人才。因此,创新管理方式,有针对性地培养财务管理与内控管理专业人才,提升管理团队的综合组织和业务能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五、信息化内部控制管理平台建设
借助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是落实科研事业单位内控制度的有效途径,将上述科研事业单位内控体系与制度建设的具体方法集中整合,设计开发科研事业单位信息化内部控制管理平台,对于内控制度的实践操作具有重要意义。信息化内控管理平台基于科研事业单位内控制度进行信息化、模块化建设,具有财务管理的全局性、经费执行的连续性、账目信息完整性、合理审批的实时性、资金风险的可控性、问题纠正的及时性、外部监督的有效性等显著优势,可大幅提高管理效率,并有效降低传统的财务管理模式资金安全风险。信息化内控管理平台建设具体包括以下内容和步骤:
(一)业务流程规范化、制度化
针对科研事业单位特点,将科研经费、行政事业经费、基础建设经费、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收入等不同类别的经费分别管理,针对不同经费和业务类型,制定规范化、标准化业务流程,分别制定预算、申报、审批、验收、审计等具体业务的制度化实施细则。
(二)核心业务信息化、模块化
针对科研事业单位主要核心业务,设计架构资产管理、预算管理、收支管理、经费管理、项目验收、财务审计、科技合同、成果转化等功能模块,实现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电子化、信息化,集成各主要功能模块构建基于内部网络的财务管理与内控信息化平台。
(三)管理与审批权限、完善在线审批操作模式
分别对领导层、管理部门、核心业务部门设定不同管理权限,各主要分管领导、管理中层、科研项目负责人以及基层工作人员可以根据自身权限参与执行科研项目和日常业务,在业务管理标准化基础上完善不同层级和相关人员在线审批。
(四)自动化约束机制以及风险报警机制
针对不同权限的参与方,信息化内控系统添加自动化约束机制,有效避免传统的财务管理和内控管理中可能出现的疏忽。同时,引入风险报警机制,对科研项目执行与经费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违规操作及时提出风险分析和预报。
(五)科技经费绩效分析模块扩展
内控管理系统添加科技经费绩效分析扩展模块,在预算申报、项目执行、结题验收、财务审计的全程信息化基础上,结合单位科技管理职能部门,对研究性科技项目、基础设施性实验室建设、设备购置性实验室建设项目进行综合绩效分析评估。
(六)科研项目预算外资金风险评估模型扩展
针对科研项目预算外资金,可通过启动申请程序,由主管领导审批的形式进行操作,与此同步,扩展建立该类型预算外资金的风险评估模型,根据资金类型、用途、金额、周期等具体因素综合评定风险,从而为领导层决策提供定量化依据。
(七)针对具体业务相关法规制度的在线培训
信息化内控管理平台支持财务管理规定和内控制度相关在线帮助,实现对不同用户包括财务管理人员和普通工作人员的在线培训,从而达到强化科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内控意识、风险意识的目的,为内控制度深入推广产生积极影响。
六、结束语
综上所述,本文针对我国科研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特点,分析我国科研事业单位内控问题,并结合科学研究的创新性以及不可预期性风险等特点,提出面向科研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体系与制度建设的框架,包括建立内控规范制定机制、完善内控制度、建立监督机制、强化内控评价、控制财务风险、信息化内控管理、培养专业人才等具体措施并探讨构建信息化内控管理平台以信息化管理手段完善科研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从而满足科研事业单位财务安全性与科学创造性的双重目标。
科研事业单位内控体系与制度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的科研事业单位面临的问题不尽相同,结合自身行业、领域、地区特点,建设有效、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与制度,是当前科研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中面临的重要课题,开展科研事业单位内控体系与制度建设理论技术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建设高水平内部控制体系,不仅可有效提升科研事业单位规范化管理水平,更能够促进科技创新能力建设,从而为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注入强大的发展原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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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马中学2005年教育常规管理工作在县教育局2005年工作计划的总体部署和指导下,在洗马镇的领导下,坚持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为办学宗旨。