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3-13 11:18:08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非正式金融论文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文章编号:1003-4625(2008)04-0041-05 中图分类号:F830.6 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2006年底,以金融机构多元化和农村金融市场对内开放为核心的新一轮农村金融改革正式启动。截至2007年6月末,全国6个首批试点省(区)共有18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开业,从目前可获得资料来看,这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出现,对激活农村金融市场、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和改进农村金融服务产生了一定程度的积极影响。但由于可供考察的期限较短,我们尚无法判断这种影响在今后能够持续的强度和广度。事实上,更值得关注的问题是:这些新机构如何才能在农村金融市场上生存并发展下去。我们在2007年7月对安徽某地区县域金融状况的调查中发现,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机构的发展前景并不被看好,被调查的178家县域金融机构中只有32家对其表示了谨慎乐观。这次调查还发现,县域金融机构对当前农村金融关注最多的三个问题依次为:基层银行缺乏信贷自、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力度弱化、政府部门的政策配套措施不到位以及农民的有效需求得不到满足;而对农村资金外流、民间金融兴起以及农村金融风险等问题的关注相对较少。这不由得引起我们进一步思考:现有农村金融问题能否通过扩大基层银行的信贷自得到解决,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之间应该存在着怎样的关系。
由此,我们引入了关系型融资。上世纪80年代,Fama(1985)和James(1987)等人对银行贷款特点和价值的研究引起了众多学者对关系型融资问题的关注。如今,关系型融资已成为当代经济理论研究的前沿问题。大量的研究成果表明,出资人在与借款人长期交往过程中可以了解到许多内部信息,二者之间的密切关系不仅构成了出资人的比较优势,也增加了借款人的价值,因此,发展关系型融资的意义十分显著。迄今为止,人们对关系型融资的研究大多围绕着中小企业而展开,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农村领域的融资活动与中小企业融资存在着许多共同之处,借鉴现有的研究成果,将关系型融资引入农村金融领域,可以为我们提供一个全新的视角。
二、关系型融资的理论考察
(一)内涵界定
关于关系型融资,目前还没有统一的定义。如,青木昌彦和瑟达尔・丁克(1997)认为,“关系型融资是这样一种融资形式,出资者在一系列事先未明确的情况下,为了将来不断获得租金而增加融资。”Peterson和Raian(1994)从企业出发,把关系型融资定义为能使企业获得更低融资成本和更多资金的紧密的融资关系,此关系以存在信息生产的规模经济且信息是耐用和不能轻易转移为前提。而Boot(2000)则从金融中介出发,将关系型融资定义为金融中介提供的金融服务,是为了获取特定客户的专有信息,并通过长期客户关系或范围经济获得收益。
尽管在概念上仍然存在分歧,但对关系型融资内涵的研究已取得了不少共识:(1)关系型融资并不仅限于银行贷款领域。这有两层含义:其一-,除商业银行以外,其他金融中介也会从事关系型融资,如投资银行、财务公司等;其二,就商业银行而言,与客户之间的关系不仅体现相互间的资金借贷上,还体现在其他相关金融服务中,如银行为客户提供支付、等金融服务;其三,除业务以外,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关系还会延伸到其他领域,如互相持有股权、互派董事等。(2)交往持续时间的长短是衡量融资关系深厚程度的一个重要指标。维持关系通常意味着融资双方为了获得将来的利益而愿意作出暂时的牺牲,如一家银行可以通过提供低于成本的期初利率来吸引借款人,而希望能在以后对其收取较高的利率来补偿先前的损失。相反,一家企业可能开始情愿接受较高利率的贷款,期望能够与银行建立一种长期关系为将来换取较低的利率。(3)专有信息的生产与使用贯穿于关系型融资的全过程。这里所说的专有信息是指可利用的公开信息以外的信息,这些信息通常处于保密状态,可通过与借款人的多重交互进行收集。获取专有信息是融资双方建立长期关系的直接动因,而专有信息的质量又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关系型融资效应的发挥。
(二)效应分析
对于关系型融资效应的分析一直是关系型融资理论的核心。现有的研究表明,发展关系型融资能显著解决信贷市场上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这归因于前面提到的专有信息的生产和使用。青木昌彦和瑟达尔・丁克(1997)认为,正是出资人的信息优势使其拥有获取租金的机会,这些租金不仅包括信息租金,还包括出资人通过成本分担、声誉、特殊关系、金融约束和政策设定的相机治理等获得的其他租金。何韧(2005)指出,除了上述租金外,关系型融资还能给银行带来其他效应,如提升合约的灵活性、拓展业务范围和提高市场份额。同样,关系型融资也能给借款人创造价值,如提高贷款的可获得性。
除了关注关系型融资的积极效应,一些学者对其可能引发的问题也进行了研究。对出资人而言,最主要的问题是存在预算软约束(soft budget con,straint),当借款人陷入财务困境时,为了能收回前期的贷款,出资人可能会被迫答应借款人的再融资要求。Boot(2000)认为,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是对银行贷款设定最高等级的优先偿还权,以便于银行在借款人陷入财务危机时对其进行干预。而关系型融资给借款人带来的最大问题是锁定效应(hold-up),即“敲竹杠”。通过建立和维持长期关系,出资人在借款人专有信息方面取得了垄断地位,借款人很容易被锁定在原有关系上,这可能使其在事后面临一个更高的贷款利率要求(Padilla和Pagano,1997),即出资人的“敲竹杠”行为。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是保持多个融资关系,通过出资人之间的竞争来降低单一出资人的信息垄断。当然这样做也是有成本的,不仅会加大借款人的交易费用(何韧,2005),还会恶化信用的可利用性(Ongena和Smith,2000)。
(三)组织基础
尽管不同形式的金融中介都可能存在关系型融资,但什么样的组织形式更适合关系型融资的建立和维持?Stein(2002)证明不容易传递的软信息更需要分权化的组织形式,而获取软信息正是关系型融资的基本动因,由此得出结论,分权化的组织形式更适合关系型融资。张捷(2002)构建的银行组织结构
差异与贷款决策权的最优配置模型对关系型融资的组织基础也作出了很好的解释。在科层组织中,关系型融资的决策成本包括调查借款人信用状况所需的信息成本和监督决策人产生的成本。信息成本随着调查人与借款人距离(即授权分散度)的拉近而下降,而成本则相反,随着授权的分散而上升。这样,银行的组织结构问题就成为如何在获得既定信息条件下使信息成本和成本的总和降到最低。从理论上讲,组织层级较多的大银行可以依靠众多的、贴近借款人的分支机构收集信息,因此大银行和小银行面临着相同的信息成本线。但由于层级较多,复杂,大银行则需要支付更高的成本,这使得大银行难以将决策权配置到与小银行相同的低层级上去,因而可以证明,小银行比大银行更适合关系型融资。
(四)外部环境
影响关系型融资的外部因素有很多,如中小企业在经济体系中的地位、金融政策、银行业竞争状况、资本市场发育程度,等等。青木昌彦等(1997)通过对日本主办银行制度的分析得出结论,政府实施金融约束政策更有利于关系型融资的发展。通过对利率水平和机构准入的控制,约束性的金融政策可以为银行创造“特许权价值”(franchise value),这使得银行会更加注意与企业保持长期关系,减少敲竹杠行为。反过来,金融管制的放松则可能会弱化关系型融资。实际上,金融政策对关系型融资的影响是多方面的。例如,关系型融资大多依赖于只可意会的软信息,很难向第三方明示,如果监管当局对银行信贷业务干预程度较深、监管标准要求较高,很可能会阻碍关系型融资的发展。
同样,银行业的竞争态势对关系型融资的影响也是双向和复杂的。当银行间竞争加剧时,一方面,银行从关系型融资中获得的利润下降,可能会导致银行减少对关系的专用性投资(Petersen和Rajan,1995);另一方面,由于竞争加剧更加显现了关系型融资的价值,这反而可能促使银行进行更多的关系型融资(Boot和Thakor,2000)。当然,这些看似矛盾的观点正说明了适度竞争对于关系型融资的重要性。然而,如何判定竞争是否适度?现有的文献对此还缺乏进一步的解释。
三、农村金融运行特征的简要分析
(一)信息不对称的相对性
金融业本身就是一个信息不对称现象较为突出的行业,而农村经济运行的特点使得农村金融市场上信息不对称现象更为严重。相对于城市,农村社会的经济主体数量多、规模小、地域分散且运作不规范,这使得银行既难以在贷前通过周密调查以甄别借款人的风险程度,也难以在贷后通过严格监督以保障贷款的安全,再加上农村物品可抵押条件的天然不足,在这种状况下,银行的理性选择就是减少供给。因此,供不应求是农村金融市场的典型状态。
近年来的研究也关注到,尽管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农民的信誉并不比其他社会群体差,无论是尤努斯创办格莱珉银行的成功经验,还是一直以来我国农村大量存在的民间借贷,都证实了这一点。蒋永穆等(2006)运用农户借贷过程中存在的非正式制度,即农户借贷一般以血缘和地缘为基础,靠亲情、道德、网络、文化和村庄信任来维系,对此进行了解释。除了非正式制度的存在,农村金融市场的信息特征也有助于我们理解这一现象。由于独特的地理环境及生产特点,农村社会的封闭性特征较为明显,各种各样的社群,如家庭、氏族、邻里、村落构成了农民的“社会圈子”。在这些熟悉的社会圈子中,大家通过长期的共同生活和交往互动建立了较为密切的关系,每个人的私人信息都成了具有高度共享性和流通性的共同知识,从这个意义上说,圈子内的私人信息都是对称的。最核心的圈子当然是家庭,从家庭到氏族或邻里、到村落、再到乡镇……,随着圈子的扩大,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越来越松散,信息在收集和传递过程中发生漏损的现象越来越严重,信息不对称现象也就随之产生。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农村金融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是一个相对概念,一方面表现为常规金融运作中所需的“硬信息”极度匮乏;另一方面又表现为大量的、被封闭在一个个相对狭小圈子内的“软信息”因缺乏传递而被浪费。
(二)金融结构的二元性
农村信贷的提供者有两类,一类是正式的金融机构,主要有政府银行、商业银行等;另一类是非正式放贷人,可能是土地主、商人、店主等,也可能是农民自己。如前所述,由于农村存在信息不对称和可抵押品缺乏等问题,正式金融安排难以满足农村金融需求。在正式金融的体系内,不同机构对待农村金融的态度也是截然不同的,出于规模效应的考虑,大型金融机构往往只把农村金融市场作为其吸收存款、筹措资金的场地,很少涉足农村贷款。