在2004年教育管理目标任务实现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了学校教育教学常规管理,继续推行“三制一管理”工作,不断优化育人环境,规范教学秩序,引导师生走进新课程教学,学校“厚德、博学、善教、爱生”的教风,“自强不息、避短扬长”的学风逐步显现出洗色,有效地巩固“普九”成果,强化了“普实”教学,教育教学质量有了较大提高,学校农村综合教育改革开始步入正轨,全校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都有了良好发展。根据龙里县教育局2005年97号《关于开展教育常规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要求,按照《龙里县2005学校教育教学常规考核表》的指标体系,我校于2005年12月5日组织学校领导班子和教师代表共计11人组成了洗马中学2005年教育常规管理工作自查自评领导小组,通过查资料、数据、收集师生反馈信息意见,进行综合测评打分,现将自查总结报告如下:
一、学校基本情况
2005年我校共有在校学生1279人,其中初一年级385,初二年级446,初三年级448,全校有在册教职工77人,其中初中专任教师59人,离职学习1人,全校就是中具有中教高级8人,中教一级21人,专任教师合格学历为100%,学校现有图书15000册,计算机65台,信息技术教室2个,多功能教室一个,远程教育网络室信息接收站一个,物理、化学、生物实验室各1个。
二、教育教学管理方面
1、始终坚持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经常组织教职工学习国家和地方教育政策、法律法规。2005年主要学习《春节期间在贵州的重要讲话》,资助教室树立构建和谐社会的意识,从而积极献身于教书育人事业,积极创造平等,民主和谐的师生关系,全体师生共创和谐校园,平安校园。同时进一步学习了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教育政策精神和师德师风建设的理论,学校组织了《教师职业的人格定位与教师职业的现实冲突》的专题讲座,学习了江苏省详思中学办学理念、学习了全国优秀教师甘肃省平凉市吴叔玲《心中装满对学生的爱》的优秀事迹。
2、学校设有党支部、校长室、教导处、政教处、总务处、团委等组织机构,并成立各类交叉工作领导小组,有“普九”工作小组、“中继教”工作领导小组、“普实”工作领导小组、“四化”建设领导小组、“德育”工作领导小组、经审工作领导小组、“校本教研”工作领导小组等。并配套建立了各种相关的管理制度、各类机构工作责任明确、各类岗位职责清楚。学校德育工作网络化、制度化,形成以校长为核心的有党支部、校长室、政教处、教导处、总务处、团委、班主任、政治科任老师等共同参加的德育工作队伍和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制度。2005年学生基本无违法犯罪案件,学生违纪表现基本控制在5%以内。本年度有4名学生被评为黔南州“三好”学生,有5名学生被评为龙里县“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存在的不足是少数学生小学基础太差,家庭教育配合不上,造成经常缺课、不文明习惯行为表现、甚至偷盗等。下一步准备成立家长学校和继续开展“教育思想大讨论”努力探索农村单亲家庭。贫困家庭、隔代教育家庭、无人监护孩子家庭等的学生思想心理健康教育问题,在加强家访、实施帮带扶措施、改进教学内容及教学方式的多样化方面加大工作力度。
3、我校按计划开齐所有课程,开足了应开课时,坚持在所有年级开设农村实用科技课。学校无乱定购教育局规定以外的教材,辅导资料现象。教学常规管理形成教导处、教研组按计划分阶段、分学科对教学主要环节备课、上课、作业布置与批改、辅导与考试等常规环节的检查指导督促机制。
4、学校教风、学风整体体现了积极向上、严谨勤奋的蓬勃势头,教学秩序井然,教师在教学中注重对学生动手、动脑、动口等能力习惯的培训,尤其是实验教学,充分体现了技能和智能的培养,实验开出率、教学仪器使用率达到验收要求,化学教师龚传英辅导学生李朝江参加贵州省化学竞赛获省级一等奖,张清泽获省级三等奖。数学教师朱梅辅导学生罗顺利获第十六届“希望杯”全国数学邀请赛初二年级铜牌。英语教师田文才论文《农村初中英语课堂教学应注重和提高学生参与学习的实效性》和语文教师韦松论文《以研促教以研促改以研强校》分别获省级教育厅三等奖。2005年度,学校成功举办了“六·一”文艺庆祝汇演、初一年级“广播操‘青春的活力’比赛”、第冬季田径运动会等。
5.教育教学质量在2004年的基础上有了较大提高,中考成绩居龙里乡镇初中的榜首,我校共录取高中156人,参加中考人数为308人,录取率为50.65%,比全县升高中的录取率49.66%高出1个百分点。初一初二年级的统考成绩较显著,初一年级全科总平均分为38.8分,超县该级平均分2.73分,初二年级全科总平均分42.18分,超县该级全科平均分2.31分。
三、抓实“普九”、“普实”、“中继教”工作
1、为了巩固“普九”成绩,严防辍学生反弹,我校切实贯彻素质教育方针,坚持以人文本,面向全体学生的办学原则,采取“分层次教学”、“一带一”、“减免”等措施扶持学习有困难学生和家庭贫困学生,确保学生轻松进校,愉快学习,学有所获,本年我校学年初学生人数为1279人,到年底辍学24人,辍学率为1.9%。
2、2005年,我校购置音体美及理化生教学设备、实验药品、器材100余件,投资1万余元,并加强了实验教学的专项检查督促指导工作,确保了实验教学演示和分组实验分别大95%和90%以上,并按时填写各种档案资料,写出了年检报告。在上级部门的支持下新增微机教室一个,远程信息技术教育接收站一个,确保教师学习和学生学习的需要。
3、我校始终如一的以“中继教”工作为推动教师自我提高的主要手段,以师德职业修养培训和学科专业业务培训为两翼,以通识性培训为总领,本年主要进行计算机考试培训。课件制作培训。教师职业的人格塑造等培训。规范整理“中继教”档案资料,精心布置了陈列室,接受县继教工程验收,并取得了134分的好成绩。
四、体育卫生安全管理方面
1、我校认真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每天确保让每个学生的体育活动时间在一小时以上,开始实施学生体能健康标准测试,经测试学生达标率为80以上,同时在初一年级开展新的第二套广播操“青春的活力”的培训教学。
2、充分利用教师会议、学生集会、校园广播、黑板报等形式认真宣传,贯彻《学校卫生工作条例》、《食品卫生法》,并在卫生部门的配合下,加大学校卫生常识的宣传力度,强化学校食品卫生的安全管理,并配合工商、卫生监督、公安等部门加强我校园周边食品卫生及治安的综合治理,一年来全校未发生食物中毒等事故。
3、学校体育、卫生、消防、供水、用电等设备设施逐步完善,在此项工作中,学校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成立体卫、安全、消防等领导小组,同校内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个体责任人签订了责任书,制定了相关管理制度,涉及到学生安全的管理制度,做到全体师生人手一册,举办法制专题讲座,通过黑板报举办“环保与健康”、“卫生与健康”、“消防知识”等专题宣传。
五、抓好财务财产管理,实施依法治校
1、我校严格按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联合下达的“一费制”收费标准收费,并制作了规范的收费公示栏,财会人员严格执行《洗马中学财务管理制度》收支两条线,帐目规范,日清月结期结算,且每月送中心校和镇财政审核,2005年10月经县审计局审计,无违反财经纪律现象。
2、建立和完善校产管理制度,设置了专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兼职人员和财产保管员,坚持实施财务先入库、保管员签字、学校领导才签字报销制度,严格校产损坏责任追究制度,学校新旧校产登记完整,后勤保障基本做到保证教育教学的需要。
总之,2005年洗马中学教育常规管理工作在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在全体教职工的共同努力下,在2004年的基础上有了新的发展。但是通过自查总结,我们也发现了常规管理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
1、农村综合教育改革的实验基地面积太小,无法满足初二后分流教学实践活动的需要。
2、在办学方向上,关于职业技术教育这一块的教学内容及教学方式还有待更深层次的思考和探索。
3、校本教研及校本教材尚未形成自己的范本及特色。
4、学校体育运动场地的征地和修建仍然是老大难问题,严重制约了学校规范化建设及教育教学实践活动、培养全面发展人才的条件。
5、由于受编制的影响、学校安全保卫和医务室缺少专职人员。
关键词:县域财政;公共服务能力;提升路径
中图分类号:F81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176X(2008)05-0079-05
一、问题的提出