现有的研究成果表明(如周立,2005),非正式金融安排在解决农村信息不对称、可抵押品缺乏等问题方面有自己独特的优势。因此,非正式金融安排在农村的生存发展,不仅具有合理性,而且具有不可替代的必要性。现实也证明,即使在那些政府努力向农村扩大信贷的国家,非正式信贷市场仍然十分繁荣。比如,1951年后印度政府努力通过官方渠道扩展了农村信贷,但村庄放贷者并没有因此消失,仍然占据了24.3%的债务。泰国也是如此,政府在1966专门成立了农业银行和农业合作社,中央银行甚至以发放备忘录的形式要求每家商业银行至少将其贷款总量的5%贷向农业部门,但直到20世纪80年代末,非正式放贷仍占据了半壁江山。当然,非正式金融安排也存在一些不足,如不能提供长期贷款,且存在金额较小、利率较高、可获得性不强的弱点。
现有的文献论证了农村金融二元制存在的合理性,但在对两类金融安排的地位认识上还存在分歧。如周立(2005)认为,在农村的放贷应以非正式部门为主。世界银行(1989)提出,应使非正式放贷有条件纳入正式金融机构之内,具体措施包括促进非正式金融与正式金融之间的联系;在法律环境改善条件下,规范非正式金融业务,使其与正式金融机构相互协调,互相弥补业务与能力的缺陷,从而扩大金融服务的范围等。我们认为,由于非正式金融的发展还存在着法律、监管及自身能力等多方面的障碍,很难在短期内成为农村放贷的主体,因此,世界银行的观点更符合当前中国的实际。
(三)跨期平滑的困难性
为经济主体提供跨期平滑是金融体系的重要功能之一。由于农村金融市场欠发达,可以利用的金融工具品种较少,因此农村经济主体的跨期平滑更多是通过存贷款来完成。传统的农业融资理论认为,农村居民、特别是贫困阶层没有储蓄能力,农村面临的是资金不足问题。然而现实却表明,穷人同样有储蓄能力。以享誉盛名的格莱珉银行为例,其所有贷款均由自身资源支持,来自贷款者与非贷款者的储蓄已达其待偿贷款的97%。同样,我国多年来持续不断的农村资金外流也表明,农民的储蓄意愿与储蓄能
力一直较强。
然而,由于农业具有生产周期长、季节性强、易受自然灾害影响等特点,农民的收入常常处于不稳定状态,这要求农民不仅要能够实现季节性收入和连续性支出之间的跨期平滑,更为关键的,还要求其在面临婚丧嫁娶、生病上学等突发性的大额而刚性的需求时,能够获得必要的融资。一直以来,中国农民的借贷需求结构并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非生产性借贷仍然是最主要的金融需求。在这种状况下,没有融资渠道,不仅意味着农民的再生产链条可能中断,甚至连基本生活都会因缺平滑手段而成为问题。
问题并不仅止于此,农民的跨期平滑要求还反映在对融资成本跨期分担的需求上。由于农村金融面临的风险大、交易费用高,放贷人一般都会要求较高的利率水平。对于一位普通的农民而言,即便不考虑农业投资的长期性、高风险和低盈利性,面对高昂的融资成本,融资活动显然也是难以为继的,融资渠道的解决充其量只能够缓解暂时的资金矛盾,很难为其再生产提供持续帮助。据温铁军(1999)的调查,民间借贷的发生率高达95%,其中高利贷发生频率是85%,从用途来看,高达89%的借贷用于生活、应急及其他非农业生产支出,仅有11%的借贷用于农业生产。这表明,民间借贷对农业再生产的意义并不显著。跨期成本分担的提供显然难以依靠非正式放贷人,其原因不仅在于非正式放贷人具有天然的逐利性,还在于,与正规金融安排相比,非正式放贷往往以自然人形式存在,而自然人生命的有限性决定了这种制度安排的短期性。
四、构建基于关系型融资的农村金融运行机制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构建了一个基于关系型融资的农村金融运行机制(见下图,箭头表示资金的流向),基本逻辑如下:
1.发展关系型融资显然有助于解决农村金融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可抵押品不足、跨期平滑手段缺乏等问题,进而提高农村信贷的可利用性,增加农村社会总福利。
2.建立和维持关系型融资的核心是对专有信息的占有和使用。要求金融机构与所有农户直接建立一对一的关系,这显然是不经济的,也是不现实的。通过市场细分,金融机构可与少数的优质农户直接建立较密切的融资关系,而无法进一步覆盖大量的普通农户。
3.鉴于农村地区信息结构的圈层性特点和非正式金融在处理信息不对称问题上具有的优势,可考虑在金融机构与普通农户之间设置一个中间环节――非正式放贷人。具体的设计是:首先把分散的农户按其所处的信息圈进行分类,在每一个信息圈内确定一名或多名的非正式放贷人,这些放贷人可以是该圈中原来就存在的非正式放贷人,也可以是某个核心人物。进而,让这些非正式放贷人充当金融机构与普通农户之间的贷款桥梁,他们首先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然后再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将贷款转贷给普通农户。需要明确的是,非正式放贷人不应该有吸收存款的功能。这样,就构建了一个农村资金的体内循环,即:农户――金融机构――非正式放贷人――农户。
4.基于成本和信息成本总和最小化原则,农村地区宜发展中小型金融机构。适当增加中小型金融机构数量,引入竞争机制,有助于规避关系型融资中容易出现的“敲竹杠”问题。这一安排同样适用于非正式放贷人。鼓励中小型金融机构与大型金融机构之间建立相对密切联系,如相互持股、人员互派、业务等,打通将外部资金引入农村的渠道。
5.政府应采取积极措施保护和促进关系型融资的发展,具体包括:明确非正式放贷人的合法地位;通过市场准入政策的实施,形成和保持农村金融市场的合理竞争格局;采取适当的利率管制,为农村金融机构创造出“特许权价值”,引导其行为的长期化。
五、结束语
这样,我们就可以对本文开头提出的问题作出解答:受成本和信息成本总和最小化的条件限制,大型商业银行显然不会轻易下放信贷决策权,也就是说,现有的农村金融问题无法通过扩大基层商业银行的信贷自得到解决,为此,必须引入中小型金融机构。快速转变业务经营方式,积极发展关系型融资,则是这些中小型金融机构在农村金融市场上应有的生存之道。正规金融机构发展关系型融资的对象不仅可以是贷款的直接使用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资金中介者(非正式放贷人)。在适当的机制下,正规金融机构与民间金融之间完全可以发展成优势互补、共生共荣的关系。
关键词:民营企业“翘起的竞技场”关系型合约
一、引言
与俄罗斯等国家的激进式改革相比,中国既有的渐进式改革是比较成功的,其中的一个要害是实现了所谓的“增长衔接”(张杰,2000)。改革初期,国家通过有约束的价格双轨、金融补贴以及强有力的金融控制,保证了国有经济产出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相对比重的缓慢下降(张军,1998)。与此同时,集体经济依赖其特殊的“模糊产权”结构和地方政府的金融支持获得持续快速增长,从而及时而有力地弥补了国有经济产出下降的影响。不过,集体经济产出(以乡镇企业为代表)的增长在90年代以来出现了停滞趋势,暴露出“模糊产权”的局限性和过渡性,而民营经济的崛起又迅速弥补了由此带来的增长缺口。由于民营经济的增长依托于一种合理的产权结构,因此它体现了中国经济改革的市场化方向,同时也必将成为中国未来宏观经济增长的主导因素。可是,民营经济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却面临着越来越紧的发展约束。由于意思形态等因素,与国有企业相比,民营企业不得不面临着不公正的市场环境,即所谓的“翘起的竞技场”(Atitledplaying field)问题。民营企业发展常常面临着三个方面的制约,即法律的障碍、政府干预或行政的障碍,以及融资难的问题(Bai等,2003:李稻葵和梅松,2005)。面对“翘起的竞技场”问题,民营企业利用各种关系采取了各种措施以规避这三方面约束,如寻求政治关系或政治庇护以规避法律与政府管制的不利影响(Fan等,2007a;罗党论,2008);通过漏损效应、寻求非正规金融支持等来解决融资难问题。无论是政治关系、还是漏损效应与非正规金融,都与一定的“关系”有关。这些“关系”实际上是一种关系型合约,其本质上是一种隐含的自我实施机制(Levin,2003)。这些措施至少起到了两个效果:第一,规避了“翘起的竞技场”问题所带来的约束,为自身发展赢得了空间。例如,在我国民营企业发展历史中,可以发现民营企业的发展是与政府的政策推动是密切分不开的。正因为这样,民营企业就必须努力与政府形成良好的关系,这样既可以在政府有关的制度的变化中得到保护,又可以通过这种政治关系来获得相应的资源。第二,在一定程度上对正式制度的效果产生了影响。例如,一定的政治关系有助于企业规避法律管制,甚至可以从法律管制中得到好处,这会导致有关法律制度的一定程度的失效。基于以上分析,本文的基本逻辑是:考虑到“翘起的竞技场”问题,法治的完善、政府干预的减轻、地区金融发展水平的提高应是有利于民营企业发展的。但如果一些关系型合约对正式制度(或治理环境)的效果产生了负面影响,那么有关制度对民营企业发展的影响程度将有所减弱。再考虑到我国各个地区发展的不均衡,有关制度对民营企业发展的影响程度也会有所不同,不同制度之间还可能存在一定的互补效应。基于这种逻辑,本文将在已有研究(Alien等,2005;李涛等,2004)基础上,采用上市公司有关数据,进一步考察三个问题:即在“翘起的竞技场”的背景下,在关系型合约的影响下,在有关制度(主要是法治水平、政府干预程度、地区金融发展)因素中,哪一个因素是影响民营企业价值的最重要因素;考察这三个因素(法治水平、政府干预程度、地区金融发展)的相互作用对民营企业发展的影响,即三者之间是否存在替代效应或互补效应,而根据Roland(2002)的总结,转轨经济中有关制度常常具有互补性,本文认为一定的关系型合约可能会使这些互补性失效;从樊纲等(2006)编制的中国各地区市场化指数可以发现,不同地区的法治水平、政府干预程度和金融市场发展存在很大的差异,因此本文研究经济发达地区与西部落后地区影响民营企业发展的因素是否相同,以我国沪、深A股2001年至2005年民营上市公司的经验数据(共计1546个观测点)为样本进行实证检验,为推动有关制度共同协调发展,发挥不同制度之间的互补效应提供理论支持,为关系型合约与“中国之谜”的相关理论提供了微观层面的证据
二、研究设计
(一)研究假设 根据诺斯(1990)的看法,制度是社会的博弈规则,这种博弈规则通常由正式规则、非正式规则和实施机制三部分构成。正式规则是指人们自觉发现并用以规范化的一系列规则,包括政治规则、经济规则和契约。具体是指“确定生产、交换和分配的基础的一整套政治、社会和法的基本规则。”这些规则的排列顺序是,从宪法到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再到明确的规则,最后到个别的契约。它们共同约束着人们的行为,其中,政治规则可定义为政治团体的等级结构,以及它们的基本决策结构和支配议事日程的明晰特征。经济规则用于界定产权,即关于财产使用、从中获取收人的权力,以及转让一种资产或资源的能力。正式规则的主要特征是在于其具有强制性。非正式规则包括习俗、传统、道德观念、意识形态等可以统称为“文化”的一些东西。由于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存在,正式与非正式规则需要一定的治理机制(或实施机制)来保证其实施。Li(2003)区分两种治理模式:一种是基于关系的治理模式(relation based governanee),一种是基于规则的治理模式(rulebased governance),前者是通过固定主体之间的长期博弈来自我实施的,后者则是通过第三方(如法庭)来实施的。关系型合约是一种隐性合约,这种合约的维持仅要求双方知道合约变量的局部信息,并且对结果有着共同的预期。这种合约的可自我实施性来自于如下事实:长期博弈使得短期欺骗得不偿失,因为欺骗者将失去未来所有的收益或者合作剩余。规则型的治理则需要相关的合约信息是第三方可以验证的公共信息,而且需要在制度的基础设施方面投入大量的建章立制的固定成本。关于关系型合约与正式制度(或正式合约)的关系,学术界存在一定的分歧。有些观点认为,正式合约与关系型合约互为替代品(Baker等,2002;Leuz等,2006)。正式契约甚至削弱了企业发展关系的能力,因为它会显示出对交易伙伴的不信任并削弱信任。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关系型合约与正式合约是相互补充的,精确设计的正式合约不会阻碍或取代关系型合约,实际上会促进更多值得信任的长期合作交易关系。综合有关研究,可以得出:一方面,这些关系型合约并未违背正式合约;另一