县域财政作为国家财政体系中的基层财政体系,客观上为高层政府公共财政体制框架的建立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宏观上为相关体制的转换、制度政策的顺利实施以及实现国家的宏观调控做出了重要贡献。同时,在微观上又通过对辖区内提供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直接影响绝大多数人口的福利效用水平,其在公共财政体系中的财政地位可以具体诠释如下:
1.县域财政体系具有民主财政改革突破点的特质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局部制度变迁源于各项制度或各个地区的制度所具有的相对性,局部制度变迁会导致整体制度变迁,而且局部制度变迁有着不易引起国家根本制度变迁的优点。就中国的县域财政体制而言,它具有相对独立的存在空间和作用方式,它也是中国财政体制性矛盾的集中体现点,面临着财政压力、财政风险诸多问题。财政压力的释放出口主要有两个:一是财政政策的调整:二是财政制度的调整。财政政策上的调整属于非制度性、策略性的治理方式变迁,是在给定的财政制度框架内对有限财政政策手段的重新组合和搭配;财政制度上的调整属于基础性的制度变迁,它往往可以通过各种资源的交易改变整个社会的激励结构发生变化。国内外历史经验表明,财政制度变迁释放财政压力的过程可以促进公共财政和民主财政制度的建立,持续的财政压力最终导致公共财政和民主财政制度的演进。笔者认为,县域财政作为基层财政,具备了民主财政中的基层财政优先的原则,而且不具有引起根本制度突变的可能性,所以,把县域财政作为突破口寻求到释放财政压力的财政制度的调整方案是中国政府的理性选择,进而推动中国民主财政改革的进程。
2.县域财政是地方财政运行状况的晴雨表[1]
从地方财政运行的总体情况看,县级财政是地方财政运行状况的晴雨表。由于县级财政是具有财政运行能力的最低的政府层次,基本处于财政收入的最初段、财政支出的最末段,最贴近于经济,尤其是农业经济,所以,所有收支矛盾、体制矛盾、条块矛盾和经济运行问题都集中反映于县级财政上。近20年来,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体制转轨的冲击、长期持续的需求和供给的矛盾、分税制引发的财政收支矛盾、转移支付缺陷、条块管理的冲击、“三农”问题、教育投入不足、财政困难等问题无一不集中反映在县级财政上。所以,县级财政的运行状况不但对于考察地方财政运行状况、解决地方财政运行问题至关重要,而且也对建立健全中国整个财政运行的良好机制至关重要。
3.县域财政关系到大多数人口的福祉
有研究表明,目前我国县和乡(镇)两级政府共同承担了大部分重要的公共服务,包括70%的教育预算支出和55%―60%的医疗卫生支出[2]。县域财政的重要性由此可见一斑。根据公共福利经济理论,社会总效用函数是社会成员个体福利效用之和,而公共产品理论表明,个人的效用函数为他所消费的私人产品与公共产品的函数,即Fi=f(Xi,G)。其中,Fi为社会成员i的效用函数;Xi为i所消费的所有私人产品;G为i所消费的公共产品(含公共服务),因其消费的非排他性特征,i所处社区中的公共产品数量是固定的;i=1,2,3……n。结合我国国情,无论从地理因素还是人口因素来看,县域财政对我国国民福祉水平有着重要的影响。据统计,目前我国共有2 860个县及381个县级市,下辖总计20 601个小城镇(2002年)。县域国土面积占了全国的62%,人口总数占全国的70%。[3]由于县域财政以绝对责任主体的角色承担了全国70%人口的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G)主要的供给责任,其所提供的产品与服务的数量与质量便成为其辖区内居民个人消费效用函数的重要变量。再结合我国的特殊国情,目前我国县辖区多为农业地区,所辖人口的绝大多数也是农民。而当前我国农村地区公共产品供给不足已成为制约“三农”问题的主要因素之一,因此,一般意义上我们可以将Fi假定为是G的增函数,由此可得知下列影响关系:县域财政GFi社会总福利函数。显然,县域财政通过影响绝大多数人口的效用水平而影响国民的总福利水平。
县域财政地位的实现体现在其公共服务能力极大提高上,较高的财政公共服务能力能使县域财政走向民主、开放与健全,也可以破解县域财政所积累的各种矛盾,更重要的是较高的财政公共服务能力能通过使居民公共需求得到充分满足而影响国民的整体福利水平。本文在对县域财政公共服务能力界定后,指出影响县域财政公共服务能力的指标,进而提出具体的提升路径。
二、县域财政公共服务能力及影响指标分析
财政能力是政府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财政能力大体包括三个主要支架:政府的财政收入能力、政府的财政支出能力和政府的财政平衡能力。其中,政府财政的支出能力是政府财政收入能力的体现,是政府财政能力的实践环节。政府的财政支出能力是政府基于本身的财政收入能力,通过公共资金的运用,达到对公共需要的满足程度,我们也可以称其为财政的公共服务能力。县域财政公共服务能力是县域财政在对国家公共政策的正确认知、理解、接受、整合、协调基础上,通过运用、控制财政资源,能达到的对公共需要满足及公共服务政策目标实现的程度。其中,县域财政公共资金的运用是以财政资金为核心的,对财政人力、权力、行为的综合实践。