方面,这些关系型合约对正式合约的实施又产生不同的影响,既可能促进了正式合约的实施,也可能抑制正式合约的实施。针对关系型合约这一非正式的经济手段的分析,在转轨经济中尤为重要。在一些关于中国法律和经济发展的研究中,Allen等(2005)采用LaPorta等的法律指标来研究中国的法律体系,发现与LaPorta等研究中的样本国家相比,中国的法律体系是不完善的。然而,中国经济的增长主要是由一些非正式部门推动的,恰恰是在这些部门,正式法律体系的影响很微弱。Alien等指出,在评价中国法律体系的时候,仅仅研究中国的正式法律条文是不够的,因此建议研究者关注中国正式法律和非正式执行机制之间的相互影响。王永钦(2006)的理论分析得出,关系型合约的自我实施可以解释中国经济在缺乏正式的法律和产权体系下取得骄人绩效的“悖论”。而企业政治关系、漏损效应,以及对非正规金融的利用,都与一定的关系有关,具有关系型合约的性质。政治关系主要是企业与政府、政府官员之间的关系;漏损效应主要是企业利用其与金融机构的关系,将资金转移的过程;对非正规金融的利用,主要是企业家利用个人信用或社会关系,在民间筹集资金的过程。根据Baker等(2002)、Levin(2003)的分析,关系型合约对正式制度是会产生一定影响的,这种影响可能是替代效应,也可能是互补效应。再结合有关制度背景,可以得出以下假设:
假设1:法治水平是影响民营上市公司价值的最重要因素
假设1的得出,主要是基于这样一些考虑:第一,由于中国的经济增长并不符合近年来在经济学术界颇为盛行的法、金融和经济增长理论,金融发展对企业的影响并不如人们想象的大(Allen等,2005)。他们认为,如声誉和私人关系等其他机制,支持了中国私有企业的迅速增长。本文认为,金融发展水平对企业发展是会产生正面影响的,一方面金融发展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企业融资问题,另一方面企业一定的负债也可以作为一种治理机制帮助企业解决问题。然而,在我国特定的制度环境下,金融发展水平也会抑制民营企业的漏损效应,即金融发展与漏损效应之间存在着一定的替代效应。漏损效应实质上是私人部门利用金融系统的缺陷转移金融资源的过程。随着地区金融发展水平的提高,这些可以利用的缺陷也就越来越少。考虑到我国民营上市公司漏损效应存在的普遍性,漏损效应可以帮助民营上市公司从国有企业或国有银行得到大量资源,必然会对民营上市公司发展起到积极作用。因此,本文认为:地区金融发展既可能对民营上市公司价值产生正面影响,也可能会产生负面影响,综合来看,其影响不会太大。第二,政府干预与政治关系之间也会相互影响。随着政府干预程度的增强,企业利用政治关系才可以获得更大的利益。因此,一方面政府干预会扭曲企业目标,影响企业正常经营,从而给企业价值带来幅面影响;另一方面,政府干预又会迫使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需求政治关系,而政治关系对于许多企业来说是一种有价值的资源(Fisman,2001),从而对企业价值产生正面影响。因此,综合来看,政府干预对民营上市公司价值影响不会太大。第三,法治水平与非正规金融之间应存在着一定的互补效应。发展中小金融机构等非正规金融必须有一个完善的法规和监管体系(林毅夫和李永军,2001)。非正规金融虽然是一种非正式合约,其存在与信用或社会关系有关。但完善的法规和监管体系可以通过对违背信用的当事人进行惩罚,改变当事人的效用函数,使当事人更愿意遵循非正规金融融资过程中的各项条款。hPorta等的一组文献论述了法律对企业价值的正面影响,加之法治水平可以促进非正规金融的发展,因此,本文预期:法治水平是影响民营上市公司价值的最重要因素。
假设2:对于经济落后地区样本,政府干预与法治水平、金融发展之间存在着显著的互补效应;对于经济发达地区样本,这个关系则不存在
假设2的得出,主要是基于这样一些考虑:有关正式制度之间也可能存在一定的替代效应或互补效应。例如,法治是影响政府行为的重要因素,法治是造就有限且有效政府的重要制度安排(钱颖一,2003)。反之,一旦政府行事可以不按程序,干预的任意性依然很大,必然会破坏一个地区的法治水平。同理,政府干预与金融发展水平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的互补效应。政府干预下的金融系统容易出现一些问题,金融系统资源更多地涌向国有企业。考虑到国有企业效率并不太高,这实际上会导致资源配置的扭曲,从而抑制金融发展。再考虑到西部经济落后地区民营上市公司面临着更多的政府干预,政府即使不能直接干预该地区民营上市公司,也可以通过法律系统、金融系统间接影响该地区民营上市公司。即对于经济落后地区样本,政府干预与法治水平、金融发展之间存在着显著的互补效应。而对于东部经济发达地区民营上市公司来说,其所面临的政府干预程度相对较弱,这些公司也可以通过非正规金融等途径避开金融系统、政府部门对其的影响。因此,本文预期:对于经济发达地区样本,政府干预与法治水平、金融发展之间不存在着显著的互补效应。
(二)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本文以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研究时间段为2001年至2005年。对样本执行如下筛选程序:一是剔除含B股或H股的上市公司,因为这些公司面临境内外双重监管环境;二是剔除年末股票价格数据缺失的上市公司。在做了筛选后,2001年至2005年共计5540个样本,(表1)为这些样本按终极控制人性质划分的分布情况。在这5年中,民营上市公司1546个样本。除终极控制人数据外,其余数据来自WIND数据库。本文还在整体样本选择出两个子样本:东部经济发达地区民营上市公司和西部经济落后地区民营上市公司。前者包括江苏、上海、浙江、广东、山东、北京、天津、福建等8个省(市)的民营上市公司,后者包括云南、贵州、广西、陕西、内蒙、宁夏、青海、甘肃、新疆、等10各省(市)的民营上市公司。国内研究一般均是将江苏、上海,浙江,广东,山东,北京,天津,福建等8个省(市)视为东部经济发达地区。但也有研究将辽宁和海南视为东部经济发达地区。本文稳健性检验将包括辽宁和海南的10个省(市)视为东部经济发达地区。
(三)模型建立与变量定义 通过以下模型来检验假设:
TobinQ=α+β1+Index+β2NO1+β3NOIS+β4NO2to5+β5NO6to10+β6size+β7lever+β8Year01+β9Year02+β10Year03+β11Year04+ε
(1)因变量。TobinQ是因变量,代表年末公司价值。这个变量反映的是公司市场价值与公司重置成本的比值。由于重置成本难以获取,采用年末总资产代替。市场价值为公司债务资本的市场价值与权益资本的市场价值之和。债务资本的市场价值采用账面的短期负债
和长期负债的合计数来计算。另外,由于我国上市公司存在流通股和非流通股,所以权益资本的总市值等于流通市值加上非流通股份的价值。而非流通股份的价值,由于没有完全市场化的数据,并且非流通股的转让价格通常是以净资产为基准,因此采用非流通股份数与每股净资产之积计算。这样,公司价值的计算公式为:TobinQ=市场价值/重置成本=(每股价格×流通股份数+每股净资产×非流通股份数+负债),总资产。(2)自变量。自变量为Index,Index分别为Law、Gov、Finance分别表示各个省份地区的法治水平、政府干预程度和金融发展水平。樊纲等(2006)根据大量的统计和调查资料,采用“主因素分析法”,编制出中国各地区2001年至2005年市场化相对进程指标。这一指标涉及五个方面,分别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非国有经济的发展、产品市场的发育程度、要素市场的发育程度以及市场中介发育和法律制度环境。其中,本文参考夏立军和方秩强(2005)的研究,采用第一个方面代表了各地区的政府干预程度,第五个方面代表了各地区法治水平。本文还采用樊纲等(2006)指标的第四项(要素市场的发育程度)的一个子项目,即金融业市场化程度来反映地区金融发展水平。这些指数越大,反映法治水平越好、政府干预程度越弱、金融发展水平越高。(3)控制变量。控制变量包括NO1、NO1S、N0OtO5、N06to10、size,以及Year01、Year02、Year03和Year04,4个年度虚拟变量。其中,N01和N01s分别是经过中心化处理后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及其平方值,用以控制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对公司价值的影响。由于在检验模型中直接纳入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及其平方项会引起共线性问题,需要对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进行中心化处理。具体来说,为各样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平均值的差额。NOIS为N01的平方。N02t05和N06to10分别是公司第二大股东至第五大股东持股比例之和以及第六大股东至第十大股东持股比例之和,用以控制公司其他大股东持股比例对公司价值的影响。从对中小股东的侵害角度来看,公司第一大股东以外的其他大股东可能会对第一大股东形成制约,从而提高公司价值。但另一方面,这些大股东也可能与第一大股东合谋以侵害中小股东利益。因此,N02t05和N06to10对公可价值可能产生正面影响,也可能产生负面影响。Size为公年末总资产的自然对数值,用以控制规模因素对公司价值的影响。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和相关性系数矩阵见(表2)。初步分析,可以发现,Law、Gov、Finance对民营上市公司价值的影响都不高,表现为Law、Gov、Finance与TobinQ的相关系数分别为-0,031、-0.135、-0.079,均未显著为正。然而,排除size之后,Law、Gov、Finance与TobinQ的偏相关系数分别为0.128、0.067、0.103。这是因为规模是影响我国上市公司价值的重要因素,Law剔除TobinQ之后偏相关系数更能反映Law、Gov、Finance对公司价值的影响。仅从偏相关系数来看,Law与TobinQ的偏相关系数最高,假设1得到了初步验证。
(四)研究思路 对假设1的检验,主要通过模型,通过多元回归,以检验Law、Gov、Finance对公司价值的影响。考虑到Law、Gov、Finance都是影响公司价值的影响,且彼此之间也存在相互的影响,因此在模型中仅考虑某一指数的影响,可能会得到有偏的估计(大样本下则为不一致的估计)。本文还将这三个指数同时放人回归模型,如果控制了其他两个因素后,某一指数依然显著,则表示该指数确实影响了公司价值。对假设2的检验,主要通过模型,通过多元回归,检验指数Law、Gov、Finance两两之间的交叉项对公司价值的影响。如果指数Law、Gov、Finance两两之间的交叉项显著为正,则表示二者之间存在着显著的互补效应;如果指数Law、Gov、Finance两两之间的交叉项显著为负,则表示二者之间存在着显著的替代效应;如果指数Law、Gov、Finance两两之间的交叉项不显著。则表示二者之间不存在替代效应与互补效应。
三、实证结果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和相关性分析 描述性统计和相关性分析结果见(表2)。
(二)回归分析 (表3)、(表4)和(表5)分别提供了整体民营上市公司样本、东部经济发达地区样本和西部经济落后地区样本的回归结果。可以看出:第一,从整体样本(表3)来看。回归(1)、(2)、(3)分别显示。法治水平、政府干预和金融发展对公司价值均有正面影响,t值分别为4.581、2.319、3.819,均通过至少0.05的显著性水平。虽然Law的回归系数与值最高,分别为0.025和4.581,但并不能得出法治水平是影响民营上市公司价值的最重要因素的结论。这是因为樊纲等(2006)的有关指数是采用“主因素分析法”编制而成,反映了各地区市场化相对进程指标,该指标并不具有明确的经济含义。因此,回归系数并不具有明确的经济含义。在回归(4)中,指数Law,Gov,Finance均放入了回归方程。考虑到Law、Gov、nance都是影响公司价值的影响,且彼此之间也存在相互的影响,因此,回归(4)更易得出无偏估计(或一致估计)。在回归(4)中,Law,Gov,Finance的回归系数分别反映在控制了其他两个因素和其他控制变量后,Law,Gov、Finane对公司价值的影响。回归(4)显示,在控制了其他两个因素和其他控制变量后,对公司价值的影响依然显著(t值为2.554,通过了0.05的显著性水平);而在控制了其他两个因素和其他控制变量后,Gov和Finance对公司价值的影响均不显著。这表明,Gov和Hnane对公司价值可能并未产生真正的影响,而Lawg对公司价值依然稳健存在。Law、Gov、Finance这三个因素两两之间并不存在显著的替代效应或互补效应,表现在回归(5)、(6)、(7),两两之间的交叉项均不显著,t分别值分别为0.055、0.083、0.246。从东部经济发达地区样本(表4)来看,Law、Gov、Finance这三个因素两两之间也不存在显著的替代效应或互补效应,表现在回归(5)、(6)、(7),两两之间的交叉项均不显著,t分别值分别为0.509、0.794、-0.556,第二,从东部经济发达地区样本(表4)来看,回归(1)、(3)分别显示,法治水平和金融发展对公司价值均有正面影响,t值分别为2.413和1.842,均通过至少0.1的显著性水平;但从回归(2)来看,政府干预对公司价值并无显著影响,这可能与东部经济发达地区政府干预程度较弱,民营上市公司可以利用非正规金融等方式绕开政府进行发展有关。从回归(4)来看,在控制了其他两个因素和其他控制变量后,Law对公司价值的影响依然显著(t值为1.683,通过了0.1的显著性水平);而在控制了其他两个因素和其他控制变量后,Gov和Finance
对公司价值的影响均不显著。这表明,Gov和Finance对公司价值可能并未产生真正的影响,而hw对公司价值依然稳健存在。第三,从西部经济落后地区样本(表5)来看,回归(1)、(2)、(3)分别显示,法治水平、政府干预和金融发展对公司价值均无正面影响。一个意外的结果是:政府干预和金融发展对公司价值竟然产生了显著的负面影响。可能的解释是:回归(1)、(2)、(3)均是有偏(或不一致)的估计;另一种可能的解释是:政治关系与漏损效应分别抵消了政府干预和金融发展对公司价值的影响。从回归(4),无法看出,在Law、Gov、Finance三个因素中,哪一个因素是影响公司价值的最重要因素。从西部经济落后地区样本(表5)来看,Law、Gov、Finance这三个因素两两之间则存在显著的,互补效应,表现在回归(5)、(6)、(7),两两之间的交叉项均显著为正,t分别值分别为2.375、2.478、1.711,分别通过了0.05、0.05、0.1的显著性水平。综合得出:假设1在整体样本和东部经济发达地区样本得到支持,但在西部经济落后地区未得到支持。LLSV的一系列研究研究认为,法治水平之所以可以起到促进公司价值提高的作用,在于它保障了企业其他正式的和非正式的合约的顺利实施。在东部经济发达地区,由于法治水平可以促进非正规金融的发展,而非正规金融对普遍存在融资难的民营企业来说又是至关重要的。因此,法治水平在促进公司价值提高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在西部经济落后地区,民间并未积累足够的资金,非正规金融也不发达,因此法治水平对公司价值的积极作用受到了抑制。由于东部经济发达地区民营上市公司占整体样本比例较高,整体样本也表现出与东部经济发达地区样本基本一直的特征。同时还可以发现,假设2得到了检验。在(表5)中,Gov和Finance的交叉项也显著为正,表明在西部经济落后地区,法治的完善将推动金融对民营上市公司价值的促进作用。这是因为在该地区,政府可以通过影响法律系统、金融系统间接影响了公司价值。
综上所述,法治水平是影响东部经济发达地区民营上市公司价值的最重要因素,但法治水平并不会通过金融系统来间接影响该地区民营上市公司价值,表现在(表4)中Gov和Finance的交叉项并不显著。这是因为法治水平的提高并不会促使金融系统更多地为民营上市公司解决融资难问题。法治水平并不是影响西部经济落后地区民营上市公司价值的最重要因素,这是因为这一地区政府干预较为严重,过度的政府干预弱化了法律机制的作用。然而,在政府干预较为严重西部地区,政府干预程度也并未直接影响该地区民营上市公司价值,表现在(表5)回归(4)中,Gov的系数并不显著。这于该地区政治关系普遍存在有关,该地区民营上市公司可以通过政治联系获得额外好处,这减轻了政府干预的负面影响。政府干预对该地区民营上市公司价值的影响,更多地通过一种间接的途径来实现,即政府干预通过影响法律系统、金融系统间接影响了公司价值,这表现在Law与Gov、Finance的交叉项显著为正。而在东部经济发达地区,这种间接机制并不存在。这是因为该地区市场化环境已基本形成,该地区政府并不会随意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或行政条款来影响该地区民企。同时,虽然金融系统依然在很大程度受地方政府影响。但非正规金融等民间金融已积累了足够的资金,使得该地区民营上市公司可以利用非正规金融,绕开政府,绕开政府控制的相关机构进行发展。
(三)稳健性检验 本文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稳健性检验,有关结论未发生改变:一是考虑到Law、Gov、Finance三者之间相关系数较高(见表2),本文计算了各模型自变量的VIF值,VIF值均未高于10,表明模型不存在严重的多重共线性问题;二是在回归中增加行业控制变量;三是将TobinQ的计算公式中非流通股每股价值按照A股股票价格计算;四是删除了2005年末已经完成股改的公司,删除了TobinQ异常的公司;五是参考陈斌等(2008)的做法,将江苏、上海、浙江、广东、山东、北京、天津、福建、辽宁和海南作为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其余地区作为经济落后地区。
四、结论与建议
(一)研究结论 以我国沪、深A股2001年至2005年民营上市公司的经验数据为样本,本文的实证研究主要有几个结论:(1)相对政府干预与金融发展这两个因素,法治水平对促进东部经济发达地区民营上市公司的提高发挥了更大的作用;但对于经济发达落后地区样本,这个结论并不成立。这是因为法治水平的提高起到了保障东部地区非正规金融有效运行的作用,而非正规金融在西部地区并不普遍。(2)但在经济落后的西部地区,政府干预与法治水平、金融发展之间存在着显著的互补效应;从东部经济发达地区样本来看,这三个因素两两之间并不存在着显著的替代效应或互补效应。这是因为东部地区政府干预相对较弱,且这些地区的民营上市公司可以利用非正规金融等方式避开政府进行发展;而在西部地区,民营上市公司很难避开政府进行发展,政府可以通过影响法律系统、金融系统,间接地影响该地区民营上市公司。
(二)政策建议 本文的政策含义是:对于西部经济落后地区,应减少政府干预,推动有关制度共同协调发展,以发挥不同制度之间的互补效应。这是因为要使有关制度发挥良性作用,需要其他相应的制度来配套;要使相关制度发挥作用应减少政府对法律系统、金融系统的不必要干预。对于经济发达地区,应致力于推进法治的进一步完善,以保障一些合适的替代机制,使之在制度不健全的环境下发挥良好的替代作用。对于经济发达地区,非正规金融等关系型合约作为一种替代机制促进了这些地区民营上市公司的发展。本文的研究意味着,应关注关系型合约对民营企业发展的影响。
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本文的局限性:本文希望证明关系型合约等非正式制度对民营上市公司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却未能提供直接的证据。关注关系型合约等非正式制度对民营上市公司或民营企业的影响应当是未来的一个重要研究方向。此外,本文主要是从政治关系、漏损效应与非正规金融等三个角度分析了民营上市公司所利用的关系型合约,但这可能并能涵盖所有民营上市公司可以利用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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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公允价值 计量属性 适用分析
中图分类号:F2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4-149-02
一、问题提出
亚洲开发银行(ADB)2010年3月的研究报告声称,肇始于美国的次贷危机并引发的波及全世界的百年一遇金融危机,给实体经济和虚拟经济造成的总损失超过50万亿美元。这场损失惨重的金融危机不仅撼动了华尔街金融巨头的生存根基,也在金融界与会计界之间重新掀起了一场公允价值会计优劣和存废的激烈论战。我国公允价值理论研究深入不下去、得不出明确结论的主要原因是研究方法和视角存在问题。公允价值计量属性本身固然属于会计学问题,但是,它的应用基础和影响因素却是多方面的。因此,如果只从会计学角度来讨论研究公允价值,不仅不能得到令人信服的结论,而且会更加迷茫。这也是我国近几年对公允价值的研究令人失望的主要原因。因此,有必要对公允价值相关问题特别是基于经济学视角作进一步的阐述和分析。
二、公允价值的内涵
从字面上讲,公允价值应该由“公允”和“价值”联合构成。“公允”二字属于道德范畴;“价值”是应用十分广泛的社会范畴。而将二者连接起来所形成的“公允价值”概念则属于经济范畴,并更多地应用于会计领域。虽然会计界对公允一词没有明确的定义,但它的基本涵义大凡会计人员都能理解的。IASC在IAS32《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中指出,公允价值(fair value)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当事人自愿据以进行资产交换或负债清偿的金额。FASB在FAS125《金融资产的转移、服务权及负债解除的会计处理》中指出,一项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是自愿的各方之间在现行交易(即非被迫或清算交易)中购买(或发生)或销售(或清偿)资产(或负债)的金额。
我国的多项《企业会计准则》中对公允价值的解释都是: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
以上各种在对公允价值的表述上,各有其侧重点,但都体现了公允价值的本质:公允价值最大的特点在于其公允性,它是熟悉情况的双方在自愿的公平交易中形成的。熟悉情况,说明不存在信息不对称,自愿表明不带有强制性;公平交易,表明这种交易是在企业持续经营时进行的,排除了在企业清算时或其他不利条件下进行的情况。即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可以看出,公允价值具有很大的主观性,取决于行为人的主观判断。如果人们觉得采用历史成本原则作为计量属性比较公允,则公允价值就是历史成本;如果人们觉得采用重置成本能够反映资产的真实价值,则重置成本就可以看作是公允价值。因此,公允价值并不是一种确切的计量模式,而只不过是人们对资产真实价值的一种近似估计而已。
三、会计信息质量标准的讨论引发了计量属性的变革