影响县域财政公共服务能力的因素可以从以下几个指标进行分析:
1.县域财政对公共政策的把握能力
公共政策实质上是指以民众对公共利益选择为依据,政府或公共部门代为制定的政策。县域财政对公共政策的把握能力大体包括两种能力:一是对公共政策的认知、理解、接受的能力。对公共政策内容及精神实质的认知、理解、接受是对公共政策执行中准确性的把握,对政策目标的一种确信。二是对公共政策的实施能力。主要包括县域财政对公共政策的分解能力和对政策的立案能力。[4]县域财政的政策分解能力,是指县域财政为了能有效地贯彻中央或上级的公共政策,需要将中央和上级公共政策分解为各项具体的政策,化为各种可供直接实行的措施和办法的能力;县域财政的政策立案能力,是指县域财政不能局限于执行上级的公共政策,而且要注意探索和研究本地区所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发现公共政策执行中发生的偏差和失误,主动向中央和上级政府提供有关的资料信息、并提出新的政策设想和方案的能力。在实践中,如果县域财政对国家的各项公共政策的把握能力越高,那么,实现公共服务预期效果的成功率就会越大。
2.县域财政支出可用资金总量
县域财政支出可用资金总量决定着县域财政支出运用财政资金规模的大小,可用支出资金总量越高,代表县域财政公共服务能力水平就越高,反之依然。我们称之为影响县域财政公共服务能力“量”的指标。决定县域财政支出可用资金总量的因素有:一是县域生产力发展水平。县域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了县域内综合的经济实力,从而决定财源的多寡,进而决定县域的财政收入水平,最终决定县域内可以用于财政资金运用额度的大小。而县域生产力水平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县域内农业、工业等产业的劳动生产率的高低,能带来高附加值的优质生产技术的的运用程度等等。二是财政体制的分权及完善程度。分权涉及到层级政府间辖区内享有的自治权的划分,层级政府间辖区内享有的经济决策权的划分,层级政府间支出责任、税收权力、债券权力的划分等等,分权程度及其完善程度决定着县域经济权利自由度的大小,自治程度的高低、县域财政财权的大小、财政自主性的大小,这些都可以影响到县域可运用财政资金的数额。三是县域的产业结构特征。均衡合理的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布局能充分地保障县域财政收入的稳定性和充足性,从而来满足县域财政支出总量日益增长的需要。
3.县域财政可用资金的支出结构
县域财政可用资金的支出结构决定着县域财政运用财政资金质量的高低,可用财政资金的支出结构越优化,说明县域财政公共服务能力越高,反之依然。我们称之为影响县域财政支出能力“质”的指标。决定县域财政可用资金的支出结构的因素有:一是县域生产力发展水平。生产力发展水平不但决定于财政支出的总量,而且可以通过影响县域居民的需求结构,来影响县域财政支出结构的构成。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县域财政对公共物品的提供也会从满足基本需要型的基础设施和基础服务公共物品走向提供满足较高需要型的文化、娱乐等公共物品。二是县域人口及产业的结构。县域内农村人口和城市人口的比重,第一、二、三产业的比重也直接影响到财政支出的取向,特别是近些年政府对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重视,提高了县域这些方面财政支出的比重。三是县域政府职能的转变程度。中国政府职能转变的根本在于退出竞争性、经营性领域,承担起公共领域的事务,财政职能是满足民众的公共需要。如果县域政府职能转变滞后,就意味着财政支出在竞争性、经营性领域投入的比重会大一些,教育、医疗卫生、公共基础设施、安全、福利、社会保障财政支出相对比重就小些,反之亦然。四是国家阶段性的发展政策重心。县域财政支出会随着每一阶段国家社会经济政策的摆动而变化,国家政策发展重心会影响到县域财政支出结构比重。
4.县域政府的公共服务程度