会计信息质量服从、服务于会计目标,也就是说,会计信息质量特征要符合财务会计目标的总体要求。相关性与可靠性是会计信息的两个根本的信息质量特征,相关性与可靠性二者不可或缺,信息既要相关,又要可靠,这是对会计的基本要求。另一方面,由于不确定性,相关性与可靠性常常相互冲击。为了加强相关性而改变会计方法时,可靠性可能有所削弱,反之亦然。也就是说,相关性与可靠性之间常常存在一种此消彼长的关系,我们不能使这二者都保持最大,而只能依据不同的环境,作出职业判断,在相关性和可靠性之间进行权衡。在保证信息整体有用性的前提下,可以牺牲一些相关性来换取更高的可靠性,或牺牲一些可靠性来增强一些相关性,这一切都取决于相关性与可靠性的相对权重。但是,无论如何权衡,会计信息质量标准都是由会计目标决定的。会计是一个信息系统,其提供的会计信息对决策和管理都至关重要。不同历史背景、不同社会环境、不同历史时期对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也不同。历史成本之所以能在长期的会计计量实务中占据主导地位,在于其具有较强的可靠性及可验证性。因此,历史成本计量相对更可靠。但是,历史成本缺乏相关性。而公允价值计量则具有较强的相关性,通过公允价值信息,用户可以了解企业当前所持有的资产负债的真实价值,从而作出对企业全面、准确的评价。但是,公允价值的可靠性却是其致命的弱点。因为在不存在公开活跃的市场上,公允价值需要通过估计来获得,而无论估价技术多么先进,其可靠性都难以令人满意,甚至会发生操纵行为。
会计计量属性的发展演进不是孤立的,是伴随着财务报告目标的变迁和经济发展的要求而适时进行取舍的。财务报告目标的变迁和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直接体现在会计信息质量评定标准的本质变化上。因此,会计信息质量评定标准的变迁推动着会计计量属性的演进与发展。
四、对我国会计准则中引入公允价值的评价――经济学视角
1.我国必须引入公允价值――国际间制度趋同的内在要求。“趋同”一词是生物学和数学的用语,“趋同”被引入经济学后,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经济学家奥尔森认为,国家之间发展差距的根本原因不在于资源禀赋和技术因素,而是由于他们之间的制度和政策性质的差异所造成的。诺思也认为,用制度差别以及执行能力的差别解释不发达国家的经济现实更具说服力。
世界上许多国家不承认中国是市场经济国家,其理由之一就是中国的会计准则与国际惯例不符,突出表现在中国的会计准则未能引入公允价值。这也是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惯例最大差别点。而在西方发达国家,公允价值计量属性是比较可靠的和应用广泛的计量属性。从我国目前各方面实际情况看,还不太具备应用公允价值的条件。但是,为了缩小制度差别,拉近我国与发达国家的差距,为了制度趋同,我国必须在会计准则中引入公允价值,这是无奈却又是明智之举。制度趋同的背后实质是成本――收益的权衡和制度效率最大化的行为体现。著名会计学家威廉姆R・司可脱在《财务会计理论》一书中指出:会计准则制定从根本上来说不仅是经济决策过程,同时也是政治决策过程;当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不能用契约和市场力量所化解时,他们就会求助政治决策过程;会计准则制定具有政治色彩。因此,从制度趣同的内在要求出发,我们可以很明确地、很肯定地作出结论――我国必须引入公允价值。这不仅可以消除“我国是否应该引入公允价值”无端的争论,也为我国引入公允价值找到了理论根据。
2.公允价值在我国不宜大范围应用――经济学解释。(1)按照制度设计理论分析,公允价值在我国不宜大范围应用。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形成有两条途径:自发演进与人为设计。在这两条途径中,新制度经济学家更强调后者。但是,如果制度设计的不合理、不完善,甚至有明显的漏洞,那么,这种制度设计可能是牵强的,应该加以调整和修订,或者最起码应该谨慎地限制性使用。否则,将会出现与人们预期相反的结果。
我国新的会计准则中又重新引入了公允价值,应该说这样的人为设计是综合考虑了各种因素后决定的。但是,任何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从国际间制度趋同考虑,这种制度的“人为设计”要比“自发演进”来的更直接、更快速;与此同时,这种制度的人为设计可能也给制度执行和运转带来麻烦及困惑。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应用,由于其取得和确认具有主观性的特点,所以,存在最大的问题就是提供的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令人质疑。又由于公允价值在会计准则中规定的模糊性、使用的随机性、约束的无序性,使得公允价值会计准则的制度设计本身存在不完善。由于制度设计的不完善,各经济主体必然利用其缺陷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没有可能在制度安排不完善的前提下,要求所有的个体都放弃自身利益,全部做“真账”,那样,他们就会成为非理性的经济人。即使制度完善(当然这种完善也只是相对的),执行者也会不断寻找制度的漏洞和缝隙,来谋取自身利益,这是理性经济人的正常反映。(2)按照交易费用理论分析,公允价值在我国不宜大范围应用。所谓交易费用可以理解为是人与人之间的一切交易成本的总和。只要不是鲁滨逊世界,就可能发生交易费用。制度经济学最基本的人格假设或人类行为假设即“经济人”假设。“经济人”是把人抽象为利己主义、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化身。当“交易费用”小于“交易收益”甚至相差甚远时,“经济人”会毫不犹豫地去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公允价值会导致虚假会计信息产生,“经济人”通过虚假会计信息可以获益的交易成本如果非常低,则“经济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在所难免。
会计信息对于引导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会计信息具有经济后果,这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会计信息的质量高低将直接影响着市场上各利益团体的利益分配。高质量(包括相关性与可靠性)的会计信息对信息使用者来说是渴望的,因为,这对其利益会产生正影响;反过来,高质量的会计信息对信息提供者即企业管理层来说可能是规避的,尤其对于上市公司而言,面对“保牌”的压力和“配股”的诱惑,他们会利用公允价值的人为选择空间,进行利润操纵,利用虚假会计信息“粉饰”业绩,进而实现企业的“目标”。而既真实又有效的高质量的会计信息可能使其目标化为泡影。因此,利益受损的各团体(企业管理层)不会为追求高质量的会计信息而自愿放弃既得利益,这是理性经济人的必然选择。但是,企业管理层利用公允价值操纵利润的机会主义行为并非无拘无束,他们要对通过虚假会计信息获得的收益与交易成本进行权衡比较。如果他们预期其机会主义行为被发现的概率低、发现后被惩罚的力度弱,即如果交易费用非常低,所有个体都会通过它来获利,谁不这样做,谁就是傻瓜。(3)按照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理论分析,公允价值在我国不宜大范围应用。制度有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之分。正式制度也叫正式规则,它是指政府、国家有意识创造的一系列政策法规。非正式制度也叫非正式规则,它是人们在长期的交往中无意识形成的,具有持久的生命力,并构成代代相传的文化的一部分。纳尔逊和温特认为,一种行为若能成功地应付反复出现的某种环境,就可能被人类理性固定下来成为习惯。公允价值计量属性是我国从国外引入的,并且构成正式制度内容。但是,公允价值应用中,遇到最大的难题是“公允价值的确认和计量”。由于公允价值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因此,对其确认、计量主要依靠会计人员的主观估计和判断。而对未知事项进行主观估计和判断是我国会计人员乃至国民所不擅长、所不习惯的。我们传统的做事习惯尤其是做会计工作,讲究的是“照单抓药”,习惯于“有章可循、有据可依、有证可查”。也正因为如此,历史成本计量属性不仅长期占据主导地位,而且是倍受欢迎,应用起来也得心应手。几十年来,我国会计人员已经习惯于这种会计处理方式,而且,深有体会地认为这是做好会计工作的根本。而对“虚无缥缈”的会计事项作出职业判断,我国会计人员不仅没有这样的经历,也没有这样的习惯,加之我国会计人员的职业水平所限,因此,历史成本计量属性将长期占据主导地位,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只能在一定范围内使用,只能作为历史成本的补充。
新制度经济学家认为,正式制度只有在社会认可,即与非正式制度相容的情况下,才能发挥作用。即使是国外再好的正式制度,若远远偏离了土生土长的非正式制度,也很难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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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全球治理,经济全球化,国际法
引言
从历史的角度看,没有哪一种方案或制度安排会一成不变或一劳永逸地解决它们所针对的问题,而是需要根据现实基础的变化不断地做出修改或调整,解决了现存的问题又必须面对正在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新问题。全球治理亦是如此。
一、国际法与全球治理
1、全球治理与国际法的发展
国际法发展初期,主要是调整国家间的公法性质的关系,但随着国家职能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私法性质的问题如贸易金融等,进入并影响到了国际法的发展,全球化和全球问题的出现,也将原本一些国内或国内法上的问题推到国际社会和国际法中来,国际经济法、国际空间法、国际环境法、国际人权法、国际刑法等分支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确立发展起来的。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国际法与全球治理的目标是一致的,其本身应当是实现全球治理的一种重要方法或是途径。
2、全球治理与国际法的发展历程之交叉
关于全球治理,并没有一个被广泛接受的定义,笔者将学者对它的研究统称为一种理念或是构想,下面将试图从国际法的发展脉络中探寻一些全球治理的思路。
首先,全球治理的主体问题:关于全球治理的主体,主要有三类说和五类说。不管是哪一类学说,普遍认为,全球治理应当从以国家为主体的政府治理转向多层次的治理,这意味着全球治理的主体由国家和非国家行为体构成,全球治理倡导建立一种包括国家政府、政府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在国际事务中起重要作用的其他实体(行业协会等)等多种国际行为体在内的全球合作模式。
其次,笔者认为,不管是全球治理主体还是国际法的主体,主体扩大到非国家政府行为体的原因在于:在全球化的影响下,原来国家之间的关系发生了变化,从单纯的政治、军事、国防、外交等公法性质的事务发展到涵盖经济、文化、环境、人权等私法性质的事务,在这些事务中,非国家行为体必定会参与进来,并在一些问题上起到关键的作用,如国际标准化组织在促进全球标准化工作中的贡献等。
3、全球治理的对象和范围与国际法
全球治理的对象,主要是单个国家根本无力解决的全球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必须依靠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国际法是主要以国家间关系为其调整对象的,其涉及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国际问题。在国际法的框架下,我们可以就海洋法、环境法、条约法等分别进行编纂,但无法就整个国际法进行统一编纂。全球治理是一种理念或构想,在这种理念和构想之下,还是要分门别类地解决全球问题。所以,笔者建议全球治理与国际法一样,需要根据其对象和范围进行科学的分类,必要时可以与相关学科结合起来。
二、全球治理的真正实现方式:国际法
全球治理的实现方式和途径有很多,蔡拓教授认为:“所谓全球治理,是以人类整体论和共同利益论为价值导向的,多元行为体平等对话、协商合作,共同应对全球变革和全球问题挑战的一种新的管理人类公共事务的规则、机制、方法和活动。”
国际法与全球治理的目标是一致的,即解决国际社会面临的问题。国际法发展到今天,有些领域已经形成了有约束力的国际法规则,有些还没有或是正在形成。与国内一样,国际问题也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法律的规制往往都有一定的滞后性,也需要不断地完善,而且国际法的创制需要“国家共同同意”,所以其过程相对国内法会显得有些缓慢。从此角度来看,全球治理与国际法的实现方式与途径是相通的,应当是以国家和联合国等这样的政府间国际组织作为主导,适当利用其他行为体的积极因素。
三、新形势冲击下,原有全球治理模式与国际法的调整
事实上,在经济全球化之下的深度全球治理视野下,国际主体的权力架构与运作模式,以及国际规则的价值观念、形式、内容乃至执法与司法的操作实践,都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变化,已经并将继续做出适应性的凋整与改变。
首先,在国际组织的权力结构中,发展中国家中发展程度较高的新兴市场国家的地位呈现上升姿态。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与后续影响沉重地打击了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给予了一部分发展中国家尤其是“金砖四国”为代表的新兴市场国家崛起的机会。在这种背景下,国际社会长期失衡的权力结构得到一次重大调整,在权力的金字塔体系中发展中国家的地位得以上升。
其次,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迫使国际社会对几十年来新自由主义主导下的全球化进程进行了一次重大反思与检讨,并由此开始修正新自由主义思潮影响下一味围绕资本权益而罔顾对其合理规制的原有治理模式,限制资本的权力赋予其必要的责任成为新的特点之一。
最后,面对深度全球治理的需求,国际法的律渊源从以前侧重对“国际硬法”的强调转为“硬法”与“软法”并重,正式的机制安排与非正式的机制安排相得益彰。危机之前,在确定性的偏好驱使下,国际社会更多地强调“国际硬法”以及正式的机制安排。不过,这种现象在危机治理过程中得以改变。
四、结语。从国际法的发展来看,任何一个法律规则的出现,都有其历史的必然性和实践的必需性。任何事物的发展都不是一蹴而就的,都有一个符合其自身特点的规律,全球治理也同样是一个复杂漫长的过程,国际法三百多年的发展历程以及已经架构好的基本框架对于全球治理的构建应该是一笔巨大的财富,我们期待通过全球治理和国际法的互动发展,构建一个和谐世界。
参考文献:
[1]成家军宏观审慎监管:概念、特点与政策框架 2009(07)
【关键词】集群高技术产业集群集群创新网络模型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科技革命的迅猛发展,创新更加依靠企业间的合作和网络化以及企业和知识生产机构、各级支撑机构之间的相互作用和互动学习。集群这种组织形式改变了创新主体的线性创新模式,以紧密的集群创新网络形式进行,即网络式创新。其主要特点体现为通过组织间的互动实现知识的产生、传递和积累,而集群创新网络的存在为网络式创新的实现提供了可能。随着高技术产业集群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从创新网络视角研究高技术产业集群创新问题。
一、产业集群及集群创新
美国学者迈克尔·波特认为产业集群是一组在地理上靠近的相互联系的企业和关联机构,它们同处在一个特定的产业领域,由于具有共性和互补性而联系在一起。集群包括一系列相关联的产业和其他一些与竞争有关的实体,集群也往往向下游拓展到销售渠道和服务客户,横向扩展到互补产品的制造商和在技术、技能上相关或有着共同投入品的企业。另外,许多集群也包括政府和其他机构,如大学、标准化机构、职业培训机构及商会等,这些机构提供专门化的培训、教育、信息、研究和技术支持。
产业集群是一种有利于创新和塑造竞争优势的制度安排,创新是产业集群的重要特征,创新能力是产业集群持续发展的不竭动力。地理上的临近使集群内部企业能够更方便地交流,难以编码化和以经验技能形式存在的隐含知识能被更方便地学习(嵇登科,2006)。
熊彼特认为创新的发生是一种相互作用的过程。集群组织形式改变了创新主体的线性创新模式,以紧密的集群创新网络形式进行,即网络式创新。产业集群中的创新主体通过组织间的合作和相互作用,通过集群内部形成的正式和非正式网络联系,促进知识在集群网络中的产生、传递、扩散与积累,进而产生新技术和新产品的过程。
二、集群创新网络概念的界定及功能
Freeman(1991)最早提出创新网络概念,认为创新网络是应付系统性创新的一种基本制度安排,网络构架的主要联结机制是企业间的创新合作关系。OlafArndt和RolfStermberg(2000)把创新网络看作不同的创新参与者的协同群体。它们共同参加新产品的形成、开发、生产和销售过程,共同参与创新的开发与扩散,通过交互作用建立科学、技术、市场之间的直接和间接、互惠和灵活的关系,参与者之间的这种联系可以通过正式合约或非正式安排形成,而且网络形成的整体创新能力大于个体创新能力之和,即网络具有协同创新特征。
我们认为集群创新网络是集群创新的一种组织形式,各个行为主体(企业、大学、科研机构、地方政府、金融机构以及中介机构)在协同创新和交互作用过程中,彼此建立的各种相对稳定的、能够促进资源流动的、正式或非正式关系的总和。集群创新网络的形成对于集群的发展和创新具有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创新网络加强了产业集群的资源共享和能力互补优势
创新网络的建立为企业提供了一个信息交流的平台,各种知识、信息能在集群企业间更快速便捷的传播,从而节约了企业的学习费用;企业与区域内大学、科研机构等行为主体之间通过网络联系发生强大的交互作用,推动知识创新的增值与创新的扩散;从整个产业集群来看,各个企业通过创新网络形成专业化的分工,相互之间形成优势互补,可以有效地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知识和资源的协同效应,从而提高产业集群的整体技术创新能力,增强产业集群的竞争力。
2、创新网络为群内企业提供了集体学习机制
创新网络为群内创新主体提供了一种互动、开放式的学习过程,通过各种正式与非正式的交流渠道,企业不仅可以利用知识溢出效应获得个体难以获得的知识,而且可以通过交互式地沟通增加彼此的信任度和默契感。而隐性知识对于集群的重要程度往往高于显性知识,对隐性知识的学习更能反应创新的成效。
3、创新网络降低了企业参与创新过程中的风险
技术创新过程存在许多不确定的因素,研发周期长,产品的生命周期短,单个企业进行技术创新需要承担更多的风险,而创新网络通过企业间的分工协作,减少了创新的不确定性,而且企业可以利用内部网络广泛的技术基础迅速开展创新活动,从而降低企业参与创新过程中的风险。
三、高技术产业集群创新网络模型
高技术产业集群是指由高技术领域内相互关联(互补、竞争)的企业与相关机构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聚集,从而形成的产业体系健全且具灵活性的一种组织形式,这种集群通常围绕在大学或研究机构的周围形成,是充满创新活动的有机体。与传统产业集群相比,该集群内部的成员企业一般是具有高投入、高风险、高收益特征的高技术企业。除此之外,网络中的行为主体一般还包括大学、科研机构、金融机构、服务供应商、政府部门等。
高技术产业集群具有产业集群的一般特征,同时还具有自己的独特性。
1、空间集聚性
产业集群最重要的特征之一就是能够产生广泛的集聚经济效应和规模效应。高技术产业是知识密集型产业,对技术和知识的要求较高,其产品技术复杂、生命周期短、具有高附加值、研究开发费高等特点决定了高技术产业集群具有明确的区位指向性,一般趋向聚集于基础设施发达、智力资源密集、信息灵通、良好的生活环境、交通通讯便利的地区。
2、经济外部性
经济外部性是产业集聚的最根本特征,任何产业集群都存在这一现象,它来自非正式创新网络内部的知识溢出、资源和基础设施的共享、社会文化约束等。产业集群的经济外部性特征使处于集群内部的企业比处于集群外部的企业享受更多的利益,更容易形成竞争优势。
高技术产业集群的外部效应还包括人才的外部效应,知识是高技术产业集群最重要的资源,而知识的载体就是人才,聚集便于高技术企业获得人才和信息。大学、中介机构为企业提供了人才,同时人员之间的流动促进了信息的流动,增加了不同企业人员之间信息、技术、经验交流的机会。另外,高技术产业的发展需要良好的风险资本和资本运营环境,由此造成金融服务业的聚集,从而形成多元化的投资体系,为高技术产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3、内部成员关联性
高技术产业集群内部企业之间以专业化分工和协作为基础构成了具有稳定技术经济联系的网络体系,包括水平方向和垂直方向上的联系。这两种联系都会产生知识溢出效应,可以使企业在创新中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缩短创新的技术实现周期和市场实现周期,减少创新中的风险和不确定性,提高创新的投入产出效率。
4、根植性
根植性亦称为社会文化特征。集群内企业具有相同或相近的社会文化背景和制度环境,经济主体之间通过合作与交流所产生的相互信任、理解和合作的创新氛围,可以促进知识的流通和扩散,进行协同创新。
按照Hakansson(1987)的观点,任何一个网络都包含三个基本变量:行为主体、资源以及活动的发生。在集群创新网络中,行为主体构成了网络的节点,包括集群中的企业、大学、科研机构、地方政府、金融机构、中介机构等。集群中的资源包括物质资源、资金资产、人力资源、知识资源、信息资源等,而知识资源是各种资源的基础。集群的活动主要是集群内部行为主体之间的相互作用,表现为各节点之间的联结,既包括正式的网络联结,如企业在垂直产业链上与供应商的原材料或零部件交换,与客户的产品、服务等的交易活动,在水平层面上与研究机构、大学共同开发项目,与政府、金融机构的合作等,也包括非正式的活动,如基于私人关系的一些聚会活动、交流等。
高技术产业集群是典型的、开放的创新网络系统,在构建创新网络结构时要强调各要素集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发展,将集群建成一个开放式系统,能够不断接受外界信息,加强与其他集群的横向联系,并且考虑政府及市场环境对其运行的影响,使集群具有信息反馈能力,能根据影响因素的变化自动调整自身的运行结构或参数,保持集群创新功能,维持高效率运转。
根据以上分析构建高技术产业集群创新网络模型,如图1所示。
四、高技术产业集群创新网络结构分析
1、核心企业群
企业是直接参与创新活动的最主要的行为主体,它处于集群创新体系的中心位置。企业群是由相互关联的企业在协同竞争过程中形成的一个群落。其内部关系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水平链上的关系,即成员企业之间的关系。产业集群是一种竞争与合作的组合,企业之间的关系呈现出两种特征——协同竞争性和资源共享性。二是垂直链上的关系,即供应商与客户企业之间的关系。三是企业自身表现出的企业衍生现象。
2、辅助网络层