县域财政的公共服务程度是衡量县域政府财政服务优劣的指标,县域政府公共服务程度越高,就代表其履行财政支出职能越科学,代表其财政公共服务能力就越高,反之亦然。当前,决定县域政府的公共服务程度的因素主要有:一是县城政府职能的范围。县域政府职能界定越加科学,县域政府的公共服务程度就越高。科学化的县域政府职能内涵包括:服务性的县域政府,以民众的需要和认同为第一行政标准;有限并且有效的县域政府,政府的职能主要集中在公共领域,并且在施政过程中力求以最小的社会成本获得最大的社会效益;法制化的县域政府,以法律对县域政府的行为进行约束,并且县域政府行为的本身也严格地遵照法律进行;负责任的县域政府,县域政府不但要对自己所定的行政规则负责,同时也要对自己的财政行为及产生的行为后果负责。二是县域政府体制架构。政府体制是指政府机关为推行其政务所建立的责权体系、组织结构体系、运行体系、法规制度及其相互关系的总称。政府体制的合理化是提升县级政府公共服务程度的制度基础。有效的政府管理来自有效的政府体制架构。[5]按照组织行为学的理论,组织就是一种能量转化的载体。政府组织首先把物质资源、人力智能、知识信息等加以聚集汇合,然后把聚集的各种要素进行制作加工,形成新的功能并将其新的能量释放出去。在这一吸纳、加工、释放的过程中,政府体制的安排,对于能量的总量、作用方向、强度,也即将对县域政府公共服务程度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因此,政府更新行政观念,重塑行政文化,完善政府权责体系,并且依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努力构建行政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政府结构体系,这对县域政府公共服务程度的提升是有实质性意义的。三是县域政府的创新能力。县域政府的创新能力也影响着县域公共服务程度。县域政府的创新能力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表现在知识的占有、知识的应用和知识的创新上,核心是对人才的重视。其次表现在县域地方政府的体制创新能力上,核心是政府规模、分工、功能的设计上。最后还体现在县域政府其自身的制度创新能力上。县域政府的制度创新能力,是县域政府在县域社会范围内调整现有的制度安排,以适合先进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制度来替换不适宜的旧制度的过程中体现出来的能力。
三、县域财政公共服务能力的提升路径
针对影响县域财政公共服务能力的因素,笔者尝试提出提升县域财政公共服务能力的几点建议:
1.提升县域财政的自给能力
县域财政的自给能力是指县域财政为了满足县域财政支出的需要而进行筹措财政支出资金的程度。如果县域财政筹措的资金能满足县域财政支出的需要,那么就认为县域政府拥有财政上的自给能力,否则认为县域财政的自给能力是缺乏的。县域财政的自给能力可用县域财政自给能力系数来衡量:
县域财政自给能力系数=县域财政的公共预算收入县域财政的公共预算支出
通过这一简单的公式,考虑到当前中国县域财政的状况,所共知的是,县域总体的财政自给能力系数会小于1,这说明县域政府财政缺乏自给能力程度最高,县域财政自给能力表现为脆弱性。其实,我们不难分析到影响县域财政的自给能力的因素:一是财政制度的安排。这些也是被学者们反复论证的事权与财权的划分问题,划分的结果在县域这里往往表现为分母大,而分子小,导致计算的结果小于1。二是县域本身存在的财政来源特征,这些与县域内经济、产业结构、人口结构都有关系,县域综合生产力水平不高,根本上导致县域财政自给能力的下降。在实践中,县域必须要进行经济结构调整,培育壮大县域支柱产业,加大对农业等经济社会发展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从而消除经济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同时,努力促进县域内产业科技的创新、县域经济增长方式由劳动密集型向集约型的转变,提高县域经济运行质量,并且促进县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县域财政自给能力不足的问题。
笔者认为,无论是重新进行制度安排、还是提高县域本身的财源结构和能力,从而提高县域财政自给能力,都需要长时间的酝酿开展。我们必须承认的是,中国当前的财政制度模式及农村城市二元经济模式、财政管理模式是一个时期内国家不断调整各种经济利益、社会利益而形成的一种制度均衡状态,是一种制度结构的供给完全适应需求从而处于暂时不变的状况。诺思说道:“制度均衡是这样一个状态,即在行为者的谈判力量及构成经济交换总体的一系列合约谈判给定时,没有一个行为者会发现将资源用于再建立协约是有利可图的。更注明的是,这一状态并不意味着,每个人对现有的规则和合约都满意,只是由于改变和约参与者游戏的相对成本和收益使得这样做不值得,现存的制度制约确定和创立了均衡。”[6]诺思的这段话想说明的是制度均衡的达成是一种参与者利益均衡,但是制度均衡时也存在不满意状况。那么,对于县域而言,如果不满意程度引起的改革成本小于改革者获得的收益时,制度变迁必然发生。而这种制度变迁我们不期望短时间内发生,但需要我们通过不断推动各种制度变迁来提高县域财政自给能力。
2.提升县域财政对公共政策的把握能力