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创新网络的重要子网络为创新源与企业群之间形成的互惠共生系统。大学、科研院所、公共研究机构等创新源为企业提供科研成果、创新信息、中试设备以及人才培养,企业主要进行产品开发、工艺开发和市场开发,在以技术创新为主的高技术产业集群中,企业与创新源之间形成了互惠互利、优势互补、共同促进的互惠共生关系。
高技术产业是资金密集型产业,必须拥有足够的资金,才能实现科技成果的转化,创新网络中金融机构的聚集可以为高新技术产业集群提供资金支持。
各种中介服务机构主要是指在技术创新过程中,在技术供方和技术用方之间起桥梁作用的机构,并不直接参与集群创新活动,在集群创新网络中主要有三大功能。第一,中介机构是促进各行为主体间网络联系、产学研结合的纽带,为各类创新资源或各行为主体间牵线搭桥,使他们以低交易成本和低风险实现协同创新。第二,中介机构集聚了信息、技术、投资、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可以为企业提供专业化的服务,帮助企业获得市场机会和投资,有效地降低企业成长初期的竞争风险,使科技发明迅速进入相关经济领域,加快技术成果的转化。第三,中介机构可以有效地协调和规范企业的市场行为,促进资源合理配置,促进知识的流动,使企业能有效地利用创新资源,更快更好的创新,优化企业的管理。还可以帮助政府和市场激活创新资源,进而增强网络创新活力。
3、创新环境层
创新环境包括硬环境(集群基础设施)和软环境(创新文化和制度)。创新文化可以产生一种非正式的沟通和交流,与创新网络层面非正式的交流有机结合可以促进技术的扩散和创新。制度能够对网络行为主体的行为起到约束和规范的作用,保持一个公平、公正和激励创新的稳定氛围,对行为主体的创新能力具有重要影响。基础设施是集群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综合要素生产率的提高以及促进各产业的发展有着直接的影响。
4、支撑网络层
支撑网络由集群所在地的政府和市场构成。另外,产业集群的发展应该以市场为导向,推动集群的市场化运作,但政府的作用却不容忽视。政府是影响集群创新活动的主要机制,政府参与创新主要表现在两方面:通过改善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来营造创新的硬环境;致力营造一种适合创新主体发展的氛围和软环境。包括营造有利于培育本地企业家和创新的文化氛围;营造创新网络所需要的信任环境;确立促进集群创新网络建设的政策体系;培育非正式社团。
五、美国硅谷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创新网络模型分析
为了对高技术产业集群创新网络模型作实证分析,特别选择美国硅谷作为案例。硅谷拥有世界上最大、最密集、最具创造性的高科技产业集群,其发展模式和发展经验成为世界各国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集群竞相模仿的对象,具有很强的代表性。
1、核心企业群
硅谷的核心企业群是产业链条上的供应商和客户合作网络以及同行业企业之间竞争合作网络的集合体。在硅谷地区,有些小企业定向于芯片的设计、生产或者销售,而有些公司则致力于前沿生产技术和设计程序整合,另一些公司则把精力放在快速设计和向外界厂商转包加工产品上,还有一些公司则以灵活快捷的方式为一大批芯片和系统软件制造公司服务。
2、辅助网络层
斯坦福大学、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5所加利福尼亚的州立大学和社区大学等一流学府成为硅谷高新技术产业集群的创新源,不仅提供重要的知识和技术,而且提供高素质的技术人才。这些大学不仅对创新活动感兴趣,更热衷于新技术企业的诞生和参与本地产业合作,尤其重视与区域内小企业之间的合作。大学、科研机构与企业群形成了互动合作关系,不断进行交流、合作互补,从而使创新能力大大增强。
硅谷拥有完善的中介服务机构,包括科技咨询服务机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咨询机构、各类评估机构、信息服务机构以及法律顾问等服务中介机构。硅谷有3000多家中介企业为2700家电子信息企业提供中介服务。
风险投资是硅谷创业者的主要资金来源,为区域提供了一个良好的金融环境,这是硅谷内企业衍生能力强的重要原因之一。同时,风险投资家在集群内积极与企业进行交流,参与企业运作,并向企业提供帮助,形成了稳定的合作关系。
3、创新环境层
硅谷难以模仿很重要的一点就是硅谷内各行为主体的合作文化和创业精神难以模仿。硅谷文化的主要特征是:鼓励冒险、善待失败、乐于合作。正是由于硅谷内特殊的文化氛围以及这种文化所具有的强烈融入性和在区域内的迅速扩散,确保了知识和信息在各种水平的公司之间和产业之间,从最低水平的技术人员到高级工程师之间流动。硅谷独特的创新文化提高了硅谷持久的创新力。
4、支撑网络层
硅谷的发展主要由市场主导,通过市场规律配置各类要素资源,但政府也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地加州政府有一套完整的《加州投资政策与指南》,包括了各种优惠政策。特别是近几年,硅谷快速膨胀带来了诸多的公共问题,政府开始介入基础设施、区域环境等的规划问题。
【参考文献】
[1]Michael.E.Porte:簇群与新竞争经济学[J].新华文摘,2000(7).
[2]嵇登科:企业网络对企业技术创新绩效的影响研究[D].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
[3]AmdtOlaf,SternbergRolf.DoManufacturingFirmsProfitfromIntraregionalInnovationLinkages?AnEmpiricalBasedAnswer[J].EuropeanPlanningStudies,2000(4).
[4]朱秀梅、蔡莉:基于高技术产业集群的社会资本对知识溢出影响的实证研究[J].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07(4).
【关键词】民间信贷 融资 金融体系
榆林地区处于陕西北部,具有丰富的地质资源。近几年随着地质资源的不断开发、再加之房地产市场的催化,使得区域经济跨越式发展,民间资本迅速积累,民间游资不断增加。民间信贷已成为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重要融资渠道,为推动本地区民营经济发展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一、榆林地区民间信贷现状分析
(一)民间融资地区差异明显
上世纪的90年代还比较落后的陕北,尤其神木、府谷在最近的10多年里经济迅猛发展,跃居全省、乃至全国的经济强省。只要原因是该地区有丰富的矿藏资源,随着这些资源的不断开采,推动了煤炭以及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这些行业对资金的需求表现的非常高,其融资的形式更趋向于有组织、有规模的各类民间融资机构。调查显示在榆林地区民间资金70%以上集中在榆林、神木、府谷等具有矿藏资源的地带。
(二)融资方式多样、资金流向呈现多样化
从2002年第一家典当行运行到目前榆林民间融资机构的不断壮大,这给民间资金提供了渠道。调查显示目前在榆林地区民间信贷机构主要有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等,其中具有工商注册的大约有60多家,没有注册但在运营的约有170多家;其资金已经达到2000亿。这样庞大的资金主要投向房地产、煤炭、化工和个体商户等行业。其中资金55%流向煤炭企业,24%流向房地产业,15%流向化工企业,其余6%为个体商户。民间信贷资金已经向早期的消费型向投资型转变。
(三)利息高、期限灵活、趋利性较强
民间信贷的期限由于用途广泛以及利率水平档次多而灵活多用。但总体期限集中于短期。目前榆林业内的行规:有工商注册的民间信贷机构月利率平均为2.7%,其他利率约为2.5%。随着民间信贷的发展,其信贷趋利性增强,部分公众通过利率差的方式将房产抵押银行,然后投入信贷机构,获取高额的利率差。
(四)信贷方式灵活、手续简单方便
民间信贷条件灵活,手续简捷,相对于银行繁琐的审批制度,民间信贷更加干练。这种信贷方式主要以信用信贷为主,整个交易过程遵循“4C”原则(品德、能力、资本、经营),很好的适应了个体经济和小规模经营的需求[1]。
二、民贷对榆林地区经济的影响
榆林地区民间信贷对缓解正规金融体系信贷资金压力、分散金融风险、拓宽社会融资渠道、优化经济结构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一)缓解资金紧张的矛盾,有利于地区内资金配置效率的提高
据统计,榆林地区民贷总量占该地区贷款总量的1/3。民贷的存在弥补了正规金融机构的不足,促进了本地区融资市场化,提高了本地区的储蓄—投资的转化效率,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资金的供需矛盾,满足弱势群体对资金的需求,推动了中小企业的发展和促进地区经济的增长。
(二)促进了民间财富的积累和就业
民间信贷改变了居民长期以来单一依赖于银行储蓄的投资渠道,使得民间投资出现了多样化,增加了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加速了民间财富的积累速度。民贷通过支持中小企业和部分创业者创业,间接的支持了本地区的劳动就业和农村劳动力的转移。
(三)推动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增长
非公有制经济已成为榆林地区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本地区只有21%的中小企业能够获得正规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其余资金主要依赖民间融资解决。目前榆林地区中小私有煤矿约为248家,其资金85%来源于民间信贷;45%的个体私营企业初期的起步依靠民间信贷[2]。
三、存在问题
民间信贷不属于正规的金融体制范围,游离于国家的金融体系之外,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监管失控,税收流失
民间信贷是民间的自发行为。其存在对正规的金融安排具有破坏性,容易造成金融信号失真,降低了整个国民经济的渗透力。大量资金的“体外循环”不仅加大了政府对资金运作监管的困难,减少国家的税收,而且增加了金融市场的不确定性[3]。
(二)行业投资集中,潜在风险较大
截止2011年榆林地区的房地产企业达到146家,房地产开发投入125亿元;煤矿投资达到2534亿元。榆林地区的民间信贷资金84%投入煤炭行业以及房地产业,资金投入较为集中。而这些行业又属于典型的周期性行业,受国家政策的影响较大,在经济下滑期容易引发支付风险乃至影响企业的生存。在波动的经济周期中资金链的断裂有可能出现连锁反应,波及地区金融秩序的稳定[4]。
(三)缺乏合法的法律手续
民贷容易引发纠纷,使得社会心态浮躁、降低风险的防范,助长如信用观念淡薄、法律意识不足等各种社会问题。
四、结论
民间信贷在经济快速增长的背景下运行,为榆林地区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推动了本地区多元经济、民营经济的发展。民贷作为一种非正规金融的衍生物,有其存在的必然性。它能满足非国有经济的发展,对正式的金融系统具有互补性。要想改变民间金融市场的高利率趋势,通过疏导的方式把非正式的金融机构纳入到正式的金融体系中来或允许民营资本进入正规的金融市场,对其加以规范、约束、引导和充分发挥其对经济的助推作用。
参考文献
[1]刘丽华.鄂尔多斯民间信贷问题研究,内蒙古大学硕士论文,2008.
[2]龙昊.榆林民间信贷调查,2011(12),中国经济时报.
[3]陈志刚.民间借贷与中国金融调控[J].武汉金融,2006(5).