(1)提高县域财政执行人员公共政策的理论水平、知识结构、社会实践程度,从而加强财政执行人员对公共政策在政治、经济效益及社会收益上的获得有充分的认知,进而对公共政策的目标及意义有个正确的价值判断,这样公共政策才能被很好地执行下去;(2)加强县域财政执行人员的财政职业素质教育,规范其行为,做到在执行政策时候保持绝对的价值判断上的中立,不能为了追求自身的利益,使自身行为偏离公共政策执行所要达到的目标,并在公共政策的执行过程中不断调整自己的执行行为。比如在中央整顿乱收费政策执行过程中,县域财政部门虽然会使自己的收入减少,但也要对国家的公共政策坚决的执行;(3)建立县域财政对公共政策的追踪问责制度。严格县域财政的考核制度,增强财政行政人员的公共政策执行过程的责任意识,对执行风险进行正确的评估,在保证行政人员合理的行政自由度的基础上,对出现重大错误人员要进行问责;(4)制定法制化、规章化的公共政策的执行程序。这样才能使公共政策执行时有依据作为参考,增强政府财政人员的制度性约束,减少其行为的随意性;(5)县域财政在认知、执行公共政策时要保证上下级以及基层民众的信息联系,主动把自己对公共政策的理解、执行情况与上级政府及财政部门进行信息上的沟通,同时,也要注意基层民众对公共政策理解程度,注意对公共政策的宣传,听取民众对信息的反馈,等等。
3.提升县域政府的公共服务程度
(1)转变县域政府的职能。县域政府要遵循市场与政府边界划分的基本规律,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逐步扩大政府公共物品的供给范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基础教育、公共卫生、环境保护、社会保障服务、福利、公共安全网、公共信息、农村公共物品等公共支出中的社会性支出的投入力度,把生产投资型的县域财政转变为公共服务型的财政;(2)县域政府要树立高效的政府行政理念。完善政府的行政审批制度,明确县域政府各部门的事权划分,形成合理的行政权力结构,使各种行政权力在相互配合与制约中得到行使,同时,建立健全审批的公示制度、推行行政审批社会听证、咨询论证制度、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以及信息反馈机制。这些措施,一方面解决了行政权的重复交叉问题,另一方面也提高了行政权运用的效率和公平性,以及民众对政府行政过程的民主参与度;(3)改善县域政府公共服务的实现方式和手段。在县域政府公共服务实现过程中,注重经济、行政、社会等各种实现方式的综合运用,大力倡导信息化、网络化、电子化等先进的电子政务工具在公共服务中的运用,可以减低行政成本的同时,也可以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及政府的公信力;(4)提高县域政府公共服务的创新意识及能力,鼓励县域政府各部门对公共服务实现方式的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手段的创新,等等。如在公共服务实现方式上,对一些规模经济特征不强、可以形成成本合理补偿机制的公共服务可以适时引入市场机制或第三部门等民间机构。
4.科学界定财政转移支付目标,实现县域公共服务享受程度的均等化
公共服务能力不仅是指对公共服务量的满足,而且也表现在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现程度,由于县管辖区域内大量农村人口的存在,城乡在公共服务享受上表现出巨大的差距,这也对县域政府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努力实现县域公共服务水平的均衡发展,这有赖于县域财政转移支付目标的科学界定,从而使科学目标指导行动,最终实现县域公共服务享受程度的均等化,提升县域公共服务能力在“质”上的飞跃。[7]
从县域的实际情况出发,县域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目标应分四个层次:第一层次是保证县乡村辖区内的行政、公检法、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服务提供机构等社会秩序保障机构能够顺利运转,政府职能得以顺利履行,人民生活得到基本的社会秩序保障。第二层次是消除社会阶层间不公平问题,解决社会失业人员的生存、贫困家庭的救济,孤苦老人的赡养,县乡贫富差距过大,优先解决农村、农业、农民问题。第三个层次是努力实现辖区内各政府间公共服务能力的均等化,区域的公共服务水准得以切实保障,居民都享有同等的就业、求学、交通等方面机会与服务,资源得到优化配置,实现辖区内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第四个层次是通过县辖区之间的转移支付,充分发挥本地区的各自比较优势和县域经济、政治、文化内在共同点,彼此扶持,构建出全国互联性县域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体系,共同实现辖区内外的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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