关键词:人民币汇改;一篮子货币;配套措施
一、人民币汇改历程回顾
汇率制度的重要改革是从党的以后开始的。1978-1985年基本上是实行双重汇率制度;1985-1994年是复归单一汇率制度,但实际上是新的双重汇率;1994-2005年,汇率制度为盯住单一货币美元,非正式地与美元挂钩,汇率只能在1美元兑8.27至8.28元人民币这非常窄的范围内浮动;2005年7月21日以后,汇率制度为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实行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然而,近来西方各国又再次要求人民币升值,以使中国减少出口,扩大进口,降低对西方的贸易顺差。
2010年6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当时的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和我国国际收支基本情况,人民银行将进一步推进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增强人民币汇率弹性。从6月21日起,结束自2008年9月雷曼危机以来一直实施的实际上盯住美元的汇率制,重新启动汇改。恢复了于2005年7月开始实行“汇改”时引进并实施了大约三年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2010年6月重新启动的汇改也继承了BBC方式。首先,每天的浮动幅度限制与以往相同,为中间价的±0.5%,但人民币汇率在同一交易日内的实际浮动幅度比以往有所增加。其次,人民币汇率与美元以外的主要货币,尤其是与欧元的联动性得到了加强。这种情况反映出,在作为参考的货币篮子中,美元占据的比重相对下降,相反,以欧元为主的美元以外的主要货币所占比重有所上升。最后,虽然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有所上升,但是重启汇改以来的三个月中,仅上升了1.9%,升值幅度较小。很明显,这并不是市场供求的反映,而是中国当局不断干预市场的结果。
二、人民币汇率改革的利弊
(一)人民币汇率制度改革的收益
1)我国出口已经大幅反弹,经济面临通胀压力,调整汇率政策、增强汇率弹性满足了国内宏观调控的需求。保持了经济稳定增长的势头,这是汇率制度改革的重大收益。近年来我国国内生产总值一直保持了持续、快速的增长速度。
2)增强人民币汇率弹性,有助于改善我国与世界主要经济体的关系,避免了不必要的贸易中,同时增进投资者的信心、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以及进一步推动汇率制度改革都提升了国际公信力。
3)人民币弹性的增加有助于减少因为欧债危机导致的国际汇率大幅波动引起的人民币实际有效汇率的波动和对进出口的冲击。从长期来看有助于逐步减少欧诺个过经济增长对出口的以来,推动消费成为更加重要的经济增长点。
(二)人民币汇率制度改革的消极影响
人民币升值的影响具有两面性,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
1)投机性资金涌入。由于国外不少人认为人民币被严重低估,因此他们抱有强烈的对人民币升值的预期,认为现今人民币升值的幅度远远不够。如果大幅提高利率会吸引更多的境外资金流入国内,外汇储备急剧增加,进一步增大了升值压力。由于利率无法较大提高,且国内物价水平较高,致使我国实际利率水平较低甚至出现负利率现象。在国内金融投资品种比较少的情况下,股票市场仍持续低迷,于是各种资金追逐投资,尤其是房地产,使得固定资产投资增幅长期处于高位运行。这就要求人民币加快升值的步伐,以降低国外投资者的升值预期,并缓解央行的压力。然而 ,我国的金融体系还不够完善.出口企业的战略调整以及其应对外汇风险的规避能力还有限,贸然加快升值速度会带来不可想象的灾难。
2)人民币升值会对对外贸易造成一定的消极影响。人民币升值,就会提高中国产品的价格,加大资本投入的成本,带来的是我国出口产品竞争力的下降,同时实际有效汇率的进一步上升会削弱出口,从而引发国内经济的萧条。
三、应对汇率改革的必要配套措施
人民币升值的压力会越来越大,我国政府必须采取一些积极的措施来调节人民币的供给与需求,减轻升值压力,同时应加快推进汇率及金融制度方面的改革,制定和实施具有可操作性的应对措施,逐步完善人民币汇率制度改革。
第一、完善外汇市场。丰富外汇市场产品,增强外汇市场避险能力,建立和健全我国金融衍生品的定价机制;继续扩大外汇市场,丰富市场结构,培育多层次的外汇市场交易主体;完善外汇市场自身运行机制与监管提高其运行效率,建立央行外汇一级做市商制度,增强外汇公开市场操作的市场化程度。
第三,进一步拓展货币市场和债券市场的广度和深度。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意味着资本流动将会愈发频繁,在这种情况下,金融市场的重要性进一步凸显。怎样吸收来自资本流动和汇率波动短期冲击引起的负面影响,取决于货币市场和债券市场在广度和深度领域的实力。广度就需要我们放开行政障碍,从推动市场发展本身的角度来丰富市场参与者类型,由市场参与者覆盖自身风险敞口同时推动整个市场发展。深度就需要我们进一步扩大金融市场特别是货币市场和债券市场的发展规模。
第四,完善一篮子货币的汇率形成机制。没有一个汇率机制同时对所有国家都适用,也没有一个汇率机制对一个国家的所有时段都适用。一个不变的汇率机制不可能永远是最优的。中国的汇率机制要与时俱进,要进一步大力增加汇率的灵活性。首先,继续实施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增强调控的针对性和灵活性。要密切关注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的新变化,灵活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保持货币信贷适度增长。其次,不断引入并扩大人民币对非美元国际货币的直接交易,逐步放宽浮动区间,引导市场逐步从对人民币兑美元汇率转向对人民币有效汇率的关注。推动我国货币信贷合理增长,银行体系适度流动性,人民币汇率双向浮动,弹性增强,金融体系继续平稳运行。
参考文献
[1]黄志刚.现行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主要特点浅析[J].商业文化.
[2]颜伟.人民币汇率改革配套政策调整研究.厦门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6).
关键词:政治关联;银行关系;融资约束
一、 引言
中国是一个“关系型”社会,“关系”已然成为一种社会资本。在公司金融领域,备受瞩目的“关系”便是政治关联和银行关系。我国是新兴市场国家,政府主导资源配置,因此政治关联可以为企业带来诸多便利,通常表现为税收优惠、政府补贴以及融资便利。此外,银行关系也逐渐引起学者关注,民企若能与商业银行建立联系,有助于缓解其融资约束。
基于此,本文将分析民企董事的政治关联、银行关系对其融资约束的影响,进一步地,将董事分为执行董事、独立董事和非执行董事三种类型,以探讨不同类型董事的关联在缓解融资约束时作用是否相同。
二、 文献回顾与研究假设
1. 文献回顾。政治关联、银行关系的研究对象多为发展中国家,因为它们的金融市场不发达,法律体制不完善,政府主导资源配置,因而企业可以将政治关联、银行关系作为一种非正式的替代保护机制。
国内外学者对政治关联进行了多方面的研究。政治关联有利于减少政府管制或干预(潘红波等,2008),为企业带来税收优惠(吴文锋等,2009);有利于减少协调成本,带来融资便利(陈运森、朱松,2009)。至于政治关联的作用机理,于蔚等(2012)认为政治关联具有信息效应和资源效应,对融资约束的缓解作用主要源于其资源效应。但是,也有部分学者支持“政治成本理论”,具有政治关联的企业,会受到政府的制约与干预,导致沉重的社会负担或成本(梁莱歆、冯延超,2010)。
除政治关联外,银行关系也是备受关注的关联现象,学者通常关注其对企业信贷融资的影响。银行董事不仅可以提供专业的财务咨询服务,还能在董事会发挥有效的监督作用(Dittamann et al.,2010)。在中国这样一个“关系”社会,企业更看重银行董事的人脉关系与银企关系的建设,有利于减少信息不对称,获取银行贷款(余明桂、潘红波,2008;唐建新等,2011;苏灵等,2011;张敦力、李四海,2012;彭红枫等,2013),在金融市场化程度较低的地区,这种融资效应更为明显(邓建平、曾勇,2011)。此外,银行关系为企业带来融资便利的同时并不会导致过度投资问题(彭红枫等,2014)。
通过梳理已有文献,我们发现当前研究仍存在以下不足:第一,通常只考虑董事长和总经理的背景资源,忽略了其他高管的社会背景。第二,侧重研究关联是否有融资效应,却没有深入分析这种影响源于哪些高管。第三、通常采用虚拟变量衡量关联,只考虑关联的有无,忽略了关联的强度。本文的研究旨在弥补上述不足之处。
2. 研究假设。
(1)董事的关联与民企的融资约束。根据已有研究,企业通过建立政治关联、银行关系向外界传递积极信号,吸引资源青睐,减少信息不对称,获取更多信贷支持。另外,董事会是企业经营决策的核心,董事们的利益与企业密切相关,因此本文将考察董事这一高管群体的关联现象。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1:董事的政治关联、银行关系能够显著缓解民企的融资约束。
(2)不同类型董事的关联与民企的融资约束。董事会成员包含执行董事,独立董事和非执行董事三类。执行董事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他们的政治关联和银行关系通常较弱。独立董事和非执行董事通常是社会资源丰富的人,其中,独立董事与公司的各方利益均保持独立,侧重于对经营者进行监督;而非执行董事一般是股东权益的代表者,在经营决策上进行修正和指导(吴淑琨等,2001;王华,黄之骏,2006)。因此,相对于独立董事,非执行董事对于企业的价值更大。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2:执行董事、独立董事的政治关联、银行关系不能缓解民企的融资约束;非执行董事的政治关联、银行关系能够显著缓解民企的融资约束。
三、 研究设计
1. 研究样本与数据来源。本文选取2004年~2013年间1 412家民营上市企业作为研究样本,因为企业自2004年才开始披露详细的高管信息。本文剔除了以下样本:(1)金融行业企业;(2)“买壳上市”的民企;(3)财务数据或高管信息披露不完全的企业。所有数据均来自国泰安数据库,“政治关联”、“银行关系”指数是通过手工整理高管信息得到的。为了消除极端值的影响,本文对所有变量进行了winsorize处理。
2. 模型及相关变量说明。基于Fazzari等(1988)和邓建平、曾勇(2011)的研究,本文构造如下模型来检验上述假设。
其中,invest代表企业当年的投资活动所产生的现金流水平,cashflow是当年的经营性现金流量,其系数β1即为投资―现金流敏感系数,用于测度企业的融资约束水平。
在上述模型中,political是政治关联指数,bank是银行关系指数。本文参考彭红枫等(2013,2014)的赋分法度量董事的关联强度并指数化。controls是企业特征变量,具体定义详见表1。
3. 描述性统计分析。根据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60%的样本具有政治关联,不足20%的样本有银行关系,政治关联的平均强度为0.55分,远大于银行关系0.05分。另外,有政治关联的执行董事、独立董事和非执行董事的样本占比分别为:不足20%、20%左右、30%;有银行关系的执行董事、独立董事和非执行董事的样本占比分别为:不足4%、5%、6%以上。且非执行董事的平均关联强度也高于执行董事和独立董事。
最后,对相关变量进行Pearson相关性检验,结果显示变量之间的相关系数很小,且分别在1%、5%、10%的置信水平下显著,说明模型中出现多重共线性的可能性很小。
四、 实证结果及分析
1. 董事关联与民企的融资约束。本文使用OLS回归方法检验假设1,如表2所示。在模型(1)中,cashflow的系数显著为正,说明民企的确面临融资约束,political×cashflow的系数显著为负,说明董事的政治关联对能有效缓解民企的融资约束;在模型(2)中,bank的系数显著为正,bank×cashflow的系数显著为负,说明董事的银行关系也有融资效应,即假设1得证。
以上结果表明,董事的政治关联、银行关系的确有助于缓解民企的融资约束,这与当前研究结论是一致的。
2. 不同类型董事的关联与民企的融资约束。为深入检验哪一类董事关联在缓解融资约束时有关键作用,本文用变量political1、political2、political3分别代替模型(1)中的political,用变量bank1、bank2、bank3分别代替模型(2)中的bank进行实证分析,实证结果如表3所示。
当考察执行董事时,变量political×cashflow和bank×cashflow的系数均不显著,说明执行董事的关联不能缓解民企的融资约束。当考察独立董事时,变量political×cashflow的系数显著为正,而bank×cashflow的系数不显著,说明独立董事的政治关联、银行关系也没有融资效应。最后,当考察非执行董事时,political×cashflow和bank×cashflow的系数均显著为负,说明非执行董事的政治关联、银行关系可以有效地缓解民企的融资约束,即假设2得证。
以上结果表明,执行董事和独立董事的关联均没有融资效应,表2所示的董事关联对融资约束的积极作用实质上来源于非执行董事群体。
五、 结论
本文选取2004年~2013年间1 412家民营上市企业作为研究样本,探究董事关联的融资效应。首先,本文观察董事这一群体的关联是否有利于缓解民企的融资约束。然后,将董事分为执行董事、独立董事和非执行董事三种类型,探究哪些董事的关联在缓解融资约束过程中发挥主要作用,这在现有研究中是被忽略的。实证结果表明,董事关联的确有融资效应,且这种效应来源于非执行董事。
以上结果丰富了关联现象与企业高管研究。非执行董事通常代表股东利益,不直接参与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一般由人脉资源丰富、有政府或专业背景的人士担任,是企业重要的社会资源。
此外,独立董事的政治关联、银行关系不能为企业带来融资便利,一定程度上拓展了研究思路,为深入探究独立董事制度的合理性奠定了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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